托管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2 20:55:2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托管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托管申請書

篇1

海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

我自愿申請aaaa ,時限為aaa,并嚴格遵守《人 事協議書》的全部規定,履行協議責任,承擔違約處罰。請 北海市人才交流中心準予申請,接納上述申請事項為謝!

申請人(簽名):

XX 年 8 月 17 日

人事申請書二:

醴陵市人才服務中心:

為加強人事檔案管理,適應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單位 等共計 人自愿將檔案托管在你處,并實行人事,相關事宜按《湖南省人事暫行辦法》和《人事合同書》的規定辦理。請予批準!

附:人事人員花名冊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申請書三:

各位尊敬的領導:

我是電子電氣系輔導員朱吉,特在此向各位領導鄭重提出人事申請。

XX年6月畢業于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理學院,自XX年9月起來到湖南鐵路科技職業技術學院電子電氣系擔任輔導員一職。 由于今年9月,我父親因患胰腺癌不幸去世,家庭經濟遭受了難以想象的打擊,每月僅靠我1000元的工資和母親1200元的退休工資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還要償還每月1700元的房貸,每日生計日漸窘迫,希望可以通過人事為家庭緩解經濟負擔。

懇請領導能批準我的申請!

篇2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要按規定明確質量保證金的內容,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要有質量保證金內容的約定。

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備案之前,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決算書到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手續。即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工程款結算總額5%的保證金,統一交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托管,托管期限即為質量缺陷責任期。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對后發出《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通知單》。

三、我縣所有住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四、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屬施工單位責任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接到建設單位保修通知后,沒按工程質量保修書期限內保修的(未約定按7日計),建設單位可帶保修通知單、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缺陷責任認定書及保修費用等相關費用核定書,在保證金預留期滿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從該單位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帳中支付,最后在返還的保證金中扣除。

五、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立即現場搶修。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到現場搶修,建設單位應組織搶修,認定施工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其搶修費用可按第四條規定使用工程質量保證金。

六、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到現場維修,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委托其它有相應資格的單位維修,核定的維修等費用暫在保證金中列支,最終由責任單位承擔。

七、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責任人負責組織維修,且不得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

八、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建設單位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在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在申請書上簽屬“同意支付”的意見;若建設單位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施工單位攜帶建設單位簽署意見的申請書或申請函和催告函,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真核實后(必要時到現場核查),確認無質量問題,即發出《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及時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給項目承建的施工單位。

九、保證金返還時,按照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率計息,并與保證金一并返還。

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保證金預留、返還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事項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后返還。

十一、工程質量缺陷責任認定,一般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建設和施工單位會同設計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共同確認;

(二)建設和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確認;

(三)雙方協議由仲裁機構裁定;

篇3

新西蘭是后起的發達國家,其基礎設施完備,投資法律法規體系健全。近年來,新西蘭經濟保持了較平穩的增長。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為1745億新元(約合1291億美元),經濟增長率為3.1%。盡管新西蘭國土面積較小(約為27萬平方公里),其農、林、畜牧業發達,是世界上人均擁有牛、羊數量最多的國家,農牧產品出口額占新西蘭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

新西蘭是傳統的資本輸入國,外國直接投資在新西蘭經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鼓勵外國投資,2002年,新西蘭政府成立了專門的投資促進機構——新西蘭投資局。截至2008年3月,新西蘭累計吸引外國直接投資907億新元(約合671億美元)。澳大利亞、英國、美國是新西蘭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來源國。這三國的投資占新西蘭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68%。其中,澳大利亞對新西蘭的投資占新西蘭吸引外商直接外資總額的52%。新西蘭對外國投資開放度較高,除核技術、轉基因技術等嚴格控制的領域外,沒有其他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生物技術、信息通訊、食品飲料、木材加工和電影業等行業是新西蘭吸引外資的優勢行業。新西蘭實施自由的貨幣政策,外國投資者的資金可自由匯入和匯出,如攜帶超過1萬新元現金出入境只需向海關進行申報即可。新西蘭政府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稅收和貸款等方面沒有差別對待政策。

二、新西蘭投資法規和管理體系

新西蘭《2005年海外投資法》(OverseasInvestmentAct2005)和《2005年海外投資條例》(OverseasInvestmentRegulations2005),對外國投資進行了一般性規范。《新西蘭儲備銀行法》、《1996年漁業法》、《驗光及配鏡法》等法律對銀行業、漁業、眼鏡業等特定行業的外國投資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1986年商業法》中的反壟斷條款和《1991年資源管理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也是新西蘭政府管理投資時的考慮因素。

新西蘭財政部長負責實施《投資法》。敏感土地的審批由財長和土地信息部長共同負責。漁業配額審批由財長和漁業部長共同負責。新西蘭政府設立海外投資辦公室(OIO),負責具體審批在新投資項目,該辦公室隸屬于土地信息部。

(一)《海外投資法》和《海外投資條例》

2005年6月16日,新西蘭政府頒布修改后的《海外投資法》,取代了1973年《海外投資法》、1995年《海外投資條例》和2001年《海外投資豁免通知》(OverseasInvestmentExemptionNotice2001)。同年,新西蘭政府頒布《海外投資條列》,明確了對海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措施。新的《海外投資法》和《海外投資條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對海外投資做出規定:

1.對海外投資者的定義

(1)非新西蘭公民或未取得居住許可通常不在新西蘭居住的人;(2)在新西蘭境外成立的公司或25%及以上的子公司在新西蘭境外成立的公司;(3)25%及以上的股份或決定權由外國人掌握的新西蘭公司;(4)對于合伙或非公司組織,25%及以上的成員是外國人或25%及以上的資產、利益或決定權由外國人享有;(5)對于信托,25%及以上的管理人是外國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資產由外國人所有,或25%有權更改信托書的人是外國人;(6)對于信托投資公司,經理人或托管人是外國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資產由外國人所有。

2.需審批的投資項目

(1)涉及以下敏感性土地的投資:超過5公頃的非市區土地;超過0.4公頃的Arapawa島等特殊島嶼的土地、湖床、保留地或歷史古跡的土地;海灘和海床等;(2)海外投資者獨立或合伙投資1億新元設立企業,且該企業已經運營90天的;(3)海外投資者投資超過1億新元,通過并購獲得新西蘭某家公司25%及以上的所有權,或已經擁有新西蘭某家公司25%及以上所有權,希望增加持有份額的;(4)海外投資者對新西蘭境內用于企業運營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投資超過1億新元的。

3.項目的批準條件

(1)一般批準條件:海外投資者具有與該項目相關的商業經驗和才能;海外投資者能證明自己在經濟上可負擔該項投資;海外投資者品行端正且不是1987年移民法第7條第1款所指的人。

(2)對涉及敏感性土地投資的特殊批準條件:該投資項目能否使新西蘭受益;對5公頃以上非市區土地的投資項目能否給新西蘭帶來可觀且能證明的效益;農場土地必須先在公開市場上對新西蘭本國民眾出售20天;組成海灘、海床、河床或湖底的土地必須首先出售給新西蘭政府,只有政府無意購買時,海外投資者才可以購買;提交詳細的土地管理計劃,投資者在購買后需定期報告履約情況并接受監管。

(3)確定投資項目能否使新西蘭受益的條件:項目能否為新西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或維持可能消失的就業機會;為新西蘭帶來新的商業技能;為新西蘭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促進新西蘭市場競爭力、提高效率、生產力和國內服務質量;引進用于新西蘭發展的額外資本;提高新西蘭初級產品的加工水平。

4.對項目申請書的要求

如果投資項目需要審批,則海外投資者需按以下要求遞交項目申請書:申請書必須是書面的;每位申請人都要在申請書上簽字;包括新西蘭政府相關公告要求的信息;遞交保證內容真實性的聲明;繳納申請費用。審批部門如認為需要,可要求申請人補充信息。5.申請書的撤回和修改

如申請書內容包含虛假信息,審批部門可在許可生效之前撤回批準。申請人如需修改審批許可,可在繳納一定費用之后提出書面申請。

(二)《1996年漁業法》

新西蘭自1986年開始對漁業捕撈實行配額管理。新西蘭政府對外國企業投資新西蘭漁業捕撈實行準入管理。外國投資者在新西蘭從事漁業捕撈或生產,需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許可,才有資格參與分配或購買新西蘭海區漁業捕撈的配額、配額使用權、臨時捕撈證或年度捕撈權等。近年來,新西蘭批準的對漁業的外國投資占其吸收外資總額很小的份額,外資較難進入新西蘭商業捕魚領域。

(三)《新西蘭儲備銀行法》和《1988年證券市場法》

根據《新西蘭儲備銀行法》,任何希望在新西蘭注冊成立銀行的個人或機構需通過新西蘭儲備銀行的審批。新西蘭儲備銀行審批時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者的所有權結構、業務規模和性質、申請者審慎行事的能力及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如申請者是海外投資人,新西蘭儲備銀行還需考慮申請者所在國的以下法律規定:申請者破產時其債權人的權利、申請者依法必須披露的金融和其他信息、相關會計和審計標準、申請者董事的職責及對申請者注冊、批準和監管的相關措施。

新西蘭《1988年證券市場法》規定,一旦投資者直接或間接購買新西蘭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超過5%的股票,需向股票發行公司和證券交易所遞交《大宗股票持有者》通知,說明有關投資者和所持股份的信息。如投資者所持的股份發生1%的變化,需再次披露信息。

(四)特殊行業的所有權限制

根據規定,未經新西蘭政府許可,海外投資者不能擁有新西蘭電訊公司超過49.9%的控制權和新西蘭航空公司(AirNewZealand)超過49%的所有權。1976年《驗光及配鏡法》規定在新西蘭從事眼鏡制造業的外國投資者不得擁有該企業45%以上的控制權。

總體來說,新西蘭政府鼓勵外商投資新西蘭,其外資管理措施較為明確和寬松,但對涉及國家利益的重點領域和戰略資產的投資持謹慎態度。近日,加拿大養老金計劃投資局擬出資17.5億新元收購新奧克蘭國際機場40%股份,該項投資受到新西蘭國內高度關注。新西蘭政府以投資涉及敏感土地和保護重要戰略資產為由對該項投資實行緊急限制。為加強對戰略資產的保護,新西蘭議會通過《投資法》修改案,在審批涉及敏感土地的投資項目時,要考慮該項投資是否會幫助新西蘭保持對敏感土地上重要戰略資產的控制權。該項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資并購新西蘭重要部門的難度。

三、中國與新西蘭的投資合作

目前,中新相互投資規模不大,尚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07年底,新西蘭來華投資項目為1301個,實際投入金額7.5億美元。中國在新西蘭非金融類直接投資為4106萬美元,涉及資源開發、運輸、保險、貿易和房地產開發、通信等多個領域。中新同為亞太地區的重要國家,經濟互補性較強。新西蘭在農牧業、生物科學等領域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乳制品、羊毛、獼猴桃、葡萄酒等產品的品質在國際市場有較高的聲譽。中國經濟增長迅速,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和廣闊的市場。兩國開展經貿合作潛力巨大。

篇4

金融系統辭職報告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及部門領導: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提出辭職報告。

因為個人原因,本人提出辭去目前資產委托管理部基金經理工作一職。

自本人于**年6月18日正式加入公司以來,至今剛好12年,期間經歷了公司合并、部門合并及股市的風風雨雨。

在此期間,本人衷心感謝賈總、毛總等公司及部門領導在本人工作期間給予的指導及栽培,正是在各位領導及同事的關照之下,本人才能夠成為一名合格的職業證券從業人員。

無論對于國泰君安還是證券業,本人仍然十分熱愛并且對自己能夠在證券業和國泰君安證券工作感覺驕傲與滿足。

鑒于個人發展原因,本人計劃在自身創業方面做一些嘗試,希望能夠將一些多年的夢想變成現實。

誠望各位領導能夠諒解,并請在今后本人創業的過程中,繼續給予本人指導與支持!

祝賈總、毛總等各位領導、各位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祝國泰君安證券業務順利,飛速發展!

愿中國股市早日走出漫漫熊市,天天向上!

此致

敬禮!

XXX

XXXX年XX月XX日

金融系統辭職報告范文(二)

尊敬的xx銀行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信。

我是懷著十分復雜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的。自我進入銀行工作之后,由于行領導對我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使我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經過這些年在行里的工作,我在金融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覺得行里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職業規劃并不完全一致,而自己對一些新的領域也缺乏學習的興趣和動力。

為了不因為我個人能力的原因而影響行里的工作安排和發展,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我決定辭去xx銀行的工作。我知道這個過程會給行里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抱歉。

非常感謝行里十多年來對我的關心和教導。在銀行的這段經歷于我而言非常珍貴。將來無論什么時候,我都會為自己曾經是xx銀行的一員而感到榮幸。我確信在xx銀行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是我整個職業生涯發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祝xx銀行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行里帶來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時我也希望行領導能夠體恤我個人的實際情況,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

此致

敬禮!

XXX

XXXX年XX月XX日

金融系統辭職報告范文(三)

尊敬的xx行長:

經慎重考慮,我非常遺憾地向單位提出辭職。我帶著復雜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由于您對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xx銀行,并且獲得了許多的機遇和挑戰。經過這些年在xx銀行從事的xx工作,使我在xx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我1965年1月出生于湖北,1980年參加高考,進入中等師范學校。1982年參加工作,開始在孝感的一所農村中學里當教師。在那里一干就是10年。1992年,參加公開招聘,進xx銀行,分配在xx行xx支行從事辦公室文秘及法律顧問工作。一年后,被選派到新成立的xx行xx支行,先后擔任支行辦公室主任、存款科長、銀行卡部主任、分理處主任等職。后來,因機構改革,xx行整體退出,我于2000年底返回xx。已經擔任了7年股級干部的我,又開始到基層營業網點當儲蓄員、信貸員。2002年,調xx行xx分行辦公室工作,并明確為副科級秘書;2004年,調xx行xx分行辦公室工作,通過競聘擔任秘書科副經理;2009年8月,到省分行網點建設辦公室工作,任綜合負責人。

我一直勤奮努力地工作,并獲得過眾多的榮譽。特別是在xx分行工作期間,每年的年度考核,我幾乎都是優秀(只有2008年為良好),連續四年被xx銀行業協會授予通訊工作一等獎,多次被省分行評為優秀信息員。

在做好工作的同時,我一直堅持業余自學,努力提高自身素質。通過自修,先后獲得漢語言文學、法學、國際金融等專業4個大學文憑,并被武漢大學授予法學學士學位。參加全國律師資格統考,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證書》。

在職場打拼中,因為自己坎坷的人生經歷,使我錯過了很多機會,也耽誤了不少時間,如今年齡偏大,已經不能從事重要的工作崗位,更無升職的機會和空間,但自己又不愿意得過且過,渾渾噩噩地混下去,如果那樣,只能成為xx行的累贅。思來想去,還是決定辭職,另謀生路。

此致

敬禮!

XXX

XXXX年XX月XX日

看過“金融系統辭職報告范文”的人還看了: 1.銀行員工辭職報告范文

2.銀行員工辭職信范文

3.金融離職申請書范文

篇5

乙方:_________(證券公司)

丙方:_________

一、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向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請貸款,丙方同意為此提供保證擔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開立的下列資金帳戶及其下掛的證券帳戶內全部資產向丙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資金帳戶:_________;證券帳戶:_________(上述帳戶如與所附資金及證券對帳單上記載不一致,以資金及證券對帳單為準)。

三、丙方委托乙方對甲方上述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進行監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對其帳戶進行監管。

四、乙方對上述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在其電腦系統內進行質押監管記載。

五、如甲方上述帳戶內資產總值低于_________萬元(即警戒線),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應即時采取填補資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書面通知,不得為甲方已質押資金帳戶辦理資金劃出,不得為該資金帳戶下掛的證券帳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銷戶等導致甲方資產減損或轉出的手續,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監管期間,甲方在本協議約束下可自由進行證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如甲方帳戶內總資產低于_________萬元(即平倉線),丙方有權指示乙方賣出甲方證券帳戶內證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帳戶的證券交易權。乙方同意予以辦理,但不承擔證券賣出過程中由價格變動及市場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損失。

九、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如借款人屆期未還清借款,丙方有權僅持貸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還清借款的證明,指示乙方賣出甲方證券帳戶內證券并扣劃甲方資金帳戶內款項至丙方指定的帳戶。乙方同意予以辦理。證券合同:帳戶質押監管協議書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請書后,應及時為丙方提供資金及證券對帳單。

十一、如借款人屆時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監管協議。

十二、簽約時所打印之資金及證券對帳單作為本協議附件。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自簽約時即時生效。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負責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蓋章)

篇6

對于《通知》的起草背景,解讀指出:“近年來,社會組織發揮易于接觸高危行為人群及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工作方式靈活的優勢,積極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為艾滋病防治的一支力量。為支持社會組織科學、有序、規范地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國家建立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基金。”

北京地壇醫院紅絲帶之家護士長、第44屆南丁格爾獎章獲得者王克榮告訴《中國醫院院長》,國家衛生計生委此時推出社會組織參與防艾基金的項目,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防艾基金來源的短缺。

據王克榮介紹,我國的艾滋病防治基金最早是靠國外基金會的支持,在國外基金會對中國衛生領域的資金捐贈中,有相當一部分資金被用于艾滋病防治領域。中國的各類艾滋病防治基金會當時利用這些資金,做了很多有意義的工作。但隨著近些年中國經濟的騰飛、實力增強,以及國外金融危機、國際間貿易摩擦等原因,國外基金會紛紛從中國撤資。例如2012年著名的全球基金撤出對中國衛生事業的援助,令國內艾滋病公益慈善計劃陷入了尷尬的境地。

“對此,總理曾呼吁,國際資金撤資,我國資金要補充跟上。讓社會組織參與防艾基金,正是對防艾資金來源不足的彌補。”王克榮說道。

《通知》提出,對于社會組織防艾基金的籌資方式,將采取多元化籌資模式,所需資金通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社會和個人捐贈,國際組織無償援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籌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基金捐資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湖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一位教授告訴記者,以前我國的防艾基金雖然也允許社會組織或個人參與并進行捐贈活動,但都是在小范圍進行,缺乏對社會組織資金捐贈的全局掌控。現在從國家層面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防艾基金捐贈進行全面規范化管理,有助于資金更加合理地配置。至于“優惠政策”,一般是指社會組織向在民政系統注冊的基金會進行捐贈,可免除部分稅款或沖抵部分企業營業稅。

針對《通知》提到的“支持已登記的社會組織和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社會組織培育基地”,王克榮表示,基地最大的作用在于管理防艾資金,保障資金的合理使用,并與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聯合申請項目。

“目前我國有很多‘感染者小組’‘同志小組’等非政府組織,它們并未在民政部門注冊,財務管理也較為混亂。將來,它們可以將募捐來的資金放在社會組織培育基地中來托管,以保障資金安全。北京地壇醫院的紅絲帶之家,目前正在積極申請培育基地。”王克榮說道。

篇7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縣民間資本的有序投資和管理,扶持我縣資本運作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我縣經濟金融安全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縣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經市、縣兩級政府批準在縣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投資自愿,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

第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負責全縣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建方案,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報材料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五條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共同制訂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市政府核準;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縣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縣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公安、財政、人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限在縣范圍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縣XX(字號)民間資本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須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作為股東,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

(三)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金上限不超過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

第九條申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董事長還應該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

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縣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

第十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縣政府提交關于在當地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二)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基本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從業人員配置、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時間等。

(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章程草案。內容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

(六)擬任職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介紹。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任職資格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與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風險為核心的規章制度。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第十五條內容)。

第十一條縣政府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把關,并擬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政府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由縣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聯席會議復審;籌建工作小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核準批復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憑市政府同意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發起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負債率不高于70%;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其他法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自然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縣域范圍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有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

4.無經濟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且企業法人持股比例合計超過50%。

第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縣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

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縣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利用股東股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以縣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時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可以通過私募方式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試點期間,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的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本凈額的20%。

第二十一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

第二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在縣為主范圍內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原則上單個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出資期限一般不低于3個月。

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的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體現分散、審慎的原則,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試點期間,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

第二十四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條以私募方式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投資項目出資的財務投資人的投資回報可以以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的方式取得,根據協議按月或者按季度給予財務投資人固定投資回報,該回報可高于銀行同檔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有資金需在縣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托管銀行結算,由該托管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托管銀行主要承擔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金往來監督、管理以及出現異常狀況及時上報縣金融辦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賦。

第二十八條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縣金融辦等單位,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是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金融辦要擬訂具體的操作規程和監管細則,牽頭做好本轄區試點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縣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財政部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及風險監管,促進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行為,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托管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處置過程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縣政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要求解散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確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人自確定之日起,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結束后由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篇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七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第八條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一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二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第十四條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第十七條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第十八條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第二十一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供擬任人關于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者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推薦人應當了解擬任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承諾推薦內容的真實性,對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擬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依法解散;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

(五)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六)申請人被依法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所限:

(一)期貨公司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由董事改任監事或者由監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貨公司內,董事長改任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會主席改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營業部負責人改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后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應當重新申請任職資格。上述人員離開原任職期貨公司不超過12個月,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期貨公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人在原任職期貨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期貨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第四章行為規則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第四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客戶保證金安全完整。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或調整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

(四)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第五十七條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六)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篇9

第一部分  股票集中托管程序

第一條  每一托管商(證券商)必須在登記公司開立托管戶口,以交易所安排的證券商代碼作為托管商戶口的總帳號。托管戶股票與自營戶股票嚴格分開。

第二條  投資者以現有的股東代碼卡號碼作為在證券商處開立的托管戶帳號。

第三條  客戶若要買進股票,必須在深圳市任一家或幾家證券商處開設托管戶口。買進的股票將不再以實物股票交割。

第四條  客戶若要賣出股票,須先將股票托管,托管在哪一家證券商不限,但在何處托管,必須在何處委托賣出。

第五條  客戶托管股票時,須填寫“股票托管申請書”。其內容有:姓名、代碼、股種、股數、已過戶標準手股票張數、未過戶標準手股票張數、非標準手股票張數、合計數。并出示身份證和股東代碼卡。

第六條  未過戶的股票,要連同買進報告書及過戶費一并交給托管商。托管商收到客戶(代管戶)的實物股票后,專人核查、清點,確認無誤后,填寫一份“股票托管收據”交給客戶。經登記公司確認后憑此收據領取“股票存折”。

第七條  托管商收到股票后,在背面的空白轉讓欄內蓋上“股票托管專用章”(此章由登記公司統一監制和提供。其內容包括:托管商名稱代碼及“股票托管專用章”字樣)。

第八條  證券登記公司為各家托管商免費提供股票托管專用袋,托管商應將蓋章后的股票按已過戶和未過戶分開,未過戶股票必須與對應的“買進報告書”用曲別針夾好,同一股東的股票裝入一個袋,并按袋面要求填寫上市公司編號、當日托管序號、股東姓名、代碼、標準手股票張數、非標準手股票張數和合計數等。股票較多需要多個袋時,應用繩捆扎,以便清點戶數。

第九條  托管商按股票種類分開打印“股票交接清單”(清單格式與內容各個托管商應相同),于次日上午11點前將股票及交接清單送至登記公司簽收。清單順序和股票袋排列須按當日托管序號對應一致。

第十條  登記公司收到托管商交來的實物股票和交接清單后,分兩個環節來確認托管股份:

1.點收股票張數、股數及托管戶數;

2.股票逐張審核過戶,確認托管股票并開出確認憑證一《股票托管確認書》。其內容包括:總股份、確認股數、不確認股數及原因。

登記公司在簽收股票后十天內對托管股票作出確認,并對不予接受托管的股票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托管商收到登記公司的股票托管確認書后,打印股票存折,托管人用托管股票收據領取股票存折,至此,托管的股票方可參加交易。

第十二條  股票存折的格式,由證券登記公司統一設計,股票存折的流水號由各證券商編制。封面由證券商自行設計,以保持各家證券商特色。

第十三條  客戶如將股份存折遺失,可立即憑本人身份證、代碼卡向發出股票存折的證券商申報掛失,沒有身份證和代碼卡的,持戶口簿或公安局證明也可申報掛失。一星期后,托管商向客戶補發新的股票存折。掛失收費10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在每只股票開始托管后,登記公司免收保管費,并對其需要過戶的股票減半收取過戶費(每張股票收1元)。

第二部分  集中托管后的交易交收及過戶

第十五條  在實行集中托管交易的前一日,登記公司須將各托管商的托管余額報送交易所。

第十六條  客戶在委托賣出時,托管商柜臺應先查核該客戶是否有足夠的托管股票。從采用集中托管交易之日起,買賣已經托管的某只股票時,一律憑身份證和股票存折辦理委托,同時停止該只股票實物委托買賣。啟用股票存折后,股東代碼卡應由股東妥為保存,以備將來回收。

第十七條  每一交易日,托管商在交易所達成的托管股票的成交情況,托管商買進股票數目,賣出股票數目及買賣凈額,將由交易所于當日下午5:00前傳送登記公司。

第十八條  各家證券商須將每交易日的客戶(分戶口)明細過戶表,用軟盤于T+1中午11:00之前送至登記公司。登記公司按股票種類與交易所送來數據核對,若正確則打印一份買賣凈額清單與托管商核簽。

第十九條  一旦發現托管商資料與交易所資料不一致時,則登記公司的日常業務以交易所資料為準來處理,并將有誤信息盡快反饋給相應托管商,督促其作妥善的復核工作。由此而對交收劃帳在時間及其它方面造成的后果,由相關的托管商負責。若屬交易所有誤,則交易所應及時通知登記公司。

第二十條  如果有一家或幾家托管商沒有準時送交資料,則當日各家托管商的股票余額以交易所資料為準。登記公司將視情況對當事的托管商作相應的處罰(處罰條例另訂)。并可建議交易所暫停當事托管商交易。

第二十一條  登記公司收到托管商所送軟盤,打印清單與對應托管商核對簽收后,分托管商逐日打印過戶情況一覽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托管商,一份存檔(只打印股份變更資料,新增按變更股份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托管商在T+2日收到過戶情況一覽表后,即可與客戶進行二級交收。

第二十三條  如因失誤發生客戶賣空情況,托管商應按照交易所規則,采取措施將股票補回或售出,以保證在T+1傳到登記公司的客戶(分戶口)的過戶登記明細表,登記公司都能逐筆過戶。

第二十四條  托管商報送的每一交易日的過戶登記軟盤資料,登記公司將作為過戶登記的依據。如此資料有誤,其責任由托管商負責,如過戶登記時處理失誤,其責任由登記公司負責。

第三部分  股票的轉托管

第二十五條  客戶如要將已在一托管商處托管的股票轉到另一托管商處,憑轉入方托管商的接受入戶通知到轉出方托管商處,由轉出方托管商填寫一份“股票轉托管表”,并轉至登記公司核實后,將轉出股票從轉出方托管商戶口及分戶口中減掉,加在轉入方托管商戶口及分戶口上,并在“股票轉托管表”上蓋章,交由轉出方托管商和轉入方托管商作為股分收付的記帳憑證。

第二十六條  “轉托管表”一式四聯。轉出方托管商,轉入方托管商,客戶及登記公司各一聯。

第二十七條  轉出方托管商每辦理一筆轉托業務向客戶收30元的手續費,留成20元,交登記公司10元。

第二十八條  轉出方托管商開出“轉托管表”通過登記公司轉帳至轉入方托管商,時間為一周。

第四部分  分紅派息

第二十九條  分紅派息以截止過戶日登記公司記錄的股份余額為準。

第三十條  現金股息:登記公司將現金股息直接劃入股東辦理代碼卡時填寫的銀行帳戶。

第三十一條  紅股和配股

在托管戶的股東,其紅股及配股將記入托管商戶口及分戶口(股票存折)。配股的認購或轉讓均通過股票存折進行。

第三十二條  繼續持有實物股票的股東,其紅股打印股票,配股打印配股證,該等股東到登記公司領取紅股股票和配股證。

第五部分  股票提取

第三十三條  客戶如要提取實物股票,須透過其托管商向登記公司報送申請表。

第三十四條  登記公司將提取之股票數目從客戶的分戶口中轉入直接戶口,并打出一張非標準股票交托管商,由該托管商向客戶發放。

第三十五條  提取實物股票的投資者,要向登記公司交納股票面額5%的費用,最低額為10元。由托管商代收后與登記公司對半分成。

第三十六條  從報送領取實物股票申請表,到領取股票時間為一周。

第六部分  附  則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并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