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30 04:40: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商標轉讓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商標轉讓申請書

篇1

你局核準注冊的第____號____商標,

因原注冊人______

已將其轉讓給________,

現雙方會同申請轉讓注冊。

轉讓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受讓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

附送: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篇2

    一、變更注冊商標的幾種情況

    1.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義

    商標注冊人是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也是《商標法》保護的主體,商標注冊人的名義是商標注冊的重要事項。商店恢復了老字號,或是啟用了新名稱,企業改變了稱謂等等,就需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否則就會影響到商標注冊人權利的保護。

    2.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地址

    商標注冊人的地址,是商標注冊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商標管理機關需要掌握的重要欄目。企業搬遷,改變了原地址,要及時申報變更,否則,會給商標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帶來不便,使有關書件無法送達。

    3.變更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的范圍

    變更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只限于商品的減少。

    上列三個方面內容的變更,不發生商標專用權的轉移,是否發生商標專用權的轉移是注冊商標的變更與注冊商標的轉讓的根本區別。

    二、下列情況不屬注冊商標的變更

    1.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的

    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有可能與其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因此應視同為另一商標。如果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就應當重新申請注冊。變動后的商標已脫離了原核準注冊的商標專用權范圍,因而原來核準注冊的商標對改變了的商標元效。

    2.擴大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

    商標注冊人要求在其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基礎上,擴大使用商品范圍,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不屬注冊商標變更,需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作為一個新的商標辦理注冊。

    三、變更注冊商標的要求

篇3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商標轉讓合同如下:

一、轉讓人同意將其在商標局注冊使用于第_______類___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商標、第_______號“____________”商標及第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商標轉讓給受讓人。

二、轉讓費用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轉讓人保證有關上述商標的所有知識產權無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許可他人使用或設定質押。

四、轉讓人保證在第_________類以及其他類別類似商品上,未就與上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標獲得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

五、轉讓人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謀求對上述商標或與其相似商標的包括專用權、收益權在內的任何權益。

六、轉讓人在簽署本合同時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標轉讓申請書,并同時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標注冊證正本交受讓人保管。

七、受讓人在簽署本合同時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標轉讓申請書,按法定程序辦理該商標轉讓手續,并承擔涉及上述商標轉讓的官方費用。

八、本合同第二項所涉及的轉讓費用由受讓人在商標局公告、頒發有關證書證明核準上述商標轉讓后____日內以____方式,向轉讓人支付。逾期應向轉讓人支付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九、商標局核準上述商標轉讓后,轉讓人即喪失與上述商標有關的所有權利,并保證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標;受讓人則即刻起享有與上述商標有關的所有權利。

十、如果上述商標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則受讓人無須向轉讓人支付任何費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響了合同的按時履行,雙方應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內繼續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生效。

轉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篇4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篇5

    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商標權作為財產作價出質,將該商標權作為債權擔保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要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8日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中關于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規定,商標局具體承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備案工作。為規范商標局的質押登記工作,方便質押申請人進行登記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5月6日又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詳細規定了質押登記的申請受理事宜。

    (1)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

    a、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是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與質權人。

    b、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登記,一般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向商標局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手續。

    c、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委托他人的,應當交送人委托書一份,人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和權限。

    (2)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合同登記需提交下列文件:

    a、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其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a、申請質押原因,b、申請質押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名稱、法人代表、地址并加蓋申請人章戳,c、質押商標名稱、注冊證號,商標有效期,d、質押商標的權屬狀況,e、質押的價值,f、質押的期限等;

    b、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c、主合同和質押合同復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譯本1份);

    d、質押商標所有權證明原件或經核對的復印件(包括續展、變更、轉讓情況):

    e、人權限委托書;

    f、商標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3)申請登記的時間要求和審查期限:

    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于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登記;

    登記機關應于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4)符合上述登記條件的,商標局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如:出質人不是商標權合法所有人的;商標權歸屬不明確的;沒有繳納登記費等),商標局不予登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將撤銷登記:

    a、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符的;

    b、登記后發現有不應予以登記事由的;

篇6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非經馬德里系統途徑辦理商標國外注冊的,不屬本辦法的調整范圍。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組織,或者委托國外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國外的分公司代為辦理。

第三條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五條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第六條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等事宜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申請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組織可以到國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國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對應的外文譯名的,可以注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應當注明對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中注明其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

第十條一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

(二)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四)委托的,人委托書1份;

(五)商標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條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的日期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其他申請,按規定需要繳費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繳費通知單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單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確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件異議申請可以涉及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的,商標局終止異議程序,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指定中國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領土延伸申請人,自該商標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應當通過商標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標局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未在上述3個月內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的,商標局駁回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轉讓人未依法申請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國際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商標局決定該轉讓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未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刪減內容不符合我國商品或服務分類要求的,商標局決定該刪減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未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其國際注冊商標的,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以其商標的國際注冊代替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注冊的,該國際注冊不影響該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標注冊的權利。

要求在商標局商標注冊簿登記國際注冊代替在先國家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組織辦理,并按規定繳納費用。

篇7

一、共有商標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權人的權利而取得。二是繼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據某種法律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事件而依法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權。[4]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同樣也存在兩種,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請取得,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對此新《商標法》第5條已有明確規定。

(二)繼受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標“太陽”,甲將其就商標“A”所享有的份額轉讓給丁。丁成為共有人,與乙、丙共有商標“太陽”。其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讓商標權。例如:甲、乙將其共有商標“陽光”轉讓給丙、?。患讓⑵渖虡恕霸峦谩鞭D讓給乙、丙。其三,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轉讓其商標權的部分份額。例如,甲將其商標“月兔”的部分份額轉讓給乙,由乙與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標權。

2、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梢苑譃閮煞N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承人為多數人時,該多數繼承人可以依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該商標權,從而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后,該商標由繼承人丙、丁繼承。其二,共有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繼承人丙、丁繼承。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睹穹ㄍ▌t》第44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因此,當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時,可以形成商標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合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是某商標的共有人時,則合并后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當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其中一企業在合并前是某商標的共有人,則因合并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

二、商標權共有的性質: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

商標權的共有屬于準共有。[5]所謂準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在法律適用上,準共有除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外,還要適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規定。商標權的共有究竟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對此立法和實踐都必須予以回答。日本學界認為,商標權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標,原則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體商標,共有人雖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該所持份只與注冊費繳納、商標權轉讓或許可費分配有關,與商標的使用無關。商標權在取得和轉讓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質。[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商標權的共有在多數情況下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產生,因此不應排除適用按份共有,而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適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共同共有。對共有商標權,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商標權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7]現分述之:

(一)按份共有

所謂商標權按份共有,又稱商標權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商標權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商標權實行按份共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渡虡朔ā返?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痹谖覈鴮嵭凶陨暾堃粯艘活怺8]的制度下,同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同一類別中互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將來可能實行一標多類[9]制度的情況下,同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不同類別、互不類似的商品。因此,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就可能具有可分割性。實行商標權按份共有要求商標權必須具有可分割性,因為按份共有以各共有人能夠享有各自應有份額為前提,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單一商品或者相互類似的商品,則在客觀上不能分割為相互獨立的份額,也無法形成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

2、共有人之間的約定。商標權雖然具有可分割性,但應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實行共同共有,法律不能作出按份共有的推定。商標權實行按份共有必須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申請同一商標注冊時,應當約定實行按份共有并明確各自的應有份額;或者,在商標獲準注冊后,共有人約定各自的應有份額。當然,共有人的約定也以共有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為條件。商標權不可分割的,共有人約定實行按份共有的,其約定無效。

(二)共同共有

所謂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商標權共同共有的形成,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1、合同約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形成共同關系,從而共同共有商標權。對于此類共同共有,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約定改變成按份共有。

2、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從而共同共有商標權。尤其是新《商標法》允許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后,法定商標權共同共有關系極易形成。依民法理論,法定共同共有關系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繼承人共有?,F分述之:

(1)夫妻共有商標權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的知識產權應當包括商標權。夫妻共有商標權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其二,由夫妻一方出名申請注冊商標,在婚姻關系內使用該商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積累商標信譽。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種情況下,夫妻共有商標權的產生不以夫妻雙方實際共同使用該商標為條件,不能僅根據商標注冊人名義決定商標權是夫妻共有,還是夫、妻一方單獨享有。

(2)家庭共有商標權

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家庭共有財產均未作明文規定,但理論上一致認為家庭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形式。[10]所謂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財產。商標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可以成為家庭財產的組成部分。家庭共有商標權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內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其二,由某一家庭成員出名申請注冊商標,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其商標信譽的積累由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完成。家庭共有商標權的特征有二:其一,家庭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共有商標的注冊人或者對共有商標權的取得、商標信譽的積累做出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其二,家庭共有商標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產或者經營為目的。如果某個家庭成員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申請注冊取得的商標權則為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其家庭成員身份而認為其商標權也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理由在于其商標權不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產或者經營為目的。

(3)繼承人共有商標權

在我國商標法禁止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時,《繼承法》第3條只列舉了“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遺產的范圍[11],但民法學界早就將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納入了遺產的范圍。[12]商標權作為遺產在分割前,由被繼承人共同共有。理由有二:其一,被繼承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因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件,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其二,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沒有確定的份額,只是對遺產享有應有的繼承份額。

3、法律推定。當事人對商標權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共同共有。對共有商標權,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應當推定為共同共有,當事人能夠證明商標權是按份共有的除外。[13]

三、共有商標權的分割與份額的轉讓

《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三款的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據此,按份共有商標權的各共有人也有權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并轉讓。依民法理論,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14]據此,共同共有商標權原則上應當適用普通共同共有的規定,即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商標權或者處分共有商標權的任何部分,如夫妻共有商標權和家庭共有商標權。但是對于通過合同設立的共同共有商標權應允許存在例外,即允許各共有人對共有商標權提出分割請求。理由有三:其一,此類共有人之間可能失去相互信任關系,[15]法律一般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強制維持共同共有關系。其二,此類共有商標權與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不同,它一般不具有緊密的共同目的。當然,共同關系解除時,如夫妻離婚、家庭解散分家、遺產分割等,共同共有商標權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分割和轉讓。

(一)共有商標權的分割方式

1、權利分割。當共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時,在互不類似的范圍內可以按照核定使用商品進行分割。實行權利分割,應當以共有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為前提。例如,甲、乙共有商標“AAA”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的“服裝、鞋、帽”,服裝、鞋、帽互不屬于類似商品,則可以對該商標進行權利分割,由甲、乙分別享有“AAA”商標在服裝和鞋、帽上的專用權。如果共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單一或者互為類似,則只能采取變價分割或者作價補償的方式。

2、變價分割。當共有商標權不能進行權利分割,或者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單獨取得共有商標權時,可以將共有商標權出賣、拍賣,由各共有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均等分得變賣所得價金。在前例中,假設甲、乙都不愿取得商標“AAA”,則甲、乙可以將該商標出賣給丙,并分配所得價金。

3、作價補償。此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兩種情形:(1)受共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所限,不能對共有商標權進行準確的分割,從而難以使各共有人按其應得份額接受分配,只能進行簡單分割,使某個共有人分得的商標權范圍大于其他共有人商標權的范圍。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在前例中,假設該商標在服裝上的價值小于在鞋、帽上的價值,可由甲、乙分別享有“AAA”商標在服裝和鞋、帽上的專用權,由乙向甲作相應的補償。(2)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商標權,如果一個共有人愿意取得共有商標權的全部,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商標權,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應價金,以補償其他共有人應當分配所得的份額。在前例中,假設“AA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僅為“服裝”,則可以由甲取得“AAA”商標權的全部,并由甲向乙作價補償。

(二)共有商標權份額的轉讓

1、按份共有人所持份額的轉讓。

按份共有商標權的各共有人有權轉讓自己的份額,但對此種轉讓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我國立法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5條準用日本專利法第73條的規定,商標權共有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能轉讓自己的份額。日本法的此種規定與其將商標權共有作為共同共有是一致的。本文認為,商標權可以按份共有,不應當對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作過多的限制。因為共有人的份額是共有人對商標權所享有的比例,屬于私有財產權,其共有人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得自由轉讓。如果當事人約定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各自份額的,從其約定。

對于共有商標權份額的轉讓,法國學者認為,“商標權的共有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第815條,尤其是第815-14的規定,要求共有人轉讓共有份額時必須將轉讓計劃通知給其他共有人?!盵16] 法國民法典第815-14:“如果共有人欲將全部共有財產、或一個或數個共有財產之上的權利部分或全部有償轉讓給共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必須以任意形式將轉讓的價格、條件以及買受人的姓名、住所、職業通知給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所有的共有人均可以任意形式告知轉讓人,他將以通知確定的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绻麛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除非有相反約定,根據他們在共有中的份額共同取得轉讓的部分?!盵17]此種觀點值得贊同。而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三款的規定,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商標權共有人在轉讓其份額時負有告知義務,即將有關轉讓份額的信息告知其他共有人,以保護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此種優先購買權可以由其他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也可以由某個或者某幾個共有人行使。

2、共同共有人應有份額的轉讓。

依民法理論,在共同關系終止前,各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以求脫離共有關系,也不得讓與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這是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根本區別。[18]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本文認為,共有人轉讓其應有份額實際上是轉讓其共有人資格,對于法律規定的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繼承人共有,共有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轉讓共有人資格。但是,對于依合同成立的共同共有,只要不違反合同的規定和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則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作為共有人的資格。[19]前引條文只是禁止共有人“擅自處分”,而未禁止共有人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處分共有財產或者應有份額。根據日本商標法第13條第二款和第35條的規定,共有商標申請權各共有人、商標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將自己的份額轉讓,[20].法國學者認為,“任何共有人都可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商標,但未經其他共有人許可,不得處分商標權。”[21]日本和法國的立法與理論均承認,在經其他共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共有人可以轉讓共有份額或者處分商標權。本文也認為,在依合同成立的商標權共有關系中,共有人可以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轉讓自己應有的份額。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四、共有商標權行使的特殊性

(一)商標權共有與確保不會使公眾混淆商品來源

商標法除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外,還肩負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使命,[22]而商標共有可能引起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出處或者誤認商品的質量。因此,必須對共有商標的使用作出限制?!栋屠韫s》規定對共有商標予以注冊和保護,但以“其使用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且不違反社會公眾利益”為條件。[23]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本應借鑒此種規定,要求商標共有人標明其商品的出處,保證商品質量,從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對此可參照新《商標法》第40條第二款關于被許可使用人義務的規定,要求“共有商標各共有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叭绻灿腥藢ι虡说氖褂茫瑢е鹿妼κ褂猛簧虡说呢浳锏膩碓窗l生誤解,以及如果共有人所銷售的貨物的質量不同,即為使公眾誤解和違反公共利益”[24],對此可以參照新《商標法》第45條的規定,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權共有與許可使用、設定質權

商標權共有人就其份額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是否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應視共有性質而定。商標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謂商標權按份共有,又稱商標權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商標權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各共有人在自己的份額內得自由地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所謂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各共有人就其應有份額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三)商標權共有中的代表人

由于商標權共有人可能人數眾多,在商標審查、駁回通知、異議和評審等程序中,由共有人一起參與不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結,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權共有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商標立法有必要對代表人的產生、權限、任期等問題作出規定?,F分述之:

1、代表人的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庇纱丝梢姡砣水a生方式有二:一是申請人約定產生,即由共同申請人推選產生并在申請書中指定。二是依法律規定產生,即共同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指定代表人的,依法律規定由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擔任代表人。

2、代表人的權限

遺憾的是,《商標法實施條例》未能規定代表人的權利與義務,這對共有人利益的保護、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發送有關通知、裁定等影響甚巨。此等重要問題只能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內部規定或者部門規章加以解決,那么內部規定、規章的法律效力等級較低,尤其是在接受司法監督時,法院是否予以承認都懸而未決。

法律規定在商標申請注冊中的代表人法定產生方式,其目的在于在商標審查過程中,由該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溝通,商標局向代表人發送《受理通知書》、《駁回決定書》、《商標注冊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視為已向所有共同申請人發送。因此,必須規定代表人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否則申請人并不知曉沒有指定代表人可能帶來不利后果,也使前引條款的立法目的落空。[25]在商標注冊申請中,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即代表共同申請人接收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更正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非實質性內容的錯誤[26].此外,代表人負有將上述法律文件告知其他全體共同申請人的義務。代表人未經其他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變更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性內容,也不得撤回商標注冊申請。[27]

在異議、評審等程序中,代表人只能由共有申請人或者共有人選任,而不適用法定產生方式。代表人有權代表共同申請人或者共有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辯、評審申請、評審答辯。代表人的行為對各共有人發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變更商標權的實質性內容、放棄異議或者評審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商標注冊,必須經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28]

3、代表人的任期

前引《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并未規定代表人的任期。本文認為,該條款規定的代表人任期僅為商標注冊申請提交之日至商標申請獲準注冊之日。在此期間內,由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進行溝通,接收法律文件。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或者在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后異議期內,第三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且只需通知代表人,而無須通知各共同申請人。因代表人未盡告知義務,造成其他共有人未能按期提出復審、異議答辯等損失的,由代表人承擔責任。

在共有商標申請獲準注冊后,第三人針對該商標提出爭議、撤銷注冊不當等評審申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各共有人發出答辯通知。商標局依職權撤銷商標注冊的,也應當通知各共有人。原因有二:其一,只有通知各共有人,才能切實保護各共有人的利益。其二,在商標注冊后,共有人或者代表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發生變更。

(四)商標權共有與異議、評審請求的提出

基于共有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共有商標權提出異議、評審申請的,是否必須由全體共有人提出?一個共有人或者若干共有人能否獨立提出評審申請?有一種觀點認為,共有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應當由代表人或者共有人共同提出駁回復審申請,否則不予受理。根據《日本商標法》第56條第一款準用《日本專利法》條文之一即第132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的共有人,

就該共有權提出審判請求的,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29]本文認為,此種規定表面上是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實際上為部分共有人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大開方便之門。依民法有關共有的理論,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各共有人負有管理共有財產的義務。[30]基于共有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提出異議并不屬于對該共有權的處分,而是一種維護和管理。因此,在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共有的情況下,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幾個共有人聯合或者全體共有人都有權基于共有權提出異議、評審請求。

需要注意者有二:其一,為保護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標共有權人基于共有權提出異議、評審申請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他共有權人例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共有權人有權參與異議、評審;不愿意參與異議、評審的,不影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裁定、決定。[31]其二,基于共有商標申請權提出駁回復審,復審理由成立的,應由全體共同申請人作為注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復審申請人無權予以排斥。否則,復審申請人就是通過復審申請處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權利,顯然于法理無據。

(五)商標權共有與侵權訴訟

1、侵權訴訟的提起是否以全體共有人提起為必要

篇8

查閱此案的公開報道,不難發現以下事實:

2000年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在中國申請iPad文字商標和文字圖形結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2001年獲得核準注冊。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唯冠”)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等國家共獲得8個“iPad”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

2005年前后,蘋果公司策劃相關產品進入歐洲市場之時,得知iPad商標歸臺灣唯冠所有,當時曾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等理由向英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希望獲得iPad商標,但在英國敗訴。

2009年8月,英國IP公司開始與臺灣唯冠接觸,要求臺灣唯冠向其轉讓全球所有的iPad商標,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冊的8個商標以外,還包括深圳唯冠的兩個商標。

2009年12月23日,英國IP公司以35000英鎊從臺灣唯冠手中購得iPad商標。

2010年4月3日,蘋果公司標有iPad商標的平板電腦產品在美國上市。4月7日,蘋果公司與英國IP公司簽訂轉讓協議,以象征性的10英鎊價格受讓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所有商標。9月17日,蘋果公司iPad產品挺進中國市場。

由于認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轉讓涉案商標的義務,2010年6月,蘋果公司聯合英國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iPad商標的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400萬元。

深圳市中級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深圳唯冠認為,商標轉讓協議發生在英國IP公司與臺灣唯冠之間,對被告擁有的兩個在中國注冊商標進行轉讓,雖然協議列明標的,但顯然是無權處置,對深圳唯冠不產生效力。

而原告認為涉案轉讓商標協議屬于集體轉讓 交易,臺灣唯冠簽署的轉讓合同對深圳唯冠構成表見,故商標轉讓合同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方通過商業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英國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且與深圳唯冠之間的表見亦不成立,故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截止到本文寫作時,本案的判決仍未是終審判決,但即便是初審判決,也已經將蘋果公司陷入了一場巨大的風險之中。蘋果公司曲線借助英國IP公司去收購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標,其整個模式必是經過精心策劃的。但在方案執行過程中,會面臨大量的溝通聯系、談判、文本起草、授權書等工作,雙方經辦人員都會變得很熟悉甚至會有情感交流,再加上在歐盟、韓國等國家的商標要一起轉讓,一線執行的人員就很容易喪失警惕,誤以為自己簽署的文本肯定沒問題了,禍根也就在此時候埋下了。這個時候,如果公司管理層沒有咨詢本地律師法律意見的習慣和制度保證,問題就會最終暴露出來。

回過頭來總結,我們不難發現蘋果公司的這場危機其實完全可以避免的,蘋果公司本可以在以下幾點上做得更好些:

(1)購買商標前,權屬問題一定要查清楚。這一點購買方應當聘用自己的律師去查清楚,而不完全依賴對方的稱述與保證。

(2)權屬問題查清楚了,商標轉讓合同就會自然與不同的權利主體分別簽署轉讓合同,而不會再考慮簽署集體交易合同。

(3)合同簽署時就要考慮好合同的履行。在中國,依據《商標法》,商標權轉讓是一定要經過商標局核準公告后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因此辦理商標權的轉讓手續就至關重要。而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都知道,在辦理商標轉讓手續中,商標局是不需要雙方之間的轉讓合同的,而僅需要轉讓人、受讓人在《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上簽章即可。因此,簽署商標轉讓合同時,應當安排雙方將《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一并簽好。

(4)合同簽署時就要考慮好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僅是金錢責任,更重要是要考慮實際履行補救。本案中,蘋果公司要考慮的違約責任重點是如何約束臺灣唯冠去督促履行此合同。知識產權都是有地域性的,如果跨境履行實在有困難,那就要考慮后果轉嫁,即蘋果公司要把自己在中國大陸可能遭受的處罰和賠償后果轉嫁成臺灣唯冠的違約責任,這樣一來,即使商標轉讓手續未能完成,蘋果公司也無憂了。

(5)最重要的一條,境外交易一定要咨詢本土律師的法律意見,這一點要作為一項制度在公司內部實施下去,否則小錢不花將會產生大的法律風險。

無論是公司的對外收購、投資行為,還是公司的上市、融資行為,都需要有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參與交易,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業性很強,一個小的疏忽就會釀成一場大的錯誤,最終會導致交易的失敗甚至巨額的侵權賠償。那知識產權律師到底能起哪些作用呢?筆者初步總結以下五大方面的作用:

1、查清法律狀態,包括權利人是誰、是否有效、有效期時間等基本問題。這些雖都是基本問題,但很容易犯錯誤。比如商標,一般都有《商標注冊證》,但依據《商標注冊證》判斷商標權屬很容易犯錯誤。商標轉讓之后商標局會另發一張《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只有把《商標注冊證》和《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反映商標的權屬狀態。專利也是如此,專利轉讓之后只發一個《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要查清專利的最新法律狀態,最好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這才是證明專利權最新狀態的正式法律文件。查清法律狀態是知識產權律師最基本的一項業務能力,投資機構、保薦機構要聘用自己的律師來做獨立的調查,不能依賴被投資公司自己來做稱述與保證,否則雖然把風險留給公司方面了,但自己最終也難辭其咎。蘇州恒久項目中,證監會就認為“保薦機構和申請人律師在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主要簡單依據發行人專利權利證書、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以及申請人等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專業意見,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最終對保薦人代表和簽字律師 處以“12個月內其有關投行業務申報將不被受理”的處罰。

2、發掘交易風險。無論是一個收購兼并項目,還是上市融資項目,實際工作中公司方面往往會提供非常多的資料,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研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鑒定報告、評估報告、某行業協會出具的意見等等,要在這些紛繁復雜的材料中發掘出問題的本質確實是要具備深厚的專業能力。另一方面,公司的競爭對手已經申請了哪些專利,公司方面可能還沒有任何意識,這些都需要有專業律師去發掘交易中的重大風險。否則,并購一旦成功或IPO成功,必面臨對手的巨額索賠。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河南新大)在新股發行詢價、路演、發行公告、投資者繳款申購等工作均已完成后,也被暫停上市,原因就是河南醒獅公司舉報其涉嫌侵犯專利權。當然,最終兩家公司達成訴訟和解,河南新大也成功上市,但本人相信河南新大付出的代價肯定也不小。

3、確定交易模式。筆者曾辦理過一件2.2億美金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項目涉及中外方很多個交易主體。質押的知識產權包括軟件著作權、商標、專利三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公司也確實是依據這三種知識產權才獲得2.2億美金的融資,故公司的項目融資律師就依據交易實際制作了一份三種知識產權并在一起的質押合同,幸好公司方在最后階段邀請我參與項目,我及時將這三種知識產權拆分開來,因為質押合同在辦理登記備案時,商標局、版權局(版權登記中心)都要求有獨立的質押合同的,是不允許三者并在一起的??梢韵胂?,如不及時改正,整個交易的履行將會產生巨大的麻煩甚至會造成履行失敗,因為項目文件的多方簽字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也往往成為有些交易方改變想法的借口。

篇9

    這個人便是溫州三木商標事務所負責人林木良,那個因坐擁2000個商標、創辦全國首家商標超市而聞名的年輕人(早報曾作詳細報道)。薩達姆形象在他的巧妙設計下,已成功避免了肖像權、名譽權等糾紛,并于日前被國家工商總局受理。

    轉讓費擬叫價2500萬美元

    “如果最終注冊成功,這個商標的出讓價將是25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兩億多元),和美國懸賞薩達姆的金額一樣。”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林木良開出了這樣一個天價。

    這個價格,能否得到商家青睞?林木良稱自己對此并不擔心,“一般大一點的企業要花數以億計的廣告費,在消費者面前混個臉熟,而薩達姆婦孺皆知,我們申請的這個圖像絕對會讓消費者刻骨銘心。但我們更有可能用它搞自己的品牌運作,用來做運動用品!”林木良稱自己并不局限于買賣商標,發展實業也是他的一個計劃。

    記者還了解到,精明的林木良早在兩年前就打算把拉登的肖像以同樣方式注冊下來,但由于拉登的臉形過于瘦長,與法國著名的“老人頭”形象相差太遠,于是作罷。而如今薩達姆形象的出現正好彌補了這個缺憾,完美地將知名人物和知名品牌結合在一起。

    虛擬形象繞開敏感話題

    記者仔細看了這個“昂貴”的圖像:這是一幅黑白人物肖像,頭顱微微仰起,滿臉的絡腮胡子,與薩達姆的頭像非常相似,與“老人頭”也有些神似!林木良坦言,這幅肖像就是以薩達姆那張著名的囚犯照片為藍本的。當時他也考慮到肖像有克隆薩達姆的嫌疑,可能侵犯了肖像權,還多少與政治有點掛鉤,要成功注冊,恐怕有點困難。而且,如果申請時工商總局認定這幅肖像為薩達姆頭像,那林木良就必須再提交一份公證書和授權書,以確定這幅肖像確屬薩達姆本人,并且薩達姆同意以自己的肖像注冊商標。為避免這點,林木良用電腦加工,去繁就簡,形成一個頭像的輪廓。“我們申請時是以一個普通中東老人的頭像去申請,但我不排除,并且希望讓大家聯想到他就是薩達姆的頭像!”經過改動后,商標申請時順利過了最難的一道檻。

    另外,“電腦合成圖形”也在申請中幫了林木良的大忙。他說,為繞過薩達姆這3個敏感的字眼,林木良在申請書的“商標說明”一欄寫下了“電腦合成圖形”。這6個字意味著這個肖像是虛擬的,沒有任何現實藍本,可以輕松繞開薩達姆這個敏感人物。而國家工商總局工作人員也承認了這一點,把這幅肖像看成一個普通中東人的頭像。在經過兩個多月的審查后,于去年11月26日向林木良發出了受理通知書。

    商標文字名稱待定

    注冊商標一般分三步走,首先是提出申請,然后工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目前,工商總局已經受理,意味著離注冊成功只差一步了?!爸灰ど滩块T沒有發現與此雷同的肖像,批準應該沒有問題?!绷帜玖加悬c得意地說。

篇10

轉讓方: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經轉讓方、受讓方雙方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____。

二、商標圖樣:_________(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_________;國別: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_________。

六、轉讓方的保證

1.轉讓方保證該權利無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許可他人使用或作為抵押。

2.轉讓方保證在國際分類第_________類以及在其他類別的與第_________類有關商品類似的商品上,轉讓方沒有任何與該權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標獲得注冊或提出申請注冊。

3.轉讓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后,將不以任何方式謀求對該權利或與其類似的商標的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在內的任何權益,且上述所有權利均將由受讓方行使。

4.轉讓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簽署該權利的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并同時將該商標商標注冊證正本交受讓方或受讓方的人。

5.如果該商標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轉讓方應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標轉讓費用。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_________。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_________(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_________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規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聲明及保證

轉讓方:

1.轉讓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轉讓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轉讓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轉讓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轉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受讓方:

1.受讓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讓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受讓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受讓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七、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

、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二十、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一、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二十二、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