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鑒定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6 09: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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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鑒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安________,女,1967年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鎮_____號。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于XX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復議申請。

撤回復議申請的理由

XX年1月3日,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復議撤訴申請書二: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地址;個體工商戶的,寫明其業主姓名、姓別、年齡、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號)業主”等。]

法定人:……[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系)、年齡、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委托人:……(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請予核準。

原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還。

此致

__________(復議機關)

篇2

第一條  為及時妥善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民事活動中的房產糾紛案件仲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產糾紛仲裁機關是市、縣(市)、區設立的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五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遵循公正、及時和便民原則,實行合議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仲裁機關根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房產糾紛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申請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仲裁機關管轄因房產產權權屬、買賣、租賃、借用、贈與、分割、交換、典當、抵押、侵權及其他房產事宜發生的民事糾紛。

第九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規規定由政府部門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結的;

(三)違反房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作行政處理的;

(四)因繼承、離婚和家庭析產而引起的;

(五)房地產管理部門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

(六)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分房和駐軍內部房屋發生糾紛的。

第十條  一般房產糾紛案件,由爭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的仲裁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機關管轄:

(一)市轄區爭議房屋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產糾紛的;

(三)省(部)屬單位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  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上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與專職仲裁員同等的權利。

仲栽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仲裁員應由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按省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經同級仲裁委員會考核合格,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雙方各自推選一名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六條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或由其指定專職仲裁員擔任。

第十七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八條  仲裁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裁決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對回避作出的決定,應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要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條  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仲裁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仲裁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仲裁;委托他人代為參加仲裁,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具體范圍和方法由市仲裁機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糾紛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通知他參加仲裁。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當出具證明;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仲裁機關進行現場勘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鑒定的人員簽字蓋章。

仲裁機關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仲裁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二十五條  仲裁期間,停止辦理爭議產權、使用權的轉移、變更手續。當事人應保持爭議房屋現狀。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條  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仲裁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二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三十條  仲費庭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和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一方經一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到庭情況,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庭審調查;

(三)雙方當事人辯論;

(四)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可以再行調解;

(五)評議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栽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及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仲裁結果及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的起訴期限;

(六)仲裁員、書記員的署名和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  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市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載明仲裁終局的,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重新裁決時,應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待繼承人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需確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申請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個月,沒有繼承人參加仲裁活動的;

(三)當事人雙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請的;

(四)超過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退還仲裁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經裁決處理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配套的仲裁規則由市仲裁機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篇3

和現代任何一個工業技術一樣,轉基因技術也具有兩面性。由這種技術創造出來的新型遺傳基因和生物可能對人類有益,也可能有害于人類。因此,對他們的各種可能性必須進行鑒別,防止它們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即所謂的遺傳基因污染。這種新的遺傳基因污染源一旦產生,就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而言,還沒有很好的辦法來消除,只能采取被動的防護辦法來進行保護。這也就是我們實施農作物品種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目的所在。還有,轉基因農作物和以此為原料制造的轉基因食品對人的影響也尚未有定論,故需要對轉基因農作物品種實施生物安全認證,發放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63.什么是品種審定?

品種審定是對新育成和新引進的品種,對品種審定委員會根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結果,審查評定其推廣價值和適應范圍的活動。其中,區域試驗是將新選育出或者新引進的品種在自然條件、耕作水平大體相同的區域內的若干試驗點上,對其豐產性、抗逆性、適應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經濟性狀進行簽訂,從中選出優秀者參加生產試驗。生產試驗是將區試中表現優良的品種,在其最適宜區域的當地生產條件下大面積試驗,進一步驗證品種豐產性、抗逆性、適應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經濟性狀,并總結配套的栽培技術。

64.農作物品種審定有何特點?

農作物品種審定具有下列特點:

⑴品種審定的對象必須是農作物新品種。品種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包括新選育的和新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其“新”一是在時間上過去沒有這個農作物品種,二是在空間上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從未有過此農作物品種。

⑵品種審定由專業機構組織進行。品種審定由專業機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進行,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告。其中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品種審定只能由國家和省級審定,省級以下沒有審定權限。雖然在具有生態多樣性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承擔適宜于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初審工作,但這種地市級的審定權限仍是省級權限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的,并且初審也不是最終審定。

⑶品種審定的依據是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之結果。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是品種審定的重要內容,是對品種進行實質審查的過程。其中品種區域試驗主要是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生產試驗是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套栽培技術的過程。

⑷品種審定的目的是評價新品種的推廣價值和適應范圍。品種審定對農業生產具有重要作用,品種審定機構對新選育出或引進品種的特征特性、經濟價值和適宜的栽培地區范圍、栽培技術等進行總結評價,對保證農業生產的安全、保護種子使用者買到優質適用的種子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65.進行品種審定有什么作用?

對主要農作物品種進行審定,具有下列作用:

⑴可以保證所推廣的新品種較已在生產上主要應用的當家品種具有較高的增產潛力,或在其他方面的表現不低于已在生產商推廣的主要當家品種,但至少可以在一個方面具有優點。

⑵通過審定的新品種,實際上表明了該品種已經選育成功,可以推廣應用。審定通過的品種,表明其在生產上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可以在生產中直接推廣使用。審定未通過的品種,則表明其形狀還不能超過現有的當家品種,或在生產中可能還具有潛在風險,不能在生產中推廣。

⑶通過審定的品種,表明該品種與現有品種比較有其新穎之處,可以申請品種權。在實行品種權保護的條件下,可以使育種者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66.品種國家審定和省級審定有什么不同?

⑴適宜推廣的生態區域不同。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農業部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公告,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引種。

⑵審定的品種范圍不同。國家審定的范圍只有《種子法》規定的5種主要農作物和農業部規定的2種主要農作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除以上規定的7種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區)自行規定1~2種主要農作物。

67.申請審定的品種要具備什么條件?

申請審定的品種要具備下列條件:

⑴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改良的;

⑵與現有品種(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⑶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⑷形狀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⑸具有適當的名稱。

68.哪些人可以申請品種審定?

品種審定的申請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沒有嚴格限制,一般主要是品種選育者或引進者,對于購買、轉讓或繼承的也可以申請品種審定。

申請人可以是我國的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是外國的單位和個人。只是我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審定的,可以直接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我國的單位指依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也包括企業;企業包括內資企業,也包括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我國的個人指我國公民,不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我國申請品種審定的,不能夠直接向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而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具備法人資格,非法人機構不能;②從事種子科研、生產或經營的法人機構;與種子無關的法人機構不能;③是我國的種子生產、科研、經營法人機構,不包括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種子生產、科研、經營機構。

69.品種審定的程序有哪些?

品種審定的程序主要有:

⑴申請和受理;

⑵品種試驗;

⑶審定;

⑷公告。

品種復審不是品種審定的必須程序。復審只有在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時,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的申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70.品種審定的申請和受理程序如何進行?

品種審定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

⑴品種審定的申請是由申請人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的過程。品種審定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①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②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③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④建議的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⑤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在試驗區域內的安全性評價批準書。在完成品種試驗提交審定前,還應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⑵品種審定的受理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對于符合規定的,做出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對于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71.品種審定的品種試驗程序如何進行?

對教育受理的品種審定申請,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對申請品種進行實質審查。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轉基因品種的試驗應當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確定的安全種植區域內安排。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篇4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篇5

第一條為規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聽證,是指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舉行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除前項規定事項以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經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六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行政許可聽證當事人包括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申請聽證的利害關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參加聽證的公眾代表。

第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推選有困難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與有關當事人協商確定代表人。

一方代表人的數量一般不超過十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適當增加人數。

第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人。

人應當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名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指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員。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程序主持聽證,合理控制聽證進程;

(二)維護聽證秩序,制止和糾正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三)按規定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四)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與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人是親屬關系的;

(二)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主持聽證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其他聽證工作人員、翻譯人員,應邀參加聽證的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三條參加聽證會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發言、提問應當經主持人允許;

(二)要求錄音、錄像和攝影的,應當事先向聽證主持人報告,并經聽證主持人同意;

(三)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退出會場的,應當向聽證主持人說明理由,并經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脅性語言和其它不文明語言;

(五)在會場內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鼓掌、喧嘩、吵鬧或者進行其它妨礙聽證活動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包括聽證公告、聽證告知、聽證申請受理、聽證通知、聽證材料管理等在內的聽證工作制度,制作聽證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三章聽證準備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以下簡稱公告聽證)。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告聽證的,所的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擬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情況介紹;

(二)社會公眾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組織聽證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以及聯系人、聯系方式;

(四)聽證報名方式、報名截止期限和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的確定辦法;

(五)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行公告聽證的,應當自公告報名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確定參加聽證的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

公眾代表應當在年齡、性別、職業或者界別方面體現廣泛性、代表性。公眾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十人。

公眾代表的數量和構成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制作聽證權利告知書,并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無法直接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通過公告登記確定利害關系人。

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和被申請機關。

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隨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申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聯系方式。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書面申請,應當向有關當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確定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需要確定代表人的,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告聽證的,應當在確定公眾代表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確定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確定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之日起三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和協助聽證的工作人員,并向聽證主持人提供有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聽證主持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指定一名書記員。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必要時予以公告。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工作人員名單;

(三)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人和申請回避的權利;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聽證需要邀請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聽證。當事人可以提出安排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到會的請求;是否允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前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并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書面記載。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全部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不組織聽證,但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四條聽證舉行前,已被確定的公眾代表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報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書面記載,并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及時增補公眾代表。

第四章聽證舉行

第二十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會應當允許媒體采訪和報道。

媒體要求采訪和報道聽證會的,應當事先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登記,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統一安排。

第二十六條有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必須參加聽證。

第二十七條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主持。

聽證會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是否到會,宣布聽證紀律及有關注意事項。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中記載。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工作人員,宣布聽證事項,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提供審查意見及其證據、理由,當事人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三)聽證主持人根據需要向當事人、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或者其他人員詢問;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聽證事項向有關人員發問;應邀參加聽證的專業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聽證事項的有關問題陳述意見;

(四)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的人員,并客觀、公正地記錄聽證的全部活動。

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聽證記錄。

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和其他參加聽證的人員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簽字或者蓋章,再由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不能當場制作完成的,由聽證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當事人和其他參加聽證的人員閱讀,并由其簽字蓋章。

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的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書記員書面記載。

第三十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審閱聽證筆錄,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書。在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書一并遞交給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聽證報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意見的扼要陳述;

(三)聽證主持人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依據及有無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將未經聽證程序獲得的證據材料作為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缺席,使聽證會無法有效舉行的;

(二)聽證會開始前,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其它應當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聽證延期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人決定外,其他聽證延期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決定延期聽證的,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將延期舉行聽證的日期和地點通知參加聽證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聽證無法有效進行的,中止聽證:

(一)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死亡、終止,需要等待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是否參加聽證的;

(二)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中的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當事人或者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繼續聽證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未被通知參加聽證的;

(五)其它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由聽證主持人決定。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聽證。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和重新確定或補充通知的當事人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通知。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聽證:

(一)在聽證過程中,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全部聲明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全部中途退出會場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公告、告知、通知等程序和期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聽證主持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履行聽證主持職責的,由有關行政許可監督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部門給予處分。

篇6

第一條為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六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施行處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九條共同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方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處的案件,由其上級煙草專志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查處。

第十二條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執法機關協商處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當按管轄權限及時立案。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人提供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其他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需要辦理立案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后及時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統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共同進行。

第二十二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應當個別進行,并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改、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逐頁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郵電,銀行等部門、單位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的業務檔案中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對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

從有關單位業務檔案中取證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執行,且有當事人或者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在場。檢查應當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提取物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和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章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案件調查終結后,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一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除適用簡易程序處,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依據;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了解違法事實,制作筆錄,并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檢查證,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共同決定,并填定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聯必須定期提交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當事人的同一人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撤銷該決定或指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第六章聽證程序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行征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及八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要求泊證且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沒有舉行聽證,不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行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告知權利后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會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將興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聽證會原則上在案發地舉行。

第四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乞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陷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條聽證會的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人數一般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并從中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聽證會的主持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專賣法制工作或專賣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非本神機妙算的調查人員。

聽證會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回避的決定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由調查人員指出當事人建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

(五)調查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八)調查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在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主持人、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注明;

(十)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章行政復議

第四十九條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發的原則.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為復議機關.

第五十一條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復議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工作人員在復議機關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復議案件;

(四)擬訂復議決定;

(五)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應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復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

第五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材料、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五十六條復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閃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十七條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晶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就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五)復議結論;

(六)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七)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條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第六十條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昌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怕行政復議決定敬愛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訟,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以不履行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必須遵照執行,不得拒絕或拖延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可以對違法物品采取登記保存、暫停支付、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顴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沒收的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變賣處理。變賣款上繳國庫。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超過三十日,其他煙草專賣品超過六十日并采取張貼通告、公告等措施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變賣處理。變賣款上繳國庫。

篇7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加強專利管理,促進科學技術的以展,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專利工作和辦理專利事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專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管理工作。其主要職現責是:制定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指導省直部門和地州、 市的專利工作;管理專利服務機構;調處專利糾紛;負責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審核和專利技術計劃許可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工礦企業,應將專利工作納入經濟與科技管理體系,確定分管專利工作的機構或人員。

    第五條  各單位對有專利性的發明創造,應及時組織專利申請;需要鑒定的,先申請專利,待取得專利申請日后,再組織鑒定。

    在技術引進工作中涉及專利技術時,應有專利工作人員參加。

    第六條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在制定星計劃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技成果推廣等計劃,均應先采用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第二章  專利的管理

    第七條  凡成立專利機構,必須向省專利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經批準后,方能開業。

    第八條  申請成立專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資格;

    (二)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具備專利人資格;

    (三)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的專利人。

    第九條  專利機構主要承擔專利申請、許可證貿易和專利訴訟工作。

    第十條  專利機構應建立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制度。對群眾來信的答復,從收到信件之日起,不得超過15天;逾期不答復而造成嚴重損失的,應追究經辦人責任。

    第十一條  具備中國專利局的《專利暫行規定》第六條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擬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登記為專利人的,必須先經省專利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專利人必須持有中國專利局簽發的專利人證書,依照《專處暫行規定》執行職務,由專利機構委派工作并統一收費,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和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專利申請應進行中國專利文獻檢索,檢索工作由人或者他人進行,檢索后由檢索報告;如由他人進行檢索,人事先應給檢索人寫出技術要點和最低文獻量。

    第十四條  委托人委托專利機構辦理專利事務,應提交委托書和撰寫申請文件必須的技術資料。專利機構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寫出合格的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  專利機構從收到委托人的委托書和撰寫申請文件必須的技術資料之日起,應當在1個月內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全部申請文件;不能按期提交的,應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專利機構向承辦專利事務,未按期完成而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專利機構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  專利機構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時,應將申請文件的副本抄送委托人或省專利主管部門。

    第三章  專利許可證貿易管理

    第十八條  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必須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

    第十九條  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許可方和被可方必須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提供的技術可靠、完整、無誤;被許可方應當按照雙方商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許可方提供的專有技術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  專利許可證貿易的業務,由省專利主管部門批準的專利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凡在我省境內簽訂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必須經我省專利主管部門鑒證。當事人雙方屬本省同一地、州、市的,由該地、州、市專利主管部門鑒證,當事人雙方不屬本省同一地、州、市或一方屬外省的,由省專利主管部門鑒證或其授權的單位就近鑒證。

    第二十二條  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經鑒證的專利主管部門發給許可專利技術使用費取款審核憑證,許可方必須持該證,方可從銀行轉帳或提取現金。 #13第二十三條  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專利權人在我省境內的,專利權人應在合同有效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州、市專利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四條  專利主管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地、州、市專利主管部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二)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三)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糾紛;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第二十六條  省專利主管部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公布 后至專利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糾紛;

    (三)對地、州、市  專利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四)其他應當由省專利主管部門調處的糾紛爭議。

    第二十七條  向專利主管部門提出調處請求,應符合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或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二)糾紛或爭議發生在本省境內而未超過兩年的;

    (三)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的糾紛而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二十八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當提交請求書。專利主管部門接到請求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在10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專利主管部門立案后,應當在10日內將請求書送達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收到請求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當事人另一方沒有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專利主管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時,應將調處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未經專利主管部門許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請求人,則視為自動撤回請求;如果是當事人另一方,則不影響專利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由辦案人員主持調解、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協義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專利主管部門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糾紛的決定不服的,應當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至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主管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涉外專利糾紛或爭議,要求專利主管部調處的,由省專利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專利機構承辦專利事務和專利主管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的收費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省專利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規定。

篇8

聽證方式的運用在某種程度上暢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體現了人民法院公開、公正和“依法糾錯”的原則,使公正與效率有機統一起來。通過聽證,聽取申請再審當事人陳述新的事實和審查提交的新的證據,再經過被申請方當事人質證,決定是否提起再審。這在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實質審查中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是,聽證方式目前只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再審狀后是否決定提起再審的一種審查方式,盡管在實踐中已經得到了運用,但卻沒有具體的規范。本文擬就申請再審案中聽證方式的司法特性、程序規范等相關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一、聽證方式的司法特性

近年來,隨著審判監督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審判監督方式的改革,使從事審監工作的同志感到有一定的壓力。按照最高法院和肖揚院長的要求,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中的法官”,圍繞再審案件這一審監庭的中心工作,積極地進行探索。聽證方式的引入,剔除了過去那種“暗箱操作”,是否再審,由法院說了算而造成一部分當事人與法院的情緒抵觸,使他們看到法院工作的公開、公正。但是,應該說聽證方式不是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再審的唯一方式,只有在當事人申請再審中,涉及新的證據和新的事實,聽證方式的運用才能充分體現這種公開、公正,并且再審法官在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再審的實質審查中能夠更準確地加以把握,因而,聽證方式在這里具有其獨特的司法特性。

(一)公開性

當申請再審人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他必定會向法院提出一定的證據或陳述新的事實,以供法院決定是否再審時加以考慮。當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有多種情況,但有一點,就是要求法院審理時做到公開、公正。聽證方式的引入,首先就應是公開性的(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應除外),這是聽證方式的基本屬性。公開,包括聽證程序的公開,同時也應包括是否決定再審的結論公開。

1、聽證程序公開

聽證程序是在審監法官的主持下,召集雙方當事人,就申請再審人提出的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由被申請人當庭進行質證,然后進行認證的過程。它有別于原審案件的當庭質證和認證,它的目的在于法院通過聽證決定是否采納申請再審人的再審理由。通過聽證,符合再審條件的,法院應實事求是,按照依法糾錯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通過聽證,跟當事人講清道理,讓當事人明白其申請再審未被法院采納的原因,使當事人接受法院不予再審的現實。減少就同一理由或同一請求多次申訴、申請再審的現象的出現。

聽證程序的公開,保證了聽證質證、認證的公開進行。被申請方當事人對申請方提出的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必須進行質證。以利于盡可能地展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便于法院最終進行是否決定再審的判斷。關于認證,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申請再審人所提出的新的證據(其證據必須合法取得)能夠證明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且該證據已經被被申請方認可,合議庭在認證過程中有權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如果申請再審人雖提供了新的證據,盡管該證據與陳述的案件事實也相吻合,但遭到被申請方的否定或提供的證據需要進行核證或涉及其他情況等,合議庭不必當庭進行認證,應俱書面意見向分管院長匯報,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認證的過程中,合議庭必須保持絕對的中立,只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陳述的事實發表意見,保持聽證程序的順利進行。

2、聽證結論的公開

聽證結論并不完全是認證的結果。前述只是就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證據或陳述的事實能夠證明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且已被被申請方認可的情況下,合議庭可在認證的同時作出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必須是只有經過再審才能加以糾正的)。從目前審監庭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實質審查情況來看,這種情況是較少出現的。大多數申請再審案件要決定再審的,都由審判委員會研究后決定。筆者認為,不管是哪種情況,其聽證結論必須加以公開。因為整個聽證程序已經公開,就沒有必要隱藏自己(法院)的觀點,這與“依法糾錯”的原則是一致的。

聽證方式包含著聽證、質證和認證的程序過程,這是一個整體的過程。聽證程序的公開,意味著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中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公開辦案原則。同時,對當事人來說,將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過程展示在他們面前,對提高和宣傳法院的公正執法形象,不無益處。

(二)公正性

聽證程序的公開是保證聽證結論公正的前提。雖然這里所說的聽證程序并不是法律規范意義的必經程序,但是由于這種聽證程序的運用,在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中,對當事人所要追求的司法公正,是能夠充分體現出來的。

近幾年,對再審案件程序方面的研究,已逐步形成了要求對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加以嚴格限制和取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共識,對以當事人申請再審為主要途徑的再審程序立法要求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主要是基于目前大量申訴案件給法院帶來的“麻煩和困惑”,以及法律規定的獨立于一、二審程序以外的特別司法救助程序方面的考慮,必須慎重對待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筆者在這里所說的公正性,主要是指聽證程序的公正,它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關于聽證法官的中立原則

這種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是否構成的實質審查方式的運用,盡管還在探索階段,與一、二審原審案件的審理一樣,必須保持程序的絕對公正,而程序公正,最主要的表現在法官必須保持中立。首先,聽證法官在聽證開始之前要求聽證雙方當事人圍繞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及當事人僅就新的證據所說明的事實進行陳述,然后由被申請方當事人進行答辯陳述。不允許聽證法官在當事人陳述過程中有任何提示性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偏離再審聽證的范圍,超出申請再審的事由,聽證法官可以及時地給予制止。但應避免出現由于聽證法官的不慎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這種程序利益的傷害。其次,聽證法官把注意力集中在“聽”上,如何證明申請再審的事由那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同時必須注意傾聽被申請方的質證意見。雙方當事人陳述結束后,聽證法官應征求雙方最后陳述意見,然后聽證法官簡明扼要地把雙方主要的陳述意見作一歸納,此時聽證法官可宣布休庭,再審合議庭進行合議。最后,是宣布聽證結論。不管是再審合議庭決定,還是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都應在聽證的基礎上對申請再審的事由和證據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分析和評判,同樣應保持其中立。

2、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證據和事由的判斷問題

如何合理地界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所提出的新的證據和事由,同樣涉及到公正性問題。關于這方面問題,已有學者和專家在對程序和實體上構成再審的理由進行分析和研究。筆者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關于深化審判監督改革的若干意見》一文中對構成再審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理由的論述。聽證中必須引起聽證法官的注意。相比較而言,對原判程序方面的要求應更嚴格。包括“無案件管轄權;審判組織不合法;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辦案人員犯有與案件有關的職務犯罪;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超越訴訟請求事項作出裁判。”有上述程序方面的請求事由,聽證中,從突出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出發,均應明確予以再審。由于程序方面的原因導致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程序公正是絕對的,因而“不應再強調以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為附加條件”,而拒絕當事人對程序利益的請求。實體理由上,應把握只要不實質上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只是存在一般錯誤(甚至僅是瑕疵)但并不影響結果公正的裁判,從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及穩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出發,不應予以再審。在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證據和事由的判斷上,同樣應保持公正。

3、關于裁定書送達方面的問題

關于裁定書的送達,有人認為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公開宣讀并送達。筆者認為,既然整個聽證程序已經公開,沒有必要再在裁定書送達問題上拘泥于形式。通常在不能直接送達的情況下,可采取郵寄送達等方式。有的當事人外出打工,一時又很難通知,則可以公告的形式送達。總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即視為送達。這同樣表明了法院聽證程序的公開性和公正性。

二、聽證程序的規范

有關聽證程序,1999年9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實行申訴復查聽證制的若干規定(試行)中,已作了程序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上,筆者認為隨著再審審判方式的改革,新的證據規則的頒布,特別是審判監督改革的深入,部分已不能適用,必須改造,重新加以規范。設計如下:

第一條為了增加申訴、申請再審(以下統稱申訴)案件復查的公開性,進一步提高審判監督案件的復查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精神,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民商事、刑事自訴案件進行申訴復查,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除外。

第三條聽證會應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四條聽證會應按聽證、質證、認證等階段依次進行。

第五條聽證會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聽證,也可以組成合議庭聽證。

第六條聽證時須統一著裝。聽證會應在審判法庭進行。

第七條聽證前,應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承辦人在接收案件后,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確定聽證日期、參加聽證的審判員和書記員,并及時辦理訴訟文書送達事宜。

(二)承辦人做好閱卷筆錄,擬定聽證提綱。合議庭參加的,開聽證預備會,由承辦人介紹案情,討論聽證重點和其他復查程序。必要時合議庭成員應閱卷。

(三)應在聽證十日前向申訴人、對方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申訴書(或申請書)副本。直接送達困難的,可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人民法院送達。

(四)因送達原因不能按期聽證的,應重新確定聽證日期。

第八條聽證會開始前,書記員應查明申訴人(或申請人下同)、對方當事人及其人是否出席,并及時報告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判長。

申訴人、對方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決定是否延期聽證,延期聽證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的,按自動撤回申訴(申請)處理。對方當事人沒有出席的,可缺席聽證。

第九條申訴人、對方當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人出席聽證會。人出席聽證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條十條宣布聽證前,書記員應宣布聽證紀律(與庭審紀律同,略)

第十一條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判長宣布聽證開始前,應宣布聽證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聽證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聽證當事人的聽證權利和義務(與原審當事人權利義務同,略),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應說明其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二條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判長宣布聽證開始,簡要概括聽證根據,原審案由、生效裁判的主要內容及歷次處理經過。

第十三條聽證按如下順序進行:

(一)申訴人陳述和對方當事人答辯。

1、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聽證當事人圍繞申訴(請)進行陳述,聽證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2、申訴(請)人陳述申訴請求和理由或宣讀申訴書,申訴人為多人的應按順序進行。

3、對方當事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對方當事人為多人的,按申訴書所列順序進行。

(二)聽證當事人舉證、質證。

1、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判長歸納申訴(請)內容的重點,并分別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不同意見的,應重新進行歸納。

2、申訴(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宣讀并出示新證據,由對方當事人質證。

3、對方當事人提出不同的案件事實反駁申訴人的,應當舉證,并由申訴人進行質證。

4、對原審訴訟中已經提交,但未經當庭出示、質證和認定的證據,可以宣讀、出示,聽證當事人應進行質證;原審中已當庭出示、質證、認定過的證據,不予重復進行質證。

5、聽證當事人要求補證或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重新勘驗、鑒定的,合議庭應考慮是否必要,原則不予準許。準許補充的證據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勘驗、鑒定的結論應進行質證。

(三)聽證認定。

1、合議庭應按聽證調查的案件事實的順序,對聽證證據、事實逐個進行認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即認定;不能當即認定的,應在聽證后合議認定。

2、合議后認為需補證或需調查、勘驗、鑒定的,可在下次聽證會時予以認定。

3、雖經過聽證質證,但休會后認定的證據,應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說明認證的理由。

第十四條審判長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順序依次詢問聽證當事人是否愿意和解,說明聽證和解的性質,即聽證中達成的和解是對原判決執行達成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人民法院對原判決不予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聽證雙方當事人愿意和解的,應制作和解協議,由雙方聽證當事人在聽證和解協議上簽名。合議庭不得強迫聽證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

第十五條聽證結果可在聽證結束后當場宣布,并在十日內送達法律文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項規定的,應當場裁定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三)、(四)、(五)項規定的,經院長授權,也可當場裁定再審。因疑難復雜而不能當場宣布的,合議庭應出具合議意見,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聽證結束,聽證雙方當事人及人可閱讀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后,應在聽證筆錄上簽名。

聽證當事人在聽證和解中明確表示撤回申訴(請)的,應記錄在卷,審判長宣布聽證結束,終結聽證程序。

上述聽證程序中注重一個“聽”字。其目的,在于判斷和確定申訴(請)人的訴請是否符合再審的條件,是一個實質審查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無須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因為一旦決定再審,實際又回到原審的程序當中,應盡量減少重復勞動和不必要的訴訟資源的浪費。同時,新的證據規則要求我們逐步減少法院的調查取證,保持訴訟雙方的平衡和法院審理的中立立場。

三、上述聽證程序運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對申訴、申請再審案件運用聽證的方式來進行是否構成再審條件的實質審查,實踐中,應該說具有較高的透明度,這與倡導的陽光審判是一致的。但是畢竟這一方式的運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沒有獨立的再審程序法規,聽證法官投入的精力遠比上述聽證程序所規定的工作量要大得多,有時并不能鈍化當事人(申請人)與原審法院至少是情緒上的對抗,當事人(申請人)纏訴、上訪等現象時有發生,這是不爭的事實。如何避免由于法律和制度性的弊端所帶來的一些不良后果,在運用前文所述的聽證程序過程中必須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不是所有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實質審查,都要采用聽證的方式。從提高審查的效率出發,只有當申訴、申請再審出現僅靠書面審查亦無法查清問題的情況下,才適用聽證方式。因而聽證方式是書面審查方式的補充和完善。

(二)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上,無論是申訴還是申請再審,都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訴權”,審判監督改革,已經在要求我們要認真對待這個問題,那就是“將當事人的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權利按照訴權的模式重新定位”,“設計當事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規范法院按照正當程序管轄、受理和審理再審之訴是否成立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重新審理或者改判的規則”。顯然在提倡有限再審的情況下,強調當事人直接啟動再審已成為一種必然。在聽證程序中應體現對當事人這種權利的保護,首先要說明法院受理并舉行聽證就是對申訴(請)人訴權的尊重,給申訴(請)人尋求法律上救濟的機會。再就是對當事人申訴(請)權利的保護,也可以減少檢察機關的抗訴和法院自身提起再審所帶來的對當事人訴權、處分權的侵犯,直至使國家司法機關依職權啟動再審沒有存在的必要。

(三)注意對當事人申訴(請)權利保護的同時,不應忽視二審終審制原則存在的法律價值。這里主要是對當事人申訴或申請再審理由的部分限制。如果原審判決、裁定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依法行使其上訴權,通過二審救濟獲得利益的保護。當事人沒有上訴,則要分清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原因,看是否存在當事人放棄程序責問權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應當上訴,而因逃避交納上訴費用等原因放棄上訴而行使其申訴(請)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如果法院只按正當程序管轄、受理,那么二審終審制原則則形同虛設。

(四)證據失權的。應重新詮釋和理解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規定。“從實體正義角度,新的證據或許足以原判決,但從程序正義角度,既然程序已經規定了證據失權,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也因為沒有證據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表面上該條的規定為申訴(請)人的申訴(請)創造了條件,但忽略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造成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不平衡。再審作為一種特殊的司法救濟程序,啟動這一程序必須對申訴(請)的對象進行嚴格地限制,防止無限申訴的情況出現,在聽證中這是要加以注意的。版權所有

(五)不能以個案的公正,來犧牲司法的穩定和浪費司法資源。我們在追求程序安定的同時,要使每個個案都能保持公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必須予以合理的取舍。在沒有單獨的再審程序法規出臺之前,我們只能從訴訟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來考慮在保持程序絕對公正的同時,相對地使個案保持實體的公正。雖然再審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但在現今社會條件下,特別是法制還不是很完善的今天,以巨大的訴訟成本或無視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以追求所謂的公正,來進行一場毫無意義的再審。這同樣是在聽證中要注意的問題。

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6年7月1日起施行。*0年1月25日建設部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篇10

1)合同宗旨

2)合營公司的成立、名稱和法定地址

3)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

4)車型范圍、數量和生產能力

5)資本、投資比例和資金籌措

6)增資和資本轉讓

7)利潤率

8)利潤匯給和資本匯回

9)董事會和管理機構

10)技術和專有技術的轉讓

11)國產率

12)地址、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

13)進出口

14)外匯平衡和支付

15)關稅

16)會計

17)報表和審計

18)職工管理

19)_____公司派遣的雇員

20)保險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權利

26)爭議的解決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術轉讓協議

附件二:職責范圍本合營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簽訂于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市,合同各方為:

_____以下簡稱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簡稱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簡稱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簡稱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過友好談判,決定根據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在中國_____共同建立一個合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建立這一合營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術,制造汽車和發動機;

采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經營合營公司,為中國汽車工業作出貢獻。

為此,甲、乙、丙、丁四方現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為:

1.規定合營公司的建立;

2.規定合營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

3.規定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

4.規定合同各方與合營公司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合營公司的成立、名稱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資法》建立合營公司,根據《合資法》第四條,合營公司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合營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縮寫為:_____。

3.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

4.合營公司應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批準本合同后的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合營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6.商標“_____”已由甲方在國際上向瑞士日內瓦世界工業產權組織國際局注冊,注冊號為_____,并單獨在_____國家注冊,在北京商標注冊號為_____。甲方許可合營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內有權使用這一商標作為合營公司名稱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_____”這一商標在中國要繼續得到注冊,并且甲方應能繼續按本合同、章程和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在合營公司中施加其影響,特別是對合營公司所制造汽車的質量施加影響。

在本合同終止時,合營公司應不經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變公司名稱、新的公司名稱不得把“_____”這一商標或其任何縮寫作為一個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類似于上述商標的組成部分。同樣,如果甲方在合營公司資本中的份額不論由于何種原因而減少,致使甲方認為它將喪失按本合同、技術轉讓協議和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在合營公司充分施加影響的法律上的或實施上的可能性,特別是對于合營公司所制造汽車的質量充分施加影響,則經甲方提出書面要求,合營公司應立即以同樣方式改變其公司名稱。如合營公司未履行這一義務,則甲方根據本合同有權辦理一切手續,以改變合營公司或其合法繼承者的公司名稱。共24頁,當前第1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

1.合營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如下:

1.1 制造汽車;

1.2 制造發動機;

1.3 制造零部件;

1.4 進口為制造、裝配、測試、服務、培訓以及輔助業務活動所需的各種貨物;

1.5 有關法律和法規允許時進口整車;

1.6 在國內銷售合營公司所制造的汽車。

1.7 在國內銷售維修服務配件;

1.8 出口汽車、零部件、配件、附件和沖壓模具;

1.9 售后服務。

2.為了實現其主要業務,合營公司可以按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與主要業務有關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四條 車型范圍、數量和生產能力

1.合營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稱為“第一階段”)內制造轎車。有關要制造的轎車及其制造的具體細節應在合營公司和甲方將要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中商定。以后,合營公司將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屬公司所開發的其他車型。制造上述車型也應在技術轉讓協議中予以規定。

2.在第一階段,合營公司應具有以下裝配制造能力;

汽車廠 有沖壓車間、拼裝車間、油漆車間和總裝車間,生產能力為_____班年產_____輛,包括配件;

發動機廠 發動機制造是指生產_____發動機,其制造設備的生產能力年度_____臺,其中每年至少應有_____臺裝配成_____發動機,以滿足在中國銷售的轎車對發動機的需要。

3.汽車廠和發動機廠投產時間按時間進度表。

4.乙方保證購買合營公司生產的_____轎車數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數量,合營公司將要求中國有關部門對進口散裝車所需的外匯予以支持,并從國內提供足夠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生產的汽車應逐步做到在價格上具有競爭力,但是,要有下列條件:

5.1 國產零部件要有貨供應,并在價格和質量上具有競爭力;

5.2 產量要增加;

5.3 國內汽車工業的發展要得到合理保護。

6.甲方保證在發動機投產_____年后購買由合營公司制造的_____發動機,但是_____發動機到甲方的入庫價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_發動機的入庫價,質量按甲方標準和交貨條件方面均具有競爭力。價格和交貨條件應在甲方和合營公司將要簽訂的購貨協議中規定。

第五條 資本、投資比例和資金籌措

1.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人民幣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中投資比例和認繳額應為:

甲方_____%,計人民幣_____元;

乙方_____%,計人民幣_____元;

丙方_____%,計人民幣_____元;

丁方_____%,計人民幣_____元;

3.合同各方對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如下:

3.1 甲方

--實物,合人民幣_____元,

--現金,相當于人民幣_____元的_____幣;

3.2 乙方

--實物,合人民幣_____元;

--現金,計人民幣_____元;

3.3 丙方

--現金,相當于人民幣_____元;

3.4 丁方

--現金,計人民幣_____元。共24頁,當前第2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4.合同各方應按上述規定的比例分期繳付其認繳額。各期出資繳付的時間、金額、出資方式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的需要決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現金出資應在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后30天內付訖。合同各方對合營公司的各期出資應按以下方式記入合營公司帳冊:

4.1 實物出資在房屋,機器設備等以及投資前費用作為資產入帳之時視為付訖;

4.2 現金出資在現金存入合營公司所指定的中國銀行的帳戶之時視為付訖。

合同各方按章程規定付訖出資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合同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條第4款規定的日期付訖出資額時,如出資逾期不超過30天,則該違約方應以其應當出資的貨幣,就其應繳付的出資額,根據中國銀行當時的短期貸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數支付利息,作為合資公司的財務收益。如出資逾期超過30天,則違約方除應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應向其他各方繳付其應繳出資額的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應以與出資相同的貨幣支付。如逾期長達90天,則采用下列程序:

5.1 如違約方為甲方,則乙、丙、丁方公司有權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5款共同或單獨要求終止本合同,并就此項違約提出索賠。

5.2 如違約方中有一方為乙方,則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5款要求終止本合同,并就此項違約提出索賠。

5.3 如違約方為丙方和丁方兩方或其中一方,則其余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有權就此項違約提出索賠。丙方和(或)丁方已繳付的出資,應按其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中出資的面值,由乙方購買。

5.4 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沒有丙方和丁方兩方或其中一方參加的情況下繼續經營合營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訖其出資,則本數5.1、5.2、5.3各節同樣適用。

6.合營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合同各方對合營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注冊資本為限。

7.注冊資本中現金和(或)實物的外匯出資,應按出資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官方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入帳。現金外匯出資應存入合營公司的銀行帳戶。

8.在本合營合同簽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營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在本合同批準后30天內確定人民幣貸款限額,以籌措投資和日常業務,諸如支付進口物品,許可證咨詢費、特殊服務費、股利、外籍職工薪金等所需的資金。這一貨款限額為人民幣,但可以用于人民幣付款,也可以按兌現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官方匯率兌換成外匯。外匯在經批準的外匯額度內提供。上述貨款條件的優惠程度應不低于給于其他中外合營企業的貸款條件。

9.在開始留存儲備金之前,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總投資(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_____%,總投資的其余_____%應通過銀行貸款解決。此后,合營公司資本結構中的_____;_____的產權一負債比率應視為一條長期的資金籌措準則。

第六條 增資和資本轉讓

1.董事會一致決議后,經合同各方書面同意,可以增加合營合同的注冊資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應與原注冊資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會一致決議后,經合同其他各方事先書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將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轉讓給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將其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轉讓條件。共24頁,當前第3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3.合同一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或接納新的合營者,應由合同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上述書面文件應視為合同的補充。

4.增資和資本轉讓應在合營公司章程中更詳細地予以規定。

5.發生上述增資、資本轉讓和接納新合營者時,合營公司應在經貿部批準后1個月內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盡管上述各款規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份額不超過_____%的部分轉讓給_____投資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選擇的_____國銀行。在此情況下,_____公司還可將_____公司有權委派的五名合營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幾名董事的委派權轉讓給_____投資公司或上述銀行。

第七條 利潤率

1.合同各方應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

2.根據本條第3款按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分配給合同各方的凈利潤,為利潤總額減去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提取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三項基金提取的金額由董事會決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營公司應在其建立后第四個全會計年度內實現金額為注冊資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稅后(匯出稅除外)凈利潤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個全會計年度起,實現每年金額為注冊資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凈利潤分配。

4.然而,初期虧損應在第二個全會計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后的銷售價格應按本合同附件五確定。

第八條 利潤匯給和資本匯回

1.分配的凈利潤,匯給_____公司的為_____幣,匯給_____公司的為_____幣,匯給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的為_____幣,就在年度會計報表通過后立即(不遲于二十天)分別轉入各方所指定的銀行帳戶。任何未支付的金額,應自年度會計報表通過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_幣和_____分別按違約之日3(三)個月貨款的_____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計算利息,_____幣按違約之日3(三)個月貸款的_____銀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計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為3(三)個月。三個月后,重新適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終止時,合同任何一方都應獲得符合其權利的結算,結算的金額應根據合營公司的價格(以下稱“估價”)計算。各方在結算中所得份額應相應于其在合營公司的投資比例。

3.匯給甲方及丙方的利潤和匯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資,應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述匯給和匯回之日所公布的對于_____幣和_____幣的官方利率。

第九條 董事會和管理機構

1.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為第一副董事長,乙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為董事長,丙方委派_____名,為第二副董事長,丁方委派_____名。董事會應于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舉行第一次會議,即董事會成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2.董事會人選由合同各方各自書面委派或調換。

3.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合營公司業務的決策和監督,并為此定期舉行會議。董事會的職權應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訂明。共24頁,當前第4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4.董事會應建立執行管理委員會,由一名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和一名或幾名執行經理(以下統稱“執行經理”)組成。

5.董事會應采用其認為合適的合營公司組織機構。合營公司建立后第_____年的年底將形成的組織機構,見本合同附件六。

6.合營公司各部門的職責范圍見本合同附件七。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對各部門的職責范圍隨時加以修改。

第十條 技術和專用技術的轉讓

制造合營公司的產品所需的技術和專有技術的轉讓,應在合營公司和甲方將要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中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國產率

1.合營公司制造的各種車型的國產率最終目標為100%。合同各方應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購件和自制件的_____車國產率發展計劃得以實現。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證國產率發展計劃所需的先決條件得以完全實現。為此,除了要遵循經濟和質量標準外,還要及時發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產能力。因此,有必要實現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決條件:

2.1 合營公司應可以自由選擇中國協作廠;

2.2 合營公司的中國協作廠應作出設備投資,和(或)購買按照甲方的質量標準制造_____零部件和在后階段制造甲方許可的合營公司其他產品所需的技術許可證和(或)專有技術;

2.3 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應在中國_____計劃中予以考慮,并提供給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

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期望始終取得優惠進口關稅稅率,并能迅速辦理結關手續。

3.甲方應在技術轉讓協議范圍內盡其最大努力向合營公司提供幫助和咨詢,以期達到國產率目標。此外,甲方還應盡最大努力促使_____國內外可能的外購件協作廠以轉讓技術和提供服務的方式對可能的中國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樣,乙方、丙方和丁方應促使其各自的上級組織和上述協作廠、將來可能的中國合作者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對上述協作廠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的國產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質量標準,從而造成停產的危險,則有關零部件應由甲方提供。

5.如果國產件的入庫價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營公司入庫價,則有關零部件應由甲方提供。

6.有關國產率的具體技術問題應在技術轉讓協議中予以規定。

第十二條 場地、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

1.第四條第2款所述的第一階段使用的合營公司汽車廠和發動機廠應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汽車廠。

2.上述廠區要設有必要的廠外基礎設施,如能源供應、污水處理和廢物處理,直到廠區邊界為止。此外,應建造一條鐵路連接線和公路連接線,_____路應對外封閉。

上述廠外基礎設施的費用將由_____市政府負擔。

但是,如果合營公司在上述基礎設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營公司使用的廠外基礎設施提出特殊要求,則合營公司應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費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營公司向_____有關部門申請提供合營公司需用的工廠場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布置圖和將來擴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營公司所需的廠外基礎設施以及公用服務。

4.合營公司建立后,應按經批準的上述申請書向土地主管部門訂立土地使用合同。共24頁,當前第5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第十三條 進出口

1.在投資和生產階段,合營公司需進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貨物;

1.1 生活資料,包括辦公設備;

1.2 散裝車、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 整車,通過中國進出口部門進口,或者在中國有關法律或法規允許時由合營公司自行進口;

1.4 工藝材料和原材料;

1.5 機器、模具、工具和設備的配件和附件;

1.6 售后服務和培訓用的工具和設備;

1.7 樣品;

1.8 技術資料和業務文件。

2.合營公司還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2.1 迅速結關;

2.2 落實國內運輸;

2.3 安排在港口的中間儲存。

3.合營公司將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3款自行出口_____發動機和沖壓模具。

4.整車出口事宜將由合營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外匯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應盡力支持合營公司盡快達到外匯平衡。

2.為了使合營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乙方、丙方和丁方應負責根據中國主管部門所批準的可行性報告(附件十)中規定的外匯缺額取得外匯額度。

如果由于應由_____方面負責的,而為合營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預見的原因,致使合營公司需要更多的外匯,則乙方、丙方和丁方應負責取得額外的外匯額度以彌補缺額。如果是其他不可預見的原因,則合營公司將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協助下借貸外匯。上述貸款應較之其他貸款優先償還。

3.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購買_____發動機。此外,還保證,自營業執照簽發后第_____年起,每年購買價值_____美元的中國制造的沖壓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價格、質量和交貨條件方面對甲方來說要具有國際競爭力。如上述購買沖壓模具和_____發動機的先決條件未予滿足,則應適用本條第2款。

4.甲方發運給合營公司的所有貨物,將采用中國銀行所開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證來支付。

5.合營公司發運給甲方的所有貨物,將采用一家第一流銀行所開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證來支付。

第十五條 關稅

合同各方期望,合營公司經按中國法律提出特別申請后將會取得優惠關稅待遇。

第十六條 會計

1.合營公司應完善、準確、適當地記帳和記錄,以真實和清楚地反映合營公司財務狀況,并說明公司的經濟業務。

2.合營公司的一切自制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和英文書寫。

3.合營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合營公司也可就外匯經濟業務員另立外幣帳簿,其中也應記載匯率和折合的人民幣金額。

4.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制。合營公司第一個會計年度,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報表和審計

1.為了促進有效的合作,合營公司應建立一個報表制度,向合同各方報告合營公司業務的發展情況。

其中尤其應包括以下報表:

1.1 月度報表

a.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計算書、資產負債表和外匯平衡表;

b.散裝車到貨量、散裝車庫存量和在運量、國產材料和零部件的庫存量以及已裝配好汽車的庫存量;

c.產量和職工人數;

d.新車銷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庫存量、銷售量和購入量。共24頁,當前第6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1.2 年中報表

a.周轉性財務預測;

b.按國產率發展計劃的國產率;

c.當時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費用;

廠總工時。

1.3 年度報表

a.下兩年的詳細公司預測(預算);

b.合營公司長期發展規劃;

c.售后服務工作。

2.此外,合營公司應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國公布的,與合營公司業務有關的經濟政策、市場發展情況以及法律和法規。

3.合營公司應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與本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關的其他資料。

4.合同各方有權派其授權代表檢查合營公司的帳簿和其他業務文件。

合同各方有權為自己的目的自費聘請在中國或國外的公證會計師審查合營公司帳簿、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這一審查權還意味著合營公司有義務向上述會計師提供一切所需的數據和文件。

此外,合營公司將允許合同各方的授權人進入其各部分場地。

第十八條 職工管理

1.合營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各部門具體需要。系統和定期地決定公司的職工總人數和對職工素質的要求(人事計劃)。董事會作決定時,應考慮組織機構表所規定的外籍職工的職位。

2.執行管理委員會應有權雇用和解雇合營公司的職員和工人,決定雇用職工的條件,建立獎金獎勵制度,以提高生產率。

3.高級職員(執行經理、部門經理、分部經理)的薪金、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等的標準,由董事會決定。執行經理由董事會個別地與其簽訂書面雇用合同。部門和分部經理以及其余外籍職工由執行管理委員會個別地與其簽訂書面雇用合同。

4.公營公司職工(包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但外籍職工除外),經中國勞動部門推薦,由合營公司經過考核,自行錄用,其薪金、工資標準和獎金、津貼等,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參照職工的能力和技術水平,由合營公司決定。合營公司開始時的職工薪金、工資和其他有關各項費用,已在可行性報告中確定。隨著生產發展以及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合營公司應根據其利潤率、生產率和競爭能力以及中國的實際情況逐步調整職工薪金和工資。

第十九條 外籍雇員

1.甲方應與合營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圍內向合營公司派遣其專家,作為合營公司的臨時雇員(即外籍職工)。甲方應按合營公司提出的具體職務要求選派專家。然而,合營公司有權辭退任何證明是不稱職的外籍職工,拒絕接受或辭退任何證明其健康狀況不足以勝任其職務要求的外籍職工。

2.合營公司應與各外籍職工分別訂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應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規定的主要條款。

3.各外籍職工的報酬總額應按甲方標準,雇用合同中所規定的外籍職工所有人員費用(包括獎金),應由合營公司負擔。

4.合營公司應負責辦理,或者必要時向中國有關部門申請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4.1 在_____批準并可在_____續簽的簽證,包括有效期為_____個月的多次出入境簽證,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許可證;

4.2 根據_____正規學校標準提供教育條件。

5.外籍職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

1.合營公司對其資產保火險、營業中斷險和一般責任險。共24頁,當前第7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與保險有關事項,合營公司應盡快提請合同各方注意。

3.合營公司對以人民幣投保的項目,以人民幣支付保險費;以外匯投保的,則以外匯支付保險費。中國保險公司在賠付損失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經合同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將報請甲方主管委員會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領導確認。在確認以后,本合同應報請經貿部審批,并在批準后生效。

2.本合同經甲方主管委員會確認后,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經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領導確認后,乙方、丙方和丁方應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經貿部批準本合同的通知后,應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員會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領導應在簽約后1個月內確認或不確認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員會和主管領導確認之后,方可報請經貿部審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員會和主管領導在規定的1個月期限內未確認本合同,或者經貿部在本合同報請審批后3個月內未批準本合同,則合同各方不再承擔任何義務。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為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滿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余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滿時終止本合同的意圖,則乙方、丙方和丁方應在本合同期滿_____個月前,共同向經貿部提出申請,要求將本合同延長_____年,經經貿部批準后生效。合營公司應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工商局辦理合營公司期限延長的登記手續。

僅由中國的合同一方或兩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圖,則不影響本合同在其余各方之間的有效性。

對于進一步延長本合同期限,本款規定同樣適用。

5.合營公司董事會可決定解散合營公司,從而決定提前終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董事會應解散合營公司:

5.1 合營公司連續_____年嚴重虧損,而且預測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經濟狀況會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滿意的結論;

5.2 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實質性條款,以致合營公司有無法繼續經營的危險,除非上述違約能夠或者已經在違約書面通知后_____天內予以糾正;

5.3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誤持續_____個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體董事要求董事會解散合營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內能按該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義務使之適應新的情況,或者其余合同各方決定在要求解散合營合同的合同方不參加的情況下繼續經營合營公司。

5.4 甲方和合營公司之間的技術轉讓協議因該協議的任何實質性條款遭到違反而終止;

5.5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如果在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共同向董事會提出解決方案后董事會仍不能對某一重大問題通過決議。

6.董事會有關解散公司的決議中,還應規定清算程序和原則,確定清算委員會的人選及其報酬。

7.本合同的提前終止不損害任何合同一方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提出索賠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4款和第5款終止時,應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所任命的清算委員會確定估價。

2.估價應反映董事會決定解散合營公司之日或者董事會確定為合營公司清算開始之日的合營公司財務狀況。此外,估價還應反映那一天的合營公司的價值。共24頁,當前第8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3.在確定估價時,清算委員會應采用編制經審計的合營公司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所采用一貫原則。估價應以合營公司全部產權(即固定資產加流動資產,減負債,加或減重新估價調整差額)的價值為依據。這一價值還應加上一個有待合同各方談判商定的,反映合營公司將來利潤率的因素(繼續經營價值)。在確定合營公司將來利潤率時,應適當參照合營公司當時和以前的利潤率。

4.清算委員會應就估價作出一致決定,并在董事會決定解散合營公司后_____天內把該估價提交董事會審批,如果清算委員會在上述_____天期限內未能一致確定估價,則每個清算委員會成員都應向董事會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請董事會決定。

5.如董事會在估價提請審批后_____天內不能就估價作出一致決定,則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規定提交仲裁。

6.由估價確定的合營公司價值中甲方的份額應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購買,用_____幣現金支付。支付應不遲于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或仲裁裁決之日后_____天。最終確定的未付金額,應自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或仲裁裁決之日后第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計算利息。鑒于上述付款,甲方應按乙方和丁方所購買的合營公司價值中甲方份額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轉讓甲方在合營公司中的權利,尤其是其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中投資比例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余條款應不受影響,繼續有效。如為了達到本合同在商業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換任何上述條款,則合同各方應盡快會晤,按照簽訂本合同時所持的精神,為取得盡可能相同的經濟效果,來商定新的條款,以取代失效的條款,并使新條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條款應追溯的原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之時起開始適用。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對于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不履行其義務不承擔責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應限于不可抗力的影響存續的時間內。合同各方都將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特別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誤所造成的后果減輕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約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問題應通過協商適當解決,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繼續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持續_____個月以上,則合同任何一方應有權要求董事會終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個月期限內能按該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義務使之適應新的情況。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到的,阻礙其實際履行義務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海上事故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立即(不盡于獲悉發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由郵寄、電傳或電報通知合同其余各方。這_____天期限自該獲悉發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則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權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樣有義務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結束。共24頁,當前第9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義務證明所發生的,為本合同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續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未行使權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視為放棄這一權利,也不應妨礙該方以后行使上述權利。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違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滿終止和提前終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與上述各項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議和索賠,均應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如果談判或調解在_____個月內未能取得任何有關各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則上述爭議、爭論和索賠只應通過仲裁解決,而不訴諸有關法院。仲裁應按照當時有效的_____仲裁院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有關各方均具有約束力。合同各方將在其國家內承認并執行仲裁裁決。

2.仲裁應提交_____仲裁院進行,仲裁地點為_____,仲裁使用的語言為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庭應只適用在有關爭議的原因發生之時,詳細成文并經正式公布的,一般能獲得的中國法律。

4.合營公司和甲方之間的買賣應遵守各買賣合同。上述合同中未專門涉及的問題應遵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二十七條 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書就,各簽署原件8份,兩種文本均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兩種合同文本,各方各執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文。

第二十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或允許發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文,應親手遞交或用掛號信、電傳,電報發給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郵寄的,則在裝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時即應視為發出:要證明信件發出,只要證明裝有該通知的信封上已寫上正確的地址,貼上郵票,投入郵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國家財政管理部門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條 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術轉讓協議

二、職責范圍

上述附件均為本合同整體的組成部分。附件一

技術轉讓協議

目錄

(1)定義

(2)協議宗旨

(3)技術資料

(4)技術修改和改進

(5)技術資料的交付

(6)培訓

(7)咨詢

(8)特殊服務

(9)商標

(10)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

(11)合同產品的制造

(12)產品質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責任

(17)協議的轉讓和修改

(18)協議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權利

(21)協議終止的影響

(22)爭議的解決

(23)協議文字

(24)通知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1.“附屬公司”指甲方在某中擁有直接或間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營公司除外。

2.“散裝車”指全分解的汽車成套件或散裝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標準件(如有的話)。

3.“合同汽車”指經甲方和合營公司商定由合營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附屬公司的汽車為基礎的所有汽車種類、車型和變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中國由合營公司制造和為合營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車的所有動力總成、總成、分總成和零部件。共24頁,當前第10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5.“合同產品”指合同汽車和合同零部件。

6.“契約商標”指甲方隨時可能用書面規定的甲方及附屬公司的商標和服務商標,以及商標名稱和服務名稱。

7.“工業產權”指在中國國內或國外注冊、純屬甲方產權的,有關合同產品的所有專利、實用新型、注冊過的外形設計和技術發明的發明者證書。

8.“專用技術”指甲方或附屬公司擁有和開發的,與合同產品有關的,關于合同產品的設計、開發、制造、試驗、銷售和售后服務,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實用的、先進的、有價值的技術資料、技能、技術和經驗。所有無法用書面形式表達的知識和經驗應通過本協議所規定的咨詢、特殊服務和培訓以及外籍職工予以傳授。

9.“生產樣品鑒定”指合營公司“質量保證部”按甲方技術要求對要在批量生產的機器和生產線上制造的合同產品樣品進行試驗,決定批準。

10.“技術工程鑒定”指甲方“研究開發部”對于在圖紙上標有的合同產品進行試驗,決定或確認其合格性。

11.“技術資料”指本協議中規定的,甲方擁有和開發的,與合同產品有關的,關于設計、開發、裝配、制造、質量保證、管理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一切文件、圖紙、圖片、圖表、磁帶、磁盤、錄像帶、信息系統等。

第二條 協議宗旨

本協議宗旨是:

--規定甲方的技術資料、專有技術和工業產權及契約商標使用權的轉讓,用以制造,銷售和使用合同產品;

--規定上述轉讓的報酬。

第三條 技術資料

1.在本協議期限內,甲方應按以下規定在開始制造合同產品之前,及時向合營公司提供有關公司產品的制造、不斷改進和售后服務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購所需的產品技術資料、工藝技術資料和售后服務技術資料。如合營公司根據本協議第四條第10款決定把產品技術部門的職責范圍擴大到設計開發工作,甲方愿意向合營公司提供有關設計開發的技術資料,從而對合營公司給予支持。

2.關于本協議附件所說明的_____汽油發動機/_____升柴油_____發動機,包括適用的選用件,適用以下規定:

2.1 甲方應向合營公司提供一套下列產品技術資料:

--零件圖;

--圖表;

--裝配圖;

--規定合同產品的制造;

--總圖;

--安裝圖;

--工藝更改建議圖;

--毛坯圖;

--產品說明手冊;

--技術要求;

--顏色組合圖表;

--_____標準;

--用于發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單;

--用于持續生產的零部件材料清單;

--車型表;

--鑒定試驗規范;

--常規試驗規范;

--試驗設備圖紙。

2.2 甲方還應在合營公司成立后的_____個月內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關_____的技術資料;

--試驗報告

--開發說明

--計算書。

2.3.1 甲方應在實施以下程序時不斷更新本條第2.1款規定的有關合同零部件的產品技術資料,并提供給合營公司。

--技術更改要求;

--實施時間通知;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規定在合營合同附件八的兩個計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