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9 13:24: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預先核名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申請企業名稱:
: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1、2、3、
: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 企業類型: 住所:
(見投資人姓名或名稱、證照名稱及號碼、投資額和投資比例下頁表,投資人寫不下的,可另備頁面載明并簽名蓋章)
審查員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核準員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1
投資人姓名或名稱
證照名稱
證照號碼
投資額 投資比例
2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單位股東的職工) 前來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事宜。 授權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權權限如下(請在“”內打“√”選擇):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的文字; 2、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同意不同意修改、增加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項外的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代辦人(經辦人)或人簽名: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處)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由股東、出資人蓋章、簽字(自然人股東)。 2、有關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注冊指南請瀏覽杭州市工商局紅盾信息網(xiexieba)。
篇2
1、首先你要確定好地址,先去工商局辦理核名手來續,然后根據你的核名信息辦理其它手續。一時半會也說不清,大部分地方通用的給你說一下好了。
2、設立驗資所需資料清單: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銀行詢證函、對賬單;現金繳款單、收款收據;自然人股東簡況表;法定代表人履歷表;有限責任公司自設立登記申請書;新設公司章程;公司場所及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產權證明:產權證明或房產證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公司領導)任命書。
3、如果找人的話:(股東身份證原件及照片各一份,會計人員身份證及會計證復印件各一份,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地址、注冊資本、股東各占比例及份額、股東簽名;法定代表人及監事職務的人選;公司場所及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摘 要 對火力發電廠計量體系管理模式加以概括說明;對壓力校驗設備(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配置進行說明;闡述壓力校驗儀的日常維護方法。
關鍵詞 計量標準考核;壓力校驗
中圖分類號TM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70-0035-02
維護火力發電廠是利用煤的熱能產生電能的過程,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煤、水、蒸汽、電能等能源的使用,為了提高電廠的效率,降低消耗,就必須對每個環節進行經濟核算,對每個計量環節加以控制,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這里主要對電廠里的壓力參數進行說明。
1 計量體系的建立
火力發電廠計量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安全、經濟、經濟運行三個方面,并為企業提供準確、可靠的計量數據,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火電廠的計量體系可以分為計量管理、計量確認,測量控制三部分。由于火電廠購置計量器的隨意性,而且使用過程中常出現問題。因此,要對計量制度要加強管理,使火電廠的計量工作任務順利開展下去。火力發電廠要開展壓力校驗工作,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計量體系。火電廠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計量體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設立計量管理部門。火電廠應設立專門計量管理監督部門——為生產技術部。由相關領導直接管理,領導對計量工作的重大問題要有決策能力。生產技術部門專職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負責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負責編制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計劃、負責計量考核、換證等工作;
2)設立滿足生產現場需要的計量試驗室及試驗室配有專門的負責人。火電廠一般配有熱工實驗室、化學實驗室、電測儀表及保護試驗室、電氣高壓試驗室、金屬試驗室。各實驗室受計量管理監督部門——生產技術部的監督管理;
3)計量標準考核的建立。根據我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只有通過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并取得形影的法律地位。所以要開展實驗室的檢定工作,就要先通過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標準的考核是對其用于開展計量檢定,進行量值傳遞資格的計量認證,它包括了對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環境條件、人員和管理制度等四方面的考核。建立計量標準考核首先要向計量行政部門提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接受考核時要完成以下工作:(1)計量標準要符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2)申請資料齊全,所用表格采用規定的格式式樣;(3)《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履歷書》等內容填寫完整;(4)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5)具有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6)要認真完成建標裝置的穩定性、重復性、不確定度的評定;(7)配備至少兩名持證的檢定校準人員。每個標準都有一個文件集,文件集應包含以下內容: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計量標準更換申請表;計量標準封存申請表;計量標準履歷書;國家計量檢定系統圖;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計量標準操作程序;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使用說明書;計量標準器計主要配套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實驗室的8項管理制度。
2 壓力是火力發電廠熱力生產過程中的重要參數之一
如主蒸汽壓力、汽包壓力、給水壓力等。壓力測量對于保證機組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起著示范重要的作用。正確使用與維護壓力測量儀表,是保證發電廠安全、經濟運行的有效措施。在火電廠熱工測量最常用到的壓力元件通常為:壓力表、壓力控制器(壓力開關)、壓力(差壓)變送器三種。
壓力校驗裝置最早的是壓力表校驗器,它是由手搖泵、油杯和兩個單項閥門組成。通過旋轉手輪壓縮工作液體和外接標準器來校驗壓力元件。它分為0MPa~6MPa和0MPa~60MPa量程的壓力校驗器。這種校驗裝置要求放在保持水平的工作臺面上,有兩個接頭鎖母,這就決定一次只能校驗一個壓力元件,而且還得用扳手裝卸壓力表,增加了校驗人員的操作。另外密封性要靠經常換皮碗來保持,但它經濟簡單,普遍用于各電廠的實驗室。
隨著高技術時代的到來,各大電廠的實驗室里除了壓力表校驗臺外,更多的出現了壓桿油泵壓力校驗器和全自動壓力校驗系統。壓桿油泵壓力校驗器的結構為開放壓桿結構,采用不銹鋼快接頭與連接管,三個儀表快接頭可以快速裝卸元件且同時一次可以校驗2個壓力元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它分為-0.095MPa~0.4MPa,-0.095MPa~6.0MPa, 1.0MPa~60.0MPa三個量程的壓力校驗器。校驗元件時,檢定人員只須用手把元件安裝在接頭鎖母,兩個手用勁往相反方向擰,擰不動就可以了,安裝方便省時。加壓也不費力氣,按壓桿1-3次后,就可以有微調進行調節。它很方便快捷,也逐漸在走入各大電廠的實驗室。
全自動壓力校驗系統是一種新型的壓力校驗設備,由變速馬達驅動變速傳動機構帶動活塞泵,壓縮介質產生壓力。智能穩壓器控制變速馬達進行穩壓——加壓、減壓、泄壓的操作。他可以內置標準器和外置標準器。外接儀表接頭為2個快速裝卸接頭。正面一般有控制面板和接口板組成。通過控制面板進行選擇,也可以通過RS232與計算機連接,進行操作。只要按照步驟選擇好,一按“開始”鍵就能實現自動加壓、減壓、穩壓、記錄數據等工作。尤其在校驗批量的壓力表,變送器等元件的校驗上體現出它的優勢。它也有微壓(真空)、高中壓的型號供選擇。它在設計上更能體現了人性化。
3壓力校驗儀的日常維護壓力表校驗儀是校驗壓力元件的一種設備
其主要的易損件為皮碗,皮碗在隨機配帶的附件中通常有5個,可以供日常維護使用。
使用前的檢查:使用前用汽油清洗整個系統,從油杯加入少量汽油,然后來回旋轉搖柄,這樣就可以對整個系統進行清洗。清洗工作結束后將搖柄旋轉到閉合,將汽油倒出,待完全干后方可使用,這樣做可以防止有雜志進入系統,對系統的表體進行堵塞。
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可能會發生壓力泄露或壓力不穩定和輸油管路堵塞的兩種情況。壓力泄露或壓力不穩定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因為皮碗過度磨損造成的,是要更換皮碗才能達到密封的目地。輸油管路堵塞的原因一般是待校驗的元件接頭臟,使其進入油管路造成的,這種情況一般要用汽油清洗或是防患于未然預先在校驗儀接頭安裝過濾裝置。
參考文獻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促進音像事業的發展和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和出租等活動。
第三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第四條國家禁止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封建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文化部負責全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
依照本辦法發放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七條文化部負責制定全國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宏觀調控全國音像市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全國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引導本地區音像市場健康發展。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發行國產音像制品;國家鼓勵和支持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在農村建立發行網絡,銷售音像制品。
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并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單位
第十條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音像制品批發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并報文化部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可以在原批準的批發經營場所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
第十二條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發、零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四)規劃發展5個以上音像制品直營連鎖門店或者10個以上連鎖專設經營柜臺;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具備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條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由其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連鎖經營單位總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六)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的組織機構、配送機構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況。
(七)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未經批準和登記注冊,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連鎖”字樣,不得以連鎖方式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可以采用直營連鎖和特許連鎖的經營方式。采用特許連鎖方式的,應當具有從事直營連鎖經營一年以上的經歷,并報原審批部門核準。
直營連鎖,是指連鎖門店均由連鎖總部全資或者控股開辦,在總部的直接管理下統一經營。
特許連鎖,是指連鎖門店由連鎖總部參股設立或者與連鎖總部無資產關系,通過與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名稱、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商品的特許權。
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的配送中心以及直營連鎖門店的名稱中應當使用其總部名稱中的字號。特許連鎖門店經其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其總部名稱中的字號。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開辦直營連鎖門店或者設立連鎖經營柜臺不需單獨辦理《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可以憑連鎖經營單位總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經批準設立的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開辦特許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將本單位的網站或者所鏈接網站名稱、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等情況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音像制品批發、連鎖經營單位可以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但應當備齊本單位《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網站或者所鏈接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經營。
第十九條申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文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連鎖經營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批準個人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公開批準文件,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復制單位違法復制的音像制品;
(三)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
(四)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
(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制品;
(六)其他違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條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從音像出版、批發單位進貨。
音像出版、批發單位批發音像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發貨憑證;發貨單位或者進貨單位應當自發貨或者進貨之日起2年內保存發貨、進貨憑證及相關票據材料,以備查驗。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個人銷售音像制品應當開具發票或收據,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稱、價格和金額。
音像制品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出租業務的個人應當登記出租音像制品的時間、名稱和數量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進口的音像制品應當加貼文化部監制的音像制品防偽標識。
第二十四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應當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音像直營連鎖門店或連鎖經營柜臺應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在其網站或者網頁標明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所經營音像制品應標明名稱、出版單位、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屬進口音像制品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批準文件文號。
第二十六條音像制品批發、連鎖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下發之日起30日內將本單位音像制品倉庫或者配送中心的具體地址、管理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報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倉庫或者配送中心的具體地址、管理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托運、郵寄、運輸或者儲存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或者為經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音像制品展覽、展銷、訂貨等會展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受理鑒定音像制品是否違法的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音像制品獲得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音像制品樣品及票據等材料,填寫音像制品鑒定登記表;申請書應當載明音像制品的來源、名稱、數量、獲得日期和地點,提出鑒定目的和要求。
文化行政部門受理音像制品鑒定申請的,應當指定2名以上精通鑒定業務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音像制品鑒定結論,出具音像制品鑒定書。
音像制品鑒定書應當載明申請鑒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稱、載體、出版發行單位、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激光數碼存儲片來源識別碼、音像制品防偽標識等主要特征,申請人的名稱、住址、有效證件及聯系方式,以及鑒定結果等。
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請上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復核,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論。
第三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本辦法和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改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但是,變更地址超過原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掌握音像市場法規政策和鑒別違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或者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單位違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經營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復制單位違法復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經營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五)經營其他違法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稱的情節嚴重:
(一)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兩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兩次行政處罰,再次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的;
(二)停業整頓期間擅自營業的;
(三)經營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經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
第三十八條托運、郵寄、運輸或者儲存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或者為經營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沒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依照本辦法發放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音像出版、批發單位批發音像制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發貨憑證;發貨單位或者進貨單位沒有自發貨或者進貨之日起2年內保存發貨、進貨憑證及相關票據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個人銷售音像制品未開具發票和收據的,音像制品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出租業務的個人未登記出租音像制品的時間、名稱和數量等事項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進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貼文化部監制的音像制品防偽標識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未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的;音像直營連鎖門店或連鎖經營柜臺未將《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未在其網站或者網頁標明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所經營音像制品未標明名稱、出版單位、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屬進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時標明進口批準文件文號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申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文化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單位被吊銷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
第四十六條批發、零售、出租含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的,當事人對違法音像制品的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違法音像制品、違法所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應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方便公眾查閱。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根據文化部提供的樣式統一印制。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疊式。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批發,是指向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零售,是指向消費者銷售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出租,是指向消費者租賃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包括銷售、辦公和倉儲場所。
第五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音像制品進口和經營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動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5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停靠站點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船舶運輸市場,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船舶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優化運力結構,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國內通航水域的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
第三條船舶運輸經營范圍按船舶航行區域分為沿海船舶運輸和內河船舶運輸。
按經營船舶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油船運輸)(以下簡稱“液貨危險品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滾船(車客渡船)、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經營國內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依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并在核定的經營資質范圍內從事國內船舶運輸經營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船舶運輸應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七條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
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貨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滾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普通貨船、客船運輸經歷。
第八條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應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從事船舶運輸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船舶運輸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專業(內河運輸的,職高)以上學歷;
(二)個體經營者應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可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
(三)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四)企業應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五)經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客船、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條經營船舶運輸的船舶應按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運證》。
第十一條經營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的企業外,船舶運輸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載重噸;
(二)經營沿海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載重噸,其中經營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2000立方米;
(三)經營沿海客運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載重噸/400客位;
(四)經營內河液貨危險品船的:危險品船300載重噸,其中經營內河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五)經營內河客運的:內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經營內河客滾運輸(車客渡船)的,客滾船(車客渡船)1500載重噸/50客位。
第十二條經營船舶運輸,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第十三條經營客運航線的,應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組織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歷、學歷、培訓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開業提供)及其復印件;
(七)申請企業、主要股東資歷,銀行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或其他能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文件;
(八)國家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符合證明”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明”及其復印件;
(九)經營客運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企業、個體籌建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個體開業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籌建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規定的申報材料。
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按本規定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并逐級轉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屬于申請經營客運、客滾、高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30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全面評估。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寫出評估報告,并轉報省級交通主管審核;對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于申請籌建的,應當根據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對申請事項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經營高速客船、客滾船、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進行復評。交通部水系派出機構對有異議的申請事項,應會同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復評。
第十九條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審批程序,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船舶運輸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或停業、歇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企業、個體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供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申報材料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第四章經營資質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運輸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篇7
一、本意見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資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見適用于公司設立登記、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增加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和出資方式由非貨幣出資轉為貨幣出資變更登記的貨幣驗資工作。
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分行,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市各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涉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以下簡稱驗資賬戶)的開立、撤銷及其資金劃轉,按程序規范操作,并加強對驗資資金來源的審核。
(一)公司股東(發起人)申請開立設立登記驗資賬戶的,銀行應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股東(發起人)的證明文件,股東(發起人)為個人的,應要求其出具身份證件;公司申請開立變更登記驗資賬戶的,銀行應要求其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要求其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銀行應對股東(發起人)或公司的開戶申請書填寫事項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后,為其開立驗資賬戶。該驗資賬戶在驗資期間不得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二)銀行應加強對驗資資金來源的審核,凡驗資資金的匯繳人與股東(發起人)的名稱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該款項的匯繳。
(三)銀行對資金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劃轉至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規定嚴格審核該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對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要求單位提供付款依據,并核對登記。未提供付款依據或付款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四)銀行收到會計師事務所以股東(發起人)名義發出的《銀行詢證函》后,應對繳款人、繳入日期、銀行賬號、繳入金額、款項用途、幣種等內容逐一確認,并在該《銀行詢證函》上加蓋業務公章,在10個工作日內將《銀行詢證函》直接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銀行不得將《銀行詢證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員轉復至會計師事務所。
(五)銀行在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后,根據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或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將驗資賬戶的資金全額(包括利息)劃轉至公司基本存款賬戶,同時撤銷該驗資賬戶。
(六)銀行對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或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繳款人提供的承辦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款退出通知書》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駁回)通知書及有關結算憑證,將驗資資金退還至原繳款人賬戶,同時撤銷該驗資賬戶;如銀行已回復《銀行詢證函》的,應當要求繳款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款退出通知書》;對繳款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應當在驗資賬戶有效期屆滿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對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繳存、繳款人需要提取現金的,銀行應當要求繳款人出具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承接驗資業務,并嚴格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規范對公司注冊資本的鑒證工作。
(一)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到位情況進行審驗時,應按以下規定實施取證工作。
1.公司設立登記驗資時,應當向股東(發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設立申請報告或批準文件;公司章程;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銀行出具的股東(發起人)存入驗資賬戶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存款余額表)。
2.公司變更登記驗資時,應當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變更申請報告或批準文件;董事會有關變更事項的決議;新增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相關會計處理資料;變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銀行出具的股東(發起人)存入驗資賬戶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存款余額表)。
3.會計師事務所應規范填寫《銀行詢證函》,在股東(發起人)簽名或蓋章后,以股東(發起人)名義直接向銀行發出,并取得銀行回函。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傳遞《銀行詢證函》。
(二)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嚴格對上述材料進行審驗,并重點加強對銀行收款憑證、銀行對賬單和《銀行詢證函》(以下簡稱“銀行三單”)中各要素內容的核對印證。
1.審驗股東(發起人)提供的銀行收款憑證(如銀行進賬單、銀行匯票、銀行貸記憑證、現金解款單等)上所列繳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賬號、金額、用途等相關要素內容的完備性和有效性,并與公司章程進行核對審驗,以確認公司股東(發起人)與繳款人、驗資賬戶所屬單位與被審驗單位、驗資賬戶金額與出資額是否一致。
2.審驗銀行出具的對賬單(或存款余額表)上所列賬號、發生額、余額等有關要素內容,以確認驗資賬戶的時點金額。
3.審驗銀行在《銀行詢證函》上是否對繳款人、繳款日期、銀行賬號、金額、款項用途相關要素予以蓋章確認,以核對印證銀行收款憑證和銀行對賬單的相關內容。
4.公司變更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參照上述公司設立登記驗資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入資的“銀行三單”實施相關審驗程序,并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對一致后,予以確認。
5.注冊會計師在審驗過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東(發起人)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材料,對應當實施的審驗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撓審驗,堅持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作不實證明等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不予出具驗資報告。凡發現公司在跨省市的異地銀行設立驗資賬戶的,也應當不予出具驗資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的要求出具驗資報告。
1.公司設立登記的驗資報告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類型;股東(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全部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其他事項。
2.公司變更登記的驗資報告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類型;變更前后股東(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
3.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出具的驗資報告須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四)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或變更登記的,應要求公司或股東(發起人)書面說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駁回)通知書,如已出具驗資報告的,應當如數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驗資款退出通知書》。
四、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對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注冊資本的審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數額、股東(發起人)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審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對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提交的驗資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符合時限要求、載明的內容是否齊全、文書格式是否規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應當暫緩辦理登記注冊,可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對驗資報告內容進行核查,或要求股東(發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重新進行驗資,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報告。
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人行分行和銀監局應各司其職,加強信息溝通和配合,共同加強對公司貨幣驗資業務的監管。
(一)市工商局應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監督管理,凡發現公司或股東(發起人)有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等違法行為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可提請市財政局對涉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市工商局如發現銀行有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當及時通報人行分行、銀監局予以處理。
(二)市財政局應加大對違法、違規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查處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吊銷相關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人行分行應督促銀行認真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加強對虛假驗資等違法行為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力度,一旦發現虛假驗資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凡發現銀行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撤銷驗資賬戶和提供虛假資金憑證,或未按反洗錢規定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上報可疑交易義務的,依法予以查處。
(四)銀監局應當加強對銀行的監管,督促商業銀行堅持審慎合規經營,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依法查處銀行違規幫助公司或股東(發起人)墊資驗資、違反支付結算規則等行為,依法查處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資金拆借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篇8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維護銀行、擔保公司、受保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積極穩妥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東莞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記設立,為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及其它相關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商業性信用擔保公司。
第四條信用擔保公司的設立實行年度總量控制管理。市經濟貿易局負責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行業監管,并根據信用擔保公司的運行情況,制訂年度設立總量額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管理;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信用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信用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形式的注冊資本不低于資本總額的80%。
第六條設立信用擔保公司,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應包括擬設立信用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三)設立信用擔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股東名冊、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產權關系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負責人及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七)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備案的文件資料。
第七條申請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設立登記,并按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信用擔保公司注冊登記后需將有關文件和資料報市經濟貿易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八條信用擔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信用擔保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信用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并報市經濟貿易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三)變更公司注冊資本;
(四)調整公司股權結構;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公司營業場所;
(八)其他須批準的變更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信用擔保公司的組織機構與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一條信用擔保公司的總經理應由熟悉銀行信貸業務的人員擔任。
信用擔保公司應聘請法律、財務、信貸、投資等相關專業人才。應至少聘請一名熟悉企業財務狀況的注冊會計師擔任擔保公司的財務顧問和聘請一名熟悉企業擔保法律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第四章業務程序
第十二條信用擔保公司對被擔保的企業進行資信評估,開展擔保業務。信用擔保公司擔保的對象主要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的企業。
第十三條信用擔保的種類主要包括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小額委托貸款、綜合授信、投標、合同履約、上市融資的擔保和再擔保等。除擔保外,信用擔保公司還可從事融資顧問咨詢、委托評審業務等。
第十四條信用擔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擔保保證金存入合作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依合同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若發生風險需要代償,實際損失由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和債權銀行雙方按照分散風險的原則,按合同約定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信用擔保業務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出擔保申請;
(二)信用擔保公司對受保企業資信進行全面調查評估,在此基礎上核準擔保申請;
(三)約定支付擔保費,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擔保金額的1%-4%收取,具體費率由信用擔保公司與受保企業協商確定;
(四)信用擔保公司與受保企業簽訂擔保合同。必要時,信用擔保公司與受保企業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抵押物或質押物;
(五)信用擔保公司將同意承保的文件資料送達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審核同意后,與受保企業簽訂貸款合同并發放貸款。
第五章收益來源
第十六條信用擔保公司的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方面:擔保業務收益和其他業務收益。
第十七條擔保業務的收益是按照本辦法收取的擔保費,其他業務的收益是按照市場有關規則收取的費用。
第六章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信用擔保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信用擔保公司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逐步從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分別用于沖抵擔保發生的代償支出、彌補擔保呆壞帳損失和其它經營虧損,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應在參照銀行機構按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計提呆賬準備的基礎上,結合公司的業務狀況,據實計提。風險準備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十九條企業不能清償到期貸款時,貸款銀行依法組織催收和對信用擔保公司進行追索。
信用擔保公司代償后,對貸款企業依法享有追償權,貸款銀行應協助信用擔保公司追償債務。追償措施有:
(一)幫助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盡快收回債務;
(二)要求反擔保人履行責任,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三)依法向法院提訟;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追償手段。
第二十條信用擔保公司實行以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一)嚴格控制擔保放大倍數。擔保放大倍數是指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的放大比例。信用擔保公司在成立的3年內,放大倍數應在5倍以內,以后如實際經營狀況良好(盈利且風險較低等),可由信用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協商后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經濟貿易局審定后,放大倍數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10倍。再擔保放大倍數可大于擔保放大倍數。
(二)通過資信評估、項目審核、按約定比例繳存擔保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等措施防范風險。
(三)通過控制代償率、申請商業保險、申請再擔保等手段分散風險。
(四)通過及時有效的追償及利用風險準備金沖銷等方式化解資產風險。
(五)信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受保企業,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第七章外部監管與內部約束
第二十一條信用擔保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內部的約束機制,以完善內控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經濟貿易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信用擔保公司的資信狀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市經濟貿易局對信用擔保公司經營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信用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進行整頓;拒不改正或整頓的,由市經濟貿易局牽頭提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信用擔保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財務制度和規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市經濟貿易局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市經濟貿易局有權在必要時要求信用擔保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資料。信用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信用擔保公司應為擔保資金設立專門帳戶,并將擔保業務資金與擔保公司其他資金分開管理與核算。
第二十五條信用擔保公司應建立對各項業務的稽核、檢查制度,并由獨立于經營管理層的專職稽核人員執行,直接向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
第八章市場退出
第二十六條信用擔保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有重大違規行為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法對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予以撤銷,并報市經濟貿易局和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信用擔保公司解散或破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由有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信用擔保公司對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篇9
內容提要: 法官預審權在澳門刑事訴訟乃至整個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定位較為模糊,權力范圍過寬,與其他權力交叉沖突,運行不夠通暢,效率不夠高,缺乏監督,濫用的風險較大等諸多不足,客觀上需要進行改革。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和司法現狀,結合其他國家和內地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經驗,應在遵循訴訟的一般規律和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堅持權力的有限性和分工負責原則,堅持訴訟效率和循序漸進原則,明確限定法官預審權的范圍及效力,優化法官預審權的內部運行機制和外部制約機制,以實現法官預審權定位和功能的回歸。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法官預審權是指預審法官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所享有的,審查核實控訴和偵查歸檔行為及其結果,領導預審,進而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審判的一系列調查行為及權力的總稱。[1]在司法實踐中,澳門法官預審權主要表現為預審法官依法介入偵查、控訴、執行以及特殊審判程序過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職責和權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預審權是刑事司法權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2]在保障當事人依法有效參與訴訟,表達訴求,實現其他權利以及刑事司法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澳門法官預審權無論在權力定位和內容方面,還是在權力運行和實施效果方面,還存在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本文從澳門預審權配置和運行現狀出發,反思其中存在的不足,結合《澳門刑事訴訟法修改政府咨詢文件》的有關內容,在借鑒內地及其他國家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合理配置預審權的原則,提出預審權配置的具體措施。
一、澳門法官預審權配置現狀及反思
(一)澳門法官預審權配置現狀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權力的主要內容及實現方式,澳門法官預審權配置主要呈現出如下特點。
1.在偵查階段法官預審權主要是指偵查權
具體而言,預審法官的偵查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偵查措施命令權和許可權,即《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251 條規定的,預審法官在偵查期間享有搜索住所、扣押函件、截聽電話談話和通訊或將之錄音,以及法律明文規定的命令權或許可權等;二是采取偵查措施權,即《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250 條規定的,對被拘留的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的權力,采用強制措施或財產擔保措施的權力,在律師事務所、醫生診所或銀行場所進行搜索和扣押的權力,首先知悉被扣押函件內容的權力以及法律明文規定預審法官的其他權力。另外,還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章中規定的調查行為,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第 272 條第 1 款規定的法官權力行為及可授權行為。
2.在起訴階段法官預審權主要是指對控訴事實的核實權
該核實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提出控訴后預審法官對控訴事實的核實權,即《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269 條所規定的,預審法官根據受到檢察院或輔助人控訴的嫌犯提出的申請,對是否實質變更檢察院所作的控訴事實所展開的預審;二是預審法官對檢察院歸檔決定進行司法核實,即《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270 條規定的,預審法官根據輔助人或在聲請展開預審行為中成為輔助人的人對于偵查歸檔(即不起訴)的事實提出的聲請所展開的司法核實。
3.在審判階段法官預審權主要是指對最簡易訴訟程序作出裁判的權力
即《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373 條規定的,經由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預審法官依法審理和裁決刑事案件以及依法駁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最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的申請。
4.在執行階段法官預審權主要指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的權力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預審法庭及法官具有執行徒刑和收容保安處分的權力,即認可及執行囚犯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處理囚犯及被羈押人員的投訴、給予及廢止執行刑罰的靈活措施、給予及廢止假釋、延長刑罰、重新審查、復查及延長收容、建議及實施赦免、決定恢復司法權利、巡視監獄等。
(二)澳門法官預審權配置現狀的反思
客觀地講,依據1929 年的《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設立的預審制度,特別是1997 年頒行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原有預審制度作出的較大調整和對預審權的優化配置,在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暢通刑事訴訟訴求機制,保障公民特別是被害人的權利,使犯罪受到追究,避免有案不立、立而不破、違法撤案等阻塞公民訴求途徑的現象,使復雜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及時納入到司法程序之中,實現公平正義,保障了澳門刑事訴訟程序和諧、理性地進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澳門法官預審權在權力的定位、內容和范圍、運行和制約機制等方面,卻存在明顯不足。
1.預審權的定位急需進一步改進
從權力內容及實施狀況看,澳門法官預審權的設置和運行具有“重法官輕檢察官”的特點,還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甚至可以說是模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法院獨立享有審判職能,澳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即檢審應當是完全分立的機構。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澳門預審法官不僅具有其他國家或地區預審法官所享有的各項權力,還有權對重大案件的偵查和起訴享有實質意義上的決定權。[3]這種決定權表明澳門法官預審權對刑事案件的發生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從而嚴重背離了預審法官應當具有的制約性、預備性、附屬性以及裁判屬性。因此,為適應澳門地區的發展,保證預審權合法有效地實施和實現,亟需進一步改進預審權的定位。
2.預審權范圍過寬,且與其他權力交叉沖突
首先,預審權中的偵查措施命令權和許可權與偵查機關的偵查權交叉重疊。預審法官在偵查期間的命令權或許可權和對偵查的領導權和決定權以及采取偵查措施的權力,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侵犯、干涉檢察院對偵查的領導和指揮權。在澳門,預審法官介入偵查的最初目的是監督偵查機關(通常是警察機關)的偵查行為,防止嫌犯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犯。但是,依據現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尤其是其中的第 250 條,預審法官的預審權分割甚至是嚴重削弱了檢察院領導偵查的職能。這種狀況的存在雖然有歷史傳統以及葡萄牙法律影響等諸多原因,但是權力分工不明確甚至是相互沖突的現實客觀上要求改變這種狀況。其次,預審法官在起訴階段具有核實控訴事實和歸檔決定的權力,與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權交叉重疊。再次,預審法官在審判階段具有對最簡易訴訟程序作出裁判的權力,與裁判法官的審判權交叉重疊。最后,預審法官在執行階段具有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的權力,與其他執行機關所享有的執行權交叉重疊。
3.預審權運行不夠通暢,效率有待提高
預審權運行不夠通暢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一是預審法庭僅有的兩名預審法官與他們龐雜的工作和繁復的預審程序嚴重不相稱。預審法官一身多任、職權繁雜,參與到從偵查到刑罰執行的幾乎全部過程,既行使著偵查權,又具有拘留、逮捕羈押的決定權以及對最簡易程序的裁判權等,甚至還負擔著執行徒刑和收容保安處分的職責,成為“超級法官”,這種設置不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結構的要求,導致權力運行不夠通暢。二是存在“重復勞動”之嫌。由于預審程序不是必經程序,預審聲請在實踐中并不多見,預審權實際發揮作用的空間變得十分有限,從這種意義上講,該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虛置。同時,預審法官不是從審判而是從檢控的角度進行預審,旨在審核檢察官的控訴或歸檔決定是否正確,近些年預審實踐表明,預審法官一般都認同檢察官的起訴或歸檔決定,也就是說二者出現分歧的情況并不多。三是偵查措施重復進行。作為偵查機關,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采取偵查措施,聽取輔助人、民事當事人及證人的聲明是開展工作的內在要求,但是在實踐中,審判聽證時原則上不允許檢察院宣讀在偵查中所獲取的聲明筆錄,這不僅降低了檢察院取證的公信力,還容易導致審判階段偵查措施的重復進行,從而降低了訴訟效率。另外,進入預審程序后,審訊往往需要耗費幾周甚至是幾個月時間,這就間接地拖延了部分案件的審結時間,無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效率。
4.預審權缺乏制約,濫用的風險較大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審檢分立原則下,預審法官不可主動實行偵查行為,必須是在檢察院、嫌犯或輔助人提出聲請后,或遇有緊急情況或如有延誤將構成危險時,才得以行使。但是這種對預審權的制約主要發生在預審程序啟動時,而一旦預審程序啟動后,除了在起訴的事實范圍內受約束之外,預審法官在調取證據方面的權力基本不受《控訴書》約束,也不受控辯雙方所提供證據的約束,預審法官可全面收集證據,既可調取嫌犯有罪的證據,也可調取嫌犯無罪的證據,這些極易侵犯公民權利的權力在運行中相對缺乏制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4]特別是在缺乏制約、監督的情況下,權力更易產生被濫用的風險。基于此,在訴訟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預審權,應受到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通過權力和權利兩個角度制約和防止權力的濫用。從澳門預審權的監督制約現狀看,這兩方面都極為缺乏。澳門預審法官在實施搜查、扣押、監聽以及司法管制和臨時羈押等涉及被追訴人重大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的偵查行為時,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權對刑事警察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權力實施的制約,但有關預審權本身的控制問題卻被忽視。另外,有關控辯雙方及律師均可參加(除民事當事人)預審辯論的規定,雖然有利于加強對預審權的監督和制約,但是在具體措施上,尤其是權利保障和救濟機制方面,仍然難以滿足保證嫌犯和輔助人的訴訟權益的現實需要。
二、域外法官預審權的配置思路及改革動向
篇10
關鍵詞:陶瓷工藝學;教改;精品課程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5-0129-02
陶瓷工藝學是一門傳統且現代的課程,幾千年的發展已經使她走出古老的藝術宮殿,跨進現代科技的行列,陶瓷產品花樣繁多,時間跨度長,使用場合極廣,涉及到原料、結構、工藝、設備、裝飾、鑒賞等多方面知識,僅一門陶瓷工藝學,如何多方位展示陶瓷魅力,讓學生從似乎繁紛復雜的知識中提取共性,掌握科技原理,具備相應的開發設計能力,從來都不是一件易事。從一開始承擔這門課我就進行了認真的思考,經過了幾年的教學實踐與積累,在充分調研國內外陶瓷教育的基礎上,在與國內多所具有悠久陶瓷教育歷史的大學充分交流的基礎上,于2003年申報我校“《陶瓷工藝學》綜合教學改革”教改項目,從此開始了本門課程未曾停止的教改之路。教學改革的目標是把《陶瓷工藝學》課程建設成為一門集科學性、藝術性、實踐性、文化性及可欣賞性于一體的優秀課程。從授課內容、課件制作、實踐教學、考核評價等多方面入手,努力提升整體水平,事實證明,付出的努力也得到了豐厚的回報:教學改革卓有成效,教學成果斐然,下面分別總結闡述。
一、授課內容的選擇――催生《陶瓷縱橫》校選課的開出
《陶瓷工藝學》課程改革首先從調整授課內容著手,在保留傳統陶瓷工藝的基礎上,重點補充了歷代名瓷和陶瓷材料學科前沿兩方面。幾千年悠久的歷史文明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財富。而對于這部分內容的講解,目前各大高校一般沒有提及。而這部分內容本可以充分利用,從專業的角度去認識,去賞析,去評價歷史名瓷,即可鞏固和加深專業知識,又能提高和豐富學生的美學和歷史文化知識,符合當前在自然學科中加深人文素養的要求,同時,又能有效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最大限度的激發學生的興趣。在授課內容中增加該部分內容約3課時,目的是結合古代文化,在專業中進行美學教育。帶領學生走入歷史,去認識、去剖析、去欣賞、去品位美侖美奐的歷代名瓷。按歷史順序,選取代表性的名瓷圖片,介紹其生產背景,文化氛圍,再結合專業知識,講授這些瓷器的技術特色及生產工藝。教學生如何去賞析名瓷,如何從藝術和專業的角度去評價名瓷。在總結和整理這部分內容的時候發現,我國陶瓷歷史知識之博大精深,令人震撼,因此,我萌生了一個念頭:開設一門與歷代陶瓷名品有關的欣賞性課程,讓更多的學生了解陶瓷,于是就有了《陶瓷縱橫》這門校選課的誕生。自2005~2006學年上學期開設這門校選課至今,我校選修學生已經超過1500人,課程深受學生喜愛,同時開設2個班仍不能滿足學生的選課要求。豐富的陶瓷知識,精美的陶瓷作品,生動有趣的陶瓷故事讓許多學生印象深刻,收獲良多。這部分內容學生同樣很感興趣,因此在授課時注重此部分并貫穿知識要點,最大限度的滿足學生進一步深造及就業的需要。
二、高質量課件的制作――成功申報省級網絡課件
充分運用多媒體資源優勢可以發揮多媒體文字,數據,圖形,語言信息為一體的多感官綜合刺激的優點,而同時避免多媒體上課老師忙著宣讀課件內容,學生應接不暇,眼酸頭暈的負面效應。陶瓷工藝學上課過程中用到許多五顏六色的圖片來表達不同作品的外形、釉色等,同時也可形象、直觀地表現某些生產工藝的制作流程,真正實現將實際工廠搬到課堂上來,達到最佳的授課效果。本著這個目的,陶瓷工藝學在課件制作上花了很多功夫,收集了大量的圖片,并到工廠拍攝實際生產錄像片段,這些素材為改善學生聽課效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04年成功申報省級網絡課件,課件內容極為豐富,容量非常大,涉及陶瓷技術、陶瓷藝術、陶瓷欣賞等各方面內容。課件總容量高,課件制作的質和量得到了同行專家們的高度認可和評價。目前該課件已上網,學生可以很方便的從網絡上獲取關于陶瓷的參考資料,給輔導學生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以科研促教學指導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和福建省大學生科研創新計劃及“挑戰杯”等各種科研訓練
積極引導學生參與與陶瓷相關的科研課題,從而更好的服務于教學工作。自學校教務處啟動本科生SRTP科研訓練立項資助以來,每期都組織學生積極申報,精心選擇課題內容,注重項目的創新性,并能結合福建陶瓷產業的特色以及學生的心里特點,與學生的就業需求相結合,圍繞陶瓷開展相關課題研究,使學生得到基本的科研訓練,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更深入理解掌握課堂所學知識,而且通過課題申請書和總結報告的撰寫,使他們初步掌握了科研工作的程序和學術論文的撰寫方法,并為他們畢業后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始終本著“高標準、嚴要求”的原則指導本科生從事科研實踐訓練,用科研經費補充他們經費不足的部分,給他們提供最好的科研條件和環境,帶他們去合作單位實地參觀,邀請本科生參加研究生和導師定期召開的課題組會議,同時鼓勵和支持他們參加科技節和創業大賽等活動,這些方式很受學生的歡迎,為他們更好的適應以后的工作和繼續深造打下了基礎,也取得了預期的結果,指導本科生為第一作者發表了多篇高水平論文,其中被SCI,EI收錄多篇。指導的本科生科研訓練項目于2010年分別獲得省級和國家級創新實踐計劃支持,2011年指導的本科生課題“可回收免燒廢水除磷型體材料的研制”參加“挑戰杯”大學生課外科技作品大賽,獲得國家賽三等獎,同時指導的本科生項目“可再生功能陶炭”參加“‘哈電杯’全國第四屆節能減排”大賽,獲得二等獎的好成績。
四、實驗教學改革成效顯著――再獲校級教改立項及資助
過去《陶瓷工藝學》的實驗課是依從與理論課開設的,屬“課程實驗”,是理論教學的“附屬品”。多年來,受傳統理念和實驗條件的限制,一直沿襲教師預先設定實驗裝置及操作方法,學生照章操作驗證結果的傳統模式,普遍存在重理論、重知識,輕實踐、輕工程等問題,具體表現在實驗學時少、項目簡單、方法手段落后、學生被動學習、無法學以至用等各個方面,其結果是不利于學生學習主動性的發揮,限制了學生創造性思維及實踐能力的培養。為適應新形勢,按照教育部精品課程建設的標準,根據《陶瓷工藝》課程的特點,對實驗課程教學的內容和教學方式進行了一次較大的調整與改革。實驗項目設計上以設計性、研究性和綜合性實驗為主,注重與教學、科研和學科發展的結合,并力求建立實驗選題的更新機制,實驗教學以創新和實踐能力培養為目標,達到充分發揮學生的能動性,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的目的。課程中實驗項目內容的構建原則是:整合相關課程的教學內容,實驗內容按類別進行模塊化組織:其中“三性”實驗占實驗總課時的70%。以《陶瓷工藝學》實驗教學為基礎的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其中“無機材料綜合實驗精品課程建設”和“創建大學生實踐創新能力培養新模式”兩個項目分別獲2006年福州大學教學改革立項資助。多年的教學實踐證明《陶瓷工藝學》綜合教學改革的思路是可行的,收效是顯著的,以該教改為基礎,成功申報了8項教改項目,共發表相關教學論文10余篇。
五、一份耕耘,一份收獲――多次獲得校級教學成果獎勵
多年的努力沒有白費,《陶瓷工藝學》的教學及改革多次獲得不同形式的教學獎勵,自2003年獲校最佳一節課競賽二等獎以來,又分別獲得2004年,2006年,2010年校教學優秀二等獎,2009年校教學成果二等獎,2011年被列為福建省精品建設課程。《陶瓷工藝學》的改革從未停步,今后也將延續下去,以改促教,教改互長,力爭在不遠的未來,將《陶瓷工藝學》建設成為國家級精品課程,從而將本門課的整體建設水平再提升至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