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0 23:17: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

篇1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 企業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出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3. 前置審批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 交存企業注冊資金

辦理程序:股東之一本人當面出示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填寫入資單存入注冊資金領取入資原始進賬單。

5. 辦理法定驗資手續

收費標準:注冊資金30萬元(含)以上,按注冊資金的2‰收取;30萬元以下收費600元。提供材料:根據各申辦企業情況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

6. 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填寫并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領取《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5個工作日后持《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交費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7. 企業印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準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鑒,收費標準: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65元。

8. 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后)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9. 稅務登記

提供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外籍人員為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一份;提供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辦理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要提供營業執照所在地的街道和鄉街的名稱。

10. 開設銀行賬號

提供材料:請根據各入資銀行的具體要求為準。

篇2

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成立于1996年,地處美麗的東湖湖畔,系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全局擔負著東湖新技術開發區50平方公里范圍內的3600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8月5日,到達實習單位的第一天。在稅務局相關人員詳細地介紹了工作內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重點戶的納稅申報情況,辦理企業納稅申報,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以及下達企業檢查進行稅務稽查。

納稅重點戶一般指年稅收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對于地稅局來說,所負責的只是地方性稅收的征收,國稅征收由國稅局辦理。我負責檢查的三家重點戶分別是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凡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圖像分公司年的納稅申報情況。檢查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營業稅稅率因行業不同而不同,針對納稅人營業額征收。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針對車船和房屋等固定資產企業占有和使用行為征收。所得稅針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征收。企業一般應在一月終了后下月上旬報送財務報表,申報納稅。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通過檢查年12月份華工科技財務報表發現,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和地方教育發展費的計稅基礎與銷售收入相差300萬元,這似乎意味著這兩項漏繳稅收合計6000元。另外其利潤表列示:管理費用-1320675.42,財務費用-1005455.96,兩者皆為負數直接導致本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

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顯示投資者出入頻繁,也表明資本的活躍。不過較概括的情況是:這種變化是建立在結構穩定之上的,如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產總額變動頻繁,但資本結構卻比較穩定,資產負債率變動幅度極小。

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從工作中接觸的情況看,每天都有納稅人來辦理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也就意味著每天都有新的投資者進入該開發區,同時也有一部分投資者退出。作為會計專業的學生,看到企業提交的填滿了零的利潤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業大多數根本就沒有開始生產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投資目標不明確,盲目介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屬高新技術開發區,平均每10天凈增加一個企業,現有3000多家企業,實踐證明企業孵化模式較為先進。很多企業甚至不明白企業成立之后經營什么,遲遲開不了工。(二)資金嚴重不足,資金籌措不力。很多新設企業直接將目標定位在為園區內其他企業提品,但由于資金不足,生產受阻,并不能及時提品,違約之事也經常發生,其他企業購買相關產品也只有將目標轉向園區外。(三)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連年虧損。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國家對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一般為15%甚至更低。但企業經營管理者經驗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產成本較高,企業實現的能力低下,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其設立到解散的過程就是把資本投入后一點點虧損完的過程。當然,法律、文化環境可能都是其影響因素之一。對于類似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我想國家在鼓勵投資者進入的同時應起一定的導向作用,對于接近飽和的市場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資者也應先調查市場情況,減小投資風險。

實習工作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就是作為稅務局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納稅稽查了,稽查主要涉及企業的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對房產稅的清查主要查看企業固定資產與房屋相關的記錄,沒有入賬、企業實際占有的房屋也要征收房產稅,計稅基礎不是減去折舊后的凈值,而是取得時的入賬原價。在湖北利益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我們發現該公司存在實際占用但未入賬的房屋,該房產系不久前受讓,手續未辦完整,指導老師提出了讓其在近期補辦相關手續并完善賬簿的要求。車船使用稅的清查較為簡單,一般只須核實企業實際擁有的車船交通工具與賬面是否一致即可。對于印花稅,主要檢查其賬簿數量以及合同數量。對于企業所得稅,則主要通過查閱收入帳和成本費用帳來確定,據此確定的數額與報表的差額,一般會調整應交所得稅額。對于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個人所得稅則主要通過了解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發放情況來進行清查處理。為了確保賬簿的可靠性,我們也隨機抽取相關的記錄,對與之配對的原始憑證進行檢查,可喜的是并沒有發現錯誤。

通過對多家企業會計工作組織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大大減少了錯誤發生的機率,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由于企業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其稅務稽查工作也更簡單和省事,對已發生的錯誤也可以直接歸責于企業和相關人員,增加了企業納稅的透明度;會計人員和會計崗位配備較為合理,沒有發現違反法律的崗位兼任現象。當然也有一些非法行為的存在,如存在帳外不動產,帳外債權和大額現金交易的現象;另外也有一部分企業經常性拖欠稅款,漠視納稅義務。

通過實習,我對稅務機關工作和企業會計工作有了較深刻的認識。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決定了納稅環境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企業作為納稅人其義務是納稅,稅務機關除了依法履行指責之外,應該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舞弊行為,努力創造一個全社會都能體現公平的納稅環境。企業應依法組織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功能,為企業的發展和決策提供信息基礎。兩者只有實現有效的協調,國家才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企業才有穩定的發展環境。

在市地方稅務局東湖分局這一段時間的實習,既是對我的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的檢驗,也是對我的學習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檢驗,我很高興通過了檢驗。不過我想使我收獲更多的是實習使我終結了一些只有在學校里才有的觀點,對社會、對工作、對競爭、對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認識。在學校里所學的知識是有限的,其中往往有一部分因操作困難而沒有實際的應用或普及面狹窄,一部分已經被新的理論所替代,還有一部分甚至被錯誤的運用,真正能在工作中運用的只有一小部分。知識水平是處理工作的基礎,這以為著我應該不斷地努力學習,以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為將來做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作為一名會計人員,

篇3

市地方稅務局區分局成立于年,系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全局擔負著開發區平方公里范圍內的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月日,到達實習單位的第一天。在稅務局相關人員詳細地介紹了工作內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重點戶的納稅申報情況,辦理企業納稅申報,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以及下達企業檢查進行稅務稽查。

納稅重點戶一般指年稅收額在萬元以上的,對于地稅局來說,所負責的只是地方性稅收的征收,國稅征收由國稅局辦理。我負責檢查的三家重點戶分別是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凡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圖像分公司年的納稅申報情況。檢查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營業稅稅率因行業不同而不同,針對納稅人營業額征收。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針對車船和房屋等固定資產企業占有和使用行為征收。所得稅針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征收。企業一般應在一月終了后下月上旬報送財務報表,申報納稅。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通過檢查年月份華工科技財務報表發現,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和地方教育發展費的計稅基礎與銷售收入相差萬元,這似乎意味著這兩項漏繳稅收合計元。另外其利潤表列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兩者皆為負數直接導致本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

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顯示投資者出入頻繁,也表明資本的活躍。不過較概括的情況是:這種變化是建立在結構穩定之上的,如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產總額變動頻繁,但資本結構卻比較穩定,資產負債率變動幅度極小。

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從工作中接觸的情況看,每天都有納稅人來辦理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也就意味著每天都有新的投資者進入該開發區,同時也有一部分投資者退出。作為會計專業的學生,看到企業提交的填滿了零的利潤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業大多數根本就沒有開始生產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投資目標不明確,盲目介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屬高新技術開發區,平均每天凈增加一個企業,現有多家企業,實踐證明企業孵化模式較為先進。很多企業甚至不明白企業成立之后經營什么,遲遲開不了工。

(二)資金嚴重不足,資金籌措不力。很多新設企業直接將目標定位在為園區內其他企業提品,但由于資金不足,生產受阻,并不能及時提品,違約之事也經常發生,其他企業購買相關產品也只有將目標轉向園區外。

(三)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連年虧損。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國家對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一般為%甚至更低。但企業經營管理者經驗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產成本較高,企業實現的能力低下,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其設立到解散的過程就是把資本投入后一點點虧損完的過程。當然,法律、文化環境可能都是其影響因素之一。對于類似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我想國家在鼓勵投資者進入的同時應起一定的導向作用,對于接近飽和的市場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資者也應先調查市場情況,減小投資風險。

實習工作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就是作為稅務局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納稅稽查了,稽查主要涉及企業的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對房產稅的清查主要查看企業固定資產與房屋相關的記錄,沒有入賬、企業實際占有的房屋也要征收房產稅,計稅基礎不是減去折舊后的凈值,而是取得時的入賬原價。在湖北利益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我們發現該公司存在實際占用但未入賬的房屋,該房產系不久前受讓,手續未辦完整,指導老師提出了讓其在近期補辦相關手續并完善賬簿的要求。車船使用稅的清查較為簡單,一般只須核實企業實際擁有的車船交通工具與賬面是否一致即可。對于印花稅,主要檢查其賬簿數量以及合同數量。對于企業所得稅,則主要通過查閱收入帳和成本費用帳來確定,據此確定的數額與報表的差額,一般會調整應交所得稅額。對于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個人所得稅則主要通過了解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發放情況來進行清查處理。為了確保賬簿的可靠性,我們也隨機抽取相關的記錄,對與之配對的原始憑證進行檢查,可喜的是并沒有發現錯誤。

通過對多家企業會計工作組織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大大減少了錯誤發生的機率,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由于企業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其稅務稽查工作也更簡單和省事,對已發生的錯誤也可以直接歸責于企業和相關人員,增加了企業納稅的透明度;會計人員和會計崗位配備較為合理,沒有發現違反法律的崗位兼任現象。當然也有一些非法行為的存在,如存在帳外不動產,帳外債權和大額現金交易的現象;另外也有一部分企業經常性拖欠稅款,漠視納稅義務。

通過實習,我對稅務機關工作和企業會計工作有了較深刻的認識。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決定了納稅環境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企業作為納稅人其義務是納稅,稅務機關除了依法履行指責之外,應該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舞弊行為,努力創造一個全社會都能體現公平的納稅環境。企業應依法組織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功能,為企業的發展和決策提供信息基礎。兩者只有實現有效的協調,國家才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企業才有穩定的發展環境。

在市地方稅務局分局這一段時間的實習,既是對我的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的檢驗,也是對我的學習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檢驗,我很高興通過了檢驗。不過我想使我收獲更多的是實習使我終結了一些只有在學校里才有的觀點,對社會、對工作、對競爭、對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認識。在學校里所學的知識是有限的,其中往往有一部分因操作困難而沒有實際的應用或普及面狹窄,一部分已經被新的理論所替代,還有一部分甚至被錯誤的運用,真正能在工作中運用的只有一小部分。知識水平是處理工作的基礎,這以為著我應該不斷地努力學習,以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為將來做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作為一名會計人員,首先需要在工作中不斷地積累經驗,虛心向他人求教,提高業務水平;同時需要密切關注會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學習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積累判斷是非的經驗,遵紀守法,誠信做人,做好本職工作;再則需要社會正義感,明確社會賦予會計工作的責任,拒絕輕浮、膚淺、敷衍和舞弊,對國家負責,對企業負責,對投資者負責。

篇4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中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設立的股票交易所、證券自動報價或電子交易系統或市場。

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

第三條代表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代表處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章申請與設立

第五條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三)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或認可;

(四)申請人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健規范,財務狀況良好;

(五)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申請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書;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其他有關文件;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有權進行公證、認證的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的復印件;

(四)交易所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

(五)董事會(理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

(六)最近三年的年報;

(七)代表處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設立的目的、必要性、工作規劃、內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管理制度及辦公場所選址等內容;

(八)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九)申請人就擬任首席代表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聲明,且該聲明經過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

(十)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決定批準的,頒發批準書。

第八條代表處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批準之日起九十日內,憑批準書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稅務登記手續,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工商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明;

(二)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四)首席代表移動電話、電子郵箱。

代表處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的,原批準書自動失效。

第九條代表處的名稱應當按下列順序組成:“境外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名稱”、“境外證券交易所名稱”、“代表處所在城市名稱”和“代表處”。

第十條代表處除首席代表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應當稱“代表”、“副代表”。

第十一條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審批。首席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中國金融法律、法規;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

(三)品行良好,沒有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代表處聘用代表、副代表,自聘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變更與撤銷

第十三條代表處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本辦法第六條(八)至(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變更名稱、變更首席代表的申請材料。決定批準的,換發批準書。

第十六條代表處變更或增減代表、副代表,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代表處只能在所在城市變更辦公場所。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代表處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新辦公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二)新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本條所稱變更辦公場所指原有辦公場所的搬遷、擴大或縮小。

第十八條代表處撤銷,應當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憑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同意撤銷的有關確認文件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代表處注銷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注銷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代表處撤銷后,未了事宜由其交易所承擔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代表處應當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合理數量的工作人員,其中境內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代表處的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居留手續。

第二十一條首席代表不得由其總部或地區總部人員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經營性機構中任職。

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處主持日常工作。離境時間連續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指定專人代行其職。

首席代表在其他機構兼職,或未報告擅自離境超過三十日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換首席代表。

第二十二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合同。

第二十三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第二十四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時,應當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代表處應當在其交易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其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報。

第二十九條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自處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境外證券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處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二)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并購活動;

(三)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變動;

(四)經營嚴重虧損或財務嚴重困難;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監管當局對其采取重大監管措施;

(六)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表處是否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二)代表處是否進行廣告宣傳,是否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三)代表處是否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

(四)代表處申報材料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五)代表處變更事項的手續是否完備;

(六)代表處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七)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代表處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境外證券交易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代表處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五條代表處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代表處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七條代表處進行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參照本辦法辦理。

篇6

報關注冊登記許可

注冊登記許可的條件

申請人申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請人確認自己符合上面所列的九項條件的,則可以準備申請材料,向海關提出許可申請。提交材料包括: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企業章程;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上述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關于報關企業的名稱。海關2005年第18號公告規定:報關企業(名稱中含有“國際貨運”字樣的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但鑒于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范國際貨運企業名稱尚需逐步實施,海關執行時暫放寬為:報關企業(國際貨運企業除外)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報關”字樣。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應當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已經成立,申請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則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一個符合規定的名稱,并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作為申請材料一同提交。

關于《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持有人應當是未在海關注冊報關員的人員。如果申請人申請時《報關員資格證》持有人已經在海關注冊為報關員的,申請將不被海關受理。此時,申請人必須更換為未在海關注冊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或者申請海關注銷其報關員注冊后再向海關提出申請。

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受委托的隸屬海關。申請人應當到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材料。

許可的實施機關是申請人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是否準予申請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的決定由直屬海關作出。

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如需要在注冊登記許可區域以外從事報關服務的,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與設立報關企業一樣,都屬于海關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報關企業向擬注冊登記地海關提出申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報關企業都可以申請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2年;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符合上述條件的報關企業跨關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擬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報關員人數不少于3名;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報關企業認為自己符合上述設立跨關區分支機構條件的,向海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到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材料: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規定》第17條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此處提交《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的要求與報關企業的要求一致。

報關企業申請開具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證明時,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經超過150萬人民幣,超過部分達到規定要求,可作為分支機構設立時的增加資本。例如,報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超過150萬元的部分為50萬元,超過的部分符合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規定,因此,其申請設立一個跨關區分支機構時,不用實際增加50萬元資本,海關就可以為其出具符合已增加資本50萬元的證明。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限制

報關企業獲得許可后,可以在取得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從事報關服務;跨關區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取得許可的,應當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從事報關服務。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期限均為2年。

報關企業獲得海關行政許可后的注冊登記

根據《規定》:申請人獲得許可后,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90日內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報關企業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文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報關企業與所聘報關員簽訂的用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

篇7

第二章申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章管理和規則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規范勞動力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職業介紹,是指運用市場機制為勞動力供求雙方實現相互選擇而提供的中介服務行為。

職業介紹機構是為勞動力供求雙方實現相互選擇而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條例。

境外勞動力到本市就業和本市勞動力出境就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人才交流活動按照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共職業介紹工作。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職業介紹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堅持公平競爭、相互選擇、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尊重用人單位的用人自和勞動者的擇業自,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活動。各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職業介紹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價格、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職業介紹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章申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符合市場就業的統一規劃;

(二)有符合要求的名稱、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有不少于五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和十萬元人民幣的責任保證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業介紹機構責任保證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市和市屬以上組織申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申辦職業介紹機構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應及時審查,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者獲得職業介紹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事業法人登記、稅務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第十一條職業介紹機構需要變更登記事項、歇業或終止職業介紹業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按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歇業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終止職業介紹活動的,必須依法清算,妥善解決遺留問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告注銷并收回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需要注銷事業單位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管理和規則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管理本地區職業介紹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有關勞動就業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實施職業介紹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指導職業培訓,制定職業介紹服務規范和標準;

(四)辦理職業介紹許可證手續;

(五)匯總本地區勞動力供求信息,建立預測預報制度;

(六)定期公布職業介紹機構的信用狀況;

(七)組織、指導職業介紹工作人員參加職業資格鑒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還應負責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有關職業介紹法律、法規;

(二)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三)不得出賣、出租或轉借職業介紹許可證;

(四)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其工作情況,按規定填報統計報表,并接受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經費管理,接受財政、稅務、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職業介紹從業人員應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在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時,應當佩帶職業介紹服務證。

第十五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一)收集、職業供求、職業培訓信息;

(二)開展職業指導與咨詢;

(三)開展求職登記、用人推薦,為勞動力供求雙方如實介紹對方情況,組織指導雙方洽談;

(四)受用人單位委托,招用人員廣告;

(五)受用人單位委托,組織招收人員;

(六)組織境內勞務輸出與輸入;

(七)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求職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等手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六條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以下服務:

(一)向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咨詢;

(二)向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三)收集、崗位空缺信息、職業供求分析信息、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職業介紹許可證、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稅務登記證;

(二)開展的服務項目及服務規范和標準;

(三)監督機關名稱、監督舉報電話;

(四)用工信息的有效期。

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還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為其提供中介服務:

(一)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和招用人員簡章或所持證照、簡章不實;

(二)家庭、個人用工的雇主和求職人員無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或所持證件不實;

(三)用人單位或求職人員的要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廣告和信息應真實可靠,嚴禁虛假廣告和信息。

第二十條職業介紹機構受委托招收人員或者招用人員廣告,必須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開展用人單位空崗調查;

(二)出示能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和招用人員簡章;

(三)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信息或委托其招收人員應提供委托書;

(四)在招用人員報到后三十日內到當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人員收取招聘費用;

(四)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二十三條求職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出示本人身份證、失業證或職工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件;

(二)從事技術工作的應出示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中介服務費由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共同承擔。

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受政府委托提供無償中介服務所需費用,可從就業經費和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介紹職業未成功的,除求職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外,職業介紹機構應當于三日內退還所收費用;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職業介紹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退還所收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其責任保證金中扣除后退還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在服務場所公示相關內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以職業介紹為名,騙取他人錢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職業介紹活動中,虛假廣告欺騙求職人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相關廣告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取求職人員錢物的,責令退還;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管理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處罰決定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施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篇10

根據省政府《關于創建投資項目綠色通道的若干意見》(**政發〔**〕39號)精神,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優化我市投資環境,有效承接國際、國內新一輪資本產業轉移,加快推進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創建投資項目綠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均為綠色通道服務的承辦和聯絡單位,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要求,繼續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投資者從項目洽談直至投產驗收提供全程服務,創造順暢、寬松、便利的投資服務環境。對國家和省沒有規定不得下放的權限一律下放,對國家和省沒有規定不得取消、簡化的事項和環節一律取消、簡化,對可以實現資源共享、合并的審批事項一律整合,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涉及項目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主要目標。通過創建投資項目綠色通道,實行簡政放權、行政提速、減免收費“三同時”,著力解決投資項目存在的辦理環節多、時間長、成本高等問題,形成環節少、效率高、運轉協調、操作規范的工作機制。只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相關規定,以及我市產業導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布局要求和節能環保標準,所有項目均無障礙進入和無障礙實施。

二、降低投資項目準入門檻

(三)實施更加開放的準入政策。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創新投融資機制,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鼓勵、吸引省內外各類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領域。凡是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應向內資開放。無論內資外資,無論國有民營,均可參與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對涉及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統一規劃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項目投資者。凡在我市境內開發投資的項目,各地各部門都必須為投資者提供無差異化的全程服務。

(四)放寬企業登記條件。凡是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項目,工商部門都要予以登記、注冊。大力推進網上登記、網上年檢和網上名稱核準。各級工商部門在辦理投資項目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時,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受理并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核的,辦結時間為2個工作日;領照時間由法定的10個工作日減為5個工作日。對需要辦理前置審批又不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審批,且登記時無法提交前置審批文件、證件的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生產經營籌建登記制,核發經營范圍為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為重大建設項目辦理非工商登記有關手續提供支持。放寬重點投資項目企業集團登記條件,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3000萬元降為1000萬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為至少3家(可以是相對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為3000萬元。重大建設項目中的先進制造業企業、農業產業化企業、科技型企業、現代物流企業、文化企業、旅游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5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1000萬元。對已領營業執照后又需要擴大經營或轉業經營的,工商部門應依法及時予以變更、核準、登記。

(五)加大對外開放力度。通過實施開放先導戰略,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種市場,放開一切能開放的領域、地域和行業。突出招商引資重點,創新招商引資方式,積極承接國際資本和沿海產業轉移。

三、建立健全投資項目全程服務機制

(六)公開辦事指南。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社會作出公開服務承諾,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對審批項目和依據、申請條件、辦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數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的標準及依據、申請書示范文本、投訴、監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實行“陽光運作,政務公開”。

(七)實行首辦責任制、主辦責任制。各有關職能部門不論分工如何,首家受理部門要負責告知辦事程序,屬本部門辦理的,要組織內設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申報材料,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即向投資者發放項目受理通知書;對基本條件具備,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其他條件和材料不能一并申報的,一律先受理,但在下達審查意見、批文、發給證照前必須補齊,以符合法定要求。對不屬本部門辦理的事項,必須在1個工作日之內告知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并轉送相關部門。對于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事項,業務屬哪個部門為主,哪個部門就必須負責協調。對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的,投資者有權向監督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責令相關責任人作出檢查。

(八)減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根據事權劃分分別由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原則上只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上面有要求例外)。申報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只需編制資金申請報告。

(九)提高項目核準效率。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內的投資項目,按照核準權限的規定,企業只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核準的投資項目,只要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財政、銀行等主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審查意見的,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先予以核準。交通、水利、電力、林業、地震、衛生、安全、文物等部門可根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核準辦理時限從受理之日起由法定的20個工作日減為10個工作日,依法應當聽證、委托評估、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十)嚴格執行項目備案制度。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無論規模大小,一律實行備案制。除跨區域、跨流域或投資主體有特殊需要的外,均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實行備案的項目,企業不再編制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簡化為直接填寫《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提出備案申請,并如實提供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等書面證明材料。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備案項目主要從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備案證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海關報關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抬高項目備案門檻,搞變相審批。備案申請實行書面申請和網上申請兩種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備案項目,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對不符合條件的,亦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否決意見書,并列出否決意見的依據,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辦理。

(十一)加快辦理用地審查。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化調整內審程序,簡化環節,報件符合條件受理的,及時實行科室并行審查,相關科室審查通過后不再進行會審,在2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并及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對特殊項目用地上報要特事特辦。按規定應當實施招拍掛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以及實施成片土地開發的,在報批用地手續時,按批次用地報批,只要附具開發建設方案和控制性規劃。

(十二)優先保障用地計劃。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計劃。要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原則,用地計劃向公路、鐵路、機場、輸變電、油氣輸送管道、水電站等國家和省、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急需的社會公益項目、重點外資項目、重點企業技改項目和效益好就業多的招商引資項目傾斜。對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要爭取省國土資源部門在省級預留計劃中優先安排;對列入省政府直接協調督辦的重大項目,省政府已定在全省建設用地指標中專列計劃,不占市、縣指標。對列入市級重大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

(十三)搞好城市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對符合條件,依法辦理規劃等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要相互溝通、相互配合,實現資源共享,加快辦事進程。由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由原每項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由原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十四)積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的不同實行分類管理,對按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不再編制環評大綱,可直接編制報告書,一般項目只需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對區域環評、規劃環評經過批準的、按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環評審批一律從簡;對區域環評、規劃環評未經過批準的項目,按一般建設項目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報批材料齊全、符合報批要求的投資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分別在30、15、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項目環評原則上由審批、核準、備案的同級環保部門審批。需由省環保局和環境保護部審批的重大項目,提前告知項目審批程序,在申報材料齊備的情況下,10個工作日之內向省環境保護部門申報。

(十五)動態調整項目建設規劃。投資者在辦理項目前置審批事項時,如涉及規劃調整的,可結合發展建設規劃中期評價,根據新情況、新變化,政府授權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在符合產業政策、區域布局和行業規劃的前提下調整項目發展規劃,并允許項目開展前期工作。

(十六)落實項目法人招標自。除符合國務院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外,其他項目是否進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生產型企業采購進口設備,除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外,其他進口設備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有關部門要限時辦理《項目確認書》和《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標機構和進口機構。

(十七)加快項目交付使用。市、縣(市)消防部門消防審核審批時限由法定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對重點項目消防審批變總體報審、總體驗收為“分段審核,分段驗收”。市、縣兩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法實施的項目實行隨到隨檢,必要時可先行檢驗檢測,后補辦手續,對符合條件需要進行審批的項目,3個工作日內辦結;屬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局審批事項,受理后24小時分別與總局、省局相關部門聯系,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告知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辦證,只要資料手續完備,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取證。規劃、環保、檔案、衛生監督及按國家、省規定組織驗收的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的要求,及時進行專項驗收和綜合驗收,以保證項目早日投入使用。

四、加強綠色通道平臺建設

(十八)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機制。市、縣開發區享有同級政府審批權,項目審批一般不出園區。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凡是同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可以完成的行政許可及其相關監管事項,同級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獨立完成。積極探索開發區運營體制市場化改革,鼓勵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積極探索“一區多園”發展模式,拓展開發區發展空間。

(十九)認真落實擴權縣(市)相關政策。省政府對擴權縣(市)在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等方面,賦予其與市本級相同的權限。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同步下放不得截留。要按照“能放則放”的原則,賦予縣(市)更大的發展自和決策權,促進項目入駐。

五、提升綠色通道服務質量

(二十)整合審批環節。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土地預審過程中,如涉及土地利用規劃調整、臨時用地復墾、地質災害、礦產壓覆、土地出讓金評估等方案審查和備案的,應盡量整合,原則上實行聯審聯評、分別辦理;市、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環評審查、審批時,如涉及區域、行業、規劃環評等評審事項的,應盡量實行聯審聯辦;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評審時,對項目核準涉及交通、水利、電力、林業、城建、地震、文物等行政許可或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通知其參加,并限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相關部門對項目報告、資料有關內容如無原則分歧,要實現審查結果信息共享,不再單獨組織項目評審。

(二十一)加強審批部門相互配合。省、市級審批管理權限下放后,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市、縣之間要加強溝通、會商會辦、協調一致。對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應在當地政府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實行一個窗口、一站式、一條龍的服務,項目前置審批事項應實行同級審批,避免重復、多頭、交叉、無人審批,形成新的“卡殼”。市直各有關職能部門都必須為項目提供順暢、便利的服務。對于互為條件、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審查審批的,各有關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同一時間內及時對所申請審批事項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承諾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有些審批環節需要較長時間的,主辦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時限內應提高效率,保證同步審批。

(二十二)積極為投資項目提供服務性審批、核準。對需要轉報省、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有關職能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擬文轉報,并提供跟蹤服務。權限下放后,對某些項目為有利于爭取國家投資和列入國家專項規劃,以及金融機構貸款、設備進出口免、退稅等,按照項目法人要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提供服務性審批、核準。

(二十三)加大重點在建項目協調服務力度。按照屬地管理和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重點建設項目省、市、縣三級協調服務機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省、市重點在建項目,要逐一明確協調服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督促、指導、幫助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突出問題,確保重點在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建立重點項目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重點辦牽頭,市國土資源、環保、電力、通信、廣電、交通、林業、城建、金融等部門明確專人參加,對項目所在地政府和協調服務責任單位報告反映的重大問題,在24小時內摸清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協調解決意見,并抓緊督辦落實。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的各類檢查、評比、各種名目收費等,實行事前申報備案制,未經市重點辦同意的,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實施檢查、收費,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有權拒絕。

(二十四)創造良好的項目施工環境。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安、工商部門要依法維護項目投資者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工程建設過程中生產原材料供應的欺行霸市、強賣行為。任何單位和領導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幫人介紹工程和原材料供應。

(二十五)提供便捷式稅務服務。對引進投資項目新辦企業,辦理涉稅事宜,實行“一站式”服務。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資料不齊全的,可先辦證,后補齊資料。在開業初期或試營業期,稅務部門主動提供稅收輔導,由企業自行申報辦理涉稅事宜,不進行稅務檢查。

六、規范投資項目收費行為

(二十六)清理、規范收費項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于沒有合法依據的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對于規定收費的項目,要將收費的名目、標準和依據向社會公開;對于收費有彈性的項目,原則上執行下限標準。外來投資者的收費標準按《**市區鼓勵外來投資的若干規定》(黃政發〔2007〕28號)文件執行。電力、電信、廣電和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三電”遷改、地面附著物拆遷的,應分別研究制定合理補償標準,按規定報批。

(二十七)防止變相收費。各級審批部門要堅持市場化取向,實行資質資格管理,要與為項目審批提供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事業單位實質性脫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林業、建設、規劃、環保、電力、消防等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項目投資者指定咨詢、設計、測量、勘察、監理、評估、招標、施工服務機構和購買指定設備、產品。

七、創建投資項目綠色通道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輿論宣傳和輿論監督。創建投資項目綠色通道,離不開強有力的新聞宣傳。要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創建綠色通道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模范人物。要定期公布綠色通道進展情況,做到公開透明,有效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電視臺、報紙、電臺、政府網站都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綠色通道的宣傳和報道,堅持正面報道為主,定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二十九)強化投資者自我約束責任。投資者必須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實質性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所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的要求,并依法依規配合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