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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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制作要點與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基本相同。注意是:(1)請求事項是認定公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清楚被申請認定人僅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仍可以辯認或控制其行為。
二、格式:
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診斷證明或鑒定書。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申請人:A,男,××歲,×族,××省××市人,××市××公司職員,現(xiàn)住××市××區(qū)××街××號。
被申請人:B(A之父),男,××歲,×族,××省××市人,現(xiàn)住××市××區(qū)××街××號。
篇2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jié)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必須受理;對下列,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內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狀或者口頭,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節(jié)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jù)。
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三節(jié)開庭審理
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jù)。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fā)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四節(jié)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五節(jié)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jù);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guī)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jié)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qū)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ji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jù)。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jù)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jù)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jù)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jiān)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jié)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jù)。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fā)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xiàn),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十六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條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
第一百九十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jù),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條按照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jù)持有人,因票據(jù)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jù)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guī)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fā)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jù)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fā)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條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jù)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章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企業(yè)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丝梢韵蛉嗣穹ㄔ荷暾埿鎮(zhèn)鶆杖似飘a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第二百條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fā)出公告。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xié)議。
第二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織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清算組織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企業(yè)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xié)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條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5盅何锘蛘咂渌麚N锏膬r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shù)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還債的財產。
第二百零四條破產財產優(yōu)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條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yè)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篇3
1、家庭經濟困難;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
申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jiān)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申請金額:
篇4
低保是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深圳低保申請條件及材料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低保救助申請書”查看!
深圳低保申請條件本市戶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和生活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戶籍人員
符合下列規(guī)定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無法單獨立戶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二、本市戶籍家庭
(一)全部由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這類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但是,下列人員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jiān)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3.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4.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人員。
(二)由本市戶籍居民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組成的家庭。
與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共同連續(xù)居住滿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注: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已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區(qū)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深圳低保申請材料(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的有效收入證明;沒有收入的,應當提供失業(yè)證、學生在讀證明、殘疾人證或者街道勞動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工作證明;
(四)家庭財產(收入)申報說明及承諾書。
深圳低保申請方式可通過以家庭為單位和以個人名義兩種方式申請
(一)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以下稱“申請人”)向任一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3.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經濟狀況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以個人名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關組織或個人代為提出書面申請:
1、申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2、申請人有困難無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請,委托申請應當履行相應委托手續(xù)。
深圳低保待遇標準一、發(fā)放標準
民政部門按照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與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或者分檔發(fā)放方式,確定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二、生活扶助金
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員的可領取生活扶助金:
1.未成年人;
2.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全日制教育學生;
4.一、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5.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注:生活扶助金按月發(fā)放,額度為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規(guī)定的人員只能領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三、發(fā)放時間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統(tǒng)稱“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從區(qū)民政部門批準或者調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fā)放。
民政部門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在每月二十日前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賬戶或者其他賬戶。
低保申請書范本___社區(qū)居民委員會:
我是___社區(qū)居民,叫_,現(xiàn)年_歲,是原___食品廠的下崗工人,和丈夫離異后由于沒有經濟能力一直和女兒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邁體弱多病,母親患有嚴重的關節(jié)風濕和嚴重心臟病,加上年歲已高不能操勞,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維持正常的生活開支,便無力承擔昂貴的醫(yī)藥費用。
現(xiàn)在生活舉步艱難,我本人由于無固定職業(yè),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現(xiàn)在又要撫養(yǎng)女兒上大學,由于女兒自小就成績優(yōu)異,是個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現(xiàn)在就讀于___經濟學院,不忍讓她荒廢學業(yè),但由于離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個人撫養(yǎng)女兒沒有任何積蓄,每當開學大筆的學費、生活費、日常生活開支的更是借告無門,欲哭無淚……生活的重壓讓我喘不過氣來,現(xiàn)在仍然居無定所高額的房價讓對我們來說是一個不能實現(xiàn)的夢……
當我聽說還可以向社區(qū)申請低保,我非常高興,本來已萬般無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級領導能夠伸出援助之手,幫助我一把!讓女兒完成學業(yè),讓她能夠實現(xiàn)自己的夢想更好的回報社會回報那些關心幫助我們的熱心人。
為此,申請城鎮(zhèn)低保待遇,以解決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難,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篇5
「關鍵詞教育合同、當事人、合意、締約過失責任
教育合同,是教育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xiàn)教育目的所達成的,一方實施教育教學行為、另一方親自或派員接受教育的協(xié)議。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數(shù)量及質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現(xiàn)蓬勃發(fā)展的態(tài)勢,但我國學者對該合同的研究卻很少。由于《合同法》對教育合同沒有作出規(guī)定,教育合同性質上屬于無名合同,當事人對其訂立存在諸多疑問。基于此,筆者試對教育合同訂立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研討,以期對我國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教育合同當事人的厘定
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教育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注:關于教育合同的性質,學術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說”,由于此點與本文主旨無關,筆者此處不擬多言,另撰專文對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須具備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當事人、合意。(注:關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其中“二要件說”分為:“締約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趙旭東:《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1期)、“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筆者以為,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都參與締約,當事人的人代訂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須以當事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無論訂立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當事人,所以以“當事人”為成立要件較“締約人”更妥帖。至于當事人是否須有相應行為能力,筆者以為其屬合同效力問題,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討論之內。“三要件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當事人”、“合意”外的第三個要件上。關于這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其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頁);也有學者認為是“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修訂版),第124頁);還有學者以“契約之內容,應適于發(fā)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為要件(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筆者以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為本質,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而“要約”即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含締約的目的,否則不屬于要約,例如開玩笑就不是要約。由于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而標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因此內容或標的“確定”已經被涵蓋與“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標的是否“可能”、“適法”應屬于合同效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論述之。綜上而言,筆者傾向于“二要件說”之“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特殊要件。
一般情況下,教育合同的締約人即是雙方當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雙方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以及雙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聯(lián)營合同、合伙合同為典型代表,當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們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則發(fā)生于利益對立的雙方主體之間,教育合同即屬此類。因此這里將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確為“雙方當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參與合同締約、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單位才是合同締約人以及當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受教育者為未成年人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其訂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者委派單位有時也會委托人代訂合同(現(xiàn)實生活中常見的“委托招生”即為適例),但這些參與締約的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關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訂立合同,他們自己能否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他們直接訂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問題實質上已轉化為,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問題,也就是《合同法》第9條的合理性問題。依據(jù)該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注: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該條規(guī)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問題。)不符合該規(guī)定的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筆者以為,該條文將合同的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混為了一談,因為合同成立只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應當認為,任何民事主體都有權訂立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其訂立合同的權利,只是影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據(jù)《合同法》第47條(注:《合同法》第47條僅規(guī)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實際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訂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會受影響。),缺乏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有權訂立合同,只不過該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一章規(guī)定第9條,破壞了自身的邏輯,實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訂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樣道理,沒有權、超越權限或權終止后,行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委派單位的名義訂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備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個問題是,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現(xiàn)實生活中通稱為“家長”)在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合同中所處的地位如何?我國臺北市家長協(xié)會認為家長既是學生的法定人,也是學校教育的合伙人。該協(xié)會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臺灣立法會予以通過的《學生家長參與教育法》(草案)中規(guī)定,家長參與教育得行使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及監(jiān)督權等七種權利。(注:pat.org.tw/shop/parrentlaw-0.htm.網頁制作:臺北市家長協(xié)會。)筆者以為,該協(xié)會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維護學生的受教育權。但是將家長定位為“學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觀點卻有失偏頗。家長是家庭教育的主體,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中,家長只能作為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人,其訂立合同甚至其參與訴訟。至于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等七項權利是家長基于監(jiān)護人身份自然取得的,應當認為它們是監(jiān)護權在教育領域的派生權利。
還有一個問題是,廠辦子弟學校、廠辦職業(yè)培訓中心等大中型企業(yè)興辦的內部教育機構可否直接參與教育合同的訂立,并進一步成為教育合同的當事人?這里首先要明確廠辦子弟學校等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計劃體制遺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yè)經營機制已經遭到嚴峻的挑戰(zhàn),為擺脫企業(yè)辦社會的包袱,少數(shù)企業(yè)已經實施大刀闊斧的改革,將所屬教育、醫(yī)療、后勤等服務單位從企業(yè)中完全剝離了出去,使其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這時,廠辦教育機構不再是企業(yè)內的職能部門,具有了獨立的法人地位,當然可以成為教育合同的訂立者,同時也是合同的當事人。雖然企業(yè)完全擺脫“辦社會”的包袱是最終趨勢,然而就現(xiàn)實情況來看,徹底剝離的難度仍很大。絕大多數(shù)企業(yè)采取了一種過渡性的改革辦法,即將廠辦的子弟學校、培訓中心等單位,從從事生產的“主業(yè)公司”分離,組成為企業(yè)內的二級實體。這些實體擁有辦學自主權和職責范圍內人、財、物的自主權,其主要為本企業(yè)服務,同時以自己的優(yōu)勢面向社會服務。應當認為,這些廠辦教育機構已經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他們可以參與合同的訂立,并成為教育合同的當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脫離企業(yè),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當與受教育者發(fā)生糾紛需要賠償而“校產”又不足以承擔時,企業(yè)須以企業(yè)財產承擔剩余部分。
二、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這一點在許多國家的債法中均有體現(xiàn)。當教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教育內容、學費數(shù)額等主要條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對于次要條款,如教學手段、課程安排等,未達成協(xié)議對合同的成立不產生影響。(注:凡當事人一方要求雙方必須達成協(xié)議的條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質不屬于合同主要條款,則這樣的“次要條款”也成為主要條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對而言。)因為實踐中,當事人常常相距遙遠,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單位屬于教育信息相對匱乏一方,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個細節(jié)進行深入?yún)f(xié)商,若要求就所有條款均達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話,必將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和教育目的的實現(xiàn)。此外,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實與否,屬于合同效力問題,不妨礙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個靜態(tài)結果,它的實現(xiàn)須經歷要約和承諾階段。教育合同的要約、承諾比一般的勞務合同更加復雜,涉及的問題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務是一種特殊服務。盡管教育機構與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單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資源掌握在教育機構手中,所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現(xiàn)在教育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不容協(xié)商上。其次,由于教育體制的原因,我國公辦教育機構與民辦教育機構仍然存在諸多差別。公辦教育機構受教育行政部門“調控”過多,而民辦教育機構不論在招生,還是教學方面都“自由”得多,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也使公辦教育合同和民辦教育合同的訂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種類多種多樣,如學歷教育合同與非學歷教育合同、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與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國內教育合同與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們的訂立過程也呈現(xiàn)出各自不同的特點。本文無法窮盡分析教育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所有問題,下面僅就一些常見問題進行淺薄的探討。
1.招生簡章、招生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當依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若簡章或廣告只是簡單介紹了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教學特色等大致情況,對于專業(yè)設置、學費數(shù)額、學制期限等具體內容并未涉及,則顯然屬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即要約邀請。但是,如果簡章、廣告的內容具體而確定,則又另當別論。實踐中,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領域內的競爭日益激烈起來(尤其是民辦教育領域)。許多教育機構如幼兒園、各類培訓機構、民辦高校等,常在簡章、廣告中將入學資格、教育內容、學費數(shù)額等情況明確規(guī)定,通過宣揚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務“質優(yōu)價廉”達到吸引他人前來締約的目的。但是,這樣的簡章或廣告是否就是教育機構發(fā)出的要約呢?答案仍然是不確定的。根據(jù)《合同法》第14、15條之規(guī)定,除非該簡章、廣告“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具有明顯的締約意圖,否則就不是要約。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機構與相對人之間總是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關系,即便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或廣告內容十分具體明確,但其總是希望保留合同訂立與否的決定權,途徑是對受教育者的入學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例如對入學者的身體進行檢查,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教育機構就不與之締約;特殊專業(yè)或方向領域可能還有更嚴苛的要求,例如軍校還要求學生的視力達到相當標準。也就是說,教育機構一般不會在招生簡章或廣告中寫上表明受相對人承諾約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簡章或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
當然,實踐中也存在符合要約條件的招生簡章或廣告,這類教育服務通常對受教育者的入學條件無特別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單位一方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門檻較低的教育機構在網上的內容確定的“招生廣告”,通常具有明確的締約意圖,相對人只需填好個人資料,再鍵擊“報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網上報名時,網絡會自動回復“您已被錄取”之類的信息。應當認為這種網上自動確認的文句并非人們通常理解的教育機構的承諾,它只是起著保障數(shù)據(jù)電訊的正常收發(fā)、確認收到信息的作用。)當然,若當事人要求再簽訂確認書,則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
2.教育機構向受教育者一方發(fā)出同意其入學的函件如入學通知書、錄取通知書、留學邀請函等,是要約還是承諾?
入學通知書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現(xiàn)實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學中介機構。)以口頭直接申請、填報錄取志愿書或留學申請書等方式向教育機構表達要求入學的意愿后,教育機構經初步審查(如審查其入學考試的分數(shù)、體檢合格證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復。要考察這三類函件的性質,必須首先求證受教育者申請入學的意思表示的性質。應當認為,一般情況下,受教育者申請入學的意思表示應屬要約邀請。原因在于,受教育者為教育信息相對匱乏一方,其入學申請的內容通常無法具體、確定,而且實踐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請中表明一經教育機構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旨,因為他可能同時向多個教育機構發(fā)出了申請,當多個教育機構均作出正面回應時,受教育者尚有選擇入學的權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個教育機構發(fā)出申請,當收到教育機構的通知書或邀請函時,他可以不去報到,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學申請通常為要約邀請,教育機構所發(fā)函件的性質一般為要約。例外情況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個教育機構發(fā)出內容具體的入學申請,(注:人們一般以為,受教育者只有明確申請進入某特定專業(yè)學習,才算“內容具體確定”,現(xiàn)實生活中同時填報幾個專業(yè)甚至還同意“服從分配”的入學申請,屬于要約邀請。筆者以為,在申請中留有部分內容空白或者以選擇方式,交由教育機構確定,并不影響其要約的性質。參見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頁。)且在申請中表明了明確的締約意圖,此時可認為該申請是要約,教育機構的回復函件是承諾。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機構的回復必須與入學申請內容一致,若其回復函件改變了申請人申請的專業(yè)方向等實質性內容,應認為是一項新的要約。
3.教育機構發(fā)現(xiàn)其錯發(fā)了入學通知書、錄取通知書或留學邀請函,如發(fā)給了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本應錄入A專業(yè)方向卻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時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銷?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承接上一個問題而來。前面已經闡明,多數(shù)情況下這三類函件屬于要約,只有當受教育者的入學申請符合要約的有效要件時,他們才可能是承諾。由此,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教育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可否撤回或撤銷的問題。當這些函件為要約時,依《合同法》第17、18條的規(guī)定,一般應當允許教育機構撤回或撤銷之。我國采用的是要約到達生效主義,(注: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要約發(fā)信生效主義,因此這些國家的教育機構向中國學生發(fā)出的留學邀請函為要約時,不存在撤回的問題。其一旦發(fā)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銷。)教育機構的撤回通知必須先于或與函件同時到達受教育者。要約函件到達生效后,教育機構只能對其為撤銷的意思表示,但該撤銷通知須在受教育者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實生活中,教育機構發(fā)出的通知書或邀請函并不表明承諾期限,只是規(guī)定入學時間或報到時間,因此,該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情形,教育機構可以撤銷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會以通知的方式進行承諾,而是在規(guī)定的報到時間直接持函件前往報到,所以教育機構撤銷函件的通知應在受教育者報到之前到達受教育者。當然,若要約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的其他不可撤銷情形,則教育機構不得撤銷之。
當教育機構的回復函件為承諾時,根據(jù)《合同法》第26、27條之規(guī)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應認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對承諾生效采取發(fā)信主義原則,承諾一經發(fā)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諾的撤銷。)但因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諾的函件不存在撤銷的問題,這就迫使教育機構在發(fā)函時須盡相當?shù)淖⒁夂统謱徤鞯膽B(tài)度。
4.在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處于什么地位?
篇6
具體說來,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人除表示希望訂立合同的愿望和決心外;還必須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便對方考慮愿否接受,這種訂約提議即為要約。當事人另一方對對方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即為承諾。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亦是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寫保險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請收,保險人經過審核后認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險費后簽發(fā)保險單,合同乃告成立。
要約與承諾都是一種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就要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的三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主義公共利益,予以貫徹執(zhí)行。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要根據(jù)《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條例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對人身保險尤為重要的一條,要求意思表示真實,只有意思表示真實,方能發(fā)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對作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險合同,特別要強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投保人不真實告知導致保險人的錯誤判斷而作出的承諾,保險人可以撤銷由于被欺詐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對自己的約束。在這里,人身保險雖無正式法規(guī)規(guī)定,但可參照《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對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據(jù)此,投保人在要約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須履行告知義務的人一般規(guī)定為投保人,但是就人壽保險而言,對于保險標的物(即被保險人)的情況,最為了解的莫過于被保險人本人,因此,被保險人亦應負告知義務。至于何種內容必須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項”或“重大事項”作為應行告知之事項,因此告知范圍并非無限的,有時采用“書面詢問”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經就投保申請書或體格檢查書所記載的詢問事項據(jù)實告知,即作為已履行告知義務了。告知與陷瞞可說是事物的兩個方面,告知是積極的,而隱瞞卻是消極的,投保人于要約時,必須采取積極的行為,以免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
篇7
(1)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之申請
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xié)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jù)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之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之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篇8
協(xié)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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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議離婚
協(xié)議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協(xié)議簽訂后,能否反悔
(1) 申請
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xié)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jù)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篇9
關鍵詞 小額貸款 理財服務
一、引言
小額貸款(Micro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其主要的服務對象為廣大工商個體戶、小作坊、小業(yè)主。貸款的金額一般為2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額貸款作為完善信貸金融體系、增強金融市場功能的有益補充,成為了解決中小微型企業(yè)融資難題、幫扶個人創(chuàng)業(yè)帶動就業(yè)、促進經濟發(fā)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渠道,正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本文就小額貸款、小額貸款利率、小額貸款方式、發(fā)展分析等,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二、小額貸款
個人要辦理銀行小額貸款,一是符合銀行的基本規(guī)定,二是要按銀行貸款流程辦。
(一)基本規(guī)定
1.貸款對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貸款額度:借款人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或具有一定信用資格后,銀行核定借款人相應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質押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信用額度和保證額度根據(jù)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確定。
3.貸款期限: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質押額度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超過質押權利到期日,最長不超過5年;信用額度和保證額度的有效期為2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借款人同時申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中兩種以上額度的,建設銀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額度核定借款人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額度有效期。額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許繼續(xù)支用剩余額度。
4.貸款利率:按照建設銀行的貸款利率規(guī)定執(zhí)行;
5.擔保方式:以建設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或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當?shù)爻W艨诨蛴行Ь恿羯矸莸淖C明材料
(3)借款人貸款償還能力證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借款人納稅單、保險單。
(4)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5)借款人獲得保證額度所需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6)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7)社會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的評估報告
(8)建設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二)辦理流程
1)受理。經辦人員向客戶介紹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申請條件、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辦理程序、違約處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擔的各項費用等情況,對借款人的借款條件、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2)調查。調查人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對客戶提交材料的內容真實性進行調查,評價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
3)審批。由有權審批人根據(jù)客戶的信用等級、抵押情況、質押情況和保證情況,最終審批確定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和額度有效期。
4)發(fā)放。在落實了放款條件后。客戶根據(jù)用款需求,隨時向銀行申請支用額度。
5)貸后管理。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質)押物價值變化及性能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檢查結果要有書面記錄,并歸檔保存。實行保證或信用方式的應對保證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償能力進行監(jiān)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提供協(xié)助。
6)貸款回收。貸款行根據(jù)借貸雙方在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日期,從約定的還款賬戶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貸款行營業(yè)網點償還貸款。
三、小額貸款利率
一定期限內利息與貸款資金總額的比率,是貸款價格的表達形式。即:利率=利息額/貸款本金;利率分為日利率、月利率、年度利率。
(1)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是金融市場上具有普遍參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資產價格均可根據(jù)這一基準利率水平來確定。基準利率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融資者衡量融資成本,投資者計算投資收益,以及管理層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客觀上都要求有一個普遍公認的基準利率水平作參考。
(2)三原則性。三原則性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yè)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
1)貸款安全是商業(yè)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tài)下迅速變現(xiàn)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xù)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fā)放長期貸款,利率高于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
四、小額貸款方式
小額貸款方式主要有:教育助學貸款、個人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汽車貸款等。
(一)教育助學貸款
教育助學貸款是向個人客戶發(fā)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就讀國內小學、中學、大學或已批準在境外就讀中學、大學及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所需學雜費用的人民幣消費貸款。
(1)特點:貸款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借款主體多樣,滿足學生家長培養(yǎng)、教育孩子的資金需求。
1)款期限長:最長期限可達 10 年。
2)還款期限靈活:首期還款可選擇從貸款支用的次季(月)起償還,或從受教育期結束、有經濟收入開始償還,充分考慮客戶實際需求。
3)借款主體多樣:年滿 18 周歲的受教育者可由本人申請,或由其直系親屬、監(jiān)護人申請。
(2)適用對象:借款人應有當?shù)爻W艨诨蛴行Ь恿羯矸荩泄潭ǖ淖≈罚隄M 18 周歲的受教育者可由本人申請或由其直系親屬、監(jiān)護人申請;未年滿 18 周歲的須由其直系親屬、監(jiān)護人申請,申請人應信譽良好,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直系親屬、監(jiān)護人申請的,須有正當?shù)穆殬I(yè)和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
(3)貸款額度和期限:放貸額度(1萬-100萬) 放貸地區(qū)(全國) 期限(1-10年)
(4)貸款利率:月利率0.8%
(5)申請材料:個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復印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就讀境外學校的須出示受教育人的護照或通行證復印件。
(二)個人貸款
個人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個人經營用途的人民幣貸款。
(1)特點:針對性強,還款方式靈活。
1)針對性強:為個人戶量身定做,多方面滿足個人生產、經營等資金需求。
2)還款方式靈活:實行最高貸款余額管理,可選擇不同的方式還款。
(2)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穩(wěn)定的合法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3)貸款額度和期限:放貸額度(1萬-100萬) 放貸地區(qū)(全國) 期限(1-10年)
(4)貸款利率:月利率0.8%
(5)申請材料:本人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工作證明或者收入證明。
(三)個體工商戶貸款
個體工商戶貸款是指本網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個體工商戶經營用途的人民幣貸款。
(1)特點:針對性強,還款方式靈活。
1)針對性強:為個體工商戶量身定做,多方面滿足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等資金需求。
2)還款方式靈活:實行最高貸款余額管理,可選擇不同的方式還款。
(3)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并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有固定經營場所的自然人。
(4)貸款額度和期限:放貸額度(1萬-100萬)放貸地區(qū)(全國)期限(1-10年)。
(5)貸款利率:月利率0.8%
(6)申請材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明, 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復印件。
(四)個人綜合消費貸款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是指本公司向個人發(fā)放的不限定具體消費用途的人民幣貸款。貸款起貸金額 10000 元。
(1)貸款特點:用款靈活期限較長,用途廣泛。
1)用款靈活:在合同約定期限和額度內,隨借隨還,即用即支,不再需要逐筆審批。
2)期限較長: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0年。
3)用途廣泛:可滿足借款人在旅游、裝修、健美、購買消費用品等多種消費資金需求。
(2)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shù)爻擎?zhèn)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能提供有效擔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居民。
(3)幣種和期限:貸款幣種為人民幣。貸款期限可達10年。
(4)貸款利率:月利率0.8%
(5)申請材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址證明;職業(yè)和收入證明等復印件。
(五)個人汽車貸款
個人汽車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一手汽車(含自用車、商用車,二手車)的貸款。其中自用車是指借款人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
(1)特點:有利于提高借款人的生活品質。
(2)提升生活品質:有利于減輕借款人近期消費資金壓力,提升借款人生活品質。
(3)適用對象:具有,有效身份證、固定住址、穩(wěn)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4)貸款額度和期限:放貸額度(1萬-100萬) 放貸地區(qū)(全國) 期限(1-10年)
(5)貸款利率:月利率0.8%
(6)申請材料:貸款申請書、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有關收入證明的復印件,以及銀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發(fā)展分析
小額貸款作為金融服務業(yè)務,應嚴格與義務扶貧區(qū)分開來,所針對的服務對象也應是有一定還貸能力,即有持續(xù)收入能力的群體,以確保小額貸款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1)促進市場化。在完善小額信貸制度及金融體系的同時逐步放寬政策,鼓勵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參與進來,擴寬資金來源渠道,推動城鎮(zhèn)和農村金融體系完善與可持續(xù)發(fā)展。
(2)創(chuàng)新抵押方式。基于國情及民眾現(xiàn)狀進行創(chuàng)新,尋找出適合民眾的新的抵押方式,例如,有形(私有)財產(房屋、土地、汽車(船)等)和無形(私有)財產(知識產權、專利)等抵押。
(3)推廣小額貸款。應針對不同地區(qū)民眾的需求推廣小額信貸業(yè)務、擴大貸款使用范圍,使城鎮(zhèn)和農村金融真正全面覆蓋所有地區(qū),面向全體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
(4)提高服務水平。通過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業(yè)務實施制度改革,以及提供在崗職業(yè)培訓和就業(yè)培訓等措施,切實提高貸款服務質量、簡化貸款辦理手續(xù)。
六、結束語
雖然我國小額貸款行業(yè)還依然存在種種問題,但隨著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體制保障的逐步健全,專業(yè)信貸機構和服務的涌現(xiàn),小額貸款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必將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資料:
[1]宏觀經濟下滑明顯小貸市場利率下降.資金項目網.2012.08.15.
[2]石俊志.小額信貸發(fā)展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07(2).
篇10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現(xiàn)住地址:
貸款人:X銀行X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貨單位)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貸款人申請借款。根據(jù)《銀行個人消費貸款試行辦法》,貸款人經審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貸款,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zhí)行。
貸款金額及支付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二、貸款支付的先決條件:借款人辦妥貸款擔保手續(xù)。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貸款人,在辦妥全部貸未手續(xù)之日起的5個營業(yè)日內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shù)以借款人購買耐用消費品名義劃入商品銷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借款用途
四、借款專項用于《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編號為_______________ )所載購買公司所售耐用消費品。
貸款期限
五、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自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 月_________ 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憑證載明的日期為準。
貸款利率
六、本合同貸款月利率現(xiàn)為______ ‰。本合同約定利率執(zhí)行期為一年,期滿后貸款人根據(jù)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和當時的利率水平確定下一年的利率。
貸款償還
七、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取掃月等額還款方式,分 期9月)歸還,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貸款發(fā)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從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貸款發(fā)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銀行本貸款發(fā)放行還款,直至所有貸款本息、費用清償為止。
八、現(xiàn)每月還款本息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_________ 元_________ 角________ 分。本合同約定每月還款本息額執(zhí)行期為一年,期滿后根據(jù)貸款剩余本金、貸款剩余期限和當時的利率水平確定下一年的每月還款本息額。
提前還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
(一)借款人提前歸還未到期貸款本金的,應至少提前三個銀行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該書面通知送達貸款人處即為不可撤消。貸款人在該月X日至該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前還款手續(xù)。
(二)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積欠本金,利隨本清。貸款人不計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還或減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貸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幾項發(fā)生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責任條款。
(二)借款人發(fā)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擔保人發(fā)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合并、重組、解散、破產等影響借款人、擔保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之情況。
(三)借款人或擔保人涉入訴訟、監(jiān)管等由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宣布的對其財產的沒收及其處分權的限制,或存在該種情況發(fā)生的可能的威脅。
(四)借款人與耐用消費品銷售單位發(fā)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況。
合同公證
十一、貸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后,貸款人認為必要時,在貸款人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證,如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且累計三個月未能按期如數(shù)還款的,貸款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執(zhí)行,于此情況下不再適用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
十二、同時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和本貸款的公證費用由貸款人負擔。
十三、單獨辦理本貸款的公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違約責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對其欠款加收每日萬之 的逾期罰息。
十五、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并且擔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償還欠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終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或依法處分抵押(質)物。
十六、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資料不實或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將抵押(質)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轉讓、交換、贈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質)物的,均屬違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質)物,并有權向借款人或擔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十七、與耐用消費品銷售單位因質量原因發(fā)生糾紛時,不得以此為理由不歸還貸款本息。
合同糾紛的處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爭議,雙方先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應向貸款人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訟。
附則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揚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訂立書面的協(xié)議方為有效。
二十、本合同經貸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借款人簽名并加蓋私章后與貸款擔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時終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合同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一)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
(二)借、還款憑證;
(三)《個人消費貸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貸款質押合同》、《個人消費貸款保證合同》;
(四)抵(質)押財產清單。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雙方及抵(質)押登記機關、擔保人、公證機關各執(zhí)一份,副本按需確定。
借款人: 貸款人:
(私章)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