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重建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3 18:51: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危房重建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危房重建申請書

篇1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拆遷申請書,歡迎閱讀!

拆遷申請書1我叫__,是張家港市金港鎮德積新套村居民。本人靠務農勉強維持生計,上有年邁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顧,還有一個女兒在念大學。因常年為父母看病買藥,經濟狀況每況愈下,舉步維艱。本人所住房屋已建近三十年,年久失修,幾成危房。本人實在無力再次修建,特向政府申請舊房拆遷。

不勝感謝之至。

申請人:___

20__年2月26日

拆遷申請書2申請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因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且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進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

事實和理由:

為了拓寬____大街,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經____市市政委員會等部門的批準,并經市房管局批準,申請人為該公司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該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號在內的房屋。被申請人在____胡同______號承租他人房屋三間,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____開發公司為其安置____小區______號樓______號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請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遷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遷裁決,裁決由拆遷人為被申請人安置____小區______號、______號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遠遠超過了被申請人原來的居住面積,并限被申請人在三日內搬家騰地,但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現被申請人所居住的房屋嚴重妨礙了市政工程的建設。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限令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如被申請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的,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

此致

__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__區房地產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遷申請書3三里街拆遷指揮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糧站職工吳志群,現齡57歲,拆遷序號A12。夫妻下崗失業多年,沒有固定收入,家庭經濟較困難,這次拆遷更是雪上加霜,為此特申請拆遷指揮部給予一定補助,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年_月_日

拆遷申請書4珙縣房地產管理局:我單位為房地產二級房地產開發公司

所住:宜賓市長寧縣銅古鄉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縣人大代表。

我單位因需要拆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發給申請人的拆遷許可證。

事實理由:

申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珙縣安寧街一帶進行危房改造建設,需要拆遷該地區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據我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已經依法制定了拆遷該地區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機劃和拆遷方案,并已經準備了拆遷安置和補償用房。現依法提出拆遷申請,請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所提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依法發給申請人房屋拆遷許可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宜賓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附:1、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的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

5、拆遷方案

6、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申請書5領導:

你們好!

我是__縣__鎮__村_組村民__,男(女),現年__歲,身份證號碼。家有_口人,住房_間,我和老伴年老體弱,兒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傷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又要供兩個孩子上學,致使家庭經濟十分困難。_間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勢低洼,雨季院內、屋內積水嚴重,根本無法居住,現在在外邊搭建一臨時塑料棚內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資金緊缺,經濟貧困,遲遲不能動工。因此特向上級政府部門申請農村貧困蓋房補助,懇請上級領導批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拆遷申請書6申請人:___,男,59歲,住址:___

申請事由:

請求政府給予拆遷安置補償待遇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為__鎮,__年,申請人全家四代共七人遷入__市廬陽區大楊鎮大楊村居祝同年購買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簽訂了購買協議。協議約定,申請人以4000元的價格購買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鄭志才等人均在協議上簽字確認。隨后,申請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礎上修建了房屋八間,共計前后四間,占地面積為252平方米。

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遷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__年以來,一直長期持續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區均無任何住處或宅基地,符合無房戶的相關標準。同時,目前申請人尚有八十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兒子在2000年響應國家號召,前往部隊服役并榮立集體三等功以及“優秀士兵”等榮譽,復員后,因戶口無法遷入父母處,所以戶口暫時在大楊鎮派出所;媳婦沒有正式工作,此外還有幾歲的小孫子需要撫養,家庭條件實在極為困難。對此,懇請政府主管部門能夠充分考慮到我們家的實際困難,給予相關拆遷安置補償待遇。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拆遷申請書7南口農場:

本人的住房位于十二團南口鎮文明村___幢___號,現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是______平房米。為積極響應兵團、師市和農場黨委“8?11”災后重建的號召,促進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農場有關拆遷規定,我自原將平房按現產權面積同新建樓房按1:1比例置換后,拆遷老平房(注:即,占1補1,補償比例已含搬遷等各項費用)拆遷后,本人自愿調換新建樓房的建筑面積為平方米,(__室一廳,___層)差額面積按實際樓層價格補齊購房款。

拆遷安置房由本人解決( )或農場統一解決( )

申請人:(簽名并按手印)_________

工作(居住)單位:_____________

篇2

 

“四率一度”:貧困識別漏評率、貧困識別錯評率、貧困退出錯退率、綜合貧困發生率、綜合認可度。

“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糾“兩錯”補“一漏”:糾錯評、錯退,補漏評 

建檔立卡貧困戶屬性:一般貧困戶 、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

三看:一看房,看農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應納入鑒定范圍(如需要,看是否有鑒定證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況)。二看水,看農戶取水方式,飲水是否困難。三看人,看農戶家庭人員情況(重點了解農戶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情況,可根據家庭人口的年齡分布了解)

三問:一問農戶屬性。其中貧困戶要問其是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還是五保貧困戶;脫貧戶,要問其是哪一年度的脫貧戶;一般農戶要問其不符合建檔立卡識別條件的原因。二問家庭收入及支出情況。根據家庭人口狀況,分析收入來源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務工、生態護林員、扶貧專崗等)、生產經營性收入(種植、養殖等)、財產性收入(土地流轉金、房屋租金等)、轉移性收入(生態補貼、退耕還林補貼、養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產經營性支出等情況;看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三問群眾政策知曉情況。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產業扶貧、就業扶貧、金融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兜底扶貧、養老扶貧、生態扶貧、精準防貧等有關政策;另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貧政策情況。

三核:一核對農戶戶籍人口與長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對脫貧戶、貧困戶要核查其系統人口與扶貧手冊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戶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對貧困戶(脫貧戶)致貧原因及各項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戶檔管理情況。三核對貧困戶(脫貧戶)扶貧手冊填寫情況,是否按照要求精準填寫基本情況、幫扶措施、幫扶成效等內容,重點核查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是否填寫精準規范。    

“A”類戶(穩定戶),主要是村里經濟相對富裕的農戶,實行列表管理(對爭當貧困戶的,要搜集整理該戶“六不評”等佐證資料)。

“B”類戶(脫貧享受政策戶),主要是村里的脫貧享受政策戶。屬于錯退的,要及時回退;屬于脫貧不穩定的,要采取防返貧措施;屬于正常脫貧的,要落實好后續鞏固提升措施,提高脫貧質量。

“C”類戶(未脫貧戶),主要是村里的未脫貧戶,要在一戶一檔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對檔案資料充實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夠說明其符合貧困戶條件,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佐證資料。屬于錯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或標注;屬于正常貧困戶的,要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如期實現穩定脫貧。

“D”類戶(邊緣戶),主要是不符合貧困戶條件,但居住房屋相對破舊或家中有病人、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特殊情況的邊緣戶,要核實其家庭有“六不評”、無“六優先”,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因家貧困線標準等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必要佐證資料。符合防貧對象條件的,及時納入防貧臺帳,進行預警監測。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象管理,防止增貧返貧等現象發生。

六不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①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②家庭成員中有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④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面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⑤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注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的,或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⑥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優先:有重病人的優先,有重度殘疾的優先,有在校學生的優先,無壯勞力的優先,住危房的優先,重災戶優先。“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

“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貧困戶識別程序:貧困戶識別要遵循的程序中有“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兩公示”指村級評議公示和鄉鎮審核公示;“一比對”指縣級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一公告”指縣級對鄉鎮上報數據比對審核完成后在行政村進行一次公告。具體識別程序:(一)向村委會提交《貧困戶申請書》。(二)確認識別對象。村“兩委”根據入戶調查服務情況,集體研究確定,然后與申請農戶進行對接,符合貧困戶條件確認為識別對象。(三)入戶核查。對確認的識別對象,由駐村工作隊或鄉鎮包村干部、村干部對收入和“兩不愁、三 保障”情況進行核查。(四)村級評議公示。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識別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公示(時間5天) 無異議后,由村“兩委”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五)鄉鎮審核公示。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審核,由鄉(鎮)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的,將擬定貧困戶名單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六)縣級比對公告。縣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公安、民政、住建、國土、工商等單位進行數據比對、核查,將確定的貧困戶名單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貧困戶信息,錄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

貧困村退出標準:以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為主要衡量指標,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1)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動力電;

(4)實現安全飲水;

(5)人居環境干凈整潔;

(6)具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貧困戶退出標準:貧困戶退出以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衡量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納入低保的貧困家庭,且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視為脫貧人口。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一)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確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確的脫貧路徑和具體的幫扶措施;

(三)實現安全飲水;

(四)實現住房安全;

(五)義務教育階段無輟學學生;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度貧困線(人均純收入)

1.識別標準: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

2.退出標準:2016年按3026元,實際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貧困戶“精準扶貧優惠政策證冊包”資料包括①“五證一冊”,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農業綜合補貼證和扶貧手冊。②貧困戶個人有效證件(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等)。③政策明白紙。包括產業扶貧、易地搬遷、生態保護、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社會幫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貧政策等。④資產收益扶貧股份股份合作協議書或股權證。⑤《貧困戶月收入帳》⑥貧困退出入戶核查表。⑦精準扶貧結對幫扶“連心卡”、結對幫扶走訪記錄本(藍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貧搬遷戶農戶與鄉鎮簽訂的搬遷協議。

    主要致貧原因(13個)“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因婚、因喪、缺土地、缺水、缺技術、缺勞動力、缺資金、交通條件落后、自身發展動力不足。

1.因病:長期有重病患者在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2.因殘:因治療家庭成員重大殘疾造成花費超過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故致殘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3.因學:指家庭成員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4.因災: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事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農戶,因缺少土地或土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來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取水距離較遠。

7.缺技術:由于勞動力文化素質低,缺少發展產業或就業的基本技能,導致家庭無法通過發展產業或就業產生穩定收入。

 8.缺勞動力:指家庭主要勞動力成員因病、因殘、因老喪失勞動力,或家庭缺少處于成年勞動力年齡階段的成員導致家庭缺少穩定收入來源。 

9.缺資金:主要指有意愿發展產業的農戶,因缺少必要資金無法實現有效收入,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10.自身發展動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主觀能動性發揮不足,自身懶惰,缺乏上進心,不愿通過發展產業、從事就業改善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條件落后: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條件落后制約當地的經濟發展。12.因婚。13.因喪。

 

常見的幫扶措施:

1. 醫療幫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一站式報銷、分類救治、先診療后付費等;

2.務工就業幫扶:介紹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

3. 技術培訓幫扶:培訓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學習養殖技術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4.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5.政策幫扶: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幫扶,爭取危房改造資金;

6.土地流轉幫扶: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產業幫扶:光伏產業、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電商幫扶:發展農村淘寶,在網上進行買賣交易;

9.旅游農家樂幫扶:依托壩上旅游資源發展農家樂旅游項目;

10.教育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協助申請“雨露計劃”、“生源地貸款” ;

11.創業幫扶: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

12.基礎設施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村莊修路等。

致貧原因與幫扶措施——精準幫扶:

1.因病、因殘——醫療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幫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轉增加收入等。

 2.因學——教育幫扶+產業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如“兩免一補”、“三免一助”、“雨露計劃”、“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種養殖、扶貧微工廠等。

3. 因災——捐助慰問幫扶:志愿幫扶、社會捐助、民政救濟(屬于臨時性的救助);

 4.缺技術——技術培訓幫扶:培訓家庭成員,學習養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5.缺土地——就業+產業+創業幫扶:介紹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入股光伏、種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例如磨豆腐、賣豆芽、炸油條、擺地攤、小規模經營商店等;

 6.缺水——基礎設施幫扶+易地扶貧搬遷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易地扶貧搬遷。

 7.缺勞動力——土地流轉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供養等。

 8.缺資金——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篇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經濟開發建設及文物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針,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并建立文物保護責任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征集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第七條文物保護事業可以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事業的捐贈,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開展活動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進行培訓、指導。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條對文物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本條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或者明確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相關單位、個人履行文物保護義務;

(二)監督、檢查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并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館藏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與文物保護相關的舉報、投訴;

(五)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

文物流通中的執法活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發現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查處的案件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依法直接處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的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文物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承擔文物的日常保護、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條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文物鑒定機構,按照其職責負責文物的定級鑒定、司法鑒定和其他鑒定工作。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文物鑒定組織,受省文物鑒定機構委托,承擔相關文物鑒定工作。

從事文物鑒定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及其鑒定工作的開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職權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分別確定為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選擇下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本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行政部門選擇的不可移動文物報請人民政府核定時,應當附具說明材料和專家意見。

規模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在城鎮房屋拆遷、危房改造等過程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二十四個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損毀的,應當實行遺址保護。確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專家論證后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遷移、拆除。

第二十條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新發現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予以修改、調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其保護范圍;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必須確保文物本體安全和歷史風貌的完整,劃定前應當征求文物保護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具體辦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規劃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和生產、建設許可。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已建設施、建筑物、構筑物,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批準,遷移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其遷移方案必須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并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資金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不可移動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嚴重影響文物保護的,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經與所有人、使用人協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依法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國有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專項用于歷史街區和城市史跡的保護。具體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進行調查,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工作。

第四章考古發掘

第三十一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勘查發現地下文物情況和有關史料記載情況,確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三十二條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占地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力量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發現地下文物,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需要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發掘結束前,考古發掘區域內不得施工或者作業。

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發現重要遺跡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應當報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勘探試掘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擴大試掘面積的,必須另行報批。

第五章博物館與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國有博物館以及收藏文物的圖書館、檔案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專門的庫房、專職技術人員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館藏一、二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館藏三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參與鑒定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對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記造冊,區別等級,建立藏品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一、二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貴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一)無專門文物庫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專業人員缺乏或者與藏品保管工作不適應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第四十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將借用文物清單和藏品檔案副本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其他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其他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的借出單位和借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借用協議,明確文物現狀、借用期限、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因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等需要,對館藏一級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

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場館;

(三)有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統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或者財產;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社會力量申請舉辦博物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博物館申請書;

(二)藏品目錄;

(三)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有擬聘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證明;

(七)博物館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準舉辦的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后,方可對外開放。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博物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條對文物的利用實行合理、適度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并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眾開放,其事業性收入用于文物保護事業。

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實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條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攝的,拍攝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拍攝。利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的,應當依法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拍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國家和省優惠待遇的非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館在節假日應當開放。

國有博物館應當向教師、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和六十歲以上公民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七章民間收藏文物與流通

第五十條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民和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依法收藏文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其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

第五十二條設立文物商店,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銷售、拍賣前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時,對其中的珍貴文物,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許可,并標明文物出境標識。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珍貴文物移交代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分別由海關、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指使、強令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文物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負責文物管理協調、執法、咨詢、日常保護的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審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