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12:45:3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遷入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篇2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一)
派出所:
本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 ,現居住 省 市 縣/市 ,于 年 月 日結婚,現因婚嫁,雙方均居住在 為婚后生活方便故特申請將配偶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的戶口從 省 市 縣/市 遷入本地,望予以批準!
此致!
申請人:
年 月 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二)
xx公安局:
本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xxxxx,我于x年x月x日與xx市x區居民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常住戶口地址xxxxx)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都在xx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xxx戶口由xx遷來xx,請予已批準。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三)
x派出所:
本人xx,x歲,x省x縣x鄉人,與****年與***結婚,現我丈夫家住****,根據重慶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將我的戶口從****遷到****。
篇3
關鍵詞:漢語文教學 情感教育 人文情懷
漢語文是最基本的交際工具,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具性與人文性的統一,是漢語文課程的基本特點,指導學生正確地理解和運用祖國漢語文,豐富語言的積累,培養語感,發展思維;漢語文課程應重視提高學生的品德修養和審美情趣,使他們逐步形成良好的個性和健全的人格,這些都是人文方面的內容。這些情感目標,應在理解和運用祖國漢語文中,在聽、說、讀、寫的漢語文實踐中,潛移默化,逐漸達成,即情感教育需要潛移默化。
一、展示教師的人格魅力
社會講與時俱進,教育也必須這樣。性格似乎是與生俱來的東西,但性格也是可以改變的。為了職業而改變,這是對工作的執著,為了修養而改變,這是任務。作為教師就是要適度地改變自己,只有這樣才能適應一批又一批的學生層次,才能適應社會的一日千里的變化。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教幾本書,遠遠適應不了今天的教育。提升教師的人文修養,塑造美麗的教師人格,這是作為教師的首要任務。因為教師的心態直接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的生命樣態直接影響學生的生命樣態。好老師就是受學生喜歡的老師,它也許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卻有著豐富的內涵。作為漢語文教師,要充分發揮漢語文教學優勢和漢語文學科的特點,使學生在獲取知識的同時,也得到思想的熏陶,這就對漢語文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通過多年漢語文教學的摸索,認為一個漢語文教師應該具有漢語文教師的氣質,那就是:優雅、真誠、詩意,有豐富的情感,有悲天憫人的情懷。在課堂上,只有漢語文教師以自身的言行感動了學生,其所傳遞的思想才會讓學生信服,從而激起情感上的共鳴。
二、挖掘教材的人文內蘊
漢語文課程豐富的人文內涵對學生精神領域的影響是深廣的。應該重視漢語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學內容的價值取向,學生學漢語文,不僅是學語言,更應該學會如何做人。漢語文教材中的每篇文章都傾注了作者豐富、飽滿的激情,都是作者思想智慧的結晶,都蘊含著豐富的人文因素,而這些人文性都流淌在文章的字里行間,正所謂“文道結合”。這就要求我們教師要深入鉆研教材,領悟作者的寫作意圖,認真挖掘教材隱含的人文價值,而不能僅僅停留在對學生進行語言文字訓練的應試教育上。法國藝術家羅丹說過"美是到處都有的,對于我們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發現。"要實施漢語文教學的審美化,我們必須充分挖掘漢語文課中的豐富的美育資源。作家在文藝作品中所描繪的自然景物,不僅再現了客觀存在的自然美,而且也表達了作家的審美觀點。“一切景語皆情語”,閱讀寫景的文藝作品,不僅要讓學生感受大自然的美,而且要培養學生健康、美好的生活情趣,提高美的鑒賞能力。
三、鼓勵學生在隨筆中提升個人思想
隨筆就是學生想寫什么就寫什么,沒有形式與內容的限制。無論內容是否脫離正統思想,只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即可。但是必須要有兩點,一是真實,二是必須要有自己的感悟,達到這兩點就可,好壞可不論。可以是對學漢語文的感受,可以是對課文的領悟,可以是對人物形象的不同理解,也可以是生活中的感受,對社會的粗淺認識,還可以是個人的情感困惑等等。需要著重指出的是:教師對學生隨筆中出現的錯誤思想,不應該立即以一種教育的口吻,一種傳道士的姿態回復、說教,那樣會使學生反感。學生們所需要的是傾聽的朋友,教師應該首先予以理解,然后說出自己的看法、建議,與學生進行平等的交流。我認為這種朋友式的交流,比生硬的說教、批評更能讓學生聽進去,從而使他們陷入思考之中,逐漸達到端正自己思想的目的。
四、創設和諧的課堂氛圍,彰顯人文關懷
人文精神的培養需要陽光、雨露與土壤,教師要為學生營造民主、平等、寬松、和諧的教學氛圍,創設一種能引起學生積極的情緒和態度體驗、從而主動學習的教學心理氛圍。精神的鳥兒只有在遼闊的藍天上才能張開思想的翅膀,自由地飛翔。漢語文教學要給學生心靈“松綁”,還學生心靈的“自由”,容忍他們的“出格”,鼓勵他們質疑追問的勇氣,正如美國心理學家羅杰斯所說:“成功的教學依賴于一種真誠的理解和信任的師生關系,依賴于一種和諧安全的課堂氣氛。”在這樣的教學氛圍中,學生有了安全和愉悅感,才會敢于真實地表現自己,充分地展示自己的個性,自由深入地思考問題,創造性地發揮自己的潛能,課堂上才會充滿歡笑與激情。學生在充滿愛的和諧氛圍中,潛能如花綻放,個性自由舒張,潛移默化地受到了美好的人文熏陶。可見,漢語文課堂教學應以生活中的人為本,始終關注教學內容的價值取向,尊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獨特體驗。為此,我們應更新觀念,調整視角,在課堂上體現人本主義理念。
五、在評寫訓練中鑒賞美
所謂審美鑒賞能力,指的是對審美對象的鑒別與評價的能力。在漢語文教學中,不僅要重視培養學生的審美鑒賞能力,還要重視平時培養、訓練、提高學生表現美、創造美的能力。要求學生的評論不盲從,不囿于定論,敢于突破陳規,得出自己獨到的見解。教師要充分重視教學解答評述之美,靈活地采取口頭和書面的評價方式鼓勵學生進行評價美、創造美。
篇4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的指定(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住所的決議或決定;
4、新住所使用證明;如果是自有房屋,應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或有關房屋產權的證明。如果是租賃房屋,應提交房產單位的《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或有關房產產權的證明文件和《房屋租賃協議》(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上)。
5、公司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全部副本。;
篇5
到戶口遷移證遷入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然后申請出具未落戶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向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入戶,恢復原戶籍。申請恢復原戶籍所需材料:
(1)恢復原戶籍申請書;
(2)報到證、身份證、畢業證書;
(3)原戶口遷移證
(4)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篇6
公司的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某一項或某幾項的改變。公司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領取核名通知書 網上名稱變更預核準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窗口 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注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 授權委托書(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變更機構代碼 原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含代碼卡)、變更后的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變更登記證 稅務變更登記表(窗口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章程復印件、房產證明復印件、房租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租房合同、產權證明、原公司支票購買證、未用完的支票、財務章、人名章、公章寧波市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XX、XX共同出資設立的寧波市XX有限公司,證明范文《公司變更證明》。全體股東于20xx年X月X日在江北區XX路XX號召開第二次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充分討論,形成如下決議:
1、 通過新的公司章程:
2、 通過增加注冊資本到XX萬元的提議。
3、 公司更名為寧波市XX有限公司。
篇7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申請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食品)生產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延續等的審查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第三條 本通則應當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審查細則)結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開展生產許可審查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條 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為主要審查內容;對現場的核查,應當以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合規性為主要審查內容。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章 材料審查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受理權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七條 申請材料應當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的份數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確定,確保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申請人申請許可的情況。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聲明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申請人聲明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變更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條 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申請人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供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技術審查機構(以下統稱為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內容、填寫方式以及復印材料與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復印件應當由申請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范、準確。
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申證產品的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填寫。
申請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應當完整。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及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圖表清晰,生產場所、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符合審查細則和所執行標準規定的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應當按比例標注。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發現申請人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由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許可機關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申請生產許可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生產場所發生變遷,或者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通則的規定組織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六)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負責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核查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審查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 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派出監管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工作。觀察員應當支持、配合并全程觀察核查組的現場核查工作,但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對申請人生產條件的評分及核查結論的判定。
觀察員對現場核查程序、過程、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現場核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許可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應當召開首次會議,由核查組長向申請人介紹核查目的、依據、內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員及工作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依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中所列核查項目,采取核查現場、查閱文件、核對材料及詢問相關人員等方法實施現場核查。
必要時,核查組可以對申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 核查組長應當召集核查人員對各自負責的核查項目的評分意見共同研究,匯總核查情況,形成初步核查意見,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對核查情況和申請人的反饋意見進行會商后,應當根據不同食品類別的現場核查情況分別進行評分判定,并匯總評分結果,形成核查結論,填寫《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核查組應當召開末次會議,由核查組長宣布核查結論,組織核查人員及申請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注明情況。觀察員應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參加首、末次會議人員應當包括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人、相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核查組成員及觀察員。
篇8
一、引言
近年來,中國投資移民問題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中國的投資移民人數和規模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大。2008-2011年,三大投資移民國的年均中國投資移民數為6000人以上。投資移民的最大目標國美國目前每年更是會提供2萬個投資移民機會。投資移民的地區分布與種類也越來越多。以專職移民為導向的移民中介機構興起。本文旨在以美國和歐洲個別國家為例,對整個中國對外投資移民的成因窺見一斑。
二、成因分析
根據本文重新建構的理論模型分析,促使投資移民者形成移民傾向的動因不僅包括傳統意義強調下的“經濟因素”,非經濟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小覷。這些非經濟因素包括華金·阿朗戈(2001)指出的文化因素、社會網絡、累積效應、移民系統、家庭親屬紐帶等。
(一)遷入地拉力方面
1.緩解遷入國自身出現的金融危機:為緩解國家銀行危機,2009年2月,身為歐盟成員國的塞浦路斯通過了有關買房移民的相關移民法案,最少花30萬歐元購房,就可獲全家綠卡,即可取得塞浦路斯永久居留權。中國投資移民帶來的基本和金融收益對于緩解遷入國金融危機而言甚有裨益。2.拉動遷入國經濟,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在2011年,美國28%的新公司是由移民創建,盡管他們只占到美國人口的12.9%。天然具備冒險精神的新移民者具有不竭的創業和成功動力,對于遷入國而言,接收投資移民的效益不僅在于帶來的直接資本與就業崗位,也在于其背后潛在的經濟帶動作用與未來崗位提供預期。3.緩解遷入國低自然增長率人口壓力:投資移民者雖不多見與青壯年勞動力,直接為遷入國帶來“人口紅利”,但投資移民者往往以家庭遷移為主要形式,由此方式帶來的人口增值也一定程度上緩解著遷入國人口低出生率、低自然增長率的局面。4.同等市民待遇吸引:通過投資移民方式取得綠卡能享受和當地居民同等福利待遇是令投資移民者心動的又一主要原因。以美國教育收費為例,如果拿了綠卡,美國的學校收取的費用就會相應低32.1%。此外,從醫療、養老、公共服務等涉及生活的許多方面,取得遷入國“市民身份”有更高的福利待遇。
(二)遷出地推力方面
1.移民者資產安全存在擔憂:據不完全統計,多數已完成投資移民的華人存在資產安全擔憂,國內轉型期經濟波動與政策浮動使部分企業家選擇將資產流放海外,以“求穩”。以美國為例,中國累積投資移民的人數最近5年的復合增長率達73%。某些移民目的國甚至迫于移民人數不斷增長的壓力提高了投資門檻,例如加拿大在2010年將凈資產下限從80萬加元增加到160萬加元。但中國投資移民的熱情并未見有所消減,反而呈現增長態勢,資產安全因素不容忽視。2.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不公平感:相比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企業家們的社會保障方面(如養老、醫療等)標準與勞動付出不盡相符,職業間差距的存在所導致的社會缺失感和不公平感一定意義上促進了投資移民行為的發生。3.基于“工具性策略”選擇:目前國內對華人設有諸多優惠政策,如“兩免三減半”等。這些政策制定初期是為了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經濟,然后目前也成為了推動對外投資移民的因素。移民者通過投資移民這一“工具”,獲得外國國籍,以華人的身份還鄉,將享受更多的優惠條件,從這一意義上看,投資移民行為是一種“工具性策略”的選擇。
(三)中間障礙方面
1.專職中介興起,使投資移民產業化,系統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網站數據顯示,在中國受審批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中介機構由2002年的219家增至2009年的589家,又增至2010年的1034家。不斷增加的職業中介機構使投資移民的產業化不斷升級,加之機構廣告、推介會等宣傳效應,投資移民的產業化、系統化削弱了投資移民障礙。2.各國投資移民相關政策系統完善,使移民行為更加便利化、程序化:根據美國移民局投資移民EB-5的規定,申請者年齡不限,申請書只需要提供擁有50萬美元的證明并“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便有資格申請移民。目前EB-5已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3.移民者網絡的推動作用:遷移者與遷入地已有的移民的聯系構成的網絡成為一種社會資本,起著降低遷移成本、增加收益和減少風險的作用(佟新,2010)。一個已經遷移的企業家會輻射帶動到他原有社會網絡中其他人以相同的方式實現移民,通過經驗、信息等多個方面提高網絡中其他人移民的成功率。
三、總結與討論
篇9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篇10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鎮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口的非農業戶口居民。
對家庭成員在一起生活(不含農業戶口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撫養人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對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補貼。
第五條 家庭成員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存款、債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紅利;
(四)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五)遺產、饋贈及社會救濟;
(六)其他收入。
第六條 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優撫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七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依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
在同一城市、同一縣執行同一標準。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居民,均可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必須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四)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按照省民政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接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結論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初審。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的十五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
第十條 核實、審批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應當將家庭成員的現有收入與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相結合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 對批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單和補貼數額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貨幣形式發給保障金;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月將保障金或實物足額下撥到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必須按月發給保障對象。
第十三條 保障對象領取保障金時,領取人應當出示戶主身份證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發放人應當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逐項登記并簽字蓋章。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按照省民政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戶主應當主動向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報告變化情況。
居民委員會每月、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調查核實,并根據變化情況,對保障對象的保障金發放數額及時予以調整。
對停發保障金的保障對象,民政部門應當收回其《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戶口遷移時,遷出地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辦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遷移手續。
在本省轄區內遷移的,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遷移手續的三十日內完成對接收保障對象的調查核實。符合遷入地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遷入地的保障標準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計劃定期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足額撥付到民政帳戶。年度終了,民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決算。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