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6 02: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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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國土資源局領導:
你好!
申請人:XXX,現年XX歲,XXX縣XX鎮XX村人。因屬我所有在XX村XXX小組祖上遺留房屋,因我與我的女兒XX于XXXX年X月分家,需對房屋進行了分割,為便于管理使用,特申請對土地使用證進行變更,請有關部門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XXX
XX年X月XX日
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書2
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申請書
紅河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我是紅河縣阿扎河鄉阿扎河村委會阿甲村二組村民小組村民儂博周(身份證號:53259196607031552),2001年因建房需要獲得了現有位于紅河縣阿扎河鄉阿扎河村委會阿甲村二組村民小組,經縣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局審批的村民建房111平方米用地一塊,集體土地使用證(NO:017820559)編號:紅集用(2001)字第059號?,F由于兄弟儂批沙(身份證號:53252919831015151x住所: 紅河縣阿扎河鄉阿扎河村委會阿甲村二組村民小組)原居住條件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經過家庭成員協商一致,愿無償將自己取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為兄弟儂批沙的建房用地。申請變更前,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征得了其他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特此申請,請予變更。
申請人:儂博周
村民小組意見:村委會意見:
法律公(見)證機關:
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書3
富寧縣國土資源局:
茲有申請人:李元金,現申請將位于富寧縣田蓬鎮田蓬街,土地使用證號:富國用(2006)字第329號,地號: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權類型:出讓,使用權面積136.66平米,因繼承遺產,經家庭協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寧縣田蓬鎮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權分為兩宗,一宗為李元金名字,面積為52.51平方米,一宗為全天分的名字,面積為86.03平方米,望貴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為謝!
申請人:
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書4
(一)提出申請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一)提出申請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
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篇2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一)提出申請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篇3
1.1、fprc證券質押典當
fprc系統是由創元開發的《證券質押典當業務管理與風險監控系統》的簡稱。該系統通過電腦網絡技術,依照《典當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長不超過15天股票當質押服務體系,包含了相關動態監管與風險監控功能。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是甲方提供給乙方作為申請證券質押典當業務使用的軟件,包括股票買賣撤單、查詢、結算等功能.
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使用《網上客戶端》自助申請當金購買股票,隨買即借隨賣即還,周而往復。甲方按乙方實際使用當金的天數計算和收取典當綜合管理費。
1.2、 帳戶說明
1.2.1、質押帳戶
質押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a帳戶,是乙方在證券公司設立的個人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已將該帳戶的所有資產作為質押物俗稱“當物”,質押給典當行;乙方喪失a帳戶的所有權,但可對該帳戶進行股票交易 。
1.2.2、典當帳戶
典當帳戶是由典當行提供的資金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b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質押獲取的當金由該帳戶提供;乙方取得在該帳戶內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的使用授權。
1..3證券質押授信與當金額度管理辦法
本合同對乙方進行授信管理。甲方通過對乙方歷史交易能力的評估確定乙方授信級別。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根據乙方使用b帳戶的交易頻率與盈虧狀況,對該授信級別定期自動調整,若授信級別降至25分,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帳戶的現金95%購買股票后方可申請質押典當,fprc系統自動根據乙方當時持有股票市值的評估總額乘以乙方授信級別計算并批復;乙方當日申請到的當金額度僅限當日有效。
1.4典當期限與月綜合服務管理
本合同期限為半年,到期后甲乙雙方重新簽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應在質押典當到期前乙方應主動拋售b帳戶的股票,否則未拋售股票視為“絕當”,甲方有權強行拋售;乙方以其a帳戶的資產承擔所有風險、綜合管理費。
1.5、定期清算、平倉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對乙方使用當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當金的典當綜合管理費進行定期清算。fprc系統自動管理乙方的融資買賣記錄,乙方使用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可以隨時查詢。清算日乙方未拋售的股票當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當月沒有申請質押典當的乙方不參與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將盈利部分由b帳戶劃撥資金到乙方a帳戶,乙方若虧損,乙方或主動支付虧損部分給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預留的授權委托書,從乙方a 帳戶劃撥資金到b帳戶彌補虧損。
1.5.2、平倉清算
乙方授權甲方在乙方a帳戶資產及b帳戶當金資產總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約定的平倉線以下時,進行平倉清算。甲方有權不通知乙方,市價拋售乙方b帳戶、a帳戶的股票,并從乙方a帳戶劃撥資金以彌補乙方占用b帳戶當金的典當本息及虧損。對于a帳戶全部劃撥或股票全部買出后仍不足彌補甲方虧損,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內,停止乙方貸款權利,到期日前5天辦理清算手續。
二、典當綜合管理費用率及計算
甲方有權調整典當綜合管理費率。fprc系統將自動提示乙方每次申請當金的實際費率,該費率在當次質押典當期內不會變動。甲方按乙方實際占用當金額度、及占用時限計算綜合服務費;當金占用時限從乙方b帳戶當金買入股票之日起計,至賣出日次日為法定節假日則延續計費。
違約金:乙方占用當金超過15日未歸還,按日加收4‰違約金。
三、 乙方出質帳戶及出質資產總值
甲方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將a帳戶作為典當質押物。質押期間,乙方可對a帳戶進行正常的股票買賣,乙方始終以其a帳戶內總值項下的資金和證券持續作為典當的質押物(當物)。乙方自愿向指定營業部辦理不可撤消的a帳戶的《帳戶委托申請》和《授權委托書》指令。同時乙方將深、滬股東及身份證復印件留置甲方。
四、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物的質押擔保范圍指本合同重要一欄所規定的當金、當金利息、綜合費(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
五、乙方當金申請與股票買賣規則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b帳戶授權乙方使用,乙方通過frpc《網上交易客戶端》自動進入交易及查詢交易記錄。
5.2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自動限制乙方買入具有風險的股票。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股票的風險幾級別進行調整,風險級別在25分以下的股票為系統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類股票的默認風險分別為零。乙方認可該限制可能對乙方的投資產生影響,并承諾對此限制不提出任何異議。
5.3乙方對所持有的a帳戶總資產享有完全的無可爭議的所有權,不得將該帳戶的資金及其對應證券帳戶資產借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4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所導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六、帳戶凍結、合同單方終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營業部提交《帳戶委托申請書》后方可獲得會員資格。申請書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凍結a帳戶,包括停止上述資金帳戶的銀證轉帳功能、柜面資金提取與轉出,限制證券帳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深圳)指令、辦理撤單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戶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寫了《授權委托書》后,才能獲得典當質押資格。合同有效內遇定期清算或平倉清算,該《授權委托書》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寫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繼續申請當金額度、并獲得交易授權。否則按乙方單方終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后,可單方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乙方辦理清算手續后,由于乙方授新額度降低至合同規定最低值時,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篇4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調解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和諧,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是指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第三條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林權爭議,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情況;
(二)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生產生活;
(三)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林權爭議。調處林權爭議實行領導干部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負責指導*省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理省人民政府調處的林權爭議的具體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處林權爭議的機構,辦理同級人民政府調處的林權爭議的具體工作。
林業、國土資源、民政、農業、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調處林權爭議工作。
調處林權爭議工作經費納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權爭議調處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支持配合做好有關調處工作。
第六條林權爭議期間,應當維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現狀。有關人民政府不得辦理林權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批準使用林地。
林權爭議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轉讓、租賃、承包有爭議的林地,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從事建設、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
第二章管轄與受理
第七條林權爭議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調處的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并作出決定。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發生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第八條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跨縣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將情況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跨地級以上市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聯合調處,共同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跨省的林權爭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處。
第九條林權爭議符合下列條件的,調處機構應當受理: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
(三)有具體的事實依據。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調處林權爭議,應當向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遞交《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的格式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統一印制并免費提供,當事人也可以從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互聯網網站上下載。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收到林權爭議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三章調處依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當事人未持有林權證或者林權證確定權屬有錯誤的,下列材料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證據:(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20世紀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即“四固定”時期),人民政府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紀80年代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的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時(即林業“三定”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社員自留山證、社員責任山證及林業生產責任書等有關確定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五)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協議及附圖。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林權爭議裁決、處理決定。同一人民政府對該林權爭議有數次裁決、處理決定的,以最后一次裁決、處理決定為依據;同一林權爭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裁決、處理決定的,以該裁決、處理決定為依據。
(七)人民法院對同一林權爭議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
(八)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所確定的經營范圍及附圖。
第十三條下列材料可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合作化時期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二)能夠準確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作為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林權證確定的權屬有錯誤,原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所發的林權證:
(一)發證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前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證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積與實地不相符的,應當以四至界限為準;四至界限不清楚的,應當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本辦法確定其權屬。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同一林權均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共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則,結合自然地形等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以*年后市縣勘界協議書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其附圖為依據。
林權爭議涉及實際管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與行政區域界線不一致的,按照管轄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確定其權屬,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屬于國家所有而未確定使用權的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歷史上在該林地進行生產活動而提出林地使用權確權要求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林木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調處國有林場與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權爭議,應當維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林場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及原國有林場與鄉鎮、村簽訂的有關合約和協議。
第二十二條調處林權爭議應當維護已經調解簽訂的合約、協議。未經原爭議各方協商同意,不得更改。
第四章調處程序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或者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根據有關材料認定爭議事實。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對同一林權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調處,或者由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通知參加調處。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對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實地調查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六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對林權爭議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制作林權爭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解機構印章,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林權爭議調解書(協議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界線劃定地形圖。
第二十七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調解林權爭議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人民政府認定的事實及其依據;
(四)處理決定,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界線劃定地形圖。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依法報有關行政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調解協議和處理決定無效。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林權爭議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林地權屬界址、界線及標設界樁,依法辦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并發放林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調處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工程費用,由當事人各方共同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三)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的;
(四)在林權爭議期間,擅自發放林權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批準使用林地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擅自轉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的,其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對出讓、出租、發包或以林木、林地作價入股方的違法所得,并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毀林的規定予以處罰。擅自采伐有爭議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房屋登記辦法》最新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篇6
[關鍵詞] 乳腺癌;全身骨掃描;癌胚抗原;糖類抗原15-3
[中圖分類號] R737.9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1)11(a)-112-02
Analysis of serum CEA, CA15-3 levels and 99Tcm-MDP whole body bone scanning breast cancer after operation
ZENG Xiaoming
Department of Nuclear Medicine,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Taicang City, Jiangsu Province, Taicang 2154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combined detection of carcinoembryonic antigen (CEA) and carbohydrate antigen 15-3 (CA15-3) for diagnosis of breast cancer by 99Tcm-MDP (MDP) whole body bone scanning. Methods: 78 cases of patients with breast cancer received 99Tcm-MDP for whole body bone scanning and CEA, CA15-3 detection. And 30 cases of health people were selected as control group. Results: The results of CEA, CA15-3 in the systemic bone metastasis group increased compared with control group (P
[Key words] Breast cancer; Whole body bone scanning; CEA; CA15-3
乳腺癌是女性繼肺癌之后發病率最高的的惡性腫瘤,最近發現乳腺癌有趨向于骨轉移的趨勢,發生率達28%~73%[1]。早期診斷檢測乳癌骨轉移對制定患者個性化治療方案、判斷預后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本文對78例乳腺癌患者的血清CEA、CA15-3水平測定,并結合99Tcm-MDP結果進行對照分析,以探討其在乳腺癌骨轉移診斷中的臨床價值,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9年4月~2010年10月我院收治的經手術與病理確診、女性乳腺癌術后復查的患者78例,年齡30~72歲,平均52.5歲,根據全身骨掃描結果,將其分為三組,全身骨轉移組32例、1~3處放射性濃聚灶組24例、無骨轉移組22例。對照組30例為健康體檢人員,排除各臟器炎癥及腫瘤患者,所有入檢者均知情。入選病例全部在全身骨掃描前抽血檢測CEA、CA15-3。
1.2 方法
骨掃描儀器為VHPET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GE公司)。掃描前靜脈注射顯像劑(Tc-MDP)20~25 ml,并要求患者盡可能地多飲水,飲水量在1 000~1 200 ml,并且在3~4 h后排空尿液,進行全身骨掃描,掃描后由兩位醫生閱片。CEA、CA15-3檢測采用免疫分析法,試劑盒由北京科美東雅公司提供。
1.3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0.0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數據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比較采用χ2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CEA與CA15-3檢測結果比較
見表1。由表1可知,全身骨轉移組CEA與CA15-3檢測結果較對照組顯著上升(P<0.01)。1~3處放射性濃聚灶組CEA與CA15-3檢測結果均較對照組上升(P<0.05、P<0.01)。無骨轉移組CEA與CA15-3檢測結果與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2.2 CEA與CA15-3檢測陽性率比較
見表2。由表2可知,對照組CEA與CA15-3檢測陽性率均為0,全身骨轉移組CEA與CA15-3檢測陽性率(65.6%和68.8%)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高度統計學意義(P<0.01);1~3處放射性濃聚灶組CEA與CA15-3檢測陽性率(29.2%和16.7%)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P<0.01);無骨轉移組CEA與CA15-3檢測結果檢測陽性率(9.1%和4.5%)與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 討論
CA15-3是乳腺癌細胞釋放到血液循環中的,癌細胞上皮表面糖蛋白的變異體,是監視乳腺癌的重要抗原,在早期乳腺癌患者的血清水平中含量低于35 U/ml,因此,早期乳腺癌患者進行CA15-3的診斷意義不大。但在乳腺癌進展期或術后復發、轉移時,CA15-3含量顯著增加,且復發時轉移病灶越多,范圍越廣,CA15-3水平越高。此時檢測CA15-3敏感性和特異性加強。乳腺癌非常易發骨轉移,有研究表明,在骨轉移的乳腺癌患者中,骨顯像陽性組患者血清CA15-3顯著高于骨顯像陰性組和正常對照組(P
CEA是大腸癌組織產生的可引起患者免疫反應的糖蛋白抗原,存在于正常胚胎的消化管與內胚葉起源的消化系統中,在正常人血清中微量存在[4-5],廣泛存在于乳腺癌、肝癌、胃癌、胰腺癌、大腸癌,也可存在于小細胞肺癌、甲狀腺髓樣癌中。其對乳腺癌早期診斷特異性不高,靈敏度不好,適用于進展期及復發的患者[6-8],但對乳腺癌的診斷和術后隨訪有一定的價值。乳腺癌常有CA15-3升高,在乳腺癌初期敏感性較低,約為60%,骨轉移性乳腺癌的陽性率可達80%[9]。本研究中,全身骨轉移組CEA陽性率為65.6%,略低于以往報道。
99Tcm-MDP全身骨掃描能夠一次成像,顯示全身骨骼狀況的特點,對于骨的異常能夠較X線早3~6個月,但特異性較差[10]。當乳腺癌患者有多個放射性濃聚灶時,骨掃描能夠準確作出骨轉移的判斷。骨的良性病變不會呈現典型的多灶性,即使有少數非轉移性濃聚,也是由于生理變異、病理因素,如骨折、手術、創傷和感染等。但是對于乳腺癌術后患者,骨掃描圖由于手術原因極易造成在像中出現放射性濃聚灶,而僅是肋骨而非癌變,這樣在臨床上易造成誤診。而與CEA、CA15-3聯合檢測則能提高其特異性,減少誤診,特別是在短時間或是病灶孤立時,聯合應用的意義更大。
[參考文獻]
[1] 焦桂清,李建平.紅外線和LEEP兩種方法治療宮頸病變130例療效分析[J].中國婦幼保健,2007,22(7):951-952.
[2] 何小江.血清腫瘤標志物預測乳腺癌骨轉移的價值[J].腫瘤防治研究,2006,33(8):583.
[3] 趙志勇,周予蘭.血清CA15-3水平預測乳腺癌骨轉移的臨床應用價值[J].中國醫藥導報,2008,5(23):93-95.
[4] Kim SB, Femandes LC, Saad SS, et al. Assessment of the value of preoperative serum levels of CA242 and CEA in the staging and postoperative survival of colorectal adenocarcinoma patients [J]. Int J Biol Markers,2003,18(3):182-187.
[5] 許海生,秦林其,朱衛偉.CA15-3與TSGF及CEA聯合檢測對乳腺癌的診斷價值[J].臨床和實驗醫學雜志,2009,8(5):53.
[6] Kanellos I, Zacharakis E, Kanellos D, et al. Prognostic significance of CEA levels and detection of CEA mRNA in draining venous blood in patients with colorectal cancer [J]. Surg Oneol,2006,94(1):3-8.
[7] 班副植,黃承樂,黎榮能,等.血清CA153和TSGF聯合檢測在乳腺癌診斷中的應用[J].臨床和實驗醫學雜志,2009,8(8):99-101.
[8] 金濤,陳大方.乳腺癌患者外周血CEA mRNA-CEA蛋白系統的檢測及其臨床意義[J].中華腫瘤雜志,2007,29(3):13.
[9] 胡禮儀,陳士軍,李志沭,等.乳腺癌患者聯合檢測CA15-3、CA125、CEA、SF的臨床價值[J].中國醫師進修雜志,2007,30(35):10.
篇7
而在已上交一個月的光大銀行上市申請書中,據銀行內部人士透露,沒有涉及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內容,至少到目前為止,銀行內部人士透露出來的信息是,光大銀行有可能在上市后引入戰略投資者。7月2日,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秘書韓非告訴記者:“光大銀行一切上市工作都在穩步推進,上市時間將努力提前,其取決于資本市場的具體表現和監管層的審批進度等”。
“還差一家” 渣打志在必得
三年前,銀行圈敏銳地捕捉到渣打有意入股光大銀行的信息。那時,光大銀行因彌補歷史虧損、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處理不良資產三大障礙,在全國銀行資產排名中,名落孫山。據知情人士透露,渣打曾因為擔心光大銀行問題過多,而一度表現不甚積極。
三年后,光大銀行上市在即,到今年5月初,光大銀行已完成上市前的10項準備工作,基本具備上市條件,正待突破銀監會和證監會規定的所有的上市門檻。
光大銀行上市的希望,讓渣打銀行再為此一搏,北京之行也讓張孟坤更堅定渣打銀行的內地發展大計:“和匯豐銀行一樣,我們都把中國內陸看作最重要的市場之一,但顯然我們現在落后于匯豐,我們要盡快趕上”。張孟坤掰開手指,給記者算了一筆帳:“銀監會有規定,同一家外資行最多可成為兩家中資銀行的戰略投資者,在實力相當的外資行里,只有渣打還沒有滿足銀監會規定的上限,這就意味著機會?!?/p>
此前,渤海銀行剛宣布突破區域銀行限制,首次進發四川省。張孟坤認為“全國性銀行”是渤海銀行時下最合適的前綴。
綜合記者采訪情況,光大銀行都在為上市忙,光大銀行有可能在上市后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前,中資銀行要引入戰略投資者――這曾經是銀監會對中資銀行上市定下的規則之一,目的是規范銀行上市程序以及未來上市后的公司治理?!斑@個規定可能會因光大銀行上市的特殊情況而有所變化,這要取決于銀監會和證監會對光大銀行上市的回復意見,有可能因為光大銀行其它上市條件已經具備,而特事特辦,暫時不要求其先引入戰略投資者再上市?!边@是國務院銀行研究室副主任吳慶給予本報的意見。
其實,拿下光大銀行這是計劃中的事情。而渣打的野心并不表現于此。張孟坤透露,遠期還將有參與并購香港東亞銀行的打算。其打算是:受到到不久前招商銀行并購永隆銀行的啟示,香港銀行打開了更多并購的現象。而論資產最優良、拍照最齊全、發展最有潛力,非東亞銀行莫屬。張孟坤認為,并購東亞,這將是渣打在相當長時間的計劃?!艾F在東亞銀行掌控家族是東亞主席兼行政總裁李國寶,并購機會要等到他兒子接班才有可能,還需等待至少3年時間?!?/p>
沒有戰投 光大銀行孤獨上市
沒有了戰投,光大銀行單獨上市,會不會有什么麻煩呢?
上市時間表的“改口事件”發生在6月5日的光大銀行第十二次股東大會上。作為唐雙寧提出的光大集團重組的四大戰場之一的金融戰場,光大銀行曾提出力爭要在奧運前完成上市,這個提法一度成為光大奮斗的目標,而這次股東大會一反常態,不允許媒體進入采訪,因為上市計劃已經在這次會議上改為“力爭年內上市”。
6月6日,光大銀行正式向證監會提交了上市申請,6月20日,光大銀行對外傳遞出“回復奧運前上市”的聲音,那么其是否能在奧運會之前成功上市呢?
距離奧運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唐雙寧秘書韓非與光大銀行董秘陳元生的回答如出一轍:“光大銀行何時能實現上市主要取決于資本市場的具體表現和監管層的審批進度等,希望在今年能盡快實現上市?!?/p>
據報道,光大銀行接到證監會非正式通知,股東中的信托股東必須進行清理。陳元生回應,承認在信托方面目前有些問題需要解決,“目前正在做,進展還是比較順利的?!卑凑毡O管部門的要求,光大銀行必須要清理股東里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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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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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縣民間資本的有序投資和管理,扶持我縣資本運作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我縣經濟金融安全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縣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經市、縣兩級政府批準在縣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投資自愿,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
第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負責全縣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建方案,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報材料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五條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共同制訂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市政府核準;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h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縣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公安、財政、人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限在縣范圍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縣XX(字號)民間資本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須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作為股東,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
(三)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金上限不超過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
第九條申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董事長還應該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
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縣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
第十條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縣政府提交關于在當地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二)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基本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從業人員配置、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時間等。
(五)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章程草案。內容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
(六)擬任職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介紹。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任職資格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與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風險為核心的規章制度。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第十五條內容)。
第十一條縣政府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把關,并擬定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政府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申報方案由縣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聯席會議復審;籌建工作小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核準批復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憑市政府同意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發起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負債率不高于70%;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其他法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縣域范圍內;
2.人行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經濟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自然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縣域范圍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有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
4.無經濟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5.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且企業法人持股比例合計超過50%。
第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八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縣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
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縣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可利用股東股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以縣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時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梢酝ㄟ^私募方式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試點期間,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的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本凈額的20%。
第二十一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
第二十二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在縣為主范圍內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原則上單個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出資期限一般不低于3個月。
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的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體現分散、審慎的原則,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試點期間,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
第二十四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條以私募方式向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投資項目出資的財務投資人的投資回報可以以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的方式取得,根據協議按月或者按季度給予財務投資人固定投資回報,該回報可高于銀行同檔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所有資金需在縣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托管銀行結算,由該托管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托管銀行主要承擔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資金往來監督、管理以及出現異常狀況及時上報縣金融辦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賦。
第二十八條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縣金融辦等單位,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是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金融辦要擬訂具體的操作規程和監管細則,牽頭做好本轄區試點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縣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縣財政部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及風險監管,促進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行為,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托管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處置過程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縣政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要求解散的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確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人自確定之日起,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結束后由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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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 市 區 路 號 樓 室。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 ,公司的經營期限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為準。
三、 公司股東共 個,(其中自然人 個,企業法人 個,社會團體 個,事業法人 個,國家授權的部門 個。)分別為:
( ),現住 ,身份證號碼 。
( )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
(?。W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 。
(?。﹫F體法人編號為 。
(?。┭芯克ㄖ行牡龋∷?。
四、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注: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1.()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或實物 [實物出資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它是一種有形資產]、知識產權 [注:這里所指的知識產權不僅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也包括非專利技術(如技術秘密),知識產權出資是指權利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將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進行價值評估后,再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或商標局或版權局或其他管理機構辦理知識產權權利轉移于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備案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轉移手續確定以知識產權入股的股東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土地使用權 [注: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幾點: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2.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3.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4.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注: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他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對不能出資的財產形式予以了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另外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方式出資 萬元。
2.(?。┏鲑Y()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 萬元。
(注: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在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五、 各股東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六、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后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各方均承諾《出資協議》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虻谌邫嘁?,辦理產權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
七、 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 。
八、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時,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東在接到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注:若全體股東另行約定股權轉讓方式,可不按此條填寫。)
九、 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損失。(注:若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承擔風險及損失的,可不按此條填寫。)
十、 股東的權利為:
1.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分享公司利潤;
3.公司事項的表決權;(注: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除外。)
4. 。(注:此處或可按實際情況填寫股東各自不同的權利內容。)
十一、股東的義務為:
1.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2.分擔公司經營風險及損失;
3.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
4. 。(注:此處或可按實際情況填寫股東各自不同的義務內容。)
十二、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各股東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參照公司章程中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