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戶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11:32: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特困戶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特困戶申請書

篇1

⒈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來人員另需要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及復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事業人員,特困戶。還需要帶上失業證、失業人員優惠證、特困證等及復印件,這樣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政策優惠。

5、從事飲食、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還要準備健康證件等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攜帶上述文件到當地所屬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要辦理那一類的營業執照。檢驗過有關文件后,工作人員會給表格要填寫。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篇2

尊敬的校領導:

我叫xx,性別:男,民族:藏,19xx年3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循化縣道幃鄉寧巴村,現就讀于青海師范大學民族師范學院(海南校區)理科(2)班。

我家是村里的特困戶,從小就沒有父親,全靠母親種幾畝地的收入來維持一家人的生計,沒有任何其他的經濟來源。光靠幾畝地單薄的收入只能解決母子倆的溫飽問題。其他基本的生活開支就只能靠政府的救濟,過著貧窮潦倒的生活。

我升到高中以后,母親肩上的負擔又更加重了,她不僅要為我母子倆的日常生活開支勞作外還要我的昂貴的學費而奔波。這樣對本來就很貧窮的家更是雪上加霜。我在那時候都有想放棄學業去打工賺錢的念頭了,可是母親再苦也要讓我繼續上學。在極其無奈的情況下母親為了我能夠繼續上學就向親戚朋友們借錢,在外面欠下了一身的債務。更加糟糕的是,就在今年我高三還沒有畢業的時候。家里唯一的頂梁柱——母親病了,而且很嚴重。我就帶著她去四處求醫,可是我身上帶的多年積攢下來的全部積蓄都不夠給她買一個療程的藥,更不用說住院治療了。 于是從親戚們開始,村里的人就開始為我們家捐款,讓她接受治療。 可是她得的是一種奇怪的病,無論怎么吃藥打針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在日益加重。我真的是無能為力,除了眼睜睜看著她忍受病痛的折磨外,我真的無計可施。

最終,她沒能熬過病痛的折磨。就在前幾天她已經永遠的離開了我。母親的離開使我徹底崩潰了,沒有了唯一的親人,我真的不知道我能做什么? 不知道自己該干什么?我的生活就失去了方向。

可是現實不允許我流淚,不允許我哭泣。就像她說過的:“是個男子漢就應該學會承擔一切”。 我知道,眼淚是解決不了任何事情的,我唯一的選擇就是堅強。現在我是個大學生了,我能做的就是在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學習上,比別人更加努力學習。可是除去基本的支出外,我那每個學年四千多元的學費以及每個月六百多元的生活費讓我毫無頭緒。

所以,我懇請貴組織鑒于我的實際情況,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解決我的燃眉之急。我會將您們的恩情牢記在心,會將其化為我學習的動力。將來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來報答您們、報答社會,去幫助需要我幫助的人。

此致

敬禮!

篇3

一、補助資金適用范圍和對象

1.補助對象

項目執行期內,在持有經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縣、鎮鄉兩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的本縣農村戶口的孕產婦;城鎮戶口的特困戶、下崗女職工、待業女工孕產婦持相關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明、證件,經縣項目辦審批后可進入項目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孕婦在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許可的機構中住院分娩的。

(2)住院時不能提供孕產婦保健手冊,拒絕接受孕期保健系統管理和產前檢查少于5次的。

(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

2.補助項目

(1)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正常產(含會陰切開與縫合術);難產、陰道手術助產(含胎頭吸引、產鉗、臀位助產,臀位牽引術);剖宮產的住院醫藥費。

(2)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并發癥的救治費。

(3)貧特困孕產婦住院的交通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補助范圍原則上限于建設等45個村委會的部分自然村中比較貧困的孕產婦(具體的自然村見附表8),生活補助費補助范圍原則上限于西山、建設、立坪、團結、勝利、文開、豐樂、溫坡、永新、黃花坪、新坪、柴壩、大樹、紙廠、牛桂丹、起勝、臘坪、大松坪、福和、福田、龍門、白草、莊上23個扶貧開發重點扶持村的特困孕產婦。

二、項目覆蓋范圍及執行期

項目覆蓋全縣所有鎮鄉、村(居)委會。項目執行期為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9日止。

三、補助資金管理

(一)縣項目辦負責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和新農合補助的協調使用和資金的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采用資金預付制管理,輪轉使用,孕產婦補助資金由縣項目辦先墊付一般鄉鎮衛生院1—3萬元,中心衛生院3—5萬元,縣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各5萬元,由單位申請,縣項目辦審批,12月底和項目到期清零。正常補助由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到縣項目辦報銷一次;發生并發癥的患者每季度到縣項目辦報銷一次;發生交通費、生活補助費的到項目結束時一次到縣項目辦核銷。為確保資金正常運轉,各單位要建立資金管理專賬、獨立核算,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二)住院分娩的費用,縣項目辦根據省項目辦提出的“按農村孕產婦人數平均400元/人安排,在孕婦間調劑使用,并對特別貧困的孕產婦給予交通、生活補助”的要求,對貧困人口多的鄉鎮給予適當傾斜。住院分娩費用按補助資金的使用、限價及補償標準執行,交通費、生活費補助由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核定的費用,酌情對比較貧困的孕產婦給予一次性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滾入下一項目周期使用(見表5、表6)。補助程序采用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醫療機構科室負責人加注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批發放(轉出縣外的由轉出單位加注意見,縣項目辦審批,縣保健院支付),實行三聯單報銷。

(三)助產機構住院分娩用藥按照《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云衛發〔2008〕671號)執行,嚴禁超范圍用藥。

(四)列入項目補助的孕產婦不能安排在單人間或溫馨病房,如孕產婦要求住單人間或溫馨病房所發生的床位費和特需服務費用由個人承擔,不納入項目補助;危重癥孕產婦的icu病房監護費(但不能發生普通病房費)和特護費納入項目補助。

四、補助資金的使用、限價及補償標準

農村孕產婦補助資金與新農合資金統籌使用,在我縣新農合限價范圍內和新農合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實行全額補助,超限價范圍和新農合用藥目錄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責,不得向住院孕產婦收取。發生嚴重并發癥(如產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壓疾病、妊娠合并心臟病、羊水栓塞等)的救治費用,超目錄范圍用藥,由救治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縣項目辦組織專家評審(專家由縣項目辦評審時抽調),評審通過后,縣項目辦審批符合的,新農合報銷以外的部分,費用在15000元以內的(含15000元),在降消項目中給予全額補助,超過部分由個人承擔;不符合的由救治單位承擔。評審材料需由收治單位提交申請書和全病歷原件(評審后歸還原單位)、日處方清單,評審每季度進行一次。

項目到期后,如項目經費結余,縣項目辦可根據經費結余情況,補足定點醫療機構降消項目限價和新農合限價差部分;如補足經費不足則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和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孕產婦情況酌情補助。

在鄉鎮衛生院手術時,原則上剖宮產比例不能超過5%,并須在有條件的衛生院實施;在縣級醫療機構剖宮產的比例不能超過20%。各醫療保健機構要嚴格執行剖宮產指針和項目方案要求的剖宮產率。

幾種特殊情況的補助標準:

(1)邊遠山區農村(指西山鄉、煉鐵鄉、喬后鎮、茈碧湖鎮的部分自然村,具體自然村由衛生院確定)孕產婦在周邊鄰近縣市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分娩的,按縣內同級別醫療保健機構標準執行,由本鎮鄉衛生院負責補助。

(2)危重孕產婦經縣項目辦批準轉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的補助,由縣婦幼保健院負責,符合補助的費用在新農合的報銷基礎上,給予全額補助。其轉診程序危急孕產婦可采取先轉診后補辦審批手續,一般孕產婦應先審批后轉診,審批表用新農合審批表復印件。

(3)未參加新農合的農村孕產婦順產補助300元,難產補助500元,剖宮產補助800元,貧特困孕產婦依次增加100元,由縣婦幼保健院負責。

(4)貧特困孕產婦確定標準

人均年純收入在668-926元的,為貧困孕產婦;

人均年純收入在668元以下的,為特困孕產婦。

五、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運作程序

(一)村醫發現孕情,填寫村級孕產婦情況登記臺帳,建立圍產保健手冊,動員孕婦到鄉(鎮)衛生院進行產前檢查,宣傳有關知識和政策,動員分娩時住院分娩,幫助辦理補助卡和住院手續。

(二)鄉(鎮)衛生院及其他定點助產機構負責核實對象,登記補助對象情況,完善圍產保健手冊,并造冊、匯總、按戶籍或居住地報縣項目辦,并辦理發放住院分娩補助卡,同時向村醫進行反饋。

鄉(鎮)衛生院及其他助產服務機構要設立醒目公示欄,公示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標準及限價政策。

(三)縣項目辦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云南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卡(附表1)。并統一編號、登記發放,并實行一人一號一卡管理。

2.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在接受孕產婦住院分娩時,須驗證住院分娩補助卡和居民身份證;對持卡孕產婦住院分娩所發生的費用先行墊支,并填寫由孕產婦本人或家屬簽名的云南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經費三聯單(附表2)、身份證復印件報縣項目辦報帳。三聯單第一聯交產婦保存,第二、三聯由醫療保健機構留作報賬憑據。

3.審核后將經費回補提供至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并返回第二聯單;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單據備查。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設。拆遷重點應當是危險房、棚戶區和環境污染嚴重地區。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

    城市中心市區房屋拆遷實行市一級管理,城市中心市區以外地區房屋拆遷,按照職權分工,實行市和區、縣(市)兩級管理。

    規劃、土地、城建、工商、公安、電業、郵政、電信等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拆遷房屋,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建設平面圖;

    (四)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書;

    (五)用于房屋拆遷費用的資信證明。

    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拆遷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  拆遷人用于被拆遷住戶的建房費、安置費、補償費必須有足夠資金保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方可批準拆遷。

    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保障資金必須用于房屋拆遷,不得挪用或抽逃。

    第八條  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綜合開發或舊城區改造,由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一般建設項目可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有拆遷能力的單位自管房屋的拆遷,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自行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拆遷企業必須持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核發,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被委托拆遷企業、被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和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暫停辦理房屋交易,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期間,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

    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條  房屋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其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面積、拆遷期限、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時,有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拆遷人必須按批準的范圍和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被拆遷人必須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搬遷期限為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止。特殊情況在搬遷期限內不能搬遷的,由具有搬遷管理權的同級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三條  在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的過渡用房,一般應自行解決。特困戶、社會救濟戶和殘疾人的過渡用房或一次性安置用房由拆遷人解決。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損壞房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人防工程、宗教房產、文物古跡以及代管房產,需要拆遷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及被委托拆遷企業應按規定移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無房產產籍房屋和超過規劃部門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十九條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拆除私有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評估的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條  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應按照原性質、結構、規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在拆遷前拆遷人應對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可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拆遷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搬家補助費。對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拆遷人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計算補償費:

    (一)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二)因易地遷建而發生的征地或調換原面積土地所發生的費用;

    (三)按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

    (四)在拆遷期限內,企業因拆遷而停產待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含國家和地方補貼)發給生活補助費;

    (五)按所得稅核定的被拆遷單位前兩年利潤總額的10%?20%.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折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和合法的房屋使用證照的公民,或者是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等單位。

    私有房屋出租,作為住宅的,承租人為被安置人;作為非住宅房屋的,產權人為被安置人。

    第二十六條  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房的安置地點,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新建工程性質確定。對無房產產籍的被拆遷人可以實行易地安置。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應當按原居住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屋套型安置。在標準套型內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增加面積款,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價收取,由被拆遷人和所在單位各承擔50%,產權歸屬應與房改政策相銜接。標準套型外要求增加面積的,增加面積款由被拆遷人按安置所在地商品房價格支付。

    經被安置人同意,拆遷人可按前款規定,以貨幣形式安置。

    居住無房產產籍房屋的被拆遷人的安置住房,按最小標準房屋套型安置,安置面積即為收費面積,按前款規定收費。

    第二十八條  安置住宅用房必須按《沈陽市城市住宅建設標準規定》進行設計。設計圖紙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

    未按規定標準設計建造的安置住房,不得安置被拆遷人。

    第二十九條  回遷安置期限從公布拆遷之日起計算。規劃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為一年零六個月;五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為二年;高層建筑、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二年零六個月。

    第三十條  拆遷人必須先建安置用房,后建其他房屋,保證被拆遷人按期回遷。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回遷超過過渡期限的,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超期在一年以內的,每月附加1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300%.

    第三十一條  回遷安置前,拆遷人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安置方案,經批準,方可回遷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拆遷人挪用、抽逃保障資金的,兩年內申請房屋拆遷不予批準。并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二)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補辦拆遷手續并對拆遷人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至四十元處以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被委托拆遷企業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并對被委托拆遷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責令按規定補償、安置,并對拆遷人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五)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六)被拆遷人回遷安置后拒絕騰退過渡用房的,責令限期騰退過渡用房,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向被拆遷人亂收費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限期退還,并處以違法收費總額一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妨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批準拆遷的,對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