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3 20:09: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營業執照變更申請書

篇1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 企業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出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3. 前置審批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 交存企業注冊資金

辦理程序:股東之一本人當面出示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填寫入資單存入注冊資金領取入資原始進賬單。

5. 辦理法定驗資手續

收費標準:注冊資金30萬元(含)以上,按注冊資金的2‰收??;30萬元以下收費600元。提供材料:根據各申辦企業情況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

6. 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填寫并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領取《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5個工作日后持《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交費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7. 企業印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準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鑒,收費標準: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65元。

8. 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后)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9. 稅務登記

提供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外籍人員為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一份;提供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辦理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要提供營業執照所在地的街道和鄉街的名稱。

10. 開設銀行賬號

提供材料:請根據各入資銀行的具體要求為準。

篇2

一、項目概述

1、辦理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局

2、辦理窗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窗口

3、窗口電話:

4、窗口接件:是

5、網上預審:否

二、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三、申請條件

四、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遷入(遷出)登記申請書》(企業蓋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企業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企業/公司由上級機關遷移至下級登記機關、因住所變更導致登記管轄變更遷移的適用。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五、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青白江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前置條件:無

七、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申請書范文(二)

一、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企業遷入遷出登記

2、辦理窗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除外)

4、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不收費

5、窗口電話:

6、咨詢電話:

7、投訴電話:

二、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5、《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三、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金牛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核人員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開具《企業遷移登記注冊通知函》;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憑《通知函》到檔案室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四、申請材料

(一)企業遷入登記

1、《企業遷入登記申請書》

2、《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遷出登記

1、《企業遷出登記申請表》

2、《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通知函

4、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由企業蓋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五、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青白江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前置條件:無

七、辦理時限: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工商登記行為,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篇4

    變更公司注冊地址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辦理程序: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材料注意事項: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住所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篇5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篇6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公司的內資企業法人(以下簡稱企業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企業經企業法人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企業,未經企業法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企業法人的設立依法實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本自治區企業法人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自治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下級登記機關在上級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企業法人登記工作。

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分級管理。設立企業法人應當向其住所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七條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全國性企業在本自治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自治區設立的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字樣的分支機構;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規定,應當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八條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以及本條例第七條所列企業之外的企業的登記。

第三章登記條件和登記事項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從業人數、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企業法人申報的登記事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企業法人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或者項目的,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前款規定所涉及的具體行業和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條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國家”、“國際”字樣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使用“廣西”字樣的,由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未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不準使用。企業牌匾、印章、銀行帳戶、信箋、商品標牌、產品包裝以及印刷宣傳品所使用的名稱,必須與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第十三條企業的住所是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的住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四條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投資者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企業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設立企業法人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法人或者企業經營的行業和項目必須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七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六個月。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設立企業法人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投資者簽章的組織章程;

(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或者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六)從業人員身份證明;

(七)住所和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法人或者企業經營的行業和項目必須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

(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來源;

(四)經營范圍、經營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六)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

(七)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辦法;

(八)勞動用工制度;

(九)企業法人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分支機構狀況;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企業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法人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其組織章程即發生效力。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簽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日期,為企業法人成立日期。企業憑登記機關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企業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核準變更登記,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外,涉及下列變更事項的,還必須提交相應的文件: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二)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或者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屬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應提交企業債務清償或者擔保情況的說明、企業在報紙上登載的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

(三)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和項目的,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變更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投資者關于資產、債權債務交接的證明;

(五)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企業變更住所跨原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后,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企業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者企業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四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企業法人自行終止、因分立而解散、被依法責令關閉、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必須在企業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人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清算組織的清算報告;

(三)稅務機關的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決定。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企業法人終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登記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事項和章程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對轄區內企業法人進行監督檢查時,企業法人應當接受檢查,并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年檢的時間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登記機關應對與企業法人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由登記機關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有效期限為一年,跨年度不參加年檢的視為自動注銷。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

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的合法憑證,除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必須登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第三十四條企業法人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企業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未停止經營活動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法人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經審查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企業投資者虛假出資或者企業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所抽逃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因未辦理變更登記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企業終止、解散、破產、被責令關閉,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登記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年度檢驗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注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按規定懸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企業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罰沒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繳、扣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將收繳的營業執照歸還企業;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登記機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篇7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篇8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二、許可事項及審批、服務內容

許可名稱: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

審批、服務內容:一年內需多次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須以年度計劃的形式向廢物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轉移。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在有效期限內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可不再審批。

三、許可條件

1、接受單位具備與接受目的相符的設施、工藝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設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2、接受單位具有相應的二次污染防治設施、工藝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設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3、接受單位具備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且擬接受廢物的種類、數量均在許可證核定范圍內;

4、運輸單位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

5、擬轉移廢物在本省尚未具備無害化處置能力。

6、經廢物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四、需提交的資料

(一)初次申請

(1)《浙江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申請書》一式五份,手工填寫件不予受理(下載網址:“浙江省環保局門戶網站”“網上辦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申請書封面及各表均需加蓋相應單位的公章;

(2)各類有效期限內的執照(正本)、證書(正本)或協議的復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①移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②運輸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③接受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④運輸單位的運輸資質證明材料,其中通過公路運輸的,需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⑤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⑥接受單位的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批復;

⑦移出、運輸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廢物運輸和委托處理處置合同或協議;

⑧申請書中移出、運輸或接受單位信息由法定代表代以外的人簽字確認的,需提交相應的法人授權證明或委托書;

(3)照片(膠卷或數碼照片沖洗或打印件,復印件不予受理)

①擬轉移廢物照片(每種廢物各一張)

②包裝物(容器)的照片(每種各一張)

③運輸工具(車、船)照片(若擬轉移廢物采用多種不同運輸工具的,則每種各一張)

(二)重新申請

發生以下情況的,需要按初次申請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

2、行政許可有效期內,擬轉移廢物種類或實際轉移數量超過申請書中的核準范圍,或接受單位發生改變(單位名稱發生變更除外)。

五、許可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合法性的審查,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2、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二)許可審查

1、經辦部門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并根據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復函意見提出許可決定的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三)告知程序

審查發現許可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許可收費情況

無許可收費

七、辦理結果和公開的方式

(一)辦理結果由經辦部門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請人簽收。

(二)項目辦理情況在浙江省環保局門戶網站公布。

八、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聯系電話、監督電話、傳真

(一)責任部門、責任人

1、受理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2、審查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3、主持聽證部門及責任人:

(二)聯系電話、傳真

1、咨詢聯系電話:

篇9

一、基本原則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申請登記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應遵循“主體自愿、積極引導、依法規范”的原則,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應積極引導,主動幫扶,推動轉型:即具有一定規模、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勞動密集型行業、涉及安全生產高危行業、經營方式為總經銷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該行業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規范,轉型升級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方式采取“一注一開”,即原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同時申請設立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個人或家庭)承擔。

二、適用范圍

(一)屬于我省各級登記機關注冊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含臺港澳居民申辦的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擬參與轉型升級企業的投資者或投資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除外。

三、申辦流程

(一)辦理升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擬升級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升級企業名稱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升級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名稱;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允許沿用原名稱中“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見附件)。

(二)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或文件。

升級企業繼續經營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到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證件的變更。

升級企業增加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升級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直接向升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不針對特定經營主體核發的消防、環保等審批文件,升級企業設立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已經過期失效的除外。

(三)擬升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且經營場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設立升級企業時只需提交原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營場所(住所)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四)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持《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文件到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核發《個體工商戶注銷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可待領取升級企業營業執照時由企業登記機關收回。

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在上述流程的基礎上,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和通知書,按企業登記規范及要求,提交設立登記文件。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營業執照,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證明》(見附件),供其辦理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并收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升級企業的成立日期為企業登記機關的核準日期。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內部流轉,積極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五)升級企業檔案管理。

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企業后,升級企業檔案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由企業登記機關向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出具《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函》(見附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內將原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給企業登記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登記機關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在申請人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登記和申請設立時,要做好前期指導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限時登記。

(二)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統計填報有關統計表(見附件),報表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匯總報送省局個體處。

篇10

刻章介紹信要用正式的介紹信樣式,填寫好內容就可以了:

介紹信

茲介紹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刻章介紹信范文

證明

****(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帶**同志身份證)

相關資料:

青島市刻章介紹信相關規定

一、辦理依據

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二、辦理程序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公章,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委托刻制機關各部門公章要出具編委文件及復印件,本單位寫出申請。

2、臨時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

3、委托制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持信人身份證。

4、委托制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5、委托刻制黨委、支部、工會等公章出具上級黨委、總工會介紹信,本單位寫出申請。

7、公章更換要寫出申請并加蓋行政章、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8、公章丟失要出具執照副本及復印、登報掛失報紙、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9、財務章丟失要出具申請書并加蓋行政章、掛失的報紙。

10、公章燒毀出具消防證明、上級證明(廠礦由本單位出具證明)或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承諾時限

即辦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關于刻章介紹信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