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2 15: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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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健脾補腎湯;胃癌;化療;毒副作用
[中圖分類號]R735.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7)12(a)-052-02
胃癌患者大多脾胃不和,健運失常,且歷經手術治療,元氣益虛。而化療藥的嚴重毒副作用,導致明顯的消化道反應、骨髓抑制、身體虛弱、發熱、脫發等并發癥。臨床實踐證明,中醫藥在預防控制化療毒副反應和并發癥方面效果良好。
中藥和化療相結合治療胃癌的研究是我國較早開展的中西醫結合治療惡性腫瘤的重大課題之一,取得了豐碩成果。扶正培本、扶正解毒、扶正抗癌、健脾補腎等治則和治法以及中藥防癌、防復發轉移等法則的基礎和臨床研究為腫瘤的治療開創了嶄新的領域,并進一步指導惡性腫瘤的中西醫結合治療。
大量研究證明,中藥配合化療治療胃癌可以明顯改善癥狀、增加有效率、延長生存期;防復發、抗轉移;平衡和調節機體內環境、提高和改善機體免疫能力、保護重要器官功能;減輕化療毒副反應;提高生存質量。
我們2004~2006年對胃癌患者術后化療時采用自擬健脾補腎湯,取得了較好療效。明顯減輕了患者手術后化療的毒副作用。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選擇胃癌手術后無組織臟器轉移,生活能自理者,中醫辨證為脾腎兩虛。全部病例均來源于住院患者,共50例。將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30例(化療加服健脾補腎湯)和對照組20例(單用化療);治療組中男性22例,女性8例;對照組中男性14例,女性6例。年齡24-65歲。兩組比較,性別、年齡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1.2 治療方法
治療組與對照組均按紫杉醇+亞葉酸鈣+氟尿嘧啶雙周方案化療4個周期,治療組配合健脾補腎湯治療,組方:黨參30g,茯苓15g,炒白術12g,炙甘草6g,枸杞子15g,黃芪30g,菟絲子15g,補骨脂15g,阿膠15g,當歸12g。有瘀血者再加用三棱、莪術,有惡心、嘔吐者再加用半夏、陳皮、竹茹,有腹脹者再加用枳殼、大腹皮等,氣虛患者可加用人參,1劑/d,水煎2次,分服。
化療方案:紫杉醇100mg/(m2?d),靜滴,第1天;亞葉酸鈣200mmg(m2?d),靜滴,第1天和第2天;氟尿嘧啶1000mg/(m2?d),持續靜滴48h。2周為1個周期(方案中m2指體表面積)。
2 結果
結果見表1、表2。
如表1所示,治療過程中兩組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乏力、食欲下降、惡心、嘔吐,對照組較治療組癥狀明顯加重,兩組相比差異有顯著性(P<0.05)。
如表2所示,白細胞、血小板2項指標,治療組均大于對照組,兩組相比差異有顯著性(P<0.05)。
3 討論
篇2
【關鍵詞】房屋拆遷;強制執行;裁執分離;司法監督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03-02
一、引言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當下的中國,行政權力的肆意擴張,司法的不獨立,使得地方政府在私利的驅使下濫用其權利,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這一方面來說,政府違法拆遷、暴力拆遷等一系列血拆事件不斷上演。2011年1月份,為規范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活動,國務院公布實施了《國有土地房屋征收于補償條例》(下簡稱《征收條例》)。將行政強拆取消,規定當地政府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一規定曾被公眾廣為稱贊。但是在新條例實施之后,暴力拆遷事件依舊不止,實際情況表明,《征收條例》規定的司法拆遷在實際的運作存在一些漏洞,使得司法審查浮于形式。因此如何使得司法強拆真正發揮用武之地,從而有效規制拆遷和限制政府權力已然迫在眉睫。鑒于這樣的考慮,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解釋規定》),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從案件的受理,裁決以及執行等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提高了條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解釋規定對征收條例的補充和改進,對于房屋征收強制執行的規范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跨出了制約政府權力的一大步。但是解釋條例也存在其自身不合理的地方,有待完善。
二、解釋條例相對于征收條例所做的補充改進
(一)解釋條例明確了執行主體
在征收條例中,并沒有對于強制判決裁定后執行主體的規定,到底是由提出申請的政府執行具體的強制拆遷活動,還是由做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實施?這造成了實踐中各地政府做法不一,有些有政府實行,有些由法院實行,還有的政府法院共同執行。針對這一點,解釋規定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由人民法院執行。”這一規定對執行主體做出了一般規定――“一般”由政府執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縮小了權力活動的空間,不失為法規不斷完善的表現。但遺憾的是沒有做出硬性的要求,使我們對其真正的實施力產生擔憂。
(二)解釋規定直接規定了法院的裁決依據
解釋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機關除了提供征收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該提供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社會穩定評估材料;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隋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交的其他材料。這些材料的提供為法院做出裁決提供了據以考證的依據。其中社會穩定評估有利于法院了解強拆引起的公共效應,而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則有利于法院加以考慮被征收人的合理利益,均衡了政府公權力與公眾不平等地位的差距。這一規定使得法院的判決有據可依,有效的防止法院走過場式的審理判決。
另外,解釋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七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包括: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以強制執行的情形。這一條規定對于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當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不法行政行為時,可以根據這一條款請求人民法院終止這種行政行為。這就相當于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柄“尚方寶劍”來對抗強大的惡性行政權力。
(三)確定了執裁分離的強制執行手段
所謂的執裁分離就是說裁決權和執行權由不同行使。在此處指的就是對強制執行的裁判權由法院行使,而執行權則有政府行使。為什么確定執裁分離的原則是一大進步呢,將從正反兩方面加以說明。首先,我們可以討論一下不將裁、執分離可能會有什么缺陷。我們知道法院作為司法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判,如果我們要求法院執行判決,首先存在的難題是執行力度不夠,法院沒有充足的執行力量,可能出現一個法院全部法警出動執行拆遷的情況。其次,如果將裁判執行的權力集與一身,這本來就與法院作為中立的審判者的角色相沖突,法院的威信也會受到不良的影響。解釋規定確立了執裁分離的原則,除了彌補了上述缺陷之外,還可以起到兩點積極作用:1.使得政府角色轉化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平衡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的實力差距;2.有利于法院對政府實行監督,有效的制衡行政權力。
(四)進一步禁止暴力拆遷
解釋規定第六條中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不得準予執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強制拆遷單單合法已經不能夠保證防止暴力血拆事件的發生,各式各樣形式合法的手段層出不窮。解釋規定最新增加了“正當程序”的規定,擴大了法官裁量的程度。法官應當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下繼續考察其正當性,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裁決,以最大程度減少暴力拆遷等活動。
(五)規定了法院辦案期限
解釋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這一規定明確了辦案期限,不僅可以提高法院的辦事效率,而且可以避免發生官司未完房已拆的悲劇。在這之前,很多拆遷辦往往利用沒有期限限制的便利,在法院審理期間利用手中權力“快馬加鞭”進行拆遷是通即使沒通過批準,但房都已經拆了,公民也只能接受。這一規定很好的考慮了這一點。
三、解釋規定存在的缺陷或可能容易被規避的地方
雖然解釋規定有很多改進,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值得探討。
(一)解釋規定審理申請強制執行由當地基層人民政府管轄
解釋規定第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這里存在一個很大的缺陷。在中國現實的體制下,基層人民法院的人事和資金都依賴于當地政府,可以說政府是其“衣食父母”。可想而知,如果由基層人民政府管轄以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做到公正,公平而不受行政權力的干擾有多困難。鑒于兩者之間的從屬關系,法院與政府同進退的概率是高的。這樣產生的判決如何能讓人信服?這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
(二)人民法院的審查可能浮于形式
在上文已提及,解釋規定明確了裁判的依據,但是卻存在被規避的風險。第二條中規定的,政府提交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這一條本質上是為讓法院更好的考慮公民利益。但是實際上這一意見的來源和真實性卻無法保證。征收條例中規定的是由政府自行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解釋規定也只是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聽證,并沒有強制性作出規定,在這條規定的執行度很低。現實情況也的確是聽證會走過場,由于沒有強制規定以聽證會意見作為唯一的決定因素,聽證結果也變得影響甚微,政府可以找出許多正當的理由通過裁決。法院的耳朵與公眾的聲音之間存在著一堵政府的高墻。
(三)某些條款用語模糊不定,容易被規避
第六條中,“明顯“嚴重”等用語的界定無明確的標準,法院擁有過度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可能基于對政府權力的顧慮而對這些條款視而不見。最后法律成為一紙空文也是無法避免的。
(四)執行主體并不排他
在上文已有提及,解釋規定執行也可由法院組織實施。這一點弱化了執裁分離的優勢,給政府權力提供了廣泛的活動空間。并沒有根本性解決各地執行混亂的場面。
四、提出的建議
針對以上提及的一些缺陷,提出了改進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一)根據解釋規定本身的缺陷提出的建議
1.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加強上級人民法院的指導與監督。2.取消“也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徹底貫徹“裁執分離”。3.強制性規定法院必須組織聽證等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
(二)對征收活動整體提出的建議
1.防范于全過程,使司法監督介入全過程。要真正防范拆遷之禍的發生,僅僅對強制執行本身進行司法監督遠遠不夠,只有讓與拆遷利益無關的司法機關全面介入和監督征收決定和強制拆遷的全過程,才能防范整個征收過程各個環節,有效的促進依法行政,約束地方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