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30 19:19: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停車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我們眼下的社會,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我們該怎么寫申請書呢?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保安人員轉正申請書,歡迎閱讀!
保安人員轉正申請書1尊敬的領導
你好!通過以前和現在的學習,讓我對保安工作的流程,更加熟悉!對我所處的各個崗位的職責都銘記于心,尤其讓我感到高興的是對文明執勤,禮貌待人的理解和應用。保安工作對內以禮貌待人,以規章勸人,以紀律服人,以文明示人!對外嚴肅警戒,一絲不茍!遇到異常情況發生,及時處理上報,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各個崗位都時刻保持警惕,嚴格執勤!無論是外圍崗,還是巡邏崗,無論是碼頭還是門崗,都時時刻刻嚴陣以待,密切注視周圍的"風吹草動"!巡邏崗巡邏時間經過細密安排,巡邏路線經過縝密核查,巡邏人員經過交錯分派,以確保每一個空間都能巡邏之中,每一段時間都在巡邏之內,每一條路線都有巡邏之人!巡邏崗和定崗人員互相監督,共同監視,組成一張監測網,保護著公司的"一草一木"!
我通過以前和現在兩個月的工作和學習,讓我對所在崗位的工作更加得心應手!文明執勤,不卑不矯,謙誠謹慎,堅持原則!所謂:贈人玫瑰,手有余香!予人以禮,人皆敬之!每次我微笑對人禮貌的勸誡,許多來客都含笑聽從,有的還向我道謝!當然,偶爾也有些幼兒園長大的人,對這些人,我會耐心解釋,依然目無本公司之規章者,拒絕放行或強制驅逐,絕不姑息放任!無論是高級貴賓,還是一般訪客,無論是妙齡美女,還是邋遢老人,只要是公司訪客,我的笑容不會按比例分給誰更多,做到服務態度一成不變,放行檢查一絲不茍!身份帶給我的只是視覺的沖擊,卻無法帶來我心靈的震動!每個崗位都各有不同,每個兄弟都身肩任務!共同努力,文明執勤,人走人行道,車走車行道,送貨出貨走一個門口,上班下班走一個門口,來賓訪客走一個門口!井然有序,互不干擾。人雖多而不亂,事雖多而不慌!這些都是公司的領導勵精圖治,辛勤奮斗的結果!
在工作中,每位領導都給了我許多的指導和鼓勵,讓我的工作激情澎湃!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絕不因公廢私,因私徇情!
正因此,我希望各位領導準許我轉正,讓我無后顧之憂的竭盡所能,為公司效力!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保安人員轉正申請書2尊敬的領導
你好!
我從__年_月_日至今,在貴公司所轄物業管理處,從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間,我在所在崗位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勤勤懇懇,作好本職工作。
在2個月時間中,通過對白班和夜班的分別體驗,我深刻的認識到物業服務過程中,服務本身是無形的,護衛工作作為業主最能切身感受到服務質量的工作之一,其責任重大,主要職責有防火、防盜、防毒、防事故;控制物品外流;控制外來可疑人員等,使業主生活在安定的環境中。從而使物業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因此,我經過深思熟慮后,特申請成為物業公司的一名正式員工。
在物業管理處管理處工作的這段時間,我很希望能在貴公司得到物業管理員/事務員這樣的工作,能有機會鍛煉一下自己。以更好的熟悉物業服務工作,更好的為業主服務,為公司創造財富。
衷心祝愿物業公司事業發達,蒸蒸日上,早日步入一流物業服務企業的行列。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保安人員轉正申請書3尊敬的單位領導:
您好!
非常感謝您日理萬機中抽出時間來審閱我的工作轉正申請書,我也十分榮幸能夠獲得公司授予的這一次工作提升的機會
回顧我的工作歷程,從年3月進入公司工作以來,我奮斗在保安一線。在初期工作的三個月試用期內,在單位領導、同事的關心關懷下,讓我獲得了充分的工作歷練,積累了初期工作經驗。20__年年6月我正是辦理了入職手續,成為公司一名正是保安員工,這期間我的工作主要服務于三方面:
1、工廠日常的巡邏看護。
2、保安隊伍內部的日常后勤工作。
3、做好每日保安工作記錄。
我工作一直以來秉承“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的態度,對待工作一絲不茍,不放過任何一個工作細節,真正將領導下發的保安任務落到實處。時光荏苒,現如今已經是年8月,我也已經在單位從事保安工作一年6個月時間。回顧往昔,我感觸很多。特此向單位提出工作轉正的申請,希望領導考核我過往工作情況,予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保安人員轉正申請書4尊敬的酒店領導:
你好!我自20__年10月23日進入__酒店工作,結合酒店和自身的專業特長,目前擔任保安員一職,主要負責酒店治安與后勤工作。
入職后,我用最短的時間把酒店環境和自己擔任的工作事項全部熟悉,在酒店期間本人工作認真,責任感強,和同事之間能通力合作,相處和睦,確實完成了領導和總管交付的工作,積極學習新知識、技能、注重自身發展和進步,在我們這個部門我主要的工作是管理水電、網絡、治安、停車、以及大堂衛生、外圍車場衛生,對于這個崗位來說已經是駕輕就熟、熟能生巧,在勤奮的工作下,也獲得了部門主管和同事的認同,當然,有時候工作間也會出點小問題,促進了我工作的成熟性,前兩次我是在電腦城工作,來到酒店是我的第三份工作,這段時間的工作歷程讓我學到了很多、體會甚多。
至今,到酒店工作已有四個多月,根據公司的規定制度,新來的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一個繼續鍛煉和實現自己價值的機會,酒店還有許多我需要學習的地方,我會用謙虛的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本職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保安人員轉正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我于__年__月__日成為___公司的試用保安,到今天已經快_個月了。
在這段時間里,我自認能夠完全勝任工作,現申請轉正。
作為一名新人員,初來公司,曾經很擔心不知該怎么與人共處,該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公司文化,讓我很快完成了這一轉變保安試用期轉正申請書保安試用期轉正申請書。在這段時間里,我主要的工作是安全保衛,通過鍛煉,我熟悉了公司保安的整個操作流程。
在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服務方面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在物業管理處管理處工作的這段時間,我很希望能在貴公司得到物業管理員/事務員這樣的工作,能有機會鍛煉一下自己。以更好的熟悉物業服務工作,更好的為業主服務,為公司創造財富。
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
在此,我要特地感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大家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經過這_個月,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本職工作,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業務能力。
這是我的第一份正式工作,這段時間以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保安試用期轉正申請書默認。
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餐廳創造價值,同餐廳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此致
敬禮!
篇2
2002年以來,北京的房地產項目一直糾紛不斷。1月份,“鵬潤家園”業主在家中被小區保安和一群來歷不明的人毆打;緊接著,“銀楓家園”業主對物業停車收費不滿,近百名業主用汽車堵住社區大門長達20多個小時。
以銀楓家園小區的業主與物業因停車費而起的沖突為例,業主們說,原來入住時車位租金是350元/月,而現在物業卻單方面將月租改為450元,這是讓人無法接受的。但物業方面則表示,這個收費標準是開發商經過科學的成本核算得出的,業主應當予以接受。另外,收費標準是開發商制定的,物業公司無權變動。
這還只是近幾年來眾多房地產糾紛中微不足道的一幕。隨著人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居民手里都開始有了點積蓄,怎樣買一套合適的住房就成了擺在老百姓面前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特別是近幾年,買房的人越來越多,房地產商為了更多、更快地搶占市場,不惜以夸大宣傳、虛假承諾等手段欺騙消費者,這些行為直接導致了無數不斷升級的房地產糾紛的出現。
據全國消費者協會統計顯示,該協會受理房屋建材方面的投訴連年上升,2001年為25116件,比上年增長11.32%,其中質量問題16221件、計量問題1432件、虛假廣告320件;今年上半年關于房屋建材的投訴達到16848件,其中房屋投訴為672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8.3%。
投訴反映的主要問題,一是房屋質量問題;二是廣告夸大、虛假,誤導消費者;三是合同違約,承諾不兌現;四是面積任意“縮水”、“漲水”;五是產權證難辦理;六是物業管理問題嚴重。
有哪些解決方式
由于房地產糾紛一般在雙方交易后,甚至在入住一段時間以后發生,不少買房者在碰到這種情況時都不知道如何處理。其實,對于這樣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1、協商。當事人之間的房地產糾紛,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解決糾紛,這樣既便于當事人進行更好的溝通,又減少了訴訟的勞累,既省錢又省力,可以說是一個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對此簽訂的協議等書面文件合法有效,理應按此履行。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
2、仲裁。如果當事人進行了協商之后仍不能解決,那么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這不是說協商解決是仲裁的前提。采取仲裁方式的一個前提,就是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對生效的仲裁裁決必須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不過筆者認為,若買房者不是迫于無奈是不會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問題的,并且進行訴訟的程序和過程都較為復雜,如果確實通過提訟來解決糾紛,建議向專業律師具體咨詢。
如何用仲裁方式解決
買賣雙方如果決定用仲裁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訂立有關仲裁的條款,明確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或是在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協議,表明上述內容。如果雙方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而一方直接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后,另一方并未提出異議,并且應訴時,也視為雙方同意進行仲裁,仲裁機構有權受理此糾紛。
申請仲裁有哪些條件
1、房地產糾紛案件屬于房地產仲裁管轄的范圍。
2、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
4、房地產糾紛既未向法院,也未經仲裁機關做出仲裁裁決。
5、未超過仲裁時效。房地產糾紛案件的仲裁時效為1年。
6、申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其中仲裁申請書應當注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可以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仲裁是指房地產仲裁機關根據公民或法人的申請,依法對其發生的有關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贈與、交換、租賃以及宅基地院落的使用等方面的爭議或糾紛,做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仲裁。
仲裁機構受理以下幾類房地產爭議案件:
1、房屋買賣的爭議。其中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含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的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租、轉讓、轉倒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臨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和義務。如:影響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風、采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方面。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不能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行政訴訟;
4、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5、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篇3
賢重小時候的夢想是當一名科學家,第一次看到航空母艦,就想做一個那樣的東西,想要成為可以制作出漫畫和電影中出現的機器人的科學家。小學四年級的時候,他和父母第一次意見分歧,因為平時喜歡跆拳道、游泳和足球,賢重又說想要當個足球運動員。那時候,老師們都說他上首爾大學沒有問題,站在父母的立場,比起運動和演藝,當然更希望他學習。結果嚴厲的父親出面阻止了他,最終沒能踢足球。
可是盡管平時的性格很安靜,賢重還是偶爾會展現有演藝天賦的一面。郊游的時候他一定會擔任娛樂部長,把班級的氣氛帶動起來。
一路走來,也曾跌跌撞撞
初三的時候,由于擔心他太專注于學習,爸爸送給他一把吉他,這成了他想成為藝人的契機。賢重很快展現出了他在吉他上驚人的天賦,“一般3年才能學會的東西他3個月就能掌握了。”因此吉他老師勸說父親讓賢重往音樂方向發展,但是賢重的父母強烈反對。可是當時的賢重完全沉迷于音樂世界中,因為要參與樂隊的練習,他開始曠課,最后不顧父母反對,寫了休學申請書。休學后家里不再給他零用錢,賢重的艱難歲月開始了。他開始四處打工,攢錢買吉他,因為沒有錢乘地鐵,很多次他逃票被發現后只能逃跑,離家出走只能借住在朋友家樓上嘈雜的鍋爐房里,肚子餓得實在難受的時候,在街邊的炒年糕店吃霸王餐然后溜走…-回想起那時的情形,賢重覺得很抱歉:“想跟炒年糕店老板說聲對不起,可是后來再去,那個店已經不在了。”
一次又一次的打擊,讓出道之路走得格外艱辛。在加入DSP之前,賢重也曾有過兩次出道的機會,第一次加入練習生時是初中剛剛畢業,他在路上被經紀人發掘,作為五人Dance組合的一員每天進行辛苦的練習。可是沒想到的是,公司突然遭遇合并而解體。他的第二次機會是在打工店里遇到的,后來仔細打聽才知道,那個公司是非法的。漫長的等待中賢重終于迎來了第三次機會,通過面試成為了DSP的練習生。在DSP的訓練比之前的兩個地方強度更大,練習的時間里幾乎都沒有休息,就好像生活在練習室一樣,“每天有八九個人共用一個練習室,大家都在‘啊啊啊——’,完全聽不見自己的聲音。”一年半后,作為SS501的隊長,賢重終于登上了期盼已久的出道舞臺,聽到了臺下所有人呼喊著自己的名字“金賢重”。
篇4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財務會計行為,更好地發揮財務監督職能,達到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加強成本費用控制,保證資金合理使用的目的,讓各項成本費用開支在預算范圍內做到必要、合理、節約、有效,使財務會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公司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發生各類費用、支出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取得或填制真實、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財務部。
第二章費用報銷、支出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
第四條公司總經理為公司各類費用、支出事項的有權審批人。各部門在預算范圍內的費用、支出事項須由經辦人員報總經理批準后才能辦理或執行。超過部門預算范圍內的費用、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且超出部份的費用由支費個人自理。
第三章費用報銷、支出審批程序
第五條經濟合同付款審批程序。
簽定經濟合同的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限,分月向財務部報送預算,并由分管業務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審查,總經理批準后,財務部安排資金,有計劃分步驟地支付各類經濟合同款項。
(一)在預算內,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需付款時,由經辦人員如實填制“公司合同付款申請書”,并附上與之相關的合同、驗收等相關資料,分別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副總審核,并簽署意見;
(二)將業務部門和主管副總核準同意支付的“公司合同付款申請書”送財務部審核,財務部應對照合同資料審核后簽署同意付款意見,然后將上述文件
連同對方出具的本次付款的有效正式發票一并報總經理審批;
(三)經總經理審批后,由財務部相關人員填制記帳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帳憑證在5個工作日內付款。
第六條日常費用的報銷審批程序及有關規定。
各部門按核定的年度預算分解報月預算,經審核后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在預算內控制使用。
一、審批程序
(一)部門確認——費用報銷時,各部門按規定的格式粘貼原始憑證并選擇填寫“費用報銷單”或“差旅費報銷單”等,在報銷業務招待費時還應同時填寫“業務招待費說明表”,由部門負責人對費用發生的真實性確認簽字后送財務部;
(二)財務部初審——重點審核在預算范圍內開支的票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核準報銷金額的準確性,并簽字確認;
(三)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將初審合格的原始憑證送總經理審核批準;
(四)將審核批準同意報銷的原始憑證送財務部相關人員填制記帳憑證后交出納,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帳憑證付款。
二、有關規定
(一)費用發生時,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作為報銷依據;
1、規定稅務監章的有效發票的臺頭、時間、摘要等項目要填寫齊全,大小寫要相符,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并注意印制發票的有效時效。例:針對2004年,取得發票時的前3年,即發票右上角編號下分別應標有稅字(02)或(03)或(04)字樣的,為印制發票的有效時效。
2、規定稅務監章的定額發票要同時加蓋使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白條和無財政監章的收據不作為報銷依據,否則財務初審時即剔除。
(二)原則上當月發生的費用當月在預算內報銷,當月未及時報銷或確因客觀情況未及時在當月內報銷的費用,必須在次月初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銷手續,否則不納入當月預算處理。
(三)員工因公借款且在借款期發生費用報銷時應先沖借款,直至沖完借款為止。
(四)日常費用的報賬收單時間:
1、除特定時期,每周星期一、星期二和星期四及每月月底的后兩個工作日為報帳收單時間。
2、每年1月、7月為財務中報、年報編制時間,當月1日至10日原則上不辦理報帳收單手續,其他月份的1日至5日為月報編制時間,原則上不辦理報帳收單手續。
第七條工資費用的審批程序。
(一)員工工資的發放時間定于次月8日(遇節假日提前),各部門負責收集當月各部門員工“工資變動情況表”、“出勤情況統計表”、“代扣保險費明細表”報送財務部;
(二)財務部將復核無誤的工資表送總經理審核;
(三)根據核準發放的工資額撥款到銀行開設的工資專戶。
第八條員工個人因公借款審批程序
(一)借款人填制借款申請單,參照第六條的費用報銷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二)借款申請單送財務部經理復核。如果借款人的以前欠款已清償完畢,準予借款,堅持“前不清,后不借”。
(三)財務部記帳人員記帳,出納人員根據借款人簽收的記帳憑證和經核準的借款申請單支款;
(四)因公出差的借款人,在返回公司后的5日內報帳并結清余款;其他借款人在業務完畢后的三日內了清借款。
第四章具體費用報銷細則
第九條業務招待費報銷規定
規定標準:公司總經理業務招待費每月不超過8000元,公司副總經理業務招待費每月不超過3000元,技術總監、部門經理業務招待費為每月不超過1000元,全部招待費憑票報銷。
要求:
(一)在預算范圍內的業務應酬活動應本著節約、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各部門有列支權,無隨意開支權。經公司審定的各部門業務招待費的開支額度按部門歸屬總經理統一掌握、統一審批。根據工作需要確需超支的,應先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超支時應先報董事長批準。
(二)各部門正、副經理有業務招待費使用資格,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隨意發生業務招待費。各部門在發生業務招待事項時須嚴格按批準的限額標準執行,并須事前向總經理請示,說明理由,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具體執行中以總經理在報銷憑證上簽字批準為準。
(三)在業務發生后一周內應填寫“業務招待費說明表”,注明被請客戶名稱、人數,事由及應酬方式、金額等,并填寫“費用報銷支款單”附上相應發票,按照第六條日常費用報銷程序的要求進行報銷。“業務招待費說明表”,統一由財務部存檔,僅供內部審查不對外使用。
(四)公司財務部對各部門的業務招待費開支實施適時控制,并建立預警制度,對費用的不正常執行予以適時警告,對超預算開支適時予以終止執行。財務部就各部門業務招待費開支狀況按季度向公司辦公會通報,以形成互相督促,鼓勵節約的風氣。
第十條通訊費報銷規定
公司手機費用是公司為從事經營管理及業務活動中必須采取通訊等手段開展業務的職員提供的工作支持。公司各部門享受話費補貼的職員必須經部門領導確定并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發放該補貼。
(一)在各部門預算范圍內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的員工,必須做到平時8:00—23:00開機,節假日9:00—22:00開機。
(二)公司總經理:手機費每月定額600元(憑票報銷)。
(三)公司副總經理、技術總監:手機費每月定額500元(憑票報銷)。
(四)部門經理及公司核定的市場及市場服務保障崗位人員手機費每月定額200元(憑票報銷)。
(五)公司主要負責對外工作聯系的管理人員手機費每月定額100元(憑票報銷)。
(六)公司其他職員(不含試用期):手機費每月定額50元(憑票報銷)。
(七)凡在公司報銷手機費的員工出差,不再報銷異地長話費。出差超過15天者,根據實際情況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報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可報銷超定額部分。
(八)公司各部門確因業務需要,致使部份職員手機費用超標時,由使用人以書面形式詳細說明事由,經部門負責人核準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可在該部門當月手機預算費用內調劑報銷,但不得超過部門該項預算總額。
第十一條差旅費報銷規定
凡出差須經總經理批準,差旅費的使用在各部門預算范圍內開支。
(一)公司員工出差借款,經批準應提前填寫“出差申請表”。內容包括:出差事由、地點、時間、發生費用預算等。遇特殊情況臨時需要出差的,應事先征得本部門分管副總同意,再報總經理批準。
(二)部門經理級及以上干部乘坐飛機須經批準。
(三)部門級以下員工出差,乘坐汽車、火車或輪船在24小時內能到達出差目的地的,原則上乘坐上述交通工具。超過24小時或有特殊原因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可乘坐飛機。
(四)差旅費報銷額度如下:
(1)總經理出差住宿標準不作限制。副總經理、技術總監出差住宿標準不超過300元/天。因公發生費用實報實銷。
(2)部門經理級出差,每日住宿費標準不超過200元,交通費本著節約原則實報實銷,出差補貼每天50元,在外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需填寫“業務招待費說明表”,按照第六條日常費用報銷程序的要求報銷。
(3)部門經理級以下干部出差,每日住宿標準不超過150元,每日交通費及伙食補貼50元,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如發生招待費用需事先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報銷時需填寫“業務招待費說明表”,金額超過500元者報總經理審批。
(4)差旅費報銷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起止日期、往返天數、附件張數并計算金額,住宿費須憑發票和電腦清單在規定的限額內報銷,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按第六條規定報銷。如出差人員的報銷內容與出差申請表不符,又未在報銷單上加以說明,任何一級審核人員均可提出拒絕報銷。
(五)市內交通費一般情況不予報銷,若遇特殊情況乘坐出租車需事先征得部門經理同意事后方可報銷出租車費。各部門的市內交通費按月實行總額控制,各部門每月定額200元。
市場人員可憑票報銷月票,每月定額50元/人。
第十二條辦公費用報銷規定
(一)辦公用品費用包括文件夾、筆等辦公文具,總經費按每人每月10元計算,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按需領取。
(二)紙張、磁盤、墨盒等計算機復印機耗材,其他辦公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等,總經費按每人每月15元計算。
(三)辦公用品中的低值易耗品由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并建立相應的實物臺帳,
(四)公司對外的郵寄、傳真由辦公室統一指定專人辦理,在各部門辦公費用預算內支出。
(五)各部門購買的專業書籍資料必須在辦公室指定的專管員處辦理入庫登記手續后憑“資料入庫單”方可報銷。
(六)所購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定期核對,作到帳帳、帳實相符。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場地所發生的租賃費、水電費、維修費、清潔費、綠化費、消防費等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按合同、協議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汽車使用費:實行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的原則。
規定標準:總經理2000元/月;副總經理、技術總監、部門負責人1000元/月。
(一)汽車包干使用費含汽油費、停車費、洗車費、過路費、保險費、修理費。
(二)汽車包干使用費的報銷,原則上當月發生當月報銷,按照第六條日常費用報銷程序的要求辦理。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要求,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接受委托,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安檢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以及檢驗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對機動車實施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章安檢機構設置規劃和資格管理
第六條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數量控制的原則。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區域的安檢機構數量、規模等設置規劃,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執行;設置規劃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不得設置安檢機構。
第七條國家對安檢機構實施檢驗資格許可制度。
檢驗資格分為常規檢驗資格和特殊檢驗資格。取得常規檢驗資格的安檢機構可以承擔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的初次檢驗和定期檢驗;取得特殊檢驗資格的安檢機構可以承擔肇事、改裝和報廢等機動車的特殊檢驗。
第八條安檢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格考核,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未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不得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九條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在認證合格有效期內;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知識,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四)有嚴格完備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已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
(六)具備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信息聯網的設施;
(七)有相應的停車場地、行車跑道和檢驗制動器的駐坡臺,進、出、停車場地標志標線明顯,出入口視線良好,不影響公共交通;
(八)檢驗廠房寬敞、明亮、防雨,通風照明設備完好,消防安全設備齊全,檢測線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業;
(九)擁有申報所承擔的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側滑、燈光、軸重、制動、排放、噪聲、速度等必要的能夠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特殊檢驗資格許可,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特殊檢驗相適應的2名以上高級技術人員和必要設備等條件。
第十條安檢機構的常規檢驗資格由安檢機構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安檢機構的特殊檢驗資格由安檢機構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許可申請的受理,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許可申請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證明;
(三)計量認證證書;
(四)安檢人員考核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五)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及復印件;
(六)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設備清單;
(七)檢測用廠房及地理位置、場地平面圖,相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八)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受理的規定,根據申請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對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審查和決定的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實地考察。
第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審查和決定的程序、期限等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檢驗資格的決定。
第十五條對批準安檢機構常規檢驗資格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對批準安檢機構特殊檢驗資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為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
安檢機構常規檢驗和特殊檢驗資格證書的編號、式樣、印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有效期滿,繼續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章安檢機構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安檢機構應當在許可的檢驗資格范圍內,依法接受委托,嚴格按照檢驗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檢測結果,不得偽造檢測數據。
第十八條安檢機構應當保持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電子監管信息系統聯網通暢,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準確、及時、可靠。
第十九條安檢機構應當確保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二十條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法人注冊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收費情況;
(三)在用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情況;
(四)檢驗人員考核情況;
(五)其他遵紀守法情況。
第二十三條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現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安檢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驗費用。
第二十五條安檢機構獨立接受委托、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不受任何第三方影響。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轄區內安檢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聯網監察;
(二)查閱原始檢驗記錄、調取檢驗報告;
(三)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四)審核年度工作報告;
(五)聽取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委托人以及社會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
(六)調查處理投訴案件。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安檢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報。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委托人可以就安檢機構行為規范以及檢測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向安檢機構查詢;也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給受檢車輛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安檢機構未取得檢驗資格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超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第三十一條安檢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安檢機構聘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安檢機構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第三十三條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未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安檢機構不按照檢驗標準和規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偽造檢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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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就___________房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及面積
租賃標的及面積:租賃標的為____________,租賃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證:
(1)其業已依法取得租賃標的所有權證,租賃標的不存在權屬爭議,有完全的權利和能力從事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標的的出租業務;
(2)租賃標的符合安全標準以及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且不存在違法建筑情形;
(3)租賃標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證及可能影響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賃標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機關和行政限制),也未將租賃標的的產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房屋使用用途為____________ .
三、租賃期限
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給予乙方______個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實際進入租賃房屋現場開始裝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進場裝修),乙方在免租期內無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屆滿,以雙方共同書面確認的日期為準作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賃期限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間內應當按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租金、費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該房屋日租金為______元人民幣/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計),租金中含物業管理費。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個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應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內支付,其后每個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滿前的______日內,支付下個月租金。即:每個月支付租金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費用:租賃期間的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電話費、數據通訊費均由乙方負擔。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的收取標準,均以國家規定為準。
3.其它費用支付: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由甲方代收代繳,乙方應于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后______日內繳納。電話費、數據通訊費用等由乙方自行與服務商協商繳納。
4.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因市場變動、物價變動、經營風險等不可預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樓內附屬物租賃的貶值、升值,不影響房屋及樓內附屬物租賃費的支付及雙方對合同所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5.乙方應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支付到期應付的租金 :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名: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設備、設施
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于該房屋的硬件設備和附屬設施如下:
供暖:市政熱源集中供暖,室內安裝銅鋁復合散熱器;
信息點及電源:甲方信息點(電話、網絡布線及節點)電源入戶設置,墻壁預留信息端口。電話、網絡的申請、安裝等事項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乙方將在甲方提供的電話、網絡設施配置基礎上具體施工,有關情況參見附件11《乙方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乙方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需提交甲方確認、備案;
供電:雙路10kv供電,a區內配置有兩臺1600kva變壓器;
消防:房屋內有運轉正常的煙感報警系統和滅火設備,房屋整體消防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餐飲:餐廳提供每日三餐服務;
車位:甲方承諾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所屬車輛免費提供充足的停車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個固定車位,其停車位具置將以乙方就近使用為原則,由園區物業管理部門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變頻穩壓供水;
排水:分質排水,優質排水處理回用;
空調:分體式空調由客戶安裝;
六、保證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滿,雙方交接完畢,結清甲乙雙方的各項費用后,甲方應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該保證金不計利息)
七、合同雙方的變更
1.甲方如將該房屋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甲方應當給予乙方合理的書面通知,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本合同期內,乙方如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分租給第三方需事先
通報甲方。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乙方與該第三方之間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約定:
1)房屋用途:該第三方應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房屋用途范圍之內使用該房屋;
2)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3)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就被轉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八、甲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經營者,有權簽署本合同。甲方保證出租物業的合法產權并且有權出租物業。
2.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出租房屋交付給乙方。
3.甲方定期檢查和及時修繕以保證該出租房屋處于完好、適租狀態。
5.按合同規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費用(列明),除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費用。與租賃標的有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由甲方負擔。
九、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1.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承擔各種經濟及法律責任和義務。
2.乙方對房屋進行裝修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將房屋所需改造申請書、保證書及平面圖、水、電圖及國家有關部門批件提交給甲方備案。乙方對該房屋的裝修不應損害該房屋主體結構、外墻顏色和造型及承重結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對于由乙方負責施工、安裝或提供的該房屋硬件設備和附屬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更新,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予以積極協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按甲方要求恢復原狀,修理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3.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水、電、暖等費用;
4.乙方自行負責出租房屋內部的消防、保安、衛生清潔管理工作,并承擔全部責任。
十、合同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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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開發面積應不小于20公頃。
第三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成片土地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審批(屬廈門市的由廈門市政府審批)或國務院審批,同時抄報省計委、經貿委、建委、土地局、開放辦、環保局等部門,由省政府委托省計委組織有關部門會審。上報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下列附件:
1、中外雙方合作、合資協議書,或外資企業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章程及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3、投資者資信證明;
4、開發區域的初步規劃圖和規劃說明;
5、經批準的預約用地申請表;
6、開發區域的總體環境影響初步意見書。
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立項后,由投資者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合同、章程及附件上報省經貿委審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開發企業。
第四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的總投資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及繳資期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者按合同、章程規定的繳資期限投入資金后,應依法委托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驗資,驗資報告送省經貿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由開發企業委托國內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按國家規定內容編制開發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選擇境外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成片土地開發的規劃設計,按國家計委和經貿部頒發的《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執行。
成片土地開發規劃應符合下列技術規定:
1、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的用地結構中,工業用地應不小于80%,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不高于20%(農業綜合開發區和旅游開發區除外);
2、綠地率不低于30%;
3、停車場(庫)規劃應符合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定(暫行)》的要求;
4、建筑間距,一般地區應不小于1∶1,需要抗震防護的地區,按抗震防護要求執行
5、成片土地開發工業用地的建筑容積率按不低于1.2控制;
6、規劃布局還應符合消防、環衛、勞動安全保護等有關技術規定。
成片土地開發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有規劃設計資格的機構評估論證后,由省建委組織評審,報省政府審批,開發建設過程中如需調整或修改規劃,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條開發企業委托持證(甲級)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總體評價報告,報省環保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應抄送參與項目建議書會審的有關單位。環境影響總體評價報告審批后,由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對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進行監督。
第七條外商投資開發成片土地,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局辦理預約登記,支付每公頃不少于4.5萬元的預約金后,領取土地預約證書。土地預約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不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或辭約的,預約金不予退還。如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未能獲得政府批準立項,應退還預約金。
第八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向開發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明確地塊范圍、用途、年限、出讓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轉讓條件。使用期滿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辦延期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批準后,開發企業應在十五天內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交納20%的出讓金;六十天內應交清全部出讓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與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條各地市都應成立由土地、計劃、物價、財政、建設、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門的專家組成的土地估價委員會,設立地產評估事務所。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應根據土地所在區位、規劃設計要求、地面物、基礎設施配套情況、拆遷移民、使用年限、土地等級等情況,分類評估。以公開招標、公開拍賣方式出讓的成片土地價格,由市場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由地市土地估價委員會評估確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成片土地價格,經地市土地估價委員會評估后,報省土地估價委員會審定。省土地估價委員會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為認可。
第十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建設期限限定為:40公頃以下不超過二年,40公頃至60公頃不超過三年,60公頃至100公頃不超過四年,100公頃以上不超過七年。凡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二年內未動工開發的,取消項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開發建設期滿后未開發的部分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建設期的,經省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建設期限,延長期不超過兩年,并按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閑置費:
1、閑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出讓金總額的10%計收;
2、閑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出讓金總額的20%計收;
3、閑置二年以上的,無償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許可證。申領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證。
2、已經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的土地;
3、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
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十天內確定是否發給轉讓、出租許可證。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在簽定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未經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轉讓出租合同無效。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當地政府有權優先購買。成片土地開發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具體標準及征收辦法,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成片土地開發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地、荒灘。確須使用耕地的,應依照“用一造一”的原則,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開墾新耕地。成片土地開發占用耕地和新開耕地,原則上由用地所在地區和省轄市范圍內統籌安排,自求平衡。如所在地(市)無法實現“用一造一”計劃,可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請委托省土地管理局統籌安排,易地開發。
第十四條占用耕地的成片開發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局向開發者加收耕地開發專項基金,其標準為:水田每公頃4.5萬元,旱地每公頃3萬元,專項用于造地改地。占用魚塘菜地的,按福建省新菜地開發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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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物業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部位,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省物業管理制度》《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新建商品房屋(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改回遷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維修資金,指專項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為單幢物業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頂、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綠地等。
本制度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物業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為單幢物業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消防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小區道路照明設備、非經營性停車場等。
第四條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設的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業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業主交存維修資金外,售房單位亦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的數額為本縣上一年度由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測算公布的物業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第八條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屬業主所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電梯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條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第8條(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第9條(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本縣商業銀行,作為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物業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帳,按戶門號設分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戶門號設分賬。
開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業維修資金專戶,以售房單位為單位設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戶門號設分賬。
第十一條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業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時,預交50%剩余50%維修資金,房屋竣工通過物業驗收后,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一并交齊,待房屋交付使用時,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向業主收取。
建設單位應當在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合同條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業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第十二條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按照房改部門出具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通知中的數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交存額30%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后的賬面余額不得少于規定的首次交存額。
第三章維修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以下規定分攤: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所涉及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再使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所涉及業主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涉及到商品房屋與已售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自相關物業,再按照本條前兩項的規定分攤。
第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七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組織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項目的基本情況、施工預算、使用維修資金分攤清冊、維修資金不足時的工程款補足方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內容。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決定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勘查、公示。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組織現場勘查。申請人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7天
(三)業主表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經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表決,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時,即為表決通過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
相關業主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表決,表決通過后的意見,作為業主會議決議。
使用維修資金維修工程的預結算編制與審核、施工建立費用明細分攤等,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四)核實劃轉。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經核實,對符合維修資金使用內容和規定程序形式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70%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一次性劃轉到有業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賬戶。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監督工程施工,組織竣工驗收。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維修過程實施監督。
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相關業主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監督工程施工,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受委托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業主會議決議的委托書)
(四)與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分攤清冊。
(五)相關業主會議決議及公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維修項目竣工后,申請劃轉維修費用余額的應當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維修項目施工合同。
(二)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三)工程決算清單。
(四)維修工程結算發票。
縣房地產主管部門7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資料核實后,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第二十一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及業主生命財產安全和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立即組織現場勘查。
(三)經勘查需要維修的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70%劃轉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四)維修項目竣工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費用分攤清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維修費用余額劃轉手續。
第二十二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及業主生命財產安全和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大面積滲漏的
(二)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要求對電梯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嚴重堵塞,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條維修項目施工過程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正常施工。
因維修項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計入維修成本。
第二十四條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和在專戶銀行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資。
第二十五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專戶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業主所得的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四)利用閑置資金購買國債和在專戶銀行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規定應計入維修資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條下列維修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電、供熱、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委托,維修、更新和養護相關設施設備以及代收的有關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保修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支出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的費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約定單獨為業主使用,應當由業主自行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維修資金自存入銀行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算利息。交存當年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息;次年未發生使用的按銀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計息;超過一年未發生使用的按單位存款相應檔次利率計息;發生使用的年度,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如雙方沒有約定,其維修資金分戶賬戶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征收拆遷除外。
第三十條因拆遷、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相關業主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本人身份證向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維修資金賬戶注銷手續,并提取賬戶剩余維修資金。
第三十一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交存維修資金業主、共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賬戶中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代交維修資金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篇9
沈陽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對汽車、電動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城建、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市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市場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對機動車維修市場實施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確保維修質量。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作業廠房;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從業資格證的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從業資格、職稱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的面積和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及其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等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以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告知理由。
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 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
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不得超越許可事項和許可時限。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從業資格證的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機動車維修標志牌以及維修項目、工時定額、收費標準、質量保證期限和監督電話。
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應當向所在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機動車和已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機動車,不得拼裝和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十六條 下列維修項目,經營者與托修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一)機動車大修、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
(二)維修費用預計在5000元以上的;
(三)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未作規定的;
(四)當事人認為應當訂立的。
經營者和托修方訂立機動車維修書面合同的文本,參照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聯合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機動車維修。維修中認為確有必要在合同以外增加維修項目,擴大維修范圍,更換零部件,應當通知托修方,重新約定。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十九條 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維修的機動車,經營者和托修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接。經營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付,給托修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托修方逾期不驗收或者驗收合格后不提取車輛,影響經營者經營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結算維修費用時,經營者應當開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出具統一印制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和維修費用結算清單。在《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上,應當標注竣工出廠日期、質量保證期限等內容。在結算清單中,應當對工時費、材料費分項計算。
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進行機動車維修作業,并保持作業環境的整潔。對維修車輛產生的廢油、報廢的鉛蓄電池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維修機動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和規范。標準或者規范尚未規定的,可以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使用的新配件和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稱和廠址;
(三)包裝和商標樣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實施認證、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有認證、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標識。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經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機動車,應當由具有竣工檢驗資質的維修企業或者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竣工質量檢測,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經二級維護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比例進行竣工質量檢測。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按規定建立并保存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經維修的機動車質量保證的范圍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經營者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免責證據的,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者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修理,并承擔相應的修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 對維修竣工的機動車,托修方應當驗收維修質量,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繼續修理、減少費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明維修經營行為的必要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
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機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經營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即時受理機動車維修投訴,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調解糾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經營的,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超越許可事項和許可時限的,非法接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二)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示維修項目、工時定額、收費標準的;
(三)經營者超出公示的工時定額、收費標準向托修方收費的;
(四)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機動車維修檔案的;
(五)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六)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工商、公安、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城建、環境保護等部門職責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經營者或者托修人財物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2]
經營許可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以及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維修經營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質量管理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參照第四十九條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篇10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精品范文
5停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