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8 13:42: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營業執照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營業執照申請書

篇1

XXX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人XXX,身份證號:XXX,系XXX的經營者,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營業執照正本遇水損壞,現需補辦營業執照正本,望予以方便辦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有本人承擔。

申請人:

年 月 日

補辦營業執照申請書

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X公司不慎遺失營業執照正本,注冊號:XXXXXX .  特申請補辦營業執照正本,望批準為盼!

申請人:XXXXXX

篇2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篇3

    《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的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創立行為發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產生的法律行為,經法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公司即為成立,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按照文意解釋,《公司法》第3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要求全體股東足額繳付出資,或出資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首次出資,并經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驗資后,再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人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律師。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實收資本;(六)公司類型;(七)經營范圍;(八)營業期限;(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這意味著公司登記機關接到公司設立申請后,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的期限有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是確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法人。 

    本文的問題是,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之前法人機關是否存在? 

    按照上述《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似乎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這本來是公司機關的職責。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公司機關在登記之前已經產生,否則“法定代表人”無從談起。另外,《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由此可以推斷,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之前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股東會會議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那么,這次會議解決什么問題?應該是通過公司章程,選舉公司機關,以便進行設立登記活動。如果公司機關已經產生就沒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的必要。換言之,“全體股東”沒有權利再進行設立公司的行為。 

篇4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四)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開設店鋪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篇5

辦理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的證件: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可選擇)3、個體工商戶(公、財、私)章 4、國稅登記證(正、副)本 5、地稅登記證(正、副)本 7、設立基本戶(可供選擇)(可選擇)

辦理流程: 1、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托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30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23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辦理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108元 辦理地點:當地技術質量監督局 4、刻章: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參考300元 辦理地點: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公司 5、辦理國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國稅局 6、辦理地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地稅局 7、設立基本戶(主要用于和公司轉帳用)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方便自己的就近銀行 辦理費用:一般都不收費

個體戶稅收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后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個體工商戶為定額稅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以上情況核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根據我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省高等學校財政貼息資金支持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1]1370號),現將2006年度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學校范圍及申報限額

申報學校范圍為辦有校辦科技產業的省屬普通高等學校。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重大項目,每校限報1項;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一般項目,每個科技企業可報1項。

對獲得支持的一般項目,貼息資助額度為5-10萬元;重大項目資助周期不超過3年。

二、申報材料

1、申請書

學校按填寫說明填寫《*省高等學校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貼息項目申請書》(附件一)。數據必須準確、實事求是,不得虛報、瞞報。

當地銀行信貸部門和貸款審批銀行(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的承貸意見,可以在項目評審通過后補充。在一年內未能提供與銀行簽訂的項目借款合同,將取消對其貼息計劃。

2、可行性報告

按《*省高等學校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貼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附件二)的要求進行編制。報告中所涉及的有關數據須與項目申請書一致。報告編制完成后,由學校自行組織同行專家(兩名以上)對該報告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論證專家名單應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報告應寫明項目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創新實質(例如原理創新、結構創新、應用創新等),寫明技術要點、主要指標等,要求有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產品的比較。

3、其它附件

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經營情況證明;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復印件、與成果相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以自有知識產權成果創辦新的科技企業,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經營情況證明可暫不提供。

三、幾點要求

篇7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

4、企業內獲得注冊信息安全專業人員(CISP)認證的證書復印件。

5、CNITSEC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6、申請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的組織必須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合法營業執照;同時要具備一定的基本能力。

篇8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 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xx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第二次修訂 根據20xx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第三次修訂 根據20xx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四次修訂 根據20xx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七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登記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五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二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開業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六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四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及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十七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賬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五十九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六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9

序號

材料名稱

評價內容

評價記錄

1

申請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請產品、單元及規格型號

2

偏離《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所界定的實地核查范圍(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

3

申請書中任意一處與企業提供的資質證書、證明材料不一致

4

對企業申請中填寫的必備生產和檢測設備進行核對后,其記錄中反映的內容不符合要求

5

對企業填寫的錯誤進行更正時,企業未加蓋企業公章,審查組長未簽字、未明確更改幾處

6

材料不齊全、完整

2

首/末次會議簽到表

1

應到會人員簽署不齊全

2

無觀察員簽字

3

實地核查記錄

1

核查項目漏判、錯判

2

核查條款——核查記錄內容——核查結論不一致、不協調

3

對重點條款、否決項和輕微不符合、不符合條款描述不詳,不符合事實描述不能體現可追溯性

4

實施細則中對人員資質有要求的行業,記錄中未體現對有關人員的能力和資質進行核查的內容

4

證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實施細則中必被檢測設備的檢定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未加蓋企業公章

2

檢定證書與申請書中企業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實施細則中對人員資質有要求的人員資質的證明復印件,復印件未加蓋企業公章

4

人員資質證明內容、協議不能滿足細則或行業特殊要求

5

還應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試驗報告等)

2

必備檢測設備不全或精度等級不夠,但實地核查記錄中結論為合格

3

該記錄與申請書、實地核查記錄中涉及到的檢測設備信息不一致

5

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

1

不符合事實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質界定不準確,不利于企業整改和區縣局檢查

6

核查報告

1

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與申請書、抽樣單及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

2

實地核查報告中對不符合項統計不準確,核查結論與細則的判定原則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審查員證書編號/有效期、日期未填寫、審查員未簽字并與《實地核查計劃》中的審查員不一致,觀察員沒簽字

4

綜合評價結果與實地核查記錄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對營業執照信息真實性以及營業執照與其他相關證照信息一致性進行了現場核對的內容

7

抽樣單

1

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單元與經核對的申請書信息不一致

2

生產地址、產品單元、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寫不齊全/錯誤

3

抽取品種不符合細則的抽樣規則,樣品基數不符合要求。

4

抽樣人員、企業代表未簽字、企業未加蓋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況的處理

1

擅自處理實地核查中發生的特殊情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2

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但未及時請示有關部門,擅自處理且造成嚴重后果。

9

上報材料

及時性

1

實地核查結束后三日內提交材料

2

實地核查結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審核意見的處理、落實情況

1

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已按要求整改

2

對材料中的問題不負責任,不積極配合

3

審核意見處理不及時,導致申報材料報送超時限

14

實地核查結論的審核意見

15

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的審核意見

審核人:

篇10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冶金礦產品開采企業及無資源保障的小型選礦企業進行治理整頓或者整合重組。推廣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冶金礦山行業的整體裝備和技術水平,促進冶金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

第五條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符合礦山平安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四)冶金礦山行業組織按規定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

五)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礦山環境治理規范的環境治理方案;

六)有審批權的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維護設施驗收合格批準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建設項目的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第六條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符合礦山平安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礦產品加工設計文件;

四)本方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新建、改建、擴建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建設項目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第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頒發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報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批準后延期。

應當提交申請書,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延期。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有關專家提出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應當提交申請書,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延期。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有尾礦庫的一并提交尾礦庫平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有關專家提出的對礦山生產系統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第九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或者非煤礦山平安生產許可證被撤銷、注銷、吊銷的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失效。

第十條對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被撤銷、注銷、吊銷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第十一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第十二條因冶金礦產品生產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協議。當事人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按前款規定予以賠償時。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完善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

第十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經營活動。

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卦的應當在變卦后及時向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經營。不得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外地冶金礦產品交易的需要。利用市場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礦產品資源,并優先供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鋼鐵企業所需原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電子信息網絡系統。為冶金礦產品市場的交易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八條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冶金礦產品時。

建立質量保證制度,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置必要的質量檢測設備。保證銷售的礦產品質量合格。不得在礦產品中摻雜、摻假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九條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維護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字資料和樣品。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詢問被監督檢查單位。

三)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現場進行記錄、錄像、拍照;

四)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冶金礦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測;

五)制止、糾正被監督檢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說明不予發放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