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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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均規定了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將上述規定歸納起來,可以較為準確地確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五種:(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需要鑒定、勘驗的;(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對《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具體解釋和細化。
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縣XX鎮XX村新村X號。
申請人訴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在貴院審理,因該案涉及到申請人是通過將出借款打入被告XX建設集團賬號,被告實際用于自身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該保證金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已被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沒收,為了證明被告投標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且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保證金被沒收的事實。同時證明申請人未參與投標的任何環節,與被告投標的項目無牽連。申請人無法自行取得被告參與投標、中標后及保證金被沒收的證據原件,為此,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請予準許為感。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篇2
他們此時還不知道,這不僅是渭南市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更是陜西省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
“有了它,律師去調查取證,就像拿了一把尚方寶劍,會‘硬氣’很多,但同時不能排除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此不予理會,或依舊對我們‘打太極’,畢竟,一些市民、單位、部門,對法院的傳票都會不予理睬。”對于調查令,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松濤的態度冷靜客觀:“有了這份調查令比以前讓我們有底氣,如今去各個單位覺得更有力、有效、也硬氣了。出臺這個調查令,我覺得是個重大進步。”
緣起:一起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案件
2014年,韓城市某公司向長安銀行貸款逾期未還,長安銀行依據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民事案件中,債權人無權到政府相關部門調查對方資產信息,所以最終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奈擱淺。2015年12月5日,渭南中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2016年7月25日,注定是渭南中院執行工作中不平凡的一天。
這一天,長安銀行的律師向渭南中院提出申請,請求向西安、渭南、韓城的國土和房管部門出具《調查令》,調查韓城這家公司以及擔保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
申請:首張調查令最終順利獲得
“申請調查令對我們而言是首次,我們查看了全院、全省,都沒有出過執行案件方面的調查令。所以對我們而言,無疑就是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談到調查令,潘興意味深長地跟記者說。
受理申請后,承辦人執行一庭副庭長王亞民多次同擔任審判長的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合議庭成員劉漢超法官溝通、交流、探討如何辦理。審判長潘興更是高度重視,多方聯系,積極尋找法律、政策依據。
為了全力破解“執行難”,克難攻堅,探索創新,有力推進執行工作,潘興積極向省高院執行局相關領導、有經驗的執行法官等請教,多方尋找并參考外地法院的做法,結合當前執行工作現狀和前景,精心設計了本次《調查令》的樣式。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前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為了慎重起見,2016年8月18日合議庭首次合議,合議時大家認真負責、大膽發言、各抒己見,并就申請執行人律師提交的《調查令申請書》進行了認真審查,經過大家認真討論,針對《調查令申請書》的瑕疵問題,合議結果沒有同意簽發《調查令》。8月22日,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重新提交了《調查令申請書》。8月23日,經過二次合議,合議庭認為該申請書已經完全符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同意向該律師發出《調查令》。審判長潘興隨即向主管院長周稷作了認真匯報,并將該事項所涉全部材料報主管院長審查。
周稷副院長經過認真審查,即向院長作了匯報,并與辦公室主任賢了《調查令》如何用印問題,同時對《調查令》的樣式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經過重重審核,8月23日下午,渭南中院發出了首份《調查令》。根據律師調查結果,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不恢復執行。
“我是在近一個月前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經過渭南中院反復討論、反復研究、反復修改,才最終得到了批準。”王麗萍說。
渭南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向記者展示了這張歷時近一個月才終于出臺的首張“神秘”調查令:在一張A4紙上,題頭寫著《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并標有案件編號字樣。
調查令中明確了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需要核對持令人身份,并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記者注意到,渭南中院發出的《調查令》也明確注明,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如妨礙調查令執行,法院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罰款、拘留等手段。在隨附日期上,加蓋著渭南中院院長私章和渭南中院法院的公章。調查令有效期限15天。
手持《調查令》這把尚方寶劍,長安銀行的律師在15天的期限內,到西安、渭南、韓城三地的房管、國土等部門,調取多個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地產等信息,9月7日調查令期滿,律師發現其中一人在渭南有房產。隨即,申請法院依法恢復執行,申請法院依法查封。
贊揚:“令牌”贏得多方交口稱贊
“調查令這一規定剛出臺時,大家就在一起議論,覺得這個規定非常好,解決了很多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王松濤律師說,“調查令就是法院賦予律師代表法院行使調查權。這就像給律師的一把‘尚方寶劍’,讓律師出門調查有了底氣,因為此時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師本人。”
陜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鄧世軍告訴記者,在執行案件中,隨著案件的逐年劇增,法院因為人力、財力資源所限,已難以承受大量的調查工作,而在執行階段,大量的執行案件讓執行法官們早已應接不暇,如果要等法院調查、執行,往往要排隊等候,必然引起群眾不滿。現在有了調查令,可以說是不僅解決了律師調查難的問題,而且能有效緩解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今后破解執行難開辟了新手段、新路子。
長安銀行律師王麗萍高興地說:“我作為律師來說,感覺還是蠻有收獲的。因為這個案子已經被“終本”執行了,我們通過《調查令》也查詢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我們也就恢復到執行了。”
“說實話,手里拿著這份調查令,感覺很好,因為我背后是人民法院。”渭南一名律師看到調查令后興奮地說,“調查令制度不僅減少了司法成本,也減少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因為他等待法院調查或者自行調查,所付出的要遠遠超過于此。”
篇3
1. 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 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 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 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 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 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xxxx律師事務所 是二一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公司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 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這次實習中,我主要承擔律師助理的工作,我的崗位職責是: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工作。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
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
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詞、補充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
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篇4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下稱專利局)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專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本規程向專利局申請復議。
第三條 專利局設立行政復議機構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進行審查。
第四條 專利局審理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章 申請復議的范圍
第五條 對專利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確認其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決定將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其申請被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或專利權終止,要求恢復權利而專利局不予恢復的;
(六)專利權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七)專利機構對專利局作出的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八)專利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吊銷其《專利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九)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專利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依照本規程申請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不服的;
(二)異議人對專利局不予受理或駁回其異議的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
第三章 復議機構
第七條 專利局設行政復議處,具體負責行政復議工作。
第八條 行政復議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
(二)受理復議案件;
(三)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
(四)對復議案件進行審理;
(五)制作和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六)受專利局局長委托出庭應訴。
第四章 復議參加人
第九條 依照本規程申請復議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是復議申請人。
第十條 依照本規程申請復議的,專利局是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專利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前款規定的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提出復議申請,但從前款規定的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復議處決定。
第十三條 有權申請復議的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向專利局申請復議,申請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認為專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第十五條 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十六條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通信地址(法人的名稱、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第十七條 復議申請書應當向行政復議處郵寄或者遞交,以郵戳日或遞交日為復議申請日。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處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復議申請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應予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復議申請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六章 審理與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采取書面方式,但行政復議處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口頭方式。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專利局有關部門,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意見,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一并送交行政復議處。
第二十一條 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經行政復議處準許,復議申請人可以撤回復議申請。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復議。
第二十二條 復議期間,案件涉及專利審查程序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的,該程序是否中止,由行政復議處決定。
第二十三條 復議機構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 復議機構審理復議案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決定專利局有關部門進行補正;
(三)專利局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并可決定專利局有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構以專利局的名義作出復議決定,并制作復議決定書。
復議決定書由專利局局長署名,并加蓋專利局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復議決定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
第七章 期間與送達
第二十七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的,自交付郵寄之日起滿十五日,視為送達。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經行政復議審查,專利局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一)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二)恢復相關期限;
(三)恢復相關程序;
(四)恢復專利申請權、專利權;
(五)其他法定形式。
第三十一條 專利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后,應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組織向專利局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規程。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不收取費用。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房屋管理,及時處理房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發生的房屋糾紛。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屬物。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市城鎮房屋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屋糾紛案件,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在處理中,必須堅持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屋糾紛案件,實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由仲裁委員會任命,并可聘請若干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具有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屋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二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較大的案件,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三條 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
當事人發現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十四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記錄員、鑒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請客送禮。
仲裁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仲裁范圍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屋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買賣、贈與、分割、典當、抵押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房屋租賃、使用、互換、修繕等發生的糾紛;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理的房屋糾紛;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房屋糾紛。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屋糾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了的房屋糾紛;
(二)因離婚、繼承、析產發生的房屋糾紛;
(三)涉及尚未落實政策的房屋糾紛;
(四)涉及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房屋糾紛;
(五)單位內部分配、調整房屋發生的房屋糾紛。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屋糾紛,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請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應當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確需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仲裁庭對受理的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和審查有關證據。各種證據經驗證核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和仲裁的依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有關案件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現場勘驗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可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勘驗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驗鑒定結論,由參加勘驗、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托單位應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標準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作出仲裁決定之前,通知有關部門對有爭議的房屋停辦過戶、轉讓和改擴建等手續。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期間,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委員會的協助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仲裁費承擔;調解書應由當事人簽名,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后不履行的,應當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需要開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當事人,出示和宣讀有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人發言;
(四)被申請人或其人答辯;
(五)雙方辯論。
雙方辯論終結,仲裁庭按申請人、被申請人順序征詢最后意見,并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仲裁決定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決定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決定,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重新處理的,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遵守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標準由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經仲裁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五條 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屬關系需要變更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分別辦理手續。
篇6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定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篇7
申請人:張××,男,漢族,196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縣坪上鎮小溪村××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69××××××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
城區×××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梅縣人,現住東莞市虎門鎮××××花園××苑××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5916,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業主。
再審訴訟請求:
一、撤銷(2011)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2、誤工費16168.5元,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營養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6、鑒定費550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85680元,8、交通費408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誤
根據我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
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的業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上簽名后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著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有實際工作經驗而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雇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又明顯的違背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安全導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規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議》中對安全職責的約定。
《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
最后,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其履行結果與《協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配合供電人保證用電安全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情況
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對于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2011]0110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于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的事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造成了突襲分配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后予以調查。
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矛盾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筑安裝業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積極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提供建議和意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說明。
最后,為了實現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并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受害人未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應當給予賠償。關于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后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如果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
對于侵權導致的機會喪失,當某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根據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根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了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后,根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199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7條規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
1999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規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
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認為這與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年賠償總額并未做限定的規定,因為引發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民工。
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申請人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根據司法鑒定書,“損傷致被鑒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睪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慢跚,馳緩,活動吃力”。
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強烈程度,其實際延續的期間或可能延續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后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
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又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6、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故懇請貴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請于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此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
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七條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
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庭審理后知曉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回避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以口頭形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 仲裁員、記錄人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該案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四條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五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仲裁委員會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工作證件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期間的計算,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通過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張貼仲裁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自留置、張貼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委托鑒定材料、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撤回仲裁申請書、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案件移送函、送達回證等。
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延期審理審批表、中止審理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評議記錄、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依法查閱、復制。
第二十四條 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者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
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人事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條 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第二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先行墊付,案件處理終結后,由鑒定結果對其不利方負擔。鑒定結果不明確的,由申請鑒定方負擔。
第四十一條 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當庭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三條 仲裁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
(三)其他擾亂仲裁庭秩序、妨害審理活動進行的行為。
仲裁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暫扣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庭審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并將上述事實記入庭審筆錄。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處理。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四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制作決定書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節 簡易處理
第五十六條 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
(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
仲裁委員會決定簡易處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并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簡易處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簡易處理的。
第五十八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
第五十九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仲裁文書,但送達調解書、裁決書除外。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或者缺席裁決。
第六十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審理程序、文書制作等事項,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簡易處理的,應當在仲裁期限屆滿前決定轉為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并告知當事人。
案件轉為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四節 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
第六十二條 處理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案件,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符合本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簡易處理,不受本節規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 發生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人員、答辯期限、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事項一次性通知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邀請法律工作者、律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共同參與調解。
協商或者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六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場所可以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時處理爭議的地點。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一節 仲裁調解
第六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以及風險提示。
第六十九條 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十條 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
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七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
第七十二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就部分仲裁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出具調解書。
第二節 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
第七十四條 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當事人申請審查調解協議,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審查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第七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
(二)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三)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
(四)確認勞動關系的;
(五)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第七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應當自受理仲裁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結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
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審查申請后,應當指定仲裁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應當與調解協議的內容相一致。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調解書: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終止仲裁審查。
第五章 附 則
篇9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訴訟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人到場。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三十九條、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質證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條、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五十一條、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篇10
關鍵詞:公立醫院 人事爭議 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244-02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得以往相對簡單的人事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公立醫院人事爭議大量出現。妥善解決這些人事爭議,對當前構建和諧醫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現狀進行了研究,力圖通過對人事爭議解決的主要途徑進行探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合理化建議。
一、人事爭議概述
1.人事爭議的概念。人事爭議,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退辭職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或者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可見,人事爭議在廣義上的主體和爭議事項是相當寬泛的。但是在實際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多從狹義的上來界定人事爭議,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法釋[2003]13號文件第三條)。
2.人事爭議的主體及受理范圍。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令)的有關規定,人事爭議的受理范圍為: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等。現階段,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主體及爭議焦點主要是編制內職工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而發生的爭議。
二、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產生的原因
當前,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人事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以及醫院工作人員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立醫院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現出上升趨勢,處理難度也逐漸加大。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階段,正在不斷深入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衛生體制改革不可避免地帶來人才流動,由此會產生各種矛盾與問題。由于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盡完善,導致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長期不規范。現實中,一些突出問題還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醫院工作人員與醫院發生人事爭議后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導致矛盾越發激化,難以處理。
2.醫院和員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意識增強,出現人事爭議是社會進步的必然。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許多方面都容易產生糾紛,在過去計劃經濟年代,一些矛盾、糾紛被掩蓋著。而在依法治國、依法治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在管理、執法、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人事爭議,這是時代進步的必然反映。
此外,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訴訟成本的降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選擇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勞動合同法》、《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相繼出臺,擴大了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范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臺,降低了訴訟成本。
3.公立醫院在自身人事管理上的不夠規范,也是造成人事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聘用合同不規范、辭退辭職手續不完善、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是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產生的主要問題。同時,由于醫療機構工作和人員構成的特殊性,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界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等都容易發生爭議。
三、當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主要類型
在國家改革開放日益深化,社會、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公立醫院內部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向縱深發展,隨之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各種各樣的人事爭議。現階段,我們可以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按照不同的角度分類。
1.按照人事爭議涉及的職工人數,可以分為個人爭議和集體爭議。個人爭議是指單個職工與單位之間的爭議,集體爭議是指多個職工就同一類行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與醫院發生的爭議。
2.按照人事爭議的性質,可以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權利爭議是指因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利益爭議是指對沒有規定、約定的權利義務雙方存在不同的要求發生的爭議。
3.按照人事爭議的內容,當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可分為以下類型:因職工流動產生的爭議,包括醫院職工辭職以及醫院后勤部門因職能合并或社會化改革、外包等導致人員分流而產生爭議等;因履行聘用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執行聘用合同條款的爭議,聘用合同變更、終止、續訂的爭議,解聘、辭聘的爭議,違約責任的爭議;國內外培訓、深造產生的爭議; 因人事管理發生的爭議,包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按崗申報推薦、評審產生的爭議,評優評獎產生的爭議,兌現工資福利產生爭議以及在公立醫院人事管理中發生的其他爭議。
四、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解決途徑
現行人事爭議解決機制是在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誕生的一項人事管理創新制度。目前,已形成了人事爭議協商、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訴訟相互配合的制度體制,即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未達成和解,或不愿申請基層調解組織調解,或基層調解組織調解不成,需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訟;仲裁無需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即可啟動仲裁程序,另一方則被動強制地參加仲裁。此即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一調一裁兩審”體制。
1.人事爭議協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相對于其他處理人事爭議的幾種制度,人事爭議協商有較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主要有:(1)自愿性。當事人雙方自愿是人事爭議協商的基礎和前提,是協商得以啟動的必要條件,自愿性也是協商制度的性質所決定的。(2)靈活性與快捷性。人事爭議的協商最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調解、仲裁、訴訟相比,協商具有自主、方便、靈活、快捷的特點,沒有很多機構、規則、程序的約束。(3)非終局性。如果當事人雙方選擇了協商,但無法達成協議,那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公立醫院應積極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的協商機制,通過協商及時將人事爭議化解在醫院內部,盡可能減少對醫院正常工作的影響。在人事爭議的協商中,積極引入并發揮工會的建設職能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
2.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識互諒,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加強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調解是規范人事管理,維護公立醫院與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
按照《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24號)中有關“事業單位要積極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要求,公立醫院要相應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為保證調節的公正性,調解委員會可設在工會,由工會代表、職工代表、醫院代表以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當事人。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的分歧和隔閡,維護穩定的合作關系,盡可能使人事爭議由公立醫院內部調解解決。如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未能成功調解,也可在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進行人事爭議調解。
3.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人事爭議進行審理,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或者按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裁決的活動。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解決的必經途徑,人事爭議協商與調解只是雙方當事人可供自愿選擇的方式。凡是未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具有管轄權(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的進行。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4.人事爭議訴訟。人事爭議訴訟是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具體講,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人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訴訟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法函[2004]30號)是人事爭議訴訟的直接依據。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五、妥善處理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幾點建議
對于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如處理得當,則推動醫院改革深入、促進管理上水平出效益;如處理不當,不僅對公立醫院本身的發展造成影響,社會輿論也會對其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這從戰略上對公立醫院的長遠發展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應引起高度重視,努力減少和妥善處理人事爭議。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必須依法實施人事管理。公立醫院人事管理不僅是公立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醫院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保證。新時期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要求遵循法制化、民主化、規范化原則以及公開、公平的競爭原則,以人為本,依法治事,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實現科學的人事管理。
第二,加強人事爭議調解。公立醫院應將調解作為處理人事爭議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序,建立和完善內部調解組織,強化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多地采用調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公立醫院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盡可能降低人事爭議對醫院日常工作及發展、建設的影響。
第三,提高人事管理工作人員素質。公立醫院管理人員特別是人事管理干部,是醫院與員工的橋梁,其自身素質事關重大。管理人員應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工作能力,創新管理工作的思想觀念,探索更加靈活、新穎的工作思路,更好地執行國家的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和規章,開拓性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及時、積極應對人事爭議。公立醫院出現人事爭議后,不要產生畏懼情緒,更不要出現“等”、“拖”、“靠”的心理,應做到充分重視、積極應對。盡早啟動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解決機制,積極通過醫院內部的協商、調解機制解決人事爭議,減少對醫院正常秩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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