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1 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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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書

篇1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羅小江,男,漢族,XX縣桃洪鎮金枝村第6組村民。聯系電話:xxxxx。新宅基地申請書怎么寫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新宅基地申請書怎么寫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請書2

 

北張村村委會:

 

我叫xxx,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鎮北張村二組農民。由于現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輩修建的簡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同時,沒有廚房,院落,且現在房屋中梁因潮濕而下沉,房屋已嚴重扭曲。經長期風吹雨淋中梁不斷下沉變形,房屋隨時都有坍塌的危險,已經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現又無新的地方可去,為了家人安全,我擬在現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處,新修建住房一處。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向北張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一處,敬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請書3

 

申請人:姓名,個人介紹(性別,民族,戶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

 

申請事項: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簡要說明自己因住處而造成的難處和申請宅基地的迫切,并明確表明自己有足夠的經濟去完成建設):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是父母建的簡陋瓦房,已有60年歷史。期間多次整修卻依然破舊,風雨天氣則苦不堪言,不僅房屋外觀不佳,更影響生活,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90多平方米,卻分成五間,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篇2

 

申請人:姓名,個人介紹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宅基地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武XX,男,漢族,農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石盤村100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大理市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xx

 

篇3

第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范圍內的房屋,按本辦法進行登記。

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的村鎮房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流轉形式包括:買賣、贈與、繼承、抵押等。

第三條村鎮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村鎮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要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抵押權登記;

(五)地役權登記;

(六)預告登記;

(七)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登記)。

第七條辦理村鎮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必須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經公告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其他類型的登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公告。

第八條村鎮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房屋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二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或房屋已竣工驗收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農民住房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供房屋竣工驗收的證明。

第十三條因參軍、入學、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變,若擁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可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而實際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房屋,建設方應委托具有管理權限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可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主要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書、互換協議書、繼承權(受遺贈)證明書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要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籌建的新型農村社區,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土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村鎮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冬暖式大棚、農業生產設備用房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辦理村鎮房屋的地役權登記、變更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等房屋登記以及其他未盡事項,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一、在全鄉范圍內的一切建設、用地活動,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村民建房、用地應當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范圍內,下列情形不予建設:

1、基本農田。

2、省道(大興金)邊溝外緣30米,通鄉公路邊溝外緣20米,通村公路邊溝外緣10米內的土地。

3、圩堤、清坎及骨干河道兩岸控制區。

三、嚴禁填河扛土、打樁、駁岸。

四、申請建房原則:

1、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一戶多宅的必須要把多余(廢棄)宅基地交還集體。

2、城鎮居民不得向村民和農村集體購買宅基地。

3、全鄉范圍內(集鎮除外)原則上不允許新建住宅,確需新建可區別對待,鼓勵到集鎮建房置業。①兄弟之間需分居無宅基地而又不愿到集鎮建房的,應當到有村居住集中區建設,并足額預交耕地占稅和相關費用。②與子女(父母)分居及原宅基轉讓(受讓方應當符合安排宅基地條件)需改善居住環境的,必須到集鎮建房,鄉里將安排其在合適位置的非耕地上(無需繳耕地占用稅)建房。③翻建房屋如在規劃居住點上按程序申請,不在規劃居住點上不允許原地翻建,是危房不能居住確需維修的(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可以按“四原”的原則(原面積、原高度、原位置、原結構)進行維修,并繳納5000元的不違章保證金,維修結束后經驗收不違章的全額退還不違章保證金,如違章,保證金則予以沒收。

輔助用房的新翻建,按上述辦法執行。

五、村民建房用地申報程序:

1、新建房屋(有用地計劃的):①本人持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書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初審,并出具無宅基地證明報鄉村建所、國土所。②經村建所、國土所審核后交村公示一周,無異義后由國土所上報國土局審批用地。③經批準后(核發證件)由村建所、國土所會同村委會放樣后方可施工。

2、翻建房屋:①持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復印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②經村委會初審報鄉村建所、國土所。③經批準后(核發證件)由村建所、國土所會同村委會放樣后方可施工。

六、對符合條件建房的村民應當服從規劃,建造兩層或以上建筑必須具有設計資質單位的設計圖紙,或套用建筑圖集,立面造形裝飾必須經村建所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嚴禁無設計施工。

七、承攬建筑工程業務的原則上應具有相應資金等級應當發包方簽訂相關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含: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工價、付款方式、文明施工等方面,接受村建所及安全生產部門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八、村建所、國土所對符條件建房的應當零距離、高效服務,對服務不佳,甚至失職、瀆職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違反規劃建設的村民接到停建通知后,繼續進行違章、違法建設的,堅決予以,對拒絕、阻礙相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房屋登記與宅基地準予登記范圍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是房地一體的原則。當事人如申請對地上房屋進行登記,則需先行明確準予登記的宅基地范圍,對于實際使用宅基地面積超出準予登記面積的,應以權利人指認范圍為基礎,原則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圖上虛線標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圍。

二是以房確地原則。圍繞主房范圍確定宅基地登記范圍。對于整個房屋已全部劃入準予登記范圍,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過宅基地準予登記界限的,具備權屬來源材料或已按規定出具相關確認證明的,可對該房屋進行登記,超出部分房屋用虛線標注,證書記事欄注記“房屋面積××平方米,對于其中位于準予登記用地范圍內房屋面積××平方米予以登記”;對于指認宅基地超占范圍時故意將房屋大部分劃在準予登記范圍外,并要求登記房屋的,整個房屋不予登記。

對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圍超出宅基地準予登記范圍的,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通過分戶的方法來擴大宅基地準予登記的范圍,從而實現擬登記房屋的完整;對于通過分戶也無法解決的,按照上述方法處理。

九、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與后期管理的銜接

《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對于實際占用范圍超出批準范圍、準予登記范圍超出宅基地面積標準、房屋面積、準予登記宅基地范圍內房屋面積等相關注記事項,為確權登記結果與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銜接打好基礎。對于實際占用宅基地面積超批準面積或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或是房屋超出準予登記用地范圍的,在進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等處分時,應當明確整體處置,轉移登記及抵押權實現時應當先對超出部分進行處理后再辦理相應的登記。有關政策未明確如何處理的,在轉移登記或抵押權實現時按原發證情況繼續注記。

十、關于宅基地分戶標準的確定

“戶”的認定是全國宅基地登記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對于解決“一戶多宅”、面積超標等問題都是至關重要的,但“戶”的認定標準全國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個地方認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臺《規定》對“戶”進行規定時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的原則,按照《民法通則》中關于年滿18周歲的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有關規定作為確定的最低標準;二是城鄉統一的原則,參照限購時對“戶”的認定標準確定;三是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在2013至2014年到各區縣國土分局調研時發現,各區縣對戶的認定標準不統一。例如:武清《武清縣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武政發〔2000〕9號)“(一)有一個子女滿18周歲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戶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兩個以上子女,一子女滿18周歲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戶口……”;靜海《關于土地依法集約高效利用的實施辦法》(靜黨發〔2010〕23號)規定“18周歲以上男青年應分戶”等。因此,在《規定》中為區縣留下一定空間來與自己歷史上的政策進行銜接。

基于此,在《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了戶確定的最低標準,即:“屬于‘一戶多宅’的,原t上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處宅基地進行登記發證,其余的只調查不登記。其中,家庭中有18周歲以上成員的,可單獨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登記發證,具體‘戶’的認定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關于不予登記發證的情形

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非農業戶口居民、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的;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小城鎮建設、遷村并鎮和村民遷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規定已分配新樓房,應當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應當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十二、關于與歷史上登記結果的銜接

鑒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總登記的方式開展,對于歷史上已核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由權利人申請換發新證書。登記機構應調閱登記檔案核實,經核實為依法取得的予以換發新證,只辦理土地登記或者房產登記的經登記后換發記載完整土地房產信息的新證書;屬于《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原以圖解法、勘丈法等測繪并登記發證的土地,需按原范圍調查測繪后,重新換發新證”;經核實存在宅基地面積超標情形的,根據《規定》第六條與《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在新證書上作相應記載。對于因登記機構保管不善不能核實登記檔案的,登記機構應結合證書記載和現狀調查情況進行核實后,按規定換發新證。登記機構不宜以公告形式將原證書作廢。

對于個別區縣之前核發證書時證載面積未區分年代,無用地批準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問題,建議各區縣結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過分戶等方式妥善處理,按照連續、穩定、公平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相關處理意見。

十三、關于嚴格規范權籍調查卷及登記卷的制定

為規范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調查確權登記工作,按照房地“統一調查、統一測繪、一并申請、一并登記”的原則,天津市在市政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實施細則》,對調查成果標準及登記要件進行了規定,結合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各作業隊伍及國土分局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出具調查成果,組制權籍調查卷及登記卷,具體要求如下:

1.調查成果標準

《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就調查卷的組卷和成果資料整理歸檔做了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房地調查成果資料

(一)權屬調查成果資料

宗地調查資料:

(1)權利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2)土地房屋調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圖;

(5)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村級調查匯總資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書、工作底圖、村級宗地明細表、地籍總圖。

四鄰指界是按照實際占用范圍指界,主要是為了保證與周圍鄰居無爭議,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避免后續繼續擴大用地范圍引發矛盾沖突,該四鄰指界需在調查階段完成;確權登記時對準予登記范圍的指認只需當事人自行指認,如調查階段已經進行了的,就在調查卷中如實記載,如調查階段未進行的,可在申請登記前完成。

(二)測繪成果資料(包含紙質和子資料)

(1)控制測量原始記錄與平差資料;

(2)控制點坐標成果表及其點之記;

(3)控制點點位分布圖;

(4)地籍測繪技術報告;

(5)地籍圖;

(6)宗地圖及相關測繪資料(包括宗地示意圖、界址點坐標成果表等);

(7)房產測繪成果報告;

(8)房屋分丘圖(獨用宗地適用);

(9)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共用宗地適用);

(10)以區縣為單位的技術報告、質量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 成果的整理與歸檔

應建立地籍調查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地籍調查檔案整理、歸檔、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調查工作結束后,應該及時對成果資料進行立卷整理歸檔。

(一)成果資料整理應檢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凡發現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補充修正。

(二)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成果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歸檔。對權屬有爭議的宗地要單獨立爭議卷宗,并做好記錄。各種成果資料按照“區(縣) -鄉鎮-村”分級存放,電子數據集中存儲。

(三)以宗地為單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調查卷;共用宗時,以權利人為單位,分別立卷。

(四)建立以村為單位的資料匯總案卷,案卷內容包括以村為單位的宗地面積總表、建筑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總表、調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圖(已經指界蓋章)、村內各宗地的宗地情況明細表、糾紛調解情況說明、調查日志等。

(五)卷內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權屬變化、文件材料產生時間及文件主次關系為序。

2.登記成果標準

《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對登記要件及審核要點做出了明確要求:

(一)登記要件

申請人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要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4)權屬來源證明等相關文件;

(5)權籍調查成果。

(二)審核要點

在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審核時,應把握以下要點:

篇6

1、村民自建房屋必須持有土地管理機關批準核發的宅基地使用證,在批準的位置和面積范圍內建房。

2、屬于新建房屋的,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村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經村民小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相關科室逐級審核后上報審批。宅基地批復下達后,必須經街辦、國土資源所、村委會、村民小組,四鄰代表到場,現場定樁放線后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應在三個月內按申請宅基地批復程序,經驗收核線后逐級申辦宅基地土地使用證件。

3、屬于舊房翻建的,需在建房之前向魚化國土資源所遞交宅基地使用證等相關資料,待各項資料審核無誤后、由國土資源所、村委會、村民小組、四鄰代表四方到場核線確認后方可建房。

4、凡新建、改擴建或翻建房屋,必須經魚化國土資源所、城市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方可施工建設。未經審核備案一律不準動工,擅自動工建設,辦事處會同村組依據本辦法強行制止,并予以處罰。

二、自建房屋建筑設計管理要求

1、自建房屋必須符合辦事處對轄區的長遠規劃要求,符合所在村村莊建設規劃,并與村容村貌和諧統一。

2、村民建房必須有具備建筑資質的專業人員或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經村委會房建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報辦事處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查備案。

3、自建房屋的設計結構必須安全可靠,確保樓體高度、地基承載力等指標符合相關建筑規范要求,從根源上保證自建房屋質量過關,切實保障村民生命財產安全。

4、村民建房原則上不能超過三層,確實需要加蓋超過三層的,須經村兩委會審核同意,報辦事處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由具備專業資質級別的機構進行建筑設計,并組織施工建設,自建房屋最高不得超過六層。

5、自建房屋不得侵占公共、集體道路、道沿,以及他人四鄰的面積和空間;房屋挑檐不得越過集體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間,確保集體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自建房屋規范施工和安全管理要求

1、魚化國土資源所、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是農村村民房屋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村民房屋建設日常管理工作。

2、村委會是村民自建房監管單位,應教育村民增強建筑安全意識,并指定專人擔任建房安全巡查監管員,及時將建房信息報送統建辦。

3、正式施工前,由辦事處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簽訂(村委會、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方位房屋建設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關系。

4、施工隊應具有施工資質,并向統建辦和安監辦提供資質證書,經審核備案登記后方可與村民簽訂建房協議。

5、施工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權負責施工安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以及因施工引發的一切事務:如屬包工不包料(小包)形式,房主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與施工隊負責人具有同等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6、施工隊對建筑材料的堆放必須按照村委會的要求,在指定場地限期堆放,材料堆放要做到整齊擺放,不影響群眾正常出行,因施工建設確需延期堆放的,應及時到村委會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最多可辦理兩次,期限屆滿,建房戶需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及剩余建材,如不按期清運的,村委會將組織清理,所需費用由建房戶承擔。

7、施工隊必須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嚴禁建筑垃圾亂堆亂倒、沿街拋撒,并且定期給施工現場灑水,防止施工揚塵影響環境衛生。

8、施工隊非特殊原因不得夜間施工,確需夜間施工的須由房主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9、施工方在拆、建房屋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戒線、警示牌、防護網等設施,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安全防護器材,同時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自建房屋施工申請辦理程序

1、房主向村委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由房主所在的村民小組審核、實地察看后報村兩委會。

2、兩委會審核同意后,房主需攜帶村兩委會簽字蓋章的建房申請書、施工隊資質證明、與施工隊的建房合同和施工圖紙到辦事處城市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審核通過后到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辦公室簽署安全生產責任書。

3、簽訂完安全生產責任書后,到城市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繳納建房管理押金,領取建房許可通知書。建房戶及施工隊均須繳納押金,施工隊按整個工程造價的15%繳納安全施工保障金,房主按工程造價的3%交納建房管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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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宅基地;已發證;數據建庫;管理系統

1.項目概述

1.1 項目意義。梅江區已發證農村宅基地建庫工作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一部分,將進一步完善本區地籍信息管理系統;并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梅江區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信息化服務,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1.2 項目內容。本次梅江區已發證農村宅基地建庫項目工作區域為梅江區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已完成發證工作的7539宗土地。依據已發證的宗地檔案資料,建立農村宅基地數據庫。具體實施工作內容如下:

1.2.1發證檔案資料整理

(1)檔案資料檢查分類;(2)紙質檔案掃描;(3)檔案資料信息化錄入。

1.2.2權屬調查

(1)調查宗地的權利人、位置信息;(2)確定宗地權屬界線,繪制宗地草圖;(3)填寫地籍調查的相關表格。

1.2.3地籍測量。對無坐標信息宗地的界址點、界址邊長進行地籍測量。

1.2.4宗地圖形錄入

(1)對已有坐標信息的宗地直接錄入圖形;(2)對無坐標信息的宗地采用解析法確定圖形位置后錄入。

1.2.5數據庫建立

(1)建立標準數據庫結構;(2)圖形數據編輯處理;(3)圖形與屬性掛接;(4)掃描資料掛接;(5)數據庫檢查。

2.技術路線

本次梅江區已發證農村宅基地建庫項目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與傳統調查方法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檔案資料,采用1:2000最新航拍影像、1:500地形圖作為工作底圖,通過內業與外業相結合的方式對已發證的農村宅基地宗地建立數據庫。項目開展分四個部分:準備工作階段、項目實施階段、系統開發階段和項目驗收階段。

3.方案設計

3.1 資料收集與分析

(1)基礎地形資料:梅江區1:2000航空正射影像圖1:500地形圖1:10000地形圖數據(全覆蓋)等。

資料分析:影像圖和地形圖主要用于宗地圖的落圖,以及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的工作底圖。收集的地形圖為CAD格式,需進行數據轉換和拼接處理。目前獲取的遙感影像圖只能覆蓋梅江區70%的區域,城北鎮和長沙鎮部分地區沒有遙感影像圖。1:500地形圖目前只能覆蓋城鎮中心地區,農村大部分地區無大比例尺地形圖。

(2)行政區劃資料:梅江區行政村一級區劃數據;

資料分析:主要用于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劃分編碼、宗地代碼的編制,工作底圖的出圖。

(3)土地利用資料:包括梅江區土地利用分布數據、二調變更調查數據庫、建設用地數據;資料分析:主要于宗地落圖時的參考。

(4)宅基地發證檔案資料:包括已發證的每一宗地的申請書、審批表、宗地圖、原由書(三聯證明)、土地登記卡等;

資料分析:該資料收集是本次工作的重點,獲取已確權宅基地的屬性信息和圖形信息,便于數據入庫,根據資料的詳實程度確定是否需進行補充調查。通過對已發證的檔案資料的查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屬信息比較全面,但由于歷史原因,不同階段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的成果各異。如2012年以后發證宗地圖界址點坐標、面積等信息全面;2004年檔案資料信息全面,但是宗地圖比較簡略,缺少地理實體描述;1996年檔案資料比較簡單,手工勾畫宗地圖比較粗糙。

(5)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包括土地審批、征收、轉用、劃撥或出讓、轉讓、登記以及土地勘測定界等資料、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等地籍調查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等。

資料分析:主要用于權屬調查時宗地來源證明以及爭議的調處參考。

3.2 人員培訓。人員培訓是項目成敗關鍵,本次項目培訓主要內容有:技術規范的學習;技術設計書的學習;安全注意事項培訓。

3.3 項目實施

(1)內業處理:主要包括地籍區、地籍子區編碼;宗地統一編碼;屬性數據錄入;宗地圖形錄入;工作底圖制作。

(2)權屬調查:主要包括調查土地權屬狀況和界址,繪制宗地草圖,填寫地籍調查表等。是指以宗地為單位,對土地的權屬、用途、位置調查和確認。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調查土地權屬狀況和界址,繪制宗地草圖,填寫地籍調查表等。

(3)地籍測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測量、界址點測量、面積量算等。

3.4 數據庫建立

(1)數據庫內容:

A.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數據庫主要包括土地權屬、土地利用、基礎地理、影像等信息。

B.土地權屬數據主要包括宗地的權屬、位置、界址、面積等。

C.土地利用數據主要包括行政區(含行政村)圖斑的權屬、地類、面積、界線等。

D.基礎地理數據主要包括數學基礎、境界、交通、水系、居民地等。

(2)數據庫功能。基于自主研發的MapGIS平臺,開發梅江區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數據庫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日常管理需要,該系統具有數據采集、存儲與管理、圖形變更、查詢統計、登記發證、打印輸出、數據交換、系統維護等功能。

系統能滿足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日常管理的需要。

(3)數據庫建立。將實地標定(工作底圖)的界址點進行數字化,或者以GPS測定的坐標數據,疊加到數據庫自動生成界址點位。當實測點的連線與相關地物影像比對出現不吻合時,以地物影像作參考,適當加密折點。具體工作如下:

①利用MapGIS平臺下的“用戶數據點文件投影轉換”工具把外業測得的點批量導入到數據庫中,分別可以生成點或線。

②界址點、線屬性編輯。利用平臺下的界址點、線屬性編輯,分別輸入外業每個界址點或界址線的屬性。或者利用屬性掛接工具,進行屬性批量掛接。

③生成宗地。根據MapGIS平臺提供的功能,利用界址線文件,重新拓撲造區,生成宗地文件,建立點、線、面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拓撲處理,并且掛接宗地屬性。

④數據入庫。對形成的圖形信息與屬性信息進行數據完整性、準確性、邏輯一致性以及數據分層和文件命名的規范性等檢查,滿足要求的匯總入庫,建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數據庫。

篇8

一、全鎮建設管理等級范圍劃定

1、一級區域:鐵爐壩壩內、麥子坪壩區內、彭家壩、黃角壩、大壩、“三邊”(河邊、路邊、巖邊)屬于一級區域。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未完善前,禁止一切建設行為。

2、二級區域:光霧山集鎮、桃園寺移民街、麥子坪壩區外、鐵爐壩壩區外、普陀村聚居點、龍王村聚居點。

3、三級區域:白頭灘村后壩里聚居點、白頭灘村一社新房壩聚居點、白頭灘村街道、大營村聚居點(大營里至學校片區)、巖房村聚居點、村道路及重要社道路兩旁、學校方圓100m范圍內。

4、四級區域:一、二、三級以外的區域。

二、必須遵守的相關法規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省建筑管理條例》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對光霧山鎮村民建房作出如下規定:

(一)對建房資格的規定

1、村民建房只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本社)范圍內修建,不允許跨社修建(鎮規劃的移民安置點、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點、根據需要劃定的村民聚居點除外)。如確需跨社、跨村修建,將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完善相關用地手續。

2、父母與子女分戶的,父母必須隨一個子女居住,不再申請建房;若只有一個子女且子女無房,由已成家子女所在家庭的戶主提交建房申請。

3、入干戶者一律不得申請占地建房。

1、嚴厲打擊宅基地買賣行為。?凡將宅基地賣出者不再享有建房資格,包括賣出宅基地當時戶口簿登記在冊的所有家庭成員建房資格一律取消;?鎮政府、村、社將不予辦理買賣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包括證明、蓋章;?按其它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2、存在違規違法建設行為,經鎮政府或相關部門查處后,未按要求整改或執行的,取消其新建房屋資格。

6、對4、5項的說明:建房主體資格審核范圍原則上包括違規違法行為發生當時戶口簿上所有成員。

(二)對面積的規定

7、每戶每人占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每戶3人及3人以下占地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每戶4人占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每戶5人以上占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多占用不超過30平方米。

8、每戶建筑面積按35?/人核定,其中:區域范圍內有修建性詳細規劃,該規劃經相關部門審核且經光霧山管理處認可的,其房屋建筑面積依照規劃執行。

(三)對風貌保證金和舊房拆除保證金的規定

9、建房戶(新、改、擴建,拆房建房)必須與鎮政府簽定建房承諾,并繳納風貌保證金和舊房拆除保證金。建房戶有多處宅基地的,所涉及的所有舊房必須無條件全部拆除;若只有一處舊房且拆除新建的可不繳納舊房拆除保證金。

10、繳納類別:特殊區域內的建房戶繳納風貌保證金20000元,重點區域內繳納10000元,其它區域繳納5000元。舊房保證金為8000元。

11、繳納方式:風貌保證金和舊房拆除保證金交至光霧山鎮政府帳戶,并將相關單據交由鎮財鎮所和建設管理科備案。

12、退款事項:風貌保證金在房屋按規劃和風貌要求建成,并經鎮政府驗收合格后按規定退還;舊房拆除保證金在房屋自定點放線之日起一年內,房屋按要求完工,所有舊房全部拆除后按規定退還。

(四)對處罰的規定

13、扣除保證金的事項:在建設過程中,若建房戶未按規定的占地面積、建筑層高、建筑面積、外觀風貌建設的,依據“兩清”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未按要求修復(賠償)道路、護坡、堡坎、花臺、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按修復(賠償)需用金額在保證金中扣除;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建設和舊房拆除的(特殊情況酌情考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處罰金額在保證金中扣除;亂堆亂倒建筑垃圾、夜間或特殊時段未按規定停工、因施工惡意阻斷交通等,按相關處罰規定扣除保證金;違反村規民約的,按規定扣除保證金。

14、所有建房戶必須無條件服從規劃和放線,不得私自調整房屋朝向和面積,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布局。凡不服從鎮政府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一經發現立即停工,按建設管理科出具的停工通知書、整改意見通知單停工拆除或整改;情節嚴重的交由市風管辦、縣國土局、住建局執法大隊處理。

三、村民建房審批流程

1、戶主提交申請。由建房戶戶口簿上的戶主向本村民委員會提交建房申請(見申請書樣本);

2、進行兩次審核。由各村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建房申請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進行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將村、社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初審會議紀要、公示結果交鎮政府。鎮建設管理科和駐村干部對經過初審同意的建房申請進行實地查看并簽署意見,填寫《光霧山鎮建設工程申報表》報鎮黨委會討論。鎮黨委會按季度對建房申請進行審核。

3、完善相關手續。由鎮政府負責辦理建設、國土相關手續。建房戶必須提交:村、社分別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初審會議紀要、初審公示結果、通過鎮黨委會審核同意的《光霧山鎮建設工程申報表》、建房承諾、風貌保證金和舊房拆除保證金收據原件及復印件、戶主所在的戶口薄、原住房土地使用證原件(或其它土地權屬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所有復印件必須一式三份。

4、定點放線。由鎮建設管理科對擁有“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批準書的建房戶定點放線,提供通用戶型圖及,明確風貌要求,并給予施工指導意見。

篇9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篇10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縣城規劃區內(以下簡稱規劃區)建設活動,加強規劃、質量與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規劃區所有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辦法所指的規劃區是《縣城市總體規劃(年)》界定的范圍,即東至鎮馬高速公路,北至東干渠,總面積16.5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四條縣住建部門負責規劃區建設管理工作。

縣國土、房管、供水、供電、水務、環保、氣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業及城關鎮、水坪鎮、中峰鎮、龍壩鎮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規劃區建設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開發和節約用地原則。嚴格執行先規劃,后勘查設計,再施工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二章建設規劃管理

第六條縣規劃部門要嚴格依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設計,規劃區建設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影響消防、供排水、電力、燃氣、通訊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七條禁止在以下范圍進行新建、改擴建活動:

1、公路、街道、河道、堤壩控制紅線區;

2、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規劃控制區;

3、廣場、園林、公共綠地及水體保護控制區;

4、政府擬征收或收儲的區域;

5、已納入改造計劃,擬實施集中改造的區域;

6、基本農田保護區;

7、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其它區域。

第八條局部建設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體規劃要求:

1、建設工程的整體布局必須與路、橋、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現影響整體效果的夾角規劃;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市政道路轉彎半徑視線控制標準規范;

3、建設規劃實行單體規劃,禁止總長超過80米的多單元連體規劃;相鄰多單元連體建筑山墻之間必須規劃寬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規程規劃設計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圍墻式規劃;

5、房屋的臨街、臨路、臨堤面不得規劃設計伙房和排污設施,不得規劃設計實體圍墻;

6、綠地、小區通道、停車場、天然氣管網、消防設施、環衛設施、物業設施、休閑娛樂場地等建設內容納入小區詳細規劃;

7、供水、供電設施建設納入小區規劃和單體建筑規劃;

8、對于簽訂了建設四鄰協議,但房屋間距低于最小間距及規定間距70%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予以規劃;

9、規劃圖中應控制單體建筑基地高程及設計高程,做到相鄰建筑之間及與周邊市政道路之間高程相協調。

第九條加強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

1、民用建設工程規劃,由規劃局依據《縣規劃區建設項目現場勘察初審意見表》,編制規劃方案,制作規劃草圖,經規劃局局長審核簽字報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在建設現場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規劃部門形成正式規劃方案,制作正式規劃圖。正式規劃圖由規劃局局長、住建局局長簽批。

2、重點建設工程規劃,由規劃部門依照民用建設工程的程序制作規劃圖。正式規劃圖經規劃局局長、住建局局長簽批后,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簽。

以下范圍的建設規劃須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簽:

(1)規模小區建設工程和新農村建設工程;

(2)對市容市貌有較大影響的建設工程;

(3)關聯環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設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壩的改擴建工程;

(5)供水、供電設施改擴建工程。

(6)其它重點建設工程。

第三章報建程序管理

第十條縣報建中心是縣城規劃區建設審批業務的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和程序加強報建過程管理。報建業務的主要程序為:

1、受理申請,進行資格審查。

規劃區農村村民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必須先到縣報建中心領取《規劃區農村村民建設資格審查表》并經村支部和村委會、國土所、鎮政府審查簽章,向報建中心提交以下資料,資料不全、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規劃區農村村民建設資格審查表;

(2)報建人現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3)報建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復印件);

(4)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嚴禁公職人員利用本人尚未注銷的農村戶口身份申請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規劃區行政、企事業單位和房地產企業購地開發報建,必須提交以下資料,資料不全、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報建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2)報建人法人資格證件;

(3)報建項目相關批文(原件、復印件);

(4)報建人自行制作的整體規劃建設方案;

(5)投資預算方案;

(6)經招、拍、掛所獲取的土地使用權資料(原件、復印件)。(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劃撥用地的單位或部門可不提供招拍掛資料)

2、組織現場勘察,確認建設工程選址。由報建中心組織規劃、國土、消防、環保、公路、河道、鎮政府和村委會等有關人員現場勘察,進行選址前的規劃、地質、環境評估和建設用地權屬認定,填寫《縣規劃區單位(個人)工程報建現場勘察情況調查告知》;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縣規劃區建設項目現場勘察初審意見表》。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小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般建設項目由規劃、國土部門批準選址,重點建設項目由規劃部門提請分管副縣長現場勘察后確定。

3、規劃設計。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業主到報建中心領取勘察告知書,準備相關資料報建。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規劃部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建設業主提供效果圖和其他資料。

4、規委會審查。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層(含三層)以上的,由規劃部門報請縣規劃委員會審查。

5、繳納規費。報建中心依據縣政府審批的規劃方案,按收費政策核算收費金額,建設業主繳納相關費用。

6、證件辦理。報建中心向建設業主發放《規劃區建設工程證件辦理審批流程表》(以下簡稱流程表)。建設業主持流程表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意見以及環保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三層以上(含三層),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業主按住建部門要求完成勘察設計、圖紙審查、工程招標、墻材革新、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登記及建筑材料檢測等手續后,持流程表并備齊施工許可資料,申請住建部門進行施工許可現場踏勘。符合開工條件的,由住建局簽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意見,同時施工單位與住建局檔案室簽訂《工程檔案報送及服務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意見簽署完畢,建設業主將施工許可資料報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報建中心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式證件;到國土部門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正式證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供水、供電部門不得供水、供電。

第四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政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1、認真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即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積達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達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準新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審批宅基地面積,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戶計算,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含附屬設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含附屬設施)。超過標準的不予批準。

3、農村村民利用集體土地聯戶建房占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國土部門批辦《建設用地批準書》;超過200平方米的,國土部門報分管副縣長審簽后,批辦《建設用地批準書》。

4、屬于拆舊建新的,必須先拆后建。

5、申請異地建房的,必須到國土和房管部門對原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進行登記注銷,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和設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體。

第十三條經批準,利用規劃區集體土地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的,總建筑面積在280平方米以內(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辦理相關手續;總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必須以招、拍、掛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并按總建筑面積全額繳納各項稅費,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已利用集體土地建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280平方米以內(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補辦相關手續;總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必須將所占用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并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稅費,方可辦理土地及房產證件。涉嫌違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處,并按上述程序完備各項手續后,方可辦理土地及房產證件。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辦法:宗地評估價×宗地面積

第十五條經批準,投資人改變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原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的,投資人須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按程序進行開發建設。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辦法:宗地評估價×宗地面積×60%

存量國有土地分批開發利用的,必須在首期開發利用時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差額。

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計算辦法:(開發利用時宗地評估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宗地評估地價)×60%×宗地面積

出讓金原則上不予減免,確需減免的由縣政府議決。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土地一級市場。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自住房以外,任何個人(單位)不得私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和宅基地從事建設活動。對違規購買村民宅基地和不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購買農村集體土地的,村、鎮不得簽批意見,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證,住建部門不得受理報建業務,房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證。

第十七條在規劃區利用山體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開發單位向縣報建中心提交申請,縣規劃部門牽頭,實行國土、水務、林業、規劃等部門聯合會審并簽署意見。經評估會審同意進行山體開發的,由開發單位(個人)與縣環衛所簽訂渣土準運和環境衛生管理合同,并按標準交納保證金,方可按程序辦理規劃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村民挖沙、取土、堆積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必須報縣規劃、國土、環保、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

第五章建設工程管理

第十九條住建局要依法加強建設規劃、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規劃、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承擔規劃、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規劃、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范圍為規劃區所有建設工程,包括國家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工程,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工程,城市居民和農戶建設工程。

第二十一條建設業主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式證件,并到城鄉建設管理執法局簽訂臨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總造價的1%-2%交納保證金,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請開工放線。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規劃部門應全程參與建設工程規劃的檢查監督(特別是基礎和二層結構檢查驗收),核查規劃執行情況并簽署核查意見。規劃部門未出具書面合格核查意見的,質監站和監理公司不得允許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

質監部門應全程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對質量、安全不達標的要責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條建設業主應在房屋竣工后15日內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驗收;規劃驗收合格后進行綠化、建筑節能、防雷、環保、人防、白蟻、消防等單項驗收;單項驗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書面申請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后,填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備案表》,工程備案資料移交住建局檔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檔案合格證》后,核發《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除上述專項驗收內容外,小區場地、道路硬化,給排水、天然氣管網、停車場,環衛、物業等配套設施建設內容應列為綜合驗收項目;驗收項目不完備達標的,由驗收人簽署限期改進意見,到期再行驗收,驗收合格發放《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的建筑工程,供水、供電部門一律不得進行水、電報裝,房管部門不得登記發證。

第二十三條住建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建設施工隊伍(或工匠)資質、資格的審查,嚴禁無資質、資格的單位(個人)承接建設工程項目。對施工隊伍資質、資格的審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長把關,逐級負責。

第二十四條規劃區建設工程應落實“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境保護)的要求,注重建筑單體設計和功能性設計,做到戶型合理、結構安全、功能齊全,建筑造型、外觀色彩和空間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現代宜居生活氣息。

第六章房產登記管理

第二十五條房管部門依照《房屋登記辦法》等法規受理房屋登記業務,同時必須配合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項稅費。對于未完善規劃建設手續、未按要求提供稅費票證的,給予登記控制。

第二十六條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業主備齊以下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資料不齊備的不予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3、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6、測繪報告(原件、復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二層以下的房屋由縣質監部門出具房屋鑒定意見書)(原件、復印件);

8、土地出讓金及繳稅票證(原件、復印件);

9、其他資料。

屬村民自住房的,申請人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管部門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七條房管部門在受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嚴格審查以下必備資料;資料不齊備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和證件。

1、轉移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4、房屋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

5、測繪報告;

6、評估報告;

7、土地出讓金及繳稅票證(原件、復印件);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贈與、繼承、房屋產權共有人對共有房產要求予以分割需辦理轉移登記的,按《房屋登記辦法》辦理。但必須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贈與、繼承或分割”字樣。

農村村民申請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受讓人戶籍身份、住房情況和購房條件。受讓人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村、組)成員的無房戶,可以辦理轉移登記,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受讓人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不予辦理。特殊情況的,經住建、國土部門審驗合格并補辦相關手續、全額補交各項稅費后準予按程序辦理轉移登記。

第七章建設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住建、國土、房管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財政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國家和建設業主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十九條所有收費一律使用財政收費票據,嚴禁白條收費。所收規費全額繳存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任何單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條縣內重點工程、國家公益性項目和舊城改造等建設確需減免行政性收費和基金性收費的,由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或主管部門書面報縣政府審批,按會議紀要或領導批示意見落實。

第八章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違反上述各項許可進行建設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住建部門申請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由縣住建、國土、房管、環保、氣象、水務、林業、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門(單位)依照各自管理職責,依法嚴肅查處。

第三十三條規劃區涉及的各鎮人民政府及村(社區)應加強對轄區建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應及時勸阻和制止,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對于個人(單位)違法占用、買賣土地及違法建設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縣國土、房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征用、收購、拆遷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縣住建局、國土局、房管部門在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用地審批、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等手續時,要嚴格審核申請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確保各項證件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條縣住建、國土、房管部門應將業務辦理所需資料清單,審批工作流程,工作時限,收費項目、標準和政策依據印制成宣傳冊(單)免費向建設業主發放,并在縣內有關媒體上定期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建設業主申請辦理建設、登記相關手續,因不符合相關條件或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縣住建、國土、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辦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辦理的書面通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國土、房管、供電、供水、環保、氣象、水務、林業、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門及有關鎮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管理,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的,按照《縣縣城規劃區建設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