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燕教案范文
時間:2023-03-31 09:29:4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海燕教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鄭子妍
在短短的幾年內,海鹽的道路已由原來崎嶇不平的水泥路,取而代之的是一條條寬闊、嶄新的柏油馬路所替代。東西大道、鹽湖大道、秦山大道、南北湖大道、跨海大橋等等。對于海鹽交通道路的高速發展我感到無邊的驕傲和自豪,但海鹽道路交通安全卻使我萬分的不安和擔憂。
就拿前幾天報紙上的一則事故來說吧,一個十字路口,一輛金龍大客車停在路邊,停車燈一閃一閃,一輛裝滿液化石油氣的大型半掛車撞了上去。看到這里,我耳邊仿佛發出金屬的碰撞聲,傳來一聲聲命運歸宿的哭泣。
1月31日晚 ,東西大道海鹽縣武原鎮居堂村十字路口發生了這樣一幕。聽目擊者說,當時客車司機還在小賣部里,大客車停車,警示燈一直在閃爍,理應不會被撞,但不一會兒,后面開上來的半掛罐裝車行駛到紅綠燈時,為避讓一輛摩托車,車頭被撞了上去。還一位司機因為酒后駕車,撞倒了一位老人,不但害得那位老人生命垂危到現在還沒拖離生命危險而且還跑走了,真是可惡極了。還有一司機把自己和別人的生命當兒戲,在跨海大橋上逆向行駛數公里,一旦逆行車與順向行駛的車輛發生正面碰撞,后果不堪設想,極易發生惡性事故。
篇2
關鍵詞:承運人 遲延交付 海商法 合同法
原告:A出口公司
被告:B船公司
案情回顧
A出口公司(原告)與B船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貨運合同,約定由B船公司7月底將一個裝運該批物資的20個集裝箱運往倫敦,合約中未約定交付時間。雖然B船公司知道倫敦收貨方急需使用,但仍遲至8月末才運抵倫敦。由于交貨延遲造成倫敦收貨人近3萬英鎊的損失,收貨人委托A出口公司向B船公司索賠由于遲延交付所帶來的3萬英鎊損失。
被告B公司辯稱,根據《海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只有當承運人未能在雙方明確約定的交付時間內交付,才構成遲延交付,但在本案中,承托雙方根本就未曾在合同中約定交付時間,不存在遲延之說。況且即使構成遲延交付,由于一個集裝箱為一個單位,承運人的過失也沒到喪失責任限制的程度。而且,如原告不能舉證被告是故意遲延,那么按照《海商法》第57條,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
原告A出口公司則認為依我國《海商法》,承運人有妥善和謹慎運輸貨物的義務,包括合理速遣的義務,如違反此項義務,導致不合理延滯的,合同中雖然沒有規定交付時間,承運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由于我國是“民商合一”的國家,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于《民法通則》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通則》有規定的,以《民法通則》為主。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故承運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交貨,仍應負擔遲延責任。而由于承運人此時所承擔的是民法上的責任,故因遲延所致的經濟損失根本不能享受責任限制。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應賠償由于遲延交貨給原告所帶來的損失。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貨物運輸遲延交付案。筆者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一個關鍵問題,即當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交貨時間時,如何認定遲延交付的構成問題。
我國《海商法》第50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如果要依據《海商法》確定是否構成遲延交付,則必須以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明確約定交付時間與交付地點”為前提。本案中合同雙方沒有明確交付的時間,顯然不屬于我國《海商法》中規定的遲延交付的一種。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未能在本應交付的時間內交付貨物,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首先,從《合同法》來看,我國現行《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合同法》的這條規定與《海商法》的規定并無沖突之處,對從事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也應適用。即按《合同法》,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將承擔兩種遲延交付的責任:一種是由《合同法》所確立的未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貨的遲延交付責任;另一種是由《海商法》所確立的未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交貨的遲延交付的責任。
按照上面的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依此來判決呢?筆者認為不可。與《合同法》相比較而言,《海商法》中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海商法》將優先適用。由于《海商法》對“遲延交付”問題已有明文規定,若再補充加諸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在未約定交付時間的情況下,未在合理期間內交付貨物的遲延交付責任,則實際上使《海商法》中的規定沒有真正地得到適用,而直接適用了《合同法》中的規定,這無疑違反了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關系。
從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雖然案件發生時《合同法》已生效,但原告時并未以《合同法》第290條中的規定作為訴訟的法律依據,而是以被告違反了“合理速遣的義務”為由,并且根據“特別法無規定時適用一般法”的原則,將《民法通則》作為其的法律依據。可見,本案的原告也已認識到根據法的效力層次原則,《合同法》中關于“遲延交付”的規定雖然有利于自己,但卻因為“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而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
篇3
知識與技能:了解噪音對人體的危害,了解控制,減少噪音的措施。
過程與方法:了解噪音的危害和減弱噪音的途徑,提高環保意識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了解生產生活中控制噪音的方法,培養學生遵守社會公德的良好習慣。
【重點難點】
重點:噪音的污染與危害
難度:噪音的污染與危害及控制
【教學過程】
導入:提問:作為學生,我們經常有這樣的感受,當課堂紀律很好時,我們會對老師所講的知識的理解和記憶都較為好,如果這課由于某種原因而導致課堂紀律較亂時,這節課的所講效果也特別差,好像對老師講過的知識沒有什么印象,這是為什么?
學生回答.(安靜的環境容易使人注意力集中,吵鬧的環境(噪音)分散人的注意力)
提問:生活中四大污染是什么?
學生討論(四人一小組進行討論)。
教師總結: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
新課教學:
自主探究(一):噪聲的含義和來源
1、提問:噪聲的含義是什么呢?
學生活動:二人一組,四人一組進行討論,拿出所查資料。
教師總結:噪音即噪聲,通常指那些噪雜、刺耳的聲音。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凡是影響人們正常學習、工作和休息的聲音,凡是人們在某些場合“不需要的聲音”都屬于噪音。
2、提問:你們知道噪聲的來源有哪些嗎?
學生活動:討論后學生明確
教師總結:(1)交通噪音:汽車、火車、飛機
(2)生產噪音:工廠和建筑工地的噪聲影響,在夜晚,尤其令人厭煩。
(3)生活噪音:為了招攬顧客,在店堂前大聲播放音樂,家庭娛樂時電視機、音響的聲音過大,吆喝聲、吵鬧聲,甚至家庭廚房中的排油煙機的轟鳴聲,這些聲音包圍著我們,形成了一首不和諧的“生活交響曲”
自主探究(二):噪聲強弱的特點和等級
1、提問:通過討論,我們知道了什么是噪音,那噪音有何特點?和其他污染有什么不同?
學生活動:分析、討論,采用比較法總結出噪音的特點。
教師總結:(1)噪音和其他污染不一樣,與人的主觀愿望有關,與人的生活狀態有關,與人的主觀評價有關。同樣一種聲音,各人的感覺不一樣,同一種聲音在不同時刻的感覺也不一樣。(2)噪聲也不像我們前面所了解的各種污染,它是局部的、暫時的,在空氣中傳播不會產生有害物質。噪聲不像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那樣,可以擴散到很遠的地方,噪聲停止了,危害和影響也就消除了。
2、噪聲強弱的等級
學生活動:看課件
自主探究(三):噪聲的危害
提問:你們知道噪音對人體有哪些危害嗎?
學生活動:學生各自談自己的看法。
教師歸納:世界衛生組織研究表明,室內的噪音或聲響達到或超過30分貝時,就會使人無法安心工作,不能集中精力思考,難以入睡。噪音對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不但影響人的聽力,而且會誘發高血壓、心臟病,分散人的注意力,甚至導致記憶力衰退。
自主探究(四):噪聲的控制
提問:我們如何控制和防治這種污染,大家通過調查和查資料。談談你們有什么好的辦法?
學生活動:提出預防和控制污染的措施(各抒己見)
教師歸納:在學生各抒己見的基礎進行小結,總結減少噪音的小竅門的有關知識。
保護城市綠化帶以阻隔噪音的傳播
戴護耳器如耳塞、耳罩、頭盔可以減弱噪音
調低音響音量,控制噪音聲源
改善臨街建筑窗戶的隔音效果
課堂小結:(學生自我總結本節課所學到的知識,得到了那些啟示)
篇4
【關鍵詞】《發展漢語?口語》 新版《實用視聽華語》 語音 詞匯 語法
一、語音的編寫
在這兩套教材第一冊的開始部分都安排了零起點的語音教學,包括聲母、韻母、聲韻拼合、變調等。不同之處在于,《發展漢語?口語》將語音學習融入課文,而新版的《實用視聽華語》將語音部分另置于課文之前,待學完語音后,才正式進入第一課的學習。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實用視聽華語》在語音階段伊始,就說明了“漢語方言”和“官方語言”的情況,并且概括了漢語言在語音方面的總體特點,這是大陸教材中應該補充的部分。
新版《實用視聽華語》在語音部分與大陸地區口語教材最大的區別在于其教材編寫中同時使用了三種注音方法,分別是國語注音系統、臺灣通用拉丁化拼音以及漢語拼音。
國語注音系統(或“注音字母”)是在1913年由中國讀音統一會制定的,1918年北洋政府教育部正式,1920年改訂字母順序,共計40個字母。目前仍在使用的有37個(聲母21個,韻母16個)。中國大陸地區自1958年推行漢語拼音方案后就不再使用這套注音系統。
臺灣通用拉丁化拼音(或“通用拼音”)和漢語拼音有相似之處,但也有些不同。例如:漢語拼音中的zhi、chi、shi、ri、zi、ci、si后面的i,在通用拼音中使用ih,即zhih、chih、shih、rih、zih、cih、sih。
三種注音系統同時出現在教材中,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學生的學習負擔。在這一點上,臺灣地區的漢語教材應該選擇漢語拼音作為注音標準,順應國際漢語學習的趨勢,放棄其他注音形式。
二、詞匯的編寫
大陸地區的漢語水平考試將8822個基礎詞匯劃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其中甲級詞匯(最基礎詞匯)1033個,乙級詞匯2018個,丙級詞匯2202個,丁級詞匯3569個。臺灣地區“華語測驗推動委員會”在2008年公布了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張莉萍老師編撰的TOP詞匯表,共計8000個詞語,其中初級詞匯1500個,中級詞匯3500個,高級詞匯3000個。海峽兩岸漢語教材在詞匯的編排上有各自不同的依據。
對比兩套教材每課的平均詞匯量后,我們發現《發展漢語?口語》基本上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尤其是每個級別下冊書的詞匯量相比于上冊明顯增加。新版《實用視聽華語》在初級階段每課的詞匯量就保持在26-28個,對于初級水平的學習者來說可能偏多。到了中級階段,每課平均詞匯量顯著提升,達到40-46個。可見,從初級階段到中級階段這一過程中,臺灣地區的華語教學對于學生的詞匯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詞匯編寫方面,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由于曾經地域和政治的隔絕,海峽兩岸的通用語――漢語(臺灣地區用“華語”)隨著各自的發展產生了一些差異,而作為反映社會生活最為直接的方式――詞匯的差異尤其明顯,比如:課室――教室、部落格――博客、鳳梨――菠蘿、數位相機――數碼相機、網咖――網吧、塞特瓶――礦泉水瓶、班聯會――學生會等等。隨著兩岸交流的日益頻繁,兩地的詞匯會相互影響和交融,臺灣地區的漢語教材可以在差異較大的詞語后面標注大陸地區的通用說法,或在注解中指出。
三、語法的編寫
口語教材以培養學生的口語交際能力為主,每課除了一定的主題和相應的詞匯外,語法點的教授也是必需的。一部好的口語教材在語法方面應該做到:科學選擇語法項目;合理編排語法項目。
《發展漢語?口語》以國家漢辦頒布的《漢語水平等級標準與語法等級大綱》為參考標準,在語法項目的選擇、量的控制以及難點的處理上表現得較為合理。下面就以兩套教材中的“比”字句為例進行對比。
《發展漢語?初級漢語(Ⅱ)》第十課中的三個“比”字句的例句都是來自對話課文中的原句,并沒有另造新的句子。這種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初級階段的學生應該注重模仿和反復練習。三個句子代表了“比”字句的三種結構,分別是“A比B+形容詞”“A比B+形容詞+補語”以及“A比B+形容詞”的否定形式,這樣的語法編排在量和難度上的掌控是較為合理的。課后第三題練習“替換詞語說句子”中依然以這三個句子為基礎,進行語素替換的訓練,讓學生牢牢掌握這三個“比”字句。第三個例句“坐什么車都沒有騎車方便”更是突顯出口語色彩,值得肯定。在隨后的第十一課中,進一步給出了“比”字句的另一種否定形式“不如”,用到的句子還是第十課中的例句。
新版《實用視聽華語》在“比”字句這一語法項目的編排上存在欠缺之處。首先,在教授“比”字句最基本的否定形式時,先出現“不”顯然是不合適的。“不”作為否定詞常隱含著主觀上的情緒,這里應該先出現“沒有”。其次,“比”字句的最基本式“今天比昨天冷”之后應該緊接“A比B+形容詞+補語”,但是這一部分(“她比我矮五公分”)則出現在課文靠后的部分。另外,第二個結構(S1+(VO)+(V-得)+(不)+比+S2+(V-得)+SV,你說話比我說得快/你說話,說得比我快)太過復雜,對于初級階段的學生來說造成了認知負擔,可以簡化為“你說話比我快”。最后,下面的六個句子散漫無章,沒有突出重點,既出現了“沒有”也出現了“不”,在結構式中不曾出現的“A比B+更、還+形容詞”也出現了。
以“比”字句這一語法項目的對比為例,可以看出《語法等級大綱》等參考標準對于口語教材編寫的重要性。臺灣地區的口語教材應該加快制定出規范的大綱標準,避免出現類似的不合理的語法編排問題。
篇5
摘要:文章首先介紹了其他金融市場關于客戶保證金管理的現狀,總結了其中的經驗教訓,在此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保證金安全運行系統的建設架構。該系統的核心是:讓會員只能獲得客戶資金的相關數據,而沒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權和調度權。同時能夠做到資金的實時劃轉,滿足黃金市場保證金品種對資金劃轉的較高要求,并且有利于交易所對保證金品種的風險監控。
關鍵詞: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保證金;安全運行系統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8-0070-03
一、其他金融市場關于客戶保證金管理的現狀
(一)證券市場客戶保證金的管理模式
目前,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資產的方式主要有以下5種:
1.惡意透支:證券機構為了拉攏客戶或個人利益,在客戶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柜臺交易系統為需要資金的賬戶解凍出資金,從而形成透支。新華證券就是由于累計透支1.2億元而被關閉。這種情況的發生主要是由于柜臺交易軟件提供資金解凍這種功能導致的。
2.虛存資金:在沒有實際資金存入的情況下,證券公司強行通過柜臺交易系統的資金存取系統為某個客戶追加資金。一旦繼續發生交易行為,就構成了對其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占用,如果數量過大,還可能形成透支。
3.從證券公司在銀行的經紀業務賬戶內直接挪用:雖有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能直接從銀行的經紀業務賬戶內挪用資金,但由于證券公司負責客戶資金的操作,銀行無力審查,所以這種挪用方式也經常發生。
4.違規挪用客戶資產進行國債回購:由于目前國債回購的結算方式和存管模式為按席位結算,客戶購買的國債托管與證券公司的席位上,同時證券公司就擁有了可以用于回購的標準券額度,證券公司就可以進行超額的國債回購,這實質上已經占用了客戶的國債。
5.因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自營與經紀清算賬戶不分開而引起的占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于目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行法人清算,即同一個證券公司下的所有交易通過一個賬戶進行清算,不區分自營業務與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就可以利用客戶的資金沉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從而占用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由于上述問題,中國證監會已經提出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的設想。目前一些建議和改革的設想紛紛出路,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改革柜臺交易軟件的功能,取消透支與存入資金的功能,這樣就把上述的第一、二種違規操作的現象杜絕了。
2.改革國債回購的結算方式,改變目前按席位結算的制度,這樣可以制約第四種違規操作。
3.要求證券公司在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清算時分自營與經紀業務分別清算。這樣可以避免第五種違規操作。
4.針對第三種違規現象,目前比較流行的是“銀證通”模式,即客戶的出金、入金都由客戶直接與銀行之間辦理,銀行柜臺系統接收數據后把客戶資金的數據傳輸給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資金信息處理客戶的交易。同時,證券公司的柜臺系統根據客戶的交易情況將客戶資金的變動信息傳給銀行,銀行系統自動計算客戶的資金。結算時,證券公司柜臺交易系統分檢每家銀行的客戶交易的軋差情況,將數據傳給銀行,銀行在根據結算數據分別與登記結算公司進行結算。這樣證券公司沒有機會接觸到實際資金,也就無從挪用或占用客戶的資金。
但是這種模式比較適應證券現貨交易模式,對保證金交易品種不適應。現貨交易是完全的資金,而保證金交易品種利用的比例保證金,而且交易的是一種合約,在沒有交割前,交易標的的所有權并沒有進行實際劃轉,而且,還涉及到每天根據結算價進行的盈虧計算,這些都是現貨交易模式所沒有的,從而銀證通模式無法適應保證金交易對資金清算的過高要求。
(二)期貨市場的客戶保證金管理模式
2003年中國證監會在全國推行期貨公司的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即:通過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客戶保證金在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和結算銀行之間由備案專戶構成的客戶保證金專用賬戶封閉體系內劃轉,以達到防止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目的。
這種做法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是并沒有從源頭上徹底杜絕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在目前現有的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的模式中,期貨公司依然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法挪用客戶的保證金:
1.通過開立虛假客戶,以客戶出金的方式將保證金劃轉出封閉圈;
2.期貨公司違反規定,將客戶保證金進行質押融資,變相挪用客戶保證金;
3.由于證監會檢查的時間一般在每月月底,期貨公司可以在月初與月中挪用資金,然后在月底補足,這樣監察部門很難發現。
針對這種情況,目前市場多主張推廣“銀期通”模式,即客戶直接通過商業銀行的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而不用把保證金存放在期貨公司的賬戶上,從而從根本上杜絕了期貨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的可能。但是由于期貨交易對資金劃轉的要求特別高,目前的銀行資金清算系統難以滿足異地資金的實時劃轉,容易影響到正常交易。另一方面,交易中資金存在期貨投資專戶中,清算后再和期貨公司做資金的劃轉,交易期間需要期貨公司墊付資金。同時,如果交易中交易所不檢查期貨公司資金,交易所先與期貨公司進行清算,而后期貨公司與客戶進行清算,這個時間差內,期貨公司依然要墊付資金。因此,基于以上兩點因素目前該系統的使用并不廣泛。
2006年1月19日中國證監會了2006年9號文“關于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9號文要求,將由五家指定結算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托管期貨客戶保證金,并于此后執行客戶出入金只能由唯一的指定銀行賬戶進出,及同一期貨公司不同客戶的保證金禁止內轉的嚴格規定,且不允許支票、現金直接入賬個人投資者期貨保證金賬戶,而只能由在同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的個人儲蓄賬戶向相應的個人期貨保證金賬戶劃轉。
(三)680方案:證券磁卡交收方式
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專家學者針對證券公司挪用客戶結算資金的問題提出了證券磁卡交收方式。這種交收方式是指持有磁卡形式股票賬戶的投資者預先在銀行存入資金,然后利用股票磁卡加密碼的方式在證券公司辦理證券的委托買賣。交易的數據由證券公司傳給銀行,銀行則相應凍結客戶的資金,交割時則由銀行根據實際收付的金額完成交割。
這種方式雖好,但與“銀證通”模式類似,依然只是適應現貨交易,而無法滿足保證金交易品種的資金實時劃轉的較高要求。
二、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保證金安全運行系統
上海黃金交易所認真總結了其他市場多年來的經驗教訓,發展出一套自己的客戶保證金安全運行系統。該系統的核心是:讓會員只能獲得客戶資金的相關數據,而沒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權和調度權。同時能夠做到資金的實時劃轉,滿足黃金市場保證金品種對資金劃轉的較高要求,并且有利于交易所對保證金品種的風險監控。
(一)業務流程
我們可以先用一個簡單的圖來概括整個系統的構架:
為了保證該系統能夠滿足客戶保證金真正的封閉運行,資金的實時劃轉,保證會員不墊付資金,同時還要建立客戶的明細賬,避免會員通過開立虛假客戶,以客戶出金的方式將保證金劃出封閉圈外,該系統需要做到的核心功能有三點:在保證金交易正常進行的同時:
1. 形成保證金的封閉運行圈;
2. 能夠實現資金的實時劃轉,且不需要會員的介入;
3. 能夠得到客戶的明細賬信息;
客戶保證金在封閉圈內運行,在交易所系統、銀行系統、二級交易系統和封閉圈之間只存在數據流,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二)賬戶設置:
客戶、會員、交易所都在銀行開設賬戶,分別為客戶賬戶、會員賬戶和交易所賬戶。交易所賬戶和會員賬戶在主清算銀行開戶,客戶賬戶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的清算銀行開戶。客戶的資金通過會員的賬戶轉入交易所的賬戶,交易所給客戶的資金也通過會員的賬戶進行劃出,會員的賬戶實現實時轉賬,即:客戶資金轉入會員賬戶后實時向交易所賬戶劃轉。交易所轉發經審核為合法的劃款指令的客戶資金劃出信息,將客戶資金從交易所賬戶劃出,進入會員賬戶,實時向客戶賬戶劃轉,從而使得會員賬戶余額保持實時為零。
客戶保證金的封閉圈內資金在客戶、清算銀行、交易所之間的封閉運行,其實質在于資金流始終在清算銀行內部,資金的所有流動只是資金在三個不同賬戶之間的轉移。會員賬戶在這里起到了一個過渡性賬戶的作用。
三、總結
該系統吸收了“銀證通”讓信息流與資金流分離的核心思想,同時避免了前面提到的“銀期通”的種種缺陷,從而真正實現了保證金的封閉運行,會員根本就沒有機會挪用客戶的保證金。該系統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該系統實現了客戶保證金的封閉運行。如上圖所示,客戶保證金的封閉圈即虛線圈內資金在客戶、清算銀行、交易所之間的封閉運行,其實質在于資金流始終在清算銀行內部,資金的所有流動只是資金在三個不同賬戶之間的轉移。只有當客戶存入或提取資金時,保證金才流出封閉圈。
第二,該系統杜絕了會員通過開立虛假客戶,以客戶出金的方式將保證金劃轉出封閉圈的現象。交易所的一級系統可以掌握客戶資金的明細變化情況,這得益于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涉及到黃金的實物賬戶,由于黃金比較貴重,為了安全起見,交易所在成立初期就把實物賬戶細化到每個客戶。那么依照實物賬戶的模式,一級系統也完全能夠掌控客戶的資金賬戶的變化情況,從而使得賬戶信息明確到每個具體客戶,會員連客戶賬戶的資金沉淀也無法挪用。依據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會員對客戶的交易負全部責任,交易所只為會員登記總賬。同時交易所一級系統可以實現客戶直接將資金轉入交易所的賬戶,一級系統和銀行保留了客戶可以將資金轉出的接口,一級系統可以掌握客戶資金的明細變化。一級系統將客戶的明細賬信息發送給二級系統,由會員的二級系統登記客戶的明細賬。
第三,該系統避免了要讓會員墊付資金并且無法滿足實時的資金異地劃轉的缺陷。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在于黃金交易所的一個巨大優勢:所有的清算銀行都是交易所的會員,從而給資金的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如上圖所示,資金的所有流動都發生在清算銀行內部的賬戶之間,而這些清算銀行同時是交易所的會員。依托清算銀行已有的體系,能夠保證資金的實時劃轉,從而不用會員墊付資金,而且劃轉速度快,能夠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和交易所的風險控制要求。
篇6
關鍵詞:海西區市工業化階段綜合比較
一、海西各城市工業化進程的評判過程
按照錢納里、庫茲涅茨、配第克拉克等國內外相關經濟學家的理論研究成果和歷史發展的經驗總結,從通常情況看,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工業化水平可以運用人均總量指標和經濟結構指標來進行評判,也就是從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產業結構、就業結構、城鄉結構等方面來綜合判斷一個城市的工業化發展階段。下面從上述四個方面對海峽西岸經濟區各城市的工業化進程分別進行探討。
(一)從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指標考查
借助錢納里的國際標準模式來分析海西各區市工業化水平及所處階段,由于比較過程中需綜合考慮匯率、通脹等因素變化的影響,在判斷工業化水平所處階段時采用粗略地按當時匯率為參考依據來考查人均GDP指標,如下圖1和表1示,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海西區域內部福州、廈門、泉州、三明、龍巖、衢州六個城市步入了工業化后期成熟階段,莆田、漳州、南平、寧德、溫州、麗水、汕頭、鷹潭、潮州、揭陽10個城市仍處于了工業化中期階段,梅州、撫州、上饒和贛州三市則處于工業化初期階段。可見從人均GDP指標來看,海西20個主要城市的工業化進程呈現出比較明顯的梯度差異,主要分布于三個完全不同的工業化層次上,從分析結果看,沿海地區的工業化水平要明顯高于內陸地區,福建的主要區市工業化水平高于邊界地市。當然,如果考慮通脹因素的影響,其程度還將呈現出一些細微的調整,在此不再贅述。
(二)從產業結構演變過程考查
美國經濟學家西蒙.庫茲涅茨等人在研究成果中闡述了工業化進程的規律:工業化演進始終伴隨著產業結構的變動呈現出來的。在工業化初期和中期階段主題是,產業結構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工業和農業之間“二元結構”的調整和轉化過程中。當第二產業的比重超過第一產業時,進入工業化初期;當第一產業的比重下降到20%以下,且第二產業的比重超過第三產業時,進入工業化中期;當第一產業的比重進一步下降到10%左右,第二產業的比重上升到峰值時,進入工業化后期。
從表2可以看出,2000年以來海西20個城市產業結構變動基本符合上述演進規律,各區市第一產的比重穩步下降,除梅州市和南平市外第一產業比重均已降至20%以下,按照上述變化規律看莆田、三明、漳州、龍巖、寧德、贛州、撫州、上饒、揭陽目前正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溫州、衢州、麗水、福州、廈門、泉州、鷹潭、汕頭、潮州等市第一產業比重降至10%以下,開始步入工業化后期階段。從整體層面看,第二產業均已成為海西各城市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且第三產業比重穩步上升,尤其是福州市的第三產業比重已開始超過第二產業,呈現出高級化發展的態勢,這與省會中心城市的地緣作用不無關系。
(三)從就業結構的變動考查
經濟理論研究的成果表明,就業結構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考查海西各城市2000年-2009年從業人員比重結構變化,基本上遵循了配第-克拉克定理所闡述的演變軌跡。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勞動力由第一產業逐漸向第二產業轉移,二產的從業人員比重穩步上升,當經濟進一步發展到更高水平時,呈現出新的變化特征,從業人員開始由第二產業向第三產業轉移。(詳見圖1、圖2和圖3)。按照配第克拉克的闡述區域就業結構的變動,是由于各產業部門生產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產生高低調整和變化,因此,從業人員的轉移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過程。
海西20個城市中除廈門、泉州兩市外均可按照配第克拉克的標準進行判斷,對2009年的數據進行分析可得出,海西所屬城市均處于工業化或后工業化階段,具體來看,溫州、麗水、寧德、鷹潭、上饒、梅州、揭陽7市處于工業化初期階段,贛州、撫州、汕頭、潮州4市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衢州、莆田、漳州、南平4市處于工業化后期階段,福州、三明、龍巖處于后工業化階段。此外,按照世界銀行對不同收入國家勞動力結構變化規律的分析標準看,可以得出海西各城市中福州、廈門等領先城市的勞動力就業結構已達到20世紀80年代高收入國家發展水平,而其他絕大多數城市勞動力就業結構尚大致處于中等收入國家90年代的發展水平。
(四)從人口集聚程度方面考查
按照錢納里等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在區域經濟結構轉變的過程中,工業化進程中伴隨著城鎮化,工業化成為城鎮化的重要推手,城鎮化又為工業化提供了重要支撐,成為促進工業化發展的動力,工業化和城鎮化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從國際通用的標準看,工業化準備期的城鎮化率在32%以下,工業化初期的城鎮化率在32%-36.4之間,工業化中期的城鎮化率在36.4%-49.9%之間,工業化后期49.9%-65.2%之間,后工業化階段的城鎮化率則在65.2%以上。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海西各城市的城鎮化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尤其是近十年城鎮化率快速提高,但各個城市的城鎮化水平參差不齊,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而且差距不斷擴大。上饒、莆田、麗水等城市的城鎮化水平明顯偏低,而廈門、汕頭等市城鎮化水平遙遙領先。從具體情況看,溫州、衢州、麗水、莆田、泉州、漳州、龍巖、寧德、鷹潭、贛州、撫州、上饒、梅州、潮州14個城市的城鎮化水平尚處于工業化準備期階段,三明、南平、揭陽3個城市的城鎮化水平處于工業化初期階段,福州市城鎮化水平則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而廈門與汕頭二市城鎮化水平已處于后工業化階段。
二、海西工業化進程的研究結論
1、海西各區市工業化程度存在梯隊差異
通過上述對海西區域內各城市工業化發展階段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出各個城市間工業化進程呈現出比較明顯的梯隊差異現象,各個不同梯隊城市其工業化發展水平處于明顯不同的發展階段(如圖6)。第一梯隊的城市主要有廈門、福州、泉州等市,這三個城市經濟發達,擁有較強的臨港工業實力,已開始步入后工業化階段;第二梯隊的城市主要是三明、龍巖、衢州和溫州四市,這個四個城市原來的工業基礎較好,經濟規模也較大,處于工業化后期階段;第三梯隊的城市是鷹潭、麗水、莆田、漳州、南平和寧德六市,這些城市具備良好的工業發展所需資源但由于各種原因發展稍顯滯后,基本上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正積極謀求借助發展新型工業化的機遇迎頭趕上;第四梯隊的城市是汕頭、潮州、揭陽、撫州、梅州、贛州、上饒7個城市,這幾個城市基本上都是海西區邊界城市,明顯的特征是均處于省際交界地帶,工業基礎相對比較薄弱,仍然處于工業化初期階段,但工業發展速度相對較快。
2、工業化水平的差異為產業合作帶來機遇
海西經濟區區域內部各區市的工業化水平層次性差異及產業結構的互補性差異,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海西區域內工業產業的資本和技術構成也將存在明顯不同。通過前人研究得出的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律,可以知道國家或地區之間產業的資本和技術構成不同是形成垂直分工的基礎,而國家或地區之間產業的資本和技術構成相近則可以通過提高生產的專業化程度,通過實行互補性的水平分工來提高總體效率。這種產業的資本、技術構成的差異在某種意義上可以通過工業化所處的階段來反映。因此,處于層次不同的地區之間可以加強產業的垂直分工,而處于同一工業化發展階段的地區則可以主要通過地區之間的互補性的水平分工來加強產業聯系,這便使得海西區域的產業合作具備了廣闊的空間,為同層次之間的水平產業整合和不同層次之間的垂直產業整合提供了現實可能性,為此,針對海峽西岸經濟區未來工業發展的戰略,可以充分利用區域內工業化水平的層次性差異這一現實,構建起城市工業產業交流合作的機制,深化區域間產業發展的融合互通,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的一體化。
參考文獻:
1、H.錢納里,工業化和經濟增長的比較研究,三聯書店,1989.
2、李悅等編著:《產業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三版
3、尹炳文,配第-克拉克定律與日本經濟結構性增長,南開經濟研究,1987年06期。
4、于刃剛,配第――克拉克定理評述,經濟學動態,1996年08期。
5、(美)庫茲涅茨 著.常勛等譯,各國的經濟增長,商務印書館,1999年11月。
6、寧德市統計局,寧德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問題思考,寧德市統計局官方網,2010年7月5日。
篇7
22日上午舉行的開幕式由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主任車宏生教授主持,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統計與測量研究會理事長張敏強教授致開幕詞。江西師范大學校長梅國平在會上致歡迎辭。隨后,國務院原參事、北京師范大學張厚粲,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戴家干,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梁純平,江西省教育考試院院長肖輝,臺灣師范大學教育與心理輔導學院院長陳學志,臺灣師范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系主任吳武典,香港中文大學副校長侯杰泰,江西師范大學心理學院院長胡竹菁等分別致辭。
海峽兩岸心理與教育測驗學術研討會暨全國教育與心理統計測量學術年會自1994年始,每2年一次在大陸和臺灣輪流舉行,旨在為海峽兩岸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提供學術交流與學術對話的平臺,促進學術成果及實踐經驗的分享。經過大會學術委員會嚴格評審,大會以社會發展與教育和心理測量為主題,共提交學術論文205篇,其灣地區共48篇,主要涉及心理與教育測量理論與技術新進展、認知診斷理論及應用、心理統計方法新進展及應用、教育考試與學習評價、心理測驗的研發與編制等方面,包括3場大會主題報告、8場二級報告以及160余場小型報告。本次學術研討會有以下特點:1.關于心理與教育測量、統計的理論、應用研究已經拉近與國際學術水平。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終生教授張華華題為《美國能從中國部分地區開展的大規模計算機自適應認知診斷測驗中學到什么?》的主題報告,明確指出我們正在經歷“向美國學習”到“美國向我們學習”的變革,并對如何選擇對于學校而言經濟有效的硬件建設和網絡連接,如何將認知診斷功能應用在適應性選題的算法中等實踐性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報告指出從最近幾次在北京、大連和鄭州的大規模運用實踐中得出的經驗表明,計算機自適應認知診斷測驗無疑將會使全世界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受益,并且正革命性地改變著人們應對學習和考試帶來的諸多挑戰。
2.認知診斷模型方興未艾,各種統計分析方法不斷改進。共有20位學者報告了認知診斷模型的相關研究結果及進展,主要涉及到模型的改善、新模型的提出、診斷正確性的影響因素、認知診斷計算機自適應測驗選題策略以及認知診斷測驗的編制技術等方面。與會者也對結構方程模型、潛在類別模型、追蹤數據分析等統計方法的新進展、數據處理技術、模型參數估計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和探討。
3.測量技術多樣化。探討三大測量理論:經典測量理論、項目反應理論以及概化理論在測驗編制及使用中的科學應用,引入質性研究編碼、畫人測驗、情境判斷測驗、人格迫選測驗、公文筐測評技術,對如何降低測驗過程中的社會稱許性問題進行了積極討論。這些理論層面以及技術問題的討論,將極大地推動心理與教育測量的科學性、可靠性。
篇8
關鍵詞:董事會特征 公司治理 企業經營績效 海峽兩岸
一、引言
公司治理的主體主要是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的監督者,也是公司發展的制定者與決策者,是公司決策制定和控制權系統的核心。董事會的基本職責,就是為了股東和社會大眾的利益,監督公司的管理層,預防管理層為了自身利益來操控公司,而損害公司的價值。從1980年以來,有關公司董事會特征與經營績效的研究大量涌現。公司治理的設計,通過創造機制以加強并支持董事會監督作用,立于確保投資者得到回報。董事會處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樞紐地位,對公司生存與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如何完善董事會的結構與運作,對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規律、適合現代企業治理機制的公司來說,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由于近年來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互動頻繁,如何減少兩岸企業彼此間在治理結構上的差異對其經營績效的負面影響是值得關注的。高科技產業的快速發展成為經濟發展的支柱,也成為其它產業發展的推動力。因此,本文以海峽兩岸電子產業為例,研究兩岸的董事會特征是否存在明顯差異,并深入研究其對企業經營績效的影響,為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推動企業的現代化進程提出具有借鑒價值的建議。
一、文獻綜述
( 一 )董監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 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利益趨同說,認為董事會持股比例較高時,會盡力監督管理當局的行為,使其不危害股東權益,而且能提供較為合理謹慎的決策,創造公司價值最大化。因此他們認為董事會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另外,Morck(1998)認為當董事會的持股比例沒有達到一定水平時,對于管理當局的監督能力和意愿都會比較有限,對公司價值影響不大;但當持股比例超過一定水平后,管理層支出的偏好行為造成公司財富的損失需由自己承擔,因此他們會有較大的動機去執行董事會應有的職責,監督管理當局,對公司的經營績效會產生正面的影響。Salancilk(1977)認為外部股東的股權越集中,所產生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就越少,股東更換不勝任的經理人的權利也就越大,因此,外部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越能提高公司價值。然而,Jensen和Ruback(1983)認為董事會基于本身職位安全性考慮,通常都會有一些反接管的行為,如否決對股東有利的合并案。若股權越集中在董事會或少數股東身上,反接管的行為更為嚴重,對公司的營運會產生負面影響。多數學者認為董監事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楊俊中,1998;劉仲嘉,2006;等)。高睿鴻(2006)發現,董監持股比例與公司盈余管理呈顯著負相關關系。柯大鋼、畢艷杰(2006)以家族控股上市公司為例,發現董監事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認為持股作為一種激勵措施,能激勵董監事執行有效的監督之責。而袁萍(2006)發現董監事持股比例與企業績效并無顯著關系。
( 二 )董事會規模與公司經營績效 Jensen和Meckling(1976)與Lipton和Lorsch(1992)認為董事會規模與公司經營績效呈現負相關關系。他們認為董事會人數的增加,會增加溝通意見的成本并降低公司運作的效率。大群人中的交流、任務協調和決策制定的有效性比小規模董事會難,成本也更大,且超過了依賴更多人帶來的好處,搭便車情況也更為嚴重。Chaganti、Mahajan和Sharma(1985)與Pearce和Zahra(1992)則認為董事會規模擴大,組織的復雜性就相對提高,很多學者也得出類似的結論。然而,Bacon(1973)有著不同的觀點。董事會規模大,說明公司同環境建立的外部關系的能力強,可以獲得更多的稀缺資源并得到更為優質的咨詢意見,因此可以提升公司治理(Dalton等,1999)。進一步,由于信息分享,規模大可能會提高董事會決策過程的效率,并通過提供多樣性以幫助公司獲得重要資源,降低環境的不確定性以提高公司業績。高睿鴻(2006)以1998年至2006年間發生財務危機的113家上市公司及其對應的113家財務正常公司為例,發現董事會規模與盈余管理顯著負相關。劉思琦(2005)實證研究發現經營績效與董事會人數沒有直接的關聯性。申心吉(2005)發現在一定范圍內,董事會規模越大,企業績效越好;而超過這一范圍,董事會規模則與企業績效負相關。湯小華(2007)研究發現,董事會規模與企業價值間并沒有顯著的相關性。
( 三 )獨立董事與公司經營績效 Fama和Jensen(1983)強調獨立董事在執行決策職能時的重要性,認為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相較下更具獨立性,更能保護股東權益,進行有效的監督,防止管理當局有任何不當而損害股東權益的投機行為。獨立董事還能發揮在管理監督方面的更為廣泛的經驗和專長。獨立董事,代表股東,有較強的動機組織并發現管理層機會主義行為。很多學者都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常常有自身動機和依賴性,這可能會威脅到他們的客觀性,從而降低其積極作用的發揮。Mayer等(1997)認為,當公司被接管的時候,獨立董事較能執行有效監督,以保障公司價值,但以長期而言,獨立董事的比例與公司價值并無明顯關系。劉思琦(2005)和劉仲嘉(2006)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不過吳宗輔(2006)研究指出,外部董事人數比例與公司績效呈現負向的關系。還有很多學者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無關。黃佳妮(2007)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比例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申心吉(2005)用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來衡量企業績效,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企業績效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性。陳旭東、遲丹鳳(2007)發現獨立董事無助于改善公司業績;而當獨立董事逐漸成為董事會中的多數甚至絕對多數時,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業績負相關。
( 四 )兩職合一與公司經營績效 Jensen(1993)指出存在兩職合一時,內部控制系統會癱瘓,因為董事會不能有效履行包括評價并開除CEO之類的職責。董事會兩職分離可以增進董事會的監督效果并改善公司績效(Fama和Jensen,1983;Berle和Means,1932)。還有學者認為兩職合一限制了董事獨立性,降低了董事會監督管理層的作用,可能會對公司業績有負面影響(Dayton,1984)。另一種觀點基于資源供應觀,認為兩職合一可能是有效的。如果董事會被委任協助管理層,CEO加入董事會則是有益的,不但能改進董事會成員的信息交流,而且與董事會成員的溝通和討論可能會得到更寶貴的建議和更好的公司績效。Jensen和Meckling (1976)認為,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職務的現象多見于家族企業,當董事長或其家族成員擁有較高的持股比例時,董事長通常會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Davis等(1997)認為兩職合一時,潛在的利益沖突較少。若總經理是道德高尚的人,對公司營運狀況極為了解,兼有董事長的職務,可能會使公司價值提高。Sridharan和Marsinko(1997)認為,當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可以大幅提高經營利潤及生產效率,使公司的價值提升。此外,兩職合一的領導者對公司以及環境也更為了解。黃鈺光(1993)發現兩職合一與經營績效負相關,而高睿鴻(2006)發現兩職合一與公司盈余管理呈顯著負相關關系。還有很多學者認為二者關系不顯著。吳淑琨(2002)發現公司規模越大,越傾向于采取兩職合一。申心吉(2005)、謝軍(2007)等發現兩職合一與公司經營績效正相關。然而,王昭(2004)發現兩職合一與經營績效顯著負相關。
國內外學者分別從各種視角對董事會特征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許多成果,但是尚未有學者探討過兩岸董事會特征對企業經營績效相關性的比較研究。基于近年來兩岸在經貿交流上的日益頻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深入研究,探討兩岸董事會特征差異對經營業績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改進兩岸各自的董事會特征,從而更好地便利兩岸經貿交流。
三、研究設計
( 一 )研究假設 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利益趨同說(Convergence of interest)。認為董事會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董事的財富水平就會與公司經營績效密不可分,其切身利益與公司利益趨于一致。當公司運營較好時,董事的財富也會相對增加,因此董事會的監督意愿增強,會盡力控制管理當局的行為,降低管理當局作出危害公司行為的可能性。由此,本文提出假設1:
H1:董監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經營績效越好
Bacon(1973)認為董事會規模與其效率正相關,較多的董事會人數可集思廣益地作出更全面的決策,以提升公司價值。Chaganti、Mahajan和Sharm(1985)研究發現擴大董事會規模能夠對管理層形成更有效的監督。由此,本文提出假設2:
H2:董監事會規模越大,公司經營績效越好
由于獨立董事大多是具有信譽的專家,在公司持股方面較少,當計劃失敗時,不會遭受太多損失,卻需要承受信譽掃地的風險。為了防止信譽掃地,他們多半能盡自己的義務進行有效監督,并以專家客觀的角度去評估高管層做出的決策。此外,獨立董事不僅能提供多樣且專業的建議,也掌握了公司所需要的外部資源,由獨立董事作為媒介,使公司更容易進行策略聯盟或是取得互惠關系。由此,本文提出假設3:
H3:獨立董事占董監事會比例越高,公司經營績效越好
董事長為董事會的領導者,在公司中的職位及權力均大于其它的董監事,其責任是帶領董事會做好監督的角色。由一人同時擔任董事長和總經理兩種角色,可能會產生兩種問題:一為利益沖突,容易借著職位之便,作出對公司不利的決策,損害股東權益;另一個是無法超然獨立地評估管理當局的績效,因為董事會失去其自主性,成為管理層的橡皮圖章。這樣,董事會監督功能無法正常發揮,失去監督管理層的客觀公正性,從而使公司的經營績效降低。由此,本文提出假設4:
H4:存在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的情形,公司經營績效降低
( 二 )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內地方面的研究樣本來自2004至2006年的滬深兩市的電子類上市公司,剔除了ST、PT公司和所有者權益小于零的公司之后,共獲得研究樣本291個;臺灣方面的研究樣本來自2004-2006年臺灣電子業上市公司,刪除一些數據不全的上市公司,共獲得研究樣本717個。臺灣經濟新報數據庫系統、CSMAR中國上市公司財務年報數據庫、TSEC臺灣證券交易所(.tw)、公開信息觀測站(.tw)、巨潮信息網(.cn)和金融界(.cn)等網站數據。
( 三 )變量定義與模型建立 本文構建回歸模型如下:Yi=β0+β1P+β2LIAB+β3SIZE+β4GROW+ε (1)
其中,y表示公司經營績效,公司經營績效可分為財務性績效和非財務性績效,考慮非財務性績效取得不易,故以財務性績效作為公司經營績效的衡量指標,在本研究中則采用資產收益率(ROA)作為公司經營績效的指標,在穩健性測試中使用每股盈余(EPS)來度量公司經營績效;P為董事會特征的研究變量,分別用董監事持股比例(DISSTOCK)、董監事會規模(DG)、獨立董事比例(INDEP)和兩職合一(LZ)來表示;本文以負債比率(LIAB)、公司規模(SIZE)及凈利潤增長率(GROW)作為控制變量。變量詳細說明表如表(1)所示。
四、實證檢驗分析
( 一 )描述性統計 樣本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2)。從表(2)可以看出,2004年至2006年兩岸樣本在ROA、EPS、董監事持股比例、董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兩職合一、公司規模以及資產負債率上存在顯著差異。內地在每股收益上偏低,其可能原因: 會計準則計算基礎上有一些不同;稅率制度,亦會對稅后盈余有些影響。而在凈利潤增長率方面,兩岸無顯著差異。
( 二 )相關性分析 相關性分析如表(3)所示。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均在正負0.3以下,表明變量存在相關性。
( 三 )回歸分析 回歸分析如表(4)所示。臺灣方面,董監事持股比例、董監事會規模以及獨立董事比例對經營績效都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兩職合一也有正向影響,但不顯著。然而,內地方面,董監事持股比例、董監事會規模以及獨立董事比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皆不顯著;只有兩職合一對經營績效有微弱的負向影響。
( 四 )穩健性測試 本文進行了穩健性測試,同原結果基本一致。臺灣方面,董監事持股比例、獨立董事比例對經營績效都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董監事會規模、兩職合一盡管也有正向影響,但不顯著。內地方面,所有測試變量皆不顯著。
五、結論與建議
綜上分析,臺灣方面董監持股比例符合假設,支持利益趨同說。內地方面以EPS作為公司績效變量時,董監持股比例符合假設,但不顯著。可能由于內地董監持股比例過低,使其利益與公司績效很難保持一致,而使董監事沒有動力做好有效監督以提升公司績效。臺灣的董事會規模與企業經營績效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支持假設。而內地方面,董監事會規模對經營績效的影響不顯著。可能是由于內地的董監事因自身魚龍混雜的背景及專業技能,在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時受到限制,沒有真正地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臺灣和內地方面,在獨立董事占董監事會比例,均符合假設,其比例越高,企業經營績效越好。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內地還是不很健全,許多獨立董事徒有虛名,因此內地獨立董事比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不顯著。臺灣兩職合一與企業經營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不支持假設。其可能原因,臺灣的上市公司多半是從家族企業發展起來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情形可能存在,其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趨于一致。內地兩職合一,以ROA作為公司績效變量時,符合假設;然而以EPS作為績效變量時,結果不顯著。可能是由于內地上市公司的領導結構過于復雜,很多都是從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
本文提出如下建議:強化董事會職能,董事會成員應本著忠誠、謹慎且高度注意的態度以公司利益為前提,評估公司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年度預算、業務績效及監督主要資本支出、并購與投資處分等重大事項,同時也應確保公司會計系統和財務報告的正確性,并避免有董事會成員損及公司的行為或與股東間發生利益沖突的事情;實質性地對董事和監事授予股票期權計劃,并繼續提高其持股比例;在選任董監事以及獨立董事時,要考慮其背景及專業技能,從而優化董監事人員結構;董事會應有績效評估制度,藉以衡量每一位董事的貢獻;對原國有企業改制、歷史遺留形成的領導結構盡快規范化。
參考文獻:
[1]楊俊中:《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相關性之研究》,《會計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2]劉仲嘉:《董監事機制及其獨立性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關聯性研究》,《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3]高睿鴻:《董監事結構特性與公司盈余管理行為之關聯性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4]柯大鋼、畢艷杰:《董事會家族特征與公司績效研究》,《經濟管理》2006年第14期。
[5]袁萍、劉士余:《關于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與公司業績研究》,《金融研究》2006年第6期。
[6]吳令儀:《董事會特性、績效與多角化程度關聯性之權變觀點-以臺灣電子產業為例》,《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7]吳宗輔:《臺灣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組成特性對公司經營績效及鼓勵政策影響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8]劉思琦:《臺灣初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組成與公司經營績效關系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9]申心吉:《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特征與企業績效研究》,《西南師范大學政治經濟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
[10]湯小華:《家族控股上市公司董事會治理效應的實證分析》,《浙江社會科學》2007年第5期。
[11]黃鈺光:《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特性與經營績效之研究》,《會計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3年。
[12]黃佳妮:《我國商業銀行治理機制對經營績效影響的實證分析》,《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10期。
[13]陳旭東、遲丹鳳:《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公司業績相關性的實證研究》,《財會通訊》2007年第8期。
[14]吳淑琨:《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的U型關系研究》,《中國工業經濟》2002年第1期。
[15]王昭:《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結構及其影響因素實證研究》,《華中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碩士論文》2004年。
[16]Sridharan.U.V, Allan M. CEO duality in the Paper and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Strategic Decision, 1997.
[17]Lara JMG, Osma BG, Penalva F. Board of Directors' Characteristics and Conditional Accounting Conservatism: Spanish Evidence.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2007.
[18]Desender K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the Role of the Board. SSRN eLibrary, 2009.
[19]A B, G M.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Mavmillan, 1932.
[20]Fama EF, Jensen MC.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21]MC J, WH M. Theory of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22]R M, A S, W VR. Management ownership and Market Valuation: Empirical Analysi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8.
[23]GR S,J anizational Context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enure of Hospital Administrators.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77.
[24]M.C J, R.S.Ruback.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3.
[25] Lipton.M, Lorch J. A Modest Proposal for Improved Corporate Governance. Business Lawyer, 1992.
[26]Jaafar A, El Shawa M.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Board Characteristics and Performance: Evidence from Jordan. SSRN eLibrary, 2009.
[27]Chaganti.R., Mahajan V, Sharma. S. Corporate Board Size Composition Corporate Failures in Retailing Industry.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1985.
[28]Pearce.J.A, S.A.Zahra. Board Composition from a Strategic Contingency Perspectiv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1992.
[29]J B. Corporate Directorship Practice: Membership and Committees of Board. New York: the Conference Board, 1973.
[30]Fama.E.F, Jensen MC.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31]Shleifer.A, Vishny RW. Large Shareholder and Corporate Control.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32]Brickley.J., L.Coles, R.Terry. Outside Directors and adoption of Poison Pill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4.
[33]Rosenstein.S, Wyatt JH. Outside Directors, Board Independence, and Shareholder Wealth.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7.
[34]Klein.A. Firm Performance and Board Committee Structur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98.
[35]Kren L, Kerr JL. The Effects of Outside Directors and Board Shareholding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Chief Executive Compensa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Accounting & Business Research, 1997.
[36]Mayers.D, A.Shivdasani, Smith C. Board Composition and Corporate Control: Evidence from the Insurance Industry. Journal of Business, 1997.
篇9
關鍵詞:木麻黃;臺灣欒樹;沙質海岸;混交林;防風效果
中圖分類號:S7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17006102
1 引言
木麻黃(Casuarina equisetifolia)是福建沿海地區主要的防風固沙樹種,海岸線上的防護林樹種多為木麻黃組成的人工林,在抵御風沙、海潮等自然災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1]。目前福建沿海地區的防風林基本上還是以木麻黃單一樹種的純林較為普遍,由于單純林生物多樣性簡單,林分的穩定性較差,病蟲害、火災等問題容易發生,因此,沿海地區防護林建設逐漸由木麻黃單純林向復層林或混交林方向發展,構建更加穩定和樹種豐富的防護林帶[2]。
臺灣欒樹(Koelreuteria henryi Dummer)是一種陽性樹種,喜光、稍耐陰,耐寒、耐干旱和瘠薄,也耐低濕、鹽堿地及短期澇害。其深根性,根強健,萌蘗力強,生長中速,幼時全長較緩,其后漸快,適生性廣,對土壤要求不嚴,在微酸及堿性土壤上都能生長,較喜歡生長于石灰質土壤中。抗風能力較強,可抗零下25 ℃低溫,對粉塵、二氧化硫和臭氧均有較強的抗性[3,4]。針對趨于老化的林帶,在更新時要盡可能采用合適的樹種進行混交造林,為此,我們在惠安赤湖林場進行了木麻黃和臺灣欒樹混交試驗。
2 試驗點概況
試驗點設在福建省惠安赤湖國有防護林場,位于惠安縣崇武半島(東經118°55′,北緯24°35′)。屬于南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20.7 ℃,最高氣溫36.6 ℃ ,最低氣溫3.6 ℃,年均降水量1029 mm,年蒸發量2056.7 mm,干濕季明顯,干旱頻度大,夏季多臺風,年平均5.1次,秋冬盛行東北風,平均風速7.1 m/s,年8級以上大風100 d。
土壤以沙土為主,沙土層厚度80~100 cm,肥力低下,天然植被稀少,林下常見有木豆(Cajanus cajan)、鼠刺(Spinifex littoreus)和牡荊(Verbena negando)等。
3 研究方法
2010年10月,對距離潮水線160 m左右的23年生的老木麻黃林帶(平均樹高19.6 m,平均胸徑22.6 cm)進行帶狀采伐,2011年4月對采伐跡地清理后整地,包括定點、挖穴和放客土,6月進行木麻黃無性系惠1#和臺灣欒樹混交造林試驗,試驗設3種處理:木麻黃∶臺灣欒樹=1∶3,木麻黃∶臺灣欒樹=2∶3,木麻黃∶臺灣欒樹=3∶3。以 木麻黃純林和臺灣欒樹純林為對照。隨機試驗設計,3次重復。每小區面積20 m×20 m,造林株行距2 m×2 m。
造林后每年進行生長情況調查,2016年3月,對試驗林全面調查,分樹種進行每木調查,統計保存率和生長量,同時對每種混交林進行林前和林內的風速測定,求算不同混交林的防風效果。
4 研究結果與分析
4.1 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生長情況比較
通過對5年生的不同比例的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生長情況調查可知(表1),不同比例的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灣欒樹生長情況有較大的差異。木麻黃臺灣欒樹按3∶3比例混交的林分灣欒樹樹高、胸徑與臺灣欒樹純林相比分別提高了1.68倍、1.61倍,木麻黃臺灣欒樹按2∶3比例混交的林分灣欒樹樹高、胸徑與臺灣欒樹純林相比分別提高了1.0倍、1.0倍,木麻黃臺灣欒樹按1∶3比例混交的林分灣欒樹樹高、胸徑與臺灣欒樹純林相當。經過方差分析(表2),表明不同比例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灣欒樹樹高和胸徑生長量差異達到極顯著的水平。說明沙地臺灣欒樹造林應與木麻黃混交為宜,而且兩個樹種采用多行或帶狀混交較為合適。這可能是因為沿海沙地干旱貧瘠而且風比較大,營造臺灣欒樹純林受到風和旱的自然條件限制而生長不良,如果臺灣欒樹與木麻黃多行或帶狀混交,由于木麻黃速生的特性使其較快占居林分上層,為臺灣欒樹生長提供一定的遮蔭,使其生長減少旱熱影響,再者木麻黃為臺灣欒樹生長創造了阻風的屏障作用,使其減輕了風害。而不同混交林的木麻黃生長情況和木麻黃純林相接近,差別不大。
4.2 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防風效果比較
采用手持風向風速儀對不同比例的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的林前空曠區和林內風速進行測定,結果顯示(表3),木麻黃臺灣欒樹3∶3混交林風降率最大,防風效能最大,其次是木麻黃純林,臺灣欒樹純林風降率最小。這可能是因為木麻黃臺灣欒樹多行混交幾年后,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疏透林帶結構,對風起到較好的削弱作用。而臺灣欒樹純林由于受干旱、風的影響生長較為緩慢,尚未形成穩定的林帶,防風效果不盡理想。
5 結論與討論
經過對不同比例的木麻黃臺灣欒樹混交林、木麻黃純林和臺灣欒樹純林的生長情況以及防風效果進行測定,5年生時表現為木麻黃臺灣欒樹3∶3比例的混交林灣欒樹生長最好,其次是木麻黃臺灣欒樹2∶3比例的混交林灣欒樹,臺灣欒樹純林生長比較差。從防風效果看,木麻黃臺灣欒樹3∶3比例的混交林防風效果最佳,其次是木麻黃純林,臺灣欒樹純林防風效果較差。
沿海地區風沙大,土壤普遍干旱貧瘠,因此木麻黃的更新造林在樹種的選擇上要考慮到有一定的抗風沙和耐干旱貧瘠特性的喬灌木,同時在樹種的配置方面要做到多樹種合理混交,以增強防護林帶的景觀性和生物多樣性。在沿海最前沿50 m左右林帶造林選用抗風木麻黃種植,其后可考慮木麻黃和沿海鄉土的闊葉樹種如黃槿、赤桐或從臺灣引進的闊葉樹種如海檬果、臺灣海桐、水黃皮、臺灣欒樹等通過帶狀或多行混交,構建多層次、景觀和生物多樣性豐富的林帶。
參考文獻:
[1]林武星,葉功富,譚芳林,等.沙岸木麻黃防護林不同更新模式土壤結構分形特征及其效應[J].中國生態農業學報,2008,16(6):1352~1357.
[2]林武星,葉功富,洪 偉,等.濱海沙地木麻黃基干林帶不同更新方式綜合效益分析[J].林業科學,2003,39(增刊l):112~116.
[3]潘志剛,游應天.中國主要外來樹種引種栽培[M].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94.
[4]林武星,李秀明,葉功富,等.臺灣欒樹苗木生長規律和育苗技術研究[J].防護林科技,2009(5):3~4,37.
[5]蔡益航,林 星,李寶福.降香黃檀杉木混交造林試驗研究[J].安徽農學通報(上半月刊),2010(11):205~206.
[6]王青天,余婉芳,毛壽評.杉木、紅錐混交造林試驗[J].綠色科技,2010(8):70~72.
[7]徐俊森,施純淦,姚慶端.木麻黃基干林帶多樹種混交造林技術及防風效能研究[J].防護林科技,2000(S1):111~115.
[8]徐俊森,葉維忠,曾國強.沙質海岸后沿木麻黃混交造林效果的試驗研究[J].防護林科技,2000(1):116~118.
篇10
內容提要: 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風險是來自對方違約的信用風險。由此而建立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擔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不僅成為市場慣例,也符合當下各國金融改革立法的要求。場外衍生品交易擔保之信用支持制度與傳統債之擔保制度存在顯著差異,實質是提前兌現衍生品合同下的全部收益并以保證金方式繳付。但是,“海升—大摩案”表明,這套新型金融擔保機制對于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企業用戶而言可能代價過高。只有在追求信用支持制度適用之普適性的同時合理兼顧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才能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海升—大摩案”
在2008年金融海嘯曝出的中國企業衍生品交易重大損失事件中,中國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升)與國際著名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摩)下面的兩家公司——摩根士丹利國際公司(以下簡稱大摩國際)和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摩亞洲)——之間的外匯掉期合同爭議(以下簡稱“海升-大摩案”)無疑最引人關注。[1]海升是一家在英屬開曼群島注冊、中國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中國陜西省開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的民營企業,其產品大量出口國際市場并以美元作為產品出口的主要結算貨幣。為避免因人民幣升值而導致以美元計值的貿易應收賬款的匯率損失,2008年7-8月間,海升經時任公司評級顧問大摩亞洲的介紹,與大摩國際訂立了為期5年的兩份外匯掉期合同。在這兩份外匯掉期合同中,海升承諾在2013年9月前分別按1:6.828和1:6.8555的固定匯率每月向大摩國際兌換500萬美元和300萬美元的人民幣。合同還約定,大摩國際有權在外匯掉期合同履行6個月后隨時終止該合同。2008年10月,海升與大摩國際將上述兩份合同合并,并分階段設定了新的合同匯率。[2]在新合同下,海升有權在2009年4月10日前支付不超過3 800萬美元的解約金而提前終止合同。海升與大摩國際的交易雖然名為外匯掉期合同,但并不是標準的掉期合同,[3]而是一系列的外匯遠期合同,[4]即海升有權同時也有義務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定期按照約定的匯率向大摩國際出售一定的美元。由于合同履行期長達5年且每月結算交割一次,因此形成了一系列在不同時間履行的外匯遠期合同的集合,類似于傳統的貨幣兌換。[5]此外,由于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沖海升美元收入的匯率風險,大摩國際實際并不需要美元,因此合同采取了軋差交割本金的差額結算方式[6]——在每個月的結算日,當事人無須向對方全額交付8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而是按照結算日的市場匯率與合同約定匯率之差計算出一個凈支付額,并確定負有實際支付義務的一方,由該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這個差額。現實中,自2008年底以來美元兌換人民幣的匯率基本圍繞1:6.83波動,低于合同規定的美元匯率,[7]因此海升在外匯掉期合同的頭幾個月的實際結算中一直是獲利方,大摩國際截止訟爭時累計向海升支付了72 057.7美元。
“海升—大摩案”源于長達5年的衍生品合同帶來的保證金義務,成為海升無法承受的財務負擔。2008年7月2日,海升與大摩國際簽署了國際互換及衍生品交易協會(isda)的主協議規則體系(以下簡稱《isda主協議》)及相應的《信用支持附件》,承擔了交付保證金的義務。[8]2008年9月,離岸市場上美元與人民幣遠期匯率跌至1:7左右,低于當期約定匯率,大摩亞洲根據自己的計算,首次通知海升支付現金保證金,但被海升拒絕。海升與大摩國際變更合同后,2009年4月,大摩國際再次要求海升支付約700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海升再次拒絕支付,其理由是在合同編制及訂立時,公司評級顧問大摩亞洲理應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支付該保證金將對公司構成不利影響,但大摩國際與大摩亞洲均未曾知會或披露關于任何該保證金的條款及任何與虧損有關的風險。[9]2009年4月2日,海升以侵權為由,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大摩國際及大摩亞洲;而大摩國際則宣布提前終止合同,并依據合同的專屬管轄權條款訴諸英格蘭高等法院,追究海升的違約責任,索賠2 62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8億元)。
從表面看,海升寧愿被指控“違約”也要終止一項正在盈利的衍生品交易的做法頗令人費解。而實際上,它折射出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風險,即來自場外衍生品交易中對方的信用風險。那么,究竟何為來自場外衍生品交易中對方的信用風險呢?針對這種風險,法律為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一種什么樣的擔保機制呢?其運作邏輯又如何呢?在這樣一種運作邏輯之下,該機制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對交易雙方是否具有普適性,真正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呢?
二、場外衍生品交易之擔保安排:信用支持制度
企業與銀行之間進行的衍生品交易屬于場外衍生品交易,當事人間是一對一的合同關系。場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風險是來自對方的信用風險,即對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下的交付義務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在國際金融實踐中,化解信用風險的主要方式包括凈額結算、現金結算或差額結算、擔保安排等。其中,凈額結算、現金結算等都與支付方式相關,目的是減少合同項下實際支付的款項;而擔保則是保障對方履行合同義務、防范債權風險最基本的法律工具。由于擔保問題的重要性,《isda主協議》也包含了專門規定擔保安排的法律文件——《信用支持附件》。[10]該文件對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擔保制度——信用支持制度——進行了規定。
(一)信用支持制度:基于傳統的債之擔保制度的比較分析
信用支持制度是依據合同建立起來的一種擔保安排。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當事人簽署了isda的《信用支持附件》后,方可適用其規則。根據《信用支持附件》的規定,在衍生品合同下有風險敞口(risk exposure)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風險敞口金額相當的擔保品。擔保品多為現金或流動性很好的證券。提供擔保的一方或者將擔保品質押給收取擔保的一方,或者將擔保品的所有權轉移給后者。不論哪種情形,占有擔保品的當事人都有權使用、處置該擔保品,并在對方違約時直接用擔保品折價抵償;對方履約后,僅需要向對方退還同等價值的擔保品即可。但是,如果合同履行期間內合同的風險敞口轉移到對方時,則原收到擔保品的一方不僅要退還擔保品,而且還需要按照對方的要求繳付與新的風險敞口對應的擔保品。此外,擔保安排構成衍生品合同存續的必備條件。如果負有繳付擔保品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義務,此一擔保上的違約行為可以導致整個合同或交易的提前終止。
從形式上看,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類似于傳統債之擔保制度,即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擔保物上設定擔保負擔以保障對方的利益。但是,在擔保安排的法律地位、擔保權人的權利、對質押的態度、擔保物類型、轉移方式等諸多方面,信用支持制度與傳統債之擔保制度都存在顯著差異。特別是,整套信用支持制度是圍繞著風險敞口而非特定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本金數額確定的“主債權”組織起來的。風險敞口決定了誰有權收取擔保品繼而成為擔保權人。不僅如此,風險敞口又是變化的,其變化導致擔保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身份發生轉移、擔保金額發生改變。“海升-大摩案”正是基于風險敞口下不確定的擔保義務而產生的。
(二)信用支持制度的核心概念:風險敞口
“風險敞口”一詞源于銀行業務,本意指貸款人因借款人違約導致的可能承受風險的信貸余額。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風險敞口”被用來泛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衍生品合同下可實現的全部收益;若對方違約,則收益無法兌現,從而遭遇風險。根據《信用支持附件》的規定,風險敞口是指在任何估值日假設交易雙方在合同下的所有交易在相關的估值時間終止,根據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規定應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數額。[11]這里有兩個概念需要解釋,一是終止凈額結算,二是估值。終止凈額結算是場外衍生品交易提前終止時雙方當事人了結合同項下全部債權債務關系的程序。[12]衍生品合同通常涉及當事人之間未來一段時期內發生的一系列現金流支付,如在海升與大摩國際的交易中海升在5年內每個月向大摩國際出售800萬美元。如果交易提前終止,雙方不僅需要對已完成的交易部分進行結算,而且還需要計算合同下尚未履行的各期支付義務的公允市場價值,比較雙方各自在合同下應當支付的總額,以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凈支付額,由支付義務較大的一方將該差額支付給另一方。從本質上看,雙方支付義務之間的差額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下可獲得的全部收益以及另一方遭遇的全部損失。因此,盡管合同提前終止,但根據《isda主協議》的“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規定,合同一方在合同下的潛在收益依然能夠得到全部兌現。在為擔保的目的而計算合同風險敞口時,合同并沒有提前終止,只是參照上述“終止凈額結算”條款來計算、確定合同預期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全部收益(對另一方來說則為損失),從而確定擔保品的價值及繳付義務人。這個程序也稱為對衍生品合同進行估值。衍生品合同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其價值隨著基礎資產的市場波動而變化,因此,在衍生品合同存續期間,合同下的收益(或風險敞口)的方向、金額都會隨著市場波動而發生變化。相應的,承擔繳付擔保品義務的當事人也是變動的,追加保證金或減少保證金也是常態。而對衍生品合同估值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擔保安排與衍生品合同下的收益或風險敞口在方向、金額上保持一致,從而確保合同下獲利的一方得到充分的保障。實踐中,合同主體可以約定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作為一個估值周期,以便根據衍生品合同風險敞口的變化來調整保證金。在估值日,當事人根據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合同下各方的實際支付義務,支付義務較小的一方有潛在的獲利,但存在風險敞口,從而可以要求支付義務較大的一方提供與此風險敞口金額相當的擔保品。通過比較基礎資產的合同價與市場價的估值方法稱為“盯市計值”,所計算出來的金額代表了合同的公允市場價值,同時也反映了合同的風險敞口,是對合同下信用風險的量化。[13]
(三)保證金義務:來自風險敞口的影響
從技術層面來看,以終止凈額結算方式確定風險敞口及擔保義務有以下幾個特點,它們在“海升-大摩案”中都有所體現:(1)在確定哪一方有義務交付擔保品時,并不是僅僅比較當前或最近一期的支付義務,而是要把未來需要履行的全部支付義務合并在一起考慮。這就需要參考基礎資產未來長期的價格變動趨勢。它可能與基礎資產的當前價格表現完全不同,由此產生合同的風險敞口與當前盈虧狀況之間的背離這一獨特現象。在“海升-大摩案”中,海升對大摩國際提出的保證金要求感到意外與震驚也正源于此。盡管海升在2008年下半年的每月實際結算時是盈利的一方,但市場預期未來美元匯率將顯著上升,以此為基準計算未來合同下的全部支付義務,海升是潛在的損失方,因此需要向有風險敞口的大摩國際支付保證金。(2)在金融市場中,風險與時間存在密切聯系。[14]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一項金融交易期限越長,風險往往越大。這也意味著,期限越長的衍生品合同,計算出的風險敞口以及相應的擔保金義務會更大。類似海升與大摩國際之間長達5年的外匯掉期合同,由此產生的風險敞口以及保證金義務也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3)衍生品交易合同風險敞口的計算涉及對基礎資產未來價格走勢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相關基礎資產并不存在遠期市場報價,就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的內部技術模型來確定未來的價格。這也意味著,在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機構占據了優勢地位,企業通常只能被動地接受金融機構計算出的保證金義務額。[15]
三、信用支持制度:運作邏輯與制度價值分析
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以衍生品合同下的信用風險敞口為擔保對象,用“盯市計值”方法來計量被擔保的風險敞口的價值;擔保義務隨著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的并非一個確定的金額,擔保人和擔保權人的身份也并非一成不變。雖然這一套擔保機制的邏輯與傳統債之擔保制度存在根本性的差異甚至沖突,但其產生與發展有客觀的經濟基礎,目的在于滿足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特別是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對交易效率與安全的追求。
(一)衍生品合同的內在屬性構成信用支持制度的基礎
任何一種擔保安排總是為交易服務的,信用支持制度的運作邏輯也源于衍生品合同的內在屬性。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功能是風險管理,即市場主體基于對未來市場要素價格變動的預期而訂立合同,鎖定未來生產經營要素的成本或產品服務的價格,或者對沖相關市場要素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衍生品合同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當前訂約,未來履行”。雙方當事人都有在未來的某個時點向對方交付特定商品或貨幣的權利與義務,而無法事先確定誰是債權人。例如,在利率互換交易中,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另一方支付浮動利率,雙方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此情形下,傳統擔保法的為合同債權提供保障的理念在此很難適用,因為看上去每一方都具有債權人身份,都承擔對方違約的信用風險。
針對衍生品合同的特點,市場實踐發展出凈額結算的理念,即合同下的雙向支付義務相互沖抵,僅就凈額部分進行支付。這一理念體現在擔保安排上,就是以合同下的凈支付(預期收益)作為被擔保對象。市場通常預期,在合同下遭受損失的一方可能不愿意履行合同,從而令獲利方的潛在收益無法實現,暴露在信用風險之下。為防范這種信用風險,就要求潛在的損失方向潛在的獲利方提供與風險敞口金額相當的擔保品。從理論上說,衍生品合同一旦訂立,當事人之間不僅是合同對方關系,同時也被區分成獲利方和損失方,這也使得風險敞口而非合同債權更適宜成為度量信用風險的尺度。
衍生品合同的風險敞口是隨衍生品合同下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的,作為履約保障的擔保安排也應隨時反映市場的變化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并維持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如果說傳統債之擔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債權的實現,那么場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制度則是為了消除衍生品合同的風險敞口、保障獲利方“合同收益”的實現而存在的。
(二)金融市場的效率與安全是信用支持制度的價值追求
相較于實體經濟活動,金融市場由于以資金為處理對象,流量大、速度快、參與主體眾多、影響面廣,因此對市場效率與安全有著更高的要求。2009年下半年,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市場容量達到615萬億美元,遠遠超過其他類型的金融市場及實體經濟的規模,[16]金融機構、對沖基金等活躍的市場主體持有大量的合同,主要通過背對背交易[17]在衍生品市場中形成了一個緊密交織、錯綜復雜的網絡。任何一個主要市場參與人的違約或者破產都可能導致市場的連鎖反應。為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信用支持制度不僅將合同下的潛在獲益作為擔保對象,要求潛在損失方交付與獲利方的風險敞口額相當的擔保品,而且根據市場變化對風險敞口的影響,隨時調整擔保義務。此外,信用支持制度還賦予擔保權人對擔保品靈活的使用、處分權,以確保合同下的獲利方可以隨時兌現合同收益。這樣不僅便于快速處理違約事宜,維護金融市場的效率與穩定,而且也能夠最大限度地遏制對方違約。不僅如此,信用支持制度通過將衍生品合同下的潛在收益全部提前兌現,以擔保品的方式存在,實現了擔保與收益的一體化,從而極大地方便了合同的轉讓。如果衍生品合同逐期正常履行,隨著每期收益的實現,剩余的風險敞口逐漸減小,擔保品也將逐步減少或被返還。如果衍生品合同被提前終止,應獲利的一方也通過持有等額的擔保品而不會遭受任何損失。實踐中,擔保品往往是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如美國國債等流動性極佳的債券),這更令擔保安排蛻變為合同收益的貨幣表現形式。
可以說,信用支持制度作為從國際金融實務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合同安排,不僅對單個衍生品合同的安全性而且對整個衍生品市場的效率與秩序都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附帶了信用支持的衍生品合同具有更大的流動性,不僅方便當事人轉讓相關合同,更有助于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做市商——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背對背交易,從而更好地轉移、分配、管理風險,實現衍生品交易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核心功能。目前,《isda主協議》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以下簡稱《nafmii主協議》)都屬于金融行業組織擬訂的標準合同范本,作為其附件的《信用支持附件》或《履約保障文件》的法律地位也是如此。隨著金融全球化以及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isda主協議》下的擔保安排也逐漸開始獲得法律上的認可。2002年歐盟議會及理事會通過的《金融擔保品指令》以及2009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外交會議通過的《中介化證券實體法公約》在擔保權人的權利、擔保物的類型、轉移方式等方面都采納了與信用支持制度類似的規則。這或許代表著一套新的金融擔保規則正在形成。但是,這套與傳統擔保規則不同的擔保規則的運作邏輯是否具有普適性呢?
四、企業用戶與金融機構:信用支持制度的普適性爭議
表面上看,“海升-大摩案”似乎是一個老掉牙的故事:中國企業因不了解國際慣例而陷入被動境地。[18]然而,這并非故事的全部。海升在擔保問題上違約并非僅僅是不了解信用支持制度,而是即便知曉也不可能遵守,因為“……支付該保證金將對本集團構成不利影響”。[19]換言之,若海升事先被大摩方面告知他們之間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有此擔保安排,恐怕一開始就不會訂立外匯掉期合同了。這里就暴露出一個問題:擔保本是保障主合同債權實現的輔助手段,但如果它反而變成了締結主交易合同的障礙,那么就令人對這種擔保安排的正當性、合理性產生懷疑了。現實中,這也正是信用支持制度遭遇的挑戰——質疑的聲音主要來自以套期保值為目的而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用戶)。在當下美國、歐盟正在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監管改革的進程中,一方面是立法者為減少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對方風險,強制要求普遍性地適用信用支持制度;[20]另一方面則是作為場外衍生產品最終用戶的非金融企業強烈抵制信用支持制度的普遍適用,主張這種擔保安排僅應適用于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活躍主體。[21]從這個角度看,“海升-大摩案”也折射出企業用戶與金融機構等市場活躍主體之間在金融擔保規則上的尖銳對立。
企業用戶群體抵制包括信用支持制度在內的金融擔保規則的原因在于,金融擔保規則是一種“貧富懸殊”、明顯偏向強勢市場主體的制度安排:合同下的獲利方通過占有、使用擔保品而提前收獲了全部盈利;相反,合同下的損失方則不得不承受沉重的現金流負擔。企業用戶簽訂的套期保值合同期限都比較長,這種現金流壓力就更大,嚴重時甚至可能威脅到虧損方的持續經營能力。而為這種擔保安排辯護的理由通常是:參與衍生品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對未來的市場變動各自有不同的預期,雙方都有可能成為獲利方,因此不能說這種擔保安排天然就不合理。但是,在交易雙方為金融機構與最終用戶是從事生產經營、僅為套期保值目的而間或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非金融企業用戶的情形下,金融擔保規則所預設的主體平等前提實質上是不存在的。這是因為:
第一,金融機構與企業用戶在衍生品交易中處于信息、技術不對等的地位,這意味著擔保義務額的確定即風險敞口的計算完全掌控在掌握著復雜金融市場技術模型的大型金融機構手中,企業用戶完全沒有能力對自己可能承受的擔保義務加以控制,甚至無法形成可靠的預期。如果金融機構在此過程中欺詐、誤導企業用戶或隱瞞關鍵信息,都可能給企業用戶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筆者在調研中還發現,實踐中一些外資金融機構還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惡意占用對方的擔保品及其資金:當市場價格變化顯示風險敞口在自己一方時,則要求對方提供或追加擔保品;而當市場反向變化,風險敞口轉移到對方時,卻不告知對方,不返還對方提交的擔保品,更不提交自己應交付的擔保品。許多場外衍生品交易都是量身定做的產品,缺乏市場報價,因此處于信息、技術弱勢地位的一方特別是企業用戶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權益遭到侵害,就更不用說要求賠償了。
第二,金融機構通常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擁有大量的現金、國債等資產,足以應付頻繁變動的、金額巨大的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義務。但是,企業用戶則不然,它們通常不持有或者僅持有極少的證券類資產,所持有的現金也是完全服務于企業的正常經營流轉目的。一旦遭遇市場急劇變動,需要支付高額的保證金,企業的流動資金就會迅速減少,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海升的情形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由于外匯掉期合同為期5年,總交易金額達4.8億美元,大摩國際要求海升支付的保證金義務達到1.4億元人民幣之巨,扣除了大摩國際提供的1 000萬美元信用額度后依然高達7 000萬元人民幣。以海升的財務狀況特別是現金流水平,根本不可能滿足大摩國際的要求。[22]海升的境遇并非個案。美國商業圓桌會議2010年4月的調研報告顯示,按照目前的衍生品交易規模,僅標準普爾500指數中的非金融機構最終用戶每戶平均需要撥出2.69億美元來作為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初始保證金,合計331億美元。這將導致企業不愿進行套期保值甚至削減相關營業活動和雇員,或者將套期保值業務移到海外進行。不論產生哪種后果,都將對美國實體經濟的振興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23]
筆者認為,為套期保值目的而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非金融企業用戶,其行為模式與其他主體(金融中介以及為投機獲利目的而參與交易者)有本質區別,通常不會給交易對方帶來顯著的信用風險。因此,信用支持制度的內在價值——保障合同安全、增加衍生品交易市場流動性等——在涉及企業用戶的交易中缺乏明顯的體現,而其操作方式——提前兌現合同收益并以保證金方式繳付——卻給企業用戶施加了無法承受的負擔。具體來說,套期保值表明企業用戶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沖現貨交易部分的風險,兩者是反向變動的。[24]即使衍生品交易下出現潛在損失,企業用戶也可以用現貨交易的額外收益來抵消;或者直接用現貨來履行衍生品合同,從而避免衍生品交易潛在損失貨幣化。換言之,為套期保值目的的企業用戶通常不存在衍生品交易下違約的動機。以海升為例,其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初衷就是為了鎖定出口外匯收入的人民幣金額,并非謀求從匯率變動中獲利。因此,不論衍生品合同的價格與市價相比如何變化,它都是企業能夠接受、也愿意接受的價格,否則也不會訂立衍生品合同了。[25]此外,企業用戶為套期保值目的而訂立衍生品合同后,通常也不會轉讓、更不會頻繁轉讓合同。在此情形下,作為其對方的金融機構還要求將合同下未來收益全部提前兌現就顯得過分了,這只會逼得企業退出衍生品交易。相反,如果金融機構的對方是對沖基金等投機者,信用支持制度就很有必要。因為投機者在衍生品交易下出現潛在損失時,由于缺乏對沖損失的現貨頭寸,違約的概率會大大增加。因此,通過提前占有潛在損失方的擔保品,金融中介機構可以抑制對沖基金等投機者的違約沖動。同時,對沖基金等準金融實體擁有的流動性資產比例遠遠高于企業,承受追加保證金的能力也比較強,強制對其適用信用支持制度也不會帶來太大的負面影響。
由此來看,信用支持制度內在的理念以及制度設計無可厚非,但適用范圍卻需要進一步斟酌。畢竟,信用支持制度的產生不過十幾年的時間,而且之前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僅最近幾年才出現非金融企業在簽署《isda主協議》的同時也簽署《信用支持附件》的情形。因此,信用支持制度的局限性特別是其對非金融企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才剛剛開始顯現。從這個角度看,“海升-大摩案”本可以提供一個國際化的平臺來充分討論信用支持制度甚至金融擔保規則的普適性問題,但雙方最終庭外和解使得中、英兩國的法官都喪失了一個絕佳的發言機會。好在國際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規則仍處于演變當中,各國的監管框架正在建立之中,我們依然可以期待未來場外衍生品交易之擔保機制得以修正、改進,從而兼顧到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
五、余論:“海升-大摩案”的啟示
“海升—大摩案”是2008年金融海嘯中遭遇衍生品損失的中國企業與國際金融巨頭最直接的一場法律較量。這場較量的庭外和解并不會消解其本身的重要意義,而至少給我們打開了一扇了解國際層面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方式、觀察并可能有機會參與到一套新的金融擔保法律規則形成過程的窗口。從單個的合同安排到市場慣例并進一步上升為普遍適用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擔保機制并未完成其演進的歷程。從這個意義上看,不論是對實務界還是對理論界,“海升-大摩案”都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啟示。
第一,“海升-大摩案”提醒中國企業關注常規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擔保風險。這里不存在復雜、令人眼花繚亂的結構性衍生品,而存在與最普通的衍生品交易相伴隨的法律問題。至少在目前,鑒于《isda主協議》以及《信用支持附件》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所處的主導地位,它恐怕是希望運用衍生工具管理經營風險的企業無法回避的。擔保風險帶來的是現金流壓力而并非直接的、現實的損失,除非因保證金不足而被終止合同、強制結算。由于迄今為止國內與國際金融實務的差異,絕大多數中國企業甚至一些金融機構都并不了解衍生品交易中獨特的擔保安排,更沒有意識到這種法律風險已經隨著我國2009年推出的《nafmii主協議》文件體系進入到了國內銀行間市場。“海升-大摩案”無疑向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第二,對于中國金融機構而言,“海升—大摩案”展示了定價能力在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極端重要性。確定衍生品交易擔保義務的金額需要計算合同的風險敞口,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我國金融機構由于缺乏市場經驗和技術手段,估值能力很弱,因此在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往往受制于大的跨國金融機構。類似于海升這樣的企業用戶就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因此,盡快提升估值能力、強化專業技能也是中國金融機構參與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必須補上的一課。
第三,“海升—大摩案”也給理論界提出新的研究課題,即包括場外衍生品交易擔保機制在內的金融擔保規則的普適性問題。雖然信用支持制度設計的初衷可能是為了保障整個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性與流動性,但這套制度可能更適合于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為投機套利目的而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而非基于套期保值目的參與交易的企業用戶。法律規則通常追求普遍適用、平等適用,但若市場參與者之間已然不平等,機械地普遍適用某一規則可能導致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如何合理地確定各種金融擔保規則的適用條件與適用范圍,是一個亟待理論界包括中國的法學界在內深入研究的課題。
注釋:
[1]see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v.china haisheng juice holdings co.,ltd.,[2009] ewhc 2409 (comm),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mr justice teare,5 october 2009.
[2]新合同為5年期,前2年的匯率為1美元兌6.85元人民幣,中間2年為1美元兌6.78元人民幣,最后1年為1美元兌6.77元人民幣。
[3]外匯掉期是交易雙方約定以貨幣a交換一定數量的貨幣b,并以約定價格在未來的約定日期用貨幣a反向交換同樣數量的貨幣b。參見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http://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guanlipindao/gongzuodongtai/200709/t20070921_404693.html,2010-12-08。
[4]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定義文件》第4.3.1條的規定,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交割的外匯對人民幣的交易。
[5]關于貨幣兌換,參見[英]沃倫•愛德華茲:《核心金融衍生工具》,夏瀠炎、葛曉鵬譯,劉錫良審校,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頁。
[6]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定義文件》第4.3.4條的規定,外匯遠期交易下的差額結算是指在結算日根據約定的遠期匯率與定價日即期匯率或交易雙方約定的其他價格軋差交割本金的結算方式。
[7]2008年上半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升值6.4%。但是,2008年9月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實行管制,匯率水平重新回到對美元波動相對狹小的局面,維持在1:6.82-1:6.85之間。參見胡敬艷:《匯改重啟》,《財經》2010年第7期。
[8]大摩國際為海升提供了1 000萬美元的信用額度,即海升支付保證金的義務為大摩國際計算出的該合同的市值減去大摩國際給予海升的信用額度。換言之,當海升的保證金義務低于1 000萬美元時,其不需要實際支付保證金。see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v.china haisheng juice holdings co.,ltd.,[2009] ewhc 2409 (comm),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mr justiceteare,5 october 2009.
[9][19]參見蔣云翔:《金融衍生品再起波瀾海升果汁起訴大摩》,《21世紀經濟報道》2010年11月2日。
[10]考慮到各國法律下擔保規則的差異,《isda主協議》的《信用支持附件》所針對的信用支持制度也分為四種,分別基于美國紐約州法、英國法以及日本法而制訂。其中,美國紐約州法下的信用支持制度是質押制度,而在英國法下信用支持制度又分為契據制和所有權轉讓制兩種。國際金融市場中經常適用是英國法下的所有權轉讓制和美國紐約州法下的質押制度,兩者分別對應于中國銀行交易協會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下的《轉讓式履約保障文件》與《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不同的信用支持制度的主要差異在于擔保品移轉的程序和處分方式,而對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計量、風險敞口的意義等問題則是完全一致的。本文所討論的“海升-大摩案”涉及的恰好是后一方面,因此不再區分英國、美國紐約州或日本版的信用支持制度,而是統稱為isda信用支持制度。
[11]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履約保障文件中也有相同的規定,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第13條(定義條款)對“風險敞口”的定義。
[12]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第9條第2款和第3款。
[13]盯市計值既是一種會計方法,也是一種很好的可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的方式。參見寧海:《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235頁。
[14]在金融學上,“風險”被界定為“不確定性”:“風險是關于一項投資未來回報的不確定性的度量,它相對于某種基準并有時間長度”。[美]斯蒂芬•g.切凱蒂:《貨幣、銀行與金融市場》,鄭振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頁。
[15]事實上,即使在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中,往往也有更專業的金融機構主導這種計算的問題。例如,在美國國會金融危機調查委員會對幾乎導致美國國際保險集團(aig)破產的aig與高盛(goldman sachs)間的信用違約互換(cds)交易的調查聽證過程中,aig就公開指責高盛的定價機制不合理,指出正是由于高盛在2007-2008年不斷提出的追加保證品的要求導致了aig的財務困境,盡管高盛公布了長達9頁的定價依據。see gretchen morgenson & louise story,documents show goldman pressure on a.i.g.,the new york times,june 30,2010; serena ng & thomas catan,we were“prudent”,aig man at center of crisis,the wall street journal,july 1,2010;serena ng & carrick mollenkamp,goldman detail its valuation with aig,the wall street journal,aug. 1,2010.
[16]see bis,otc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the second half of 2009,http://bis.org/publ/otc_hy1005.pdf? noframes=1,2009-11-22.
[17]背對背交易是指金融中介機構通過進行兩筆標的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把從前一個交易的對方承接的風險與收益轉移給后一個交易的對方。
[18]據筆者的調研,我國銀行與國內企業進行的外匯衍生業務采用的是傳統的債主擔保。銀行向企業收取一個固定比例的保證金,它并不隨著合同風險敞口變化而調整方向或者金額。即使合同下企業有浮動盈利,銀行不會退還企業已交付的保證金。因此,企業方面也沒有感受到外匯衍生品交易下的追加保證金的壓力。《nafmii主協議》(2009年版)后,監管部門雖然規定金融機構必須簽署《nafmii主協議》才能進入銀行間市場從事衍生品交易,但并沒有強制金融機構簽署兩份履約保障文件。因此,交付變動金額的擔保品尚未成為國內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慣例。
[20]see h.r. 4173,one hundred eleventh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t the second session,http://sec.gov/about/laws/wallstreetreform-cpa.pdf,2010-11-15.
[21][23]see katy burne,minimum thresholds for swaps urged,the wall street journal,sept. 29,2010.
[22]海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披露的2008年半年報顯示,海升在2008年6月30日的現金及銀行存款合計人民幣1.3億元。參見《中國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中期報告》,http://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80828/ltn20080828534_c.pdf ,2010-12-22。大摩所要求的7 000余萬元人民幣保證金占海升現金的一半以上,這勢必嚴重影響海升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