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工作安排范文

時間:2023-04-04 1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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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工作安排

篇1

全面推進城鄉一體化統籌就業制度,建立公共就業均等化服務,完善創業帶動就業政策體系,增加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結構,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保持就業持續增長。

二、主要目標

以就業促進社會比較充分就業為總體目標,以創業帶動就業為工作重點,著力實現“1139”計劃,即建立1個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創建1個縣級創業型城市,實現3個就業率達90%以上(新成長勞動力轉移就業率90%以上;當年登記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率達90%以上;本地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率90%以上)。具體目標:全市每年將新增就業4.5萬人,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2.5萬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250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為3.2%以下。力爭每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達90%以上、“雙困”畢業生就業率達100%,轉移農村勞動力就業2萬人以上。

三、工作進度安排

(一)建立統籌城鄉就業的組織管理、就業服務體系,完善面向城鄉勞動者就業的工作機制,城鄉統籌就業全覆蓋。年,進一步健全就業失業手冊發放管理制度,年末,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失業手冊發放率占二三產業從業人數總量的25%以上。

(二)健全就業統計工作制度,按就業統計要求,落實月報、季報、年報就業統計工作,并按工作進度進行督辦和通報,確保省、市就業工作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三)加強我市臺港澳就業人員的聯系,完善臺港澳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設立服務臺港澳就業人員服務窗口,方便臺港澳就業人員辦理就業證。年內,力爭推行臺港澳人員內地就業網上申報辦理。

(四)按照管理權限“能放則放”的原則,年初,完成市直企業用工備案管理權限下放區管理的工作。

四、工作重點和重點項目

(一)計劃在年內指導幫助具備條件的1個縣級市區申報省級創業型城市。

(二)爭取政府支持,力爭在年前在市區建立一個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爭取市本級財政支持,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確保我市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早日建成。

篇2

一、就業方針與原則

畢業生就業工作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積極促進“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就業機制的建立,努力實現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適應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轉變觀念,盡可能地為廣大畢業生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服務。

畢業生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個人志愿與國家需要的關系,優先在國家重點需求計劃內選擇就業單位。凡選擇到重點單位、西部地區、民族地區基層及艱苦地區工作的,學校給予支持和獎勵。

各學院要正確認識今年的畢業生就業形勢,加強對畢業生的政治思想教育,通過對畢業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職業道德觀的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擇業競爭意識,教育他們自覺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到基層去,為國家的經濟建設貢獻力量。要教育畢業生珍惜在校的寶貴時光,刻苦學習,拾遺補缺,為今后的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進一步加強畢業生就業指導、咨詢服務工作,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和我校近年來就業形勢分析等材料,向畢業生講清今年的就業政策和社會需求形勢,讓學生掌握必要的擇業常識和擇業技巧,既充滿信心,又有的放矢,充分適應當前人才市場和供需見面的需要,實現順利就業。

二、工作日程安排

(一)編擬建議就業計劃階段

1.4月1日各學院將建議就業計劃報學校審核,列入學校建議就業計劃。提前畢業、轉專業及學籍變動等情況的畢業生務必于此前確定并列入計劃,此后不得變動。

2.針對本院報考研究生沒有被錄取而達到調劑分數線的學生,希望各學院積極幫助聯系調劑,努力推薦,確保最大比例錄取。

3.4月28日至29日,各學院到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核對就業建議計劃,確定考取研究生及出國畢業生名單。

4.4月30日前,教務處將目前畢業班級中因成績不合格而編入下一年畢業的學生名單匯總后報學生處和財務處,以確保學生處給教育部按時報送就業計劃。

5.5月20日至31日,學校為申請不參加當年就業的畢業生辦理相關手續,此后不再受理。

6.5月11日至15日,各學院畢業生進行畢業前體檢。具體安排如下。

5月11日:文學院、新聞院、歷史院、哲社院、外語院、法學院、經濟院;

5月12日:管理院、政治院、藝術院、大氣院、數學院、信息院;

5月13日:化學院、教育院、生科院、資環院、工學院、核學院;

5月14日:草科院、物理院、藥學院、公共衛生學院、基礎醫學院;

5月15日:口腔醫學院、第一臨床院、第二臨床院。

體檢地點:盤旋路校區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萃英分院。

在外地實習的畢業生返校后,于6月3日至5日(星期三至星期五)期間到校醫院補檢(盤旋路校區醫院)。

各學院要做好組織工作,按規定日程進行體檢。漏檢的畢業生,均由本人自費到指定的醫院補檢。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7.5月26日至27日,各學院到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匯總就業建議計劃,調整就業、考取研究生及出國畢業生名單。

8.6月9日至10日,各學院報需要調整的建議就業計劃及考取研究生畢業生名單,以便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調整建議就業計劃派遣方案。

9.6月12日,學校將各學院報送的畢業生建議就業計劃審核、匯總后,分別寄往各有關部、委、省、市、區,以進一步落實建議就業計劃。

11.學生派遣前,向學校上交協議書的時間截止到6月15日下午5時,之后收到的協議書,由于時間緊迫,不能保證學生按時辦完離校手續。

12.各項工作結束后,學校整理匯總最終落實的建議就業計劃,向校黨委常委會匯報后,上報教育部,經教育部批準,作為國家計劃下達。

(二)畢業生離校階段

為了嚴肅紀律,學校將對畢業班的鑒定情況進行抽查,審查不合格的要重新鑒定。

6月15日下午5時前,將加蓋公章后的畢業生登記表和體檢表報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核準裝入檔案。

3.6月18日學校審核就業方案,打印就業報到證、擇業通知書。

4.6月20日前請學生辦理學費繳納、校內貸款及國家助學貸款銀行還款等事項,凡欠費、未還貸和未辦理延期還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5.初步確定6月20日,甘肅省人事廳審核我校畢業生就業方案,簽發就業報到證。各有關單位做好畢業生離校前的準備工作。

6.6月21日召開畢業典禮。

7.6月24日至25日辦理辦科畢業生離校手續,聯合辦公地點設在醫學校區。

三、遺留問題處理

(一)6月15日下午5時之后收到的就業協議書,學校爭取在7月10日前協商人事廳辦理就業報到證審批手續。

(二)7月10日以后新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只能按照甘肅省人事廳的相關文件規定在9月1日之后辦理報到證審批手續。

1.報到單位不在甘肅省內的學生,在原報到單位所在省范圍內調整就業單位,在原報到單位所在省就業主管部門辦理調整手續,調整期限截止次年7月1日。

2.報到單位不在甘肅省內的學生,跨省辦理調整改派手續,須通過學校就業辦辦理,調整改派期限截止次年7月1日。

3.報到單位在甘

肅省內的學生,辦理調整改派手續,須通過學校就業辦辦理,調整改派期限截止次年7月1日。

4.甘肅省生源持擇業通知書學生,如在本市范圍內就業,直接在生源市人事部門辦理就業手續。

5.甘肅省生源持擇業通知書學生,如不在本市范圍內就業,須通過學校就業辦辦理就業手續。

6.申請不參加當年就業學生,必須通過學校就業辦辦理就業手續,兩年內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將戶檔關系遷回生源地省級就業主管部門。

7.已有具體單位的學生通過學校辦理改派手續時,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向甘肅省人事廳繳納違約金。

上述時間若有變動,屆時將通知有關單位。

篇3

第二條本省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安排就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受本級政府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殘疾人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具體業務工作,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勞動保障、人事、財政、民政、地稅、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外省市駐浙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須按照本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支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省殘聯負責省屬、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浙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負責辦理;

(二)市殘聯負責市屬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三)縣(市、區)殘聯負責實施縣屬及以下所屬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殘疾人參加種植、養殖業和家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創造條件。

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幫助農村殘疾人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根據殘疾人的條件和當地的實際,幫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依法訂立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報送經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程度、技能、特長等情況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

殘疾職工的工資定級、晉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和社會保險,與其他職工同等待遇。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對殘疾職工的技術培訓和跟蹤服務。

第十條實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用人單位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當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納的計算公式為:L(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0%)=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本單位上年度在職在崗職工總數、殘疾職工名冊等有關資料遞送當地殘聯,用于核對安排和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殘疾職工、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抄送財政、地稅部門。

第十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由地稅部門代為征收。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撥款單位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由同級財政直接劃轉。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時間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浙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征收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地稅部門會同省殘聯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收取總額的5%上解,建立省專項調劑金,用于全省殘疾人保障事業的統籌調劑。

第十五條因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殘聯提交書面申請和上年度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經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減免。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滯納金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下列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補助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和教育;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工商業;

(三)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生產;

(四)補貼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單位,由殘聯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依照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各單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情況,應當在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各級殘聯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適當履行核定職責的;

(二)審核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違規違章、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篇4

    第二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對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區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和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對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制定殘疾人就業工作規劃或計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解決殘疾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規劃或計劃實施。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施。計劃、勞動、財政、民政、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業務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具體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

    (二)組織殘疾人開辦集體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

    (三)為農村殘疾人生產勞動提供服務。

    (四)協助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殘疾職工勞動爭議。

    (五)檢查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收繳和管理。

    (七)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或者殘疾人聯合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在職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0.5人的,按1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規定按比例繳納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可以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福利性企業中的殘疾人可以計入該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總人數。

    在自治區大、中專院校就讀的本區殘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2名學生按1人計入該學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傷殘軍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所在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離休、退休的殘疾人和工傷后不符合國務院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準》的工傷職工不計入本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制定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并報送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該計劃應當包括計劃安排殘疾人的名額、工種以及有關的要求。

    第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單位報送的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組織待業殘疾人進行職業培訓。

    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種職業培訓,并給予適當照顧。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和接受職業培訓,增強就業能力。

    第九條  各單位可以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訂立定向培訓待業殘疾人協議。協議內容由雙方商定。協議一經簽定,雙方應當自覺履行。

    第十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

    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由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向社會招收。

    接收單位對本單位職工的殘疾近親屬應當優先錄用;對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的殘疾學生,在適宜的工作崗位上應當優先錄用。

    開展按摩業務的醫療單位,應當優先錄用有按摩技術資格證的盲人從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條  殘疾人被錄用后,應當和其他在職職工一樣,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并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和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并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投資興辦殘疾人福利性企業,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優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條  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制度。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20日前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報送同級統計部門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統計表屬于統計部門報表范疇,各單位填報時,必須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統計表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會同自治區統計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100%繳納保障金。

    第十六條  保障金按照下列規定收繳:

    (一)自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中央駐寧單位、自治區區屬單位、外省駐寧單位以及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保障金的收繳。

    (二)行署(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行署(市)所屬單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保障金的收繳。

    (三)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縣(市、區)所屬單位以及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保障金的收繳。

    自治區、行署(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分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代收前款(一)、(二)項規定的各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

    第十七條  保障金必須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五)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八條  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做出計劃,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收取保障金,應當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繳款通知單》(以下簡稱《繳款通知單》)。

    第十九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檢查。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繳款通知單》。單位自接到《繳款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將保障金匯入同級財政專戶。

    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繳保障金。

    第二十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保障金從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緩繳。確需減免或者緩繳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中央駐寧單位確因經費困難或企業政策性虧損等原因,需減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駐寧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第二十二條  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侵犯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殘疾職工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由統計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又不申請減免、緩繳,或者減免、緩繳申請未獲批準而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處罰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支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本市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城鎮殘疾人,為本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就業計劃,采取措施,保障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人事、計劃、財政、稅務、工商、民政、統計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外地駐渝單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用人單位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崗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數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計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如實填寫**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表,報主管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用人單位在崗職工人數等資料,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30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八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第九條殘疾人被正式錄用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十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年應按實際差額人數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區縣(自治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

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主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年終由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有關單位名稱和應扣款金額,財政部門協助予以代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收取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十二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用人單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可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從可預算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確因虧損需緩繳或減繳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

殘疾人聯合會在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減繳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會同財政部門審查,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繳入同級國庫,專款專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計劃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計劃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范圍:

(一)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的獎勵;

(二)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和康復費用的補貼;

(三)扶持殘疾人個體開業費用的補貼;

(四)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費用的補貼;

(五)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的補貼;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還應當扶持貧困區縣(自治縣、市)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六條勞動、人事部門應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監察和人事管理范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不按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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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為了加強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規范化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市公益性崗位人員。

第四條業務和日常工作由各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人事和資金)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五條主要存入自然情況登記表、聘用合同、工作業績資料、考核記錄、獎懲資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檔案應長期保存。各相關部門、用人單位要建立個人檔案。

第六條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學習、會議、考勤、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簿冊。

第七條擬聘用人員必需進行考試、公示、體檢和培訓等順序后方可上崗,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招用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工資從上崗之日起開始計算。用人單位須將正式錄用的人員名單、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送到各鄉(鎮)街勞動保證事務所,由勞動保證事務所上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流動,需經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再料理調轉手續。

第八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錄取后一周內不報到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誰管理”原則。用人單位應對聘用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和內部管理規章、規定的教育,并按照《聘用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聘用人員實施管理。用人單位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崗位人員,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作管理實行“誰用工。經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后仍不進行糾正和整改的,取消其繼續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資格。

第十條并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必需建立勞動關系。簽訂1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滿后,雙方建立的聘用合同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并經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可續簽第二年合同。否則,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予撥付工資。合同期間,如果被聘用人員違反合同約定,經屢教不改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前終止聘用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需在作出解聘決定前的30日內報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批準后,方可與聘用人員終止聘用合同;因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中途離崗的人員,合同自然終止,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崗位待遇。

第十一條被聘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合同自然終止。由勞動保證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人員,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達退休年齡的人員要及時上報,如發現瞞報漏報,追回超期工資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要與其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市公益性崗位安排困難人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被聘用人員每年進行二次檢查。并由所在單位返還不在崗期間工資。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由市就業服務局統一撥付到各勞動保證事務所。所在轄區內的勞動保證事務所領取工資。各類用人單位要為其接續或繳納養老平安和醫療保險。個人繳納局部由所在地勞動保證事務所在年初統一代扣代繳全年的平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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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了多種形式的殘疾人用工招聘會

2011年,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處通過各種手段,推薦安排了221名殘疾人就業,超額完成了目標任務。

1、舉辦“冬季殘疾人用工招聘會”,幫扶殘疾人度過就業嚴冬。

2011年初,由于大環境的影響,新增殘疾人就業崗位減少、很多已就業的殘疾人再次失業,殘疾人就業進入了空前嚴峻的“嚴冬期”。為幫助殘疾人度過就業的嚴冬,2011年1月16日我們在一年中就業的最淡季冬季舉辦了專場殘疾人用工招聘會。本次招聘會共組織用人單位24家,提供崗位144個,幫助了42名殘疾人實現就業。本次招聘會在就業“嚴冬”的背景下召開,不僅幫助了部分殘疾人實現了就業,更是讓殘疾人在“嚴冬”中看到了希望,感受到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給予的溫暖。

2、舉辦省內有史以來最大的殘疾人用工招聘會。

2011年5月17日,由省市區聯辦、市殘疾人就業管理處主辦的有史以來省內最大的“殘疾人就業專場招聘會”在省博物館舉行。64家用人單位提供了430個就業崗位,近千名來自全省的殘疾人參加了招聘會,規模之大、社會影響力之大前所未有,省市各主要媒體進行了現場報答。本次招聘會共幫助86名殘疾人實現就業。

3、舉辦了首次送崗位進社區招聘會

2011年9月29日,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處與經濟開發區海恒社區合作,舉辦了首次“送崗位進社區殘疾人用工招聘會”,10家用人單位為海恒社區殘疾人量身送去了40多個崗位。

4、服務大廳提供優質的就業服務

除舉辦招聘會集中推薦殘疾人外,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處在就業服務大廳常年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優質服務隨時為殘疾人辦理就業登記、就業指導、就業推薦。同時,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處還在市殘聯網站就業信息,利用網絡手段推薦就業。

5、組織勞務輸出,慰問外地就業殘疾人

為安排更多的殘疾人就業,我們還組織殘疾人到發達地區福利企業集中就業。今年初,我們還安排專人到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看望在那里集中就業的40多名籍殘疾人,晚報社安排專人進行了采訪,并做了《籍殘疾人,你在他鄉還好嗎?》的專題報道。

二、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再上新臺階

2011年度我們通過自主培訓、利用社會辦學資源合作培訓、根據企業用人需求定向培訓等多種方式全年培訓殘疾人553人次。

為檢驗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成果、展示殘疾人自強不息的風采,我們還成功舉辦了“市第五屆殘疾人職業技能大賽”。本次比賽設置了7個比賽項目、172名殘疾人報名參賽。本次殘疾人職業技能大賽,也是市職工技能大賽的組成部分,比賽決出了各個項目的優勝者,頒獎儀式正在籌備當中。

三、保障金征收逆境上揚,超額完成了年度目標任務

由于受世界范圍內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效益普遍下滑、用工減少,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帶來了嚴重影響。為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處在指導下,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征收力度,市本級保障金征收達到了3700多萬元,實現了18%的增幅,再創歷史新高。

1、與地稅加強溝通,強化征收力度。

為加大保障金征收力度,我們采取了登門拜訪、請進來協調等多種方式與地稅部門加強溝通。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我們與市地稅征管分局聯系互動,互相上門征求意見,效果顯著。今年征管分局保障金征收突破了千萬元大關,達1192萬元,增幅超過20%。

2、查缺補漏,攻克重難點單位。

公交集團公司、中鐵四局集團公司是保障金征收的老大難單位,在今年的保障金征收工作中,我們安排專人做重點攻關工作,通過多方面的艱苦努力,攻關成功,兩家用人單位共繳納保障金60多萬元。

3、嚴格核查,擠干水分。

雖然大部分用人單位都能按照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報表,但也有個別單位存在著弄虛作假的現象,為做好核查工作哦,本年度我們共對500多家用人單位進行了原始會計憑證核查,100多家用人單位上門核查,查處虛報殘疾人153人,少報用工人數658人,避免了將近500萬元的保障金流失。

四、2011年工作存在的問題

2011年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是由于資金和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原工作計劃中對殘疾人個體從業的扶持和福利企業的支持沒有完成;保障金征收和使用對殘疾人就業的直接促進工作還需要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沒有充分滿足殘疾人的需求。

五、2012年工作打算

1、突出殘疾人安置這一工作中心,進一步加大安置工作力度,讓更多的殘疾人實現就業。

2、加大培訓工作投入力度,積極促進“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建設工作。

3、進一步密切與地稅的工作配合關系,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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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勞動就業的本市城鎮居民。

第三條 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就業。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劃、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人事部門指導。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都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人數在0.5至0.9之間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視力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在每年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單位職工情況表》,如實填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差額人數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單位填寫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其應繳納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第八條 因虧損等原因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須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年度財務結處或決算報表,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待業期間基本生活費用;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部門、單位;

(四)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

(五)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第十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上繳財政,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保障金的具體收繳、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北京市用人單位按照所在區縣到殘聯指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1、朝陽審核中心 高碑店興隆家園5號樓102底座

2、酒仙橋稅務所審核點

3、呼家樓稅務所審核點 團結湖東里甲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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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就業資金;績效考核;指標設置

隨著中央財政及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對就業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我國就業資金投入及支出規模增長迅速。2008、2009年,僅中央財政就先后投入就業專項資金260億元、420億元,2010年預算投入426億元。與此同時,資金來源渠道、額度多變,各級財政補助資金額度及籌措資金渠道都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資金支出又分散在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委等多個相關部門。資金管理松散,至今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不利于科學發揮就業資金的作用。為此,筆者就我國就業資金績效考核指標設置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設置就業資金績效考核指標的原則

(一)政策性原則

就業是民生之本,就業工作政策性強,設置就業資金考評指標,必須充分考慮到就業資金籌集、支出使用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就業促進政策,是否符合就業資金收支管理規定,避免地方財政和相關部門擠占挪用就業資金。

(二)重要性原則

就業工作涉及面廣。政策覆蓋范圍大,在設定分值時不能對各項指標一視同仁,應當突出重點。重點考核制度建設、資金籌集、資金支出、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三)定性定量相結合原則

針對就業資金收支管理現狀,績效者核指標設計時應以定量指標為豐、定性指標為輔,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的原則。定量指標按照計算結果生成考評得分。定性指標通過查閱文件、臺賬等資料及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形式的結果判定。

二、就業資金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構成

(一)制度建設情況考核指標

1 制度的健全性。考核是否制定了本地區就業資金管理辦法,是否按支出項目制定了享受補貼的范圍、標準、審核及撥付流程,是否制定了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及監督舉報制度,是否實施了定期督察制度及違紀違規處罰措施。

2 管理的有效性。考核是否實施了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資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支付手續。現場監督及非現場監督是否產生了實際效果,對發現問題是否按規定予以查處,補貼資金是否按規定按時足額撥付資金并準確錄入數據庫。

建議該項指標在考核體系中占10%的比例,其中:制度的健全性、管理的有效性各占5%。

(二)資金籌集情況考核指標

1 上級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當年的上級補助資金到賬率,入賬資金當年支付率,當年下撥資金入賬時間,延期入賬比率。

2 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及通過其他渠道安排情況。地方財政安排就業資金與當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比例,預算安排資金到位率,與上級補助資金相比的比例,與上年度相比增幅,與本區域其他地區投入比例相比所占比例。通過其他渠道安排資金到位率。

建議該項指標在考核體系中占20%的比例。其中: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及通過其他渠道安排情況各占10%。

(三)資金支出情況考核指標

1 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年度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比率,失業登記率,新增就業崗位數,農村勞動力轉移人數,就業困難人員尤其是“4050”人員就業率及再就業率,培訓人員創業率及創業成功率等。

2 支出合規性。支出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是否實行了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現象。出現重大違規現象的,全部扣除本項目應得分值;出現特別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將當年考核結果判定為不合格,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 社會效益。就業資金績效評價與企業績效評價不同,要充分考慮其公益性特征,以社會效益為主衡量使用效果。這項指標主要包括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人數、金額,補貼對象再就業狀況;享受就業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數、金額,安排就業困難人群再就業的實際狀況;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數、金額,貸款產生的經濟效益及帶動新增就業人數。

4 公眾滿意度。通過對涉及就業資金使用的單位、個人,以問卷調查方式調查社會滿意度,科學設置分值,量化統計調查結果。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形式考察就業資金使用的公眾滿意度。

建議該項指標在考核體系中占60%的比例。其中目標完成情況占15%,支出合規性占20%,社會效益占20%。公眾滿意度占5%。

(四)財務管理考核指標

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會計核算是否以就業促進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及時、客觀地反映就業資金的收支業務、財務狀況。就業資金報表和年度預決算報告是否全面,完整反映資金運行情況。就業資金是否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撥付手續是否合規;是否對資金使用效果進行了財務分析;是否對撥付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財務檢查,并對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是否跟蹤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建議該項指標在考核體系中占10%的比例。

三、使用就業資金績效考核指標應當注意的“四化”

(一)考評過程綜合化

財務指標必須結合使用,不能孤立地進行分析。各項財務指標只是反映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只能在限定的意義上使用,因此必須將相關的指標結合起來,全面分析。才能得到切合實際的考評結果。比如培訓補貼資金到位率必須與資金使用合規性相結合,資金到位應當以合規為前提,失去了合規性,再高的到位率也沒有意義。

(二)指標設計動態化

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就業工作形勢隨著經濟狀況的變化和社會轉型的深入,將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因此,必須動態設計就業資金績效考評指標,適時調整考評內容,達到以考評促進工作的目的。

(三)考評方式多樣化

充分利用各項公共支出績效評價方法,針對不同考評指標特點。采取相應的考評方式。如對職業技能培訓,運用財務成本-效益分析法,將總成本(安排培訓補貼資金額度)與總效益(下崗失業人員培訓合格人數、技能鑒定結果、創業率等)進行對比分析和績效評價;對小額擔保貸款,可以通過目標-結果比較法,將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總額、貼息金額與預定的創業合格率、帶動就業人數等目標進行比較,對這項資金支出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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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職業技術學院,寧夏銀川750021)

[摘要]移民要想真正富裕,有一技之長,掌握生存技能尤為重要。文章介紹了寧夏生態移民新村農業養殖人員技能培訓從中標啟動、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結業總結,督查鑒定、推薦就業,完善機制、健全檔案,以及評價反饋、應用推廣的流程。

關鍵詞 ]寧夏生態移民;技能培訓;流程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259

為落實寧夏黨委、政府提出的全力打好35萬貧困群眾生態移民安置工程的戰略決策,為保證移民能夠實現“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總體目標,[1]切實實施富民工程,加大對移民的培訓力度,解決好“三農”問題,以適應新農村經濟發展趨勢。[3]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多項舉措,積極為移民打造文化、生活、交通、就業等良好環境。移民要想真正富裕,有一技之長,掌握生存技能尤為重要,職業技能培訓作為移民搬出來要穩住的一項重要工作,在政府指導下,充分利用培訓學校辦學資源,開展多形式、多渠道、分類別、分層次的移民技能培訓[2]。高職院校義不容辭地組織實施了大規模的移民技能培訓任務。筆者以學院開展家畜飼養人員技能培訓為例,淺談寧夏生態移民新村農業養殖人員技能培訓流程。

1中標啟動,宣傳發動

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扶貧辦等相關人員及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對投標機構投標書的評審及投標單位情況了解和問詢,進行綜合評分,確定中標培訓機構[3],網上公告異議后,中標單位組織培訓。我院投中“就業援助工程”,開展家畜飼養工培訓任務,首先在全區范圍內調研了解移民居住點的養殖情況,確定培訓地點,經過宣傳后確定培訓人員。并與對口市、縣人社部門簽訂就業援助工程培訓協議書,提出家畜飼養工技能培訓的開班申請及備案審核表,預備開班。

2組織實施,結業總結

按照移民點養殖情況、培訓計劃和職業能力標準,配備師資、組織實施方案、修訂教學大綱、安排職業工種課程表及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等培訓實施過程。

(1)制訂培訓計劃。校方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定向培養學員,共同就培訓方式、時間、內容及實施和管理等進行協商,修訂培訓大綱,安排課表,學校做好理論部分培訓,用人單位做好實訓操作場地提供及就業崗位的安排。

(2)實施培訓。根據職業技能培訓要求,選用培訓書籍。學校及用人單位根據企業需求可適當調整教學內容,突出實踐技能教學,確保培訓有針對性的實施。培訓包括理論和實操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學校教師進行理論教學,主要講授家畜飼養崗位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要點,占培訓總學時的2/3。第二階段為實際操作,以分小組形式,按照家畜飼養崗位技能操作任務,在培訓教師和企業兼職教師的指導下,反復完成技能操作訓練,直至熟練掌握。

(3)組織結業考試。結業考試是衡量培訓院校教學成效的方法之一,也是學員完成培訓的見證。培訓教師根據移民學習情況,進行筆試和實操測試,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4)師資隊伍。師資由專兼職教師組成,專業教師發揮教學水平和提升服務社會的能力,兼職教師完成實操訓練的培訓任務,并“傳幫帶”專職教師提升技術能力。

(5)運行管理。政府為培訓提供資金支持,校企合作是培訓就業的保障,學校將授課移向社會,深化了職教改革,企業將技術搬到課堂,縮短了教育時間,移民直接掌握一技之長,大家都節省了成本。培訓的目的是讓移民就業后熟練崗位技能,直接勝任工作,要保證培訓的質量,培訓加大了技能操作訓練,培訓中發揮移民主觀能動性,調動移民的積極性,提高其對培訓的熱情和動力。培訓中政校企多溝通、多協商,發揮好自身優勢,學校將教學、企業將實操、政府將政策發揮好,順利完成培訓及就業任務。

3督查鑒定,推薦就業

培訓過程中政校企隨時進行常規檢查、不定期抽查、階段性核查等督促檢查,以確保培訓規范性。為加強就業崗位與勞動力的需求對接,增強移民就業的崗位穩定性,公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免費為生態移民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通過理論與實操考試,合格者頒發省級以上從業資格證書。鑒定結束后移民接受所在市、縣(區)提供的免費就業創業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4]鼓勵有就業能力的移民到簽約企業直接就業,進工業或農業園區安排就業,或依托區外轉移就業,或落實政策鼓勵創業,總之多渠道實現移民就業。后續并協作用工單位與招收的生態移民簽訂勞動合同,為招收的生態移民繳納社會保險等勞動維權的跟蹤服務。

4完善機制,健全檔案

(1)組織保障。專門成立培訓工作小組,由學校和企業領導掛帥統籌安排工作,專人負責校企合作、技能培訓、管理運行等工作,直接將培訓過程安排到鄉鎮服務站、企業崗位。

(2)制度保障。以技能培訓順利就業為目標,培訓注重技能操作的培養,結合培訓者的學習水平,調整、修訂培訓大綱。選擇生產經驗豐富的教師擔任教學、實操,教師培訓期間居住在培訓地點,規范教學流程。對培訓者在培訓期間試行考勤制,督促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培訓期間政府、學校、企業、鄉鎮各級領導隨機督導、檢查培訓工作。

(3)環境保障。按照政府關于生態移民培訓管理辦法,為保證培訓工作順利完成,培訓者順利就業,經過相關部門驗收后,按人頭發放國家補助,以滿足培訓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這為培訓提供資金保障;[5]通過培訓工作小組,將政校企和鄉鎮緊密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以工作小組為“橋頭堡”、鄉鎮為理論知識培訓“主陣地”、企業為實操“主陣地”、學校為“供應站”、政府為“大后方”的共同育人良好培訓環境。

工作小組在培訓進行過程中,協調各方事務,解決突發問題,組織培訓人員,整理檔案。通過采集培訓人員信息、收集校企合作(就業)信息、協調培訓教師授課、建立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登記表、組織結業考試、申報職業工種技能鑒定、安排就業、統計就業去向及穩定就業等任務,并及時歸整培訓檔案,向政府部門提交檔案。

5評價反饋,應用推廣

由政府、培訓院校、合作企業及協助的鄉鎮等單位和培訓移民、社會群眾對技能培訓結果進行評價,培訓院校分析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抓典型,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及典型,以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2]并及時組織下一輪技能培訓工作。

總之,在開展生態移民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政府移民辦、扶貧辦、培訓院校、就業企業、鄉鎮等各個部門都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協作,做好移民培訓的宣傳發動、培訓規劃、計劃實施、督查管理、健全檔案等環節的工作。

參考文獻:

[1]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教育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寧移辦〔2011〕34號)[Z].2011.

[2]倪建林.做好少數民族地區移民培訓工作[J].甘肅農業,2014(15):34-35.

[3]楊文龍.再談農民培訓的模式[J].學園,2014(35).

[4]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農牧廳、科技廳、移民局、扶貧辦和自治區婦聯.關于認真做好2013年全區創業培訓城鄉勞動力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寧人社發〔2013〕56號[Z].2013.

[5]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生態移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89號)[Z].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