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職稱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9 1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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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職稱論文

篇1

本文從分包工程的定義、確定工程分包的程序與重要環節、分包工程需要重點防范的幾個問題還有加強企業財務人員培訓等四個方面論述了財務部門在分包工程成本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分包工程;成本控制;財務部門;作用研究

如今國內各行業都注意技術的專業和產品的質量問題,特別是建筑業,一般都將工程分成各個小工程、小環節,然后再分給多個專業承包商,最后簽訂合約,由各個專業的承包建筑團隊對各自擅長的部分進行施工,這樣,既保證了工程質量又可以解決公司的技術問題,一舉兩得。不過,這就給財務部門的工作加大了難度,財務部門要從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對分包工程進行科學的控制,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盡量避免因對成本控制不當而對企業造成大量的資金損失,嚴格保證企業的利益問題。

1工程分包的定義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現在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2工程分包的重要環節

2.1選擇承包商

工程分包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工程的質量,所以在選擇承包單位的時候,一定要嚴格選拔,要選擇有能力、有資歷、專業技術過硬的團隊,而技術專業程度的與否,這一點是極為重要的,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的根本質量等問題。

2.2分包工程的合同評審

為保證財務部門能夠準確地計算成本,并對成本進行有效的控制措施,企業必須要在項目部對外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前進行公司內部的自我評審,并且,財務部門必須要參與到合同的評審工作中,在評審時,要嚴格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各項資料,合同要求的工程內容以及工程地點,然后是合同的各個款項以及違約的賠償問題,還有就是合同施工期限,以及合同中對工程質量的要求標準,最后就是工程結束并有企業檢定符合標準后,和承包單位的結算問題。財務部門務必要對上述內容進行嚴格的把關,做到心中有數,以便在工程施工后對工程成本的控制。

2.3切實加強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一旦出現問題,那么雙方簽訂的合約便是對工程問題的判定標準,所以說,對于分包的合同一定要公正,要對各個條約以及款項的內容進行細化,使得協議雙方都能夠有效化解風險,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時,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能夠保證合同雙方在施工的時候能夠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完成工作,從而保證工程的質量。

2.4工程結算以及審計

根據現在的分包工程結算的情況來看,內部審計的制度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對工程分包的結算工作產生影響,同時對工程分包結算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所以,必須要重視工程結算和審計的工作,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提高工程分包結算和審計的效率。

3分包工程需要重點防范的幾個問題

工程分包給各個團隊之后,財務部門要想做好工程成本的控制工作,就要對分包隊伍在施工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防范:個別分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預付款后一跑了之;有的分包單位,為了早日把利潤拿到手,可能會不支付、拖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資;有的分包單位在單價得不到滿足時,以撤人員、拖工期來要挾,以達到提高分包單價的目的;有的項目部甚至不考慮中標價格,把工程以高于中標價的價格分包出去形成巨額虧損;有的項目部對分包工程的價格非常隨意,沒有重新按照定額和預算標準進行計算,僅定一個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最終提取的管理費還不夠補償分項工程開支的費用;大多數項目部對勞務分包隊伍包工不包料,導致材料費用失控;有的項目部對分包隊伍施工部分工序的工程數量存在重復計價現象,導致多撥工程款,最后形成虧損。碰到上述問題,財務部門要及時向公司高層匯報,并且要做到時刻監督工程的資金成本。

4加強企業財務人員培訓

除了上面論述的幾點之外,還要加強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畢竟企業要想不斷地進步發展,歸根結底主要依靠的是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財務部門的人員需要對各項錢款進行嚴格把關,對成本的控制和計算必須要達到嚴謹,這樣才能保證企業不會虧損。

5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在采用分包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財務部門要積極地配合項目部努力做好加強分包工程成本控制,突出財務部門在分包工程成本管理的中心地位,并不斷強化自身對成本控制全過程的參與,努力加強成本管理,實行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成本控制,才能切實降低分包風險,不斷適應市場競爭的激烈形勢,實現成本控制的目標,來實現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使施工企業得到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張志宏 單位:甘肅建投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向檸.試論施工企業項目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財經界(學術版),2008(03):79-80.

[2]吳鳳平,李斌,王文萱.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研究[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8(01):17-20.

[3]朱杰.施工企業加強財務成本管理研究[J].中外企業家,2012(18):54-55.

篇2

(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小,覆蓋率低,統籌層次較低

隨著多元化社會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以及頻繁的城市就業的互動,有一定規模的城鎮職工不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區域分割、社會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導致我國大部分地區仍然是市級統籌水平,有的地區甚至實行縣級統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能力不強,提高統籌層次較為困難。

(二)現行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籌資方式單一

養老保險資金是以企業,個人支付和財政補助為主要的籌資形式。基本養老金由于國家政策的限制導致其經營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資補充保險基金以及它的運作并沒有形成市場運作機制

(三)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清,個人賬戶有空賬運行的問題,隱性債務巨大

1、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相關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存在相互交叉問題和掣肘問題。沒有建立技術系統支持,運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養老保險服務手段落后,難以適應我國信息化社會和社會化管理服務需要。

2、就當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個人賬戶在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空賬運行的問題。

3、當下中國的養老保險金隱性債務達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與挑戰

現在的中國已經開始踏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高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老年人口會達到7400多萬人。壓力具體表現在:1、退休年齡偏低帶來的問題。壽命的延長并沒有伴隨退休年齡的提高,這個現象就導致了退休人員能夠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相對增長,同時也造成了就業人員與已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收支的不協調。2、提前退休現象所產生的問題日漸顯著。提前退休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費用少支出大的不協調,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國城鎮養老保險金財務危機產生的主要來源。

(五)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審計機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臺統一的社會保障法,中國現有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條塊分裂、責任模糊、管理機構混亂。具體表現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觀念。

2、立法缺乏統一規劃。

3、法制結構的不。

4、立法機構秩序混亂,層次較低。

二、完善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明確合理的責任制

在構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過程中,針對不同人群的勞動關系特征,確立適應不同人群的相應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時地采用能夠覆蓋全民的、適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確劃分政府、企業和個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企業以及市場的作用,保留傳統養老的優點,充分發揮個人和家庭在養老問題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提高繳費率

目前單通道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還存在著融資水平高,結構僵化等問題,因此,在權衡基金收支平衡時,還要充分考慮到社會成本和可以承擔的范圍,在以上基礎再進行研究合理、公平、適當、有序的籌資,對籌資渠道進行拓展,適時地調節籌資層。具體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財產收入機制。

2、國有資產融資、債券融資、稅收融資、產業融資等渠道,為補償資金來源。

3、建立基金的靈活調劑機制。

(三)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

由于我國存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所以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要循序漸進。要根據各個群體關于城鎮養老保障的不同需求進行鑒別,有所區別,有所重點地進行調整。

(四)采取科學方法應對老齡化高峰

中國的人口年齡結構已經趨于發達國家,但是經濟卻處于發展中國家,老齡化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要求我們要制定科學的方法與制度來用對人口老齡化與高齡化的挑戰。以充分考慮養老金替代率為基礎,將養老金待遇和公民個人繳費情況合理掛鉤,但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保障制度與保障標準的關系。

(五)完善城鎮養老保險監管機制

建立與完善相關的監管機制,例如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保基金的監管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規范性和公開性,實行社會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應該是由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一方面通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對自身的監管。另一方面,通過外部的監管來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使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運行。

三、結語

篇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遺產保護 傳承與保護

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民族民間文化的需求與日俱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是發展先進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資源。因此,如何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等。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1)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欠缺。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是不夠的,這導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清,其申報工作自然也會滯后。在這里,有一些廣為人知的文化資產并沒有申報成功,例如陜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潑水節、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等,這些仍然被拒絕在了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門之外,令人扼腕嘆息。

(2)保護意識落后,資金技術匱乏。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未納入正式的軌道,因此對其的調查和保護利用工作就會很滯后,觀念的滯后是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的,會導致一些本該被及時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逐漸敗落直至消失,這將是我們民族的巨大精神損失。一是對傳統文化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遺憾目前對這方面存在認識不清的狀況;二是將文化遺產“文物化”,文物是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部分都是一些實實在在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這樣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便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三是有一種觀點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滅。

(3)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為參考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而文物保護法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護范圍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遺產,而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有相關的科學界定和保護措施。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措施

(1)確定傳承項目,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力度,組織專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評估、判斷、篩選,把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地方特色,具有時代相承特點,具有獨特的知識、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藝,保護和傳承它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傳承項目,并根據其類別、特點、瀕危程度,申報不同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此推動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2)通過相關法律進行保護。法律是保o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進程中,必須要注重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協作與指導關系。全國各地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之上,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狀況,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分工與職責。

(3)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進行保護。一是增加投資。要想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度,使得更多的群眾能夠正確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就需要各地政府積極組織社會當中的各種資源,通過積極組織各種宣傳范圍廣、輻射能力強的宣傳活動,有效提升民間文化的知名度,從而有效提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二是協同合作,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屬于全面、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中央、各級政府、地方文化機構、宣傳機構以及非物質文化的專家進行協同合作,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從而有效提升整個社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認識。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延續生命,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中,采取博博物館式、檔案式或者是數字化式的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錄音、錄像、文字記載等加以保護,或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者進行保護并鼓勵其傳承等辦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其生命力,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動態,堅持用發展的動態眼光審視與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魅力得以傳承。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動態,就是不僅要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呈現的文化形態,還要將目光投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生存的環境之中,注重對其文化發生、發展的環境進行研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加強對其生存環境、生長土壤進行保護和培養,決不能單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采取切斷環境,“斷根取木”式的保護。堅持用發展的動態眼光審視與保護,就是要把發展、運動的哲學觀貫穿保護工作始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生、發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環境和背景,隨著環境和時代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有順應時代改變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順應時代的發展變化,對社會的變化置之不理,因循守舊,那么終將被社會所淘汰。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這一發展運動觀,用運動的觀點審視全局,杜絕生硬的絕對式的、強制性的保護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保護在我國已經開展,希望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的同時,也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伴生與文化共生問題,堅持用運動發展觀審視全局,否則所保護的遺產項目難免會成為文化的“孤島”和記憶的“碎片”。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然而當前的保護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作為新時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責任重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不是單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們民眾增強保護的意識,提升自己的文化修養,并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提供消費市場,這樣才能有效對其進行保護,將我們民族的“記憶”留住。

篇4

1.1繼電保護裝置。

繼電保護裝置是組合一個或者多個保護元件和邏輯元件,實現對電力系統中繼電保護作用的裝置。當電力元件或者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影響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時,繼電保護裝置會發出警報或者跳閘,防止事故的繼續發展。

1.2繼電保護裝置的基本要求。

繼電保護裝置的基本要求就是:可靠性、選擇性、速動性和靈敏性。保證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需要實現繼電保護的可靠性;繼電保護的可靠性取決于繼電保護裝置的基本要求,所以維持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也需要保護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行。

1.3繼電保護裝置的作用。

電力系統中,繼電保護裝置最為主要的職能就是對電力系統進行保護,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正常穩定的運行,在實際的工作中,繼電保護裝置也會更具不同情況,對系統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進而做出最為合理的處理,具體如下:

1.3.1對電力系統的運行進行監管。

繼電保護系統有很多功能,其中對于電力系統的監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通常情況下,繼電保護裝置在發現其所保護的電力系統中出現問題的時候,會馬上跳閘,這樣就會使電流無法進行流通和傳播,切斷危險源頭,進而最限度的降低了危險系統與事故范圍,實現了對電力系統的安全保障。

1.3.2對電氣設備中的異常進行反應。

繼電保護裝置能夠對電氣設備的工作情況如實的進行反應,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是其設備的數據出現反常,那么繼電保護裝置就會首先對其進行分析,然后,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并發出信號,不同的情況其所發出的信號也會不同,這樣工作人員就能夠由此分辨出問題的種類,進而采取正確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及時將故障排除。

1.3.3實現電力系統的自動化。

繼電保護裝置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其自身的智能性與選擇性,這決定了其動作的準確性和靈敏性,一個合格的繼電保護裝置應該具備快速準確分析事故的能力,在科技發現的今天,信息化的繼電保護裝置其工作效率以及質量有了巨大的飛躍。因此電氣設備的遠程控制和檢測已經實現,并且隨著時代的進步,電力系統還將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那么繼電保護裝置也將隨之更加完善,更加智能化,自動化。

2繼電保護存在的問題

2.1設備管理存在漏洞:

繼電保護管理在設備管理和質量管理上存在工作漏洞,沒有及時、有效的進行完善和改進,可能會使事故擴大。例如在設備管理工作中,對繼電保護裝置的定制整定計算錯誤,不注意對定值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致使繼電保護元件老化或者損壞,受到溫度和濕度的影響,定制漂移等問題,都會造成定值不夠精準的現象,影響繼電保護裝置的靈敏性。

2.2缺乏監督:

繼電保護的技術監督力度不強,不能及時發現設備和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例如在保證地理系統正常運行的電源問題上,輸出功率不穩定造成電源的逆變穩壓;因為直流熔絲的配置不當和直流電源的插件質量,會造成電源的故障,影響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行。

2.3合作意識低下:

繼電保護裝置的調度部門和操作部門缺乏交流溝通,使得資源的調用與實際操作不相符合,浪費了電力資源,減少了電力運行的時間,不利于電力系統的發展。

2.4不能與時俱進:

電力系統的管理和配置需要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保證電力的正常運行,提高經濟效益。所以在對繼電保護裝置進行保護、調試、檢驗和故障分析的時候要格外認真、仔細,及時反映繼電保護裝置的異常現象,提高繼電保護裝置的技術,防止電力事故的發生。

3繼電保護事故的應對措施

3.1提高對繼電保護的重視。

繼電保護作為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重要因素,應該高度重視,強化繼電保護裝置的專業知識,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保持繼電保護的穩定運行。

3.2建立繼電保護規章制度。

電力工程在為社會提供幫助和效益的同時,也會因為電力故障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所以我們需要在保證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做好繼電保護風險評估工作,防止故障的發生。建立健全繼電保護規章制度和繼電保護風險評估體系,有效對繼電保護故障作出預防。

3.3提高繼電保護操作人員的專業素質。

繼電保護是一門綜合性的科學。繼電保護裝置是指能反應電力系統電氣元件發生故障或不正常運行狀態,并動作斷路器跳閘或發出信號的裝置。在繼電保護運行過程中,繼電保護工作人員除了能對繼電保護的動作行為進行分析外,還要對繼電保護裝置進行試驗和調試。例如在普通試驗室、電力系統動態模擬試驗室、計算機仿真系統和現場進行各種試驗和調試等。繼電保護的調試、整定、試驗是每一個現場繼電保護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基本技術。

3.4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繼電保護具有選擇性、靈敏性、可靠性和速動性,繼電保護裝置的可靠性決定了繼電保護的安全運行。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制度,對繼電保護裝置的設備和系統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定,預防繼電保護的故障發生。

4結束語

篇5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成人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摘要]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包含著眾多的內容,在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下,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成人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關于科技進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國科技論壇,1994(3):68.

篇6

關鍵詞:制造產品;智能集成;報價系統;非結構化;自學習

Researchonanintelligentintegratedquoting-pricesystemformanufacturing-products

Abstract:Developingaquoted-pricesystemformanufacturingproductionsisofteninrelationtomanyfactorsbetweenconstructionandnon-construction.Becauseoftheprofessionallimity,itsfunctionswassingleness.Sothispaperproposesanewconceptionandmeasureforit,anintelligentintegratedquoting-pricesystemformanufacturing-productstodiscuss.

Keywords:manufacturingproducts;intelligentintegrated;quoting-pricesystem;non-construction;self-learning

1引言

產品報價是指供貨企業或公司響應客戶詢價,對客戶所詢目標產品報出的價格和對客戶其他要求所作出的答復。產品報價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在市場運行的局部,處在市場活動中的供求雙方由于信息的阻滯,不能順利達成均衡,往往在不均衡狀況下,作出種種選擇。現實經濟活動中,客戶的詢價請求和廠商的報價之間的談判、平衡、交易等等,就是這種經濟不均衡性的表現,產品報價這一課題則基于這種現象而存在。雙方交易達成的最終報價則是需求價格和供給價格之間的某一變數,是暫時的“平衡價格”,而不是均衡價格。制造產品,特別是比較復雜的產品報價,需要許多領域人員的協調工作,如技術、財力、商務等,必須考慮各種結構化的和非結構化的因素,其中結構化因素如技術參數、結構參數、工藝參數、制造成本、費用分配比例等比較易于確定的因素。而非結構化因素如最終利潤率、贏得定單的幾率等,則需要考慮企業內外環境等眾多不確定因素。目前國內外一些研究人員進行了部分產品報價系統的研究與開發,如組合機床、冷庫、工業爐、通風機等報價系統,這些成果大大促進了這一課題的展開和深入。本文提出一種新的系統結構與方法進行研究。

2制造產品智能集成報價系統的提出

從信息系統的角度考慮,整個報價過程是一個信息流動和信息處理的過程。包括信息的產生、信息的傳遞、信息的處理、信息的存儲。具有很復雜的信息流,涉及到銷售、經營、設計、會計、生產計劃、采購等等,這種信息流在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之間的傳播如圖1所示。

其中的結構化因素,如技術參數、需求批量、價格范圍、質量保證、成本要求等所對應的技術報價和財務報價比較易于確定或決策。而非結構化因素,如競爭對手的報價、利潤率、可能的定單確定率、技術財務風險等,由于資料或信息欠缺難以作出完美或滿意的決策。

目前,國內外所開發的報價系統依其功能大致可以分為五類,即商務型報價系統、生產型報價系統、工程型報價系統、投標型報價系統和集成型報價系統。工程型報價系統,實際上是產品選型、初步設計加成本估算,其最終報價的形成有待提高;而商務型報價系統,其全部價值是基于產品成本而做的加價判斷或推理。二者各自凸現了自己的重點,如前者對報價的結構化問題處理較好,而后者對報價所涉及的非結構化問題研究得很深刻。然而,制造產品的報價應該是技術報價、財務報價及商務報價的連貫和結合,必須能夠處理報價決策所需確定的結構和非結構化因素。

制造產品智能集成報價系統概念基于智能決策支持系統(IDSSIntelligentDecisionSupportSystem),集成產品報價系統的目標,就是要使它能夠根據客戶的詢價請求制定相應的產品報價設計及根據企業內外復雜因素制定多種可行的報價方案(包括技術、財務、商務的報價方案),并輔助決策者選擇滿意方案,輔助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同時,在系統接受和處理報價項目的過程中,不斷學習和積累報價知識和經驗,自我完善報價的非結構化部分。

報價系統的集成概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報價功能的集成和系統結構的集成。所謂功能方面的集成指全部或部分報價過程的集成,包括詢價單評價、報價設計、產品報價、報價決策和學習機能等功能的集成。所謂結構方面的集成是指對制造產品的程式報價和自學習式報價二者的集成,使程式報價成為自學習式報價的“導師”,結構集成的概念如圖2所示。

3程式報價

程式報價按照傳統的技術產品報價路線,詢價分析與評價產品報價設計成本估算報價決策。通過企業調研和討論,可以抽象和組合出一種制造產品程式報價的邏輯步驟或流程,如圖3所示。

下面對各框逐層拆解:

(1)框1(名稱:捕捉客戶需求或詢價單處理)可以分解為:

①客戶詢價單完整性認定

②報價耗費及報價與否判斷

③詢價產品基型的類比搜索

④詢價單評審

(2)框2(名稱:開發技術解決方案或產品報價設計)可以分解為:

①詢價產品與基型差異識別

②制訂初步設計方案

③詢價產品報價設計

ⅰ結構差異設計

ⅱ參數差異設計

ⅲ零部件估價(視交貨期限確定是否實施)

④報價設計評審

(3)框3(名稱:估算制造成本或產品報價)可以分解為:

①客戶詢價費用規范認定

②成本估算與費用組合

ⅰ基于費用形式報價的規范

a人工費用組合

b材料費用組合

c非制造成本組合

ⅱ基于產品結構形式報價的規范

a詢價產品結構分解

b結構單元費用估算

c詢價產品費用組合

③制造成本評審

(4)框4(名稱:確定最終報價或報價決策)可以分解為:

①企業報價目標認定

②企業報價策略認定

③企業報價方法認定

④最終報價書評審

4自學習式報價

自學習系統的優點主要有兩個方面:通過報價“經驗”的不斷豐富,自學習系統內存儲的信息越來越多,變“估算報價”為“類比報價”;通過與存儲在自學習系統中的信息比較,可以使報價的精度越來越高,而且速度也可以提高。

學習功能是神經網絡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在人工神經網絡理論與實踐發展過程中,各種學習算法的研究起著重要作用,其中最成熟的是BP模型的學習,輸入信息先從輸入層經隱含層再傳到輸出層,如果在輸出層不能得到期望的輸出,則反向傳播,將誤差信號沿原來的連接通道返回,通過修改各層神經元之間的權值,減少誤差信號,經學習后,報價的知識與規則轉化為一系列權值,即存儲在各連接權中。神經網絡的這種特點使得制造產品報價在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充實和不全面的情況下,可以解決報價影響因素中的非結構化因素的決策。用于自學習式報價的BP神經網絡拓撲結構如圖4所示。

5制造產品智能集成報價系統框架

為了達到上述目標,制造產品報價系統首先必須集成程式報價的各級子功能:

(1)對客戶詢價信息的錄入與評價;

(2)建立響應客戶詢價的產品或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3)估算產品的報價成本(即機會成本);

(4)財務評估和費用分配以及基礎報價(即保本價格)計算;

(5)報價策略評價及確定滿意的報價方案;

(6)支持數據(包括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基礎數據,如政策、經濟、市場、相關競爭對手情報、原材料等的價格、企業負荷、經濟狀況、制造能力、技術水平等)的存儲與更新。

6結束語

我們相信,通過在線式的詢價處理和離線式的樣本訓練,能夠解決報價中存在的非結構化因素中較難處理的問題,為制造產品報價提供一個更為可行的集成方案。

參考文獻

[1]SinghMadanG,BennavailJean-Christophe.Experimentsintheuseofaknowledgesupportsystemforthepricingofgasolineproducts.InformationandDecisitontechnologies,1993,18(6):427~441

[2]MilehamAR,CurrieG,MilesAW,BradfordDT.AParameterApproachCostEstimatingattheConceptualStageofDesign.JournalofengineeringDesign,1993,14(2)

[3]KingsmanBrian,HendryLinda,MercerAlandeSouzaAntonio.Respondingtocustomerenquiriesinmake-to-ordercompaniesproblemsandsolutions.InternationalJournalofproductionEconomics,1996(12):219~231

[4]MoseliO,HegazyT,FazioP.MarkupEstimationusingALMethodology.Civil-CompConference,Oxford,1991

[5]張暴暴.制造產品報價及其智能集成系統的研究.大連理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9,1

[6]張暴暴,李龍梅,馮辛安.集成環境下報價設計的實現.機械研究與應用,1998(3):19~20

[7]張慧學.組合式冷庫計算機輔助報價系統的開發.大連理工大學碩士論文,1993,3

篇7

要估計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終生純受益,需要知道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如果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運行幾十年,制度趨于成熟,那么就應該存在個人從開始繳納保險費到開始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的整個過程的數據。利用這樣的數據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個人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的現值,得到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比較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考察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不過10來年,還不存在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和受益關系的數據。美國、日本、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雖然有這樣的數據,但很難提供給研究者使用。所以國外的研究文獻在分析養老保險中的收入轉移時,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幾年的個人收入調查數據,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進行估計。本文也是利用國家統計局進行的住戶調查數據,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估計個人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本文的具體估計程序如下:首先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的微觀數據估計個人的工資收入函數,之后根據函數的估計結果得到個人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并在一定的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的假設條件下,估計出每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分布;再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對繳費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費、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變量,討論代際內和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資收入函數及終生工資收入

我們以個人工資收入的對數值為被解釋變量,以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等個人特征為解釋變量來估計工資收入函數。

根據上面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結果,我們可以由(2)式得到個人在某一時點的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但這樣得到的工資預測值只反映了年齡—收入效應,而沒能反映工資收入的年齡群體效應(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計算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的(3)式中,我們加入了每個時點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

(二)終生受益與終生繳費

我國在1997年《決定》中,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了不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對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即通常所說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規定計發;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現實中,人們參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齡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劃分與年齡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但如果作為一種標準模式,假定人們20歲參加工作60歲退休的話,則2002年時65歲以上的人屬于“老人”,26歲至64歲的人屬于“中人”,25歲以下的人屬于“新人”。本文選取的樣本是2002年年齡在20-59歲之間的就業人員,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和假設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總和的現值;“新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和的現值。這樣,根據1997年《決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分別由(4)、(5)、(6)式求得個人一生中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在2005年《決定》中,由于調整了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所以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7)、(8)式進行計算。

1.基礎養老金(1997年《決定》方案

4.基礎養老金(2005年《決定》方案)

下面我們介紹個人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計算方法。1997年《決定》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業繳費部分對企業來講也是雇員人工費用的一部分,從經濟學含義來看這部分成本最終也是由受雇人員承擔的。所以本文在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繳費時,設定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個人工資水平所占份額分攤給個人,保險費率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8%計算。另外,私營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等的保險費率,根據200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為本人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18%。在2005年《決定》中這一比率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同時,1997年《決定》和2005年《決定》都對保險費的繳納設有上下限,即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其繳費上限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個人,按60%計算。這些規定都反映在本文對不同職業和不同工資收入的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中。

(三)數據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2002年對全國進行的城市住戶調查。該調查涉及住戶成員個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資產等內容;從數據中我們可以得到個人在2002年的工資年收入、年齡、開始工作年齡、就業狀態、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行業等信息。本文選取了代表東北地區、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遼寧、廣東、四川的樣本數據進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計樣本數為26072人,實際用于本文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及養老金純受益估計的樣本為20-59歲的就業人員,共計8576人。

2、主要估計結果

利用上面介紹的分析方法,我們得到了工資收入函數的估計結果(見表1),(12)并以此得到樣本人員8576人一生中各個時點的工資收入預測值的貼現值以及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的貼現值、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的貼現值,從而可以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描述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我們首先用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這一指標來測度代際間的收入轉移程度。

注:1.*、**、***分別表示在1%、5%、10%水平下顯著。

2.省略變量分別為女性、高中、個體/私營、一般職員、批發零售餐飲業、廣東。

3.下行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2002年住戶調查數據。

圖1給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遼寧、廣東、四川三省分年齡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縱軸表示各年齡組所有樣本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平均值,橫軸表示2002年時的年齡。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歲左右與橫軸相交,也就是說35歲左右的人員,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比35歲年輕的人員則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這意味著這些年代的人員的養老金內部收益率低于資本收益率,通過養老金制度他們一生工資收入的1%-10%左右被轉移給其他人員。從保險精算公平的角度看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對35歲以下的人員的待遇設定不合理,他們逃避加入改革后的養老保險是一種合理的經濟行為選擇。

圖2是對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較。由于從圖1中我們已經知道三省的分布趨勢是相同的,所以這里我們只選取了遼寧和廣東兩省作比較。圖2的結果表明:第一,與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終生純轉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領取更多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邊際增長率隨年齡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年代變為30歲左右的人員,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員,被轉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來講,與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輕一代的養老

金待遇,但同時加大了中老齡年齡組的收入差距。

表2顯示了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轉移率和終生純受益額在不同年齡分組中的分布情況(1997年方案)。20-29歲的年齡組和50-59歲的年齡組,按每5歲分組和按10歲分組的結果趨勢相同,所以表2中這些年齡段只給出了10歲分組的結果。從表2中我們看到: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三省都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終生純受益額則在不同年齡組顯示出不同的結果,即比30歲年輕的人員和70%的30-34歲的人員的終生純受益額為負值,40歲以上的人員為正值;終生純受益額的變化趨勢在不同年齡組也不同,比45歲年輕的人員,終生純受益額與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相同,即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但45歲以上的人員,其終生純受益額則基本上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歲以上的年齡組中存在著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轉移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但在比45歲年輕的人群中則沒有這樣的逆向轉移,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轉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轉移的傾向(宋曉梧,2001),通過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圖1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

注:(1)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終生保險繳費額)/終生工資收入額×100。

(2)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等為2002年時點的貼現值;年齡為2002年時點的歲數。

圖2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比較

我們還根據2005年《決定》的規定作了同樣的分析,發現與1997年方案相比,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逆向收入轉移的年齡段降低了,由原來的45歲以上變為40歲以上,而且逆向轉移的程度加大了。圖3顯示了兩種方案下逆向轉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還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分析了不同年齡組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情況,發現按1997年方案估計的話,在國營企業和三資/股份企業工作的35歲以下的職工以及在集體企業工作的30歲以下的職工,其終生純轉移率為負值;而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純轉移率在各個年齡組均為正值。只是這樣的估計結果是在以下前提條件下得到的,即該人員從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可以按制度規定獲得各項養老金。如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話,不能領取到基礎養老金,則他們一生的養老負擔與受益的關系將發生變化。我們又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計算了終生保險費率(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發現在35歲以下年齡組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保險費率為30%-40%,也就是說這些人員為了老后領取到全額養老金,必須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這顯然是不現實的。這種狀況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樣存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在養老保險的覆蓋之下。但從以上分析結果看,如果沒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輔助,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就會發生生活困難,可能即使想參加養老保險也無法參加。

圖3(a)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圖3(b)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3、主要發現和結論

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城調隊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對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實證性的定量分析,從中獲得了一些有意義的分析結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時35歲左右的那代人,比35歲年輕的代際人員是繳費大于待遇,他們一生收入的1%-10%通過養老保險制度被轉移給其他代際的人員。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30歲左右的人員,他們被轉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說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待遇,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轉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時40歲以上的群體中存在較明顯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且逆向轉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強。其三,在不同年齡組表現出的養老金終生純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齡和工資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說越年輕的人員,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員,其從養老保險制度中得到的純受益越小。從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較低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受益最大。但從終生保險費率看,他們的負擔也最重,參加養老保險變得不現實;所以要想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有參保的積極性和可行性,還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綜上所述,2005年12月的改革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純受益,縮小了低年齡組和高年齡組之間的代際不平衡,但加大了高年齡組的代內不平衡,擴大了逆向收入轉移的程度。所以從改善代際間的不平衡狀態來看是好的,但從改善代際內的收入分配效應來看卻是不好的。如何建立一個在代際間和代際內都有良好再分配效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是今后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上述結論是在假設今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和養老待遇計發辦法不變,且財政收支能維持平衡,參保人在整個工作期間按規定全額繳費的條件下得到的。如果這些前提條件有所改變,那么估計結果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另外,作為本文的后續研究,我們準備在接下來的研究中進行以下分析:第一,在分析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有無養老保險制度時的終生貼現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以期得到更多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分配不平等影響的結論。第二,對未來的實際工資增長率、實際利率、養老保險繳費率及基金實際回報率等參數采用不同的數值進行估計,以此考察宏觀經濟參數的變化以及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在繳費和受益設定方面的調整對個人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的影響。第三,利用本文分析得到的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方案下的收入轉移的基礎數據,進一步考察上述不同方案下的儲蓄效應和勞動供給效應。

注釋:

①本文考察的對象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除非特殊說明,下文中提到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②如按時間序列列舉,近幾年的主要研究文獻有:勞動保障部和博時基金(2001)、世界

銀行(2001)、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王燕等(2001)、袁志剛(2001)、宋曉梧(2001)、孫祁祥(2001)、何新華等(2002)、鄭秉文(2003)、李紹光(2003)、鄭偉和孫祁祥(2003)、蔡昉和孟昕(2003)、任若恩等(2004)、封進(2004)、何立新和金子能宏(2005)、王新梅(2005)、程永宏(2005)。

③本文的主旨在于通過定量描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收入轉移狀況,為學術界評價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抉擇機構確定今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提供客觀依據,而對現存的收入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不做討論。

④從已經發表的研究文獻來看,還沒有文獻從該角度分析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

⑤指在個人特征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技術進步和資本積累的因素,出生年代在后的人會比出生年代在前的人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

⑦為簡化計算起見,本文選用一般男性的正規退休年齡60歲。

⑧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0年、1993年、2002年、2003年卷;《中國金融年鑒》1997、2000、2003年卷。

⑨死亡年齡利用世界銀行(2001)中提供的壽命變動預測結果。

⑩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賬戶資金的回報率參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入。2003年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本文參考世界銀行(2001)、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以及何新華等(2002)的參數設定,在計算時將Ir設定為4%。

篇8

開題報告填寫要求

1.開題報告(含“文獻綜述”)作為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生答辯資格審查的依據材料之一。此報告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前期內完成,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及所在專業審查后生效。

2.開題報告內容必須用黑墨水筆工整書寫或按教務處統一設計的電子文檔標準格式(可從教務處網頁上下載)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紙上后剪貼,完成后應及時交給指導教師簽署意見。

3.“文獻綜述”應按論文的格式成文,并直接書寫(或打印)在本開題報告第一欄目內,學生寫文獻綜述的參考文獻應不少于15篇(不包括辭典、手冊)。

4.有關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寫,應當按照國標gb/t7408—94《數據元和交換格式、信息交換、日期和時間表示法》規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2006年11月20日”或“2006-11-30”。

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

1.結合畢業設計(論文)課題情況,根據所查閱的文獻資料,每人撰寫

2000~4000字左右的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

××××××××(小4號宋體,1.5倍行距)××××××××××××××××××××××××××××××××××××××××××××××××××××××××××××××××××…………。

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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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成本控制,就是在包裝作業過程中,對包裝成本各組成部分,按照事先預定的目標成本加以監控,對出現的成本偏差問題及時糾正,從而使包裝過程各資源消耗和費用限定在目標范圍之內。因此,包裝成本控制不僅是在方法和策略上對各包裝功能成本上進行有效控制,還是對包裝成本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成本控制體系。包裝成本控制體系由包裝成本預算、包裝成本核算、包裝成本分析、包裝成本控制策略和包裝成本考核五部分組成。

2包裝成本控制流程

不同包裝企業的核心產品不同,經營模式不同,其成本控制手段也不大相同,而企業包裝成本控制過程都是依據其過程的特點而制定的。通過分析包裝成本控制模式與現狀,對現有包裝成本做出詳細的分析;根據所分析的包裝成本結果,合理選擇適合企業現狀的包裝成本核算方法對包裝成本進行核算;根據包裝成本核算結果,分析企業目前包裝成本存在問題,并進行改善;加強包裝成本控制體系的完善,迸一步優化包裝成本。

3包裝物成本控制

3.1原材料采購成本控制

原材料采購是包裝企業供應鏈的重要起點,是企業包裝供應鏈的首要環節。包裝原材料的采購成本控制是否合理有效,對整個包裝總成本和企業經營效率,乃至整個企業的經營成本的有效控制,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購成本,合理整合包裝材料供應鏈,通過科學的采購策略來協調整個包裝系統,有效降低包成本和運營成本。

3.2設計成本控制

設計成本是企業對目標包裝產品在制造加工前所投入的成本,是控制產品成本的有效手段。包裝設計成本的控制作為包裝總成本控制的主要環節,在設計初始階段,通過科學的分析方法對產品的功能需要、材料選擇和工藝過程等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成本功能分析,選擇最佳包裝解決方案,其重點是首先對所包裝產品做好全面分析,掌握所需的所有資料,明確客戶要求及產品特性,并對客戶期望價格有一定的了解,以此制定合理的目標成本,憑借自身豐富的經驗設計包裝方案,使之盡可能減少人力、物力和財力的使用,并達到最佳的設計要求。

3.3制造成本控制

制造成本控制是指對包裝制品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制造成本進行控制。制造成本控制是否有效,將直接關系到包裝成本是否具有競爭力,企業是否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占有穩定的地位。制造成本作為包裝總成本的最基本的環節,其控制是否得當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效益,對其采用合理的控制方法尤為重要。

4包裝使用成本控制

4.1配送成本控制

在物流過程中,常會出現暫時配送、加急配送或計劃外配送的情況,無疑都會增加配送作業的成本。暫時配送由于物流計劃不完善,未能全面考慮所需運輸工具和路線,在臨近收貨時,不得不安排專車,單線進行配送,造成車輛裝載效率低,運費增加。計劃外配送對訂貨要求不做計劃安排,因此只能保證服務質量,而無法確保裝載及路線的科學性,會帶來很大一部分不必要的運輸成本浪費。

4.2打包成本控制

如果客戶需要現場打包的服務,在成本控制時就必須對其考慮。在合理的包裝結構和準確的生產加工基礎上,根據產品的固定形式,選擇合適的打包工具,有些需要用螺栓固定,就事先在托盤上打孔;有些需要用打包帶的,就配備適當的工具;同時,整個打包過程應按照其流程完成,可有效提高打包效率和減少人員管理,切勿隨意拆裝,以免增加打包成本。

5包裝流通成本控制

5.1運輸成本控制

運輸是包裝流通系統中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包裝物品借助運輸,在空間和時間上所發生的位置移動,以實現產品的流通空問效用,涉及裝卸、搬運、流通等多個環節,所需成本占有包裝總成本很大一部分比例,在物流計劃安排時,合理的選擇運輸工具與確定運輸路線會大大縮短運輸時問,還可節約很多隱性成本的投入。

5.2倉儲成本控制

篇10

基于中國國情以及失業保險制度難以回避甚至無法解決的矛盾,我們提出一種新的失業保障思路供研究討論:放棄失業保險制度,將對失業者的生活救濟、就業指導與培訓服務等項保障職能進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不同責任主體分別承擔,形成社會力量共同支撐的組合式保障體系。我們所建議的基本體制框架是:

1.全面推行雇主補償制度

雇主(用人單位)是產生失業問題的責任主體之一。放棄失業保險后,雇主不必再繳納保險費用,但雇主仍必須承擔相關責任。我們的意見是全面推行解雇補償制度。即,如果雇主要解雇員工并使之成為失業者進入社會,則必須按照職工的服務期限等條件支付被解雇職工一定數量的補償費用。鑒于目前已經比較全面地實施了勞動合同制,解雇存在合同到期解雇(不再續簽)及合同不到期解雇兩種基本情況。我們的意見是,合同到期,只要雇主不愿繼續續簽合同,均應給予補償;雇員個人不愿續簽合同的不予補償。合同未到期時,因雇主原因提前解雇員工的,除給予解雇補償外,還應另外追加雇主違約責任賠償。當然,雇員違約也應承擔相關責任。

全面推行雇主補償制度的意義有二:一是通過給予失業人員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可以對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變化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二是要求雇主承擔解雇補償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雇主隨意解雇員工的行為,有助于緩解失業壓力。

毫無疑問,雇主補償制度的實施必須以修改現行法律為基礎。1994年7月通過的《勞動法》及某些具體政策,如1994年12月由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只涉及到合同未到期的解雇問題,而且也不夠規范。因此,《勞動法》的有關條文需要修改。在此基礎上才可以制訂出具體的雇主補償實施條例。將來出臺《勞動合同法》時,也應當將雇主非違約補償作為重要內容寫入;對解雇程序、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的規定要盡可能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雇主補償及違約賠償的具體標準可以進一步研究。

除雇主應對被解雇人員進行補償外,政府還可以研究制定其他對雇主裁員行為有約束的政策,比如對集中過量裁員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有較大就業貢獻的企業則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優惠等等。

2.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由社會救濟體系承擔

對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是失業保障的核心問題。根據中國的國情,有關問題可以通過強化社會救濟體系來解決。即放棄失業保險后,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一套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目前主要是城鎮居民)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社會救濟體系。只要社會成員因失業陷入貧困,就由社會救濟體系提供救助。與失業保險有區別的是,社會救濟體系所提供的救助只以家庭人均實際生活(收入)水平為標準,而不以就業狀態為依據。

其實在保留失業保險的情況下,社會救濟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必須組織好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因此,放棄失業保險,在生活保障方面代之以社會救濟,突出的意義在于它能夠在持續的高失業水平下,避免失業保險可能面臨的收支不平衡危機;同時還能夠確保包括失業者在內的城鎮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雖然由社會救濟體系承擔對失業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職能,會提高對社會救濟體系的壓力,但與失業保險、社會救濟并存的體制相比較,總支出水平應當會大幅度降低。這是因為失業保險通常只根據受益標準為失業者提供保險金,并不考慮失業者事實上貧困不貧困;社會救濟則以居民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為根據,實際需要救濟的人員數量較少,支付標準通常也低于失業保險金的水平。

推崇失業保險的人士通常強調失業保險的緩沖作用,即通過給付一定時期高于社會救濟金的失業保險金,可以避免失業人員家庭生活水平的急劇下降。我們認為:第一,通過雇主補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第二,考慮到中國勞動力參與率較高的現實,對這一點沒有必要過分強調。西方很多國家居民家庭通常是一個人就業,如果這個人失業,就會導致家庭收入水平的急劇下降。中國家庭成員不工作的很少,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保障意識較強,失業家庭的自我緩沖能力明顯高于西方國家。因此,只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不僅可以被接受,也有利于強化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弱化人們對政府和社會的過分期望,具有更強的再就業激勵機制。

從管理角度看,在同時存在失業保險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的情況下,不僅要對失業者的失業狀態進行認定,還要對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認定,并分別進行管理,兩套制度的管理成本加在一起是很高的。放棄失業保險制度,將基本生活保障職能交給社會救濟體系承擔,雖然提高了社會救濟體系的管理成本,但省去了失業保險制度的管理成本。總的來看,管理成本必然大幅度降低。此外,制度本身也更具有開放性。考慮到中國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勞動力流動及就業方式的多元化,失業保險通常會有較大盲點。而實行統一的社會救濟制度,則可以盡量避免此類矛盾。

放棄失業保險,還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而且能夠為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提供較為為寬松的“費率”空間。

3.就業指導、培訓及相關服務由政府職能部門及社會公益組織承擔

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及其他有關服務是失業保障的另一重要內容,這些職能應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社會公益組織承擔。

基本就業信息、就業政策指導以及就業過程中勞資雙方義務和責任的規范,特別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屬于政府的基本職責,必須大力發展。有鑒于此,同時基于放棄失業保險的思路,可以考慮對現有各級失業保險機構的職能進行全面的調整,改為政府直屬的就業指導與服務機構;直接承擔就業信息、政策指導、咨詢及法律服務等項職能,同時承擔結構調整過程中對特殊群體的就業保護職能。例如對弱勢群體及涉及人數較多的結構性職業變動提供培訓,通過以工代賑等實施特殊就業安置等等。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預算解決。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的重要手段。因需求量大且種類繁多,單純依靠政府是難以完成的。從目前中國的情況看,絕大多數的職業介紹、培訓工作是由非政府組織甚至私人部門提供的。存在的問題是管理混亂,過于商業化甚至存在大量欺詐行為。因此,改革的方向不是由政府攬過來,而是應結合政府機構改革以及即將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以現有的社團組織和有關的事業單位為基礎,通過政府政策支持及提供適當經濟援助,扶持、培育非營利的公益性職業介紹及培訓機構,并使之逐步成為職業介紹與培訓服務的主要力量。以非營利的公益性機構作為職業介紹與培訓主體,既可以解決政府能力不足問題,也有利于減少市場失靈問題;既可以發揮政府作用,也有利于動員社會力量。在這一問題上,發達國家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上述體制框架較之與失業保險、社會救濟并存的體制,總支出水平會大幅度降低。當然,社會救濟系統的經濟負擔水平會有所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本報告來不及提供量化的估算結果,但可以肯定幅度不會太大。因為社會救濟體系所增加的保障對象只是有失業人員的家庭中的一部分,即哪些無經濟積蓄、家庭人口中就業參與率很低、失業者本人失業前的收入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經濟支柱的家庭。根據現實情況,此類家庭的數量并不大。在社會救濟系統的經濟負擔水平有所提高的同時,企業的負擔則會明顯降低,政府稅收基礎也會得到某種程度的改善。此外,放棄失業保險也意味著政府不必承擔實施失業保險時失業保險制度本身可能面臨的風險。總之,我們認為上述建議的體制框架是一種更為經濟而合理的制度體系;也是在持續的高失業率條件下,守住社會穩定底線的審慎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