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25 2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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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
檢查方式
1.日常巡視:由各個管理責任人對各自責任區內消防器材、設備進行日常巡視、養護,并做好有關記錄。
2.定期檢查:由消防主管每月對日常巡視工作進行一次檢查總結,根據檢查情況對下個月的工作重點做出安排,做好有關記錄。
3.突擊檢查:實擊檢查管理處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真正落實,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由消防第一責任人每季度不定期組織一次,并做好相關記錄。
4.年檢:根據住宅小區防火的特點,配合有關安全活動,公司對管理的小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由公司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對義務消防隊專業課目進行抽檢或綜合演練,并做好有關記錄。
二.檢查內容
1.消防通道是否通暢,疏散標志是否完好。
2.整個消防系統是否運行正常、值守可靠。
3.整個小區是否存在火災隱患。
4.各種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是否得到落實,有關資料記錄是否完整、真實。
5.抽查義務消防隊專業課目演練,檢查隊伍建設和訓練情況。
三.火險隱患的整改
1.在各級檢查中發現火險隱患,立即填寫《火險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一式兩份,并讓受檢單位負責人鑒字接收。
2.受檢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對火險隱患整改完畢。
篇2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和標準,及時發現和糾正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各部門及廣大員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增強安全責任感,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安全用電
8、特種作業
9、消防檢查
10、環境保護 11、文明施工
第二條 安全檢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檢查。每次檢查均要留下原始記錄。
2、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起重作業、腳手架、臨時用電等)進行檢查,這種檢查在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搭拆時由安全部、物資設備部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3、不定期安全檢查,即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所有檢查都要做記錄。
4、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5、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三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1、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2、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3、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4、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5、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符合要求。
6、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標準和評價
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嚴格按照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執行。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和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并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三)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或者依法予以處理。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核準、登記。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六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特種設備數量;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七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八十五條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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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巡視檢查高壓設備必須兩人以上進行。
三、 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及設備巡視線進行巡視。
四、 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
1. 設備過負荷有明顯增加時。
2. 新裝、長期停運或檢修后的設備設入運行。
3. 設備缺陷有發展,運行中有可疑現象時。
4. 遇有大風、雷雨、濃霧、冰凍等天氣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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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根據《市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方案的通知》(張政辦發〔〕93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道路交通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張政辦發電〔〕17號)要求,為認真做好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市政府決定從即日開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暨專項整治行動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及重點
此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范圍是全市各縣(區)、各行業(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重點加強對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特種設備、電力、農業機械、冶金、學校、水利等行業(領域)的檢查。
(一)煤礦安全。要深刻吸取近期全國發生的幾起煤礦事故教訓,重點對“一通三防”制度落實、瓦斯監控系統運行、通風系統完善可靠、采空區冒落、煤層自然發火、超層越界開采、“三超”、“三條保障線”建設、探放水措施落實、資源整合、煤礦關閉任務落實、員工安全教育、礦長下井帶班制度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嚴防煤礦事故發生。特別要加強煤礦停產整頓、資源整合和已關閉煤礦的巡查和監控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嚴格監管,盯死看牢,確保煤礦安全形勢穩定。
(二)非煤礦山安全。以露天礦山、地下礦井、尾礦庫、冶金高爐、長距離輸油輸氣管道為重點,對“三證一照”、開采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露天礦山表土剝離和邊坡管理、地下礦山機械通風、提升運輸、掘進施工、機電通訊、排水供電、采空區、火工品管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尾礦庫運行管理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嚴防透水淹井、尾礦庫垮壩、排土場坍塌及炮煙中毒等事故的發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對地質勘探及采掘施工企業的資質、規模、裝備、安全狀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生產施工現場進行重點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立即停產整頓,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地質勘探及采掘施工企業要嚴厲查處和打擊,切實規范非煤礦山開采行為。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以儲罐區等重大危險源、重要安全設施和采用硝化、氯化和重氮化等15類《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規定的危險工藝生產裝置以及服役期較長(15年以上)的設備設施為重點,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整治,堅決淘汰落后和安全性能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按照“五整頓、兩關閉”的要求,堅決取締關閉證照不全、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加大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等環節的安全檢查力度,全面落實安全經營許可制度和煙花爆竹產品防偽標簽管理制度,進一步深化違規使用氯酸鉀專項整治和“打非”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違規違法行為,切實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等環節的安全檢查,嚴格審批制度,嚴防爆炸事故發生。
(四)道路交通安全。重點檢查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客運車輛檢驗、“三品”進站上車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等關鍵環節,嚴厲查處客貨車輛超載、超速、客貨混載、帶病上路、農用車非法載客、違章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黑車非駕”等嚴重違法行為,有效防范事故發生,大力壓減道路交通事故總量。要針對當前浮塵、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易發高發實際,加強對重點、事故多發路段的路檢路查,制定惡劣天氣條件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全面落實災害天氣路面保障措施,確保道路暢通安全。
(五)建筑施工安全。重點加強重大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大型場館、水電站、新農村建設、建筑拆(來源:文秘站 )除等工程項目審查審批以及施工現場腳手架搭設、模板施工、“四口” 防護、有限空間作業、施工用電、塔吊和施工電梯、施工機械的安全檢查,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執行審批程序,規范現場作業,落實防范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對現場管理混亂、問題突出的施工工地,要采取果斷措施進行整改。要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進行全面檢查,對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堅決清退出建筑市場。要嚴厲打擊非法施工、非法建設、非法層層轉包等嚴重違法行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建筑施工秩序。
(六)消防安全。以車站、商場、市場、影劇院、歌舞廳、賓館飯店、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生產經營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審查驗收、消防設施設備、安全通道、消防安全制度等方面為檢點,全面排查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未經消防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治理的要堅決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堅決防止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同時,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落實措施,強化監管,堅決遏制農村火災多發勢頭。
(八)特種設備安全。要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設備、危險化學品容器、大型游樂設施等重點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嚴格特種設備安全檢測檢驗,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穩定運行。堅決查處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無證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違章行為。
(九)學校安全。重點檢查各類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禮堂、食堂、體育場館、學生宿舍、校車、租用車輛以及駕駛人員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
(十)自然災害安全。重點加強易發生倒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災害事故的危房、生態脆弱山坡以及病險水庫、河道、堤壩等部位安全檢查,嚴防意外事故發生。
(十一)其他行業安全。機械、輕工、林業、農牧、旅游、電力、水利、煙草、醫藥、衛生、食品等行業,要加強對重點場所、重要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行業安全局勢穩定。
二、檢查內容
(一)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情況和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安排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等重點工作情況。
(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基礎工作以及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交通、特種設備、公共聚集場所、水利、農機、電力、教育、旅游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進展情況。
(四)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情況,重點是無證無照和證照不全、依法關閉取締后又繼續組織生產經營的單位,瞞報事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執法指令、非法違法建設、違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等嚴重違法行為。
(五)“五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及各項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健全完善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工作機制,加強值班值守,落實應急裝備物資等情況。
三、檢查時間
4月20日至4月30日,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組織本轄區或本行業(領域)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全面自查,同時對下級政府、本行業部門開展檢查情況進行全面督查。
四、檢查方式
(一)單位自查與政府督查相結合。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同時,采取抽查、互檢等方式,對各鄉鎮(街道、社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實效。
(二)全面檢查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緊緊圍繞檢查范圍、檢點和檢查的主要內容,對本縣(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點檢查,做到點面結合,整體推進。
(三)縣(區)檢查與行業檢查相結合。按照“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的原則,各縣(區)政府組織開展本轄區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做到條塊結合,齊抓共管。
(四)督促檢查與推動整改相結合。通過形式多樣的檢查活動,強化督查督辦,督促和推動基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責任,加大整改力度,確保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到位。
五、督查安排
4月26至4月30日,市上組織三個督查組,分赴各縣(區)、各行業,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道路交通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張政辦發電[]17號)安排的專項整治行動和這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查人員分組如下:
第一督查組:
組長:王生坤市安監局副局長
成員:李培棟市安監局煤礦科 科長
石金虎市安監局礦山科副科長
鄧九鵬市安監局危化科科員
督查單位:山丹縣、肅南縣,市國土資源局、市質監局、市農機局、市旅游局
第二督查組:
組長:馬明市安監局紀檢組長
成員:何福成市安監局綜合科科長
楊付紅市安監局執法支隊科員
曹宇鵬市安監局執法支隊科員
督查單位:高臺縣、臨澤縣,市教育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經委
第三督查組:
組長:冉旭東市安監局副局長
成員:雷立喜市安監局工商科科長
趙曉英市安監局危化科科長
黃會明市安監局工商科科員
督查單位:民樂縣、甘州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供電公司
各督查組工作結束后,于5月6日前將檢查、督查工作總結報市安委會辦公室,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匯總上報市政府,并將督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通報。
六、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起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親自檢查,親自部署,親自督查落實;分管領導作為直接責任人,要盯住靠上,抓實抓細,做到職責明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措施落實、工作到位,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五一”期間安全穩定。
(二)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各自實際,針對薄弱環節,制定行之有效的檢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細化任務,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扎實開展。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深入生產一線,逐企業、逐項目、逐設施、逐安全指標進行檢查,一個環節一個環節認真排查,確保檢查面達到100%,絕不能敷衍了事、留下隱患。
(三)狠抓整改,務求實效。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對能夠現場整改的,督促有關單位立即進行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按規定時限限期整改;對排查出的無證非法單位一律取締,重大隱患單位一律停產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一律關閉,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不落實的單位一律不得投入生產。各有關部門要將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況的跟蹤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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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人日報》報道,從2008年開始,哈爾濱市總工會創造性地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工作,采用招聘下崗人員,建設單位培訓、開發單位付薪以監督施工單位的方法,向全市50個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工地派駐工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截止日前,這些監督檢查員共發現糾正各類隱患2400余次,及時糾正違章作業6000余人次。
眼下,哈市工會向工地派駐安全監督檢查員,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好舉措好行動,不僅主張了工會維護職工群眾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基本權益,同時也為職工群眾有體面的勞動創造出寶貴的空間。縱觀近年來,在各地建筑安全事故呈日益高發態勢的情況下,哈市工會及時向工地派駐安全員,既為部分“4050”人員解決了就業,又進一步加強了工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實乃有百利而無一害。當然,在現實情況下,各級工會組織也有責任有義務做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工會組織作為職工群眾的代言人和利益維護者,在安全生產方面更要義不容辭,責無旁貸,各級工會組織既不能袖手旁觀,又要想千方設百計,采取措施,最大努力地為企業和職工群眾服務。各級工會組織和廣大工會干部更應該站到安全生產的最前沿,對企業和職工群眾的生產作業環境進行監督檢查。
在實施過程中,應以杜絕“三違”為目標,實施監督檢查,有效地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和廣大職工群眾的身心健康。目前,哈市工會獨立向大型建筑工地直接派駐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的做法,值得各地工會借鑒和學習,并值得在各地推廣。對此,筆者認為,推廣哈市工會這個做法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大多在生產第一線,且與職工群眾的身心健康有著直接的聯系,把事故隱患控制在萌芽狀態,就是杜絕和預防事故發生的最好手段和方法;二是工會的作用不可替代性。工會作為職工群眾權益的維護者和代言人,也有責任有義務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同時也有責任有義務肩負起這個使命,特別是在服務“三工”中,應切實做好職工群眾、尤其是困難職工的有求必應,有難必幫,有困必解和有法必維工作。三是各級工會組織應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需要,及時創新工作思路,轉變工作方法,探索工會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新方法新舉措,更有必要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樹立信心和決心,以此擔負起扭轉和遏制安全事故不斷上升的神圣職責,進而為保障職工群眾身心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編輯/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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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安監局、省重點監管企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晉政發〔2010〕11號)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將從2010年9月開始進入省級督 各市安監局、省重點監管企業: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晉政發〔2010〕11號)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將從2010年9月開始進入省級督查檢查階段。現將督查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點內容 督查檢查的重點:2009年專項整治中確定為一類企業的關閉落實情況和 二類企業的隱患整改情況,特別是列為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2009年未進行專項整治企業的整治情況。 (一)對政府的檢查內容。 1、市、縣政府按照省政府(晉政發〔2010〕11號)文件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排部署情況及工作進展情況。 2、對三類企業實施分類整治的情況。一類企業是否徹底關閉取締;二類企業是否停產整頓,對整改無望的予以關閉。通過整頓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嚴把驗收關,經有關部門驗收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三類企業要加強日常安全監管,保證安全生產。對三類企業是否落實了監管責任,做到監管部門、分管領導和監管人員三落實。 3、組織市、縣級政府檢查的情況。在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整的基礎上,各市、縣人民政府是否在去年專項整治的基礎上組織對本行政區內一類、二類、三類化工企業繼續組織了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責成企業限期整改或依法給予處罰。對違法生產、違法建設項目和事故單位是否進行了嚴格查處。 4、2008年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和去年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檢查中被列為重大安全隱患企業的整改銷號情況。 (二)對企業檢查內容。 1、屬于一類企業的,是否關閉到位,關死關實,是否有死灰復燃現象,并已辦理安全許可證注銷手續。屬于二類企業的,是否真停真整。整改達標的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了復產復工驗收,并保持了安全生產條件。屬于三類企業的,是否對09年專項整治中提出的隱患問題,進行了全面整改。切實加強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保證安全生產。 2、是否存在違法生產的行為,如:隱患逾期未整改;事故未經查處;違法采購、銷售危險化學品;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或試生產備案超期繼續生產經營;拒絕執法檢查等。 3、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有違法違規項目的是否予以了處罰。 4、是否成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深化專項整治工作機構,制定深化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深入開展隱患自查自整。將隱患治理作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晉政發〔2008〕3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5、深化專項整治以來排查的隱患及整改情況。是否撥出專項資金用于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對排查出來的隱患要進行監控和整改,一般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較大及重大隱患的整改做到五落實,限期完成整改。 6、每年定期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一經發現,必須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報。 7、對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設施)安全自動化控制和聯鎖改造是否實施情況。 8、重點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監管三落實及現場執法檢查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 9、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情況。 10、企業目前有無發現新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 三、檢查要求 省級督查檢查組對各市要抽查一半以上的縣,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成品油庫。每個縣的一類企業抽查率不低于30%、二類企業抽查率不低于20%、三類企業抽查率不低于10%。通過企業抽查檢查,要對各市縣級政府和企業的檢查情況進行綜合排隊打分。檢查結束后,各組要形成書面檢查報告,向當地政府進行反饋,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專項整治不認真的單位提請政府督辦或限期整改。 四、督查機構 督查檢查組由省安監局業務處室人員和專家組成。督查具體安排和時間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各市、縣要根據省專項整治領導組的總體部署,成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領導組,制定深化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配齊工作人員,建立專項整治責任制,做好專項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過召開會議、公告、媒體宣傳等形式,廣泛宣傳今年專項整治的意義、措施、步驟和要求。 2、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整中,要按照國家及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省政府晉政發〔2008〕35號文件的要求,結合各單位的實際制訂具體的自查自整方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組織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采取針對性整改措施。整改情況要在本單位以板報、企業內部報紙等形式進行公示,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駐晉中央及省屬企業要成立專項整治領導組,組織對所屬企業和單位開展自查自整工作。 3、各市、縣要組織力量對各類企業進行排查。在去年化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基礎上,重新確定三類企業名單。在7月31日前,各市局向省安監局上報《化工專項整治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1)(同時報電子版),要加蓋市安監局公章和分管領導簽字。 4、要認真組織對各類企業的檢查。其中,縣級檢查比例為:一類企業100%,二類企業70%以上,三類企業50%以上;市級檢查比例為:一類企業70%,二類企業50%以上,三類企業30%以上。并于8月15日前,將本地市級檢查完成情況上報省局監管三處,并填報《全省化工專項整治市級匯總表》(附件2)(同時報電子版)。 5、省安監局在對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查檢查中,要按照規定的抽查比例,分別組織對政府和重點企業組織督查。對危險性較小、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委托市、縣進行督查。對政府和企業進行檢查時,檢查組要分別填寫《省化工專項整治對政府督查檢查情況表》(附件3)和《省化工專項整治對企業檢查情況表》(附件4),并制作電子版。 6、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監管權限,由相關安監部門下達執法文書,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處罰。 7、督查中,各檢查組要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政準則,不得向企業吃拿卡要,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 8、從7月底開始至12月底,各市安監局在每月25日前要向省安監局監管三處報送當月化工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書面材料及其電子版。 聯系人:王珂 聯系電話0351-6819779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全省化工專項整治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2:《全省化工專項整治市級檢查匯總表》附件3、《省化工專項整治對政府督查檢查情況表》 附件4、《省化工專項整治對企業檢查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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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鍋爐壓力容器 安全監督 質量檢驗
中圖分類號:TH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6-0427-01
壓力容器在運行和使用過程中,受到工作載荷及使用環境的影響,其力學性能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另外,有些介質會對其金屬殼體產生腐蝕作用,壓力容器的器壁逐漸減薄,承載強度逐步下降等。所以,還要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全面的技術檢驗,對壓力容器技術狀況做出科學的判斷,以確定壓力容器可否繼續安全使用。定期檢驗的方法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表面無損檢測為主,必要時可以采用超聲檢測、射線檢測、硬度測定、金相檢驗、材質分析、渦流檢測、強度校核或者應力測定、耐壓試驗、聲發射檢測、氣密性試驗等。
一、檢驗中常見的危險及易產生事故
1.設備、設施設置上的缺陷。如強度、剛度不足,穩定性差,如支撐件銹蝕開裂等;設備設施之間及本身密封不良,如管道、閥門泄露蒸汽、熱水、化學介質等;無檢驗平臺,未搭設腳手架防護設施;腳手架搭設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足、防護用材不對等防護設施缺陷。該類型的危險因素主要造成的事故類型有墜落、燙傷、中毒、窒息等。
2.高低溫物質、粉塵、易燃易爆物質、有毒物質及腐蝕性物質等危害。如高溫蒸汽、熱水運行設備及輸送管道、高溫爐膛、高溫爐渣等;煤粉、煤灰、煤渣、煙灰、煙塵、煙垢等;鍋爐尾部煙道或爐膛燃油燃氣等。這些危險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類型有灼傷、燙傷、凍傷、人員視力、呼吸道、皮膚傷害、爆炸、爆燃等。
3.電、電磁輻射等危險。如帶電設備漏電、靜電,電火花、雷電、用非安全電壓,如照明檢驗設備等;x、γ射線現場輻射、放射源丟失擴散輻射等。這些危險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類型有觸電、爆炸、人體損傷等。
4.環境因素危險。如內部空間狹小,作業環境不良;通風不良,通風方式不對。這些危險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類型有身體損傷,缺氧窒息等。
5.人為因素危害。如檢驗人員體力、聽力、視力不足;高血壓、心臟病、暈高病等健康疾病;冒險心理、情緒異常等心理異常;指揮錯誤,違法指揮;探傷操作、水壓試驗等誤操作。這些危險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類型有人體傷害、墜落、爆炸等。
二、進行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監督控制內容
為了從根源上確保鍋爐壓力容器的質量,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我們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量控制:
1.材料質量控制。對原材料(包括焊接材料)的控制是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環節。制造單位應明確材料和采購控制的范圍。控制材料環節一般應包括:選用、代用、采購、驗收、復驗、入庫、存放、保管、發放、標記移植等。
2.工藝質量控制。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是一系列生產工序,按照一定的生產工藝流程加工完成的。投產前,要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制定出各生成工序和部件的加工工藝,并根據生產及材料代用等情況進行相應的工藝變更。生產過程中,車間和生產工人要嚴格按照工藝規程和守則工作,克服隨意性。制造單位應明確工藝質量控制的范圍,制訂和執行工藝質量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證工藝流程合理。工藝文件正確、完整,工藝實施過程受控,產品標識唯一。控制環節一般應包括:圖樣的工藝審查,工藝流程,通用工藝、專用工藝的編制、審批、使用、工裝、模具的設計、使用和維護,產品標識,標一記移值可追溯性,工藝實施過程控制的一記錄,表面處理和防護等。
3.焊接質量控制。焊接是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中的一種主要加工方法。如平板拼接、筒節與筒節、筒節與封頭等等,大多用焊接的方法完成,對于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是十分重要的。產品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焊接質量的優劣。制造單位應制訂和執行焊接質量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證所有受壓元件(包括受壓元件與非受壓元件連接)的焊接接頭的質量都能滿足法規、規章、標準和圖樣的要求。控制環節一般應包括:焊接材料的控制和管理,焊接工藝評定及其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焊工資格和管理,焊工標記,產品焊接試板,焊接設備,焊接接頭組對或組裝質量,施焊過程控制和記錄,焊縫返修質量控制和記錄等。
4.檢驗質量控制。鍋爐壓力容器在制造過程中難免地要產生一些缺陷,有些缺陷沒有超出標準允許的范圍,是允許的;有些缺陷超出了標準要求,需要返修或判廢。不合格的產品不能出廠。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制造廠要實行自檢、互檢、專檢相結合的制度,設立專職檢驗員,對主要生產工序實行嚴格檢驗,通過一些停止點和控制點的設立,有效的保證了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
5.理化試驗質量控制。制造單位應制訂和執行理化試驗控制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證受壓元件材料和焊接接頭的理化試驗滿足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控制環節一般應包括:試驗規程的編制、審批和使用,試驗人中的管理,試驗設備和器材,試樣的取樣、加工和檢測,試驗的操作,試樣的保管,試驗的記錄、報告及保管,外協的理化試驗的質量控制等。
6.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無損探傷技術被應用于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它主要用來檢查焊縫內部和表面的缺陷。在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質量控制過程中,探傷評定是質量評定的重要手段,無損探傷的工作質量及其檢驗可靠性的控制主要包括對探傷人員操作技能的鑒定和探傷工藝的控制。控制環節一般應該包括:通用和專用工藝的編制、審批和使用,檢測人員的資格和管理,無損檢測設備、設施和器材的控制,焊縫無損檢驗部位的可追溯性,無損檢測實施過程的控制,無損檢測記錄、報告和射線底片的質量控制及保管等。
7.不符合項控制。由于種種因素,在制造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制造的工件或其他的事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文件要求的現象,這種情況稱為不符合項,也有叫做不合格項,不合格品等等。制造單位應制訂和執行嚴格的不符合項控制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流程控制,使所有的不符合項未經處置合合格不得用于下一步生產,以保證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不準出廠。控制環節一般應包括:不符合項的判定、標識、處置、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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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高效的偵查運行機制
由于修改前的刑訴法對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沒有作嚴格限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訴訟中居于重要地位,在長期實踐中,偵查部門形成了以下幾種偵查工作思路:1、偵心放在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待取得口供后,再進行偵查取證,故偵查程序是由供到證;2、偵查方法特別是訊問,訊問方法簡單,對證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取證和審訊各階段的心理變化、規律缺乏研究,不講究證據調查技巧和審訊藝術;3、多數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交待后,證據基本確鑿、充分的情況下,才決定立案;4、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多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措施;5、偵察機制以三級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單獨作戰為主。這一偵查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適應了瀆職侵權偵查工作的特點,但“兩法”的修訂實施,重新為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管轄范圍、工作重點、法律手段,為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發展提供了前提與標準,尤其是對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律師提前介入作出嚴格限制和規定,從而使“兩法”修訂實施前的偵查工作思路失去了繼續運行的法律基礎,給瀆職侵權檢察工作造成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的被動局面。它迫使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必須轉變偵查工作思路。
那么,如何轉變偵查工作思路,本人認為,首先要由單獨作戰向整體作戰轉變。由于刑訴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辦案時間性、緊迫性增強,詢問證人、收集證據大多要在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時同步進行,故以往那種三級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單獨作戰的偵查機制已不適應刑訴法規定的需要。同時對刑法的修訂也給瀆職侵權偵查工作帶來了很大變化:1、犯罪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限定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關系網多、保護層厚,犯罪手段隱蔽、狡詐,反偵查能力強,需要上級院及全省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支持、協助、配合;2、受案范圍由原來的15種罪名增加到41種。涉案領域拓寬,新罪名增多,涉及黨政、司法、行政執法部門,需要與執法執紀機關密切配合。因此,偵查機制必須由單獨作戰向整體作戰轉變。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區域聯動、上下一體、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偵查工作運行機制,實行整體作戰,需要建立以下機制:
1、建立偵查指揮協調組織機制。根據各省實際,省、自治區、直轄市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應建立偵查指揮中心,以強化省院的偵查指揮協調組織功能,同時提倡三級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建立偵大、特大案件機動隊,以利于集中全省優勢兵力偵破案件,有利于排除阻力干擾,避免本地人情關系給偵查工作帶來的不便,以利于開展秘密調查工作。
2、建立合理的偵查力量配置機制。初查時,由各級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單獨作戰,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后,則由省級院的指揮中心統一調配全省力量,分工配合、協同突破,同時,上級院要以經辦、參辦等方式加強指導。
3、建立情報資料信息網絡。把收集到的與犯罪有關的信息與接受舉報和有關單位移送的案件線索匯集起來進行綜合分析,使被動接受瀆職侵權犯罪線索變為主動挖掘和科學決策;由接受舉報后立即進行調查變為將舉報線索轉化為情報資料信息,通過信息分析決定是否著手進行調查或立案,這樣做可以避免對案件線索調查的盲目性。
4、建立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與起訴部門配合的機制。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在調查取證時必須增強證據意識,要把取證工作做到位,不給犯罪嫌疑人留下隱匿、毀滅、串供等機會,為順利起訴打下基礎。起訴部門要協調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做好加固證據、堵塞漏洞的工作,使證據體系萬無一失。為此,要建立瀆偵、起訴碰頭溝通制度和邀請辦案人員一起研究出庭方案制度。
5、建立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與相關部門配合協作機制。瀆職侵權部門要與公安、法院、工商、稅務、土地等司法、行政執法部門加強聯系,建立配合協作制度。
在建立或健全偵查機制的同時,還要走科技強偵的道路,重點抓好視聽技術裝備建設。在運用偵查技術裝備方面,一要在檢察機關專設審訊室并安裝監控設備;二要積極爭取在公安機關看守所內建立檢察機關專用監房;三要配備動態使用的微型錄音、錄相機。以上三點不僅能夠固定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時的有關證據,而且還能夠收集、固定秘密調查中的證據,對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設一支專業化的偵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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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提高我縣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水平,3月13日上午,由市市場監管局總工程師張志剛帶隊,一行四人組成的督查組,對我縣三大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首先,督查組聽取了我局關于貫徹落實2019年2月2日全市系統機構改革過度期間加強“三大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情況匯報,查看了我局工作落實情況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下發通知、監督檢查、查辦案件等圖片和文字。
同時,督查組還隨機抽查了我縣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現場,督查組深入企業生產車間,聽取企業相關人員安全生產的匯報,并就如何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提高產品質量進行了現場交流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