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2 15: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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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論文

篇1

(一)風險社會理念德國社會學家貝克將“風險”定義為處理因現代化本身引起的危機與不安全的一系列方法,所以風險的概念是對現代化的一種反身性認識,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來,其本質與傳統社會的自然風險有明顯不同:

(1)現在社會的風險是我們無法感覺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過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這些物質都是長期或者短期對我們或者周圍的生活產生影響,當然這種傷害是不可預見的,也是我們看不到的,但是這種傷害卻是致命的。因此,風險的嚴重程度走出了預警檢測和事后處理的能力:“精確的風險‘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鋒利,斧子正被掄起來。那些指出風險的人被誹謗為‘杞人憂天’和風險的制造者。他們所表明的威脅被看作是‘未經證實的’。人們說,在確定情況如何并進行合適的測量之前,必須進行更多的研究?!?/p>

(2)現在風險所牽涉的對象具有非常大的廣泛性。也就是說,在風險社會下的風險可能對我們整個社會、整個世界都造成極大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全世界都會遭受的,與任何國界、地域毫不相干,在這樣的損害面前,任何國家、民族、種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損害。

(3)在風險社會里,人們所遭遇的風險是無法評估的,因為新的風險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內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響,同時,我們所面臨的風險是各種社會制度下的產物。人們在追求物質生活的同時,對整個地球造成了極大的環境及生態污染,這都將成為一種風險的組成部分。

(4)我們所面臨的風險存在于很多方面,作為現代人類工業化社會的正常后果,這種風險將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且,在人類毫無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無休止地對大自然進行破壞以獲得舒適便利生活的同時,這種風險的陪伴將不會停歇和消除。

(二)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的屬性由風險社會理論我們可以看出,人類面臨著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未來的不確定性與全球化趨勢結合在一起,社會的中心將是現代化所帶來的風險與后果。同樣,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就會對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在食品的加工生產及銷售過程中,需要對食品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有風險評估判斷,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幾個基本屬性。首先,食品安全的發展變化性。我們知道,現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持,整個食品安全問題也是科學技術的把關問題。在人類食品的發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產的進步,都與科學技術的進步息息相關,如現在大家比較熟悉的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現,都是科學技術進步的產物。當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發,也不斷讓人們對公共衛生和整個食品加工體系和處理方法加以重視。其次,食品安全的經濟性。食品作為我們的生活必需品,對我們人類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農業發展水平和農產品的特點,不斷研發各種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發作也對本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了很多負面影響。例如,我國在2008年爆發的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事件,導致全國的牛奶產業受到極大的影響,對各省乃至全國的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當然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奶粉業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由于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歷史性及世界性的問題,因此,不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都會涌現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當時的人們是否對同時期的食品安全給予足夠的重視。當然,由于各國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點也有所不同。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人們所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本國或者世界內由于科學技術的良好發展引發的具體問題,比如如何提高轉基因食品在人類食品運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發展中國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識比較薄弱的國家,對食品安全所側重問題就是賴以生存的食品的質量問題,如食品中是否摻有有毒有害的物質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偽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問題實際與國家或者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這些特性對于構筑確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社會關系性要求利害關系人均可參與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關系,行政對于食品的安全性負有說明責任。而可變性則要求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自己的危險防止責任,在必要時應撤回原行政行為,當然也可能會產生損失補償的問題,同時還要求對風險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審查、再評估,實施不斷完善的過程化管理。

二、風險社會視野下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反思

從我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來看,已經有很多風險思想的體現,例如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眾所周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個典型的抽象危險犯,即只要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也構成該罪。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與風險刑法理論的預防性體現的還很不夠。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方面絕大多數屬于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這樣的規定與風險預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現在一般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既然以市場經濟秩序為法益,那么,只有偽劣產品投入市場,并且投入市場達到一定的程度,即從銷售金額看來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擾,需要刑法的出擊予以保護。因此,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偽劣產品是否達到銷售金額較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為根據具體的銷售金額能判斷出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過程中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多大的損害結果,這也反映了我國很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相關犯罪是結果犯或者具體危險犯。其次,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監測等方面考慮了風險預防的原則,但是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是否與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風險預防方面進行了很好的銜接呢?例如,為了提前預防風險的傳播,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舉措的同時,也在很多條文上規定了生產經營者的一系列作為義務,如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對于那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并沒有結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范規定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這些健康檢查義務而造成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結果時,該對這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如何定罪處罰,因為我們知道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中,有關食品安全的不作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為理論本身在刑法理論中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難題,依照不作為理論,如果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義務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墒菍τ谝欢ㄐ袨槿俗肪科湫淌仑熑蔚淖锩J定問題該如何決定,卻一直是個難題。尤其針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僅靠刑法總論加以分析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罪名確定問題,一直是個難解的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生產經營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關于健康管理的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健康檢查義務,從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損害后果的,似乎也難以依照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這就是源于我國刑法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范之間的不協調所致,也就是我國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體現的風險預防的思想。

三、風險社會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完善

所謂風險社會,如前所述,按照德國學者貝克的思想,就是指現代工業化社會具有的一種風險性特征。貝克在總結風險社會的特點時,將現代風險與傳統的自然風險進行了很多的比較,他認為現代風險大多是由于人類不節制地開采所造成的人為風險,這種風險會給我們整個世界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后果,在這樣的損害面前,沒有國界地域的區分,任何人、任何階級都會受到這種風險的影響,并且由于人類在不斷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層次,因此,在追求的過程中還會產生更多的所謂幸福生活的“附帶品”,這樣,現代的風險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這樣的不可避免的風險面前,我國刑法應適當作出調整,以適用現代社會下風險預防的理念。

(一)適當增加過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方面都是規定為具有主觀故意,從而把生產者存在過失行為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加工經營乃至銷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義務性規定,如行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查證查貨的注意義務,在查證查貨過程中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率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該如何處罰呢?按照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是很難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的,當然如果相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倒是可以在罪方面進行考慮,可是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而在很多食品生產加工乃至銷售環節中,并不一定所有的檢驗人員都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樣對其他人還是無法追究相應責任。因此,考慮到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以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及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刑法相關罪名中增加過失型食品安全犯罪類型,達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篇2

關鍵詞:食品安全 法律 監管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現狀

1.食品安全問題是民眾最為關心的民生問題也是公眾最不放心的問題之一,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一次由國家免檢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們對于食品的態度由最初的不信任轉向了現今的恐懼,政府對此也難辭其咎。當然,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以后,追本溯源、徹查處罰、問責處分,政府可謂不遺余力。然而,食品直接入口的特性決定了對食品市場規制的重心在于事前的監管而非事后的處置。當公眾在循環往復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斷付出生命與健康代價的同時,政府作為食品市場規制者所能起到的作用卻基本僅局限在事后的處置問題上。

2.目前,我國食品加工行業整體的素質仍處于較低狀態,更有少數的不法分子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材料生產和加工的食品,衛生條件差的小作坊到處可見,摻假制假,有些員工甚至無證上崗,這些違法違規的現象屢見不鮮,給我國大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和隱患。

3.新技術的應用使得食品的種類越來越豐富,新的包裝及現在生物技術讓人們根本無法從表面上認知產品的成分和各種添加劑的含量,傳統加工食品也不斷被告知具有安全隱患,這一系列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都另消費者不斷的喪失信心。

4.監管力度的乏力。目前我國主要靠政府本門進行高技術產品的檢測,監管部門的效率和技術匱乏直接影響著人們是否能通過正規渠道獲得產品的真是信息,而監管部門在實際中往往存在,科技成果和技術儲備嚴重不足、推卸責任,監管力度不足等現象,導致政府對于生產企業的威懾力也在減弱。

二、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的比較和借鑒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著各方面的問題:

1.立法方面: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不同的部門制定,這就導致一些生產商利用這個缺口鉆法律的空子。

2.執法方面:雖然法律法規規定了各種規章制度,但在實際運行中,少數公務員的怠慢及故意幫助商家隱瞞事實的事件頻繁發生,導致消費者根本無法認清食品是否有害,監管環節的缺漏也使食品隱患留有空隙,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無法達到平衡。

3.守法方面:很多企業為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知法犯法,在被懲戒之后仍然建立黑加工點加工制造有毒有害產品,過期產品、添加劑含量超標產品不斷的被推向市場。

隨著市場的而全球化,各國食品紛紛涌入他國,食品安全問題也成為全人類都關注的問題,在歐洲,源自德國和西班牙的病毒感染黃瓜事件已經造成十余人死亡,另有數千人感染,造成國際性恐慌。在亞洲,臺灣地區掀起的塑化劑毒飲料風暴,實際上塑化劑問題已經存在30年了,但直至今天才被揭發,至今已查明有多達500種產品受到污染,牽連到了近200家廠商。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完善

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加強學些,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與國外的研究,對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與國際接軌,并分別從立法、執法、守法角度建立完善的體系。

2.建立食品溯源制度。所謂的溯源制度就是從產品的原材料開始對產品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對質量和生產進行嚴格的把關和限制,之后在其他的包裝、分銷等各環節都進行信息的錄入,這樣不管產品在哪個階段發現問題,產品的形態和產生原因都會被追溯到源頭。通過追溯能使產品隨時準備是否被召回,并能發現問題的根本原因并予以改進并治理。

3.加強監督隊伍建設。為確保食品在監管過程中體現公平、正義,必須加強監管監督體制的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食品監管和控制系統,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食品。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反坑害消費者的非法生產和管理,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合法權益。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也在逐步走向成熟,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改善,食品安全面臨的挑戰也會越來越嚴峻但也是一種機遇,好的東西總是會被大眾認可,在魚龍混淆的市場經濟下,如果商家能夠保證質量,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也未免不是一個被社會公眾重新認可的機會,行政部門也應該不斷鞏固和深化的食物特殊防偽打擊力度,建立適應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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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h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妒称钒踩ā肥状翁岢龅慕⑹称钒踩L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篇4

關鍵詞: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現狀,原子熒光,免疫分析

前言

近幾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從而引起了人民對食品安全的極大關注。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人民對新的食品安全的認知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貧乏,生產者為追求利益,不惜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和分析檢測技術的水平低等導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1、食品安全的概論

1.1食品安全的認知

國際食品衛生法典委員會(CAC)對食品安全的定義是:消費者在攝入食品時,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質,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的危險性。在我國,食品安全一般理解為食品(食物)的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和消費等活動中符合強制性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后代的隱患。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人體必需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

2、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2.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形成的原因

人們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不夠重視,我國人民日常的飲食安排,存在著一些缺陷。同時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濫用食品添加劑、化學成分,使用劣質原料。這些并不是因為科技落后,而是因為部分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生產規章制度來執行等,都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發生。

3、食品分析檢測技術

3.1微波消解(輔助萃?。┘夹g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怎樣準確測定食品樣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關鍵是樣品的前處理,因樣品的前處理直接影響分析結果的精密度和準確度。

微波消解法,它結合了高溫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熱兩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熱速度快且均勻,無滯后效應,消解時間短只需幾分鐘至幾十分鐘,溶劑用量少且沒有蒸發損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氣體排放,樣品采用密閉消解有效地減少了易揮發元素的損失等優點。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檢測技術

3.2.1近紅外光譜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近紅外光是指介于可見光和中紅外光之間的電磁波,波長范圍是700-2500nm,一般有機物在該區的近紅外光譜吸收主要是含氫基團(OH,CH,NH,SH,PH)等的倍頻和合頻吸收[7]。近紅外光譜常用的測量技術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紅外光線可以穿透許多透明材料,因此,無需打開玻璃瓶蓋,可以直接對玻璃瓶內的物品進行測量,極適合于生產過程和惡劣環境下的樣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生物酶不僅在食品發酵工業中應用廣泛,而且還在食品檢測技術中有著一定的作用。如在國際果汁市場中,蘋果汁是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產品,蘋果汁中添加蘋果酸是比較常見的摻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體能夠與相應抗原及半抗原發生自發的、高選擇性的特異性結合這一性質,通過將特定抗體(或抗原)作為選擇性試劑來對相應待測抗原(或抗體)進行分析測定的方法。

4、結論

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食品安全存在著如下問題: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認識不夠;生產者對《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夠重視;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檢測技術水平落后等。

基于這個問題監管部門采用一些新的檢測技術是必要的,如近紅外光譜、原子熒光、免疫分析技術等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新的檢測技術縮短了分析時間、提高了分析的靈敏度、實現了在線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種組分同時進行分析等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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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海水,汪冬梅,席時權.近紅外光譜在品質分析和定量分析中的應用.分析測試技術與儀器,2002(9),8(3):136-138

篇5

論文摘要 作者對一起餐飲服務單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的食品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分析,主要從違法主體、違法事實、違法時間、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認定等多方面展開探討,對在案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 罌粟殼 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

一、 案情介紹

2011年9月28日,蘇州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對A餐飲單位的自制麻辣鍋底進行采樣,并制作產品樣品采樣記錄。2011年11月17日,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表明,該麻辣鍋底罌粟堿、那可丁、蒂巴因、可待因、嗎啡的檢測值分別為21.8ug/kg、2.6ug/kg、6.7ug/kg、33.0ug/kg、229.0ug/kg。2011年12月21日,執法機關將采樣檢測結果告知A餐飲單位。鑒于A餐飲單位存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的行為,2011年12月12日起執法機關對本案予以正式立案,隨即展開全面調查。

二、案例分析

(一)違法主體認定

2011年11月30日,A餐飲單位提供了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因A餐飲單位業主為臺灣居民,故還提供了業主臺胞證復印件。上述材料證明了A餐飲單位為個體工商戶,符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

(二)違法行為動機和違法事實認定

罌粟殼為罌粟的干燥成熟果殼,為制作生鴉片膏的原材料,長期食用將導致慢性中毒,最終上癮。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中對前四批名單的補充和修改內容中指出,罌粟殼的主要成分為嗎啡、那可汀、可待因、罌粟堿,“產品類別”中增加“火鍋底料及小吃類”。因A餐飲單位經營的自制麻辣鍋底中檢測出上述幾種成分,故認定其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的違法事實,其目的是為了讓顧客上癮,從而獲取更大的利益。

(三)違法時間認定

2011年11月30日,執法人員調取了A餐飲單位2011年9月的食品原料送貨單和食品類結算單,發現除常規食品原料外,A餐飲單位曾多次購進一種名為大料的不明原料。因此,執法人員立即對A餐飲單位會計進行了詢問調查,其會計承認大料即制作麻辣鍋底的主要原料,并承認2011年9月A餐飲單位共進貨3次,其中大料進貨2次,分別為9月7日和9月29日,與所調取的食品原料送貨單和食品類結算單上顯示的進貨時間相符。因不合格的麻辣鍋底采樣時間為2011年9月28日,故初步認定該批麻辣鍋底的制作時間為2011年9月7日大料進貨后。隨后,執法人員先后4次對A餐飲單位麻辣鍋底的制作人進行詢問調查,這名制作人員始終未承認添加罌粟殼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起止時間,故而只能認定該批不合格麻辣鍋底的生產經營時間為違法時間。2012年1月12日,A餐飲單位麻辣鍋底制作人在詢問筆錄中承認該批不合格的的麻辣鍋底于2011年9月7日購進大料后制作,銷售至2011年9月28日,2011年9月29日又購進大料重新制作麻辣鍋底,與先前調取的進貨時間上的證據吻合,故最后認定違法時間為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

(四) 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認定

A餐飲單位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為小型餐館,每日銷售清單上只有當日銷售總金額,并無銷售明細。再加上火鍋類食品的生產經營有一定的特殊性,火鍋底料不合格,放在火鍋底料中涮過的食品均不合格,這都給違法所得的認定帶來了一定難度。執法人員所調取的A餐飲單位的菜單顯示,其所有鍋底的銷售均以套餐形式銷售,共55元到95元不等的6種價格的套餐,中午每個套餐優惠10元,其中麻辣鍋免鍋底費。但是,執法人員卻無法調取每種麻辣鍋套餐的銷售數量。2011年1月12日及2012年3月30日,A餐飲單位的店長先后兩次在詢問筆錄中承認其麻辣鍋底均以套餐形式銷售,并承認其最便宜的套餐為中午的價格,55元減去10元即45元。根據所調取的A餐飲單位2011年外場9月份麻辣鍋原始統計表計算,自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A餐飲單位共銷售麻辣鍋255份。因此,違法所得的最后認定是以最便宜的火鍋套餐價格45元/份和該批次麻辣鍋的銷售數量來計算的,共計11475元。由于A餐飲單位麻辣鍋底為多種食品原料自制而成,而其他食品原料的貨值又無法確定,且該批麻辣鍋底全部制作成成品以套餐的形式銷售完畢,故認定該批麻辣鍋底的貨值金額等同于違法所得。

三、處罰

A餐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A餐飲單位在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麻辣鍋底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違法所得共計11475元。違法食品的貨值金額按照其違法所得計算,超過一萬元。鑒于罌粟殼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依據衛生部等六部門聯合的《關于加強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案件查辦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14號)的規定:“凡是發現涉嫌違法添加行為,……一律依法給予法定范圍的最高限處罰”,故最終作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1475元,并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11475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申請分期付款,于2013年5月22日繳納了最后一期罰款,至此本案圓滿結案。

四、思考和建議

(一)證據收集

本案在采樣檢測中發現,A餐飲單位自制的麻辣鍋底中檢出罌粟殼的主要成分,從客觀上來講,添加罌粟殼的違法事實已經存在,但從證據學的角度上講,顯然還不夠。在詢問調查中,其麻辣鍋底制作人始終未承認主動添加罌粟殼的違法行為,在現場也未發現罌粟殼等原料。因此,辦案人員還應在詢問技巧上提高水平,或與公安合作,以取得更具說服力的證據材料。采樣時還應對現場以現場檢查筆錄的形式描述,對所采集的樣品和現場拍照取證,以取得采樣當時的現場證據材料。案件調查中,如能對麻辣鍋底的主要原料大料進行采樣檢測,則能形成更好的證據鏈:如大料中檢出罌粟殼成分,有利于不合格食品的追根溯源;如大料中未檢出罌粟殼成分,則能更好地證明A餐飲單位的違法添加行為。但因為罌粟殼的幾個主要成分為國家禁止經營的物質,許多檢測機構因購買不到相應的標準樣品而無法進行檢測,如蘇州目前還沒有檢測機構能夠檢測,從而大大限制了此類案件的查處。建議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有關政策,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公布名單,被指定的檢測機構可以從正規途徑購買到相應的標準樣品。

(二)違法所得計算

違法所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多次提到,但該法未對其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逼渲小跋嚓P”兩字概念不明確,“營業性收入”也并非法律概念。違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目前各執法部門及相關法律人士意見不一。本案中違法所得的計算引用了《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已廢止)中的概念,“違法所得系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包括成本。”違法所得計算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建議立法機關加快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違法所得的概念。

(三)處罰力度

根據《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第二條規定,本案罰款數額超過20000元,屬較大數額罰款,適用聽證程序。本案告知了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供了放棄聽證權利的聲明,程序合法。最后鑒于A餐飲單位違法經營的麻辣鍋底已全部制作成成品銷售完畢,故不再作沒收處理。考慮到無法證實A餐飲單位故意添加的行為,因此不予吊銷其《餐飲服務許可證》。本案中未對A餐飲單位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進行沒收處罰,是本案處罰中的不足之處。因為違法食品貨值金額不大、無法證實A餐飲單位故意添加的行為等原因,未將此案移送公安,也是本案的遺憾之處。

(四)法律條款適用

本案確認A餐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了處罰。這兩個條款中強調了“生產經營”、“添加”等行為。然而,當事人始終未承認添加罌粟殼的違法行為。故而筆者認為,在處罰中運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相應條款引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更為貼切?!恫惋嫹帐称钒踩O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這里所提到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采購、使用和經營”等行為,更適用于本案。該條款也有相應的罰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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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生產 監管要素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22-0050-02

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定義

“定義”是一種語言邏輯的形式,它可以讓我們認識主體使用判斷或者進行命題,它的作用是確定一個對象或事物在綜合分類系統中的位置和界限,然后讓對象和事物的綜合分類系統顯示。定義是喚醒事物的前提,對事物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直接影響的定義,所以在一個實質性的討論中來界定定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它能有效地發揮其自身作用。因此,針對實際情況,在食品生產和加工小作坊管理發展的每個地方,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首先給予食品小作坊一個精確的定義。如果我們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不同的術語,定義的不準確,將直接影響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如果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能準備的和明確的定義,就會造成執法部門在對食品安全監督的工作中喪失主動性,因此,我們必須要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一些特征,制定出定義其的原則。

1.1 安全

食品生產和加工小作坊數量大,覆蓋范圍廣,因此如何監控食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非常棘手,有效的預防食品安全事件成為政府保障國民健康的重要任務。

1.2 方便

在中國和日本食品工業的發展的今天,大多數的食品已被大規模,自動化,標準化生產,據不完全統計,獲的食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為90%,可以說是能夠滿足廣大消費者的基本需求。食品小作坊存在的價值可以為消費者提供種類多,可以讓他們獲得更多更方便食品。食品小作坊,因其規模小,分散等特點,在銷售渠道同目前正規企業相比較,能提供一種有效的補充,以方便群眾的購買需求。

1.3 和諧

和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反映:一是食品生產企業之間的和諧共存。在此之前,小作坊產品的存在,因為它可以在小作坊認證企業的有效補充,小作坊有自己的銷售規模,有固定的購買人群,但一旦擴大生產規模,增大銷售面積,將對獲的食品安全衛士許可證的企業產品銷售的影響不小,會影響彼此之間和諧共存的氣氛影,是不利于糧食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1.4 定量

食品小作坊應明確的目標或任務。根據實際情況,從數量,詳細的數據,測量范圍,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的考慮,食品小作坊應該盡可能的量化其定義,避免過多的自由,為了使定義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也有利于執法部門更好地開展工作。

1.5 動態

事物的發展都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基于不變于變之中。其結果就是舊事物遭到淘汰,新事物取而代之。動態性就是對事物變化的一個總結和顯示。現代社會進步飛快,食品工業不斷的變化和擴大,這就需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存在的條件也具有動態性,小作坊要能不斷的生產出更新換代的產品,是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的需要。

2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產許可的具體要求

《食品安全法》九十二第三款:“在糧食生產和小作坊食品攤販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如下要求:(1)生產場地整潔,衛生。食品生產和加工小作坊生產場所應清潔,遠離或在指定的距離從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2)生產設備,設施和設備的要求:要全面,運行良好?;镜纳a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應該,也要有相應的衛生,通風,防塵,防蠅,防鼠,洗滌設備或設施;(3)設備布置要求:嚴格的布局和合理的工藝,生產過程中應防止交叉污染的食品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不讓食物接觸有毒物質和不干凈和衛生材料;(4)健康的人員要求:小作坊的員工都有健康證,有無傳染病和其他疾病的食品質量與安全;(5)生產整個過程:記錄工作過程的銷售記錄,原輔材料均詳細記錄采購,食品生產和加工小作坊經營者必須做的,但其他的要求,如質量管理等關鍵過程的記錄的控制點,因為小車間員工的整體文化水平較低,不能進行綜合管理,所以沒有硬性的規定和要求。

3 實行出廠產品強制檢驗制度

根據中國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檢查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并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號,生產,檢驗證書號碼,買家的名字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的內容”,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用于食品的生產,也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的委托,檢查。”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意圖可以看出,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他們生產的產品必須是強制性的檢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的生產條件和局限性,有必要對食品生產加工范圍限制。為確保安全,原則上應禁止或限制高風險食品加工或現代食品加工生產,只允許生產和低風險的處理和傳統食物的風險,準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生產加工目錄”。

參考文獻

[1]沈,食品小作坊的制度化管理,商場現代化,2010,12.

[2]劉正義,基于QS制度的縣級食品工業發展研究――以安徽省固鎮縣為例,[學位論文],山東:大連理工大學,2009.

[3]吳艷雯,湖北農村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科技資訊,2009,31:235-235,237.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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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檢測,實驗室樣品,食品安全

 

樣品是檢測工作的對象和載體,人、機、料、法、環等各項質量保障措施也都是基于樣品得到良好控制的前提。只有檢測的樣品得到良好的控制,確保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檢測工作才會有實際的意義,檢測結果才有可能真實可靠。因此,食品樣品的有效控制工作意義重大。

一、樣品控制的要求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中5.6款抽樣和樣品處置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中5.8檢測和校準物品(樣品)的處置分別對樣品控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總結歸納如下:

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樣品的完整性。

2)實驗室應具有檢測樣品的標識系統,避免在實物、記錄和文件中混淆。

3)實驗室應記錄接收樣品的狀態,尤其對正常(或規定)條件的偏離。免費論文,食品安全。

4)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設備設施貯存、處置樣品,有程序避免樣品發生退化、丟失和損壞。

5)實驗室應保存樣品的流轉記錄。

6)樣品抽取過程中應注意樣品存儲、運輸條件的控制,確保檢測結果的有效性。

二、樣品控制的關鍵環節

(一)樣品的抽取

抽取樣品工作必須由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抽樣人員承擔。抽樣程序、抽樣方法、抽樣工具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及技術文件規定。樣品抽取時應注意樣品是否滿足抽取和檢測的要求,同時注意詳細填寫抽樣信息,必要時索要產品執行標準等必要技術文件。

樣品抽取后應根據樣品自身的特性、樣品量的大小、運輸路途的遠近、抽樣季節氣候,選擇適當的保存運輸方式,以確保樣品抽取過程中不發生丟失、變質和損壞。

常用的保存方式有塑料周轉箱、泡沫塑料箱、便攜式冷藏(凍)箱和箱式冷藏(凍)車等。

(二)樣品的運輸

委托樣品的運輸由委托方承擔,抽查樣品的運輸由抽查方承擔。運輸工作的承擔者應確保運輸過程中檢測樣品的各項安全,以滿足檢測工作的需要。當標準對檢測樣品的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時,抽樣人員以及檢測人員應采用按標準規定的包裝和運輸設施,檢查包裝和運輸設施符合規定要求,必要時制定檢測樣品的運送方案,確保檢測樣品的運輸安全,并符合規定的要求。

(三)樣品的接收

業務接待人員接收客戶送檢的檢測樣品時,應注意以下關鍵環節:

1)對照檢驗委托書或抽樣單填寫的檢測樣品信息是否與實物相符,主要內容包括:名稱、數量、包裝物、包裝狀態、樣品形態特征(形狀、顏色、氣味等)、規格型號和等級等。對于抽樣的檢測樣品還應特別注意簽封是否完整。

2)以及對存放環境有特殊要求的檢測樣品存儲方式,應在檢測委托文書中注明。免費論文,食品安全。

3)確認檢測樣品實物信息與檢驗委托書或抽樣單信息一致,并協商確定檢測完成后樣品的處置方式等檢測約定后,方可在檢測委托文書簽字認可。

4)在接收樣品時,必須記錄異常情況或對檢測方法中所述正常(規定)條件的偏離。當對樣品是否適用于檢測存有疑問,或者樣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者對所要求的檢測規定不夠詳盡時,負責在工作開始前詢問客戶并得到進一步的說明,記錄下討論的內容。

(四)樣品的登記與識別

樣品唯一性識別體統由樣品編號和樣品標識卡組成。

1)樣品唯一性編號由業務接待人員在進行樣品登記時給出。一個批次檢驗任務的檢測樣品對應一個唯一性識別。所有與該檢測樣品有關的文件和記錄,都應標明該檢測樣品唯一性識別,以便溯源和歸類。例如:樣品唯一性編號JSP2010SP00001代表河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2010年承檢的00001號食品檢測樣品。

2)樣品標識卡是樣品唯一性識別系統的載體。樣品標識卡承載著樣品唯一性編號、存放狀態信息和實驗狀態信息。業務接待人員在樣品進入實驗室登記后應立即將填寫完整的樣品標識卡黏貼于檢測樣品的適當的、明顯的部位。

樣品標識卡中檢測樣品所處存放狀態,分為:“備用”、“檢測用”,可以通過檢測樣品標識卡的顏色加以識別;按所處試驗狀態,分為“未試”、“在試”、和“已試”,可在樣品標識卡中明示。

3)檢驗人員應對檢測過程中的所有檢驗樣品進行唯一性識別的傳遞,保證檢測樣品唯一性編號在流轉過程中的完整性。

(五)樣品的領取和分發

檢驗人員依據檢驗任務指令文件如檢驗任務流程卡,到樣品管理部門領取與唯一性標識一致的檢測用樣品。在檢測過程中,如需其他部門協助檢驗,由主檢部門填寫實驗室內部委托檢驗卡,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向協助檢驗部門分發樣品;主檢部門和協助檢驗部門應負責檢驗樣品的唯一性識別傳遞,保證檢測樣品唯一性編號在流轉過程中的完整性。

(六)樣品的保管

實驗室應設置專門的樣品室,由專職的樣品管理員負責保存備用樣品;檢測樣品由檢測人員負責保管,存放于各檢驗部的樣品室中。

樣品室應配備樣品柜、樣品架、樣品車等存放運輸設施,以及冷藏、冷凍等環境設施,以確保備用樣品的存放環境符合標準或相關技術文件的要求并做好環境監控記錄。

樣品室中的檢測樣品應分類存放,標識清楚,保持樣品實物、標記、登記記錄的一致性。免費論文,食品安全。

(七)樣品的處置

1、備用樣品保存期限

備用樣品保存期限一般為保存至報告異議期后,若樣品保質期不足異議期的,保質期滿后即可申請處置。免費論文,食品安全。免費論文,食品安全。食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各類抽查檢驗備用物品保存期限一般為報告發出后3個月。特殊情況的依據雙方約定的時限保存。

2、樣品的處置方法

1)客戶要求取回的樣品,保存期滿前3天,由樣品管理員書面通知客戶取回樣品,協商取回時間方式等具體事宜;客戶逾期未取回的,報批后由樣品管理員按報廢處置,并做好記錄。

2)報廢的樣品,由樣品管理員填寫樣品報廢審批單,經批準后處理。注意處置時采取適當的方式,避免污染環境或造成潛在危害。

3)特殊情況依據雙方約定的方式處置。

(八)樣品的保密與安全

樣品管理人員嚴格遵守保護委托單位技術所有權和機密的聲明,以及質量體系文件中對客戶的檢測樣品、附件及有關信息負保密責任的要求。留樣期內的檢測樣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樣品管理人員應認真執行內務管理規定,確保樣品室內環境的整潔衛生,做好防盜、防火、防蟲蛀工作,確保檢測樣品在保存期間不發生非正常的變質或損壞。免費論文,食品安全。

對于貴重的檢測樣品和需要在特定環境下儲存或處置的檢測樣品,由樣品管理員按有關規定進行隔離存放,必要時應設置警示標志,保證檢測樣品存放滿足規定的要求。

三、結語

食品樣品的流轉及有效控制與實驗室能否出具科學公正、真實有效的檢測數據緊密聯系,可以說食品樣品的有效控制程度直接關系到食品檢測實驗室的技術水平、社會形象甚至法律責任。在實際工作中,實驗室管理者應不斷完善樣品流轉及有效控制的制度和手段,確保食品檢測工作客觀、公正、準確。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2]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5

[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指南.北京:中國計量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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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的現狀

1.1源頭環節

通常,農產品種植是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的源頭環節,其種植質量對整體供應鏈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當前,我國農產品種植仍存在化肥、農藥使用不合理,工業污染嚴重等問題,為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埋下禍根,引發社會潛在食源性疾病,威脅公眾身心健康[1]。

1.2生產環節

相關調查研究表明,我國食品生產市場存在大量的小規模作坊,食品加工缺乏安全保障,生產質量與生產環境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規定。小規模、技術水平低、管理混亂等是我國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生產環節主要面臨的問題。

1.3流通環節

當前,我國食品流通體系較為標準、系統,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要求,國家投入力度較大,市場回報偏低,其原因在于我國食品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水平落后,食品流通受阻,主要表現為食品運輸機械設備專業水平低,大多為干線運輸,濕度、溫度、運輸時長等問題嚴重影響食品質量;部分食品生產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益采用非專業運輸方式,運輸操作不符合標準流程,缺乏專業的運輸設備[2]。

2加強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管理的對策

2.1加強立法、執法力度

中央政府應集中監管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執法環節,以法律威嚴約束食品安全。首先,應統一管理食品質量安全立法,有效規范質量安全供應鏈。鑒于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有218項[3],涉及食品安全生產、運輸等方面,有關部門應加強統一化管理,有效管理分段立法。其次,相關部門應統一管理食品安全執法監督,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再次,我國立法、執法部門應深刻認識到隨著社會的發展,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問題也在相應變化,在此基礎上,相關人部門應統一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提高安全質量檢驗標準,朝著國際化方向發展我國食品安全檢驗標準。從行業角度出發,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快解決同一食品監管標準多重化問題,引導食品企業盡早適應國家統一食品安全管理與檢測標準。

2.2加強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力度

我國政府部門應建立完備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加強行業協會對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組織協調力度。食品行業協會是一種處于食品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自律組織,有效溝通政府、市場與企業,協調食品供應鏈多方利益。中央政府應聯合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政策,為食品行業協會合理監控食品安全供應鏈提供政策支持。同時,應不斷提高食品行業協會的自律意識,提高其服務意識,指導食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身作用,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問題,為有關政府部門發展食品產業提供科學的決策信息。再次,食品行業協會應自覺提升協會綜合價值,引導食品行業的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其在食品供應鏈安全管理中的領頭、示范作用。當前食品行業協會仍存在規模小、數目少、現代化水平低[4]等問題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強規劃食品行業協會的發展,進一步實現全面覆蓋食品行業協會,充分借力,以保障我國食品質量安全。

2.3提升食品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我國食品企業應從自身做起,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提升自身食品質量管理水平,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制定科學的食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食品企業應認識到食品供應鏈的各個環節均對企業食品安全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應當加快完善供應鏈管理制度。食品企業應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嚴格篩查食品供應鏈各個環節的問題,保證從原料采集到成品運輸銷售,每一環節均符合國家食品生產安全標準,創新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方法的科學性、有效性,采取符合企業發展的方法及時解決生產、流通環節中的問題。同時食品企業應重視提升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以及職業道德素養,強化員工對食品生產安全的責任意識,加強企業自身檢驗能力,健全食品生產管理體系。

3結束語

食品質量安全與消費者安全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影響社會安定、人民幸福。政府、食品企業以及食品行業協會應協同合作,承擔起各自的責任,加大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的管理力度,共同努力為人民打造一個更安全、更健康、高品質的食品消費環境,推動我國食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管理學博士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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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指標所體現的風險內容不同,風險指標可以分為不同的指標項目或者指標種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從不同角度劃分食品安全的風險指標會存在同一指標出現在不同種類中的情況,因此在編制食品安全風險指數時,指標的選擇要根據需要確定,要以解決問題的目標與重點確定,更要注意指標之間的關聯性以及注意避免相同指標的重復使用。從不同的角度對食品安全風險指標進行層級劃分,結果有所不同。在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編制中,要注意指標劃分的不同依據與結果,避免出現混亂。一般情況下,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編制應當采用1種指標體系,不宜同時采用多種指標體系。根據食品安全風險指標之間的隸屬關系,我們可以把食品安全的風險指標分為不同的層級,例如: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一級指標是最高層級的指標,在一級指標下有數個二級指標,在每一個二級指標下,又有數個三級指標。這樣,不同層級的具有一定關聯性的眾多指標就構成了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指標體系。在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編制中,指標層級的選擇與指標的選擇根據指標的編制需要而確定。一般情況下,分到三級指標就夠用了,特殊情況下,可以再分為四級指標。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一級指標,是指具有某種相同性質的一大類型的指標。主要的食品安全風險指數一級指標有:有害物質殘留指標、污染物殘留指標、食品安全檢測指標、食品安全事故與危害指標、食品營養價值指標、食品安全治理指標。在一級指標下,包括多種二級指標,在二級指標下還可以包括三級指標。由此構成了食品安全風險指標的層級關系與指標體系。

2依據法律規范的指標分類與體系

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中,涉及到食品以及食品中不安全因素的分類可以作為確定食品安全風險指數指標的依據。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活動的范圍,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這三大類食品安全監管的對象,可以分別作為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一級指標,其中作為一級指標的食品包括很多食品品種,可以再分為很多二級指標:根據食品的包裝情況,分為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根據食品是否具有特殊的功效,分為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中規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其中的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睋?,我們可以把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一級指標確定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是指因為各種飲食原因造成的疾病,是食品安全問題中的事故與不良后果。引起食源性疾病的原因主要還是食品污染與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妒称钒踩ā返诙畻l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與問題食品的具有內容。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確定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二級指標,例如: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依據法規分類的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一級指標與二級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作為一級指標的“食品污染”,主要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金屬污染物、違法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這些成分可以作為二級指標,都屬于人為風險中原因造成的,并且是非故意的。一級指標中的“食品中有害因素”,包括自然有害物、故意添加的有害物2個二級指標。自然有害物是生物因素、轉基因因素等食品中固有因素造成的。故意添加的有害物包括有害的或者非食用的禁用化學物質、物理物質等,可以是農藥、獸藥、重金屬等。作為一級指標的“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原因造成的致病危害。食品中有害因素特別是致病因素中的生物性自然因素比較特殊,主要是各種有害生物細菌、毒素,可以作為二級指標,例如食物中的李斯特菌、霉變糧食中的霉菌毒素等。

3根據HACCP的指標分類與體系

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危害分析與構建控制點,是目前世界上廣泛采用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根據HACCP的危害分析內容,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有四大類:生物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轉基因危害。生物性危害因素,常見的有細菌、病毒、寄生蟲、霉菌。(1)細菌??梢苑譃榍蚓U菌、螺形菌,也可以分為致病細菌與非致病細菌,細菌造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與危害是造成腐敗變質,引起食源性疾病。(2)病毒。對食品的污染雖然不普遍,但是一旦污染,危害嚴重。(3)寄生蟲。一些牲畜、水產品中有寄生蟲存在,食用含有寄生蟲的食品,有被感染寄生蟲的風險。(4)毒菌。例如黃曲霉素、雜色曲霉素,能夠破壞食品的品質或者產生毒素,感染后造成嚴重危害?;瘜W性危害因素,常見的有重金屬、自然毒素、農業化學藥物、洗消劑。(1)重金屬。一些重金屬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性,如汞、鎘、鉛、砷。采礦、冶煉等活動中造成的土地鎘污染被農作物吸收后,進入食用農產品中,危害人的健康,可以損害人體器官。重金屬污染主要來自化肥、農藥、工業三廢的污染、食品加工過程中的污染、食用農產品在生長過程中吸收的有毒重金屬。(2)自然毒素。一些食物自身含有對人有害的毒素,有的毒素是細菌或霉菌產生的。例如,馬鈴薯芽中含有大量的龍葵毒素,能引起食物中毒,甚至造成死亡;魚膽中含有鯉醇,可以損害肝腎和心腦;霉變甘蔗中的硝基丙醇能造成人死亡。(3)農業化學藥物。包括農藥、殺蟲劑、除草劑、促生長劑、消毒劑等,在食用農產品中殘留危害人的健康。(4)洗消劑。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來自使用非食品用的洗消劑、非科學地使用洗消劑。有毒有害洗消劑在食物或者餐具中殘留,危害人的健康。(5)其他化學危害。例如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的食品污染。物理性危害因素,是食品中存在的非食用的物質,一般可以看見,例如食品中的石塊、玻璃、頭發等異物或者昆蟲等,污染食品,危害健康。轉基因食品的危害因素還需要科學的證明,對轉基因食品的危害性存在不同的認識。美國于1973年以后研制轉基因技術,并且應用于農業生產。1999年,康奈爾大學的研究人員在《自然》雜志上發表了轉基因農產品具有危害性的論文,引起廣泛關注。2000年,歐盟暫停轉基因產品的種植。根據HACCP分類的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一級指標與二級指標體系如圖2所示。

4食品安全風險指數指標的學術分類與體系

關于食品安全的風險指標有少量的學術研究成果,從不同角度涉及了食品安全風險指標。例如,有研究人員以食品安全檢測合格率為基礎建立指標體系,也有人把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設、監管情況、食品企業的自律情況作為指標。對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指標進行學術分類要科學、全面、合理,不同的分類可以作為編制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參考。

4.1食品安全檢測合格率與不合格率指標食品安全的檢測合格率指標是反映食品安全風險情況的間接指標。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合格率與不合格率,是識別與衡量食品安全風險大小情況的指標。這種指標以食品的風險情況為基礎形成,具有一定的綜合性,但不能夠等同于食品安全風險本身。一級指標:食品安全風險檢測總體合格率。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合格率指標,反映的是食品安全正面的積極情況與信息,是體現食品安全治理成果與成績的指標。這樣的指標用來編制食品安全的正指數,如信任指數、顧客滿意度指數。此項一級指標下的二級正指標有:食品衛生檢測合格率,致病病原菌抽檢合格率,工業源污染物抽檢合格率,各種毒素類抽檢合格率,食品添加劑抽檢合格率,化學農藥、獸藥殘留抽檢合格率,熱能適宜攝入值,優質蛋白質所占比重,脂肪所占熱能比以及各微量元素的適宜攝入量。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不合格率指標,反映的是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問題情況,是負面、消極的指標。我們可以從食品檢測不合格率角度劃分指標層級與體系。一級負指標檢測不合格率下,也可以劃分二級指標,即二級負指標。根據風險因素的類別劃分,二級檢測負指標包括食品衛生監測不合格率、致病病原菌抽檢不合格率、化學農藥與獸藥殘留抽檢不合格率、工業源污染物抽檢不合格率、各種毒素類抽檢不合格率、食品添加劑抽檢不合格率、食品包裝與標簽抽檢不合格率。根據食品的品種劃分,二級檢測負指標包括:乳和乳制品檢測不合格率、肉和肉制品檢測不合格率、禽蛋類檢測不合格率、蔬菜檢測不合格率、水果檢測不合格率、面制品檢測不合格率、豆類和豆制品檢測不合格率、飲用水、飲料類食品檢測不合格率、各種熟食品檢測不合格率。

4.2食品中有害物質殘留與污染物殘留指標食品中有害物質殘留與污染物殘留,是食品安全的常見風險來源,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指數編制等具體工作的主要指標,也是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工作的重要部分。這些指標反映了食品中的風險因素與風險來源,主要體現為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的客觀存在的風險因素。這些風險指標是可以運用科學知識與科學手段進行監測、評估、識別與衡量的,是可以進行定量分析的,因此應當成為食品安全風險指數的基本指標。有害物質殘留與污染物作為一級風險指標,其下的二級指標主要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植物毒素、海藻毒素、有害微生物、致病細菌、重金屬殘留、有害微量元素、有害食品添加劑、人用藥物殘留、抗生素殘留、激素殘留,例如2012年12月曝光的山東速生雞養殖中濫用抗生素、激素問題。對有害物質殘留與污染物殘留一級風險指標,可以從不同角度分為二級指標。依據風險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食源性病害與工業源污染物2個二級指標。依據風險屬性的不同,可以分為化學性指標、生物性指標、物理性指標。

4.3食品安全事故與危害一級指標食品安全事故與危害作為風險指標,不屬于直接食品安全風險,是食品安全風險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反映的是食品安全風險所造成的危害情況,是風險結果,而不是風險本身。食品安全事故與危害,是食品安全風險釋放造成實際危害的表現。因此,食品安全事故與危害,作為食品安全的消極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在編制食品安全風險指數時,此種指標可以作為食品安全的風險指標,但不是必需的指標。食品安全事故與危害下的二級指標,主要包括中毒人數、傷亡人數、中毒事件發生次數、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事故影響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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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 道德風險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設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二)“食品侵權責任”

作為“食強險”的保險標的,“食品侵權責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1)食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質量法》第46條)。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認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雙重標準。概言之,所謂產品缺陷,即“某一件產品不具備人們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6條)。在此意義上,產品缺陷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瑕疵”,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2)食品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也包括初級農產品。因產品缺陷之人損害,發生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若因初級農產品之缺陷之人損害,則須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3)“食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形式多樣,但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旨在填補被保險人“責任財產”之損失,故“食強險”的保險標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食強險”的立法重點

(一)承保范圍

賠償范圍:應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失和間接損害。如果將財產損害和間接損害等所有損失都納入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將違背強制保險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則,⑤同時加重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 不利于保險的推廣。

除外責任:不應將故意、重大過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區分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為故意但結果過失,構成不真正故意。行為的故意,如生產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對于大范圍消費者傷殘死亡等結果,生產者是不希望其發生的,此即結果的過失。對于不真正故意引發的責任,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行為故意且結果故意,構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應由刑事法律調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公司對于此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險人可以免賠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

(二)道德風險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責任的設計對保險公司不利,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時,將部分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賠償范圍,大大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使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將保險作為逃避產品責任的方式,引發道德風險。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對于因不真正故意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追償。這樣一則可以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真正實現強制保險的價值,二則降低了生產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逃避責任的機率。

同時,可以參照普通商業責任保險采取浮動費率制,發揮保費的引導作用。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反之,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另外,為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可設定保險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投保人約定的對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最高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責任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三)受害人的救濟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產、逃逸等原因致索賠無門,這不利于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賦予受害人無條件的直接請求權。所謂直接請求權,是指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損害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害賠償額。所謂無條件,是指受害人無須在致害人無力賠償后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賠償的對象。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⑥。它絕對地歸屬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行為為由,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強險的運行

1.確定被保險人。食強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特定行業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起步階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業推廣,可選擇影響重大的食品種類進行試點,如肉、蛋、奶制品等領域。可以考慮區分食品產業類別、企業規模,以此為基礎確定基礎保費。

2.確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險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機構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選擇資本金充足、償付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指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