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17:45: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文化遺產保護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都江堰文化遺產是古代人類文明經典,屬性是水利文明
《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定義:
建筑群類: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關聯的建筑群。
對可以被批準為文化遺產的建筑必須的條件:
“可以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能夠在一定時期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涉及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能夠為一種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都江堰既是一座遠在紀元前就在中國統一事業中發揮過巨大作用,在中國
和世界有著悠久歷史意義的水利工程,又是一座生機勃勃科學美妙和自然造化人工斧鑿相結合的渾然天成的建筑物;其巨大的效益一直延續至今的宏偉建筑,被公認為效益巨大,對環境有良好作用的“五好工程”的代表。80年代由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史研究會推薦并被批準為水利工程中的第一座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都足以證明的都江堰的歷史地位,并具備上述條件。
我們認為都江堰文化遺產是古代人類文明的典型,其內涵屬性是水利文明,應從如下角度予以評價:
(1)都江堰水利工程創造了與自然和諧共存的水利型式,創造出獨特的水工建筑藝術,并影響中國南方廣大地域。
古代都江堰渠首及以下的各級渠道均為無壩引水工程,與天然河道類似的渠系布置蜿蜒曲折,而以石木和竹為主的建筑材料和工程結構均直接源于自然。
這類與自然和諧的工程型式展示了古代水利規劃思想自然觀的精髓,國外環境水利專家譽為:“親自然的水利工程”。
無壩引水水利工程曾經是古代中國最普遍的水利型式。20世紀以來,現代水利技術逐漸取代了這一水利型式。許多天然河流被混凝土大壩截斷,缺乏科學規劃而盲目興建一些供水工程甚至導致河流下游斷流、地下水枯竭。在都江堰灌區變化則表現在順應河流水沙特性的魚嘴分水工程和湃缺控制工程,紛紛為閘門取代;近似于天然河流的渠道被混凝土的水渠取代。到20世紀末人們對現代水利工程負面后果開始反思,并謀求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與環境保護的有效結合。都江堰正好是留下的唯一這類工程的實例。
目前為止,世界上古老的灌溉文明基本消失,在大江大河上只有都江堰渠首還基本保留了無壩引水工程的建筑藝術特點,展示著古代文明中人與自然互相融合的建筑藝術的魅力。
(2)都江堰創造了成都平原的水環境,并對古代成都及周邊城鎮的城市規劃和建設有潛在的影響,是蜀文化的的特殊見證。
古代都江堰灌區的堰或河既是灌溉輸水渠、排水渠也是水路通道,它們塑造了成都平原河流,為成都及周邊14個縣城及集鎮供水、水運、環境和防洪的多種需求,并對城市規劃和發展有潛在的影響,如成都以河流為骨架的街區格局便是例證。都江堰水系為成都平原提供了質量較高的景觀環境、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隨著城市化進程,今后都江堰的工程效益和社會效益將在城市供水和環境保障方面有更大的發揮。
(3)都江堰豐富和衍生了其他文化,是多種古代文化的集中體現。
都江堰是世界唯一有2000多年歷史而至今尚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古代水利工程。在某種意義上,都江堰得以延續,實際是管理的延續。都江堰的集權和專業化管理機制是歷史時期形成的,是工程延續的基本保證。歷史的傳承表現了國家政治文化的某一側面。古代都江堰在國家專業管理機構和灌區管理的社會組織之間的紐帶就是宗教神權。青城山道教文化與政治文化相互滲透,形成了二郎廟和青城山道教獨特的文化現象,至今尚存的二王廟內有關工程管理的碑刻不乏這樣的例證。
都江堰的歷史價值還體現在集中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和建筑文化的精華。由于都江堰管理需要,各時期興建的建筑群落,如二郎廟、伏龍觀,水利廳衙門均是古建筑精美的遺產。作為川西門戶的都江堰市也與都江堰有不可分割的歷史淵源,城市建筑與山與水相應成趣,極富特色。玉壘關、觀瀾亭以及索橋、南橋則是古代建筑藝術的精華。這些點面的建筑藝術與岷江與都江堰工程與河流共同構成了文化遺產主體。
2、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的難點與必要性
都江堰一直作為成都平原的灌溉工程持續發展和不斷改造,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灌溉面積大幅擴展,渠首工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是,至今仍基本保留的都江堰正面臨完全消失的厄運。
據了解,都江堰魚嘴以上300米以遠即將開工的紫坪鋪電站和魚嘴引水樞紐,恰好均在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區的范圍內。這就引發出三個沖突:都江堰作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作為正在運用的重要水利工程之間的沖突;都江堰景區范圍與都江堰工程法定管理范圍的沖突;都江堰三大工程(魚嘴、飛沙堰、寶瓶口與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的沖突。
關于都江堰的定位問題由來已久。大約在1982年由婁溥禮總工程師主持審查四川省水利廳和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的都江堰渠首改建規劃。該規劃包括寶瓶口建閘、內外江建閘、紫坪鋪電站等工程,如果實施將基本改變都江堰無壩引水的工程型式。該規劃因為水科院專家陳述都江堰的價值定位中歷史文化遺產的不可替代性而作罷。目前紫坪鋪電站前期工程已經開工。紫坪鋪電站建成之后對都江堰歷史面貌的破壞將是徹底的,魚嘴自流分水的景觀蕩然無存。因為電站運行的尾水將提高水位而魚嘴將長期處于水下淹沒狀態。可以想見這是都江堰文化遺產的浩劫,我們不應該忽略由此引起的惡劣影響和來自各方面的譴責。難道我們真的就缺這一座水電站嗎?
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是全新的營造或者有深刻的影響。已往我們水利工程建設及其管理運用對工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結合考慮不足,而對它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更思考不多。具有悠久歷史的水利工程,其文化和歷史價值也是資源的重要組成,是重要的民族和人類財富,對其實行合理利用和保護,是水利管理部門應有的責任。因為對水利遺產文化內涵的恰當定位,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兼顧,需要科學地運用水利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來實現。達到都江堰的保護與利用目標,不是單純地方政府或文物部門可以做到的。此外,水利部門對都江堰水利文明的保護和利用有效介入,也將有助于社會對水利事業的全面認識。
岷江水力資源開發和都江堰灌溉效益的保持和發展,是可以找到替代方案的,并不必以犧牲都江堰的文化價值為代價。為此,我們建議水利部對其發展規劃予以關注,以避免今后不可挽回的遺憾在都江堰重演。
3建議
建設一處水利工程在現代是不難做到的,古代都江堰建筑藝術卻是世界獨有的,一經消失將永遠難以恢復。因此,都江堰這座現存歷史最為悠久的古代水利工程應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得到應有的保護。
都江堰功能的定位:歷史文化遺產和當代水利工程兩位一體。我們認為,解決二者之間矛盾的焦點首先在于實行水價值觀念的轉變。岷江水的綜合效益、長遠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綜合價值都要遠勝于目前主要著眼于增加灌溉面積來得顯著,尤其是灌溉用水還可以從區域水資源開發、節水型農業工程、改變作物品種等方面來彌補。
為此,建議針對即將上馬的紫坪鋪水電站和魚嘴引水樞紐,有關部門應組織各方面專家立即予以全面周到的再評估。都江堰及灌區的長遠發展,也應從都江堰的文化和歷史價值定位,任何改造方案都應以不切斷其歷史延續性為出發點。
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特點 發展
文化是歷史的財富,中華民族在數千年的文明史中創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了我們中華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絕的創造力和生命力,彰顯了獨特的品格和氣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物質文化遺產一樣,共同對保存人類記憶,保護文化多樣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有珍貴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也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近年來全球的旅游業更多關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創造經濟價值,而忽略了對非物質文化的開發應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傳統文化的載體,承載一個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僅可以滿足不同背景的游客體驗各國、各地區文化差異的需求,也實現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開發中一種重要的旅游資源。同時,旅游開發有助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發展文化事業。如何正確處理旅游開發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性開發從而最終實現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都是近年來備受中外學者關注的課題。各地政府也紛紛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地方法規立法規劃。
在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另外還包括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時間性和空間性的文化空間。
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特點及發展方向
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縱觀這些研究,我們可以歸納出如下特點:第一,從研究的主要內容上來看,國內的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和范疇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價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作用和意義研究,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和保護措施研究,不同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內容之廣泛、時間跨度之大、地區范圍之廣大大的領先與其它國家學者的研究。第二,從研究的側重點上來看,國內學者主要是側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范疇、特征、價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較多的涉及到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途徑,但是較少涉及到具體某個地區的具體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幾乎沒有涉及到橫向的兩個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比較研究以及縱向時間遷移中某個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變化歷程。第三,從研究的范圍上來看,國內的大多數學者都是以整個國家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基礎,從大局上把握事物的發展動向,指導國家宏觀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學者是以某個地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基礎。我國是個東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國家,地區之間的差異比較明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應該結合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做到“因材施教”。第四,從研究的方法上來看,均無學者在文章中指明具體的研究方法,但通過對所有文獻的綜合分析,發現多數學者均采用了資料搜集和文獻綜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較和綜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實證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則為數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發展方向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主要呈現出以上特點。從上述特點來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問題,在指出問題的同時,我們可以明確以后的研究的發展方向。筆者的總結歸納如下:第一,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專家多為民族學,藝術學或政治學專家,其他專業的專家介入較少,研究視角就較窄,造成不同學科角度下保護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夠深入,以及多學科結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國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門要多多倡議更多不同領域的專家介入研究此問題,促進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學者提出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措施沒有規范的理論指導,保護措施的系統研究不到位就很難對其現狀歸納總結和創新。理論與實踐脫節,一方面不利于理論的創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實踐的執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規范的理論為指導,利用科學的研究方法,以嚴謹的治學思路來開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較單一,文獻綜合分析法較多,實證研究較少。論文撰寫多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夠。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實證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礎上,總結實踐中的經驗和不足,進行理論上的創新。多多開展比較研究,對我國不同地區的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國內與國外的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比較研究,在比較中尋求創新之處。
三、結論
作為一個多民族的文化古國,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中,抵制強勢文化的侵襲,保持民族文化的獨立性,從而為維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做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的歷史課題,如何在強勢文化的沖擊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體性,是越來越頻繁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對我們提出的嚴峻挑戰。
在某種意義上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保護,就是對我們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認識和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就是中華民族文化命脈的傳承。只有站在這樣的立場,我們才能夠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當代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周友武.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2]劉壯,牟延林.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比較與解讀[J].西南大學學報,2008.
[3]李春霞.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思考[J].鹽城師范學院學報,2009.
篇3
關鍵詞:歷史文化;經驗教訓;保護與發展
中圖分類號:TU-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422(2007)08-0033-03
濟南自1986年被國務院批準公布為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歷近20年,我們一直在探索著一條適合泉域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道路來。隨著濟南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步伐加快,出現了諸如有傳統特色的城市文化與特色風貌在逐步消失;歷史文化遺產及周圍環境遭到建設性破壞;基礎配套設施嚴重不足: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缺乏等問題。在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速的今天,如何處理好社會和經濟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已迫在眉睫。
1 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濟南社會、經濟發展關系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我們對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就是促進城市全面發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弘揚》中非常精辟闡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機體,有上千上萬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經濟要發展,設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實現現代化,不能把歷史文化名城當成博物館使之凝固起來。所以要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又要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環境”。
我們既然承認城市是一個“有機整體”,那么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揭示了“適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機生物必須適應生存環境向前進化,而且有機生物進化不可能拋棄原有基礎,而是隨著生存環境的變化而逐步進化,有機生物的進化既要適應環境、也不可能超越環境,城市作為有機整體,其發展如同有機生物進化一樣,既不拋棄原有城市社會、經濟、文化基礎,進行有機的新陳代謝,又得適宜地持續發展。而歷史文化遺產是城市文化的載體。
濟南的發展既應該是對歷史有機的繼承和延續,更應該是適應現代趨勢對舊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話既要繼承和延續濟南歷史的文脈,又要按現代化的要求適宜持續發展。因此可以肯定說“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是一條循序漸進的道路,隔裂歷史的突變對歷史是一種傷害,對未來也是一種損失”。
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是一致的。國內外的經驗已經表明,越是現代化的城市越重視保護其歷史文脈,越是歷史文脈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護好濟南歷史文化遺產就是保護好現代濟南人的生活質量,就是保護好促進城市發展的一種特殊資源。
濟南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從開始只是簡單的維護不利用或者只是按原使用功能利用,比如千佛山的興國禪寺、洪樓教堂等;而后是將部分歷史文物改變其使用功能,比如建立李清照紀念館、山東大學西校區內的近代建筑用于教學設施等;再后是將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旅游資源,為濟南創造效益;現在濟南的歷史文化遺產應該有新的用途一“成為城市綜合競爭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城市歷史遺產的保護和利用作為城市建設的‘文化名片’。……以吸引外來投資”。濟南要持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也要逐步發揚光大,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這一特殊資源,使其成為體現城市特色的重要途徑,將會促進濟南的社會、經濟發展。
2 濟南的歷史文化遺產現狀,保護中的主要問題
濟南雖然有獨具特色的城市風貌,但因地處交通要塞,上世紀50年代以前受戰爭影響,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嚴重,又經“”摧殘,特別是改革開放20年來“建設性”的破壞就更加嚴重;近幾年來,濟南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從專家學者到領導、市民都從不同角度對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問題進行了諸多探討,取得了一些共識,在實際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舉措和慎重的行動。但是目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仍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
2.1傳統特色文化與城市特色風貌逐步消失
幾十年來,代表濟南特色的傳統文化逐步消失;“中華老字號”稱號的商家,至少有三成已經消亡,最具特色的城市風貌諸如:“齊煙九點”、“佛山倒影”、“鵲華煙雨”等也在遭到破壞,“九點”中有的被當地“靠山吃山”開墾的面目全非,視線走廊也被一座座高樓遮擋;而“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也基本見不到“四面荷花”了。
2.2歷史文化遺產及周圍環境遭到建設性破壞
全市現有的歷史及傳統建筑、街巷、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的總量,隨著大規模城市建設的損毀和使用單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較大幅度的減少;舊城改造密度過高,開敞空間缺乏,綠地減少,個別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與周圍古城環境缺乏有機協調。部分傳統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對古城格局的保護造成了破壞性影響。已失去以后可能保護、利用的機會。
2.3歷史文化街區、地段內人口稠密、房屋破舊,基礎配套設施嚴重不足
在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尤其是在古城區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地段中及其周邊地區的人口稠密、民居破舊不堪,同時基礎配套設施嚴重不足,這在全國也是普遍現象,因此制約了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
2.4歷史文化保護區產業及用地結構不合理:歷史文化遺產長期被其他單位占用
在歷史文化保護區內以民居最多,且缺少必要的生活配套設施,像停車場、配電設備等,商業網點也十分缺乏,街頭綠地更是少的可憐。一批價值較高的文物保護單位多年被使用單位占用,而使用單位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這些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失修嚴重。部分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因使用單位、使用人亂拆亂建,已破壞了其原有的格局及風貌。
2.5泉水滲漏區、泉脈得不到良好保護和利用
做為重點的泉水直接補給區的南部山區和玉符河地區,因當地過度開發建設和過度的開墾荒地,造成水土流失時有發生、部分地區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地面硬率提高,從而水源涵養與補給能力減小:大規模的城市建設也不同程度對地下泉脈造成破壞,同時市區內還存在對地下泉水的過度開采,以上現象都嚴重影響對泉水、泉脈的保護。
3 國內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理論與實踐的啟示
3.1國內外保護與發展的理論概念
可持續發展理論:謂可持續發展,是~種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既把握今天又著眼于未來。可持續發展主要是從自然資源的保護角度立論的,但持續發展不僅關系
到自然資源的保護問題,還有更為重要的人力、科技、文化、教育以及行政管理等社會資源的開發變革與保護問題。
在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阮儀三先生提出的保護原則應遵循“原真性、整體性、可讀性和可持續性”,這一理論是總結了國內外理論與實踐的結晶。
3.2國內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實踐
3.2.1法國保護文物的實踐
法國在歷史文物保護方面是有相當好的經驗可以借鑒的,首先成立了管理負責建筑保護的國家建筑師團;其次是政府與各級地方管理部門分工明確:第三是對全國文物進行調查并建立相應的分級檔案;第四是文物業主承擔義務,即便對文物進行維修也必須報國家建筑師團同意;第五是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一般文物保護費用政府承擔50%,而且對業主的文物保護投資免于征稅。
3.2.2前聯邦德國保護歷史街區的實踐
在上世紀70年代初,前聯邦德國在解決居民的基本住房后,為了適應城市經濟發展的要求,將二戰保留下來的有著百年歷史街區進行改造,把改善提升舊城區基礎設施和提高其環境質量作為舊城改造的中心內容。該國舊城改造的方式有以下特點
(1)改善交通狀況,將舊城區主要道路改變為步行街,把小汽車“擠”出舊城區,積極發展公共交通。
(2)提升市政基礎設施水平,例如把分散供熱改為集中供熱、將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設施引入舊城區內等。
(3)調整用地、產業結構,提高舊城區環境質量。將有污染源的工廠、企業搬遷至郊區,開辟綠化空間,為居民提供休憩、游玩的場所。
3.2.3巴黎、蘇州保護城市空間歷史格局的實踐
城市空間格局的保護,首先是在城市規劃中確定戰略發展方向,在這一點上法國巴黎和我國蘇州就是做的非常好的例子,巴黎的做法是新城圍繞老城發展,在老城區內嚴格控制新建建筑,即使允許建設的新建筑,其高度、外型等必須與周圍環境協調。蘇州在城市空間發展中,很早就確定了在古城東、西兩側建設新城,較好地保護了典型的江南水鄉空間格局。
3.2.4濰坊保護城市傳統文化的實踐
由冰雕想到哈爾濱、由潑水節想到西雙版納的景洪、由牡丹想到河南的洛陽等等,這些傳統文化不僅是城市的象征,同時也是城市的特殊資源,比如山東濰坊市每年的風箏節都有來自幾十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參賽,05年第22屆濰坊國際風箏會,不僅提高城市知名度,也為城市帶來了社會經濟發展增長點,在會期間簽約40個項目,總投資達113.8億元。
3.2.5德國柏林歷史文化保護資金多元化、多渠道
德國柏林市政府在籌集歷史文化保護資金措施有以下幾方面作法,首先是政府的投人,從聯邦政府到市政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資金投入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其次是政府各級職能部門的專項資金投入;第三是私人捐贈;第四是企業投資,凡是企業投入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項目,均可享受免稅待遇。
根據上述國內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描述,對濟南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有很多值得借鑒的經驗。
啟示一: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保護機制;二是政府分工明確;三是文物業主承擔保護義務;四是政府應給予文物保護單位、個人政策和稅收上的優惠。
啟示二:一是調整歷史街區內用地、產業結構;二是改善古城區周邊交通狀況,街區內以步行為主;三是提升歷史街區的市政基礎設施,改善街區環境。
啟示三:一是另辟新區、建設新城:二是控制建筑強度、密度、高度;三是新建建筑必須與環境協調。
啟示四:一是根據城市傳統特色,塑造城市意象;二是創建有影響的文化項目:三是將傳統歷史文化轉化為城市發展資源;
啟示五:一是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有一定比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二是廣開保護資金渠道,接受企業、個人捐贈;三是給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企業、個人予以稅收上的優惠。
4 古城區歷史文化遺產及泉城特色的保護與發揚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要兼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的發展,既要保護城市歷史傳統特色風貌,又要建設現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須堅持保護第一的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采取有力措施,降低舊城中的人口密度,改善城市的市政設施條件,控制建筑容量,優化城市環境。同時要依靠科技進步產生的觀念、思想和方法手段,引導和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名城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是個多學科交叉滲透領域,需要政府職能機構、社會科學工作者和自然科學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參與。
4.1探討濟南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措施
根據濟南的現狀,在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堅持保護與合理利用結合的原則,形成和諧的人文與自然相依存的整體,建議按以下措施執行:
4.1.1提高保護意識,加強保護與合理利用知識教育,讓廣大市民熱愛泉城的歷史文化;
4.1.2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制,成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監督機構(可以是松散機構或委員會),形成對歷史文化遺產動態保護;
4.1.3在新形式下不斷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形成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適應的政策、法律保護體系;
4.1.4轉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按“原真性”、“完整性”、“可讀性”和“可持續性”等原則,對保護與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須在專家指導下進行:
4.1.5形成廣泛群眾參與機制和廣泛開展群眾監督制度,對破壞歷史文化遺產行為給予嚴懲:
4.1.6積極廣泛籌措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適當減免保護與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單位和個人部分稅費;
4.1.7借鑒國內外經驗建立科學的歷史文化遺產經營策略,比如整治歷史街區、地段可與新城區用地進行捆綁進行市場化運作;
4.1.8深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4.1.9認真研究泉城特色的傳統城市風貌和文化,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名片”,發展文化產業,為城市的社會、發展服務;
4.2要防止新的現象
4.2.1防止新的“建設性”破壞、“旅游性”破壞,重點是拆真建假;
4.2.2防止歷史文化遺產利用的過度商業化;
4.2.3防止歷史文化遺產利用的貴族化;
4.3濟南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實踐探討
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合理利用也是一種保護方法。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應堅持利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原來的功能使用優先的原則、使其更加富有生命力原則、在嚴格的保護規劃和法規指導下實施有效合理利用的原則。
以曲水亭――芙蓉街為例探討具有泉城特色的歷史街區保護與合理利用
曲水亭――芙蓉街歷史街區包括:曲水亭、府學文廟、百花洲、后宰門、珍珠泉、王府池子、芙蓉街等街區,是濟南傳統民居、泉池園林等特色精華所在,這里泉水穿流于街巷與民居之間,最能體現“家家泉水,戶戶垂楊”的地方特色,因此對該歷史街區需要進行整體保護與整治,而不是大拆大建,合理利用該歷史街區特色打造泉城特色名片。
對該歷史街區整體保護,就是不改變街區內道路網的走向和寬度,以及水系的布局、面積和走向,并延用原有地名,同時保護泉水、泉眼的原有格局和形式,既保護歷史街區的原有風貌,又保護與之相呼應的傳統人文景觀:但要適當修整路面、疏通水系、修補泉眼,修整材料可與原材料相似。
篇4
關鍵詞:歷史文化遺產;福全古城;保護;開發
中圖分類號: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23-0164-01
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首先,“保護”不是“保存,’簡單的記錄不是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保護”也不是“造假”,生硬地恢復己經成為歷史的傳統生活也不是合理的保護。面對著無形的,時刻都在變化著的歷史文化遺產,我們究竟應該怎樣保護呢?究竟通過怎樣的人為干預手段可以使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煥發新的生命力,健康地傳承下去呢?本文試圖以福建省晉江市福全古城為例,以實務的角度討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
一、福全古城概況
福全古城位于福建省晉江市金井鎮福全村,地處晉江東南部,北距泉州40公里,東臨臺灣海峽,北接深滬鎮,南連圍頭灣。是一座具有600多年悠久歷史的晉江市唯一保存相對完整的古城。
(一)古城歷史沿革。號稱“百家姓,萬人煙”的福全古城具有悠久的歷史。唐代光啟年間,林廷甲來福全戍守。至宋代,福全已是我國東南沿海的一大商貿港。據《海防考》載“福全西接深滬與圍頭、峰上諸處并為番舶停泊避風之門戶,哨守最要。”《閩書》稱“福全汛有大留、圳上二澳,要沖也。”《萬歷泉州府志》載“北自烏嶼,南屬東石,中間若福全所,永寧衛,龜湖,潯美諸處,各有支海穿達,能蕩滌氛瘴,通行舟楫,利運魚鹽。”明朝皇帝朱元璋為鞏固海防,下令設立沿海衛所。明洪武二十年,江夏候周德興造建福全所城,置福全守御千戶所,曾經多次抗御海上入侵的盜寇,有力保障了閩東南地區的安寧。
(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2006年美籍華人許瑞安教授主編出版了《福全古城》一書。2007年關瑞明教授主持并編制了《福建省泉州福全古村的保護性規劃》文本,并于2007年5月入評為第三批國家級“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確立了福全古村的文化價值和學術地位。
二、福全古城的保護與開發
(一)加強古城基礎設施建設,設計福全古城區域文化的品牌標志。在古城改造中必須繼承和發揚古城的歷史文化,做到既全面保護好古城風貌,又要改造其落后的基礎設施,緊跟時代步伐,實現古城文化與現代生活創新意識的有機結合。通過保護古城格局、街巷、優秀歷史文化遺存等,并結合古城保護配套建設新區,安置居民拆遷建設,滿足古城居民居住以及古城發展需要,主要建設污水排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自來水工程、綠化工程、架設路燈、休閑健身路徑、建設文化廣場,實現保護與拆遷和諧開展,使福全古城成為晉江市的一個文化旅游點,以促進古城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
福全古城城設四門,即南門、北門、東門、西門,可以以古城的四座城門作為區域文化品牌標志,為福全古城設計一個具有蘊涵區域文化特色的品牌標志,使之成為區域文化的品牌象征,成為文化古城的商標。
(二)發揚和傳承民間民俗文化。福全古城保存并傳承下群眾喜聞樂見的嘉禮戲(提線木偶戲)、布袋戲(掌中木偶)、大鼓吹、南音、高甲戲等民間藝術和民俗文化。在此基礎上定期舉辦民俗文化節來傳承古城的民間民俗風情。
(三)開發福全古城文化旅游。古城的旅游資源豐富,保存了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有古城墻、古街古巷、蔣氏家廟、蔣德Z故居、翁思道故居(昭信侯)、福全媽祖廟、福全城隍廟、許厝潭、林氏宗祠、無尾塔、元龍山關帝廟及大量摩崖石刻、碑刻等。利用豐富的文化資源發展旅游是福全古城打“文化牌”的一個重要手段。統籌規劃福全古城旅游整體藍圖,整合人文、歷史、民俗、生態、商貿、休閑等旅游資源,以保護優先,適度開發,挖掘福全古城文化底蘊,大力發展旅游經濟。發展文化旅游可以通過歷史的足跡,尋求文化的內涵,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發揮好文化遺產的功能,把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游古街古巷、古城遺址、觀民居、宗祠,打造一條探尋古代文明的古遺址文物旅游線路。
(四)加強福全古城的整體推介。創建福全古城這一區域品牌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文化古城”品牌建設中,要充分考慮福全古城的歷史文化發展背景、人文淵源演變等多種因素,使現代文明和閩南文化在打造古城文化品牌中成為主調和基調。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注重品牌運營與資本運作的協調發展等;同時,敢于創新整合和文化包裝并進行廣告宣傳,加大對文化古城的宣傳推介,探索制作一套融匯閩南文化、古城形象、發展前景等內容的宣傳媒介提高古城的知名度。
三、總結
福全古城建設是以保護古城文化為前提,以生態文化建設為基調,以建設現代文明的古城為最終目標,突出古城的“民俗文化、生態文化、旅游文化”,把的古城寶貴的文化遺產與現代化的建設向結合,喚醒福全古城的活力,把福全古城建設成一個集文化、商貿、休閑度假為一體的文化旅游名城。
篇5
東陽木雕“活態性保護”的方法與途徑
對非遺進行活態性保護,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主要目的的,對非遺傳承與發展的核心和文化生態進行保護,即對傳承人與文化生態圈以及其物質形態產品進行保護。結合東陽木雕的產生背景、發展歷程和最終呈現形式。我們認為,東陽木雕作為傳統民間技藝,只有在活態性生產實踐中才能真正實現對其的保護與傳承。鑒于此,本文涉及的活態性保護的方法與途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非物質文化保護中,‘傳承是核心、是靈魂。’而‘傳承’這一生活行為和方式是要靠‘人’來實現和完成的,如果沒有了傳承人,就喪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傳承人堅持非物質文化的生態延續,其保護與傳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所以,對傳承人的保護必須放到保護的第一位,并做到有的放矢。然而,何謂傳承人?傳承人就是“在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人物。”我們在“傳承人”的定義中不難發現,傳承人是把自身所掌握的杰出技術、技藝、技能以某項遺產進行展示與傳承。其重點在于“傳”與“承”兩個方面:
首先,應先做好“傳”,保證后繼有人。東陽木雕主要也是依靠口傳心授的方式進行傳承,其在一定程度上極易走到人亡藝絕的境地。因此,我們認為,傳承人應改變傳統的傳承模式,甚至需要摒棄此模式。廣招徒弟,把自身的絕活傳授給下一代,使其得到傳承并發揚光大。而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我們認為,可以先做到一定量的積累,然而在量的基礎上挑選有潛質的,并愿意為東陽木雕奉獻畢生的學員進行著重地傳授與培養。如傳統的“拜師學藝式”,如此進行,一是為了尊重傳統手工藝的傳統,即“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習俗;二是為了傳統的學藝方式得到保存,即師傅單獨傳授與徒弟的模仿學習。同時,也可以使得師傅所擁有的獨到見解、獨門技藝等能得到完整的傳授。其次,應做好“承”,保證技藝的活態與不斷層。我們認為,“承”即繼承。東陽木雕來自民間,應扎根于民間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藝術和人文價值。因此,在任何時候,東陽木雕是不能脫離生產、生活而獨立存在。所以,其必須需要傳承人將歷史上的創作內容、創作技法、手段、材質等內容在實際生產一線得到繼承與應用的。同時,傳承人必須結合自身的藝術修養、審美情趣、個性等對其技法進行創新與發展。結合當下外部環境,我們認為,其可以通過走市場化道路來實現。但在傳承人的技藝與產品展示中,主要是對傳統技藝的展示和具有較高藝術價值與文化價值的作品的展示,以此來凸顯技藝的本真性、人文性、藝術性及收藏性等價值屬性。
文化生態區的保護。文化生態的保護是非遺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對當下非遺進行保護的重要方法與途徑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需建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生態保護區就是“在一個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區域中,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如古建筑、歷史街區與鄉鎮、傳統民居及歷史遺跡等和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相依相存,并與人們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和諧相處。”結合東陽木雕實際,我們認為,東陽木雕技能的傳承形式等內容雖屬非物質文化遺產范疇,但古建筑中的裝飾部件、傳統家具用品等一切有形物質都是其具體表現形式的有效載體。我們在當下只是單純的去保護其無形的一面,而不去對其有形載體進行保護,是單方面的不夠全面的一種保護形式。其最終的保護結果往往是只能靜態地、死板地,甚至會使得保護成果在當下的文化快速變遷中消逝的越快。因此,我們提出對東陽木雕文化生態區的保護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那么,文化生態區該保護些什么,如何保護呢?鑒于此,我們認為,東陽木雕文化生態區的保護應從對其有形文化遺產區和無形文化遺產兩個方面進行。首先,應對其有形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形文化遺產在東陽區域內,現今主要是對其傳統建筑裝飾部件作品的整體保護。如對具有“江南故宮”之美譽的盧宅古建筑群進行整體性保護,從而使得依附在建筑上的木雕裝飾部件也得到完整地、有效地保護。
其次,相對于無形文化而言,對其的保護相對較難些。如對東陽木雕傳統手工藝的拜師學藝儀式、師徒傳藝過程、口訣、禁忌風俗等有關內容的保護相對較難。對于該部分內容的保護不但需要相對較高、較大的物理空間,而且也需要一定的時空空間來承載。因此,我們認為,東陽木雕通過宏觀的、協調的、有效地對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其發展與延續所需的根基得到了有效的、完整的保護,我們又何愁其技藝的流逝呢?通過生產性保護。東陽木雕是一門來自民間,并應用在民間實際生產一線的傳統手工藝。因此,其具有生產性與實用性等屬性。鑒于此,我們提出對東陽木雕這樣的手工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生產性保護是符合其基本屬性的。近幾年,在東陽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決策與支持下,東陽木雕走上了產業化發展道路,并在人才培養、人才基數、產品類型、產業及其群體的發展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如現今注冊的東陽木雕•紅木家具公司共有2700多家,“木雕產業總產值已達200多億元,稅收近5億元,出口額超14億元。木雕工業產值占全市工業總產值已近25%。”#p#分頁標題#e#
東陽現建有東陽中國木雕城、吳寧東路木雕特色街、南馬紅木家具城等5家專業市場。通過市場化、產業化的發展,使得東陽木雕這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下被人們重新認識,并重新包裝,從而得到了更為廣泛的傳播效果。“東陽木雕”的區域品牌,“東陽中國木雕城”等專業市場品牌不僅在空間廣度上,而且在內涵的深度都得到了有效的傳播和保護。結合東陽木雕手工藝屬性以及當下的產業化發展實際,選擇利用生產性保護方式與手段對其進行保護。生產性保護,顧名思義是通過生產的方式對東陽木雕的相關技藝、作品內容、作品呈現形式等,以實際的物品形式進行呈現。因此,我們認為,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首先,通過工藝美術大師對其進行生產性保護。該途徑主要是利用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才能、純熟的技藝與技巧、個人品牌等,綜合利用并發揮大師們的聰明才智在東陽木雕技藝上的施展。而利用該途徑在對東陽木雕進行保護時,大師們應完全做到純手工設計創作、雕刻、裝配等,主要是為了凸顯其純手工性、藝術性、收藏性等價值屬性。從而也完整的保存了東陽木雕技藝的本真性,可謂一舉兩得,同時,通過該種方式與途徑實施,也可以回哺于大師們的創作熱情,以及對東陽木雕保護的真情;其次,通過器械化、標準化、批量化的生產性保護。
該途徑主要是利用現代的機器如精雕機在木雕產業中的應用。主要是通過精雕機的精準化、標準化、批量化等優點,減少傳統木雕純手工性生產的不足,符合現代市場化、產業化發展要求。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們認為,我們需要冷靜地、理性地、辯證地看待精雕在傳統東陽木雕做的應用問題。但是,我們同時也呼吁,通過利用精雕機的產業化對傳統東陽木雕進行保護時,我們必須,也只能允許其在利用傳統圖案凸顯的現代家具、現代家居裝飾圖案的雕刻上,以及一些不是核心技藝雕刻上。而在東陽木雕的核心技藝、傳統作品上的雕刻上,我們必須保證純手工性,從而保證東陽木雕核心技藝的流逝,以此也保護了如東陽木雕這類傳統手工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最為脆弱部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我們用通過合理的規劃、科學的認證后才能實施,我們看到生產性保護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起的積極性作用,但我們也應該清晰地看到生產性保護不當的一面,如開發過度。對東陽木雕進行生產性保護,我們人為,可以使得其在新的世紀獲得了新的更大的生機和發展動力,及保護機制與保護成果。
小結
篇6
1我國的自然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擁有遼闊的地域,是遺產大國,自然遺產資源比較豐富,但在當前旅游發展的沖擊之下,自然遺產的保護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我國的相關的保護和制度存在許多問題,如表1所示。對問題有清晰的理解,加強基礎研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自然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有如下幾個方面:(1)遺產保護體系混亂,各自為政。許多政府部門對自然遺產有行政管轄權力,可隨時將這種保護權力變為合法經營的權力。直接或間接從事各種各樣與盈利相關的活動,卻破壞了本來屬于公共福利的自然遺產資源。多個部門管理引起混亂,并最終導致自然遺產資源過度開發利用。多重管理導致對利益相互紛爭,承擔責任卻是相互推諉。[2]當開發自然遺產有可觀的收入時,自然出現利益紛爭,每個部門一哄而上地參與,但在開發和保護的具體事務方面彼此推脫,沒有人敢于主動承擔責任解決實際問題,有效保護成為一紙空文。(2)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直到現在,我們國家還拿不出一部完整的國家法律來保護自然遺產,使得我國的自然遺產保護無法可依,而各地的自然遺產保護又各自為政。對那些為了追求利益損害自然遺產的行為,執法者無法憑借特定的法律規定,依法追究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我們的許多自然遺產遭到了難以彌補的破壞。(3)思想認識錯誤。許多人只重視獲得短期利益和追求良好的政績而忽視了自然遺產的命運,把保護自然遺產與經濟利益完全對立起來,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盲目開發利用的功利心態不及時糾正,將會不可避免地導致遺產喪失其完整性和真實性。我們時刻注意的是,思想認識的危害其實有時遠遠超過實際行動。(4)自然遺產保護資金缺乏。沒有充裕的資金投入而想保護自然遺產絕對是一句空話。這些資金應該包括在每年的國家預算中,并且定期支付給我們的各級政府機構。但就目前來說,政府財政撥款非常稀少,僅依靠少量的政府財政援助,即使用于貼補遺產景區開放的成本也不能夠維持,更不用說對遺產進行有效的保護。門票的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通常被用作了當地保護部門的保護費用。因此就出現了遺產保護部門很富裕,而自然遺產保護資金非常缺乏的現象[3]。畢竟國際上的援助和社會其他捐助者援助的資金是非常有限的。其中的一些已被在包裝在上市的自然遺產地,獲得的利潤成為企業經營收益的一部分。
2主要發達國家對自然遺產保護的經驗
在一百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美國和其他發達自然國家遺產保護體系已成熟。他們曾經一度陷于發展與保護的糾結之中,存在資金短缺問題。能有今天的成就是他們多年辛勤努力得來的,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四個國家作為成功的代表,他們的成功經驗在很多方面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如表2所示,發達國家在自然遺產保護方面有統一的保護體系,完善法律體系和富足的自然遺產保護基金。上述國家的國家公園保護機構基本上都是非營利性質的政府部門,專門從事自然遺產的日常保護和保護,財政撥款是日常運作的資金來源,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經營者和保護者的角色進行分離,以避免只注重經濟效率而輕資源保護的缺陷。我提出選擇一兩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作為試點的建議,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直接保護,并進行特許經營試點和采用其他國家的最先進的保護制度,獲得實際經驗后向其他遺產地推廣使用[4]。提高遺產資源作為公共產品的使用效率,政府的保護是必不可少的,市場經營是一種良好的補充,而特許經營的遺產是一種方向。以上四個國家對保護自然遺產的立法是相當重視的,平均每隔幾年就會對修訂原有法律,增強其有效性和適用性。它起到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美國自然遺產保護是基于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上的,基本上做到了每個國家公園有自己獨立的立法,美國國家公園的建立和各項政策的實施是以聯邦法律為基礎的[5]。與四個法律體系相比,我國的遺產保護法律法規似乎是不完美的。目前只有少數幾部與自然遺產有輕微聯系的法律規定,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規是專門為自然遺產保護服務的。因此,應該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遺產保護法》,以該法為基礎,建立、完善、協調、豐富有關自然遺產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遺產旅游開發必須符合國際標準,走法制化、規范化、國際化的發展道路。總而言之,要實現對自然遺產長期有效的保護,必須要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我國和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遺產保護的比較,可以看到,發達國家的自然遺產保護體制很好地結合了該國的經濟體制和政治制度,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發展中國家,更需要在融入國際體系后,結合當前我們自己的特點,構建合理的組織保護體系。以遺產保護法為核心,選擇合適的遺產保護模式和運作模式[6]。以提高和建立有效的中國自然遺產保護體制。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自然遺產的“公共福利概念”,它不會因國情不同,體制不同而變得不適用,也不會因為資源基本條件差異而難以參考。
3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自然遺產保護體系
3.1制定并使用我們國家的自然遺產資源保護法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僅對自然景區和文化遺產地做了必要的保護,也為保護它們做了大量工作。但如1985年頒布的《風景名勝區保護暫行規定》到現今為止已27年,隨著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已明顯落后于目前我國當前的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現狀,在現實實踐操作時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很好地警示和懲罰蓄意破壞者。由于這些文化遺產可以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而許多人又無法抵制這樣的誘惑,便大肆進行破壞性的開發,打起了“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的幌子[7]。對于這些行為,當前我們不能很好的去界定合理適度的范圍,政府也不能很好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此,意識敏銳的專家和學者們紛紛諫言:希望抓緊草擬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法》。當然,還要根據中國當前社會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借鑒、吸收西方發達國家遺產保護的立法經驗,完善相應的法律條款和實施細則,使得這一法律法規更加審慎、嚴謹和富有可操作性。盡管含有不少具有很大文化價值的物質或非物質遺產未被列入遺產名錄,但也要使其得到最大范圍的保護,納入必要的法律保護范圍之內,作為我國長期的文化、法律戰略實施。因此,保護重要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需要政府出臺必要、有效的法律,來合理規劃、利用和保護這些遺產資源。不斷提高法律規范的系統性和合理性,將文化、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上升到制度化。促進自然遺產資源保護的過程,使珍貴的遺產資源科學地可持續利用和開發,為后人的福祉多做貢獻[8]。另外,宣傳、研究和有效執行現有的政策和法規,依法合理運用行政執法權,用法律的武器對遺產資源的破壞行為,進行嚴厲處置并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3.2優化和改革我國的自然遺產保護體系我國目前的保護體系中,沒有為自然遺產設立相應的專門保護機構,依舊采用國家風景名勝區保護或是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模式,僅在獲得認可的保護區增設了自然遺產品牌的頭銜,而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保護,職責區域的劃分又帶來非常突出的問題。所以要改善和發展不相適應的文化和遺產保護體系,優化組織保護機制,完善部門保護體系,從整體提高行政效率和執行力的有效性。(1)構建一個科學嚴謹的保護制度。自然遺產保護在發達國家,保護體系構建相對完善。遺產資源的保護系統是由上下協作,主要由各級地方政府專門機構、遺產直接管轄單位、第三方支持性機構構成。他們機構設置相對合理,職責清晰,對遺產資源的保護發揮著至關重要作用。在過去,我國的資源保護部門之間,同時擁有開發和利用的權限,在保護過程中一直都存在著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和監管不力的狀況,不僅影響工作效率,也增加了行政支出成本。有鑒于此,建立國家統一保護的“國家遺產資源戰略保護系統”是當務之急。改革現存的保護系統,組建文化與自然遺產資源保護司,負責統一的文化與自然遺產資源保護。不同級別的保護保護單位只有建立一個行政區劃部門,便于統一領導。通過非營利組織保護,能夠使遺產資源不會因為保護標準的不同而產生無謂的利益分配沖突。第三方支持機構的成員,可以由科研單位、專業協會、資助機構和志愿者團體組成。目前,因為政府對這些機構的理解和關注程度不夠,使他們的發展舉步艱難。人們對遺產內涵的重要性和認知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事實上,根據西方的社會保護經驗,第三方支持機構可以把遺產保護保護得很好,能把重要的資金和人才放在最需要的位置上。因此,努力發展和擴大此類機構的數量和規模,尋求更多的遺產保護資金。通過廣泛宣傳調動民間、私人的熱情參與志愿活動,擴大志愿者隊伍,從而擴展和增加私人(基金會、企業、家庭或個人)的資金和捐贈[9]。科研單位的地位和作用亦不容忽視。有了這些智庫的幫助,可以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現重大決策失誤,彌補缺乏專業知識的行政部門的保護缺陷。可以說,第三方性機構是遺產保護系統強大的支持與后盾。總體而言,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代表國家權威的行政部門,通過建立專業保護機構,統一保護、利用和保護的遺產資源,科學研究和使用行政手段協調處理由遺產資源引發的問題;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法》為基準,嚴格依照本法規定,對遺產資源逐步實現有效的保護和保護。(2)完善的保護模式和經營運行模式。站在對人類文明的保護的角度,選擇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保護的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它體現出了對遺產的精髓和遺產價值正確的理解。在這樣的前提下,建立科學合理的傳統保護模式應該具備五個標準。一個是標準化,即要與國際標準相接軌,在實踐問題中與自身的特點相結合。二是針對性和適用性,對于不同級別、類型的遺產要有相對獨立的保護模式系統[10]。三是完整的保護模式系統,應包括法律、保護體制、運營體制、政策規劃和方針布局等各方面共同形成支持的系統。四是體系和模式的建構是一個不斷進步的和連續的修改過程。直到和諧統一,有利于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里應該強調的是,無論選擇哪一種保護模式,都必須將保護和經營相分離,實現兩條腿走路。從根本上避免因經濟利益驅使而產生遺產資源價值破壞的問題。即使是在開發旅游產業,在明晰產權后,也必須建立基于遺產保護和監督委員會的遺產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監督機制。根據不同層次和類型的遺產,采用不同的保護模式。低層次的遺產保護和運營可由基層政府負責,或向其他機構承包、委托給保護資質的第三部門;更高層次的自然遺產的保護和運營只允許專門機構負責,以免不必要的損失。[11]還可以跨部門或是跨行業合并保護。不屬于傳統類別保護可以劃入“特許經營”的經營范圍內,但在遺產和環境保護的問題上,所有這些運營行為都必須將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3)制訂和完善保護和操作體系。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需要相應的專家委員會的參與和監督。遺產保護、開發和利用由遺產保護委員會統一指揮和保護,為決策、監督的有效實施,政府對遺產保護增加必要的資金投入,保證一定規模的財政撥款用于遺產保護。同時對已準入市場運營的自然遺產資源采用許可證經營的方式,并對非市場化運作的自然遺產保護、保護、宣傳和研究提供一切支持。此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利潤分配要有規定,確保各方收益。鼓勵其他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參與捐款,制定優惠政策,幫助籌集更多保護基金。當面對當地居民的經濟利益,社會穩定問題,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協調機制。
3.3正確處理遺產保護和發展的對立統一關系遺產保護和開發是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關系,即保護是目的,發展是手段。開發服務于保護,保護利于發展。要實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就必須正確、有效地處理在它們之間的關系。(1)遺產保護和發展的對立統一關系。遺產保護和發展是相互聯系和相互沖突,兩者是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如今最主要和基本的任務是對遺產地保護。如把遺產資源當成搖錢樹,不僅破壞遺產資源,而且會限制本地區的經濟健康發展,不利于社會全面進步。但是,對自然保護區的片面絕對保護,可能降低當地公民參與遺產保護的積極性,甚則產生抵觸情緒,最終事與愿為。從科學發展觀的角度來看,對資源的保護總是放在重要的首位。任何開發都以保護遺產資源為要務。開發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統一規劃、依法開發、合理利用和科學保護”的總體原則;不能為了經濟效益、知名度而以遺產資源的損害為代價。在遺產開發利用過程中,我們要時刻保持保護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過合理開發遺產資源獲取可觀的經濟效益,并將部分轉化為自然遺產保護區的維護基金;另一方面通過學習和探索有效保護遺產的經驗和方法,完善保護政策,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發展趨勢,引導周邊地區的共同發展,形成統一的合作框架來支持保護遺產。總之,通過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創造可觀的增值性的附加值。(2)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自然遺產多層次性和價值多樣性,涉及諸多利益集團(圖1)。如何在保護中處理和滿足相關利益方的需要,解決我國自然遺產的保護、保護和發展之間矛盾的關鍵,在于平衡相關利益群體。我國現有的資源保護利益相關者,主要有國家、政府部門、風景區、其他利益相關者(社區、公眾、社會團體)。有效平衡利益主體各方的利益問題,主要取決于智庫和遺產開發項目的主要保護者科學合理的規劃和決策,在實施過程中使用法律、行政、資金、教育等方式、條件調節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主要矛盾。通過共同尋求合作的平衡點,合理安排和分配利益,從而達到互惠互利的多贏目標,否則眾多的矛盾將難以解決。(3)與遺產旅游的關系。自然遺產資源開發矛盾主要體現在旅游開發的問題上。當前如何妥善處理遺產的文化價值和經濟效益關系,實現兩者的辯證統一,是專家、學者的研究重點。不能把地區經濟價值作為發展的唯一目標,要注重科學發展內涵,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要認真對待自然遺產的特有文化內涵與價值,珍惜和保護好珍貴的遺產資源。堅持科學發展理念,在立足于遺產保護的基礎上,從長遠發展考慮,造福子孫,為后人創造更高和保護更好的社會文化基石。在開發和保護的理論基礎和經驗上我們還十分匱乏,所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吸收失敗教訓是十分之有必要的[12]。一方面,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減少錯誤的彎路;另一方面,創建一個自然遺產和旅游共生雙贏的保護模式。相關工作經驗:以生態保護為依托,區域化分級保護、嚴厲整治過載的開發,科學定位文化價值。禁止在重點區域建立各類型服務實施,禁止用各種名目在自然遺產景觀區周圍的開發,切實保護遺產地。由此看來,遺產保護與地方經濟的發展,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在實踐中是可以實現一致性的。遺產資源保護得好,可促進旅游對遺產景點經濟的持久收益;反之,旅游良性的發展,亦能夠促進遺產保護和文化內涵的建設。
3.4培養自然遺產保護的專門人才人才培訓與合理利用是自然遺產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工作延續的關鍵。我國現有超過40多萬處文化遺產和古跡,需要專業的保護人員去開發和維護[13]。而專業員工不足70000人,人員嚴重短缺。同時,現在的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水平嚴重落后于發展要求。尤其在高技能專業骨干領域最為突出,不足以擔負起自然遺產保護的重任。所以亟需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專業人士。遺產保護的相關機構也應對人才培養有一定的計劃,類型、數量、質量、結構等方面都要統籌規劃。大學在培養這種專業人才的設置上,僅在課程加入遺產保護的課程很難滿足要求,也無法培養出未來需要的遺產保護專業人才[4];可以開設自然遺產保護學專業,培養專業人才;通過系統、詳細、全面、跨學科培養專業人才,為今后的遺產資源保護的發展貯備更多人才[15]。這些人才應該不僅具備扎實的專業遺產保護知識,也應具備相關遺產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研究的能力,掌握生態系統、企業保護、旅游保護等相關知識,是復合型專門人才。
篇7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外延比較豐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表現為無形的制作工藝、民俗活動、傳統知識、節日文化、傳統技能等。這種非物質性增加了界定創作主體的難度。第二,創作的集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存在于特定群體中,由于年代久遠,常常難以確定最初創作者,并且由于傳承者不斷加入創新元素,因此難以將智力成果界定為某個特定個體。第三,創作的延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口口相傳中,傳播者不斷加入一些新的創意或元素,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直處于“被創作”的過程中。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
數字化技術能夠通過計算機、照相機、掃描儀等設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儲存、加工、傳輸和以數字形式再現,所以通過數字化技術,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圖象、文字、聲音等形式被固定下來。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質性等特性,因此,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過程中,有時需要數字化作者對于內容取舍、結構安排等作出選擇,凝結著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權利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者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其保護范圍限于表達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豍根據著作權法的原理,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主要針對它的代表作而言。豎但從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通過世代相傳流傳至今,大部分沒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對于其他參與創作的主體如何保護,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于其特殊性,應當通過制定著作權法的特別法,以單行法的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因為《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
第一,人身權。(1)署名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確定由某一個民族、村莊、部落創作時,應當保護其署名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確定創作群體時,也應當清楚地表明其淵源及流傳的范圍等基本信息。(2)修改權,這一權利由創作群體行使,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具有延續性,一直都將處于被創作的狀態之中。(3)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通常是一個松散的群體,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容易產生搭便車心理,因此,應當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行使。(4)發表權,非物質文化遺產隨時處于創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傳等原因,其創作和發表在時間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創作完成之時即為發表之時,因此,這一權利也應由創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財產權。財產權的主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群體,但應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和基金會行使。行使財產權所得的資金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按照其設立時所制定的章程代為保管和運用,主要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傳播等工作。財產權的行使方面的內容,詳見下文闡述。
(二)數字化作者的權利
數字化技術能夠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也能夠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但隨之產生的問題是如何界定相關主體的權利并對其進行保護。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護,與其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相關。
1.數字化作品具有獨創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與普通作品的數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對原有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這一過程由機器完成,基本沒有獨創性。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沒有固定的形式,數字化作者在選材、攝影、錄音錄像過程中,凝結了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數字化作者對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數字化,其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數字化作者經數字化所形成的作品達到“獨創性”這一標準,就應當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
2.數字化作品不具有獨創性
如果數字化作品僅對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簡單復制和再現,不具有獨創性,則可以通過鄰接權進行保護。鄰接權保護的是一種再現、復制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數字化作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并通過數字技術進行傳播,屬于作品的傳播行為。雖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只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但鄰接權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時代和新技術的發展,其外延可以隨之擴大,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當今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種新的作品傳播方式,那么這些傳播者的權利也應得到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在鄰接權中增加一類——“數字化作者權”,以保護沒有產生獨創性作品的數字化作者的權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管理制度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集體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是無名的或者是歸屬于一個民族或一個區域居民,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屬于這一群體所有,群體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張權利,但任何人又無權單獨享有權利。權利主體的群體性、不確定性使得權利的行使難以獲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作品的創作群體不宜作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主張權利,況且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不明確,因此,有必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代表特定群體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證權利主體利益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時,由于群體的具體成員眾多且難以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取得的許可使用費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權協會一樣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后返還給權利人。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可以保證許可使用費用于實現保護目的。特定群體為保護、豐富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可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對于符合章程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準許,撥付必要的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和基金會職能劃分
“我國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8年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后,國家版權局又多次指示并幫助組建文字、攝影、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采用多種協會體制的。”豐“我國已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華版權總公司。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上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其以法人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豑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集體管理制度可以達到對非物質維護遺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雙重目的:即在我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行使集體管理權,其下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等工作統籌安排資金。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職能主要包括:(1)組織開展調查、收集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理、分類、登記建檔,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料;(2)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群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許可使用費。(3)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規定該基金會的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內容。(4)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許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以捐贈的方式注入基金會。(5)保護特定群體的署名權,禁止傷害群體感情和尊嚴的、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等人格權的行為。當上述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6)開展其他社會活動。
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能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提供資金支持;(2)基于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資金支持;(4)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提供資金支持;(5)對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與傳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性質為非營利性的民間自治組織,非官方性意味著不得強迫著作權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同時,及時著作權人已經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特定民族或區域群體的財富,更關系到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權利的取得不需要經過事實上的創作群體授權,國家以保護和發展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通過立法授權協會和基金會行使權利。與其負擔的職能相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維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傳統的著作權管理組織重在維護某一類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將所獲得的收益返還給著作權人,這種利益一般為私人利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不僅維護特定權利群體的人身性權利,更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豐富,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較為明顯。
第三,機構設置不同。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般設置協會,以自己的名義依據權利人的授權行使相應的財產權,并在協會內部設置相應的辦公機構。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則不僅設置管理協會,而且由協會這一社會團體法人捐贈財產設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以實現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
篇8
[關鍵詞] 電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具體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口頭文學、民間藝術、傳統技藝、民風民俗等。
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傳統文化所依存的社會生產關系發生改變,許多優秀的民族民間藝術傳統遭到沖擊,文化生態正在發生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面臨嚴峻的挑戰:“一是許多富有特色的民間工藝已經失傳或正在消失;二是大批具有歷史、科學和文化價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壞;三是民間藝人后繼乏人,一些口頭的非物質文化已經失傳或面臨失傳,許多藝術屬獨門絕技,口傳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亡藝絕;四是具有特色的民族傳統文化資源流失嚴重,許多稀有民族工藝品及其技術大量外流。”[1]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采取何種形式,怎樣才能在尊重文化發展傳統的基礎上合理地使其實現現代轉換,并繼續傳揚,是保護和傳承民族文化的共同課題。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陳出新,應該是精神內核不變,象征符號不變,母題不變,但是表現形式卻可以而且完全應該充分的現代化。現代人喜歡什么形式,動漫、口袋書、游戲、影視等,都可以。”[2]電影藝術是現代人喜歡的藝術形式,具有形象生動、直觀具象、通俗易懂,傳播速度快、覆蓋面積廣等特點,其傳播效益和推廣力度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一、電影對“非遺”文化傳播的正面保護
(一)傳播“非遺”、宣傳“非遺”
電影藝術的功能除了娛樂、審美和教育,還肩負著對民族文化的傳播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勞動和生產的產物,具有很強的民間性質和地域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藏”于民間,調查表明越是偏遠地域其文化保存的原貌越完整,而且表現形式越多樣。由于地域的限制,許多優秀的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得不到社會的關注,致使許多過去創造的傳統在當代文明的沖擊下逐漸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面臨萎縮甚至消失。傳統的文化保護方式以文字記載為主,即便加入照相技術,對于“非遺”的保護也是靜態的,文字和圖像有其自身的優勢,但難以全面、綜合、動態、立體地展現“非遺”文化。電影藝術以聲音、圖像甚至文字等方式,動態、立體地對人類文明進行展現,把“非遺”文化音像化、視覺化,一方面擴大觀眾對“非遺”的關注,引起國家、政府、學者、社會各界的認同,從而加大對“非遺”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另一方面也能激起文化持有人的信心,民族自豪感,使得他們由原來的被動傳承到自覺保護的轉換。因為“當一種民族文化進入大眾傳播領域并廣為傳播時,傳者和受者必然從自身出發,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價值觀念重新界定和認識這種文化。在這個過程中,人們不僅估價和確定這一文化的價值,對之進行解讀和詮釋,而且還會賦予它新的意義”[3]。
(二)普及“非遺”、推廣“非遺”
電影藝術具有強力的文化滲透力,它能穿越時空、穿越種族、穿越人群,將人類文化以視覺圖像的方式傳遞給受眾人群。“影像傳播把客觀現實加以圖像化,實質就是使用影像視覺流使被記錄、被感知的世界獲得了現實的、生動的界定。作為最通俗易懂的信息交流工具,視覺形象使電影、電視中的畫面成為不用翻譯的世界性語言,跨越了不同文化層次與不同文化背景這一鴻溝而為所有人接受。只要是具備視覺能力和初步視覺經驗的人,都能夠程度不同地解讀影像。”[4]電影藝術具有很直觀的教育意義,在大眾文化傳播中起著“通識教育”的功能,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推廣,電影電視普及到祖國的各個角落,“非遺”文化必然會伴隨著電影藝術的推廣,普及到千千萬萬個家庭。電影媒體對“非遺”文化的普及推廣,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國家鼓勵媒體介入“非遺”文化保護中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特別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媒體傳播的重要性,“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達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5]。在國家和政府的努力下,經過幾代電影人的努力,一系列有關展示民俗題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電影作品問世,如《黃土地》《紅高粱》《菊豆》《大紅燈籠高高掛》《霸王別姬》《梅蘭芳》《花腰新娘》等。其中由章家瑞執導的電影《花腰新娘》就成功地將云南石屏花腰彝的民族文化完美地呈現在作品中,透過作品普通大眾可以認識和了解他們古老的婚俗、絢麗的服飾、別具特色的舞龍、悠揚的海菜腔,性感的煙盒舞等民族文化,花腰彝的民族文化走進了千家萬戶。
篇9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權利;具體內容
中圖分類號:D99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198-02
國際人權具有普遍的意義和價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利器和重要手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遵循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人權法保護具有重要的價值和豐富的內容。
一、國際人權的由來和普遍意義
人權問題原本屬于國內法管轄的范疇。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后,國際社會嚴重關注戰爭期間出現的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情形,制定了若干人權保護的專門性公約,人權問題由此開始進入國際法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戰爭期間法西斯大規模踐踏基本人權,國際社會強烈呼吁加強國際人權法保護。1945年《聯合國》強調:“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為貫徹精神,聯合國制定了一系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本文件,人權問題由此全面進入國際法領域。二戰后國際社會制定的國際人權保護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一宣言兩公約。一宣言即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即聯合國1966年 “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國際法所確認和保障的國際人權具有普遍意義。其普遍意義體現為如下方面:第一,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即人權適用于一切人。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稱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都強調人人平等享有人權。第二,人權價值的普遍性。即人權的價值理念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信奉。《聯合國》在序言中重申“人格尊嚴與價值”。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都強調要尊重人的尊嚴。第三,人權規范的普遍性。即人權規范在國際范圍內得到普遍適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等國際人權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都必須遵守,如有違反,則應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礎性權利――文化權利
文化權利是非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的重要依據和主要內容,因而奠定了其在非遺國際人權法保護中的基礎地位。法國學者格赫勒?瓦薩提出“三代人權理論”。根據該理論,人權是不斷發展的,目前已發展至第三代人權。第一代人權的基本內容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是有關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第三代人權是有關民族自決、生存和發展等方面的權利。根據格赫勒?瓦薩的理論,文化權利屬于第二代人權的范疇。《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等國際人權文件確認了文化權利的地位和基本內容。一些區域性的國際文件也對文化權利做了明確規定。這些區域性的國際文件主要包括:1948年《關于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美洲宣言》、1961年《歐洲社會》、1992年《歐洲地區語言或少數民族語言》等。
根據國際人權文件的規定,文化權利的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化參與權。即人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第二,文化自決權。即每一民族都享有自由決定其文化事務的權利。文化自決權直接來源于民族自決權。1966年國際人權兩公約均規定,所有人民均有權“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此外,《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第3條和第31條(1)款、《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約 》第11條和第7條(1)款均規定了文化自決權。如,《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第3條規定,土著人民基于自決權可“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三,文化認同權。即不同民族、社區的成員對于本民族、群體文化的普遍認同以獲得歸屬感的權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否認那些人種、宗教或語言占少數的群體的成員共同享有自己文化的權利。《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等國際文件亦確認了文化認同權。第四,文化平等權。文化有強勢、弱勢之分。特別是在當前全球化背景下,受西方強勢文化的沖擊和擠壓,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中的土著傳統文化瀕臨嚴重邊緣化甚至消亡的危險。如,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土著語言、土著傳統生活方式的快速消失的困境即是明顯的例子。《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等都主張各種文化都必須予以尊重和平等對待。尤其是對于少數群體的文化平等權,有關國際文件特別予以強調。第五,文化獲益權。即民族、社區及其成員所享有的對于民族、社區文化所產生的利益的獲取權。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也規定了文化獲益權。需要指出的是,文化收益權既包括物質上的收益權,也包括精神上的收益權。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具體內容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代表的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基本文件,對非遺產國際人權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嚴格遵循保障普遍人權的理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而制定,強調指出,“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只有符合國際人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為公約所保護。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必須要體現普遍人權的基本要求。
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文件充分貫徹人權保護的理念,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權保護的具體內容:第一,文化參與權。即有關群體、個人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的權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各國應努力確保那些創造、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個人最大限度地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公約將公眾參與作為基本原則,體現了公眾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二,文化自決權。即有關國家、民族、社區自主決定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保護政策、利益分享等事務的權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規定的國家原則、公眾參與制度,也是國家、民族、社區、群體文化自決權的重要體現。第三,文化認同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伊斯坦布爾宣言》均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須能夠“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產生歸屬感和連續性”。第四,文化平等權。從總體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弱勢文化,其文化空間在國際上面臨著被擠壓的威脅。因此,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國際文件均強調要尊重有關群體、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五,文化收益權。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的收益權利。《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明確規定,應當像保護通常的精神產品一樣保護民間創作成果。《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呼請有關政府部門加強民間創作的知識產權保護。
可見,有關非遺國際法保護的文件的上述規定,體現文化權利的基本內容,充分印證了非遺的國際人權法是以文化權利為核心內容。
綜上,國際人權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有之義,具有應然基礎和正當性。國際人權具有普遍的價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力武器。任何違背國際人權基本精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為國際法律所承認。文化權利是非遺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礎性權利。非遺國際人權法保護主要是保護有關權利主體以文化權利為核心的文化參與、文化認同、文化平等、文化收益等方面的權利。當然,國際人權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文化權利的保護。在非遺國際保護中,國際人權法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指引和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向縱深發展。
參考文獻:
[1] Jessica Myers Moran,Legal Means for Protectio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 in a Post-Colonial Woeld,The Holy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2008.
[2] Francesco Francioni,Beyond State Sovereignty: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s a Shared Interest of Humanity,Michiga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25):1209.
[3] Helaine Silverman and D.fairchild Ruggles,Culture Heritage and Human Rights,in Culture Heritage and Human Riguts,Edited By Helaine Silverman and D.fairchild Ruggles,New York:Sping+Business Media,LLC,2007.
[4] Groege J.,Van Staden J.,Intellectual Property.Plants and Phyto-medicinals―Past History,Prsent Scenario and Future Prospects in South Afica,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Scienc,2000,(96):403.
篇10
關鍵詞 世界文化遺產 商標權 避暑山莊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3年河北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保護與開發并重模式下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權保護研究》,項目編號SQ137007。
作者簡介:劉佩,河北民族師范學院法政系,講師。
一、商標權保護模式的優勢
一般而言,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防御性保護,二是積極保護。防御性保護的立法模式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三人通過申請專利、商標或再創作等方式將文化遺產據為己有;積極保護的立法模式是指不限制他人對文化遺產的使用但是要在使用后支付報酬。防御性保護模式的關注點是文化遺產所有人獨有占有權;積極保護模式更具有開放性,其關注點是文化遺產的財產效應。在防御性保護模式下,第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文化遺產的所有權人;而在積極保護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權人不禁止第三人使用,該使用也未必必須事先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只要使用人支付報酬即可。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的權利內容包含使用權和禁止權。所謂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對其所持商標具有充分的支配權和完全的使用權;所謂禁止權是排他性權利,該權利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標及其他侵犯商標權行為。商標權的權利內容側重于防御保護內容,但并不排斥積極保護內容。以商標權保護文化遺產的方式是將文化遺產作為商品或服務通過注冊商標保護的方式。此種保護模式的關鍵點是以文化換效益、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商標權保護模式開發與保護并重,能夠有效解決世界文化遺產面臨的現實問題,是一條值得推廣的保護模式。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相比較,其優勢如下:
第一,有利于實現文化遺產內在的經濟效益。市場經濟下,理性人是市場經濟的主體,經濟利益是理性人行為的重要驅動力。以注冊商標的方式保護文化遺產不僅可以傳承和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文化特質, 而且可以促進世界文化遺產內在的經濟利益的實現。商標權保護模式不改變古跡、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遺產的原始樣貌,而將靜態的古跡、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遺產形式轉化為可以流通的商標形式,從而達到開發與保護相結合的最佳方式。
第二,有利于保持文化遺產的特性。正如上文所述,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訂立《保護世界文化和遺產公約》的一方面原因是:聯合國注意到文化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所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應當包括經濟利益的沖擊。商標權保護模式通過注冊商標的方式使文化遺產的經濟效益得以發揮,同時,此種開發方式并不改變文化遺產本身的樣態。所以,商標權保護模式有利于保持文化遺產的特性。
第三,有利于世界文化遺產的開發與保護之間的良性循環。世界文化遺產的損害對世界文化而言是一種重大損失,國家對世界文化的保護工作并不是很完善,因為保護世界文化遺產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注冊商標權能夠使世界文化遺產在不改變樣態的前提下開發出經濟效益,其產出的經濟效益可以用于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進而形成開發與保護之間良性循環。
二、商標權保護存在的問題:以避暑山莊為例
以避暑山莊為例,避暑山莊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和國家五A級景區,每年接待大量的國內外游客。 目前,旅游商品的銷售成為旅游行業新的經濟增長點,是世界文化遺產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有效形式。世界文化遺產相關的旅游商品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商標權的保護和品牌戰略。以避暑山莊為例,其在旅游商品開發和品牌塑造上存在的問題如下:
第一,注冊商標的品牌意識不足。避暑山莊作為世界文化遺產馳名中外。就其相關的注冊商標而言,據筆者搜集的資料,河北省承德市避暑山莊實業集團就白酒類注冊了“山莊”商標,該集團生產的山莊老酒獲得 “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稱號。 除此之外,筆者沒有發現與避暑山莊相關的其他商標。就避暑山莊實業集團注冊山莊商標而言,其是企業自身行為,與避暑山莊管理部門無實際聯系。避暑山莊作為馳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遺產,其可開發的商品肯定不僅僅是白酒品類。同時,大量的商品取材于避暑山莊卻沒有注冊相關的商標,商標權保護意識不足。
第二,與避暑山莊相關的旅游品牌商標的關注不夠。上文指出避暑山莊成為國家5A級風景區,其吸引大量的游客來承德。但是,筆者發現在承德售賣的旅游商品并沒有體現出避暑山莊的特色。一言概之,旅游商品的開發并沒有有效利用避暑山莊的品牌效應,即避暑山莊的品牌效應擴展不夠充分。若將避暑山莊的品牌效應擴展到旅游商品,其必將帶動旅游商品的銷售,創造新的經濟效益。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和著名風景區的避暑山莊的品牌價值遠未發揮出來。
三、世界文化遺產旅游商品商標保護的建議
首先,要強化商標的注冊申請。各國法律都要求注冊商標申請人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限定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世界文化遺產雖然是屬于世界遺產的一部分,但是《公約》亦提出應當充分尊重文化遺產所在國的主權并且不能使國家的財產權受到損害。同理,我國世界文化遺產屬于國家,亦屬于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其主體不僅僅包含當地的政府,亦應包括當地的民眾。那么商標申請人應當是誰?根據公約的規定,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國家應設立專門的結構進行管理。筆者認為,該機構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以避暑山莊為例,避暑山莊管理委員會可以作為“避暑山莊”等相關商標的申請人,但應當注意的是申請人并不意味者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其次,筆者認為,我們解決文化遺產注冊商標存在的問題時,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關于地理標志的規定。根據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可就地理標志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某地區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一系列條件早就與該地區緊密相連的產品,地理標志商標即標示商品來源地區。為保護特色產品,目前國際通行做法即是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可以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就注冊商標而言,世界文化遺產和地理標志存在兩個主要相似的特征:
第一, 地域性。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遺產屬于世界的,更是地方的。文化遺產代表著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文化資源,世界文化遺產與其所在地不能相分離。河北省承德市與避暑山莊緊密相連,在民眾的意識中承德和避暑山莊之間幾乎可以劃等號,所以,通過申請“承德避暑山莊”等一系列地理標志商標,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文化資源,又可以有效地保護承德相關的優質產品,促進相關特色產業的發展。
第二,主體不特定。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遺產傳承一個地區的文化,其既屬于世界,又屬于國家,更屬于地區民眾。該特點決定了其所有權主體的不特定性,其與地理標志商標特點相似。因為特征的相似性,筆者認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商標申請可以借鑒地理標志的申請制度,申請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注冊人負有管理責任,管理責任包括檢測、評定、監督等責任。
集體商標的封閉性決定了其只能被用于加入集體的成員。集體商標亦具有一定的品質證明功能。對文化遺產申請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有利于形成保護與開發文化遺產的良性循環。一方面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由專門的結構管理、監督,在向公眾證明文化遺產來源及特定品質的同時,有效地防止某些因素對該文化遺產的侵害, 保護文化遺產地民眾獨占性的經濟權利;另一方面,利益的獲取可以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更好的協調文化遺產地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
商標保護模式的最大優勢在于:其挖掘文化遺產內在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不破壞文化遺產,從而形成開發與保護文化遺產的良性循環。若將文化遺產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人應該是世界文化遺產的管理機構,該機構對商標負有管理職責,不得將商標用于自己提供商品。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使用人應為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也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因世界文化遺產商標注冊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專款專用,可以以設立基金的形式用于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比如相關的科學研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