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診所整改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19 08:20:5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衛生所診所整改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衛生所診所整改報告

篇1

我縣轄9鎮10鄉,276個行政村,總人口約62萬。全縣有醫療機構478戶(其中公立醫療機構26家,民營醫療機構2家,個體診所73家,村衛生所377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9家(含8個鄉鎮保防站)。

二、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機構

為切實抓好打擊非法行醫集中整治工作,縣衛生局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成立了由縣衛生局局長為組長,各部門負責同志為副組長,衛生監督、婦社、醫政、公安、人口計生委、食藥監局人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由于領導重視,機構健全,責任落實,確保了全縣整頓醫療秩序和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措施,積極開展集中整治工作

(一)落實各項制度,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得到了基本規范。

我縣在打擊非法行醫行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針對社會醫療機構在執業中存在的問題(如各類登記本不統一、不規范、五花八門,有的診所甚至沒有登記本),我縣制定了統一性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各種消毒、醫療廢物處置、門診日志、傳染病報告登記本等樣式,由各醫療機構自行印制,以便促使各醫療機構更加規范執業;二是對各醫療機構執業人員實行統一胸牌制度,并佩戴胸牌上崗;三是根據衛生部關于印發《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精神,結合本縣實際,我縣制定了《縣個體診所基本標準及管理規范(試行)》、《縣村衛生所規范化管理規定(試行)》。對個體診所(含口腔診所)和村衛生所的人員資質、崗位職責、診療規范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四是要求所有個體診所都添置了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等急救設備。

(二)創新工作方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得到明顯增強。

為規范醫療場次序,打擊非法行醫行為,我縣著力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制度建設,積極探索長效管理機制。一是健全和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暢通投訴舉報通道,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對群眾反映的案件線索,堅決依法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形成了“打非”的常態機制;二是加強監督,密切部門協作。在日常監督檢查中,以城鄉結合部、鄉鎮集貿場等人口聚集地為重點,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游醫及藥房無證行醫、無證牙醫等行為,對無證行醫行為張貼“衛生行政取締公告”,下達“衛生行政取締決定書”,并沒收藥品器械。2014年,查處超范圍行醫案39起、聘用非衛技人員執業案23起,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案15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77戶,罰款人民幣16.9萬元;查處取締無證行醫案20戶、罰沒款人民幣9.2萬元。

(三)抓住審批關鍵環節,醫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得到初步建立。

建立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責任制。建立審批管理與監督相銜接配合機制,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和審批程序,規范醫療機構的規劃設置、審批和醫務人員準入的監督管理。對新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校驗的機構,嚴格按照衛生局《轉發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通知》精神進行校驗。一律由縣衛生監督所根據人員準入情況和診所基本標準的要求,提出現場監督審查意見。對凡未參加評審的機構和評審不達標的醫療機構將不予受理辦證和校驗,對達不到許可和校驗的機構責令限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校驗1—6個月,暫緩校驗期滿后仍沒有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逐步實現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

(四)實施了醫療機構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一是根據《醫療機構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了《縣醫療機構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實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工作目標和工作進度,提出了工作要求;二是合理劃分醫療機構網格。按照“縱向抓延伸,橫向抓覆蓋”的工作思路,堅持“誰監督、誰負責”原則,實行劃片包干、定點定人,建立起了“縱橫交錯、全面覆蓋、分級管理、層層履責、網格到底、責任到人”的衛生執法監督工作網格化監管網絡。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了調查摸底,明確了縣和鄉鎮監管片區,落實了監督人員和協管人員責任;三是以醫療機構為重點,建立了網格化管理責任制。按照文件精神,建立和落實了衛生監督網格管理公示制度,將網格責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在監管單位醒目位置進行了公示;四是各監督人員(協管人員)積極開展了監督巡查工作,及時進行信息報送,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篇2

今年,我區共報告法定染病病種17種,發病數1042例,總體發病率279.06/10萬,較去年同期下降了18.65%,無甲類傳染病發生,無麻疹病例發生。為了及時應對各類傳染病的暴發和流行,我們加強了預案體系建設,先后完善傳染病防控預案9個。加強了甲型H1N1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傳染病的常規監測、應急監測和高危人群監測工作。對結核病等高發病種,我們認真分析,及時應對,對區內結核病高發的中學學生進行了全面體檢,共體檢4640名學生,對篩查出的22名學生,采取了積極措施,給予了免費治療。為控制各種傳染病的發生、流行,我區還加強了計免工作,進一步規范了疫苗接種門診和接種點建設,由以村為單位多點接種改為以鄉鎮為單位集中接種,有效保證了接種質量和接種率。今年,我們還把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擺在突出位置,落實綜合防控措施,加強督導,確保了疫情在可控范圍內。同時,加強防病知識宣傳,發放各類健康知識宣傳單28.5萬張,電視講座12次,利用新聞媒體專題報道防病知識20篇條。

二、衛生執法監督工作

今年,衛生執法監督工作以專項整治活動為著力點,以提高整體工作質量為目標,全面推進衛生監督各項工作。開展了公共場所衛生整治,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業戶22家。加強了職業病監督監測,對全區廠、礦等生產環境進行了全方位監測,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煤礦等企業,及時進行整改。同時,深入廠礦進行了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100%。 地區職業衛生工作現場會在我區召開。對醫療市場進行了專項整治,通過清理整頓,依法取締非法行醫5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個體診所和村衛生所進行了行政處罰,并督促進行了整改。加強了醫療廢棄物處理監督,區醫院、中醫院等醫療單位醫療廢棄物實現了集中收集,統一處置。開展了學校衛生集中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衛生安全隱患的各類學校,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意見,有效保障了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

三、衛生應急工作

我區衛生應急工作,從加強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入手,完善了《 區公共衛生應急工作預案》、《重點傳染病及各種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建立了與交警、教育、農業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并與臨近市、縣、區建立了聯防聯控機制,完善了區、鄉、村三級全覆蓋的報告體系。加強了應急物資儲備和人員隊伍培訓,針對霍亂及流感開展了應急演練,全面提高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在12月2日長青公路70.5公里發生的四死一傷特大交通事故中,我局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醫療救援預案》,責成區120中心,出動3臺急救車趕往現場,同時向區政府及市局應急辦報告,并與交警等部門聯動,開展醫療救援,通過及時、有效的應急反映,傷者經過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目前正在恢復當中。

四、中醫工作

堅持中西并重方針,在鞏固我區“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成果基礎上,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很抓了中醫內涵建設、中醫醫療服務及適宜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同時,突出中醫養生保健“三進”工程和中醫“三名”評選活動,經市局組織的專家評審,我區中醫院的內科、婦產科被評為名科,3名同志被評為市級名醫或基層名醫。目前,全區12家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部設立了中醫科和中藥房,中藥飲片均達到300種以上,中成藥達到80種以上。村醫療衛生機構130個,開展適宜技術都在4種以上,在中藥使用上有20家中藥飲片達100種以上,有的中成藥達50種以上。今年,區政府將血液透析工作作為民生工程落戶到區中醫院,投入100萬元購買了5臺血液透析機,中醫院又自籌資金購置了2臺,目前,已有固定患者26名進行透析治療。

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

我區高度重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將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等指標納入區政府主要工作任務中,成立了以主管區長為組長,衛生、財政、計生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制定下發了工作方案,建立了以獎代補、末位懲戒機制。并將區級配套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公共衛生經費財政專戶,保障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在 區電視臺晚間新聞欄目播報社區衛生相關信息15次,在本地《光華縱覽》刊登相關信息25條,設專欄15期;在區政府網站開辦《社區衛生》專欄,點擊率累計達8萬余人次;開展社區健康講座105次,主題宣傳162次,發放健康宣傳單16萬份;更新畫廊56次;制做宣傳條幅35條,播放音像147次,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有效促進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開展。截至11月末,我區累計建立居民紙質檔案264489份,建檔率為68.7%,電子檔案260208份,建檔率68%。

六、新農合工作

2011年,我區參合人數為257089人,參合率為98.82%。從5月份開始,按全省統一規定調高了部分報銷補償比例,將新生兒相關診療項目和人工耳蝸等納入新農合報銷補償范圍,年度補償封頂線由原來的4萬元提高到6萬元。為保證新農合制度有效運行,我們加強了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全區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了住院票據微機打印、住院患者日報制度及風險金預留制度,有效避免了基金流失。截止到11月末,今年我區共有47558人次受益,累計補償醫藥費5408萬元,基金使用率為90.6%,預計到年底我區基金使用率將達到98%至99%。2012年的參合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進行,現在參合率已達到了99.6%。

七、婦幼保建工作

加強兒童和孕產婦系統管理,兒童保健覆蓋人數21354,覆蓋率90.07 %,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人數11187,覆蓋率91.12%。開展了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出生缺陷28 例,缺陷發生率11.86‰。孕產婦系統管理率90.01%,住院分娩率達到99.89%。開展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工作,截止到目前,共救助 1223 人,救助資金36.69萬元。通過新聞媒體、社區講座、散發宣傳單等形式,加強了對婦幼保健工作的宣傳。區婦幼保健所于2011年3月被評為 市“三八”紅旗集體、6月份被評為“十一五”期間 市婦幼衛生工作先進單位。今年,還代表 地區接受了省里檢查,得到了省里的好評。

八、醫改工作

今年,我們把醫改作為衛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省市要求,我區于今年1月1日開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實施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在經費補償上,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實行了“721”補償機制。經過一年來的運行,取得較好的成效,主要體現在:藥品銷售價格下降60%以上,門診單處方均值同比下降50%以上,住院次均費用同比下降30%以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社會滿意度不斷提高。今年,按照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有關意見精神,我們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取競爭上崗的方式,實行全員聘用,合同管理,同時,采取績效考核機制,實行了績效工資。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上,對4個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進行了改、擴建;完成了區醫院門診樓改造和區中醫院改擴建規劃,正在辦理前期手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沒有在我區進行,但我區根據國家省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在區醫院積極探索公立醫院醫藥衛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在8個科室開展了“優質護理服務工程”活動,選擇了8個專業20個病種71個病例實施了臨床路徑管理,目前該項工作,正逐步進入規范化管理軌道。同時,落實了“萬名醫師支援縣級醫院項目”和“縣級醫院支援農村衛生院項目”。#p#分頁標題#e#

九、行風建設

今年,我局行風建設工作,以打造文明行業為統領,將今年做為“行業作風建設年”,以“三好一滿意”、機關效能建設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等活動為載體,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提升服務水平。通過開展醫德醫風教育,利用正反兩方面典型,引導廣大醫務人員廉潔從醫。通過開展公開點評處方活動(截止11月末區級醫院點評處方9380張),避免了大方、花方現象。通過開展不正之風專項治理行動,嚴格執行行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厲打擊收受紅包、回扣等違規違紀行為,在全系統上下形成了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結合“創先爭優”活動,開展了“規范服務示范崗”、“黨員示范崗”等活動,倡導“患者至上,誠信服務”的理念,開展規范化、優質化、人性化的全程優質服務活動,使衛生依法行政能力進一步增強,衛生行業作風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為進一步規范,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篇3

繼續以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

項整治為主線,從我縣的實際情況出發,以解決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為切入點,突出抓好農村食品、保健食品整治和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機制,構建統一協調、責任明確、齊抓共管、運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體系。

1.整合監管資源,深化食品安全管理。探索整合監管資源的有效途徑,提高整體監管效能,加大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力度。一是組織協調縣食安委成員單位開展重點品種、問題品種、特殊時期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二是要以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作為重點,充分依靠當地政府,抓好農村食品安全整治,適時開展重要節假日、特殊時期等節令性專項整治,集中開展肉及肉制品等高風險食品的專項整治,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凈化我縣食品市場。

2、提高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我轄區餐飲服務行業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我縣餐飲行業進行規范,嚴格執行餐飲服務許可制度,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發放和換證工作。幫助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提高軟硬件條件,以達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平穩的完成從《食品衛生許可證》到《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過渡。堅決取締經整改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企業,全面提高我縣餐飲服務行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為全面執行《食品安全法》,提高餐飲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保證能力,將積極協調食品監督所,開展好餐飲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保證能力培訓,全面提高行業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的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3.進一步鞏固完善三級監管網絡建設。充分發揮縣、鄉(鎮)、村(街)三級監管網絡的作用,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健全農村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實現藥品監督信息員與食品安全信息員的整合,擴大監管覆蓋面,延伸監管觸角。同時,大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和手段開展宣傳,強化企業誠信經營,營造人人關注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4.落實和完善責任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積極將食品、藥品安全納入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目標考核體系,科學評價政府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推動政府責任的落實。

5.做好全國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工作。要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集中力量完成國家級食品安全示范縣的創建工作。通過一年的創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強化農產品源頭管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消費環節監管,強化食品生產流通溯源管理,規范食品安全檢測和信息,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和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使我縣高質量完成國家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目標。

二、鞏固藥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管

按照市局整規方案要求,繼續推進整頓和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市場秩序的深入開展,鞏固和深化藥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大力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三個環節的監管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1.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監管。藥品生產企業作為質量第一責任人要嚴把原料、生產、銷售質量關,逐步增強第一責任人意識,進一步實施完善藥品生產企業gmp監督工作,強化gmp現場檢查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今年重點加強對物料的供貨商和物料質量等方面的檢查。繼續完善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管體系,加大對關鍵生產工藝、投料、設備和原輔料供應的監管,加強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運行情況的專項檢查。同時,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實行月報表制度,全面掌握企業生產動態。

2.加強藥品、醫療器械流通監管。全面規范藥品經營主體行為,加強企業gsp認證后跟蹤檢查。重點查處和取締各種形式的無證經營、掛靠經營等違法經營活動,堅決打擊出租、出借許可證和批準證明文件以及藥品零售企業出租、出借柜臺行為。規范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渠道,加強對疫苗流通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疫苗行為。加大對藥品分類管理實施情況、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情況的監管力度。加大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控力度,加大對違規廣告的移送和向公眾曝光力度。零售企業從業人員必須取得職業資格,方可上崗。加強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的監管工作,特別是對46家五年期重新認證企業的監督,要搞好新開辦企業的認證初審和一年期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監督檢查,規范經營行為。

3.完善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監管。進一步加強醫院藥房、農村衛生所、社區醫療服務站、個體診所和企事業單位醫務室的用藥監管。實行“審計式”檢查,從藥品購進來源、購進驗收、票據管理、藥品儲存、過期失效藥品和藥品使用過程中的處方管理等環節進行一條線的全面檢查。同時要將醫療機構購進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外科植入物、冠狀動脈支架、血管內導管支架

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完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監測制度,加強對重點品種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管理。

4.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

要深化監督網絡建設,一是完善以地方政府負總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為主,農村協管員、信息員等社會監督為輔的農村藥品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實現監管與責權的有機結合。二是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村“兩網”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巡回巡查制度、包干包區責任制度、快速反應制度、績效考評制度等各項制度的執行,確保各項制度的有效落實。三是鞏固農村“兩網”建設成果,依靠地方政府,探索農村藥品監管工作向基層延伸的工作形式,使農

村藥品監督工作與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

要強化供應網絡監管。一是農村藥品供應體系建設要把保證農村藥品供應安全放在首位,依法加強農村藥品監管,突出對農村藥品采購、供應渠道的監督檢查,防止假劣藥品流向農村;二是發展符合鄉鎮實際需要、形式合法、操作規范的藥品供應模式,實現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到村的全覆蓋,使農民群眾用上安全、方便、價廉的藥品;三是各鄉鎮藥品分發站要嚴格執行藥品招標制度。全縣分發站要統一實行招標管理,統一標準招標,對被招標單位進行嚴格把關。結合“新農合”工作,促進農村診所規范化建設。在加強醫療機構代購分發站規范管理的同時,規范農村藥品購銷渠道,爭取實現正規渠道采購藥品率達到100%。不斷完善監管網絡建設,充分發揮農村藥品信息員作用,健全信息員反饋機制,形成群監群管的良好局面。

5.穩步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一是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企業作為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強化自律意識,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推進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在藥品經營企業中開展“誠信藥店”爭創活動,對有不良經營行為,經教育、警告仍不改的經營企業,除加大查處、懲戒力度外,還要利用我縣媒體加以曝光,提高公眾的防范意識。二是推進藥品使用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誠信檔案。在醫療機構中開展“爭創優秀藥房”活動,重點檢查設施配置、藥品驗收、養護設備、溫濕度、冷藏設備和人員健康體檢等工作。

三、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1、深入開展“學習型”組織創建工作。強化全員政治理論學習、專業知識培訓、法律法規學習、辦公技能操作、公務員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學習,努力提高全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文化素質,以人員素質的提高促進分局辦公效率、行政執法、優質服務水平的提高,把開展“學習型”組織創建活動推向一個新。將按季度編制出集中學習時間表和中心組學習時間表,在先學一步的基礎上,組織好集中學習。

2、鞏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一是針對查找出的問題繼續整改提高。我們將按照上級要求,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使科學發展觀活動推進我縣食藥監管工作的發展。二是結合科學發展觀活動,進一步強化干部職工的行政紀律意識,提高整體工作水平和綜合素質能力,逐步形成解放思想、干事創業、開學發展的工作局面,為食品藥品安全提供保障。

3、加強黨風政風行風建設公務員隊伍建設。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紀檢監察工作,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大力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以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強政風行風建設;以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為重點,堅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以機關和公務員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為重點,扎實推進效能監察工作,為轄區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4.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一是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突出抓好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

二是抓好以理想信念、廉政自律為重點內容的學習教育,開展好廉潔自律執行情況自查登記。

三是開展警示教育,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大家,要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四是抓好廉政檔案建設,定期組織副科級以上及執法人員,按照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進行自查登記,并做為年度述廉的平時考核內容,促進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

五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和現象的發生。

六是關注民計民生,大力加強政風行風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圍繞維護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采取設立意見箱、召開座談會、向社會發放問卷調查信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糾正醫藥購銷中的不正之風。

七是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積極推行網上政務公開,按市局安排,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篇4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系統,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并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報告

第十六條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絡直報,鄉(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采集器的網絡直報。

第十八條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于2小時內、農村應于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其它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于6小時內、農村應于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丙類傳染病和其它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衛生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一條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接到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疫情報告的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接到其它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疫情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志、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絡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臺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