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條例督察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3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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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條例督察報告

篇1

第二條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各業務主管局,下同)及其直屬或者委托等執法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執法層級監督(以下簡稱層級監督),是指在建設行政執法過程中,省、市(含行署,下同)、縣(含區、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執法機關)之間由上而下的執法監督,或者執法機關對于內設機構以及直屬、委托等執法單位(以下統稱執法單位)的執法監督。

對于建制鎮的層級監督管理辦法,由其隸屬的縣執法機關制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代表執法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機關實行層級監督,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系統的依法行政方案,報執法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監督建設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規定、工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協調執法單位或者下級執法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分岐;

(四)監督檢查并規范層級監督范圍內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五)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情況并負責備案審查;

(六)組織并主持對本級執法單位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

(七)依法對執法機關、執法單位作出的各類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糾正違法行為;

(八)負責層級監督范圍內的法制培訓教育工作,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情況;

(九)負責行政執法的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工作,并提出改進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十)承擔本級或者上級執法機關及其法制機構部署、交辦的其他執法監督任務。

未獨立設置法制機構的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一個不承擔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內設機構兼行上述職責。

第五條層級監督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二)調閱、審查有關案件、文件或者資料;

(三)向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考核了解有關情況;

(四)向社會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調查;

(五)對有關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收集證據、制作筆錄或者督察處理。

執法機關進行上述活動時,層級監督范圍內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協助配合。

第六條各級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前條所列的層級監督活動時,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執法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條對層級監督范圍內的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進;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并通報持證人員的所在單位;

(五)依據職權收繳或者提請發證機關收繳行政執法證件;

(六)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七)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執法機關執行前條規定,應當向責任單位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

接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通知內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發出通知書的機關報告執行結果。

第九條各級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下列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二)實行行政處罰工作規程;

(三)舉報行政執法違法案件的受理查處和轉辦督察制度。

第十條下級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按時向上級執法機關報送下列符合質量的報表和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二)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本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