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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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X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全縣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結合舊村改造,正確處理建新與拆舊的關系,嚴格按照依法編制的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實施,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和舊村改造。
第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條 各鎮區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鼓勵子女與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祖孫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滿20周歲,確需分戶的);
(二)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四)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
(一)
鎮區辦所在地及城鄉結合部,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鎮區辦所在地的區域范圍由鎮區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報X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三)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第十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20周歲的;
(二)申請宅基地面積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已達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對宅基地沒有繼承權。農村村民在合法繼承房屋的條件下,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報批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全體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在本村張榜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四至等,公布時間為10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鎮區辦審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使用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狀況,戶口是否屬本村農業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出具以下材料:
1、申請人現有宅基地情況(包括現有宅基地幾處、位置、面積等);
2.對申請人擬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積、標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圖等;
3.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意見,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書面說明;
4.鎮區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本村建設用地的現狀圖、規劃平面圖,并標注明該處宅基地所處具置,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符合條件且齊全的,由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到現場進行地籍測繪、丈量定界,組織填寫《權籍調查表》等有關材料,報X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進行登記造冊,確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接到審批結果后3日內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權屬證書,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在批準宅基地前,鎮區辦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由土地所在地鎮政府組織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墾整理與原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X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當依法向X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由于房屋依法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權屬證書。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
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可以購買本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他人多余的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或注銷土地使用證,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
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隱瞞事實或者偽造證件、文件資料等欺騙手段獲得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登記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已建住宅且不影響規劃的,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未批準重建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流轉宅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本戶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2.流轉的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3.流轉的宅基地必須具備合法的審批手續;4.受讓方必須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篇2
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府〔2003〕6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行為,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全市范圍內農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第四條、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預拆遷辦法,預先按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并用定銷房進行安置。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外的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內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土地。
第七條、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內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關規定進行拆遷補償,用定銷房進行安置。對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外因社會公共事業和經濟建設需要,成片開發使用宅基地的,通過建造定銷房(農民公寓)、進行安置。
第八條、對已規劃整體搬遷的農民居住區村莊進行建設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對宅基地進行收購儲備,由政府置換或征為國有土地后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加強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產權管理,切實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城農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給符合宅基地享受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符合規劃的也可以將宅基地征為國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補辦出讓手續并按土地評估價的40%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入市交易。
(二)、鎮可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由農民住宅置換中心對因區位因素暫時無法交易的農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預付款后進行收購儲備,余額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勵集體經濟組織興建農民公寓住宅,進城農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與自購的農民公寓住宅用地等價置換。
第十條、享有宅基地的對象只能是戶籍在冊的農村村民。其中參軍復員回遷、刑滿釋放回遷、讀書回遷、結婚遷入人員等可以享有,其他遷入人員不享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一條、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并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三)、一戶全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戶農村村民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只能按一戶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的(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確需分戶形成的另一戶農村村民(已婚的必須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戶農村村民全為非農業戶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在第七、九條規定范圍內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農村村民原住房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的;
(五)、農村村民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范圍內的;
(七)、農村村民住房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三條、經批準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農戶,應在新房建成后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已撤組范圍內的原農民住房,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規劃已確定為居住區范圍內的農民宅基地,由政府確權或征為國有土地,農民住房也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條、宅基地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房農戶應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申請使用宅基地審批表》,并提供戶籍證明、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或其它權源證明(新建戶除外),以及與建房用地申請內容相一致的其它證明。
(二)、村民委員會復核建房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蓋章確認,再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后上報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上報國土資源分局)。
(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應及時會同鎮(街道)村鎮建設部門到用地現場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村鎮建設部門確定的宅基地規劃定點范圍內按標準核定用地面積,并在《宅基地審批聯合辦文單》上簽署擬辦意見。對符合規定的進入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將申報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四)、縣級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正式批準使用宅基地前,應當將建房農戶戶主姓名、該戶農業人口調整、所屬村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積等內容以及擬批辦情況,在建房農戶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平江、滄浪、金閶3個城區同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國土資源局核發《使用宅基地許可證》;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由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核發《使用宅基地許可證》。
(五)、建房農戶應嚴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施工,變更建房地點或延期建設的必須重新辦理申請審批手續。房屋竣工后,應及時向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如兩年內該宅基地所屬的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的,由政府收回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和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違法用地查處。
篇3
(一)基礎工作情況
經調研,我街道轄5個行政村,3個村有宅基地,總戶數1435戶,總人口4457人,宅基地總面積835畝,宅基地總宗數1519宗,其中閑置宅基地769宗、面積316畝,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593宗,頒發不動產權證644宗。未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情況
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應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我街現從事宅基地管理工作兼職人員一名。無其他建制。
(三)審批管理情況
未制定出臺本地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或審批流程),無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未建立窗口對外受理,未建立多部門內部聯動聯審聯辦制度,建立了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但未發生過宅基地審查審批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四)閑置宅基地及農房盤活利用情況
經排查,承德街道無關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典型案例。
篇4
關鍵詞 農村 宅基地管理 問題 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1.2 文獻標識碼:A
1農村宅基地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農村村莊宅基地布局混亂。長期以來,由于缺乏住房建設規劃引導,絕大多數村莊建房選址隨意性大,村民建房選址、座向可根據所謂的“風水”及自己的喜好,在自認的祖宗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亂圈亂占、亂搭亂建,房屋座落不致,高矮不一,雜亂無序,影響村容村貌。
(2)村莊外延擴張,中心空置。一方面是近年來,很多農民選擇在自家的承包地或交通便利的公路兩側占用耕地建房,使得村莊外擴;另一方面,農民在建新房的同時,并沒有拆除老房子。此外,由于一些五保戶、困難戶等遺棄在村中的破房因無人居住,使得村莊成為破舊的“空心村”。
(3)農村“一戶一宅”制度難以落實,存在超標建房現象。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和農民思想觀念的原因,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農村建房亂占、多占現象嚴重。政策規定農村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但實際情況是超出規定面積擁有宅基地的農戶大有人在,“一戶多宅”、“一戶多基”現象普遍存在,大多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
(4)私買私賣現象嚴重。農村居民對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普遍存在認識偏差,認為宅基地可以祖祖輩輩繼承下來,是私有財產,可以自由支配、買賣,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增加農村集體土地管理難度。
(5)農村宅基地違法案件屢屢發生,案件查處、執行難。近年來,強占土地、強建房子、破壞耕地、私自買賣土地等違法案件在我省一些市縣農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關土地執法部門雖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強制措施對違法用地等各種行為進行了查處,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在總體上,受人員、裝備、技術、執法手段和執法機制等方面的限制,對土地違法現象難以做到及時發現和及時查處,對特殊違法主體,缺乏過硬手段,查處難度大,執法效果差。
2對策與建議
(1)加強領導,強化制度建設,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各級政府要成立農村宅基地整治管理領導小組,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要依據國家及省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導性文件和制度。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宅基地登記條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逐步把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加大宣傳力度,轉變農民思想觀念,切實提高農民法律意識。要針對農民群眾文化特點,利用主流媒體、農村宣傳欄、法制宣講團等各種方式方法深入農村進行宣傳,提高村民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依法用地意識,轉變農民落后的思想觀念。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鄉村干部土地法律法規培訓,增強村干部依法保護、利用資源的意識,提高農村土地管理水平。
(3)創新機制,成立土地綜合執法大隊,加大執法力度。在各市縣成立土地綜合執法大隊,定員定崗定編。各鎮、村也相應成立土地綜合執法小組,做到縣、鎮、村三級土地執法網絡。同時要在資金和編制上加強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法隊伍的建設。
(4)加強鎮、村兩級日常監管力度,規范審批程序,引導和保護農民建房。各市縣的鎮一級政府可與各村委會簽訂宅基地管理目標責任書,進一步健全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規范宅基地管理規程。各村委會要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符合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鄉規民約,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日常監控,規范農民用地建房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現象。在村莊規劃基礎上,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規定村民在需要使用宅基地時,應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報鎮政府批準方可使用該塊宅基地。宅基地批準后,用戶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建房,如超過規定時間不建房,該塊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重新安排。
(5)科學規劃,嚴格各項規劃實施。各級政府應當把村莊、集鎮規劃作為當前農村工作的大事來抓,安排專項資金統一編制村鎮規劃和村莊治理試點建設,嚴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要綜合鎮、村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結合新農村建設規劃,注重解決當前村莊整治的重點,充分考慮后續的村莊規劃與管理需要,突出鄉村特色和可持續發展等多個方面進行規劃。有關部門可提出一個規劃樣板,在每個縣挑選個別鎮的兩三個村委會中推出規劃樣點,然后逐年鋪開。
(6)以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契機,開展調查清理、整治工作。要在全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住宅用地數量,以及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空閑房屋,出租轉讓住宅和違法用地等現狀,及時掌握動態信息,建立數據庫,實行信息化管理。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對“一戶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同時積極探索“宅基地置換”模式,將分散居住的農民集中起來,搬入新建多層或規劃合理的住宅中,“騰出來”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可用以村莊綠化休閑、建設村內文化室等其他用途。
參考文獻
篇5
一、農村宅基地管理主要面臨“批不了、管不住、退不出、流不動”四大難題
(一)批不了。調查發現,多年來我省絕大部分地方農村宅基地審批基本處于停滯狀態,一些地方甚至十多年沒有批過宅基地。如我市的邯鄲縣,每100戶中每年約有 戶需要建房,年至今沒批過宅基地,目前戶均宅基地不到分。宅基地“批不了”的主要原因:一是缺少用地指標。全市 個行政村,以一個村平均一年有3戶建房、占用1畝地計算,每年就需要近 萬畝,而且主要占用的是村邊的耕地或基本農田。近年來國家每年下達我省的耕地轉用指標也就1.5萬畝左右,即使單列5%用于宅基地,也就750畝左右,無法正常保障農民建房用地需求。二是“指標單列”難以落實。雖然國家要求各地“每年單列3-5%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用于保障農村建設用地”,但有限的指標要優先用于城鎮發展和項目建設,除個別地方拿出少部分指標用于宅基地外,絕大多數市、縣沒有給宅基地安排指標。三是審批程序復雜成本高。農村建房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與項目用地一樣,要單獨組卷,報設區市政府審批(省政府委托),從申請到批復一般需要大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有的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宅基地審批收費有關規定,向農民轉嫁收費。如某縣申請一處2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需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加上測繪制圖等費用,農民需要承擔 元左右的費用。
(二)管不住。由于不能滿足和保障農民正常建房用地需求,基層土地管理難以到位,農村違法違規用地非常普遍,由此也產生大量矛盾糾紛,我省多年來涉及農村宅基地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實地調查中,還發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村民聯戶建樓”,即由若干戶村民共同籌集資金或引進開發商,在沒有任何審批手續和缺少監管的情況下,連片拆除平房,建多層多棟樓房,除滿足自己居住外,大部分對外出售。宅基地“管不住”的主要原因:一是村干部私批亂放。在通過正常審批難以獲得宅基地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的村委會通過收取一定費用,侵占耕地,私批亂放宅基地。也有一些農戶在自己的承包地或通過互換承包地方式,擅自違法建房。二是基層國土部門無能為力。對農村違法占地建房,基層國土部門只能制止,不能,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只能移交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也不愿受理此類案件,從而使大量農村違法建房難以有效控制,造成實際管理缺位和無序。三是管理跟不上變化。如對“村民聯戶建樓”,依據現行法律政策,基層國土部門無法履行正常審批,無法開展確權登記頒證,無法開展監管,不知道該怎么辦,怎么管。
(三)流不動。按照現行法律政策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也不允許抵押。但在實際中,宅基地私下流轉和交易相當普遍,既有跨行政村的宅基地買賣,也有城鎮居民到農村購房置地。這種私下交易由于缺少法律保護,極易產生權屬和財產糾紛。
二、對策建議
(一)在存量和增量上做文章。我市村莊占地面積大,不少宅基地閑置浪費,“空心村”現象普遍,既是問題也是潛力所在。應結合開展新民居建設和農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動,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支持,著力推進內涵挖潛。一是完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科學設定縣域中心村位置和數量。合理確定永久保留行政村和近年內可撤并的村莊。二是對確定的中心村和永久保留的行政村,要聘請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逐村做好村莊規劃,框死村界。借鑒曲周縣小第八村在新民居建設中的成功經驗,堅持規劃先行,一張圖紙管到底,避免村莊無序、濫建、自由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中心村建設。支持永久保留村開展舊村改造,加大“空心村”治理力度,充分盤活用足原有村莊建設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對近年要撤并的村莊,原則上不再新批宅基地。三是超占收費,閑置收轉。對宅基地超占部分,依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恢復收取有償使用費。對只占地不蓋房的閑置宅基地,滿兩年以上的,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由村委會無償收回。
篇6
關鍵詞: 農村宅基地;現狀;問題;管理
1農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法律基本特征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權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屬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輔助用房、庭院和歷年來不用于耕種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產場地。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應及于地下。
1.1集體所有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1.2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
1.3 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從字面上看這條規定再明白不過了,如果一戶農民擁有了兩處以上宅基地當然就構成違法。
1.4不可流轉性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2我國農村宅基地的現狀
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農民切身利益,是關系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始終是基層土地管理的重點和難點。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加強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規范,秩序明顯好轉,地方法規制度建設成效較為顯著。但目前中國農村宅基地在用地及管理上,仍存在分布零散,點多面廣,戶均占地面積大,宅基地管理粗放等現象。具體表現為:
2.1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總量大,擴張快,集約、節約用地潛力大據國土資源部顯示,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全國村莊用地2.48億畝,當年新增村莊建設用地38.20萬畝,村莊建設用地總量呈不斷增長趨勢。但中國農村人口在不斷減少,農村建設用地規模不降反增,農村人均居民點用地185m2,遠遠超過國家標準,農村宅基地利用粗放,集約、節約用地潛力大。
2.2宅基地需求總量下降,新增宅基地呈遞減趨勢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農用地轉用制度的嚴格執行,各地宅基地管理法規制度的不斷建立和完善,以及土地集約高效利用,城鎮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以及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開展,宅基地需求總量大大減少。同時,因為積極推進中心村建設,加快了“空心村”改造,使得新增宅基地比例也相應地下降。
2.3宅基地流轉日益活躍,但表現出明顯區域差異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口向經濟發達地區聚集。城郊結合部宅基地流轉空前活躍,但流轉活躍程度及流轉方式都表現出明顯的區域差異。主要表現為:近郊較遠郊更為活躍,離城市中心距離越近流轉越活躍;工業區、農場周邊的宅基地流轉較為活躍;同時近郊主要是以宅基地和農宅的短期租賃形式進行流轉,遠郊且風光秀麗區域主要是長期租賃及宅基地和農宅買賣形式進行流動。
2.4居民點布局混亂,村容較差個體上表現為占地規模大, 村內結構疏松, 布局混亂, 占用耕地較多, 環境質量低劣。多數村莊建設缺少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 村莊的數量、規模、平面布局、空間結構、功能組合都缺少科學性, 村莊建設不能合理控制和正確引導, 更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和內控力。
2.5用地行為違法多選址的盲目性、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不批亦占用,土地審批不合法、一戶多宅、一戶占用多處房屋,這嚴重地違反《土地管理法》第62條和第81條的規定, 在干部、群眾中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3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關規定滯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難度關于農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數量少,且效力層次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調整,其中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面的規范性政策文件數量就更少。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近年來,部分地方雖然為了自身管理的需要,制定了相關的宅基地管理辦法,但由于各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內容上的不統一,且有的地方的管理辦法不夠規范,加上各地管理力度上的差異,宅基地的管理效果差異很大。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進一步增加了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難度,對土地行政執法和民事司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3.2農村宅基地的市場流轉面臨體制性制約,但經濟利益驅使隱形交易的存在由于中國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在現行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農民宅基地的市場流轉面臨體制制約。但因為經濟利益驅動,農民與市民需求互補,農村景觀和生態吸引力等原因,宅基地買賣,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轉已大量存在,形成了以自發流轉為特征的農民宅基地隱形市場。隱形交易的存在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反映了城市化、工業化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但由于流轉長期處于隱蔽狀態,交易大多屬于暗箱操作,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難度。
3.3“空心村”、空置住宅依舊存在從全國范圍來看,農村閑置宅基地,村內空閑地依然存在,一戶多宅比例不小,空置住宅面積將不斷增加。由于現行分戶條件嚴格,閑置宅基地數量較少;積極實施舊村改造,多數地方基本消滅“空心村”;申請宅基地審批條件更為嚴格,要求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完之前,不得批轉擴大村莊規模,大面積村內空閑地數量較少。但對一些零星的邊角空閑地消化利用難度較大。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在目前相關配套改革滯后的情況下,農村住宅空置現象較為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村莊規劃不合理,城鎮化進程加快,人口老齡化及宅基地流轉政策存在障礙等。
4如何規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制度建設,克服弊端
4.1加強宅基地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針對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滯后且法律效力低的問題,應該加強宅基地立法體系建設,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明晰宅基地產權,明確宅基地流轉,收益分配以及宅基地登記發證等問題。鑒于宅基地的市場流轉面臨的體制,我們必須建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建立健康有序的農民宅基地流轉市場,允許農村宅基地在城鄉居民內自由流轉,徹底打破城鄉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機制。明確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形式包括買賣、租賃、抵押等。但土地流轉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是合理的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農村宅基地流轉收益分配涉及政府、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三者利益關系,必須正確處理。即絕對地租應歸集體土地所有者,因國家投資的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等產生的土地增值歸政府收益,再次分配應歸宅基地使用人用于對地上房屋投資的補償。
4.2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村宅基地市場體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土地要素市場從無到有逐步建立起來,初步形成了土地市場體系的框架,但農村宅基地市場依舊是一片空白。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協調大量潛在宅基地供需,必須建立農村宅基地市場。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村宅基地市場,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使價格在農村宅基地的有效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4.3農村宅基地超占部分實行有償使用首先,通過對農用地的分等定級和農用地價格的評估,將農民實際使用的宅基地對號入座,確定其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交納的租金數額。這樣既消除了群眾心中的不平,又增加了集體收入。其次, 建立“宅田掛鉤”管理機制,其實質就是不交宅就交錢。這主要是針對采取行政手段強行收回大量的超占宅基地執行難,容易引起矛盾沖突而采取的一種經濟手段。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積標準的,一律交納超占費。具體標準應按各地人大制定的《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通過運用上述經濟手段,宏觀調控農民建房,盡量利用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不用、少用耕地,盡量使用劣等地,不用、少用優等地。這既有利于規范農民建房用地, 又能達到保護集體和國家利益的目的。
4.4 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在村莊建設用地上,充分引進市場競爭機制,用經濟杠桿來調節土地供給,促進村莊建設用地向高效、集約方向發展。宅基地整理資金可以是農民自籌,也可是通過向村民拍賣村內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收益;移民建鎮等大規模的宅基地整理還可爭取政府的財政支持和有關部門與企業的資助,對土地整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宅基地整理除按規定由用地農民和單位負擔外,還可通過建立激勵機制,積極鼓勵有意參與的個人和單位投入到宅基地整理中來,讓農村宅基地整理成為全民性活動。
4.5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農村宅基地整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指的是村莊整理規劃,即對某一村莊宅基地的利用進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調整,騰出宅基地的利用,規劃擴大宅基地的定位等。
在編制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工作中,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認真貫徹建設新農村的指導思想。要以城鄉一體化規劃、農村現代化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明確村莊建設的長遠規劃格局,實行定位、定性、定規模。對進行宅基地整理的村莊規劃,要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生產環境條件放在首位。要充分重視村內基礎設施的配套和建筑物的合理布局。同時,還要注意處理好與原有建筑物的關系,特別是一些竣工時間不長的建筑,可以保留的盡量予以保留。此外,規劃要走群眾路線,要依靠村民參與,集思廣益,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見。
參考文獻
[1] 沐蘭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之法律研究[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1)
[2] 李滿枝.物權法下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J]..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1)
[3] 楊明剛.允許農村宅基地有限流轉利大于弊[N].檢察日報,2005-07.
[4]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是個兩難選題[EB/OL].(2005-08)中國人大網
篇7
論文摘要:文章對目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法。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耕地是農業存在與發展的基礎。當前,在大力發展經濟和保證人口糧食安全的雙重壓力下,耕地保護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因此.農村宅基地的整理將成為保護耕地的一條新途徑,并可以起到一舉多得之功效:促進新農村建設,美化村容村貌,增強農民合法用地的意識,維持農村穩定,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改善農民生存環境,加速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降低閑置率,從而較好地貫徹中央制定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新農村都有重要的作用與意義。
l 農村宅基地整理的意義
1.1農村宅基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有力保障
土地整理包括對建設用地的整理和對農用地的整理兩部分。建設用地(包括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就是在城市規劃控制下,在城鎮和村莊進行有效的治理,通過對其內部挖潛,向地下和空中立體發展建筑,提高容積率,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騰出大量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儲備或用作農用地,減少建設用地對農用地的侵占;農用地整理,就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取一定的措施,對田、水、林、路、村進行綜合整理,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條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由此可見,農村宅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據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到2010年,我國將通過開發整理土地補充耕地18.27萬hm2,其中,將通過農用地和農村居民點整理補充耕地約11.07hm2,農村宅基地整理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途徑之一。
1.2農村宅基地整理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
農村宅基地整理應是在土地利用規劃下進行的,減少宅基地占用面積而不減少使用功能,提高容積率和土地利用集約度,使原散落的農宅集中,填實“空心村”,進行自然村的拆并,形成有一定規模的中心村和小城鎮,使它們成為規劃合理、基礎設施基本完善、環境優美的新家園。在進行宅基地整理中,人口的集中和遷村并點為基礎設施的建設提供了必備的條件。這樣還可以減少水、電、氣、熱、通訊等的重復投資。宅基地整理不僅改善了農村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而且還將帶動建筑業及水泥等建材工業的發展,刺激經濟增長有利于農民增收。另外,優美的生活環境必然會對人們積極向上、奮發圖強發展經濟產生激勵作用。再加之政府的適當引導,會加快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步伐。
1.3農村宅基地整理可部分緩解我國耕地緊張的局面
按1997年人口土地詳查資料測算,在當時人口不變的情況下,人均占地面積由192m2降至100m2,可節約土地50多萬hm2,占當時總占地面積的近一半。整理出的土地,宜耕則還耕,宜林則還林,或留作建設用地的儲備。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緩解我國耕地資源緊張的局面。
2 現行宅基地制度體系基本特征
2.1集體所有,使用主體特定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特定的宅基地僅限于本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民自己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轉讓。
2.2無償取得,無期限使用
農村宅基地具有很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農民能夠無償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獲得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還是無償使用宅基地制度,在使用期限上沒有限制,理論上講長期占有,終身使用。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實質上也是可以繼承的。
2.3一戶一宅,限定標準,依法取得
由于我國國土資源有限,不課能給每戶村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一戶一宅,即可保證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隨便可以申請,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從字面上看這條規定再明白不過了,如果一戶農民擁有了兩處以上宅基地當然就構成違法。
2.4具有從屬性和不可流轉性
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由于宅基地主要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宅基地使用權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在買賣房屋時,宅基地的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準后才能隨房屋轉移。但是,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調劑或者重新安排。
3 農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3.1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超標嚴重,一戶多宅,房屋空置現象突出
由于農村宅基地是無償使用,致使多占便宜,少占吃虧的思想滋長,形成盲目圈地,超標用地。根據國家規定(《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最高為150m2,而現在的很多地區農戶的平均宅基地面積已經遠遠的超出了這個最高限。2001年全國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高達190m2,超過標準27%,僅此一項就多占土地340多萬hrn2。如果按1hm2地的糧食產量至少養活15個人的話,僅此就可以解決5100多萬人的吃飯問題。由此可見,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整理可以大大節省所占耕地。
另外,農戶分家后另建新房,舊房留作雜用房,未能由集體統一收回調節使用或拆除;以前早期多戶共居的舊宅,現在只有一戶居住,造成大量的房屋空置。
3.2市郊農村出現大量“空心村”的現象
一方面在東部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由于道路的完善,沿道路兩旁開發建設了大量的商品住宅房,很多村里的人都住進了樓房。而原有的農村居民點還仍保持原樣,沒有及時拆遷復墾,造成大量的土地閑置。另一方面,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由于外出打工的比較多,在村里常駐的人口比較少,因此還保留著許多不用的舊房沒有拆除,就形成所謂的“空心村”現象。
3.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管理工作混亂
目前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管理混亂,很多房地產及其產權產籍歸屬不明。“三審稿”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但是由于法律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致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轉讓使用權后規避法律的可能性很大,給將來的產權糾紛埋下了隱患,同時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難。
3.4由宅基地權屬問題衍生的宅基地交易糾紛不斷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不能進行轉讓。但是,對農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轉讓,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也沒有明確允許轉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也只是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目前法律實踐來看,各地政府對農民住宅的轉讓是允許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受讓人必須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的人)。隨著農村房屋買賣的出現,宅基地轉讓不可避免,但這些宅基地的轉讓行為并不受現行法律、法規的保護,屬于私下流轉。雙方一旦發生矛盾和糾紛,法院只能要求雙方自己協商解決。由于缺乏法律的約束,雙方矛盾容易激化,往往會釀成重大案件。
3.5集體土地資產大量流失導致農村金融事業發展緩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客觀存在的土地市場供求關系使農村宅基地的轉讓無法制止,但現行法律、法規又不允許農村宅基地流轉,導致當前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多為私下進行。這種“暗箱操作”、隨意定價的轉讓行為使本來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隱形交易中大量流入買賣雙方手中,造成了集體土地資產收益的大量流失。按現行法律規定,農民擁有的宅基地不能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這樣就必然限制了金融機構在農村擴大業務,使農村金融發展緩慢,也使廣大農民缺少了生產資金融通渠道,影響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限制了農民收入的提高。
4 農村宅基地利用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4.1土地法律制度問題
由于我國土地制度存在著二元結構,直接造成用地形式的不同方式,在法律制度上偏重對國有土地的管理,集體土地更多地是由農村集體管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和國家非農建設用地分別管理,使集體建設用地和國家建設用地無法有效地整合,優化。農民建房如要占用幾十平方米農用地,必須要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手續煩瑣,時效性差,難于操作,報批渠道不暢。特別是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法律規定只能采取“拆除”或“沒收”兩種處罰,這在執法實踐中是根本行不通的。由于存在著許多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土地管理部門難于實現有效的依法管理。
4.2管理和使用制度方面的原因
宅基地審批制度形同虛設;執法不嚴、管理乏力。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存在較大缺陷,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是在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環境下產生的,是中國特有的制度,出現比較晚,也沒有其他國家的模式可以借鑒,現行法律雖然規定了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一些內容,但是沒有形成完整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這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4.3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無償性
這是宅基地超標和閑置的根本原因,也是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保障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基本權利,國家出于形勢政策的考慮,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制度,沒有時間限制,并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不需交納任何宅基地使用費即可永久使用。
使用的無償性刺激了農民無限擴張其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的欲望,從而動搖著現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生存保障性的制度基礎。基于生存保障性質,現行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與保有的無償性,農民擁有一種內驅的擴疆拓土的愿望,以求自己對宅基地面積擴張的最大化,因為,即使占而不用,也可作為一種備用資源來儲存。正是這種零成本的內驅力,造成我國農村宅基地超標準現象異常嚴重,其表現形式多有,如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閑置下來的老宅基地;一些鄉、村領導干部憑權力、關系占有多處宅基地等等。
4.4農民宅基地用地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
法律要求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規劃未編制或未獲批準的不得審批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由于各地普遍存在著保護耕地和建設用地的矛盾,大部分沒有安排農民建住宅用地指標,少數有安排也是象征性的,致使農村村莊建設規劃無從著手。由于農村居住分散,地域遼闊,分布復雜,再加上有關領導缺乏足夠的重視,許多村莊到目前為止連一張可用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都沒有,規劃無從談起。既然沒有規劃,不能批地,村民建房只能是違法占地。由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手段,同時其經費難于保障,點多面廣,無法開展日常巡查工作,不能及時發現村民違法占地建房。
4.5農村宅基地私有觀念根深蒂固
宅基地私有觀念在我省很多農村依然存在,認為宅基地是祖宗留下的,是風水地,不能隨意拆除,致使一些可以調節利用的建設用地,或預留區內的未利用土地也無法集中統一安排。更有些農戶,寧可讓土地閑置荒蕪,也不答應由集體利用,因此土地浪費嚴重,規范難以落實。這情況下,逼迫急需建房戶違法用地,超過“紅線”占自家的飯碗田建房。導致土地資源不能進行有效整合,閑置的宅基地無法調整,其他的村民也不能使用,閑置和浪費了許多土地。
5 保障農村宅基地有效整理與利用的對策
5.1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法律制度
盡快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及《土地登記條例》等,明晰宅基地產權,明確宅基地流轉、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記發證等問題。應明確規定農民建房用地的指標、用地條件、占地標準、申報程序、審批辦法等,簡化程序,管理得當,方便農民,各宅基地能地盡所用,合理配置。
在法律責任方面,應當體現寬、嚴有別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切實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和切身利益。通過健全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護村民的正當、合法權益,對違法者實行經濟處罰措施,這決不是向農民亂收費或者增加農民負擔,而是依法教育違法者和警示他人,使違法者認識到非法占地必須付出高昂的經濟代價而不敢為,從而促進村民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規。
5.2加快完成鄉村建設規劃
根據經濟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客觀需要,科學預測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和用地規模。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編制村莊土地利用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開展村莊治理試點,通過充分發揮村莊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統籌安排城鄉存量建設用地,整合優化農村居民點布局和用地。
在編制整理規劃過程中,要以省、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規劃、城鎮規劃為依據,明確村莊建設的長遠規劃格局,實行定性、定位、定規模;要堅持高標準高起點,把宅基地整理與城鎮化建設、環境整治結合起來,合理集約利用土地;要堅持走群眾路線,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集思廣義,尊重群眾的意見。
5.3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機制
5.3.1做好現有宅基地的普查和登記工作,嚴格界定宅基地邊界和產權,為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和規范流轉奠定基礎。普查結束后,各地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普查的結果繪制本地地籍圖,對各村“超標宅基地、空宅、空閑宅基地”等進行標示,以便日后監督和管理。
5.3.2授權各地土地管理部門在充分調研、評估、論證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宅基地的基準地價和具體收費標準。然后各村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依據基準地價上下浮動,確定本村宅基地的地價,再根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記載的宅基地面積確定每宗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費。宅基地使用費由宅基地使用人統一上繳村集體,由村集體對這部分費用進行再分配,再分配時,對本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原則上以宅基地補貼金的形式按平均數對每戶村民進行返還。
5.3.3宅基地使用費再分配后的剩余費用可作為鄉村建設資金使用,專門用以完善鄉村各項基礎設施或用以提供村莊公共衛生、綠化美化等公共服務。目前,我國正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開展新農村建設的制約因素之一就是缺乏穩定的財政來源,有償使用費無疑可以成為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專項用于村莊的建設。
5.4建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參照土地承包權的改革方向,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
確定每一塊現狀宅基地的長期使用者并依據規劃新增或者縮并宅基地面積。允許農村宅基地在城鄉居民內自由流轉,徹底打破城鄉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機制。
農村村民的房屋及宅基地不能依法作為合法抵押物向銀行貸款,造成農民借貸、融資困難,不利于發展農村經濟。筆者認為,農村宅基地屬于建設用地就不宜存在二元土地制度,通過深化改革,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優化整合,發揮土地資產的應有價值。因此,必須盡快地改革城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二元土地制度,以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
篇8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使用權
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8-0061-02
1 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創新實踐及評價
1.1 蘇州的置換模式
2003年,為了積極推進工業化、城市化進程,蘇州市大量征占了農村宅基地搞開發區和基礎設施建設。在征地拆遷的補償安置中,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有貨幣化統一補償、有房屋自行置換、有集中統一建房。
在征地過程中,尤以蘇州市為典型,由政府統一建設經濟適用房或農民公寓與農民進行等價置換。蘇州市政府對被征占了宅基地的農民的居住安置方式的作出了規定,在一定范圍內,若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征為國有,農民住宅可作價置換經濟適用房或農民公寓,農民以貨幣的形式取得居住房。這樣,農民住宅可納入城市私房管理,和城市住房一樣,只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上市交易。
1.2 浙江嵊州的整治模式
2002年,浙江嵊州市政府出臺《關于開展農村宅基地整治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開展農村宅基地整治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實施退宅還耕的鄉鎮,如不需使用還耕土地置換指標的,由市政府按每畝18000元收購儲備:經批準立項的退宅還耕項目,將獲得30%的建設用地啟動指標和30%的啟動指標調節費;對拆舊建新后多余的宅基地。可依法公開出讓,純出讓金全額返還鄉鎮;從通過驗收的土地整理項目獲得的折抵指標收益中每畝拿出1500元,退宅還耕項目獲得的折抵指標收益中每畝拿出6000元,專項用于農村宅基地整治。同時積極利用國家鼓勵開展造地改田、土地置換等政策,實行退宅還耕,爭取國家補助資金,利用村集體資金和臨時籌集資金為啟動資金,邊收購舊房、邊拆遷,及時出讓,滾動使用。
1.3 上海模式
2003年,上海市政府制定《關于鼓勵本市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施細則(試行)》。上海市規定,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人,可以申請宅基地讓出。讓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權人購買本區(縣)范圍內城鎮商品住房的,可以憑新購商品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向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返還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
但無論是蘇州的置換模式、嵊州的整治模式還是上海模式,都沒有能很好地在農村宅基地產權的基礎上實行制度創新,沒有真正解決農村宅基地的商品屬性;它們都只是在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流轉的現行政策的框架下,解決城郊結合部的宅基地流轉問題。
1.4 山東的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模式
1988年,山東省德州的30多個縣進行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其中,雙陽縣實行的是“定額均收、超占加收、少占補償”的做法,其特點是級差收費法和累進收費法的有機綜合運用,充分發揮各自優點,保護耕地;而農安縣實行的是“以質劃價,按級作價,空轉回補、高低找差、收支平衡、定額占用、限制超標”的做法。農安縣做法的實質是一種空轉,其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順應群眾的心理,是一種有償使用;它通過一收一分,宅基地面積按規定多占得交錢,少占的還要領一定數量的補貼。
1990年,國務院肯定了1988年以來包括山東德州的全國200多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成績,同時也為他們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到1993年,國務院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取消了37項涉及農民負擔的集資、基金、收費的項目,其中包括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用。但盡管如此,山東的宅基地有償使用模式,尤其是雙陽縣的“定額均收、超占加收、少占補貼”的方法,值得我們借鑒。
1.5 廣東醞釀的農村宅基地上市模式
2005年10月,廣東省以“政府令”形式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將于國有土地一樣,按“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納入土地交易市場。《辦法》實施以后,得到了全國的極大關注。
2007年2月廣州又發出《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代擬稿)》,其中有關于宅基地流轉的說明:對符合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一戶一宅’,其轉讓、出租的流轉收益歸該農戶所有。只是這些嘗試后來均沒有結果。
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而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此外,《物權法》中也已明確規定宅基地禁止買賣,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那么,如果這份文件獲得通過、得以實行,則意味著,農村宅基地可以上市交易,這將對平抑城市房價、增加宅基地的市場供給有著重要作用,可以說具有標志性的意義。
2 對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創新的建議
2.1 要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緊密相聯,具有社會福利性質和保障功能。在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保障性仍然不可或缺。因此,要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創新,必須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普遍受惠。
2.2 法律上要明確產權
首先要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村宅基地的所要權主體,將其具體確認到村民小組或村集體組織,比如村民委員會,并以確權、登記、發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的形式鞏固下來。
其次,在不突破當前憲法秩序的前提下,將農村宅基地制度創新的原則限定為“弱化所有權能,強化使用權能”,將關注的焦點從土地的“所有”轉到“使用”上面,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集體土地使用權能,進而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為了規避土地利用中的短期行為,可以參照城鎮國有土地的制度架構進行創新,考慮對宅基地使用權設定一個較長的限期。為了與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期限70年接軌,我們可以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年限也為70年。同時,加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等規范化管理。出臺有關農村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具體對相關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面積標準、責任處罰等方面做出規定。對于手續齊全、建造合法的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盡快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確定宅基地的權屬范圍和有效期限,明晰宅基地使用權的產權
主體,以保證其產權安全。
2.3 宅基地的流轉要市場交易
我國當前的農村宅基地的權能是不完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在立法意旨上,就是禁止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其實,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世界各國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附著的宅基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宅基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起糾紛。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存在障礙。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并不具備完整的處分權、收益權,體現不出真正的財產權利。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比,農村宅基地的產權流轉受到了諸多限制,明顯處于不平等地位。從節約土地資源,提高利用效率的角度,也不應當繼續對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予以禁止。
2.4 無償使用有期限。有償使用有標準
(1)無償使用有期限。
①農民經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在70年內可以無償使用。70年滿后,該農民或其家庭成員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且只有一處宅基地的,宅基地的面積又不超標的,該宅基地使用全自動順延70年;若該農民或其成員不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則應該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宅基地的使用費。然后可再次取得為期70年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拒不交納宅基地使用費的,則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②農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如受讓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且無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為無償轉讓,受讓方享有剩余年份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方仍有權再次申請宅基地。
③農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如受讓方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已有宅基地或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轉讓方可以收取剩余年份的宅基地使用費,但不得在此申請宅基地。受讓方享有剩余年份的宅基地使用權。如遇征地、拆遷補償時,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項歸受讓方;如于不可抗力因素,房屋需重建的,只要在宅基地使用權有效期內,受讓方在報有關部門批準后,仍可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70年期滿后,在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宅基地使用費后,可再次取得為期70年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拒不交納宅基地使用費的,則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篇9
一、加強宣傳宅基地政策,提高保護耕地意識。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建房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地。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要落實“占一補一”政策,繳納耕地占用稅,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各鄉鎮(場)要采取有效措施將村民向中心村、集鎮或小城鎮集聚,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二、嚴把規劃許可關,加強批后監管工作。
村民建房必須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規劃的,不得審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村民建房應當取得規劃許可。市、鎮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規劃許可審批后的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做好放線、核樣工作,并加強施工期間的規劃實施監督和質量、安全管理。
三、明確各自職責,公開辦事流程。
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120平方米,具體為三口以下的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五口以下的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內空閑地建房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有拓展空間、不影響規劃和“四鄰”的,可以適當增加面積,但增加的面積每戶不得超過30平方米。村委會安排村民建房宅基地,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房申請戶要經所在村委會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如實填報申請人的原住宅情況、家庭成員人數、宅基地的確認情況,并對報件的真實性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把好村莊規劃用地范圍,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對申報的宅基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四至范圍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相鄰糾紛、是否符合房屋建設技術標準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要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對規劃許可負責;各基層國土所對本轄區申報的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對其合法性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建房戶的申請條件、規劃選址、報件資料、申報程序等總體把關并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市國土部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上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的,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加大對舊宅基地退出管理力度,探索有償收回制度。
農村村民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采取激勵措施騰退,鼓勵本村村民之間調劑使用,引導村民更好地利用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多余宅基地的,村集體組織應依法收回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五、規范收費項目及標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參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村民建房按鄉鎮、村莊規劃建設的,只收取土地證書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不得收取規劃許可證書工本費、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借審批住宅用地以其它名目搭車收費。嚴禁對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六、強化農村宅基地執法監察,促進農村土地管理秩序的好轉。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盡快建立宅基地管理的共同責任機制,進一步完善動態巡查責任制,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篇10
根據《__市清理整頓農宅用地工作安排方案》(慶市農建清理組發〔20__〕01號)要求,我縣從去年7月份開始,在全縣范圍組織開展了以農村宅基地為主的農宅用地清理整頓活動,取得了階段性工作成效,有效制止了亂修濫建問題,促進了農民建宅用地向集中、連片方向發展。但是,市政府〔20__〕1、2號令頒布實施以來,部分鄉鎮重視不夠,宣傳引導工作不到位,落實農宅建設“三個停止”命令不力,致使亂修亂建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杜絕。建設、規劃等職能部門工作滯后,農宅建設規劃落實進展緩慢,大大制約了小康農宅建設步伐。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好市政府“兩令”和全市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及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推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下實手解決農宅建設亂修亂建、濫占耕地等問題,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持續開展農宅清理整頓活動,現提出如下安排意見:
一、政策依據及目標任務[文秘站網文章-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
全縣農宅用地清理整頓工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和《__市小康農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__市小康農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以及《正寧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為依據,全面徹底清查處理全縣農宅建設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用地、浪費耕地等問題,積極引導農宅建設向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方向發展,確保實現村容整潔,用地節約,全面建設新農村的目標。
二、清理范圍及具體內容
本次農宅清理的范圍是:農村一切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用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村公共建設用地、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個體專業戶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及其它非農業用地。重點是20__年2月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以來農宅建設中的各類違法用地、去年農宅清理整頓中尚未處理的各類農宅違法用地以及未按規劃進行小康農宅建設的違規建宅用地。
具體內容是:一是查驗本轄區內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是否辦理了土地登記;二是查驗土地登記內容是否完整、準確、規范,有無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行為或土地使用權轉移后是否依法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三是查驗新建宅基地是否存在超出規定標準面積、違反村鎮規劃修建;四是查處違法批地、違法用地、違法管地、無證用地行為;五是查處宅基地長期閑置、一戶多宅;六是查處不符合建房條件擅自修建住宅;七是堅決制止不按小康農宅建設規劃進行建宅的行為;八是農宅建設中其他違法用地行為。
三、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本次農宅清理整頓活動從20__年3月20日開始,至9月27日結束,共分為三個階段。
(一)宣傳動員階段(3月20日一3月25日)。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國土、建設、規劃等職能部門要采取多種途徑,廣泛開展宣傳,將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和市政府“兩令”及市、縣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本次農宅清理整頓工作宣傳普及到鄉鎮、村組、農戶,全面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土地使用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珍惜土地、節約用地的觀念,為農宅清理整頓活動順利開展營造強大的輿論攻勢。
(二)清查摸底階段(3月26日一4月26日)。
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抽調人力成立清理整頓工作小組,配合鄉鎮國土資源所,對轄區內清查不徹底、處理不到位的農宅用地進行全面排查,做到逐村、逐組、逐戶清理,并對有建宅動向的農戶跟蹤登記,確保農宅建設用地清理率、處理率、登記率分別達到100、90、85。要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廣泛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清查登記工作公正、公平、公開、透明。
(三)處理整改階段(4月27日一9月27日)。
對清查出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根據中央、省市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正寧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逐戶逐宗進行處理。該拆除的堅決拆除,該核減面積的一律核減退地。同時,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對該追究責任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問題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四、工作要求及保證措施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清理整頓農宅用地、制止當前亂修濫建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件大事。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認真落實。要把落實農宅建設中的“停止審批、停止劃撥、停止建設”作為貫徹市政府“兩令”精神、推進小康農宅有序建設的先決條件,建立主要領導負責抓、分管領導親自抓、職能部門配合抓的工作機制,各鄉鎮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兩名工作人員,配合鄉鎮國土所和包村干部入村蹲點,扎實細致地開展工作,確保取得階段性實效。
二要強化宣傳教育。農宅清理整頓和貫徹“兩令”直接面向農村,面對農戶,做好干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尤為重要。各鄉鎮要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把國土資源政策、法規和市政府“兩令”精神宣傳到村、到組、到戶,幫助群眾澄清認識誤區,樹立正確的建宅用地觀念,教育引導廣大群眾支持參與農宅清理整頓工作,減少工作阻力。同時,要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妥善解決清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要搞好農宅建設規劃。各鄉鎮要抓緊時間,集中精力,協調落實好農宅建設預留地塊,并積極配合規劃部門搞好本轄區內的小康農宅建設規劃,農宅建設規劃工作完成后,要及時抄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同時,要嚴格把關,凡進小康農宅建設區的農戶必須辦理建宅用地指標審批手續。
四要堅決制止亂修濫建行為。當前,正值春季農民建宅旺季,也處亂修濫建的高發期。各鄉鎮、相關部門一定要全力協作,相互配合,嚴格按照市政府“兩令”要求,做好農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人力,延伸觸角,健全監察網絡,強化源頭管理。農宅清理工作組要向每個行政村選派一名監督員,在每個村民小組設一名信息員,發現違規建宅苗頭,及時制止糾正,縣國土資源執法大隊和各國土所要做好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