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慰問信范文

時間:2023-03-16 01:36: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八一慰問信,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八一慰問信

篇1

在“八一”建軍節即將來臨之際,**公司謹向辛勤耕耘、默默奉獻在市場一線崗位上的全體員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節日的問候。各位員工,你們辛苦了!

我們曾經創造過輝煌,也經歷過金融危機的寒冬。我們不斷又迎來了發展的良好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這就要求我們增強責任感,用**人勤勞的雙手和智慧,共創XX更加美好燦爛的明天。

今年第二季度,在集團公司董事會的正確領導下,公司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公司各事業部業績同比去年都取得了可喜的進步,這些都凝結著你們的心血和汗水,鐫刻著你們的奮斗和奉獻。你們拼搏奮進、自立自強、開拓進娶銳意創新,積極為公司建設和發展獻計獻策,在工作崗位上,你們愛崗敬業,兢兢業業,無私奉獻,將滿腔熱情投入到公司的業務開拓之中,為公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希望各位員工一如繼往地發揚甘于奉獻,團結協作的精神,加大公司產品的分類宣傳,增強集中銷售的輻射范圍,推進用戶使用我公司多類別產品,同時加強輸配電工程方面的營銷力度,要不斷的進行客戶拜訪,加強品牌和市場渠道建設,使更多的客戶加入**的營銷隊伍,以此保障銷售業績的穩定增長,為實現年度銷售目標而奮斗。

昔日鑄就輝煌,今朝更需奮進。目前公司良好的發展勢頭為企業的長足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搭建了廣闊的舞臺,希望各事業部及各位員工緊緊圍繞集團公司的既定目標,以更加昂揚的斗志投入以后的工作之中,后進趕先進,先進更先進,奮力推進集團公司跨越式發展,共同創造**公司的美好明天!

最后祝愿各事業部員工建軍節愉快、闔家歡樂、萬事如意!

篇2

值此中國建軍83周年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區委、區政府代表全區人民向你們致以節日的祝福和親切的慰問!

今年以來,駐x各部隊在出色完成自身建設任務的同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始終與x人民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積極支持和參與地方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發揮了重要作用,體現了人民軍隊為人民的光榮本色。廣大優撫對象在各自崗[*]校花網位上,努力工作,積極進取,為推動x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此,區委、區政府和全區人民向你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下半年,我們將按照既定的方針繼續全面深入推進綜合改革試驗,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致力改善民生,將改革成效化為市民福祉。同時,區委、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地積極支持駐x部隊建設,以增強經濟實力、國防實力、軍民凝聚力為立足點和[*]課件下載出發點,堅持做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全面落實擁軍優撫各項政策,提高優撫對象生活保障水平,爭取實現全省雙擁模范城“八連冠”。

希望駐x中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預備役全體指戰員,全區烈軍屬,殘疾軍人,轉

篇3

[關鍵詞]信息技術;小學語文;整合

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而人的發展以教育為本,教育則要與時俱進,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很快,無論是教育方式、思維方式、交往方式、工作方式乃至生活方式都所受影響。信息技術與語文學科整合教學,就是以網絡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為核心融入小學語文教學中,并內化為課堂教學的一部分,以增強學生的學習能力,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一、豐富教學資源,開闊學生視野

在網絡信息時代中有極為豐富的教材資源,教師不再是單純按照書本的單一內容、陳舊的教學。利用計算機的交互科學性、反饋性等特點,在教學過程中融圖、文、聲、像于一體,是具有智能化的雙向教學活動過程。多媒體技術的應用同時也大大地簡化了教師的操作,使得教師能集中精力于教學本身,從而也大大提高了課堂教學效果。通過信息網絡,可以使材料多樣化、個性化,可以不斷地開闊學生的視野,讓他們接觸更多的新事物,而不單純學習課本上的內容,在短時間內給學生提供大量的感性材料,使學生們的學習更加多姿多彩,讓他們更容易理解課本上的內容,加深內容的印象,使教材活起來,豐富起來。如《小壁虎找尾巴》一課,可以通過網絡收集相關的資料和圖片,讓學生更加生動的了解,有利于教學的發展。

二、信息技術與閱讀教學

在閱讀教學中,要完成教學目標,關鍵是要讓每個學生都能全身心參與學習過程。在信息技術環境中,學生有充分的時間主動感悟、搜集和分析有關的信息,對所學的問題進行思考、討論,提出各種假設并努力加以驗證,再經過引導步入新的知識境界。使學習主體形成發現問題、積極探究、追求創意的心理取向,促進學與教的優化。具體操作:首先,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對教材進行分析和處理,把教學內容細化為具體“學習任務”,通過課件或網頁的形式呈現給學生;學生接受了學習任務以后,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個別化和協作式相結合的自主學習,并利用信息技術完成任務;最后,師生一起進行學習評價、反饋。

如:《金華的雙龍洞》的教學過程: 引入課文時,可利用多媒體讓學生們看看金華雙龍洞的情景,形象生動的展現在學生的眼前,使學生進入一個有聲有色的動感畫面,仿佛親臨游覽了“金華雙龍洞”這樣情隨境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很自然地融入積極思維狀態之中。然后按照以下步驟來閱讀。

1、朗讀入手,整體感知,體會特點。學生在初步了解課文內容的基礎上,通過有感情地自讀課文找出作者游覽雙龍洞的順序,劃出文中描寫雙龍洞特點的句子,體會雙龍洞的神奇。

2、創設情境,網絡瀏覽,制作簡報。根據課文內容,學生選擇自己喜歡的一處景點,分成山上外洞、孔隙、內洞四個組,明確各組的學習任務。各組學生根據自己的任務在教師提供的網站上搜索查尋金華雙龍洞的相關資料。通過小組協作交流,把收集到的資料整合在一起,共同制作出一份電子簡報。

3、展示匯報,轉換角色,深化理解。學生當小導游向全班學生演示電子簡報并講解。同時各小組之間通過互相提問、相互解答等形式達到共同學習、共同提高的目的。

閱讀教學不能用固定的教學模式,要根據課文的內容和體裁而定。在教學古詩文時,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初步感知詩句,之后學生獨立探究、互相協作,運用信息技術提供的廣闊空間自主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并以多種形式匯報交流學習結果。學生有的把自己在網上查閱的背景資料說給同學們;有的把詩做成多媒體電子幻燈片展示給大家;還有的把自己熟悉的歌曲調子用在這首詩上唱出來;更有想想豐富的學生把自己學了某一句詩的感受談出來。學生展開的想象翅膀,填補了詩中的空白,有利于領略詩人對思想感情的含蓄表達,正確理解其意。

三、信息技術與作文教學

作文是語文教學的主要任務之一,也是學生覺得比較難學習的內容,往往學生對該內容缺乏直接經驗,在表達時勢必束手無策。我們在課程整合中也做了大膽的嘗試。首先,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運用多媒體教學軟件創設情境,引發學生興趣,讓學生看情境講述或看情境寫話。圖作文訓練中,有不少圖畫展示的是一種瞬間的動勢,盡管動感強烈,可畢竟無法展示過程。若我們設計了課件,將有些過程制成動畫展示出來,大大提高了課堂教育效果。如《小白兔搬南瓜》是一個由三幅圖組成的童話故事,小白兔看到小黑熊騎自行車,怎么就想到不用扛南瓜的辦法而改用滾動的辦法呢? “小黑熊騎車”的畫面是靜止的,對于大部分兒童來說,認識上述這一點是有困難的。我為了突破這一難點,便設計了“小黑熊騎車時,車輪在轉動”的動畫特寫鏡頭以及“車輪滾動”與南瓜“滾動”的比較,使參與教學活動的兒童也和小白兔一樣產生一個類似的思維過程――腦子里想到的“滾動”這一形象。

無論從學生的參與面或者表達的流暢性看,都說明動畫的運用為突破教學難點起了關鍵性作用,讓學生在愉悅的氛圍中輕松地邁進作文門檻。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語文素質運用多媒體技術進行語文課堂教學就是運用多媒體課件進行輔助教學。多媒體課件能為學生提供生動逼真的教學情境,豐富多彩的教學資源,為學生營造一個色彩繽紛、聲像同步、能動能靜的教學情景能使學生眼、耳、口、手、腦等多種感官同時接受刺激,促使學生手腦并用,思維集中,在語文課堂教學中有力把促進學生聽、說、讀寫等綜合能力的運用和提高,從而全面提高學生各方面的素質。 利用多媒體軟件的友好交互界面和多媒體的超文本結構,采用網上互評、互議、互改的方式,讓學生開展協作學習,提高鑒賞能力及寫作水平,同時,培養學生收集、分析、處理信息的能力,積累寫作素材。

課程的整合給學生提供了更多的獲取知識、提高能力的方式和渠道,非組織的社會化語文活動也成為了學生學習的重要內容,如環境語文、街頭標語、廣告、影視傳播以及人際間語言交流等。學生到社會中搜集民間故事,到街頭去搜集廣告牌的錯別字,到圖書館去查閱資料,到網上去說自己想說的話,探討自己喜歡的問題。

四、訓練了實踐能力與收獲

信息技術與小學語文學科整合的實踐研究,推動了教學理念、教學方法的更新,構筑了新型的教學系統,培養了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提高了學生的信息素養,探索到了一條基于信息技術環境下學與教的新路子:

1、轉變了教學理念。隨著教育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探索把信息技術與學科教育有機融合的過程中,打破了“以教師為中心”的教育觀念,樹立了“以人為本”的教育思想。為學生的自由、和諧、全面發展提供了可能,培養學生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做事、學會生存。 改變了學習工具。通過整合,把語文學科和信息技術有機地融為一體,強調信息技術服務于具體的任務,學生以一種自然的方式對待信息技術,把信息技術作為認知工具,學生使用計算機獲取、處理信息就像使用電話、鉛筆、橡皮那樣自然,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得到鍛煉,培養學生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

2、建立了新型模式。在實驗中,把計算機作為認知工具,采用“任務驅動”和“合作學習”的教學策略,構建新型教學模式,通過各種各樣的主題“任務”驅動教學,有意識地開展信息技術與學科相聯系的橫向綜合教學。每個學生都有主動參與、自我表現的機會,通過互查、互評、互幫、互學等活動,為學生共同尋求答案、解決疑難問題提供了舞臺。培養了創新精神。創新精神是創新的前提,也是創新的源泉,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是課程整合的目的之一。在小學語文學科的教學活動中,根據學生特點,在網絡環境下,發揮多媒體及網絡交互性強、資源豐富的優勢,創造寬松、和諧的學習氛圍,學生通過主動地建構知識,提高了創新能力及解決實際生活問題的能力。

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統文化;維吾爾族;民聞工藝;裝飾藝術;巴旦木紋

中圈分類號:J2

文獻標識碼:A

巴旦木紋(巴旦姆紋)形似腰果也被稱為“腰果紋”.相關文獻中也將其稱為“佩斯利紋”(paisley pat-tem)。在新疆,巴旦木紋與巴旦木杏不可避免地相聯系:作為一種果實的巴旦木杏盛產于南疆,是維吾爾族乃至新疆各民族群眾喜愛的一種干果。巴旦木紋則被廣泛地運用于新疆維吾爾族的民間建筑、服飾和日用品裝飾之中,是少數民族民間裝飾藝術中較常見的紋樣之一。經檢索發現,除宗教(伊斯蘭教裝飾藝術以植物紋為主)因素影響之外.地域與人文因素.以及生活環境等因素同樣是促使巴旦木紋在維吾爾族裝飾藝術中得到重視的基本條件。有資料認為.這是一種源于波斯的植物紋樣――尤其在克什米爾(Kashm-f)披肩中應用較為普遍的一種圖案。還因巴旦術紋形似“星月”.具有濃郁的伊斯蘭教色彩。

要全面認識維吾爾族裝飾藝術,不可能回避巴旦木紋所具有的鮮明地域風格。甚至可以從一個側面認識維吾爾族民間裝飾藝術的獨特之處。本文從巴旦木紋樣的形式、色彩等特征人手進行分析,以期對這種紋樣有新的認識。

一、地域印記:作為民族傳統文化的一種圖符

巴旦木紋在新疆的早期發展狀況及淵源問題,迄今仍說法不一。有學者稱,巴旦本最早作為一種堅果從古代波斯傳人新疆。因而,也有分析認為新疆本地人所稱的巴旦木(也叫“扁桃”),實為古代波斯(語)中所稱的badam。甚至稱該紋樣的“原形就是取自維吾爾族人民喜愛的地方特產――巴旦木奔。上述觀點,顯然意指巴旦木紋源于這種堅果的外觀。且具有特定的地域文化背景:新疆地理位置處于亞歐腹地,歷史上通過“絲綢之路”與中亞各國均有貿易與文化往來,東西方工藝品及其裝飾藝術交匯于此。巴旦木紋在名稱與形態上均有其原型――巴旦術杏。在新船維吾爾族主要的聚居地區,如南疆的葉城、莎車等地均種植有巴旦術杏,其果仁(即巴旦木)昧美.具有體積小、保存時間長和便于攜帶等特點,深得維吾爾族群眾的喜愛。所以.巴旦木紋在新疆維吾爾族裝飾藝術中得到廣泛運用,無疑與本地區歷史上多民族不同文化間的相互融合及影響密切相關;

巴且術(杏)本為維吾爾族群眾日常生活中經常食用的一種堅果,逢年過節時被作為招待客人的必備食品.由于保存時間長.在新疆南北疆地區的巴扎(集市)上一年四季均有銷售,成為各族消費者所熟悉的饋贈親朋好友的禮物。或許這正是巴旦木紋受到喜愛且在裝飾藝術中廣泛存在的原因。(圖1)

小過,從“佩斯利紋”在同外的廣泛傳播和流行(如常被用于時尚物品的裝飾)來看,該紋樣并非只限于某個民族或某種宗教(伊斯蘭教)藝術的范疇。如在歐亞多個地區的日用品裝飾中。巴旦木紋既具有相似性但又呈多樣化特點――紋樣的基本造型相似或相近。但義分別表述不同的風格。

當然,由于受伊斯蘭教裝飾藝術的禁忌影響.新疆維吾爾族裝飾中也有意避免繪制人物形象,除了采用抽象的幾何紋和文字紋樣之外,更多地關注于本地區植物的枝、葉、藤蔓、花卉、果實等內容。這使得在維吾爾族日用品上的裝飾紋樣,往往體現出與其生活環境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對于本地區植物莖葉、花卉和果實等的細致觀察、靈活表現與熱愛,展現出維吾爾族裝飾豈術源于生活和描繪自然的一面。此外,維吾爾族群眾活潑開朗的天性,喜歡明亮純凈的色彩,為了使自己生活的環境更加美麗多彩,他們鐘情于對多種形式的紋樣進行藝術加工:阿德萊斯綢鮮艷奪目的木梳紋、巴旦水紋以及水波紋等;建筑裝飾常用巴日.木紋、葡萄紋、石榴紋和花蕾紋等。這顯然說明,新疆維吾爾族裝飾藝術的發展,一方面受宗教影響。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限制因素;另一方面通過對植物莖葉或果實形態的提取和藝術加工.將自然之美、審美追求和民族情感融為一體。

雖然巴木木紋傳人新疆的具體傳承脈絡尚需進一步考證.但這種紋樣的確可以從維吾爾族群眾的生產、生活中找到原型(約有幾十個品種),其適應新十旱少雨的氣候條件。樸實無華并具有極強的生命力.不但營養價值高且昧美.也這可能就是巴旦術紋長期受到認可與喜愛的基礎.,從以上分析,可將其淵源及特點總結如下:其一,巴旦術紋在新疆維胥爾族群眾心目中有深厚的情感基礎.并不是脫離于其生活體驗,作為一種孤立的審美對象而存在;其二.巴旦木紋被廣泛地運用于維吾爾族民間手工藝的裝飾中.不可避免地具有濃厚的民族及宗教色彩,并逐步發展成為象征民族傳統文化的一種圖符;其三,維吾爾族裝飾藝術中的巴旦木紋具有地域、民族和宗教等多元背景,伴隨著民間手工藝裝飾的發展不斷豐富:

二、線性風格:作為裝飾觀的一種體現

新疆維吾爾族裝飾藝術中的巴嚏木紋。呈現為一種以短線(絲線)為主要裝飾元素的線性風格:這種以短線裝飾的風格.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采用波紋或植物莖葉修飾的巴旦木紋樣相比,有自己獨特之處:紋樣是通過絲線刺繡而成,在內、外部輪廓均采州白、紅或黃色絲線以多種組合的方式加以豐富――巴旦木形的外觀是“具象”的,但局部塑造的短線組合卻呈抽象形態。下面就以花帽(維吾爾語為:“朵帕”dop―pa)等為例,對維吾爾族群眾日常生活用品上裝飾的巴旦術紋進行分析。

眾所周知.無論是在新疆的城市還是農村.維吾爾族群眾有著頭戴巴旦術紋花帽的傳統這不僅出于保暖防寒的角度考慮.更是基于社交禮儀的需要和民族風俗習慣――巴旦術紋有幸福、吉祥和尊貴的寓意。巴旦木紋花帽一般是以四瓣(四部分)組成,因此亦有十字交錯的四棱邊為外觀特征(每瓣卜均繡有一個巴旦術紋)。因花帽紋樣均為手工繡成.每只花帽的紋樣均略有變化而具收藏價值――尤其在新疆旅游區體現得較為明顯。

一般而言,花帽的紋飾及顏色,可以反映出不同地區或佩戴者年齡的差異。相對而言.女性戴的巴旦木紋花帽顏色鮮艷且對比強烈,男性所戴的巴旦木花帽用色簡潔、顏色沉穩大方。從地區來看,以喀什、和田、伊犁、吐魯番和庫車等地的巴旦木紋花帽的線性裝飾風格最具代表性。

喀什地區制作的花帽紋飾種類較多,這得益于本地仍保留有許多傳統習俗和手工藝生產方式。其中。男式花帽以顏色素雅的巴旦木紋花帽為主。通常星黑底白花、綠底白花、紅底白花等的顏色搭配,巴旦木紋常以單個或成對的形式繡出。(圖2)

黑白兩色搭配的巴旦木紋花帽多為中老年男性所載,女性常截的巴旦木紋花帽則多用鮮艷的紅、紫和藍色為底.絲線以較淺的白和金(黃)等色為主。據分析.這種黑與白色的搭配具有一定寓意:“維吾爾族色彩意識中的白色表示純潔、善良。黑色表示強壯、偉大等色彩象征意義一致。”白色絲線采用曲直方向結合形式(平繡和結繡)在燈芯絨或金絲絨的黑底上繡出巴旦木紋樣,這樣既顯得素雅莊重,也不失活潑大方。

在巴旦術紋的外緣,常用兩種裝飾方式:1.以長線或短線的方式,飾以金或銀色飾片(類似連珠紋)點綴;2.以不同線組合的方式,是采用排列整齊的短線在外緣同繞一圈。

與喀什相比,吐魯番、哈密及伊犁等地區的巴旦術紋花帽顏色要更為鮮艷,在裝飾效果上也較為接近.甚至吐魯番地區的老人也見戴顏色艷麗的巴旦木紋花帽。盡管巴旦木紋的花帽在新疆各地州的式樣或紋樣特點存在差異.但所用顏色數量、色彩搭配和裝飾程度,與穿戴場合也有密切的關系。一般逢喜慶或歌舞表演活動。人們所戴巴旦木花帽的顏色鮮艷.紋飾層次豐富,極具民族色彩。而在葬禮與一些宗教儀式活動等相對嚴肅的場合,花帽的裝飾要更為簡潔索雅以顯尊重。

維吾爾族女性們鐘愛的披肩。也常以巴旦木紋作為主要的紋樣(有的也裝飾中間或邊緣部位),線的修飾雖然相對較少,但仍強調以線塑形的特點。因為受新疆的季節影響,巴旦木紋的披巾在制作面料材質(薄厚)、顏色(純度)和工藝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一般以暖色系的紅、黃、褐、赭等顏色為主,甚至顏色相近較為統一,再輔以植物花葉相襯。與花帽不同的是.在組合方式上巴旦木紋披肩(由于面積相對較大)常采用適合紋樣、二方連續或四方連續的方式。此外,巴旦木紋裝飾的民間自制土印花布,也是維吾爾族群眾所喜愛的一種傳統手工產品。紋樣是通過木模戳印手段印制在土布之上,以顏料是以植物和礦物加工而成。土印花布上的巴且木紋同樣也是連續組合而成,一般呈二方或四方連續方式四面展開。

巴旦木紋樣也出現在英吉沙小刀的裝飾中。主要裝飾于小刀的刀身部位,皇首尾相連的方式,外形呈頗具動感的s形或波紋形,四周輔以點狀紋飾。巴旦木紋在地毯上的設置,往往呈二方連續或組合式排列,顯示其作為“邊紋”的角色和裝飾作用。盡管編制工藝和圖案構成內容不同,但巴旦木紋與多種幾何形紋的搭配方式,共同構成了地毯紋樣的豐富層次。(圖3)

通過對巴旦術紋的分析不難發現,在維吾爾族日用品的裝飾更為注重線(條)的組合與變化――這種風格的顯著特點是,線被作為最基本的形式表現要素。而不是追求寫實的效果。同時,線性風格對巴旦木紋不只是為了滿足審美需要,也具有象征性和寓意有密不可分的關系。究其原因,這種紋樣得到維吾爾族群眾的喜愛和認可,是以深厚的民族情感為基礎。巴旦木紋既是審美所需,也是情感依托,反映了維吾爾族裝飾藝術寄情于物(以物抒情)、熱愛自然的裝飾觀。

三、結語

篇5

為了不影響兒子服役,身患白血病的兵媽媽毅然決定住到養老院去。兒子在這忠孝難兩全的關頭,選擇繼續留隊,精武強能報效國家、報答母親,上演了一幕現代版的“岳母教子”。連日來,____和媽媽____舍小家、為國家的感人故事通過信件和電話傳遍駐鎮73056部隊每位官兵家中,至今,已有400多封慰問信寄給兵媽媽,鼓勵她積極治療,戰勝病魔。

來自廈門的____是駐鎮73056部隊一營指保連上士,15歲時他的父親因病撒手人寰,留下10萬元債務和沒有經濟收入的母子倆。為了把兒子拉扯大,瘦弱的____挑起家庭重擔。

____大學畢業后報名參軍,成為全軍第一批大學生直招士官。____為兒子圓了軍旅夢而高興,新兵啟程之際,她叮囑道:“到了部隊好好干,不要惦記媽媽和家里。”

兒子在軍營成長進步的同時,病魔也在一天天吞噬著____的健康。去年12月底,她累倒了,在大家的多次勸說下,她才答應到醫院做檢查。今年1月初,醫院確診她患上急性非淋巴性白血病,并預測只能生存幾個月。直到此時,她仍對兒子隱瞞病情。

今年1月9日,____從伯父那里得知母親病危的消息,立即請假返鄉。兒子回來后,____進行了第一次化療。就在一家人準備過年之際,聽到了一個殘酷的消息:____第一期化療無效,而再次化療只會加劇病情惡化。于是,____回家了。

35天假期很快過去了,為了陪伴母親,____有了提前退伍的想法。____知道后很生氣:“自古忠孝難兩全,部隊培養了你,要是說走就走,這是不忠啊!”為打消兒子提前退伍的念頭,能夠“狠心”將兒子“趕”回部隊,____決定住到養老院去。____只得含淚而別:“我一定好好干,不辜負媽媽的期盼。”

入伍7年的____愛軍精武,年年被評為“優秀士兵”,____3年度因工作成績突出榮立三等功一次。

篇6

男:尊敬的、親愛的同學們:

女:敬愛的教官們:

合:大家晚上好!

女:浪漫而又溫馨的仲夏之夜,讓放松心情,抹去傷痛。

男:美好時刻,激情滿懷,心情舒暢。

男:幾天的,一生,只是短短的一瞬。

女:幾天日的汗水,經歷風雨,也只是個短短的開始。

男:今晚,讓敞開心扉,不受思想的羈絆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2017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2017。

女:今晚,讓插上翅膀,在快樂的海洋里翱翔!

男:讓手牽著手。

女:讓肩并著肩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2017文章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

合:讓一同放聲歡唱!**中學xx級新生軍訓文藝晚會現在開始!

中間串詞:

1、女:人生是個大舞臺,人人主角,怎么演好的角色?請欣賞歌曲《我的舞臺》,表演者:**

2、男:走進紅外,意味著新生活的開始,意味著奮斗,娛樂的要讓給學業。在這群優秀的學子當中,人多才多藝

**,下面請她為大家演奏鋼琴曲《夢中的婚禮》。

3、女:同學們,我想問大家問題,你們當中人是次離開家住進學校,你們喜歡住校嗎?面對陌生的同學,你們相處的怎么樣?請欣賞小品《宿舍趣事》,表演者:**

4、男:同學們,剛才的小品精彩嗎?下面一群女孩,巾幗不讓須眉哦,請欣賞舞蹈《supergirl》,表演者:**

5、女:請欣賞詩歌朗誦《的靈魂》表演者:**

6、男:童話讓想起了的童年,童年里有許多夢想,也曾種過太陽,請欣賞歌曲《種太陽》表演者:**

7、女:青春是?青春是一首歌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2017主持詞。青春是?青春是一支舞。**、**兩位同學的青春要的是?請欣賞歌曲《我要的飛翔》

8、男:同學們,最近誰與你們接觸最多?誰最你們?對,是教官。教官個個是好漢,個個有絕活,你們想看表演嗎?下面有請高一(2)教官**為大家表演《太極和武術》,大家歡迎。

10(八一建軍節慰問信2017)、男:軍訓是磨礪,苦不苦想想二萬五,累不累看看革命老前輩;吃點苦算?請欣賞《一起喜洋洋》表演者:**

11、女:當我懵懂的女孩,遇到愛,不懂愛,從,到現在,直到他也離開,留我在云海徘徊,明白沒人能取代,他曾給我的信賴。同學們,你知道這是歌曲嗎?請欣賞歌曲《揮動翅膀的女孩》表演者:**

12、男:綠色的風景能讓人感受到空氣的清新,綠色的風景能讓人陶醉。請欣賞詩歌朗誦《綠色的風景》表演者:**

13、女:提到法西斯,你對詞強烈的反感,甚至惡吐,教你的老師有點兒法西斯,那會怎樣呢?請欣賞相聲《法西斯老師》表演者:**

14、男:晚風輕輕吹,心情格外好,讓我對你說一聲《goodnight》,請欣賞歌曲《goodnight》,表演者:**

15、女:有一首樂曲,熱情歌頌了鋼鐵工人的豪邁氣概和沖天干勁,形象地描繪了爐前出鋼時激動人心的場面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2017軍訓篝火晚會主持詞2017。請欣賞古箏獨奏《鋼水奔流》表演者:**

16、男:年輕,快樂!請欣賞街舞,表演者:**

17、女:請把我的歌帶回你的家,帶去我深情的祝福,請把你的微笑留下,留下一段美好的記憶,請欣賞小合唱《歌聲與微笑》,表演者:**

結束詞

男:請記住你身邊的臉吧,是你真正的朋友!

女:請記住這段時光吧,這是值得你珍藏的記憶!

男:記住今晚的歡聲笑語。

篇7

一、《日書》中“室”的結構和家族類型

(一)“室”的用例和結構

在中國,家之用語一般意義上有“家”或“室”。該詞始用于商周時期,乃指王室舉行宗廟儀式和祭祀等的場所,這可在商代卜辭中得到印證。“室”作為宗廟建筑物之意在西周金文中也頻繁出現。因此,“家”或“室”之原意,與其說是指人居住的建筑物,不如說是指舉行祭祀儀禮之建筑空間[(2)]。這種意義的“室”雖然在此時期經常出現,但它同時已開始作為與祭祀無關的同一血緣的統治階級共同生活居住之建筑物來使用。春秋中期以后,隨著以采邑制為基礎的統治的崩壞,社會結構也正進行著新的調整,此時“室”既可作為“血緣家族公社”之居室,也可作為“地緣家族公社”之居室。與此同時,再一次分邑分族之結果,使一向以統治階級之血族、經濟相結合為單位的龐大的“室”,縮小到非統治階級之居住場所[(3)]。由此可見,“室”作為商周舉行祭祀禮儀之建筑空間,至春秋中期以后,已成為當時人們的生活及經濟共同體的最小單位了。除上所述,“室”還有其它用意。如周代以來已禮制化的建筑物的基本形式“前堂后室”[(4)],商鞅變法中所說的“同室內息者為禁”,其“室”之含義,均指“臥房”。此外,“室”還有“墓穴”[(5)]、“鳥巢”[(6)]、“刀劍之鞘”[(7)]的意思等。眾多歧異之用例,對理解“室”的意義造成了混亂,但從其基本屬性皆指可進出的空間結構來看還是大同小異的。那么,如此多義之“室”,在日書中的用例和語義又是怎樣的呢?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成為把“室”解釋為建筑結構和家族結構之前提。為此先看一看日書中出現的“室”之用例,再以此為根據分析其語義。

1、“室”之用例和語義

首先,應該指出,在日書中出現的“室”也是指殷周以來“室”之基本意義的建筑物,即新建改筑之對象。例如:

①“室忌: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勿

筑室。以之,大主死;不死,*[原字病頭加峰右],弗居。”(1005)

②“春三月。啻為室申,剽卯,殺辰,四法庚辛。”(828)

“夏三月。啻為室寅,剽午,殺未,四法壬癸。”(826)

“秋三月。啻為室巳,剽酉,殺戌,四法甲乙。”(827)

“冬三月。啻為室辰,剽子,殺子,四法丙丁。”(828)

③“蓋屋,春庚辛,夏壬癸,季秋甲乙,季冬丙丁,勿以作事復內*[原字具下加木]屋。以此日*[原字具下加木]屋,屋以此日為蓋屋,屋不壞折,主人必大傷。”(1006—1007)

④“秀,是胃(謂)重光……不可復室蓋屋”。(761—762)

①中指出筑室應避開四季里每三個月十干中所指定的各個日期,若違背禁忌,則戶主死或病,以至居住不成,這是以戶主為首的全體成員居住于同一個建筑物為前提的。②中擇日規定了危險日之剽(日),不能屠殺六畜日之殺(日)及與筑室有關的啻為室(日)和四法(日)。“啻”同于“適”[(8)],“啻為室”之意上是指適合筑室之日。然而在829簡中對“啻為室”之解釋則是“凡為室日不可以筑室”,即為不可以筑室之日。由此可知春夏秋冬各三個月中相當于申、寅、巳、辰之日乃為不可以筑室之日。另一方面,830簡中對上述“四法日”之解釋為“四法日不可以為室覆屋”,說明“四法日”也是不能筑室蓋屋之日。有趣的是,①中“不可筑室之日”和“四法日”相一致,都是以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為禁忌日。雖然在830簡中“為室”和“覆屋”分別使用,但在把“室”看作是包括屋頂在內的整體建筑物前提下,將①中“勿筑室”和830簡中之“不可以為室覆屋”看作是同一個內容也無妨。③記載的也是對筑室及有關“復內*[原字具下加木]屋”的時日禁忌。根據“復”同于“*[原字空去工加復]”或“復穴”,有的學者把此處的“復室”、“復內”看作“地下家屋”或“地下室”[(9)]。但是,通過其它章節也可知,“內”作為以夫婦為單位的臥室即房乃是“室”的中心居住空間。特別是通過①中“室忌日”和②中“四法日”之禁忌日相一致來看,與其把它看作“地下室”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以“地上家屋”為主的一般屬性之“室”的建筑。還有從中國古代增、改筑居室時廣泛遵守的禁忌來看,與其把“復”、“復穴”看作為了地下建筑而“掘地”,不如運用“復”之原意將其理解為對地上建筑的修復即增筑或改筑更合理。由“具”和“木”合成之“*[原字具下加木]”可以是“枳*[原字具下加木]”之“*[原字具下加木]”[(10)],因此,“*[原字具下加木]屋”是用落葉喬木之“*[原字具下加木]”為材料而蓋的地上建筑物。③作為與④“復室蓋屋”之同意,與①和②“筑室”一樣,整體說的是建造地上建筑物“室”的時日禁忌,具體說的是對基準“室”的增補或改筑之時日禁忌。從違反禁忌遭災對象也是與①中“大主”一樣之“主人”來看,“室”具有建筑物之意。

綜上所述,日書所說的新建或改筑之“室”,乃是殷周以來一直使用的以(或瓦)等材料為屋頂,內部配置有臥房的建筑物。

其次,再探討一下作為建筑空間的“室”在日書中的用途。在秦簡[(11)]中可以看到王室、公室、學室、工室等“室”[(12)],是作為官廳及公共建筑物或公權化之血緣集團統治階級居住的建筑名稱使用的。但在日書中,“室”則僅指人居住之所或生活上必需的建筑物。例如:

①“內居南,不畜,當祠室。”(878反簡)

②“人恒亡赤子,是水亡傷取之,乃為灰室而牢之。”(831反)

①中指出內(房)若不面向“祠室”,則對人、物繁盛不利,在此出現了作為“祠堂”之意的“祠室”之“室”的用例。②的內容巫術色彩很濃,故雖很費解,但從它大體講的是鬼神動物或者自然災害對人間的危害及其原因和解決之對策等來看,可知“灰室”是作為監禁“水怪”[(13)]之建筑空間使用的,實際上從秦律“野草為灰”(取草為灰)中也可看出,這顯然是以農家用來保管生產肥料之“灰”的建筑空間為前提的。因此,可以認為“灰室”是建筑空間“室”的多種用途之一。

在日書中,“室”除作為上述“祠室”“灰室”兩用例和隨后“人室”用例外,還沒有發現其它用途。“人室”的用例見849反—847反:“犬恒夜入人室,執丈夫戲女子,不可得也,是神狗偽為鬼。以桑皮為之,而食之,則止矣。”此處“人室”雖然帶有巫術色彩,但至少是指丈夫和看來是其妻子所居住的建筑物。日書中類似的現象除上述用例外,還有對侵入“人室”之鬼神、自然現象、動物和昆蟲等處治方法的描寫[(14)]。與此類似,秦簡法律答問中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挺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何論,當貲二甲。”從把家畜侵入人室引起糾紛作為法律制裁對象處理的事實,結合以上所述來看,前引日書中出現的“人室”肯定不是停留在巫術范圍內想像中的人居住之建筑物,這顯然是把現實生活中人所居住之建筑物作為前提了。

綜上所述,日書中“室”,首先是以其原意建筑物之意出現的,根據其用途,可以確認“祠室”是祠堂之意,“灰室”是保管草灰之所,“人室”乃是人居住之建筑物。

2、“室”的范圍和構造

如前所述,“室”第一次是以建筑物對象出現的,其用例有“祠室”“灰室”“人室”。然而有趣的是,在日書中可以發現“室”并非僅局限于上述單獨建筑物。例如:

①“入月十七日,毀垣,其室日減。”(1090)

②“正月不可垣,神以治室。”(748反)

從①中可知,各自作為禁忌和遭災對象之“垣”和“室”,彼此是有著密切關系的。②說正月不能筑“室”之理由乃是神于該月整修“室”之故,它暗示神主管的“室”的范圍已延及至“垣”,進而反映了現實“垣”是包括在“室”之內的建筑物之意。特別通過829—830簡:“凡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內,大人死。筑右*[原字土加阝右],長子婦死。筑左*[原字土加阝右],中子婦死。筑外垣,孫子死。筑北垣,牛羊死。”來看,該簡不僅對理解“室”的建筑結構,以及對理解“室”內家族結構(將在以后章節中詳述),都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從“室”和“垣”的關系可知,該簡由兩大部分構成,它詳細解釋了若違反“凡為室日,不可以筑室”之大前提,及可能引發的“筑大內大人死”之后的一系列情況。就像該簡中筑室之對象大內、左*[原字土加阝右]、右*[原字土加阝右]、外垣和北垣均作為“室”的構成要素所明確反映的筑“室”時日禁忌那樣,顯然,大內、左*[原字土加阝右]、右*[原字土加阝右]都是“室”中建筑物之意,圍繞它們的“垣”則是“室”的最外廓建筑物。因此,可以認為“垣”以內的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在“室”之內。日書又有:

①“一室井,血而星(腥)臭,地蟲于下,血上(漏)。以沙墊之,更為井。”(843反)

②亥,不可伐室中樹木。”(1022)

①記載的是為維持井之清潔而施行的民間方法。②記載的是對采伐“室”中樹木之時日禁忌。無論“一室井”還是“室中樹木”,其中“井”和“樹木”顯然均位于“室”中。它反映了戰國時期,以家族結構為前提的“室”的形態是以“垣”為最外廓,包括宅地上與井一樣的便利設施及為了觀賞、家用的庭園和在以后章節中涉及到的圈、等附屬建筑物在內的這樣一種形態。由此可以看出日書中對以“室”為中心所進行的清掃、祭祀、旅行、送葬、招雇傭人[(15)]和入仕出職等之時日禁忌[(16)],亦是在以上所闡明的“室”范圍之內實現的。

另一方面,上述之“室”同時也包括與“室”有密不可分的物質經濟基礎之意。例如:

①“囷居宇東南*[原字左框加丙],不盈,不利室。”(881反)

②“入月旬七日毀垣,其室日減。”(1090)

③“徙門,數富數虛,必并人家。”(845)

①記載的是作為谷倉之囷的位置對“室”的影響,②記載的是對增減“室”中人、物要素的時日禁忌規定,③記載的是對與“室”同意之他“家”的兼并。由此可以看出,實際上“室”不僅是單純的住宅及附屬設施之單位,同時也是經濟單位,所以也可以把為防止臣妾或者雇傭人強占“主室”而規定的禁忌看作是對奪取“室”之經濟基礎的一種警戒。

綜上所述,日書的“室”,狹義是指與祠室、灰室、人室等類似的一棟建筑物;廣義而言則指以“垣”為最外廓,包括“人室”之類住人的建筑物,配有井或能生長樹木的庭園等附屬設施,以及倉庫、畜舍、廁間、灰室、祠室等附屬建筑物。如此意義之“室”,不僅在以上日書中可以見到,而且也見于秦簡法律文書。如,“封診式”封守條的士伍甲之“室”就包括內(房)、字,門前環有樹木。所以,日書所反映的“室”是有現實性的。

(二)“室人”之家族結合類型

1、“室人”之意

居住于“室”中之人即“室人”。然而對“室人”及與它有關的“同居”和“戶”的研究,不僅一向眾說紛紜,而且從秦法中所給予的法律性解釋來看,當時人對這些詞的用法也并非沒有混亂。從對“室人”和“同居”的理解,可知爭論的焦點即在人員構成上是否包括臣妾和連坐法所及之人。僅以日書中出現的“室人”為限,本文試圖對爭論焦點作略微補充。“室人”見日書860反—859反:“一室人皆毋氣以息,不能童(動)作,是狀神在其室。”此外,表現“室人”之例,在其它類似條文中選出現了6例之多。所有條文中,在鬼神和人關聯中出現的“室人”都是作為受害對象出現的。總之,在以上“室人”范圍內,沒有發現一條可供具體分析的如同法律之條文。這是因為日書是關于人們的思維結構即規則性較差的社會概念上的用語和內容之故。因此,詳細闡明類似“室人”的其它用語肯定也很費力。姑且不論這些局限性,僅從上述引文“室人”病癥之原因乃“狀神在其室”所反映的事實,可知以“垣”為外廓的“室”內部全體居住者即“室人”。不過關于“室人”是否包括奴婢,依然存在問題。為此有必要探討“室”“室人”“奴婢”之間的關系。首先,從日書中記載的相當數量的買賣奴婢時所遵守的時日禁忌中的一例“陰,先辱后慶,利居室入貨人民畜生,可取(娶)婦”(955簡)來看,說明買入[(17)]奴婢、家畜是講究吉日的。這不僅反映了當時民間買賣臣妾和家畜之盛,而且從常理還可推知買入的奴婢肯定是在主人“室內”謀求生存的。關于他們和主人的關系,從秦律有關條文中可以看到,當時臣妾從主室“家督權”下脫離或者反抗的行為非常普遍,所以,769反簡有“子卯午酉不可入寄者及臣妾,必代居室”的記載。認為買入臣妾等應遵守時日禁忌,如此即可以阻止臣妾奪取“主室”之行為。臣妾對“主室”的這種反抗行為,反映了當時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的普遍矛盾[(18)]。這種行為,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民間所依之禁忌上都被看成普遍性的行為。所以,把行為的主體臣妾看作完全脫離“主室”的非人性之人是很困難的。進而從臣妾等對“主室”的反抗行為,或者有能力奪取“主室”的情況而言,他們對于“主室”的相對自由性,還是得到了某種程度的保障。這種推測雖有極大的局限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總之,當時在民間居住于同一個“室”內的“室人”之構成,不僅包括“室主”,而且還包括被強制勞動的起著一定作用的臣妾等“主室”之依附者。盡管地位不平等,但把臣妾等與主人家族一起看成“室”之構成人員也無妨礙。

上述對“室人”的見解,我們還可以通過秦簡“封診式”封守條中士伍甲“室”成員構成要素中得到佐證。據載“士伍甲室人: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由此可以看出,士伍甲“室人”,不僅包括了甲之同一血緣家族成員,即甲與其妻以及他們的子女,而且還包括了甲之臣妾。此乃當時不問社會概念、身分上的區別,而把在同一“室”內共居共食之所有人員統稱為“室人”之結果。因此,就像該義在公文書中所得到如實反映的那樣,可知“室”中人即所有“室人”之假說還是比較恰當的。

綜上所述,“室人”乃指同一“室”內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作為社會概念上的用語,也就是說,它不僅包括居住在“室”內的同一血緣者,而且還包括臣妾之類非血緣隸屬者。其次,可以把秦國這種社會觀念上之“室人”看成與現代家族社會學上“家口(Household)”相當,可知秦法中與“室人”相混的“同居”乃“獨戶母之謂也”。即“同居”者指的是居住于同一室內“家口”中,將臣妾等非血緣隸屬者排除在外的純粹同一血統成員。為了理解“室人”中奴婢等非血緣者被排除在外的同一血緣者之家族結構,在以下章節中,首先試圖探討日書中所反映的某種家族類型居住的“室”建筑結構是么樣的。

2、“人室”的建筑結構

對秦代居宅建筑結構之研究,從前根據的是秦簡“封診式”中的“封守條”和“穴盜條”。其基本形態乃以墻壁為外廓,內部有“一宇二內”,即一間堂屋(客廳)和二間房(臥房)之結構為典型,這種形態延及至漢代[(19)]。對于這種見解,本文將略予討論,并進而考察日書中戰國時期民宅建筑結構和可能居于此的家族結構。

首先,過去的立論者將戰國及秦漢民宅的基本形態理解為“一宇(堂)二內”所依據的秦簡是:

①“封守鄉某爰書:……(士伍)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

②“穴盜爰書:某里士伍乙告曰:‘自宵藏乙復*[紅去工加古]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臥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紅去工加古]衣不得,……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向有戶。內后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徹內中。穴下齊小堂……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內中有竹柖,柖在內東北……乙曰:‘口*[紅去工加古]衣柖中央’……。”

①揭示了士伍甲居住的房屋建筑結構為“一宇二內”形,②則反映了“一堂二內”建筑結構乃由大內、房內及小堂構成的情況。對①中“一宇二內”,秦簡注釋首先借助晁錯所言的“先為筑室家有一堂二內(《漢書·晁錯傳》),將“一宇二內”看成與“一堂二內”等值,從而推出“宇”乃“堂(廳堂)”,即把“宇”和居住空間的中心堂屋等同。而這種理解,在②所展示的“一堂二內”地房屋結構中似乎還得到了確認。也就是說,“一堂二內”乃秦漢代民宅之典型結構,對此,幾乎所有的人都表示贊同。本文暫且不論這種片面展示的住宅結構在秦漢代民宅中能有多大程度的普遍性,而只就以下幾點問題提出質疑。

第一,對①中所展示的“一宇二內”的“宇”,從前的立論者一直把它看成是《晁錯傳》中“一堂二內”中的“堂”。這種不考慮二者之間意義上的區別,而只根據文句類似得出的結論,筆者難以贊同。為此有必要首先闡明“堂”之意義和作用,進而探討“堂”是否是戰國時期民間典形建筑物之一。從利用秦簡注釋而把“堂”理解為“廳堂(堂屋)”論著中,我們還可以看到以下的一種認識,即認為“堂”與周代以來統治階級禮制化的住宅結構“前堂后室”或者“升堂入室”一樣,位于住宅最前面,是主人平日舉行活動、儀禮及待客的主要場所[(20)]。以晁錯所說之“一堂二內”為前提,再來理解①中“一宇二堂”,可以看出“宇”恰好與“堂”是同一個建筑,即士伍甲住宅結構(圖1)。另一方面,從②的內容圖示化所展示的士伍乙的住宅結構(圖2)[(21)],可知大內、房內、小堂的構成,形式上是“一堂二內”狀。按照“宇”即“堂”論者的理解,那么(圖2)中的“小堂”也就是“小宇”,作為住宅的中心起著客廳的作用了。然而從②中大內、房內(小內)、小堂所起的作用看,“大內”作為士伍乙夫婦的臥室,可以看作“室”之中心居住空間,位于“大內”旁邊的“房內”則是側房。房內里雖置有“竹床”,但從其放著衣物可知不會是臥房。因此,與“大內”比較,以其規模和作用,可以看成是“小內”。“小堂”雖被看作“堂”,但從其不僅位于“小內”之后,而且修筑的也比“房內”矮來看,肯定不是住宅中心,所起的作用也肯定不如“大內”、“房內”大。這說明“堂”即使是與士伍一樣之普通人的住宅結構之一,但無論從其位置還是作用,都無法與統治階級禮制化的住宅結構之“堂”相提并論,也無法把它看成是民宅必要的建筑。總之,把“堂”看作是民宅必要的建筑,從而認為(圖1)中“宇”即“堂”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第二,①中“宇”在意義上也與“堂”不同。若把①中“一宇二內”理解為“一堂二內”則與(圖1)一致。如圖,即“內”和“宇(堂)”在同一屋頂下被分割成三間。從①中“內室皆瓦蓋”記載來看,可知僅“內室”覆蓋著瓦,對于“宇”卻沒有描述。因此若認為“宇”即“堂”,則只能解釋為“宇(堂)”的屋頂是用不是瓦的材料覆蓋著。那么“一棟”屋頂是用二種不同的材料覆蓋是否可能,筆者對此有疑問,顯然這是由于牽強地把“一宇二內”看成“一堂二內”之結果。

第三,秦簡中沒有一處是把“宇”和“堂”當作同一個建筑記載的。見秦簡“魏戶律”:“自古以來,假門逆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此處“宇”是與“堂”無關的家族求生存處所之意。又如秦簡“法律答問”:“巷相直為完,宇相直者不為完”,此處“宇”則亦是與“堂”無關的垣圍繞著的宅地內部建筑之意。

下面將通過考察日書中“宇”之結構和作為當時民宅典型結構理解的“一宇(堂)二內”的現實性,以闡明日書所反映的當時民宅建筑結構和居住者的家族結構。請看日書中出現的“宇”之例:

①“道周環宇不吉”(875反)

②“宇右長左短吉”(882反)

“宇四旁高中央下富”(879反)

“宇南方南北方下利賈市”(876反)

可以看出,諸條整體說的是“宇”建筑形態之禁忌和對周圍環境的要求。其中①之禁忌內容肯定是建立在現實存在的“道環宇”之建筑形態基礎上的。因此,這樣的“宇”作為禁忌對象,肯定是能夠直接坐落于路邊的沒有如同外廓垣之籬笆的建筑,從而不可能是如同“房”或“堂”之建筑。特別從②中描述的方位上“宇”之長短或高矮是決定“室”內人、物的吉兇要素來看,即“宇”仍作為禁忌對象出現,肯定是把現實所能見到的“宇”存在著道路及高矮之別作為前提了。如果把“宇”看作“堂”,那么“堂”之地面肯定是非平坦之凹凸狀,顯然“堂”也就很難起到其所固有的作用了。

綜上所述,無論秦簡或是日書中出現的“宇”,其原意當指屋頂或屋檐[(22)]。在此基礎上,擴展其義乃指同頂著一個屋頂或屋檐的人居住的建筑[(23)]。也就是說,把“宇”看成有著草編屋檐的,“上棟下宇”[(24)]基本形之一棟建筑是正確的。因此,本文對根據上述秦簡封守條和穴盜條,認為“宇”即“堂”,“一宇二內”即“一堂二內”以及把它看作秦民宅基本結構之見解很難表示贊同。封守條中“一宇二內”就是用瓦覆蓋著屋頂和由二間“內(房)”構成的一棟的建筑物。那么,穴盜條中大內、房內、小堂無疑也是“一宇”之內部空間了。因此,把見于日書中的“宇”建筑禁忌看成是地“宇”即“一棟”的吉兇判斷,當然是非常合理的。按上述理解,請再看日書中有關“宇”之其它條文:

①“圈居宇正北,富。”(876反)

②“囷居宇西北,不利。”(882反)

③“屏居宇后,吉。”(882反)

④“井居西北,必絕后。”(876反)

⑤“圂居西北*[原字左框加丙],利豬不利人。”(876反)

在①②③中,“宇”被看成是修筑“室”內附屬建筑“圈”“*[原字左框加丙]”“屏”定位之基準物。④⑤中雖沒有出現為修筑“井”和“*[原字左框加丙]”時可參照定位之基準物,但從前節所證可知“井”乃“室”中附屬設施:而從“*[原字左框加丙]”之結構,即與豬圈附著狀[(25)],可以看作廁所。對于豬圈之圈,如同在①中所能見到的以“宇”作為定位基準物那樣,很難將廁所看作位于“室”之外。因此,把以垣為外廓的“室”中“井”和“*[原字具下加木]”定位之基準物亦看作“宇”,大概沒什么問題。

綜上所述,可知見于日書中之“宇”,乃是以“垣”為外廓的“室”內中心建筑,其周圍還有附屬建筑及便利設置如井圈等。在此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日書中之“宇”和秦簡封守條中有著二間“內(房)”的“宇”一樣,也起著“人室”的作用。

下面通過考察日書“宇”之“內”即“房”中家族成員居住的建筑結構,試圖揭示日書反映的居于“室”內之可能的家族類型。為此請看以下諸例:

①“內居西南,婦不媚于君。”(882反)

“內居西北,毋子。”(881反)

②“取婦為小內。”(873反)

③“依道為小內,不宜子。”(877反)

④“凡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內,大人死。筑右*[原字土加阝右],長子婦死。筑左*[原字土加阝右],中子婦死。筑外垣,孫子死。筑北垣,牛羊死。”(829—830)

①敘述的是“內”之取位對夫婦感情及生育影響的方向性禁忌。它反映了夫婦生活及父母和他們子女的家族生活時是以“內”為中心進行的,并旁證了“內”是家族謀求生存的最小建筑空間。另一方面,從②以上內容可知“內”有大、小之分。這種現狀在前引之“穴盜條”士伍乙之“室”分為“大內”“房內”中也可以見到。此外在“封診式”經死條“里人士伍丙經死其室,……丙尸懸其室東內中北壁權”中,也有“東內”之記載。說明“內”在“室”中是根據位置及其功能區分的。

暫且不論“內”取位之依據,而僅對將其區分為“大”或“小”之根據作一考察。為便于理解,先從結論部分說起,即作為成人夫婦居住單位的“內”是根據所居家族成員長幼秩序而區分為大、小的。該結論顯然是以現實存在的民宅結構,即家長夫婦居大內,他們的成人子(女)夫婦(包括孫子)居小內為依據的。由此可以認為,日書中“室”之建筑結構反映了戰國時期民間“室”內家族的構成是以共居同財的父母、妻兒、兄弟為基礎的一種家族類型。

可以看出,②中之“小內”是隨著家族成員的增加而新建的。③記載的是“小內”取位對子女成長的影響。④則規定了筑造“室”內主要建筑的擇日禁忌,并特別指出了違反各主要建筑的擇日,家族成員中所對應出現的遭災對象。在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筑的擇日禁忌與當時人們日常生活別受重視的“嫁娶生子”有著密切聯系,即“室”內家族成員的增加乃婚后子女出生及成長之結果。因此,為了確保新婚夫婦所需之新的居住空間,而對基礎“室”進行改造劃新建是有必要的居住空間,而對基礎“室”進行改造或新建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說,在家長夫婦居住的中心空間④中“大內”和②的“取婦為小內”,即由于子女的婚姻造成家族成員的增加,從而在“大小”之外筑造如同②中的“小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②中“小內”作為以家長夫婦居住的“大內”為前提的建筑,與其把它看作新建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因子女婚姻達成家族成員增加時,為保證子女夫婦的居住空間,并在遵守建筑的擇日禁忌規定基礎上,對基準“室”增建或改建的結果。而且可知筑造這類“小內”還考慮到了其取位對居住子女成長之影響,例如③。特別引人注目的是引文④,如前所述,不僅反映了日書中“室”結構之最完整形態,而且還反映了可能居于此間的所有家族成員之形態。從引文形式看,在“為室日不可以筑室”的大前提下,筑造大內及左右*[原字土加阝右]和垣時,若違背禁忌,那么在家族成員中就會出現相應的遭災對象。即“大內”對應“大人”,“右*[原字土加阝右]”對應“長子婦人”,“左*[原字土加阝右]”對應“中子婦人”,“外垣”對應“孫子”,“北垣”對應“牛羊”等。也就是說,違反擇日禁忌的建筑種類與家族內遭災對象的身分是相對應的。由此可知,建筑與遭災對象有著密切關系。例如“大內”,如前所述,在“穴盜條”中,“大內”是正房,即家長夫婦居住之所。此外“大內”和“大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正房之“大內”和居于該“室”的家長夫婦之間的關系。這種居住空間和居住者之間的關系也適用于“右*[原字土加阝右]”和“長子婦”,“左*[原字土加阝右]”和“中子婦”。不過若想在文字上明確闡明“囷”之意義,目前尚不可能。假如依據“囷”就是“宅”的解釋[(26)],那么就可以把左右的“囷”看作以“大內”為中心的,各定位于其左、右的子女夫婦居住之“宅”了。反過來若把“囷”也看成如同子女婚姻促成了“小內”的筑造一樣,并將其與②中“取婦為小內”聯系起來考慮,那么“囷”即位于“大內”左右如同“小內”之建筑無疑。再有“囷”根據位置劃分為左和右,如同前所述“內”也是按位置劃分一樣,二者具有相同形態。還有“囷”與前面見到的“東內”“小內”一樣,也是一間“內”即“房”,乃以家長夫婦居住的“大內”(正房)為中心的,在其左右各自連結起來筑造的子女夫婦居住的空間。總之,目前對“囷”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囷”是“宅”或“內”。整體而言,“囷”即“室”內部構造物,居住者是室主人(大人)的子女夫婦。

綜上所述,日書中以垣為外廓的“室”中“宇”,不是“堂”,而是同一血緣家族居住的一棟建筑(人室),它位于“室”中央,是“室”中其它附屬建筑及設施定位之基準物。而且,“宇”內部則是由若干個成人夫婦居住之單位“內”及“囷”構成。考慮到家族成員身分和作用的不同,按其位置和規模,一方面劃分出了大內、小內、東內及與“內”有著類似形態和功能的“囷”;另一方面還區分了各自的功能,即“大內”是家長夫婦居住的,以其為中心之周圍的“小內”及“囷”是成人夫婦居住的。由此可知,日書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為中心,子女兄弟夫婦及孫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類型居住之結構設計的。因此日書作為戰國時期秦民間生活指針,反映了當時人立足于生活的共同的思維結構,在此基礎上得出的“室”之家族結構——三世同堂家族類型,就是當時民間最為普遍的家族形態,也是當時人們所認同和向往的家族類型。  二、4號秦墓出土的木牘反映的家族類型

以上筆者通過考證日書中出現的“室”建筑結構,認為以三世同堂為典型的家族是戰國末期秦國民間家族類型之主流。那么通過日書這樣特定資料得出的結論有多少現實性?為此必須求助于實證資料來加以檢驗。所謂實證資料就是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4號秦墓出土的6號與1號木牘[(27)]。簡略說一下木牘情況,4號墓主叫“衷”(中),參照11號木牘中記載的日期為秦始皇二十四年二月一九日,可以推測其下葬時間距秦始皇二十四年不遠。出土地與發掘秦簡的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屬同一地域,該地原為舊楚安陸地區,秦昭襄王二十八年被攻陷,納入秦版圖,為秦南郡安陸縣所屬[(28)]。這兩個木牘情況與11號墓主“喜”的活動時期和活動地域幾乎一致,“喜”是葬有秦簡法律文書及日書的11號秦墓墓主,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因此,可以把秦簡法律文書及日書記載的內容看作是浸透于這兩木牘中出現的實際人物活動的社會里。即使秦簡內容不夠完整,其現實應用情況可在木牘內容中得到考證。依據木牘內容及兩文書,還可得到其所賦予的歷史意義。以此為前提,筆者通過分析木牘中墓主“衷”及其弟弟“驚”和“黑地”的家族關系,試圖檢證日書反映的“室”家族類型的現實性。為理解木牘的全部內容和性質,讓我們一起看木牘的正面內容:

“二月辛巳,黑夫驚敢再拜問中,母毋恙也?黑夫、驚毋恙也,前日黑夫與驚別,今復會矣。黑夫寄益就書曰,遺黑夫錢,母操夏衣來。今書節(即)到,母視安陸絲布賤,可以禪裙襦者,母必為之,令與錢偕來,其絲布貴,徒〔以〕錢來,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陽,攻反城久,傷未可智(知)也。愿母遺黑夫用勿少,書到皆為報,報必言相家爵來未來,告黑夫其未來狀。聞王得茍得?”(11號木牘正面)

“驚敢大心問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內同……以衷,母力毋恙也?與從軍,與黑夫居,皆毋恙也。錢衣,母幸遣錢五六百,布謹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錢矣。室弗遺,即死矣。急急急。驚多問新負(婦),妴皆得毋恙也?新負勉力視瞻兩老。”(6號木牘正面)

兩木牘所署的發信人分別為黑夫和驚。從11號木牘來看,黑夫和驚參加了秦始皇二十四年滅楚戰爭中的淮陽“反城”戰役,此間他們曾向其母和兄衷要過錢及衣物。從簡文可知,黑夫因立戰功而受軍功爵的歸屬處是其母親和兄居住的“室”。另一方面,從6號木牘中“家室內外同”及“用垣柏錢矣”來看,此處“室”與前一節所述“室”之范圍和意義一致,是指以“垣”為界的居住空間,即單一的血族、經濟單位。特別通過兩木牘中驚和黑夫均向“室”索要過錢及衣物,尤其從6號木牘揭示室里可用“垣柏樹”換錢寄給他的記載來看,可知母親及衷、驚、黑夫是以同居同財的牢固結合為前提的,同母成人兄弟家族類型之同一家族成員。此外,從黑夫和驚一起向其母和兄衷,及與其“室”有關的人致深切問候來看,特別是從驚向其妻及女兒問候的同時要求其妻贍養好兩位老人來看,可知驚之妻及女兒與驚的母親及兄生活在一起。

有的論者認為,驚的居住狀態是驚生活在離自家不遠的“室”中,與其妻和女兒一起生活。又根據兩封信都要求盡力照顧丈人,認為驚也許是與其妻父母一起居住的贅婿[(29)]。把驚看作贅婿,有如下問題難以解釋。眾所周知,贅婿本來是貧窮男子以勞役代聘財寄食女家者[(30)],他不能為自己父母舉行祭祀[(31)],受到妻家強烈的人身約束,故具有私人雇傭勞動者性質,是私人剝削對象(從國家齊民觀點而言,是防止雇傭私人化的對象)[(32)],不能作為正戶編入國家戶籍之人。以此為前提,若把驚看作贅婿,那么其本家肯定是不能為子女提供結婚聘才,只能把兒子送到妻家當雇傭的極端貧困之家。如此,驚怎么能向極端貧困的本家索要五六百錢和衣物呢?贅婿一般不能編入正戶戶籍[(33)],驚怎又可能與受到軍爵的兄弟黑夫一起編入正規軍呢?而且,雖然不能確認當時教育普及程度及存在多少掌握文字的階層,驚自己能夠寫出這種格式的信,說明他受過一定的教育,可見其本家應具有支付這種教育費的能力。因此把驚的家看成家境極為貧寒,只能把兒子送去當贅婿是錯誤的。況且在發現兩木牘的4號秦墓中,除木牘之外還陪葬有墨和石硯等書寫工具及漆器銅器陶器木器等,總計20件器物[(34)],這也可以證明驚的家庭不是極度貧窮只能把他送去當贅婿的家。

一方面,從驚個人最小范圍家族關系看,可以確認其妻不是與她自己的父母一起居住。即11號背面和6號正面最后部分中,驚在問候妻子與女兒的同時要求對丈人(見11號背面)及兩位老人(見6號正面)予以照顧,特別通過11號背面驚囑咐其妻子照料好丈人,可知驚的妻子和女兒似乎與其丈人不在一起居住。即“驚多問夕陽呂嬰,*[原字左框加丙]里閻諍丈人得母恙矣”。此處閻諍與丈人有何關系不明確,但是可以肯定這個丈人就是驚要求其妻予以照顧的丈人。顯然丈人的居住地是“*[原字左框加丙]里”,而這個注明的*[原字左框加丙]里與信件要到的驚本家所屬的里不一樣。而且這部分內容就是驚寫給其母和衷、妻子、女兒居住“室”的,在向有血緣關系遠近親戚問候中提到了住在*[原字左框加丙]里丈人,并要求妻子對居住在它里的丈人給予關照。另一方面,從驚對其女兒(妴)的關心,也可看出其家族情況的一面。6號木牘背面云:“驚遠家故,衷教詔,令毋敢遠就若取新(薪)。”由此可知,驚的女兒由衷照管,而且得做諸如砍柴等家務。這表明驚的女兒與衷有同居同財關系,驚及其家屬都與其母及兄弟一起生活。

此外還有很多受黑夫與驚問候的人,見11號和6號木牘背面,雖然文意難解,但顯然是表現人名與親戚關系的用語。例如:

a.姑姊康樂孝須(媭)故術長姑外內。

①b.東室季須(媭)茍得毋恙也?

c.嬰記季事可(何)也?定不定?

②驚敢大心問姑姊(姐),姑姊(姐)子產得母恙……?

其中a的“姑姊”,指其父的姊妹,好像是黑夫與驚的姑媽。對這部分釋文,如果把“姑姊”和“康樂”分開,把“康樂”看成對“姑姊”慰問的內容,是否更為妥當?即理解為“姑媽健康平安嗎?”“孝須(媭)故術”和“長姑內外”可斷開讀。“孝須(媭)”中“須”讀“媭”,“媭”是“姊”,即姐姐的親稱。從屈原姐姐的名字叫“女媭”[(35)]來看,可以認為,“孝須(媭)”是叫“孝”的已出嫁的姐姐。因此,“孝須(媭)故術”可解釋為“孝須(姐姐)(依舊)生活在老巷術嗎”,這樣理解是否有道理?若肯定這一點,a中“長姑內外”可以看成“大姑母夫婦安好嗎?”b是對“東室季須”的問安,須即媭,可以把“同室”與“季須”分開看。季須(媭)中“季”有“末”之意,“季須”即“末”與“姐”之結合形態,可以認為是問安信主體黑夫與驚的小姐姐。“東室”只能理解季須之住處,即黑夫和驚本家中的東面臥室。是否小姐姐季須還未婚而與其母等一起居于本家呢?若這樣,a中的孝須和b中的季須同黑夫和驚應是同母兄弟姐妹。其中季須同黑夫等一起居于本家,而孝須已出嫁,并與本家分開居住。c中的人名是“嬰記”還是“嬰記季事”,尚難斷定。如果“嬰記”是人名,那么該文也許是對“嬰記事情完了嗎?”的詢問。最后,②是對生孩子的姑姊慰問。釋文將“姊”看作“姐”,則與a中“姑姊”一樣,是驚之父的姊妹,即驚的另一位姑媽。因她將臨產,所以該文可以看成是驚特意對有關生產情況的問候。如與此同時,引人注目的是以上慰問信對象和親戚們的居住狀態。除“季須”外,其它人都從本家出嫁了,顯然處于親戚和別居狀態。若僅從上述內容考察他們居住位置雖不可能,但從作為他們的侄子或者兄弟的黑夫和驚,每封信都問候他們,甚至連有關其姑媽生孩子的細節都問候,以及被問安的全體均以“家室內外”表現來看,說明他們的出嫁地均在離黑夫家不遠的地方。在秦簡“封診式”言爰書里,被告士伍丙和其外祖母丁在同里而別居。從士伍丙的親家和外家都在同一個里,可以看出當時婚姻范圍以同里為中心。雖然這種現象不能看作是當時婚姻的一般形態,但據此內容推測黑夫家族成員和出嫁者之間有緊密的紐帶關系,似也無妨。這種紐帶關系的基礎除建立在他們是同一血親者外,還建立在他們是以同里為中心沒有超出太大范圍的居住狀態上。如此看來,6號木牘正面的“問家室內外同”則是對以同居于本家的家族(家室內)為中心的,以及別居于附近的親戚(家室外)的問候。由此可知,與黑夫家族有關聯的已結婚的姑母及姐姐的婆家和娘家都在同一個里或鄰近居住,且婚后也與其娘家成員有密切交往。這說明當時社會流動幅是限定在以同里為中心的范圍內,而且當時在里共同體內,雖然存在著幾家他姓婚姻,但肯定個個都是像黑夫家族這樣,是以牢固的家族基礎為根基而形成的。綜上所述,戰國秦末始皇二十四年,參加滅楚戰爭的兩兄弟兵士寄到本家的兩件木牘,可以看成是反映了當時民間一般生活的非常具有現實感的資料。由此而得出的黑夫家族結構是戰國時期民間家族結構的一般類型之一,其結論能夠對分析日書“室”結構而得出的家族類型起驗證作用。轉貼于  三、《日書》中的“分異”與三世同堂家族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承認三世同堂為家族類型典型,并不意味著否認諸如小型家族論者所強調的以夫婦為中心的單婚小型家族的現實存在。因此本章在以上述揭示的三世同堂家族類型的前提下,再考察一下當時因社會經濟等因素而可能出現的其它家族類型和其特點。日書中表示三世同堂家族解體的條文,雖只有幾例,但很引人注目。首先,讓我們站在上述立場,考察一下歷來小型家族論者對這些材料的見解。

①“枳刺艮山,之胃(謂)離日,離日不可以家(嫁)女取婦及入人民畜生,唯利以分異,離日不可以行,行不反。”(778—782)

②“戊午去父母同生異者,焦居,丙申以就同居必。”(78

3—785)

③“戌興(與)亥,是胃(謂)分離日,不可取妻,取妻不終死。”

(886反)

①由“離日”的由來和應遵守“離日”時的禁忌對象構成。因為①和③內容部分一致,結構相同,所以①中“離日”即“分離日”之意。引人注目的是①中的“唯利以分異”和②的內容。②記載了一部分家族成員,從基本家族中分異和同居的各自的時日禁忌。此外“分異”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商鞅變法中的“家族分異策”,以至有的學者將①和②的內容理解為該策中的“家族分異”了[(36)]。但若以商鞅變法中的“家族分異”解釋①,那么就得將“唯利以分異”解釋為“唯利以家族分異”。這樣的理解能否成立,是有可疑之處的。②中“異者”能否可以認為是隨著“分居分財”而從基本家族中分解出之人,也是值得懷疑的。為此筆者試圖通過分析當時一般民間可能發生的“分離”或“分異”的實際現象,以求考察日書中“分異”之意義。

首先,從①中可知“離日”為人、物不可入“室”之日。因此“唯利以分異”應解釋為上述人與物處于與“室”分異狀態乃為吉。而該處“分異”的對象,即“異者”應該是指因婚姻娶進及買入的人或物。其次,與②的內容一樣,其本家族成員中一部分人由在室到離室的現象可以看作是分異現象之一。這種現象有如下幾種可能性。第一,指一部分家族成員因旅行而離室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日書旅行禁忌中常見,例938簡:“久行母以庚午入室,長行母以戌亥遠去室”,這里雖有長期旅行與長距離旅行之分,但這些條文記載的都是因旅行離室和歸室時應遵守的時日禁忌。在此“去室”和“入室”可以分別看作是旅行者與其所屬的原來家族的“分異”,以及“分異”后歸家的同居狀態。第二,指家族成員的當事者因官職升遷而離室的現象。如:

①“入官 久官者 毋以甲寅到室”(1036)

②“九月八月十二月,西徙大吉,……東北刺離,……刺者,宦人妻子父母分離”

從①中可看出,這是對入仕久官者因退官或休假,返回故地家族時的擇日規定。該擇日規定,是對此處與旅行狀態一樣的“入官(去室)”和“到室”者與其所屬家族之“分異”,以及“分異”以后回歸家族同居時的擇日禁忌。②記載了移徙室應遵守的時日及方向禁忌,其中的“分離”是指家族成員中成為官吏者從基本家族中離開之意。

另外,“分異”的第三種可能性是伴隨著“分居分財”的基本家族的分解。這種分離現象在日書中雖沒有記載,但在秦簡法律文書中卻有反映,例如:

①“遷子爰書:某里士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敢告。”

②“告子爰書:某里士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

③“人奴妾盜其主之父母,為盜主,且不為?同居者為盜主,不同居不為盜主。”

①和②記載了因“不孝”等原因,居于同里且處于分家狀態之父母與子女發生的糾紛,及對此給予的法律性處理。③記載了對犯盜竊罪之奴婢,依其所屬(假定父母和子女同居或分居)而給予的相應處罰。顯然,以上諸例是對上述日書記載的“分異”現象的一種形態——“家族分異”情形的具體體現。同時小型家族論者還將其規模大致劃為五口。日書“盜竊條”載:“丁亡盜女子也,室在東方,疵在尾食者五口”(1151)“甲亡盜在西方,一宇問之食口五口。”(1148)雖不能認為它闡明了家族結構,但從其所提之“亡盜者之室居住食口五口”來看,不僅可以將其看作是單婚小型家族類型,也可看作是上述“家族分異”結果之一。

從上述分析可知,日書中“分異”或者“分離”包括三層含意。其一是以“室”為中心,人或物從外部流入“室”被禁忌時的分異狀態;其二是因旅行或入仕,當事者從基本家族中短期或長期離開的現象;其三是在父母妻子兄弟同居構成的基本家族中,因“分異”(分家分財)而析出的小型家族狀況。因此,把日書中“分異(離)”理解為商鞅變法中的“家族分異”的說法,雖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并沒有反映問題的全部。通過分析日書,可以推測“家族分異”是諸“分異”形態之一。這一推測因秦簡法律文書得到了實證。因此,對歷來小型家族論者所強調的春秋戰國時期隨著政治經濟的變化出現了小型家族的觀點是不能全部否定的。那么,這種小型家族與三世同堂家族類型之間到底有何聯系?仔細考察上述揭示的家族分異性質,并假定以夫婦為中心的單婚小型家族是戰國時期典型的家族類型,則會出現如下問題。

第一,據783—785簡同時設定的“分異”和“同居”兩種情形,可知這兩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系列連續性行為(同居分異同居),即因某種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家族分異后,只要有一定的動因,隨時都可以結束“分異”狀態,進而與父母兄弟的基本家族復歸同居,這反映了當時的現實狀況。“分異”以后再同居,其家族顯然是三世同堂家族。而分居的單婚小型家族,則是以夫婦為中心構成。因此,它作為與當時三世同堂家族類型有連系的形態,總是具有隨時回歸的潛在性,這表明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出現了一部分單婚小型家族,但它沒有成為當時社會一般的典型的家族類型。

第二,因“家族分異”而出現小型家族,其基本前提是由“同居同財”至“分居分財”的完成。這意味著出現了與共同的居住及共同的經濟基礎完全斷絕的“家”。這種現象是否在秦全社會范圍內出現過,筆者尚有疑問。為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當時“分居分財”的內容及性質。

先看分居情況,從上述秦簡“封診式”的遷子、告子兩爰書記載的有關父子分居狀況下發生的法律訴訟,可知其居住范圍是在“同里”而別居。又從與此性質不同的,即前述之木牘及毒言爰書,可知出嫁的范圍也未超出“同里”。無論出家還是鬧糾紛,都發生在同里,說明當時在鄉里社會,人們的流動范圍沒有超出里共同體。由此可知,即使發生“分居”,本家與分家之間也不可能發生居住狀態上的完全隔絕,也不會導致基本家族結構的完全解體。因此,分家以后做為同一里共同體成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紐帶還維系著,而這種紐帶并非僅僅是一般概念上的單純的人間續帶之意。例如,上述“告子爰書”記載父親士伍甲以不孝之罪告發“分居”于同里的親子,并要求官府判其子死刑之事:“遷子爰書”記載的也是父親告發(不能確認理由)“分居”于同里的親子,并要求官府流放其子之事。顯然,即使在“分居”狀態下,兩者之間以“孝”為媒介的原家族關系仍在起作用,將其看作家族的完全分解是不對的。此外,就家長權而言,家長不僅能威攝同居者,而且還能影響已分家之子女。縱使在嚴格意義上,也可以認為父子之間的同居和分居沒有什么本質差別。更引人注目的是,“不孝”作為當時社會罪行之一,受到了法律制裁,且父子分居時也不例外,“不孝”之所以能成為制裁對象,說明該行為客觀上已具備了違法性質。因此,把該“罪行”僅僅看作是道德范圍內的不孝行為是講不通的。雖然上述引文“不孝”指的可能是毆打父母等違反人性的行為[(37)],但若從“孝”的固有意義考慮,把“不孝”看作子女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許更為合適。秦簡法律文書記載,當喪失經濟能力的“免老者”以不孝起訴兒子并要求判以死刑時,不應有三次原宥的手續,而要立即拘捕被告[(38)]。說明這種具有死刑性質的不孝行為,是指子女對喪失經濟能力的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以此為前提,把該訴訟看作父子(不論同居還是分居)之間可能主要是因為經濟原因而發生的沖突也許更為合理。顯然父子之間的這種沖突是以共同的經濟為基礎,而且是當時社會的慣例。由此不難看出,兩爰書中的家族表面上雖有小型家族分異現象,但實際上并未發生以完全的分居分財為前提的分異。

總之,戰國末期秦國社會活躍的社會分化,誘發了家族的分解,因此出現了一部分單婚小型家族,但以三世同堂家族類型為基礎的家族關系仍起著很大作用。為阻止小農分解,國家推行了保護父母與(成年)子息兄弟同居之政策[(39)]。這些都說明當時隨“家族分異”而發生的“分居分財”不可能很徹底。所以,通過分析日書和木牘,一方面可以確認三世同堂家族類型是戰國末期秦國的典型家族類型,另一方面也應承認同時已產生了與之在規模及結構上都有關系的單婚小型家族。但若把后者看作當時一般的或者是典型的家族類型,則難免有很多局限性。 (1) 本文所引《日書》,出自《云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所編之《云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一九八八年。同時,也參考了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年九月;及饒宗頤、曾憲通著《云夢秦簡日書研究》,中文大學出版社,一九八二年,香港。

(2) 參見堀敏一:《中國古代ろ家わ戶》,載《明治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紀要》第二七冊,一九八八,頁三一——三四。

(3) 參見松本光雄:《中國古代れ“室”

》,載《史學雜志》六五一八,一九五六,頁二九——三六。

(4) 《論語·先進篇》:“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及許嘉璐:《中國古代衣食住行》,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八年,頁九八——一七;程建軍《中國古代建筑與周易哲學》,吉林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一年,頁一四六——一五一。

(5) 《詩經·唐風·葛生》:“百歲之后,歸于其室”。

(6) 《詩經·豳風·鴟鸮》:“無毀我室”箋注:“室,巢也。”

(7) 《史記·刺客列傳》:“劍長操基室”注:索隱曰:“室課鞘也。”《秦簡》“法律答問”:“鈹·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傷也,論比劍。”

(8) 饒宗頤、曾憲通,前揭書,頁二三——二四。

(9) 太田幸男:《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

“室”“戶”“同居”

》,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九九冊,一九八六年,頁二九。

(10) 饒宗頤、曾憲通,前揭書,頁三。

(11) 本稿所稱秦簡系指睡虎地秦墓竹簡而言,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一九七八,北京平裝本為引用文獻。

(12) 《秦簡》頁二一九、一九五、一七、七。

(13) 參見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詰咎篇”研究》,載《考古學報》一九九三年四期,頁四四五。

(14) 《日書》834反—833反:“凡鬼恒執算以入人室,曰:‘氣(餼)我食’云,是是餓鬼,以屨投之,則止矣。”838反:“寒風入人室,獨也,他人莫為,灑以沙,則已矣。”847反:“鳥獸蟲豸甚眾,獨入一人室,以若(箬)便(鞭)擊(擊)之,則止矣。”849:“鳥獸恒鳴人之室,燔蝽(鬈)及六畜毛邋(鬣)其止所,則止矣。”861反:“有眾蟲襲入人室,是(野)火偽為蟲,以人火應之,則已矣。”

(15) 參見李學勤:《睡虎地秦簡“日書”與楚秦社會》,載《江漢考古》一九八五年第四期,頁六二。

(16) 《日書》1010—1011簡:“除室,庚申 丁酉 丁亥辛卯以除室百蟲弗居。”926簡:“祠室中日 申丑 天亥 乙酉。”938簡:“久行 母以庚午入室 長行 母以戌亥遠去室。”1099—1100簡:“戊己死去室西不去有死 庚申死者去室北不去有咎。”786簡:“母以辛酉入寄者,入寄者必代居其室。”1036簡:“入官,久宦者母以甲寅到室。”

(17) 參見李學勤,前揭論文,頁六二。

(18) 高恒:《秦簡中的私人奴婢問題》,載《云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編輯部編,中華書局,一九八一年,頁一四九——一五。

(19) 《秦簡》頁二四九,秦簡整理小組對“一宇二內”的注釋。林劍鳴、余華青、周天游、黃留珠:《秦漢社會文明》風俗出版社,一九八八,臺北,頁二六二——二六三。張金光:《商鞅變法后秦的家庭制度》,載《歷史研究》一九八八年五期,頁八三。古賀登:《漢長安城阡陌縣、鄉、亭、里制度》雄山閣,一九八,東京,頁二九八。太田幸男,前揭論文八——八一。

(20) 參見許嘉璐:《中國古代衣食住行》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八,頁九八——一一;程建軍:《中國古代建筑與周易哲學》吉林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一,頁一四九——一五四。

(21)

(圖1)

(圖2)

(附圖 {k211101.JPG})

(22) 《楚辭》離騷:“高堂邃宇”注:“宇,屋也”。《漢書·郊禮志》上:“五常廟同宇。師古曰宇謂屋之覆也。”《詩經·豳風》:“七月八月在宇”注:“屋四重為宇。”《周易》系辭下:“上棟下宇”注:“宇謂屋邊也”。

(23) 《詩經》大雅:“聿來胥宇”注:“宇居也”。《國語》周語:“使各有寧宇”注:“宇居也。”

(24) 《周易》系辭下:“上古從穴居而野處 后也圣入易之以宮室以棟下宇 以待風雨”《說文》“宇 屋邊也,從宀于聲易曰上棟下宇”。

(25) 參見洛陽市文物工作隊《洛陽金谷園車站11號漢墓發掘簡報》,載《文物》一九八三年四期,頁二六,松丸道雄、永田永正:《中國文明形成》,載《世界歷史》5講談社,一九八五,頁二三六之“豚舍圖”。

(2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北京,頁一九六。

(27) 云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云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一,圖版一六七——一六八及頁二五——二六。

(28) 參見黃盛璋:《云夢秦墓兩封家信中有關歷史地理的問題》,《文物》一九八年八月,頁七四——七七。

(29) 黃盛璋:《云夢秦墓出土的兩封家信與歷史地理問題》《歷史地理論集》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頁五五三。

(30) 《漢書》卷四八,《賈誼傳》,顏師古注:“一說贅質也,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也。”

(31) 參見古賀登,前揭書,頁四三一。

(32) 參見李成《秦的身分秩序構造》,《東洋史學研究》二三輯,一九八六年六期,頁二七——二八。

(33) 《秦簡》頁二九二——二九三。

(34) 參見云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前揭書,頁二六——二七。

(35) 《楚辭》離騷:“女之嬋媛兮”注:“女屈原姊也。”《說文解字》,賈侍中說,楚人謂姊為。”及《說文解字》“楚人謂姊為”段玉裁注:“王逸、袁山松、酈道元,皆言女屈原之姊,惟鄭注周易,屈原之妹名女須。”

(36) 張金光,前揭論文,頁七六及太田幸男,前揭論文,頁一七——一八。

(37) 參見《秦簡》頁一八四:“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何論,比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