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擔保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05: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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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擔保書

篇1

【關鍵詞】  老年;缺血預適應;一氧化氮;二氮嗪

【摘要】  目的 探討二氮嗪(dz)對經缺血預適應(ipc)后的老年大鼠缺血再灌注(i/r)心肌的影響及可能機制。方法 取老年和青年wistar大鼠,建立離體心臟langendorff灌注模型,分7組(每組8只):青年對照組、青年i/r組、青年ipc組、老年對照組、老年i/r組、老年ipc組、老年dz組。對照組全心灌流90 min。i/r組心臟灌流30 min后,缺血30 min,再復灌30 min。ipc組灌流10 min,經2次缺血5 min再灌注5 min后,缺血30 min,再復灌30 min。dz組灌流10 min,給予含dz(100 μmol/l)的kh液灌注20 min,余同ipc組。比較各組復灌30 min后心排血量(co)、左室發展壓 (lvdp)、左室內壓最大上升和下降速率 (±dp/dtmax) 的恢復率;檢測缺血前及復灌30min后冠脈流出液中肌酸激酶 (ck) 活性及一氧化氮(no)含量和心肌中丙二醛 (mda)、超氧化物歧化酶 (sod) 的含量。結果 青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ck生成明顯減少,no含量明顯增加,mda含量明顯降低,sod含量明顯增加,co、lvdp、+dp/dtmax、dp/dtmax恢復率明顯增加(p<0.01)。而在老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上述指標無明顯統計學差異(p>0.05),dz組與i/r組比較有明顯統計學差異 (p<0.05或p<0.01)。結論 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保護作用減弱,其機制可能與no信號通路表達受抑制有關,dz可恢復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保護作用。

【關鍵詞】  老年;缺血預適應;一氧化氮;二氮嗪

murry等〔1〕首次提出心肌缺血預適應(ipc)的觀點,其對心肌的保護作用是迄今為止最強的機體內源性保護機制。但目前ipc對于老年大鼠心肌的作用如何觀點不一致〔2〕,臨床上也缺乏合理、有效的保護,所以該領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臨床意義。本文前期研究〔3〕表明,二氮嗪(dz)預處理可以產生與ipc近似的心肌保護作用;ipc對老年大鼠心肌保護作用減弱〔4〕。而dz對老年大鼠心肌的影響尚不清楚。本研究通過離體大鼠心臟灌注模型,給予dz干預措施,探討dz干預對老年大鼠經ipc后心肌的影響,以探討老年大鼠ipc作用減弱的機制。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1.1.1 藥品與試劑

dz(軍事醫學科學院北京賽德維康醫藥研究院惠贈)。肌酸激酶 (ck)試劑盒 (beckman),一氧化氮(no)試劑盒、丙二醛(mda)和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測定試劑盒 (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其余試劑均為國產分析純。心功能檢測采用biopac 16導生理記錄儀(cbi8000,usa)。全自動生化分析儀 (beckman)。

1.1.2 建立離體心臟langendorff灌注模型

麻醉采用腹腔內注射戊巴比妥 (5 mg/kg),開胸前5min腹腔注射肝素500 u/kg,開胸后迅速取出心臟,置于4℃改良krebshenseleit (kh) 液中洗凈血液,迅速轉移、固定于langendorff灌流裝置。結扎雙側肺靜脈,以改良kh液行常規恒壓 (80 mmhg) 灌流。改良kh 液成分 (mmol/l ):氯化鈉118.0、氯化鉀14.7、磷酸鉀1.2、硫酸鎂1.2、碳酸氫鈉25.0、氯化鈣1.25、葡萄糖10.0,ph 7.3~7.4,以95% o2~5% co2飽和,維持灌流液溫度37℃。缺血再灌注(i/r)組心臟平衡灌流30 min后,缺血30 min,再復灌30 min。ipc組心臟平衡灌流10 min,經2次缺血5 min再灌注5 min后,缺血30 min,再復灌30 min。dz組心臟平衡灌流10 min,給予含dz(100 μmol/l)的kh液灌注20 min,余同ipc組。對照組全心灌流90 min,不做任何處理。

1.2 方法

1.2.1 實驗動物及分組

wistar大鼠56只(購自中國醫科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其中21~23月齡(老年鼠)24只和4~5月齡(青年鼠)32只。分為7組(每組8只):青年對照組、青年i/r組、青年ipc組、老年對照組、老年i/r組、老年ipc組、老年dz組。

1.2.2 左心功能恢復率

切開左心耳,將充水乳膠囊由此插入至左心室,囊內壓力經特氟綸管傳遞至壓力傳感器,通過壓力換能器輸入biopac 16導生理記錄儀。記錄缺血前的左室發展壓 (lvdp)、左室內壓最大上升和下降速率(±dp/dtmax),主動脈流量 (af) 和冠脈流量 (cf) 分別通過收集主動脈和冠脈流出液來獲得,并計算心排血量 (co=af+cf) 作為正常對照,復灌30min后再次記錄以上指標,并與心臟缺血前值進行比較。心功能恢復率以復灌后相對應缺血前對照值的百分率表示,即變化的百分率(%) = 復灌后值/缺血前值×100%。

1.2.3 冠脈流出液ck活性

取缺氧前和復灌30 min后的冠脈流出液,12 h內用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測定ck的活性,按使用說明書操作。

1.2.4 冠脈流出液no含量

采用硝酸還原酶法。應用721型分光光度計于波長530 nm處測量上清吸光度,據吸光度大小計算no含量,結果用每克勻漿蛋白中μmol數(μmol/gprot)表示。

1.2.5 心肌組織中mda、sod含量

取0.5 g心室肌制成10%組織勻漿,mda采用硫代巴比妥酸比色法,sod采用黃嘌呤氧化酶法,具體操作步驟按mda 和sod 測試盒說明書進行。

1.3 統計學分析

應用spss13.0統計軟件,計數資料用率表示;計量資料數據以x±s表示,組間比較用方差分析。

2 結 果

2.1 左心功能恢復率

各組缺血前基礎值經方差分析無顯著性差異(p>0.05)。在青年大鼠中,ipc組的co、lvdp、+dp/dtmax、dp/dtmax恢復率均優于i/r組,兩組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1)。在老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左心功能恢復率無顯著性差異(p>0.05),而dz組與i/r組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1)。見表1。

2.2 冠脈流出液ck活性的變化

各組缺血前基礎值經方差分析無統計學差異(p>0.05)。青年大鼠中,ipc組ck活性與i/r組比較明顯降低(p<0.01)。在老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ck活性比較無明顯降低(p>0.05),而dz組與i/r組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1)。見表2。

2.3 冠脈流出液no含量變化

青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no含量明顯增加(p<0.01)。在老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no含量無明顯增加(p>0.05),而dz組與i/r組比較,no含量明顯增加(p<0.01)。見表2。

2.4 心肌組織中mda、sod含量的變化

青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mda活性明顯降低、sod含量明顯增加(p<0.01)。在老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無明顯變化(p>0.05),而dz組與i/r組比較,mda活性明顯降低(p<0.05)、sod含量明顯增加(p<0.01)。見表2。表1 左心功能恢復率表2 冠脈流出液中ck活性和心肌組織中mda、sod含量

3 討 論

心肌i/r的重要機制是氧自由基損傷和鈣超載學說,i/r發生后,氧自由基的產生與抗氧化系統失去動態平衡,氧自由基清除系統受到損傷,sod等活性下降,細胞內鈣超負荷以致細胞膜受損,氧自由基生成增多,而氧自由基具有很強的氧化能力,可使膜脂質過氧化產物mda產生增加,加重細胞損傷、心肌細胞腫脹、線粒體產能障礙〔5〕。心肌組織中mda升高,sod活性下降常用來衡量細胞損傷的程度。本研究結果顯示:ipc使青年大鼠經i/r后的心肌損傷明顯減輕,表現為冠脈流出液ck生成明顯減少,心肌組織mda含量明顯降低,sod含量明顯增加,左心功能恢復率明顯增加。而在老年大鼠中,ipc未使i/r后的心肌損傷減輕,而dz干預使i/r后的老年大鼠心肌損傷減輕。提示ipc對青年大鼠有抗再灌注損傷作用,可以降低心肌酶活性,改善再灌注期間的心功能,促進心功能的恢復,還能提高清除氧自由基的能力,減少脂質過氧化物的形成,從而抑制氧自由基介導的心肌細胞損害減輕缺血再灌注損傷;而同等條件的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無明顯的保護作用,dz可以恢復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的保護作用。

本研究還觀察到青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no含量明顯增加。在老年大鼠中,ipc組與i/r組比較no含量無明顯增加,而dz組與i/r組比較,no含量明顯增加。no作為重要的信號分子,參與了心肌肥大、心肌細胞凋亡、i/r以及ipc等過程,在調節心臟功能中起重要作用〔6〕。因此推測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保護作用減弱,其機制可能與no信號通路表達受抑制有關,缺血前給予dz干預可能激活no信號通路,繼而恢復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的保護作用。

ipc信號傳導途徑機制即觸發物質中介物質效應物質已被人們所接受〔7〕。既往研究〔3〕表明,ipc對心肌線粒體有保護作用,這一作用可能與線粒體輔激活因子過氧化物酶體增生激活受體γ協同刺激因子1α(pgc1α)激活及高表達有關。pgc1α的表達主要表達于耗氧較多且能量需求較高的器官和組織,如心、骨骼肌、棕色脂肪組織、腎、肝、腦等,在適應性產熱、線粒體生成、脂肪酸β氧化及肝糖異生均有重要作用〔8〕。stpierre等〔9〕發現,在心肌細胞中體內pgc1α強表達可激活線粒體生物合成、氧化磷酸化及呼吸作用。leone等〔10〕證實,敲除pgc1α的裸鼠,其體內組織中氧化代謝功能有明顯的缺陷,心肌收縮功能下降,還觀察到心率異常及左心室功能受損。這些研究均表明pgc1α在心肌細胞中能量內環境平衡是必需的。pgc1α與心臟的能量代謝以及與心臟能量代謝紊亂所致病變的關聯研究開始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11〕。近來研究〔12〕證實,no可通過可溶性鳥苷酸環化酶信號途徑提供棕色脂肪細胞中pgc1α的表達,進而促進線粒體的生物合成,但no在心肌細胞中是否具有同樣作用還不清楚。no還可通過調節興奮收縮耦聯和線粒體呼吸直接調節心肌細胞的收縮功能〔13〕。最近的研究認為,線粒體自身也存在no合酶,可產生no,也提示了no在調節線粒體功能方面的重要作用〔14〕。不同的代謝通路中,pgc1α上游受不同蛋白或其他信號分子作用,下游又能作用于其他的轉錄因子及rna 加工因子。推測no可能是心肌細胞pgc1α的上游信號物質,參與dz心肌保護機制的觸發過程,pgc1α激活后與線粒體一系列受體結合,并與其他信號轉導通路產生交叉作用,激活線粒體呼吸鏈改善線粒體能量代謝而產生心肌保護作用。而老年心肌細胞no信號通路表達受抑制,進而影響pgc1α的表達,使ipc對老年大鼠心肌的保護作用減弱,而dz干預可能使老年大鼠心肌線粒體敏感性鉀通道處于較為理想的狀態,或通過其他機制提高老年心肌對ipc的敏感性,從而恢復ipc對老年大鼠i/r心肌保護作用。至于其中的具體機制及相互聯系尚需進一步實驗證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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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氨WC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擔保書》

擔保書

擔保人

市(縣)人,自

日起就職于

。本人自愿為

同志在河南恩湃電力技術限公司特殊崗位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凡因該同志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由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本人出具該證明后愿意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對我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

被擔保人工作部門及聯系電話:

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擔保人電話:

被擔保人電話:

篇3

姓名: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兩方本著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根據甲方乙方的要求,同意購__________汽車壹輛;發動機號______;車架號______,計價人民幣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____),歸甲乙兩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兩方共同出資,出資金額相等,各出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

第三條 甲乙兩方在簽訂此合同時,首先在銀行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申辦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購車輛總價的__%的款項,計入民幣____萬元存入該賬戶。剩余款項____元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按期向該銀行歸還貸款本息。

第四條 乙方同意甲方代為受理購車事宜,并為車輛購買保險,辦妥所購車輛信用或保證保險,以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資搶險、不計免賠險及其相關的附加險。

第五條 乙方并將購車發票、合各證及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替甲方保存,期間不得將所購車輛轉讓、變賣、出租、重復抵押或做出其他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在乙方提供停車泊位證明及其他入戶所需證明條件下,甲方可協助乙方辦理車輛的牌、證、保險手續,實際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在三保期限內,乙方所購車輛如出現質量問題,自行到廠家特約維修服務中心進行交涉處理。此期間,乙方不得以此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應向銀行償還的人款。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下列情況,按本合同第九條規定處理:

1.乙方逾期還款,乙方經甲方二次書面催討,在第二次催討期限截止日仍不還款的(逾期5天后,即發出書面催討,二次催討間隔為7天,第二次催討期限截止日為文書發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車輛質量問題,拒不按期償還欠款;

3.發生乙方財產被申請執行,訴訟保全,被申請破產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還款的。貸款未償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第四條所指各類車輛保險;

4.其他情況乙方不能按期向銀行還款;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轉讓、變賣、抵押。

第九條 乙方承諾,不論任何原因發生第八條的事由之一時: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持合同就乙方未償還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2.甲方有權按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拍賣變賣乙方所購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償還全部債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價值(扣作必要費用外)不足償還全部欠款和費用總和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償,如果出售所得超過欠款和費用總和的,甲方應將超過部分的錢款返還給乙方。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額的利息外,并按逾期總額的5‰/日計付滯納金。

第十條 在分期還款過程中,乙方所購車輛發生機動車輛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使車輛報廢、滅失,保險公司賠款應保證首先償還尚欠銀行的貸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條 除車款外,乙方尚須向甲方交納擔保費,金額以借款額為基數,隨貸款年限一次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還清車款,從還清日起,甲方自動終止擔保人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配偶或直系親屬,作為共同購車人,須就此合同內容簽署同意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條 乙方擔保人自愿為乙方分期付款購置汽車擔保,須就此合同的內容簽署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按合同條款履行完畢時,合同即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需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貸款銀行、保險公司、公讓處各執一份。

供 車 方 購 車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篇4

為集約節約土地資源,進一步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加快“三化”融合進程,從根本上杜絕農保區、農民集聚區外違法建房現象,大力引導農民進城進鎮居住,現就規范全鎮建房管理、嚴格控制聚居區外建房,經聽證并報黨政聯席會討論,對建房管理重申以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四個制度

(一)嚴格執行法律和規劃的制度。所有建設必須服從《土地管理法》、《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省河道管理條例》,符合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規劃和村莊發展規劃,嚴禁違反法規進行審批或建設,一經發現,無條件拆除。

(二)嚴格執行建房申請報批制度。無論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戶需建房都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一律實行“先審批后建房”,職能部門按規劃和研究要求辦理審批手續,由政府行政辦公會集體討論。

(三)嚴格執行農民居住集聚制度。禁止農戶在原宅基地上擅自翻建、改建、維修房屋(包括老房屋改建、樓房擴建、平房加層、興建附房等等)。農戶凡需新建、改建、翻建的,一律到鎮、村(社區)統一規劃的農民集居區按圖建設,或進城進鎮農民集居區居住。

(四)嚴格執行老宅地拆遷復墾先行制度。

1、凡到村(社區)農民集居點建房的農戶必須先拆除原房,原宅基地復墾驗收達標后方可進區開工建設。

2、凡到鎮區農民集居區購買成本價安置房的農戶,必須將原宅基地拆除復墾達標,由國土部門驗收出具證明后方可購買。

二、嚴格堅持“三個原則”

(一)鼓勵農戶進城進鎮集中居住的原則。凡愿放棄宅基地到鎮區農民集居區居住的現有平房戶,政府將啟動相關程序,對其現有房屋按交通工程搬遷標準給予補償,到鎮區集居安置區按成本價(含土地、配套設施、建筑等成本費用)購買房屋。同時進行技能培訓,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享受該標準的平房戶必須是一戶一宅且原有平房按復墾標準平整到位。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1、特殊照顧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經村和鎮國土、建管部門共同鑒定為危房的,按政辦[]35號文件精神,提交政府辦公會討論后,方可在老宅基地建過渡房(平房)。

一是經濟特別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庭。

二是低保戶。

上述兩種對象必須出具革命軍人傷殘證、烈士證書和由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按文件規定標準審批建設。

2、關于房屋維修問題?,F住房需要修繕,必須遵循“具報告、請擔保、交押金、辦手續”的原則和程序,辦理完善手續后,按要求建設。

一是樓房確實滲漏,需要維修上蓋的住戶,經鎮、村現場鑒定,固定證據,鎮集體討論批準后可以維修,但不得再占地擴建,不得改變房屋原來結構,不得加層,否則均視為違法建筑予以拆除。

二是主房為樓房,附房嚴重破損確需維修,須經鎮、村兩級組織現場鑒定,固定原始證據,鎮集體討論,現場放線后,方可維修,維修時原則上基礎不予變更,面積不得多于原有面積,不得建二層。如果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原房建設,則視著違法建筑拆除,附房超過15平方米,一律不得批準建設。

本原則規定的幾種類型,據報告時必須請村(社區)總支書記或主任、總賬會計擔保,簽訂擔保書,提交討論審批。

(三)執行法規的原則。依據相關法規,對原農村戶口,現已進城進鎮居住且取得非農戶口的人員,在農村已不得再享有宅基地,對原籍現有房屋有所有權和居住權,但不得在原地修繕、改建。如房屋確實破損無法居住,可參照農民進城進鎮政策拆除后給予補助,享受到鎮農民聚居區購房優惠政策。鎮區、集鎮規劃區、工業集中區、項目建設預留地內,一律不再審批修建,農戶需改造,一律先拆遷,再到農民集居區購房安置。

三、嚴格規范報批程序

(一)關于工業廠房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快發展壯大,鼓勵外來投資者在創業興業,凡新上項目、涉及企業技改擴張需要建設,一律由分管工業經濟的領導,根據企業應稅銷售、單位能耗等指標和項目發展前景,在符合全鎮產業集聚規劃的前提下,審核簽字,報鎮長優先審批。

(二)關于農戶修建住房。擬修建農戶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村(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根據文件進行初審,向國土、建管部門匯報,國土、規劃管部門根據法規和文件進行現場勘查、初核。對符合條件的,辦理農戶建房擔保手續,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報政府行政辦公會討論。按政府集體審核意見,農戶繳納2萬元保證金,鎮長簽字審批后,國土、建管、村(社區)干部共同到現場放線,可開工建設。嚴格按審批要求、標準建設的,房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押金退回;對現場勘查不符合條件的,當場給予答復,配合村做好解釋工作,并交待紀律,落實好監管責任;對已經行政辦公會討論,戶主沒有辦理手續、鎮長沒有簽字、組織沒有到現場放線擅自開工的,一律視著違法建筑予以拆除。

(三)鎮政府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行政辦公會討論農民住房修建問題。

四、強化服務,嚴明紀律

切實把全鎮建房管理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改善居住條件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科學規劃建設是法律賦予的職責、推進集中居住是建設更高水平下小康社會的最基本要求,鎮村(社區)組織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對群眾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高度負責的角度,強化服務保障,確保全鎮建房管理嚴而有序。

(一)強化服務,分類指導。各村(社區)在規劃的小區內為建房戶協調、置換宅基地。各村(社區)要嚴格按照小區建設的要求,及時為進區農戶做好服務,提供配套,爭創合格小區、示范小區。

(二)健全網絡,明確職責。

1、健全組織網絡,明確責任主體。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嚴格控制點外建房一直是農村工作的難點,全鎮上下必須高度統一思想,層層落實責任,強化組織領導,鎮政府建立以組為基礎、村(社區)為重點、片為中心、鎮為龍頭的四級監管網絡,職責明確到各責任主體。鎮長是全鎮建房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建管、城管部門是全鎮遏制點外建房、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的主體責任單位;實行以片包干,以村負責制,各片片長是分工片監管第一責任人;各村(社區)黨總支書記是所在村建房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片、分組干部是具體責任人,實行整體聯動,包組包戶。

2、強化過程控制,及時處理問題。未經批準或批準手續不完備、職能部門未現場放線擅自動土動工,一律視著違法建筑,按照“誰分工,誰負責”的原則,各村(社區)對轄區內暴露的違法建筑,先期組織拆除,政府加以監督,將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群眾的損失減低到最低限度。

一是對已備建筑材料,擬動土、動工建設的農戶,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拆除動工,必須進鎮村農民集居區建設。

二是對原房已拆除,未動工興建或正在建基礎的,堅決予以停工,做好思想工作,進鎮村農民集居區建設。

三是對當前違法建筑進行全面清理。對前期未經審批,在建的違法建筑,按《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一律拆除,并對當事人處以罰金。

3、層層明確職責,全面監管到位。

(1)片長職責。

一是組織抓好分工片貫徹落實黨委政府關于建房管理的文件精神,督促村落實責任制、正常組織對違法建房的巡查舉報、對審批建房的管理和建筑過程監管。

二是協助村或獨立組織做好有關點外違法建筑拆除工作。

(2)建管、城管工作職責。

一是做好進區進鎮居住和修繕農戶建前資料采集、報批手續完備、竣工驗收等服務工作。

二是建立三個違法建筑巡查督查組,負責全鎮審批建房監管及違法建筑的巡查督查,發現違建及時制止,現場與村總支書記聯系,協助村拆除違建房屋,若村拒不組織拆除,向片長匯報。

三是配合片長,督促村(社區)按照文件規范建房管理,遏制點外違法建筑,組織指導村(社區)打擊點外違法建筑中出現的難點問題,指揮對違法建筑的拆除。

四是收集整理農民建房資料,建立數據庫,以便備查。

(3)支部書記職責。

一是健全本村(社區)建房管理工作機制,落實責任到人。

二是對全村建房管理工作負總責。

三是為進區建房農戶提供服務。

(四)嚴肅紀律,明晰責任。

推進農民集中居住,杜絕點外違法建房是一項嚴肅、重要的工作,凡未經政府集體討論批準或超越批準范圍的建設都是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問題包庇縱容、幫助說情、處理不及時或態度曖昧,措施不力的干部,將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處理辦法明確如下:

1、政治責任:

(1)如果一個村(社區)同年度出現兩例把關不嚴上報審批的,該村所有過渡房審批全部凍結。

(2)出現違法建筑本村未發現處理,被鎮巡查發現,現場通知黨總支書記,書記又不能及時親自趕至現場處置,巡查組直接向片長匯報,由片長帶隊組織拆除,第一次片長對村支書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出現違法建房,接通知支部書記仍不能親自到現場處理,繼續由片長組織拆除,并現場宣布支部書記就地免職;拆除費用在村轉移支付中列支。

(3)未批自建。違法建筑已開基礎、下墻腳,但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拆除和報告的,首先追究村分組干部責任;違法房屋建至墻腳以上,同時追究村黨支部書記和分片人員責任;一層以下,追究分管建房的負責人、建管分片人員和城管人員責任。黨委、政府視情節責令紀委分別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停職、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等黨內、行政紀律處分。

(4)超標建設問題。如果村(社區)定職干部擔保的農戶中有一戶出現超標準建設,村支部書記在大會上檢討,擔保定職干部就地降為部門干部。

(5)漏報、瞞報。對巡查不及時、處理有難度造成漏報或故意瞞報的違法建筑,群眾舉報經查實的,責令村組織拆除,由村分工該區域的干部賠償農戶損失,組織進行誡勉談話,被誡勉談話二次以上,作降職處理。

(6)同一個村全年出現二起違法建筑,鎮分工村人員及村主要領導不得參加年終評先評優。

(7)規范建房管理,黨員干部必須帶頭,凡村干部及其親屬中有違建現象,村干部組織拆除,如頂風違紀,不聽勸阻,未組織拆除,村干部就地免職,報紀委立案查處;村書記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或就地免職。

(8)職能部門分工人員一年中出現兩起對建房報批初審把關不嚴,對違法建筑現場控制不力、措施不嚴的,給予黨紀處分,年終考核定為不合格。

2、經濟責任:

篇5

關鍵詞: 教育國際化 留學生 課余教育

一、教育國際化對留學生課余教育的影響

21世紀是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經濟一體化對各國政治、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正在形成廣泛的影響:它需要具有全球戰略眼光和富有國際意識的人才來支持,而這樣的人才培養必須依靠國際化性質的高等教育才能實現,因此,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日益增強國際間教育合作與交流,競相使本國的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逐步適應教育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在這一過程中,各國都首先將目光聚集在拓展外國留學生教育方面,視海外留學生教育為一種無煙產業,并以此為龍頭,拉動高等教育的國際化。

近年來,來華留學生教育也引起了中央及各高校的充分重視,將其視為“國家和民族的事業”。1991年,我國留學生首次達到萬人規模。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除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影響的兩三年外,幾乎是一年一個萬人臺階。日前,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根據改革開放以來來華留學生的發展歷史,綜合我國社會容納程度、高校教育管理水平等因素,制訂了一個工作目標。目標規定:爭取到2007年,全年在華留學生人數達到12萬,年均增幅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相適應,達到8%,其中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爭取達到9000人次。另外,各學校接受來華留學生的增長速度將保持不變。自2004年至2007年,在接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的學校,來華留學生年均增幅為12%,211工程學校為10%,普通院校為8%。學歷生和高層次學生的比例將逐步提高,至2007年學歷生爭取達到35000人,年均增幅超過11%,博士生、碩士生和高級進修生爭取達到9000人,年均增幅超過12%。

在留學生數額增長的同時,其專業結構也更寬,來源國更廣:以往到我國留學的外國留學生學習語言的要占到80%以上,其次是中醫、戲曲等有關我國傳統文化的專業,讀學歷的很少,但進入上個世紀90年代則有了明顯的變化。到2002年,在華學習的留學生中,接受學歷教育的占一半。而且,中國不再只是受到亞洲、非洲等發展中國家學生的青睞,美國、法國等歐美國家和地區的學生也有來華留學的愿望。

2005年,中國加入WTO的過渡期基本結束。根據“服務貿易協議”,中國將加快融入國際教育之中,直接參與國際教育市場競爭,來華留學生教育必將發展更加迅速。

在教育國際化的形勢下,一個國家外國留學生教育的意義不僅僅體現在留學生本人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且也是向留學生展示本國教育與文化的一種方式,是經濟一體化形勢下爭取國際合作性人才的關鍵步驟。因此,面對日益龐大的留學生群體,我們僅利用正規的課時教育是不夠的。對一個學生來說,他對社會主流文化的認知更多地來源于課余時間的活動。這就要求我們的教育工作不僅要重視正規的課堂教育,還要充分利用課余教育。

課余教育不能等同于課堂教育,二者教育的內容不盡相同,形式也不一致,教育效果也有差別:一個是正面傳授,一個是側面潛移默化與影響。因此,對留學生進行課余教育,就必須講究一定的策略。

二、留學生課余教育策略

1. 規則要先行。俗話說:“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對留學生課余教育也必須有一定的規則。留學生突然置身于一種異域環境,文化特征、生活方式、社會習俗都非常陌生,正規的課時教育之外,很容易產生一種無所適從的感覺,因此,適時地告訴他們一些規則,使他們通過規則盡快了解中國的教育狀況,適應中國的教育環境很有必要。當然,“這種規則包括中國學生必須遵守的規則和根據中國國情制定的符合留學生的規則,它既包括后勤方面的,又包括教學方面的規則,同時還包括中國公民應當遵守的某些規則,做到有章可循”。

針對留學生這一特殊的群體,規則的傳授也應有一定的策略。除了正面告之外,我們還可以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邀請高年級的留學生與新到的留學生進行談心、交朋友,既在融洽的個人交流中了解了中國的各種“規則”,也消除了他們初來異鄉的不適。也可以利用周末舉行中外學生聯誼會,在歡娛的氛圍中,加深對中國各種規則的理解。

2. 注重教師言行熏陶。大學培養出來的有學之士不僅僅是技術專家,而且是博學之士。留學生雖然有來華學習的專業目標,但是,在校園氛圍浸染中,他們學到的必然還有中國主流思想文化、社會文化以及人與人的交流特征。從這個角度講,中國的大學同時擔負著影響留學生思想內容的任務。大學階段是青年學生根據社會需要的變化和技術更新的需要,自主調整知識結構,增強社會適應能力、完善自己精神生活、提高自己分析問題能力的重要時期。留學生在華學習,相對地就生活在中國式的“關系”中,為了處理好與中國社會及周圍人的關系,他們必然要憑自己的經驗和認知水平來選擇相應的規范與要求,以順利地處理其留學期間的各種問題,并在這種生活實踐的積淀和篩選中,形成以自我認知內容為基礎的對中國社會生活及道德標準的評判。這種評判傾向影響著他們對未來和秩序的認定與構建。

而在留學生所接觸的各類人士中,接觸次數相對最多、對他們影響最大的是他們的教師。甚至于在來自異域文化的他們眼中,教師的一言一行代表的就是中國的社會生活及交流等方面文化。因此,相關院系的教師在與留學生的交流中,必須注重自己的言談及行為方式,注意用自己的行為“養成”留學生對中國文化的評判標準。

3. 適當組織留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是我們整個教學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留學生這一特殊群體,利用課余時間組織他們參加社會實踐還另具一些特殊的意義:許多留學生來華學習,一方面是為了學習專業知識,另一方面是為了從生活中感受和學習中國文化,加深對中國社會的了解和認識,以便回國后能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照世界文化與發展委員會對文化所做的定義,文化其實就是“生活在一起的方式”,生活就是文化的碰撞或交流。留學生通過課余的現實性接觸與交流,才會真正感受到中國文化的親切性與現實存在性,從而突破政治概念或經濟水平形成的隔膜,在與自身文化的比較中包容或認同中國文化。因此,對留學生來說,適宜的社會實踐活動是他們比較喜歡的。

當然,組織留學生參加社會實踐不同于組織他們參觀旅游,必須選用適宜的活動內容,以便收到實踐與學習兩提高的雙重效果。

4. 從生活著眼進行微觀投入,收獲宏觀的信任與友誼。在這方面,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可供借鑒。在法國和德國,留學生申請的是與法國學生一樣的住宿條件,享受的是一樣的學費、住宿費和助學金。因此享受到的也是與法國同學一樣的生活,能夠和法國的同學,和同樣留學法國的同學更多地一起交流,能夠更好地體現一個高校真正的國際化水平,推動高校國際化。在德國,全國設有學生事務中心,該中心堅持的理念是:國際化和自律。通過每個樓層分配一定的留學生比例,公用公共廚房和水房、浴室等幫助各國學生增進彼此的認識和了解。在飲食方面,學生食堂以低于成本的價位給學生提供伙食,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貼。教師和社會人員則需要按社會價格購買。這些看似微觀的投入,留學生置身其中有可能認為是“應然”,但當他們置身事外時,就會體味出其中的信任與關懷。這種來自日常生活的感受對一個人的影響,有時是課堂教育無法達到的。

而我國的留學生餐、宿制度一般仍停留在獨立的留學生公寓、相對固定的留學生餐廳階段,將留學生與國內學生截然分開,這些做法其實不利于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和相互監督;不利于留學生理解我們的集體主體生活。當然,我們不一定全部照搬法、德等國的做法,但是,在教育國際化背景下,借鑒國際經驗來多元化我們的課余教育形式,豐富我們的課余教育內容,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留學生課余教育的原則

1. 關愛原則。這是留學生教育的基本原則。課余教育不是正規的課時教育,因此,我們只有本著關愛的原則,才能被留學生接受。其實,“留學生也是學生”,我們要把對學生的關愛同樣施諸留學生。

2. 靈活原則。留學生課余教育必須注重教育內容、教育方式等的靈活性,要針對不同留學生的個性特征,針對不同的教育場景,采用靈活多樣的教育方式,不能拘于一格。

3. 寬嚴相濟的原則。寬是為了給留學生創造一種輕松的生活環境。但該嚴格時還必須嚴。相對而言,留學生更希望能融入中國的生活區,所以,在住宿上,要求外宿的比較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留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們必須按照原則辦事。相關部門的外事科可以在以集中管理為主的規定下,同時兼采靈活性原則,允許留學生外宿。但同時,對外宿學生必須做到一一核對外宿人員名單、住址、聯系電話;要求他們填寫外宿保證書(對一些與安全有關的事項保證遵守,獨自承擔因外宿造成的責任等);交驗租房協議書、房主身份證、戶口本、房證的復印件等。即使借住親屬處,也應提供擔保人(指借住地戶主)的有關情況,并簽署擔保人與被擔保人的書面擔保書。只有做到心中有數,才能有效保證學生外宿安全及其利益不受損害。

總之,在教育國際化的背景下,留學生不僅是各國人們友好、合作的紐帶和橋梁,是多元文化交流的媒介,也是留學生派出國和接受國共同擁有的寶貴的人才資源。教育國際化為我們的留學生教育提供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機遇,但在機遇的把握和利用中,我們必須更新教育理念,在注重正規教育的同時,充分利用課余教育,對留學生進行各種素質培養,收獲留學生這一片人才基地,從而在經濟一體化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 全軍.試論加入WTO后對來華留學生教育的影響[J].外國留學生教育,2002,(2):19―27.

[2] 于富增.在全國醫科(西)來華留學生教育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的講話[J].外國留學生工作研究,2005,(1):10―11.

[3]2004年來華留學生數量又創歷史新高(2005-05-20).中華人民共合作教育部網[DB/OL],moe.省略/edoas/website18/info11070.htm.

篇6

關鍵詞:離婚案件債務處理難危害對策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了一個新時代,人們的思想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同程度的發生了變化。在新的形式下給我們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離婚案件一直是我們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普遍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其中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這難點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判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分析:

一、法條間的沖突原因。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眰年P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

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如果是發生了一個債務的轉讓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債務轉讓的程序。這個債務轉讓有論文提要:結婚是人生大事,離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為一個家庭的解體,由此而帶來的經濟上的問題顯然是無法回避的,人們在爭著對于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絞盡腦汁的同時,不要忽視對應承擔的債務加以重視,否則會遇到更多的麻煩。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假借離婚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化解個人債務,侵害婚姻無過錯方利益等情況卻屢見不鮮。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這難題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的難度也大?!痘橐龇ā返谒氖粭l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分明是幫助離婚當事人銷售舊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通過迫賣、變賣程序,訴訟成本將加大。“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

關鍵詞:離婚案件債務處理難危害對策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了一個新時代,人們的思想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同程度的發生了變化。在新的形式下給我們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離婚案件一直是我們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普遍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其中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這難點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判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分析:

一、法條間的沖突原因。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

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如果是發生了一個債務的轉讓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債務轉讓的程序。這個債務轉讓有

的嚴肅性何在?司法權威何在?就以上觀點作以下祥細論述:

(一)在程序上違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在審判實踐當中離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存在,只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雙方婚姻關系是否存在,雙方對該類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這類債務仍屬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既然如此,根據民事訴訟法,有權對此債務提出清償要求的只有債權人。在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法院應是無權啟動程序的。而且,在離婚訴訟中,即使離婚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來處理,其請求一般也僅限于對該筆的債務份額承擔問題。我國民事訴訟不承認債權人等第三人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地位,無論是有獨立第三人還是無獨立第三人都不承認。只是在審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分割財產案中,認可有婚姻關系的另一方參與直接參與到此類訴訟中。但是,這實際上不屬于離婚訴訟的范疇。所以,在此情況下,在債權人最多只能作為證人的情況下,卻做出與債權人有關的判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且判決中的債務何時清償不明確,根本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對于債權人沒有意義。而且對于夫妻雙方意義也很有限。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審理夫妻共同債務,不僅要有個認定問題,還有個審查問題,大量的調查、舉證、審查會使離婚訴訟久拖不決。因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單單是以一張借條形式表現的。像這類案件,法院應一律由債權人另案。在另案中,對于連帶及內部追償做出判決或調解。「4既提高了離婚訴訟的效率,也使案件清晰簡單明了。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不可執行性對民事調解、裁定、判決的嚴肅性、權威性的損害。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判決中一般在分份額之后,為?!叭f無一失”再加上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清償等等。這樣的判決邏輯上混亂,法理上糊涂。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不分份額地清償。既然法院判決已經將連帶責任分成了按份責任,對于一切人當然都具有既判力,包括債權人。為了自圓其說,有些提出這個判決在責任上是對內對外兩個部分,這些都是說不通的。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權問題是另一個問題,在根本未對債權人實際清償的情況下,不應該存在內部求償分份額的問題。對于內部求償是一般地等分責任還是分份額承擔責任,也都應該是另訴中才能解決的問題。

(三)離婚案件當中債務的審理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

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身份關系訴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院僅應當處理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附帶處理子女撫養與夫妻財產分割問題。而處理夫妻債務問題時,必然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法院的裁判不應當影響案外人的權利。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乃訴的合并,其合并于離婚之訴,且從屬于離婚之訴。如果將夫妻共同債務一并處理,將不屬于訴的合并,因為其依據的是債權人與離婚夫妻之間的債的法律關系,乃不同主體間的另一法律關系,若強行處理,不僅有違私法自治原則,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法上的訴的合并理論。

(四)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違反了期限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違背了有關債務清償的理論,筆者認為侵犯了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雙方的權益。該條分為兩段,前段規定了離婚夫婦對原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清償時間,即離婚時應當清償。后段規定了離婚夫婦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辦法,即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首先協議清償;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然而,前段規定債務的清償時間,有違背債務清償期限的理論之嫌。根據債務清償的原理,債務的清償時間主要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約定,當還債的期限沒有到

來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還債的請求,可以說期限是債務人的權利,被稱為期限的利益。除非債務人主動放棄這種權利,提前還債,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此乃期限利益的放棄。另一方面,在債務人喪失信用的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債務人則不得主張自己所擁有的期限的利益,應當立刻清償債務,此乃期限利益的喪失。法院未爭求任何人的意見主觀地判決離婚雙方清償債務,侵害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利益。「5

(五)、法條規定可操作性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1、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2、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這個在審判實踐當中就更難操作了,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債權人是否同意,其做法如債權人不同意即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3、“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4、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痘橐龇ā返谒氖粭l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相悖。在離婚時協商將債務由另一方還,或法院判決由另一方還,是否征得了債權人同意?若沒征得債權人同意,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債務轉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首先,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自愿達成債務轉移合同或協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書。其二,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而不是債權人之外的人的隨意協定。其三,必須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不是無中生有的偽造的債務,更不是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其四,所承擔的債務依法可以轉移。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就不能轉移給他人,必須由原債務人履行。這四個條件是債務轉移的必備條件,若按這些要求轉移債務,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就難以運作。不但離婚雙方當事人無權協議分攤債務,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審判權迫使離婚雙方債務轉移。

四、由于以上原因對審判實踐產生的危害。

1、當事人雙方不舉債,法官就不審。本著民事審判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導致漏判情況的發生。2、當事人不舉債或認為無債,應加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的法官認為不加判該項內容,當事人上訴再舉債就可能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債權人申訴時就會引起離婚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因此,加判該項內容,意在能保證“萬無一失”。使法官無依據加判項。3、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無法取得,尤其小額負債更無法查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離婚時,夫妻矛盾已到韁化狀態,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更難以置信。因此使法官在判決上難以把握,導致按事實裁判的少而按證據裁判的多的后果。4、不管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一方個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認為,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移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債務分給另一方承擔,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大

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財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債往往由掌管家庭財政的人多次經辦,債權人也憑著他(她)有一定信譽,才借給他(她)的。離婚時,一旦把債務分給另一方,就可能出現債權落空。即使把財產抵作清償債務分割給另一方,誰來保證這些財產就能用于還債。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變賣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變賣后資金揮霍,窮困無比。而當初的借債人憑自己的專長、職業、經濟收入,完全有能力還債,卻被法院判決只償還部分債務。另外,有的離婚當事人舉債無證據,怎么能認定是否負債?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債權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審判權駁奪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5、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常常會以欠自己近親屬的債來編造債務,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惡化而拒不認債。法官對這些債務也無法查實。因此,處理時以不支持為上策,仍然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6、離婚判決未對債務進行處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有的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就財產部分進行再審。認為,原判對債務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其它財產分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7、從實務的角度看,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種類、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較為復雜,債權債務數量也往往較多,若有爭議,法院要查清當事人所負的真正債務難度較大。這樣,就會耽誤對離婚請求的處理,本應當及時解除的死亡婚姻,會因法院對夫妻債務的調查和處理而拖延下來。同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為了早日擺脫痛苦的婚姻而遷就另一方當事人,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承諾不該承擔的債務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這不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且也對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造成了損害。

五、因此我們在處理離婚債務時應采用以下對策:

(一)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后,方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當債務清償終了后,履行清償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償義務少的一方進行分責追償。法院在審理追償之訴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時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離婚后經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情況,注重調解,適度判決。

(二)一方不認同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確認是否是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時,由債權人主張。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是離婚雙方共同債務或一方債務,離婚雙方或一方反對時,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也不致無辜地加重離婚當事人一方的負擔,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離婚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向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的,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離婚前實現債權,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已訴一方債務,但在離婚時仍未償還的,已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償還,不再參與分割。

(五)對當事人之間的債務負擔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處理依據,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則可在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中載明,以便為當事人留下行使追償權的證據。但這種協商一致的內容不能對抗債權人,但當事人對于債務負擔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并不應主動確認其共同債務的數額,甚至還對債務負擔進行份額分配,而應當留待債權人自己主張時再行解決。調解、裁定、判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應當記錄在生效的法律文書上,但不在主文上體現,即不可在判項上體現。但可在查明事實部分載明,以便日后作為依據

(六)對雙方均不舉債的。要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夫妻雙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記機關協商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首先都應該查明他們離婚的目的。特別是婚姻登記機關更應查明夫妻離婚的目的。因為,法律規定在婚姻登記機關,夫妻雙方只要自愿離婚,并協商好了對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問題,便可領到離婚證。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查明夫妻雙方離婚的內在目的,這很容易讓那些有心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人鉆空子?;橐龅怯洐C關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離婚雙方不是為逃債而離婚,且符合離婚的其他條件,才可發給離婚證。這些證據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自行去調查、訪問離婚雙方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和其他熟悉情況的人,由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或無法證明不是為逃債而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堅持要離婚,又未申報債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責令他們提供債務擔保人(債務擔保人應有一定財產且必須出具書面擔保書)。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后,發現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債務或存在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債權要求他們償還時,而離婚夫妻因離婚原因無法償還,擔保人對該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查明離婚雙方的確是為逃避債務而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不予辦理離婚手續。人民法院則應判決不準離婚,并給予民事制裁。

(七)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將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六、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司法救助有:

(一)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解釋清楚地說明,人民法院對夫妻財產所作的分割處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對夫妻債務作出處理是否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就沒有明確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庇纱丝梢?,夫或妻有將財產約定之內容告知債權人的義務,否則其債務仍及于夫妻二人。這樣規定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精神是一致的,體現了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既能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又能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同時留給我們一些遺憾,如: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中,對于夫妻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約定未予明確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該方的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間互有日常家事權,故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也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未規定責任形式。實務上僅是依據民法上的理論而進行的推導,從而認為夫妻應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卻并無婚姻法上的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原理,離婚時夫妻對共同債務協議分別負擔的,也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成了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審理共同債務的依據。但是,筆者認為在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情況下,結合司法實踐,目前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是不適當的,見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修改。針對離婚案件的主體而言,離婚案件的主體是相對特定的,即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即離婚訴訟與他人(即第三人)無直接利害關系。但是,從大多數離婚訴訟案件可以看到,其所需要解決的客體方面,就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否,同時也直接涉及到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債權所負的債務,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有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就涉及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的處分問題。如離婚訴訟前系男方向第三人出具借款手續,而離婚時經男女雙方協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由女方負責歸還,他們手中所持有的是經法院裁判的生效法律文書。這樣,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能提出的證據只能是男方(或女方)出具的原始借據,而由于債權人沒有參與訴訟而沒有取得債務轉移的法律上的依據(即法律文書)而向男方(或女方)追索債權,或債權人初衷是基于對男方的信任而出借,訴訟后未經其同意將其債務轉移至他人,對于債務人而言,承擔債務具有法律所確定的義務,而對于債權人卻難免有強人所難之嫌。又如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男女雙方除處分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無干涉外,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則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可以作出最終處分的,而其他財產所有人對自己份額部份財產所有權的處分也應當由自己主張。也就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均應由相對的權利人提出主張最終作出處分,而不應該由離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進行自由協商或人民法院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而居中裁判。反之,則明顯侵害了其他相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悖于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勢必造成一些離婚當事人規避法律,混淆視聽的行為發生。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許多的弊端。

「1肖燕《債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

「2王利明《合同法》總則適用若干問題(三)

「3劉蘭娟聶建明曾敬《淺析離婚案件債務處理的現狀及幾點建議》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