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范文

時間:2023-04-05 21:28: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監護人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監護人證明

篇1

市(縣)兒童(社會)福利院

監護人證明

(姓名)男、女于

日出生。系棄嬰(兒)、孤兒。于

日由送入本院收養,并經公安部門注冊登記戶口。該兒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為其法定監護人。

兒童(社會)福利院(章)

篇2

自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痛批“證明你媽是你媽”的證明亂象之后,媒體對各類“奇葩證明”的報道持續發酵,百姓對辦事過程中所要求提供的證明也十分關注,各個部門也在簡政放權的改革思路之下,力圖終結“證明亂象”,消除各種“奇葩證明”,為百姓減負,這確實是件好事。但是,并不是所有證明都不該開,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證明是有必要的,像本案中要求開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就并非“奇葩證明”,筆者將從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幾種特殊情形的監護證明問題等角度對監護人代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超出其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需由其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有三種情況:(1)法定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2)協商監護,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有監護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3)指定監護,對協商監護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監護不服的通過訴訟,由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但并無法律法規對該類證明材料進行明確列舉,“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除父母的身份證明外,還需有證明雙方存在監護關系的證明,根據《民法通則》《公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戶口簿、法院文書、公證文書等可作為監護關系的證明。

但是,像本案中未成年人與父母的戶籍關系不在一起的,出生證明能否作為監護關系證明呢?“出生醫學證明”被普遍簡稱為“出生證明”,其出具依據是《母嬰保健法》,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頒發,系一種醫學證明,它證明了新生兒的出生狀態、血親關系,同時是新生兒日后申報國籍、取得戶籍也即“上戶口”的最重要的法定醫學證明、“有效證件”之一。有人認為,出生證明能證明血親關系,即能證明未成年人與父母的親屬關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出生證明能證明監護關系。其實不然,雖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民通意見》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監護人資格在法定條件下還存在被撤銷或新法律關系導致監護關系消除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時的監護人情況未必會與出生時一致,所以,用出生證明以及類似的“DNA”證明等醫學證明來代替法律關系的證明并不合適。

對于這種未成年人與父母戶籍關系不在一起的情形,以前房屋登記機構要求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來證明監護關系。但是,日前公安部公布了18種不再開具的證明,其中包括親屬關系證明,那么,今后這種情形只能通過法院文書和公證文書來證明監護關系。

三、幾種特殊情形的監護證明問題

1.對于有繼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是否可繼子女申請房屋登記,取決于他們之間是否“有撫養教育”這一客觀事實。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應由其親生父母雙方代為申請登記;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則產生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樣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獲得了對繼子女的法定監護權,繼父母有權代為申請登記。

但是,我國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教育關系”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對登記機構而言,亦無能力更無權力對此作出判斷。而且,涉及到繼父母、親生父母及未成年人,關系復雜,易引發矛盾,所以,對于繼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慎重對待。(1)可依據能證明雙方存在監護關系的法院文書代為申請;(2)戶口在一個戶口本上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還應讓其提供能證明雙方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從而產生監護關系的公證書為宜;(3)很多情況下親生父母與繼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因此,處分未成年人房產時,代為申請的主體應為未成年人的全體監護人更為穩妥。如一方監護人不予配合,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判決其履行監護義務,登記機關依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辦理登記。另外,一方監護人可依據法院撤銷另一方監護權的生效判決,單獨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

2.對于有養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而消除。據此,養父母獲得了對養子女的法定監護資格,成為其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養父母可代未成年人辦理房屋登記,應要求其出具能證明其收養關系的戶口簿或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能證明監護關系的法院文書。

3.對于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有公證書或生效法院文書對未成年人與其父母雙方親權都進行了確認的,其父母提交該公證書或生效法院文書(單獨的DNA檢測報告不宜作為監護人證明)作為監護人身份證明代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登記機構可予以辦理。父母中只有一方親權確認的,由已確認的生父或生母單獨行使監護權,該類單獨行使監護權的父或母代為房屋登記申請的,父或母應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相關的單親監護證明材料。

4.對于親屬協商監護的未成年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以協商的形式確定監護權,對于這種協商監護的情形,應要求其提供對該協商監護進行公證的公證書。

5.對于相關組織指定監護的未成年人

篇3

【關鍵詞】侵權責任能力 連帶責任 公平責任

一、我國現行法中監護人責任

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就應該承擔責任,并且不能免責。而且,監護人責任中,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是完全分離的,也就是所謂的替代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2條規定的監護人責任依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王利明教授認為,《民法通則》第133條對監護人責任采取的無過錯責任比較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侵權責任法》應當繼續采納這一規定。根據第32條第1款第2句,即便是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也僅能減輕其責任,而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

上述規定弊端:首先,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認為有侵權責任能力,也就是在監護人責任制度當中完全不考慮作為實際侵害人有無過錯。侵權責任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失責任,即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據我國現行法規定,可以推導出,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備侵權責任能力,侵權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顯然高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標準。其次,《侵權責任法》第32條對被侵權人實質上存在過度保護,不利于對未成年人這類被監護人進行保護。對于監護人而言,其承擔的責任過于嚴苛,即便盡到了監護義務之后仍不能免責,監護人可能會因此而減少對被監護人教育、照顧方面的財產。同時,監護人為了盡量避免承擔責任,可能會限制未成年人的行為,譬如限制其參加體育活動,不利于未成年的發展。對于被監護人自身而言,其由于不承擔侵權責任,對自己侵權行為完全可以不加限制,長此以往,不利于其自身發展。最后,32條第2款之規定,實質上確認了一種新的責任前提,即財產能力。這種規定,確實可以起到充分救濟被害人的作用,但也產生了如下弊端:第一,在法律理論層面缺乏正當性,即單純以財產來衡量未成年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實質上與侵權責任制度的本旨相悖。第二,容易使監護人降低履行監護義務的積極性,因為既然由被監護人的財產對侵權損害進行賠償,那么監護人就不需要認真履行監護義務了,在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父母的情況下,這種弊端就更加明顯。

二、《德國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制度考察

(一)《德國民法典》對于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這一問題,規定在第827條至829條以及832條

德國民法對未成年人致害行為侵權責任這一問題的解決路徑如下:首先,承認識別能力,此項識別能力又稱為過失責任能力,乃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德國法設此規定,理由在于沒有識別能力的人,對行為是否具有危險性沒有認識,對行為也無法理性選擇和控制,因而不應當由無識別能力的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達保護保護之目的。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備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在致人損害時,其主觀的狀態并沒有可非難性,不屬于過錯,根據侵權法的過錯歸責原則,侵權責任并不能成立。對于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根據《德民》第828條可知,具體做法是“一般標準+具體認定”。明確規定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無識別能力;滿7周歲但未滿10周歲的人對自己在與機動車輛、有軌電車或者懸浮軌道之事故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不負責任。意義由在具體情況下與之相聯系的保護性規定的性質決定。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下,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判斷致害人是否具備侵權責任能力;滿7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識別能力,在行為時個別認定。

其次,未成年人承擔全有或者全無的責任。按照德國侵權法理論,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采用三階層理論,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層面符合后,接著判斷違法性要件,符合違法性要件后再判斷侵權責任能力以及過錯。未成年人一旦被認定具有侵權責任能力,就有可能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再次,監護人責任的承擔。監護人責任的成立規定《德民》第832條第1款前半句,根據規定可知,責任的成立僅以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為要件,并不要求未成年人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在責任的構成要件上,采用了第二層的違法性要件,而沒有采用過錯要件。如果未成年人有故意或者過失時,應該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監護人承擔的責任性質屬于過錯推定責任。根據《德民》第832條第1款后半句可知,在監護人證明自己已盡到監護義務時,可免于承擔責任。法律推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具有過錯,因而,在舉證責任方面,顯然是由監護人自己來舉證是否盡到監護義務,如果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監護義務,則可以免除監護人的責任。

最后,規定了衡平責任。根據《德民》第829條之規定,在被害人不能夠依據第832條要求監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未成年人基于衡平事由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87條之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于第187條,臺灣地區“民法”對未成年人致人損害侵權責任分擔這一問題的解決之道有如下特點:

(1)規定了識別能力。侵權行為的成立,須以行為人有識別能力為要件。識別能力,指足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某種責任之能力而言,并非指辨別其行為善惡之能力而言。孫森焱謂:識別能力謂對于自己的行為,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者利益之行為,有正當認識的能力。對于如何認定識別能力,臺灣“民法”采取個別認定的方式,應就各個行為具體加以認定。這一模式并沒有設立絕對無識別能力制度,一律采取在個案中具體判斷有無識別能力的方式,與德國法有明顯區別。

(2)創設未成年人或者法定人的衡平責任。對于第187條第3項規定的賠償責任,有認為其乃無過失責任之一種,因為并不以行為人及其法定人具有過失為要件。法律為保護被監護人,設立了監護制度,監護人也就是臺灣法中的法定人承擔被監護人致害行為的侵權責任,理由在于其違反了注意義務,為了避免監護人承擔過重的責任,法律顯然不能將注意義務的標準設立過高,使得監護人無法履行該義務,承擔一種結果責任。但因此也就使得監護人在盡到了注意義務之后免責,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就需要設立衡平責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之下衡量行為人及監護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其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顯然這種責任不包括主觀過錯的考量。因此,將187條第3項規定的賠償責任認定為衡平責任更加合理。

三、問題解決路徑

筆者認為,要妥善解決《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的弊端,應采取以下路徑:

(1)承認侵權責任能力制度。侵權責任能力制度的重要功能即在于,為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設置一個法律上的門檻,是某些類型或者處于某種狀態中的致害人不必承擔責任。因為讓他們承擔責任在倫理層面上缺乏正當性。侵權責任能力制度是未成年人承擔侵權責任難的理論基礎,并充分救濟受害人。

對于侵權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抽象標準與具體認定相結合的方法。從理論上講,最理想的方法應該是具體認定,因為每個人的辨別、控制能力都不一樣,但是這種做法會導致認定成本過高,同時也有可能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臺灣地區“民法”即采此種方法,筆者認為這種方法實質上并不可取。如果采取“抽象標準+具體認定”的方式,就可避免上述問題:規定一定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備侵權責任能力,對于該年齡以上的未成年人應在具體案件中認定是否具備侵權責任能力。對于無侵權責任能力的年齡劃分,筆者認為可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規定一致,即規定未滿10周歲不具備侵權責任能力,可避免法律上對于年齡的劃分過于繁瑣。

(2)未成年致害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現行法中認為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而是由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究其根源,其實是現行法不承認侵權責任能力制度。在設立侵權責任能力制度之下,未成年人自可獨立承擔因致害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則規定監護人與未成年致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要目的在于妥善保護受害人。

(3)嚴格解釋《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2款中的“有財產”。根據學者的解釋,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事實因果關系時,需要以其財產承擔侵權責任,不足部分則由監護人承擔,理由在于以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為了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濟,規定公平責任具有合理性,但是應該嚴格解釋32條第2款中的“有財產”這一概念,應當綜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實際生活狀況、未來發展需要、損害程度等因素,在扣除這些費用之后,如果確有寬裕的財產,才可令未成年人承擔公平責任。

參考文獻:

[1]程嘯.侵權責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侵權行為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王澤鑒.侵權行為[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4]楊代雄.民法總論專題[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5]迪特爾·梅迪庫斯/著,杜景林/譯.德國債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鄭玉波(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第[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7]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篇4

二、監護權轉移的原因與條件…………………………2頁

三、監護權轉移的形式…………………………………3頁

四、監護權轉移的時間…………………………………5頁

五、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5頁

摘要:監護是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制度的確立,對于保護未成年人和處于特殊狀態下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與監護相互聯系的還有親權制度,在傳統民法里監護與親權是并立的兩種制度,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親權的規定,有關親權的內容并在監護里,這種立法雖然簡單,但卻存在著較多缺陷,這有待在今后立法中加以完善。在實踐中監護人在被監護人身上不僅談不上權利,而且承擔了許多的責任,形成了現在的確定監護人難,難就難在人們不愿承擔這些責任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監護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時有發生,直接導致被監護人處于無人監護或監護不力的窘境,甚至出現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如監護人生病,到外地出差致使被監護人上學、就醫困難、違法犯罪被送入工讀學?;蚴杖輬鏊惹闆r。因此,監護權的轉移就應運而生,它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充分保護和監護權如何轉移,如何確定監護權轉移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因被監護人的對象不同,監護人的設立問題、何謂監護權,監護權的淵源,監護權在國外法律中的形式,監護與親權的關系,監護權轉移與監護權之間存在的差異,監護權轉移的原因和條件,時間、監護人的職責以及因某此法定事由的出現的監護關系的終止等等一系列相關問題。本文探討的目的在于以期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關鍵詞:監護、監護轉移、監護轉移的責任分擔

一、監護權轉移的基本涵義。

在探討有關監護權轉移的問題之前,不得不了解一些有關監護的問題。所謂監護,是淵出羅馬法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最初是為了維護繼承人的繼承權而設立,它實行的是親權和監護權分離的制度。監護是親權的延長和“彌補親權的方法”。這一制度為后來的大陸法系國家所繼承和發展。近現代立法中,有些國家的民法典對監護對象的范圍有所調整,將其中的部分被監護對象從中刪除,但被監護對象范圍過窄也使有些學者感到殊為遺憾,認為被監護對象的范圍應更為擴展。在英美法系,普遍采用親權和監護權合一的方法,不區分親權和監護權,統一規定為監護權。我國《民法通則》亦采用此例。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監護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身體力行地履行監護職責,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

所謂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關于監護權的轉移,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監護權的轉移。該條前段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笨隙吮O護權的轉移。其他國家的民事立法亦有同樣的規定。如羅馬尼亞家庭法規定,當父母或監護人行使權或同意權時,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有關的職務。上述規定均表明監護權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監護權的轉移僅僅是在行使親權或監護活動中因親權人或監護人臨時行為障礙而發生的委托,不同于監護的設置,亦不同于監護開始的原因。因此,監護權的轉移不同于監護權,兩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主要表現在:首先,監護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基于法律規定而設立的,而監護權的轉移則是基于當事人法律身份上的聯系,即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成年兄姐、近親屬等。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以由他人或單位充當監護人,而監護權的轉移并不要求受托人與被監護人或監護人之間有這種特定的身份關系,親權人或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均可接受委托成為臨時監護人;再次,在時間的繼起上,監護始終在前,監護權的轉移始終在后,沒有監護也談不上監護權的轉移。監護權的轉移也可以稱作監護的延長或彌補監護的不足。最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范圍依賴于法律上的規定,而在監護權的轉移條件下,受托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范圍應小于或至多等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范圍。因此,在實踐中必須正確區分監護和監護權的轉移,以便正確了解不同的法律關系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二、監護權轉移的原因和條件。

究其監護權的轉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監護人臨時行為障礙而導致的無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因監護人自身無法克服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如監護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親,旅游,出差等;第二,因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將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學,入托,寄養,就醫等;第三,因被監護人自身原因導致的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未經許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親訪友等;第四,因第三人或監護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因不服管教,違法或犯罪情況下被強制勞教,送入工讀學?;蚴杖輬鏊龋坏谖?,其他原因。上述各種情況下,均可能導致監護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此時如不能為被監護人設置法律上的監護承繼關系,則會使對被監護人的監護實際上處于一個空白或無人監護的狀態。對于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監護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監護職責時,通過相應的程序,使監護權發生轉移,為被監護人設置相應的監護照管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對被監護人始終設立監護應該是一項法律原則,是不容許討論的。

實現監護權的轉移,不論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應當具備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踐中,由于導致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千差萬別,亦應區別對待不同情況下的監護權轉移,明確其構成要件。一般說來,對于由于被監護人的原因導致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如被監護人私自外出,此種情況下一般不發生監護權的轉移,但監護人已有明確出處或已置于他的照管之下,監護人應采取措施,或將被監護人置于自己的監護之下,或由第三人繼續照管。由第三人照管則可構成監護權轉移的條件。對于因法律上的強制致使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則是構成監護權轉移的要件。此時的監護職責已發生轉移。如瑞士民法典第三九七條的規定:“對精神病、精神耗弱、酗酒、其他癮癖或嚴重無人照管的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安置或收容于合適的機關?!痹摲ǖ谒?六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在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監護人依有關司法保護的規定應將被監護人安置或收容于收容機關?!贝祟愐幎▽嵸|上已明確了收容機關依法可以充當監護人而排除其他人的監護,盡管它沒有采用監護權轉移的提法,事實上它已經使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處于停頓狀態致其無法履行。對于由于監護人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權轉移的要件應是監護人確實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和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此種情形下,監護人可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和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此種情形下,監護人可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以彌補由于自身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而對被監護人所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對于基于被監護人利益而發生的監護權轉移,其要件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致使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求學、入托或就醫等,此種情況下要求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顯已出現困難,亦構成監護權轉移的要件。

三、監護權轉移的形式。

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并沒有專門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結合法理及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監護權轉移的形式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法或依習慣不需要另訂協議或另行委托的監護權轉移;一類是基于特別委托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項(或日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日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于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如未成年人的強制勞教,實際上就使未成年人原來的監護轉為國家機關的監護。當然,也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監護權的轉移,國家機關承擔的只是一種管理責任。誠想,未成年人被強制勞教,又如何讓他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不允許為未成年人監護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則下,只能推定國家機關此時除負有管理職責外,還應當承擔該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父母離婚后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托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

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

根據監護權的性質,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財產履行保護和照管之責。其中亦包括維護其受教育、入托、就醫等方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維護既可以通過監護人自身來行使,也可以通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機構來達成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目的。在當今社會,限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及監護人的具體狀況,單純依靠監護人自身的能力滿足被監護人在學習、就醫等方面的權利要求,顯然不切合實際。因而,被監護人的教育、就醫等事項委托專門機構來承擔,則成了被監護人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且這種權利已經超出了“私法”調整的范圍,部分地成為公法上的權利。如我國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均規定了未成年人有獲得教育的權利,監護人、學校應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此項權利。因而監護人將被監護人送入學校求學、送入醫院就醫,不僅是履行其監護職責,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義務。在此種情況下,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亦隨同轉移給這些機構承擔而無需專項進行委托,這些單位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區域內負有監護之責。因為這種基于“公法”上的權利規定,已經在“私法”上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委托關系,盡管其“具有非規范化的特點”。且學校的監護責任已為司法實踐所確認但值得注意的是私立學校,包括寄宿制學校,兼有營利性的目的,其某些監護職責是基于監護人的委托而設立的。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社會的福利機構是指專門承擔特定對象保護和照管義務的專門機構。這類機構應包括民政部門下屬的孤兒院、保育院、福利院等公益性的社會救助機構,亦包括敬老院、托老院、代養院等兼具公益和營利性質的專門機構。對于前者,由于其特殊的性質和權屬關系,依法取得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并不涉及監護權的轉移或受托取得監護權。其例外情況是,如孤兒被人收養和認領,或他人將棄嬰或孤兒送交福利院時才涉及監護權的轉移。后者取得監護權則需區分不同的情況。監護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為特定的監護對象設立的,至少在目前的立法中尚不涉及對一般老年人的監護問題。但從法律發展的趨勢及各國民事立法來看,對老年人的監護也將成為監護制度的重要內容。筆者也欣慰地看到了這方面的建議。在國外的立法例中,亦專門規定了對老弱者的監護。因此,一般來說,敬老院、代養院等機構中并不涉及監護權的轉移,但對于患有精神疾病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的老年人,則涉及監護權的轉移。作為例外,此類監護權的轉移是通過專項委托的方式實現的。在委托照管的期限內,敬老院、代養院等機構應履行監護的職責。

(二)基于特別委托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托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托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著差異。一般來說,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種教育、未成年人探親的護送、被監護人的陪護等等。

第二、監護人應與受托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采用書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采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

第三、受托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托人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許多情況下,監護人均可把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代為履行,但這種委托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監護權的轉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監護人親自為之。德國民法典亦有類似的規定,強調“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應由監護人自己為之,而且將全部職務或個個權限為轉移,在所不許。”

四、監護權轉移的時間

前面討論了監護權轉移的成因及條件,明確了監護權轉移后受托人應履行監護的職責。但受托人從何時開始履行監護職責,其終期如何,亦應祥加討論之。一般來說,受托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由于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不同,受托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始期和終期亦有差別。在依法律規定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下,從法律規定事由出現,被監護人置于特定照管之時為始期,依法定事由消失為終期。如被收養人的父母恢復對其親權、實現了對其的管領和照顧,則基于收養發生的監護權轉移亦告結束。再如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監護權從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時開始,依公法上的權力形成事實上的監護權轉移,受托人的職責始于被監護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學校的監護職責始于學生到校,終于學生離校,學生在校的全部期間,均為學校應履行監護職責的期間。即使在學生自由活動期間,學校亦負監護之責。除非有特別約定,學校不負責學生的接送,學生在入校前和離校后的監護職責仍由監護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從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醫院就應當履行監護的職責,直到其出院為止。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精神病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在專項委托情況下發生的監護權轉移,受托人的職責始于委托協議達成,并且被監護人置于自己照管之下開始履行其職責。如護送未成年人到指定地點,受托人應在達成委托協議并接到該未成年人時起至指定地點將共交給該未成年人的有效監護人時止的整個時間履行監護義務。但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僅僅得以在委托范圍之內履行監護職責,不必超越受托范圍額外地履行職責。此外,針對被監護對象(人),受托人亦可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確定其履行職責的程度。但無論如何,受托人在履行監護期間不得停止職責的履行或減少其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其應承擔責任。

五、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系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1、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依法取得監護權,應按照設定監護的初衷,謹慎地履行監護義務,以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履行義務以法定義務為限,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監護人履行職責,可以親為,也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將監護權轉移給他人行使。在此種情況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因為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而告終止。如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行使,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因監護權轉移給他人行使而免除。在這里,《意見》是采用了過錯推定責任來作為歸責原則,如監護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即從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事實中,推定監護人有于監督的過錯,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監護人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如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亦應對被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監護人的責任

按照監護的性質,監護制度中的被監護人主要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由于其不能辯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及預料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要其承擔責任是不適當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只能為與其智力發育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人代為行使。在我國,法定人實際上就是監護人。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部分民事行為是由監護人代為行使,相應的亦由監護人承擔法律上的后果。但在侵權行為中,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意味著一切財產責任均由監護人承擔。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三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p>

3、監護權轉移中依法獲得監護權的單位的責任

廣義上的依法獲得監護權,應該說所有的監護權的取得均是依法進行的。這里所說的依法取得監護權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通過監護權的轉移而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的單位所應承擔的責任。大體上包括以下情形:

(1)國家機關作為監護人的責任

誠如前面所述,基于對被監護人的強制性措施,到限制被監護人的人身自由,直至被監護人收容,管教于某一特定的場所,此時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已由監護人處轉移至執行強制措施,或履行強制管制的國家機關手中,如勞教所,拘留所,收容所等。此種情況下的國家機關不僅應履行管理方面的責任,同時亦應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由于其過錯,導致被監護人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的責任

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基于監護人送被監護人入托、求學、就醫等而被賦予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單位在承擔管理責任的同時,亦應履行監護的職責。在被監護人遭到侵害時,應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一六六條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是的,可以責令單位適當給予補償。”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單位對其區域內學習、生活和治療的被監護人負有監護的職責;第二,單位承擔監護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在過錯原則下,單位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和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有明顯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后一種原則下,只要受害人證明其損害與單位不履行監護職責有關,而單位又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亦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值得關注的是,目前有人提出“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傷害或給他人造成的傷害的,由精神病醫院承擔民事責任。”這實質上是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亦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單位承擔的是適當賠償責任,所謂適當賠償,則是除考慮單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外,還應當考慮這些單位的實際情況。從上述所列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醫院等這些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看,他們的公益性特征明顯的超過其營利性特征。學校、幼兒園、一般是依靠財政撥款來籌措經費,精神病醫院也不是純營利機構。加上經營狀況不善,很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的經濟狀況并不理想。誠然,經濟狀況不好并不能成為其不承擔責任的理由,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如讓這些單位承擔較多的責任,不僅會使這些單位過多的陷于訟累,影響其積極性的發揮,而且,過多的經濟負擔對于改善教學、醫療條件、完善教育、醫療設施也是不利的。因而不能要求其承擔過多的民事責任。這一點也是符合《民法通則》第一三三條所規定的精神的。即在監護權轉移條件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所謂除外,有人理解為不承擔責任,有人理解為承擔全部責任,都是不妥當的。正確含義是單位承擔適當責任。但在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值得討論,即特種教育學校(如盲聾啞學校)、兼有營利性的私立或寄宿學校的監護責任。有人認為,公立學校應由國家作為賠償主體,私立學校則由學校作為賠償主體,其提法雖然不無道理,但其缺陷亦顯而易見。如作為學校的監護職責國家承擔,一方面會使學校產生僥幸心理,反正有國家作后盾,即使造成被監護人損害也不用學校承擔責任,這種沒有經濟利益制約的做法,即不利于學校增強責任心,也不利于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凡學校均具有公益性,即使私立學校也不是把營利放在首位,因而,如對公立學校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私立學校自己承擔責任,則會產生歧視性的不公平待遇和競爭,對教育事業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因此,不論是特種教育學校,或是私立或公立學校及醫院等,均應由其自身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單位承擔監護責任的范圍,既包括對受到傷害的被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包括對被監護人致傷的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確認單位的過錯,應結合被監護人的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致人傷害應區別對待。

3、專項委托監護權轉移中受托人的監護責任

專項委托監護權轉移的主要特征是“一事一委托”,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就監護事項達成委托協議,形成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受托人承擔的監護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責任。原則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受到傷害或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對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及履行監護義務的過程中有過錯的,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對受托人承擔責任有以下幾點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專項委托的監護,通常與受托人獲得報酬相聯系(也有例外),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受托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二十二條確定了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規定,即委托人可以與受托人達成由委托人承擔賠償義務的約定;第三,如受托人承擔的監護義務是無償的,也可排除受托人的賠償責任;第四,當事人通過約定可以排除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公平責任一般不適用與專項委托監護。

參考文獻

(1)周(木加丹)、吳文翰、謝邦宇.羅馬法[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8.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3)馮心明.澳門與內地監護制度之比較[J].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1)

(4)蔣月\韓(王加君).論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__兼論親權與監護權之爭[J].東南學術,2001,(2)

(5)李志敏.比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

(6)殷根生.瑞士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7)我妻榮,有泉享.自然人[A].外國民法資料選編[C].北亦:法律出版社,1983.

(8)梅仲協.民法要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9)楊大文.親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彭萬林.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11)史尚寬.親屬法論[M].臺北:榮泰印書館,1981.

(12)上海社科院法研究所.德國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13)王利明.民法-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

(14)王智民,馬長鎖,精神病院內傷害事件的法律探討[J].法律與醫學雜志,1999年,第6卷,(2)(15)陳杰人.學校,別忘了你的監護責任[J].中國青年報,2001.8.13

(16)李海清.停課罰站都是侵權[J].大眾網,2001.12.20

(17)潘相南,陳嵐.論監護制度的幾個問題[J].律師世界,2000.(3)

篇5

一、實施對象

具有*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為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的實施對象。

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分三期進行,第一期從2009年起試行。

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第一期實施的對象:

1、無法定贍養人和撫養人的孤寡重度殘疾人;

2、一戶多殘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3、省定低保和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4、以老養小,且撫養者的年齡在60周歲以上,以小養老,且贍養者未成年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5、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托(安)養的重度殘疾人。

一般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為第二期實施的對象。

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且贍養人、撫養人有固定收入,有贍養、撫養能力家庭的重度殘疾人為第三期實施的對象。

第二期、第三期實施時間和補助標準另行通知。

二、托(安)養方式

根據重度殘疾人的殘疾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狀況,具體采取集中托養和居家安養二種托(安)養方式。

1、集中托養。一般為日常飲食起居需要他人護理照料,家庭護理照料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

2、居家安養。一般為家庭有護理照料條件,適宜居家安養的重度殘疾人。

三、審批程序

符合托(安)養條件且本人及監護人要求納入托(安)養的重度殘疾人,按下列程序辦理申請及審批手續: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重度殘疾人托(安)養服務申請表》,申請時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2、社區、村(居)委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評議,并根據本人愿望、殘疾類別和程度、家庭情況提出托(安)養方式,在《重度殘疾人托(安)養服務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上報鎮(鄉、街道)殘聯。

3、鎮(鄉、街道)殘聯調查核實后,將初審通過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居)委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縣殘聯。如申請人屬于省定低?;虻褪杖爰彝?,由鎮鄉、街道出具證明文件。

4、縣殘聯對上報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托(安)養要求的給予辦理托(安)養手續。

四、服務標準

重度殘疾人集中托養機構,必須經政府和有關部門批誰設立的具有一定基礎設施、設備、有專人管理和服務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納入集中托養的重度殘疾人,應首先保障其飲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據其情況,提供必要的相關服務。

實行居家安養的重度殘疾人,必須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滿足重度殘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五、費用補助

集中托養經費。重度殘疾人需到指定的托養機構托養,由托養機構憑重度殘疾人托養協議直接向縣殘聯結算,由縣殘聯會同財政部門將補助經費撥付給托養機構。

篇6

[關鍵詞]共同侵權   司法適用    特殊規則

共同侵權行為是與單獨侵權行為相對應的侵權行為類型,是復雜的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建立了我國共同侵權行為法律制度。由于社會生活的千變萬化和共同侵權行為本身的復雜性,要正確適用共同侵權行為法律規定,需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共同侵權行為規定和司法適用規則。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兩個共同侵權行為案例為研究對象,探討在司法實務中的兩種司法適用特殊規則。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侵權

據以分析的案例:馬旭訴李穎、梁淦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1996年第1期)。事實概要:被告李穎(9歲)在住宅樓下燃放煙花,被告梁淦(13歲)前來幫忙。被告李穎手持煙花由被告梁淦燃放,引火后警告馬旭馬上離開,但馬旭沒有馬上離開,而是側頭觀看,煙花噴出擊中馬旭右眼。經鑒定,馬旭的右眼為重傷。于是原告的法定人馬深海、康素杰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裁判要旨:被告李穎手持煙花由被告梁淦燃放,造成馬旭右眼重傷,民法通則中規定,李穎、梁淦應當承擔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兩被告屬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兩被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由其法定人承擔。因為原告在被警告后仍然觀看,其本身也有過錯,由其法定人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及適用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98條、第119條、第12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3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23217元,其余損失由原告的法定人承擔。兩被告的法定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對一目失明賠償費用過高,于是改為:被告李穎的法定人賠償損失10600元,梁淦的法定人賠償損失8068元,其余損失由原告的監護人自己承擔。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了司法認定共同侵權行為的三種標準,即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侵權行為直接結合。上述司法解釋既是對共同侵權行為理論研究的總結,又統一了司法實務的做法,避免了因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司法實務認定共同侵權行為的混亂。

在現有共同侵權行為理論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以前發生的共同侵權行為作為案例,為研究共同侵權行為及司法適用規則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在現在理論視角下,馬旭訴案至少可以提出以下問題: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行為應以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侵權行為直接結合中的哪一種標準認定?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的內部責任份額如何確定?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的認定標準

要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的認定標準,必須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侵權責任認定著手分析?!睹穹ㄍ▌t》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內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睆闹锌梢缘贸鰺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是替代責任,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承擔責任,而由其監護人替代承擔責任。2、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監護人的過錯,以此與無過錯責任相區別。就行為人而言,因為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斷行為的后果,因而無法或不能判斷其主觀狀態是否有過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的過錯不是表現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身上,而是表現在監護人身上,監護人的主觀過錯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1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是特殊侵權行為,過錯認定實行過錯推定規則。即只要發生侵權行為,推定監護人有監護過錯,就應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中監護人承擔責任的過錯基礎與一般侵權行為過錯基礎的重大區別:監護人的過錯指向對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傳遞到侵權受害人,監護人對侵權受害人無直接侵害的故意或過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是否有過錯不在考察之列;一般侵權行為中的過錯指向對象為侵權受害人,表現為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注意義務的違反,可為故意或過失。

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故意、共同過失(或統稱共同過錯)標準,采用的是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標準,即共同過錯是直接針對侵權受害人的過錯。實際上,也只有在過錯共同、直接指向同一對象,才有可能構成共同過錯,并且由于共同過錯將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一個整體,并共同侵害受害人的權利。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中,過錯主體為監護人,監護人的過錯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過錯,過錯指向對象是被監護人。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時,數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僅有分別監護過錯,沒有直接、共同對受害人的過錯,難謂數個監護人對受害人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因此,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的標準既不是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過失。

在馬旭案中,我們不能考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李穎、梁淦的過錯。但是,李穎手持煙花由梁淦燃放,造成馬旭右眼重傷,李穎、梁淦的行為緊密結合,不可分割,構成一個整體行為,共同造成馬旭的傷害。李穎、梁淦的行為對傷害形成的原因力亦不可分割。李穎、梁淦的行為完全符合《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李穎、梁淦的行為構成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人依法應承擔對馬旭損害的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只能是行為直接結合類型的共同侵權行為,不可能是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類型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責任內部份額的確定

在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確定后,需要在共同行為人內部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行為中,我們需要確定的是責任人,即監護人的責任份額。對于共同過錯類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內部責任份額的確定,是依據各共同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將這兩個因素綜合判斷,確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責任份額。1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侵權,其共同侵權類型是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確定共同侵權行為時沒有考慮直接行為人的過錯,而且也無法區分數個監護人監護過錯對損害結果的作用大小,因此,只能依據各自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來確定內部責任分擔份額。無法確定責任份額大小時,應推定數個監護人負有同等責任。

(三)特殊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行為探討

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由于過錯致人損害時,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稱為一般侵權行為?,F代民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和自己責任原則。2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1特殊侵權行為之所以特殊,主要有以下兩個突出特點:1、特殊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是替代責任,即責任人對他人的行為或管領支配下的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責任。2

2、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不是過錯責任原則,而是過錯推定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屬于典型的特殊侵權行為。上文推論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的司法適用規則是否推廣至所有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行為?筆者認為,由于共同侵權行為的復雜性,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千變萬化的情形,將上述規則推廣至所有特殊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行為會非常武斷。但是,上述規則對于其他特殊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行為案件有指導意義,最少可以提供一種分析方法。在實務當中,也出現過類似案例。如:甲、乙二人分別駕駛車輛,二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旁的第三人受傷。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造成行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機動車駕駛人即使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責任。因此,本案中考察甲、乙二人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需要考慮過錯,亦不需要考慮共同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甲、乙二人對第三人的侵權是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而要求甲、乙二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有一個特殊點,雖然甲、乙二人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需要考慮過錯,但甲、乙二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還是有過錯。所以,在確定甲、乙二人共同侵權責任內部份額時,應考慮雙方的過錯大小。為進一步舉例,筆者擬制了另一個案例:丙、丁二人各飼養了一只狼狗,一日,這兩只狼狗同時出來,共同追咬路人戊,戊在逃跑時不慎跌倒受重傷。此時,丙、丁對戊的傷害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其過錯是對狼狗的管理過錯。丙、丁因過錯行為直接結合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單獨侵權行為向共同侵權行為的轉化

據以分析的案例: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1992年第2期)。

事實概要:被告劉守忠為報私恨而在其創作的長篇歷史紀實小說《周西成演義》中,采用形象同名相近,體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三個人物與三原告聯系起來加以丑化,使熟悉三原告的讀者一看便知這三個反面人物是影射三原告的。并在《遵義晚報》上連載。且被告在事前曾揚言要以鉛印的文字報復三原告,事后又公開對他人說明了把三原告寫進演義中是有原因的。三原告要求《遵義晚報》停止連載,該報不予理睬。原告訴二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裁判要旨:文學藝術創作是公民的自由,國家對公民在文學藝術事業中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公民在行使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權時,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被告劉守忠以熟悉三原告之人一看便明知的方式影射、丑化三原告,使得三原告名譽受損。且被告劉守忠數次公開聲明其報復之心,其故意是明顯的,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被告遵義晚報社在明知該文侵權的情況下仍繼續連載,使損害后果擴大。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一、被告劉守忠在《遵義晚報》上公開向原告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賠禮道歉;二、《周西成演義》一書中侵害原告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名譽權的內容未刪改之前,不得出版發行;三、被告劉守忠賠償原告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人民幣900元;遵義晚報社賠償原告人民幣300元。

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胡冀超案)中,劉守忠以文學作品影射、丑化原告,并且在《遵義晚報》上予以連載,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顯然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遵義晚報社在明知文學作品可能侵權的情況下仍繼續連載,使損害后果擴大,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胡冀超案的判決結果是劉守忠及遵義晚報社承擔按份損害賠償責任,即不是按《民法通則》130條規定的共同侵權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而是依據單獨侵權的原理判決被告承擔按份責任。這就提出一個問題,胡冀超案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在胡冀超案中,劉守忠主觀上屬于故意,遵義晚報社主觀上沒有侵害原告權益的故意,但在原告向遵義晚報社說明作品侵權,并且要求停止連載時,遵義晚報社仍然繼續連載,主觀上有嚴重的過失。因此,胡冀超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另一方面是故意與過失結合是否可以構成共同侵權?

通常對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并無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亦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故意與過失結合類型的侵權行為,有學者明確贊成,“共同侵權人的共同過錯不妨有為故意為過失的情形”1.《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雖然使用了共同故意與共同過失的概念,以此將故意與過失相區別。但在民法侵權行為中,故意與過失區別的重要性不大,在侵權行為法中最重要的是主觀過錯,在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中強調的也是過錯,如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觀過錯既包含故意又包含過失。不同性質的主觀過錯同樣可以構成共同過錯并與其他要件結合成立共同侵權。在判斷不同過錯種類是否能夠構成共同侵權的時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實都隱含一個依據:從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或者關聯共同性角度出發的。而這一標準不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共同過錯為必要。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這個司法解釋在司法實務中正式明確了故意與過失結合可以構成共同侵權。

本文要重點關注的不是故意與過失結合構成共同侵權,而是在胡冀超案中體現的共同侵權行為的特殊情形:單獨侵權行為向共同侵權行為的轉化。

胡冀超案的侵權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劉守忠寫作的《周西成演義》被《遵義晚報》連載,在原告告知遵義晚報社《周西成演義》侵權之前的階段;第二階段:原告告知遵義晚報社《周西成演義》侵權之后的階段。

第一階段,劉守忠故意以文學作品影射、丑化原告,并且在《遵義晚報》上予以連載,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遵義晚報社連載《周西成演義》,客觀上造成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但遵義晚報社不負有對虛構文學作品的真實性審查義務,沒有違反應負的注意義務,因而在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蹲窳x晚報》連載《周西成演義》的事實僅是劉守忠侵權的工具,不能以此追究遵義晚報社的侵權責任。故在第一階段屬于劉守忠的單獨侵權階段。

第二階段,在原告告知遵義晚報社《周西成演義》侵權之后,遵義晚報社仍然予以連載,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過錯,造成了劉守忠侵權后果的擴大,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而且,遵義晚報社的侵權行為與劉守忠的侵權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此時,劉守忠的單獨侵權行為轉化為劉守忠與遵義晚報社的共同侵權行為。

理解和把握單獨侵權行為向共同侵權行為轉化的特殊情形,對于正確適用共同侵權行為規則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這一類型的侵權行為在媒體發達的現代社會具有多發性,文學作品侵權和網絡作品侵權最有可能出現單獨侵權行為向共同侵權行為轉化的共同侵權行為類型。識別單獨侵權行為向共同侵權行為轉化的侵權行為和正確適用共同侵權行為規則,有利于維護規范的出版發行和網絡傳播秩序,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權利、保護權利的良好風氣。其次,有利于準確劃分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范圍。在胡冀超案中,原告權益自《周西成演義》發表之日起就持續、不間斷地受到損害,而且原告的損害是一個整體,不能分割。劉守忠自始至終都在侵害原告的權利,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遵義晚報社自原告通知其作品侵權之日起,加入劉守忠的侵權行為,與劉守忠組成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共同侵權行為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胡冀超案中第一階段的賠償責任由劉守忠單獨承擔,第二階段的賠償責任由劉守忠和遵義晚報社連帶承擔。判決主文可以表述為,劉守忠對原告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遵義晚報社對其中的某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準確劃分了各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范圍,既能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制裁侵權行為,又可以防止連帶責任范圍的擴大,損害侵權行為人的利益,使侵權行為人之間的利益失衡。

既然單獨侵權行為可以向共同侵權行為轉化,那么,也可能出現共同侵權行為向單獨侵權行為轉化的情形,還有可能出現其他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的組合情形,如前后部是單獨侵權行為,中間部分是共同侵權行為等。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組合的多樣性是由共同侵權行為的復雜性決定的。在司法實務中,遇到此類情形時,只要準確理解共同侵權行為,正確適用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則,按照上述方法,就能妥善處理復雜共同侵權行為的案件。

1 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4頁。

1 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98頁。

2 佟柔:《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第559頁。

1 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553頁。

2 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54-259頁。

篇7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三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的房屋登記工作,并指導縣(市)的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遵循公開、便民、規范、高效的原則,建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登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房屋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締卧侵赣泄潭ń缰?、可以獨立使用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成套住宅,以套為基本單元登記;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層、套、間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為基本單元登記。

第七條房屋登記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房屋權利涉及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應當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提出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

(五)房屋滅失注銷房屋所有權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監護關系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申請處分被監護人的房屋,監護人為兩名以上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與委托人在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當場簽訂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依法登記的名稱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材料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查驗申請材料,并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

(一)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須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詢問筆錄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當場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地查看:

(一)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登記時,遇有因歷史原因可能產生權屬爭議或者原始檔案材料缺失等情況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在房屋坐落位置張貼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和有關證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逾期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臨時建筑;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五)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被限制房屋權利的;

(七)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對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房屋基本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的房屋為共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共有人。

登記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八條權利人憑有效身份證明件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確因身體殘障或者年老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直接送達;權利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和權利人死亡證明領取。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在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時,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材料,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房屋登記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撤銷房屋登記并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獲取房屋登記的;

(二)取得房屋權利的來源依據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撤銷房屋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原權利人。原權利人收到決定后,應當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接受書面決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撤銷房屋登記的書面決定和公告應當明確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第三章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對國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該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

第二十八條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測繪報告。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對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記機構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經登記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互換;

(二)繼承、接受遺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四)劃撥;

(五)房屋分割、合并;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買賣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買賣的房屋為住宅樓、商住樓的,按國家規定須繳納公用部位維修基金的,還應當提交公用部位維修基金憑證。

(二)贈與、互換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

(三)繼承、接受遺贈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接受遺贈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法律文件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完稅憑證。

(五)劃撥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協議。

(七)以房屋出資入股的,提交出資入股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完稅憑證。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完稅憑證。

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對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規定須納稅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申請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注銷原房屋所有權證,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致使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自然人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單位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無檔案記載無法出具證明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實?,F場核實記錄應當作為變更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房屋發生滅失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出具的代為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

第四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抵押權登記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僅限于未銷售的在建房屋。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四十六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七條以國有土地上未銷售的在建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預購商品房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九條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所有權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五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十二條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等事項和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三條已登記的抵押權因其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的,應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先行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第五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變更、轉移或者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抵押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九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十條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登記時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材料,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六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依法確定后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持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以及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或者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房屋平面圖。

第七十一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七十二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第七十三條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對預告登記的房屋進行處分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七十四條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六章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七十六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

利害關系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并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更正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對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

第八十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后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八十一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相應的證明文件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二條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對涂改、偽造、變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8

事發后,小新父母多次要求小雄家人及學校賠償損失未果,為此告上法院要求他們連帶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3351.99元。

學校、被告方家長:均認為自己無責

面對控訴,涉案學校和小雄家長都認為錯不在自己,無須擔責。小雄父母認為,小雄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事發時小雄和小新的確在一起玩耍,但小新并不是被小雄搖圍網搖下來的,而是他自己跳下來在落地時沒有站穩,才導致摔傷的后果。因此,小新受傷與小雄沒有關聯。本案之所以發生,既有小新爬網的行為,也有學校在管理上的過失,因為事發時圍網沒有人看管,也沒有警示標志,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小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小新父母反駁稱,籃球興趣課的老師要求學生上課時必須有家長陪同,事發當天因工作安排,他們晚到了學校,但事故發生在籃球興趣班上課前,而且也有錄像和其他同學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確實是小雄搖晃圍欄導致小新摔傷。

涉案學校則辯稱,事發于下午放學后,小新自行滯留在學校,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該時間不屬于學校的管理時間,學生在放學后自行滯留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梢悦庳?,且涉案圍欄是根據相關的標準進行建設、驗收后使用的設施,不存在安全隱患。此外,學校在事發后對小新進行及時的救助,盡到了教育單位的職責,本案的發生是因為小新自己爬到危險的地方,其監護人也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法院:判決學校擔責三成

篇9

關于“辯護與”、“刑事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的有關內容

授課人:××*

時間: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首先我先對大家說:談不上是講課,因為我這幾年一直在從事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對刑事檢察包括刑法、刑訴法以及與刑事有關的新的司法規定和司法解釋近幾年接觸的比較少,今天在這也是跟大家共同學習。希望大家多鼓勵,多批評指正。

一、講一下辯護與:

我國的辯護制度作為現代法制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體現訴訟程序的價值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行辯護制度,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的主觀片面性;有利于防止國家機關濫用權利,體現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行使訴訟的教育任務。

那么,辯護人和就是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說一下辯護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人的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同時,也規定了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請登陸政法秘書網)身自由的人,和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公、檢、法、國家安全、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等不能充當辯護人。

在這,我說一下:

雖然刑訴法對辯護人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是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實體辯護,維護他們的程序權利,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制宣傳等。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訴法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選擇范圍,不再限定為近親屬和監護人。凡是親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接受辯護。

就是因為刑訴法擴大了委托辯護人的選擇范圍,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辯護的人不是能夠很好地按照律師職責通過訴訟活動來體現法律的公正,使得辯護士去其真正的含義,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為此,我們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刑事訴訟中就辯護人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要求是由律師資格證的律師才能參加法庭辯護。那么,沒有律師資格證的辯護人不允許充當公訴案件中的辯護人。)如,前幾年,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工作者經常忙碌與公檢法等部門——

辯護的種類:一是自行辯護,這好理解。二是委托辯護,就是有人向法院狀告自己后就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還有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三是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如:聾、啞、盲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都可享受指定辯護。

二說一下:在這,我們說的是刑事。刑事包括法定和訴訟。

法定就是法律規定產生的。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

訴訟人主要是:一個是在公訴案件中接受受害人及其法定人后或親屬的委托,一個是在自訴案件中(指輕微的不需要偵察的刑事案件)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或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維護受害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人。都是訴訟人。

辯護人和人他們的職責范圍:

辯護人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充分闡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后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各種理由和根據,反駁不實的指控,幫助法院查清案情,促使訴訟項公正方向發展。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人就是幫助受害人、自訴人、當事人主張權利。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講一下刑事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或訴訟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以證明或者認定案件的事實的根據。

法律規定證據的種類有7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以上七種證據是法定證據。目前學理上公認的證據有:控訴證據與辨認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辭證據與實物證據。

由于庭審方式的改革,將原來的糾問式改變成現在的控辯式。也就是說原來由法官在法庭上訊問被告人并對證明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和必要的取證、核對證據,做出裁判。而現在是,公訴機關對于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必須向法庭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法官以控、辯雙方舉證、辯論為主的審判方式之下,以控、辯雙方當庭提供的,并且經過庭審查證屬實的證據為基礎做出裁判。因此,從總體上看,公訴機關就是公訴案件證明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這在很大程度上對公訴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講一下強制措施:

在刑訴法中,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強制性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是強制措施中嚴厲程度最輕微的一種。每一次拘傳時間不能超過十二小時,具有強制的性質。而傳喚不具有強制效力。

取保候審的概念就不講了。

具體就是:取保候審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脫離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崗位或學習崗位,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但是對采取取保候審刑訴法又專門做了規定。就是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3、應當逮捕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應當逮捕但是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或者超過羈押期限,但仍然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的。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就不能采取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他適用的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的嚴厲程度與取保候審基本相當的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拘留。適用拘留的程序一個是決定拘留,一個是執行拘留。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適用拘留時,有決定拘留權。拘留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拘留的時限:公安機關拘留的時限是3日,最長不能超過30日,檢察院審查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限是7日。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拘留的時限是10日,最長不得超過14日。以上講的都是刑事拘留。

逮捕:逮捕的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適用逮捕的證據條件;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適用逮捕的罪行要件;三是有逮捕必要,這是適用逮捕的社會危害性要件。以上三個條件在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逮捕。

四、講一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民事訴訟

五、講以下期間和送達

我們講的期間是刑事訴訟期間。他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刑事訴訟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必須遵守的期限和時間。

那么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間期限有:強制措施的期間、聘請律師、委托辯護人和訴訟人的期間、偵查羈押的期間、審查的期間、上訴、抗訴、二審訴訟活動、審判監督程序等的期間還有執行期間等。

比如:強制措施的期間我們剛才已經提到了。審查的期間就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審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天。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的期限以2次為限。上訴、抗訴的期限都是5日。就是說受到判決后的5日內有權上訴或抗訴。

對于期間的計算,有這么幾種特殊情況,注意一下:1、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如入辦案期限;2、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能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4、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或審理期限;5、在審查階段發現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期限;6、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篇10

高考報名一般分為網上申報、資格審核及信息確認、網上繳費、現場確認等幾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具體的時間要求,下面是小編整合的2022年福建省高考報名時間確定,共同閱讀吧,肯定對你有所幫助的。

2022年福建省高考報名時間確定2022年福建省高考報名時間為:2021年11月1日至6日

高考報名需要什么材料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2、符合招生相關照顧政策的證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往屆生和社會考生須出具高中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4、戶籍在外省借讀的考生須提供外省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高考綜合考試或學業水平測試的成績證明。

5、證件及相關材料詳細

包括戶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業水平考試準考證或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含同等學力證件等有效證件、證明)。

隨遷子女考生須提供高中段學籍證明、畢業學校出具的連續學習記錄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居住證。

在職職工還應有單位介紹信。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有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社會考生應由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對本人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

殘疾考生(含參加殘障單招的考生)須提供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享受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還須提交《殘疾人報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

申請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優惠加分和優先錄取等資格的考生,還需按照要求準備相關材料。

高考報名條件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戶籍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后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市)公布的辦法執行。相關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兩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對于因特殊情況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穩妥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在中國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申請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為省級招辦)要指導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報名結束后,省級招辦應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復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

4.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