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4-01 00:56:2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遺產公證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遺產公證書

篇1

繼承公證書 (_)__字第__號

被繼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繼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查被繼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遺留有屬于死者個人的財產計有:房屋_____間,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電器_____等。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______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因_____的父親_____、母親_____分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其妻子_____、兒子_____、女兒_____共同繼承。

[現被繼承人的兒子_____、女兒_____均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故_____的遺產由其妻子_____一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關知識閱讀: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篇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財富的增多,房地產的升值,舊城區改造的力度的加大,特別是各級政府對被征收房屋補償數額的增加,一些上世紀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公證處辦理的涉及房地產的遺產分割、繼承、贈與、遺贈等公證事項被投訴案件日益增多。設立公證爭議投訴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公證法修訂時,新增加的公證爭議處理是對原公證程序規則申訴與復議時的替代。公證當事人、規則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發生爭議時的救濟主要包括公證機構復查、向公證協會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種途徑。

因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各地公證處才相繼設立,當時配套的法律和公證規范相對較少,以現在公證規范的要求審視八、九十年代的公證事項,難免有一些法律上的紕漏和瑕疵,有一些利害關系人正是抓住了這種紕漏和瑕疵,按現在的價值尺度來衡量自己的得失,提出一些不盡合理的要求,覺得撤銷當時的公證書,自己現在能夠獲得更大的利益和好處。因此,不顧親情和友情,互相反目成仇,到公證處進行投訴或糾纏,公證處疲于應付,不得不集中人力進行復查復核,有時甚至影響業務的正常開展。為保持社會穩定,正確處理好當事人的投訴,減小矛盾,化解糾紛,公證處要勇于擔當,承擔起歷史責任,這也是公證處的職責和責任。遇到這類問題,公證處應著手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解決。

一、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進行規勸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公證書的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本條規定,從公證書出具之日至投訴之日,已經滿二十年的,可以明確告知當事人,公證處不予復查。2011年8月我公證處就有這樣一個例子。張某,某單位職工,在1987年單位房改的時候,單位以350元的價格,將單位產權土草結構房屋處理給個人,當時他有兩所房屋。經他老父親做他本人工作,同意將單位要處理的房屋產權辦在他弟弟名下,因他弟弟當時要結婚,張某本人也同意將該房屋產權辦在弟弟名下,張某同父親、弟弟一同來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并到房地產管理處將該房屋的產權辦在了弟弟的名下。但在2010年,由于棚戶區改造,要拆遷這所房子,該房屋評估價值達10萬元。這樣,張某的弟弟將得到十萬元的拆遷補償。張某得知這種情況后,就與弟弟商量,要求弟弟分給他5萬元,弟弟不同意給,這樣就產生了矛盾。張某到公證處聲稱,他沒有到過公證處辦理公證房屋的事情,要求撤銷公證書。公證人員查到該公證卷宗后得知,該公證書自出具之日到張某投訴之日,已經超過了20年時間,公證人員明確告訴張某,對該公證不予復查。其實在查看公證卷宗后,公證法律文書的簽名就是張某本人所為。其后張某又到縣政法委等有關部門上訪,后經公證處人員耐心、細致解釋后,張某覺得無勝訴希望,放棄復查。

二、依據《公證法》第四十四條進行引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條所講的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已經生效的公證書發生爭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在進行了公證,拿到公證書之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公證的事項發生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此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也可能向公證機構提出撤銷但公證機構拒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爭議。這是本條規定的情形。如2010年12月初,公證處來了一位王某,說要查一本1992的卷宗。其本身是當時公證的當事人。公證人員很快就查到這本公證卷宗。公證內容大體是這樣的,王某姊妹6人于1992年8月25日來到公證處,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原來父親于1970年死亡,母親于1989年死亡,當時父母遺產總體作價4萬元人民幣,主要是房產經過這哥六個的商議,同意最小兒子分一萬元,因與母親在一起生活時間較長,所以多分,其他五個人每人分陸仟元人民幣,公證處只證明六人簽字屬實。當時王某也在遺產分割協議上簽名,并分得6000元。公證書內容非常簡單,該遺產分割協議均已履行完畢。可是在2010年10月份,因建高速客運專線,歸六子所有的房屋被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50多萬元。王某聲稱,他還有一個同胞大哥,在河北省某縣,是同母親所生,小時被過繼到河北的叔叔家,分遺產時被落下了,公證處已經窮盡了審查義務,公證處并無不當,公證人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條告之王某,如果真有這樣一個大哥,權利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

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公證處應予以復查

篇3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收養公證書

(××)字第××號

×××于××××年××月××日被收養。養父是×××,養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十)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篇4

(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篇5

【關鍵詞】 剖宮產術;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手術治療;保守治療;臨床分析

DOI:10.14163/ki.11-5547/r.2015.14.164

本研究對本院婦產科2009年10月~2014年11月收治的98例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 分析和探討婦產科臨床上對于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的臨床治療方法, 以期為該疾病的臨床治療提供借鑒。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本研究中98例均為本院婦產科2009年10月~2014年11月收治的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 采用隨機數表的方法將其隨機分成常規組和手術組, 常規組患者40例, 年齡21~36歲, 平均年齡(32.7±3.4)歲, 術后發病時間0.7~1.5年, 平均發病時間(1.2±0.3)年;手術組患者58例, 年齡20~37歲, 平均年齡(32.5±3.7)歲, 術后發病時間0.7~1.6年, 平均發病時間(1.2±0.4)年。兩組患者臨床主要癥狀均表現為周期性與月經相關的腹部脹痛, 剖宮產切口區域不同程度的疼痛, 并且伴有逐漸增大的觸痛包塊或結節, 月經后期其體積變小。兩組患者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療方法 常規組患者僅予孕三烯酮(秦皇島紫竹藥業有限公司, 國藥準字H19980003)進行治療, 5 mg/周, 連續治療2個月。手術組患者采用硬膜外麻醉方法, 均在月經期結束后3~5 d時間內進行病灶切除術。包塊大小范圍1.5~3.0 cm, 切除范圍包括患者病灶周圍的1.5~2.0 cm的正常組織, 術后縫合時采用層次縫閉方法縫合切口, 確保不會留下死腔, 由于切口不大均未使用生物補片。采用無菌的生理鹽水清洗患者的傷口, 并且注意術后切口加壓包扎。

1. 3 療效評定標準[1] 本研究中患者臨床治療效果的評價方法如下:①痊愈:經過治療患者的全部臨床癥狀消失, 腫塊消失未出現腹部疼痛;②有效:經過臨床治療患者的腫塊體積明顯減小, 疼痛癥狀顯著減輕或者消失;③無效:經過臨床治療患者的臨床癥狀未發生任何改善, 甚至出現惡化的患者。總有效率=(痊愈+有效)/總例數×100%。

1. 4 統計學方法 數據采用SPSS19.0統計學軟件進行分析和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 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經過臨床治療, 常規組臨床治療總有效率為77.50% (31/40), 手術組臨床治療總有效率為96.55%(56/58), 兩組總有效率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子宮內膜異位癥是婦產科臨床上的高發病, 該疾病的發病機理目前尚未徹底明確, 針對該疾病的有效診斷和治療的方法學者們還在不斷的探索之中[2]。目前保守的藥物治療方法治療子宮內膜異位癥具有多種方案可以選擇, 且臨床研究表明其中多數都為有效的[3], 這類方法在短期內控制和緩解患者的病情方面具有不錯效果, 然而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能夠根治該疾病的藥物。并且隨著藥物使用周期的延長, 其隨之而來的不良反應也愈加明顯, 給患者身體和心理上造成嚴重的負擔, 藥物治療的缺點還包括藥物較為昂貴, 限制了長期、反復的治療。張坤等[4]報道甾體激素藥物治療發生于不同部位的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的臨床效果, 并且該研究表明, 以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病灶患者的臨床療效最差, 相比而言外科手術病灶切除是治療該疾病唯一有效的方法, 本研究, 采用手術治療的患者療效明顯優于藥物治療(P

綜上所述, 婦產科臨床上對于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采用外科手術治療的臨床效果顯著優于保守的藥物治療, 該方法能提高患者臨床治療的總有效率, 并且減少切口腫塊、月經期腫塊增大、切口疼痛等臨床并發癥的發生, 改善和提高了患者生活質量, 值得臨床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 于海玉. 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17例臨床分析. 中國當代醫藥, 2013, 15(6):189-190.

[2] 牛愛琴. 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臨床分析. 中華疝和腹壁外科雜志(電子版), 2013, 19(2):138-140.

[3] 張鴻慧, 邢華英, 劉緒芳, 等. 中國剖宮產術后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現狀與思考. 國際婦產科學雜志, 2012, 28(5): 521-524, 532.

篇6

[關鍵詞] 剖宮產;子宮內膜異位癥

[中圖分類號]R714.46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6(c)-171-02

Clinical analysis of the abdominal wall endometrioma after cesarean section in 6 cases

YANG Chun-rong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Wenjiang District , Chengdu61113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discuss the etiolog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the abdominal wall endometrioma after cesarean section.Methods: 6 cases with abdominal wall endometrioma , who accepted cesarean section in our hospital from Jan 2001 to Dec 2006 ,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The operative mode was all focal excision, and the cases were under follow-up survey for 1~6 years after operation. Conclusion: The occurrence of the abdominal wall endometrioma after cesarean section relates to the unsuitable operation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 It can be diagnosed by medical history, typical clinical manifestation, B-ultrasound and etc.The surgery treatment is the first choice method. The reasonable operation timing, suitable intraoperative treatment and postoperative pseudo-menopause treatment are beneficial to the wound healing and recurrence preventing.

[Key words] Cesarean section;Abdominal wall endometrioma

子宮內膜異位癥是育齡婦女常見病,多發生在盆腔臟器,也可發生在宮頸、陰道、會陰和腹部手術切口,但并不常見。隨著我國近年來剖宮產率的不斷升高,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病率也呈上升趨勢。我院2001年1月~2006年12月共收治6例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現對其臨床診斷與治療進行分析。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6例患者皆有孕足月剖宮產史,孕周36~41周,年齡21~32歲,孕次1~5次,平均1.7次,產次1~3次,平均1.4次,其中,橫切口剖宮產5例,縱切口剖宮產1例。術后出現癥狀時間12~46個月,平均37個月。所有病例術后均經病理診斷為子宮內膜異位癥,切緣無病灶殘留。

1.2 臨床表現

腹部切口瘢痕或附近發現腫塊并逐漸長大,月經期病灶明顯增大,伴局部腫痛或刺痛,疼痛進行性加重,經期后疼痛逐漸減輕至消失,腫塊縮小,腫塊觸痛、質韌、實性、不活動,與周圍組織邊界不清,腫物為單個,大小1~5 cm,有1例皮膚色澤變藍,所有患者均無經期結節部位出血。橫切口病灶3例在切口右側外上1/3處,1例在腹部切口左上側,1例在臍下2 cm處。縱切口病灶在腹壁切口的上1/3處。所有病例術前行血CA125測定,均

2 結果

有2例腫塊表淺且較小,1~2 cm,在局部麻醉下行病灶徹底切除術,病灶位于皮下脂肪層,但未侵及前筋膜層。余4例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病灶徹底切除術,有3例侵及腹直肌前筋膜層或腹內斜肌腱膜層,1例侵及前筋膜及腹直肌。術后病檢為子宮內膜腺體或間質、吞噬細胞,含鐵血黃素及周圍增生的纖維結締組織。除侵及前筋膜及腹直肌者1例術后予孕三烯酮假絕經治療外,余5例均未行藥物治療,隨訪1~6年無復發。

3 討論

3.1 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病機制

內異癥的發生機制尚不明了,可以簡要地把內異癥的發病機制概括為轉移理論(metastatic theory)和轉化理論(metaplastic theory)。轉移理論包括植入性(implantation)和侵入性(invasion),植入性指經血流種植,即Sampson學說。現今的研究證明,子宮內膜碎片(腺上皮及間質細胞)必須通過黏附、侵襲和血管形成,方可以生存、生長,并引起病變和癥狀。這一過程的完成是以不同的在位內膜的不同生物學特性,甚至基因差異為基礎的[1]。侵入性系內膜細胞經血逆流及淋巴運送。子宮內膜間質細胞通過自分泌、旁分泌方式促進內膜細胞黏附、侵入及炎癥細胞募集,進而激發免疫反應而引起“瀑布效應”,最終促進血管生成和細胞增殖。其中子宮內膜間質細胞是這一病理過程中最活躍的細胞。個體基因差異是內異癥患者的易感因素。而且,子宮在位內膜的組織病理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遺傳學特征,將對逆流至異地的內膜的“命運”起決定作用[2]。

子宮內膜異位癥多發生于25~40歲婦女,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隨著我國剖宮產率的不斷升高而呈上升趨勢。各種宮腔操作均可將子宮內膜移植至切口或撕裂傷口,在該處種植形成內異癥,這一臨床現象說明切口部位內異癥發生與宮腔內膜移植有關。子宮內膜異位癥的主要病理變化為異位種植的子宮內膜隨卵巢激素的變化而發生周期性出血。病灶局部反復出血和緩慢吸收導致周圍纖維組織增生、粘連,出現紫褐色斑點或小泡,最后發展為大小不等的實質性瘢痕結節和形成囊腫[3]。一般認為系由于高孕酮水平不利于子宮內膜存活,而高雌激素水平可促進子宮內膜種植之故,足月妊娠時孕酮水平高,產后雌激素水平低落,故內膜存活種植能力均低。另本報道的6例患者,手術時間均為在我院開展子宮下段橫切口剖宮產的初期,可能與手術操作的不當有關。4例子宮內膜異位癥侵及腹直肌前筋膜層,顯示出孕足月的子宮內膜有較強的種植能力。

3.2 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病率

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發生率據其他文獻報道為0.12%[4],我院自2001年1月~2006年12月共行子宮下段橫切口剖宮產823例,發病率為0.73%。與其他報道相比有所升高,分析可能與我院開展子宮下段橫切口剖宮產的初期手術操作不當及近年來剖宮產率上升以及其他因素有關。

3.3 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診斷與鑒別診斷

包括:①腹部剖宮產史。②切口部位或附近的皮下結節或腫塊。③腫塊有與月經相伴的周期性疼痛或觸痛。④B超提示皮下混有無回聲的混合團塊,周邊輪廓不規則。⑤局部細針穿刺行細胞學檢查。有前3項臨床表現基本可以診斷,加上后2項,則可進一步診斷。臨床上要與腹壁皮脂腺囊腫、切口膿腫、瘢痕相鑒別。一般來說,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診斷并不困難。

3.4 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治療

手術是首選治療方法,手術時間選擇月經前3~4 d,麻醉以持續硬膜外麻醉或局部麻醉為宜,手術應徹底切除異位病灶及周圍約0.5 cm的結締組織,以保證無異位灶殘留。一般創口內出血,均可通過電凝止血,病灶破潰者應使用無菌生理鹽水沖洗。腹直肌處的異位病灶應盡量徹底用手術刀剔除,出血處予縫扎止血,避免使用電刀。腹壁病灶在前筋膜處,范圍較大,則筋膜缺失多,需張力線或補片縫合,避免腹腔臟器在該處形成“疝”。只要病灶切除干凈,不用輔以藥物治療。

我們將手術時機選擇在月經前期進行。有文獻報道不同時期子宮內膜種植能力不同,順序為經后期>經間期>分泌期>經前期>月經期>妊娠早期>妊娠晚期,經后子宮內膜主要由基底層細胞組成最具生長活力[5]。

3.5 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預防

近年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剖宮產率不斷升高,有些地方甚至高達60%以上。故必須嚴格掌握剖宮產指征,降低剖宮產率。由于宮腔操作均可將子宮內膜帶出,應盡量避免。①剖宮產術時切開子宮前用紗布保護好切口的周圍。②盡量避免人工剝離胎盤,讓胎盤自然剝離后,再用卵圓鉗鉗夾紗布清理宮腔,減少手進入宮腔的機會。③胎盤娩出后,要徹底洗手或更換手套。④不要用一根線連續縫合子宮、腹膜及前筋膜層或皮下脂肪層。⑤縫好子宮壁切口,用無菌生理鹽水分別沖洗腹腔及腹壁切口。有人建議,產后延長哺乳時間,使月經復潮推遲,對該癥的預防有一定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郎景和.子宮內膜異位癥研究的新里程[J].中華婦產科雜志,2005,40(1):3-4.

[2]李央,林金芳.子宮內膜異位癥發病機理研究進展[J].中華婦產科雜志2005,40(1):55-57.

[3]王德智,羅煥兆,張丹.中國婦產科專家經驗文集(2)[M].沈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

[4]鐘剛,何福仙.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9例分析[J].中國實用婦科與產科雜志,1996,12(3):188.

篇7

【關鍵詞】剖宮產;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治療;手術;病灶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2-6996-01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選擇我院2009年1月――2010年12月所收治的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共計20例為研究對象。患者年齡在20-35歲,平均年齡為(25.3±4.5)歲,子宮內膜異位癥發病距離剖宮產手術時間在7月-30個月范圍內。以上患者從年齡、病史等方面來說比較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采取回顧式方法針對我院所收治的20例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的臨床診斷、治療措施以及治療效果進行詳細分析與研究。

1.3統計學處理本文中所有實驗數據采用SPSS12.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組間比較經t檢驗,期間比較經X2檢驗并以P

2結果

20例患者均采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手術治療,術中發現7例病灶位于皮下脂肪層,10例病灶位于腹直肌與前鞘之間,3例病灶位于脂肪層及肌肉與腹膜之間。17例單發,3例有2個病灶,病灶直徑1-5cm。手術切除病灶周邊組織0.5-1cm,術后20例病理診斷均為子宮內膜異位癥。隨訪3月至1年,無一例復發。

3討論

3.1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致病原因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病原因至今尚未完全明了,目前主要有子宮內膜種植學說、淋巴血管播撒學說和體腔上皮化生學說等理論。Sampson首先提出子宮內膜種植學說,認為子宮內膜異位癥是由經期返流的內膜細胞從輸卵管逃逸后在盆腔周圍種植后形成。種植理論同時被用來解釋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生,手術中將微小的子宮內膜碎片遺留種植于腹壁切口,繼續生長而發生。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最常繼發于剖宮產術后,潛伏期多在子宮切開后半年至2年,少數可達21年[1]。與此同時,受到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病變周圍組織的纖維化反應因素影響,導致該部位在患者術后活動中出現明顯瘢痕、結節或者包塊。一般情況下,病灶位于患者筋膜、肌肉以及皮下組織,經期有明顯疼痛感。

3.2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臨床診斷剖宮產術6個月后腹壁切口瘢痕處出現與月經有密切相關的疼痛結節、腫塊,應考慮此病。同時還可以通過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的方式[2],確定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患者病灶的大小以及具體部位,且檢查過程中無并發癥產生。

3.3剖宮產術后腹壁子宮內膜異位癥手術治療由于腹壁切口愈合過程中形成堅硬的瘢痕、結節或是腫塊[3],病灶處于大量結締組織包圍中,藥物難以達到有效濃度,郎景和認為手術切除是唯一有效的治療方法。而徹底切除病灶方能達到最好的治療效果。本組病例均為手術治療,手術范圍超過0.5―1cm,術后效果好,無復發。

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生與內膜種植有密切關系,因此要求在剖宮產術中采取正確的預防措施,盡量減少內膜種植。首先要嚴格掌握剖宮產指征,降低剖宮產率;其次要提高手術技巧,術中注意保護切口,不重復使用清理宮腔的紗布,縫合子宮切口時縫線不要穿過子宮內膜,以減少子宮內膜異位癥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向陽,連利娟,吳葆幀,等.腹壁切口子宮內膜異位癥15例報告[J].中華婦產科雜志,1999,26(5):303-30.

篇8

1.繼承權公證,平息爭奪遺產風波

案例:2012年11月,48歲的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田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不得已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所涉及的事實進行了認真審查。由于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公證書證明了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田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這部分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田某和武某父母共同繼承。

點評: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以下5種情況時,應適用法定繼承:(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本案由于武某是突發意外死亡,沒有留下遺囑,因此對財產的繼承也就屬于法定繼承。在死者妻子、父母爭奪繼承權的情況下,公證員首先幫助當事人分析確定了遺產范圍及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分擔,進而依法提出了繼承方案并辦理了相應的公證證明,從而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遺囑公證,維護了出嫁女兒的合法權益

案例:已故的徐老太原有2兒1女,3個兒女均已成家。2006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11年年底,老人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留給女兒。兩個兒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12年初,在別人的提醒下,徐老太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同年4月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與女兒為爭奪遺產而鬧上法庭。法院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判決徐老太的遺產南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同時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本案中,徐老太擺脫世俗偏見,自主行使遺產處分權,立遺囑指定其女兒繼承遺產,顯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識的覺醒。

3.婚前財產公證,為老年人再婚掃除障礙

案例:賴某66歲,系某五金廠退休職工。2011年5月,與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然患病離他而去。2012年8月,賴某打算與程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這一打算卻遭到了賴某4個子女的強烈反對,因為他們擔心父親一生積攢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思來想去,賴某和程某來到公證處。辦理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兩人約定,兩人婚前財產在有生之年歸各自所有,生前有權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

篇9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名下個人房產在身后由李某繼承,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該遺囑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殯葬證、房產證等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管部門以李某未提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號,以下簡稱為《聯合通知》)規定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單,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登記原因為繼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此并直接依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設權利。《物權法》規定了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定。《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合通知》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物權法》第十條規定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誠然,上述《聯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因此,《聯合通知》規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沖突時,不適用《聯合通知》規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三、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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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產登房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以下幾類事項必須辦理公證;

    1、 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辦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淀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應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 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

    4、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