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0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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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書

篇1

女方: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系家庭和睦,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則,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由于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為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6、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7、該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立協議人:

日期: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名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協議雙方的行為和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xx條的 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杭州xxx公證處

篇2

1、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婚前財產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19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

篇3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人不得。具體規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篇4

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對自來水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新的GB5749-2006“生活用水衛生標準”檢測項目為106項,比舊標準增加71項,不僅在檢測項目上較舊標準大幅度增加,并且在標準的水平方面要求更加嚴格。就渾濁度這項指標來說,新標準要求小于1~3NTU,舊標準要求小于3~5mg/L(相當于6~10NTU),即新標準對于自來水渾濁度的要求應好于舊標準的6~10倍。國家之所以對自來水的水質要求這么嚴格,是基于我國嚴峻的水源污染形勢而提出來的。據2010年5月31日環保部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稱:全國地表水污染依然較重。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遼河七大水系均受到污染。全國203條河流408個地表水國控監測斷面中,I~III類、IV~V類和劣5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57.3%、24.3%和18.4%。主要污染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氨氮。在26個國控重點湖泊中,滿足II類水質的只有1個,III類的5個,IV類的6個,V類的5個,劣V類的9個,占到了湖泊(水庫)總數的34.6%。面對如此嚴峻的水污染形勢,一些傳統的舊水處理工藝達不到新的水質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要求,節能也比較落后,與國際水平相比差距較大,屬于耗能高,產量低,水質差的低能技術。為滿足城鎮居民安全高質用水的需要,吉林市三水廠在擴建工程設計中采用了哈爾濱工業大學的紊流多微渴網格絮凝池與小間距斜板沉淀池國內最先進的凈化工藝技術,收到了水質好、節能、降耗、節省人力、減少排污的效益,開辟了水質全面達標的新路子。在此,僅就絮凝、小間距斜板沉淀的工藝特點淺析于下。

2 新型絮凝沉淀設備的工作特點與應用效果

2.1 投藥與混合。采用管道混合輔以靜態混合器,混合管道為10米長的DN900的鋼管,其中包括4米安裝6組葉片的靜態混合器。混凝劑為1996年水務集團由深圳中潤水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引進的生產聚合氯化鋁先進工作的生產線。為國家優等品,其主要指標為相對密度≥1.27,氧化鋁含量(AL2O3)≥12%,鹽基度60%, PH值(1%水深液)3.5~5.0。該藥劑屬于高效率無機高子混凝劑,其特點是對各種水質適應性強,混凝過程中最優PH值范圍廣,特別對吉林松花江低溫低濁、高分子化合物多,耗氧量較高的原水效果更佳,其投量僅為硫酸鋁的30~50%。采用數字模擬自動投藥系統即采用隔膜計量泵投加藥劑。加藥系統以原水流量、水質濁度為前饋信號,按比例調節投藥量;以水下攝像FCD等效直徑為中饋信號,以沉淀池出水濁度為后饋信號,對投藥量進行微調。混合時間為規范值的下限10.2S,流速為0.98m/s,時間短,速度快,效果好。

2.2 網格絮凝池。幾何尺寸為19.7m× 15.1m×6.2m兩座,鋼混結構,每座由49個豎井、50個孔洞、360片網板組成,網板用乙丙共聚樹脂制作。設計院在設計中根據吉林松花江原水低溫低處理難度大的特點,對網格絮凝池的一些設計參數作了調整,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豎井、孔洞和過網流速。豎井一檔流速為0.26m/S,比規范提高107%,二檔流速為0.16m/S,比規范提高33%;孔洞一檔流速為0.66m/S,提高120%,二檔提高160%,三檔提了90%;過網流速一檔為0.61m/S,比規范提高了103%,二檔提高了44%。二是將反應時間延長了6.9min~ 14.9min。三是網格網眼總數高達近67萬個,龐大的微渦數加強了水分子與絮凝劑分子接觸碰撞機會,加快了絮凝。四是絮凝參數GT值為54069(規范為104~105),處中間狀態,礬花形成的強度高,穩定性好,水下攝像顯示絮凝效果較佳。

2.3 小間距斜板。表面負荷5.23m3/hm2,接近規范下限值(規范值為6~12m3/hm2),比其它水廠處理相同水量間距100mm三層斜板的沉淀池的表面負荷值低20%,清水區上升流速1.43mm/s,比其它水廠斜權沉淀池清水區上升流速低21%(其它水廠為1.81mm/s),凈化效果好。去濁率高達98%,沉后濁度最低達0.5NTU,平均1.4NTU,比三水廠舊系統低82%,大大減輕了后續構筑物濾池的負擔。排泥采用刮泥機與氣動快開刀閘相結合方式,周期長、濃度高、快捷、徹底、排水量小,較舊系統節水34%。網格絮凝池形成60多萬個主微渦和無數個小微渦,蘊藏著巨大的反應能量。排泥周期長,為48小時,比舊系統提高1倍,減少自用水量。此外,新系統較舊系統節電69%,節藥41%,節省人力87.5%,且自控程度高、屏幕顯示直觀大方、科學、安全。

2.4 在混凝劑投加工藝中采用了水下攝像法FCD值作中饋。系統采用國內較先進的對原水濁度、溫度、原水流量等因素自建數學模型,形成的適應前饋控制,以水下攝像法FCD值作中饋,以沉后濁度作后饋的三級控制方式。其中FCD工作原理:實時進行水下攝像,將絮粒(礬花)活動圖像,通過放大后傳送給計算機圖像接口,顯示屏直接顯示絮凝后水中絮粒的分布狀態的圖像,并由計算機進行實時圖像處理,計算出沉淀池出水濁度相關參數,計算出“絮粒”的實時“等效直徑”值,并結合設定的目標值和進水量計算出藥液加注量,然后換算成標準電流信號來控制加注藥泵,實現自動化控制,效果甚佳。

綜上所述,可見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三水廠,堅持科學發展觀,發揮第一生產力的作用,與設計部門和高等院校密切協作,解放思想,善于在水廠擴建工程中采用紊流多微渦網格絮凝池、小間距斜板沉淀池、水下礬花攝像等先進新工藝,與原來傳統舊工藝相比,技術先進,節能減排,具有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充分體現了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的深刻內涵。

篇5

關鍵詞:公證證明;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注意的問題

公證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但這種證明并非隨意出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稱《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債權文書,只要當事人自愿申請,公證機關均可受理并出具強制執行公證書,確認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范圍究竟有多大,即哪類債權文書可以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哪類不可以證明。《聯合通知》第二條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但是公證機關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同文書不等于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公證機關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為:(1)借款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3)各種借據、欠單;(4)還款協議。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使被執行的當事人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因此公證機關只有對無疑義的追償一定數額的債款或物品債權文書,有條件的給予司法證明,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才能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其他任何公證行為無論在證書上有無強制執行的記載,都不發生這種效力。在辦證實踐中,如果審查不嚴,把合同當事人既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承擔義務的雙務合同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債權文書而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使公證書出現錯誤而無法執行。因此公證機關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時,必須嚴格審查合同內容。這類合同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要真實、無疑;二是單務的債權、債務關系要明確肯定;三是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無疑義,切不可把一切合同文書等同于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而辦理。總之,公證機關對一般的合同文書無論在簽訂階段還是在履行階段都不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否則,將給人民法院的直接執行帶來困難,實現不了不經訴訟直接執行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強制執行的實際意義。

二、公證機關在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應審查當事人對強制執行的意見和看法

在《聯合通知》第五條第三款中規定:公證機構在簽發執行證書時應當注意審查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這就是說在債權文書中必須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在辦證實踐中,有些公證員認為,強制執行的約定不能產生強制執行效力,因為強制執行為國家權力,只能由特定的國家機關賦予,而忽視了當事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效力約束的承諾與公證機關在公證書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公證機關在辦理此項業務時,應當注意債權文書必須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這樣既說明有爭議而無需進行訴訟,也說明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對債權債務關系的內容沒有爭議,及時調整債權債務關系,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三、賦予強制執行債權文書中給付標的必須清楚、準確,并適于強制執行。

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性質、名稱、種類、數量、質量、規格、坐落地點、履行約定、履行情況等清楚,明了,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就可以認定,便于執行機關執行。如對動產中的種類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執行對象不明確,任意執行又容易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類財產不能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如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必然使其無法執行而極大地影響公證書的效力。再如對共有財產出具強制執行公證書時,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對共有人也一定要嚴格審查,看其是否同意執行,如沒有共有人的承諾,這類財產就無法適用強制執行。

四、對設置抵押、擔保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時,必須明確抵押人、擔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強制執行

篇6

2011年5月的一天,農民方大娘在女兒的攙扶下來到山東省昌樂縣公證處,向公證員訴說了自己的不幸。原來,方大娘膝下有兩兒兩女,老伴自1999年去世后,兩個兒子對她未盡應有的贍養義務,還經常打罵老人,一度使老人的飲食起居沒了著落。為此,老大娘只好吃住在女兒家,這些年的生活費用全部由兩個女兒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她想在百年之后將自己的房屋等財產全部由兩個女兒繼承。知道老人的想法后,她丈夫的同宗親友堅決不同意這樣做,說是“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不能把家產留給女兒”。老人為此左右為難,還氣得大病一場。聽完介紹,公證處當即指派兩名公證員隨方大娘回到村里,開展詳細的調查取證,并向她介紹了《繼承法》中“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等法律規定,還把遺囑公證的意義、當事人的權利等法律常識詳細地講解給老人聽。最后在老人的口述下,公證員為她了遺囑,并出具了遺囑公證書。當方大娘雙手顫巍巍地接過公證書時,眼里噙滿了淚水:“這下我就放心了,遺囑還是公證好啊!”

轉眼到了2013年6月份,昌樂縣公證處來了兩對中年夫妻,原來他們都是方大娘的女兒、女婿。方大娘于2012年3月去世后,她的兩個兒子都爭著要財產,當聽到執行人宣讀遺囑公證書后,兩個兒子再也沒有提出異議。他們四人是特意來表示感謝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形式。公證遺囑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作的證明。其優點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效力優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在《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中,前四種形式的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在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應以立遺囑人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遺囑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認為無異義時,可直接采證, 從而使糾紛迅速、正確地得到解決。二是能夠保證當事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在遺囑公證過程中,一般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公證員首先對當事人的身份、財產等方面進行審查,防止出現冒名頂替或受脅迫設立遺囑的行為。使訂立遺囑的過程始終在自愿、合法、公正的狀態下進行。三有利于遺囑的保密和履行。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時必須有兩名以上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在場人作見證人,如果泄密就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甚至其他嚴重后果,因此保密工作是關鍵一環。辦理公證遺囑過程中,公證員既是公證人,又是現場見證人,還可以是立遺囑人的代書人和遺囑的保管人,可以確保遺囑機密,從而使遺囑的內容得到及時、公正地履行。

篇7

關鍵詞:公證遺囑;法律特征

一、公證遺囑內涵及其特征

(一)公證遺囑內涵簡述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公證遺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之一。它是我國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所立遺囑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確定立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遺囑進行公證證明,出具公證法律文書,以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

遺囑。公證遺囑方式是設立的方式中最嚴格的一種,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二)公證遺囑的特征

1、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公證機關證明

所謂公證遺囑就是經過公證證明的遺囑,既然是經過公證證明的遺囑,這種遺囑只能是由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各公證處來辦理。那種各鄉鎮(街)法律服務所所辦理的公證,或律師對遺囑的見證,都不屬于公證遺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他們只能屬于遺囑見證人或是遺囑代書人。對當事人所立的遺囑只起到證明人的作用。

2、公證遺囑公證員必須堅持直接辦證原則

公證處辦理公證有很多公證事項可以委托人申辦公證事項,或由鄉鎮(街)的法律服務人員代為辦理公證,但申辦遺囑公證的,不得委托他人,也不準由鄉鎮(街)的法律服務人員代為辦理公證。公證人員必須與立遺囑人直接見面,詢問有關情況,制做談話筆錄,進行有關法律方面的宣傳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公證機關也有關于回避原則的規定,不得辦理與本人有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公證事項。

3、公證遺囑必須以公證書形式出具證明

公證遺囑是由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申辦的遺囑公證,在確認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后,必須以公證書的形式出具證明,確認遺囑的效力,證明該遺囑屬公證遺囑。沒有公證書確認的遺囑不能成為公證遺囑。

4、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必須再次采取公證的形式進行變更或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就是說當事人已辦理公證遺囑的,要想改變自己所立的遺囑,必須再次到公證處采取公證的形式才能夠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采取其它形式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將是一種無效行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認。

二、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的法定程序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人不得。具體規則如下:

(一)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二)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四)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五)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六)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八)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送發。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三、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從公證遺囑的法律特征和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對遺囑進行公證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如何看待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不僅涉及到公證機關的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涉及到公民所立遺囑是否還需要辦理公證的問題。

公證遺囑的效力為什么會高于其它遺囑的效力,前面已提到的公證遺囑的法律特征和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已清楚地說明它是由國家特定的機關對當事人立遺囑所作的證明,這種證明無論在當事人立遺囑的形式上還是在遺囑的內容上都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不能給予證明,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公證機關才能給予證明。它不同于一般遺囑的特點就是由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對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進行先行審查,確認立遺囑人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用司法文書的形式給予認定。

篇8

    1.格式

    遺囑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并在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人同意并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篇9

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我與丈夫張某2000年婚后各自開辦了一家小廠,在經營中我倆于2004年就夫妻財產債務問題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并對協議進行了公證。協議中約定:“除共同辦理的某廠12萬元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外,夫妻各自經營中各方所負之債為夫妻雙方個人債務,如有其它債務務必經雙方同意簽字方可認為是雙方共同債務。”2005年4月,我夫張某兩次向其好友趙某借款6萬元,同年5月,我們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趙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便將我與前夫一起告到法院,而實際上我對此事毫不知情。而趙某卻十分清楚我們的協議。請問,婚姻存續期間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李娜

李娜朋友: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也有另外情形存在。我們認為,你的情形就屬于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你與張某于2005年5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及離婚協議上均約定除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外,其余各自債務各自負擔。這些約定對你與前夫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涉案債務是你前夫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的,且該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趙某又知道你們的夫妻財產協議。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精神,該借款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償還責任。本筆債務你沒有清償義務。

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監護人可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小華今年14歲,正在讀初中。但不幸的是小華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來越嚴重,已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此,小華由祖父母擔任他的監護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不愿繼續擔任監護人,他們為解決好小華今后的生活,要將小華送給他人撫養。請問: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嗎?

鄧新清

鄧新清朋友:

我國《收養法》第12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這說明,在通常情況下,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不能將未成年人送養,只有在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特定情況下,監護人才可以將該未成年人送養。這是因為有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暴力型的精神病患者,會打罵、折磨子女,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甚至慘遭不幸,所以,在符合這一條件時,允許監護人將未成年人送養。

為此,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將小華送養,但是,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不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不能將其送養。從來信可知,小華的祖父母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在此情況下,根據《收養法》第17條規定,小華可以由其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撫養,但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她可依結婚時所附條件

我友李某父親年邁、母親多病,其家生活窘迫,其弟上大學有困難。張某是某公司職員,收入穩定、比較寬裕,李某與張某戀愛、結婚時約定,婚后由張某每月出500元,資助李某的弟弟上大學。但婚后張某一毛不拔,拒不履約。請問就此,李某可否以他們成婚所附條件未履行為名,主張他們的婚姻無效?

燕來

燕來朋友:

在自由的婚姻前附一個條件,在當代很流行,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婚姻法》的規定和公序民俗,一般為法律所認可。附條件的自愿結婚即是雙方當事人在婚前達成與婚姻有關的協議后而成婚。它與《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均有附條件的情形,但它們是有所不同的。《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它把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附條件的自愿結婚所附條件不具有左右婚姻關系成立與否的效力,即不能因為滿足了對方的條件而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更不能以此而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成立。雙方結婚后,一方也不得因為對方沒有成就婚前允諾的條件而主張婚姻無效。按《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能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你友李某以結婚時約定的條件未成就主張婚姻無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兩份遺囑均合法

2004年10月,我的鄰居張風蘭老人辭世了。可她沒想到,因為她的兩份遺囑,她的子女們相互間打起了官司。

張風蘭老人生前育有5個子女。幾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兒趙曉風生活。2003年5月,兒子趙偉將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趙偉處寫下一份遺囑,注明其所有財產及銀行存款共24萬元全部由趙偉一人繼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來老人的女兒趙曉風又將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兒家立下第二份遺囑,寫明其身后全部財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配。

老人去世后,這兩份內容完全相悖的遺囑在子女之間掀起了軒然大波,并為此鬧上了法庭。請問依法該如何處理?

燕子

燕子朋友: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所提交的兩份遺囑均符合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均屬有效遺囑。趙偉所提供遺囑即第一份遺囑與被繼承人所立第二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依據《繼承法》關于“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原告趙偉所提供第一份遺囑屬于無效。

遺產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遺產分配與處置的最權威的依據。遺囑是被繼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現形式,除非出現法律特別列明的情形,遺囑應當得到全面與無條件的執行。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的順序及份額繼承遺產,即法定繼承。

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往往會隨著時間、情勢與心態的變化主動改變主意,也可能迫于自身的處境被動地改變主意,因此內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對立的遺囑屢見不鮮。既然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是對將來才會發生的自己的后事預先作出的安排,在實際發生前被繼承人當然有權隨時改變主意。因此,我國《繼承法》作出了“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而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

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能隨意修改的,在公證遺囑之后新立的遺囑,如果未經公證,將不能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或對其內容進行更改。

因公證機關的過失受到損害 可以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我的繼子趁我有病住院神志不清之機,篡改我的遺囑,在我沒有在場的情況下,托人對篡改后的遺囑進行了公證。請問對這份公證遺囑的內容有異議,不經申訴、復議等程序,我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公證機關給我造成的損失我可否要求賠償?

如意

篇10

1、如果所有繼承人能夠對遺產處置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書,之后再到房管局進行繼承過戶手續。

2、現在部分的房管部門還可以不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書,只需所有的繼承人帶齊資料,直接到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3、一般需要提供死亡證明、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財產證明等資料。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處分其遺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遺囑,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

4、如果所有繼承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通過法院進行訴訟來確定房產如何處置。再根據法院的判決,到相關的部門辦理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