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28 0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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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認為,《條例》以物權穩定和便民利民為核心原則,全面落實了國務院有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的精神,明確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本內容,重點規范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重大法制成果。

一些機構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抑制房地產行業發展。理由是:《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場的供給,加大房地產價格下行壓力。為此,王廣華表示:“從長遠看,作為物權的權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只會有利于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有利于房地產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房地產市場機制的完善。一個穩定且有收益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形成,不會導致房地產投資的下滑。房地產投資的波動,從本質上來說,應該與經濟景氣周期和消費需求相關”。

針對網絡上“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為房地產征稅鋪墊”的這一觀點,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認為:目前我國房地產稅的征收還處在政策試點階段,不動產統一登記會給包括稅收等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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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不動產登記條例解讀

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比如說,一位已婚男士想買房,如果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則必須老婆簽字同意,否則辦不下房產證。女性朋友們,是不是瞬間感覺自己存在感爆棚啊~貸款買房 老婆不簽字貸不了

不單是辦產權證時如此,買房同樣需要老婆簽字,否則銀行不予貸款。

既然是本人獨自貸款還款,為何還要老婆同意呢?

原來,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簽署一方的姓名,也屬于共同財產。

正因為凡婚姻內購買的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銀行為了防止一方無力償還,需要另一方負責接盤的風險,要求借款人必須先經配偶同意。

可以說,這是銀行為了規避風險的一種手段。

因此,銀行在受理貸款時,會同時查詢夫妻雙方的信用記錄,來最終決定是否批貸,即便日后實際還款人只有一方來完成,也需要夫妻雙方均須到場簽署相應房屋抵押條款。

說到這兒可能有人會問,那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是否還需要配偶到場呢?

20xx年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答案是不需要的。但前提是對方必須知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按揭貸款合同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老婆很重要 買房要哄好

一些已婚男士為了追求空間和自由,喜歡想在外私設小金庫、瞞著老婆買房、或者給別人買房啥的...諸位,風險很大,三思而行吧。

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以后,就可以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房產交易中心會要求購房人夫妻雙方提供有效證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只有這樣才能最終辦理過戶手續。

而且據說即使買到了房還沒完,能否最終獲得產證,也取決于你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有效。

這么一看,大家就知道老婆的角色有多關鍵了吧。

20xx年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夫妻辦理房產證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能夠證明購房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即雙方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雙方一方不能到場辦理,還需要提供私章。

一旦結成夫妻,這一輩子就是什么事情都要在一起的。除了感情的維系,利益也成為捆綁二人一輩子的糾纏。

多少年來,房產成為多少家庭最為關注的問題。關于房產證是否有必要加名以及離婚后房產到底該如何非分配等焦點問題,順便縷縷清楚: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產權證上加名字屬于一方對于另一方的贈予,婚前婚后加無區別。

3、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房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篇3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條例;關鍵內容;意義;影響效應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5-0280-02

隨著2015年2月26日國土部公布《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樣本,從2008年開始醞釀已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將從3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是國土資源部今年全力推進的一項工作,預計到2015年6月份,國家級試點城市都會完成不動產登記工作。這項政策的落地,將是我國建設法制化國家進程的又一體現。《暫行條件》實施后,將對居民的生活、國家相關財稅政策的制定產生較為深刻的影響。

一、《暫行條例》實施的意義

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由于它的個別性、耐久性及數量有限等自然屬性,具有很強的保值增值功能,在人們的經濟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其重要性,所以需要進行確權登記,以示所有。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確權雖然有三十多年的歷史,但是真正意義上作為物權公示手段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卻起步較晚,且一開始就服務于不動產行政管理的目的,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條例實施前,根據不動產種類,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分散在不同的行政部門,如國土資源部門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住建部門登記房屋所有權,林業部門登記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等。造成條塊分割,管理混亂,權屬證書五花八門,經常出現重疊或漏登現象。

統一登記制度、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不但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又一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國家進一步推進精簡行政,放權于市場,逐步實現對外統一窗口的有效措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件的實施,將有效解決以前行政部門的多頭管理,從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的角度出發,對于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在保護個人產權、轉賣產權便捷程度、交易安全及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方面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暫行條例》的關鍵內容

此次不動產登記的內容重點考慮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和不動產確權登記。

條例共分六章,從不動產權利登記的范圍、登記程序、登記載體、信息共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可操作性強。

在范圍上,明確了是對集體土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耕地林地、宅基地、海域所有權等十項物權進行確權登記。登記機構統一,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權證”將取代目前“房產證”。由于此項工作涉及面廣,全國各地試點進展的推進情況有差異,因此需要到2017年起才能實現信息共享功能,有關當事人才能上網查詢相關權利信息。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暫行條例》明確對小產權房不予登記、不予發證。由于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動,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小產權房其實是沒有產權的房屋,違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所以不應將其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

三、《暫行條例》實施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是良性的

2014年末至2015年初,由于擔心不動產登記條例出臺后對房價的影響,全國范圍內的二手房市場呈現供大于求、市場開始出現拋售二手房源的現象,導致樓市出現緊張預期。但從全國房地產市場的未來發展趨勢來看,不動產登記本身并不屬于房地產的硬性調控政策,只是在信息系統方面的重新整合,不涉及房地產市場整體供求,不會對市場的整體走向和購房者及業主產生長期影響。

但并不是說條例的出臺對房地產市場毫無影響,只是這種影響相對來講是良性的、可控的。首先,控制節點上,預計將從之前的房地產交易環節調控轉變到存量環節調控上來。其次,會帶來不動產登記后相關財產稅種的開征,產權可查情況下透明性引發的恐慌等預期。再次,由于條例落地后,針對可能擁有多套房帶來的征收財產稅等問題,致使權利人財產權持有成本增高,原投資于房地產市場的資金將會相應減少,轉變為其他投資形式,如股票、債券等,將大大提振證券市場的活力。最后,對于部分房產庫存較高的城市如杭州、青島等會對去庫存產生較大的壓力,在試點范圍內的這些城市為了緩解這些壓力,就需加快相應的配套政策,如降低一套房貸利率,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等。

四、《暫行條例》實施對財產稅制改革的積極影響

財稅體制改革是近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暫行條例實行后,對財產稅體系影響較大,特別是對其中的房產稅和醞釀中的遺產稅。

2010年,房產稅在上海和重慶試點征收。但是由于征收范圍較窄、稅率及房產價值評估方面的不確定性等原因,并未取得理想效果,目前已經停止擴圍。不動產暫行條例的登記實施,能夠實現個人住房信息的透明化,實現房屋產權的全面登記及信息共享,對稅源的控制會越加有效、嚴格。另外,不動產權證上明確標注有房產交易價格,這些都將為根據房屋數量和交易金額進行房產稅征稅奠定基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房產稅將會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收收入來源,因此,做好不動產登記,對于培育地方稅收稅源,促進地方財政收入起著重要作用。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征收遺產稅對于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增加財政收入有一定意義。早在2004年9月,財政部就出臺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在2010年進行了修訂,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施行。目前來看,在法律法規等軟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征收遺產稅最大的難點是公民擁有財產的實名申報、物權實名登記制度的全國聯網。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完善了物權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居民財產的實名登記,透明度查詢,為遺產稅的開征奠定了硬件基礎。

不動產登記條例在全國聯網需要一定時間,稅法的開征也主要取決于立法進程。因此,條例對財稅體制改革的影響需要一段時間才會顯現出來。

不動產登記的統一有效保護了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保障了各類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得到最全面、統一、準確的明晰和確認,彰顯了較強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但是由于實施覆蓋面廣,牽涉部門多,難免留有不足之處,如小產權房的確權、個人海外資產的登記查詢、使用期限的范圍等,這些都需要在實施過程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落實,真正做到全透明、全覆蓋,對我國的法制和稅制改革進程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S].

篇4

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是必須的,但要看到問題的所在,應該是如何糾正以前的不當甚至是錯誤登記,與落宗兩碼事。落宗是發現了這些問題,并不是由于落宗阻礙了統一登記。

用途不一致不等于違法用地,簡單的把土地用途和房屋規劃用途劃等號本身就是錯的。

工業用地、教育用地甚至是集體土地等搞房地產開發都可以登記?

違法用地的房屋在沒有合法處理之前,肯定要暫停登記,否則一路違法下去,怎么符合法治精神。至于因為中止辦理登記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應當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這是兩個法律關系。

登記不當或有錯的不用糾正嗎?

登記機構沒有這個職權,應該有其他行政部門的生效行政文件,然后啟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登記機構是依據合法的權屬來源資料進行登記的。

我國土地政策的根本就是用途管制,如用途改變未經批準就是違法用地,不可以登記。

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登機機構的查驗職責,《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說的很清楚,登記機構有這個職責。先不說房產證是否有問題,最起碼土地不合法或不合規就不能登記。

對房產發證存在的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不能一概確認登記。首先登記部門沒權中止,其次后果不應該讓小業主承擔,該抓瀆職的抓瀆職。

開發必須按照規劃條件和用途來開發,特別是不能把其他用途的土地隨意變成房地產用地。

不動產統一登記通過房屋落宗發現原有的違法問題,肯定不能繼續將錯就錯!所以,“房本變廢紙”和房屋落幢落宗沒關系,只能更加凸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違法變更用途的后果不應該由購房人承擔。拒絕登記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這個才是重點。

拒絕登記的法律依據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機構不能解決不動產登記中的所有問題。登記機構的職責只是依申請將合法不動產記錄在案。

不動產證只是結果,過程不合法應管理部門處理。

目前登記機關就是土地管理機關,因為統一登記,以前的矛盾問題都暴露了,那只能分門別類地解決了。統一前分立登記的弊端都研究的很清楚了,對策也要做相應的研究。

工業用地上也是可以有住宅的。

土地登記按土地出讓合同和其他權屬來源文件確定,房屋用途按規劃審批確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對這個有很明確的規定。

有規劃審批但未經國土部門審批,視為沒有通過改變土地用途。是規劃部門沒有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報建審批,違反《城鄉規劃法》。

篇5

關鍵詞:不動產物權 實名制登記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5-0375-01

古往今來,物有主糾紛則少,權屬不明則他人必奪而產生糾紛,世界其他各國大多按照不動產登記產生物權公示與公信效力,但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動產涉及個人私有財產或隱私,受有財不外露的傳統觀念影響,不動產登記簿背后往往存在隱形共有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解決程序繁瑣,影響交易流轉。不動產物權登記性質上屬于一種行政干預行為,它體現的是國家行政權利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合理干預,而現行登記制度不完備,導致行政糾紛不斷而產生行政賠償責任。文章主要闡述了夫妻共有房屋涉及的法律問題對不動產實名制登記以及登記機關,登記權屬證書等問題進行了法律探究,旨在減少不動產物權經濟或行政糾紛,提高辦事效率,使不動產登記更加科學嚴謹。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從外觀上保護商品交易和善意受讓人

不動產是指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固定財產,如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物權的以登記方式公諸于世,只有登記才能產生公定效力,由于不動產性質決定,不動產不像動產那樣簡單隨意,占有即可視為所有。不動產物權的種類繁多,不動產無權人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占有關系十分復雜,通常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權益,現實中不動產的占有使用人往往不是所有人,從外觀上善意第三人容易誤以為占有人就是真權利人。[1]現實復雜交錯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標的物的處分權人根本沒有實質處分權利,表象權利與實體權利不符,影響交易安全和交易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為了保證商品交換能夠順利進行,維護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權利,即使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公示有瑕疵,但為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以及整個市場交易的安全,也承認表象登記人與實質物權人處分標的物有同樣的法律效果,這樣人們才敢放心去交易。且我國迄今為止沒有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以前只規定在《物權法》中,而今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布并于3月1號開始實施。下面以房屋為例解析不動產實名制登記問題。

二、簡化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重形式審查輕實質審查

我國不動產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利民、節約時間、簡化程序步驟的原則,登記部門不再審查登記簿背后的隱形民事法律關系,這一改革將簡化登記手續,大大提高辦事效率,節約時間。即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雖然錯誤率低,但費時費事效率低施行難,不能做到便民利民,而形式審查效率高,但可能存在不安全隱患。例如昆山市已開始試點施行,對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對是否存在民事婚姻關系進行審查,只以形式登記為準,一方若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處分房屋,處分仍然有效,受損方可以依據結婚證、房屋共有證等證明文件進行維權,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處分房屋,則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將不再審查登記簿背后是否存在隱形共有人,嚴格按照登記簿表象記載辦事。即使形式公平而使實質真權利人利益受損,這是真權利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標的物可以共有,但一個物上不可能存在兩個兩個相同的權利,一旦產生糾紛,必須有一個評判依據,而登記簿則是解決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法律依據。

有人擔心不動產實名登記,若對登記資料查詢可能違反人的隱私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只有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而非對所有人公開,至于具體那些人是利害關系人則需要法律進行進一步明確和解釋,比如婚姻一方、繼承人、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等應該屬于利害關系人。

三、完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及加快不動產實名制登記的必要性

雖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頒布,但依舊沒有統一的登記機關,全國各地出現“多頭登記”現象,缺乏監督管理。目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極不統一 ,缺乏監督管理與控制,并且登記時所遵循的法規也多有不同,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應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管理機關,完善登記管理工作,將登記程序、登記范圍等事項納入解決范圍。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變動的權屬證書,一切變動皆以登記簿為準,即使登記錯誤或有遺漏也應以登記簿記載的物權人為準,要嚴格維護不動產登記公示的權威性,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讓方的利益。

商品交易追求效率,不動產實名制登記能夠大大減輕登記部門審核工作,簡單有序,切實做到便民利民,這就提醒人們要注意不動產物權所有人利益的保護一定要看名,有名則有權利和責任,無名則無責。例如,小產權房因為國家尚沒有明確承認,購房者無法將自己的名字寫入房產證上,無法進行登記備案,也不能將房屋放如市場進行二次交易,國家若發生征地或拆遷情形,原所有權人便會回來將房屋土地收回,獲得補償款,房屋目前的占有使用人則得不到合理補償。現實生活中有些人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對外公開自己的姓名,則自能通過其他途徑去證明標的物與自己的利害關系,而不能以此對抗交易的善意受讓人。

結語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以后,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不僅要實名制,而且要全國聯網,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查詢,有名必有權利和責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誠信交易,完善不動產實名制,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實名制登記將權利責任更加清晰,減少物權交易流轉糾紛。

篇6

金B達:物權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按照其發生的根據可以分為依法律行為和非依法律行為兩類。依法律行為就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采用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使物權發生變動。這種變動應當遵守物權公示的原則,未經公示(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不發生物權效力;而非依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主觀上并沒有產生、變更、消滅一定法律關系的意愿,而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物權變動的效力,這種變動并不需要經過物權公示。

有些不動產權利人因為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是繼承、接受贈與取得了不動產權利,但是沒有向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這些權利人雖然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了不動產權利,但由于未經登記,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仍然是上一手的不動產權利人。所以,此時的實際權利狀態并不與登記簿的記載一致。如果這一不動產權利又因為訴訟、仲裁或是繼承、受遺贈等原因再次發生不動產權利轉移時,并不受到登記簿沒有這一記載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受讓人在向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時,并不存在上一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但是登記機構毋須也不能辦兩次轉移登記,因為新的受讓人在提出登記申請時已經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了不動產權利,而上一手的權利人已經不再是權利人,不能由其再申請登記。從《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這一條的表述來看也是如此:登記機構辦理的是“后續登記”,而且要“將之前轉移登記的事實在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欄中記載”。

篇7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異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救濟途徑,有相同之處:第一,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或具體行政行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事后救濟途徑;第二,啟動的被動性,兩者都實行不告不理原則,需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才會介入。

行政鴕橛植煌于行政訴訟,其不屬于司法權范疇,是行政機關進行的準司法性活動。行政復議的發起者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或是利害關系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作為居中裁決者解決行政爭議。雖然行政復議具有準司法性,但與法院行使司法權還是有本質區別的。行政復議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權利并不是最終的權利,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第一,審理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的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確定。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各地方的不動產登記職責一般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作出不動產登記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市國土資源局。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不動產登記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通常為市政府,具體復議事務由市政府法制辦下屬的行政復議中心承辦。第二,受案范圍不同。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比較寬泛,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僅限于提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人身權、財產權的。第三,審理范圍不同,行政復議機關有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并有權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代替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合理性,人民法院有權判決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但不能代替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第四,審理依據不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雖然《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未明確審理依據,但從相關規定來看,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制定和的決定、命令等都屬于行政復議的審理依據,但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是否正確,需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后確認。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按此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必須按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相應的登記。這是司法文書的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復議機關根據復議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事實和法律,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予以審查,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審查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行政復議決定能否注銷登記

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被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此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認定登記行為違法,要求登記機構注銷其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是合乎規定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非生效法律文書,故不能依據該項規定,應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結論

篇8

有了這筆年終獎,安妮盤算著買一套自己的房子,但左看右看也看不清2014年的房價走勢,是出手的好時機嗎?房價會漲還是會跌?該把這筆錢投入股市還是房市?安妮為了這些問題十分焦慮。

本刊訪問多家分析機構的專家,綜合得出的結論是:請謹慎樂觀。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決策咨詢部研究員王小廣甚至表示“2015年樓市可能迎來最困難時期。”

對于買房自住的非投資,其實大可不必糾結,該出手時就出手。買入后無論房價漲跌其實都與自住性房產關系不大,房價漲跌其實影響最大的是心理層面。安妮是首套自住房,鑒于2015年樓市下行,所以應該果斷出手。當然,這是因為安妮是在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所以我們給出了果斷出手的建議。但如果與安妮情況相同的三四線城市購買者,我們則建議不妨觀望一下。房價在2015年仍會繼續分化,三四線城市房價下行概率較高。

但如果作為投資則應該慎重一些。

從房產供應量上來看,2011年“十二五”計劃提出建3600萬套保障性住房,2012年計劃簽任務書開始建設,2013年下半年保障性住房就已經開始大量進入市場。如果按5年計劃3600萬套,意味著每年要增加700萬套,再加上棚戶改造1200萬套住房,市場上的房產數量大量增加。

著名“大炮”任志強表示,在2013年以前,每年開發商建設的房子也就是700多萬套,現在的情況意味著保障性住房等于翻了一倍的供應量,所以才會有大量的庫存出現。因為保障性住房要有人住的話就會分流一部分購買能力,也分流一部分消費需求。

非常明顯,樓市供應速度已快于銷售速度。因此2015年房價缺少快速上漲的內在動力。

中金公司預測,2015年三四線城市商品住宅銷售額同比漲幅分別為4%和-2%,一二線城市銷售額同比漲幅則為8%以上。而任志強則認為2015年9月房價才會上漲。

此外,2014年12月22日上午,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并下發至中央各部委及相關部門,未來我國不動產登記將實現多層次信息共享。其中,國土部將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以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篇9

本文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進行了分析,闡述了大數據背景下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的整合現狀,指出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有針對性的給出的相應的建議和對策,并對未來進行了展望。

關鍵詞:

大數據;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整合

1條例分析

在部門職能整合、減少管理層面、推進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經廣泛的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討論后,國務院于2014年底正式頒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并于次年3月起開始執行。與最初的意見稿相比,條例對于不動產登記的類型進行了修改,在原先的基礎上對登記員制度、登記類型、登記審查要求及因登記錯誤如何進行賠償等方面,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在遵循整合職責、物權穩定、方便群眾、嚴格管理等原則的同時,著手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對于不動產的自然及權屬狀況實現詳細、明確的登記。通過在國土、民政、公安等部門之間實現信息的共享互通,以達到統一管理的目的。《條例》的實施,不僅有效規范了登記行為、提高了工作質量,對于現代產權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更有益于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為企業和居民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2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整合現狀

在當前大數據的背景環境下,不動產的登記檔案信息早已產生了質的飛躍,其范圍不再局限于某一機關單位。相比于傳統的檔案信息資源,有著極大的廣泛性特征,從國家層面、到信息服務部門、再到廣大公眾,都成為其有效的參與主體。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專職登記機構的成立、登記簿冊的統一與完善、以及信息平臺的建立,實現了立法思路方面的“四個統一”。基于“國土資源云”的信息平臺,集辦公、監管與服務功能于一體,充分運用了云計算、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在技術架構上促進了國土資源信息化技術的進一步完善,對于實現基礎設施資源與數據服務的集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有效統一了業務應用與服務功能,充分實現了部門內部與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1]。“國土資源云”以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成果為基礎,通過有效的整合互聯,有著極為顯著的建設意義。包括了國家——省級兩級中心,涵蓋了互聯網、業務網與內網三種網絡,服務范圍覆蓋了國家——省(市、區)——地(市、州)——縣(區)——鄉(鎮)五個層面。不僅加強了信息化發展的統籌力度、改變了分散應用的格局,還有助于提高安全保障系數、實現數據的充分共享。大數據背景下的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整合,其關鍵在于國家宏觀層面的政策引導,以及合理的規劃和必要的法律保障。鑒于其職能長期分散在各個相關職能部門,有著不同的管理運行機制與檔案歸檔標準,造成了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的差異。上述因素給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整合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其管理與服務方式還需要不斷優化。

3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3.1職能分散,標準不一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相對分散,包含的種類有6個、涉及的登記機關更是多大20多個,以及成為制約檔案信息資源實現有效整合的重要瓶頸。登記機關職能的過于分散,不僅不利于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更給當事人進行查閱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且給交易安全的保護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由于各個部門之間采用不同的數據標準,數據的采集方式、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加上不同部門有著各自的側重點,對采集對象所進行的數據描述也產生了一定的差異。因此,需要改變當前職能較為分散的情況,建立相對統一的標準,以實現不同部門之間數據的協調統一[2]。

3.2數據實時調查與更新不足

不動產登記數據的基礎是土地數據,同時還包含了草原、林權等方面的數據,以此建立統一的代碼索引。因此,數據的實施調查與更新,對于檔案信息資源的有效整合來說,顯得至關重要。而在實際的工作中,業務開展的模式不夠明確、缺乏數據調查與更新的標準、數據的入庫匯總不夠及時、數據信息共享程度偏低,整體水平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和完善。尤其是在數據共享方面,不僅在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共享程度偏低,更難以滿足企事業單位與公眾的數據共享需求。對于共享的級別設置與實現形式,還缺乏完善的考慮和規劃,數據共享的安全性保障還有待進一步提升。

3.3行政管理色彩偏重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依據物權公示的原則而開展的,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動所進行的公示。由于我國長期的行政體制所束縛,不動產登記被作為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但整體來看,尚未形成健全的不動產權變動登記制度,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也存在著較大的欠缺,受行政權力干預的影響較大。缺乏公開化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對于查詢的主體、范圍和程序有待完善,且存在不合理收費的現象。對于因工作過失而出現的錯誤登記,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劃分不夠明確。

4建議與措施

4.1完善體系標準,去行政化色彩

建立統一規范的信息資源管理標準體系,應當從數字化信息采集入手,逐步形成檔案信息檢索與資源標準。一方面要實現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網絡辦公系統互通,借助于統一數據的數據格式標準,完成不動產登記檔案的信息管理、傳輸與功能。另一方面要進行有效的整理歸檔,通過對不動產登記檔案的統一規范管理,以實現互聯網大數據環境下的優質公共信息服務功能。進一步梳理整合相關部門的職能,改變多頭登記、分散管理的不合理現狀。

4.2控制質量,保障安全

實現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的質量控制,其目的在于通過建立相互協作的信息平臺、充分利用檔案信息資源,以滿足用戶的需求、解決用戶的問題,充分發揮檔案信息資源的社會效益與價值。在互聯網的大環境下,為不動產檔案信息資源提供了較為開放便利的網絡環境,信息資源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必然會受到來自于多方面的安全威脅。信息資源的整合工程本身就具有周期長、復雜性高等特點,加上人為的操作因素與偶然的事故因素,使得信息安全的現狀令人堪憂[3]。

5結束語

大數據背景下的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資源整合,是一項極為龐大而復雜的工程,涉及到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職能更是較為分散。同時,由于地區之間經濟與環境等方面的差異,使得不同地區之間的檔案信息資源整合工作難以實現同步。需要通過制度科學合理的戰略措施,加強與社會其他領域的協作,提高政府部門的辦公效率,不斷推進不動產信息化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1]尚靜波.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數據安全管理研究網絡[J].安全技術與應用.2015,(1).

[2]鄭少楠.面向不動產登記的異構信息資源整合策略[J].浙江大學學報(理學版).2015,(1).

篇10

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最新樣本,并表示將于部分地區率先啟用,力爭到2015年年底全國全面換發新版證書。

雖然《條例》在不少分析人士看來略顯“粗線條”,具體落實尚待相關實施細則出臺,但其作用及對相關行業的影響不可低估。除了實現信息共享,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條例》對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以及調控房地產都有積極作用。

盡管此次不動產登記只是一次摸清住房家底的舉措,并不涉及房產稅征收,但記者從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房產中介方面了解到,近期有不少高端二手房源開始涌入市場。

北京一家房產中介經紀人告訴記者,從今年年初開始,他所在的房產中介公司就陸續接手了不少出售房源,中高端大戶型房源明顯比之前要多。這位經紀人分析稱:“一方面,是去年房價回落比較明顯,一些高端二手房業主擔心房價會持續下跌,所以急于出售手中房源;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要實施,有多套房屋的業主擔心今后房產稅一旦出臺,會被征收房產稅,所以選擇盡早將手中房屋交易出去。”

鏈家地產分析師張旭表示,從2014年12月起,部分城市的二手房源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不動產統一登記政策是比較重要的原因。“尤其是在一些二、三線城市,因為業主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內容并不完全清楚,對政策過分憂慮,出現高端二手房源集中拋售的情況。”

上海一家房產中介置業經理告訴記者,不動產登記對樓市的影響其實并不像消費者想的那樣明顯。不動產登記對于房價的影響主要是對消費者心理預期的影響。

事實上,近期二手房交易升溫與房產稅有很大關聯。在采訪中,不少房產中介都提到,很多出售多余住宅的業主擔心的是不動產登記會推動房產稅的出臺。如果房產稅出臺,會對持有多套住房的房主不利,因此,市場上出現了一定規模的拋售。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則告訴記者,不動產登記體系完成需要較長時間,房產稅、遺產稅政策的出臺還需要商討,需要比前者更長的時間,因此,不動產登記對二手房市場的影響沒有那么明顯。

北京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持相反觀點。他預計,隨著不動產登記的開啟,大戶型二手房供應將繼續增加,全國二手房市場價格降溫時期或被進一步延長。

《條例》施行后,過去五花八門的各種證將統一成一種樣式。程嘯告訴記者,過去的登記機構將被整合到一個統一的不動產機構中去,由新的不動產機構來負責發證。

在此之前,國土部門管建設用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部門管房屋所有權,農業部門則管承包地,林業部門管林地,很多水面還歸養殖監管部門管。政府部門多頭管理,職能重疊帶來的不只是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也使得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無法互通共享,形成“信息孤島”。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土地、房產、林地、草地、海域等,將統一登記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書”。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由此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查詢需要多久?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給出的答案是4年。也就是說4年后,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詢,形成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

但是,要將所有的信息收集起來并非易事。除了城市房屋能夠辦理不動產登記之外,數量龐大的農村土地也被列入此次登記范圍之中。其中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按照中央文件要求,農業部需要在5年時間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但土地實測過程需要大量資金、人力,甚至花時間處理農戶間的糾紛,5年時間顯然很緊張。

但實測確權登記完不成,也不意味著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實現不了。“把信息基礎平臺建起來,跟把所有的登記完成是兩碼事,就像是把公路網全部修建起來,但不一定就有車開上來一樣。”程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