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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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篇1

《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的要求,不斷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在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規范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保護女工權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規范勞動用工關系,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由此而引發的爭議、糾紛甚至也時有發生,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的任務十分繁重。《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我省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為各級政府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強化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健全有效的勞動保障監察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設“平安浙江”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進一步明確勞動保障監察有關規定

(一)關于監察管轄問題。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屬地管轄,用工行為發生在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由市、縣(市)實行屬地管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按養老保險現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實施;其他原由省勞動保障廳實施管轄的省屬、中央屬、部隊屬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移交其用工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市和市轄區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劃分,由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籌、效能、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二)關于舉報獎勵問題。各地要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非法使用童工行為、重大非法職業中介行為和重大社會保險騙保行為等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實施獎勵。舉報人是指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未被發現之前,主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檢舉、揭發該違法線索的組織或者個人。獎勵對象為經查實應行政處罰案件和“非涉案”的舉報人。獎勵標準原則上為每案200元—2000元,具體獎勵額度按照罰沒金額或違法程度確定。在同一案件中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分別發給獎勵金。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三)關于職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問題。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抓緊在建筑領域全面推行工資支付擔保和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業、裝潢業和交通水利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擔保金的額度按工程款1%—3%確定,保證金向指定銀行預存,工程驗收通過并不發生工資糾紛6個月后返還保證金;租用場地經營企業、已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和各地認定的其他特殊行業,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擔保金的額度按企業月工資總額3—10倍確定,保證金向指定銀行預存,連續2年不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返還保證金。有關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四)關于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違法行為的查處問題。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不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行為實施查處;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向地方稅務部門舉報投訴,或將舉報投訴案件及時移送給地方稅務部門依法查處。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切實做好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工作。

三、加強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切實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監察任務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并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盡快使勞動保障監察力量與任務相適應,并在經費、裝備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當前,各地可在勞動保障監察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設立派出機構或設立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處理有關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同時,要積極做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聘任工作,充分發揮部門和用工單位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作用,盡快形成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網絡。

篇2

為認真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用工行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于2012年月起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年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開展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縣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民營企業,股份(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央、省、宜昌市駐五峰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年檢內容

主要檢查用人單位年1月至12月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勞動保障政策的情況。重點檢查用人單位制定和執行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招聘(使用)勞動者情況;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工資支付和執行工時制度情況;技術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等。

三、年檢時間

2012年月20日至2012年5月25日。

四、年檢方式

(一)申報年檢。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的內容如實自查并逐項填寫,備齊相關資料后報送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審查。

(二)重點抽查。對用人單位填報不實的,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其作為重點抽查對象,同時到用人單位逐項進行審查。

五、年檢資料

用人單位接受勞動保障年檢,需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全體員工花名冊和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五)全年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

(六)從事技術工種(崗位)人員持《職業資格證書》情況;

(七)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八)其他應報送或應說明的情況。

六、年檢說明

請各用人單位見本《通知》后,到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領取或下載《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用人單位在年檢中如有疑問,可與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聯系。(年檢資料報送: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聯系人:,聯系電話:)。

篇3

    [招工]不得收取招聘費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程工作;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財物,或者強迫被錄用人員集資入股;扣押被錄用人員身份證等證件;違反國家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殘疾人可以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殘疾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招用童工。

    法律責任:有前八項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十項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處罰。

    [用工]女職工不下礦井勞動

    《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點監察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主要監察九種行為: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九十天;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法律責任:有前八項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有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報酬]解除勞動合同須付經濟補償

    《條例》強調,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等四種行為重點監察。

    法律責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支付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不得拖延或拒絕繳納

    任何用人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按國家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拖延繳納社會保險費;更不得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者將受到相應法律責任。

篇4

2004年12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開始施行,這是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標志著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福建省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充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007年底,相繼出臺了《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本刊也在2007年和2008年初陸續在刊物中對《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做了詳解。2007年底還通過了《殘疾人就業條例》,本刊也在2007、2008年都著重關注了殘疾人的就業、生活情況,將一個讀者不熟悉的世界,展現在他們的眼前。

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正式實施,這無疑是中國休假制度的一座里程碑。然而,談及休假,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自己的說法,本刊通過特別策劃有關專題,采寫報道,力圖使二者矛盾緩解,讓《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真正落到實處。2008年7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2008年9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之后,本刊記者走進了不同的人群,反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效果。即使存在爭議,但毫無疑問的是它使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雙方權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2010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填補了我國社保的立法空白。《社會保險法》的通過和實施,關系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對我國社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產生了深刻影響。從中可以看出,法律維權的意識和法制化的精神逐步增強與體現,凸顯了社會保障的力度。本刊還專門編撰了一本增刊,介紹社會保障的前世今生,讓讀者更加熟悉《社會保險法》。

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這項法律的重新修正,讓大眾的視線重新聚焦在退休老人的晚年生活。本刊對關注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做了專題報道,引導讀者關注熱點。

篇5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加強和規范全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

全省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征繳條例》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實現上述用人單位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并按規定征繳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也要逐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擴大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的重點是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將其全部納入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

二、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機構

我省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集中、統一征收。原來一些地區部分單項社會保險費由其他部門代征的,從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在我省機構改革和社會保險系統管理未實行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可實行過渡辦法,即:具備實行三費集中、統一征收條件的地區,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由養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征收,盡快實行三費集中統一征收。

三、加強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管理

實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管理是《征繳條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進行的重大改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征繳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這項工作。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征繳管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和申報繳費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基礎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幾項社會保險只進行一次登記,對不在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統籌的單位,一律在直接辦理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登記,并持登記證副本到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現分別參加不同地區或機構統籌的,可暫分別申報繳費,待各種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合并征繳后,再統一申報和繳納。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編號、發放。

四、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作的進行,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努力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計劃,1999年各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率要達到90%以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層層建立征繳工作目標責任制,逐級分解指標,將征繳情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評、獎懲結合起來。

《征繳條例》前成立的單位,今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從1999年1月開始。《征繳條例》后成立的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當地醫改方案實施當月開始。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一律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費。原實行差額繳費的單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為全額繳費,原來實行“協議繳費”以及企業自提社會保險費、自支社會保險金的“封閉運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也要實行全額繳撥辦法。任何繳費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省勞動保障、財政、經貿等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繳費單位繳費能力認定辦法,通過對繳費單位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等指標的嚴格科學認定,確定其繳費能力,依法按月征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要建立社會保險費預提制度,設立全額繳納社會保費的預備金。職工個人繳費要與企業單位繳費一并全額繳納,任何企業單位和私營業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職工個人繳費。各繳費單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五、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征繳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規定,依法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繳費單位應當主動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情況、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支持、協助。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和職工群眾的舉報和監督。對不按期繳費的,除責令其補繳欠繳數額外,還要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于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應依法強制征繳;對長期欠繳社會保險費企業的法人代表,不得評先、選優、升職、晉級增薪,不得出國考察和購買小汽車。對國有企業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人事部門要對經營者進行組織處理。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對嚴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單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給予曝光。對因企業改組、兼并、破產或其他原因不復存在的企業所欠社會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清查處理。對繳費單位未按《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或拖延繳納、拒絕繳納等違規行為,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征繳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按照中編辦和原勞動部《關于建立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人員編制意見的通知》(中編辦〔1994〕224號)要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力度。

篇6

一、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嚴格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責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業,在招用農民工后10日內,都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產禁項目部或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或者其它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嚴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員。每個項目開工前施工企業必須到市勞動保障局辦理勞動用工監察認定手續,并進行勞動用工登記鑒證備案。施工企業在辦理備案、鑒證時應該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已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前培訓證件;

3、《建筑施工企業錄用人員備案表》、《建筑施工企業錄用備案人員花名冊》,一式二份,加蓋公章;

4、招用農民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5、參加工傷、大病醫療保險手續;

6、農民工上崗前的就業技能、安全培訓情況。

農民工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工資按月或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有關規定;服從管理,聽從指揮,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任務;如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訴。不準聚眾滋事,圍堵政府。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施工企業必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嚴禁違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黑包工頭,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設單位(發包方)須對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承擔監控責任。建設單位在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應先預留總工程款的5%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施工企業能完全支付農民工工資而不發生拖欠時,可將預留的工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企業。如施工企業發生工資拖欠行為時,建設單位可從預留的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

市勞動保障局應定期監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如發現拖欠行為時,應依法快速處理。

市建設局對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承擔監控責任,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記入企業的城信檔案,作為施工企業市場準入和清出的依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全市所有用人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承擔監控責任。對用人單位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不予年檢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強化監察執法力度

勞動保障部門如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按照《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1、對未按期辦理用工申報和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執行責令改正決定的,要處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凡發生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報酬或低于工資標準的差額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3、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并可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7

2、法律依據: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篇8

一、工作目標

按照“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工作目標,在已建立的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監管體系的基礎上,通過調整和充實村(社區)的勞動保障監督員、協管員網絡隊伍。科學劃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管理和執法監督責任區域,把網絡延伸到村(社區)和規模企業一級,逐步建立起“一級執法,二級監管,三級服務,四級網絡”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依托現有的省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加強基礎信息采集和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建立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網絡,進行信息采集對比和動態監控,切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內容

(一)建立網格

按照“每個網格內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少于200家,工業集聚區可按企業用工人數不少于10000人劃分為一個網格”的要求,街道勞動監察設1個大網格,以村(社區)為一個網格,整合成20個小網格,幫助規模上企業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室,形成由大、小網格編織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明確、跟蹤及時的覆蓋全街道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體系。

(二)落實人員、場地

按照區里的要求,街道大網格由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人員擔任網格責任人。村(社區)勞動保障小網格原則上由村(社區)勞動保障協理員擔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進行選調,可以從村(社區)兩委干部、調解委員會成員和大學生村官中選聘;企業勞動保障員根據企業規模,可從人力資源管理或工會辦公室人員中聘任。在場地上,街道、村(社區)設立勞動保障辦公室和接訪室,便于群眾來訪投訴舉報;要配備必要辦公設備,便于與市、區、街道聯網,形成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網絡。

(三)明確職責

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要加強對網格內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及時受理并調處勞動保障投訴舉報案件,完成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和上級交辦各項任務;勞動保障協理員主要負責實時采集和反映網格內用人單位招用工、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勞動條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及情況,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為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提供幫助和服務,并調處勞資糾紛;企業勞動保障員負責報送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材料,對企業內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自查,防范和及時化解企業內發生的勞資糾紛。

(四)完善制度

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明確管理職責、工作程序、監督考核、信息報告和人員管理等內容。特別要完善勞動保障協理員考核考評制度,將考核、考評結果與其獎勵掛鉤。

三、實施步驟

(一)部署啟動階段

街道辦事處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訂實施方案,全面部署啟動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工作。11月底前完成監管網格劃分,落實網格監管人員,連同實施方案上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培訓階段

2010年12月15日前,街道辦事處制成轄區內網格分布示意圖和人員配置列表,將完善的各項制度在工作場所上墻公布。并組織開展一次對全街道網格內的勞動保障專(兼)職監察員、勞動保障協理員和企業勞動保障員的培訓。勞動保障協理員對網格內的用人單位以“一戶一檔”方式采集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動態電子信息檔案,逐步形成全街道用人單位網格化管理數據庫。

(三)總結提高階段

2010年12月底前,街道辦事處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工作進行總結上報,全街道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全面運行。街道辦事處將對村(社區)、企業單位網格具體實施情況組織考核驗收,其結果作為街道綜合考核的依據之一。

篇9

近年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完善社會保險體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部署和要求,嚴格依法行政,作了大量工作,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有了突破性的發展。自市政府93號令實施以來,全市累計監察用人單位5.64萬戶,年檢4.1萬戶,處理群眾投訴舉報2.*萬件,為城鄉勞動者追回欠薪和加班工資1.41億元,有力地推動了社會保險征繳擴面、勞動力市場秩序整頓、勞動關系調整等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無論是隊伍建設,還是管理手段都已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據統計,目前我市共有用人單位54萬戶,從業人數276萬人,而全市僅有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128名,人均工作量不僅與國際標準相差甚遠,與國內先進城市也有較大差距。近年來,勞動者投訴舉報案件和用人單位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用工不簽合同,不依法參加社保的現象還較為普遍,不僅損害了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影響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的開展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完善。工作力量的不足和傳統的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已成為制約我市深入貫徹市政府93號令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瓶頸。

為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市勞動保障局在認真調研和學習借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在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的思路,其目的是以創新的工作方式,變被動監察為主動監察、有限監察為全面監察、靜態監察為動態監察,建立起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網絡,形成市、區(市)縣、街道三級聯動執法的新格局,以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推動93號令的深入貫徹實施。今年2月,市政府正式下發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的意見,成立了網格化管理工作辦公室,制定下發了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了各級的責任,并在部分區(市)縣進行了試點。當前,要結合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實施,進一步加大93號令的貫徹力度,推進城鄉充分就業、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工作的深入開展。首先認識要進一步提高。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93號令貫徹落實,春城書記、紅林市長前不久還專門提出了要求,各區(市)縣要通過提供政策咨詢、舉辦業務培訓、現場指導等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勞動保障部門的同志要帶著責任,帶著感情,帶著執著的追求來做好工作,提高本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要提高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認識,明確各自責、權、利,理順勞動關系。通過勞動監察網格化管理,確保93號令得到深入貫徹,實現用工必須簽合同,用工必須參加社保的要求。其次配合要進一步加強。要加大對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綜合治理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與勞動關系政策業務工作的銜接,建立工作互通機制。剛才,我們看到的春熙路街辦企業、勞動者、工會或商會三方協調機制,就是很好的探索。第三執法要進一步規范。要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精神,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熱情服務,嚴格執法,規范化執法。對于違法案件要敢于碰硬,嚴肅依法查處,切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二、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是建設規范化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重點是服務和管理的有機結合。推行這項工作,要以服務勞動者、服務用人單位為宗旨,以提高管理效率為目標,逐步探索和完善網格化管理,促進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提高執法能力,方便群眾辦事。一是以資源整合為基礎。要加強協調配合,處理好上下之間、部門之間的關系,形成自上而下、全面推進的工作態勢和工作合力,把分散在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就業、社保參保繳費和勞動用工等方方面面的數據加以整合,摸清用人單位底數,建立準確的用人單位數據庫,為搞好管理打下基礎。做到市和各區(市)縣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一口受理、一網協同,在區域內進行綜合管理和共同監督,做到發現、分析、分派、執行、監督等環節上環環相扣。要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重心下移、事權下放,把各項工作和任務落實到基層,明確專、兼職監察員和協管員各自在網格化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案件,必須由專職監察員依法處理。二是要以優化流程為核心。要把規范化執法與方便勞動者相結合,優化投訴舉報、受理、查處和回復全過程,通過構建統一的受理渠道,建立統一的資源調度和協調機制,通過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實施,在各個網點中設立各種便民設施,使勞動者能就近就地通過服務熱線、投訴網點等渠道,以最快速度提出服務需求,做到在網格化管理中實現及時發現、反應靈敏、處置有方和管理高效。三是要以信息化手段為支撐。要充分發揮已覆蓋全市528個街道(鄉鎮)和社區的勞動保障信息網的作用,進一步加快勞動保障信息網絡的建設,按期在年底覆蓋全市。同時,在勞動保障信息網建設的基礎上,盡快形成連接市、區(市)縣、街道的勞動保障監察網絡,爭取在明年內實現勞動保障信息網與監察網的對接和互動。

三、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必須切實加強自身能力建設

勞動保障監察隊伍作為行政執法機構,對促進城鄉充分就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要發揮這支隊伍的作用,就必須做到人員有編制,工作有經費,辦公有場所。市政府〔20*〕9號文件要求,各區(市)縣應在每個網格中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在全市建立一支由專、兼職監察員和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組成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把勞動保障監察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上周,市委常委會專門研究了進一步做好充分就業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落實保證政策到位的經費。春城書記、紅林市長對實名制調查、網格化管理、就業督導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實名制調查工作要做深做細做實,決不能走過場。但從全市的情況看,落實情況不平衡,個別區(市)縣執行情況還不夠好。各區(市)縣黨委、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放到更重要的位置,研究政策,徹底解決制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分管領導要抓住機遇、乘勢而上、突出重點,將此項工作抓在手上,爭取主要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區(市)縣勞動保障部局要增加措施、完善機制、增加人員、保證經費,確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自身建設,培育出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行政執法隊伍。一要端正執法思想。要堅持服從和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開展執法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二要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要確保每一個執法環節和執法崗位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防止出現交叉管轄、重復執法或執法缺位的現象。三要進一步嚴明執法紀律。要堅持服務在先、管在其中的原則,以優質的服務贏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認可,嚴禁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四要不斷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員的業務素質。要加強培訓,使勞動保障監察員在掌握法律和勞動保障業務知識的同時,具備一定的經濟學、社會學和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增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綜合分析、組織協調和執法辦案能力。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者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增強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光榮感和成就感。

四、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必須突出重點

各區(市)縣要在抓好網格建立、人員落實、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電子信息檔案、建立市及區(市)縣兩級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基本信息數據庫的基礎上,按照“全面推進,重點突出”的工作思路,實現管理區域、管理對象、管理環節和管理時限的全覆蓋,形成全覆蓋、全方位、全動態、全過程的監督檢查機制。

一是要突出抓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要嚴格按照市政府93號令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有能力繳費而拒不繳費的用人單位,要使用行政處罰權,堅決予以追繳,促進社會保險的擴面征繳。

二是要突出抓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我市專項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去年就為農民工追回工資8100萬元。下一步主要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加強制度建設,解決管理與使用兩張皮的問題,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欠薪預警、監控、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等長效機制。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關于清理農民工工資、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要求,采取堅決措施,抓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探索建立對拖欠工程款和欠薪企業經營者的懲罰制度,從制度和源頭上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損害農民工利益的現象發生。

三是要突出抓好勞動力(人才)市場整頓工作。這項工作春城書記、紅林市長都作過批示,今年我們在體制機制上下了點功夫,明確了由勞動保障局牽頭,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門積極配合,對我市各類職介機構進行統籌管理,改善了過去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局面。要結合網格化管理,進一步加大打擊非法職業中介組織的力度,嚴厲查處職業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的欺詐行為以及介紹、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制止和糾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的行為;要加大對技術工種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執行技術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無證人員要責令下崗,并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和考核發證;要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與鑒證,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未鑒證的,要責令補簽,并到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辦理勞動合同鑒證。五城區和高新區要高度重視,完善措施,鞏固勞動力市場整頓成果,力爭不發生和少發生“曝光”事件。

篇10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條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規定。

第七條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作出準予其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行政許可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八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可以提請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將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記入守法誠信檔案,分類監管。用人單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應急機制。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應當遞交投訴書。對投訴書未載明規定內容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投訴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給予指導幫助。書寫投訴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在筆錄上簽字。

第十二條投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請求事項;

(三)投訴請求事項是否已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訟。

第十三條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在接到投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一)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

(二)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三)經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處理的,但仲裁或者訴訟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四)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時,用人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

(二)如實回答勞動保障監察員提出的與勞動保障監察有關的問題;

(三)妥善保存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調查:

(一)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調查取證的;

(三)案情需要進行鑒定的;

(四)認定主要事實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結果的;

(五)因被調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關證據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自恢復調查之日起,調查期限繼續計算。

中止調查、恢復調查案件,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拖欠工資的投訴時,被投訴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未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認定事實,參照投訴人所在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工資確定工資數額,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致使無法確定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以罰款,并可按照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責令先行繳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30%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30%以上50%以下的,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的罰款;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占應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50%以上的,處瞞報工資數額3倍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30%以下”、“50%以下”不含30%、50%。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對騙取金額3000元以下的,處騙取金額1倍的罰款;騙取金額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騙取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騙取金額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