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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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篇1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最新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并書面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者。

無遺屬的,不發放證明書。

第十條 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證件,憑證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應當自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當月起開始發放。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證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應當自辦理完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之日起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移撫恤關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作出殘情復查鑒定;因病致殘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軍隊殘疾等級評定審批機關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可以不再作殘情復查鑒定。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出現役后可以根據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情況出現嚴重惡化,原評定的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移撫恤關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發放殘疾撫恤金。

申請補辦殘疾等級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的殘疾軍人,其新評定或者調整的殘疾等級對應的殘疾撫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的次月起發放。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分散安置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康復輔助器具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鑒定,確屬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符合條件的,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享受的殘疾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優先享受同等類別級別殘疾人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批準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給予財政補助。

第二十二條 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基本殯葬服務費標準發放喪葬補助費,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補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二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

參試退役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參戰退役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住房優待。

第二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撫恤優待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

(二)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公辦學校和幼兒園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給予優待。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九條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第三十條 政府開發的社會公益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撫恤優待對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一條 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及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二)免購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公園、景點門票;

(三)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四)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單位的服務窗口享受優先服務。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條 政府興辦的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間)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治療、集中供養、巡診醫療、輪流休養等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養老院、福利院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交通、旅游等機構向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采取走訪、慰問、座談等形式,給予撫恤優待對象精神撫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評定殘疾等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將第三款修改為: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總政治部批準。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三、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十、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勞動保障部門和第三十九條中的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此外,對部分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篇2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加強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在本省范圍內的優撫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通過國家撫恤、補助和社會、群眾優待的辦法,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  在本省范圍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對優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堅持不改的,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按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順序: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八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榮立多次功勛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集體立功或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批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在校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18周歲以下未就業的弟妹。

第十條  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本著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

領取撫恤金的對象是孤老或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增發部分不低于同類優撫對象撫恤標準的30%。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家屬已經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仍由原單位按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發給。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傷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按照《條例》、《解釋》和《評殘條件》的規定評定傷殘性質和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評殘范圍、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由縣(區)民政部門調查,并會同本人到指定的醫院檢評,經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民政部門批準補辦評殘手續。除此以外,地方不再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按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在鄉傷殘軍人的生活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六條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含縣)和鄉鎮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安排工作的,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傷殘而解聘;如所在單位破產、撤銷、合并,由其合并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經部隊派員與省民政部門聯系同意后,由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可以選擇在軍人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居住地的城鎮或交通方便,有醫療條件的鄉鎮;

(二)安置在城鎮時,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隨同遷居。如子女都超過隨遷年齡,為照顧重殘軍人的生活,允許隨遷一名成年子女。

(三)傷殘軍人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照當地干部的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隨遷的配偶、子女轉為城鎮戶口和商品糧,“農轉非”指標按實際發生數計算,不受當年“農轉非”指標限制,免收其城鎮增容費和糧食差價款。

(四)接收安置的縣(區)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他們的住房。如需維修、建造住房的,所需經費、建材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省民政部門酌情給予經費補助。

(五)有勞動能力的配偶、子女,由縣(區)勞動局負責優先安排就業。

(六)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或生活不能自理又無親人照料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送省榮譽軍人醫院休養。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在鄉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縣(區)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給護理費。離、退休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護理費,由發給離、退休金的單位發給。

第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本人向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申請,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后到假肢廠制做。

第四章  補助優待

第二十條  失散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具體標準,并隨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提高。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是孤老的,應適當增發補助標準,增發部分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補助標準的30%。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應當受到社會和群眾的優待。

(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從農村入伍的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在職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職期間標準工資發給;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參照當地在職或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優待標準發給。

(二)烈屬以戶計算,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發給;其他烈屬可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實際生活略高于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撫恤補助待遇的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撫恤或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優待,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區)確定,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一般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條  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服役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憑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的通知,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優待金由縣(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統籌。視具體情況可以從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中提取,也可以從農戶、居民、個體經營戶中籌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從地方經濟收入中列支。

各級民政、糧食、財稅、勞動、工商、交通、公安、銀行、武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優待金的統籌、發放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退伍在鄉老戰士、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免予承擔義務工;對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視其勞動能力和困難情況,經當地鄉(鎮)政府研究決定,其義務工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的縣(區)列入國家勞動計劃,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企、事業單位在落實各種生產承包責任制時,應給安排合適工種,不能以傷殘或體力不強為由將他們排斥在外,個別因身體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和優化組合的,應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貼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條  在鄉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由當地縣(區)公費醫療辦公室統一辦理;在職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對以上人員均不得將醫療費包干給個人,公費醫療辦應按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給予實報實銷,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還享受特約門診的待遇。

在鄉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予以安排,列入撫恤事業費項下開支。

在職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本人向當地縣(區)衛生部門提出申請,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應予優先購票,縣以上車站、港口客運站或駐軍較多的站點,應設軍人優先購票窗口。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免費;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票價減收50%;乘坐國內民航飛機,票價減收20%。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個體運輸戶,均有承擔優待傷殘軍人的社會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革命傷殘軍人的減價票。

各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文化宮、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準予革命傷殘軍人免票入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等部門要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提供、發給營業執照和產品收購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或購買住房等方面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弟妹符合招工條件的,家居農村的由所在縣(區)勞動部門照顧安排一人到全民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有關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安排。需辦理“農轉非”手續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家居城鎮的,所在城鎮企事業單位招工時,應優先錄用。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的,其分數應增加5%,身體條件適當放寬。革命烈士子女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情況特殊的,住宿費可酌情給予減免,并優先享受獎學金或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費。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和傷殘軍人就讀于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時分配工作予以照顧。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家屬中的孤老、孤兒,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失散人員中的孤老者,由光榮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養。

對上述優撫對象,當地不具備收養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安排固定人員包戶服務。服務人員的報酬和所需經費由鄉(鎮)、街道統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  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優撫對象自愿購買住房的,單位和房管部門應優先照顧。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的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縣(區)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規定每年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探親假期間按規定享受的各種待遇不變。

第三十九條  城市街道、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廠礦和農村的鄉(鎮)要建立和完善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制訂擁軍優屬服務公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金,戶口遷入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撫恤、補助標準,從新年度1月起予以撫恤、補助。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撫恤、補助和優待款的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專款專用、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對象準確、發放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貪污、克扣和挪作它用,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期間,接到司法部門通知后,縣(區)民政部門應停止其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縣(區)民政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其榮譽稱號和享受撫恤優待。對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應逐級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停止撫恤和優待,并收回其證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四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軍事訓練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篇3

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里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

問:如何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答: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備以下材料:本人申請;戶口本;退伍軍人證;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復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復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問:審批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規定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于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批準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人員,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

問:相關方面的規定還有哪些?

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或出現《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從下月起停發相關待遇。

從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執行。對此前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本刊政策咨讠旬顧問聞健

?封面人物簡介?

袁霞

八一電影制片廠一級演員。1933年2月出生于山東省黃縣,1948年參加膠東文協文工團當演員。1950年隨文工團編進空政文工團。1956年考入八一電影制片廠當演員。三十多年來,她曾在故事片《激戰前夜》中飾公安戰士周潔,《永不消逝的電波》中飾女主角何蘭芬并獲南斯拉夫國際電影節最佳優秀女演員獎。在《金鈴傳》中飾蘭英嫂,《奇襲》中飾樸金玉,《帶兵的人》中飾連長妻子,《苦菜花》中飾星梅,《縣委書記》中飾妻子,《江山多嬌》中飾岳仙嫂,《鄂爾多斯風暴》中飾阿達瑪,《花枝俏》中飾母親等。近年來在《封神榜》、《大宋提刑官》和《走進大山》等影視作品中擔任重要角色。

篇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入伍時戶籍在城區的義務兵的家屬和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優待金社會統籌工作。

第三條凡具有本市城區常駐戶口的公民,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以外,都應當履行繳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義務。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負責本區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工作。

城區范圍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實施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社會統籌工作。

第五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下列標準和辦法籌集: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民按每人每年10元,由所在單位在每年7月一次性收取后繳所在區民政部門;

(二)從事個體經營和無固定職業的公民,按每人每年10元,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委員會在每年7月一次性收取后繳所在區民政部門;

(三)郊區農民仍按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0.2%的比例,由鄉、辦事處統籌提取后在每年11月繳所在區民政部門。

第六條下列公民免繳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一)義務兵的家屬;

(二)持有合法證件的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

(三)民政部門實施定期定量撫恤、補助、救濟的人員;

(四)郊區“五保”人員;

(五)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七條應當履行、已經履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繳納義務的公民,由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在每年8月張榜公布。

第八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各區民政部門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管理使用實施監督。

區民政部門每年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情況。

第九條義務兵家屬享受基本優待金。其計發標準為:

(一)義務兵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每年為所在鄉、辦事處上年人均純收入數。

(二)義務兵家屬為非農業戶口的,每年為500元。

(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后其家庭生活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由各區人民政府酌情確定基本優待金的計發標準。

本辦法施行前在職入伍義務兵的家屬,按本辦法享受優待金后,與原標準所計發優待金的不足部分,仍按原《**市義務兵家屬優待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義務兵在部隊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按下列標準增發獎勵優待金:

(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1000元;

(二)榮立一等功的800元;

(三)榮立二等功的600元;

(四)榮立三等功的300元。

第十一條義務兵家屬基本優待金的使用計劃由各區民政部門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在當年12月底以前兌現,義務兵家屬憑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優待證領取優待金。獎勵優待金由各區民政部門在接到義務兵立功受獎通知書的一個月內頒發。

第十二條對拒不履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社會統籌義務的公民,依照《**省擁軍優屬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享受優待金的人員因優待金給付引起爭議的,由**市民政局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篇5

第二十三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軍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當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經軍隊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和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984年5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對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的優待作了如下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職工時,對他們給予適當照顧。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篇6

一、優撫工作

(一)撫恤、定補、優待工作。2012年上半年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民政廳、財政廳有關文件精神,通過認真與各鎮(場)、街道核實人數、款數,及時將資金統一打卡發放到戶。2012年我縣共有重點優撫對象4331人,發放資金1135萬元。

(二)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工作。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和民政部辦公廳(民辦發〔2011〕11號)文件精神,2011年度已全部打卡發放,共發放補助資金122萬元。目前,我縣正對今年年滿60周歲的農村籍退役士兵進行申報、核查。

(三)烈士陵園。根據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全省烈士紀念設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慰烈工程要求,經普查,縣現有烈士陵園6處,烈士紀念塔、碑、亭、館10處,零散烈士墳墓62處,烈士墳墓734座。安葬烈士815人,其中有名烈士132人,無名烈士683人。按照全省慰烈工程要求,在五年內完成烈士墓搬遷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零散烈士墓搶救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縣政府在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預撥了130萬元作為零散烈士墓搬遷工作啟動經費,目前,正在啟動之中。

(四)光榮院。光榮院是全縣十佳文明窗口示范單位。新建的光榮二院環境優美,為使優撫對象感受到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的大家庭溫暖,我局經研究并報告市民政局領導同意,讓優撫對象到光榮院進行短期療養。

二、安置工作

2012年度我縣共接收退役士兵619人,其中符合安置條件的223人(142人已經市審批,22人集中交接的轉業士官,59人已在部隊選擇了自主就業),回農村的396人。為使城鎮退役士兵全面提高自主擇業的能力,針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3月份,我局分管領導和優撫安置股人員與誠杰職業技術學校、樂行駕校進行聯系并實地進行考察,舉辦了免費崗前技能培訓,共參加培訓人員160人,為使他們在市場經濟大潮中,搶占先機,自主創業,創造有利條件。待省、市文件下達后,我縣將及時研究制定安置工作實施方案。

三、軍休工作

自1983年我縣陸續接收安置離退休人員以來,民政局領導高度重視,組織他們和民政局離休干部成立老干部黨支部,讓軍隊離退休人員享受當地同職干部一樣的政治待遇。重大節日和慶祝、紀念活動,請軍休人員參加,為他們訂閱了報刊雜志。凡中央和省下撥的各項經費,都及時如數發放。凡生病住院者,民政局領導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時間帶著營養品到病床前慰問,使軍休人員及家人都十分滿意。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認真做好給部分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信息管理工作,確保不錯、不重、不漏。

2、進一步做好零散烈士墓搬遷工作的實施和相關的啟動工作,積極爭取資金,力爭在兩年在完成零散烈士墓搬遷工作任務。

3、加大我縣創建雙擁模范縣城力度,爭取資金投入,抓住一切有利時機和利用媒體,大力宣傳創建雙擁模范縣城的重要意義,為2013年創建雙擁縣城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篇7

《人民武裝警察法》第18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由此,危難救助成為了人民武裝警察的法定義務而不再是道德責任。實踐中武警官兵依法履行危難救助義務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救助時機要恰當

根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第18條的規定,需要武警官兵履行危難救助義務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通常是指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侵襲和損害,或面臨被侵襲和損害的緊迫危險,包括被搶劫、搶奪、綁架、襲擊、劫持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侵害來自于公民自身,比如自殺、自殘等行為等也屬于此種情形。第二種,公民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是指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意外事件時面臨的危險情形。武警官兵一旦遇到上述兩種情形,就應當及時救助,但武警危難救助行為多表現為臨時急救措施,既要求迅速果斷,積極作為;又要求冷靜處理,不能蠻干。當履行危難救助義務與執行法定任務發生沖突時,如果能夠兼顧,應當盡力救助;如果不能兼顧,應當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分清大小、輕重、緩急,首先確保法定任務的完成,不能因履行危難救助義務而放棄法定職責、放棄執行任務。

二、救助方法要靈活

說到武警危難救助是一項法定義務時,經常會有官兵提出這樣的疑問:“既然是法定義務,每個人民武裝警察都必須履行,如果現場官兵確實沒有能力救怎么辦?難道一定要我們義無反顧的犧牲自己嗎?”遇到公民處于危難情形時,武警官兵即使能力不足,也肯定要“救”,但并不是要犧牲自己,而是選擇更加靈活的救助方法。在救助順序上,應當堅持先救人,再救財產;在情況不明或者自身缺乏專業救助技能的情況下,撥打120、110是最穩妥的救助方法。我們現在不僅要提倡“勇救”,更要提倡“巧救”,用最小的代價來達到救助目的。

三、救助手段要適度

所謂適度,是指人民武裝警察在實施救助義務的過程中,以保護、阻止和有效為必要,不能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實踐中應注意:一是當武警官兵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進行救助時,武力使用要適當,防止出現防衛過當的問題。作為武裝警察,一般都經過專業的格斗技能訓練,還有可能在執行任務中配戴有警械武器,這些都使我們在對抗時處于一種武力強勢地位,所以在進行救助時,武力使用要慎重,防止觸犯法律,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二是在救助公民的財產安全上,不能用對公民的財產造成更大損失的方式來阻止其他可能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行為來進行。

四、見危不救要擔責

武警“見危不救”是指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能夠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既然危難救助是武警的一項法定義務,就有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武警見危不救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刑法》有關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但對“見危不救”的責任應該嚴格限制:遇有公民處于危難情形,有條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盡力救助但沒有成功的,不承擔責任。

篇8

《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為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的關懷,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三、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由省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決定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四、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五、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七、凡是國家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地區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資助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的相關政策。

八、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篇9

幾乎每一個火車站都有“軍人窗口”的標識,甚至有一些醫院、銀行也設置了類似的綠色通道。每當單位有緊急任務需要召回在外休假、學習官兵的時候,戰友們手持證件,就可以在軍人窗口順利購買車票,登上返程的列車。然而我們也聽到一些戰友的抱怨,面對軍人窗口排著長長的非軍人隊伍,本應享受優待的戰友只能望之興嘆。面對“軍人優先”的特殊照顧,戰友們怎樣做最合理呢?又該在哪些情況下享受“軍人優先”待遇呢?為此,本刊通過網絡與基層官兵進行了交流,大家討論激烈。

王 璐 96318部隊 中士 戰士

使用優先待遇購票,惹來群眾不滿

在全國各地火車站的售票窗口,都貼有“軍人優先”等字語,但時下軍人購票優先的特殊待遇卻形同虛設。記得我第一次探親休假,拉著行李興高采烈地來到火車站,卻被眼前長龍般的購票隊伍給鎮住了,估計輪到自己也要一小時后了。同行的老鄉提醒,軍人有購票優先的待遇,瞬間身為軍人的那種自豪感油然而生。

當我和老鄉拿著士兵證向購票窗口徑直走去時,卻招來一名地方女子的大為不滿:“小伙子,插啥隊啊?”“我們是軍人,有購票優先的權利。”我連忙解釋。“軍人不是挺有素質的嘛,還好意思插隊?”旁邊的群眾也附和著起哄,并投來異樣的目光,面對譏諷和冷面,我和老鄉像做賊似的迅速退回到隊伍老末。最終,經過一個半小時的排隊,才購得回家的車票。

經歷這次購票的遭遇后,我再也沒有使用軍人購票的優先待遇,不少戰友也普遍反映購票時遭遇地方群眾的各種數落和調侃,感嘆:很無奈。國家為軍人建立購票優先的待遇,是對軍人的一種照顧,大多數戰友往往都會顧及軍人形象,將這種特殊待遇藏于“囊中”,不愿受到地方群眾的冷眼相待或者發生不必要的沖突。

陳雁飛 95174部隊 上士 班長

“軍人優先”窗口是給軍人的一顆定心丸

軍人大多都是在異地服役,每年的假期都顯得彌足珍貴,向單位請示批了假,心花怒放;向家里通報回去的消息,翹首以盼。結果,卻因為買票難而沒能如期回家,想想都覺得心疼。軍人是個全封閉的群體,是和平時期為國戍邊、戰爭時期沖鋒陷陣的一群最可愛的人,當我們在為國防建設獻身使命的時候,社會各界也應全力支持國防建設事業。我認為在火車站售票廳內設立的軍人售票窗口就是很好的體現,是給軍人的一顆定心丸。軍人為國家發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國家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明確軍人可以“優先購票乘坐境內交通工具”,則是給予軍人的福利保障,也是我們盡義務后的一項權利,讓我們流血的同時不再流淚。

值得注意的是,軍人到火車站買票遇到優先窗口排滿了非軍人隊伍時,要主動上前示意,掏出自己的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若是抱著“我是軍人我就優先”的心理直接插隊買票,恐怕就有失偏頗了。軍人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在買火車票這事上,我想戰友們應該能分清先后和緩急吧。我去年休假在家時,因單位臨時有任務,軍務科下午通知我于次日晚熄燈前返回,從商丘到鐘祥的火車只有一趟,我就是在軍人優先窗口買的票,算是體驗了一下軍人優先的便利吧!

劉奇林 防空兵學院 學員

一次坎坷的“優先”體驗

去年暑假從青島回校,由于臨時趕火車,網上搶票后到車站時間已經所剩無幾。我帶著身份證到售票廳取票,只見前面是數條“長蛇陣”,排隊起碼二十分鐘。稍作思索我來到一條隊伍前面,和幾位群眾說明時間緊張,掏出軍保卡懇請優先一下。話音未落,一位小青年就冷冷回道:“我也趕時間。”當時頗為尷尬,軍人優先也確實影響到別人,不好再說什么。這時一位大媽開口了:“小伙子你先來吧,取個票也用不了幾秒鐘。”我連聲感謝走向窗口,卻不想竟吃了閉門羹。售票員說:“軍人優先去西售票廳吧,這邊不支持。”……最后,在一位志愿者的指引下,我通過自動取票機才取到了票。

這一次坎坷經歷后心里五味雜陳,軍人優先看起來很美好,用起來還真不容易。作為軍人,不著急就踏踏實實排個隊吧,也但愿真是需要時能夠真得便利。

荊棟 71352部隊 少校 政治教導員

軍人優先,換個形式未嘗不可

軍人優先,是對無私奉獻的軍人群體的尊重,是對國防和軍隊建設高度重視,也是對軍人群體的一種補償、一種安撫。但一些現役軍人反映到火車票售票點購票時會遭到冷遇。為避免插隊購票引發糾紛,部隊秘群部門或軍務部門,應與地方車站建立聯系點,在確實需要優先的特殊情況下,提前聯系當地售票點,通過組織名義,證實購票人身份,表明其需要提前購票的緊迫性,當事人到時只需出示有關證件,可方便快捷地購買到車票。在和平年代的軍人,日常的生活應該也是和群眾沒有什么區別的,也應該遵守社會的秩序與民同樂。“軍民魚水情”希望不是空口白話,也希望“軍愛民,民擁軍”的優良傳統能夠世代相傳。

周旋 丹東軍分區 中尉 干事

軍官證“去哪兒了”

近年來,網上購票盛行,這種方便、快捷的新事物很容易就被講求效率的社會所接受。2014年春運期間,遼寧省就曾出現網絡客服“爆棚”的現象,網絡訂票的受歡迎程度由此可見一斑。作為軍人,對這種購票方式當然是拍手叫好。然而,事實永遠不是想象的那般美好,軍人優先購票的網上窗口被一個“有效證件”選項劃在了局外,網上購票,大部分軍人只有“圍觀權”。

2014年春節前夕,我盼望已久的探親假終于被批準,雖然只有7天,但我仍然很激動,畢竟7年沒回家過年了。父親在電話里說,“只求你把我孫子帶回來,我們拍個全家福”。領導給了我1個小時的假到火車站買票。春運期間,用1個小時買票,去火車站售票窗口自然不是我的首選,網上訂票才是最快的。那天中午1點整(據說是網上拍票的最佳時間),我以最快的速度點擊鼠標,在連續點擊了無數次之后,終于拍到了兩張車票。可是在填寫有效身份證件時,卻傻了眼,我的唯一有效證件軍官證竟然沒在可選之列!我的軍人身份證一直沒有辦理,怎么辦?網上訂票,45分鐘之內必須完成網銀支付業務,否則訂單將失效。抱著最后一線希望,我撥通了丹東火車站的客服電話,電話那頭的客服人員告訴我,先用別人的身份證把票拍下,取票時,憑單位有效證明和訂票身份證、我本人軍官證,可以為我辦理換證業務。就這樣,在火車站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我順利取到了回鄉的車票。到家的那天中午,父親對我說,7年了,這是他過的最開心的一個春節。

這件事讓我想到了很多。在我的身邊,像我這樣沒有辦理軍人身份證的戰友不在少數。雖然國家2004年10月1日頒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但距今已整整10年,10年后的今天,這個規定在“網羅天下”明顯已不合時宜,建議是否可以在網上訂票的有效證件選項里增添軍官證選項。

刑原銘 65735部隊 上校 旅長

優先購票并非插隊購票

軍人優先購票,引發社會的不同誤解。經常聽到身邊戰友抱怨,很多車站的軍人窗口只是擺設,軍人優先購票的待遇得不到落實,偶爾一次正當的享受軍人優待,往往還被周圍群眾誤解為搞特殊,十分委屈!

究其原因,在于群眾對軍人優待政策的不理解。群眾眼中,軍人是有修養的群體:尊老愛幼,不拿群眾一針一線,車上給老人讓座,災難和戰爭來臨沖在第一線,是吃苦在老百姓之前,享樂在老百姓之后的。由于對軍人優待政策的宣傳不夠,軍人在享受優待時,個別群眾難免誤以為是軍人在搞特殊,從而產生心理排斥,甚至與車站工作人員發生糾紛,正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

篇10

民政局自開展政務公開工作以來,嚴格按照上級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工作要求,在各方面全方位實行政務公開,進一步改進了政府部門的領導和施政方式工作作風,增強了工作的透明度,推進了單位的廉政建設,密切了群眾的關系,促進了全鄉經濟社會的發展,取得了實效,現就上半年政務公開工作匯報如下:

上半年來,我局政務公開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幾點:

一、加強領導,認真學習,廣泛宣傳

年初鑒于人動,及時調整和充實了政務公開工作領導組織,抽調了有經驗的干部負責日常工作,保證了政務公開扎實、有效的進行。

今年四月五日國務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我局及時組織了干部認真學習貫徹《條例》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條例》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促進了政務公開工作扎實、有效的開展。

二、務實有效,認真實施

1、實現了“一欄、兩有、三掛、四上墻”。按照要求,為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將革命傷殘人員撫恤補助標準、“三屬”和失散人員補助標準、在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標準、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婚姻登記事項等在公開欄長期為民政對象公開;在一樓樓梯口設置了群眾意見箱;公開民政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職責、民政工作職能、辦事程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金計算辦法和申請程序、全縣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政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民政局工作人員辦事紀律、監督臺和監督電話以及《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公開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接受群眾監督。為方便群眾,在法定假日和部分雙休日安排婚姻登記工作人員辦事,受到群眾好評。

2、民政業務公開實現了多樣化。一是救災款分配撥付以民政局正規文件形式公開,撥款文件在發給各鄉鎮政府的同時,還報送市民政局、縣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領導,接受上級領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是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情況、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等先在局務會議上公開,后在全體職工會議上公開。今年上半年召開政務公開方面的局務會議3次,干部職工會議10次,通報階段性民政工作進展情況,贏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評,取得了很好效果;三是各種優撫、救濟、低保等民政對象家庭基本情況及資金補助標準、發放到位情況全部以電子臺帳的形式公開。

3、組織開展了鄉鎮民政政務公開。鄉鎮民政辦是民政工作的窗口單位,直接面對著農村群眾和各種民政對象,搞好政務公開尤為重要,為此我們要求鄉鎮民政辦必須實行政務公開,對救災款發放對象和數量、各種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農村低保對象及保障金數量在鄉鎮政府政務公開欄定期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村委會組織法》等民政法律法規和婚姻登記程序及辦理登記所需證件等事項在鄉鎮民政辦上墻張貼,為群眾辦事和學習了解相關法律、應用法律維護自已的民主政治權利提供方便。

4、積極推行村務公開。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政務公開電話會議精神和,推動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要求各村主要公開土地管理使用、宅基地申報、計劃生育、“一事一議”征繳管理使用、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救災救濟等方面的內容。建立永久性公開欄,對重點貧困村、示范村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了1000元的補助。

三、政務公開存在的不足

由于政務公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公開的時間上很難達到一致,同時由于各股室工作性質要求不同,在公開的格式上不能完全統一,公開的形式單一,上述問題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進行協調,并加以改進。

四、下半年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