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條例范文
時間:2023-04-12 03:52: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失業保險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條例完整版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設區的市級財政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補助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
第五條 各級財政、地稅、人事、民政、審計、工商、統計等行政部門和銀行應協同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5%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職工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單位和職工個人不再繳費。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所得稅前列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本單位社會保險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每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和失業保險費,由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應于每月3日前將各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傳遞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連續記載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單位每年應定期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暫時無力繳納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核定緩繳期限下發緩繳通知書后,方可緩繳:
(一)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單位因自然災難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十二條 解散、關閉、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單位,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企業經營權或者所有權變更的,應當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一方負責繳清。
法人資格滅失的單位,當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立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調劑金以各市依法應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失業保險費率3.5%中的0.5%籌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內按季上繳省財政專戶。對逾期不上繳的,由省財政從有關市的財政預算中扣減。
第十四條 設區市的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應首先使用歷年結余;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時,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設區市的財政補貼。
省級調劑金和設區市的財政補貼按1∶1的比例分擔。省級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設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從事有報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九條 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失業證。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確認后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
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20xx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四條 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職工個人連續工作年限,視同個人繳費時間,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在職工失業后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時,按中斷繳費每滿一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計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療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可按住院醫療費的70%申領一次性住院醫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倍。
農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因違法行為致傷、致病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但因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本省企業在職職工享受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每滿一年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補助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第三十條 女性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單位、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60日內持證明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自轉出地停止繳費的當月起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原單位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
單位、職工和失業人員跨省遷轉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懸掛辦事程序、項目、標準,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失業保險辦理的條件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篇2
山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
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
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
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
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
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
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
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辦理條件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篇3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職工,是指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失去工作,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促進再就業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機構,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省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負責全省失業保險工作的具體業務。
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工作的具體業務。
財政、民政、工商、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失業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財政撥付的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按以下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員工;鄉鎮企業按本省城鎮戶口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農村勞動者除外)按每人每月3元繳納。
以上標準需要調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向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失業保險費全部存入勞動就業機構在國有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確因經濟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的,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清算組織必須通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機構。用人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應按《破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繳。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省級調劑,并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用于各地、州(市)之間失業保險基金收支余缺調劑。調劑金由地、州(市)勞動就業機構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勞動就業機構。
各地、州(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向省勞動就業機構申請調劑,調劑后仍不足以支付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救濟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婦女生育補助金和獨生子女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六)促進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扶持生產自救、安置補助等費用;
(七)失業保險管理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省、地、州(市)促進再就業費,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中屬本級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提取,具體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再就業工作的需要確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扶持生產自救費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
省、地、州(市)勞動就業機構的管理費,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中屬本級部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提取,具體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執行,并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失業時,用人單位應在10日內將其保管的失業職工《失業證》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資料交所在地縣(市、區)勞動就業機構,并通知失業職工本人。失業職工本人應在失業后2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就業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領取失業救濟金。
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在1個月內持簽定的《勞動合同書》和被招用者的《身份證》、《失業證》到勞動就業機構辦理失業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 失業救濟金由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按照省政府規定的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按月計發。
第十六條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不享受失業救濟待遇;
(二)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為3個月,滿2年的為4個月,以后每滿1年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職工重新就業滿1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業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七條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未能重新就業,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齡止。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職工,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濟。
第十八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勞動就業機構申請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
(一)夫妻雙方均已失業的,每月按本人失業救濟金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補助;
(二)承擔法定贍養、撫養義務并且生活困難的,每月按本人失業救濟金標準的百分之三十補助。
第十九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向勞動就業機構申請領取婦女生育補助金、獨生子女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領取的條件和標準為:
(一)婦女生育補助金,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失業期間分娩的婦女,按照3個月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一次性計發;
(二)獨生子女補助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按月全額計發;
(三)醫療補助金,按照相當于本人每月失業救濟金標準的百分之八按月計發。對到勞動就業機構指定的縣以上醫院住院治療負擔醫藥費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或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勞動就業機構批準后,可按累計投保時間的期限,給予最高不超過住院醫藥費總額百分之二十的一次性補助。
失業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了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除外。
第二十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由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按照我省在職職工的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其親屬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其中,工資標準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區域轉移或職工跨區域轉移勞動關系的,憑有關證明辦理失業保險轉移手續。
失業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的,憑《失業證》和勞動就業機構有關證明辦理失業保險轉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失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和有關補助金: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的;
(二)已重新就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正在服兵役的;
(五)正在接受中等以上全日制教育的;
(六)已移居境外的;
(七)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
(八)正在服刑(包括緩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促進再就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工商、稅務、城建、公安、行業主管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為失業職工再就業創造條件;做好破產和被兼并、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各項政策、規定。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使用好促進再就業費,做好失業職工再就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已領取營業執照的,當地勞動就業機構除將其應當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外,還可以給予適當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創辦經濟實體實現再就業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批準,可用扶持生產自救費給予適當的貸款或貸款貼息扶持。失業職工進行個體經營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批準,可用扶持生產自救費給予10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扶持。
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工商管理部門應協助解決經營場地,免收登記費和2年的管理費。經稅務部門批準,可減免所得稅2至3年。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錄用失業職工。用人單位錄用失業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就業機構可將失業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支付給用人單位,作為再就業安置補助費;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致使職工重新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將職工的失業救濟金全部返還給本人。
用人單位當年招用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稅務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減免所得稅3年;減免稅期滿后,當年又新招用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第二十六條 勞動就業機構創辦再就業基地安置失業職工時,資金有困難的,經上級勞動就業機構批準,可以借用本級促進再就業費,但必須按時歸還。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批準,可用扶持生產自救費貸款或貼息扶持。
第二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失業職工提供優先服務。凡推薦介紹成功的,其中介服務費由勞動就業機構支付。對推薦介紹失業職工再就業成績突出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查批準,組織失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的單位,可用轉業訓練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失業職工應當參加勞動就業機構舉辦的轉業訓練、生產自救等促進再就業活動,接受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在失業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做好失業預測、預報工作;
(三)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市場就業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四)指導勞動就業機構開展失業保險工作;
(五)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勞動就業機構在失業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收繳、管理失業保險費,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建立財務審計制度;
(三)發放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負責失業職工的登記、建立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失業調查和統計;
(六)組織開展與失業保險有關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工作;
(七)為用人單位和失業職工提供失業保險查詢、咨詢等服務;
(八)向失業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勞動就業機構報告工作,并按規定上報有關報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省、地、州、市人民政府要設立失業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失業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由政府指定的代表、用人單位的代表、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勞動就業機構有關失業保險工作的報告;
(二)對勞動就業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三)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就業機構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就業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失業保險費的千分之二繳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虛報、冒領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就業機構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并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就業機構提供有關核查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以及不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時間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勞動就業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延期支付或少發、不發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貪污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篇4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必須按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能夠提供外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除外。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應當為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生育保險并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生育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的0.6%。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全省在崗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跨年度補繳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上年度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費率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辦理補繳手續的上年度全省在崗從業人員的月平均工資。
第九條從業人員或者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在分娩當月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條例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符合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的,不受條例規定的滿12個月的限制。
第十條從業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已經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其重復獲得的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女性從業人員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和多胞胎生育條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累計計算。
條例所稱難產,是指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吸、剖宮生育的。
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全額供養的參保人享受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除急診、急救外,參保從業人員應到參保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因急診、急救等緊急情況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再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需轉異地生育的,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其生育醫療費用按條例規定支付。未經批準的,生育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負擔。
第十六條參保人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保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身份證、生育服務證、收費憑證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參保人跨省流動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政策、醫療衛生規范及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收費規定。對住院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天向其提供醫療服務收費明細清單,接受參保人監督。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有證據證明其違背參保人真實意愿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直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結算費用,用以補償參保人已自付的醫療費。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超過參保人本次就醫全部醫療費的15%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藥情況進行審核,發現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扣減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收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參保人住院治療的;
(二)違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的;
(三)迫使未達到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質量考核細則,切實維護參保人正當醫療權益。
第二十二條生育保險藥品應當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險該如何辦理辦理條件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男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辦理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辦理地點
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持申報材料到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申報;
篇5
【關鍵詞】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改革策略
失業保險制度屬于國家樹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失業者利益的資金。該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救濟并幫助失業人員,使之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再就業。當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還存有部分問題,需要相關人員仔細探究,找出改進的具體方法。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失業保險條例》不完善,覆蓋面狹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內容,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員工需要依照其中標準,上繳失業保險費用。而失業人員同樣也可以按照這一系列俗跡獲取應得的保險待遇。從理論角度看,任何一個面臨失業或是已經失業的人,都應當有權利獲得失業保險待遇。但國內當前的失業保險條例僅僅覆蓋了城鎮當中企業及單位的失業人員,卻沒有充分考慮到農村相應地區內的情況。這就導致失業保險覆蓋區間很窄,無法符合大多數人的要求。此外,失業保險也并未覆蓋到所有年齡段的勞動者,其具體執行不夠靈活,且發展狀況已經大大落后于城鎮經濟發展。如若失業保險條例在這些層面沒有得到改善,那么就難以跟上當前社會就業形勢的前進腳步,導致勞動者福利待遇的不平等。
(二)失業保險制度缺乏靈活性與激勵性
首先,國內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繳費率方面沒有表現出具體差異。繳費率主要是將企業或單位的工資總數作為標準,讓其根據自己實發工資總數乘以百分之二上繳失業保險費用。這種沒有差異的繳費率忽略了企業和單位間于雇傭層次方面的不同,一些效益良好的企業需要付出較高工資,所以必須負擔高額保險費用。這部分企業中的勞動者面對的失業風險就更小。其次,從行業角度講,用人較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需要上繳的失業保險費用很高,但其收益又相對較低,所以企業負擔很重。技術密集型企業則用人較少,不需要負擔高額失業保險費用,而其所獲利潤又相對更高,因此這種無差別繳費缺乏靈活性,不利于激勵就業發展。
(三)失業保險金的支出結構不科學
我國各項失業保險金支出情況,還缺少足夠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有關對失業者進行職業介紹及培訓的費用,還尚未制定出明確的標準,大多都是由當地部門或政府自行確定。而這樣一來,失業人員基礎生活費用占據了絕大部分的保險支出額度。例如,2014年失業保險金的總支出是156.9億元,這一數據涵蓋了工作介紹和技能培訓等多個方面。但事實上,用于職業介紹和培訓的資金只占了總金額的20%左右,大部分仍然用在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這對于促進就業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具體改革策略
(一)對《失業保險條例》進行改善,促進勞動力流通
要改進當前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條例》,拓展其覆蓋范圍和保障功能,使勞動力可以更高效、自由地流通。首先,原來的條例中,有關農民工的規定是“持續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現在則可以改為“累計工作滿一年后,即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其次,條例中“并非由于本人意愿而中止就業”的規定,可以再度細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關注其本人是否已經失業,而不必注重是否出于本人意思而中止工作。第三,要明確指出失業保險金在當年內花費的上限,或是制定出累積結余的最高數據,以便促使本年內的保險金可以最大限度地用于失業人員的生活以及工作推動方面。最后,要批準本人在失業期間可暫時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到需要的時候再自行申請并領取,具體時間應由本人自主確定,并可以累計。
(二)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靈活性與激勵性
對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夠靈活,缺少激勵性的現狀,可以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把失業保險金和再就業的因素結合起來。首先,如果勞動者提前就業,可以為其提供就業補助。其次,如果勞動者自愿投身于相對低下的工作,即可以為其提供資金補貼。從長遠發展的眼光看,若要確保失業保險金的收入及支出維持均衡,還可規定保險金根據時間進行付給。例如,原本當累積繳費時間超過一年,且不到兩年的時候,失業人員能夠領到三個月的保險金,其金額是最低工資標準的70%。而若是根據時間進行支付,則三個月內所領到的保險金分別是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雖然總體支出沒有發生變化,但保險金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異在逐步拉開,有利于激勵失業者再就業。此外,還應當調節不同類型企業的失業保險金繳費率,提高技術密集型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用,而降低勞動密集型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金額。
(三)改進失業保險金的支出結構
首先,對于生活的基本保障,應當適度拉開失業保險待遇和最低工資標準間的差距,刺激勞動者再就業。其次,要增加就業指導、技術培訓等層面的資金投入,讓失業者掌握必備的就業技能,使失業保險制度獲得堅實的經濟保障。對于一部分打算自主創業的失業人員,可以一次性發給3個月甚至更多的保險金。第三,要充分利用失業保險機制,控制企業或單位的解聘活動。例如為企業提供培訓補貼,促進其改良就業條件及環境,在企業內部實施轉崗培訓制度,降低勞動者解聘的概率。
三、結束語
失業保險制度問題是現階段國內社會面臨的核心問題之一,處理好這一問題,能夠推動社會經濟進一步向前發展。國家政府要對相關條款進行改善,促進勞動力流通,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靈活性,同時改進保險金的支出結構,有效幫助失業人員創業或再就業。
參考文獻:
[1]孫潔,高博.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1:122-127
[2]孫思忠.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經濟師,2007,02:63-64+67
[3]牟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6,04:1-3
[4]趙霞.當前經濟背景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財經界(學術版),2012,03:17-18
篇6
關鍵詞:失業保險問題建議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二、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三、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篇7
51免費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失業保障在維持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作用越來越大。本文通過反思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51-51免費-網-歡迎您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51-51免費-網-歡迎您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51-51免費-網-歡迎您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51-51免費-網-歡迎您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篇8
[關鍵詞] 連鎖零售企業 物流外包 機理 實現條件
1990年, 普拉哈拉得與哈默在其《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外包”這個詞。所謂外包又稱資源外包,一般認為它是指企業整合利用其外部最優秀的專業化資源,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發揮自身核心競爭力和增強企業對環境的應變能力的一種經營管理模式。外包策略的實施可以使企業從社會上獲得優質的資源,同時將企業的注意力集中在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上。在發達國家,外包已經十分普遍,而物流外包也是外包發展最快的一個領域之一。對于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是一個重要的戰略決策。
一、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動因
物流外包是指企業將其物流業務以合同的方式委托于專業的物流公司運作的業務委托和合約執行方式。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是連鎖零售企業將商品的倉儲配送等物流活動,外包給專業物流公司完成,物流公司通過優化物流管理,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綜合服務質量,滿足連鎖零售企業的需要。
連鎖零售企業的業務活動中,商流與物流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商流解決商品所有權的更迭問題,物流解決商品物理性流轉問題。連鎖零售企業的商流與物流原本是緊密結合的,是連鎖零售企業商品流通的兩方面職能,是企業的內部活動。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分工與專業化的發展、連鎖零售企業對核心競爭力的重視以及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商流與物流出現了分化獨立的趨勢,商流與物流原本的對稱統一性被打破,一種新的市場化分工組織――第三方物流企業迅速發展起來。連鎖零售企業與批發企業相比,物流大多不是它的強項,在這種情況下,連鎖零售企業開始將一些原本由自己來實施的物流活動交給外部的第三方專業物流企業來承擔,通過快速溝通的信息技術與第三方專業物流企業實現高效合作。目前,越來越多的連鎖零售企業把物流業務進行外包,與外包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
1.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可降低成本
大量研究表明,降低成本是企業外包最重要的動力,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也是如此。連鎖零售企業進行物流外包可以減少資金消耗,減少在物流方面的大量投入,大大減少被占壓的流動資金,節省費用。第三方物流的專業和規模使它能夠壓縮物流管理費用,規模化、系統化的社會物流可以大大降低物流成本,這樣使連鎖零售企業通過物流外包所付出的成本低于自己內部從事物流的成本。國美電器將手機配送業務外包給大田,使國美的城際物流成本降低20%。
2.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可使企業專注于核心業務
任何企業的資金、資源都是有限的,很難在所有業務上都面面俱到。從事物流運作需要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豐富的物流管理經驗。連鎖零售企業的商流與物流可以結合,也可以分開。連鎖零售企業把非核心的物流業務外包給專業物流企業,可以使企業對核心的主業進行重點研究,集中精力做好核心業務,把人力、物力投入到專業優勢最顯著的領域,再通過交換獲得最大的分工效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從而提高服務質量,進而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日本的7~11連鎖便利店的商品配送就是外包給專業的物流公司,例如,日本直銷配送公司在上屋市設有一家配送中心,負責7~11公司100多家店鋪數百種商品的配送業務。通過物流配送的外包,7~11公司就可以專注于以商品銷售為主的商流業務。
3.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是緣于物流復雜性增加
最早的物流主要靠人力和少量的原始工具完成,物流活動簡單且效率低下。工業化初期,物流活動以運輸、倉儲、包裝、裝卸、搬運、配送等分割的形式分散在企業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企業內部出現物流管理一體化,通過對運輸、倉儲、包裝、裝卸、搬運等物流活動的集成化管理,實現了物流管理的專業化、物流技術的先進化和物流運作的效率化。20世紀90年代的物流以計算機網絡和信息技術作為支撐,應用了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組織方式,物流的復雜性增加,專業化的物流成本大大降低。連鎖零售企業、特別是中小型連鎖零售企業網點遍布國內或某一地區、某一城市,點多面廣,內部做物流變的既不專業,也不經濟,這使得選擇物流外包成為一條有效的途徑。
4.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可以分散經營風險
連鎖零售企業從事物流業務要投資興建倉庫或物流配送中心等基礎設施、采購車輛等運輸工具、構建信息網絡化平臺,這種投資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物流本身是一種長期投資,投資收益很大程度取決于連鎖零售企業業務量的增長,這也會給連鎖零售企業帶來很大的經營風險。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就可以把這一投資風險轉嫁出去,由物流提供商來承擔,從而降低了連鎖零售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形成機理
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形成機理可以從多種理論得到解釋。
1.資源基礎理論
資源基礎理論將一個企業視為是一個生產資源的組合,一個企業的成長依賴其富余資源的使用狀況(Penrose,1959)。 Grant(1991)指出,基于資源基礎理論的戰略,關注的不僅僅是現有資源和能力的配置,而且還關注于公司資源和能力的開發。為了同時既充分發掘公司現有的資源和能力又發展公司的競爭優勢,從外部補充公司所需的資源和能力可能是需要的。而實現戰略目標所需的資源與組織自有的資源之間存在一定的缺口,通過外包獲得外部的資源可以來填補這些資源缺口。資源是連鎖零售企業競爭優勢的來源,而每個連鎖零售企業的資源都是有限的,為了獲取和保持競爭優勢,通過外包利用外部的物流資源,就可以滿足連鎖零售企業的資源需要。因此連鎖零售企業不僅關注內部現有的資源,而且通過物流外包開發和利用外部資源,從而形成和鞏固企業的競爭優勢。
2.交易費用理論(交易成本理論)羅納德?科斯在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提出了“交易費用”的重要概念。他認為,市場運行中存在著交易費用。Williamson(1975、1985、1991)對交易費用理論又進行了長足的發展,他指出組織經濟行為的維持依賴于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之間的平衡。交易費用理論為評估不同的內部和外部組織之間的交易問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方法。
交易費用理論為分析外包決策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分析框架,外包的基本選擇就是究竟是由組織內部提供服務還是采用外包服務商提供的服務。由于外包服務提供商通常具有規模經濟帶來的較低的成本,所以組織可以通過外包來尋求生產成本的降低,但是外包同時也帶來了較高的交易成本例如談判的成本、監控的成本以及執行合同的成本等。交易成本理論認為組織可以通過外包降低生產成本,但節約的生產成本或多或少的在與外包服務商進行的合同談判、外包關系的管理以及確保外包服務商對合同的嚴格執行上所產生的費用所抵消。
在專業化、社會化、現代化的物流發展的情況下,物流外包提供商的物流成本會大大降低,如果交易成本較低或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外包就是可行的。當外包簽約成本、外包的管理成本、外包物流商供應成本之和小于自己從事物流的成本的情況下,連鎖零售企業就會選擇物流外包。
3.核心競爭力理論
普拉哈拉得與哈默的核心競爭力理論認為,企業內部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的關鍵。因此,企業應該確定自己的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力,如果某項業務不是核心業務,那么可以把該項業務外包給在此項業務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其他企業,從而使本組織把更多的資源和時間投入到核心業務,最終建立和提高組織的核心競爭力。連鎖零售企業不可能每一項業務都是核心業務,都具有核心競爭力。有所為,有所不為。連鎖零售企業為了提高核心競爭力,專注于核心業務,就會把非核心業務的物流外包出去。
4.價值鏈理論
價值鏈理論由麥克爾?波特提出。該理論認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過程可分解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關聯的增值活動,從而構成“價值體系”,每一項經營管理活動就是這一體系中的一個“價值鏈”。在企業眾多的價值活動中,并不是每一環節都創造價值。企業所創造的價值,實際上來自企業價值鏈上某些特定的價值活動,這些真正創造價值的活動,稱之為企業價值鏈的“戰略環節”。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是企業在價值鏈某些特定戰略環節的優勢。在現代社會,企業不可能擁有價值鏈上所有環節的優勢。企業為了獲取競爭優勢,必須對價值鏈上的每一環節進行權衡,保留和加強優勢環節,把薄弱環節外包給擅長的企業來做,從而提高價值鏈的整體活動質量。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得連鎖零售企業之間的競爭程度加劇,將來的競爭主要表現在價值鏈之間的競爭,在產業分工的情況下,連鎖零售企業應該集中于能為企業獲得價值的環節上,即連鎖零售企業應該盡可能地從不能提供價值的環節上退出。在顧客需求多樣化的影響下,連鎖零售企業擺脫單打獨斗的觀念,立足于自己的戰略環節,與其他企業建立戰略性的伙伴關系,即將物流外包給優勢物流企業,提高整體的價值水平。
三、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實現條件
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不是一個簡單的“想包”或“不包”的問題,物流外包必須具備一定的外部和內部的條件。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實現條件是第三方物流的發展及信息技術的應用。
第三方物流(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簡稱TPL)是在物流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它是指企業為集中精力搞好主業,把原來屬于自己處理的物流活動,以合同形式委托給專業物流服務企業,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與物流服務企業保持聯系,以達到對物流活動全過程管理和控制的一種現代物流作業方式。一般把參與第三方物流管理服務的物流企業稱為第三方物流企業,彼此間的物流合作方式稱為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即外包物流。第三方物流的發展和成熟,將實現物流的專業化、社會化和現代化,大大提高物流的效率,降低物流的成本,為客戶提供一體化物流服務,幫助客戶實現利潤最大化。根據美國田納西州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在美國)大多數企業在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務后可以獲得的好處包括:作業成本可降低62%,服務水平可提高62%,核心業務可集中56%,雇員可減少50%。因而,第三方物流受到了企業的廣泛歡迎。在歐洲與美國,第三方物流已經形成了相當的規模。在第三方物流充分發展的情況下,連鎖零售企業將樂于進行物流的外包。目前我國第三方物流的發展還很不成熟,連鎖零售企業自建物流體系還比較普遍。因此,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實現有賴于第三方物流的發展。
連鎖零售企業物流外包的另一實現條件是信息技術的應用。連鎖零售企業的商流與物流雖然可以分開,但沒有物流與商流的有序結合,就會制約商流的運行。溝通商流與物流的就是信息技術的應用。第三方物流管理是利用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技術來完成物流全過程的協調、控制和管理,實現從網絡前端到最終端客戶的所有服務,其最顯著的特點是各種軟件技術與物流服務的融和應用。信息技術實現了數據的快速、準確傳遞,提高了倉庫管理、裝卸運輸、采購、訂貨、配送、定單處理的自動化水平,使包裝、保管、運輸、流通、加工實現一體化,連鎖零售企業可以方便地使用信息技術與第三方物流企業進行交流與協作,企業間的溝通與聯系在短時間內迅速完成,提高響應速度,從而實現商流與物流的協調進行。
可以預見,隨著第三方物流的發展及信息技術的應用,我國連鎖零售企業的物流外包將會越來越普遍。
參考文獻:
[1]楊丹輝 賈 偉:外包的動因、條件及其影響:研究綜述[J].北京:經濟管理,2008,(2)
[2]李敬波 汪 波:虛擬企業形成的背景、動因及機理研究綜述[J].北京:管理現代化,2007,(6)
篇9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3.失業保險僅限于生活救助
《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但是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僅圍繞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展開,在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沒有過多的涉及。面對越來越多的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就業激勵機制和再就業培訓措施,單靠給予生活救助是不夠的,最終會導致保險基金不足,無法保障眾多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2.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
由于失業本身是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非自愿而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都能夠享受一定的失業保障并獲得就業的機會,使失業保障進一步社會化,做到應保盡保。當前,要盡快將剛畢業暫未找到工作的學生,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被精減下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農民合同工,農村潛在的失業者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同時,要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建立基金來源多元化的失業保障體系,以滿足基金不斷增長的要求。
3.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聯系起來,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
推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本身就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一個有機部分,失業保險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外,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提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是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因此,要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密切聯系起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做到失業培訓工作經常化、有針對性,著力于全面提高失業人員的素質。另外,要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做到一要適當降低創業的門檻,減少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資金限額和各種限制條件;二要為創業者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包括實施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息等舉措;三要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定的稅費減免,降低創業的負擔;四要鼓勵創辦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緩解就業的壓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而失業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曲寧,陳莉霞.我國失業保險的現狀分析及發展建議[J].科技創業月刊,2008(1)
[2]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篇10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基金管理就業保障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3.失業保險僅限于生活救助
《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但是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僅圍繞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展開,在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沒有過多的涉及。面對越來越多的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就業激勵機制和再就業培訓措施,單靠給予生活救助是不夠的,最終會導致保險基金不足,無法保障眾多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2.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
由于失業本身是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非自愿而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都能夠享受一定的失業保障并獲得就業的機會,使失業保障進一步社會化,做到應保盡保。當前,要盡快將剛畢業暫未找到工作的學生,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被精減下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農民合同工,農村潛在的失業者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同時,要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建立基金來源多元化的失業保障體系,以滿足基金不斷增長的要求。
3.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聯系起來,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
推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本身就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一個有機部分,失業保險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外,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提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是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因此,要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密切聯系起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做到失業培訓工作經常化、有針對性,著力于全面提高失業人員的素質。另外,要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做到一要適當降低創業的門檻,減少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資金限額和各種限制條件;二要為創業者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包括實施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息等舉措;三要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定的稅費減免,降低創業的負擔;四要鼓勵創辦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緩解就業的壓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而失業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