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格式范文
時間:2023-04-03 16:29:1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通知格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通知的格式,包括標題、稱呼、正文、落款。
①標題:寫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寫“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緊急,也可寫“重要通知 ”或“緊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寫上發通知的單位名稱,還有的寫上通知的主要內容。
②稱呼:寫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職稱或單位名稱。在第二行頂格寫。(有時,因通知事項簡短 ,內容單一,書寫時可略去稱呼,直起正文。)
③正文:另起一行,空兩格寫正文。正文因內容而異。開會的通知要寫清開會的時間、地點 、參加會議的對象以及開什么會,還要寫清要求。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寫清所通知事件的目的、意義以及具體要求和作法。
④落款:分兩行寫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寫日期。
寫通知一般采用條款式行文,可以簡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了然,便于遵照執行。收取住宿費通知
各位同學:
根據x年x月x日學校《關于加強學生公寓收費管理工作意見》的精神,從xx年x月x日起,全校學生公寓住宿費由學校后勤集團財務部統一收取。
一、日程安排:(見附件)
二、注意事項:
1、收費時間為上述日期的下午:1:30- 4:30 (周六、日除外)
2、在上述收費時間,星期六、星期日的收費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30- 5:00
3、地點為每棟公寓樓門衛處。
4、繳費時間截至為x月x日。
5、要求用現金支付住宿費。
6、因各種原因在x月x日至x月x 日,未在后勤集團財務部集中收費時間交費的同學,可以在x月x日至x月x日補交,補交的住宿費由各樓生活指導老師收取。
7、希望同學們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按時交費。
三、相關措施:
1、截至x月x日未交住宿費,由后勤集團在各樓公示催繳。
2、截至x月x日未交住宿費的同學,有后勤集團將名單報各二級學院,取消參加本學期各科考試資格。
3、畢業生不交費者,教務處不予發放畢業證。
4、貸款的同學須持相關手續按時到本樓交費處辦理登記。
5、xx年x月以前欠住宿費的同學,到學校財務處交費,時間同上。逾期不交者,懲處措施同相關措施的第二、三條。
篇2
若各位老師需領取辦公用品,請每周三下午統一到后勤處馬老師處領取(18983036020),并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申請表》,領取時將填寫好內容的“紙質檔”形式交到后勤處馬老師處,以下附件為《辦公用品領用申請表》。
后勤處
2020年6月28日
通知:
全體教職工同志,您們早上好!
為了更加高效的實施我們學校設施設備的維修工作,請各位教職工在以后的工作中若有報修問題的,請按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寢室報修流程圖填寫,以“紙質檔”的形式于每周一下午交到后勤處內勤張琳玉處,聯系電話:15213185976。
以下附件為《報修流程圖》,謝謝全體教職工的支持與配合!
后勤處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通知:
各位住男、女生宿舍的教職工同志們,下午好!
由于男、女生宿舍洗手臺才貼好瓷磚,從現在開始到明天早上8:00(即2020年7月11日星期六08:00),嚴禁在洗手臺用水!嚴禁在洗手臺用水!嚴禁在洗手臺用水!切記切記切記!收到請回復!
謝謝各位住男、女生宿舍的教職工們的配合!后勤處祝大家周末愉快~
后勤處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通知:
各位住男、女生宿舍的教職工同志們,下午好!
男、女生宿舍直飲水24小時開啟,熱水器開啟時間早上06:00一08:00;中午12:30一13:30;晚上20:00一23:00。假期也如此!
請各位教職工注意熱水供應時間!還望各位教職工相互轉 m 告!謝謝~
后勤處
2020年7月14
通知:
全體教職工,上午好!
為了營造優美的校園環境,從今以后關于丟垃圾需丟到指定位置的垃圾清運車里,不可只仍在地上。具體指定位置如下所示。
第一處:“大食堂、女生宿舍、教學樓”的垃圾可丟往“教學樓旁垃圾清運車“處,如圖1;
第二處:“辦公樓、勸學廳、實訓室、男生宿舍樓、小食堂、教職工宿舍樓“的垃圾可丟往“教學樓旁垃圾清運車“處,如圖2。
請全體教職工相互配合,共同營造美麗的校園環境!也請全體教職工相互轉告~謝謝!
篇3
很快,幼兒園也要開學了,學校開學都要發相關的通知,本文是關于幼兒園開學通知范文,供你參考!
幼兒園開學通知1尊敬的家長、親愛的孩子們:
大家好!9月1日新學期開學啦!歡迎孩子們回來!
親愛的孩子們,老師將與你們一同邁進新的一學期。老師們期待著你們的進步,期待你們給我們帶來新的驚喜!尊敬的家長們,感謝你們對我們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希望你們繼續支持我們的工作。新學期,又有許多新的寶寶加入我們的大家庭.祝愿你們盡快適應幼兒園的集體生活。為了更快、更好地引導孩子們適應新學期生活,穩定孩子的情緒,我們希望各位家長朋友能配合幼兒園做好以下工作:
1.請按時接送孩子。
入園時間7:50,離園時間16:00。
2.調整孩子的作息時間,幫助孩子早睡早起,提醒孩子按時入園。
3.請各位家長配合幼兒園幫助孩子剪指甲,整潔地入園,愉快地接受保健老師的晨檢。
4.為安全起見,請不要給孩子佩帶任何掛件,不要讓孩子攜帶貴重物品及首飾、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玻璃珠等)入園。
5.歡迎家長朋友積極和老師交流,經常關注我園網站,及時了解寶貝的情況。
讓我們用愛架起家園溝通的彩虹橋。
祝愿我們的孩子健康成長!
幼兒園開學通知2各位家長、親愛的小朋友們:
你們好!
快快樂樂過暑假,高高興興迎開學!度過了一個歡樂、難忘的暑假生活,老師將與你們一同邁進新的一學期!我們的開學時間是20__年9月3日。
寶寶們,你們都長高了,變得更漂亮了。你們知道嗎?老師很想念你們,盼望每天都見到你們哦!新的一學期開啟新的希望,新的空白承載新的夢想!我們幼兒園也以嶄新的面貌歡迎你們的到來,期待著你們的進步,期待你們給我們帶來驚喜!真誠地祝愿小朋友們在新的一學年里健康快樂,幸福成長!
幼兒教育重要的不只是知識的灌輸,而是引發孩子終生不離的學習興趣。從小培養孩子良好的生活習慣、學習習慣和思維習慣,讓幼兒在玩中學會思考、想象、滿足求知、學會創新!
感謝你們一直以來對我們老師的信任,讓你們的孩子在這里接受他們的啟蒙教育。孩子是你們手心里的寶,同樣,在我們老師的眼里,每一個孩子都是一個希望,我們會認真地培育、關心每一個孩子,讓他們能夠順利度過幼兒園的每個階段,為進入小學奠定基礎。
一學期以來,在各位家長們的熱心支持下,我們的班級各項工作都順利地進行著,許多家長能與我們交流自己的經驗,與我們一起對孩子的教育進行探討。
在此,真誠地希望各位家長能繼續高熱情地關注與支持我們的工作,讓我們共同營造愛的環境,幫助孩子們愉快、健康地成長。
我們相信: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之下,孩子們會沉浸到有趣的集體生活之中,體驗到老師、同伴、家長帶給他們的快樂與幸福。
我們相信: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之下,孩子們的明天會更美好!
我們相信: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之下,孩子們一定會健康快樂地成長,度過他們黃金般的童年。
最后,祝愿孩子們、家長們、以及我們自己在新的學期里,快樂每一天,進步每一天,收獲每一天!
幼兒園開學通知3你們好!暑假過后,我們帶著希望,帶著憧憬,迎來了新的學期,新的起點。我們將以滿腔的熱情積極的投入工作,以愛心、耐心和責任心 以及敬業的精神和專業的態度來促進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
為了更快、更好的引導孩子們適應新學期生活,穩定孩子的情緒,我們希望各位家長朋友們在開學伊始能配合幼兒園做好以下工作:
1、改變假期中隨意的生活規律,盡量調整孩子的作息時間,使作息時間與幼兒園的相適應。
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對孩子身體的健康成長,起到重要的作用。
2、告訴孩子,去幼兒園了,可以和自己的好朋友見面,一起玩游戲。
在幼兒園里可以玩許多家里沒有的玩具,還能和老師、小朋友們一起學好多好多的本領,會成為一個能干的好孩子。
3、增強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自信心,上幼兒園已經是大孩子了,吃飯、睡覺、自己上廁所大、小便、自己穿脫衣服、鞋子等等這樣的事情盡量讓孩子自己做。
對孩子自己做的事情給予肯定、鼓勵、表揚。
4、請按時接送孩子。
入園時間7:30,離園時間17:30盡量不要提前接孩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接走要提前告知班里老師。
5、請各位家長配合幼兒園幫助孩子剪指甲,整潔地入園,愉快地接受保健醫生的晨檢。
6、為安全起見,請不要給孩子佩帶任何掛件,不要讓孩子攜帶貴重物品及首飾、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玻璃珠等)入園。
7、為了讓您更好的了解孩子在幼兒園的情況,也請您及時關注我們的網站,我們會將班級動態、課程安排和一些與孩子相關的內容上傳到網站上“家園共育”欄目板塊中的“班級郵箱”中(進入的用戶名及密碼請咨詢班內老師),請您經常關注。
如果您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遇到某些問題、如果您對我們的教育有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或是您希望與我們分享您的教育心得,可以隨時發郵件至孩子所在班級郵箱中或園長信箱中。讓我們在共同討論與分享中一起進步,更好的教育我們的孩子,讓我們用愛架起家園溝通的彩虹橋。
祝您的寶貝健康成長!
幼兒園開學通知4親愛的小朋友們:
你們好!
開學啦!歡迎小朋友回到幼兒園這個快樂的大家庭中,繼續新學期開學通知和老師小朋友們一起學習生活。
新的一年到來,你們又長大新學期開學通知了一歲,相信你們經過上學期的努力學習,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相信你們一定很自豪吧!老師更為你們感到自豪!
希望你們在新的學期里學到更多的本領,身體更加健壯,健新學期開學通知康。快樂的度過幼兒園的美好時光!
篇4
2010年五一勞動節放假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現將2012年勞動節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節假日期間,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值守應急工作,認真做好安全保衛、衛生防疫、防火等各項工作,遇有突出情況,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平安祥和度過節日假期。
篇5
證監公司字[2003]56號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結合近期各項政策法規和市場環境的變化,現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2年修訂) 的相關條款修訂如下:
(一)第二十五條增加“(五)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東的名稱全稱、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予以說明。”
(二)第三十六條增加“公司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應披露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公司對外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導致重大資產損失的,應披露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權、落實內部追債責任的情況。”和“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董事會應討論、分析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
(三)第四十二條增加“公司應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 號)的規定,披露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以及獨立董事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前述規定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四)第四十七條(二)增加“公司還應披露本年度發生的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金額”和“屬于《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 號)要求披露的違規擔保,公司應明確說明。同時,公司還應披露違規擔保總額、擔保總額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
(五)第六十二條改為“公司應披露股東情況。應按照第二十五條(一)(二)(三)(五)所列內容披露。”
(六)附件二4.2“前十名股東持股表”改為“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表”。
(七)附件二7.3增加“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發生額合計”、“違規擔保總額”、“擔保總額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三行。
(八)附件二“填表說明”增加兩項注釋:
“注19:相關指標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 號)的規定計算,其中‘擔保總額’應為以下項目的加總:
(1)上市公司這一法人實體對外擔保余額;
(2)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等各個法人實體的對外擔保余額,乘以上市公司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比例。“
“注20:”7.4關聯債權債務往來‘表格中’發生額‘、’余額‘應包括以下項目的加總:
(1)‘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有關金額;
(2)‘應收賬款’及‘預付款’科目中的代墊經營性費用及成本部分。“
篇6
******情況的通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我局決定派出審計組對你單位*年度……進行審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時間:……
二、審計方式:……
三、審計內容:
1、……
2、……
3、……
四、審計組成員:
審計組組長:
審計組成員:
五、審計要求:
1、請按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認真填寫下列所附自查表。
2、屆時請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對所提供和填列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附:1、承諾書;
2、……
3、……
**市 審 計 局
篇7
現代化生活的高速節奏,迫切要求交易的快捷與方便。格式合同自產生以來,以簡化的締約程序等其他合同形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適應這一需求,迅速擴張,成為許多領域(如公用事業)交換形式的主流和現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占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常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手段多種多樣,消費者常常只能無奈的接受這些不公平的存在。本文對一起生活中常見的事情做簡要分析,初步探討如何對格式合同進行控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事件經過的陳述
寒假里,我和幾個朋友前往某地風景區旅游。到該省客運中心乘坐旅客大巴,客運價目表上明確標示,價格60元,春運期間上浮30%,即78元。拿到車票,卻見車票上加訂了一張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價格為2元。我們向售票員主張不要保險,她明確指示我們,在售票窗口上貼有一告示,上面寫著:“乘車應當同時購買保險一張。”
我們聲稱事先沒有看到,要求退保險。她回答:“只能和車票一起退。”我們只能拿著保險單上了車。在車上,我們詢問司機,是否可以不買保險,司機答到:“根據規定,必須買保險。不買保險,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后來幾天,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以致于我們都習慣了這種思維方式,二話不說,買下一大堆保險單,而據我們的觀察,其他游客也沒有人提出質疑,大家都覺得購買車票時應當同時購買保險,合情合理。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及弊端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預先擬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合同1(本文所討論的格式合同主要指消費格式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訂的,目的在于重復使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格式合同的是那些同種交易頻繁發生的領域,如郵電、交通運輸、保險等行業。此時,由提供商品或服務一方制訂格式合同,與不特定人交易,節省了個別訂約所需的大量時間和費用,促進交易發展。
(2)合同的內容具有不可協商性。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排除了雙方就合同內容進行協商的可能性。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較強的實力,占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壟斷地位。法律上的壟斷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對鐵路、自來水、煤氣、電力供應等特殊行業或領域擁有的壟斷經營權。事實上的壟斷是指當事人經濟上的強大優勢,使其在該行業或該領域中,形成了事實上的壟斷經營權,如保險、運輸、汽車銷售等。基于這種壟斷地位,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只能對這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要么接受,要么走開”(take it or leave it)。其次,使用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節約時間,如果格式合同的內容是可以與相對人協商的,其訂約過程簡單快捷的功效便無法發揮,優越性也無從體現,其設立的目的就無法達到。格式合同內容的不可協商性也導致其格式標準化、定型化的特點。
(3)格式合同的適用對象是社會上不行定的消費者。因此,格式合同也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
旅客運輸合同,簡稱客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從起運地點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公路旅客運輸在各地區都由統一的客運部門承擔,形成了事實上的壟斷。客運合同的價款、運輸時間、運輸路線都由承運人事先擬訂,旅客只能在購票或不購票之間進行選擇,一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顯而易見,公路客運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或保險公司統一制訂提供給社會公眾的,投保人和保險人一般不得將已標準化和定型化的合同予以任意更改,也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格式合同的特征決定了格式合同的使用和內容由提供者單方決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自由幾乎喪失殆盡。格式合同提供者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一些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訂入合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如:減輕或免除合同使用人的責任、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權利、加重相對人的責任、規定由合同使用人決定爭議解決方式或選擇仲裁機構、就與合同無關的事項限制相對人權利等條款。面對此類不公平條款,消費者別無選擇,只能無奈的接受。一個普通消費者與一家大公司的交易,就成了“一個手無寸鐵的弱者在一個手執尖刀頂著其喉嚨的強者面前達成的交易”。格工合同成為強者魚肉弱者的工具。客運中心要求旅客在訂立客運合同的同時訂立保險合同,就是旅客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
權衡格式合同的優勢與流弊,需要國家給予相應控制,樹立合同正義的理念,一方面增加弱者一方的權利,強化對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限制強者一方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雙方地位的平衡,從而發揮格式合同的優勢。
三、對格式合同的控制
(一)合同締結階段的控制
1、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當事人所有民事活動的始終。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其中,“契約之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時才具有合理性,是契約意思自同的核心”,即:合同的訂立貫徹意思自治。《合同法》第四條指出:“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面對格式合同,盡管相對人對合同的內容沒有自上協商的權利,但也必須有概括的接受和不接受的意思表示。格式合同的制訂人與消費者訂約時,應當充分尊重對方的自主自愿,不得強迫引透他人接受合同。可見,盡管客運合同與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訂立仍然是消費者自己決定的,消費者對可以接受也有權拒絕。客運中心無權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2、強制保險是對締約自愿原則的限制
《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在我國,根據特殊需要,存在強制保險的形式。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由國家分布法令強制實施的保險。如輪船、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它是對旅客自愿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定限制,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此前,飛機旅客也有強制保險,但1993年國務院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健康賠償暫行規定》第七條指出“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而解除了對旅客自愿締約的約束,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對于公路旅客運輸,我國并無專門法律規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銀發[1998]511號)指出:國發[1984]27號文件的適用范圍,只限于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并未涵蓋所有公路客運業務,各地運管局不能據此規定所有營業性公路客運都進行強制保險。交通部1988年制訂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因此也不能規定強制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應由旅客自愿向保險公司投保。據此,對公路旅客訂立保險合同的問題適用《合同法》與《保險法》的一般規定。保險合同與客運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在訂立公路客運合同時強制訂立保險合同并無法律上的依據。客運合同的使用人利用相對人對客運合同的迫切需要強制其訂立保險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和締約自由的理念的。同時也可視之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違反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行為,給予明令禁止。
3、如果旅客自愿選擇訂立保險合同,承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航空運輸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傷害保險。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得免除、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第七條)。很明顯,客運合同與保險合同之間完全沒有牽制關系,各自獨立生效,當事人對兩者的選擇是獨立的、自愿的。
在格式合同領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保障其自愿締造合同的權利。對于利用消費者的急迫需要而強制消費者訂立其他合同的,是合同提供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在司法實踐中,若消費者主張其他合同的訂立是違背真實意愿的,法官可以支持當事人撤銷合同。對于這樣的行為,也可以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查處,或由行業主管機關明令禁止并嚴格監督執行。
4、強制締約
在對消費者自愿締約的權利進行保障的同時,法律還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自由進行限制,即強制締約。強制締約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對對方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的義務。它主要適用于郵政、電信、電業、煤氣、天燃氣、自來水、鐵路、公共汽車、出租車、醫院等公用事業。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時對合同自由的一種限制,防止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倚仗自身的強大實力,任意拒絕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及生命安全。它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合同正義原則對合同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是格式合同領域當事人雙方合同自由的平衡。根據這一要求,在文中所舉事件中,即使旅客不愿意購買的保險,承運人也無權拒絕運送旅客。
(二)格式條款的訂入及效力
格式合同由一方當事人先擬訂,其內容通常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對于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法律及學理上都有明確的規則。《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可見,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盡到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未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視為未訂入;該格式條款不公平的,亦視為未訂入合同或不生合同效力。
1、“乘車應當同時購買保險一張”的條款是否納入合同?
篇8
一、霸王條款的出現及其含義
早在19世紀,格式合同就已經出現在西方的農業和手工業等領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運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到了20世紀,格式合同已經是合同領域的一個普遍現象,并且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經濟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經濟性適應了現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要求;它廣泛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條款與格式合同是一對孿生兄弟。隨著格式合同的出現,霸王條款也就當然地出現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了。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二、霸王條款的破壞性分析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里蓬勃地存在著,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破壞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主要表現為:一是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二是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基于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和交易安全”。
三、霸王條款存在原因的經濟分析
有學者認為,霸王條款之所以長期存在有兩個原因:一是生產者和經營者處于壟斷地位,消費者別無選擇;二是信息不對稱,消費者不知道可以選擇什么。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是要打破壟斷,而要打破壟斷則必須引入競爭。只要有了充分競爭,消費者就可以對其產品和服務進行自由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誰制定霸王條款,誰就會失去消費者。果真如此嗎?讓我們近距離地看看,到底是什么催生了“霸王條款”?
(一)機會主義者的“本性”是經濟根源。著名經濟學家斯密提出“人人為己”的基本假設。而耶魯大學的威廉森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機會就不惜損人而利己”。威廉森把人的這種“本性”稱為機會主義。故從事交易的人,即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人,則是機會主義者。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活動中,經濟人是完全理性的。也就是說,他們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是一定會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由于市場經濟的存在,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不會是不平等的。但由于經濟人(經營者)都是完全理性人,都是機會主義者,所以都會利用自己擁有的一切有利條件,盡可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種手段損害經濟活動相對人的利益。于是,在通過格式合同進行交易的經濟活動中霸王條款就出現了。我們知道,格式合同是“預先訂立,未與協商,且其內容是不容更改的”。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或是提供者是市場行為人,是機會主義者,在經濟行為中他總是追求自己交易效益的最大化。基于這一前提,他們在訂立格式合同時,不會不優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在優先考慮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難免會損害到行為相對人。
(二)基于壟斷形成的強勢地位是關鍵因素。企業的強勢地位主要是基于其壟斷而形成的,并且企業的這種強勢地位也主要是相對于消費者而言的。相對于強大的企業,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格式合同的制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壟斷組織,而這些壟斷組織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廣泛的社會影響造就了自己的強勢地位,使其與一般的消費者之間處于一種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不平等的地位。
1、強勢地位使企業壟斷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成為必然。企業基于其壟斷地位和經濟實力形成了相對于消費者的強勢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他們總是盡可能地簡化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企業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合同。正是由于企業的強勢地位,才使它壟斷了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不論是壟斷企業還是自由競爭企業,他們都可以憑借自己在市場中的地位,制訂和提供格式合同。于是,基于他們機會主義者的“機會主義”本性,總難免在合同中訂入損人而利己的條款。
2、企業壟斷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了必要條件。格式合同是企業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在訂立時未與協商且不容更改的合同。它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方便交易,降低成本而使用的一種合同形式。這決定了格式合同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獨家制訂和提供的。于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寫入他認為對自己有利的條款或內容。這其中有真實披露產品或服務的信息,有隱瞞缺陷的信息,還可能有完全是虛假的信息。對于沒有真實反映產品或服務信息的內容在未來的交易中必然地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但是,主動權在提供方,消費者對此即使有異議,他也只能是滿臉的無奈。所以說,格式合同制訂與提供的壟斷,完全排除了雙方達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條款產生的必要條件。
3、強勢地位造成信息不對稱,而信息不對稱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了可能。通常情況下,生產者和經營者對自己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的特點,優點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們在訂立合同條款時,總是有意地強化自己產品的優點和創新之處,同時也總是有意地回避或隱瞞其產品或服務的不足之處。而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只能主要地通過格式合同了解產品和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可能把假當真,把次當好,把劣當優。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卻永遠也成不了“上帝”。
4、強勢地位使消費者缺乏選擇性。也許有人會說,你的合同內容不公平,不誠信,嗎還要與你交易?我們知道,在沒辦法知悉合同內容不公平、不誠信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會拒絕交易。但是即使在明知合同內容有失公平、有失誠信時,消費者在很多情況下也是不可能拒絕交易的。首先,我們不能拒絕消費。我們需要衣食住行,我們需要撫養子女,贍養長輩,我們也需要參加社會活動,等等。哪一樣不需要借助市場交易而得以實現呢?其次,市場不允許我們選擇。不管是在完全壟斷的市場中,還是在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或是在壟斷與自由競爭混合的市場中,消費者通常是不可能選擇的,因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產品和服務通常具有獨占性或干脆就是同一行業使用的是相同或相類似的格式合同。或是由于某種企業具有獨占性,或是由于各企業使用類似的契約條款,消費者實際上并無選擇的余地。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的存在,甚至在某一時期泛濫就成了必然邏輯。那么,有沒有可能形成對霸王條款進行必要的規制呢?有哪些規制方式?效果如何?
四、霸王條款的規制
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本文將旨在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而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界定為霸王條款的規制。至于規制方式,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
(一)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與商家直接聯系的是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具有很強的“反霸”能力,就沒有霸王條款的存在了。可惜的是,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較弱,甚至是相當得弱。究其原因,是消費者法律知識與維權意識不夠。為了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請個法律顧問。如果都沒條件的話,至少要自己去找些法律資料來翻翻吧。這樣,多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格式合同提供著的機會成本。但在中國,只有極小一部分人具有這種能力。因此,單靠消費者自己“反霸”是根本解決不了問題的。
(二)企業的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指合同制訂方或同業工會對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檢查,以防止不當條款的使用。目前,甚至有人提出通過建立誠信體系,培養經營者的誠信意識來防止“霸王條款”的出現。這種想法是令人向往的,但現實嗎?要知道,人的本性是恒定的。所以有人說“教育不是最好的辦法”。
(三)相關組織的監督。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它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以為消費者服務為宗旨。它為消費者做了很多實在而具體的工作。它不時地披露生產者和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信息;也不時地披露壟斷企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這對于提高消費者維權能力,尤其是幫助他們認清霸王條款的不合法本質,提高他們的“反霸”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違規商家。新華社杭州12月4日電,中消協4日聯合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公開披露了人壽險格式合同中的四大“霸王條款”及其典型表述,并加以點評。但消協的這種披露只是一般監督,它沒有權力制止企業的這種行為,也不能以強制力對它進行處罰。
(四)法律規制。所謂法律規制,簡言之,即通過法律手段對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以避免霸王條款的涉入。相對前面幾種方式而言,通過法律對霸王條款進行規制是可能的,也是最為有效的,原因有三:其一,法律的利導性。我們都知道,法律具有利導性,它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并且誘使利己動機轉化為合法行為并產生有利于社會的效果;而義務則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使人們從有利于自身利益出發來選擇行為。由此,經營者可以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否則它就得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其二,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法律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也就是說,不管人們的主觀愿望如何,人們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就會招致國家強制力的干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其三,人的行為的理性性。人是理性的,他在采取某一行為之前總會考慮到自己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違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當這一成本足夠大時,他就會考慮不實施此行為,因為人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他總會以法律為自己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但是,如果作為其行為成本的法律制裁明顯小于其違法行為所可能獲取的利益,這時的法律就不會是他的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了――基于人所特有的“趨利避害”的本能,他難免不“紅杏出墻”。所以,在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誠信行為的時候,“霸王條款”就會悄然遠離我們消費者,契約正義與交易安全自然也會回歸我們的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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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事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試行全省統一考試的通知》(皖人發〔2005〕60號)精神,現就我省20****年度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類別與科目
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分藥學與中藥學兩類。藥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采取非滾動考試管理模式,即報考人員在一個考試年度內所考科目必須全部通過;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采取滾動考試管理模式,即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四科,視為合格。
考試科目:
藥士:《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士:《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專業知識》(注:內容為大綱規定的《藥學專業知識一》和《藥學專業知識二》部分專業知識)。
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專業知識》(注:內容為《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和《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的部分專業知識)。
主管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
主管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二、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法律法規,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相應專業(藥學類、醫學類、化學、生物、醫療器械等專業)知識,恪守職業道德。
(二)學歷及資歷條件
1.參加藥士(中藥士)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有中專學歷。
2.參加藥師(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后,從事藥學工作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后,從事藥學工作滿3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后,從事藥學工作滿1年。
3.參加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后,從事藥學工作滿12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后,從事藥學工作滿9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后,從事藥學工作滿5年;
(4)取得相應專業學士學位后又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藥學工作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藥學工作滿1年;
(6)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任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處分期未滿的;
3.省人事廳規定其它情形的。
三、報名辦法及時間
從今年起,我省藥學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采取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的辦法。按屬地管理原則考生到所在市指定確認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確認點設置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在肥中直駐皖單位和省直單位考生到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一)網上報名
時間:5月12日至5月23日。
請考生按以下流程操作:
1.登錄“****食品藥品人才網”()點擊全省藥學專業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進入考生報名主頁面。
2.填寫個人信息。在“填寫個人信息”頁面中填寫考生的基本信息,其中標有“*”的項目必須填寫,填寫的文字內容不能超過限定的字符數。
3.填寫考試科目。在“選擇報考類別科目”頁面中選擇報考的類別和科目。
4.上傳電子照片。照片要求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證件照,jpg格式,大小為100Kb以下。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考生提交的電子照片進行審核。考生可于網上報名后的第三天查詢所提交的照片是否合格。照片不合格者,請考生重新按要求提交。
5.打印考試報名表。提交合格照片的考生,可于網上報名后的第三天自行上網打印《20****年度****省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及誠信承諾書。
6、對操作網上報名程序確有困難的考生,請攜帶本人電子照片,經由所在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助報名,信息的準確性由考生負責。
(二)現場確認
考生于5月28日—5月30日攜帶有關材料到所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現場確認,由所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局聯合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現場繳納考試費。
現場確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為:
1.《20****年度****省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背面打印誠信承諾書并簽名)1份;
2.本人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當場驗證后退還,復印件須有審核人簽字,下同)。20****年參加藥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考生可憑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報名(省略以下第3項);
3.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張(須與上傳的電子照片一致)。
四、考試時間及方式
20****年全省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時間定于9月20日—21日。資格考試全部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
時間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9月20日
上午9:00-11:00
藥事管理與法規
下午14:00-16:00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9月21日
上午9:00-11:00
(中)藥學專業知識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下午14:00-16:00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考生于考試前一周內登陸“****食品藥品人才網”自行打印本人準考證,并按要求攜帶有關證件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12月1日后考生可登陸****食品藥品人才網()查詢考試成績。
五、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6月4日—6月6日統一將本轄區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報名表及《****省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報名人員匯總表》(登錄“”網站打印)、《****省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應試指南征訂匯總表》(登錄“”網站打印)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人事廳將對考生的報名資料共同進行復審。
六、考試用書及考前培訓
考試用書為《****省藥學專業中初級職稱資格考試應試指南》叢書(20****年改版),請考生根據需要在現場確認時到所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征訂(書費由報名點代收),屆時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領取、發放。
根據考培分開、考生自愿原則,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證中心將組織有關教師按《考試大綱》有關要求于7月下旬舉辦考前輔導班。考前輔導班有關詳情請登陸****食品藥品人才網()查詢或與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證中心聯系,電話:0551—3677645,13966779****0。
七、收費標準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4〕357號文件規定,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費每科按75元收取,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每人10元標準提留,用于報名人員的資格審查等費用。
八、注意事項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進入考場,嚴禁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座位。
篇10
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基于對效率追求的需要以及一些優勢經濟實體的產生,使得格式合同取得了廣泛的發展和應用空間,然而,格式合同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特別是提高商品和服務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條款,這樣就侵犯了消費者利益。本文從分析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出發,分析了格式合同的性質和主要特點,進而闡述格式合同的利與弊,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利,格式合同才受到廣泛的青睞,而也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弊使規制格式合同成為必要與迫切。本文從四個方面論述了對格式合同的規制,即行政規制,立法規制和司法規制以及社會團體的規制。行政規制的方式是由行政管理的職能決定的,分為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 立法規制是指能過立法手段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所作的規制,立法規制又分為一般法的規制和特別法的規制; 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實際裁判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司法規制主要是通過法律解釋事實現的; 社會團體的規制則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來實現的,但這一方式在我國的實行仍有一定的難度。以上的四種方式相輔相成,共同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作用。
目 錄
論文摘要……………………………………………………………2
一、 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
二、 格式合同的產生與利弊…………………………………… 4
三、 格式合同的規制……………………………………… 4
<一>行政規制……………………………………………… 5
<二>立法規制……………………………………………… 6
<三>司法規制……………………………………………… 8
<四>社會團體規制………………………………………… 9
參考文獻……………………………………………………10
契約自由作為一種私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的變遷,基于對效率的追求和經濟上優勢團體的產生,格式合同獲得了廣泛的應用和發展空間。格式合同的應用,在效率價值的背后,隱含著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的一些不公平條款,嚴重侵犯了交易相對人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就迫切要求對格式合同的條款加以規制,以達到衡平當事人利益,促進實踐正義的要求。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曰標準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法國學者稱之為附合契約,德國學者稱為一般交易條款,在日本稱為普通條款,在臺灣地區,則稱為定型化契約。“定式合同是由一方當事人,有關團體或國家機關制定的,或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條款的一種合同。定式合同在相同條件下適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對人,相對人沒有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的自由,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全部條款。”由此可見,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合同條款單方事先決定性。格式合同的條款,即格式條款一般由一方當事人確定,實踐中多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制定并提出,但也有些格式合同是由某些超然于雙方當事人利益之上的利益團體、國家授權的機關制定的。出現此類情況,或是為了保障交易公平、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衡平,或是為了實現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職能,但無論如何對方當事人不直接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
其二,格式合同的條款和形式標準化。在同等條件下,格式合同適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對人,不因相對人的身份等因素不同而改變合同的條款和形式。一方當事人與不特定相對人之間訂立此類合同,是一種機械性的重復活動,每份合同的差異僅僅是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改變和可能的標的物數量的多寡。
其三,相對人在訂約過程中的服從性。格式合同的一切條款和合同的形式都已定型化,相對人無協商余地,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條款,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這表明相對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服從的地位。
其四,格式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原則。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印制成書面形式,原則上提供合同條款的當事人應將合同條款明確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車船票、保險單)之上,以便當事人了解。但在實踐中也有非書面形式的格式合同,如理發美容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產生與利弊
“大約一個世紀,或許大約自1807年以來,政治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開始發生持續性的發展變化。”無疑,格式合同乃現代經濟活動的產物。在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代交易的需要。因此,格式合同的產生,首先是基于經濟的發展,對高效率追求的需要;此外,社會中一些優勢經濟實體的產生,也為其產生提供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應用可以簡化交易方式,節省時間,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風險”;“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有助于改變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有利”;“一個案件的判例可以為另一些類似案件的解決提供指南。”
但毫無疑問,格式合同的廣泛運用,對契約自由所帶來的沖擊是巨大的。其主要表現為: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多位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壟斷者,這就使得在締約時,相對人缺乏選擇締約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變成了締約的一個十分普通的現象。第二,由于格式合同當事人各自經濟地位的懸殊性,這使得締約當事人,尤其是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實的自愿。第三,由于一方在締約時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擬定的條件作出取或舍的決定,這就剝奪了當事人一方在締約時進行協商的權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會經常利用自己優越的地位,擬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條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嚴重背離公平與公正原則。
因此,基于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體制下,維護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憑借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三格式合同的規制
格式合同的弊端,充分說明了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的必要性。概括說來,對格式合同規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規制
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是由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職能決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條款嚴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對方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而基于社會管理的職能以及現代行政國家的發展,使得利用行政權力規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條款,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且有效率上的保證。
行政規制是對格式合同最早的規制方式,是指通過政府行政權力對格式合同的內容予以公法意義上的認可、許可、核準和監督,它包括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兩個方面:
事先審查是由行政監督機關對一般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在其使用前先行審核,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之后方可使用。在德國和日本,其政府明令規定,特種行業如銀行、保險及建筑業等所使用的格式條款,實行強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審核制度。我國的金融法、保險法及鐵路法也分別明文規定,各銀行的存款種類、利率須經具有政府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核準,不許各專業銀行擅自決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鐵路運費及電信費用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實施,等等。所有這些都是我國對格式合同所作的行政規制的最為重要的體現。
事后監督是由專門的政府組織機構對正在采用的格式合同條款予以審查,對認為不公平的條款使用禁令。例如,英國、法國等,其政府就
規定有對格式合同使用事后監督制度。在我國,根據《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當事人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實施監督,有權對利用格式合同損害社會、侵害消費者進行查處。
然而,在我國,由于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業之間天然的“曖昧”關系,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離的情況下,行業性、部門性的保護主義仍然十分嚴重。有關主管部門雖為國家機關,卻不一定能超然于本系統利益之上。因此,我國行政規制的有效進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改進:(1)實行徹底的政企分離,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2)主管部門在制定、審核此類格式合同時,應實行聽證制度,廣泛征取消費者意見;(3)消費者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成為真正代表消費者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如提出建議、咨詢等)的群眾組織。
〈二〉立法規制
立法規制,是指通過立法手段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所作的規制。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制又分為一般法的規制和特別法的規制。前者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則規定來實現的;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是通過一般商事法來實現的,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等。后者即特別法的規制,則是通過規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專門立法來實現的。例如,1964年以色列的《標準合同法》、1976年德國的《標準合同條款法》、1977年英國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以及1992年的《歐共體不平等條款指令》(草案)等,都屬于這種類型的立法。
在我國,事實上也存在一個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制體系。在一般法的規制方面,《民法通則》中就規定有對法律行為的控制體系,如關于誠信原則等基本原則的規定、關于民事行為的有效與無效的規定等即是。在特別法上,《海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都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作了規定。當然我國立法對格式合同所作的規制,其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合同法》中。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于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按照這一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在締約時負有如下之責:
1) 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公平,即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義務。根據這一原則,提供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應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得相互對等,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大體相當,而不是一方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或者享有的權利明顯大于所承擔的義務。否則,即為違反公平原則。違反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即使成為正式合同,也是違法的。締約相對方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和《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2) 履行提示或說明的義務。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締約時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予以說明。這一規則亦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或判例所確認。法律之所以要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負有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是因為這種條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誤區乃至陷阱。所謂“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一般簡稱免責條款,是指規定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責任的各種條件的條文。前已述及,格式條款提供者一般都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壟斷的商家。商以盈利為本。格式條款事先由其擬定,從盈利角度出發,對條款的內容尤其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內容必然是反復研究甚至是想方設法盡可能的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責任。而締約的相對一方,而對事先不知且內容既多又細的格式條款,往往僅注意自己有哪些權利義務,而很少顧及格式條款提供者在條款中為其設定的免責內容;再加上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條款往往過于專業化,有的表述甚至是似是而非,在這種情況下,非專業人員是很難看清其中的奧妙的。因此,從立法上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是非常有必要的。至于提請注意的“合理方式”,一般指能夠使對方當事人對這些條款引起注意并考慮其含義的方式,如以黑體字、斜體字或大字體等表述其免責條款。締約相對人對免責條款存在疑慮而發問時,格式條款提供者還應說明。毫無疑問,免責條款不能以默示的方式而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出現。一般認為,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條款并未明示,未盡提請對方注意或說明義務,就是違背了締約所遵循的誠信原則,其后果是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2.關于格式條款無效條件的規定。格式條款無效,是指由于格式條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內容,或者在締約時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格式條款雖然具有較為固定性、規范性的特點,且往往是大量反復地使用,但并不因此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擬定條款時沒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明顯違反法律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的,這樣的條款即使經過當事人雙方簽字畫押,也是無效的。在我國,格式條款無效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的,即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上五種情形,不僅是阻礙格式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礙所有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a.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同樣,以上兩種情形,不僅是阻礙格式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礙所有合同生效的無效事由。
3) 免除條款提供者一方的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或加重對方責任的。所謂“主要義務”、“主要權利”,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例如,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所負的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應承擔的出險后的賠償義務,就是這類合同的主要義務。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主要義務,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權利。因此,若免除一方的主要義務,實際上也就是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權利。這樣的格式條款無論是依法、依理還是依情,都應該是無效的。至于加重對方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所不應當承擔的義務,如保險人規定投保人除依約須交的保險費之外,還要繳納其它的附加費,所謂的“附加費”又不屬附加險的保險的,這類“其他的附加費”就是加重對方的責任。依《合同法》的39條的規定,這種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司法規制
司法規制,一般是指通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實際裁判來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其主要方式:一是直接適用強制法的規定,將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裁判為無效;二是通過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為根據法律規定的彈性條款而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來限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條款。但嚴格來說前者應屬于立法規制的范疇,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規制應為后者。在大陸法系國家,這種真正意義上的
規制是利用民法規定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等來實現的;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則是利用其固有的判例法來實現的。
司法規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法官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來控制格式合同的內容,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直接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關于顯失公平的推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即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其他顯有不利于消費者之情形者。二是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是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二就是對格式合同的解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一規定,是關于格式條款爭議解釋原則的規定,也是我國對格式合同司法規制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它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1.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原則。所謂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原則,是指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后,在履行過程中因有關條款的含義又不同的理解,應當采取何種原則進行解釋。按照《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詳言之,在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有不同理解時,應當按照通常的、具有本行業知識的人士的理解作出解釋,而不能按照格式條款提供者作出的解釋,即作出了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我國《保險法》第30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在法理上,這一合同解釋原則被稱之為不利解釋原則或嚴格解釋原則。事實上,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作出不利解釋的原則,也是國際上通行作法。但需要強調的是,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原則只有在格式合同條款含糊不清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余地,而不能擴大到用語明確、不可能發生歧義的條款。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處理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一的,即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為事先擬定的條文,在格式條款之外,不存在非格式條款。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認為格式條款中有不盡人意之處且都愿意加以補充的,還可以另行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以其他文字替代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這種情況,就意味著一份合同具有了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兩個部分,兩者構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這種合同若在履行過程發現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怎么辦?究竟以何為準?按照《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就是所謂的非格式條款從優原則。確立非格式條款從優原則,目的不僅是為了維護經濟上弱者的利益,更主要的是與格式條款相比較,非格式條款更能體現和反映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四>社會團體的規制
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的規制,至于其是否為各國的通例尚不好斷言。其所能發揮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與工商企業協議建立其不使用特定的格式合同條款,調解消費者與工商企業的具體糾紛,建議有關機關管理乃至取締合同條款,對特定不公平合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格式合同由行業協會制定或經過行業協會認可.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盛行。實行行業協會自律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有健全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超然于本行業經濟利益之上,能夠主持公道的行業協會。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實行改組聯合、專業化協作,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些行業協會,但這些行業協會遠談不上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業的經濟利益而為消費者主持公道。因此,用行業自律的辦法來規范格式合同在我國目前尚有困難。
主要參考文獻:
1.韓世遠:《免責條款研究》,載梁彗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
2.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張新寶:《定式合同基本問題研討》,《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