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范文
時間:2023-04-04 19:55: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是指專利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 專利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專利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 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成立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專利機構的申請書,并寫明專利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機構章程;
(三)專利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
(四)專利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申請成立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經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
第七條 專利機構自批準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專利機構承辦下列事務: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二)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人擔任專利顧問;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專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人承辦業務。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 專利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人。對聘任的專利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機構發給《專利人工作證》,并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初次從事專利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人工作證》。
專利機構對解除聘任關系的專利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人工作證》,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十二條 專利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的,應當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經批準登記后,變更方可生效。
專利機構停業,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原審查機關申報,并由該機關報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專利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在一年內仍不能具備這些條件的,原審查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建議中國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機構。
第三章 專利人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人是指獲得《專利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人工作證》的人員。
第十五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專利人資格: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人資格證書》。
專利人考核委員會由中國專利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專利人的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專利人必須承辦專利機構委派的專利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條 專利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機構從事專利業務。
專利人調離專利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案件。
第十九條 獲得《專利人資格證書》,五年內未從事專利業務或者專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專利人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專利人在從事專利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專利人依法從事專利業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到專利機構兼職,從事專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利人對其在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專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中國專利局給予撤銷機構處罰:
(一)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業務范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專利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人資格證書》處罰: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業務,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 被處罰的專利機構對中國專利局撤銷其機構,被處罰的專利人對吊銷其《專利人資格證書》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篇2
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
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
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律、
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
責”的原則,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的消防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人民駐豫部隊、國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區以外的林木、林地)、礦井地
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
各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街道、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
專業戶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市、縣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公安消防隊(站)
。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筑和技術裝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七條下列單位和地方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站):
(一)火災危險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二)企業集中、集市貿易規模較大的鄉鎮;
(三)重要港口、碼頭、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
生產單位;
(四)專用倉庫、儲油或者儲氣基地;
(五)國家列入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單位;
(六)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七)其他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站)的單位。
專職消防隊(站)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相鄰單位聯合建立。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
防員。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組織。
第九條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專(兼)職消防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監
督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它組
織,應當搞好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改
善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公安消防隊伍的裝備,保證消防設施和裝備水平同預防撲救
各種火災相適應。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專業規劃。消防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主
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共同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吸收同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參
加。
城市總體規劃審定批準后,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
建設和維護,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三條城鎮公安消防隊(站)和消防指揮系統工程的建設及維護所需的經
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其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從基本建設投資中解決。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用火、用電、用氣必須符合有
關規定。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記入防火檔案。
第十五條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的企業,防火工作由承包人、承租人負責。
第十六條城鎮街道及其他消防通道必須保障消防車輛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
均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集貿市場和營業攤點的設置,不得堵塞消
防通道。
第十七條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并應有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
不得埋壓和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
第十八條大型物資展銷和焰火、燈火晚會等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采取消防安
全措施,并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對主辦單位的申請,公安消防監督部門
應當在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設計
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
批準的防火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裝飾、裝修工程和所用材料必須符合防火有關規定。裝飾、裝修工
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消
防安全措施,并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燃氣以及設計
燃氣工程、銷售燃氣具必須按照城市燃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火災、爆炸等
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從事生產、維修和銷售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消
防技術標準和規定,保證產品質量。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消
防管理規定。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的通道和出口不得堵塞,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
備供自救使用的避難救生器具。嚴禁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內,焚燒可燃物品、燃
放煙花爆竹、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第二十五條預防火災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應當負責所在崗位和住宅的防
火安全,對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安消防隊(站)和專職、義務消防隊應當加強訓練,熟悉責任
區內的情況,保證及時參加火災撲救。實施滅火訓練時,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
條件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需要特殊滅火劑進行滅火的單位,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數量,
配備相應種類的滅火劑。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站)報警,講
清起火地點、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準收取費用。電
信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第二十九條公安消防隊(站)接到報警后,必須按照規定迅速趕赴火災現場
組織撲救。火場總指揮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更大損失,有權決定拆除毗連火場的
建(構)筑物;有權調動附近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和消防物資,組織交通運輸、供水、
供電、電信、醫療救護、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的力量,統一投入滅火搶救。
火場總指揮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起火單位或者地區必須迅速
組織力量滅火,搶救生命和財產,并派人接應消防車。
第三十一條火災撲滅后,下列費用,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核實后,由起火單
位負責補償;起火單位參加保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
中予以補償。
(一)參加撲救火災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
火劑和損壞的裝備器材等費用;
(二)對火災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的費用;
(三)對緊急情況下,為避免更大損失而拆除毗連火場的建(構)筑物的補償
費用;
(四)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補償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起火單位必須保護火災現場,并如實提供情況,協助公安消防監
督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對參加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理賠時,計算火災損失,應當以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和
保險公司共同核實的損失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查明火災原因,確
定火災責任后,進行火災原因鑒定和火災原因認定,向起火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
處理意見,并填發《火災事故責任書》。
第三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定期深入各單位檢查、指導消防工作;
(二)調查處理消防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督促消除火險隱患;
(三)迅速組織和正確指揮火災撲救;
(四)及時查明火災事故原因,準確統計火災損失;
(五)開發、研制防火滅火新產品,并對防火滅火新產品組織技術鑒定和推廣
應用。
第三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責任區內的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發出《
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發現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
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經公
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后,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準施工。
建筑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
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專門從事設計、安裝自動消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需經省以上公
安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并領取資格等級證書。
從事裝飾、裝修工程單位的資格條件,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
共同審定。
第三十八條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單位的消防安
全設施,需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檢測驗收,合格的發給消防安全許可證。運輸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批制度。
第三十九條對在生產中火災危險性大的特殊工種和從事自動報警、自動滅火
設備安裝、操作的專門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消防安
全知識培訓。培訓合格產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條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消防產品質量的
監督管理工作。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省以上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
營業。
銷售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地)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批準。
從境外進口消防產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部
門、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
表彰、獎勵:
(一)普及消防教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組織、制度,改善消防設
施,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撲滅火災或者支援鄰近單位和村、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
顯著貢獻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四)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五)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取得優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責令采取措施,限期整
改。拒不采取措施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直接責
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
0無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置或者管理養護消防器材、設備,影響滅火效能的;
(二)設置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堵塞消防通道、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
設備、器材,埋壓和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三)未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批準,擅自舉辦大型物資展銷和焰火、燈火晚會
等活動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或者使用質量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的;
(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不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
(六)違反倉儲消防規定儲存物資的;
(七)起火單位不按規定組織撲救火災的;
(八)違反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安全規定,堵塞通道和出口,末按規定配
備供自救使用的避難救生器具的;
(九)被檢查單位拒絕協助公安消防監督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或者拒不如實提
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十)危險性大的特殊工種和從事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安裝、操作的專門
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操作的;
(十一)對報警人員應當提供方便而拒絕提供,延誤滅火時機,造成嚴重后果
的;
(十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構成火險隱患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
改的,吊銷其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核發的資格等級證書,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行政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
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未按消防技術規范設計的;
(二)建筑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未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同意
而交付施工,或者將未經驗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施工單位擅自改變工程防火設計或者未按防火設計施工的;
(四)未領取資格等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而專門從事自動消防工程的設計、
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無證生產、儲存、經營、
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直接責
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無證生產、維修消防產品或者生產、維修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
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其產品予以查封、沒收,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未經審批銷售或者從境外進口消防產品以及銷售進口的消防產品質量不符合標
準的,由市(地)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其產品予以查封、沒收,并可處以30
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造成火災事故的,對單位可處以20
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直接責任
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重大或者特大火災事故的,對單位可以處以火
災經濟損失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
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由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裁決。
罰款沒收財物按照《XX縣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和《河
南省司法機關罰沒收費行為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現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法規處
罰;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五十條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公安消防監督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又不履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處罰決
定的,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
管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消防監督工作失誤,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的;
(二)明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不加制止的;
(三),,索賄、受賄,包庇火災事故責任人或者借機打擊
報復的;
(四)在火災原因調查中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人民駐豫部隊在地方領有營業執照并面向社
會營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篇3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第八條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九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十條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黃酒1噸=962升
(二)啤酒1噸=988升
(三)汽油1噸=1388升
(四)柴油1噸=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噸=1246升
(六)石腦油1噸=1385升
(七)溶劑油1噸=1282升
(八)油1噸=1126升
(九)燃料油1噸=1015升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條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依照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第十六條條例第七條所稱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八條條例第八條所稱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條條例第八條所稱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第二十條條例第九條所稱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所稱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一)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第二十二條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篇4
第二條自治州境內的巖溶資源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巖溶資源,是指可溶性巖石在漫長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遺留下來,具有科研、觀賞或者開發利用價值的孤峰、峰林、石林、天坑、基巖奇石、巖溶鈣華、巖溶洞穴、鐘乳石等地表和地下巖溶地質形體的總稱。
第四條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巖溶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對巖溶資源的調查評估,制定巖溶資源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或者捐資對巖溶資源進行保護和合理開發。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重要巖溶資源,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發現和保護巖溶資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巖溶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建設、交通、林業、水利、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巖溶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巖溶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對具有重要科研、觀賞或者開發利用價值的巖溶資源,集中連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告,豎立界碑進行保護;零星分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明確保護對象,設立標志牌或者采取封閉措施,實行定點保護。
巖溶資源保護范圍和保護對象,應當根據巖溶資源分布特點,結合當地經濟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進行綜合論證,合理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巖溶資源保護的設施和標志。
第八條工程建設可能損害巖溶資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保護措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對具有重要科研和觀賞價值的巖溶資源,自治州和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建設單位研究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對確需占用的巖溶資源實行保護性采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巖溶資源保護范圍內進行墾荒、堆放廢棄物及其他損害巖溶資源的活動;不得修建有損巖溶資源的設施;對已建成并對巖溶資源造成損害或污染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或者拆除。
第十條村民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在巖溶資源保護范圍內開采石料自用的,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除因科學研究和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可以對部分巖溶資源進行保護性采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集巖溶鈣華、鐘乳石和基巖奇石。
第十二條禁止將巖溶鈣華、鐘乳石和基巖奇石進入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采集的巖溶鈣華、鐘乳石、基巖奇石和使用完畢的巖溶科研樣品,應當交由當地人民政府用于公共場所景觀建設。
禁止將巖溶樣品運出自治州境外,確因科研需要外運的,憑批準采集文件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視情節輕重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停上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治理;對巖溶資源造成破壞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所運輸的巖溶鈣華、鐘乳石、基巖奇石等,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
篇5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土地調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土地調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土地調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土地調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土地調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二章土地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第七條土地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第八條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
第九條土地調查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土地調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社會團體以及與土地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在土地調查中,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承擔土地調查任務單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單位名錄。
第十四條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五條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調查對象提供虛假的調查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對其登記、審核、錄入的調查資料與現場調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六條土地調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職權,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調查,并按照技術規程進行現場作業。
土地調查人員有權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現場作業以及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時,應當出示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七條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章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土地調查形成下列調查成果:
(一)數據成果;
(二)圖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數據庫成果。
第二十條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
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并對其加工、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開查詢,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應用和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等工作。
國家通過土地調查,建立互聯共享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條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嚴格管理和規范使用,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第六章表彰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篇6
山西省計生條例修訂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實施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依法管理與優質服務相結合,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優育。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統籌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等問題的政策,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保證人口控制在預定目標以內。
第六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
第十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設區的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規劃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戶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準其中一人。
第十三條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且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喪偶且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子女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條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和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準其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五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同時免費發放《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具有管理權限的批準機關。批準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準并免費發放《再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進行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的,不得超過180日。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視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條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應當向批準機關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虛假證明。
弄虛作假騙取計劃生育批準文件的,批準機關應當收回批準文件或者宣告批準文件無效。
第三章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條件,為公民提供生育、節育、不育等計劃生育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
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十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登記計劃生育服務診療科目的,方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組織,其設置、執業許可、變更、注銷,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其醫療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資格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節育手術常規》的規定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保障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個體行醫者和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預制度,組織開展優生篩查、優生檢測等工作,提高婦女和出生嬰兒的健康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
第二十二條結婚和生育應當接受優生優育指導。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知識,定期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情檢查、節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術服務,育齡夫妻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告知,并指導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已經懷孕的,應當告知其終止妊娠。
對產前診斷其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育齡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有一個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長效節育措施;已有兩個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受術者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復通手術,費用從計劃生育手術費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經依法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經治療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社會救濟。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發放、供應的管理,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優待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女方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對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在育齡期內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一胎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除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60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于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脫貧或者致富對象,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林業、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者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獨生子女家庭個人籌資部分給予資助;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應當高出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七)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寄宿和生活補助;
(八)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三十一條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愿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生育,且子女滿10周歲的,由人民政府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標準給予其父母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從女方滿49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康復或者扶助對象再生育、收養子女的,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因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優先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并優先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從60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獎勵扶助金: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只有兩個女孩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一次性獎勵金、特別扶助金以及獎勵扶助金的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追回全部優待和獎勵所得。
第三十六條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術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護理的,經施術機構證明,給予護理假2周。休假和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已有兩個女孩,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優待,并由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節育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和發放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對從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三十八條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違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如實舉報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章綜合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本條例規定,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統籌考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承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施和考核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育齡人群的生育服務和管理;
(五)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改善出生人口結構等工作;
(六)綜合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應當互相通報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兒戶籍登記、暫住人口登記、人口遷入遷出、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出生證明辦理和計劃生育手術情況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人口比例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程序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依法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
第四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教育和督促村(居)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并按照人口比例確定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員,承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員的報酬應當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報酬的80%。居民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員應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社會保障待遇,其報酬不得低于所在縣(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村(居)民委員會和育齡人員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教育和督促本單位人員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優待、獎勵或者限制措施,確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承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失業人員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由現居住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四十八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生育服務證》和《再生育服務證》發放、人口出生、社會撫養費征收、違法生育處理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九條涉嫌違法生育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調查時,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涉嫌違法生育當事人的有關情況時,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公安、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五十條嬰兒死亡的,其親屬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并提交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能出具證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
第五十一條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及時、準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20xx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但未經批準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會撫養費;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養、送養、寄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在村民委員會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四)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
(五)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減發違法生育戶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減發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限制20xx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期間從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做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三)非法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當事人的再生育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不予審查或者不嚴格審查,批準其生育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徇私舞弊批準他人生育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偽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社會撫養費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以下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隱瞞不報的;
(二)授意弄虛作假,造成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嚴重失實的;
(三)提拔任用違法生育限制期未滿人員的;
(四)為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虛假證明,或者在調查涉嫌違法生育行為時提供虛假證明的;
(五)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六十一條未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或者通報批評。
未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各級人民政府,當年不得評為先進,主要負責人不得晉職、晉級;連續兩年沒有完成上述指標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傷害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損害其財物的。
第六十四條對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或者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者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山西計生的影響與發展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 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 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篇7
11月30日,央行《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我國將在向金融機構征求意見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時,一旦開始實施,銀行則需要為客戶存款繳納一筆保費,短期相當于回收部分流動性,長期甚至會進一步影響其經營方式。
征求意見稿中,對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暫定為50萬元,也就是說,如果有銀行出現倒閉、破產情況,存款保險擬最高償付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這一項經歷21年才破繭的存款保險制度具體如何運行?能否真正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銀行、儲戶、中國金融市場有怎樣的影響?其他國家的存款保險如何安排?種種問題,新京報為你解讀。
Q1 存款超50萬要搬家嗎?
正式用到存款保險的幾率很小,這是增加了一層安全網。
按照現在的規定,如果銀行出現經營風險破產倒閉,儲戶在銀行存款賠償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從央行調查的結果看,50萬的保障,已經覆蓋了99.6%的銀行儲戶。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存款由過去國家的全額隱含保險,顯性化為對儲戶僅僅在單個機構單賬戶本息50萬以內的有限擔保。
儲戶存款最多只能賠50萬,那是不是意味著存款要搬家?魯政委表示,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著搬家。一般來說,即便在一家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萬的保險額度,這家機構出問題后也不意味著儲戶超過50萬的部分都沒了。首先,如果該機構被兼并收購,客戶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產,則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殘值還可以部分補償客戶損失;第三,該金融機構董事長行長等高管的錢,存在自己管理的銀行是不受存款保險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險則需要存在其他銀行。
在美國市場上,銀行牌照的價值要遠遠低于中國市場,但美國那么多銀行破產,基本都能有穩健的銀行接手。在目前中國市場,銀行牌照是稀缺資源。由新銀行接手之后,儲戶的存款會照樣躺在銀行賬戶里,不會發生損失。
所以存款保險建立起來之后,會正式用到存款保險的幾率很小,這是增加了一層安全網。
Q2 對銀行利率有何影響?
存款保險使銀行可貸資金大幅減少,存款價格戰打響,銀行為爭奪存款或上浮利率。
雖然銀行可能不會這么快倒閉破產,但是理財專家表示,50萬元的限額只針對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過限額的儲蓄大戶可以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銀行。
目前銀行的攬儲大戰已開打。11月21日,央行降息,并允許銀行擴大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多家中小型銀行在新存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到頂。如南京、寧波、恒豐等銀行活期、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均上浮20%。
以一年期存款利率為例,上浮1.2倍為3.3%,按10萬元的存款計算,與基準利率相較利息相差550元。中長期存款的差距更大。
在經過非對稱降息后,民生證券研究院執行院長管清友認為,多數銀行為爭奪存款或會將利率按基準上浮到頂。
以2019年三季度數據為基準,16家上市銀行75.6萬億元的存款總額,按照目前市場預估較高的存款保險比例0.15%以及各家銀行三季度的存貸比計算,存款保險使得16家上市銀行可貸資金減少約811億元。分析認為,不排除未來國有大行將先后上浮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的上升,直接帶出的問題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
Q3 投資者如何分散風險?
混搭理財風流行,P2P網貸有望成理財新寵。
保險存款制度為儲戶的存款加上一層保障,也意味著銀行將不再是絕對安全的港灣。渣打中國財富管理部投資策略及咨詢總監鄭毓棟稱,從長期來看,他建議投資者一是要投資風險與自身相匹配的理財產品,二則是要分散投資,不能將雞蛋放入一個籃子中。
目前市場上的理財產品種類繁多,操作簡單,投資者可以嘗試進行多元化理財。投資者可選擇貨幣基金與固定收益類產品的組合,這是最經典的保本投資與風險投資組合。
混搭理財將漸漸流行,這或許會讓年化收益在12%左右的P2P網貸成為理財的新寵。
P2P平臺金信網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表示,雖然P2P收益會下降,相對銀行理財收益來說,P2P理財對于投資人吸引力仍然很大。
她認為,隨著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加速,大型P2P網貸平臺理財端產品的收益會在一定程度上回歸合理和正常值,目前網貸市場上有些平臺動輒20%的收益將無法持續,中長期來說,8%-10%的年化投資收益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范圍。
P2P平臺理財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為P2P行業樹立了一個標桿,未來P2P行業的風險也可以借助保險業來化解。
Q4 理財產品還安全嗎?
存款保險推出,存款不再絕對安全,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也將被打破。
一直以來,剛性兌付目前在我國并沒有實質性打破。在銀行業內人士看來,存款保險的推出,讓銀行可以破產,同樣也推動著銀行理財產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隱形保障,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也將切實地買者自負。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在一款理財產品到期后,即便是產品兌付出現困難,銀行也會給投資者本息。盡管當下銀監會禁止銀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進行宣傳,但在介紹理財產品時,不少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銀行理財產品等同于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銀行自銷的理財產品也鮮有虧本的案例出現。
其實對于理財市場而言,并未有剛性兌付的確切說法,但由于中國理財市場并不成熟,不少機構剛性兌付也是為了生存。一位信托業內人士表示。
10%以上收益的信托產品過去幾年風險事故不少,但最后都兌付了。債券市場的情況同樣如此,到期未能及時兌付的形式違約不少,最后還是一一兌付了。之前有的銀行出現過理財產品到期未能兌付的情況,投資者最終通過近乎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甚至在P2P這樣市場化的地方,剛性兌付的陰影也存在。今年P2P平臺紅嶺創投出現1億的逾期,最后全部自己兜底。
業內人士認為,存款保險制度所保的范圍不包括同業存款以及銀行理財,以往以銀行背書的銀行理財的安全優勢將會降低,并且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也將會被打破,失去安全優勢的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將會出現下滑現象。
Q5 國外的存款保險賠多少?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我國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9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
1933年,存款保險這一制度第一次被寫入美國《格拉斯-斯特格爾法案》(亦稱1933年銀行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標準一直處于上升走勢。
央行表示,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 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9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在2019年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經濟體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穩定,避免了大范圍的銀行擠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就是成功代表,盡管危機中美國銀行業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問題,但并未引發銀行擠兌,維系了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償付限額
征求意見稿中,對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暫定為50萬元。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19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沖擊市民傳統觀念 理財有望進入多元時代
銀行對不少市民來說就相當于萬能的保險箱。然而,《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讓市民看到錢放銀行也是有風險的,這也沖擊了聊城市民傳統的理財觀念,陌生的存款保險對市民有什么影響?究竟如何才能讓自己的存款既保險又增值?對此,記者進行了多方采訪。
熱點 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
11月30日,央行、國務院法制辦就《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準備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存款保險條例(草案)》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
在很多市民看來,把錢存進銀行,就等于把錢放進了保險箱,不存在任何風險,但這個觀念應該變一變了。《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問世,意味著一直以來由國家為銀行風險埋單的時代或終結。
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理財顧問徐康介紹,聊城市民中,老年人傾向于到銀行存定期或者購買國債,30歲到50歲這一年齡段的成功人士傾向于購買股票或者把錢投入證券市場,而20多歲的年輕人習慣把錢放在余額寶里。總體來看,聊城市民對于銀行存款的風險性沒有太強的意識。
《存款保險條例(草案)》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最高償付限額的規定,即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事例 市民準備將200萬元存款分流
《存款保險條例(草案)》中,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的規定沖擊著聊城市民的傳統理財觀念,一些存款高于50萬元的市民開始做出調整。
今年47歲的王先生有200萬元的存款,12月2日,王先生準備給資金搬家。采訪中,記者獲悉,王先生擔任公司經理職務,經過幾十年的奮斗,個人名下累計有200萬元存款。一直以來,考慮到資金的安全問題,王先生把200萬元存款都存成了銀行定期。
一直以來,我都認為錢放在銀行是最安全的也是最保險的,哪怕利率起起伏伏。但最高50萬元的償付限額給王先生帶來不小的思想沖擊。
這樣看來,銀行也不保險。王先生說,再加上這次銀行利率下調,周圍朋友有的把錢投到股票市場,有的買了基金。受此影響,王先生準備把自己的200萬元存款分流。王先生說,他打算拿出一部分錢投資股票證券市場,然后把剩下的存進不同銀行,且每家不超過50萬元。
聲音 存款保險制度沖擊市民傳統理財觀
對于《存款保險條例(草案)》中,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的規定,記者調查發現,市民持不同的態度。
有市民表示,雖然自己也往銀行里存錢,但數額不大,這一政策對自己的影響不大。
也有市民對此頗為關注。在城區一家證券公司辦理業務的梁先生稱,這一政策的出現,對他一貫的理財觀念帶來沖擊。梁先生介紹,以往他都是將用不著的錢存進銀行,再預留出一些流動資金,如今政策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他覺得有必要將定期存款挪一挪,適度投資一些理財產品。
據徐康介紹,銀行存款存在安全風險并非杞人憂天,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成立不到三年就被關閉表明,政府兜底的隱性保險并不保險,相反會驅使一些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
徐康分析,凡是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為客戶存款投保,因此,如果市民的存款在50萬元以下,無需因為有的銀行保,有的銀行不保的困擾而進行存款騰挪。
徐康還表示,市民理財不應簡單地看銀行利率的高低,高利率伴隨高風險同樣適用于百姓存款,從長遠來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市民應當將資金安全性的考慮放在重要位置。
分析 市民有望進入理財多元時代
徐康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會對聊城市民的傳統儲蓄觀念帶來很大沖擊,進而倒逼一些儲戶學習投資、理財,從而使市民進入理財的多元時代。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草案)》的規定,市民不需要像買保險那樣出保費,這筆錢一般銀行出,儲戶不用自己掏錢。每個銀行都要為自己的存款買保險,交到名叫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中。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從立法來講,還是從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來說,都是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篇8
第一條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
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
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
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
和服務。
第五條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六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
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
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
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
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
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
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
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
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
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
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
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供養內容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
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
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
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
案后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
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
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
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
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養形式
第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
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十三條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
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
管理資金,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
第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
的農副業生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
產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
供養服務協議,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
村民委員會可以委托村民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
度,并負責督促實施。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并加強對資
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二十條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
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治安、消防、衛生、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
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并接受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
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準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三)有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貪污、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
物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
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
篇9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防震減災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制止和舉報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震情跟蹤制度、地震前兆信息傳遞網絡,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預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
各地方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由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誘發地震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以及其他重大工程,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要求設立地震監測臺網。地震監測臺網由工程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臺址勘選、設計和參與技術驗收,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地震觀測環境和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
第十條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破壞性地震的長期、中期、短期、臨震預測報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在震情跟蹤中,發現臨震異常,情況緊急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批準和48小時之內的臨震警報,同時向上級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或者泄漏地震預測意見。
與地震預報有關的地震宣傳報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地震災害預防,堅持工程性預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預防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本省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房建設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它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審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地、州、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實施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應當包括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立項施工。
第十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鐵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電力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各專業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本系統、本部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第十七條對已經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動場所、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科研、培訓、演習、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震害預測等工作,提高綜合防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十九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昆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大中型企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單位和場所,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即可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
預報區臨震應急反應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第二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5.0~5.9級可能造成一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一般破壞性地震,震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和震情,組織有關部門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發生6.0~6.9級可能造成較多人員死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抗救災工作。
發生7.0級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員死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特大破壞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施緊急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搶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及時將震情和災情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
(一)地震部門負責震情和災情的速報、地震趨勢判定、地震恢復重建中的烈度復核;會同建設、民政、衛生等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并將災害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二)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緊急轉移安置、生活救濟、接收捐贈、災情核查統計和組織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三)建設部門負責災區重建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工作,鑒定、統計工程損壞情況,指導城鄉房屋搶險排險,組織市政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救治傷員,做好災區醫療和防疫等工作;
(五)電力部門負責電站、供電線路的搶險和恢復供電工作;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搶險排險,解決飲水困難;
(七)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災區黨政機關、新聞單位、金融機構、抗震救災物資等的安全和火災撲救及預防;
(八)電信部門負責通訊設施的搶修,保障通訊暢通;
(九)交通、鐵路部門負責被毀公路、鐵路的搶修,保障災區交通及抗震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
(十)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第二十四條抗震救災所需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調撥、自籌、生產自救、國內外捐贈、保險理賠和信貸等方式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恢復重建方案,由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嚴重破壞性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的恢復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震區各級人民政府實施。
重建方案應當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復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設防。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監測環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壞列為保護的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立項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會或者泄露地震預測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不服從命令、、、的;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