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執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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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 林政案件發生趨勢
2011 年上半年發生 24 起,與去年同期的 29 起相比,發生數量呈現穩中有降的趨勢。分析其發生趨勢,林業行政案件出現了“兩頭減少中間增大”的現象,即:重特大案件減少、農民個體違法案件減少,但企業法人違法和承包流轉大戶違法現象增加。
1.1 違法案件明顯減少
一方面,林權制度改革后,集體山林基本實行分戶經營,“管好自家山,守好自家林”已成為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個體違法現象明顯減少。另一方面,在推進林改的過程中,我縣組織開展了“林政資源管理年”、“綠盾二號行動”、“綠劍 2011”行動等保護森林資源、打擊違法犯罪的專項行動,保持了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有效遏制了重特大林業案件的發生。
1.2 公益林成為主要被侵害對象
林改后,村民管護私有林木的積極性提高,但作為公有的生態林、國有林和少量的村集體林就成了不法之徒侵害的對象,盜伐林木案件增多。1.3 林權糾紛問題突出由于長期的歷史遺留問題與現實利益等矛盾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林權糾紛調解不到位,且受傳統的小農意識影響,少數村民存在“山綠了,眼紅了”的不良思想,進行泄憤報復、故意毀林現象可能會增多。
1.4 經營大戶違法現象增加
有些經營大戶,不按森林經營方案和林業政策執行林木采伐,而是以市場為導向,木材價格上漲,就急于采伐。采伐指標受限時便出現少批多砍、先砍后批的現象。同時也出現了春秋季濫挖幼樹的現象。
2 林政執法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分析正寧縣林業行政案件發生及其變化的趨勢,不難看出是由客觀與主觀原因相互交織決定的。二者的不協調和不一致形成的慣性作用,導致了林業行政案件的頻發,給林業生態建設帶來很大危害。
2.1 林業行政執法難的客觀原因
一是地方經濟發展與森林資源保護的矛盾,政府干預導致執法難。一些鄉鎮政府、企業和建設單位在小城鎮建設、修建公路、新農村建設等過程中,進行行政干預,縱容建設單位少批多砍、未批先砍、非法征占用林地,導致林業執法困難重重。 二是森林資源貧乏與社會對林產品需求日益增長之間的矛盾長期存在,木材供應量不足,價格上漲,導致極少數人受經濟利益驅使,采取各種非法手段大肆盜伐、濫伐林木,謀取暴利,這是林政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2.2 林業行政執法難的主觀原因
林政案件頻發的勢頭得不到有效遏制,與林業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問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現在:一是執法隊伍職能重復交叉。目前,我縣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的有森林公安派出所、縣林業工作站、森林植物檢疫站、鄉鎮林業工作站等,由于執法單位多,職能交叉重復,工作中存在相互扯皮現象,管理上難以協調統一,交叉執法和重復處罰現象時有發生,加上執法監督工作沒有跟上,造成非常不好的社會影響。二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執法人員文化政治思想素質、業務理論水平和執法能力較低,執法程序不嚴格,執法隨意性較大,執法犯法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執法手段陳舊落后。長期以來,林業部門用于執法單位自身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與林業事業快速發展的形勢不相匹配,基礎設施陳舊,交通工具落后,缺乏基本的執法條件。而違法犯罪分子手段日益先進,交通工具現代化,作案形式隱蔽化。
3 林改后的林業行政執法理念
3.1 深化思想認識,轉變思想理念
面對新的林業發展形勢和需求,要求縣鄉林政執法人員要深入思考如何轉變思維模式,把強化職業道德水平、崗位責任感、公平正義感作為檢驗其道德良知的重要尺度,將弘揚正氣、執法為民、依法護林作為基本思想理念貫穿到整個執法活動中。
3.2 提升業務能力素質,促進全面發展理念
林業部門職工的業務能力建設是隊伍建設的根本。廣大林政執法人員要始終堅持學習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對《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本著掌握基本的、精通本職的、熟悉相關的要求進行全面系統的學習提高,不斷加強對林業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提高。注重從執法實踐中,通過具體案例分析解剖,提高辦案業務能力,以專業知識促進林政執法。
3.3 強化作風紀律建設,轉變工作方式理念
作風建設是隊伍建設的重要環節,要堅持把作風建設擺到重要位置。從強化隊伍成員的命令意識和執行意識抓起,培養求真務實、秉公執法、艱苦奮斗、吃苦耐勞的優良作風,形成嚴格公正、愛崗敬業、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和執法環境,營造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良好氛圍。
3.4 增強廉政意識,轉變行政服務理念
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公正無私是林業行政執法隊伍健康穩步發展的重要前提。縣鄉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廉政規章制度,杜絕等違法行為,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強化廉政建設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違法亂紀行為和違反廉政紀律的人員和行為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查處。
3.5 強化基礎設施建設,轉變得過且過觀念
基礎設施建設是林業行政執法隊伍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的必備條件。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重點配置的原則加大縣鄉林政執法基礎設施建設,抓好信息化網絡建設、執法必需裝備設施器材的配套建設、保證隊伍形成強有力的執法能力,從而達到執法效能的最大化和最優化。
4 主要措施
面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的新情況、新動態、新問題,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適時開展嚴打整治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濫挖林木、亂征濫占亂建亂毀林地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取得預期的效果。
4.1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實現分散執法向集中執法轉型
嚴格執法程序,嚴格執法監督,嚴格執法紀律,實行錯案追究和責任賠償制度。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偷砍盜伐、亂砍濫伐、私挖亂占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營造嚴肅有序的森林資源管理環境氛圍。
4.2 進一步加強林業法制教育
堅持廣泛深入地普及和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營造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圍,教育廣大干部群眾正確、自覺、主動地依法維護和使用林權,認真履行和享有林權負有的相應責任,增強廣大群眾的林權意識。
4.3 嚴格征占用林地管理
制訂完善的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合理地解決經濟建設與林地保護的矛盾,嚴格控制征占用生態公益林地,加強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案件的查處,減少林地的非法流失。
4.4 規范木材經營加工和市場流通管理
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做到持證合法經營。要堅持定期登記清查木材的來源和流向,建立詳盡細致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檔案,加強聯系,準確掌握情況,確保木材經營加工的合法合理。
4.5 切實增強林地林木保護利用意識
堅持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創造積極寬松的林業發展政策環境條件,完善林權抵押信貸等投入保障措施和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群眾植樹造林、發展林果,讓利于民,激發廣大干部群眾的植樹造林熱情和愛林護林意識。
篇2
關鍵詞:林業執法保護山區森林資源
1新豐縣林業行政執法的現狀
從現有的職能機構設置看,林業部門的行政執法還是比較齊全的。新豐縣林業主管部門現設立兩級檢查站,監管著過境的國家主干公路、縣鄉級主干公路;設立了專門的野生動植物保護站,管理全縣的野生動植物的采集、獵捕、運輸經營等工作;設立了林政股,對全縣林木采伐、運輸、經營實行宏觀管理;設立了森林公安機關,承擔著查處森林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以及林業部門委托查處的其他林政案件。雖然新豐縣在2005年期間開始試點縣級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承擔各類林業案件的查處,但從執法效果上看則不容樂觀,亂砍濫伐林木、非法收購木材、亂捕濫獵野生動物、非法占用林地、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違法現象仍然嚴重存在,森林案件發案率也居高不下,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尚未得到抑制,源頭管理不到位,流通管理漏洞較多的局面沒有根本的改變。在流通領域管理方面,非法收購木材十分嚴重,非法運輸木材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木材價格持續上漲,加上新豐縣毗鄰龍門、從化、佛崗、英德等市縣的木材收購點多達四百多家,導致新豐縣非法收購木材轉賣牟利的相當多。有些木材檢查站對違章運輸木材的行為查處不力,不僅導致非法運輸木材活動日益猖獗,而且還誘發了源頭的亂砍濫伐,加重了源頭管理的壓力。在動植物保護方面盡管設立了專門管理部門,但人力配置不夠,無法對全縣的動植物實行有效的保護,只能停留在一般性檢查和審批辦證最基本的工作層面,造成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和亂挖濫采野生植物的現象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執法環境進一步惡化,各類對抗林業正常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公然暴力抗法,如2006年5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新豐縣小正村查獲羅某兄弟倆非法運輸木材時,不但不服從執法人員的處理,反而糾集幾十人圍攻執法人員,甚至用汽油澆淋執法車輛,準備燒毀,好在支援人員及時趕到才制止事件的進一步惡化。
2新豐林業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因素
2.1協作意識不強,造成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為了規范管理、落實責任,林業行政執法機構進行適當的職能分工是必要的,但絕不能把這種內部的分工視為權利和權益的分配,而應視為是工作責任的落實,因此著重考慮如何將相關的職能科學地分解到位,使相關的執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使之更好地為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服務,避免出現管理工作的盲目區和死角。由于認識上的偏差,一些執法單位將這種內部職能的劃分看成是自己的“自留山”而不認為是“責任田”,不愿與其他部門合作協管,加之少數林業主管領導片面強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為明確分工是有效解決多頭執法、交叉執法的好辦法,從而造成許多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2.2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新豐縣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現有75人,雖然都普及了大專學歷,但基本上都是通過函受獲取的,真正全日制大專畢業的極少,專業院校畢業的更是少之又少,實際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水評并沒有多大的提高,導致辦案質量水評較低。
2.3沒有建立科學的社會綜合治理體系
新豐縣是個典型的山區縣,山地面積達161031.4公頃,占縣總面積的82.6,7個鎮共24萬常住人口,林區的治安穩定就成是這70多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首要任務。在林區社會綜合治理上沒有建立以為主、打防結合的科學綜合治理機制,除重大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都是罰款了事,沒有做到事前預防、事后教育、疏導群眾,導致有些違法的群眾被處罰后對林業行政執法機關心存怨恨,給以后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隔閡。在宣傳工作上手段過于簡單,只是以標語和流動宣傳車宣傳,流于形式,森林資源保護和法律宣傳不到位;沒有充分發動群眾形成合力,有的地方發生案件長時間沒人上報,有些案件在調查階段得不到群眾有力配合,導致無法偵查,如山火案在偵查中因為得不到群眾支持和配合,導致大量山火案無法破案。
3強化林業行政執法,保護山區森林資源的措施
強化林業行政執法要本著“整合力量,提高效率,規范程序,促進工作”的精神,緊緊圍繞保護森林資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這一根本目標,積極挖掘現有林業行政執法力量的潛力,建立完善的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有效遏制山區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社會文明發展目標服務。
3.1建立統一協調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機構
要改變目前罰出多門、各行其事的執法模式,建立統一管理綜合執法的工作機制。綜合分析目前林業執法單位的人員整體素質、數量配置、執法規范化的工作基礎等諸多因素,應組建以林政為主的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1.有利于消除內耗、提高效率、形成合力、加強執法力度;2.有利于促進各執法單位的執法正規化、規范化建設,提高執法水平;3.有利于抵制外部人為干擾,改善執法環境;4.有利于統一掌握懲治標準,樹立執法權威;5.有利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領導用更多的精力去謀劃并組織實施林業建設的重大工程,規劃涉及區域林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3.2建立統一規范的林業行政執法標準
林業行政執法要建立規范的執法標準,解決多頭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要規范案件的受理、立案、報告、審批等程序規定,建立案件臺賬;要規范各類林政案件的處罰標準,體現執法的公平、公開、公正性;要規范執法人員履行職務的相關規定,實現文明執法;要建立執法質量考核檢查標準,確保執法質量;要充分發揮整體效能,在執法單位內按照國家林業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實現各司其職的執法原則,必要時采取聯合辦案的工作模式。
3.3建立嚴格的案件移送制度
《森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森林案件的界定標準十分明確,各林業行政執法單位要嚴格依法辦事,嚴禁混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界限。在辦理林業行政案件和進行日常林政監管工作時,發現已達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要將案件移送到森林公安機關,并完善案件移送手續,不得瞞案不報、以罰代刑。森林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后,要及時將案件查處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以接受監督。
3.4建立嚴格的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林業行政執法的特點,建立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授問首接責任制、主辦案件責任制、案件審查責任制、過錯賠償責任制等方面的制度。對于違法違規執法的工作人員要視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要通過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實施,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維護執法形象。
3.5各級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
執法是國家機關的行政活動,是由人來實施的,所以執法人員的素質是影響執法質量的主要因素。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首先,要嚴把入口關,在今后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錄用上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要求擁有相應的學歷知識水平;其次,要加強在職人員的培訓,除參加必須的各項專業知識培訓外,還要加強各項技能培訓;另外,還要加強學習交流,通過相互交流,學習進,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知識水平。
3.6建立林區社會綜合治理機制
搞好林區綜合治理是提高保護山區森林資源的有效手段,為此,要認真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1.加強落實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年度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單位和責任人身上;2.扎實搞好綜合治理基礎工作,對林區治安突出問題,進行排查、摸底,進一步完善治安管理防范網絡;3.搞好接待工作,及時排查矛盾糾紛,盡量將林區治安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防止重大涉林案件的發生;4.加大普法教育、綜合治理宣傳力度,通過宣傳齊抓共管,動員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加社會綜合治理。
3.7加強執法監督,做到依法治林
通過建立完善的監督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防止個人說了算,把社會監督、新聞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結合起來,與懲治相結合,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嚴懲不怠,通過完善監督,走上依法治林,以法養林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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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基礎
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序,實現林業行政目標。其內容包括林業行政的許可、確認、檢查、處罰以及強制等。
二、我國林業行政執法運行狀況及現存問題
(一)運行狀況
隨著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漸健全和完善,林業行政執法有了一定的建樹,對保護我國森林資源的建立、良性發展起來積極的作用。第一,隨著國家文化導向的有力宣傳,人們逐漸認識到林業行政執法的重要性,等等提高了林業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第二,強化了執法隊伍建設。當前,我國的執法隊伍已涵蓋林政管理、森林病蟲害防治以及森林防火等等。第三,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養得到了全提高。近年來,由于合理的人員招聘制度、培訓制度的嚴格執行,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素質以及綜合素養得到了大大提升,這位依法行政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第四,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制定程序及內容科學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等的制定。
(二)現存問題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林業行政執法對保護和發展我國森林資源的作用越來越凸顯。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的大力倡導和宣傳,我國更是加強了森林資源保護的執法力度。然而,就當前而言,盡管林業行政執法有了大幅改善,但還存在有些不盡人意的方面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例如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執法中“權”與“利”有勾結現象等等。
1)體制方面的問題。體制方面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雙重領導體制。當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仍舊是“雙重領導體制”。這就導致了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的局面。突出表現在地方政府為謀己私立,在業務方面所做的種種干預。二是機構名目設置過多。我國林業各級執法機構有:林業檢查站、植物檢疫以及林政資源管理等十余個機構,這種狀況直接導致了在執法中權利行使混亂的問題,如職能交叉、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隊伍綜合素養參差不齊等等。三是森林公安管理體制急需改革。到目前為止,森林公安的發展還是依托于林業系統,形成兩種身份(森林、公安雙層領導),這就很容易導致權責利不清,互相推諉扯皮的事情發生;同時,森林公安系統還存在編制不統一、執法力度不夠以及經費無保障等問題。
2)程序方面的問題。制定行政執法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利在執法行為中免受由于隨意性而導致的侵害。當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中還大量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由于實體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程序對老百姓而言感覺是一些虛無縹緲的東西;因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執法者和老百姓都存有這種現象發生。此外,我國制定的而原有的行政執法程序也不適應當前林業資源保護的需要,內容空洞、可操作性不強等因素致使行政執法不規范。
3)監督機制方面。當前,我國執法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監察、審計),從這個框架體系而言,其能夠應對相關執法的管理工作。但就結合實踐來看,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執法機構不完善,機構、人員數量嚴重不足;二是由于內部監督機構本身屬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監督實踐形同虛設;三是交叉監督現象嚴重,這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效率低、勞民傷財。四是根據梯次配備的監督體系,會導致在監督過程中因工作機制、處理方式等的不同而形成的結果差異較大,這勢必為監督結果的可信度、執行力等帶來嚴峻考驗,顯示了其局限性。
三、可持續視野下的我國林業行政執法體制對策研究
1)建立完善林業行政執法體制。首先,建立林業資源垂直管理體制。垂直管理體制的建立可有效避免同級政府的行政干預,使得我國林業資源系統得到有力保護。國家可以像海關、邊檢以及銀行一樣,將各類公益林建設在地方設置垂直機關,統一納入管轄范圍,收回現在同級人民政府手中的經費、人事以及業務指導的權利。這樣可以有效杜絕“雙重領導體制”的弊端,進而能夠保證我國林業資源的健康、良性發展,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實現。其次,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建立。實行綜合執法有利于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對于上述林業行政執法中所出現的種種弊端可以弱化或克服,進而建立形成林業執法的權威與尊嚴。例如,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重新組合建立,要做到管理和處罰不要混為一談,執法與監督也要截然分開,同時,在林業綜合執法中將林政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能(只負責日常管理,不再查處案件、行使處罰權等)與行政執法職能相分離。再次,改善優化森林公安管理體制。森林公安的雙重身份導致了其事物頭緒多、業務繁雜,很難在林業行政執法方面得到很好地效果,我們可以重新審視森林公安的歸屬問題,例如,把其歸為于政府公安機關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等。
2)建立完善林業行政執法程序。隨著社會文明化程度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要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權益的維護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作為后盾,程序的規范化能引起事情處理結果的公平性,行政執法不規范會引起諸多不必要的麻煩,最終也會損及國家法律法規的尊嚴。因此,我們在林業行政執法中,我們要特別關注林業執法程序建設。實際操作中,要注重程序制定的科學性、規范性以及時效性,同時做到以人為本。只有權衡了諸多要素,做到公平和正義才能為創建和諧社會和生態文明添磚加瓦。
3)建立完善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就前述我國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狀況而言,筆者認為,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垂直管理體系。由國家林業局下設一專門的綜合部門,這個綜合部門統一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原有的法制、監察機構撤銷。二是監督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建立《林業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林業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制度》等等。制度的建立要體現科學性、規范性、公平性和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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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等,擬定我市的地方性林業、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監督實施。
2、擬定全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果品的生產管理。
4、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年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林地、林權管理,協調處理林權糾紛;監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與更新、木材運輸、經營與加工,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申報和管理。
5、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準頒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負責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貴樹木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和申報。
6、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林木案件;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7、組織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審批;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
8、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市級以上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市級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國有林業資產。
9、制定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全市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10、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進外資項目工作。
11、組織、指導、協調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
12、負責*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森林火災信息。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領導崗位職責
根據市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的種類和性質,明確局長崗位職責如下:
(一)局長崗位
1、全面負責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工作,為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
2、率先垂范,帶頭依法行政,在全市林業系統營造遵守法律的氛圍;
3、堅持依法決策,建立和落實依法決策工作機制;
4、按照林業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需要由市林業局主要領導審批的重大林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對市林業局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討論決定;
5、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主管市屬場圃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2、負責審定市屬場圃年度工作計劃;
3、參與組織制定市屬場圃長期發展規劃;
4、指導市屬場圃業務生產工作;
5、指導市屬場圃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場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綠化、林木種苗管理及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
4、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負責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種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4、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
4、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行政工作。
三、執法機構職權及崗位責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和“林業三定”方案的規定,市林業局行政許可事項16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處罰91項。資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和*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市林業站等內設機構或二級單位分別為上述權力行使的責任部門。
資源和林政科
資源和林政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體承擔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林木采伐、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林權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臨時占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2)對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4)對林種變更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5)對封山育林區內采石、采砂、取土開礦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6)對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
(7)木材運輸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8)林木采伐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二條。
(2)對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3)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4)對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5)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6)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7)對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8)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9)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10)對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11)對擅自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2)對出租、轉讓、抵押、拍賣或者作價出資森林資源資產未進行評估;對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毀、流失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13)對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權: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務的。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14)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林地內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進行工程建設等活動的,超過批準數量多占林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15)對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及移植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內的樹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16)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17)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18)對在林地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在林地內建造墳墓;在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防護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內放牧;在林地及其邊緣地帶燒荒、燒紙、吸煙、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在樹下堆放或者焚燒作物秸稈、雜草等可燃物;亂砍、亂折樹木;在林地或者樹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為的處罰權。
依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二)崗位職責
1、資源和林政科長崗位
負責科內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一
(1)協助科長進行林權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林地管理;
(3)協助科長做好林政執法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林業執法的復議與應訴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科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3、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二
(1)協助科長進行各級森林公園管理、規劃、編制、評審、申報、審批;
(2)協助科長做好旅游收入統計報告;
(3)協助科長做好綠委辦的日常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執法培訓及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行政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協助科長做好、轉辦件、督辦件的督查;
(8)協助科長做好信息工作。
4、資源和林政科員崗位
(1)協助科長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驗收、檔案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及林產工業管理;
(3)協助科長進行木材運輸及木材檢查站管理;
(4)協助科長進行采伐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照管理;
(5)協助科長進行生態公益林及護林員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八條
(2)林區生產性用火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
2、行政處罰權
(1)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崗位職責
1、森林公安科科長崗位
(1)在市林業局和市公安局的領導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協調各類森林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4)組織協調全市森林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偵破重特大案件;
(5)及時主持召開科務會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制定編制、擬定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
(6)負責市森林公安科各項公安業務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長崗位
(1)在科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科長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業務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森林公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
(5)負責市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
(6)分管負責全市林業派出所等級達標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林業站
*市林業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木種苗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組織召開全市種苗工作會議;負責區縣兩證發放指導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兩證發放工作;負責全市種苗半年報和年報統計工作;負責林木良種標簽發放工作;負責組織參加各類苗木交流會;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苗圃、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種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2)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
(4)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
(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
(6)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五條
(7)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六條
(8)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
(二)崗位職責
1、*市林業站站長崗位
負責站內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市林業站副站長崗位
(1)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管理;
(2)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管理;
(3)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執法工作;
(5)協助站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中心相關工作;
(6)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站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8)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9)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指導工作;
(10)協助站長做好林木良種標簽發放使用工作;
(11)協助站長做好種苗統計工作;
(12)協助站長做好苗木交易會的參展工作;
(13)協助站長做好苗木調研工作。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預測預報、森林植物檢疫工作、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管理、瀕危物種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
(2)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3)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對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管的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5)對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6)對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
(7)對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8)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9)對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10)對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11)對引進種子、苗木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六條
(12)對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二條
(13)對采集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4)對出售、收購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15)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16)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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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林業行政管理
中圖分類號:S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9-0167-1
我國幅員遼闊,林地面積寬廣,林業保護工作量十分巨大。現行的林業保護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民眾對林地保護的法律意識還比較落后,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較低,導致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難度相當大。在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面臨以下主要問題:
1 當前林業行政執法面臨的主要問題
1.1 民眾法制意識欠缺,法律法規普及工作有待加強
在吉林四平市各個地級鄉鎮,林業相關部門都曾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從事普法工作,通過各種宣傳品、組織座談、播放科教宣傳片等教育民眾愛護林地,增強法律意識,但是收效不是很明顯。就四平市而言,發生涉林違法案件主要集中在農村,案件分布比較廣泛,涉案對象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僅僅依靠林業行政處罰的宣傳效果很難達到影響一大部分民眾的目的,所開展的林業法規普法教育工作,也主要集中在各個縣政府所在地以及人流量比較大的集鎮,相對于人員稀少或者地理偏僻的鄉村,則很少甚至從未去從事普法教育工作,發生涉案事件,也僅僅只給予行政處罰,并未借此事件進行普法深度教育,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尚不夠徹底。
1.2 林業行政執法力量配備不足,工作較為被動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授權,負責林業行政案件主要由森林公安為主要力量,擔負本地區的林業管理工作。但就四平市目前的森林公安配備來看,還無法滿足正常的工作需要。森林公安不僅要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同時又肩負著全市所有林地的護林防火任務。吉林四平市森林防火期較長,工作任務重,以目前在編的警力來看,尚顯不足,致使部分林業行政案件不能及時查處。主動查辦案件數量有限,大多數案件都是接報后查處,案件查處的時間效率較低。
1.3 少數基層政府部門存在違反林業法律的現象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各種利益的誘惑,也會發生違規盜伐、濫伐林木、違法占(用)林地以及各類毀林等事件,給森林資源造成較大損失。一些政府工程在項目審批環節,為了趕工期或者降低成本,未經審批或者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就匆忙開工建設,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少報多砍、少批多占”的現象。在林業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以及多方職能部門的掣肘,執法難度相當巨大。
1.4 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部分條款規定滯后,難以有效發揮對林業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主要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1.4.1 現行的林業法律法規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林業的管理體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不適應 我國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并沒有覆蓋這三種效益,而主要體現了對經濟效益的維護。森林法中的一些條款雖然明確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制度、使用權的轉讓制度、造林組織管理及各類造林形式形成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歸屬等一系列制度,但這一系列制度所維護和體現的效益形式主要是經濟效益。
1.4.2 部分法律法規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于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事件有詳細的處罰措施,除處以一定罰款外,還要求恢復林地原狀。但是對于不能恢復的情況并未做出明確的處理措施,比如違法開山采石(礦)、采土、采砂等行為,這種違法行為往往是毀滅性的,即使恢復,是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完全恢復,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對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如何處理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1.4.3 《森林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承擔主體錯位 行政罰款是林業行政處罰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現行《森林法》的規定,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組織造成的涉林違法行為,需要對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法人組織作出處罰。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這種處罰往往攤派到該組織全體成員身上,而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卻沒有受到什么損失或者損失很小,造成處罰主體的錯位,達不到處罰懲戒違法的目的。
2 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措施
隨著國家對林業管理工作的逐步重視,倡導依法治林、高效管理,鞏固綠化造林成果,已成為吉林四平市生態建設的共識。高效的執法工作需要科學合理的林政執法工作制度,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2.1 改革和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進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前提。首要工作是要進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完善落實林業產權制度。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現在施行的森林資源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限制了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植樹造林工作的積極性。合理配置林業資源,保障各方權益。在落實林業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林地流轉承包,科學合理利用林地,造福于民。
2.2 加快修訂和完善林業法律法規,確保有法可依
現行的《森林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條例已經明顯不符合當今社會的具體實情,某些條款也缺乏對一些違法事件的處理措施,筆者建議我國立法機構應當在充分調研、仔細分析的基礎上,加快修訂和完善當前林業法律法規,使各項林業保護措施有法可依,切實保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維護林地的生態完整和安全。修訂后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明確法人違法的法律責任,具體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具體責任人的處罰條款。
2.3 加強法制教育宣傳,使社會公眾都能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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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成效
(一)促進了行政觀念的轉變。我局全體干部職工認識到,《行政許可法》把便民作為立法的最重要原則之一,并對行政主體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市林業局作為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民的服務,是部門職責所在。在行政管理中,強化了法律意識,認識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必受監督,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審批就是服務”、“服務就是職責”的行政觀念。
(二)規范了行政審批的程序。我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根據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項目目錄》和市政府《關于認真做好我市第二輪行政審批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涉及林業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審查、清理,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項目一律取消。通過清理,共取消行政審批項目5項,保留16項。同時,制定了《××市林業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對行政許可的組織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收費管理、監督檢查、過錯責任追究等作了規定,對行政許可的告知、接件、審查、退件、決定、送達等環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工作標準,使行政許可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推動了審批方式的創新。我局始終以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為重點,不斷推進行政審批方式的改革和創新,使行政審批效率大大提速。我局對本系統內涉及多個下屬單位、科室的審批,統交給一個單位或科室牽頭辦理,從而減少了審批環節。同時,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我局分別在公眾網站和辦公場所,將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實施機關、承辦機構、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及其依據等內容予以公告,既方便辦證群眾瀏覽查詢,避免因不熟悉情況而拖延辦證時間,又便于接受群眾監督,并為我局下階段實行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奠定了基礎。目前,我局審批時限比承諾時限大大縮短。
二、主要做法及體會
(一)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切實轉變行政觀念。
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召開了專題辦公會,對貫徹行政許可法作出了統一部署。去年,我局全體干部職工參加了市統一組織的學習,各業務科室還根據自己的業務范圍,采取集體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熟讀行政許可法的各條章節條文,為貫徹行政許可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礎。通過學習,全局上下都樹立了“行政就是服務,管理就是提供社會服務”的觀念。認識到,只有讓《行政許可法》在實施中落到實處,才能真正杜絕亂審批、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二)加強機構建設,發揮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工作的作用。
為加強林業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機構改革后,我局專門設立了法制科,主要承擔林業普法教育、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工作。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我局又及時設立行政許可管理辦公室,掛靠法制科。主要負責組織起草行政許可工作管理制度、舉行行政許可聽證會、督促行政許可業務辦理、接受行政許可工作申訴檢舉、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工作,各相關業務科室負責行政許可的相關服務工作。從而為規范林業行政許可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打下了基礎。
(三)加強制度建設,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
對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是行政許可法賦予政府部門的重要職責,而落實監督重在制度。加強制度建設是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貫徹實施林業行政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保障。我局先后出臺了《××市跡地更新管理規定》、《××市木材運輸證管理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制度,并編制了《××市林業局林業執法責任目錄表》和《××市林業部門行政處罰一覽表》,確保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實施,為規范林業管理打下了基礎。去年,我局在原有基礎上,對林木采伐審批、生態公益林采伐審核、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查處沒收野生動物的處置、森林公安派出所管理、山林糾紛調處等作出明確的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辦事、辦案程序。通過完善制度,規范了林業行政管理,有效地促進了廣大干部職工服務觀念的轉變。
(四)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增強廉潔自律意識。
為推進依法治林,我局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層層簽訂了廉政建設責任書,級級抓好落實。在行政審批、審核中,嚴格執行審批規程,先由承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局領導審批,重大審批事項由集體討論決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堅決杜絕“吃拿卡要”行為和暗箱操作,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五)加強依法管理和監督,促進林業依法治理。
加強依法管理和監督是確保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保障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加強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我局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督機制。
一是加強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目前,我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均按規定通過資格審查、資格考試,持有《林業行政執法證》,做到持證執法,維護了執法活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全市所有林業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每年都參加國家和省林業局舉行的普法考試,合格率達100%。
二是加強執法程序監督。我們規定,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都要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案件的查處,既嚴格執行實體法,又嚴格執行程序法,符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恰當、程序法定的要求。實施林業行政處罰,要求嚴格按《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國家林業局統一格式省林業局統一印制的行政處罰文書,填寫基本規范。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罰沒財物按規定處置。
三是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制度。我市林業部門在辦理審批《森林采伐證》、《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等行政許可審批時,承擔辦理工作的業務單位,嚴格依據法定的條件、程序和時限,做到高效、高質地辦理。對各項審批、服務項目主動向社會公開申辦條件、收費標準和依據,公開辦事程序,公布監督投訴電話和地址,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篇7
徐志瑛主任中醫師系第三批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指導老師。筆者有幸跟隨徐師臨證學習3年,有了一點
體會,現從六方面來總結徐師的臨床經驗,希望對同道們的臨床實際工作有借鑒作用。
1辨證是靈魂
辨證論治是中醫認識、診斷及治療疾病所特有的一種方式。徐師認為,在辨證時應善于從紛繁復雜的征象中,審理出病變的本質與疾病的根由,并予以靈活辨證用藥。如常見的急性支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或支氣管哮喘急性發作,徐師認為外邪犯肺是主要病因。外邪可分風熱、風寒之不同,臨床表現常為咳嗽,咯痰不爽,痰色白或黃,咽癢咽痛,胸悶氣急,便干,舌質紅、苔白或黃,脈滑,以熱證表現為主。這是因為從辨證的整體觀及結合我國南方的氣候特點來看,即便患者初感是風寒之邪,也易從陽化熱,故在治療時要特別重視清熱法的運用,她常用野蕎麥根、黃芩、魚腥草、銀花等,用量均在30g以上。再則南方氣候多潮濕,故在感邪之中常夾濕,治療時常加用大豆卷、川樸等。又如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人們的精神壓力較大,久之易患肝郁氣滯、氣機不暢之證,故臨床上很多疾病都與肝郁有關,特別是現代醫學稱之為內分泌疾病的如功能性不孕不育、月經不調、圍絕經期綜合征、糖尿病、甲狀腺疾病乃至垂體病變、慢性胃炎、肝膽系統疾病、乳腺小葉增生等。因此,治療此類疾病常用疏肝藥如柴胡、川楝子、香附、青皮,清肝藥如焦山梔、丹皮,柔肝藥如白芍、烏梅,養肝藥如山萸肉、地黃、杞子、首烏。支氣管炎和哮喘等呼吸系統疾病在診治的不同階段,證也在動態地變化,急性期以痰熱為主,遷延期以痰熱傷陰為主,慢性期以肺氣虛或肺脾腎俱虛為主,故在不同的階段應采用不同的治法,這體現了辨證的衡動觀。只有正確地辨證,才能取得較好的臨床療效。
2治病求其本
生之本,本于陰陽。徐師認為,治病求本就是通過審因求證,辨明疾病的陰陽、寒熱、虛實,即所謂的“證”。“證”是疾病發生和發展過程的客觀反映,是中醫辨證論治的主要臨床依據。“治則”是針對“證”的表現特性采取的改造疾病過程的相應方法。每種疾病都具有其特有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亦異,只有抓住疾病的本質,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疾病表現的多樣性、復雜性和易變性,在臨床診治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真象假象交織錯雜、虛實夾雜的情況,而干擾治療。徐師在40年的臨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臨證經驗,面對復雜的癥候群,通過現象看本質,抓住辨證的綱領和關鍵的癥候,詳細準確地辨別病證的屬性,制訂相應的治療方案,取得了很好的臨床療效。如治黃疸,不能一味用清熱利濕之茵陳蒿湯,而要辨證用藥,有時須溫陽利濕,習用淡附子、桂枝。曾治患者王某某,男性,52歲。診斷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償。黃疸、腹水反復發作,曾多次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效果不佳,后轉診徐師。當時目黃、身黃、腹脹、口干,但徐師觀察到患者雙手冰涼,滲透至醫者,望其衣著多于常人,加之前醫者多用清熱利濕之苦寒之品,損其陽氣,濕從寒化。故徐師改用溫陽利濕法,大膽運用淡附子、桂枝、仙靈脾等。2個月后,黃疸降至正常范圍,后改用健脾助運之劑善后。隨訪2年病情穩定,恢復勞動能力、并參加工作。
3 引西為中用
傳統醫學是通過搜集四診資料,采用直接觀察和類比歸納的方法認識疾病,從整體出發,強調人體內部的協調完整性及人體與外界環境的統一性,通過四診合參,辨證施治。但隨著科學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許多疾病得到了早期診斷而臨床往往無癥狀,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鏡下血尿、蛋白尿,從中醫角度看缺乏辨證依據,這時需要應用現代醫學技術,具體、深入、微觀地來補充認識。對疾病具體反應認識上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揭示了肉眼看不見的微觀變化,尤其對局部的病變部位有著更直接精細,甚或超微結構的深層次觀察與分析,乃是對中醫四診的補充,使傳統辨證更趨完整、準確,為中醫對某些疾病的早期診斷和治療,提供了依據。
如在肺系疾病的診治過程中,通過纖維支氣管鏡觀察到氣管壁的充血水腫,更重要的是大量的痰粘附在氣管壁的表面,或從炎癥的氣管分支口中看到大量的痰液隨呼吸不斷向外排出,甚則堵塞了氣道口,加重了病情的發展。進一步從電子顯微鏡中可觀察到,慢性支氣管炎患者的支氣管上皮細胞破壞,纖毛脫落倒伏,痰粘附其中,不能似纖毛正常者一樣向外排出,從這微觀的變化上,確立祛痰、豁痰在治療呼吸系統疾病中的重要性。徐師主張在治療肺系病的方藥中,重用祛痰、豁痰藥,如桔梗、桑白皮、天竺黃、海浮石、海蛤殼、皂角刺、寒水石等,其中桔梗用量加大,一般12g,重則18g。如治患者吳某某,女性,50歲。發熱1月余,體溫高達39.5℃,咳嗽,咯痰不暢,時有咯血。胸部CT檢查示右下葉肺不張。已遍用多種抗生素治療,但體溫始終不退,并且存在一種現象,即咯血以后,體溫往往下降,并持續幾天正常。纖支鏡檢查示:支氣管中有較多痰液,右下支氣管開口處有大量的痰液溢出。有陳舊性肺結核病史,肺纖維鈣化牽拉氣管變形。由于長期發熱,身體虛弱,體重僅30余千克。徐師會診時,抓住咯血以后體溫下降,支氣管中有大量痰液及體弱氣虛的特點,采用益氣托毒排痰之法,用生黃芪益氣,不懼桔梗有出血之虞,大膽使用,并合其它清熱解毒、祛痰之品,經治1周,痰液咯出通暢,體溫逐漸正常,經X線檢查,右下葉肺不張消失,后用益氣健脾,佐清肺化痰法調治月余,體重增加,精神轉佳。
4 扶正為其要
中醫學很重視人體的正氣,認為內臟功能正常,正氣旺盛,氣血充盈,衛外固密,病邪難以侵入,疾病無從發生。《素問》說:“正氣存內,邪不可干。”又說:“邪之所湊,其氣必虛。”說明正氣不足是疾病發生的內在根據,所以徐師很強調扶正祛邪,重視冬病夏治與冬令調治。
治病必需通過作為“內因”的“正氣”才能充分發揮作用,藥物僅僅是一種外力,是被動的,消極的,而自身的攝養才是最重要的。正如王充《論衡•自紀篇》說:“養氣自守,適時則節,閉明塞聰,愛精自保,適輔藥物引導,庶冀性命可延,斯須不老。”所以,以“冬病夏治”、“冬令調治”來進行治療和調攝,也就是從整體觀出發,扶植體內的“正氣”,改善內環境,使患者重新達到“天人相應”,從而避免和減少疾病的發生,延緩病情的發展。
冬病夏治是指冬天發生的呼吸系病,在夏季得到暫時緩解后,取三伏天或夏至到秋分階段,運用中醫的各種手段(中藥、針灸、氣功等),進行扶正固本的治療,從而使疾病在冬季減少發病率和減輕癥狀,或達到臨床緩解。
冬、夏是正常氣候的轉變,所以由立春后溫暖到夏至后炎熱,乃是陰氣漸消、陽氣漸長發展至極盛的現象,故稱春夏為陽。《素問•生氣通天論》說:“陽者,衛外而為固也。”表明了陽氣在抗邪中的重要性,陽氣虛弱,則邪氣就乘虛而襲。陽氣有衛外而固表的功能,只有它取得平衡和協調,人體才能不生病,故必須注意保養。《素問•生氣通天論》又說:“故陽氣者,一日而主外,……日西而陽氣已虛,氣門乃閉。是故暮而收拒,無擾筋骨,無見霧露。”說明了人體陽氣,在薄暮時間已趨向內移,內移后,體表的陽氣活動已呈收斂、閉拒的狀態。也就是說,人到了晚上就該休息,陽氣就能夠收斂,皮膚閉拒,不會使霧露內侵。當體表陽氣衰微,是很容易遭受陰寒之邪侵襲而影響人體健康的。《素問•生氣通天論》曰:“陽氣者,若天與日,失其所,則折壽而不彰。”更表明了古人對人體陽氣的保養的重視。保養陽氣,就應用補陽氣的藥物,其代表藥以參、芪之類為主。
冬令調治是“冬病夏治”的延續,在本病初步得到緩解,或剛從急性期緩解后,利用冬至經三九寒冬到春分這階段,再進行預防性調攝的一種獨特方法。冬令調治最好的劑型是膏滋藥。
冬季是萬物收藏之季。《素問•四氣調神大論》說“此冬氣之應養藏之道也”。表明潛伏的冬季,無擾于陽,腠理不要開泄,勿使潛藏的陽氣向外發泄。在“春夏養陽”之后,雖然體內的陽氣已得到補充,但不一定能達到陰陽平衡,因為“氣與血”的關系極為微妙。“氣為血之帥,血為氣之母”,所以“氣行則血行,氣滯則血瘀”。故在冬令收藏之時,采用“秋冬養陰”之法是極其必要的,這也是“春夏養陽”的繼續。如果冬季不能把陰血藏養好,一到春天,隨陽氣外泄,外走脈外,會使舊病加劇或再發。“陰”者,包括了營和血,乃肝、腎二臟主宰,肝主藏血、腎藏精髓,又是同源,精血互生。張景岳認為:“陰虛即精虛,陰虛則病,陰絕則死。”即指出精虛則氣無所附,生化之機息矣。所以,補陰也是很重要的。其代表藥應屬膠類,如阿膠、龜版膠、鹿角膠等。這些藥物都是血肉有情之品,補血益髓,栽培人體之精血,配用益氣、健脾、活血之藥,在冬藏之時,調理陰陽、氣血,可使次年陰陽平衡,五臟六腑協調,氣血和順,百病不生。
5 用藥貴輕靈
徐師非常熟悉中藥的性能,根據中藥的四氣五味、升降沉浮及歸經合理用藥,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用藥具有獨特的見解。
徐師觀察到肺系疾病患者常伴有皮膚過敏,故在治療此類疾病(如支氣管哮喘)時,徐師不用廣地龍、僵蠶等動物性藥物(患者本身就存在對動物蛋白過敏的可能),而是用地膚子、浮萍之類植物藥,取其祛風止癢作用。此外,二者具有清熱利水之功,不但能治皮膚病,而且能夠增強它藥治療肺系疾病的療效。肺主通調水道,它是肺宣發和肅降功能的體現;而水道通調,又有助于肺氣的宣肅,二者相輔相成。臨床上常用的“提壺揭蓋”法,即通過開提肺氣,開上以通下,治療小便不利。同樣,通過利水之法,可以使肺氣宣通。綜上,徐師認為地膚子、浮萍與地龍、蟬衣、僵蠶相比,不僅具有祛風抗過敏作用,還通過其利水作用而宣肅肺氣。
理氣藥常用芳香清輕之品,常用佛手、香附、綠梅花、八月札、無花果、玫瑰花、代代花、甘松、川樸花、娑羅子,這些藥物具有理氣而不傷陰之效。
徐師在治療虛人感冒時常用參蘇飲,參蘇飲原方是用人參、蘇葉為主藥,而徐師以人參葉取代人參,人參葉為人參的干燥葉,功用類似人參,但效力低而無助熱滋膩之弊,且有清利咽喉之效,對虛人外感尤其適用。又如神曲,臨床常作用消食藥,而徐師認為神曲由麥粉和杏仁、赤小豆、鮮辣蓼、鮮青蒿、鮮蒼耳共6種藥物加工處理,混合發酵而成,具有宣肺解表、清熱之功,故外感發熱常用之。獨活常作為胞宮的引經藥,貫眾作為入腎的引經藥;威靈仙、山慈姑作為軟堅散結之品;治口瘡用鹿含草,治牙痛用珠兒參,抗腫瘤常用藤梨根。雖是點滴經驗,卻都是多年用藥之心得。
6 顧胃氣為先
《素問•靈蘭秘典論》曰:“脾胃者,倉廩之官,五味出焉。”人體所需之水谷精微有賴于脾胃的運化,故又稱脾胃為 “氣血生化之源”、“后天之本”。《素問•玉機真藏論》說:“五臟者,皆稟氣于胃;胃者,五臟之本也。”《脾胃論•脾胃虛實傳變論》中又說“元氣之充足,皆由脾胃之氣無所傷,而后能滋養元氣。”若胃氣本弱,飲食自倍,則脾胃之氣既傷,而元氣亦不能充,則諸病之所由生也。說明胃氣之盛衰有無,關系到人體的生命活動及其存亡。故徐師在臨床診治疾病時十分重視脾胃,把顧護胃氣放在很重要的地位。徐師認為,胃氣是決定藥物能否順利進入人體、到達病所的前提。任何一樣疾病,若胃部不適、不能服藥,或藥要傷胃,藥再好、再貴,也沒有用。病人就不能依從,就起不到作用。顧護胃氣常用佛手片、綠梅花、川樸花、枳殼等清輕之品,理氣不傷胃。
篇8
關鍵詞:造林;整地;方法
我國林業產業不斷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林業產業由小到大、由弱變強,已經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去年,我國林業產業總產值達5860億元;松香年產44萬噸,出口量居世界首位;出口家具13億件,出口數量居世界首位。經濟林產品年產量也已達7000多萬噸。林業產業已成為當地 農村 經濟的支柱產業和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據統計,
三、植樹造林常用方法
1、播種造林法:又稱直播造林,是將林木種子直接播種在造林地進行造林的方法。這種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積造林地上進行造林。但是這種方法造林對造林立地條件要求較嚴格,造林后的幼林撫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較高。播種造林的適用條件:適合于種粒大、發芽容易、種源充足的樹種,如橡櫟類、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種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種災害性因素較輕,對于邊遠且人煙稀少地區的造林更為適宜。
播種造林的方法有:塊狀播種、穴播、縫插、條播和撒播等。播種前的種子處理包括消毒、浸種和催芽等措施,對保證春播,早出芽,增強幼苗抗旱能力,減少鳥獸等危害極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稱栽植造林、植樹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為造林材料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對不良環境條件的抵抗力較強,生長穩定,因此,對造林地立地條件的要求相對地說不那么嚴格。但是,在造林時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損傷或擠壓變形和失水,栽植技術要求高,必須先育苗,卻也節省種子。總之,植苗造林法受樹種和造林地立地條件的限制較少,是應用最廣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應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種苗(又稱原生苗)、營養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時在采伐跡地上進行人工更新時,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來,有些地區 發展 營養器苗造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關鍵是苗木本身能否維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過程中,從苗圃起苗、選苗、分級、包裝到運輸、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過程都要保護苗木不致失水過多。最好是隨起苗隨栽植,盡量縮短時間,各環節要保持苗根濕潤。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樹木的營養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莖作為造林材料直接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能夠節省育苗時間和費用,造林技術簡單,操作容易,成活率較高,幼樹初期生長較快,而且在遺傳性能上保持母本的優良性狀。但要求有立地條件較高的造林地,同時分殖造林材料來源,受母樹的數量與分布狀況的限制,這種方法主要用于適用營養繁殖的樹種,如松樹、楊樹、柳樹、泡桐和竹類等。
4、其他方法
(1)插條造林
插條造林在春季和秋季都可以進行,春季應在發芽前,土壤解凍后這一段時間內。而秋季則應在落葉后到土壤凍結前。選擇1.5-2.0cm粗,1-2年生的枝條,剪去側枝,剪成長30-40cm的插穗,按照一定的株行距,在事先整好的地里扦插,然后踏實。插深為使插條的上部露2-3cm。如果土壤較旱,應該用細土覆蓋;此外也可以使用塑料薄膜,采用壟作,可在較為干旱的地區應用此法。具體工序為,先整好地,作壟,提前灌透水,然后用塑料薄膜將整個壟面覆蓋然后按一定的株距將插條插入壟中,用細土將薄膜上的插孔蓋住,當長出葉子后,即可撤掉薄膜;還有一種方法,是在插前,用石蠟速蘸插條的上切口,即蠟封,以防止插條水分過度散失,然后插入壟中。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一定要插正,即插穗的大頭向下小頭向上。
(2)插根造林
這種造林方法和插條造林方法差不多,在春秋季均可進行,所不同的是插穗用的是粗1cm以上的根,剪成15-20cm長的段。按照一定的株行距,在提前整好的地上挖直徑20cm,深30cm的坑,將根按45度角傾斜埋入,要注意,插穗的方向是大頭向上,上部不但不外露,反而要埋入土下2-3cm。
篇9
關鍵詞:造林;整地;方法
我國林業產業不斷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林業產業由小到大、由弱變強,已經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去年,我國林業產業總產值達5860億元;松香年產44萬噸,出口量居世界首位;出口家具13億件,出口數量居世界首位。經濟林產品年產量也已達7000多萬噸。林業產業已成為當地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據統計,中國目前林業產業的發展每年可解決4500多萬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大約占到農村剩余勞動力的37.5%。在南方集體林區158個林業重點縣,農民收入的40%以上來自于林業產業。但是和國外林業相比,我國林業既有一定的優勢,也有多方面的劣勢,優勢與劣勢并存。所以我們還要重視營林建設,本文同時提出了一些整地、造林的方法,把我國林業溶入了國際林業體系中,與世界各國聯系更加緊密,合作更加廣泛。因此,我們要提高認識,學會運用整地、造林的方法,盡快使我國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
造林地的整理是在造林前改善環境條件的一道主要工序。通過整地可以改善造林的立地條件、清除灌木、雜草和采伐剩余物。在造林前后的一段時間里,增加直接投射到地面的透光度;還可以改變小地形,使透光度增加或減少。整地清除了地表植被,增加透光度,因而在白天地表層的溫度要比有植被覆蓋時上升得快,整地后改變了土壤物理性,使土壤溫度狀況發生變化。因而,能提高造林成活率及使幼林的生長情況顯著改善。整地還能保持水土、減免土壤侵蝕,同時也有利于造林施工,提高造林質量。
一、造林地的清理與整地方法
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墾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雜草、竹類以及采伐跡地上的枝丫、梢頭、站稈、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為全面清理、帶狀清理和塊狀清理3種方式。
清理的方法可分為割除清理、火燒清理和用化學藥劑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機具,如推土機、割灌機、切碎機等機具。清理后歸堆和平鋪,并用火燒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噴灑化學除草劑,殺死灌木和草類植物。
整地方式分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為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墾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區。局部整地是翻墾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
帶狀整地是呈長條狀翻墾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帶狀整地方法有:水平帶狀、水平階、水平溝、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溝、帶狀、高壟等。
塊狀整地是呈塊狀的翻墾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應用的塊狀整地方法有:穴狀、塊狀、魚鱗坑;平原應用的方法有:坑狀、塊狀、高臺等。
二、人工播種方法
撒播:均勻地撒播種子到造林地的方法。
一般不整地、播種后不覆土,種子在裸露條件下發芽。工效高,成本低。作業粗放,種子易被植物截留、風吹或水流沖走、鳥獸吃掉,發芽的幼苗根系很難穿透地被層。
適用條件:勞力缺乏、交通不便的地區,皆伐跡地、火燒跡地,急需綠化的地方,中小粒樹種。
條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種,可播種成單行或雙行,連續或間斷。
播后要覆土鎮壓。可進行機械化作業。種子消耗量比較大
適用條件:跡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為灌木樹種和個別喬木樹種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種的方法。
根據樹種的種粒大小,每穴均勻地播入數粒到數十粒種子。播后覆土鎮壓。操作簡單、靈活、用工量少。
適用條件:適用各種立地條件。大、中、小粒徑的種子都適用。
塊播:在大塊狀整地上,密集或分散地播種大量種子的方法。 塊狀面積一般在1m2以上。可形成植生組。施工比較復雜。
三、植樹造林常用方法
1、播種造林法:又稱直播造林,是將林木種子直接播種在造林地進行造林的方法。這種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積造林地上進行造林。但是這種方法造林對造林立地條件要求較嚴格,造林后的幼林撫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較高。播種造林的適用條件:適合于種粒大、發芽容易、種源充足的樹種,如橡櫟類、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種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種災害性因素較輕,對于邊遠且人煙稀少地區的造林更為適宜。
播種造林的方法有:塊狀播種、穴播、縫插、條播和撒播等。播種前的種子處理包括消毒、浸種和催芽等措施,對保證春播,早出芽,增強幼苗抗旱能力,減少鳥獸等危害極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稱栽植造林、植樹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為造林材料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對不良環境條件的抵抗力較強,生長穩定,因此,對造林地立地條件的要求相對地說不那么嚴格。但是,在造林時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損傷或擠壓變形和失水,栽植技術要求高,必須先育苗,卻也節省種子。總之,植苗造林法受樹種和造林地立地條件的限制較少,是應用最廣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應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種苗(又稱原生苗)、營養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時在采伐跡地上進行人工更新時,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來,有些地區發展營養器苗造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關鍵是苗木本身能否維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過程中,從苗圃起苗、選苗、分級、包裝到運輸、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過程都要保護苗木不致失水過多。最好是隨起苗隨栽植,盡量縮短時間,各環節要保持苗根濕潤。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樹木的營養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莖作為造林材料直接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能夠節省育苗時間和費用,造林技術簡單,操作容易,成活率較高,幼樹初期生長較快,而且在遺傳性能上保持母本的優良性狀。但要求有立地條件較高的造林地,同時分殖造林材料來源,受母樹的數量與分布狀況的限制,這種方法主要用于適用營養繁殖的樹種,如松樹、楊樹、柳樹、泡桐和竹類等。
4、其他方法
篇10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圍繞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以當前風險高、隱患大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和執法檢查,著力轉變生產方式,建立完善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隊伍,構建監管長效機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市農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整治,確保生鮮乳中三聚氰胺抽檢合格率100%,蔬菜、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監測平均合格率96%以上,其中“三品”監測平均合格率98%以上,飼料產品監測平均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杜絕在生鮮乳和飼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質行為,杜絕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進一步提升。
三、整治任務
(一)種植業產品專項整治
1.具體目標。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種植業主要產品農藥殘留監測平均合格率96%以上。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試點。
2.主要任務。一是規范生產過程管理,全面推行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開展產地準出試點;二是結合產業提升行動,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大高毒農藥替代產品及其配套技術的宣傳、示范和推廣,加強非禁限用農藥的使用指導,大力實施農藥減量控害增效工程;三是大力整頓農藥市場,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違規經營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嚴厲查處農藥生產中非法添加高毒農藥和其它隱性成份的不法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使用禁限用農藥行為;四是加大對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及“三品”(種植業)基地農產品農藥殘留的監測力度。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蔬菜、茶葉、楊梅、柑桔、葡萄等主要食用農產品,以及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樂果、毒死蜱等農藥。重點單位: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種植(養殖)場(大戶),農藥生產經銷企業。重點區域:“三品”(種植業)生產基地、副食品(蔬菜)基地、全市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及省級農業產業提升項目基地,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較低的地區。
此項工作由農業站、特產站牽頭,局產業信息科、副食品辦、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植保站、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配合。其中,農業站、特產站分別負責相關農產品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整治,副食品辦負責市級副食品(蔬菜)基地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整治以及開展市級副食品(蔬菜)基地產地準出試點,局產業信息科負責組織農產品質量例行監管,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及質量抽檢,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負責質量抽檢。
(二)生鮮乳專項整治
1.具體目標。生鮮乳收購單位檢查率達到100%,生鮮乳質量安全違規單位查處率達到100%,確保生鮮乳中三聚氰胺檢測合格率100%。
2.主要任務。一是繼續開展生鮮乳收購單位清理整頓,貫徹落實《浙江省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行政問責暫行規定》,鞏固生鮮乳收購單位專項整治成果;二是組織實施《生鮮乳收購站標準化管理技術規范》,加強對生鮮乳收購單位的扶持和指導,推進生鮮乳收購單位的規范化建設;三是切實做好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發放工作。嚴格按照《浙江省生鮮乳收購管理辦法》實行現場審驗評分標準進行審驗、發放,做到申報資料齊全,審驗規范認真,核發與備案符合要求,確保符合一個,發放一個;四是開展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與監督執法。定期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與監督檢查,在重點地區開展生鮮乳質量安全隱患排查監測;五是依法嚴厲打擊在生鮮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違法行為。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生鮮乳;重點單位:生鮮乳收購單位;重點區域:奶牛產區。
此項工作由畜牧獸醫局牽頭,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配合。其中,畜牧獸醫局負責生鮮乳生產整治、組織生鮮乳質量抽檢,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
(三)飼料專項整治
1.具體目標。飼料產品監測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杜絕并嚴厲查處在飼料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行為。
2.主要任務。一是全面檢查飼料生產企業,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飼料企業,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無批準文號、無產品標簽的“三無”飼料生產企業;二是嚴厲查處在飼料原料和產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三是嚴厲打擊養殖過程中添加瘦肉精、蘇丹紅等違禁藥物的違法行為;四是加強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擴大對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抽檢范圍和頻次,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查處力度。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類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鎮靜劑類、蘇丹紅、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重點單位: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和畜禽養殖場(戶)。
此項工作由畜牧獸醫局牽頭,局產業信息科、農業行政執法大隊配合。其中,畜牧獸醫局負責飼料行業整治,市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
(四)獸藥及畜產品專項整治
1.具體目標。進一步規范獸藥生產經營秩序,畜禽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社普遍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畜禽產品產地準出管理,查處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行為,畜禽產品獸藥殘留檢測平均合格率97%以上。
2.主要任務。一是加大獸藥生產企業監管力度,對GMP實施狀況實行監督檢查;二是加大獸藥市場整治力度,嚴厲查處禁用藥物;三是加強獸藥監督抽檢,組織開展對非法生產經營假劣獸藥、過期失效產品的清查行動;四是規范養殖過程管理,全面推行畜產品養殖記錄制度,開展畜禽產品產地準出試點;五是結合產業提升行動,推進畜禽規模化養殖,加大獸藥使用監管力度,加強安全用藥宣傳、指導,完善用藥記錄和休藥期制度;六是配合部、省加大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力度,重點監測豬肉產品中喹噁啉類、硝基咪唑類等促生長劑藥物殘留,禽肉產品中硝基呋喃類、喹諾酮和磺胺類藥物殘留,蜂產品中抗生素藥物殘留。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生豬、家禽、蜂產品,以及假劣、禁用、未經批準的獸藥;重點單位:畜禽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社,獸藥生產經銷企業;重點區域:畜禽產品產地準出試點單位,市副食品(畜禽)基地、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基地及省級農業產業提升項目基地,獸藥殘留監測合格率較低的地區。
此項工作由市畜牧獸醫局牽頭,副食品辦、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配合。其中,畜牧獸醫局負責獸藥行業、畜禽養殖環節整治和畜禽產品質量抽檢,副食品辦負責開展副食品(畜禽)基地產地準出試點,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
(五)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專項整治
1.具體目標。“三品”抽檢合格率98%以上,企業用標行為進一步規范,“三品”和省級以上名牌農產品檢查覆蓋率達到100%,其中市、縣兩級抽檢50%以上。
2.主要任務。一是加強與認證機構聯系,把好認證審核關;二是加強對獲證企業的生產監管,嚴厲查處非標生產行為;三是全面開展對市場銷售“三品”的抽查監測,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和生產企業;四是規范“三品”包裝標識,嚴厲打擊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不符合“三品”標準的產品,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志的產品,不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的產品;重點單位:“三品”生產單位;重點區域:“三品”集中生產地區、產地準出試點單位。
此項工作由局產業信息科牽頭,副食品辦、畜牧獸醫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農業站、特產站、植保站、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配合。其中,局產業信息科負責“三品”質量和認證、標志商標管理和“三品”產地準出試點,農業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及質量抽檢,副食品辦、畜牧獸醫局、農業站、特產站負責相關產品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整治,農產品檢驗測試中心負責質量抽檢。
(六)農資打假專項治理
1.具體目標。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農資打假重大案件執法查處率達到100%,放心農資下鄉進村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農資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農民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2.主要任務。一是強化農資市場準入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口;二是全面開展小農資質量安全整治,開展市場拉網式檢查,清理整頓不合格市場主體;三是加大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四是強化農資產品質量執法檢查,提高抽檢覆蓋率;五是大力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開展放心農資下鄉進村示范縣(市)建設;六是加強服務指導,提高農民識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種子(種苗)、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主要農資;重點單位:具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農資經營戶,非法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的小作坊和黑窩點,農資市場和農資集散地;重點區域:假劣農資重大案件多發地區。
此項工作由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牽頭,畜牧獸醫局、農業站、種子站、植保站配合。
四、總體安排
(一)部署自查階段(4月1日-4月25日)
局成立工作小組,印發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情況進行自查。
(二)集中整治階段(4月26日-11月底)
一是規范生產管理。加強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大力推廣農業標準化生產,指導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主體完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組織農產品產地準出試點,在產品上市銷售前開展質量安全自檢,出具產地證明和質量證明,做好與市場準入工作的銜接。
二是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廣泛開展“綠劍”系列執法行動,加大對禁限用農藥、獸藥和禁用化學品清理檢查力度,大力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開展放心農資下鄉進村示范縣(市)建設,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三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加大監測力度,擴大監測品種,增加監測頻次。重點開展對主要生產基地、規模養殖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測和監督抽查,監測重點品種為蔬菜、茶葉、楊梅、柑桔等主要農產品。
四是落實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隊伍和制度建設,按照“三位一體”模式,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構建設試點,制定《樂清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和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責任制和問責制,落實直接監管責任人及具體責任,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開展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
五是強化執法督導。針對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制售假劣農資的行為,集中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強化督導檢查,對于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相關單位或個人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六是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禁限用農獸藥知識,全面報道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營造專項整治浩大聲勢,形成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良好工作氛圍。
(三)總結提高階段(12月)
對2009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執法年活動進行全面總結考查,將農產品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責任
局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和執法年活動的有關工作,統一部署有關重大行動。加強督導檢查,落實方案各項要求,確保行動計劃順利實施。
(二)細化整治方案,明確工作重點
各牽頭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專項整治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到有階段安排、有重點活動、有檢查指導、有責任追究、有總結提高,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在完成本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的同時,梳理存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一并整治,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整體提升。
(三)加強協調配合,及時報送信息
要加強農業系統內部的配合,強化與外部門的協調,形成合力,齊抓共管,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溝通交流,及時報送信息。從2009年4月開始,各牽頭單位每月11日和26日下午4時前向局農產品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市各項整治行動相應的牽頭單位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材料要綜合各整治行動參與單位的信息,有綜述、有查處情況、有產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標,及時體現進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各單位要密切聯系,暢通信息渠道,及時反饋情況。
(四)堅持標本兼治,健全長效機制
各任務牽頭單位要將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要通過專項整治,達到標本兼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隊伍,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進一步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以建立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為抓手,落實生產者第一責任人和基層農技人員監管責任,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六、重大活動安排
(一)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4月上旬,印發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方案,召開由各牽頭單位領導和主管人員參加的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議,部署整治任務。
(二)組織開展“五送”活動。3-4月,組織全市開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務、送農資”為主要內容“五送”下鄉活動,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營造良好氛圍。
(三)組織開展“綠劍”系列執法行動。3-12月,結合農藥、獸藥、飼料等專項整治,組織5次“綠劍”集中執法行動,強化農業投入品監督檢查,抽檢農業投入品50批次以上。繼續開展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推進農業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農業執法水平和能力。
(四)組織開展茶葉、楊梅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3-7月,在全市楊梅主產區、茶葉主產區組織開展茶葉、楊梅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加強茶葉、楊梅質量監管。
(五)組織農產品質量例行監測和品牌農產品抽檢。4-12月,組織開展2009年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組織對省級以上名牌農產品和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檢,抽檢覆蓋率達到100%。
(六)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試點。4-12月,編印下發農產品產地證明格式、蔬菜中農藥殘留快速檢測結果報告、生豬(尿液)“瘦肉精”快速檢測結果報告等農產品產地準出統一證明。選擇10家左右種植業、畜牧業生產單位開展產地準出示范試點,引導鄉鎮、生產基地建立農產品質量動態監測點,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工作的有效銜接。
(七)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4-12月,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追究制,制定下發《樂清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確定一個鄉鎮,開展農技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三位一體”建設模式試點,由鄉鎮農技推廣機構承擔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
(八)納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建設。根據*市要求,我市納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管理系統(二期)建設。
(九)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9-11月,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包括《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35號)、《浙江省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行政問責暫行規定》(浙政辦發〔20*〕94號)等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