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21 13:01: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職位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二、對于你自制假離職證明,本人是不支持的,但為了生活,為了找份好工作,給別人一個好印象也可以理解。
三、你的假離職證明有沒有加蓋公章啊?如果有的話就沒有問題了。只是一份“離職”證明而已,不會對你有什么影響的,如果你的新單位想對你的其他方面作調查,相信早就做了不會等到現在的。
做好現在的工作吧,別擔心了。不會有事的
不會查的,一般只是例行查詢,你到街邊刻個防偽章),然后自己開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的文本格式最好正規些你可以在網上找一下范本. 如果每進一個新員工都要親自核查原公司的是不太可能.電話是你朋友要提前溝通好
從個人保險上可以查出在職情況,即便你入職之后,被公司查出有虛假的情況,公司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合同無效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到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得不償失。建議還是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另外給大家提個醒,個人簡歷還是要真實為好,否則對個人信譽、信用及將來職業選擇都會產生影響。。
唐駿的“簡歷門”已經鬧得滿城風雨了。。
公司人事部可以去你留的公司地址,查詢原公司的電話,來查詢!
不過如果你不是什么總監以上的高職位的話,公司人事一般不會去查,他要這個只是為以后出了事情避嫌,如社保沒轉移,和原公司有什么糾紛之類的!
篇2
鼎文化在中國源遠流長,它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標志,又是中華文明發展變遷的重要見證。考古證明,在距今8000多年前的河南新鄭裴李崗文化(也稱前仰韶文化)中已經有用黏土燒制而成的陶鼎,鼎是當時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炊器。
時間追溯到夏商周時期,隨著冶金術的不斷成熟,人們學會了冶銅鑄器,以鼎為代表的祭祀用器的制作和盛行,將鼎的發展推向了高峰。同時,鼎實現了由炊器到祭祀禮器再到王者重器的歷史性蛻變。鼎的外形也由原來便于烹飪的圓形,向更具威嚴的方形演變。鼎身也增加了許多像饕餮、夔龍、虬等神獸簡練舒朗的紋飾。《史記?封禪書》記載:“禹收九牧之金鑄九鼎,皆嘗亨觴上帝鬼神”,從此時起,九鼎便成為王權的象征,傳國的寶器。人們常說的“―言九鼎”便是由此而來。
紛繁亂世的驚天發現
1939年是個動蕩的年代,日本入侵中國,國家岌岌可危。當時的河南安陽由于在小屯村發現了大量甲骨文而聲名鵲起。但時值國難當頭、兵荒馬亂,政府缺乏監管,民間的私自探寶活動盛行。在與小屯村隔洹河相望的武官村村民的一次探寶中,村民在12米的地下發現了一個大如馬槽的巨型青銅方鼎,一時間,人們也不知道應該怎么稱呼它,就叫它馬槽鼎或大方鼎。
據親歷者講述,大方鼎剛挖掘出土時頭朝東北,腳踩西南,斜側著躺在泥土之中。震驚之余,人們驚奇地發現,大方鼎只有一只鼎耳,人們在周圍的泥土中找了許久也沒有找到想像中的另一只,也只得作罷。大方鼎太大太重,一般的麻繩根本負載不了它的重量,怎么才能把它運上地面?經過幾番議論,人們決定采取回填土的方法。用麻繩拴住露出的鼎耳,地面上的人用轆轤用力向上絞,坑內五六個人借力把大鼎的一邊向上抬,其他人向鼎身下填土,等把土填滿后,再由人把鼎的另一邊高高抬起,繼續填土。這樣循環反復,經過三個晚上,才把這個大家伙運到了地面。
武官村挖出寶貝的消息傳得很快,不僅引來了愿意出價高達20萬銀元的古董商人,更是驚動了心懷叵測的日本憲兵隊。日本人三番五次到五官街窺視打探,妄圖掠奪國寶,最多時竟然出動300余人進行大規模收繳。機智的武官村人在被逼無奈之下,急中生智用一只不值錢的小鼎和幾件陶罐充數,才算蒙混過關,躲過了這場劫難。
為安全起見,人們只得把大方鼎重新深深掩埋人地,等待重新出世的時機。
1946年4月,抗戰勝利,大方鼎終于有了重見天日的機會。人們小心翼翼地把大方鼎從地下挖出來,它的神秘面紗也隨之被慢慢撩起。同年10月,大方鼎被作為壽禮,秘密押運到了南京,送給當時主席。一番感慨之后,指示把這個龐然大物送到當時的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保存和修復。當時中央博物院的專家們比照現有的一只鼎耳,為大方鼎精心復制了另外一只,安裝在大方鼎上,讓發掘時只有單耳的大方鼎恢復了全貌。1948年5月,大方鼎在南京展出,首次在華夏兒女面前正式亮相,產生了熱烈反響。1949年春,政府由中國大陸撤退臺灣,大方鼎被列為重中之重的文物與其他絕世國寶一起準備運往臺灣,但由于戰事緊急,慌亂之際又沒有大型的起重設備,加之大方鼎太重太大,只能被遺棄在了當時的南京機場。也許是當時的有眼不識泰山,也許是因為大方鼎本身太眷戀這方鑄造并埋藏它3200余年的故土,也許是冥冥之中注定它要與這方熱土長相廝守,不管什么原因,大方鼎最終被幸運地留了下來。
1959年,大方鼎從南京運到北京,被珍藏在當時的中國歷史博物館,作為鎮館之寶,它的形象也一度成為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徽圖案。這個人們俗稱的大方鼎便是現在人們熟知的“后母戊鼎”。
青銅器之冠――后母戊鼎
作為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重的青銅器――后母戊鼎,有著青銅器之冠的美譽。它是中國古代青銅器的杰出代表,鑄造工藝精湛,造型凝重結實,紋飾繁麗絢極,堪稱青銅器鑄造的頂峰之作。
后母戊鼎鼎身呈長方形,有兩個立耳,腹下連接四個中空的柱足。整體通高133厘米,口長110厘米,寬78厘米,足高46厘米,壁厚4厘米,重達832.84千克。除鼎身四面中央是無紋飾的長方形素面外,其余各處皆有紋飾。鼎身四面在方形素面周圍以饕餮作為主要紋飾,四面交接處則飾以扉棱,扉棱之上為牛首,下為饕餮。兩耳裝飾一對虎噬人頭紋,耳側以魚紋為飾。四只鼎足的紋飾也匠心獨具,在三道弦紋之上各施以獸面。鼎腹內壁鑄有“后母戊”字樣。
鑄造這么大的青銅器需要的金屬原料至少在1000千克以上,在距今3200余年前的商代是怎么鑄造的呢?后母戊鼎是由青銅鑄造的,青銅是銅、錫、鉛的合金。據《周禮?考工記》中記載:金有六劑,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鐘鼎之劑。根據分析,制造大方鼎的合金成分,與古書記載完全相符。古代鑄造青銅器用陶范,陶范就是模具,現代人所說的模范的原始含義也是由此而來。大方鼎的鼎身每面用兩塊外范,鼎身用四塊內范,底用四塊外范,每只鼎足用三塊外范拼成,整個鼎共用28塊陶范。令人吃驚是,結構復雜的大方鼎除兩耳是先鑄成后再嵌入鼎范之外,其他部分均是一次澆鑄而成,這種鑄工藝本身就是一個奇跡,它標志著商代青銅鑄造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
后母戊鼎之所以珍貴,不僅僅因為體積大重量大,其精美紋飾更是讓它的價值倍增。饕餮紋也稱獸面紋,它是以虎、牛、羊等動物為原型,經過綜合、夸張等藝術手法而創造出的一種神秘的形象。這些精美的花紋圖案代表了自然神的形象,表現了古代人對自然物的崇拜。虎噬人頭紋裝飾在后母戊鼎的兩耳外側,讓人看后不寒而栗。兩個兇猛的老虎,虎口大張,共銜一個人頭。但若仔細觀察,被老虎銜在口中的人頭,并沒有恐懼的神態,好像猛虎并不是要真正的吃人,而是在保護他,面部顯露出一種平靜的表情。此圖案經過千百年來的演化,成為現在寓意吉祥的“二龍戲珠”。
國之重器的名稱之辨
篇3
根據《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細則》,經研究,同意 同志辭去公職。辭職時間從 起算起。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審批單位蓋章)
注明:此證明一式三份;(1)人才服務中心留存一份;(2)被辭退人員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檔案一份。
國家公務員離職通知書
(辦文號)
同志:
根據《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同意你辭去公職要求,請在十五天內辦理有關手續。
年 月 日
離職證明書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五條,經研究,同意xx-x同志辭職。辭職時間xx-x年xx-x月xx日。
(單位蓋章)
篇4
離職證明(公司存根)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于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工作交接人:
《離職證明》領取聲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內容的離職證明,并確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于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清償履行完畢,不存在任何爭議。本人不再以公司名義對外行事,不進行違反保密義務、侵害公司形象的行為,否則公司可以追究相應責任。
員工本人確認簽字:
20xx年 月 日
(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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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于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一、離職證明的作用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證明,即勞動者已是自由人,與原單位不存在糾紛,可以應聘新崗位。
2、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
3、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
二、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實務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四、勞動者主張賠償損失,應當就自己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以下證據注意保留:
1、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篇5
公司離職證明范本1: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范本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范本3: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范本4: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擴展:
【為什么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開具離職證明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篇6
2、在“我”的界面中,點擊右上方“···”的圖標。
3、在支付管理界面,點擊實名認證后的立即認證。
4、根據真實情況填寫身份信息。
5、根據提示輸入銀行卡號,然后填寫銀行預留信息。
6、返回支付管理,就可以看到實名認證變成了“已認證”。
篇7
今年5月,一職工被一家咖啡店招聘為服務員,當時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該職工腰曾經受過傷,入職兩個月時,因為每天上班都要站著,結果腰病復發,為此休了一段時間的病假。上班后,經與公司協商,單位同意該離職,然后該職工去辦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8月底,該職工給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投了簡歷,經過面試,對方決定聘她為行政文員,但他們要求該職工必須出示上一供職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否則不予聘用。她趕緊打電話給咖啡店經理,對方卻一口回絕,表示公司從沒先例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該職工又到店里找過經理兩次,均遭拒絕。
【職工提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和義務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你開具離職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篇8
離職證明樣本【一】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樣本【二】離職證明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樣本【三】離職證明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4月01日至20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格式寫法】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篇9
早在2005年5月23日,第八屆中國北京國際科技產業博覽會上,通過現場比較在畫質方面,等離子電視獲得了壓倒性勝利。然而,從近些年彩電面板發展銷售情況來看,等離子卻呈現出一幅大勢已去的光景。就在等離子不為很多人看好之時,長虹卻“逆流而上”,投入高價研究等離子顯示屏,同時,也引來一片質疑聲?
目前,等離子和液晶兩大陣營劃分日趨明顯,甚至互相“掐”起來。其實,在液晶和等離子的對峙過程中,誰也沒從中占到便宜。拿亮度而言,等離子比液晶有過之而無不及。而在能耗方面,液晶顯示屏則略勝等離子一籌;如針對使用環境來看,液晶用在電腦上會更好,而等離子用在電視上效果更佳。所以只能說,各有所長、各有所短。你走出去問,除了松下會說:“要買就買等離子”,夏普會告訴你:“液晶才是未來的王者之道”外。沒有人能明確的告訴你等離子和液晶,到底哪一個才是更好的選擇。
無論是等離子好,還是液晶更優。二者都是生產彩電,說起來,都是一家子的人,互“掐”對彼此來說都沒有好處。隨著平板時代的到來,電視行業的競爭上升到了更高的層次,對技術的需求有了更高的標準,而目前中國家電產業核心部件的缺失,讓我們不得不面對這個慘淡的現實。自彩電進入平板時代以來,面板一直困擾著中國彩電,成為了中國彩電業發展道路上的一個障礙。只有自己掌握核心技術,才能在競爭中占據優勢,不為外資所牽制。因此,無論是等離子還是液晶,掌握核心技術才是關鍵,能掌握“全產業鏈的話語權”才是根本。
而在這一點上,長虹做了一個很好的表率。它主動發出攻勢,掌握智能電視高端顯示屏及模組的研制,強化長虹差異化競爭優勢。從2004年開始規劃,2007年開工建設PDP項目,并于2010年1月正式導入量產,2011年,42寸以上高清、全高清3D等離子顯示屏全面量產,綜合良品率超過92%,單日良品率超過95%,與三星、松下等實現同等水平。這款等離子顯示屏生產線的誕生,標致著中國第一條自主
建設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最新一代新型等離子顯示屏生產線,正式進入量產階段。突破了國產電視的“屏”頸,為我國電視產業做出了貢獻。
篇10
一、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并且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法定義務,即開具離職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這是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來源。
其次,用人單位若未依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還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包括:
1、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者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可以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無法辦理失業登記證明從而無法拿到失業保險金的,用人單位要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2、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損失。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一般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已與前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這時候用人單位如果對不開具離職證明有過錯的,就需要賠償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
二、用人單位開具勞動證明,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離職證明的內容有以下必備項:原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一定要注意,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不能隨意寫。因為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決定著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工傷賠償的時間長短和待遇數額。若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中記載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又無法提供相反證明,那么很可能被勞動者鉆了空子,給本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最后,離職原因要如實寫。有些用人單位認為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了勞資雙方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至于具體的內容可以不用寫或者不用如實寫,如員工在本單位有重大違法情形被開除,礙于面子寫了不能遵守本單位勞動紀律這樣模糊的內容,這種觀點含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離職證明是法律明確要求的文件,具有相當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可以直接證明離職原因,從而證明離職中雙方誰存在過錯,進而涉及到解除勞動關系合法與否,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
三、勞動者拒不配合交接,離職證明怎么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辦理交接手續,或者不配合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但又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這個時候怎么辦?
我們給大家的建議是:照開不誤,同時給大家提以下兩個建議:
1、離職證明里寫明:勞動者并未配合辦理交接手續。一來用人單位履行了義務;二來,留下了勞動者并未辦理交接手續、后期方便追責的證據;三來,相信不會有用人單位愿意招錄一個和原用人單位尚有糾葛的勞動者。
2、完善本單位的工作交接制度。最好是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里寫明,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 ,這樣,就變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被動為主動:并不是我不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而是勞動者未找我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