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心得范文
時間:2023-04-17 1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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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最新
2021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跨度4個月。為提升大家的辦稅效率和申報體驗,防止匯算初期扎堆辦理造成不便,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稅服務。
有年度匯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辦稅需求的納稅人,可登錄手機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隨時可以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應退或應補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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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新個稅法;納稅籌劃;籌劃策略
一、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的稅率分析
新個人所得稅法在保持原來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基礎上,進行了重新的調整和改變,最大的變化就是調整優化了部分稅率的級距,將基本減除費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擴大了3%、10%、20%三擋低稅率的級距,即不超過3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超過3000元到1.2萬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超過1.2萬元到2.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超過2.5萬至3.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2660;超過3.5萬元至5.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4410;超過5.5萬元至8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7160;超過8萬元的部門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為15160。可以說,這樣的調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負擔,有助于更好的調節居民的收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影響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
之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是因為,基本減除費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擴大了3%、10%、20%三擋低稅率的級距,這樣一來,中等收入的群體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然會有所下降,具體如何減輕,本文以一個案例進行具體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對夫妻,他們居住在河北某市,兩個人育有一個女兒,現在正在上小學,他們雙方父母的年齡均在60歲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險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萬元,李某的收入是1萬元,經過夫妻二人的商量,他們決定女兒的教育和房貸費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們就分別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專項附加扣除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影響。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基本的納稅計算公式,即個人需要繳納的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收入-五險一金-免征額-依法確定的其他扣稅-專項附加扣除。以此來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見,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時,還沒有計算胡某的專項附加扣除費用,如果再減去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的話,那么胡某的應納稅所得額會更少,相應的,需要教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也就會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證明,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這類中等收入人群的納稅負擔。
(二)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得以優化
之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使得工薪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得以優化,是因為,大部分工薪階層的群眾都面臨著買房和還房貸的壓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對一定額度的醫療費用,而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將基本扣除費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并且優化調整了部分稅率級距,這樣一來,工薪階層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有所下降,就擁有了更多的收入去進行調節分配,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能夠優化工薪所得稅稅率結構。
(三)促進稅負均衡和公平
新頒布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項目,這種針對性的減稅政策,充分地體現了國家對民主問題關注程度的增加,而這同時也是促進稅負均衡、公平發展的具體體現。
三、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納稅籌劃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對納稅人的稅負壓力有了一定的影響,而如何在新稅法下高質量地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納稅籌劃策略。
(一)提高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水平
可以說,納稅籌劃人專業水平的提高是確保納稅籌劃工作得以高質、高效展開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保障性措施。而這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納稅籌劃人要加強對新稅法學習和研究的程度,明確其中的細則和規范,能夠根據納稅人身份、工作、實際生活的不同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第二,要加強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學習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觸最新納稅籌劃的案例,在不斷學習中更好的展開納稅籌劃工作;第三,要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明確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各種失誤和錯誤。
(二)理解并利用國家優惠政策
國家之所以要頒布和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法就是為了在使得納稅人個人負擔得以減輕的同時,優化社會生產,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中,國家也推出了很多優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明就可以享受納稅減免政策等,而且個地區、地方也有著不同的優惠政策,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各地執行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夠通過選擇不同的取得收入來源地區等策略來達到合理減稅的效果。
(三)規避個人所得稅交納中的不良影響
事實上,納稅人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都是國家規定的,任何人不能改變,因此,在實際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堅決避免個人所得稅交納中的不良影響,不規范操作,而是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后,運用合法的手段來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額,減少多余費用的扣除,從而達到降低納稅人納稅負擔的目標。而這樣的納稅籌劃才有價值、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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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資薪酬;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個人所得稅成為工薪階層最大的納稅開支。如何合理利用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在保證依法納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自身利益,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等一系列問題,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筆者僅就工資薪酬方面進行淺談。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所謂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助于稅收法律知識的廣泛應用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是稅收籌劃的一部分,越來越多的人與個人所得稅息息相關,而要進行合理的籌劃,則要熟知相關的稅法知識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助于切實提高員工的實際收入水平
對于員工個人來講,他們只關心實際得到的工資額,并不關心自己的稅前工資是多少,也不關心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只有這些實發工資額才會對員工產生促進作用。通過對不同的稅收方案進行對比,選擇最低納稅成本,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稅負,減少納稅額度,實現員工的利益最大化。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促使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
有些人的法律觀念淡薄,常采取偷稅、漏稅、逃稅、抗稅等非法手段來減免稅負。應通過進行籌劃,在稅法的允許范圍內,運用稅收法律知識,合理地避稅、節稅,來增強納稅人的意識。
(四)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助于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
國家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起征點已進行了兩次上調,通過納稅人稅收籌劃各種方式方法的反饋,不斷完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健全稅收法律制度。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個人所得稅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條款,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二)有效地進行節稅、避稅
單從工資薪金來說,一次性大額收入盡量在合法的前提下均衡分攤,分次發放,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同時在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費用扣除越多,所適用的稅率越低。通過增加一些允許扣除的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所得稅額。
三、納稅籌劃的實施方案
企業員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資收入,包括每月發放的工資和年終獎兩種。員工每月應納的個稅和年終獎所納個稅之和便是員工個稅的總支出。為使員工個稅稅負最小化,就要使月應納所得稅和年終獎應納所得稅適用稅率最低。
(一)獎金按月發放的稅收籌劃
員工每月獎金盡量在年度內均衡發放,得以適用較低稅率,使稅后收入較高,降低員工繳稅成本。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資收入3 000元,6月份又領取公司獎金8 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6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 000+8 000-2 000)×20%
-375=1 425(元)。7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 000-2 000)
×10%-25=75,這樣王先生6月、7月共應納稅1 425+75
=1 500元。
如果王先生獎金分兩次發放,即6月、7月每月平均發放4 000元,這樣,王先生兩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6月、7月應納稅額各為(3 000+4 000-2 000)×15%
-125=6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625×2=1 250元。以上分析得出,第二種方法獎金平均發放,適用稅率在較低標準,可以使王先生少繳稅250元。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稅收籌劃
大多數企業根據全年的經濟效益和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發放一次性年終獎。按照稅法規定,在年終獎發放的當月,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對年終一次性獎金不扣除2 000元的起征點金額,按平均12個月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該計稅辦法對每個納稅人而言只允許采用一次。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資為3 000元,12月又一次性領取年終獎6 000元,其該筆獎金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方法為:6 000÷12=500元,根據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規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5%、0元。其當月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6 000×5%=300元。實際稅后收入為8 700元。
同公司的張先生月工資也為3 000元,年終取得的一次性獎金為6 300元,其該筆獎金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方法為:6 300÷12=525元,根據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規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元。其當月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6 300×10%-25=605元。實際稅后收入為8 695元。
從上例可見,張先生的年終獎比王先生的多,但實際拿到手的錢卻少了。因為當年終獎為6 000元時,正處于個人所得稅稅率由5%變化為10%的臨界點,即無效區間。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存在9個無效納稅期間。常見的幾個無效區間是(6 000-6 305)、(24 000-25 294)、(60 000-63 437)和(240 000-254 666)。當員工的年終獎金在這幾個特定的區間內,應依照每個區間的最低金額發放,才能夠使稅后收益最高。假設張先生在應發為A元的情況下,稅后實得為8 695元,公式為:A-(A×10%-25)=8 695,求得:A=9 634元。不考慮月工資為6 634。也就是說,當張先生稅后實得為8 695元時,應發數為6 000元或6 634元,大于6 000元小于6 634元的任何數額,張先生稅后實得都會小于8 695元。所以,張先生稅后實得小于王先生稅后實得也就不稀奇了。
(三)最優納稅籌劃
根據月獎和年終獎分別進行稅收籌劃,可以更多地以獲取現金而少繳稅,合理分配各月獎金和年終獎可找到最佳方案。現以下例來分析:
王先生全年工資獎金收入約為42 000元,有四種方案來進行對比。
方案一:月工資2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為12 000元。12個月工資應納稅為(2 500-2 000)×5%×12=300;年終獎應納稅為12 000×10%-25=1 175;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1 175=1 475元。
方案二:月工資2 500元,7月發半年獎4 000元,12月發年終獎8 000元。
除7月外11個月工資應納稅為(2 500-2 000)×5%
×11=275;7月工資應納稅為(6 500-2 000)×15%-125
=550;年終獎應納稅為8 000×10%-25=775;全年應納稅為275+550+775=1 600元。
方案三:月工資2 500,月獎金1 000元。全年應納稅為[(3 500-2 000)×10%-25]×12=1 500元。
方案四:月工資2 500元,月獎金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6 000元。全年應納稅為[(3 000-2 000)×10%-25]
×12=900;年終獎應納稅為6 000×5%=300;全年應應納稅為900+300=1 200元。
從以上方案來看,方案四按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次發放為最佳方案。而采用方案三年終獎分月發放時,稅率反而提高了。可以看出如何最大化地利用稅法的稅收法律規定和政策是這種籌劃的關鍵。
四、結論
第一,按月均衡發放工資獎金不一定是最優的納稅方法。當企業員工日常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與年終獎應納稅稅率不同時,可以從員工的角度出發,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工資獎金發放方法進行節稅考慮。其主要方法是,通過不同的發放方式籌劃,盡可能將員工收入控制在最低的稅率上,從而使收入均衡,避免高稅率。在月收入適用稅率高于年終獎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高一個稅率級,就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若月收入適用稅率低于年終獎適用稅率,那可以將獎金納入工資當中。
第二,通過獎金的合理分配,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將當年的年終獎除以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減少年終獎發放金額,使其商數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同時與獎金分期付款方式相結合,這種節稅效果極為明顯。方案四選擇無效區間的最低金額6 000元發放,并綜合獎金分期發放,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工資薪酬的納稅籌劃必須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以合法避稅、節稅、使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稅負最小化。但納稅籌劃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能有完全一樣的籌劃方法,而且隨著稅收制度的不斷變化,相應的納稅籌劃也要隨之變化。通過合理地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對企業和個人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夠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對國家來說,雖然暫時稅收減少了,但從長遠看,企業得以蓬勃發展后,將會給國家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從廣義來講,納稅籌劃對個人、企業、國家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
[1] 蓋地.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M].南開大學出版社,200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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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資薪金 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出現的原因和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居民收入不斷增加,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越來越多,納稅籌劃也在逐漸被人們所重視。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出現的原因
主觀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籌劃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個人收入之后,稅收支出會減少個人辛苦賺來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生活儲蓄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于是,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
客觀原因。要使納稅籌劃成為現實,還必須具備某些客觀條件,包括稅法、稅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合理、有效的稅收政策導向。只有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或者存在“缺陷”時,納稅人才有可能利用這些“缺陷”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這些客觀條件包括:稅收國際化和稅收政策導向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起征點的誘惑力。各種減免稅和稅法規定的差異性成為納稅籌劃的溫床。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個人所得稅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通過納稅籌劃,納稅人可以在不違反稅法及其他法規的前提下,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維護自身利益。
有助于納稅人維護自身利益,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者,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對于工資、薪金來說,職工并不關心自己稅前工資的多少,而是關心自己每月能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如果通過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對企業長遠發展產生有利的促進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實施稅收法規。納稅籌劃人為了幫助納稅人節減更多稅收,總會隨時隨地關注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籌劃人就會從追求納稅人的最大財務利益出發,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因此,納稅籌劃還起著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年終獎計稅存在無效區間
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時,對應的稅率就會提高,納稅數額也相應增加。受稅收級距的影響會產生一種不合理的現象,即獎金收入增加,稅率上升,稅后所得反而減少,這便是年終獎計稅的無效區間。
(二)每月工資薪金發放不均衡
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工資薪金發放不均衡,有些月份工資高于3500元,有的月份低于3500元,這就導致納稅人在有些月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些月份無需繳納,從而使全年的所得多繳納一部分個人所得稅。
(三)計稅方法不靈活
目前,我國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偏高。除制度以外,也跟有的企業工資、獎金發放不均衡,福利待遇貨幣化等有關。因此,如何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對每個納稅人來說都很有必要。
三、完善個人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相關對策
(一)避開年終獎金的無效區間,合理利用稅收臨界點
納稅籌劃時巧妙運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籌劃臨界點,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當某些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低時,可將部分年終獎分攤為月度獎金,每月用足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來降低整體稅率。
在某些月份工資薪金(包括獎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高時(大于或等于年終獎適用稅率),只要不使年終獎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就盡可將部分工資薪金所得分攤計入年終獎,降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或使分攤出去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降低整體稅率。
(二)均衡月薪,與年終獎金合理搭配
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領績效工資的員工每月收入會有較大變動。在納稅人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與單位達成協議,確定每月支付標準,將收入平均分攤到各個月內,以便用足每月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目的。
合理安排獎金的發放。緊扣臨界點,設定最優年終獎的發放數額。大額獎金和補助按全年預計薪金收入,分攤發放或者是將按年考核改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那么每部分獎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數,職工繳的稅變少,收入就會增多。盡量避免發放季度獎和半年度獎,將該部分獎金分散到各月工資中或是合并到年終獎中發放,以達到節稅目的。
(三)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相轉換,提高職工福利水平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相互轉換。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對于一次收入較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兩者實行的都是超額累進稅率,但在兩者數額相等時,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因此,根據不同情況,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并或相互轉化,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總結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納稅籌劃又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根據稅收法規,選擇恰當的計算方法,使用較低的稅率,充分利用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達到使納稅人稅負最輕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既遵守國家稅收法規依法納稅,又能實現合理避稅,充分實現納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覃春平.淺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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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以期達到合理減少稅收支出、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企業發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及年終加薪等,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員工的工資薪金水平不斷提高,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已經將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月,但工資薪金繳納的個稅仍然占我國個稅總收入的最大比重。因此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正確地開展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保證企業和員工的合法利益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激勵員工
對于工資薪金,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員工并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也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公司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員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不斷挖掘員工工作潛力,間接減少企業的人力資源投入成本,保持企業團隊的相對穩定,激發員工工作熱情。
(二)有利于企業健康發展,增強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基礎上少繳或緩繳稅款,通過各類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比較,選擇稅負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企業可支配資金,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因此,合理有效地個稅納稅籌劃是有利于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為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也會自覺不自覺地鉆研財稅政策及相關稅收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納稅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抵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對于員工來說,因涉及個人利益,員工也會主動地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員工自覺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增強納稅意識。
二、工資薪金納稅籌劃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稅計劃。就是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對員工隔個人收入情況做出合理的預計,通過調整收入的支付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達到降低名義收入的目的,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
其次,采取合理避稅策略。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①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③增加扣除費用。
三、幾種常見情況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一)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
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想降低個稅的稅負,就必須提高企業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個人名義收入額,間接增加員工收入。
1、為員工提供住房
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免費提供給員工居住,而不是發放貨幣性住房補貼給員工個人,那么住房補貼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支出相同的情況下,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的稅金支出。
2、提供假期旅游津貼
即由企業支付旅游費用,然后降低員工薪金。根據國家規定員工可享受法定帶薪休假。如果企業為員工報銷休假旅游的費用,員工放棄取得這部分工資的權利,那么員工個稅負擔將下降但實際收入并未減少。對企業來說,并沒有增加支出反而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一舉兩得。
3、提供員工福利
(1)開辦員工食堂,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取代支付伙食補貼的辦法。既減少了企業工資薪金的支出,減輕了員工的個稅支出又提高了員工福利水平,增強了企業凝聚力。
(2)為員工提供車輛、手機等部分設施。企業為員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減少支付交通補貼;有條件的為員工購置手機,減少支付通信補貼。對員工來講,個人名義收入減少,間接收入增加,減少了個稅稅負;對企業而言,替員工個人支付的這些支出,可以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既減輕了所得稅稅負又提高了員工福利水平。
(3)轉售股票認購。企業將所持有的股票以較低價格轉售給員工,員工在二級市場出售獲取收益屬資本利得,按現行稅法規定無須納稅。
繳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個人,其節稅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證消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額,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企業來講,要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選擇員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幫助員工提高消費水平。一味地增加現金收入,從稅收角度來考慮也并不完全可取。
(二)分攤工資發放
1、均衡各月工資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除年終獎外,企業應盡量將工資薪金平均到每個月均衡發放,在累進稅率下,可以降低適用稅率,實現納稅最小化。
例如:李先生月工資收入3000元,每季度獎金收入6000元。
納稅籌劃前:
未發放季度獎金月份應納稅額=(3000-2000)×10%-25=75元
發放季度獎金月份應納稅額=(3000+6000-2000)×20%-375=1025元
全年應納稅額=75×8個月+1025×4個月=600+4100=4700元
將每季度發放的獎金6000元平均調整至每月發放2000元,則納稅籌劃后:
每月應納稅額=(3000+2000-2000)×15%-125=325元
全年應納稅額=325×12=3900元
綜合以上案例,均衡發放各月工資獎金收入后可以節約稅款4700-3900=800元
可見,如果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具體操作時,企業可以將獎金進行細化,拿出一些獎金按月發放,留一些獎金按季考核發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獎金用于“拉差距”、“拉檔次”在年終發放,這樣,從總體上說稅負就會獲得減輕。
2、合理安排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目前企業員工的收人主要包括兩項:工資、補貼與獎金。工資和補貼每月發放,各月差別不大,集中發放的主要是獎金。根據國稅發[2005] 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 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人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或獎金余額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對應應稅納所得額某檔的最上限數據時,和當全年一次性獎金或獎金余額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對應應納稅所得額正好是相鄰上一檔的最下限數據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相差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少相差0.12元時,其應納稅款可能會出現很大的差異,即可能會出現全年一次性獎金多0.12元的雇員實際得到的獎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獎金少0.12元的雇員得到的獎金還要少的現象。
例如:①張先生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500(6000÷12)元,按照稅率,500元的對應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得到6000元年終獎后應繳稅300(6000×5%-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
②王先生年終獎為6000.12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6000.12÷12)元,按照稅率,超過500元對應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得到6000.12元獎金后應繳稅575.01(6000.12×10%-25)元,稅后收入為5425.11元。
上例稅前獎金增加0.12元,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274.89元。由以上可以反推出只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305.56元時,才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元的稅后所得一樣為5700元。
按照工資薪金個稅5%-45%的累進九檔稅率,從上例可以推斷出每到個人所得稅率進級區間均會出現這種情況,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所得額總有一個區間的稅后所得,比其稅率低一檔的最高稅后所得要少,且獎金越多,稅率越高,出現的最大差額值就越大。依此類推,納稅所得額在下列區間,雇員實際所得與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并不全部呈正比關系,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在區間兩端稅后所得一樣,其余區間的獎金和稅后所得雖成正比關系,但都低于區間兩端數據。特別是對于區間前端最少額獎金的稅后所得,區間其他獎金都會出現獎金多而稅后所得少的現象。獎金或獎金余額稅后所得異常區間如下:6000元~6305.56元,24000元~25294.12元,60000元~63437.5元,240000元~254666.67元,480000元~511428.57元,720000元~770769.23元,960000元~1033333.33元,1200000元~1300000.00元。
除以上區間數據,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與稅后所得還是成正比關系,即獎金越多,其稅后所得越多。為此企業在確定員工年終獎金標準時,應合理籌劃,避開上述獎金所得名多實少的區間,以保證員工稅后收入不減少。
3、增加扣除費用
目前,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除2000元扣除限額外,員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也可扣除,即還可以再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所以,在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規定計提比例內,盡量增大員工扣繳比例,增加扣除費用,也能起到減輕個稅稅負的作用。
綜上所述,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進行合理納稅籌劃,無論對員工個人還是企業都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增加員工福利;又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對國家來說,雖然暫時的稅收減少了,但從長遠看,企業得以發展壯大后,能為國家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所以,納稅籌劃對個人、企業、國家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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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是可以通過降低一個納稅級次的方法,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少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相應提高。因此,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比重就越大。減少名義收入、降低一個納稅級次就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但并不是說就要減少收入,員工獲得的實際收入還是不變的,只是把超過部分用費用發票代替,員工以報銷方式獲得原本應是工資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軟件公司的技術人員,2004年5月工資收入是6000元(為計算方便暫不考慮三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規定扣除標準是12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6000-1200=4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實際獲得收入:6000-595=5405元
從計算過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適用15%的稅率,為降低一個納稅級次,小李準備了2800元車票到會計那里報銷,直接以報銷的方式獲得2800元,工資表中小李的工資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3200-1200=2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00×5%+1500×10%=175元
小李實際獲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獲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這個方法的時候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員工用來報銷的發票應以出租車票、少量通訊費用發票、住宿費用發票等為主,即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即使調增也不超過限額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這一點,大量使用餐飲發票或者宣傳費用發票,在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多繳了企業所得稅,那對企業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二是可以通過提高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和三險金額的方法降低納稅基數,少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做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以北京市為例,根據有關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統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即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積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規定繳存比例仍為8%,有條件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為10%,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小李每月個人負擔部分是220元。從2004年7月起改為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10%的繳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積金6500×10%=650元,沒有超過繳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資是7000元,通過改變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和計提基數前后小李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比較,可以看出:
原計提住房公積金220元,應納稅所得額:7000-220-1200=558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實際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獲得的實際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現計提住房公積金650元,為使A公司實際負擔不變,小李的名義工資應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實際支出=小李的名義工資+現計提的住房公積金,即:7220=小李的名義工資+650
則:小李的名義工資=6570元
應納稅所得額:6570-650-1200=472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實際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獲得的實際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實際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與前后兩次個人所得稅差額相同。
三是可以通過年底獎金分開發放,最大限度地實現均衡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于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類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納稅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樣,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獎金集中在年底一次發放,相對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發放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納稅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術公司工作,每月工資收入3000元,年底獎金20000元,如果獎金在12月與工資一起一次發放,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所得額:3000-1200=1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00×5%+1300×10%=155元
獎金部分不再扣除費用,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算應納稅額: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總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獎金分兩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則6月支付的獎金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獎金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為1625元,兩次總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獎金少繳個人所得稅: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獎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則每季度末獎金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總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獎金少繳個人所得稅: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獎金少繳個人所得稅:3625-2500=1125元。
篇7
薪酬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企業實現財務管理和人力資源優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薪酬并不只是對職工各類勞務付出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其優化和完善需企業多部門的參與和策劃。在人力資源愈加重要的今天,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變得更加的緊迫,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連接員工個人和企業利益的紐帶作用,進行科學可行的個人所得稅方案的設計,能夠有效提高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而促進企業整體效益的提高。
1.基于職工薪酬支付方式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我國的薪酬、工資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按照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職工的收入達到一定的范圍后,便需承擔和該范圍稅率相符合的稅務,但員工的工薪主要通過每月的實際收入確定,為此,給稅務籌劃提供一定的空間和依據。員工薪酬的支付稅務籌劃,首先可將工資的發放時間盡可能的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的月份;以此將名義收入降低,而轉化為員工的福利收入,并且可應用提前或推遲的方法,促使各月的工資,均保持在相對持平的狀態;第三納稅人應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通過分期的方式領取工薪[1]。若是員工具有薪酬、工資所得和勞務報酬兩種收入方式,因為勞務報酬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略高于薪酬、工資收入,因此,在必要的時候,可適當的將工薪收入轉化為勞務報酬。
另外,還可將員工的部分薪資轉化為經營性費用,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是將固定的費用去掉,薪酬所得稅的計算可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在扣除標準后便會達到某一個檔次,此時應采用適合該檔次的稅率進行計算,將員工的的標準扣除后,當累進到一定的程度時,新增的薪酬會使個人可支配薪資逐步的減少。因此,可將個人的現金收入轉為個人必須有的福利,并納入到企業的經營性費用中,以此達到個人的消費要求,并且因為經營性費用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在企業所得額的計算中扣除,以此減少企業所得稅,降低員工和企業的納稅成本。
2.結合薪酬支付時點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薪酬納稅計算,需應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所以員工的薪酬越高,其適用的稅率也會相應的越高,如果將獎金一次性發放給員工便需多繳納稅額,因此,需要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進行合理的規劃。可將獎金分攤發放,將其分攤在幾個月中發放,使員工能夠繳納更少的薪資個人所得稅,進而獲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如果獎金按月發放,需將獎金發放的數額計入入到當月的薪酬中,并且一起計算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將獎金集中在數月發放,依據相關的規定,并不可把這幾個月發放的獎金平均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資中計算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而僅是將其單獨的當做某個月的工資薪酬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這樣的計算方法將會在獎金發放較高的月份,需適用較高的稅率,致使當月所需繳納的稅率也相對較高,但對于獎金較低的月份,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相對較低,若是沒有達到法定減除數額3500元標準,便不存在繳稅義務。使用稅率的計算,能夠較好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較好的分配。首先將員工在當月內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通過所得的商確定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若是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的薪資所得比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低,企業需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員工當月費用扣除額和薪資所得的差額,并按照以上的方法來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2]。
盡管在現在采用的稅務政策中,對員工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相較于之前使用的,對于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計入當月工資,再將其扣除的法定標準且確定適用稅率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稅務相對較輕。但是在大多企業的實際應用中,由于績效考核的需要,通常采用薪酬發放的方法,是將每月給職工發放月獎金和基本工資的方法,到年終再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通常年終獎金的數額較大,最高適用的稅率可到達25%到35%左右,致使員工所需繳納的稅務較高,若是將年終獎分月發放,其稅務會相對較低,因此,將年終獎按月發放為降低稅務的較好方法。
3.基于薪酬支付比例的員工個人所得稅籌劃
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數額較大,因此,稅務也相對較高,需對其發放比例認真的籌劃。因為員工當月獲取的全年一次獎金的稅務計算,需用當月發放的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所得的商確定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若是當月發放的薪資比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低,需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員工當月費用扣除額和工薪所得差額,按照這樣的方式確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速算扣除額和適用稅率。雖然后期的稅務法規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做出了調整,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以此確定稅率,但是只將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扣除,也就表明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所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只適用于1個月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他11個月所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
全額累進稅率具有臨界點附近的稅負跳躍式上升的特點,促使收入增長的速度比稅負增長的速度小[3]。為此,企業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法中,需要注重該特點的變化,確保員工的是稅后收入不會因為薪酬的增加而減少。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獎金的發放比例需要結合稅法和企業各項福利進行考慮,需調整好其與月工資、月獎金的發放比例。應遵循稅務最低的的原則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和月薪的分配比例,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需要適應10%的稅率,需滿足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應小于等于3500元。
4.結合公積金籌劃員工薪酬的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工薪階層的員工,個人所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需在交納個人所得稅之前扣除,這也說明住房公積金不需要繳稅,并且員工還可以繳納稅前住房公積金。因此,通常員工可提升繳納住房公積金,通過公積金降低員工稅務具有可行性。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將個人和單位的公積金免稅率確定為12%以內,也就說明企業職工每月所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僅需要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的范圍內,可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中扣除,可應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加,實現免稅[4]。
此外還可將職工薪酬福利化,按照國家的相關的規定,員工福利不超過薪資總額14%的部分,可在稅前發放。為此,企業可在保證無需額外負擔所得稅支出的前提下,促進員工利益的最大化,可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服務,而取消就餐補助,為員工提供免費通勤車,為單身員工提供住宿,取消交通補貼和住宿補貼的發放,均可降低員工薪資,進而減少員工稅務。
綜上所述,在符合國家稅法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降低職工的納稅額,能夠有效提升員工的稅后薪資,在高薪資的激勵作用下,可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減少企業員工的流失,促進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管理,進而促進企業總體效益的提升。在具體實施中,需注重國家的新法規動向,根據企業的薪資標準,對薪資的發放時間,發放方法,以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法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實現企業個員工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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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工薪 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
所謂稅收籌劃,其實就是增加扣除費用,合理安排稅務臨界點,以期達到合理少納稅的目的。稅收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也就是提前做好準備,如果等到所有結果都出來了,再去想辦法減少個稅就比較困難了。
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2)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3)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費用的機會,并且能充分利用;(4)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下面是幾種常見的收入形式的避稅方法。
一、降低工資的名義收入,實行工資收人福利化、實物化、費用化
由于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相應提高。因此。降低名義收入可以節稅,但并不是說要減少收入,員工獲得的實際收入是不變的,只是用福利或費用形式獲得原本應是工資的那部分收入。
企業為職工提高福利的途徑通常有以下幾種:(1)為職工提供交通便利。如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2)為職工提供免費午餐;(3)提供教育福利,如為職工提供培訓機會,為職工子女提供助學金、獎學金等;(4)增加公共服務(浴室、理發)等等。以上這些項目,雖然沒有增加職工的名義工資,但卻實實在在提高了職工的福利待遇,又減少了納稅支出。
個人認為,這種方法比較適合大公司及人數較多的企業。
二、尋找稅收臨界點
稅收臨界點,是稅法中規定的一些標準,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或費用支出超過一定標準時,應該全額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的稅負大幅度上升。為了降低稅負,當碰到稅收臨界點時,一般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從而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
如某單位發放薪金,某員工的年收入為72000元(已扣除可抵減項目),發放方式有
1)每月發放5000元,年終發放12000元。
2)每月發放6000元
3)每月發放5000元,每季度發放3000元季度獎。
4)每月發放4000元。年終獎發24000元
5)每月發放3500元,年終獎發30000元
我們來看看該員工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第一種發放方式:稅后實得=70000-8675=61326元
2)第二種發放方式:稅后實得=70000-9900=60100元
3)第三種發放方式:稅后實得=70000-10525=59475元
4)第四種發放方式:稅后實得=70000-8075=61925元
5)第五種發放方式:稅后實得=70000-9175=60825元
從上述計算可看出,第一種和第四種發放方法較優,是因為有稅負I臨界點5000元和24000元(月均2000元),由此可見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因所適用的稅率不同而造成稅負不同。
這種情況下,在個人所得稅的籌劃上,主要是尋找稅負臨界點,合法少納稅,不妨將應發年終獎與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結合起來,其差額通過當月工資補齊,就可以達到節約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企業事先預測職工的年收入,然后根據年收入調整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做法屬于合法籌劃。
個人認為,預測年收入來進行籌劃這種方法,適合員工人數不多的公司。
三、運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文《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許多單位仍然按7%的較低比例繳付住房公積金。因此,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提高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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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效益提成、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工資薪金的概念范疇包括貨幣性報酬和非貨幣報酬。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提高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礎上,通過與企業職工的有效溝通,對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稅務籌劃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和職工稅負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稅務籌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合法性、預期性、目的性的特征。稅務籌劃不能盲目進行,必須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 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根據工資薪金個人所得計稅原理可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
(二) 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一般都有稅收優惠條款,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途徑
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途徑具體如下:
(一) 均衡發放月工資薪金因為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算的,收入低稅率就低,收入高稅率就高,納稅也就越多。因此,要盡量減少一次性累計發放獎金和補助的現象。
案例一:某公司職工的每月工資、薪金合計為60000元(不考慮一次性年終獎和每月的工資稅前扣除的公積金、保險等),下面以工資、薪金是否均勻發放兩種情況進行分析,如表1:
從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每月均勻發放5000元,則該年度12個月共計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金3900元;如果不均勻發放,11月份發放上半年獎金,則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金4875元,則該年度12個月共計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金5700元,第一種均勻發放方式比不均勻發放方式少納稅1800元。
從稅法這個角度講,企業發放半年獎、季度獎等數月獎金以及職工每月工資的不均衡發放,必然導致職工負擔的稅增加,實際到手的收入減少。因此,每月均勻發放工資薪金會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從而減少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二) 避免年終獎的稅負反向變化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時,存在一個稅率臨界點稅負反向變化問題,即多發獎金后適用的稅率也提高了,多繳納的稅收反而要超過多發放的獎金。所以,企業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時候,應合理籌劃,注意稅率臨界點,先算一算應納稅額,以避免多發獎金而雇員稅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況發生。
案例二:職工小李月工資為2000元,年終獎為6001元,其同事小張年終獎為6000元,按全年獎金算法,小李應繳稅款6001×10%-25=575.1元,而小張只需要繳納6000×5%=300元的稅。小李實際拿到手的稅后獎金比小張還要少274.1元。原因是小李因多1元的稅前獎金,而使稅率從5%上升到10%。
所以,通過合理分配,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節稅效果極為明顯。
(三) 合理分配月工資薪金和年終獎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三:2009~先生的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王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三種方式發放獎金:
方式一: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
方式二: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
方式三: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
三種發放方式納稅計算過程與結果如表2。
從表2的結果可以看出:在發放既定稅前工資水平下,方式三最節稅。方式三比方式一納稅少的原因分析:兩種方式的月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均是15%,因方式三年終獎適用的稅率10%低于方式一年終獎適用的稅率15%,即方式三年終獎適用了較低的稅率。所以,方式三納稅較少。方式三比方式二納稅少的原因分析:兩種方式的月工資適用稅率均是15%,年終獎稅率適用均是10%。因方式三年終獎24000元高于方式二年終獎12000元,即方式三年終獎充分適用了較低的稅率,所以,方式三較方式二節稅。
因此在月收入適用稅率大于或等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就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小于或等于年終獎金適用率,那么就可以將獎金調換人工資收入。
(四) 利用福利支出進行稅務籌劃根據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原理,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職工收入的方式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單位可以和職工達成協議,改變職工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業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貼、提供職工福利設施及提供免費午餐等等,以抵減工資薪金收入。對于職工來說,這只是改變了收入的形式,能夠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沒有減少,同時由于這種以福利抵減收入的方式相應地減少了其承擔的稅收負擔。這樣一來,職工就能享受到比原來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五) 將非稅項目收入全部扣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必須全面了解職工個人收入中,哪些是應稅收入,哪些是非稅收入,這些扣除項目主要靠企業自己扣除,不能依賴稅務人員。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職工從企業獲得的收入,非稅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破產企業的安置費收入;
據實報銷的通信費用(各省規定的標準不同);
個人按照規定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取得的手續費
;集體所有制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獨生子女補貼;
執行公務職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等。
案例四:某職工2009年3月應發工資4600元,交納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100元,失業保險50元(超過規定比例5元),單位代繳水電費100元。其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標準繳付部分應計人工薪收入。
應納個人所得稅=(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六) 工資與勞務報酬的轉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這樣,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或相互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由于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在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將其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五:劉先生2009年4月份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16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劉先生同月在A企業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400元。如果劉先生與A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征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2000~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劉先生4月份應納稅額為320元。如果劉先生與A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A企業支付的24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400+1600-2000)元×10%-25元=175元。在該案例中,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建立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每月可以節稅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則可節稅1740元。
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省稅收。
案例六:朱先生系一高級工程師,2009年5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62500元一2000元=60500元,其應納稅額為60500元×35%一6375元=14800元。如果朱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62500元×(1―20%)=5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50000×30%一2000元=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與該公司沒有穩定的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省稅收1800元(1480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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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納稅籌劃
近些年我國稅制改革工作穩步推進。就現階段稅制改革情況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高等院校和大學教師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并將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工作。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通過納稅籌劃降低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直接關系到教師的生活水平,也是教師關注的重點問題。本文就此展開相關論述。
一、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組成分析
高等院校教師的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除過基本工資外,還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科研項目、年終獎等內容。通常年終獎確定,校方會考慮職稱、職務、課時等因素。這些部分共同構成教師的收入,稅務籌劃時財務人員要將這些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到目前為止,少數高校依然堅持每月僅發給教師基本工資,其他費用在年底或學期末匯總發放,造成月收入起伏較大,影響到稅務籌劃工作的進行。做好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納稅籌劃,滿足國家稅制改革政策,降低教師納稅額度,提高其生活品質,可以讓教師將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尤其是新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實施,通過分析教師個人所得稅問題可以解決稅率過高的問題,促進教師總體薪酬水平的提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辦學質量,為社會輸送更多的高質量人才。
二、高校教師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稅務籌劃并不是逃稅漏稅,而是在法律條款允許的范圍內調整相關內容,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增加個人收入的目的。但具體實施過程中,個人所得稅務籌劃存在一些情況,不利于相關工作的開展。
(一)教師收入增加與納稅現實的問題隨著國家對高等教育支持力度增加,財政撥款逐年增加,高校教職工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原有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與現實發展之間存在愈發突出的矛盾。體現為,教職工群體并未形成全面的納稅籌劃認識,原有的納稅籌劃體制與教師個人利益之間關系不明顯,造成高校財務部門不重視納稅籌劃,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革新。
(二)納稅籌劃成本與調整程度的問題如果不主動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就會造成教職工承擔較重的繳稅負擔,但如果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會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加之各單位之間協同能力不足,造成工作負擔增加。納稅籌劃與具體計劃之間存在矛盾,需要根據實踐情況進行調整,但無法準確把握調整力度與難度,主要工作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
(三)納稅籌劃實踐難度偏大的問題高校規模持續擴大,校內教職工的數量多則上百甚至上千人,收入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學費等,但工資發放時間存在差距,收入類型較多、發放單位多,這就造成往往拖到學期末或年末才能發放,但稅法規定要在工資發放當日扣除稅費,集中發放造成稅務負擔過高,損耗教職工的利益。同時,工資發放時間缺少統一規范,各單位之間缺少統籌規劃,最后基本上由財務部承擔相關責任,但財務部門僅承擔工資發放責任,而不負責最后統籌。
三、高校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增加福利內容,降低名義層面收入就當前高校工薪階層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現狀分析,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加強教師福利待遇水平,在合理范圍內有計劃、有目的地降低教師個人名義收入,將其轉化為教師生活所需各種福利,這也是當前減輕教師稅務負擔最有效的一種策略。因此,高校財務部門一定要仔細研讀我國稅法章程,在新稅法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將我國教職工的個人名義收入加以福利化和費用化改進。在確保我國高校收支均衡的條件下,盡可能提高我國教職工待遇福利。比如,相關部門在引進優秀教學人才同時,加大投入力度,結合現階段我國關于教師住房計劃和學校自身對于人才引進所設置的各項優惠政策,可以適當為新進教職工提供住房需求,或者負擔一部分房租、伙食費,幫助教職工解決基本的生存生活問題,為他們投身于教育事業提供良好后勤供給,使他們安心開展青少年教育事業。當前高校教職工存在多樣化的需求,高校可以做教職工之家、活動中心等項目的建設,豐富教職工的業余生活,同時推進面向教職工的免費性后勤服務工作體系,適當增加或減免教職工物業、停車或清潔費用,最大限度保護教職工利益。同時,在職期間可以給予補貼與優惠,如交通、住房、辦公用品等。這樣既能保證教師薪酬水平,又能降低名義性收入,實現控制與降低教師稅負的目的。
(二)提高科研補貼與獎金的發放比重首先,可以通過進行科研開支的方式支付部分的科研補貼,為了解決相關的科研經費的不足的相關問題,可以讓教職工人員通過使用發票報銷在科研過程中報銷相關的花費的費用,使用發票報銷相關的費用,盡量少使用現金所報銷。其次,可以使用分拆納稅主體的方式發放相關的科研獎勵,因為工薪所得稅一共會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分級也會有臨界點,當稅率到達即將突破臨界點的時候,適用的稅率也會不斷的提高,因此,可以通過拆解幾個納稅主體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稅率,也就會不斷降低納稅負擔。最終高校可以選擇先將科研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進行報銷,再將剩余的獎勵金直接發放到參加項目的每個老師,這樣不僅會合理而且會節省稅務,降低稅務負擔。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資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出3200元,包括房租、交通費用、圖書費用等。王教授個稅繳納=(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職的高校內,可以選擇給教師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費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現金,適當降低基本工資,王教授的下調為(6500-3200)=3300,意味著個稅稅額為0。校方支出不變,但王教授每月繳稅為0,全年節稅45×12=540元。
(三)調整薪酬比例,做好年終獎的籌劃在高校教師收入分派改革過程中,我國各地高校也在與時俱進,尋找最合適的一種分配和發放方式。很多高校開始將教師薪酬和其個人具體能力、實際工作量、崗位職責等因素掛鉤。主要根據教師個人在學校的所評職稱、授課量以及指導畢業論文的數量進行劃分,由此得出的教師薪酬更具說服力,更加公正、公平。但是牽扯到具體評定時,劃分方法也各不相同,這就導致教師實際薪酬發放模式產生差異。但是具體牽涉到如何統籌和發放形式多樣的薪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首先,可以采用延遲或者提前預知的方式,將所有相關薪酬均衡發放。因為在現實工作、生活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影響因素限制薪酬的按時發放。因此學校可以將其集中在某一具體時間段,為教師進行統一發放。其次,學校還可以根據教師教學表現,合理籌劃年終獎安排,盡可能規避黑洞空間的發生。由于我國新稅法的改變,或許只是多發一元獎金,但其稅額可能增加成百上千之多,因此,高校在對教師發放薪酬時,一定要合理利用納稅臨界點,盡可能避免因為納稅為教師帶來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