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細則范文
時間:2023-05-04 09:18:0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交強險條例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汽車、在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班線運行的客運汽車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并出具免稅證明,給予免征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營運許可;
(二)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
(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社會公益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提供減免票優惠。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免征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征車船稅的條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車輛的車船稅,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外,由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交強險的投保地。
第七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或者車輛的投保交強險月份。有多輛(艘)車船的單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報繳納。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定期免征車船稅并由地方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的車船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船都應當由納稅人依照前款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并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的報表、資料,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及車船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和辦理車船的注冊登記、營運許可、定期檢驗(審驗)及查驗交強險保險憑證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自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篇2
關鍵詞:交強險 保險費 平安 英杰華
雖然目前我國車險市場已經開始意識到了定價的機制應該是與某些因素掛鉤的,但我們的定價機制仍然呆板,改革也并沒有大面積落實。而人們的駕車習慣和方式也是不一樣的,這些因素也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在給車險定價時,應當被考慮進去。下面就來分析這些因素的影響。
一、被保險人歷史駕車情況
這部分的信息對平安公司的交強險有影響的是過去一年有無發生有責任的交通道路事故,及有沒有索賠記錄。例如我國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交強險費率會在前一年無索賠記錄的前提下下滑10%,直至665元的最低價。交強險是全國統一價,目前還沒有全面實現交強險與交通違法掛鉤,但是2012年5月正式實施的新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的第二章第八條可能會引導交強險費率將來與交通違法掛鉤。
有意思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早已開始征求交強險與交通違法的意見。例如浙江省公安、保監部門在2010年9月13日,了交通強制險價格標準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該辦法將交通強制險價格與以下7種違法行為掛鉤:醉酒駕駛、飲酒駕駛、無證駕駛、超速、客運車輛超員、闖紅燈、肇事后逃逸等。
不過,因《條例》只做出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而本地交通違法信息也尚未與保險公司平臺對接,因此,闖紅燈等違法行為是否會導致車險“漲價”,暫時還未可知。也就是說交通違法行為目前對交強險的保險費沒有影響,有影響的只有索賠記錄。
英杰華公司被保險人歷史駕車情況,包括持照多少年、有幾年無索賠記錄(以下簡稱NCD)、最近四年內有多少索賠、最近五年內有多少交通違法行為。這幾項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的駕駛安全系數,它們的影響非常大。
(一)駕齡與NCD
基準保險費還是1342鎊,最貴的是新手司機,即駕齡不滿一年(NCD必然也為零),保險費飆升至4262鎊,漲了2倍多。最便宜的是9年駕齡且5年無索賠的司機,保險費低至了1055鎊。單獨看駕齡的影響和NCD的影響,很明顯有了NCD才能大幅降低保險費。沒有NCD,即使有了9年以上的駕齡,保險費仍然高達2525鎊;有了1年的NCD,即使駕齡才1年,保險費也降到了1566鎊。其實這就是重“質”不重“量”,保險費的高低關鍵看駕駛的質量,而不是駕齡的數量。(表1)
(二)最近四年索賠記錄
過去四年的索賠記錄影不影響保險費,關鍵看兩點,一是看被保險人是不是過錯方,如果不是過錯方,則不影響保險費;二是索賠時間,如果是三年前的索賠,只要沒上4次就算被保險人是過錯方也不會影響保險費。也有例外,如過去4年索賠記錄達到5次,保險公司直接拒售,不管投保人是否是過錯方,也不管索賠發生的時間。表2是當被保險人為過錯方時,索賠的次數和發生的時間對保險費的影響:
(三)交通違法行為
在英國,最近五年內的各種交通違法行為都會影響到車的保險費,但是全部羅列出來太過復雜,因此表3和4只列出過去一年內即2012年的比較常見或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如超速、違反信號燈、肇事逃逸和酒駕等會怎樣影響保險費。
從二表中可以看出超速相對來說是較輕的,最多可以有5次,英杰華公司仍然會受理投保,不過保險費就到了2099鎊;超速次數到了6次英杰華公司就會拒售。違反交通信號燈和肇事逃逸到了4次會被拒售。酒駕無疑是最惡劣的駕駛行為,英國法律規定呼氣酒精檢測達到35毫克每百毫升就是酒駕。英杰華的保險費率設置得非常細致,投保人如發生酒駕還必須提供呼氣酒精檢測的數據。當呼氣酒精檢測數據達到了70毫克每百毫升或是一年出現了兩次酒駕就會被拒售。(表3、表4)
二、其它保險情況
平安沒有其它保險情況需要申報,而英杰華還會詢問被保險人一般是怎樣支付保險費的、房屋保險何時到期(如果合并進來會有優惠,但對現在這份保單無影響)。
這些信息當中只有第一條會影響保險費,我國的保險費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一年,而英國的保險費是可以選擇按月付或按季度付的。如果是習慣于按月支付,那么一年有12次潛在的不履行合同行為,即不能按時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增加的風險,需要在保險費上得到彌補,即被保險人要多付出近30%的保險費。
三、給我國保險業的建議
從以上以及前兩篇相關文章的對比分析中可以看到英杰華在定價因素上考慮得非常細致,在量化各因素的影響上考慮得比較全面。我們應該學習英國已取得的經驗,再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時代的發展變遷制訂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一套或多套定價機制。
(一)克服畏難情緒
顯然要完善車險定價機制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尤其是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各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在目前的機制還能運行的基礎上去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做調研是需要極大的魄力和勇氣的。但是一旦建成,今后的維護和鞏固就很容易了。
(二)創建數據庫,完善定價公式
英國的經驗可以幫助我們少走不少彎路。影響英國保險費的因素大部分也適應于我國,這樣就可以確立一個大概的公式。如:
保險費=基準費+負面影響因素X1-n—正面影響因素Y1-n
篇3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律實施;缺陷;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9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2)03-0138-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八年來,歷經兩次修正,仍存諸多“硬傷”、“軟肋”。既有立法的疏失滯后,更有實施的消極不力,若不正視并及早解決,延宕過久恐令交通參與者行為失范,執法管理者困頓被動,進而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效力,不利于保障道路交通暢通、安全、有序目標的最大化實現。本文梳理評析該法及實施中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一輪修正。
一、關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第九十八條明確了針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應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則就投保、賠償、監督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從法律條款和實際操作來看,有以下明顯缺陷:
1.保險強度不夠。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2006版為6萬元(有責賠償限額6萬元、無責賠償限額1.2萬元),2008版(目前仍適用)為12萬元(有責賠償限額12.2萬元、無責賠償限額1.21萬元),這樣的額度是遠遠不夠的。一般而言,在一起有人員死亡、重傷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中,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落后地區,損害賠償金額少則30—40萬元,多則高達近100萬元,區區12萬元根本不能滿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如果肇事者未購買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車輛損失險或無其他賠償能力,則事故善后處理將無法進行,以致現實中經常發生因損害賠償不到位受害人一方堵路、鬧事、上訪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因此,一些機動車(主要是營運車輛)所有人為化解風險,在投保交強險外不得不另行購買30—50萬元賠償限額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但相當多數的車輛出于經濟負擔和僥幸心理仍只投保交強險。
2.摩托車投保交強險難。交強險的強制性不僅表現為強制投保,而且表現在強制承保,任何一家保險機構皆有義務和責任受理交強險業務,不得附加條件和拒絕承保。交強險的基礎費率和賠償限額由國家保監會按不盈不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審批,有別于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險。交強險實行初期,投保、承保情況比較正常,但從2008年提高賠償限額以后,各家保險公司考慮摩托車事故率高、賠付多出現虧損的情況,承保變得消極,由多家多點放開承保變為各家“輪流坐莊”、撤點限售交強險,有的甚至借故刁難投保人,以致大量摩托車所有人很難購買交強險,車輛不能通過檢驗,發生交通事故無力賠償。這種狀況具有普遍性,農村地區更突出,摩托車的按期檢驗率低于50%,對交通安全和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1)
3.未投保的法律責任落空。機動車不投保,不僅不能注冊登記和通過安全技術檢驗,而且要承擔違法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由于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繳納的保險費額不盡相同,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根據保險賠償盈虧情況相應調整保險費額,所以該項罰款不是一個統一和確定的數額。雖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法規均依照上位法重申“保險費的兩倍罰款”,但有關部門始終沒有制定明確的罰款數額標準,導致本條款有名無實,一直未能實行,客觀上縱容了逃避交強險的行為,不能做到應保盡保。
為使交強險制度更趨完善、有效,應采取如下針對措施:一是適當提高保險費率和保險限額,進一步強化交強險的作用。以2008版為例,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基礎保費950元,兩輪摩托車(50CC—250CC)基礎保費120元(皖蘇兩省調為156元),如保費翻番,將保險賠付最高限額提至30萬左右,應是合理可行的。這樣既未超出被保險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目前營運客貨車實際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等險種每年耗資超1萬元),又有利于增強和發揮保險的功能。二是盡快量化對不投保交強險罰款的金額。為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不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直接明確該項罰款金額,但可在地方立法中,針對主要車型分類確定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罰款,原則上既堅持兩倍保費的罰款原則,同時兼顧不同時期保費的可能調整,體現一定的前瞻性和彈性,避免隨著保費的變化頻繁修法。三是根治投保難。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開放承保,禁止限量、推諉、輪流攤派等做法;保監會加強監管,督促保險機構規范內部運營管理,嚴控非政策性虧損,適時監測調整費率使之總體處于不贏不虧水平;嚴格執法,對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監會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篇4
溫州金改三年多來,在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邊界探索、民間金融領域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法制建設、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搭建、金融風險處置等方面進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為核心、以“審監分離、屬地管理、監管協調”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導與監管并重”為原則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本文從組織架構、監管方式、存在問題等方面對溫州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闡述,并提出進一步推進的建議,為各地提供借鑒。
關鍵詞:
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改革
溫州市獲批為國家級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來,在探索和實踐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為核心、以“審監分離、屬地管理、監管協調”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導與監管并重”為原則,監管組織體系初步搭建、監管方式多元化、監管法律機制相對完善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為全國各地提供經驗和借鑒。
一、溫州地方金融監管組織架構
當前,溫州市初步構建了以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司法部門共同參與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格局。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活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監測、應急處置機制。駐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監管和非法集資認定、處置等相關工作,對涉嫌非法集資、騙取貸款、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按照職責依法檢查涉事企業或個人銀行賬戶、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地方金融市場主體的審查批準、市場監管、工商管理、稅務管理、風險處置等職能。按照“審監分離”的監管思路,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分別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的主管部門,負責準入、年審、日常管理等發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與市金融辦合署辦公)專職監管職能,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地方金融相關市場主體進行專項檢查等監管工作。此外,溫州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還強化了地方政府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從2014年5月開始,溫州市以市縣兩級金融辦、經信委為主,抽調了人行、銀監、財政、國土、住建等10多個相關部門的人員,實行集中辦公,開展企業金融風險排查、防范、協調、處置和幫扶工作。
二、溫州地方金融監管方式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溫州地方金融監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點:
(一)地方金融監管法制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為總則、各類地方金融監管規章制度為基礎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我國首部地方金融法規和首部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從而確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民間融資監管領域的主體地位,解決了民間融資“誰來管”的問題,對地方金融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溫州市進一步出臺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關于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的實施意見》“1+X”文件,市中院也出臺了《關于貫徹實施<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紀要》,為貫徹實施《條例》進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實行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溫州設立了7家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5家獨立的備案中心,對民間借貸合同、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機構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借貸撮合成功率超過50%。民間借貸備案服務中心入駐公證機構、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引入設立人民銀行專線查詢點、車輛抵押登記手續辦理點、社會公共信用查詢點等配套服務平臺。通過工作中的信息積累與匯總,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間融資數據庫,為放貸人進行風險識別與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務。全市民間借貸備案管理制度實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務規范化的體系,有力推動民間借貸從“熟人借貸”向“市場借貸”轉變。
(三)建立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體系為解決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問題,溫州市編制了“溫州指數”,覆蓋面涉及6類市場主體,46個合作城市,600多個監測點,日均采集樣本量超過300筆,基本涵蓋了民間融資市場的各類主體及民間融資領域,并與湯森路透、中證指數等多家專業指數機構開展合作。2012年底對外以來,民間借貸利率總體呈下降趨勢,相對客觀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組織的運行狀況和融資活躍程度,為市場主體提供參考。溫州市中院發文明確將“溫州指數”作為法院審判、執行的參考依據,其應用價值在不斷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為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溫州市借鑒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理念,在原有的現場檢查基礎上,將分散于各主管部門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資料進行匯集整合,對全市登記注冊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場主體開展全面的動態監督管理,以期達到防范區域性經濟金融風險發生的目的。非現場監管主要包括監管信息采集與核實、日常監管分析與使用、舉報信息核查與處理、監管重大事項報告、風險預警與提示、約見談話、監管檔案管理等內容。非現場監管系統項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線,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機構納入系統,定期上報公司基本信息、月報匯總數據和財務報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市縣兩級政府建立與駐溫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工商、經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及駐溫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民間融資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民間融資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換等事項,成員單位應及時將民間融資活動中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監管等環節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報送協調機構。《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通知》進一步對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詳細規定,并要求駐溫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檢查涉事企業或個人銀行賬戶、信用等信息,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至協調小組辦公室。溫州市還建立了一辦一行二局的經濟金融數據共享平臺,實現金融數據信息共享,提升數據分析和趨勢研究的效用。
三、溫州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主體發展不規范,發展與監管難以有效平衡溫州的地方金融組織量多面廣,存在混業經營、創新發展勢頭猛、經營行為不夠規范、抗風險能力差等特點,適度有效的監管體系需要在發展與監管、業務創新與風險管控之間尋求平衡,促進地方金融組織規范健康發展。目前,溫州金融辦與地方金融管理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金融辦既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如何處理好發展與監管的平衡關系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二)地方監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與監管仍需融合提升溫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部門,但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等環節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門所掌握,各部門配合程度不一。投資(咨詢)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機構沒有明確主管部門,但具體監管由地方金融辦負責。市金融管理局對一些機構違法行為最關鍵的證據銀行賬戶資金往來因不具有查詢職能而無法實施有效監管。隨著地方金融的快速發展,新型金融機構或金融業態不斷涌現,數量多、分布廣,監管資源分散、職責交叉等多重管理現象亟待規范。
(三)信息化監管效用尚不明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還需有效結合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工作仍處在探索階段,相比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在評級體系、風險預警體系等方面還未形成嚴格的評定標準。通常意義上的高效監管是以非現場監管為導向,輔以開展有針對性的各類現場檢查,而目前溫州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尚處于一期階段,除小貸公司外,幾類民間金融組織明細數據的錄入還存在較大的現實阻力,容易導致監管失效、數據分析與社會現狀不符等問題,民間金融大數據的建立尚需時日。(四)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存在諸多制約當前,地方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和監管能力與金融業態的迅速發展極度不匹配,一些金融業發達的縣(市、區)金融辦,監管人員有3-4人,金融業相對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還身兼數職,導致縣級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力量十分薄弱,市級層面與區縣間難以建立有效地監管分工協作機制。現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監管規章,全面整合各部門地方金融監管職能繼續加強《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職能、工作目標、任務、內容。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整合分散地方政府發改、經信、商務等多個職能部門的金融監管職責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著力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加強協作配合,坐實各行業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消除“審監分離”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復監管,加強部門合力。繼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偵查支(大)隊、金融審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監管工作格局。
(二)進一步夯實信息化基礎,豐富監管手段加強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同時充分運用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整合監管資源,規范和優化工作流程,夯實數據報送基礎,提升級非現場系統的效用。在二期系統升級過程中,以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幾類運行較為成熟的市場主體為切入點,在評級方面建立相應的監管、考核、評級、風險預警標準體系。同時,加大數據整合力度,突破部門間的信息壁壘,構建民間金融監管大數據交互平臺,將數據質量作為非現場監管系統有效運行的根本。
(三)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自身建設,提升監管服務能力1.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樹立“事前引導、事中預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務先行,將風險防范與地方經濟金融發展并重作為地方金融監管的工作重點,注重有質量的發展,秉承適度管理理念,強化對金融創新的支持、給基層創新留下空間。2.要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通過“引進來”的方式,吸引高素質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過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金融機構掛職鍛煉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現有監管人員綜合素質,切實提高監管的專業性、有效性,杜絕“外行監管內行”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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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無錫市網約車細則:無錫發放首張網約車駕駛員證拿到了證件,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做網約車駕駛員了!昨天,包朱平高興地展示自己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2月28日,包朱平參加了無錫市首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并順利拿到無錫第一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首場考試40人參加 三成順利拿證
2月28日,無錫市對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人員進行了第一場從業資格考試,首場有40人參加,考題分為全國公共科目及無錫區域科目。按照要求,每門科目的成績要達到80分以上才算及格。首場考試,有19人通過了全國公共科目考試,14人通過了無錫區域科目考試,兩門科目全部通過的有12人,這12人可以拿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這次考試合格率較低,僅為30%,與全國其他城市網約車駕駛員的考試情況基本類似。市運管處相關負責人分析合格率低的原因時介紹,一些駕駛員的重視程度不夠,有的申請人以為只要申請,通過資料審核就可以領證了。相比之下,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如首汽約車無錫分公司等平臺公司較為重視,專門組織駕駛員培訓學習。其次是絕大多數駕駛員沒有經過專門培訓學習,對考試大綱及有關法律規范知之甚少。還有一個原因是,全國公共科目及無錫區域科目尚未出版較為成熟的配套教材。
考試前要多做功課加強學習培訓
市運管部門人士提醒,即將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駕駛員一定要做好功課,可以通過多種渠道或路徑進行培訓學習,可參加網上或線下專門的培訓機構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網約車有關政策法規、規范標準和地方主要人文地理常識,確保在過渡期內通過考試,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根據《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考試大綱》,無錫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考試內容包括省市政策法規和地方規范標準以及地方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等內容。其中省市政策法規包括《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江蘇省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通知》、《無錫市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無錫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地方規范標準包括《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服務規范》等。
已有近千人申請3月安排多場考試
目前,無錫市受理網約車駕駛員證申請人已達900多名。網約車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考試一個月一般安排一次,由于目前申請人眾多,3月份將安排6個場次的考試。市交通、公安有關部門正抓緊審核,積極配合網約車許可工作的有序推進。
據介紹,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共有三種途徑,可關注無錫運管微信公眾號按照要求申請,或者登錄無錫市運輸服務網填報申請人信息,也可直接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對外的受理部門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為電子證,電子證相比紙質資格證具有明顯的優勢。電子證包含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電子印章和防偽二維碼,通過網絡方式下發到申請人,在手機等移動終端展示,也可以打印出來供路檢路查,今后也可以登錄有關網站核查,便于駕駛員攜帶。
無錫市網約車細則:無錫暫無網約車平臺獲得許可 網約車保險理賠成難題去年12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國內首起網約車交通案,法院最后判決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免賠,原因就在于車主擅自改變了車輛用途而沒有提前告知保險公司。而本月初,滬上首例涉網約車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判決,也駁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營運車輛投保比私家車貴一倍
無錫的網約車細則規定,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于12萬元,那么就以一輛12萬元的車為例,在前一年未出險的情況下,如果按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率險計算,一輛家用汽車的保費基本上是三四千元。
然而,同樣情況下的一輛營運車輛,其保費則要比私家車貴不少。基本上會貴一倍左右。據無錫大眾出租車公司虞經理說,大眾公司走正規的保險流程,對于營運的同樣配置的出租車保費差不多是七八千元,如果三責保100萬元,保費甚至可以達到九千多。而營運車輛座位、玻璃等損壞的可能性比較大,因此很多司機還會選擇投保三責。
保險公司不接受個人投保營運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網約車主愿意自行購買貴一倍的營運保險,但普遍的情況是,花錢往往還沒門。記者昨日聯系了多家保險公司,想了解個人是否可以購買營運性質保險,它們均表示針對個人只進行家庭用車的投保。
個人投保營運險,我們原則上確實不接受。中保財險相關人員直言,網約車只能作為營運車輛,而保險公司目前對網約車個人尚無保險產品。因為營運車輛和私家車的風險不同,在承保的時候收取的保費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司機沒有提前告知或者故意隱瞞本家庭用車已具有營運車輛的性質,而按照私家車的標準進行了投保,那么在理賠的時候就會產生糾紛。
由于目前網約車新規還剛頒布,人保財險的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未來人保會制定相應辦法,有明確的險種和條款,也希望與業內其它公司多多交流,看看有沒有新的更好的方式。
部分平臺為網約車集體買保險
據一位從事車險理賠的資深人員表示,用私家車跑專車,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只購買私家車的相關保險,保險公司可拒賠。這是因為私家車運營專車,實際上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網約車卻以私家車名義繳納保費,實際上是提高了車輛的風險,危險程度在增加,也變相降低了保費,保險公司有權拒賠該車購買的一切險種。
保監會也曾在官網的風險提示中,將順風車這樣的拼車行為列入了不予賠償的范圍。
據記者了解,滴滴出行、神州專車等這類大型企業通過其平臺集體為旗下網約車進行投保。平安保險的客服透露,滴滴出行與平安保險進行了合作,有專門針對滴滴平臺的業務,加入平臺的網約車通過滴滴平臺進行保險。
負責滴滴出行公關的管吳澄向記者確認了這一說法。他表示,根據平臺的保障細則,每筆在滴滴平臺上產生的訂單,平臺都為司機和乘客承擔上限為120萬元的意外安全保障,并可以提供醫療費用的全額墊付,滴滴愿意主動承擔駕駛員責任范圍內,車險額外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
無錫暫無網約車平臺取得許可
篇6
一、對外監督缺失
最近幾年來,受一些因素的影響,國庫監督被弱化的現象十分嚴重,不僅影響到國庫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還直接影響到國庫資金的安全。特別是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在提高國庫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加劇了預算收入收納的監督管理難度,國庫監督工作面臨新挑戰。
(一)系統程序的缺陷,弱化了國庫監督職能履行
財稅庫銀橫線聯網系統為了避免重復錄入稅票信息,加快稅收入庫速度,采用“半封閉”式信息錄入程序。無論是入庫、退庫、更正業務還是資金劃撥的發出都由稅務部門一手完成,人民銀行對信息數據并沒有參與權,國庫更像是一個資金入庫機構,稅務發出信息,國庫核對信息,數據的準確完整與否取決于發起方,國庫無法界定。無形中擴大了稅務的行政執行能力,卻削弱了國庫監督在三大預算資金監督(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國庫監督)中的話語權。
此外,系統稅票審核模塊存在的缺陷,更加劇了國庫監督的無效性。使得國庫監督職能淪為形式,甚至蕩然無存。該審核程序無法直觀的查看原始稅票,國庫人員不能細致全面的審核稅票信息,雖然通過恢復電子稅票的原始憑證信息可以查看各項要素,但是如此一來又與過去國庫逐筆錄入稅票信息的操作無異,達不到系統提高稅款征繳效率作用,國庫柜面監督職能確實難以履行。
(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阻礙了國庫監督效用發揮
國庫監督職責的主要行政法規依據是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至今未予修訂、完善。長期以來國庫監督工作立法嚴重滯后,法規粗化、陳舊,約束力小、操作性差。特別是財稅庫銀系統上線以后,法規制度的不健全更是引發了“雙軌制”的風險,阻礙了國庫監督的正常發揮。目前,財政預算收入仍有一部分紙質稅票需要手工錄入,這種電子繳庫與手工繳庫并存的運行模式我們稱之為 “雙軌制”。稅收“雙軌制”期間任何業務都需要分兩套程序,增加了國庫業務的復雜性,也削弱了國庫的監督力度。
“雙軌制”期間,對業務時限要求性較高,由于紙質預算收入需要定時化繳入庫,要求商業銀行按時把稅票送往國庫及時入庫,以免稅票被延壓至次日。但是在一些極端情況下,納稅人在納稅期限最后一天才把稅票交到銀行,錯過國庫紙質稅票入庫時間,只能要求納稅人重新到稅務部門開具稅票,造成資金非主觀性扣押。國庫監督面對如此由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紕漏無能為力。
二、對內監督空白
國庫會計事后監督是依據相關法規、制度,在全面復審的基礎上,對國庫資金的安全性進行重點監督,保證國庫各項會計業務的合法、合規、準確、完整。然而,隨著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運行,國庫各項業務信息化、科技化發展程度越來越高,相應的事后監督機制卻停滯不前,使得事后監督工作很被動,監督出現空白點,事后監督難以發揮最后防線的作用。
(一)監督制度匱乏
在日常監督中,監督依據主要有會計監督規范性制度和會計核算操作性制度兩種形式。前者以事后監督中心為指導對象,后者則針對會計核算部門。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監督主要參照《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線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條例,這些制度有關條款表述籠統、難于操作,且沒有對事后監督的具體操作方式、監督重點、易發風險點等細節做闡述,制度的操作性不強制約了監督職能的發揮。一方面導致監督結果證據不充分,監督通知書對被監督單位的說服力不強,使得事后監督部門在與國庫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中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另一方面缺乏標準規范,監督工作很難統一執行。監督的范圍,監督的廣度和深度都比較難掌握,監督的效率不高。
(二)監督手段落后
紙質稅票錄入時代的國庫會計監督條理非常清晰明了,紙質核算資料為監督提供了豐厚的載體,監督工作有憑有據,能夠及時發現差錯并提出整改意見。但是稅收入庫采用橫向聯網系統以后,配套的國庫監督系統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仍處于調試階段。橫聯系統也沒有供監督人員監督會計核算的查詢接口,監督人員無法與國庫實現基礎數據共享,看不見原始稅票及其要素,對電子信息中的違規數據難以識別和確認,監督人員只能被動的等待稅務部門自行提出更正。監督手段的落后嚴重影響了監督實效的發揮,監督過程形同虛設,對風險防范難以發揮作用。
(三)監督作用失效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是一個牽扯多部門的系統工程,涉及電子信息、資金匯劃等多重技術,區域性強、協作性強,任何一個環節處理不當都會引起稅收延遲,甚至引起部門間的糾紛。從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的現形管理體制來看,系統缺乏一個“大統一”的監督管理機構,缺乏必要的內控機制。單位之間各自為政,業務職責不明確,差錯責任難落實。如此一來,人民銀行事后監督工作被架空。一方面,事后監督中心監督范圍受限,所有監督工作只針對國庫會計核算業務展開,而國庫會計業務只是整個系統一部分,局部監督對系統整體運作影響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差錯責任難以落實,差錯發生相互推諉責任,監督懲處結果對國庫會計工作指導作用不明顯。
三、建議及意見
(一)重視國庫監督,實現“科技強庫”
國庫在預算執行中具有核算、反映、監督的職能,國庫相對獨立于地方政府和財政,沒有逐利動機,在辦理各項預算資金收支業務中,有能力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有效降低預算資金運行和管理風險,因此除核算和反映各項業務外,監督預算資金安全是國庫工作另一個重要的基礎職能。國庫必須先確保國庫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的前提下,再來提高國庫工作效率,而不是本末倒置的一味追求效率,卻放棄國庫預算執行工作的基礎職能,國庫必須采取有效的方法實施監督管理。積極開發新程序,在國庫橫向聯網系統研發審核模塊或是計算機自動對電子稅票信息審核,對于不合規的或有疑問的稅票退回處理,提高了審核速度,加大國庫監督力度,發揮國庫監督應有的效用。
(二)完善制度建設,成就“制度立庫”
加強法規建設,提升國庫監督的法律效力。立法應明確人民銀行國庫監督的法律地位及其基本職責。同時,應盡快出臺《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這些具體法規中,進一步細化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權責,進一步明確國庫監督的目的、職責、范圍、手段和成效評估等內容,從法規層面明確財政、稅務、國庫、海關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的責權關系。基層央行在完善內控制度建設的基礎上,盡快實現繳稅無紙化,制定統一的操作規程和詳細的《實施細則》,讓具體業務按照明確的操作程序和步驟進行,使預算收納業務統一規范,規避“雙軌制”引發的風險。國庫制度建設要跟得上橫向聯網業務發展需要,對不合時宜、缺乏實用性的制度適時調整、修改,對出現盲點的制度及時補充。
(三)加大科技投入,優化監督手段
計算機網絡技術是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的有效載體,應該加大對科技的資金投入,增強網絡監督操作。建議有關部門建立一個科學、嚴密的監督平臺,引進國庫會計電子化監督技術。把監督系統、國庫會計核算系統、橫線聯網系統、現代化支付系統相連接,通過網絡數據導入,實現信息共享,增加系統業務查詢、參數比對、關聯勾對功能,借以先進的計算機技術提高國庫會計核算的正確性、合規性,增強監督工作的時效性,及時過濾篩選出異常操作,并予以警示、跟蹤,有針對性地實時監督,對不規范業務及時修正。
篇7
關鍵詞: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審簽
中圖分類號:F239.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20-0039-02
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明確了發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約束雙方行為的具為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是控制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及費用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是否合法、規范、嚴謹、完善,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結算,因此,施工合同的審簽對于防范經濟風險、提高工程質量、節約建設資金有著重要的意義。
1 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內控制度是合同審簽工作
的基礎
施工合同管理是基建、招標、財務、審計、紀委等各相關部門相互協作的系統工程,合同審簽僅僅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因此,要做好施工合同審簽工作必須建立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和機制,如:建立合同簽訂經濟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責任和權限;制訂施工合同必審制度,對未經審計的合同不予付款;建立合同反饋磋商機制,及時解決和處理合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建立分級授權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提出、擬定、審查、審批的權限;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對合同實施統一規范管理、設專人負責保管合同專用章和法人授權委托書等等。這樣就為合同審簽營造了一個良好的審計環境,從而減少法律風險,提高審簽的工作效率及質量。
2 加強審簽內部質量控制是合同審簽工作的保證
審簽部門應制訂詳細、具體的施工合同審簽實施細則,明確合同審簽報送的流程及資料要求、審簽內容、審簽程序、審簽重點、審簽方法、審簽工作底稿、審簽意見、合同章保管及加蓋等,同時實行合同審簽三級復核制度和業務指導、督導、檢查制度,建立合同收簽登記臺賬,設專人保管和加蓋合同用章,及時做好留存合同的整理歸案工作。施工合同審簽質量控制制度,能夠促進施工合同審簽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有效避免審簽風險。
3 提高施工合同審簽人員素質是合同審簽工作的關
鍵
施工合同涉及專業性強,對審簽人員業務素質要求較高。審簽人員不僅要恪守公平、公正、謹慎、廉潔的職業道德,熟悉《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地方頒發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導則,而且要擁有豐富的施工現場管理經驗,掌握工程造價知識,有很強的分析能力和一定的溝通技巧。因此只有不斷提高審簽人員的素質,施工合同審簽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簽的主要內容
4.1 程序合規性審查
審查施工項目立項是否經過審批;確定承包單位和合同價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人員的數量及結構是否與合同管理制度的規定一致;是否已履行了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手續等。
4.2 內容合法性審查
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是合同審簽的重要工作,判斷合法性的依據除了《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外,還要注意《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司法解釋等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條款。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4.2.1 合同主體的合法性
首先審查承包方法人資格,主要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到期,是否通過了年檢,有無存在借用資質或者非法轉包的問題,然后審查所承包的專業工程是否超越了其經營范圍,最后調查其施工組織能力、社會信用度、財務能力、履約能力等。
4.2.2 合同訂立手續的合法性
審查承包方是否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簽名和印章的企業名稱是否與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如果不是企業法人簽字,就要審查有無法人授權委托書,且人有無超越授權范圍簽訂合同。
4.2.3 實質性內容的合法性
實質性內容就是合同中確定發承包方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在施工合同中主要是工程價款、質量和工期的約定,是合同審簽的重點。一是審查合同計價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點,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約定是否有違背國家、地方和行業的有關規定;二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三是審查合同條款和價款是否與招標文件或談判紀要相一致;四是違約責任條款如違約金、賠償金的數額與計算方法是否合理合法;五是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主體合同的精神不一致,形成實質性的陰陽合同,或者存在違法違規的內容等等。
4.3 條款完整性審查
合同條文不夠完整經常給建設工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產生的原因大多是因為發承包方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細致分析,或對合同執行預見性不足,或合同擬定人員責任心不足等。主要存在的問題有:一是對需要辦理的手續和可能發生的費用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如修建臨時用水、用電、道路的費用、向有關部門交納的市政管理費用、施工過程中違反市政管理交納的罰金、大型機械進出場費用和基礎費用、臨時停水停電造成的費用損失、基礎開挖可能發生的塌方費用等。二是違約責任情形考慮不全,無法形成有效的約束,如自行更換項目經理、中途停工、提前或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拒交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擅自轉包工程、承包人不服從管理、不滿足工程質量和安全要求等。三是對專業分包、承包和非承包項目銜接部分等權責問題沒有約定。四是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沒有注明具體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等級、技術指標、提供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等;五是對發生風險的預見性不足,沒有約定應當預見且可能發生風險的費用損失的分擔方式;六是沒有明確材料設備采購供應程序、質量及驗收要求;七是對工程變更程序、造價計算方式不明確;八是沒有拖欠民工工資處理辦法、設計和質量缺陷處理方式、退場要求、竣工結算、審計方式和費用支付等內容;九是沒有按規定簽署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缺少質量保修書、安全協議;十是沒有明確索賠程序、合理索賠和不允索賠情況、糾紛爭議的解決方式等等。
4.4 言辭嚴謹性審查
中國文字往往存在多義性,而且語氣不同所表達的意思也截然不同,這是造成工程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合同審簽過程中,應當字斟句酌地仔細推敲每一個條款、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才能有效地控制合同風險。比較常見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存在錯別字,造成意思表示錯誤。二是合同條款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三是術語概念不清,如項目經理寫成項目負責人,技術簽證和經濟簽證混為一談。四是用語不合法,如違約金寫成罰金等等。五是缺少限定詞,使意思表示寬泛,無法形成有效的約定。六是對問題和意見處理的方式不具有操作性,形成實際意義上的無效條款。七是有的合同條款依據的是已廢止的法律、法規、文件或規定等。
4.5 風險、費用分擔的公平性
在簽訂合同時,發包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將風險或費用過度轉嫁給承包方,承包方為了挽回因過度承擔的費用和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在施工過程中就會想方設法偷工減料,極大地影響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另外由此發生的資金短缺也會產生拖延工期的惡果。這樣,不僅加大了工程管理的難度,無法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而且雙方將會把主要精力耗費在糾紛和訴訟的泥潭中。因此合同審簽人員必須既要防止發包方承擔不應負擔的費用和風險,又要防止向承擔過度轉嫁費用和風險。
總之,要做好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審簽工作必須完善合同管理的內控制度,加強合同審簽的內部質量控制。合同審簽人員要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真正做到對合同內容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審簽關鍵控制點和介入深度,高質量、高效益、高效率地完成合同審簽工作。
參考文獻:
[1] 張美蘭.高校合同審計審簽思考[J].財會通訊,2011,(8).
篇8
一、工商部門打擊傳銷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
《禁止傳銷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在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的職權。在打擊傳銷中,工商部門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一)拒絕作為。拒絕作為是工商部門在打擊傳銷過程中,在實體或程序方面作出不履行具體職責的明確意思表示,是一種典型的行政不作為。由于在打擊傳銷工作的職權上,工商部門和公安等部門有交叉,個別工商干部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對于打擊傳銷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能靠就靠,能推就推,將群眾來信來電反映的傳銷問題或置之不理,或直接推托給其他部門。
(二)拖延作為。拖延作為是指工商部門沒有及時履行其打擊傳銷的職責義務,滯后作出行為的情形。在接到群眾有關投訴舉報,特別是在傳銷組織的規模還不是很大或傳銷組織久治不絕的時候,工商部門沒有立即展開調查核實,延誤了對傳銷活動的查處。
(三)消極作為。消極作為是指工商部門僅有作為的形式。而沒有作為實質的種種情形。包括工商部門或者有作為的過程,或者有作為的行為,或者有作為的程序,但始終沒有實質性的作為內容等等。例如,工商部門受理了有關傳銷的舉報,也辦理了立案手續,進入了辦案程序,這些都是已經有作為行為的表現。但查無下落。打而無果。或者在聯合執法中配合不積極,協作不主動,推諉扯皮,沒有采取實質性的作為。
(四)軟弱作為。軟弱作為是指工商部門在履行打擊傳銷的法定職責過程中,因其主觀上消極懈怠致使應當全面履行的法定職責,沒有得到充分實現的行為。軟弱作為區別于其他行政不行為的主要特征是,工商部門雖然有作為行為,但作為程度不夠,履行職責所實現的社會效果與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所應達到的結果不符。例如工商部門對傳銷組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但以罰代刑未移送。或者為應付上級任務和群眾舉報。在打擊行動中重聲勢不重效果,對傳銷人員的處理僅限于驅散,對其中有證據表明屬于傳銷組織骨干的人員沒有深挖和根除。
二、工商部門打擊傳銷行政不作為的成因
(一)法律、政策界限不明。工商部門查處傳銷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禁止傳銷條例》,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的規章條例等,但許多法律文件較為寬泛、粗略,缺乏明確的操作性,與傳銷活動的復雜性與危害性相比,無法起到實際的指導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傳銷的有效打擊。其次,傳銷活動目前所侵害的客體不僅包括公民的財產權,還包括了人身自由在內的人身權,并且通過對人身、財產的雙重加害誘發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和緊迫性。從法律調整關系所對應的執法主體的職能來看,工商部門現有的職能和執法手段無法達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容易產生執法無效和執法沖突。
(二)工作機制運行不暢。打擊傳銷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任務,僅靠工商部門的一己之力難以全面完成。除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綜合協調外。還需要與公安、民政、銀行、司法、宣傳、電信、、教育、城管、文化、房管、外經貿等多個部門在聯合辦公、聯席會議、案件通報等預警機制,情報共享、線索傳遞、調查取證、案件移送等多個環節、多個層面積極配合,聯手打擊,形成合力,標本兼治。制定并落實清晰、規范、科學、操作性強的協作機制和操作細則,明確各自職責,理順工作關系,才能疏導理順打擊傳銷的道路,減少推諉、扯皮的發生。
(三)監督考核保障不力。主要表現為監督不力、獎懲不明。在工商系統已建立的層層疊疊的監督體系中,法制監督、行政監督和紀律監察已形成聯動,但上下監督、內外監督的合力不強。在實際督查中,還是側重于對各類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監督,而對行政不作為的監督力度不足,現場核查的力度不夠,大多責任追究條款也都得不到徹底執行。也導致了執法中的行政不作為。現有的考核機制,對敢于作為、積極作為工作人員獎勵不多,獎勵不夠,對缺乏敬業精神的不作為者懲罰不明,無法有效激勵工商干部的主動性和工作熱情,從側面縱容了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行政不作為。
(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傳銷是破壞經濟發展中的“毒瘤”,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工商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堅決予以取締。為逃避執法檢查和法律制裁,傳銷組織不斷翻新手法和形式。此類案件的查處。本身就存在著發現線索難、調查取證難、行政處罰難、人員改造難等特點,執法人員的宗旨意識、大局觀念、業務能力等綜合素質不過硬,都將會更加導致案件查處的難上加難,埋下執法風險隱患。現實中,打擊傳銷的執法人員大多是抽調組成,缺少政治過硬、業務過硬的專業執法隊伍。
三、工商部門打擊傳銷行政不作為的防范對策
(一)完善立法,清晰界定職能。目前,對于工商部門在打擊傳銷中的職能問題上,由于與其他部門存在交叉,因而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爭議,如何準確把握職能界限是工商部門該作為或不該作為的關鍵。一是清理、修訂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需要由數個機關履行的職能,盡可能劃分具體的職責,或明確職能交叉時各自的職責分工,避免互相扯皮,避免執法沖突。二是對于上位法未規定或條款過于籠統的工作規程,制定出條文清晰、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行為的步驟、順序、時限,使執法人員在實際執法中能有章可循。三是在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中,進一步明確行政不作為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增加處罰條款,加大處罰力度。四是組織人員、力量對工商職能存在的缺陷進行系統分析,對執法責任風險進行系統研究,并將研究成果轉換為法律文本,盡可能完善工商法律制度體系。
(二)深化教育,增強宗旨意識。打擊傳銷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工商部門作為主要職能機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打擊傳銷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點工作和長期任務,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深化法治理念,克服僥幸、麻痹心理,積極履行職能,步步提升依法行政和服務經濟的效能。同時,由于產生傳銷活動的社會原因和經濟原因依舊存在,而且短時間內難以消除,對于打擊傳銷工作的艱巨性,要有清醒認識,戒驕戒躁,克服速戰速決的情緒,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三)加強學習,提升綜合能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執法人員所面對的經濟環境更加紛繁復雜,法制化的推進更是對執法人員的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較高的政治覺悟、還需要具備較為完整的知識結構和較高的執法技能。當前的傳銷活動多呈現以下特點:封閉性強,除發展下線外,一般不與外界聯系;隱蔽性強,只能見到一般成員,見不到組織者;流動性強,一經驅散,立即迅速轉移,然后重新聚攏。表面取締容易打擊處理難,遣散人員容易調查取證難。面對來勢洶涌、不斷蔓延的傳銷組織,執法人員的大局觀念、辦案能力、組織協調等綜合執法能力正在接受著全方位的考驗。只有加強培訓教育,學習實踐,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心中有劍,手中有劍,才不至在面對復雜情況時不敢作為,不能作為。
(四)專設機構,充實打傳力量。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打傳”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工商、公安、民政、房管等有關職能部門抽調專業和精干的力量充實到打傳中組成專業隊伍。積極向地方政府匯報工作情況,贏得黨委、政府支持,通過長效的工作機制,統一工作目標。精心設計詳細的行動方案,提高打擊精準度。在經費上、用車上以及裝備上給予保證,切切實實做到機構、職責、人員、車輛、經費、辦公場地“六落實”。在以上各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打傳機構成員要起到表率作用,領導親自上陣,成員沖鋒在前,讓執法人員在主觀上提高認識,增強對打擊傳銷的信心和決心。自覺抵制行政不作為的發生。
篇9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 原因分析 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電力設施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但近年來,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工程、基礎項目建設不斷,城市框架拉大,農田變廠礦、變道路,平房成高樓,尤其是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施工、作業,以及線房、線樹、線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規條款已不適應當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需要。同時,也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電網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供電企業在當前形勢下應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保證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杜絕人為外力破壞事故,依法規避法律風險,避免陷入事故糾紛。
1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流于形式。湖南省各地市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實施細則》,大都成立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等類似的組織。但由于認識上的原因,長期以來,這些組織的成員單位沒能有效地發揮監督、檢查和協調作用,無法及時有效地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機構的缺失導致電力設施法定保護區內違法施工、違法植樹、違章建房、違法施工等行為屢禁不止,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隱患不斷產生,電力設施保護成了電力企業管理和地方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頑疾”。
(2)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尚未到位。電力體制改革后,原有的電力行政執法劃歸了政府經貿部門。但由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不是政府經貿部門的主要業務,所以很難納入工作日程。加之公安部門警力有限和認識上的差異,一般的電力設施案件不能立案偵察,作為一般的普通盜竊案件對待。破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行為得不到很好的處理,給一些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隨著電力設施產權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執法部門的配合,這些問題將會愈發凸顯。
(3)全員防護意識亟待加強,應作為一項考核標準納入地方綜合治理考核。網改前,農村電力資產都是農民自己出資或者合資形成的,電力設施如果受到盜竊和破壞,就是給農民自己造成損失,農民保護電力設施就像保護自己的財產一樣。網改后,人們認為電力資產歸電力企業管理,電力設施的產權和維護都是電力部門的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竊電者和破壞電力設施者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從而使那些膽大妄為者更加有恃無恐。特別是一些村、組干部,在農村是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他們的思想不轉變,廣大農民一時更難轉變。
(4)部門法律適用之間時有沖突。《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林業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樹線矛盾導致基層生產運行部門常與林業部門及個別村民引發報批和賠償等糾紛。另外,一些基層鄉鎮為完成上級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不問良田劣地隨意種植樹木,更不考慮高壓線路的存在,給輸電線路帶來嚴重的隱患。
(5)企業依法自保機制薄弱。主要表現在技防、人防、物防體系不完善,保護經費投入不足,技術手段落后。另外,基層群眾護線員的護線補助費偏少,每年每人僅200元,難以激發群眾護線員的工作積極性。
2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國家電網公司提出的“一強三優”的企業發展戰略,對電網安全生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我們必須按照“三抓一創”的工作思路,系統思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將電網安全視為電力企業的“生命線”,大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強化全社會對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性、安全性的意識,時刻準確掌握危及電網安全的外力破壞隱患信息,努力提高電力設施保護人員的素質,形成政企結合、內外結合、上下結合,左右聯動,密切協作的立體防護堅強堡壘,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牽涉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沒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許多問題難以解決。因此,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電力企業要主動加強與政府部門以及沿線(輸配電線路)鄉鎮的工作聯系,保證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信息的暢通,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的作用,形成電力設施立體保護網絡,使電力設施外力破壞隱患得到及時發現、整治,最大限度地減少故意、過失等外力破壞引發的電網故障、事故。各地的電力行業協會也要積極發揮作用,向政府爭取政策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2)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我們要在宣傳相關法律、條例上下工夫,要在宣傳電力設施的常識、作用和重要性上下工夫;充分發揮民俗民約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深入持久地搞好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取得社會各級政府的理解、支持、關注,形成全社會、全方位、多層次的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局面和氛圍,依法維護供電秩序,為經濟發展提供公開、公正、誠信、穩定的市場環境。
(3)按照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德要求,實行屬地管理機制。電力資產雖然是國家委托電力企業進行管理,產權與用戶無關,但電力供應是依托電力設施輸送到千家萬戶的。保護好電力設施,才可能保證正常供電。電力設施作為一種公用設施,具有面廣、線長、點多的特點,僅靠電力企業去管理,力量顯然不夠。只有大力推行電力設施保護屬地管理機制,即采用行政命令與經濟杠桿并用的手段,不分電壓等級,不分資產隸屬關系,實行鄉包片、村包段、人包桿的辦法,逐級簽訂承包合同書,電力設施才可在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和支持下,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4)建立長效保護機制。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保衛隊伍。保衛隊伍是承擔電力設施保護任務的主要力量,這支隊伍的思想作風、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的高低對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影響極大,必須予以高度重視。②充實專業運行人員,嚴格檢查和執行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章制度,專人專線,按周期巡視,杜絕巡視設備不到位的情況發生。對發案較多的地段和重點設施,要增加巡視次數,定期分析和匯報設備的安全情況。③強化電力設施護線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要把那些思想好、群眾威望高,作風正派的人選聘為護線員,并對他們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教育,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推行“三大體系”即保證體系、執法體系、監督體系和基層群眾護線組織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供電設施進行立體保護。④ 定期開展例行違章清障工作。
(5)加大聯防打擊力量。 ① 向政府爭取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行政執法地位。政府作為一級組織,各項工作千頭萬緒,很難為了一個違章建筑而四處奔波。而企業為了要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發生,就會不遺余力去做各種工作,在這樣的前提下,企業如果沒有行政執法的權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夠,就難以消除某些隱患,電力部門應建議政府部門成立聯動機制,利用政府部門權力優勢(如安監一票否決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等)。②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公安內部明確一支電力公安專門隊伍。在目前治安形勢還很嚴峻,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僅僅依靠公安部門來保護電力設施不受侵犯是遠遠不夠的。電力企業應像鐵路、林業部門一樣,以電力稽查大隊為依托,建立一支電力公安隊伍,在當地公安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研究并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和反竊電工作,加大對涉電犯罪的查處打擊力度,以更好地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③經常性地開展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專項斗爭。近年來,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案件逐年上升,規模越來越大,已由過去的單個犯罪,發展到團伙犯罪。作案形式由過去的順手牽羊,偶爾少量犯罪,發展到有組織有計劃的大量盜取,形成盜取、運輸、初級產品加工、交易“一條龍”,破壞性越來越大。只有加大懲處力度,經常性地開展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專項斗爭,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
總之,在當前形勢下電力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起“宣傳、防范、依法處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舉,強化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時,充分依靠和發揮政府的行政職能、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才是我們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根本所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S].1996.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s].1998.
篇10
【關鍵詞】失獨老人;獨生子女;養老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017-01
據民政部調查顯示,目前我國獨生子女已達2.8億,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已經逐漸步入老齡化的行列。但是,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面臨的風險是無法規避的。有些獨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的突然死亡而成為失獨家庭。我國目前失獨家庭的數量已經超過百萬。在這百萬大軍中,很大一部分家庭屬于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這些獨生子女的父母正在步入老年的階段。這些特殊的家庭再為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成為政策的犧牲品。在中國傳統觀念中,孩子不僅僅是養老的基礎,更是家庭的精神寄托。所以,失獨老人暮年何處安放,如何養老,誰來給他們精神慰藉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失獨老人所處的現狀
“獨自凄涼無人問”這是對失獨老人最貼切的描述,他們是計劃生育政策下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多已進入遲暮之年,但因為獨生子女突然離世過著孤苦無依的生活。這類特殊的人群的養老現狀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但該政策并沒有具體化,處于模糊狀態,并且各地在實施時也具有極大地伸縮性,補償標準低,使得失獨老人的養老面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
(一)失獨老人的經濟現狀
目前中國的養老模式主要以家庭養老為主,子女供給是老人主要的經濟來源。失獨老人無法從成年子女那里得到相應的家庭贍養支持。并且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狀況漸差,發病率增加,經濟開支增大,有些人還面臨著贍養自己父母的問題。所以,失獨老人家庭經濟負擔是十分沉重的。
(二)失獨老人的生活照料狀況
隨著年老體弱,多數老人行動不便,生活需要他人照顧,在我國子女對老人生活照料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對于失獨老人來說,獨生子女的離世使他們失去了傳統意義上的家庭支持。為了老有所依,不少失獨老人尋求養老機構,但是多數養老機構提出接受老人需子女或負責人簽名,因此失獨老人被拒之門外,社會性養老難以實現。
二、失獨老人問題產生的成因
(一)國家政策層面
失獨老人問題是一個新的社會問題,它伴隨著計劃生育政策出臺而誕生的。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已有30多年,隨著政策的推行,我國人口增長類型發生了歷史性的轉變,由原來的:“高出生、高增長、低死亡”轉向“低出生、低增長、低死亡”。該政策緩解了我國的人口壓力,減輕了社會負擔,當時許多家庭積極響應社會政策,執行計劃生育只生一個孩子,然而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面臨著疾病和死亡的風險,不少家庭因為無法規避的風險,不幸喪失了唯一的子女,成為失獨家庭。隨著失獨家庭問題的突顯,國家出臺了相應的政策,然而這些政策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標準,致使失獨老人危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
(二)個人層面
個人在成長過程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意外事件也時有發生,意外事故諸如交通事故、溺水、工傷和疾病的存在必然導致一部分獨生子女不幸死亡。當面臨這樣的意外事件時,家庭無力承擔,只得寄希望于政府的相關政策。但目前的政策條例還很完善,無法給失獨老人提供合適的保障,由此給社會和個人都帶來了難以克服的問題。
三、對失獨老人的養老的建議
失獨老人面臨著巨大的精神心理壓力,同時經濟困乏,生活缺乏照料,所以是需要社會和他人提供更多的關愛和援助,在經濟上給予支持,生活上提供照料,精神上慰藉,三管齊下,真正解決失獨老人的生活困境,使他們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安享晚年。
(一)政策方面
建立計劃生育專項援助機制,制定針對失獨老人的救助條例,有計劃、有步驟的對這類人群進行救助。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除政府的財政撥款外,可以進行社會捐贈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確失獨家庭的經濟狀況和需求狀況,有針對性的進行援助。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有機統一,積極支持非政府組織扶助失獨老人,國家應該大力鼓勵慈善組織和基金會等第三部門進入失獨老人養老領域,發揮他們靈活多變、專業性強、富有激情的優勢。慈善組織和基金會可以根據不同年齡階段、不同身體狀況等特征提供不同類型的服務,及時有效地扶助失獨老人家庭,為他們提供一些政策之外的關懷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