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合同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2:0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出國勞務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總部設于________ )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總 則

1.甲方負責實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問題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 人 員

1.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授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2.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雇主要求變更時,經乙方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境之前如需變更時,甲方應將變更內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甲方應負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前,如需終止雇傭,甲方應在終止雇傭之日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甲方應在期滿之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并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 簽證和其他證件

1.乙方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2.甲方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執照等必要手續,并承擔費用。

甲方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乙方具體明確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乙方不負責任。

3.如果甲方未能為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機動車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并支付每人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乙方公司沒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甲方無法為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乙方公司負擔。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網整理,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4.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項目所在國的授權代表。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時甲方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 乙方公司的義務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甲方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甲方為實施本工程而雇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雇和更換,應由雙方的工地的授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 工作時間

1.人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甲方與乙方公司授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3.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

第七條 合同工資

推薦合同樣本·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外包合同·勞務承包合同1.人員的月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有效內按以下標準支付(美元):

(1)半熟煉工,幫廚,服務人員

(2)熟練技工,廚師

(3)工長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

(5)駐地經理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

(7)高級工程師

(8)授權代表

(9)副授權代表

2.如本合同期超過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資遞增____ %.

第八條 夜班及加班

1.根據工程的需要,甲方要

求人員在夜間工作或加班,應商得乙方授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____ 小時。

2.夜間時間系指從當日晚上9時至次日晨5時。人員夜間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工資;人員夜間加班,甲方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3.小時工資按下式計算:

第九條 工資和加班費支付

1.人員工資支付應自人員離開中國____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國____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資為月合同工資的1/25.

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權代表應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寫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編制工資單,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日后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授權代表審核批準。

3.工資單審批后,甲方應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日后一天內將工資和加班費以美元支付給乙方。其中:____ %電匯至________銀行營業部乙方公司帳號;____ %支付給乙方公司工地授權代表。若甲方延遲付款應按延遲天數,每天按欠付款總額的____ ‰,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匯款銀行把所需匯款的電傳發至中國________銀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條 稅金

乙方負責為人員交納中國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稅金;甲方負責為人員交納項目所在國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稅金。

第十一條 節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規定,每周的休息日為星期________.

2.人員應享受項目所在國政府頒布的法定節、假日和中國春節2天,國慶節1天的休假,共________天。

3.人員每工作期滿1年,享受為期________天的回國年度休假。甲方承擔休假人員從駐地至中國________間的往返旅費。人員工作不滿一年,其實際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工作月數X (x/12)=休假天數

4.人員在項目所在國的節、假日和中國上述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全部合同工資。

5.因工作需要并應甲方要求,人員可不回國休假而留在工地繼續工作。但需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年度休假工資及其從工地到________間的往返旅費甲方支付,同時支付人員在年度休假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合同工資和加班費。

第十二條 預付工資

1.甲方在每批人員抵達崗位后,即應向乙方授權代表以當地貨幣支付每人相當于________美元的預付工資。

2.乙方對上述預付工資從人員抵達工地后第________個月還清,每月償還____ 分之一。

第十三條 動員費

1.甲方應向人員每人支付________美元的動員費。

2.上述動員費應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后由甲方隨同人員的機票費以美元一并電匯至中國銀行乙方帳號。

第十四條 保 險

1.乙方為人員自其離開中國__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國________之日止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由雇主承擔。甲方應隨同人員的月合同工資以美元一并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美元保險費。

2.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后,如經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避免甲方為人員在項目所在國重復投保。

第十五條 醫療和病假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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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勞務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一、合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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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個人勞務合同范本雇用方(甲方):勞務方(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用工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1、用工工程項目2、用工方式3、工期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及生產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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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務勞務合同一、經甲方(用戶)乙方(家庭服務員)協商同意,簽定服務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頒發的《用戶須知》和《服務員守則》,以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派遣員工勞務合同范本字第____號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工程勞務合同________(其總部設在_________,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_(其總部設在_________,以下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同,乙方同意為甲方在_________國的_________項目的施工提供勞務,為此與甲方簽訂本勞務合同。

國際勞務合同(1)雇傭合同此雇用合同由__(以下簡稱雇主)和__(以下簡稱雇員)締結。根據本合同,雇主將聘用雇員且雇員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規定的工作提供服務和履行義務。a.義務和責任:合同雙方同意雇員將受聘從事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勞務派遣合同書范文編號:xx市勞務派遣協議書(xx版)甲方(勞務派遣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 位 類 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登 記 注 冊 地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學校勞務合同的樣本甲方:玉溪師范學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為加強用工管理,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和學院的利益,根據《玉溪師范學院錄聘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的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保

勞務施工合同范本勞務施工合同發包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解除勞務合同通知書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勞務合同:國際勞務協議書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電傳: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電傳: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第一條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據本合同條款向甲方提供技

建筑工程勞務合同編號四川省建筑業企業用工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甲方乙方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建設廳 監制甲方 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資質等級在川通訊地址 郵編乙方 性別 電話居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最新有關公司勞務合同的樣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

中外勞務合同以________公司,總部設于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雇主)和以中國________公司,總部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另一方(以下簡稱中國公司)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ti

司機勞務合同甲 方:乙 方:簽訂地點:×××××××××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

臨時工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一、合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勞務外包合同范本勞務外包合同中海海員對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甲方)與受聘船員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輪任_____職工作事宜,雙方自愿簽勞務合同如下:第一條、雙方義務1、甲方義務a、負責與船東簽訂勞務外派協議,負責向乙方解釋本外派

企業雇員勞務合同____公司與____先生(小姐),住址____,之間簽字如下協議:1.____先生(小組)從____起被雇傭從事____工作。根據企業需要,該雇員可被調往企業另一部門,可以以另一種報酬形式支付工資或以另一種工作時間制(如輪班)工作。

關于國際勞務合同的范本中外勞務合同以________公司,總部設于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雇主)和以中國________公司,總部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另一方(以下簡稱中國公司)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time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范本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

最新有關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范本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

國際勞務合同(2)pmh公司(其總部設在××××,以下稱“甲方”)與chc工程公司(其總部設在××××,以下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為甲方在ems國的zzz項目的施工提供勞務,為此與甲方簽訂本勞務合同。

勞務服務合同范本甲方:杭州聚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勞務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服務內容: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接待浙江省省長一行領導蒞臨視察工作

最新司機勞務合同樣本甲 方:乙 方:簽訂地點:×××××××××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

最新兼職勞務合同范本甲方(用戶):_________乙方(兼職人):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兼職為甲方進行_________網站的建設。為明確雙方義務及權力,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兼職勞務協議:第一條勞務的內容、報酬、工作進度、交付方式、款項劃轉方式_________。

最新解除勞務合同通知書樣本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篇3

該案在二審中出現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原判正確,因為原告并非實際用人單位,與被告實際建立雇傭勞動關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原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為雇傭合同實為中介合同;另一觀點認為,本案合同是名符其實的雇傭合同,被告是受原告派遣才去新加坡公司打工的,且被告無任何過錯及違約行為,原告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一、認定本案合同“實為中介合同”無法律根據。所謂中介合同即居間合同,《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最本質的法律特征,一是居間合同以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而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首部,開宗明義地闡明是為了原告“確保所簽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順利進行”;事實上被告也未與第三人新加坡公司簽訂過勞務合同。二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處于中介介紹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的合同關系之中。居間人既不是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人,也不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他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而本案合同內容并不是介紹被告與新加坡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而是原告完全介入了應是被告與第三人所簽合同的關系之中,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雇傭合同書》。三是居間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而本案雙方所簽合同中找不出原告收取中介報酬的任何條款,卻約定原告以勞務輸出的組織者、管理者收取被告的出國代辦費、各種應扣除的款項及收取前6個月的保證金等。四是居間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所謂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作出規定并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的協議或契約。《合同法》設專章對居間合同予以規定,就是因為居間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這就是說,沒有法律規定的“居間”或“中介”名稱的任何合同,都不能認定為中介合同或居間合同。

二、認定雙方所簽合同“實為勞務中介合同”的理由也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合同“實為中介合同”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并非實際用人單位”,這一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即不是法律規定認定為中介合同的根據。世界范圍內的勞務輸出,實際用人單位都不是勞務輸出公司。若照此推論,所有外派出國打工仔與勞務輸出公司所簽訂的合同,豈不都應認定為勞務中介合同﹖哪一條法律或法規規定,只要不是實際用人單位的當事人,其與外派出國打工仔簽訂的合同就是中介合同﹖二是“與被告實際建立勞動關系的是新加坡公司”,這一理由無事實根據。出國打工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和建立,只能是依合同約定。被告只與原告簽訂了一份《雇傭合同書》,從未與新加坡公司簽訂過勞務合同。被告是原告外派安排在新加坡公司工作的,并不是被告與新加坡公司簽訂合同而直接到新加坡公司打工的。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并不證明被告與新加坡公司實際建立了勞動關系。三是原告“根據外方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招收符合條件的工人”,這根本與事實不符。事實是原告與新加坡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作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原告為確保“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履行,才公開招聘工人并外派赴新,并不是受委托為其招聘。如是受委托,那原告應以新加坡公司名義與被告簽訂合同,怎么能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雇傭合同書》呢﹖三、本案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及實際履行,證明雙方所簽合同是名符其實的“雇傭合同”。被告與原告簽訂的《雇傭合同書》除未約定原告自己的違約責任外,十分具體而又詳盡地約定了乙方的條件、工作期間、工作職責、工資發放辦法和待遇、收取乙方費用、約束乙方的其他條款、擔保人責任共七大項42條。如“乙方在國外的合同雇傭期為24個月”:“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或指定代表及管工的領導與管理”:“乙方工資由甲方扣除各種應扣款項后,于第二個月30日前支付給乙方”:“乙方合同期滿或非乙方原因提前回國,甲方付乙方回程機票費”:“乙方赴新后的前6個月,每月須繳納350新幣保證金,乙方期滿回國后,甲方在一個月內退還給乙方”:“因乙方原因,使甲方聲譽和經濟等蒙受損失嚴重,乙方及擔保人最高賠償額可達8萬元”,等等。這些都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具體權利與義務約定,通篇沒有一條、一款是中介權利義務的約定。此合同一審也認定為合法、有效,怎么是中介合同﹖雖然合同中有“新加坡公司為雇主”的約定,但原、被告約定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人并未簽字蓋章,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從實際履行情況看,雙方也正是按此合同執行的。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根據,否定或改變該案《雇傭合同書》的法律,性質。

篇4

原告:姜國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漢族,如皋市人,農民。

原告:陳繼銀,男,1964年5月18日生,漢族,通州市人,農民。

被告:江蘇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武林,局長。

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昌榮,局長。

1996年3月,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中方)與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方)就中方向外方派遣勞務人員達成協議并簽訂了《建筑勞務合同》。合同約定,中方選派60名符合外方要求的人員出國從事建筑勞務。合同期為一年六個月。外方定期按標準向中方支付管理費等費用。中方負責向外方支付派出人員的違約擔保金。在國外,勞工人員的收入按個人勞務合同規定實行記帳、分期支付、回國時結清的管理辦法。中方外派人員如通過不當途徑從外方獲取利益所造成外方直接損失的,外方將從中方違約擔保金和管理費中扣除。中方根據外方提供的情報負責在中國境內追回。合同還約定,中方外派人員如不聽指揮,給外方造成不良影響或向當地政府告狀等被遣送回國的,其額外非法索取的錢暫由外方墊付,外方有權從中方管理費中扣除。同年4月,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又與第三人簽約,委托第三人挑選60名外派人員,并將其與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簽約中的有關約定載入合同之中。當月,原告姜國祥、陳繼銀又與第三人簽訂了《個人勞務合同》,出具了保證書,繳納了保證金和履行了其他義務后成為60名外派人員之一。同年7月,原告隨隊至美國關島在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從事建筑工程勞務。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離開住所至關島勞工局,反映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和不及時給工人看病等情況,并表示不愿意回公司。后兩原告被帶至當地移民局。移民局通知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員去處理該事。在調處中,該公司負責人同意支付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據一張:工資已結清,無任何欺詐行為。6月11日原告被當地政府遣送回國。當日,第三人收到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發來的有關兩原告損害該公司利益,并聲明支付給兩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屬違法所得,要求國內根據合同協助處理的電傳。第三人接電傳后,以“姜、陳在國外敲詐外商錢財”為由,書面向如皋市公安局報案。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據外方提供的兩原告到達上海虹橋機場的時間,在上海虹橋將兩原告的護照和攜帶的美元扣押。后兩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著。被告偵查無果,遂將13100美元交第三人處理。1998年9月17日姜國祥、陳繼銀向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在美國勞務輸出所掙的錢是合法收入,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被告在沒有履行任何程序、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機場強行扣押我們身上的全部收入,嚴重違反執法程序;被告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在原告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將公民的合法財產予以扣押,明顯濫用職權。請求法院在確認被告行為違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還所扣財產和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到美國關島勞工局以虛構事實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來威脅、脅迫美方老板,從而強索到財物。原告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本局對原告立案偵查是合法有據的;原告涉嫌敲詐勒索,根據我國刑訴法關于在勘驗、搜查中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的規定,本局扣押兩原告非法獲取的財產是合法的;又根據刑訴法關于“對被害人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的規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因此,將扣押的財產及時返還給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局在行使刑事偵查行為過程中,先盤查,盤查中發現有犯罪事實便立案偵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綜上,被告的行為是依法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述稱:兩原告受第三人委派去美國從事勞務,在履行勞務過程中,違反外事紀律和合同規定,向外方公司索取合同外利益。該合同外利益,外方已向我方索賠,并由我方給付。被告將13100美元發還第三人并無不當。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行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我市對外勞務輸出工作的正常秩序。

「審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辯稱自己對原告所采取的行為屬刑事偵查行為,從形式看手續是完備的,但認定敲詐勒索的主要事實依據不足,兩原告多索要美元屬違反勞務合同的行為,故被告以偵查手段處理平等主體間的勞務合同糾紛,尚缺乏法律依據;兩原告私自去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情況已違反外事紀律和合同的約定,被遣送回國其責任應自負。原告所獲取超出勞動報酬額以外的收入,無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據,也非外方公司的真實意思,故要求返還美元及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兩原告取得的超出勞動報酬以外的13100美元已由第三人按“勞務合同”向外方償還,被告應第三人的申請,將所扣押的13100美元發還第三人,符合有關勞務合同的規定,予以采納。如皋市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判決:

(一)確認被告如皋市公安局1997年6月12日扣押原告姜國祥、陳繼銀所攜帶的13100美元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姜國祥、陳繼銀要求返還13100美元及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發還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3100美元(已履行)。

一審宣判后,姜國祥、陳繼銀不服,以原審判決第二、第三項不當為由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據實判決。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與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發生勞務糾紛,經美方有關機構處理后被遣返回國,第三人沒有按照勞務合同去處理其與上訴人間的糾紛,而是以“兩上訴人敲詐外商錢財”為由向公安機關控告,試圖通過警力迫上訴人就范。被上訴人偏聽一方指控,即采取刑事偵查手段對上訴人留置盤問、扣押護照和財產,而扣押財、物又不是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而是急于返還第三人。被上訴人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刑事偵查為名插手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原審法院以該行為作為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確認該行為違法是正確的;美國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與南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南通公司與第三人間的勞務合同關系,都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兩上訴人提前解除勞務而引起的第三人要求兩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爭議屬民事權益爭議。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發還第三人美元顯然混淆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界線限,在行政判決中追究倆上訴人的民事違約責任,超越了行政審判的權限;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利息,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1998)皋行初字第64號行政判決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的第二部分;

(二)撤銷該判決的第三項、第二項的第一部分;

(三)如皋市公安局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返還姜國祥、陳繼銀13100美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涉外勞務糾紛引起的訴訟案件。由于公安機關以刑事偵查手段插手該起糾紛,建筑工程管理局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使一起本來比較簡單的勞務合同糾紛,釀成一起集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體的疑難、復雜案件。通過對該起案件的審理和評析,對提高我們理順法律關系能力,駕馭行政審判的能力,無疑是有裨益的。

一、公安機關的行為屬刑事偵查行為不能成立,排除本案中存在刑事法律關系

從形式要件上去分析,公安機關以兩原告涉嫌敲詐勒索,辦理了刑事偵查立案審批手續。作為刑事偵查行為的形式要件似乎已經具備了。如皋市人民法院如果審查僅到此結束,那么,公安機關的抗辯意見就能成立,本案的結論也只有一個:以不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一份刑事偵查案審批表的制作對于公安機關來講是舉手之勞,如果僅憑這份手續,卻能將公安機關的真實意圖、實施行為的本質屬性包裝起來,讓其在行政訴訟的鼻子底下溜過去,似乎還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宗旨,還不符合中央對行政訴訟的一貫要求。無可置疑,判斷公安機關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屬刑事偵查行為,從形式要件上去審查固然是審查的一個方面,但還存在進行實質審查的另一個方面。兩者相比較,實質審查更為重要。只要我們稍稍涉足一些具體內容,公安機關的行為屬性就不辯自明了。太平洋華海有限公司在兩原告被遣返回國后,即向第三人發來電傳,電傳稱:兩原告損害該公司的利益,公司支付給兩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屬違法所得,要求國內根據合同處理。后經第三人一炒就變成敲詐了。第三人想借助警力迫原告就范,公安機關也是一拍即合,扮演了一場扣押美元的“雙簧”。相比之下,外方公司倒比這兩家國家機關懂法。兩原告的行為充其量違反勞務合同規定,只要根據合同的規定處理足矣。再從如皋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表中“案情”欄所概述的案情也能證明這一點。案情稱:如皋市建工局組織去美國關島勞務輸出人員姜國祥、陳繼銀在美勞務期間,違反合同規定,于6月10日私自前往關島勞工部,以美國工人待遇要求,脅迫老板與其結帳,二人共敲詐勞動報酬以外一萬余美元。這里所說的也是違反合同規定。除此,我們還發現:①姜、陳解決糾紛的途徑是正當的,是向美國關島勞工部反映情況;②姜、陳主張的理由也是正當的,是想與美國工人享有同等待遇。這里聽不到原告敲詐、脅迫外方老板的聲音,倒看到了中國新一代勞工主張權利、追求平等不屈的脊梁。

行為的目的是界定行為性質的重要環節。刑事偵查中扣押財、物是為了查明案情證實犯罪。構成犯罪的,將扣押的財、物上交國庫,或返還被害人;不構成犯罪的,將財、物返還原主。如皋市公安局將原告的財產扣押后,并沒有積極地展開偵查,而是草草地將所扣美元交給了第三人。第三人既不是財、物的原主,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害人。被告將所扣美元交給第三人,其目的不是十分清楚嗎?去偽存真,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偵查是假,以刑事偵查為名,行保護一方利益是實。被告不能提供證明自己的行為屬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根據,提供的法律依據也明顯被曲解原意和帶有為我所用的痕跡。原審以該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確認為違法都是正確的。

二、建筑工程管理局不是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刪去本案中新增的民事法律關系

篇5

一、選好項目經理是保證項目管理成功的關鍵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任命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工程項目經理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是決定項目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特別是對國際工程項目經理的選拔,除了具備基本的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外,還應結合國際工程項目的特點,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才能:

1.對國際工程有正確的認識。項目經理,必須對國際工程的許多國際慣例有所了解,努力做好項目的涉外工作,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例如:在國際工程項目的執行過程中,通常有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三方。監理工程師是業主的代表,在設計咨詢和施工監理方面有相當大的權利,承包商要經常及時地同監理工程師交流對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血鐵道工程。管理理解工程監理的意圖,合理組織施工,妥善處理好與監理工程師的關系,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

2.掌握和熟悉國際工程項目所采用的合同標準。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工作,FIDIC條款是國際土木工程施工中普遍采用的標準合同范本,具有較好的國際通用性和邏輯性以及法律適用性。以FIDIC合同條款中的保函為例,涉及的內容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以及應業主要求開出的特殊保函等等。投標時應提交投標保函,收到中標通知后28天內必須向業主提交項目履約保函,業主收到履約保函后,才發還投標保函,如承包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約和提交履約保函,則業主要沒收投標保函,時間要求十分嚴格,不允許稍有忽視。

3.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國際工程項目經理由于在遠離公司總部的項目所在國工作,項目經理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對施工、合同、安全、質量、物資、機械、財務等項管理都應有所了解,能夠獨立處理和解決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和困難,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經理必須是復合型人才,在組織領導和果斷決策以及處理問題方面,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熟悉工程管理、FIDIC合同條款和承包工程的國際慣例;能運用法律手段參加對外談判的交涉問題,并對項目管理工作和國際事務處理方面有一定的實際經驗,與此同時,還應具有一定的外語能力。根據項目的規模、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專業性質的客觀情況,選擇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工作經歷和實際經驗等與客觀情況相適應的人才擔任國際工程項目經理。二、選擇與配t好項目的管理人員選擇與配置項目管理人員是構建項目部的一項重要工作。

1.要根據項目特點確定管理人員國際工程項目有大有小,各個工程項目的特點也不盡相同。管理人員的配置必須是有彈性的,人員可多可少,可以專職或兼職,而且還可隨著工程進度的發展適當調整工作內容,因此更強調管理人員的一專多能。配置管理人員的目的是為了做好以下幾方面的管理工作:

(l)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是項目實施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規范性和時效性很強的工作。合同管理是根據合同條款隨時提醒、要求承包商嚴格按合同實施項目,避免違反合同而受到業主和工程師的指責和懲罰。同時以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要求業主和工程師給予承包商應得的利益。

(z)文檔管理。文檔管理是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管理時應做到科學分類、有條不紊,收發有據、查找迅速。文檔管理是施工總結和索賠的重要依據。

(3)施工與計劃管理。國際工程項目的進度管理非常嚴格,一般施工前應申報計劃,按工程項目的要求不同,可分為周計劃、旬計劃或月計劃,申報的計劃只有在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才能組織施工。

(4)技術質量管理。國際工程施工對質量控制是相當嚴格的,監理工程師對質量的要求毫不含糊,這就要求承包商應嚴格按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的要求進行工程施工,以確保項目的工程質量。

(5)物資管理。國際工程項目中物資管理較復雜,除了詢價、選型、運輸、倉儲和安裝以外,一般還有集港、海運、保險、報關、清關等多項工作,必須配備有國際商務工作經驗的人員。

(6)設備管理。設備管理直接關系到國際工程項目的工期和成本,應根據施工方案、施工技術規范、進度計劃,認真研究并確定施工機械的配置及相應的數量,使所投人的施工機械在性能和數量上都能滿足施工的需要。(v)財務成本管理。財務成本控制是國際工程項目的中心環節,須由主管人員制訂好成本控制計劃,并進行財務成本分析,實行財務管理和施工管理的有機結合。

2.認真做好員工的選拔和調整工作國際工程比國內工程工作條件艱苦,工作任務量大,選擇的員工應具備這樣的素質:業務精通,身體健康,工作認真負責,既能獨立工作又能相互配合,還應具備一定的英語水平。在選拔員工工作中,應以能否適應國外的工作為標準,站在客觀的立場對員工做出一個正確的評價,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要求嚴格把關,以確保整個隊伍人員素質的質量。在選拔員工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選拔人員的方式上可多種多樣,既可公開招聘,也可以通過別人的推薦,對被選上的人員可通過考試檢測一下專業水平和外語水平,以此達到項目部人員的最佳組合。

三、建立國內勞務基地對外承包國際工程,必定能帶動勞務出口,因為承包國際工程項目,就必須具備工程技術人員、后勤人員和相應的服務人員,增加這類人員出國就業的機會。建立勞務基地的作用還表現為:

1.建立勞務基地最大限度地減輕了企業的管理職能,減輕了企業因勞動、人事方面問題產生的工作負擔。

2.勞務基地建立了勞務入員檔案,規范了用工行為,為國外工程的實施承擔了一定風險和責任。

3.國外工程可根據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合理利用勞務人員,為項目減少開支,降低成本,增加國外項目的經濟效益創造條件。

四、建立、健全符合國外工程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項目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立和項目人選確定后,必須建立一套符合國外工程情況、行之有效的項目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實事求是、深入細致的實施方案。項目規章制度的建立,首先應制定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和建立每個職能人員的崗位責任制,通過職責范圍的劃分和對工作任務的明確分工,切實做好把責任、權利和利益落實到部門和個人,促進各職能部門和職能人員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地在明確的范圍內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和工作水平。在明確分工、確定職責范圍的基礎上,應相應地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主要有《合同管理辦法》、《文檔管理辦法》、《施工計劃管理辦法》、《安全質量管理辦法》、《物資及設備管理辦法》、《成本管理辦法》、《勞資管理辦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等規章制度。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項目部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還應在《勞資管理辦法》中納人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認真做好選拔任用和制定切合實際的獎勵工作。

篇6

一、我國對外勞務輸出面臨的瓶頸問題

(一)人的因素

1、 對外輸出勞務人員結構與國際市場需求的矛盾

我國現階段從事勞務輸出的人員以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鎮下崗工人為主,受教育程度低,從事非技術性工作的外派人員占75%。而國際勞務市場近年來一個顯著的趨勢是,普通勞務所占比重逐步降低,中高級技術工人的比重不斷攀升。這就使得我國對外勞務輸出人員不能很好地適應國際勞務市場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對外勞務輸出的規模和效益。

2、 對外輸出勞務人員語言問題的困擾

由于我國從事對外勞務輸出的人員素質不高,相應的外語水平達不到大多數輸入國要求。目前,除新加坡等個別國家、個別作業領域外,對外勞務輸出對語言都有一定的要求。這對于我國這樣的非英語國家形成很大制約。相比之下,印度、巴基斯坦、菲律賓、埃及、約旦等之所以能成為主要勞務輸出國,與其語言優勢密不可分。

3、 對外輸出勞務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勞務輸出人員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下崗職工,信息渠道窄,辨別真偽能力差,自我保護意識弱,對勞務輸出的政策、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對輸入國法律制度一無所知,權利受侵害后不知如何正確維權,甚至不知道如何向所在國執法部門求助,大多采取擅自回國方式消極自救。

(二)制度因素

1、國家相關立法滯后,對外勞務輸出仍以行政手段調整為主

法律手段較之行政方式的優勢在于對于勞務輸出管理更為規范,且標準統一。而目前我國沒有在對外勞務輸出領域形成較為統一和完善的立法,仍以行政手段為主要調整方式。

2、從事對外勞務輸出的企業和機構的管理水平落后,對外經營意識差

目前,我國從事對外勞務輸出的企業眾多,且大多沒有建立起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政府部門缺少完善的管理機制和制約辦法,形成魚龍混雜的局面。部分勞務中介公司為了獲取不當利益,惡性競爭,隱瞞真實情況,使部分勞工被誤導出國,進而引發勞務糾紛。另外,相關企業對實施“走出去”戰略準備不充分。企業對經營風險估計不足,對所在國的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相關情況了解不全面,從而造成對外派勞務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對外勞務輸出涉及的利益關系更為復雜,而由于這些企業沒有具備相關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就使得在對外勞務合同簽署過程中處于劣勢,對外派人員利益的保護也就顯得力不從心。

3、我國缺乏專門機構負責對外勞務輸出工作

目前我國有兩個部門負責管理我國的對外勞務輸出,一個是商貿部下屬的中國對外工程商會,另一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由于勞務輸出由商貿部和勞動部共同管理,多頭對外,行政管理要求和標準不能統一,造成正規的勞務輸出渠道混亂,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對外勞務合作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對外勞務輸出亟需采取的措施

(一)轉變觀念是前提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政府一直重視對外貿易的發展,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都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服務貿易發展相對滯后,這與我國貿易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我國人力資源豐富,發展對外勞務輸出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們要解決對外勞務輸出的困境,首先要解決對外勞務輸出的認識和觀念。應該認識到對外勞務輸出在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地位,在世界經濟結構向以服務業為主轉變的時候,服務業發展水平將更能體現一國的綜合競爭力。國際服務貿易在世界貿易的份額將不斷上升,成為國際貿易的新的增長點,如果我們不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不但不利于改變我國服務業落后的現狀,也會影響整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對外勞務輸出的發展應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應有更多的高素質人群加入該領域的發展,相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優惠政策的出臺應盡快納入政府的決策范圍。

(二)提高勞務輸出人員的素質和技術培訓是關鍵

要解決對外輸出勞務人員結構與國際市場需求的矛盾,需要建立起一套更為合理的對外勞務輸出人員進入渠道。可以運用我國已建立起的高校職業教育體系,加大對勞務輸出認識的正確引導,使更多的高職畢業生加入到勞務輸出的領域。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大學生就業難的壓力,另一方面這些受過高等職業專門教育和訓練的人才能更好地適應國際勞務市場的需求,短時期內提高我國勞務輸出人員結構。

此外,還需對現有勞務輸出人員進行多方位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增進他們對勞務輸入國的適應能力和規避風險的能力。培訓應從多角度進行:一是專業技能培訓,根據未來國際勞務市場供求情況,結合我國不同地域的剩余勞動力結構,選擇一些領域和地域作為市場開拓重點。可以把醫護、軟件工程師、高級廚師、醫師、海員等作為重點突破口,開拓歐、美、日等發達國家醫護市場。二是綜合知識的培訓,對輸出人員進行涉外知識、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所在國國情等教育的同時,加強外語的強化培訓,加強勞務人員的安全風險教育,培養其在國外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措施。

(三)統一立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是保障

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立法相對滯后,我們不妨借鑒一下菲律賓的立法經驗。菲律賓是世界上重要的勞務輸出國,如2003年由海外勞務人員匯回菲律賓的收入就占到菲GDP的10%。早在1995年,菲律賓就頒布了《海外勞工與海外菲人法》,并在菲律賓駐外使領館建立了海外勞務管理機構,與菲律賓外交部設立的24小時信息援助中心相聯,保證總部與各中心聯絡暢通。

篇7

關鍵詞:外雇人員、管理、風險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1 外雇人員的來源

參與到外雇工協作招聘的單位有:易縣宏遠勞務公司、世紀濱海派遣公司、普安派遣公司、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潤鴻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保溫開發有限公司、天津春龍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廚師協會、大港油田總醫院等,外雇人員總計188人,其中木工:15人、電焊工26人、瓦工7人、鋼筋工11人、防腐工36人、廚師23人、修理工4人、醫生4人、保安5人、鉗工3人、打井工4人、電工11人、服務員1人、管工9人、駕駛員1人、鉚工6人、起重工2人、氣焊工2人、砼工6人、挖掘機操作手4人、裝載機操作手8人。

2 人員的招聘流程

1、招聘流程

尼日爾公司的外雇工招聘是由各用人單位直接聯系招聘的,按照專業的劃分和施工的實際需求制定的用人計劃,從總體上來講招聘人員的素質比較好,比較好的完成了全部的施工任務,能夠服從管理。但是,由于項目初期準備時間匆忙,急于派員出國履職,在招聘外雇人員時流程不是很規范,主要表現在:

1、人員的招聘沒有歸口管理,各專業部門自己招聘,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難以掌握,信息交流不暢。2、對于外雇人員的審查過于簡單,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必要的審查約束機制。3、招聘的協作單位均沒有勞務對外派遣資質,我方用工風險較大。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招聘工作的的控制與管理:

(1)認真學習管道局、公司關于外雇工(派遣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并在工作中最大限度的執行好上級的相關政策和規定,認真地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操作。防止非法和違規用工。

(2)完善雇用流程:①由用人單位填寫人力資源申請表②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③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審批④主管領導審批意見⑤交項目經理審批項目經理審批后交人力資源部進行性下步操作⑥人力資源部交使用單位執行

招聘申請樣表見附件(一)

(3)招聘工作完成后,由用人單位對所招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4)在招聘過程中以人力資源部為主管部門,承上啟下,建立用工檔案。

2、外雇人員赴工地所需的必備硬件條件

第一,體檢,必須達到身體健康的條件,具體體檢工作有尼日爾公司HSSE部門負責。第二,防恐培訓,必須達到培訓部門的考核線,此項工作由尼日爾公司HSSE部負責。第三,簽證的辦理,由尼日爾公司文控部門負責。第四,專業培訓與考核,分專業類別先對其進行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5課時,培訓結束后考核,考核分為筆試與實際操作,分別達到合格要求才可選送去工地,此項工作由人力資源部牽頭,用人單位負責具體考核工作。第五,人員的身份確定,必須由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證明,此項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第六,簽訂勞務合同,此項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上述步驟缺一不可。

3、人員的解聘流程

在實際工作中,解聘外雇員工時,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規范體系,隨意性比較大,對于外雇工的解聘要有比較嚴格的流程和規章制度,依法、依規完成解聘工作,是我們今后在解聘外雇工的重點,主要是源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完善解聘流程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企業利益,減少矛盾糾紛;二是督促使用單位加強對外雇工的管理

關于解聘的流程:①由用人單位填寫人員解聘申請表②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③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④主管領導意見⑤交項目經理意見項目經理審批后交人力資源部進行性下步操作⑥人力資源部辦理解聘手續

解聘申請樣表見附件(二)

解聘工作中所要注意的事項:1、辦理合同終止詳見(附件三)2、結算工資(包括應扣款)3、清算外雇人員借用公司財物,設立個人清算單,由各單位及部門簽字。

3 對于外雇人員的日常管理

1、外雇人員的使用風險

外雇人員由于我們對其情況不甚了解,在使用中存在著如下的風險:一是人品在使用初期無法判斷,是否能夠符合施工的需要不能及時得出結論,往往是在使用一段之后,才能發現個人品行如何,要采取措施時我們已經付出了機票、工資等費用,損失較大,例如:廚師劉旭、楊海泉、趙玉波等,從項目開始項目部共計處理人。二是個人技能不能適應工程的需要,在工程開始時,焊工考核把關不嚴,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三是沒有任何單位能夠證明外雇人員是否有犯罪記錄,這是我們工作中最為擔心的。四是沒有介紹擔保人,個人雇用較多

2、應對措施

針對上述的問題及風險,我們需要在如下方面加強對外雇人員的管理

建立外雇人員守則(見附件四)(此項工作非常重要,這是外雇人員管理的依據及基礎)

建立擔保制度,也就是招聘一人須有2人擔保,擔保內容包括:1、個人信息的真實性2、個人品質、3、工作經驗的真實性4、在簽訂勞務合同時,同時注明2個擔保人。5、建立擔保金制度,凡進入尼日爾公司的外雇人員需繳納擔保金,金額在15000元。

加強對外雇人員的技能考核,此項工作有各專業路分別負責,凡事不能達到技能要求的,堅決不能上項目。

加強培訓力度,每個人再上項目之前,培訓課時不得少于45個課時,培訓的內容包括①管道局、公司、項目部的規章制度、②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培訓、③技能理論與實踐培訓、④語言培訓(英語培訓)、⑤安全培訓、⑥

3、違規人員的辭退與處理

在項目的運作過程中,對于違規人員的辭退工作還嫌不足,主要是辭退流程不明確,辭退手續還不完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完善流程和手續,做好扎實的基礎工作

如遇有下列原因,可以將其辭退:工作中出工不出力不能完成任務、出現質量事故影響較大,違反項目部HSSE規定并造成較壞影響,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盜竊及小偷小摸,私自將公家物資變賣給當地雇員,違反操作規范給項目造成10000元以上直接損失,有意隱瞞個人真實信息欺騙組織,以及用人單位認為不適合崗位工作的,均可依照下列流程進行辭退:

篇8

摘要:國際工程項目管理是全面而細致的工作,為使國際工程項目取得預期的結果,就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規劃、組織、控制與協調。

關鍵詞:國際工程項目;施工;管理

幾年來,公司承擔的國際建筑市場份額在逐年提高,項目分布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在不同地域、不同國家,雖屬同一行業,但有著不同的管理模式和不同的施工方式,現就我公司承擔施工的利比亞3000套住宅項目談幾點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的看法:

1利比亞國際工程的特點

甘特3000套獨立住宅工程項目由甘特小區(725套住房)、巴爾凱特小區(1070套住房)、菲沃特小區(255套住房)、太哈倆小區(325套住房)、歐維納特小區(625套住房)組成,建設總工期為46個月,總建筑面積57萬平米。本項目合同為EPC合同(設計、施工)

利比亞甘特3000套住宅工程項目所在地位于利比亞的西南部甘特市,該地區屬于撒哈拉沙漠腹地,常年干熱少雨,工程施工所在地天氣炎熱,氣溫較高,環境差。主要是克服在高溫條件下保證正常施工。工地現場甘特地區物資材料極為短缺,施工所用的物資材料和小型工器具全都要從1400公里以外的的黎波里購買,運距較遠。當地勞動力短缺,主要勞動力來源是中國和第三國,因工程量較大,所需的勞動力比較多,是勞動密集型行業。

2由利比亞國際工程項目談國際工程施工管理

2.1熟悉和掌握項目所在國的建筑市場狀況和動態

為確保項目后續工作的順利進行,項目實施前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市場調研、考察工作,主要進行如下幾項:項目所在國的經濟狀況,和周邊國家的經濟狀況;項目所在國的社會治安狀況,、民族風俗習慣;項目所在國的建筑稅收政策,建筑規范執行標準;項目所在國對外國人員的入境要求;項目所在國建筑市場供應能力:建筑所需材料,運輸狀況,勞動力,生活、日用品,施工設備及配件;項目所在地的水電狀況,砂石骨料的供應狀況;項目所在國從事與本項目一樣行業的外國公司和中國公司的數量及所處地域及項目的進展情況。

2.2做好項目前期設計規劃設計工作

EPC項目,在規劃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和運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EPC合同,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好設計工作:

找一家專業的設計院進行項目全部的設計工作;與設計單位簽好合同,要求配備有專業設計經驗的設計人員進行項目的設計工作;對設計工作進行全過程跟蹤,設計完的設計作品組織項目技術人員進行會審,必要時請專業設計方面的專家進行會審,嚴格把好項目的設計關。

2.3充分做好項目進場前的準備工作

干好一個國際項目,為了使項目能夠順利開工實施,做好前期施工準備工作非常重要,因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

A、做好項目實施計劃

為了實現國際工程項目預期的目標,就要對工程項目總體目標進行規劃,對將要實施的國際工程項目的各項工作進行周密的安排,系統的考慮確定項目各項目標,包括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安全目標、利潤目標。綜合考慮實現這些目標過程中所需的人力和物資設備資源和各項保證措施。

B、施工材料設備準備

建筑安裝工程所用的材料費用約占工程造價的60%~70%,根據前期市場調查,在項目實施前,依據項目實施計劃,全面系統考慮,準確計算出項目實施個階段各時期算需材料、設備的數量和規格,制定一份詳細的材料、設備采購、進場計劃及相應的保證措施,有計劃地根據項目進展所需合理、有序進場,做到材料不積壓,設備不閑置,使資源優化的配置予項目,能夠充分的得到利用。

C、人力資源組織與管理

國際工程項目中的人力資源可從管理層、翻譯人員、生產輔助人員、施工一線的作業人員幾個方面準備,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在項目所在國當地雇傭人員及第三國雇用人員參與項目的實施。對不同類型人力資源的管理,應從多方面、多層次著手進行。在項目實施前,應制定項目實施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特殊人才需要培訓的必須提前培訓。國內選拔的人員要根據其以往的經歷和能力進行選拔,發掘各人的特長,根據情況合理安排崗位,把他們放置到能發揮他們最大優勢的位置上,實現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

人力資源組織重點是一線作業人員的組織。根據利比亞國情,經過對利比亞勞動力市場的分析,本項目所需的大部分勞動力在當地無法解決,因為利比亞當地人的勞動技能比較低,而且散慢,在項目實施中管理難度比較大,雖然當地有很多周邊國家偷渡人員,但在適用上存在很大的風險,而且違反當地法律。

通過對勞動力市場的情況分析,項目所需的勞動力考慮從中國和第三國解決,勞務來源從兩個途徑解決,一是自己在社會上聘用勞務,二是找專業的勞務分包隊伍。無論采取哪一種途徑招聘勞務,在勞務的組織與管理上應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在招聘勞務時,將工程所在國的自然環境條件、民族風俗習慣、法律制度、禁止事項等實事求是的告知對方,采取自愿的原則。

對所招聘的勞務及勞務分包商要有所了解,勞務招聘分地區招聘,不能在一個地方集中招聘的勞務。在出國前簽訂勞務合同,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并收取一定的風險抵押金。勞務入場進行入場教育,將項目的管理規定及要求告知入場人員。在勞務使用上采取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承包制度,挖掘一線人員潛力,調動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在制定承包價格時,根據平均技能制定一個合理的、統一的價格。為了穩定隊伍,勞務人員工資定期發放,半年發放一次。對于一些故意挑頭鬧事的人員,及時做出處理,遣返回國,避免事態擴大。第三國招聘勞務考慮在一些不發達的國家招聘,在第三國尋找一家勞務公司進行合作。

2.4處理好與監理及的關系

在與監理交往中,既要堅持原則,要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策略性,采取以理服人和以禮待人的態度。切實搞好同監理的關系,首先以優良的質量取得監理的信任,在工程初期這點非常重要。其次編制好切實可行的工程進度計劃,嚴格按照計劃進行,增強監理對完成項目的信心。第三、尊重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和合理建議。第四、對監理的過分苛刻要求,應以合同為依據,以理服人。第五、對自己的過失和錯誤要及時改正,不要強詞奪理。在工作中互相尊重,和睦相處。第六、在與監理交往中分層次進行,對于不同層次的監理安排不同層次的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溝通,這樣有助于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第七、對于在工作中故意刁難的現場監理,在平時的工作中注意收集證據,在合適的時機寫函向監理公司的上級部門反映要求更換。

2.5正確處理機械化與勞務施工的關系

在國內,有的工程項目如果使用機械化施工,費用會比使用人工要高,這種“少用機械多用人”的觀念使得一些企業在國際工程項目上沒有取得好的經濟效益。這是因為按照當前的實際情況,我國勞務在國外的施工費用并不低,大大高于東南亞和非洲勞務輸出過的費用。因此,多出勞務,少用機械的方法在國際工程項目上不是很適合。使用高效率的機械化設備施工替代勞務,不但節省勞務費用,而且可以加快施工進度,確保施工質量。所以在編制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時,盡可能的考慮使用機械化施工。

2.6必須了解和掌握FIDIC合同條款

從事國際工程承包業務,要精通FIDIC有關合同條款,做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特別是商務負責人和從事商務工作的人員必須精通FIDIC合同索賠條款,其他管理人員也必須掌握FIDIC條款。

2.7開展企業文化建設

利比亞是比較保守的阿拉伯國家,在利比亞沒有群眾心娛樂活動,加之受語言的限制,中國員工在當地的娛樂活動很少,因此在工作之余組織員工適當開展一些文化娛樂活動,讓員工業余時間有事做,充實員工的業余生活,增強員工的凝聚力。

參與當地政府舉辦文化娛樂活動,與當地各級政府、公司、醫院、銀行建立良好的關系。讓當地居民了解我們的文化,逐漸的認可我們、接納我們。

篇9

關鍵詞:費用粘性;央企;費用性質

一、引言

成本習性理論認為,企業的成本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兩部分。在一定的業務量范圍內,固定成本保持不變,單位變動成本又稱邊際成本隨業務的變化是正向相關的。然而,現代研究表明,成本與業務量的變化不是一致的,當業務量上升時成本上升的幅度大于業務量下降時成本下降的幅度,即成本粘性。

二、國內外研究回顧

Banker等(1993)年在對美國航空公司的調研中發現其成本費用的增減并不與收入成比例變動。十年后,Anderson、Banker等(2003)繼續利用美國7629個上市公司1979-1998年的財務數據,包括基本的銷售、一般和管理費用(以下簡稱SG&A)和銷售收入的等,通過假設和實證研究,發現當收入增加1%時,SG&A增加約0.55%;當收入下降1%時,SG&A卻只下降了0.35%。由此證明了成本粘性的確實存在。Huang、Anderson等(2007)進一步研究發現,成本粘性的存在可能與管理者的主觀預期有關,管理者可能認為,經濟的發展形勢是良好的,收入的下降只是暫時性現象,因而不會在收入下降時減少更多的成本。Balakrishnan等(2008)通過對醫院業務的分析,發現直接醫療護理成本比間接支持設備的成本具有更強的粘性。 Labro等(2011)不論是長期還是短期的成本結構決策都會影響企業的成本粘性,長期決策可能導致成本在短期內更難以調整。John Sorros(2012)調整成本也是導致成本費用粘性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企業為了發展必須制定長期的策略,包括簽訂長期的勞務合同、購置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等,這些屬于承諾成本,在一定時期內屬于不可變成本,在業績較好時,企業可以適當追加成本;而在業績不佳收入降低時卻不能夠立刻減少。Thomas W. Guenther等(2013)進一步認為,成本粘性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的或者過早做出的承諾成本,包括工廠、設備和人力,這些成本短期內無法改變,當法律或者政策要求辭退職工或者縮減規模的時候,企業很難做出兩全的選擇。Clara"Xiaoling"Chen,"Timo"Gores等(2013)研究了管理者樂觀預期與成本粘性之間的關系,從心理分析的角度認為,管理者對未來的市場需求評估很高,即使銷售下降也怠于縮減成本,而當銷售實現良好時則對自己的市場判斷更加樂觀。

相比國外,國內的成本粘性研究起步較晚。孫錚、劉浩(2003)將Banker等的研究模型運用中國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確實存在費用粘性,并且在會計期間拉長的情況下,粘性的程度會逐漸降低,甚至出現反粘性。劉武(2006)分析了企業費用粘的行業差別,認為不同行業的成本費用粘性存在著強弱之分,中國的上市公司與國外的上市公司相比,成本粘性更強,主要的原因可能與中國的市場管制和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不完善等等。孔玉生等(2007)總結并反復驗證了劉浩和劉武等的觀點,同時指出成本粘性與業務量的變化幅度反向相關。周澤將等(2009)將成本粘性的研究細化到上市的中央企業,證實粘性的存在。萬壽義等(2012)基于實際控制人不同的視角,分析得出國有上市公司成本粘性相對于非國有上市公司更加嚴重。因此中國應該加快市場化進程,當所在地市場化程度較高時,企業無需過多地依賴長期契約,可以隨時地調整生產經營資源的成本,從而降低成本粘性(崔亞男,2012)。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2009-2012年的數據為例,分析央企有關的費用粘性問題。通過設計簡單的分析模型,對粘性的存在以及不同時間期間內的粘性變化進行探究。

三、樣本選擇與研究設計

本文利用2009年到2012年我國所有上市央企的100多家公司的數據,假設及驗證了其費用粘性的存在性。結果顯示,雖然2008年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但是央企的費用粘性至始至終是存在的;隨著時間期限的拉長,央企的費用粘性逐漸降低;在不同的時間段,管理費用的粘性總是高于銷售費用的粘性,可以合理預測粘性與管理者的主觀決策程度息息相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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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玉明、江偉.企業成本費用粘性:文獻回顧與展望[J].會計研究.2010-09

[4] 劉武.企業費用粘:基于行業差異的實證研究[J]. 中國工業經濟.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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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alakrishna, Gruca. Cost Stickiness and Core Competency: A Note* [J].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2008.

篇10

中國人向以色列的勞務遷移是上世紀90年代之后才開始顯現的。中國與以色列的第一份勞務合作協議簽訂于1992年,此后10年間,中國與以色列累計簽訂外派勞務合同總額7.8億美元。據2002年底的統計,中國在以勞務人員總數約有萬人,占以色列外籍勞務總人數的7%。由于同期中國外派勞務人員總數在40萬人左右,前往以色列的勞務人員所占比例很小,而且派遣的地區也比較分散,因此長期未引起社會關注。然而,2002年4月和7月在耶路撒冷發生的兩起自殺性爆炸事件中,共有4名來自福建的勞務人員不幸被炸身亡,并有多人受傷。此消息震驚了中國民眾。由此,在以色列的中國移民問題,尤其是福建移民問題,一時引起了相關媒體的熱切關注。

自2001年起,我開始專注對福建僑鄉的田野調查。因為20世紀80年代之后,在全球愈演愈烈的移民大潮中,與中國人相關并且轟動媒體的多起偷渡事件似乎都有“福建人”的身影。從1993年6月6日意外擱淺于美國紐約港外的“金色冒險號”事件到2004年2月5日英國莫克姆海灣拾貝者遇難案,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幾乎都是福建人。我在福建僑鄉進行調查的初衷主要是關注近年來向歐洲、北美的移民潮,然而在調查期間,卻無意中接觸到當地人向以色列勞務移民的問題。當我最初聽到調查點的村民以十分平靜,有時甚至是多少帶有點羨慕的口吻談及當地有人在以色列打工賺錢時,不能不感到十分意外。隨著調查的進展,我發現前往以色列打工似乎遠不是個別人的行為,在有些地區,甚至因為某一村落前往以色列務工者集中而被人稱為“以色列村”。一般而言,當代跨國移民總是以發達國家為遷移目的地,希望通過遷移獲得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提升。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以色列是戰亂之地,而且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福建人移居中東地區謀生的記載。福建人遷移以色列如何開始?如何發展?社會影響如何?帶著這一系列問題,我有意識地在調查中關注前往以色列的勞務人員問題。近年來,國、內外出版了不少關于福建移民問題的論著,但尚未有人專門關注中東地區的福建勞務移民。本文力圖就此做一探索,希望就教于大方之家。

雖然我調查的福清、長樂、平潭、同安、漳州等地都曾或多或少有向以色列勞務遷移的現象,但本文主要以同安的TT村、漳州的ZN村和XW村為研究對象,原因在于:這三個村均有較多村民先后前往以色列務工;這三個村均位于我所居住的城市附近,方便來往調查。2003年2月到2005年2月,我曾多次前往這三個村進行實地調查。本研究采取在田野調查中進行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相結合的方式,主要以四類人為訪談對象:從以色列歸來的務工人員、仍有親人在以色列務工的鄉民、相關勞務公司的工作人員和當地干部。

二、交往-對抗-合作:中以關系回顧

中國民眾對以色列成為中國勞務輸出的目的地之一感到意外,這與中以關系的歷史發展密切相關。根據我國出土的東漢石碑記載,早在東漢時期,就有猶太人在中國皇帝的御林軍中供職。唐代時,一批批猶太商人沿著絲綢之路來到中國,活躍于中國的商貿市場。到了北宋年間,河南開封甚至出現了猶太人的聚居區。中國歷代重要的港口城市,如杭州、寧波、揚州、泉州等,都形成過猶太人的商貿群體。在遠東地區,中國是惟一的猶太人社區曾經存在過千年以上的國家。20世紀初到二戰期間,隨著歐洲反猶惡浪不斷高漲,數以萬計的猶太難民逃往中國尋求庇護,從哈爾濱到上海,形成了若干現代猶太人社區,中國是少數幾個有效地保護了猶太人的國家之一。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國宣告成立;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由此至上世紀80年代,中國與以色列的關系基本處于緊張、對抗的狀態。中國宣布支持阿拉伯國家,不承認以色列為正式國家,兩國之間沒有任何直接往來,甚至在國際體育賽事中,中國選手也拒絕與以色列選手進行比賽。20世紀8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召開了“非斯會議”,承認以色列有“生存權利”,阿以關系出現緩和,隨之,中國與以色列的關系也開始解凍。1985年,中國與以色列之間開始了恢復正常關系的談判。1992年1月24日,中國與以色列正式建立外交關系。此后,兩國之間的經濟、科技往來迅速拓展。

然而,由于中東地區戰亂不止,中國普通民眾對于以色列的直覺印象仍然是相當負面的。2000年至2005年,中國零點調查公司就中國普通民眾對以色列的直覺印象進行了調查。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如下三個要點:第一,31%以上的答卷人對以色列最主要的直覺印象是“戰爭、侵略、武器、強權、恐怖事件”,其中2002年的這一比例高達50.1%;第二,大多數普通中國人對以色列仍然不太了解,對以色列“不了解或無印象”的比例在2000年高達60.6%;第三,中國人對以色列的了解與關注在過去s年中有了明顯的進步,因為對以色列“不了解或無印象”的比例從2000年的60.6%下降到了2005年的23.3%。同一調查還顯示,在中國市民中,女性、低學歷者、城市開放度越低的居民對中以關系的認識相對更為模糊。

三、中以勞務合約:勞務需求大國與勞務資源大國的對接

當代以色列是一個基本上由移民建立的國家。以色列正式建國后,大批猶太人從世界各地回歸“祖國”。據相關統計,從以色列正式建國到1991年,大約有200萬猶太人從80多個國家先后回歸以色列,他們成為以色列國家建立和發展所需的基本人力資源。但1991年“所羅門行動”后,大規模回歸以色列的移民潮基本結束。猶太人素以注重教育、崇尚經商聞名,回歸以色列的猶太移民也以專家、商業人士為主。雖然以色列最為缺乏的是建筑、農業、家庭服務等領域的人力資源,但無論是以色列本土的猶太人,還是外來的猶太新移民,大多不愿進人這些領域。因此,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以色列國內工作條件較艱苦、收入較低、保障較差的行業招募的主要是近鄰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1995年,被譽為“和平斗士”的以色列總理拉賓不幸遇害身亡,中東和平進程遭遇重創,巴以關系出現新的緊張局勢。以色列以防范恐怖襲擊為由,加緊沿“綠線”(Green Line)封鎖邊界,并隨之轉向其他國家招募非阿拉伯裔勞務人員,以接手原本由巴勒斯坦人從事的大量工作。從相關統計資料中明顯可以看出,1995年是一個轉折點,之后,來自其他國家的勞務人員人數開始超過來自巴勒斯坦的勞務人員。外籍勞務人員是以色列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資源。據以色列銀行2002年公布的數據,是年在以色列的外籍工人達26.3萬人,占全以勞動力的12.8%。按人口比例估算,在世界各國中,以色列擁有外籍勞務人員的比例僅次于瑞士而居全球第二。

以色列政府對引進外籍勞務人員實行配額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法規,其中對外籍勞務人員影響最大的規定有二:其一,入境外籍勞務人員必須為申請其入境的原雇主工作,一旦離開原雇主另謀工作即為非法,工作簽證隨之自動失效;其二,每一個工作簽證的有效期為兩年,最長可以延長至27個月,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出入境,但期滿后必須離 境。自2002年后,以色列的外籍勞務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是年第三季度以色列失業率高達10.4%,失業人數達264800人,相當于在以色列的外籍勞務人員的總和。由此,以政府認為外籍勞務人員占據了以色列人的就業崗位,于是決定通過減少外籍勞務人員、遣返無證非法外籍勞務人員來降低以色列人的失業率。是年10月,以色列總理沙龍宣布被稱為“關閉天空”的重要政策,驅逐5萬名非法外籍勞務人員以整肅勞務市場,大幅度削減外籍勞務人員配額以空出崗位給本國的失業者。此后兩年內,以政府為遣返外籍勞務人員增加了2.5億謝克爾(shekel,以色列的貨幣單位)的預算和470名警察,并投入巨資對本國失業者進行職能培訓;但結果卻并不理想,以色列的失業率依然持續增長,從2002年的10.4%上升到2004年底的10.7%。以色列學者就此公開指出,以政府“關閉天空”的政策是失敗的。

面對來自以色列國內各方面尤其是建筑行業的強烈批評、抗議,以政府被迫“有限開放天空”,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2005年公布的新法規以“提高使用外勞成本,增加本國勞動力的就業率”為基本指導思想,重要舉措有三:第一,向使用外籍勞務人員的雇主增收費用,規定雇主需為每位外籍勞務人員交納人頭稅4000謝克爾、申請費400謝克爾、手續費150謝克爾;第二,提高外籍勞務人員所得稅的征收率,在取消外籍勞務人員所得稅減免2.75個百分點作為優惠的同時,征收率增加8個百分點;第三,允許已在以色列的外籍建筑勞務人員工作簽證有效期延長至63個月,以穩定在以色列國內的外籍勞務人員。

中以勞務合作始于1992年,1995年后開始出現較明顯的增長。根據以色列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1995年中國人獲得入以工作簽證占工作簽證總數的2.1%,2001年達到最高峰即占工作簽證總數的15%,2002年后又回落到占工作簽證總數的4%左右。1995年至2003年,中國人累計獲得入以工作簽證3.14萬份,占同期以色列發放工作簽證總數的5.8%,在亞洲國家中次于泰國、土耳其、菲律賓而位居第四。在以色列勞務市場中,各主要勞務輸送國業已形成具有自身優勢的業務范圍:建筑勞務人員主要來自巴勒斯坦、羅馬尼亞、土耳其和中國,農業勞務人員主要來自泰國,家政勞務人員則主要來自菲律賓。根據筆者的調查,在建筑勞務市場中,中國北方大型國有建筑公司在以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后,再從國內組織施工隊赴以工作,而福建人則大多通過中介公司赴以,主要從事鋪磚、刷墻等建筑裝修業務。

跨國移民研究的難點之一是關于移民人數的統計。不同信息渠道提供了不同的統計數據,即便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在不同時間的信息也存在明顯的差距。現將筆者所能查找到的關于在以中國勞務人員的相關統計數據制表如下。

在以色列的中國務工人員中有多少福建人?有報道認為,在以色列的中國勞工中,“90%以上為福建人,他們大都來自該省的福清、平潭、莆田、泉州、廈門等地”。另據香港《文匯報》報道,1992年中國和以色列建交時,以色列國土上只有10名中國人,十分“珍稀”。然而,自中、以建交并簽訂勞務合作協議以來,經過十多年的交往,在這片只有2萬平方公里、硝煙炮火彌漫的土地上,每平方公里就有1-1.5名福建人。照此統計,在以色列僅福建人就可能達到2萬-3萬人。上述數據的準確性自然有待考量,但在以色列的中國勞務人員中,福建人的數量可觀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四、福建三村調查:為什么去以色列?

福建省有權辦理到以色列務工的勞務機構有5家,即福建中福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中國福通國際經濟合作公司、中國福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廈門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和廈門建隆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上世紀80年代初,福建省勞務輸出目的地主要是東南亞和中國港、澳地區。從1995年開始以色列轉向非阿拉伯地區招募勞務人員,而中以關系又明顯改善;M時東南亞國家在金融危機后經濟蕭條,所需勞務人員數量大幅度下降,于是,前往以色列的福建勞務人數相應增長。在我所調查的三個村莊中,向以色列的勞務遷移都是在1995年后開始的,當地人在此之前基本上對以色列一無所知。

在TT村一座新蓋好的三層樓房中,房屋的主人、曾前往以色列務工的CXY先生在談起自己去以色列的經歷時說道:

我1995年去以色列,是我們村第一批去的。當時是建隆公司來招工,說要招泥水工,還要考試。聽說建隆是政府的公司,沒什么懷疑。我們其實都不知道什么以色列,反正是出國勞務。報名后要考試,要我們當場鋪瓷磚。我的手藝是最好的,當然錄取了。辦手續交5萬元,還要交鎮經濟聯合社500元,公證體檢什么的加起來還要大概2000元。當時招工的人告訴我們在以色列做工1小時工錢2.2美元,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后每小時工錢3.25美元,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后每小時工錢3.75關元。我覺得可以賺到錢。辦手續的錢都是借的,親戚都借遍了。

我們是1995年3月3日到以色列的。在以色列全沒親戚,什么人都不認識。沒想到去了以后第一個月工資就發不出來。我們去向主管交涉,但以色列主管說兩個月工資一起發。可是,做了兩個月后,還是沒有發工資。我們氣壞了,我們都是借了錢出來的,沒有工資怎么行。我們商量后,就開始罷工。但沒有用,以色列主管叫來警察,威脅要把我們全部遣送回國。我看情況不對,就和幾個同伴一起離開了工地。留下的人,有一大半不久就被遣送回國了……我們自己出去后,可以說不怕沒活干,只要不被抓,賺錢不是問題。我們主要替以色列人做室內裝修。一個項目,叫以色列人做,要2萬謝克爾的話,叫我們做只要5000謝克爾。做了第一家,主人很滿意,就幫我們介紹客戶。后來很多以色列人都來找我們做。一開始我們并不知道以色列的市場行情。我記得很清楚,我第一次給以色列人鋪地板,當時我要價2000謝克爾,可做好后主人付給我的卻是2000美元,大約相當于7000謝克爾,他以為我本來要的就是美元。從那以后我就知道怎么要價了。我開始是自己做,后來慢慢有老鄉和我一起做,因為我不久就會說以色列話,可以在市場上和雇主談價錢什么的,最多的時候我手下有10多個工人……我們都沒有正式身份,但一般沒有問題。后來因為競爭,一個工頭認為我搶了他的生意,知道我沒有身份,就去報警……結果我就被送回來了。在以色列5年多,賺的錢帶回來蓋了這幢樓,還有10多萬人情錢在外面。XW村GZY也在以色列當過“工頭”,他說:

我是1996年6月去以色列的,是我們這里的第二批。招工的是福州華源公司漳州分公司。勞務費3萬7,中介費2000元,再加上機票、護照、公證等,總共花了將近6萬。這些錢都是借的。合同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500美元,如果鋪地板可以拿到600美元。去以色列后先在公司做。工資被七除八扣,干了3個半月算算才拿到手900美元。有點知道以色列情況后,我就在公司下班后再去找活,結果沒兩個月就賺了1500美元。不懂以色列話,就用手勢加表情,有時還說閩南土話,以色列人也懂 了。反正就是裝修,鋪地板,鋪瓷磚。發現公司剝削太厲害,外面好賺錢,第4個月沒完我就離開公司自己做。半年多后就把出國時欠的債還清了。大概不到一年我就可以說希伯來語。在市場上可以和以色列雇主交流,而且我們的活做得好,保質保量,價錢便宜。活做不完,我就找老鄉幫忙。他們在我手下做活,月工資2500謝克爾,加班什么的最多可以拿到4000謝克爾。我們村最高峰時有30多人在以色列。據說2001、2002那幾年,每個月匯回我們村的美元大概有3萬。以色列“關閉天空”后,很多人被抓……現在村里大概還有30多人在以色列。

GZY強調自己是在2002年初“自愿”回國的。按他的說法,他在賺了錢之后,還曾在以色列的學校上了一年學,學希伯來語,因為想以后做以色列與中國之間的貿易、勞務。他原以為回國后再出去不是問題,因此打算先回國給家里蓋房子。他花了一年多時間蓋了一幢在村子里首屈一指的樓房。他沒想到后來以色列出臺“關閉天空”的政策,再去以色列變得極為困難,直至我做訪談的2005年2月,他仍在尋找能夠再往以色列的途徑。

去ZN村調查是通過朋友關系找到村干部LSJ先生才成行的,他本人沒有去過以色列,但他在訪談中說了自己對村里去以色列的勞務人員的基本看法:

我們這里的經濟水平在龍海的14個鄉鎮中大概排在第4或5位,農民生活不成問題,但手頭的錢不多,比如要蓋房子、娶媳婦什么的,錢就緊了。1992年我們村(里人出國務工的)第一批去新加坡做勞務,當建筑工人。1997年村里開始有人去以色列,是通過龍海外經委來招工的。這些年算起來出去了60多人,都是男的。勞務費年年不同。近兩年去以色列的勞務費漲到9萬,加上其他費用還要高,但還是有人去。一般一年就可以還清勞務費。但如果一去就被抓,那就虧了。按我們村這些年的情況,去以色列明顯賺錢的大概占30%。標準很簡單,看他家是不是蓋新房。蓋新房的有10多戶,已經蓋好的有6幢,每幢大概花30萬-140萬。有的房子蓋好外殼后,內部裝修做不起來,我們就知道他賺的錢不是太多。現在村里還有7個人在以色列,他們在那里好幾年了,肯定賺到錢了。隔壁XY村還有30多人在以色列。留得越久,錢賺得越多。我們村現在辦好護照的少說也有二三十人,他們都在等機會,都想去。大家都知道以色列現在抓得厲害。但是,也知道被抓的人多、被送回來的人多,留下的人就更好賺錢,工資更多。有點搏一下的意思。

聽到以色列爆炸的消息,村里的人都會議論,有親人在以色列的更緊張。但是根據回來的人說,他們在外面其實是“怕抓不怕炸”。在外面天天做工,基本不去那些熱鬧的地方,其實沒什么危險。回來的人沒有主動回來的,都是被抓到后遣送回來的。沒賺到錢就被送回來的,在村里覺得很沒面子。賺到錢回來的人就蓋房子。回來后都不愿在這里做事,因為錢太少。在以色列做一天工賺四五百,在這里做一天才賺幾十塊,沒人愿做。

應筆者的要求,在村委會的辦公室里,這位村干部打電話找那些從以色列回來的人到辦公室來接受訪談。半小時內,來了六七人。據LSJ介紹,愿意來的都是在以色列賺到錢的,那些沒賺到錢的就不愿意出來見人。“中介”是出國勞務的重要環節。在調查中,一位被訪者介紹了自己所了解的情況:

我到以色列后聽說,以色列人開了一家“格羅巴公司”,專門從中國招聘工人。開始時,中國公司給他提供一個工人,它要向中國公司付2000美元招聘費,是給工人提供的安家費什么的。后來這家公司有一個管事的與一個叫陳曉濱的福清人交了朋友,這個福清人把自己的妹子嫁給了以色列人。后來這個福清人就通過以色列妹夫和幾個以色列人一起開辦了新的公司,我們中國人叫它“雅芳公司”。老板是以色列人,叫約翰,看上去30多歲的樣子。他們專門做中國勞務生意。生意到了他們手上,給中國公司一個勞務名額要向中國公司收4000美元。這個公司可以做到包入境。我介紹自己的親戚到以色列做工也是通過他們,交給他們4000美元,他們就可以辦好所有手續。聽說辦了2000多人。發大財了。

筆者在調查中還注意到,經過多年中以之間的勞務往來后,這些村莊的普通村民們對以色列事務都表現出特別的關注,尤其是那些從以色列歸來的勞務人員,談起近年來謝克爾與美元或人民幣的比價走向頭頭是道,對于以色列前總理沙龍更是不僅知其名,而且還能對其“關閉天空”的政策評頭論足。訪談中,有些人還有意無意地將中以關系的變化與在以中國勞務人員的處境聯系起來加以評論。從受訪者的話語中,我們可以清楚地感覺到,跨國勞務打開了這些鄉村農民的眼界,將他們帶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廣闊世界。

五、合法與非法之間:生存策略與博弈悖論

綜觀福建勞務人員前往以色列務工的過程,一個突出的特點是游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勞務人員在逐步了解、適應客觀環境的過程中,在與中、以兩國相關招聘者、中介者、雇用者的博弈中,努力謀求一種能使自己及家庭從跨國務工中獲取最大收益的生存途徑。

(一)招聘與中介

就以色列招聘方而言,根據以色列《人力中介公司雇員雇傭法》的規定,以色列勞務中介公司不得向外籍勞務人員收取任何中介費。然而,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了花4000美元向以色列中介公司購買一個工作配額的實例。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也發現有“以色列中間商以5000-8000美金的高價向中國公司出售勞務指標”。這一切費用自然都以種種方式轉嫁到中方底層勞務人員的身上。

以色列政府力圖打擊非法勞務的“關閉天空”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卻直接導致勞務人員所承擔的勞務成本被提高。以福建人在以色列所主要從事的建筑業為例,以色列建筑商雇用外籍工人的主要動機是成本不及雇用本國工人的40%。加之建筑業是一個典型的艱苦、臟亂的行業,因此,雖然以政府一再采取措施,大力鼓勵本國勞動力從事建筑業,但投入巨大卻成效甚微,很少有以色列人愿意做建筑工人。以色列“關閉天空”后,隨即投巨資對上千名失業的以色列人進行建筑業的技能培訓,但“三分之二的受訓者認為建筑行業工作又苦又累,最終放棄了”。2004年的統計顯示,是年約有7000名以色列人在政府的鼓勵下進入建筑業,但有半數人中途退出。雖然以色列政府于2005年實施了一系列以“提高使用外勞成本,增加本國勞動力的就業率”為主旨的政策,可是,其向雇主征收的各種費用卻幾乎統統轉嫁到了外籍勞務人員的身上。以色列實行上述政策后,福建勞務人員前往以色列的中介費節節攀升,至2005年已經上漲到9萬-12萬元。由于輸出方的人力資源供大于求,勞務中介公司就有可能一而再地提高中介費,而超出合法范圍收取的那些錢款則被中、以雙方的相關中介人員或中介公司瓜分。

就中國方面而言,由于跨國遷移需要在兩國的相關部門中進行溝通,需要為中方應聘出國人員辦理護照、簽證、公證,安排體檢,為其購置機票、保險等,因此,中國辦理勞務輸出的招聘或中介公司向應聘者收取一定的費用當不為過。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在于2003年1月1 日正式實施的《以色列勞務合作業務協調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各經營公司每派出一名勞務人員向其收取的服務費及個人負擔的各項費用總計不得超過每人2.5萬元人民幣。”然而,上述規定實際上形同虛設。在筆者所調查的被訪者中,實際付費最低5萬元,最高8萬元。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因素直接影響到中介費用長期居高不下:其一,由于不少中國公司缺乏到同外直接開拓勞務市場的渠道及能力,故只能以向國外相關機構支付高額中介費用的方式開展業務,有時甚至是第三、第四次轉手。如前文提及的花高額費用向“雅芳公司”購買“配額”即為例證。其二,中國的勞務輸出還存在因多頭管理而使某些不法行為得以坐享漁利的弊端。中國大陸主管出國勞務的有兩大部門,即商務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據2004年的統計,商務部監管的境外就業公司有2000多家,而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監管的境外就業公司也有300多家。由于兩個部門在管理上存在差異,有一些公司就想辦法同時從兩個部門拿到合法執照,哪邊有利就往哪邊靠,“既可以高收費,又可以逃避管理,還能獲得兩家渠道各自的好處”。其三,一些合法的境外就業公司在拿到項目后,或由于在規定期限內找不到合適的工人,或出于貪圖方便,將招聘業務“轉包”或“轉售”給“下線”。一些沒有勞務輸出經營權的地方性的小公司甚至個人利用此機會以不同的“”方式從事勞務輸出招聘活動。每一個從事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都要從中收取費用,層層加碼,成為勞務輸出中介費大幅度上漲的又一重要原因,而且,一些二手或三、四手中介在形成了自己的業務圈之后,無論有無正式名額在手都敢從事勞務人員輸出活動,一些聲稱可以幫人實現“跨國人口流動”的“蛇頭”即由此產生。

總之,跨國勞務招聘與中介的運作,雖然受相關國家的政策制約,但從根本上說,還是受市場規律左右。因此,在跨國招聘及收取中介費用的過程中,諸多行為都游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終其結果,均轉化為勞務人員所承受的出國成本。

(二)簽證、工作與身份

絕大多數出國務工者的主要動機是獲取較高的經濟收入,而以色列雇主雇用外籍勞工的目的之一則是降低成本,這就形成了赴以勞務過程中勞、資雙方的又一輪博弈。

以色列外籍勞務人員中無證或非法的所占比例較高。如前所述,實際前往以色列的中國勞務人員與以色列給予中國勞務人員的正式配額之間存在較大的出入。究其原因,一是不少勞務人員在簽證期滿后未離境,成為在當地無合法身份的居留者;二是有的中介公司直接以“旅游”或“商務”為名組織人員進入以色列,而后在當地非法務工;三是勞務人員因種種原因離開原雇主成為非法勞務者。由此,就出現了大批中國勞務人員雖合法入境,但非法居留或非法務工的狀況。前兩類情況在出國勞務人員中較為普遍,第三類則為以色列政策影響下的特殊現象。

如前所述,以色列關于外籍勞務人員的重要規定之一是由原雇主掌控工作簽證的有效性。根據筆者的調查,該政策對入境勞務人員產生了多重相當負面的影響,其直接后果之一是非法勞務人員所占比例相當高。據以色列房屋和建筑部2005年4月公布的數字,全以色列外籍建筑勞務人員為4.9萬名,其中3.2萬名為非法務工者,占總數的65%。

根據筆者調查的情況,支付了高額出國費用的福建勞務人員進入以色列后,大多數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困境,較常見的是:一些雇主利用掌控手下外籍勞務人員身份的權力,殘酷剝削外籍工人,他們或拖延工資發放,或任意克扣工資,甚至拒不付酬;以色列不法分子與中介聯手多次轉售勞務配額,結果造成有的工人在抵達以色列后競發現所謂雇主乃子虛烏有,從而生計無著落;有的工人則是在原雇主手下工作一段時間后,通過對當地市場的了解與比較,認為工薪太低,產生不滿。由于福建赴以勞務人員幾乎全都身背沉重債務,迫切需要盡快賺錢還債、攢錢回家,因此,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其最終結果都是外籍勞務人員離開原雇主自謀出路,成為持有自動失效之“工作簽證”的非法勞務人員。上世紀90年代進入以色列的勞務人員中,多數人有在原雇主手下務工一段時期后被迫脫離原雇主而自行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經歷;但自90年代末,新一輪進入以色列的勞工則在進入之前就對以色列的狀況多少有所了解,先期去往以色列的親戚、同鄉往往成為“接應者”(如前引CXY、GZY等人),因此“后續者”大多已做好一去就進入勞動力市場自行謀生的準備。如此,在以色列勞動力市場上,就出現了一大批“非法”尋工的福建勞務人員。特拉維夫是以色列最大的工業城市,在那里有一個相對集中的勞務市場,每天早上天亮以后,許多外籍勞務人員即前往那里等待雇主。筆者在調查中還了解到,由于以色列建筑行業工人需求量很大,而福建工人的要價相對較低,且干活手腳麻利,在市場上比較受歡迎。在此類交易中,一切都以現金進行,即雇主與受雇者雙方都在逃避以色列的稅務監控,這實際上是又一種“非法”行為。

以色列政府關于外籍勞務人員的另一項規定是一般的工作簽證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長為27個月。這一規定顯然也無法滿足福建勞務人員出國掙錢的愿望。根據筆者以往的調查,前往歐洲、北美的福建新移民多以取得當地身份為目的,但前往以色列的勞務人員則幾乎沒有在以色列定居的想法,他們的目標大多是在以色列工作5年以上,除還債外還能帶回50萬元人民幣。換言之,在以色列工作頭一兩年的收入基本上用于還債,之后賺的錢才能算是“真正的收入”。如此,以色列所規定的勞務期顯然太短了。在筆者訪談過的人員中,除一人強調自己是主動返回的以外,其他都是被遣送回國的。有一人甚至告訴我:“想回國了,就讓以色列的警察抓吧,回國的機票都省了。”如此說法不乏調侃,但多少也是其生存狀態的一種寫照。

雖然近年來在以色列不斷發生的各類自殺性爆炸事件震驚世人,但是,當筆者在調查中詢問從以色列返回者是否擔心受害于爆炸事件時,他們大都告訴我:在以色列是“怕抓不怕炸”,因為一旦被警察抓到遣送回國,就沒錢賺了;但是只要守規矩,尤其是在周五下午、周六晚上及周日早上不去熱鬧的地方,不搭公車,不去酒吧、餐館,基本上還是安全的。

考察在以外籍勞務人員的生存問題,不能不提及當地的律師、翻譯等。據被訪者介紹,由于對以色列社會不了解,而且存在語言、文化障礙,因此,或在需要看病、辦證時,或在遇到糾紛時,或在被拘留需要保釋時,都需要尋求當地翻譯、律師的幫助。用被訪者的話說:這些是賺“軟錢”的人,是靠我們工人的血汗錢過活的人。在筆者訪問過的人員中,有5人明確表示他們在以色列有過被拘留的經歷,其中1人在拘留所見到了愿意為他安排保釋的以色列律師和翻譯,在得到對方的承諾后向其交付了1000美元,但一周后還是被遣送回國了,他迄今仍對“黑心的以色列律師”憤憤不平。以色列媒體也對此類現象屢有揭發:一名律師安排一位母親探視被拘留的兒子就收取了300美元,而事實上每一位被拘留者都有權利要求見其親屬;一位律師僅僅為被抓勞務人員送了一次藥就向他要了幾百美元的費用;律師為被抓外籍勞務人員提供保釋服務的收費是700-1000美元;有的被抓勞務人員需要借貸交納幾萬謝克爾的保證金,為其提供借貸擔保的律師就從中收取了400美元的費;雖然以色列政府規定為被拘留者提供翻譯服務是不準收費的,但有些翻譯人員仍然向被抓勞務人員收取一大筆錢。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