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習制度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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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藥劑人員要加強政治學習,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技術水平,藥劑科(部)要在醫院統一部署下每周抽出時間,組織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學講座,并做好考勤和學習記錄。
(二)藥劑科(部)每年年底初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級藥劑人員年度學習計劃,根據計劃,有針對性地安排學習輔導,培訓考核等,在考核中如遇不適,可及時修正,年終分別由本人和科(部)寫出書面總結。
(三)青年藥師(士)及新畢業的藥劑師(士)要加強基礎理論和外語的學習,加強基礎操作技能的訓練。新畢業的藥師(士)二年內要在各工作崗位上進行輪換,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科(部)的工作。
篇2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政府;職能
中圖分類號:F069.9文獻標識碼:A
一、政府概述
在經濟學領域中,國家視為等同于政府。按照新制度經濟學定義,國家是一種在某個特定地區內對合法使用強制性手段具有壟斷權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新制度經濟學對于國家的起源,提出了國家帶有“契約”和“掠奪”的雙重屬性。如果暴力潛能在公民之間進行平等分配,便產生契約性國家,如果這樣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產生掠奪性或剝削性的國家。國家的成立是公民達成“契約”的結果,而國家的“暴力潛能”又導致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劃分。政府在暴力方面具有的比較優勢,使得政府在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時具有比其他組織更有權威地位。
國家的目標有兩個:統治者租金最大化和降低交易費用使社會產出最大化。這兩個目標存在著沖突,一種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不一定能夠同時確保統治者收益的最大化。政府的機會主義傾向決定了二者矛盾時,通常更側重于第一個目標。經濟學家把這種現象總結為“諾斯悖論”,其中心意思是:國家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經濟效益;但國家有其自身的組織利益和內部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立場不是中立的,其在追求統治者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政府并非是個能夠自發地采取合理行動的市場中立者,而是一個受制于有限理性和人機會主義雙重約束的集體行動者。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為主動地或以其行為的負效應的方式促進了社會利益的提高。“諾斯悖論”深刻地揭示了“政府失敗”的原因。
現實政府的做法越來越偏離使社會產出最大化的目標,而這一目標又是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有必要界定政府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即界定政府的職能。
二、政府主要職能的界定
制度經濟學認為,政府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供制度。制度分為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內在制度是社會自發產生的,以社會需求為存在動力的,源于社會內在的要求,具有長期孕育性、自下而上性、非正式性、非強制性特征,諸如習慣、內化規制、習俗和禮貌等;外在制度是由統治共同體的政治權力機構自上而下設計、強加于社會并付諸實施的,具有自上而下性、正式性、強制性等特征,諸如專門指令、強制性規制等。兩種制度共同構成了社會的制度秩序,外在制度應以內在制度為基礎,一個社會的制度設計必須要尊重社會的自發制度、自發秩序,有意識制定的、立法通過的規則,以及由政治過程決定的制度的整體架構,都必須以內在制度為基礎。
盡管內在規則在多數情況下都很有效,但實際上所有復雜大型社會也都采用了外在制度。這是因為由政府建立規則有若干優點:1、與內在制度相比,外在制度可能更易于被認識,從而節約人們的信息成本;2、根據內在規則進行自發的裁決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帶有很大的偏見和傾向性;3、“囚徒困境”表明合作常常是有利的。而合作因借助以政府為后盾的制度而得到強化;4、通過政府的外在組織和外在控制有助于防止“搭便車”行為,并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供給;5、經驗顯示,非正式的內在制度只能將經濟發展推進至一定的水平,超出這個水平后,外在制度和起保護作用的政府就顯示出了規模經濟,并能保障所有進入者都獲得公正、開放的市場機會;6、在造就一種開放秩序和實現更廣泛、更具活力的勞動分工上,設計出來的正式法律和一個正式的司法系統是更有效能的。如前所述,內在制度所無法克服的各種環境因素導致由政府來外在地推行和執行制度,從而形成布坎南所說的“國家保護職能”。政府保護職能的中心應當是支持和增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這就需要政府通過制定和執行制度來實現。
(二)糾正市場失靈。通常認為市場失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壟斷,公共物品,外部效應,不完善的市場,信息的不足,失業、通貨膨脹及失衡,再分配,有益物品。政府糾正市場失靈的主要方式有:(1)維護法律與規則,對企業的微觀經濟行為進行規制。如美國的《反壟斷法》、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均對避免市場壟斷和消除壟斷的負效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又如美國的“污染許可證交易”制度,通過利用市場機制本身來激勵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從而解決污染的負外部性這一全球難題等;(2)政府直接生產或提供公共物品。與成本和收益能由個人充分內部化的私人產品相比,公共產品將供給不足。對于公共品的供給,政府選擇由公共所有的財產來組織生產并為其提供資金。如灌溉、排水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網的建設等。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一個有效的國際經驗是鼓勵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公共產品民間供給,這會對公共產品的供給產生有效的競爭而使公共產品的供給受到規則的約束;(3)政府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與產業政策等,以解決失業、通貨膨脹與經濟失衡等問題。如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政策、累進稅制等措施來改善地區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和控制貧富差距;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來遏制通貨膨脹;通過產業政策來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產業升級、引導投資、促進出口等。
(三)界定產權,提供有效的產權制度。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而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產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以便對經濟活動造成一種激勵效應。有效率的產權應是競爭性的或排他性的,為此,必須對產權進行明確的界定,這將有助于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因素并從而降低產生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新制度經濟學認為,離開國家,人們很難對產權做出有效分析,政府作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
國家職能強調其制度變遷及制度供給中的重要作用,但國家職能的行使引發相應的缺陷,這些缺陷是國家行使職能所不可避免的。國家作為一種制度設計存在先天和后天不足。國家作為最大的制度提供者,受到一系列因素的限制,如公共選擇、路徑依賴、政治制度、社會需要、有限知識等,導致不能有效地提供制度或供給過剩或供給不足。國家作為產權的界定和保護者,但事實上國家在大多數情況下提供的是低效率的產權。諾斯認為,政治制度有一種形成低效率產權制度的天生傾向,這種制度導致了經濟停滯或衰退。按照“諾斯悖論”,國家行使作為利益關系協調者的職能,但政府是“理性人”,追求政治利益的最大化,這種秉性使其容易為利益集團所控制,往往以犧牲多數人的利益而為少數人獲利。也即政府協調利益所持有的“非中立”立場,是存在利益偏好的,結果導致分配不公平、社會利益的失衡和社會秩序的不穩定。
由此可見,國家職能及其行使是雙面性的,優勢與缺陷并存,這昭示我們應該在政府職能轉型中認清政府的實質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中應關注的焦點問題。換言之,新制度經濟學應為且可以為政府職能轉型提供思想的啟發和制度借鑒。
三、完善政府職能的思考
(一)有限干預。新制度經濟學的知識論核心在于人類理性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完全性,故而制度建構是不完全的,從制度發生學角度,制度建設是一個試錯的過程。制度經濟學認為,政府起源于一系列有形或無形契約的簽訂,是有限理性人契約的結合,且政府本身作為一個人的集合固然在理性能力、信息完全上有較大的優勢,但仍舊逃離不出有限理性的宿命。因此,政府應是有限的,政府職能行使也應是有限的,這正是暗合有限政府的知識論假設要求。在有限政府下,處理好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合理確定政府的職能邊界,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不主動干預市場;以是否有利于市場機制運行、是否有利于社會發展來判斷干預的效果;將干預置于制度約束下。在產權清晰、交易費用大于零的情況下,政府并不需要直接干預,只需對產權作出規定,使糾紛雙方的權利明確,能夠以支付費用的方式解決糾紛,即把外部性問題內在化,可以恢復市場正常運行。也就是說,政府干預僅限于產權界定不清的經濟領域。
(二)實現“人治”向“法治”的轉變。新制度經濟學視野下,政府是存在缺陷的政府,因此如何消除政府的缺陷,最大化發揮其職能也是制度經濟學的當然命題。政府本質是一種制度,基于交易成本而產生對政府存在必要性、合理性。按制度經濟學的分析路徑,政府缺陷也必然產生交易成本,以科斯第二定理要求產生相對制度的“欲求”,即對政府缺陷限制的制度――法治政府。在科斯的制度結構中,尤其強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法律制度作為外在性制度具有不同于內在制度的獨特優越性,如直接性、強制性、實效性等。這就要求在法治的框架下構造政府,即法治政府。所謂法治政府,是指政府職能的確定,組織機構的設立、變更,權力的運作,人員的編制等都應該合法化、規范化。無論是政府的抽象行為還是行政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合法化、規范化,防止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法治政府是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引入競爭機制。競爭能夠提高效率,使投入少而產出多,通過競爭可以打破壟斷,能迫使公營壟斷組織對消費者的需要作出反應,從而實現消費者與公眾;并且通過競爭可以提高公共部門組織內部員工的自尊心和士氣。在這里,競爭至少可分為三類:一是公對私的競爭,即讓公營組織和私營組織都來提供公共服務,從而促使其競爭;二是私對私的競爭,即政府要求私營企業彼此競爭,以提供一些公共服務;三是公對公的競爭,即政府促使自己內部組織之間進行競爭,以達到良好的服務效果。同時,競爭機制能有效解決政府中存在的“委托-”問題;競爭機制有利于技術創新、企業家創新和政治行政制度創新;競爭能防止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不正當干預,維護市場競爭機制。
(四)信息公開。強調信息的公開性,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官員的影響力而使尋租變得更加無利可圖;另一方面使政府于眾目睽睽之下機會主義行事的難度加大。兩個方面都將約束政府采取有利于社會利益增長和經濟繁榮的集體行動,而更少機會主義地行事。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表明,通過堅持透明的稽查標準、政府定期報告制度、由審計署等獨立專家機構來監督會計賬目以及由學者、信用評估機構或國際機構等專家監督者對政府活動進行復審,都進一步增強著政府機構的可稽查性,并抑制著政府中的機會主義。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3.
篇3
關鍵詞: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創新
獨立學院是高等教育辦學機制與模式的一項探索和創新,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個重點,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獨立學院學生人數逐年增多,辦學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和矛盾日益凸現,獨立學院學生思想政治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進行獨立學院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創新,加強獨立學院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顯得尤為重要。
一、教育機制創新
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機制是在一定思想理論指導下,通過借鑒參考普通高等教育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經驗,在獨立學院自身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管理結構以及配套實施策略,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具體組織形式,具有預見性、參照性和指導性等功能。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機制創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構建新機制
對于獨立學院來說,普通高校的思政工作機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但不能適應獨立學院學生個性更張揚、更富有創新精神等特點,在普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學習――繼承――發揚”的基礎上,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機制要與時俱進,構建符合自身特點的新機制。
(二)加強領導機制
獨立學院的管理模式是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應采用院黨委領導下的書記負責制。思想政治工作應該從管理層抓起,只有管理層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樹立了正確思想態度,獨立學院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不會流于形式、不會敷衍塞責。加強領導機制才會出現獨立學院思想政治工作“一枝動,百花搖”的良好局面。
(三)優化反饋與激勵機制
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采取“填鴨式”的方式――“我說,你聽”,“授者”與“受著”的真正交流較少,效果不明顯。優化反饋機制,鼓勵大學生敢于說出心中的想法,對勇于反饋自己想法并提出建議的學生進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使得思想政治教育能夠真正互動起來。
二、教育評估機制創新
有效的激勵機制是建立在客觀準確的評估基礎之上的。教育評估是為引導、推動、督促思想政治工作朝正確的方向發展的重要手段。它既是對思想政治工作活動規律的認識過程也是對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過程。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評估機制的創新:
一要立足于利于學生、學院、社會的長期發展,而不是評價單個評估對象的優劣。評估最原始的目的是為了學生的健康成長,對思想政治教育過程查漏補缺,對教育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改正,但評估的終極目標還是為了社會的發展,同時有利于學院的長遠發展。
二是在對評估效果要重視,對評估過程也要重視;評估效果一方面要靠的是對“授者”的教育過程、教育方式、教育內容反饋;另一方面評估要對“受著”的接受效果反饋。而評估過程的系統性與可操作性是否能得到落實,都要靠評估程序的是否規范、時間統籌、空間布局以及人財物力資源能否得到有效的配置,如果評估工作墨守陳規,不思創新,對于思想政治教育評估這種主觀性較強的評估工作很難得到有實質性的結果。
三是評估要盡可能的量化,做到更加客觀公正。量化的過程首先是定性,設計評估流程和評估方法時,便要對評估進行定性,然后對評估內容定量。盡可能多的數字化定量對于評估的客觀公正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此外,評估的具體開展方式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記錄、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訪談、書面測評等方法。
三、教育方式創新
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課程比較強調知識的灌輸,時至今日,這種教育方法已處于“四面楚歌”的境地,這種教育方式不僅不受學生歡迎,其有效性和實用性受到了普遍的質疑。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創新也要擺脫這些因循守舊、機械式的教育方式,否則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就失去了特色,失去生命力。通過教育方式創新,讓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變成獨立學院教育特色。
(一)從“灌輸性”教育方式向“滲透性”教育方式轉變
1、將思想教育“滲透”到黨團活動中來
黨團組織是實施思想政治教育的最大的載體,黨團活動在獨立學院中有著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特別是黨員身份對于大學生來說吸引力還是比較大的,普遍向往成為正式黨員。不過黨團活動若不能夠克服“假、大、空”等弊病,那也會嚴重挫傷思想政治教育的積極性。把黨團活動與社會實踐活動結合起來,下到寢室、班組,走進街道、社區,進入企業、工廠,把最“接地氣”的活動和黨團活動結合起來,在實踐中進行革命傳統、人文精神傳承與教育。沒有刻意的“宣傳”,沒有矯揉造作的灌輸,思想政治教育在無意間中能夠取得最好的效果。
2、將思想政治教育活動融入到文體活動中來
課堂內和課堂外是大學生活兩種截然不同的場景,“一張一弛,文武之道”,業余生活對于緩解學生學習壓力以及調節情緒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文體活動開展與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總是密不可分的,不管是文娛活動強調的才藝、人文素養,還是體育運動強調的團隊意識、志愿精神等也與思想政治教育的宗旨是一致的: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與素質的全面發展。
3、將思想政治教育“鑲嵌”到校園建設的每個角落
校園文化和校園氛圍對學生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有著重要的育人功能。一尊雕塑、一句熱血沸騰的口號、一處溫馨的提示語,無不洋溢著校園的人文情懷。如哈佛校園里的華盛頓、杰佛遜雕塑,北大的博雅塔、燕園、淑春園等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動宣傳畫。
(二)由“傳統型”教育方式向“現代型”教育方式轉變
傳統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主要采取管理教育結合、開展樹典型事跡報告會、節假日紀念活動、召開座談會、舉辦專題講座等形式。而隨著現代教育科技的不斷進步,特別是電教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現代化的科技手段為我們思想政治教育拓寬了“陣地”也讓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多樣化。
1、思想政治教育“電教化”
有了電教手段的參與,以前單獨枯燥的“單口相聲”的演講、宣傳、思想教育變得圖文并茂。電子課件的應用讓座談會、講座、報告會變得豐富而具有感染力。
2、思想政治教育“網絡化”
在普通高等院校,校園網建設已經成為了一項常規化的任務,它成為校園建設“現代化”的標志之一。而獨立學院也大多建立起了自己的校園網。網絡化的思想教育方式是大勢所趨。在獨立學院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由于網絡的隱蔽性和私密性,運用到網絡進行在線心理咨詢、就業指導、思想反饋等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他可以為學生創造一個沒有顧忌而暢所欲言的交流場所,在保障學生隱私方面具有先天優勢,校園聊天室、校園BBS、校園社區論壇等都是學生輿情的集聚地。可以為學生提供更多的管理、生活和服務方面的信息,加強與學生的雙向交流和互動。網絡的運用對于實時了解學生思想動態起到非常顯著的作用。
3、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化”
網絡化不等于信息化,網絡化是信息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信息化離不開網絡化。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要信息化,實現思想政治教育平臺與信息平臺無縫對接,首先要建立精確的學生教育信息庫,掌握每位學生的家庭狀況、個人基本信息、德育綜合信息、思想及心理健康狀況、社會實踐信息、所獲獎懲信息等,完整的信息鏈接讓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其次要開展與通訊商的合作,搭建校園信息平臺,如在調查的絕大多數獨立學院都構建了學院自己的通訊群,不僅降低了通訊資費,也為提高了信息公布的覆蓋面,在湖南農業大學東方科技學院、湘潭大學興湘學院,基本上全院師生移動用戶都構建了自己的通訊集團。
現代化的溝通方式與信息獲得渠道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多樣化的工作方式,也讓思想政治教育變得精彩紛呈。
(三)由“精神”教育方式向“物質精神”教育方式轉變
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將物質利益與精神獎勵人為的分割開來。認為思想政治工作一談到物質便沾染上了資產階級“銅臭味”,與思想政治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馳。“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物質是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類社會發展和前進的保證。因此,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到物質的因素,只有把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結合起來,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才能事半功倍。
1、思想政治教育活動中要把學生的利益擺在突出位置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物質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強烈,獨立學院學生也不可能例外,從他們對工作待遇的期望便可以看出。他們對未來工作的選擇以及崗位意愿上都更加趨于實用性和利益性。因此,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必須充分考慮學生的實際利益需求。
2、把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物質與精神并不是水火不容而對立的兩方面,它們是可以有效的融合在一起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利用二者的相融性,在肯定物質激勵對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時,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保證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3、思想政治教育要從務虛走向務實
解決好學生實際的困難與矛盾才能夠顯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才能顯示思想政治教育的威力。家庭貧困、學習困難、就業壓力過大、失戀等一系列的實際狀況才是擺在大學生們面前的大難題,在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時,既講道理還辦實事,不讓學生感覺思想政治教育僅僅只是“嘴上功夫”――“光說不練”。把問題解決了,思想政治工作才有擁護者。
獨立學院逐漸被社會所認可,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應站在歷史的高度,用新的思想、觀點充實自己,推進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探索出適合獨立學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模式,為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人才服務。
參考文獻:
[1]肖巧云.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創新[J].農業與技術,2003,(10):129-132.
篇4
關鍵詞 血液透析 尿毒癥 并發癥
材料與方法
2003年5月~2005年5月收治25例尿毒癥患者,年齡28~65歲,其中男16例,女9例。原發性腎小球腎炎12例,高血壓并發腎功能衰竭6例,糖尿病腎病7例。出現尿毒癥時間為0.5~3年。其中高血壓及貧血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心臟擴大,各種電解質紊亂均有心電圖改變,為導致心律失常的原因。
透析指征:①血尿素氮(BUN)≥28.6mmol/L;②血肌酐(Cr)≥707μmol/L;③內生肌酐清除率≤0.08ml/(s?1.73m2);④出現心力衰竭或尿毒癥性心包炎;⑤高血鉀:血鉀≥6.5mmol/L。
血透方法:25例患者中有21例每周進行血透2次,2例患者每周1次或2周3次,3例患者每周透析3次。透析時間除誘導透析為3小時外,常規透析均為每次4.5小時,治療3個月后行療效統計。
結 果
透析前后療效見表1。
討 論
本組資料顯示,任何年齡組的尿毒癥患者均可發生高血壓及貧血,而40歲以上的病人出現尿毒癥性心肌病、心包炎及心律失常多見,病程一般在2~3年以上。
發生心力衰竭的原因:①尿毒癥性心肌病;②高血壓;③水潴留、容量負荷過大;④心包炎;⑤動脈粥樣硬化亦可導致心力衰竭;⑥血透動-靜脈內瘺之后血液分流量每分鐘可達400~700ml,加重了心臟負荷;⑦所用醋酸鹽透析液有抑制心肌收縮作用;⑧本組12例中有4例因肺部感染而誘發心衰。
對心衰處理要進行充分透析和超濾脫水,以減少容量負荷。對心肌病患者,同時要糾正貧血及水、電解質紊亂。對肺部感染者,用氨芐西林+舒巴坦鈉或者先鋒必控制感染后,心衰方能完全控制。
心包炎:發生原因與貽誤治療有關。有學者報道于透析過程中發生的心包炎多為血性心包積液[1]。本組對容量負荷過度引起的心包積液,治療中采取限制鈉鹽攝入,進行超濾脫水等措施。
高血壓:終末期腎功能衰竭合并高血壓者可高達80%~90%[2]。大部分病人病情反復,必須服用降壓藥物,如拜新同、洛汀新、倍他樂克等。本組高血壓治療效果與文獻中報道相符合[3],推測與腎素分泌過多有關。
電解質紊亂:電解質紊亂可導致心律失常,從而增加了心血管并發癥發生率。
我們總結了25例尿毒癥患者的并發癥,共有9種,其中高血壓可發生高血壓心臟病,貧血可導致貧血性心臟病;電解質紊亂也可導致心律失常。所以,這些并發癥均與心血管系統密切相關。治療結果表明,對此類患者應進行充分透析,同時對不同的并發癥及時用適當的藥物對癥治療,則可以達到較為滿意的療效。只有處理好心血管系統并發癥,才能延長尿毒癥患者的生命,這點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 劉平,黃哈爾.慢性腎功能衰竭中的心血管問題.中華腎臟病雜志,1986,2(1):24.
篇5
關鍵詞:血液透析濾過;尿毒癥腦病;治療
江蘇省張家港市第一人民醫院腎內科自2005年5月~2010年5月對25例尿毒癥腦病患者使用血液透析濾過(HDF)治療,取得較滿意的療效。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選擇47例江蘇省張家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的尿毒癥腦病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尿毒癥腦病的診斷標準[1]。男22例,女25例;年齡32~69歲,平均52.5歲;病程6~23個月;原發病:慢性腎小球腎炎者30例,慢性腎盞腎炎者7例,高血壓性腎病者5例,糖尿病性腎病者3例,多囊腎者1例,痛風性腎病1例;臨床表現主要表現為精神障礙、注意力不集中、易激動、反應遲鈍等;患者分為血液透析濾過組(HDF)25例及血液透析組(HD)22例。
1.2 治療方法:47例患者均常規對癥治療。HD組采用金寶公司的AK95透析機,金寶公司14 L濾器,透析液流量為500 ml/min;HDF組采用金寶公司AK超200型透析機、費森尤斯FX60濾器及聚砜膜F60型血濾器,透析液流量為500 ml/min。透析液為碳酸鹽溶液,無出血傾向的患者予普通肝素抗凝,有出血傾向的患者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每次透析時間均為4 h。HDF組每周行1次HDF治療和2次常規HD治療;HD組:每周行3次常規HD。觀察時間為2周。
1.3 療效判定:完全緩解:尿毒癥腦病臨床癥狀完全消失;部分緩解:尿毒癥腦病臨床癥狀部分緩解;無效:尿毒癥腦病臨床癥狀無緩解或加重。兩組透析治療前、后患者的血清BUN、Scr、PTH、K+、Na+及Cl 含量。
1.4 統計處理方法:采用SPSS 13.0統計軟件分析,兩組均數比較采用t檢驗,用Mann-Whitney U檢驗進行療效比較。
2 結果
HD組患者平均經3次透析治療后臨床癥狀開始緩解,HDF組患者經2次透析治療后開始緩解。HDF組完全緩解22例,部分緩解3例;HD組完全緩解14例,部分緩解4例,無效4例。兩組患者的療效差異有統計學意義(Z=-2.104,P=0.035)。HDF組治療后BUN、Scr、PTH值顯著低于HD組(P<0.05)。見表1。
表1 透析治療后各項目比較()
3 討論
尿毒癥腦病是尿毒癥患者常見嚴重并發癥,主要見于急、慢性腎功能衰竭重癥患者,最早出現的癥狀為定向障礙、倦怠、嗜睡、意識模糊等[2]。尿毒癥腦病的發病原因尚不明確,認為可能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包括:①腎功能衰竭時體內代謝的各種毒素潴留中毒;②尿毒癥時內分泌功能改變繼發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致血中甲狀旁腺素(PTH)增高,從而改變腦細胞內外鈣離子的比例最終引起腦組織正常功能受影響;③尿毒癥患者的離子轉運異常及電解質紊亂擾亂了神經信息在神經突觸部位的傳遞從而影響正常的腦功能[3]。
HD對于小分子物質擴散速率大,但對于分子量較大的物質清除率較差,從而導致部分長期接受HD治療的患者出現腕管綜合征等并發癥。血液透析濾過(HDF)是血液透析(HD)和血液濾過(HF)兩種治療方法的結合,它同時具備了HD對低分子的高擴散性清除和HF對大、中分子的高對流性清除的優點,是一個可以同時清除大、中、小分子毒素的治療方法[4]。因此,血液透析濾過對尿毒癥腦病的療效顯著。例如甲狀旁腺激素(PTH)是公認的已明確的具有神經毒性的物質,其亦是尿毒癥患者血液凈化清除中分子毒物效果的充分評價指標。本觀察表明HDF組患者的臨床癥狀緩解度明顯高于HD組,且HDF較HD能夠更有效的清除中、小分子毒物如PTH。綜上所述,HDF治療尿毒癥腦病療效顯著、安全性高,值得臨床上推廣應用。
4 參考文獻
[1] 王海燕.腎臟病學[M].第2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8: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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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戶籍制度;政權統治;行政學
中圖分類號:B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2)03—0027—04
在中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戶籍制度始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現行戶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戶籍制度已成為社會和學界關注的熱門問題之一。任何一項制度,挖掘其產生的歷史根源是非常必要的,但從現有文獻的梳理來看,從社會學、人口學及歷史學等視角對戶籍制度產生原因的研究較多,而從行政學視角對其進行研究和探討的相對較少,甚或沒有去分析和解釋這一制度產生的深層原因。本文旨在行政學的視閾下對戶籍制度產生的原因及內在機理進行剖析,為現行戶籍制度改革提供借鑒。
一、政權統治是戶籍制度產生的根本目的
戶籍制度的產生主要源于國家政權統治的需要,是國家這一公共權力機關實施和運用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有效手段。
對于國家來講,人是最重要的經濟政治資源,是國家存在的基礎。在農業社會階段,人口的眾寡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尺。而國家控制人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人民固定在土地上,讓其從事農業生產。這樣,農民有了安身立命之所,不至于四處遷徙,而統治者也才能有固定的人力資源和物質基礎。《禮記·大學》中有“有人由此土、有土由此財、有財有此用”的表述,清晰地傳達了古人對農業、土地、農民的重視,土地和勞動力是一個國家強盛和富有的標志。在中國古代生產工具簡單、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生產效益的高低只能依賴于勞動力數量的多寡。在統治者看來,唯有控制更多的人口,才能壯大國家的經濟、軍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確保國家的繁榮和昌盛。
戶籍制度是隨著國家和個體家庭的產生而產生的。歷史學家的研究表明,中國最早的國家是因“治水有功”而“王天下”的夏朝。自夏朝開始,中國開始進入私有制社會,但此時處于從原始的部落社會向建立公共權力的過渡時期。這個階段,各氏族部落的首領們不過是出于聯合抵御自然災害的需要和對夏禹平定水患的欽佩而推舉夏禹為名義上的“天子”,其權威并未真正確立。實際上他并不能直接對國內臣民發號施令,向臣民派役納稅。其政權統治方式只是在于通過更大范圍氏族的宗法血緣關系來治理。不是老百姓每家每戶直接接受統治者的盤剝,進奉貢物,而是以氏族部落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諸侯邦國為單位,間接地接受國家政治權力的統治。這個時期已經出現了一些管理各類人口的國家機構,人口的登記和統計等一些戶籍制度必備的內容也在一定范圍里出現了。但是,早期國家這種分封制的政治統治方式帶有鮮明的氏族血緣色彩,不但妨礙了西周國家形態的完善,也阻礙了以家庭為編制單位、以地緣為標志、純粹行政的戶籍制度的形成。由于宗法血緣關系本身的脆弱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宗法血緣關系越來越遠越來越淡漠,致使宗法禮儀的約束力逐漸消失,天子逐漸失去了對整個國家的控制能力,建立在血緣宗法治理基礎上的政權岌岌可危。
至春秋戰國時期,天下便進入了一個“君不君、臣不臣”的混亂時期。各諸侯國隨著自身力量的不斷壯大紛紛謀求獨立,為確保國家的生存以及繁榮和昌盛,就必須盡可能多地實際控制更多地人口才能真正壯大自己國家的軍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所以,這一時期,各國在進行政治改革和國家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帶有集中化性質的戶籍制度開始形成。各國開始重視對戶籍制度的調整,以齊國為代表,經過管仲實施的改革措施之后,確立了戶口登記與征發賦稅徭役相結合,編制基層社區的戶籍組織與國家對基層社區的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了政治控制與經濟剝削相結合的統治模式。戰國時期,傳統的社會秩序領主制的政治秩序全面瓦解,西周王室連名義上的共主地位也無法維持,夏商周早期國家所發明和使用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失去效用。總而言之,一切傳統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不再具有約束力,原有的宗法道德、王道禮儀和法律制度對社會的調節作用喪失殆盡。政治統治如何重新確立,呼喚新的手段和途徑,如何使國家權力意志得到貫徹,客觀上產生了新制度形式的需要。戶籍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逐漸成熟完備起來。秦國在秦孝公時,用商鞅實行變法,外修刑政,內務耕織,有效地推動了國家經濟和武力的發展,秦國成為戰國七雄最有實力的國家,最終統一了中國。秦朝統一之后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了商鞅變法所制定的戶籍制度,重新確立了古代國家對各個組成部分的絕對控制關系,所有的土地、人民不再是停留在禮儀上或法理意義上的歸國家所有,而是借助于戶籍制度實實在在地歸屬國家亦即統治者所有,國家的社會控制和統治功能大大加強。至此,戶籍制度以其對古代國家統治下的人民及其財產(主要是土地)的統計作為手段,完成了古代國家對人民的人身控制與財產掌握,滿足了國家對人民和領土的政治控制,是國家通過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在其所統治的疆域上向人民充分伸展政治影響力的反映,正式確立并發展成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成為完善國家形態、實施政治統治、強化對古代國家控制基層社會和人民的有效手段。
二、生產力水平是戶籍制度產生的物質基礎
戶籍制度的產生是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是單個家庭生產能夠獨立進行,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出現,為戶籍制度的形成和實施提供了社會前提和基礎。
“地球上任何一個地區的長久繁榮、文明的延續,基本上都要取決于農業生產能力的支持。”黃河流域是中華民族的發源地,這里的氣候和地理條件非常適合農耕。我們的祖先很早就開始從事農耕生產,但農耕技術水平的提高卻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在原始社會的末期以及奴隸社會初期,農耕工具使用比較普遍的還是石器、木器、蚌器和骨器,農業生產大多依靠人力,個體家庭沒有能力獨立地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土地所有制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領主制,農業生產基本上都是以公社集體生產的形式,家庭還不是生產和生活的基本單位,個體化的小農經濟根本無法產生。西周時期,青銅工具雖然開始運用于農業,但是青銅器農具數量很少,農業生產方式依然是集體生產,所謂“十千維耦”、“千耦其耘”,就是對當時生產情景的具體描繪。這一時期,雖然中國社會已經開始從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邁進,但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并未發生過飛躍性的發展,因而氏族公社的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式都基本上被保留下來。西周時期氏族公社的土地依然需要定期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差惡,分為三品……故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種情形與恩格斯所說的馬爾克制度最初一年,而后三年、六年、九年乃至十二年重新分配土地的情況基本吻合。這也說明了在夏商周時代,“氏族制還能以改變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由于戶籍制度對戶口的登記和統計是以“戶”作為基本單位進行的,因而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小農階層的形成也是戶籍制度形成的必要條件。在這種生產資料所有制條件下,早期國家的統治者也只能以公社為單位進行賞賜和剝削的并不以個體公社農民為對象,因而也就沒有了解公社內部戶口和土地數字的必要。大范圍的人口流動沒有可能出現,統治者也沒有必要控制生產者的流動。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快速提高,農耕的情況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鐵的農業器具和牛耕的廣泛應用,大大地提高了農耕的效率和質量,再加上水利設施的建設,以及翻土施肥、精耕細作等農耕技術的改進和普及,農民獨立生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集體生產的形式被逐漸打破,土地所有制也開始向私有化的方向發展。同時,鐵制的農業手工業器具也得到了廣泛應用,農村家庭手工業也隨著農業生產的進步迅速發展起來,農業生產能力的提高與家庭手工業的發展相結合,催生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生產技術的進步不僅推動了農業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隨著獨立的手工業作坊大量涌現,商業活動日趨繁榮,社會經濟也隨之發展起來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得大量人口繁育,大量荒地得以開墾,土地私有化進程加快,一家一戶自耕農階層廣泛出現,土地公有制氏族公社的結構和集體生產的形式逐步瓦解。同時,無地或少地的“隱民”、“私屬徒”大量出現,社會流動在更大范圍內發生,誘發了封建制地主經濟關系的產生,大量的公田被荒置,對領主制經濟產生了強烈的沖擊,以井田制為基礎、以集體生產為主要生產形式的領主制經濟瀕于崩潰。這些都為戶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現實基礎。為了應付土地由過去的公社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轉變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秩序的混亂,齊國實行了“正戶籍”的政策,此后,春秋其他諸侯國也先后進行了戶口的統計和戶籍的管理。由于這個時期諸國建立戶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舊的統治秩序,所以,戶籍制度并沒有能夠獲得全面地發展。不過,經過春秋時期近三百年的發展,城市平民與鄉村平民在身份上趨于齊等,城市的平民階層與已經出現的自耕農階層一起構成了一個嶄新的“編戶齊民”階層,為戶籍制度的全面形成創造了必要條件。直至戰國時期,傳統的領主制的統治秩序全面瓦解,封建制地主經濟關系進一步鞏固,在秦消滅六國一統天下的過程中,戶籍制度逐漸發展完備。
三、重禮思想是戶籍制度產生的政治理念
國家政權統治得以確立,需要廣泛的思想觀念和理論論證提供支持。人們之所以接受權力的統治,完全在于他們關于權力的認識和觀念。這種認識和觀念是政權統治最根本的合法性所在,也是戶籍制度設計實施的指導性思想和理論基礎。
農業社會在血緣關系的基礎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國。在家國同構的社會秩序和政治現實中,家族生活擴展為國家政治生活,使得家族的倫理與政治的倫理也合而為一,血緣一宗法關系即是維系家國一體的穩固基礎。“凡國家皆起源于氏族,此在各國皆然。而我國古代,于氏族方面之組織尤極完密,且能活用其精神,故家與國之聯絡關系甚圓滑,形成一種倫理的政治。”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倫理關系是通過“禮”與“法”的控制形式得以強化和維護的。最初的禮起源于氏族社會,主要是習俗之禮。從詞源學考察,禮的起源和核心則是尊敬和祭祀祖先。隨著氏族社會演進到宗法社會,禮就逐漸具有了權力象征的意義。禮的意圖在于“分”,即分貴賤、明等級。禮的核心是維護貴賤上下、尊卑長幼、男女有別的等級秩序。這一重要內涵符合統治者的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在需要。周朝統治者以“天”為精神信仰,以“德”為價值基礎,將祭神(祖先)為核心的原始禮儀,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統化、擴展化,制定出一系列禮樂典章制度作為社會的行動準則。《周禮》中所載小司徒“登民數”,“生齒皆登”,以及“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以及“國”“野”兩類戶口分治等,都反映出了其所宣揚的政治倫理和理念,即尊重權威,保持等級有序。以家編戶,以祖定籍,當人們被賦予某種“籍”之后,其意義不僅在于人們需要接受其在社會現實中的地位或位置,需要接受地方權威或家長權威,更重要的在于統治者借此實現其統治所需要的一種社會秩序觀。但是,這一時期的政治格局卻與天道秩序的理想相去甚遠,爭戰與混亂打破了既有的制度規則。
春秋時期的社會深刻變革對古禮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有所謂“禮崩樂壞,學絕道喪”之說。于是,思想家們紛紛開始反思,先秦諸子都有志于謀求整合政治社會秩序,而各家有各家的主張,于是有了不同的重振政治社會秩序的方略。但先秦諸子在一點上是相同的,即在謀求社會秩序整合時,絕大多數都視禮為一基本方略。春秋末年,孔子以仁釋禮,摒除單純的儀式形式,把“儀制”中的血緣關系和歷史傳統提取出來,冠之以人道性、人格化內容,將其轉化為意識形態上的自覺主張,對超出生物種屬性質、起著社會結構作用的血緣親屬關系和等級制度做出明朗的政治學解釋,表達了“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的政治道德主張,使“禮”具有了普遍和長久的社會性含義和作用。在儒家那里,把天道與人倫統一起來,由此也為等級秩序求得了合乎天道的驗證。儒家思想把天道更多地理解為一種由中心與邊緣構成的、井然有序的級差格局,它應當體現在儀式所規定的現時的秩序中。儒家思想把‘人’當做‘天’的產物,再從‘人’的角度為秩序尋找依據,因此無論是人的性善還是性惡,維持親疏遠近上下貴賤的秩序都應當是一種自覺的積極的‘天道’。強調“立于禮”,“禮者為異”,異即等級。實行禮的目的在于通過劃分等級固定每個人的社會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統給自己帶來的或貴或賤的命運,以使“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達到天下的安定。存在于社會上的貴賤上下等級與存在于家庭中的尊卑長幼等級都被儒家看成是維護社會秩序所不可缺乏的條件。社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循禮制標準,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如果說等級秩序是君主政治得以生存的制度保障,那么等級原則的提出則從認識上提高了統治者維護和鞏固等級秩序的自覺性。等級原則成為鞏固君權的基本手段。”在重禮思想的指導下,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包括秦國在變法過程中,戶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即是加強社會控制,依據倫理規定,圍繞鞏固權力統治,定期進行戶口登記,進行職業體系的分類,重新確定社會身份地位,嚴禁遷徙,用制度把農民及不同身份的人約束在相對固定的領域或范圍里,強調社會角色和地位的先賦性,以便于對他們灌輸有利于政權統治的價值觀念,施行禮教和道德教化。所以說,戶籍制度是對“禮”內涵的外在制度化,是禮制觀念的體現,同時,對于推行禮教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社會結構是戶籍制度實施的現實條件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經濟結構和社會組織結構的細胞,包含著社會結構的某些基本特性,是理解社會結構的重要分析單位。中國古代社會家庭,是在私有制產生的基礎上伴隨著氏族社會的衰微和沒落而產生的,遠非近代以來核心家庭的概念。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增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系,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家庭。”
在農業社會中,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總是結合在一起的。在中國古代夏商之前的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社會結構都是由居住在不同地域的具有血緣關系的氏族部落構成的。血族關系是古代社會的基本關系,是等級產生的根源,是社會組織的基礎。血族關系在階級社會中是通過父家長制而得以延續的。原始共同體中的血族等級最主要的就是血緣家族的輩份關系和老者享受的特權,隨著婚姻關系的固定,家庭逐漸成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繼原始社會的母系氏族時代、父系氏族時代之后,伴隨著私有制和奴隸社會的形成,進入社會宗族家庭為基本單位的時代,中國古代社會的家庭結構向國家政治結構轉化。張康之教授概括了這個時期社會的特征:“農業社會是一個以‘家元共同體’為基本特征的社會,‘家’是社會構成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單元,‘家’在社會的結構化中構成了社會,因而,社會無非是‘家’的擴大和以‘家’為其單元的共同體。‘家’是家元共同體中的‘點’,‘家’放大后成為‘族’,就有了地域的特征,以共同體的形式出現了,‘族’的放大則是‘天下’。近代的人們也把這種‘天下’稱作‘國家’,實際上,它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只不過是王權發揮支配作用的范圍,其邊界往往是模糊的和流動的。”家國一體是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的。“中國的家,橫向可以擴及到家族、宗族以至氏族,縱向可以上通祖宗、下及子孫,是一個延展的、多面的、巨型的家”。家國一體性的維系是通過宗法制度實現的。這是一種自我封閉又擁有相對自治權力的一種社會基層系統,其中,每個成員都被置于高度系統化的等級名分體系中,并由此而產生宗法式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以父系家長制為核心,沿著從家庭親屬差序向外延伸擴展,架構了把一定數量的家庭聯系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緣關系的家庭網絡。在這個大家庭里,等級觀念、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在家、族與國的組織結構關系上,呈現出一種嚴謹的一體性:家國同態,家國一體。無論是國家對家族的替代,還是家族與國家的混融,都不可否認傳統農業社會中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無不是家庭結構、功能、倫理等內容的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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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作為衡量財富的一桿標尺,在一定程度上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在投資基金制度中有一種典型的關系,即:委托—,基金投資人將其投資的項目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來證券的投資,從基金的發展過程中來看,人往往會對市場行情的發展擁有一個更為透徹的了解,他能準確的了解到市場行情的變化,因此委托人更多的傾向于將所投資項目交予人。在投資者與人關系形成之后,就產生了一定的選擇性和風險性。
(一)逆向選擇
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不對稱,這就使得逆向選擇應運而生。基金投資者在對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中,更多的傾向于業務水平較高、誠實信用度高且能熟悉洞察市場動向的管理人員。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基金管理人員總會傾向于夸大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道德品質,往往會刻意的隱瞞自己的一些缺陷與不足。如果投資者在對管理人員進行選擇的過程中僅僅依靠其自我推薦,那么一些夸大其詞而專業知識水平較低的管理人員就會被選擇,從而就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如何能更好的克服這個問題所帶來的一些困擾,就必須在尋求外部信息的基礎上來對管理人員進行一個正面且客觀的評價。
(二)基金管理人員的選擇
選擇在基金管理領域及相關領域接受過專業教育及管理的人員,教育是一種傳遞知識,培養能力的方式,擁有深厚的專業知識才能促進能力的提高,同樣教育也能提高一個人的工作效率和學習效率,基金管理人員在接受高程度的教育時,就能輕松的完成相關學業,從而降低教育的成本。道德水平同樣也是體現基金管理人員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基金管理人員既要擁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水平,還有擁有誠信的道德品質,在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下,管理人員要將勤奮作為一塊敲門磚,通過自身的努力取得好的業績。將基金管理人員之間的業績進行比較,是在當期按的基金市場的形成與發展中最為高效且客觀的一種系統評估,基金管理人員作為利益的共同體,不僅對市場的公正評判起到一定的作用,還能使投資者在對基金管理人員的選擇過程中減少成本的運用。
二、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證券基金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
只有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健全證券投資市場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證證券基金投資市場的穩定快速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相對于個人投資者在理睬以及規模化經濟效益等方面具有較為明顯的優勢,不論是從技術上還是理論上來說,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回報上來對于個人投資更具明顯優勢,在較高利潤和回報下,證券投資僅僅更加促進了投資者對于投資的積極性。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作為一種為了他人而用他人錢的機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與不完整以及法律、制度以及市場競爭條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員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為自身爭取利益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事實證明,如果沒有一個健全的制度體系的約束,人就很難擁有足夠的自制能力在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為自身及所在機構謀取更多的利益。證券基金市場在我國經歷了十幾年的發展后,其在規模和資源配置方面也得到了改善和發展,但是在證券市場上一些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還是會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違規行為的損害,因此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是證券基金市場發展的重中之重,以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市場基本原則,維護好證券基金市場的良好口碑和聲譽,大量的實踐研究表明,保持證券投資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保障投資者的權益。證券基金市場在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也在不斷的增加,與西方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證券基金市場的發展尚處于新型市場階段,其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從投資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在保證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促進我國證券基金市場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穩定發展。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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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經濟學 效率 土地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一、前言
土地征收作為一種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國的法律之中。綜觀各國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國家或政府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將私有土地收為國有并給予補償的法律制度。建國以來,我國逐漸形成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鑒于征收制度自所有權制度產生時起就作為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一直存在,它與所有權制度一起發展,并在社會所有權的觀念下覓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論述的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
在方法論上,法律經濟學別具一格,它運用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的優勢。經濟學的優勢在于它是一種事前分析,而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法律經濟學將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可以對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進行事前分析,預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誤。作為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的成長、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而土地征收制度作為一種剝奪所有權的制度,必須具備“公共目的性”和“補償性”的條件,從而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這正是應用法律經濟學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分析的重大意義所在。
二、法律經濟學視野下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在于分析財產制度是否符合經濟規律以及怎樣促進資源向更高的使用方式轉移。征收制度作為財產法中一種十分特殊的制度,引起了法律經濟學者極大的興趣。在法律經濟學的視野下,我國土地征收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1、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通過法律促進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效益并以效益為目標(或稱之為進行制度創新)。即所有的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社會效用的增加為目的。而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規定與“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導致 “公共利益”的范圍規定得不夠明確,不能使土地資源在征收過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1)立法上的缺失。《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該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可以申請使用原來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請使用國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現這種矛盾之處是因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沒有區分開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與建設用地籠統地被規定在一塊。因此,在土地征收的立法中,我國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2)實踐中的困境。雖然立法者對征地目的有著更為嚴格的限制的意圖,但是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目的的規定依然不夠具體、規范,實踐中依然不能很好地防止土地征收的濫用。立法上,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只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經過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被征收人認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時的救濟機制卻沒有任何規定。但由于我國行政機關現在的工作水平和透明度還不能完全令人滿意,因此,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約束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土地征收。
2、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我國補償的項目較少,遠不能覆蓋被征地人所有的損失,這是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
(1)補償標準偏低,而且以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補償標準極不科學。雖然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經大幅提高了征地補償標準,但這樣的補償標準在經濟發達地區與土地的市場價格相比還是偏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的補償和對農民的安置總計為該耕地在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過30倍。按照這個標準,以現金形式的補償通常都在每畝1.5~3.5萬元。實踐中,不少地區征地時僅以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補償額,被征地方獲得的補償是相當低的。
同時,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原理,級差地租是由經營較優土地獲得的、轉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一部分超額利潤,由個別生產價格低于社會生產價格部分的差額構成。在市場經濟和土地所有權存在的條件下,優等地、中等地上的超額利潤,最后會通過土地所有者與租地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轉化為土地所有者占有的級差地租。所以,土地所有權是使超額利潤轉化為級差地租的原因,而同級差地租的形成沒有關系。不難看出,土地生產條件的差別是級差地租產生的物質條件。土地的有限性和以此為前提的土地經營的壟斷,是級差地租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而我國在土地征收的補償上采用平均年產值的標準,從法律設置上忽視了土地征收過程中級差地租存在的這一經濟現實。
(2)征收補償中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于農民不能從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較低補償費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讓金轉入市場,實踐中,這部分的增值額是非常大的。這些增值額實際上是土地從農用地變為城市用地產生的級差地租。但是,國家對征地過程中的這部分增值額不予確認,也沒有讓失地的集體組織或農民從增值額中獲利。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成果的過程,應當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而不是擴大城鄉差距,因此,應解決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3)補償發放和補償方式存在缺陷。首先是土地補償費用收益主體不夠明確。由于歷史遺留的因素,土地在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權屬界定并不非常清晰,不同所有權主體的土地經常交錯在一塊。眾所周知,征收土地與征用土地是不同的,前者改變的是所有權,后者改變的是使用權。在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如果征收土地就涉及到對兩個主體進行補償的問題:一是對所有者即農民集體進行補償;二是對土地所有權上依法設立了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進行補償;三是如果上面附著物另為他人所有的,還涉及到第三人補償,如果土地使用權上設定了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以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利益。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規定的呢?只通知和公告農民集體和農民,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竟規定,土地補償只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那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費到哪里去了呢?顯然,土地法沒有考慮到我國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的法律現實。這給確定土地補償費用收益主體帶來了困難。
其次是土地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安置方法過于簡單,無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我國現行法律中規定勞動力安置是主要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方式。計劃經濟時代,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是確保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勞動力安置辦法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義。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一并計算補償給集體糾紛組織,對農民安置問題不再考慮。而我國現在征地補償的利用機制還不是很成熟。補償費用有時就直接發到農民手上,出現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失地后很難再獲得較好的工作機會,缺乏長遠的生活保障。
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缺失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法律經濟學者認為,征收制度的潛在無效率是可以被潛在效率抵消的。法律經濟學者對此的解釋是,政府征收所涉及的項目一般都是巨大的,牽涉到與許多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交易,這些復合交易的談判成本是很高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政府在規劃確定以后放棄原來的購買計劃而購買其他土地的成本巨大,私人所有者知道這點后會提出高昂的收購價格;二是因為每一位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成為最后一個出售者以獲得最大的利益,勢必影響收購的進度。如果征收者承擔了巨大成本,只能提高服務價格,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這樣消費者和征收者雙方都不能獲益。此外,鑒于征收成本巨大,征收者也可能會采取其他措施替代征收他們計劃內的土地,結果這些土地就不能轉到使用效率更高的征收者手中。因此,對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應當做如下分析。
1、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
(1)在制定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過程中應如何理解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法律經濟學者運用有關公共產品的理論予以回答。根據該理論,對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應由私人所有和提供,具有非對抗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如國防)則應該由公共所有,政府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是更有效率的。由于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時的高效率,因此,政府在供應公共產品時征收私人財產才是正當的,反之,政府為了供應私人產品而征收私人財產則是不正當的。供應公共產品也就要求政府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因此,我國應采取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舉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現有“公共利益”的原則性規定外,還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我國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范圍與世界各國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國可以將這條規定作為確定我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圍基礎,同時將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明確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圍之中。此外,我國還應加強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各項事業的立法,建立我國完整的公益事業法立法體系,具體規定各項公共事業中的哪些建筑、設施可以適用土地征收。
(2)應該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將土地征收嚴格限制在公益性建設用地內。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審查和事后審查。在申報征地過程中,由指定的機構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各級人大來審核較為可行,只有經審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準征地。
2、至于為什么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法律經濟學者給予的最簡單的解釋是,它能預防政府過度使用征收權。如果不存在公平賠償規定,政府很可能就會積極的征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這種做法對整個社會來講往往是浪費資源和低效的。征收補償至少部分是為了強迫政府將征收的成本內部化,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經濟學意義上的最佳點。顯然,征收行為不僅具有管理成本,而且具有昂貴的機會成本:一旦財產被政府征收,它就不可能再被任何私人使用。如果政府不需要給予補償,即不需要花錢就可征收財產,那么政府可能會受到“財政錯覺”影響,也就是政府官員將誤以為所征收的資源沒有機會成本或機會成本很低,從而作出非理性決策。其結果必然導致政府過度征收,進而導致資源的錯誤配置和浪費。為了避免發生財政錯覺,憲法要求政府給予完全補償或賠償,迫使政府比較征收的機會成本和征收后的財產價值。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對土地承包關系定位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要完善土地征收的補償制度。
(1)擴大征地補償范圍,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條款與補償條款在法治國家被視為“唇齒條款”,不可分離。土地征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現行法律中規定的征地補償范圍無法補償因征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帶來的損失。我國在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補償的內容,這是立法上的一個巨大進步,為征用、征收補償立法和實施征用、征收補償活動提供了憲法依據。立法中應通過對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種植種類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地上作物、農民房屋等補償予以明確,對相鄰土地的損害補償也應予規定,不斷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
(2)國家需要承認征地帶來的土地增值效益,并使農民從土地增值效益中分享利益。當然,土地征收造成的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開發建設帶來的,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征地后的土地增值也應該有一部分為政府獲得。政府可以通過開征土地增值稅獲得此部分的份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安置工作應當實行由“以安排勞動力就業為主”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的原則,拓寬安置渠道。可以考慮以土地補償費為主,采用以下補償方式:貨幣安置;地價款入股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單位安置;農業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徑。但不管采取何種途徑,應堅持“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則,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能保證其生存權和發展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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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羊 腸毒血癥 預防 治療
[中圖分類號] S858.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6-0190-01
羊腸毒血癥又稱為軟腎病,由D型魏氏梭菌引起,是一種急性非接觸性傳染疾病,主要發生在綿羊尤其是羔羊中。由于羊腸素血癥患病羊死亡很快且死亡率很高,常常給養殖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D型魏氏梭菌侵染羊體后會在羊腸道內大量繁殖,產生的細菌毒素引起一些列變化使羊患病。癥狀多表現為抽搐、昏迷,死亡快,死后腎臟軟化,空腸、十二指腸嚴重出血或出血性壞死。羊腸毒血癥已經成為羊養殖業中的主要疾病,是養殖戶養羊必防的重大疾病之一。但是該病目前還沒有較好的治療措施,主要以預防為主。
一、病因
D型魏氏梭菌是引起羊腸毒血癥的病原,又成為產氣莢膜桿菌,屬梭菌屬,為厭氧性革蘭氏陽性菌,可以在羊體內形成芽孢,經消化道進行疾病引發和傳播。該菌分布比較廣泛,在土壤、污水和糞便中均有存在,羊誤食被污染的飼料或污水后,細菌會在羊腸道內大量繁殖,產生的外毒素會引起腸道的溶血、壞死和致死,從而引發羊腸毒血癥。常用的消毒藥劑都能很好地殺死D型魏氏梭菌的繁殖體,但是芽孢的抵抗能力很強,不易消除。
該疾病具有較明顯的季節性,在春夏多余季節、秋冬氣溫驟變季節最為多發,育肥羊喂食過多高蛋白精料導致病原體繁殖增快、小腸滲透性增高,飼料由干草突然改為富含蛋白質的草料或谷類時最容易病發。總體來說,引發羊腸毒血癥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羊只誤食了被D型魏氏梭菌污染的飼料、青草或污水,導致細菌在消化道內繁殖產生大量毒素;二是飼養羊只過程中,飼料配制不合理,含高蛋白的精料過多,或有飼喂干草突然轉變為放牧時,牧草且富含蛋白質。羊只免疫力低,或胃腸道功能出現病變時也會成為引發腸毒血癥的病因。
二、病癥
羊腸毒血癥是一種急性病,患病羊只常表現為突然發病,且多在發病1小時~4小時內甚至數分鐘內就會死亡。臨床癥狀較少,主要有體溫較低,精神沉郁,食欲下降甚至廢絕,全身顫抖,四肢抽搐,步態不穩,奔走不安,呼吸困難,磨牙,口鼻流沫甚至流血;有明顯腹瀉癥狀,所排糞便為紅色或黃褐色水樣,最后昏迷來不及用藥就死亡。病羊死后尸體腹腔迅速膨脹,進行解剖尸檢可以發現腎臟腫脹軟化觸壓即爛、充血,腹腔、胸前心包積液、心內外膜有出血現象,胃腸部位充滿氣體和液體,全身淋巴結腫大、切面呈現黑褐色,腸粘膜嚴重充血和出血、呈現紅色、有潰爛壞死部位,肝臟腫大、包膜有血點,膽囊大幅度腫大、充滿膽汁,化驗尿液會發現含糖量增多。
三、預防
羊腸毒血癥是急性病發疾病,患病羊只常常在1小時~4小時內甚至幾分鐘內就會死亡,一般還來不及治療,所以對于該病應以預防為主。
1.加強飼養管理。該疾病季節性較為明顯,在多雨季節、溫度驟冷季節最容易發生。建設羊圈時,應注意圈舍的通風干燥和保溫,放牧形式養殖地區應選擇將放牧地點選擇在地勢較高且干燥的草地,遠離被病羊或病羊尸體污染過的草地。圈養羊只飼料喂養需注意不要突然轉變,特別是干草和含蛋白質豐富的谷類飼料的轉變要有循序漸進的過程;放牧羊只牧草由干草轉換為青嫩、富含蛋白質的青草時,也要循序漸進,不能過多取食青草。在該病病情比較多發的季節,可以給羊喂食適量的食鹽,注意預防羊胃腸道疾病的發生,加強羊只的運動量,增強抵抗能力。
2.在羊腸毒血癥病情多發地區,每年應該在春、秋兩季定期給羊只接種“羊快疫、腸毒血癥、猝狙三聯苗”或“羊快疫、腸毒血癥、猝狙、羔羊痢疾、黑疫五聯苗”,接種疫苗時羊只不論大小,肌肉注射或皮下注射用量一律為5毫升。接種疫苗后的羊只會在2周左右產生免疫力,疫苗保護期可達到半年。
3.在羊群中發現羊只有發病現象時,要及時對病羊進行隔離,同時將同群羊只立即更換圈舍并進行緊急預防接種,疫苗可選羊梭菌病四聯濃縮苗、三聯苗等。對被污染的圈舍要及時清理污染物,圈舍墻壁、地面、屋頂及圈舍內的所有器具要進行徹底消毒,消毒藥劑可選用5%的蘇來兒或強力碘。病羊死后的尸體不能隨意拋棄而要進行嚴格處理,需焚燒深埋,并遠離水源。
4.羊群中出現發病情況后,要及時更換羊只的飼料,加大粗料的配比或添入一些添加劑以促進羊只的胃腸道蠕動,同時加強羊只的運動,避免病情進一步蔓延和擴散,減少羊只的死亡率。
四、治療
羊腸毒血癥病程短、死亡快,目前對該病還沒有較好的治療方法,應以平時注重預防為主。對于發病比較緩慢的病羊,可以對其肌肉注射青霉素,用量為80萬~160萬單位,每天2次;還可以灌服10%的石灰水可以軟化病羊盲腸內的糞便,大羊200毫升每只,小羊50毫升~80毫升,連續服用1次~2次;灌服磺胺脒8克~12克,第一天一次性服用,第二天分2次服用即可;灌服消氣靈可以防治瘤胃內部出現泡沫性氣脹,補充生理鹽水、強心液有助于緩解病情。
羊腸毒血癥是羊養殖業中必防的重大疾病,為了減少損失,養殖戶需以預防為重點,做好羊舍建設和羊群飼養工作。
參考文獻
[1]楊笑慶,劉麗紅,閆振富.一例羊腸毒血癥疫情引發的思考[J].北方牧業,20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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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思想政治;法治視域;改革與創新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2095-9052(2016)0003-000139-01
一、法治教育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結合必要性
(一)教育觀念變革的保障
當今社會的發展需要和諧全面發展的人才。愛因斯坦也曾在《論教育》中強調學校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和諧的人。和諧人才的培養需要完整教育觀念的指導。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有助于培養身心和諧發展的人,是教育觀念變革的重要保障。
(二)教育改革的必然趨勢
教育改革一直是國家非常重視的一大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國家建設對人才提出不同的要求。從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開始,我國一直著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之相對應,法治教育也成為我國現代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法治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中去,是我國教育改革的必然趨勢。
(三)教育發展的基本格局
當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斷向縱深推進,需要結合法治來優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政策環境,將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構建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法治可以保證思想政治教育的長期性和規范性,為教育的發展創建了一個基本的可持續性格局。
二、基于法治視域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新維度
(一)構建法律規范體系
至今為止,關于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無任何明確的法律規范。雖然不時會有“紅頭文件”下發,但它相對于法律意義來說更具行政的規范性。所以,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在結構上進行優化,逐步形成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機結合構建的規范體系。
(二)完善執行模式
1.明確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體系內存在多方主體,相互之間存在多重法律關系,比如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等都存在法律關系。我們必須要首先明確每種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建立完善執行模式的基礎。2.落實資源和權力配置。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關規范比較模糊,對實現教育工作正常開展的各項教學資源不能有效調配和整合,對各主體間的相互關系不能進行組合和優化。我們要落實各項教育資源,把人財務的安排盡可能地明確和量化;對各主體的權利進行配置和協調整合,以便統籌安排和一體推進。這樣就從“質”和“量”上保證了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項任務的確切落實。3.細化具體行為模式。行為模式是實現法治視域下思想政治教育的關鍵。在法律意義上,行為模式通過確立規則來對什么人、根據什么、做什么事進行明確的規定,實現了實體和程序的統一。可以說,行為模式通過確立、明晰和鞏固,在微觀層面實現了法治視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出教育資源和權利配置的重要作用,完成了教學任務并取得教學實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階段性進展成果也需要通過法律的行為模式進一步強化,使教育工作更加制度化、成熟化、高效化和常規化。
(三)強化監督與問責機制
1.完善督導制度。首先制度化是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督導條例的制定,構建完善的法制化的督導機制,明確各督導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強化對各地高校法規政策的監督和檢查。系統化是指我們要結合高校教育監督指導工作的整體要求,成立專項的督導組織,完善督導工作的立法和執法過程,促進形成性督導和評價性督導,進而構建完整的督導制度體系。常規化是指督導工作要長期性的展開,結合階段性的重點反饋和檢查,成立專職的督導人員隊伍,對相關政策法規執法落實的全部過程進行嚴格的控制和整改提高。2.建立評估體系。我們要及時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實施落實過程中的相關法規政策制定與實施的具體情況、效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找原因,政策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的部分要改革創新,而效果顯著的部分則要進行大力的推廣。通過建立有效的評估體系可以保證督導工作能夠更加地科學、合理和規范,對于督導制度的預防、控制和矯正功能的發揮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評估工作主要以定性回報的方式進行,比如自查報告和座談匯報等,這樣的形式缺乏定量的科學分析,不能形成整套的指標體系。我們要促進評估方法從定性到定量的轉變,要把評估工作的依據原則、標準指標和權重參數等進行量化的規定,從而構建科學化的評估體系,然后從政策法規投入、教育效果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三個維度入手進行全面的測評。3.落實問責機制。問責機制的落實強化了思想政治教育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是實施依法治國、依法治校政策的重要標志。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各主體通常要承擔法律上和政治上的雙重責任。對于實踐中違反相應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不進行教學資源和權力的優化配置,未實施有效執行行為的責任主體我們要切實追究其法律責任。綜上所述,我們要在法治的視域下,從嶄新的維度來踐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構建起法律與政治相結合的創新教育體系,為國家和發展培養出全面發展的優秀人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