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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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月26日《人民日報》)

篇2

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市人大〔*〕12號,以下簡稱《辦法》)及《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筑府發〔*〕93號)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2008年煙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提高認識,加強宣傳,積極做好實施工作

《辦法》的公布施行,是新形勢下我區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南明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增強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辦法》的各項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宣傳貫徹《辦法》工作列入安全工作議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發動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物業小區等單位,以組織知識問答競賽、印發宣傳手冊等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開展《辦法》的宣傳工作,引導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一要加強對規定的禁放區域、禁止燃放時間段的宣傳。讓市民自覺遵守,不在禁放區域和禁放時段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對重大危險源周邊地區、城市繁華鬧市區等重點區域,宣傳工作要深入細致,不留死角;二要加強對允許和禁止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要讓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許和禁止銷售、燃放的品種,不購買和燃放非法、違規的產品,確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讓市民充分了解煙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識,預防因燃放不當引發的火災和傷亡事故,特別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學單位,要重點加強對中小學生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教育;四要加強燃放執法管理宣傳。調動市民參與依法管理煙花爆竹的積極性,使他們理解和支持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在全社會形成煙花爆竹管理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區安監、公安、質監、工商、財政、城管、監察、環保、教育、衛生及各鄉、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區煙花爆竹運輸、銷售、儲存、燃放的安全管理。組長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下設辦公室,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責,制定符合實際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在煙花爆竹限放期間,應抽調人員集中辦公,統一組織開展全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相關監管部門的聯合執法,落實各鄉、街道辦事處監管責任,強化對煙花爆竹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規范我區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預防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2008年我區煙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鄉、辦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制訂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統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區工作,并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風險責任機制。

鄉、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和相關責任追究的原則,各鄉、辦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區財政負責保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經費。凡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機構不健全,無工作方案和預案,措施、責任不落實,發生重大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將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區安監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零售經營許可證。負責煙花爆竹儲存和經營的現場安全監管,查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各種違法行為,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組織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相關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

區公安分局:負責我區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我區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發放;依法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轄區內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就地封存、組織銷毀;配合區安監局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等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區監察局:負責煙花爆竹行政許可審批和《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執法監察。

區質監局:負責我區煙花爆竹的產品監督工作,對生產、銷售領域中的煙花爆竹進行質量抽查。依法查處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經營生產單位,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對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區工商分局:負責我區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我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行為。

區宣傳部: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群眾,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

區教育局:負責在全區中小學校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的教育,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關規定,增加學生安全燃放的知識和樹立文明燃放的安全意識,防止發生燃放安全事故。

區城管局:負責打擊和取締流動、占道經營等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區衛生局:負責我區煙花爆竹燃放期間的醫療救護準備工作,在區醫院及各衛生院設立相應的醫療救護小組。

區環保局:負責煙花爆竹限放期間的環境監測工作。

市交警支隊二大隊:負責我區煙花爆竹配送車輛保暢工作。

區公安消防大隊:做好限放期間的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林業、文化、民政、城管、商務等部門要配合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加強對山林、文物保護單位、車站、加油站、輸變電設施等禁放區域的看護,做到街道辦管片,居委會管段,社區管小區、樓院,切實加強重要建筑物、危險源、可燃物周邊的守護。

區公安、安監、質監、工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須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三、嚴格條件,依法審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由當事人持有關材料向區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由區安監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發證。經許可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和核定的經營場所進行經營。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置,由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組下達的網點控制數量,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開展工作。布點工作完成后,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組批準后實施。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集貿市場、展覽(銷)會、商場、居住區及車站等公共聚場所設置;

(二)零售點店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應符合防火要求;煙花爆竹零售點間距離,不得少于50米;

(三)零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30米范圍內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四、嚴格標準,強化監督,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燃放人員培訓制度

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責任的相關制度,確保對煙花爆竹意外人身傷害事故的及時救助和妥善處理。同時,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煙花爆竹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儲存倉庫負責人、倉庫保管員、倉庫守護員和從事托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須經市級安監部門認可的三級以上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其他煙花爆竹經營從業人員,須經區安監部門認可的四級以上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經市級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嚴格煙花爆竹運輸的安全監管

運載煙花爆竹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安全和運輸規定的安全要求,安裝火星熄滅器,配備相應的符合安全標準的消防器材,并標識危險品標志或信號。在公路上運輸煙花爆竹時,要用苫布蓋嚴、捆嚴,派專人押動。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車時應當有人看守,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車。煙花爆竹包裝應安牢固、嚴密。與煙花爆竹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準混裝。裝載煙花爆竹的汽車,禁止同時載運旅客。運輸、裝卸、押運煙花爆竹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等部門在我區邊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設立煙花爆竹安全檢查站,加強對車輛、車站的安全檢查,及時查處、打擊非法運輸和攜帶煙花爆竹的行為。

(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依法經營,安全經營

批發企業負責零售網點的統一配送,零售網點在許可期滿后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不得繼續銷售和儲存,必須交由原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委托保存,原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拒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向本區域內取得煙花爆竹批發許可的企業采購,不得采購和銷售其他非法煙花爆竹產品。同時,還應遵守如下規定:

1、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年齡在60周歲以下,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經過安監部門的考核,獲得安全資格證書,能夠正常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

2、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場所經營;

3、實行專店或專柜經營,專柜應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4、不得買賣、出租、轉讓、偽造經營許可證照;

5、不得從事二級批發經營活動;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明火設施;

7、不得將煙花爆竹與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8、不得在生活和居住場所存放煙花爆竹;

9、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異地設攤以及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四)加強制度建設,嚴格煙花爆竹儲存監管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零售經營點,要嚴格限制存放量,經營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過50箱(件);經營場所面積20——4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過100箱(件);經營場所面積40平方米以上,周邊防火間距6米以上的,存放不超過150箱(件);每箱(件)凈重不得超過30公斤。

(五)嚴格執行攜帶和燃放的禁止性規定

要嚴格執行“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等規定。對禁放區域,各鄉、辦事處要督促區域內重點單位,采取“點對點定責任,人盯人抓落實”的措施,逐一落實禁放監管領導和守護值班責任人,設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標識;對允許燃放的區域,各鄉、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要明確燃放守護的組織領導責任,建立目標責任機制和網絡,把燃放環節的安全監管落到實處。公安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巡邏監控,對違反規定攜帶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燃放不符合我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等行為,要嚴厲查處。

五、工作步驟

(一)*年12月1日-20日為組織準備階段

1、各鄉、街道辦事處要制定符合實際的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有關領導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的限放工作,并將工作方案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2、區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相應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工作方案,做好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配合和銜接工作準備,并將工作方案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年12月20日-31日為零售網點申報階段

1、區安監部門開始接受零售許可證的申報,按有關規定審查零售點的安全條件,確定我區零售點的設置。

2、區安監局負責組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以上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區公安、安監、質監、工商和城管等部門聯合公布舉報電話。

4、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在中心城區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進行綜合評審,確定符合條件的批發企業進入我區開展批發經營活動。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煙花爆竹的購買、儲存和配送的準備情況。

(三)2008年1月1日-28日為銷售工作準備階段

1、區煙花爆竹限放工作領導小組要從相關部門至少抽調1—2人到辦公室,進行限放期間安全管理的準備,并配備專用檢查車輛。

2、區安監部門發放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

3、限放區域內的鄉、街道辦事處要抽調足夠的人員和設備,做好燃放期間的安全監管準備。

4、區安監部門對進入我區銷售的煙花爆竹加貼防偽標簽。

5、區文體局通過報刊等形式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燃放知識進行宣傳;區教育局在全區中小學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教育。

6、區衛生局將醫療救護準備情況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公安消防大隊將應急救援準備情況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2008年1月28日-2月2日為配送階段

1、批發單位根據核定的零售點存放量進行配送工作,不允許超量配送。

2、批發單位要將配送車輛和人員資質、配送路線報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和交警二大隊備案,由區公安分局發放道路運輸許可證,由交警二大隊確定運輸路線。

3、配送期間各批發單位和各零售網點要安排人員值班,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4、各零售點不得在農歷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銷售煙花爆竹。

(五)2008年2月份(主要是農歷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為限放期間安全管理階段

1、區煙花爆竹限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相關部門要進行24小時值班和巡查,及時打擊和處罰各種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行為,確保煙花爆竹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的安全、有序。

2、相關鄉、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要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加強監管,相關單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齊煙花爆竹燃放期間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

3、督促批發企業及時處置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區各相關部門和各鄉、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認識做好煙花爆竹限放期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認真貫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各鄉、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要親自抓,成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及時溝通信息,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把煙花爆竹限放期間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確保限放期間安全。

(二)落實責任,開展執法檢查。區領導小組要將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鄉、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組織區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維護好煙花爆竹限放期間的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的秩序。對各種煙花爆竹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取締和處罰,并要深入追查原料或產品來源。

(三)區各相關部門和各鄉、街道辦事處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制定煙花爆竹限放期間的事故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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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管理和監督,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廣泛宣傳,群眾參與,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則,充分發揮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動員社會各方力量,認真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縣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重大危險源和零售網點、燃放點安全,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確保全縣人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的工作目標。

三、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縣政府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廷劍任組長,縣長助理兼公安局長宋偉、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李光德任副組長,人武部、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供銷社、縣政府法制辦、縣教委、縣交通局、縣建委、縣市政園林局、縣貿易局、縣質監局、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林業局、縣博物館、縣民政局、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燃放辦)于安監局,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兼任辦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長王勇任常務副主任,縣安監局局長龍飛、供銷社主任陳其剛任副主任,相關單位抽調專門人員集中辦公,縣政府燃放辦原則上與縣“打非辦”合署辦公。

(一)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職責

負責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研究制定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決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布局;協調、督促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監管工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和“打非”工作;研究解決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確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職責

按照“屬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切實履行職責,確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三)部門職責

根據《條例》規定和工作職責分工,縣有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制訂具體工作方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齊抓共管,確保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縣公安局: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品種、數量、運輸路線及有效期限;查處非法運輸、攜帶和燃放不符合本縣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點違規燃放的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制定全縣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警情況并調查原因;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單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并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縣安監局:負責審查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許可煙花爆竹銷售,監督檢查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遵守銷售許可規定的情況,查處煙花爆竹銷售企業采購、銷售不符合本縣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

縣工商局:負責市場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的質量抽查和監督檢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并負責對店堂門市開業慶典、飯店酒樓接納喜慶酒宴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縣供銷社:負責按照《**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做好全縣煙花爆竹專營管理和銷售布點工作,嚴格儲存庫房的安全管理,規范完善專營配送機制,配合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和整頓。

縣財政局:負責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同時對本單位和周邊的禁放區域進行看護。

縣質監局:負責生產企業煙花爆竹質量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抽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煙花爆竹產品。

縣交通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質管理,查處違反相關資質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運輸行為。

縣市政園林局:負責組織市政設施維護、燃氣及下水道、化糞池、園林綠化等相關單位落實責任,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隱患;組織指導相關單位在其重要設施設立統一標識并派人看護;負責組織清掃公共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殘屑。

縣貿易局:負責組織指導大型商場、大型市場、加油(氣)站、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等相關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點目標安全守護措施。

縣委宣傳部:負責制定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教委:負責組織對全縣中小學生開展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縣建委:負責組織對全縣建筑工地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宣傳教育。

縣衛生局:負責制定全縣傷亡救治應急預案,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人員傷亡情況;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醫療機構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縣消防大隊:負責制定全縣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火警情況并調查原因,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單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縣環保局:負責對大氣環境進行監測。

縣人武部:負責協調駐足部隊的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駐足部隊加強軍事和重要軍事設施的看護。

縣武警中隊:負責在重點時段協助有關單位對重點地區、部隊的巡邏、看護。

縣林業局、博物館、民政局、供電公司、國土房管局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山林、苗圃、文物、敬老院、輸變電設施、物業小區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四、工作措施

(一)嚴格實行“四定”和“六統一”,加強銷售環節安全監管

根據《條例》規定,我縣煙花爆竹按照“四定”(定銷售點、定時間、定品種、定區域)和“六統一”(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品種、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管理)要求,由縣供銷社實行專營管理,公安、安監、工商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1﹒煙花爆竹銷售網點設置。按照“保障安全、規范經營、總量控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的原則,**年全縣臨時銷售點的布局,由供銷部門提出選點方案,于**年1月5日前報縣政府燃放辦決定,根據縣政府的布局決定,縣安監局審核發《臨時銷售許可證》,工商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對臨時銷售點經營戶,除按統一規定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保險費外,免收其他辦證稅費。

2﹒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品種。按照“安全性能好、環保污染小、觀賞性佳”的原則,**年春節期間我縣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小禮花類、爆竹類、升空類、組合煙花類,共10大類242個品種。允許銷售、燃放的每件煙花爆竹產品包裝箱上均貼有縣安監局、縣供銷社統一制作的防偽監封標識。

3﹒儲存煙花爆竹數量。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臨時銷售網點,面積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60件。

4﹒縣城城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其余地區均為燃放區域。縣城城區燃放時間從**年1月30日(農歷臘月23日)至2月21日(農歷正月15日),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銷售公司配送時間:從**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止;銷售時間:從2007年1月28日開始至2月21日(農歷正月十五)止。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期限滿后,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經營戶交由專營公司按照合同規定處理。

5﹒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二)嚴格執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堵源截流,嚴查非法、偽劣、超規格煙花爆竹行為。從**年1月1日開始至2月25日止,政府燃放辦要組織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進入**的郵亭、雍溪、中敖、鐵山、珠溪等主要交通路口,設立煙花爆竹安全檢查站,采取定點檢查與巡邏堵卡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進入我縣的車輛及人員的盤查,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運輸行為。對有《爆炸物品運輸證》的,認真核查煙花爆竹運輸車輛、人員資質,并重點檢查運輸的品種、數量、路線、時間等與運輸證是否相符。從**年1月1日開始至2月25日止,要開展集中整治,堅決查處違法銷售、儲存的行為。對無證、無照的銷售行為,要堅決予以取締,并沒收其煙花爆竹。對銷售單位和零售網點采購、銷售非法、偽劣、超規格煙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門除采取行政處罰外,要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由安監部門吊銷許可證,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允許申請經營煙花爆竹。縣供銷社要加強專營公司的管理,防止銷售網點隱秘采購、銷售非法、偽劣、超規格煙花爆竹。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在安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罰的同時,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治安拘留、罰款或警告。縣公安局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對查處的非法煙花爆竹產品和不符合本縣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產品,交由公安機關統一組織銷毀,不得再流入社會。

2﹒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堅決查處違法行為。縣燃放辦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受理舉報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并按照職責分工交由有關部門限期進行認真查處;對舉報查證屬實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三)加強燃放安全宣傳,增強全民安全意識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部門要圍繞“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創和諧”主題,開展多角度、多層面、全方位的宣傳活動。

1﹒宣傳的主要內容。加強對《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宣傳,引導人民明確“定銷售、定時間、定品種、定區域”的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區域、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加強對禁止及允許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引導人民到合法銷售點購買安全產品,不購買、不燃放非法、違規的產品;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讓人民了解掌握正確的燃放操作知識,防止因不當燃放引發火災和傷亡事故;加強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和危害性的宣傳,引導人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同一切違法違規行為作斗爭。尤其是要重點宣傳違規燃放禮花彈、超規格產品及酒后燃放的違法性、危害性。同時,引導人民自覺適度地進行燃放,以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傷人的幾率和環境污染。

2﹒針對不同群體開展宣傳。學校放假前,縣教委要組織全縣中小學校開展“我是遵守安全燃放規定小主人”的宣傳教育活動,對中小學生進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使宣傳工作進學校。縣建委要組織全縣建筑單位對民工開展“爭做守法新農民工”的宣傳教育活動,發放限放宣傳品,使宣傳工作進工地。武裝部要組織駐足部隊開展“維護燃放法規的嚴肅性,我為第二故鄉社會安全穩定作貢獻”的宣傳活動,做好軍事設施的安全守護工作,使宣傳工作進部隊大院。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充分發動各級基層組織,在社區、村社廣泛開展“遵守燃放規定,共創和諧家園”宣傳活動,發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標語,使宣傳工作進社區、村社。

3﹒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載領導講話、致市民和法人代表一封信、《公告》、發放宣傳品、播放宣傳片、公益廣告、報道收繳銷毀非法煙花爆竹案例等形式進行宣傳;協調電信、移動、網通、鐵通部門發送提示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手機短信;開展集中宣傳。**年1月26日為全縣開展集中宣傳咨詢日活動,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組織有關部門在繁華場所設置宣傳站,向廣大人民宣傳燃放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散發宣傳資料,接受人民咨詢等。

(四)嚴格現場監管,維護好燃放秩序

1﹒嚴格劃定禁放和限放區域、設立禁放標識。**年1月15日前,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縣政府的《通告》,把本地區禁放、限放區域的劃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年1月20日前,禁放區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單位完成醒目的禁放標識設置、張貼工作,由安監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各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圍的劃定標準,也不得變更統一的禁放標志。

2﹒強化重大危險源的排查與監控。**年1月15日前,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有關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化學品和民爆物品儲存倉庫、油氣管道、電力設施、城市下水道、化糞池等重大危險源進行排查,摸清其責任單位、所處位置、危險性質、預防措施、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制定嚴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處置預案,明確每個重大危險源、禁放區域的責任人、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和控制措施。在**年1月30至2月21日期間,落實24小時守護制度,確保絕對安全。

3﹒確保銷售點安全。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加強對銷售網點的安全設施、滅火器材、禁放標識、專營標識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銷售網點經營者要落實1—2人維護好銷售點購買秩序和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4﹒加強燃放秩序維護。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社區燃放秩序自治組織,組織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志愿者,加強燃放秩序維護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點時段,要組織黨政機關干部、居(村)委會、內保單位的治保積極分子及其他社會力量,加強巡邏、看門護院,保證重點時段各類維護力量部署到每個燃放現場,做到每條街、每個小區、每個大院、每棟樓群都有干部、群眾看守,維護燃放秩序。

5﹒加強消防滅火和傷員救治措施。**年1月20日前,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組織有關部門、街道社區,集中開展清理可燃物行動,消除火災隱患。同時督促限制燃放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自備消防力量,組織街道干部、保安員、治保積極分子成立火災事故處置隊,開展消防滅火演練,配備掃帚、竹竿、鐵锨、水桶、滅火袋等簡單滅火器具,對第一時間內發現的火情進行有效撲救、控制。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要針對居民棚戶區、舊房密集區、消防車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場所,制定詳細、全面的消防滅火預案,落實值班執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點日,要啟動二級戰備方案,派出消防車在各主要道路上進行巡視,一遇火情,迅速出動,及時撲滅,嚴防釀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縣衛生局要組織各級醫療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對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人員傷亡情況,縣衛生局要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倒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地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從堅持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和講政治、保穩定、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及時調整、充實燃放煙花爆竹領導組織機構,精心制定符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的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大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和經費、裝備投入,保證縣委、縣政府對燃放工作的部署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落實,確保全縣人民度過一個安全、歡樂、喜慶、祥和的新春佳節。

(二)落實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一崗雙責”的安全監管領導責任追究制,層層落實責任,確保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措施到位。凡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機構不健全,無工作方案和預案,措施、責任不落實,發生重大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將嚴格依照《**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實行責任倒查制,追究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篇4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充分體現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按照“政府組織實施,職能部門全程監管,行業系統監督指導,轄區全面管理,責任單位自行看護,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的原則,嚴格落實“制訂方案、宣傳發動、安全監管、查繳非法、隱患排查、秩序維護、禁放看護、應急處置”等工作措施,努力實現“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重大危險源場所、銷售點、燃放點安全,轄區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火災和傷亡事故”的工作目標。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街道辦事處組織機構及職責

街道辦事處成立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王小峽任組長,辦事處副主任任副組長,黨政辦、城管辦、商貿物流辦、經發辦、財政辦、安監辦、工商所、派出所等部門和11個社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監辦),由安監辦主任祝青任辦公室主任,安監辦副主任戴士洋任辦公室副主任。

街道燃放管理領導小組職責:負責街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部署協調轄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制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煙花爆竹專營辦法統一采購、儲存、配送和銷售煙花爆竹;開展“打非”工作;落實街道和街道燃放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職責

社區:積極開展和配合燃放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協調管理本社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秩序。

商貿物流辦、經發辦、建環所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組織指導并監督本行業、本系統各基層部門、單位,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部署、宣傳發動、隱患排查、秩序維護、禁放看護、應急處置等工作。特別是在春節期間等重點時段,要明確責任領導、組織巡邏力量、準備應急措施,對單位內部開展巡邏檢查。

三、時間安排及步驟

(一)制訂方案階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中旬)。

(二)查堵整治階段(2012年1月上旬至2月中旬)。

(三)宣傳教育階段(2012年1月上旬至2月中旬)。

(四)全面看護階段(201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

(五)總結表彰階段(2012年2月中旬至2月下旬)。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各單位要充分認清街道2011年春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充分認清街道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從構建首都和諧社會的高度抓好我街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通過落實“六個一”工作,即制定一個方案、召開一次大會、簽訂一份責任狀、形成一個會議紀要、元旦春節各組織一次督查、每月召開一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例會,達到“八個規定動作”的標準,即組織部署有文件、宣傳發動有活動、安全監管有記錄、查繳非法有戰果、隱患排查有整改、秩序維護由安排、禁放看護有力量、應急處置有準備。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單位主要領導負主責,主管領導親自抓,落實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工作,認真部署,周密安排,明確責任,確保本單位的安全。

(三)加強值守,搞好防范。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元旦春節期間的應急值守工作,要按照《涪陵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確保人員不脫崗、通信暢通、報告及時、措施到位,遇有情況能隨時處置。

(四)增強聯動,密切配合。各單位要密切配合街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街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主動加強與街道各職能部門聯動,形成合力,全力做好我街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強化檢查,嚴格執法,防止非法煙花爆竹流向市場。開展聯合執法,堅持“三條戰線”協同查處,即堅持點上緝私售、線上堵私運、面上查私存,從儲存倉庫防止非法煙花爆竹私存,從零售網點防止非法煙花爆竹銷售,防止非法煙花爆竹流入我街,全面擠壓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市場空間,確保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安全。

1.查堵非法煙花爆竹產品流入渠道。要組織派出所、安監所等力量,在本轄區交通要道、主要路口設立煙花爆竹檢查站,落實檢查力量,配備必要的檢查裝備,加大對車輛及人員的盤查力度。要對進入城區的貨車、面包車、廂式卡車等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堵塞非法產品流入渠道。對未經許可或違反規定,從事道路運輸黑火藥、引火線、煙花爆竹的,要嚴格依照《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街道各部門和單位、各社區要在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作配合,健全完善情況通報、會商研判、線索轉遞、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依靠基層組織和群眾,實行群防群治、綜合治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從源頭上依法查處和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對可能非法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廢棄養殖場和閑置廠房、庫房、院落、山洞、山林等重點場所(部位)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及時發現非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予以打擊取締。

3.加大非法燃放行為查處力度。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查處在禁放時間、禁放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在文化娛樂場所非法燃放煙花、“冷煙花”、“舞臺效果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對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監管,各單位舉辦焰火燃放活動必須按照《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大型焰火晚會燃放安全規程》(GB24284―)的有關規定,提前20日向公安機關申報,取得許可后方可實施。未經許可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六)依法劃定禁放和限放區域,設立禁放標識

根據涪陵城區的規劃范圍,并結合有關規定,涪陵區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區級以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2.車站、碼頭、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

3.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

4.加油(氣)站、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5.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等;

6.教育、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

7.城區所有休閑廣場、公園等娛樂場所;

8.烏江大橋、興華東路、順江大道路口、順江大道以西,四環明珠路口、交委路口以北,實驗路、實驗轉盤、黎明南路、通江路、黎明北路、蔡家坡三叉路、老五中以東,濱江路(長江段)以南,濱江路(烏江段)、烏江大橋以西。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區級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禁止燃放區域、場所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禁止生產、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由城區所在街道辦事處督促產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并負責守護。2012年1月16日前,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苗圃重點防火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小區化糞池等禁放區域、場所、部位的產權或使用單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標識設置、張貼工作。各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劃定的禁放范圍,也不得變更統一的禁放標志。

(七)全面開展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在2012年1月18日之前,全街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力量,廣泛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整改,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1.排查建(構)筑物隱患。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社區要開展可燃物專項清理行動,重點是清除城鄉棚戶區、露天平臺、開放式陽臺、防盜窗護欄、建筑施工工地、外墻裝飾防護網、農村房前屋后等重點部位的可燃物,準備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及消防通道暢通。市政管理部門要組織力量,對城市地下管線、檢查井、下水道、化糞池進行專項檢測、維護、清理,做好防燃、防爆排查和防范工作。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確定整改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人及整改時限。

2.排大危險源隱患。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要聯合上級有關部門和行業單位,對本轄區內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化學品和民爆物品儲存倉庫、油氣管道、電力設施等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責任單位、所處位置、危險性質、安保措施、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制訂嚴密的安保方案和處置預案,明確每個重大危險源、禁放區域的責任人、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和控制措施。

3.排查銷售點隱患。安監、派出所、工商等部門要采取聯合檢查的方式,對經許可的銷售網點的安全設施、滅火器材、禁放標識、專營標識、銷售品種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責令及時整改;要加強對銷售網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八)強化現場監管,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1.維護限制燃放區域燃放秩序。建立社區燃放秩序自治組織,組織社區志愿者維護燃放秩序。特別是農歷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組織黨政機關干部、居委會、內保單位的治保積極分子及其他社會力量,劃定維護力量責任區域,開展街面、小區、大院巡邏監控,保證維護力量責任區無縫對接,真正做到每條街道、每個小區、每個大院、每棟樓都有干部、群眾看守。各轄區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由各單位組織力量進行嚴防死守,要明確看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區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訂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絕對安全。

2.強化重大危險源守護。2012年1月22日至2月6日,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實行一個安全督導組包一個危險目標的工作責任制,采取“一對一”24小時守護,確保守護目標絕對安全。

3.嚴密銷售網點安全防范。安監等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銷售點安全監管,每個銷售點必須落實1―2名保安人員專門看護,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做好周邊燃放秩序維護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銷售點內的煙花爆竹。

(九)廣泛宣傳,提升市民安全燃放意識

街道各部門,各社區要將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工作與“平安涪陵”建設相結合,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建平安重慶,喜迎十召開”為宣傳主題,突出政策法規、燃放知識、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提升素質等內容的宣傳。一是要豐富宣傳形式。充分運用各種宣傳手段,以播放《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宣傳片》、專題片、新聞報道、公益廣告,懸掛標語、橫幅,設立板報、櫥窗,發送提示短信等多種形式,引導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切實提升市民的安全意識。二是要擴大宣傳覆蓋面。宣傳工作要堅持“五進”,即進單位、進學校、進工地、進農村、進社區;做到街面有活動、公路有橫幅、小區有展板、手機有短信、單位有提示、禁放有標識。三是要突出宣傳重點。強化“四個禁放”提示,突出對禁放時間、禁放地點、禁放品種、禁放行為的宣傳,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節前要以重點宣傳打擊非法、禁放區域為主,節中要以宣傳安全文明燃放、維護燃放秩序為重點,節后要以宣傳禁放、回收剩余產品為重點。特別是節前應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煙花爆竹行為查處打擊工作的宣傳力度,做到查處一起、宣傳一起,對典型案例進行專題報道,以教育群眾,震懾違法行為。要精心組織好全市統一安排部署的安全燃放煙花爆竹“集中宣傳日”(2012年1月15日)活動,使煙花爆竹安全常識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

街道各部門,各社區要高度重視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緊緊圍繞“確保安全”這個核心,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保安全、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嚴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項部署和要求。

(二)強化監督檢查

街道燃放煙花爆竹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街道各部門和單位,社區的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不落實、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事故傷亡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

篇5

一、中心城區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應對其使用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進行改善或整治,確保環境噪聲排放達標。商業經營活動或工業生產中使用的設施設備,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和使用時間,禁止環境噪聲排放超標。

二、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學校附近的餐飲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機械修理、建材和金屬加工業等,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凡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一律停止營業。

三、中心城區商業經營或營業性宣傳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設備或采取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嚴格控制中心城區露天娛樂、集會和慶典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群體性活動,禁止使用音響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發出高噪聲。

四、中心城區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環境噪聲。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噪聲污染,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市區禁鳴喇叭規定,嚴禁機動車輛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運輸裝卸作業。

六、高考、中考期間,禁止一切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內裝飾裝修作業。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各考場(點)200米范圍內,嚴禁擊鼓(鑼)、建筑施工、建筑室內裝飾裝修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因搶修搶險作業、生產工藝要求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證明有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除外。

篇6

各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轄區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江防火委〔20*〕13號文件精神,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年”活動,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堅決遏制出租房火災多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消防安全形勢穩定好轉,決定開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現將具體實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努力實踐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標本兼治,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為轄區經濟發展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目標

力爭通過一年的努力,進一步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層層落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責任,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增強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出租房屋產生新的火災隱患,堅決杜絕“三合一”現象反彈,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組織領導

為實現“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新街區”的工作目標,確保轄區消防安全工作各項措施的全面落實,成立以街道辦事處主任張瑋為組長,黨工委副書記金政紅為副組長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派出所、街道城建科、綜治科、常青股份經濟合作社、各社區組成,在街道綜治科設立辦公室,負責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各社區、各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加強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杜絕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

四、工作內容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要認真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開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江防火委〔20*〕13號文件精神,積極落實四街〔20*〕59號文件的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重點整治范圍是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員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災隱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為勞動密集型企業配套的員工集體宿舍。整治的重點區域是城郊結合部、用于出租的簡易棚屋連片區域。

各單位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邊查邊改,督促存在火災隱患的出租房落實整改,蔬菜大棚住宿等各項隱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處理。力爭通過整治,改善現有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水平,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出租房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全面排查,積極整治。各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積極邀請區安監局、公安消防、工商管理、城管城建等執法部門對屬地范圍內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聯合執法,綜合治理。將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配備和用火、用電、用氣、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等方面存在火災隱患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對象,并逐一登記造冊,填寫《*區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基本情況登計表》,建立臺賬。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要通過組織召開整治工作動員會議,明確整治要求,督促房屋租賃雙方簽訂協議,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出租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2.嚴肅執法,堅決打擊。各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厲打擊出租房的違法行為。違反出租房租賃和使用規定的,報請房管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從事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活動的,上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存在違章搭建的出租房,報上級執法部門聯合依法責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和用火、用電、用氣、非法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情況不符合治安、消防規定的,報請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查處,形成聯合執法等整治模式,徹底消除火災隱患。

3.長效管理,確保實效。各單位要認真建立出租房日常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出租房巡查登記,隨時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員的基本情況,實現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動態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災危險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級評價以及重大火災隱患舉報、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掛牌督辦等長效管理機制,切實加強火災隱患的整治力度,完善鞏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步驟

整治工作從20*年12月開始,到2010年10月底結束,分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集中整改、檢查驗收四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20*年12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各單位要結合冬季防火工作,充分利用報刊、櫥窗、短信等形式大力宣傳出租房消防安全知識,鼓勵群眾舉報,及時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積極開展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2.排查摸底階段(2010年1月到2010年3月)。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對出租房的全面排查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數,建立出租房管理檔案,采取邊排查邊整改的形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房報請上級部門依法處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集中整改階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在開展排查整改的基礎上,對納入整治的出租房存在火災隱患的,或者有整改難度的,要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和進度,確保火災隱患得到整改或妥善處理。對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嚴重的重點區域,及時與上級部門溝通聯系,堅決整改安全隱患。

4.檢查驗收階段(2010年10月)。街道出租房整治領導小組在9月25日左右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對整改不力的單位列入季度考核。各單位要積極開展火災隱患的自查驗收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整治。

各單位將《*區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基本情況登計表》、集中整改階段的實施情況、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情況總結分別于2010年3月25日、2010年9月25日、2010年10月20日前報街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辦公室。

六、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安全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消防安全是安全生產的重點之一。各單位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將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及時研究制訂整治工作方案,層層動員落實,時刻警鐘長鳴,扎實有效地做好整治工作。

2.突出重點,確保實效。各單位要根據冬防工作重點,結合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整治要求,認真分析單位實際現狀,緊緊抓住蔬菜大棚、簡易大棚人居混雜、出租倉庫人員住宿等嚴重安全隱患,明確責任,落實措施,認真整改,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避免群死群傷等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