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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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答:《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
二、問: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答: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條)
三、問:單位應在何時、按什么標準為職工申報繳費工資?
答: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應稅工資、薪金如實申報,個人工資、薪金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申報;超過300%的,按300%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申報。
四、問:個人帳戶的比例是多少?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余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八條)
五、問:符合什么條件的被保險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答: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被保險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六、問:養老金通過什么渠道發放?
答: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采取委托銀行、郵局、社區等多種渠道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七、問:養老金是否定期調整?如何調整?
答:養老金每年7月進行調整?;A養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率同步調整;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基礎養老金按負增長前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增長率的40%至60%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具體比例由各市確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篇2
第二條 條例所列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需要在鎮(鄉)、街道、行業、大型企業設立辦事處或代辦點。
第四條 單位要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等。
新開辦的單位,要在批準開辦或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從單位開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要在15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條 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如實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后全年不變。
第六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測定,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養老保險測算期為3年。
第七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均應逐月按規定的繳費工資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原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余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條例實施前的個人帳戶,與條例實施后的個人帳戶合并計算。被保險人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時,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并計息,與重新參加后的個人帳戶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基金只用于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九條 下崗職工、勞務輸出人員、掛靠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勞務輸出管理機構、人才交流機構代扣代繳,或由本人直接繳納。
第十條 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從事過井下、高溫、低溫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被保險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
(二)調節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請記住我站域名計發。
第十一條 養老金每年7月進行調整。基礎養
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率同步調整;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基礎養老金按負增長前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增長率的40%至60%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具體比例由各市確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達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繳費年限,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的,相應減發過渡性養老金,每提前一年,減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從事特殊工種的被保險人提前退休的,其過渡性養老金不減發。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后又重新參加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下同)前后合并計算;未能重新參加的,在達到退休條件時,可按中斷關系前的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一次性老年津貼的標準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兩個月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被保險人退休前最后繳費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給付。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所在繳費單位(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
本人在異地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已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養老保險待遇由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給付。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七條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采取委托銀行、郵局、社區等多種渠道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 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工致殘領取殘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個人帳戶養老基金退還給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養老保險關系連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到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遷入地的社會保險部門必須承認單位和被保險人在遷出地已按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辦理了基金轉移的繳費年限,不得要求單位或被保險人補繳。
第二十條 轉移的養老保險關系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基本情況:社會保障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單位、職務、工資等級、工資額。
(二)繳費情況:臨界指數、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工資。
(三)個人帳戶情況:單位繳費記入個人帳戶累計總額、個人繳費累計總額、累計利息。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格式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轉移的個人帳戶基金包括:單位繳費記入個人帳戶累計總額、個人繳費累計總額、累計利息。
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轉移個人帳戶基金,個人帳戶從1998年7月1日(原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開始按繳費工資11%的額度轉移。
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前,各市、縣按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費征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調劑金,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和調整。不按規定上繳調劑金的,!,由財政部門相應扣減該地區的稅收返還款或財政補貼。
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指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之和。調劑金從單位繳費總額中提取。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結存的養老保險基金(含歷年的積累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不足兩個月支付額時,由調劑金調劑和財政補貼。調劑金調劑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訂,財政補貼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暫時沒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以財產權抵押,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檢查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后,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單位不得轉移已抵押的財產。緩繳期滿后單位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免交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仍不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在緩繳期間轉移已抵押財產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按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指數,是指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與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比。被保險人的平均工資繳費指數,是指被保險人一生繳費指數的加權平均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被保險人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乘以退休時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被保險人的工資指數(即臨界指數)統一按1993年本人檔案標準工資加國家及省規定的補貼與所在市、縣職工平均標準工資加國家及省規定的補貼之比調整計算。
第二十六條 農業企業的養老保險辦法,根據農業企業的特點另行制定。退休費用負擔過重,在條例實施前未能按統一標準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可暫時維持分檔次定比例的辦法,逐步過渡。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工作,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各級都要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履行社會監督職能。監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審計部門。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實行年檢制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對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進行年度審查。單位在辦理工商年檢和勞動用工手續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
?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或注銷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
有關部門批準成立或撤銷單位時,應知會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通知限期(不超過30天)參加仍不參加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條例所稱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獲準緩繳而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應向欠繳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限定欠繳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地方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旁聽人員第一排,你叫什么名字,是哪一方的?”9月4日上午,龍崗區法院小小的審判庭里坐滿了人。庭審未開始,法官便逐個詢問旁聽者的姓名與立場。
在奇怪的開場白下,所有人都伸出右手,指向了原告席。
循著人們的目光,可以看到一個穿著暗褐色短袖、身板單薄的女人,偶爾回應法官的問話,聲音低得聽不見。這一切讓她在嚴肅的法庭上顯得毫無存在感,雖然她身后有一支強大的“后援團”。
她叫蘇貴琴,是最早社保部門的農民工之一。她在一家工廠里打了10年工,老板沒有給她交過一分錢的養老保險。社保部門告訴她:根據現行政策,只能補繳兩年之內的保險。
“憑什么只能補繳兩年?”蘇貴琴將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這支“后援團”來自深圳的各個工廠。與其說關注著蘇案,不如說他們關注著與養老保險補繳有關的一切。是否能成功補繳,關系到他們后半輩子的衣食冷暖。
而在法庭之外,還有散落在深圳乃至全國各個工廠里的老工人,或是訴求無門,或是認了命,回到農村。
他們生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跟隨打工大潮南下深圳。同時,他們也是逆潮而動的一批人:在同一家廠里一干就是十幾二十年,工作的穩定性讓他們看起來與城鎮職工無異。
但在退休的節骨眼上,他們卻因為沒有繳滿足夠年限的養老保險,可能面臨“裸老族”的命運。
國家統計局的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群體的老齡比例連年攀升。在農民工聚集的廣東深圳,異地來深勞務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更是達到八成以上。
然而,大多數農民工的參保年份在2008年之后。這意味著近年退休的農民工里,將有一批人因不滿15年繳費年限而無法領取養老金。
隨著第一代農民工逐漸退出歷史舞臺,養老保險的遺留問題已經顯現,并且將在未來數年內集中顯現。 “裸老”命運
蘇貴琴的家在龍崗區,從市區坐地鐵到終點站后還需轉一趟公交才能到。在狹長的深圳地圖上,龍崗位于關外的東北部,市轄區里面積最大。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有大量勞動密集型工廠駐扎于此。
蘇家在工業區附近的一棟矮平房里,里面最大的家電是侄子離開深圳時留下的冰箱。這套帶廚衛的一居室租金是250元,包括水電。
說是廚房,其實是一平方米不到的過道。為了招待記者,蘇貴琴特意買了一條魚回來燒。
翻魚的右手有些笨拙。因為4年前被扯進高速運轉的滾筒里,碾成了粉碎性骨折,如今傷口愈合,卻連鐵制簸箕也拿不動了,無奈之下,只好辭職。
蘇貴琴對養老保險的追繳正是始于這場工傷。她告訴記者,以前對工廠還是有感情的,但受傷后工廠對她百般刁難,不把她當人看。丈夫也因她的工傷受了連累,被趕出了工廠。
“我的工傷干嘛扯到我老公。”氣憤之余,她想起了一位老鄉多年前說的話。
“你不買養老保險就是傻,這是幫老板省了一大筆錢。你兒子是獨生子,以后再娶個獨生女,兩個人養4個老人,怎么養?”
彼時,蘇貴琴和丈夫都還在廠里心平氣和地打著工,兩口子月薪加起來有五六千塊,對她來說收入可觀,也就沒有把老鄉犀利的分析放在心上。
一系列的遭遇后,她開始萌生要回10年養老保險的念頭?!拔蚁霝閮鹤訙p輕一些負擔。”
2008年剛聽說政策那會兒,沒有人告訴她養老保險的用處,而她更關心的是不買可以嗎?她丈夫也說,交了以后就退不了了。
蘇貴琴夫婦對政策的懵懂與不信任也是打工群體的普遍狀態。一份民間調研報告顯示,六成以上的工人不了解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也不知道補繳政策。而對每天在流水線上干活的工人們來說,“沒有途徑去了解”成為最主要的原因。
許多工人到快退休時開始關注養老保險,才發現這扇門早已關上了。
退休的人越來越多,工人們決定聯合起來爭取。11月20日,一場集體訴訟在福田區法院開庭。庭審過后,參與訴訟的工人還在法院門口玩起了行為藝術,來表達他們的憤怒。
這是一場力量懸殊的拔河,“老無所養”的農民工群體PK“消極執法”的行政部門與“大膽違法”的企業,而作為裁判的法院則被這個群體冠以“公平正義”的期待。
這批集體訴訟者,正是臨近退休或已經退休的老工人。他們在過去漫長的年歲里低頭做事,沉默而本分。買與不買養老保險,大多由老板說了算。而今,他們逐漸抬頭,卻發現眼前迷霧重重。
雷武惠,49歲。1997年進廠,工作17年,繳納養老保險僅6年;
肖麗,51歲。2002年進廠,工作12年,繳納養老保險僅8年;
劉立志,51歲。1998年進廠,工作16年,繳納養老保險僅2年;
周受方,59歲。1994年進廠,工作20年,繳納養老保險僅6年;
……
他們心里堆積了很多疑問。“我的老家重慶90年代的都可以補繳,為什么深圳就不行?”“如果必須買夠15年才可以拿錢,那當時社保局為什么不跟我說,還要讓我買?”“為什么深圳樣樣都說標本、榜樣、排頭兵,社保卻遲遲不給我們呢?”
沒有人能夠回答。
深圳還有多少老工人將面臨此境?去年8月,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黃巧燕帶領法律診所的學生參與了一項民間調研:了解即將退休的在深農民工保障情況。他們了解的情況是:200多名工齡15年以上的老工人里,僅有一半的人繳滿10年養老保險。
更讓人絕望的是,隨著城市產業轉型的步伐加快,越來越多的勞動密集型工廠或遷移或倒閉,這些老工人的養老希望很可能徹底破滅。 演 變
憑什么只能補繳兩年?深圳市社保局法律顧問葉振宏解釋說,兩年的概念主要參照《行政處罰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后者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在葉振宏眼里,該規定無可爭議?!八菑恼叫姓块T、兩級法院,甚至高院都認可的東西。”
黃巧燕則認為,執法主體的概念被混淆了。她說,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并不是勞動監察部門,追繳行動不應受到《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時效規定的約束。
全國性規定和廣東省條例都沒有兩年限制,那么深圳市的兩年限規定是哪里來的呢?記者查閱過往資料發現,早在本世紀初,該規定就寫入了深圳市的相關法規。
1998年,深圳剛剛擁有自己的社保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厮菸羧辗l,會發現它對工人來說相當有利:“企業每半年應將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公布一次。員工對所在企業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可向市社保機構和有關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p>
最初的條例中并沒有兩年限規定,而在2000年對條例的第一次修正中,則加上了“兩年內”,并將“可”替換成了“應當”。
時間狀語的增加和情態動詞的變化,使得員工的追繳權利逐漸增加了義務的成分。
6年后第二次修正法條時,則刪去了“每半年應將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公布一次”的企業義務。
2013年1月,新規出臺,1998年的舊規廢止。新規補充說明了超過時限的處理方式:“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p>
看起來兩年限的補繳門檻愈加堅固了。但蘇貴琴們還是在新規第51條里找到了希望,“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這意味著如果工廠同意,就可以補繳。第51條在工友圈里引起了熱議,退休老人的眼前依稀亮起了曙光。
《南風窗》特約記者注意到,新規一開始并沒有進入大眾視野。直到半年后,有媒體忽然捕捉到第51條的意義,欣喜地寫道“社保補繳突破兩年限制,裸老族在深養老不再全是浮云”。
但是這個希望很快又暗淡下去。條例中“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額”大大增加了工人們與企業協議補繳的難度,一名工人粗算了一下,10年的補繳金額為3萬,而滯納金則高達10萬。
事實上,即使工人與企業達成補繳協議,目前來看,他們依然無法實現養老夙愿。
另一重阻礙來自社保部門。去年年末,龍崗區寶德玩具廠的551名員工以罷工換來了追繳養老保險的談判。參與其中的老工人周受方告訴記者,談判之后,廠方原則上同意為工人補繳,但要求“按照深圳市具體法律法規操作”。而深圳市人社局方面,則以細則尚未出臺、目前無法操作為由,回絕了寶德廠工人代表的補繳請求。
社保部門建議工人們“耐心等待”。
“如果工廠已經與工人達成一致意見,社保部門應當馬上辦理補繳手續?!秉S巧燕說,“目前的規定已經有足夠的操作性與執行性,以沒有更具體規則為理由拒絕辦理手續,純屬推諉的借口?!?/p>
對于演變至今的兩年限規定,她認為這是政府長久以來對企業的放松和對追繳問題的回避,并將其解讀為政府吸引投資和應對經濟發展危機的手段,而非一個社保政策。 積重難返
預約深圳市社保局采訪兩周后,記者等到了社保局法律顧問葉振宏的電話。雖然他斬釘截鐵地告訴記者,對于兩年限規定的理解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里是高度統一的,但他也流露出憂心:“這個問題實際上很敏感?!?/p>
退休農民工遭遇如此窘境,責任在誰身上?
葉振宏說,社保局的征收行為在多年前曾經遭到勞資雙方的共同反對。早期的農民工群體沒有很強的繳納社保意識,工資本來就不高的員工不愿意承擔那8%。有些人與企業簽訂了不繳納社保合約,甚至和企業共同阻礙社保部門查繳。“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著了,十幾年后再要回養老保險,是對社會穩定的威脅?!?/p>
而蘇貴琴的辯護律師盧耕宇認為,蘇所在的廠里九成員工未參加養老保險,且11年間未被查處,屬于政府的嚴重不作為。“只要檢查過一次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局面?!?/p>
政府的邏輯是投訴了就去查。葉振宏說,這是基于有限人力資源條件下的合理情況?!拜爡^里有好幾千個企業,不可能全去做稽查?!?/p>
這種稽查方式意味著工人需要承擔重大的投訴義務。對普通工人來說,文化素質偏低、信息渠道匱乏、個體的短視等因素疊加,導致大多數人都無法及時地意識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并且迅速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
“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的規定抬高了工人們履行義務的門檻。另一方面,也給投機取巧者留下可乘之機:只要未繳或欠繳的時間足夠長,就有可能逃避繳費責任。
為什么深圳與其他城市不同?他說,每個城市的人口基數和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政策制定者們有更長遠的考慮。
有知情人士分析,重慶等內地城市主要關注戶籍內的社保補繳需求,而深圳很早就將非深籍人口納入社保范圍。并且,內地企業沒有深圳那么多,積重問題也有所不同。
由于深圳的退休金較高,對當地企業來說,給員工交社保需要支出比內地更高的成本。從上世紀末開始欠下的債如今要清還,一些中小企業可能會因此破產。
知情人士稱,這份歷史欠賬的債主并不僅僅是打工群體,也涉及轉型期的國有企業。早在2010年,就有媒體報道深圳發展銀行員工因為社保費未足額繳納而跟政府打官司,最終不了了之。
何時才能實現補繳?實施細則送審稿里曾標明補繳范圍是1999年1月1日起,如果真的從那時開始,到現在就是15年,正是工人們期盼的最低年數。有多少人需要補繳?葉振宏說,沒有一個準確的人數計算,沒人敢冒這個險。
另一層隱憂來自滯納金的分配問題。誰來出這筆錢?負擔是否會轉嫁到勞動者身上?是否會引發新的勞資糾紛?
10月下旬,蘇貴琴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意料之中的敗訴。她很難過,但不想放棄,準備再次申請立案。
蘇貴琴今年40歲,在她的催促下,新老板開始幫她繳納養老保險。“如果真的沒法補繳,到退休的時候應該也能滿10年,符合延繳資格吧?!?/p>
比蘇更焦慮的是臨近退休的老工人。有人說,他的工友在一家廠里做了20多年,退休前被炒了,差點跳樓。這是目前很多工廠處理退休工人的方法。“一分賠償也沒有之余,再找工作已非常艱難,養老更是不奢求了?!?/p>
篇4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維護
1 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
農民工為城市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當前的農民工社會保障狀況卻令人擔憂。農民工基本上包辦了城市中最臟、累、苦的活,是各個群體中最需要社會保障的群體。但是這一群體卻未能享受到城市化和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公共福利增長的利益。據統計,全國3000萬的建筑工人,農民工約占80%。而山東建設廳的一份資料顯示,建筑施工傷亡的事故中90%是農民工。我國有50多萬個廠礦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危害,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在2500萬以上,其中80%以上的一線職工是農民工。而另一份研究表明: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這些研究都表明,適合其自身特點的社會保障體制是農民工的迫切需求。
2 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
2.1 社會結構因素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源。我國戶籍制度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建立,到60年代和70年展而逐步定型。其將我國公民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兩部分,并對其實行不同的居住、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這種城鄉分割的公共管理制度不但限制了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也侵害了農民作為中國公民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有學者稱戶籍制度為“社會屏蔽(social closure)”制度。它將一部分人(主要是指農民)屏蔽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只要是農村戶口,就享受不到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
勞動力市場二元結構和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增加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難度。在現代工業社會中存在著兩種勞動力市場:其一是收入高、勞動環境好、福利優越的勞動力市場;其二是工資低、工作條件差、就業不穩定、福利低劣的勞動力市場。美國新結構主義社會學家皮奧里(Michael J Piore)將之稱為勞動力市場的二元結構。當前我國絕大多數農民工正是處于第二個勞動力市場,他們受不到工會的保護,享受不到城市的社會保障,并且還受到諸多就業歧視行為的侵害。城鎮勞動力中相當一部分人在享受著工資剛性所帶來的好處。而農民工的報酬卻由其邊際生產率決定。邊際生產率說認為當資本不變而勞動量相繼增加時,則“勞動的邊際生產率”決定勞動者工資的多寡。而我國目前存在可視為無窮的農民工勞動力供給量,使其邊際生產率幾乎為零。不同的工薪制度必然導致城鎮居民與農民工的同工不同酬。這也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帶來障礙。
2.2 法律因素
現行的《勞動法》在諸多方面還未覆蓋,沒有形成一個有體系的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框架。沒有訴訟性法律,有關規定都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解釋,而且很不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非?;\統,而且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無論是實體法適用還是程序法的適用,與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的關系如何都沒有理順,是否適用這些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說法,導致在具體的執行中往往是依據習慣,而不是具體的法律。許多學者提出制定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正是基于農民工的權益缺乏法律的保障。
2.3 農民工的群體特征――流動性,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巨大障礙
農民工有其特殊的群體特征――流動性。他們不僅在各城市、地區之間流動,還在各單位、企業之間流動。這給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制帶來巨大障礙。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難以適應將農民工納入統一保障體系的需要。這必然要求為農民工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點的社會保障體制,加大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難度。
2.4 勞動合同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有關調查顯示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簽約率不是很高,并且許多用人單位雖然與農民工簽立了勞動合同,但都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根據國務院研究室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僅占53.70%,沒有簽訂的占了30.62%,有15.68%的農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用工合同致使企業隱瞞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障的義務,也使農民工的平等就業權利受到侵害。社會保障首先基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不規范使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完善。
2.5 企業的低成本優勢考慮
在經濟轉軌時期,我國存在大量勞動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的競爭優勢是低廉的勞動力價格。這也致使許多企業不愿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障費用。按照目前武漢市的政策,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個人按本人工資的2%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帳戶。這就意味著,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人力成本要增加8%。農民工的低成本優勢打了折扣,企業的利潤空間便被壓縮。加上我國對企業未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缺乏強制有力的監督和制裁機制,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的不平等地位,使農民工往往不會要求企業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企業當然也沒有動力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
2.6 農民工的低收入致使其參保積極性不高
目前大多數農民工的收入不高。同社會保障相比,農民工自身更愿意提高即期收入。農民工的低收入影響了其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許多城市相繼出臺了一些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措施,但農民工的參保積極性不是很高。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約為1億人,跨省就業的約6000萬人,在這個龐大的人群中,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即使參加了社會保險,依然有很多農民工選擇退保。據調查,在農民工集中的廣東省,有的地區農民工的退保率高達95%以上。勞動力市場的幾近無限制供應造成農民工在薪資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收入水平低下直接影響了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3 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路
關于如何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許多學者都對此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有的建議將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筆者認為,這兩種思路都有失偏頗。農民工有其自身特有的群體特征,無論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還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都無法適應其自身特點。因此,去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研究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辦法。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加快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重點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工作?!惫P者認為,應考慮農民工自身需求,為農民工逐步建立一套獨特的社會保障體系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優途徑。
3.1 為農民工建立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是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突破口
農民工最迫切的需求是什么?有學者做過調查發現,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各險種的重視順序依次是:工傷保險、最低生活保險、醫療保險、困難救助、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筆者認為,為農民工建立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是當務之急。農民工從事的是高風險的工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病率高。而醫療改革市場化導致醫療費用高企。很多農民工在生病之后不愿就醫。因疾致貧的農民工比比皆是。從農民工的實際利益來看,工傷保險不存在賬戶積累和保險關系的接轉,投保成本較低,一旦遭受職業傷害,就能夠獲得賠償;從雇主的經濟負擔來看,工傷保險是建立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基礎之上的賠償機制,繳費數額較低;從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的操作角度看,組織賠償的程序簡單、便于實施。為農民工建立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可以分散農民工的職業病傷害風險,是非常必要的,應當列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首要工作。
3.2 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進一步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是農民工訴求相比而言低于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項目。但是對于政府來說,建立農民工養老和是失業保險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F在很多農民工都處于青年時期,自身對于養老保險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但是等他們到了老年之后,由于其已經脫離了土地生產而失去了土地保障,養老問題便會突顯出來。就經濟效益來說,現在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比以后直接解決農民工的養老問題的成本要小得多。農民工的流動性決定了建立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必然是一個艱難而漫長的過程。農民工在不同地區,不同企事業單位間的流動給政府增加了政府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難度,他們基本上不參加失業保險。因此,如何為農民工建立一套能夠跨地區、跨部分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是研究的重點。
3.3 統籌全局,將農民工納入一整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農民工理應享受同城鎮居民相同的社會保障待遇。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也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在全國范圍內為農民工建一整套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一次性得為農民工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不僅缺乏資金上的支持,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在建立起農民工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將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納入其中是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最優途徑。
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是漫長而困難的道路,我們只有立足于當前實際,選擇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路徑,制定切實可行的過渡性方案。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民工納入各種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保障農民工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權利,尚需更進一步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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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對策
【作者簡介】靳雄步,吉林大學南方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廣東省珠海市古元美術館高級工藝美術師,廣東珠海519000;景躍軍,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長春130012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3)02-0029-04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其社會保障狀況不僅關系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還是影響其外出務工行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民工短缺現象日益加劇的狀況下,其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日益引人關注,對此本文分別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三方面分析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救助嚴重不足
社會救助處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層次,是農民工生活保障的最后安全網,然而從農民工的社會救助狀況來看,農民工在生活遭遇困難時很難得到來自社會救助的最后保障。而對于農民工來說其大多是獨自來到城市務工,由于流動性大等原因常常會陷入失業狀態,其生活陷入困境的幾率也相對較大。而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靠其自身力量很難擺脫困境。這就需要社會救助發揮其功能來保障農民工維持其基本生存,但在享受社會救助方面,農民工也受到各種限制。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被保障人要具備城市戶口。
據有關農民工生活困難時得到幫助的途徑的調查顯示(見表1),當農民工生活困難時,他們得到幫助的主要途徑仍然是向親朋好友、老鄉及家人求助。在被調查的農民工中有65.8%表示其生活困難時得到的是來自親朋好友和老鄉的幫助,有57.7%的農民工靠家人的幫助,而與之相對應的農民工能得到來自當地委員會、地方政府幫助的比例僅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3%??梢?。農民工可享有的社會救助嚴重不足。
(二)社會保險普遍參保率低
社會保險處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社會保障水平的主要體現,其覆蓋對象是勞動者,作為我國勞動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應該被覆蓋在社會保險制度范圍內。而從近年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狀況來看,雖然2007~2009年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率總體上有所上升,但其社會保險參保率仍然普遍較低,與城市職工的參保狀況差距顯著。
據國家調查統計司對我國9個省市350個縣、1052個行政村的相關調查顯示(見表2),2009年,在被調查的7001個農民工中,沒有辦理任何社會保險的農民工比例為28.7%,占將近被調查農民工總數1/3。還有16.1%的農民工表示對自己的參保狀況不了解。而在被調查農民工中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比例分別為16.8%、3.4%、39.0%和30.8%。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比例最大也只有39.0%。對于大多數從事危險作業且工作穩定性較差的民工群體。其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參保率也不容樂觀,工傷保險參保率還不到1/3,失業保險參保率僅為3.4%,尤其是作為社會保險核心地位的養老保險,農民工的參保率僅相當于農民工總數的1/6左右。
(三)社會福利缺失
社會福利處在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高層次,在吸引農民外出務工的眾多因素中,較高的城市職工社會福利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農民外出務工過程中迫切期望得到的。而從現階段農民工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狀況來看,其一直處在缺失狀態,與城鎮職工差距非常大。
據相關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農民工中有近60%表示近3年內沒有享受過任何社會福利服務。而40%的農民工表示,近3年內雖然享受過社會福利服務,但享受福利服務的平均次數只有2.13次,其內容主要是工作安全方面的服務,而對于心理健康、文娛、住房、子女受教育、技能培訓等關于個人發展的更高層次的社會福利服務非常少。據相關調查顯示(見表3),在被調查的農民工中享受病假工資的占33.7%,享受帶薪休假的占46.5%,享受產假工資的占31.5%??梢姡@些對于城鎮職工普遍享受的福利對于農民工群體的覆蓋范圍非常小。農民工社會福利處在嚴重缺失狀態。
綜上所述,現階段農民工享有的社會保障無論是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還是處在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以及最高層次的社會福利都處在嚴重不足狀態,而這對于通過外出務工獲取更大收益的農民工來說,極大地削弱了他們外出務工的動力,成為現階段農民外出務工的重要障礙因素。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問題,進而消除農民外出務工的重要障礙,首先要找到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戶籍制度限制
我國社會制度一直是以二元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為基礎的,而社會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同樣建立在戶籍制度之上。具有明顯的二元性。在我國城鎮和農村中分別采取了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城鎮和農村居民在享有社會保障待遇上存在很大差異。如在社會救助方面,最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被保障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城鎮戶口,而住房救助制度的廉租房制度則要求申請者必須是低保戶,這些硬性規定顯然把農民工排除在制度之外。在社會保險方面,其被保障對象為城鎮的勞動者,雖然農民工也是城鎮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沒有城鎮戶口,所以很難被城鎮的社會保險制度所覆蓋。在社會福利方面,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更難享受到社會福利。由于其農業戶口的限制,農民工沒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而對于收入普遍較低的農民工來說也很難在城鎮購買商品房,所以農民工的住房條件普遍較差。此外,戶口因素還造成了農民工子女人學難的問題。雖然現階段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的狀況有所改觀,不再收取借讀費,但有很多學校索性把面向農民工子女的校門關閉??梢?,二元戶籍管理制度在農民工享有的各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都有限制,成為現階段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勞動力市場不規范
一直以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不規范造成了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地位,也使其與廉價勞動力劃等號。在就業過程中常常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被迫接受一些不平等的就業條件。如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為雇主或用人單位工作。據相關調查顯示,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普遍較低,2009年在被調查的農民工中與用人單位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的僅為42.8%。從行業看,建筑業農民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的比率最低。簽訂勞動合同是農民工享有社會保障的重要前提條件,雖然國家頒布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若干意見》,一些省份也頒布了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救助辦法。但在申請條件上仍以被保障者與就業單位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基本的條件,而且還要求其工作要在一年以上??梢?,勞動力市場不規范導致農民工就業合同簽訂率低,成為阻礙農民工享有同城市勞動者同等社會保障待遇的重要原因。
(三)法律對農民工保護不足
從社會保障立法來看,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特征。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需要立法的保障。而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立法方面還非常滯后,尤其是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立法方面,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層次還比較低,主要都是一些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出臺的各種法規,不僅缺乏統一性和穩定性,其權威性和強制力也不夠。各地區對于農民工享有的社會保障項目在覆蓋范圍、繳費主體、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具體法規都有較大差別,這也造成了就業流動性非常大的農民工在變換工作崗位時社會保險接續難的問題。
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相關法律的執行來看,也存在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例如,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我國在保障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農民工遭遇工傷和患職業病的賠付以及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理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但工資被拖欠、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遭遇工傷時得不到賠付等現象在農民工群體中仍時常發生。這些都說明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導致用人單位違法成本較低。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弱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與農民工自身社會保障意識弱也是分不開的。受教育程度低是農民工群體的重要特征之一。而這又造成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及制度的認識不足。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程度恰恰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實現有著重要影響。據調查顯示,2009年在被調查的農民工中表示對《勞動法》很熟悉和比較熟悉的僅占12.3%,而表示一般和完全不知道的占45.2%。另外,表示對《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很熟悉和比較熟悉的分別占11.5%、7.4%、3.8%、6.1%,表示一般和完全不知道的則分別占51.6%、65.7%、76.2%、67.5%。可見,雖然農民工對實現其社會保障權益有著強烈的渴望,又存在對社會保障相關常識不了解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民工參保意識不強,農民工權益維護難等問題。
三、對策
通過上述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幾點關于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增加其外出務工動力的對策:
(一)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我國具有明顯二元特征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附著在戶籍制度基礎之上的,很多具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都以戶口性質為條件,將城鄉居民在社會保障待遇的享受上進行區別對待。這不僅阻礙了農民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也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農民工雖實為城鎮勞動者,但由于其戶口性質仍屬農業戶口,所以無法被納入到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中,這是農民工雖然生活在城鎮、工作在城鎮但卻難以真正融入城鎮的原因。在現階段,民工短缺現象的不斷加劇,說明勞動力市場正在向農民工群體傾斜,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是必然的發展趨勢,而要增強農民外出務工的積極性,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是必然的選擇。只有逐漸放寬農民工在城鎮的落戶條件,進而逐步達到取消農業戶口。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
(二)規范勞動力市場
現階段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不規范,尤其是不完善的就業管理制度導致勞動關系不規范,使農民工在就業過程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很低。勞動關系是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依據,沒有和用人單位和雇主簽訂勞務合同的農民工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導致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較低。雖然自《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后,在工傷保險的參保條件上,開始以事實勞動關系為依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勞動合同的缺乏,也使相關部門對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很難確認,所以在政策落實時也存在難度。因此,通過不斷完善就業管理制度,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進而規范勞動力市場,是提高農民工參保率的重要途徑。
(三)完善社會保障立法
現階段我國針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社會保障立法還不完善,這造成現實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享有上缺乏法律的依據和保證。因此,提高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水平,必須完善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立法,尤其是制定一部能夠覆蓋全體農民工在內的全國性的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注重建立和完善與其配套的相關法律,從而為農民工權利的維護提供法律依據,為農民工公平享有社會保障待遇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還要注意其可操作性,以便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四)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
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增強其社會保障意識也是重要的方面。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弱與其較低的文化水平是分不開的,所以首先要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加強他們對相關法律的了解。同時提高他們就業的穩定性,便于他們社會保障關系的接續,減少他們參加社會保障的障礙。此外,還要通過法律宣傳和法律援助的方式增強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認知,增強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信心,減少參保時的顧慮,引導他們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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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西寧市;失業保險問題思考
中圖分類號:F8427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6-0075-04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勞動就業體制改變了過去“國家統包、高就業、低效率”的局面,使國有企業大量冗員的隱性失業顯性化,同時由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特別是先進科學技術與管理方式的運用,在提高勞動力素質要求的同時,相對減少了勞動力數量的需求,并絕對減少了對低素質勞動力的需求,從而使社會吸納就業的能力相對下降。再加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進入城市,由于城市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的能力有限,導致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仍然無業可就,成為沒有失業保障的失業人口。失業問題的日益凸顯已引起整個社會的高度關注,并構成對我國今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尖銳挑戰。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對我國來說刻不容緩。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進入法制化軌道,邁向了一個新的臺階。
西寧市作為西部地區一個欠發達城市,自2000年以來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一直呈上升趨勢,失業保險工作也出現了基金征繳不力,保險管理體制不健全及覆蓋面窄的問題,在借鑒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解決辦法,以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國內、外失業保險發展的經驗
(一)國內失業保險發展經驗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其功能和宗旨都側重于對失業者生活的保障,導致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過窄;救濟水平低;管理效率差,基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這對當前的失業問題缺乏有效的應對機制,不能從根本上促進失業問題的解決。同時,這一制度自身的承受力也很有限,很難應付同比增加的失業保險金的開支需求。對此全國各地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1失業保險發展的基本思路
發展促進就業型的失業保險,促進勞動者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是中國失業保險發展的長遠和根本的保障目標。就當前形勢而言,變消極的生活保障為積極的就業保障是我國乃至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發展的方向。完善就業保障的具體措施有:(1)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范圍。應將失業保險覆蓋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覆蓋到城鎮國有、集體、個體私營以及農村所有勞動者,真正解決非國有經濟從業人員無失業保險的問題。(2)加強失業保險相關立法的完善,確保失業保險的高效、有序和規范運行。(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拓寬籌資渠道,保證低保資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其次要努力擴大就業機會。(4)提高失業保險和救濟的給付水平,同時取消“下崗”政策,將下崗與失業并軌。(5)建立同失業預防、職業培訓和失業補救制度相銜接的失業保險,由消極的事后救助向積極的就業促進機制轉化。
2主要省份失業保險發展的經驗
一是湖北省堅持以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的失業保險為核心,不斷加強基礎管理。其具體措施有:(1)創新管理制度,努力推進失業保險費的征收 。完善“五費合一、統一基數、一票征繳、按比例分賬”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制,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與養老、醫療保險統一起來。此外在全省范圍內建立了重點監控制度,通過建立重點監控單位數據庫、定期上報情況、組織檢查和督辦等方式,形成了分級負責、逐級督辦的監控模式。(2)強化基礎建設,搞好失業保險內部管理。建立失業保險工作考核評比制度。對目標工作進展情況、機構和制度建設情況,以及統計報表和基金管理情況三個方面進行考核評比等措施。
二是廣東省積極倡導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不斷開拓創新,堅持“一個擴大, 四個完善”,努力實現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1)擴大覆蓋范圍,將參保單位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使更多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保障范圍 ;(2)完善失業人員醫療保障辦法,將失業保險與醫療保險相銜接,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好的醫療保障;(3)完善失業保險管理服務方式,以人為本,方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4)完善失業保險權益保障機制,規定單位違法行為的賠償責任,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5) 完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加大促進就業支出比例,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在基金支出項目方面,結合擬進行試點的城市促進再就業現實需要,擴大到所有與促進就業再就業有關的項目,增加的項目具體包括:失業人員檔案保管費補貼、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后的技能鑒定費補貼、職業指導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單位在職職工轉崗轉業培訓補貼,以及省政府批準的其他促進再就業補貼。
(二)國外失業保險發展經驗
由于世界各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不同,使得各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類型也大不相同,大致分為社會保險型、社會救助型、雇主責任制型、個人儲蓄型、混合型等。而中央財經大學褚福靈教授又具體地對不同國家的情況闡述了三種社會保障制度,分別是:英國、瑞典和加拿大“福利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德國、中國、美國的“保險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新加坡的“儲蓄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1美國的浮動性征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改變了不向失業者征稅的傳統,改而采取征稅的辦法。費改稅有利于減少失業保險金開支,也有助于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找新工作。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征稅制度,抑制雇主對雇員的解雇,保持企業工作崗位的穩定,以減輕社會失業壓力。實行限制性的保險金給付條件,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工作,盡快實現就業。
2比利時的保險機構事業部制
所謂的政府部門的事業部制設計,就如同將下級政府部門設計成一個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使其享有更多的自和決策權,同時也承擔更多的責任,具有對民眾需求反應靈活,對普通民眾負責,政府適度放權等優點。
3英國以提高就業水平為核心的“工作福利”
英國以提高就業水平為核心的“工作福利”是社會保障政策改革的切入點與中心環節,它的基本含義是通過工作來享受到社會福利,通過國家的投資來提高失業者的受教育、受培訓水平以使其更順利地找到工作,在緩解他們的貧困和被社會排斥問題的同時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從而改變以往那種單純的、消極的、依賴性的失業福利。社會福利部門不僅為年輕失業者提供就業咨詢和就業培訓,而且為雇傭年輕失業者的雇主提供補貼,鼓勵他們盡可能雇傭失業者。同時,鼓勵年輕失業者受雇于志愿性工作,政府保證接受各種就業培訓和受雇于各種志愿性工作的失業者應得的各種福利。
4日本的雇用保險制度
日本國會1974年12月通過《雇傭保險法》,調整雇傭狀態,擴大雇傭機會,促進勞動能力的開發與提高,增進與改善勞動者福利。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由對失業者進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善后,以及促進就業,從雇主與雇員兩方面開發就業機會,提高職業技能,盡量防止失業和重新就業后的再失業的預防兩部分構成。日本失業保險費主要由單位和被保險人雙方共同負擔,按年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庫予以適當補助。而且在征收失業保險費時單獨征收促進就業費。
5德國政事分開的失業保險管理制度
德國的失業保險屬于國家性的強制保險,始建于1927年。其保障的對象基本采用國際標準,即凡是能夠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確實在尋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適當職業,致使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即可成為失業保險對象,保險范圍相當廣泛。1969年頒布的《勞動促進法》第一條明確闡明“勞動促進的主要任務是在整個經濟,社會政策的范圍內爭取達到保持較高的就業水平,不斷改善就業結構,以避免,減輕或消除失業給國民經濟及個人利益帶來的不利影響。”
二、西寧市失業保險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西寧市失業保險發展現狀
1失業保險標準逐步提高
1986年,青海省開始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最初的內容主要是養老保險。1993年9月,省政府下發了《青海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制定了失業保險金標準和醫療補助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 將青海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在現行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統一增加40元,即:西寧市、海東地區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30元;海西、果洛州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玉樹州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50元。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提高后,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又先后六次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 2008年1月1日起青海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較1993年的66元增加了264元。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和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方面越來越發揮出重要作用。
2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繼續增加,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
截至2008年底,全省城鎮登記失業人數2.3萬人, 比2000年增加1.2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4%,比2000年上升了1.64個百分點。同時伴隨失業保險的發展,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已擴大到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2008年末,失業保險參保單位1 246個,參保人數14.86萬人,失業保險基金總支付8 826萬元;與全國相比失業率相近,但由于青海省人口基數小,西寧市失業問題還是比較嚴重。
3就業人員分布單位不均衡。
政府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積極開發就業崗位,增加資金投入,搞好就業援助是提高就業水平減少失業的重要手段。
上表可以看出, 私營企業和個體是西寧市就業的重要渠道。而西寧市的聯營單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臺商投資單位,外商投資單位,鄉鎮企業在容納就業方面幾近空白,所以要解決西寧市失業保險發展問題應考慮加強這些企業促進就業的能力。
(二)西寧市失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缺乏促進就業的保障力度
一是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不力,失業保險管理體制不健全。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不力和拖欠,導致保險資金中的部分“個人賬戶”形同虛設,有的已成為空賬(見表2)。
失業保險管理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體制。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等相關的管理工作。將失業保險同勞動劃為一個政府機構管理,雖然有利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目的實現,但政府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和缺乏有效管理,這既增加了基金支出,又降低了失業保險基金對失業者的保障和促進就業的作用。
從表2可以看出,西寧市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繳費金額和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參保單位有所下降。其中,失業保險基金收繳金額少,支出多,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保障部門應加大征繳力度,解決失業保險基金欠繳等問題。
二是基金的保值增值措施不夠。
在西寧市,社會保險基金被嚴格控制在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范圍內,這樣,基金保值增值不夠,而且還有可能會出現貶值的情況,使得基金不能更好的實現保值增值,使基金形成較大的資金缺口。可見,社會保險金支付風險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應該合理的應用失業保險基金,使其在運作中穩中求增,增加基金數量。
三是失業保險基金繳費范圍小。2000年,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要求,全力抓失業保險的擴面工作,在鞏固原有繳費單位和職工的基礎上,將各類非公有制用人單位和職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拓寬了征繳渠道,提高了保障范圍。截至2008年底,全市參保單位達到1 246家,參保職工達到148.6萬人。但2008年的金融危機以及經濟體制轉軌,使得失業人數急劇上升,再加上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基本上集中在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及一些靈活就業者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則基本上處于探索推進過程,并未能實現制度化的強制性征繳,使得失業保險基金明顯不足。
2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窄
2009年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年末失業保險參保單位1 486個,參保人數13.44萬人,失業保險基金總支付2 040.01萬元;全年累計城鎮登記失業人數4.49萬人,年末實有城鎮登記失業人數2.24萬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人數2.25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4.15%。年末,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貼7.6萬人,全年累計兌現最低生活保障金6 079萬元。目前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的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基本上沒有失業保險。還有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工作仍未開展,這既不利于失業保險工作的全面推進,也有損事業單位落聘人員或失業人員對國家和社會幫助的享受。
三、解決西寧市失業保險發展問題的對策
(一)借鑒國外經驗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
一是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征稅制度,抑制雇主對雇員的解雇,保持企業工作崗位的穩定,以減輕社會失業壓力。二是實行限制性的保險金給付條件,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再就業聯系,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工作,盡快實現就業。具體途徑可以包括:對于提前就業者進行補助,對于有可行創業計劃的失業人員,可考慮一次性發放多月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其創業資金;對于不積極參加就業培訓的失業人員,可以采用適當減少失業保險金或對于參加失業培訓的失業者給予增加失業保險金的方法,鼓勵失業人員努力提高技能,盡早就業。三是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加大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為實現就業保障型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資金上的保證。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設
首先,規范失業保險形式法制化是必然趨勢,也是解決現存問題的必然選擇。在憲法中增補失業保險方面的條款,以增強失業保險法制建設的權威性,應盡快建立《失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維護失業保險法律的真正效力。要明確有關法律責任,制定有關處罰條款,以發揮法律的震懾力。 其次,監督手段主動化,財政部門應該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將失業保險金作為專項收支,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明確支出范圍,及時足額發放保險金和促進再就業費用的支出,堅持專款專用。
(三)理順失業保險管理體制,建立獨立的失業保險工作機構借鑒比利時的組織機構,將直線職能制結構轉變成事業部制結構。德國在失業保險管理制度方面,形成了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共同組成自治機構管理,根據職能分工和權力制衡的原則,實行政事分開、社會化管理、社會化服務和社會化監督的管理體制。西寧市失業保險現在雖然是事業部制結構,但其在自和決策權,靈活性,部門間的協調等方面還不及比利時和德國。我市社會保障機構可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辨證地借鑒比利時和德國的管理體制。
(四)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強基金的法制化管理
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益主要來自于銀行的利息收入,投資渠道單一并且投資效率低下,這實際上是對失業保險基金資源的浪費。因而我市還應采取多種投資組合方式,在確?;鸢踩那疤嵯峦ㄟ^合理的投資運作實現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最后,為應對國際國內環境突變,還需要積極探索建立預防高失業風險基金,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社會高失業風險。
(五)慎重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范圍失業保險費率體現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從而避免解雇率低的企業對解雇率高的企業進行單項補償的格局,從而提高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針對出現的重大事件,所造成就業壓力增大,失業人員明顯增加時,建立相應的應急措施??山梃b美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擴大稅源。根據西寧市現狀,以企業單位發放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個體及私營企業主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征收范圍可先限定在城鎮,以城鎮各類企業、機關、單位及其職工作為納稅人,并在時機成熟時把征稅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村。
(六)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范圍應將失業保險覆蓋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覆蓋到城鎮國有、集體、個體私營以及農村所有勞動者,切實做好失業人員的續保工作,這是真正解決非國有經濟從業人員無失業保險的問題。但不能盲目地追求“擴大”,應該結合西寧市的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階段等綜合考慮,并非范圍越大,實現效果就越好,應該考慮合理性問題。
(七)積極完善就業培訓體系一是勞動部門職業培訓機構應建立起科學的、合理的、靈活的、與再就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開發的組織機構,采取多種辦學方法和教學形式,全方位地組織失業職工進行提高素質的就業培訓;二是勞動部門要增加對就業培訓工作的投入,加大技能開發投入的比重和培訓與就業結合的密度,圍繞當前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的發展目標,制定具體計劃和長遠規劃;三是鼓勵支持有條件的行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興辦培訓實體,挖掘各級培訓機構的潛力,建立多種形式、多個渠道的培訓網絡;四是構建完善的培訓網絡,應著眼于新興的行業和工種,根據社會的變化及發展需求隨時調整培訓內容,不斷推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就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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