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8: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出租屋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出租屋管理

篇1

    為切實加強我鎮出租房等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激勵制度,提高房東、“樓長”在房屋租賃服務管理工作中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該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按照打造“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堅持依靠群眾、服務群眾、因地制宜的方針,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減少行政管理成本,扎實推進我鎮出租屋管理等級評定考核工作。

二、評定原則

1、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堅持過程與結果相結合的原則。

三、評定對象

轄區內符合出租條件的出租屋。

四、評定內容和標準

出租屋等級分為“三星”、“二星”和“一星”三個級別,一個級別用一個星表示,星的數量越多,表示的等級越高。設置基礎考評分100分。當次被評為“三星”出租屋考核得分必須達到90分(含90分)以上;考核得分達到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出租屋評為“二星”出租屋;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出租屋評為“一星”出租屋;60分以下的評為整治戶,原則上不得出租。等級的評定按照考評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遇有一票否決情形的,取消當次評定資格,直接確定為整治戶。評分內容和標準詳見《***鎮出租屋等級評定打分表》。

五、評定方法

(一)評定主體。

***鎮出租屋等級評定工作,在***鎮出租屋等級評定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出租屋評定工作小組負責實施,小組成員由網格責任民警、出租屋服務站代表、村(社區)責任人、(村)社區戶管員、出租屋“樓長”等人員組成。

(二)評定流程

(1)自評。每年5月初及11月初,由出租屋“樓長”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評打分,當月10號前完成,自評結果及時交村(社區)警務室。

(2)小組評定。由出租屋評定工作小組分別于每年的5月中及11月中組織開展,當月22日前完成評定工作,評選結果報***鎮綜治辦備案。具體流程為:先進行前期材料評定,然后組織人員到出租屋實地進行初評,初評結果應當場告知房東或“樓長”,并在村(社區)公告欄公示三天,對結果有異議的人員,可以將情況反饋至村(社區)警務室,村(社區)警務室要組織人員對情況進行核實,經查實的,要進行復評,復評結果為最終結果,并在村(社區)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召開房東、樓長大會予以授牌。

六、結果應用

1、被評為“三星”出租屋的,為示范戶,由社區授予三星牌匾。社區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提高入住率。同時原則上工作小組每個月上門巡查不少于一次。承租人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安全許可證等享受優先待遇和上門辦理居住證等服務。對于連續兩次被評為三星出租屋的,該出租屋“樓長”可參選***鎮出租屋“十佳樓長”評選,并由村(社區)年終總結時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2、被評為“二星”出租屋的,為規范戶,授予二星牌匾。原則上工作小組每個月上門巡查不少于兩次,并要加強指導,幫助出租屋“樓長”改進不足。

3、被評為一星出租屋的,為普通戶,授予一星牌匾。原則上工作小組每星期上門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加強教育和指導,督促“樓長”履行出租屋管理職責,提高“樓長”自我管理意識。

4、結合日常巡查工作,如發現出租屋星級不達標情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評級或降級處理。

5、被確定為整治戶的,原則不得出租。工作小組每三天上門檢查一次,督促房東、“樓長”按標準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出租。同時要加大查處力度,對于發現問題應當限期整改的,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按處罰上限進行量罰。

6、等級評定周期以半年為限,不搞終身制,對于復評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等級牌匾,重新參加下半年評定。

 

 

 

 

 

 

 

 

 

 

 

***鎮大中型企業保安隊

第一隊長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輔警隊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輔助作用,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和《**市輔警管理辦法(試行)》等,結合***鎮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鎮兼任大中型企業保安隊第一隊長的輔警(下稱“兼職保安隊長”)。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兼職保安隊長為所負責企業的治安直接責任人,實行“雙崗雙責”制,除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外,還要承擔大中型企業保安隊第一隊長的工作職責。主要職責有:

(一)指導所負責的企業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二)按照治安網格化的工作要求,組織所負責的企業保安員協助警務區在企業周邊重點區域開展治安巡防,安排保安員到治安崗亭值守。

(三)組織所負責的企業保安員協助交警在企業周邊維護交通秩序和處理交通事故。

(四)指導所負責的企業保安員加強對企業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做好企業間火災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聯防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條  兼職保安隊長在所屬警務區責任民警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根據企業周邊治安狀況,結合治安網格化的工作要求,確定企業內部及周邊巡邏地點、時間、方式、路線,組織企業保安員進行巡邏,并制定巡邏排班表,落實巡邏簽到制度。根據企業周邊治安復雜情況,設置治安崗亭,安排企業保安員在治安崗亭協助輔警執勤,做到“定人、定崗、定責”。

第六條  在交警部門的指導下,企業保安員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員工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安排企業保安員在企業周邊交通疏導重點路段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企業員工上下班和學生上下課的交通安全。遇有交通事故時,組織保安員及時進行合理的前期處置。

第七條  掌握企業內部及周邊消防安全狀況,協助企業兼職消防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各類火災隱患。在消防部門的指導下,組織保安員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和消防技能培訓,使企業保安員能夠熟悉各種消防器材(設備)的性能,熟練使用方法和程序,提高火災撲救能力。

第八條  加強大中型企業保安隊伍的管理。定期組織企業保安員例會,指導企業保安隊伍建設,提高企業保安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信息通報制度。兼任保安隊長定期組織企業負責人、保安員召開工作例會,通報企業內部及周邊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關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條  業務培訓制度。協助治安、交通、消防等部門定期對所負責的企業保安員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提高保安員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所負責企業內部及周邊的治安、交通、消防等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應急處突制度。組織保安員成立警企聯動應急分隊,制定處置預案,加強與警務區、交通、消防等部門和相鄰企業的聯系,做到信息共享,確保在遇到突發事件時形成聯動,及時處置。

 

附  則

篇2

關鍵詞:出租屋;三層結構;J2EE框架

中圖分類號:TP3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1)22-5281-02

Par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HUANG Xiao-yi

(City College of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523106, China)

Abstract: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belongs to medium-sized Web applications, after studying a large number of J2EE technologies, consider the choice of cross-platform J2EE is ideal for medium-sized Web application projects. In this paper, in building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dopts three-tier structure, each layer of choice for its handling of loads and handling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tible hardware, the system constitutes a simplific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actual needs and business processes, combined with J2EE, open source frameworks such as technology,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nt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let; three-tier architecture; J2EE framework

1 系統需求分析

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統用戶包括市局、鎮街服務中心、管理區(居委會)服務中心、派出所四級管理部門,除在新莞人服務管理局本身的出租屋管理和服務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外,還為政府各部門提供Web查詢服務,實現各級管理部門對出租屋信息的共享,及時準確地掌握暫住人員的動向,加強政府各部門在出租屋和外來暫住人口管理方面的合作,提高辦事效率。

1.1 功能性需求

從圖 1總體功能結構圖上看,出租屋信息管理可按使用單位劃分成五部分,每部分由各使用單位的獨立系統組成,各子系統間通過網絡交換數據[1-2]。

1.2 非功能性需求

軟件的非功能需求是限制解決方案的需求,非功能需求有時叫做約束或質量需求,可以劃分為:性能需求、可維護性需求、安全性需求、可靠性需求以及其他需求[3]。

1.2.1 性能需求

系統支持在線用戶500-1000個,并發按照50個計算,系統響應時間達到如下指標:

錄入保存時間少于3秒。

簡單統計時間小于1分鐘。

記錄查詢小于3秒。

失敗率少于百分之三。

1.2.2 可維護性需求

1)頁面美觀大方,界面友好,布局合理,風格一致。

2)具有多種備份方式,通用數據備份恢復方法,采用標準的數據文件格式,保證數據的一致性。

3)采用指定的企業及數據庫及應用服務器,確保系統健壯運行。

1.2.3 可靠性要求

1)年停機檢修時間必須小于24小時。

2)系統應用出現運行時異常,出現系統故障,恢復時間必須小于3小時。

1.2.4 安全性需求

依托于現有信息資源服務平臺的安全保障機制,系統配備有完整的日志記錄,記錄操作員所做的任何操作。系統具有嚴格的操作權限管理功能,提供基于用戶角色的認證,具有嚴格、細致的訪問控制,系統自動記錄訪問日志。系統提供完善的出錯控制功能,并跟蹤出錯場景,內部數據具有多種備份方式,有效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系統設計

針對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統的需求,本著“整體性、實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先進性、標準性、開放性、可擴充性”的總體設計原則總體設計方案,將實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放在第一位,從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滿足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管理的需要,為出租屋與外來暫住人口管理人員提供實用性強、可靠性高的服務平臺及處理手段,使得整個系統設計不但能滿足當前的需要,還能滿足今后發展的需要。

2.1 系統支撐平臺設計

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統是市局、分局、街鎮服務中心、派出所四級管理部門組成,系統采用三級網絡架構。其系統支撐平臺是實現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它為整個系統的信息儲存、處理、傳輸提供物理支持,其設計的合理性與否直接影響整個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系統功能的發揮。因而系統支撐平臺的設計既要滿足應用系統的需要,盡可能利用各部門前期硬件投資。

如圖2所示,系統支撐平臺主要包括物理基礎平臺、網絡平臺、系統軟件支持平臺以及應用軟件開發平臺。

2.2 系統體系結構設計

系統采用C/S/S(客戶端/應用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和B/S/S(瀏覽器/應用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相結合的三層應用體系結構[4]:

客戶層(Client Tier) 用戶接口和用戶請求的發出地,典型應用是網絡瀏覽器和胖客戶端(如RCP客戶端程序)。

服務器層(Server Tier) 典型應用是Web服務器和運行業務代碼的應用程序服務器(如WebSphere、WebLogic 中間件)。

數據層(DataTier) 典型應用是關系型數據庫和其他后端(Back-end)數據資源(如Oracle數據庫)。

在三層體系結構中,客戶(請求信息)、程序(處理請求)和數據(作)被物理地隔離。三層結構是個更靈活的體系結構,它把顯示邏輯從業務邏輯中分離出來,這就意味著業務代碼是獨立的,可以不關心怎樣顯示和在哪里顯示。業務邏輯層現在處于中間層,不需要關心由哪種類型的客戶來顯示數據,也可以與后端系統保持相對獨立性,有利于系統擴展。三層體系結構如圖3所示。

2.3 功能模塊設計

2.4 數據庫設計

數據庫設計的內容包括:表空間的分配、數據庫存儲參數、初始化參數的配置等。

篇3

為突破口強化社會治安整治

4月3日全市召開領導干部會議后,xx鎮認真貫徹落實“年內社會治安實現明顯好轉”的指示精神,以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為突破口,不斷完善治安防范長效機制,社會治安工作取得明顯成效。4月3日至5月16日,我鎮共發生各類刑事案件41宗,與去年同期(70宗)相比,下降41.4%。其中,盜搶機動車案件10宗,同比下降54.5%;入室盜竊案件9宗,同比下降57.1%;“兩搶”案件7宗,同比下降50%。社會治安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群眾的安全感得到了大大提高。

一、抓組織、嚴落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清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鎮委書記任組長,由鎮黨委成員掛點各村,公安分局股所隊長以上領導、各警務區警長、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安監、計生、供電供水、分局戶政、治安、消防等部門全面配合。各村(社區)組織出租屋管理服務站、治安聯防隊、婦聯干部、流動人口計生工作人員、戶管員組成工作小組,直接負責清理整治工作。

(二)落實動員部署。制定出臺《xx鎮全面開展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檢查整治工作方案》,并在5月10日召開了全鎮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會議進行專門部署,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根據部署,全鎮開展了多次出租屋及外來人口整治清查統一行動。行動期間,鎮黨委領導班子全員出動,深入清查整治工作第一線,共出動黨政干部170多人次,公安分局出動警力400多人次、治安聯防力量1120多人次。

(三)建立健全警長責任制。選拔業務精、素質高的民警擔任警長,并將全鎮17個警務區警長的組織關系遷入警務區所在村委會,任命為村支部副書記,為整個警務區治安防范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增加其對轄區治安隊員的人事任免權和指揮權,及時做好工作協調和對治保會的業務指導。

(四)建立專門工作隊伍。針對嚴打整治、開展“兩搶一盜”專項行動,抽調刑警1名,巡警1名、20名便衣治安員組成打“雙搶”專業隊,增招30名治安隊員,增強打擊“兩搶一盜”犯罪的專門力量,從刑警隊、治安股及各派出所抽調精干警力組建打黑專業隊伍。

二是抓結合、聯動開展

(一)結合鎮治安重點地區。針對我鎮排查出楊公洲下谷村和環保工業城永茂市場兩個社會治安重點整治部位,堅持從出租屋管理入手,以集中整治和加強經常性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各派出所轄區每周至少安排1-2次的清查,分局機關聯合派出所每周開展1次重點清查。重點分別于4月19日、20日、27日、28日四個晚上,由鎮主要領導帶隊,出動領導干部80多人次,警力300多人次,治安聯防力量860多人次,在全鎮范圍內開展聲勢浩大的清查整治統一行動。

(二)結合流動人員和出租屋密集地區。對環保工業城及橫流中心區兩個出租屋密集地區加大治安隱患的排查力度,做好環保城內企業員工的登記,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并設立治安隊,獨立管理。重點從5月11日晚開始,雷霆出擊,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清查整治行動,加強對環保城及橫流中心區兩個出租屋密集地區的整治。到目前為止,共檢查了重點出租屋6100多間次、共檢查可疑人員5690多人次,并督促無暫住證人員1100多名補辦暫住證。

(三)結合消防、計生。在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清查整治行動中,增加消防和計生的檢查事項。以安監分局、計生部門牽頭在全鎮范圍內組織開展整治“三小”場所專項行動以及從4月14日開始為期一個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免費查環查孕、辦(驗)證活動。對“三小”場所進行重點檢查,對教育仍不整改的,將采取停水停電的強制措施,直至整改要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對沒有辦理生育證明的,限期辦理;對計劃外懷孕的,立即落實補救措施。

(四)結合非法經營市場。嚴厲打擊掃除匿藏于出租屋內的違法經營場所,重點是打擊“黑網吧”、“黑影吧”、“黑診所”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窩點等匿藏在出租屋內的治安黑點、盲點。行動以來,共檢查發廊理發店、酒樓和大排檔等重點場所90多間次,查封涉嫌行為發廊1家;查處取締“黑網吧”8間、“黑影吧”1間、“黑診所”1間,收繳電腦主機108臺、顯示器108臺、電視機15臺、vcd機15臺、賭博7臺、非法行醫械具藥品一批,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香煙窩點1個,繳獲254條假冒偽劣香煙,價值一萬二千元,查處一間涉嫌販賣私鹽的出租屋,查獲已加工工業鹽55袋,重2750公斤,未加工工業鹽9袋,重450公斤。

(五)結合學校周邊環境。對學校周邊出租屋的黑網吧、歌舞廳、錄像廳、游戲廳等場所一律進行清理整頓,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三、抓創新、加強管理

(一)推行封閉半封閉式管理。把建立封閉半封閉小區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推廣封閉式小區管理,將其作為衡量村年終政績的重要內容來考核。針對不同類型、不同部位的小區,我鎮因地制宜,規范管理,采取不同的模式,成熟一個實施一個,逐步推行封閉、半封閉管理。目前已有10個村的小區實施了封閉半封閉管理,共建成封閉半封閉管理卡口共23個。一是對高層樓宇住宅區實行封閉樓間巷道,留一個大門出口,設崗亭的封閉管理模式;二是對繁華商住街實行留出口、設崗亭路閘、日開夜關的半封閉管理;三是對村民住宅比較分散,不便于封閉管理的村則實施在主要出入口設崗亭、封小路,加強巡邏的村莊半封閉管理。

(二)實行“雙簽”制度。通過與出租屋主和承租人進行協商,由各村出租屋管理站與出租屋主簽訂《出租屋治安、計生、消防安全責任保證書》、出租屋主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屋主與承租人責任保證書》,并要求承租人蓋下手指印,將出租屋責任落實到每個業主、每個住戶,明確了出租屋主、承租人各自的職責,更對作案犯罪人員起到警示作用。目前,已初步簽定責任書1300多份,其余簽訂工作正順利進展中。此外,結合日常對出租屋的檢查和社會面上的清查,推廣暫住證“三日催辦制”,結合合法處罰手段,要求無暫住證的外來人員三日之內限期主動辦證。目前,全鎮已辦理暫住證61988張,已超過去年全年46272張,其中4月3日以來新辦27905張。

(四)抓投入、提高效率

(一)投入基礎設施的建設。一是優化辦公條件。投入入2000多萬元建設包括分局辦公樓、民警值班樓、巡警大隊辦公樓、綜合辦證樓的新公安分局綜合大樓,5月12日,舉行奠基儀式,預計今年底可投入使用。二是增加一批警用車輛。拔出200萬元專款,購置7輛警用汽車,2輛開放開巡邏車,24輛警用摩托車。三是購置一批防暴裝備。拔出10萬元專款為防暴隊購置作訓服裝、通訊器材、防暴槍支彈藥等裝備。

篇4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04年6月30日,將一棟剛剛開發完工的房產出租給乙公司,租期為2年,租金總額240000元。該房產的賬面價值為800000元,市場價格為1000000元。租賃到期后,甲公司將該房產出售給丙公司,售價1100000元。假定甲公司按20年攤銷該房屋的成本,不考慮殘值,于每年末確認租賃收入并攤銷相關費用,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2004年6月,甲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

借: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80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確認房產租賃收入60000元(240000÷24個月×6個月):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6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60000

應繳營業稅=60000×5%=3000(元);

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3000×7%=210(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3000×3%=90(元)。

借:其他業務支出3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3000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21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90

同時,攤銷出租房屋成本20000[800000÷(20×12)×6]:

借:其他業務支出20000

貸: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攤銷20000

2004年,甲公司將開發完工的房屋出租給乙公司,會計上確認租賃業務的收入、成本及稅金。而根據相關稅法規定,除確認租賃所得外,還應視同銷售確認房屋銷售收入1000000元、銷售成本800000元,確認所得200000元。

另外,會計上攤銷出租房屋的成本為20000元,而該房屋的計稅價值為1000000元,稅務上應攤銷出租房屋成本25000元[1000000÷(20×12)×6].

可見,2004年稅務處理比會計處理多計銷售所得200000元,多攤銷成本5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4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95000元。

2005年,會計上攤銷出租房屋的成本為40000元,而稅務上應攤銷出租房屋的成本為5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成本1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5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2006年6月30日,甲公司將房屋出售給丙公司: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1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00000

應繳營業稅=1100000×5%=55000(元);

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5000×7%=3850(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55000×3%=165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60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55000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85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1650

此時,“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攤銷”科目的余額為80000元(800000÷20×2),結轉房屋的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720000

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攤銷80000

貸: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800000

2006年,會計上攤銷出租房屋的成本為20000元[800000÷(20×12)×6,而稅務上應攤銷出租房屋的成本為25000元[1000000÷(20×12)×6],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攤銷成本5000元。

另外,甲公司將該房屋出售時,會計和稅務上均確認銷售收入1100000元、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60500元,但該房產的會計成本為72000元,計稅成本為900000元(1000000-1000000÷20×2),即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銷售成本180000元。

篇5

[關鍵詞]債務重組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差異

一、前言

債務重組是是現代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方式。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重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全面施行。雖然,新準則和新稅法使得債務重組中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看似近乎一致,但是兩種處理方式仍然存在差異,需要進一步調節。

二、債務重組的概念及相關內容

(1)債務重組產生的背景

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和市場環境變幻莫測,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多種不確定因素,如果不能及時把握形勢,發現并解決問題,就會導致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破產。這樣,企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償還債務,債務重組也就由此產生。

(2)債務重組的概念

債務重組又稱為債務重整,指的是當債務方出現財務困難的情況時,債權方根據與其達成的協定、或者經法院裁定進而作出讓步,可以理解為企業進行債務重組之時,對原定的債務償還條件進行了修改,并確定新的債務償還條件與原協議的規定有差異,即理解為債務重組。

(3)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方將其的銀行存款或者庫存現金等資產用以清償給債權人的,以便抵消債務方的債務。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等方式,將債務轉化為資本,清償或部分債務,與此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化為股權。對負債的條件進行修改,以便清償債務,主要修改的內容有延長還款的期限、免未付或者應付的利息、同時降低利率、減少本金等,混合重組通常企業在債務重組時會采取以上三種方式組合的形式來償還債務。

三、債務重組中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1)以低于債務或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1.會計的處理

債務方應把重組債務的本金或者面值、利息與實際的支付資金間的差額當作資本公積。債權方也可將重組的債權賬面余額和收到的貨幣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

3.1.2稅務處理

根據新稅法,債務方可根據支付清償的數額與債務的計稅差額,進而確認債務的重組所得稅,并計入企業的當期的所得稅中。與此同時,債權放也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進一步確認債務的重組損失,有效沖減應稅所得稅。按照稅法的規定,當債權人的債務重組出現重大損失時,假如與壞賬確認的條件相符,則上報到稅務部門之后便允許在稅前進行扣除處理、記入當期的損益。

3.2債務重組方式中非現金的資產清償債務及稅務處理

3.2.1會計處理

新準則中相關的規定能中,債務重組方式中以非現金的資產清償債務時的,可將公允價值作為核算處理。債務方將重組債務計稅的成本、對支付非現金的公允資產價值差額作為債務重組的所得,進而計入企業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方應把非現金的資產按其的公允價值計入賬內,并對債權中賬面的價值進行轉銷;債權中賬面的價值和受讓非現金的資產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的賬準備差值可計為債務重組的損失,因而劃為營業外支出。當債權人對債權進行減值準備的計提時,先將差額用于沖減當期的減值準備,如果減值準備未足夠沖減時,可計入當期的損益。

3.2.2稅務的處理

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通常稅務的處理規定是以非貨幣的資產清償債務可劃分成轉讓相關的非貨幣性與按非貨幣性的資產公允價值進行清償債務這兩種業務。債權放可將重組的債權計稅成本、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差額作為確認為當期的重組損失,應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沖減;對于債權人的非現金資產,根據資產公允價值對其的計稅成本計算。進行資產債務的償清時,若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一致時,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基本相同。會計與稅務處理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之間的差異主要由企業的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比例不一致時,債務重組會計和稅務處理才會出現差異,但就這種差異而言,往往都是暫時性的。

3.3企業債務重組當中將債務轉成資本清償的債務處理

進行會計處理中,對債務人將債權人所放棄的債權的面值確認為實收資本或者股本,把公允價值的總額和股本以及實收資本間的差額當作資本公積,其的差值應計到當期損益中。其的稅務處理為重組債務中的賬面價值、債權人由于放棄債權進而得到的公允價值差額,并將差額確計入當期的所得額中,債權人享有的股權公允價值當作計稅的成本,這點在新準則與稅法的規定趨同,因此,納稅人不必進行納稅調整。

3.4債務重組中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3.4.1不附或附加條件債務的重組處理

會計的處理是對債務的條件進行修改時,債務方應修改后的債務公允價值當作重組之后的債務,并將賬面價值和入賬的價值產生的差額計到當期的損益中。稅務的處理為在修改其他的債務條件時,債務重組債權方將債權計稅的成本減記到日后的應收金額中,并且減記金額應確認是當期債務的重組損失。因此,就產生了一些問題:企業壞賬的計提方式與稅法規定計提的壞賬方法是否相同、決定債權的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之間的是否存在差異。

3.4.2債務人與債權人的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與會計及稅務的處理方法方中,假如債務人的現金償還方式低于應付的債務賬面時,就應該根據應付賬款賬面的余額,借方記為“應付賬款”,貸方記為“銀行存款”,并根據其的差額,將“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所得”記為貸放。假如債務人是用非現金資產進行清償債務之時,公允價值可按上述方法進行處理,其大于或者小于相應的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差額時,可以記到“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科目中。

債權方在收到債務方的清償債務現金時,假如其的金額比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小時,可按照實際的現金金額進行,借方為“銀行存款”,并且重組債權可計提壞賬準備,借方為“壞賬準備”,貸方為“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方記為“營業外支出”;當清償的債務現金比應收賬的款賬面價值大時,根據實際的金額,借方為“銀行存款”,根據重組的債權中計提壞賬準備借方可記為“壞賬準備”,貸為“應收賬款”,其的差額中,貸為“資產減值損失”,當其中的應收賬款無法收回之時,按其的賬面余額借方為“營業外支出—應收賬款”,貸方為“應收賬款”。

4.結語

總之,在債務重組問題上,新稅法與新準則相比,兩者最大的差異在于公允價值這一觀念的引入,用公允價值取代了賬面價值。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因此,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間的差異就大大減少了,并且也將債務重組有關納稅的調整程序進行了簡化,同時也方便工作。因此正確處理債務重組對企業會計核算、加強國家對企業債務重組業的所得稅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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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廣宇,孫慧俐.淺析新準則下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及其影響[J].中國集體經濟,2010,(9):38—39.

[3]謝連英.新舊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的比較與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0,(20):25—26.

篇6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a.可以補充協議;

b.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二、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如何處理?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三、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哪些救濟權利?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次承租人必須是合法轉租第三人,包括違反轉租因超過6個月異議期轉為合法轉租第三人;

篇7

維護國家和省市稅收管理法律法規嚴肅性,依法加強稅收征管。以推進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為突破口,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開展協稅護稅,積極推進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導、稅務主管、財政主體、部門參與、信息共享”的綜合治稅機制,實行財政收入的可持續增長,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工作內容

針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管理工作,稅務部門委托鄉鎮財政所負債征收并簽定委托代征協議,向鄉鎮財政所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鄉(鎮)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動員轄區的稅務分局、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及社區等社會力量,組建專兼職征收管理隊伍,聯合組織開展日常管理和稅款征收工作。

三、組織領導

成立*縣出租房屋稅收委托代征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委托代征工作。縣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財政、稅務、公安、工商、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及鄉(鎮)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委托代征工作。各鄉(鎮)建立相應的委托代征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負責協調、動員轄區的社會力量,組織開展日常的聯合管理和稅款征收工作。

財政部門要全面加強委托代征的綜合協調及財政政策的調研工作。建立政策激勵機制,對委托代征入縣庫稅收實行獎勵機制。按照征收稅款15%的比例給予獎勵。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征稅款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政策培訓,提供專用軟件系統進行管理,與代征部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建立模式化的業務流程和格式化的業務文本,制定配套的出租房屋稅收管理相關政策。

工商部門要在工商登記環節強化經營用房登記管理,依法做好出租房屋的清理及辦照工作,按屬地管轄要求,及時向鄉(鎮)提供相關經營業戶的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要從流動人口、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環節入手,參與、配合出(承)租房屋、未辦理稅務登記等個體經營戶的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戶清查及打擊涉稅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要協助提供房產租賃信息及地段房屋租金最低標準。

行政執法部門要從工作職能出發,重點對出(承)租房屋且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經營用戶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以營造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

鄉(鎮)財政所要做好專、兼職協稅人員配備及辦公設施配置,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全面摸清征管對象信息,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征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委托代征工作會議,交流、研究委托代征工作開展情況。

(二)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每月組織各部門、鄉(鎮)財政所開展信息傳遞和交流,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依法代征行為的有效監督、檢查和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定期對委托代征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委托代征規定,采取欺騙等手段取得的收入,追繳違規所得,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篇8

 

關鍵詞:債務重組;稅金;會計 

1 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我們試舉一例進行分析。

例1:甲企業欠乙企業貨款100萬元,乙企業已經計提了10萬元的壞賬準備,甲和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因甲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經雙方協商,乙企業同意甲企業以其賬面價值60萬元的產品抵債,該批產品的公允價值為70萬元。

在此例中涉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問題。不論債務人是否開具專用發票,債務人以存貨抵債,都應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另外,在《財務會計》中還規定,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在此例中,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人應計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1.9萬元(70×17%),債務重組利得為18.1萬元(100-70-11.9)。

而對于債權人,債務人如不開具專用發票,債權人會因無法獲得增值稅發票的抵扣聯而減少當期的進項稅額,結合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的被動地位,考慮博弈論的基本思想,筆者認為,理性的債務人均會開具專用發票。另外,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如債權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在此例中,乙企業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計進項稅額11.9萬元,債務重組損失為8.1萬元(100-10-70-11.9)。

在這里,債務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現金資產的特征。一方面乙企業取得該發票抵扣聯,減少乙企業當期的增值稅11.9萬元,相當于獲得現金資產11.9萬元;另一方面,甲企業開具專用發票后,當期要增加增值稅11.9萬元,相當于要付出現金資產11.9萬元。該專用發票的開具,對雙方都有金額上的影響。具體帳務處理如下:

甲企業:

(1)借:應付賬款100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7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181000

(2)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0;貸:庫存商品 600000

乙企業: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7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19000;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81000;壞賬準備 100000;貸:應收賬款

1000000

2 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若以不動產抵償債務,也應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接上例:假設債務重組時,甲企業以其在市區的一處房產抵債,該房產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60萬元,為此重組進行了清理,發生清理費7.5萬元,清理得到的殘料變現1萬元,該房產的公允價值為70萬元(假設等于營業稅的計稅價格)。

首先,債務人(甲企業)應以價值形式反映出,其如何取得該項可用以抵債的、物理意義上的實體資產。債務方決定以某一固定資產抵債時,該資產就開始不符合會計意義上的“固定資產”的定義了,為了反映這種確認的改變,就會出現“固定資產”向“固定資產清理”轉變。“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歸集債務方用以抵債的資產實體的價值。一般來說,該資產實體的價值首先應包括原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原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還應包括以后發生的、與該實體資產相關的、使它達到可抵債狀態前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如清理費7.5萬元,以及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應繳的營業稅3.5萬元(70×5%),而在清理過程獲得的清理收入1萬元,應減少該實體資產的價值。則債務人獲得的可用以抵債的實體資產的價值為50萬元(100-60+7.5+3.5-1)。

其次,債務人應以價值形式反映出,該“固定資產清理”抵債后的影響。確認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為該實體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該實體資產的賬面價值之差,即20萬元(70-50);確認債務重組利得為該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該實體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差,即30萬元(100-70)。處理如下:

甲企業:

借:應付賬款 1000000;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00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利得 2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300000

乙企業:

借:固定資產 700000;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00000

壞賬準備 100000;貸:應收賬款 1000000

參考文獻

篇9

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安全生產、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條例》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3.甲方負責將管理區域內的重點防范部位、安全設施(消防管線、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要求乙方對所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5.乙方的經營活動不能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到與其無關的甲方工作現場。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三、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消防管線等。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遷移后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范。

4.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接口及荷載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高負荷、高危險性設備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為居住使用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做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報甲方備案;

7.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管理。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負責本單位管理區域內重大危險源警示標志、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材)的設置,并將重大危險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9.負責將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10.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1.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本單位施工、生產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證生產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須組織全體生產、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技能;

13.雇用的員工或住宿人員必須按照當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4.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5.租賃期間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6.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7.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四、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篇10

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隨時都可能由于經營不善或財務安排不科學等原因,導致難以償還到期債務,不可避免地面臨債務重組問題。為了規范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的會計行為,《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準則》)對債務重組業務作了明確的會計規定,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筆者就企業之間以原材料、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這一重組方式,對《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探討,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準則》相關規定簡介

《準則》規定,對于采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債權人要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債務人要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其具體會計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1:2005年1月1日,甲企業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價款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按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05年11月1日前支付貨款。但由于乙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經雙方協商決定,乙公司在2005年12月10日以產成品抵償債務,該產品生產成本為53000元,其公允價值為55000元,增值稅稅額為9350元,假設債務重組中沒有發生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甲企業尚未對該項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接受的貨物已作為庫存商品入庫。2005年12月31日,該批商品的可變現凈值為55000元。

按照《準則》規定,在2005年12月10日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人乙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應付賬款 70 200元;貸:庫存商品 5300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 350元,資本公積 7 850元。債權人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借:庫存商品 60 85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 350元;貸:應收賬款 70 200元。年末,甲企業需為該批商品計提減值準備5 850元(60 850-55 000),甲企業會計處理為:借:管理費用 5 850元;貸:存貨跌價準備5850元。

二、關于《準則》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以上規定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將債務人獲得的債務重組收益作為資本公積不妥

從例1中可以看出,乙公司按照《準則》規定,將此次債務重組收益,即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轉讓的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和應交增值稅的差額7850元,轉作了資本公積。筆者認為,將債務重組收益作為資本公積,不盡符合“資本公積”的基本含義。我國現行的會計規范雖然沒有對資本公積做出明確的定義,但一般認為資本公積是指由投資者或其他人投入的,所有權歸屬投資者,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那部分資本或資產,從本質上講屬于投入資本的范疇。而債務重組收益并不是債權人有意做出的對債務人的投入,而是面對債務人發生的財務困難,為達到損失最小化的目的所做出的無奈讓步,并且,債務人對取得的該部分重組收益,其所有者并不能做到對其具有獨享權,因為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于企業取得的債務重組收益,應計入企業的納稅所得,計算交納所得稅。

(二)債權人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存在不確定性

在例1中,甲企業對于接受的庫存商品,以60 850元的價值入賬,該入賬價值是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即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減已提的壞賬準備)扣除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計算出來的。這樣以來,甲企業是否合理地估計并提取了壞賬準備對債務重組換入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的公允性影響很大。然而,在會計實務中,壞賬準備計提的金額是一種會計估計,不但受計提方法的影響,而且也受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的影響。相同債權,不同企業的會計人員采用不同的方法對其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金額可能是不一樣的。由于壞賬準備的計提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債務重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出現不確定性。如此以來,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入賬價值,并不能確保非現金資產在會計報表中能公允地得到反映,其提供的相關資產價值的信息,既不可靠,也不相關。

(三)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沒有得到獨立反映

在例1中,甲企業債務重組實際發生損失5850元(70200-9350-55000),但對于該項損失,甲企業并沒有將其進行單獨反映,而是計入了接受資產的價值當中。由于甲企業將收到的商品作存貨管理,所以該損失在債務重組日,就計入了存貨的入賬價值,年末,又通過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將重組損失從庫存商品價值轉出,列作管理費用。上述會計處理可能造成兩方面的混亂:第一,甲企業將已經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計入資產的價值,損害了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一最重要的質量特征,與資產的含義相悖;第二,甲企業將重組損失以存貨跌價的形式進行確認,盡管對企業當期盈利的結果沒有影響,但卻嚴重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損失,反映不出經濟業務的本來面目。

(四)所得稅納稅調整復雜,加大了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

目前,《準則》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人為地加大了企業財務核算的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從例1中可以看出,乙公司將重組債務所得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但《辦法》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也就是說,乙公司對于用于抵債的庫存商品,首先要計算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2000(55000-53000)元;其次還要計算其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即確認債務重組所得5850[70200-(55000+9350)] 元,兩種所得共7850元需調增納稅所得。對于甲企業取得的貨物,《辦法》規定,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債權人還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甲企業取得的庫存商品其計稅成本為55000元,其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納稅時本不允許作為費用抵扣,但因記錄的是債務重組損失5850(60850-55000)元,該部分又可沖減納稅所得。由于《準則》與《辦法》的不同,甲企業會計不但要按照《準則》的規定,對取得的非現金資產進行會計記錄,還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其計稅成本進行備查記錄;非現金資產在以后的銷售或使用中,既要按照會計記錄的金額進行成本費用的結轉,還要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成本對此進行調整,操作復雜繁瑣,納稅調整困難,人為地加大了會計工作和納稅征管的難度。

三、改進建議

鑒于以上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筆者認為,對于企業采用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其會計處理應做以下改進:

(一)應允許債權人單位在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中對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獨立反映債務重組損失

首先,應將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時做出“讓步”,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該“讓步”具體體現在債權人接受抵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要低于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從而使得債務重組的結果是債權人發生重組損失,債務人取得重組收益。如債權人沒有做出讓步,則不應將其作為債務重組業務,以此對企業債務重組做進一步的限定,減少人為操縱的空間。其次,對取得的非現金資產其入賬價值,應以公允價值替代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該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如現行市場價格、重置成本、可變現價值等均為公允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最后,對于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即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如已對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先將該差額沖減“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單獨記賬。按前例1資料,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借:庫存商品 5500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350元,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5850元;貸:應收賬款 70200元。通過以上處理,甲企業對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體現了債務重組日接受資產的實際價值,能確保取得的非現金資產在會計報表中公允地反映,同時,將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單獨記賬,也能直觀清晰地反映債務重組的結果。此外上述會計處理,也縮小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降低了企業納稅核算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