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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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管理辦法

篇1

為加強通訊工具的使用管理,合理控制由公司配備的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等費用支出,制訂本管理規定。

二、職責

(一)綜合部

1、負責公司通訊工具的配置、管理。

2、負責公司各通訊費用的統一繳納管理。

3、負責超支通訊費用的統計、核算。

4、負責通訊費用的廠務公開工作。

(二)財務部

1、負責通訊費用的支付管理工作。

2、負責通訊費用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

三、管理規定

(一)通訊工具產權歸公司,各使用單位只有使用權,不得私自遷移或過戶轉讓。

(二)辦公電話配置原則:

1、生產車間電話配置:

(1)公司各生產車間的控制室,配備一部電話,以上電話均限齊魯石化公司專網。

(2)車間機關原則上配備一部電話,特殊情況須增加配置由分管領導審批。

2、公司機關電話配置:按辦公房間與工作崗位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配備。

3、程控電話配置:公司領導、公司傳真電話可開通國際/國內程控;營銷系統可根據需要開通國內程控;其他電話未經批準一律不準開通國內程控。

4、市內電話配置:機關各部室開通市話;車間為單位各開通一部市話。

(三)住宅電話配置原則:

公司領導配置住宅電話。

(四)移動電話配置原則:

公司領導配置移動電話

(五)通訊費用標準

1、公司合同號內電話辦公電話費用標準(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話費標準均包括座機費)

(1)公司領導實報實銷;

(2)車間電話費用標準:

各車間(包括中心化驗室)開通的一部市話話費標準120元/月;其余開通的專網電話費標準80元/月.部。

(3)公司機關(包括財務)電話費用標準:

公司中層正職干部120元/月.部;其余電話80元/月.部;

(4)營銷系統電話費用標準:

倉儲中心、物流中心參照公司機關執行。

供應部、銷售部電話費用標準詳見《齊隆公司電話費用標準明細》。

(4)所有電話產生的信息費全部自理。

2、個人電話標準(包括移動電話和住宅電話)

(六)辦公電話由綜合部定期繳納,按照“單機考核、月度統算、超支扣款”的辦法,下達扣款通知單,并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從相關單位或職工工資或獎金中直接扣除。

(七)個人電話費用由個人自己繳納,持發票按規定報銷。

(八)公司職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況發生的公司內部工作單位或崗位變動,其通訊工具必須按以下規定辦理:

1、辦公電話一律不準帶走,電話號碼一律不準遷移。調入單位如新裝電話,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待公司批準后才能配備。

篇2

一、目的:

1、加快費用報銷進度。

2、方便統計管理,合理控制費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客戶服務部相關管理人員及所有客服中心工作人員;

三、職責

1、分公司客服中心主管:負責對所在區域客服人員的費用審核的初審,負責審核轄區內產生的售后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票據的數量;對費用報銷出現的異常問題及時提出報警;

2、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對所在區域客服人員的費用審核(包含客服主管)的復審;

3、費用審核專員:負責審核全國分中心產生的售后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票據的數量,對費用報銷出現的異常問題及時提出報警并上報客服部經理;

4、客戶服務部經理:負責客服部成本費用的管控以及售后費用報銷的合理性;

5、報銷人:負責真實地將報銷相關材料按照公司標準粘貼;

6、國內銷售公司副總經理:單張報銷單超過2000元審核權。

四、報銷流程

1、報銷附帶憑證和相關規定:

1) 出差審批單:每個人的報銷憑證后均需附上一張出差匯總審批表,必須要有相關負責人(客服主管)審批簽字,上面填寫清楚每半個月出差概況;

2) 工作單(即安裝單、維修單、巡檢單);

3) 客服人員的電話費、市交費實行包干制度的客服中心,每月最高限額,超出部分費用自理。(以和各分公司郵件確認金額為準,如有特殊情況費用超出需向領導申請審批)

2、報銷周期和報銷憑證郵寄時間規定:

說明:1)總部為各客服中心每月辦理兩次報銷;

2)辦事處每個月寄2次報銷到總部,每次提前或按照上述日期寄出報銷;

3)每月報銷時,把當日之前的所有費用整理粘貼好;

4)期間遇節假日依次順延。

5)報銷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超期則不予報銷。

3、報銷審核流程

1)客服現場工程師的費用報銷將相關憑證按照公司要求規定粘貼好,將費用報銷內容錄到CRM費用系統里后直接將票據交給客服中心主管;

2)客服中心主管收到費用單據后,進行審核,同時客服中心主管自己的費用報銷相關憑證按照公司要求規定粘貼好,一并交給分公司總經理審核;如無誤則按照規定日期全部寄往總部客服部,每次寄出費用報銷之前,登記整理好費用明細和匯總表,每月報銷時發送至總部審核專員郵箱;(備注:各中心主管每月發送費用明細時,需將每月非客服產生費用單獨列出明細表,并詳細備注具體費用)

3)客服部費用審核專員按照公司要求對辦事處的報銷進行審核,如無誤則轉交客服部經理審核;(要求費用審核專員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4)客服部經理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由費用審核專員轉給財務部審核;

5)財務部收到費用單據后在七個工作日內發放報銷款。(注:財務部在當月29日至次月9日期間由于月度結賬,故不收任何費用報銷單據;)

注明:每月各分公司客服上報費用報銷至總部時請提供費用明細,并排序列好費用單編號(同一個人的費用單編號要求為連號),以便總部能確定發票等報銷憑證是否在運輸途中遺失。如不提供費用明細和匯總,或是報銷單填寫不清楚的總部將不予受理。

4、考核規定

1)對報銷票據中出現多票情況,則按照報銷單上金額進行報銷;

2)對報銷虛假(例如報銷沒有產生的費用),一經查出則不報銷該筆金額。并予以報銷人及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50元罰款處理,報銷人當月度考核直接評C;

3)對于客服中心超出規定日期提報費用的,不予報銷;(節假日等特殊情況除外)

4)對于不按照公司費用報銷規范填寫和粘貼票據,及少票、無效票、假發票等,視情節予以報銷人和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20元罰款處理。

5)對費用審核專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及時審核費用,予以逾期每天/分公司20元罰款處理;(節假日、臨時性工作延誤等特殊情況除外)

注意如下變更:

1、各分公司必須依據報銷時間表;

篇3

關鍵詞 費用結構 費用管理

一、費用結構

第一,費用控制按照工程項目WBS(Work Breakdown Structure)進行預算分解、成本歸集及比較分析。

第二,按照企業費用科目分解,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采管費、船舶費、分包費、不可預見費、措施費、管理費、稅金、利潤等。

二、職責范圍及要求

(1)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公司項目經濟責任書執行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負責,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費用控制管理工作。

(2)項目控制經理。項目控制經理是項目進度和費用管理的崗位負責人,負責項目控制實施的組織和協調,負責本項目計劃和費用工程師的管理和考核,負責費用控制相關工作的審核。

(3)項目費用工程師。項目費用工程師是項目費用控制工作的關鍵崗位人員,負責本項目費用控制業務的具體執行。

(4)項目計劃工程師。項目計劃工程師是項目進度控制的關鍵崗位人員,在費用控制方面,協助費用工程師進行費用控制所需相關工程進度、工作量、資源、投入統計等信息的提供工作。

(5)項目材料工程師

項目材料工程師是項目材料采辦到貨、出入庫、使用、利庫及統計等管理的關鍵崗位人員,在進度和費用控制方面協助費用工程師和計劃工程師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

(6)項目財務工程師。項目財務工程師是公司項目實際成本核算、年度預算執行管理及收付款控制的關鍵崗位人員。

三、項目費用控制業務流程

項目費用控制管理的工作和流程主要包括:一是控制預算編制。二是內部合同簽訂。三是根據項目計劃制定收入計劃,進行收款管理。四是制定成本支出計劃,對項目成本(主要指可控的直接成本)進行監控。五是內/外項目變更管理。六是組織單價合同工程量清單統計及商務澄清,合同結算。七是實際工作量發生較大偏差時申請并協助進行預算修改。八是項目分包管理。九是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評估總結實際偏差。十是編制項目費用月報。

四、費用控制管理實施細則

(1)項目執行預算。公司經濟責任書下達項目經理后,項目經理組織在經濟責任制基礎上,并依據批準后的項目實施策略,對合同漏項、方案和實施單位變化等因素進行調整,制定項目執行預算。

批準后的項目執行預算作為項目組簽訂分包合同的基礎。

第一,執行預算總收入原則上為收入合同金額,然后根據項目組收入金額并以所占成本比例計算全部內部合同收入。

第二,執行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工作量及工作范圍發生較大變化時,項目組應及時調整執行預算,并提出申請,上報公司批準。

第三,執行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項目組應根據項目的執行進展,細化預算內容到三級計劃WBS層次,并滾動編制各階段的執行預算,作為項目費用控制和預警的重要基礎,編制依據為公司預算定額。

第四,單價合同應編制總量估算的控制預算。

(2)為實現工程項目費用的過程控制和預警,結合標準WBS結構、WBS節點預算和子單項工程(單體)物理進度,費用工程師與計劃工程師共同計算出各WBS節點的費用進度。

第一,項目合同總費用進度=子單項工程物理進度*子單項工程預算權重*WBS預算權重。

第二,項目管理費和業主服務費進度使用內部分包和項目組分包的綜合費用進度,材料費使用陸地建造的費用進度,項目組分包使用各分包合同的費用進度。

第三,由于經濟責任制指標分配為業務板塊(設計、建造、安裝和管理)成本、產值和毛利率和分(子)公司成本、產值和毛利率兩類,為完成子單項工程(單體)物理進度和費用預算的匹配,項目控制預算需分解到WBS結構的各個階段,并分解到項目組,并計算各相關單位費用進度。

(3)項目收入管理。項目收入嚴格執行權責發生制的規則,包括合同收入和變更收入。

第一,合同目標收入為總合同額與總計劃費用進度的乘積,合同實際收入為合同總額與總實際費用進度的乘積。

第二,單價合同收入確認為業主方確認的實際工作量統計與單價乘積收入金額。目標收入為根據工程計劃估算的金額。

第三,合同變更總額的確認以業主方正式書面變更協議為準,變更目標收入為變更總額與變更計劃進度乘積,變更實際收入為變更總額與變更實際進度的乘積。

(4)成本控制管理。對于項目成本控制,項目組在過程中將對合同成本和變更成本進行跟蹤、預測和預警,與控制預算進行對比和分析,并制定降本增效的策略和方案。

(5)項目組分包。項目組分包指項目組直接與外部單位簽訂分包、勞務或租賃合同的范圍,項目組分包成本的確認以分包工程進度或合同執行進度為基礎,各項目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6)變更成本。變更成本為合同成本外的部分,對應合同變更收入。項目組的變更成本包括:項目組管理成本、外部分包成本。

(7)項目總體盈虧分析和預警。根據公司項目管理要求,項目組在公司角度對項目總體盈虧狀況進行分析和預警。

(8)合同收款。項目費用工程師在滿足合同收款條件,如完成某一里程碑點或到每月結算點時,根據合同要求計算應收款項,填寫付款申請單,經業主簽字確認后,填寫公司“開發票信息表”,經項目經理簽字后,提交財務部開具發票,并及時提交(寄送)業主。項目費用工程師應建立“已開具發票信息登記表”,及時跟蹤并記錄發票處理情況及業主付款、款項到賬時間,催促業主付款,并在出現延期付款時向業主索進行利息索賠。

(9)資金計劃編制和執行。項目費用工程師按財務規定編制資金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批準后每月提交項目財務,包括下月及后續三個月的收、付款計劃。項目收付款實際情況應與資金計劃進行對比,偏差超出規定的應編制分析報告。項目費用工程師按月編制資金收付款表格及以項目組為主體的現金流量表。

(10)項目變更管理。項目費用工程師項目管理過程中及時識別和提出變更,并組織、收集和審核分、變更依據,在計算變更成本、報價余量、目標毛利潤基礎上制定本項目變更策略。對變更工作內容所使用的資源使用進行分析,組織進行確認,當變更工作內容涉及公司重大生產資源調整時,須及時提前上報生產管理部,經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與業主簽署變更。收集匯總變更付款申請的各種支持文件,并根據項目現金流的情況,及時向業主申請付款。

(11)項目分包管理。項目分包管理以公司分包管理規定為基礎,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分包計劃編制、分包立項、預算編制、合同編制及簽訂、支付分包款、分包工作變更管理等工作。

(12)各項目組針對收入、成本、收款、付款等費用數據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并保留好相關財務憑證和文件記錄。

(13)項目費用月報。項目費用工程師應按月編制項目費用月報,對當月發生的情況進行描述,并對總體執行情況進行對比分析。項目經理簽字后報生產管理部控制室。

(14)完工項目成本分析報告。項目費用工程師在項目完工后,應編制項目完工成本分析報告。包括:項目概述、工作內容、項目計劃、重大里程碑點完成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等內容,主要以項目經濟指標責任制的費用科目為分析內容,對實際成本與責任制預算偏差較大的科目進行量、價對比分析,說明產生偏差的原因,對預算編制不合理之處、項目執行中的失誤、非人為因素、不可預見因素等進行說明,并提出總結和建議。

篇4

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排污費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和當地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遵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排放地點、時間和方式等具體規定,不得排放國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應當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的,應當保證防治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經正常處理的污染物。

第四條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

第五條排污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對海洋工程、船舶、養殖等活動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征收排污費,應當堅持依法、全面、足額、按時的原則,不得違法設立排污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違法批準減免或者緩繳排污費。

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相關管理制度。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的,可以按國家、本省的相關規定減免征收排污費。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符合納管標準的污水,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八條排污費征收項目,按國家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技術發展狀況,依法制定并實施本省排污費征收標準,對國家征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征收排污費。

第二章排污費的收繳

第九條排污者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聲級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依法必需申報的其他事項。

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污染物排放資料,并同時抄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排污費,應當書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項:

(一)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排污費征收標準;

(三)對該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監測數據或者其他核定依據;

(四)經核定的該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聲級以及其他相關項目。

第十一條排污者超過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超過排放標準的倍數加倍征收排污費。

排污者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納管標準向其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超過納管標準的排污費。

第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必須依法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將未經正常處理的污染物排入環境。超過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超過排放標準的倍數加倍征收排污費。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聲級,核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計算機網絡或者其他合適方式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排污者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復核決定。

排污者提出異議的內容,可以包括:

(一)核定所依據的數據和核定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是否準確;

(二)核定所適用的標準是否合法;

(三)進行核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具備相應權限;

(四)核定程序是否適當;

(五)排污者認為核定違法或者不當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排污費數額經核定無異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排污者應當按《條例》規定的程序、期限和經核定的排污費數額繳納排污費。

第十六條征收排污費一律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排污者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自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受理申請的財政、價格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審批。減免排污費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排污費應繳額。

排污者因前款相同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由于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程序負責審批。排污者緩繳排污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在批準緩繳后1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緩繳。

第十八條批準減免或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等內容。

環境保護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排污費減免及緩繳的范圍,不得超越審批權限或違反審批程序批準減免及緩繳排污費。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征收排污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條依法征收的排污費必須于每月(如按季征收,則為每季)終了后10日內全數解繳各級國庫,不得拖延、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征收。

第二十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費,90%繳入省級國庫,10%繳入中央國庫。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費,80%繳入本級國庫,10%繳入省級國庫,10%繳入中央國庫。

第三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繳入省級國庫的排污費,列入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事項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

(二)污染治理或者清潔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三)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環境污染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建設;

(五)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的防治。具體使用范圍,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省環境保護、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根據本省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工作計劃,組織編制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

第二十五條申請使用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環境保護、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按照重要性、緊迫性和綜合平衡原則,進行篩選、排序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制度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控制開支范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當年未完成的項目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終有節余的,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排污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依法繳納排污費的;

(二)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對環境保護、財政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排污費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排污費收費范圍或者標準的;

(三)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

(四)不履行收費職責,應收不收,或者違反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將排污費繳入國庫的;

(六)截留、擠占、挪用、坐收坐支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

(七)不按照預算和批準的收支計劃核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貽誤核撥對象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干擾、限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排污費的,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飲食娛樂服務、建筑施工、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行業,依照國家規定的核定方法難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數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抽樣方法,測算本地同行業的排污系數,報其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期限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尚未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在國家規定建設期限內,排污者已繳納污水處理費且其排放的污水符合納管標準的,不再繳納排污費;超過納管標準的,依法繳納超過納管標準的排污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費收費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權限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 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 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 排污費的征收

第十一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征收標準。

國家排污費征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征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注明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 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0xx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篇5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經費,是指根據和文件規定,自2012年8月20日起,暫停征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所需動物防疫檢疫的工作經費(以下簡稱“防檢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內安排50%,鎮(街道)財政年度配套50%,具體各鎮(街、開發區)防疫檢疫類型參照文件執行。

第二條縣級防檢經費由縣農業局負責編制預算,年度經費按年分二次撥付到各鎮(街、開發區)財政專戶。鎮(街、開發區)在收到縣財政補助資金后與本級配套資金一并撥付到本鎮(街)畜牧獸醫站(或相關動物診療站)。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

第三條該防檢經費必須專項用于畜禽免疫、動物檢疫(包括市場檢疫、屠宰檢疫、產地檢疫和交通道口管理)、疫情普查、疫情統計、疫病檢測、畜牧生產調查、技術推廣等公益,具體包括鎮(街、開發區)畜牧獸醫站(或動物診療站)人員工資、福利和獎金支出、醫療及養老等社保支出、必要的辦公和交通費用支出、相關培訓和繼續教學支出、勞保用品和特殊人員體檢支出、困難畜牧獸醫人員救助及其它相關支出等。

第四條各鎮(街、開發區)畜牧獸醫站必須設立專用帳戶,帳戶名稱可為“××鎮(街)畜牧獸醫站”。部分已注銷畜牧獸醫站的鎮(街),建議設立相應的動物診療服務站(企業管理性質),實行鎮(街)畜牧獸醫站、動物診療服務站二塊牌子、一套班子,以便做到有專用銀行帳戶、財政(或稅務)部門的統一往來帳收據。

第五條各鎮(街)政府為該防檢經費監管的責任方,必須加強對防檢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條防檢經費的支出要求票據規范,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齊全,按財務制度要求建立相應財務帳冊,并用規定會計科目實行專帳核算,或委托鎮(街)會計站負責,并逐月將經費使用情況上報鎮(街)分管領導。

第七條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事關現代畜牧業的科學發展和畜產品安全,要求各鎮(街)加強領導,配套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有錢辦事、有人抓事、平安無事。

第八條縣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將組織財政、審計部門對各鎮(街、開發區)的防檢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篇6

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確保排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資金來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廢污水的排水管網、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接納廢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視同排水設施。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和征管單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費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排水公司(以下簡稱排水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條(收費計算)

排水費按排水量計算征收。

第六條(排水量計算)

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和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量較大的單位,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扣除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量后計算,并由排水公司具體核定,每年復核一次。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的90%計算。

第七條(用水總量計算)

居民和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自來水公司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市計劃用水辦公室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泵機開車流量計算。

同時使用自來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在計算時應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量。

第八條(收費標準)

排水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政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收繳方式)

居民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委托自來水公司代為征收,排水費額由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居民應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一并繳納排水費。

單位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費額由排水公司在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后,應按規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繳納或通過銀行托付。

第十條(逾期繳費的處理)

對逾期未繳納排水費的居民和單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對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納排水費的單位,排水公司可商請自來水公司或市計劃用水辦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的,排水公司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排水費減免的審批權限)

除法規、規章規定可減免排水費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需減免排水費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排水費的使用)

排水費應統一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篇7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價局、財政局、農林局、土地管理局擬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費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轄區內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確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標準,盡快恢復森林植被保持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批準在我市境內占用、征用林地進行勘察設計、修筑工程設施、開采礦藏和其他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交納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人員安置補助費。

第三條  人工用材林林地補償費,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按每畝1500元計征;靜海縣、薊縣、武清縣、寶坻縣、寧河縣按每畝1000元計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補償費,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補償費標準計征。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包括旅游風景林、自然保護區)的林地,經依法批準占用的,其林地補償費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補償費標準的4倍計征。

苗圃地、經濟林地補償費,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征。

第四條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補償費,不論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畝4000元計征。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旅游風景林的林木補償費,按用材林林木補償標準的4倍計征。

經濟林的林木補償費,按每畝6000元計征。

苗圃的林木補償費,按每畝3000元計征。

第五條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計算;

中齡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計算;

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

第六條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員安置補助費,參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條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每隔2至3年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經過測算適當調整。

第八條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區、縣林業(農林)局收取。收費部門按照規定必須到區、縣物價局領取收費許可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九條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從收取的國有林業單位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中提留30%,另70%歸還林地所屬單位。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從收取的集體、個人及其他非國有林業單位經營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中提留20%,另80%退還林主。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提留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總額的20%上繳市土地管理局。

區、縣林業(農林)局從收取的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個人及其他非國有林業單位經營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中提留80%,另20%上繳市農林局。

第十條  市、區(縣)林業(農林)、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提留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部納入本市育林基金,實行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用于造林、營林、恢復森林植被,不準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收費部門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不按規定亂收費的,由物價檢查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價格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篇8

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拓寬零售業務領域,總行決定在部分有條件的城市行開辦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和個人助學貸款業務。上述貸款業務的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核算手續已經1999年6月11日第26次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各行,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零售業務部和相關部門負責起草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核算手續;信委會是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經營管理的決策和協調機構,負責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重大方針政策的制定,規章制度的審核等。

二、個人消費貸款納入信貸業務審批體系。較小金額的貸款實行信委會授權下的貸款審批人以個人名義審批并負審批責任的制度;較大金額的貸款通過全體貸款審批人會議集體審批。貸款審批權下放到支行。

三、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各級行零售業務部與同級行信貸風險管理部的關系比照信貸經營部與信貸風險管理部的關系。信貸風險管理部負責組織研究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品種的風險控制。

四、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先試點后逐步推開。近期先選擇部分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沿海經濟發達城市行試辦(名單附后),每個城市行可選擇2?3個零售業務網點受理。其他行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盡快向社會推出。考慮各地條件差異較大,各行可從實際出發,選擇部分或全部品種開辦。開辦城市行由總行審批,開辦網點由一級分行審批。

五、充實人員,加強培訓。開辦上述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零售業務網點和管理部門應配備3?5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銀行工作經驗的專職業務人員。各開辦行要根據總行的制度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抓緊時間對信貸人員和業務主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六、建立科學的個人消費信用登記制度。信用制度是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當前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各經辦行要建立貸款人個人檔案,并做到信息共享。總行將著手研究制定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需求,開發相應的計算機管理軟件,確保這項業務的高起點和高效率。

七、統計和報告。總行將在零售業務統計報表中增加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有關統計指標,各行應及時填報。各行要跟蹤了解個人消費貸款業務進展情況,認真總結經驗,遇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八、啟動時間和營銷安排。首批試點城市行應在6月底之前正式對外辦理業務。各行要按總行零售業務系列產品宣傳活動的統一部署,廣泛利用新聞媒體開展宣傳,特別是要在柜臺做好每個貸款品種的具體宣傳,提高我行個人消費貸款品種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附:一、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略)

附:二、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操作規程(試行)(略)

附:三、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會計核算手續(試行)(略)

附:四、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略)

附:五、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操作規程(試行)(略)

附:六、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會計核算手續(試行)(略)

附:七、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略)

附: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助學貸款操作規程(試行)(略)

附:九、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助學貸款會計核算手續(試行)(略)

附:十、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零售業務網點應具備的條件

附:十一、首批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城市名單

附:十、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零售業務網點應具備的條件

一、存款余額較高。

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零售業務網點儲蓄存款余額應在1億元以上。

二、基礎設施完善。

1.儲蓄業務核算實現了電算化和通存通兌;

2.營業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設立專門的辦公場所辦理個人消費信貸業務;

3.業務操作實現了柜員制。

三、業務品種齊全。

除開辦本外幣儲蓄外,還開辦了代收代付業務、個人電子匯款業務、儲蓄定期存單小額質押貸款等業務。

四、人員素質較高。

1.網點業務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經辦個人消費信貸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2.經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專職人員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且不少于3年的銀行工作經驗;

3.該網點負責人應具備副科以上級別;

4.人員技術等級普遍達標,其中,三級以上人員要占80%以上。

五、業務管理規范。

1.網點應建有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2.網點應達到二級所標準;

3.兩年內無重大差錯事故和案件發生。

附:十一、首批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城市名單

首批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城市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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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  京  |  9  |  南  京  |17  |  濟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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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  津  |10  |  蘇  州  |18  |  武  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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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石家莊  |11  |  杭  州  |19  |  廣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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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沈  陽  |12  |  寧  波  |20  |  深  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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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大  連  |13  |  溫  州  |21  |  成  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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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長  春  |14  |  福  州  |22  |  重  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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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哈爾濱  |15  |  廈  門  |23  |  西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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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轉眼之間,加入公司已經半年有余,見證了公司從無到有的過程。 自公司籌備成立到現在,我積極主動地完成本職工作并積極配合其他各部門相應工作,現對從公司成立至今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第一、配合財務部領導進行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財務制度是財務工作的基礎,必須用制度對財務工作進行規范,這樣才能保證日后各項財務工作順利進行。我部門已經初步擬定的制度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管理辦法、備用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財務印章管理規定、費用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稅務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辦理稅務登記。公司營業執照辦理后,我部門于2018年12月上旬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并于同月參加了李滄稅務局舉辦的新設企業稅務知識培訓。

第三、開立銀行賬戶。公司于2018年12月在中國銀行青島中央商務區支行辦理了基本戶開戶,2019年2月在中國銀行青島市北支行辦理了人民幣資本金開戶。

第四、建立會計賬套。參考中資中程及中國交建的會計核算科目,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設置了我公司的會計科目,并根據核算需要對部分科目進行了輔助核算設置。

第五、編制各類財務表格,主要有原始單據粘貼單、費用報銷單、差旅費報銷單、財務專用章使用登記表、人名章使用登記表等。

第六、對籌備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了收集整理,完善了費用報銷手續。

第七、就“個稅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稅務知識向同事進行了宣講,并引導部分同事對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了填報。

第八、編制了“費用報銷注意事項”,對各位同事日常報銷中容易出現的一些小問題進行了宣講,以便減少日常工作中的麻煩,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對公司前期的各項其他類合同進行了整理了,登記了合同臺賬,主要包括房屋租賃合同、裝修合同、辦公設備采購合同、辦公家具購買合同等。

第十、對各項合同類支付,整理完善了手續流程,并根據資金情況進行了部分支付,登記了支付臺賬。

第十一、完善了固定資產報銷流程,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了驗收登記,并完善了固定資產臺賬的登記工作,方便以后盤點。

第十二、在各部門的配合下,結合公司的現有情況及經營目標,編制了2019年度管理費用預算及2019年度預算報告。

第十三、日常工作主要有審核同事提交的報銷單據、月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工作、月初進行增值稅申報工作及個人所得稅申報工作。另外,配合黨群人事部對工資表進行審核,并通過中行工資系統進行工資發放工作。

篇10

清理概算的主要依據按內容和性質可分為項目設計文件,項目設計批復文件,國家政策性文件,建設單位制定的有關工程投資的管理辦法、驗工計價及管理辦法、項目建設合同及資料4類。項目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文件、施工設計文件及工程數量、I類設計變更及工程數量、簽證的工程變更、施工圖投資檢算等。項目設計批復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批復文件、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含修改初步設計批復文件)、I類設計變更批復文件、批準的工程變更等。國家政策性文件包括:鐵路工程概預算編制辦法和調整及補充文件,國家、鐵路主管部門下發的關于價格、費用調整文件及通知等。建設單位制定的有關工程投資管理辦法、驗工計價及管理辦法、項目建設合同及資料包括:招投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工程投資管理辦法、驗工計價及管理辦法、經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后的征地拆遷資料與價差調整資料、地方規劃或政策等原因引起的新增工程及費用資料等。

2清理概算包括的內容

清理概算是以批復的初步設計修正概算為基礎進行的,清理的項目內容和費用主要包括:批復的概算費用、預備費及降造費、其他費用的調整、施工圖投資檢算量差分析、征地拆遷的調整、價差的調整、動態投資的調整等7個方面。

2.1批復的概算費用

對批復的概算費用進行梳理和清理,包括初步設計批復的概算費用,修改初設計批復的概算費用及調整(只有重大、復雜項目才會發生),征地拆遷批復的費用及調整,批復的價差及調整,I類設計變更批復的費用等。但要注意批復概算費用的調整方式,一種調整方式是調整概算總額;另一種調整方式是使用降造費或預備費,不調整概算總額。另外還要防止批復的調整費用在項目中重復計列。

2.2預備費及降造費

預備費及降造費包括:建設單位已使用的預備費,尚需使用的預備費,降造費的使用情況及降造費總額。

2.3其他費用的調整

其他費用的調整內容主要是指概算編制辦法中“第十一章”的內容,根據項目建設期間的政策性文件進行調整。

2.4施工圖投資檢算量差的分析

在開展施工圖設計的同時,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投資檢算的編制,對照初步設計批復意見檢查施工圖設計內容,核實工程數量,對施工圖與初步設計的量差進行分析。清理概算時,依據承發包合同關于施工圖量差調整的條款進行費用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2.5征地拆遷及費用的調整

征地拆遷的調整內容包括征用土地、拆遷建筑物的補償,“四電”及管線遷改的費用,改路、改河、改溝以及泵站遷改的費用,土地復墾費用及征拆各項規費。

2.6價差的調整

價差的調整內容包括甲供材料設備價差,政策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價差,火車運價差等。

2.7動態投資費用的調整

動態投資費用的調整指按建設項目建設期貸款利息實際發生額的概算進行調整。綜上所述,清理概算總費用=批復的概算費用+施工圖量差的調整+征地拆遷費用調整+價差調整+其他費用的調整-預備費及降造費剩余+動態投資費用的調整等4清理概算工作過程清理概算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工作過程大致分為資料收集與整理、組織編制清理概算文件、預審和報審清理概算文件3個階段,參與編制的單位主要有設計、施工、監理、第三方中介咨詢機構。

3資料收集與整理

資料收集與整理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廣義講要收集引起建設項目投資變化的所有資料,狹義講收集所有合同條款中明確可調整費用的資料,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第三方中介咨詢機構各負其責。建設單位負責收集與整理的資料有承發包合同,驗工計價臺賬,征地拆遷協議及費用,甲供材料及設備清單,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批復,降造費、預備費、概算“第十一章”其他費用的實施情況,建設項目財務費用情況等。設計單位負責收集與整理的資料有政策性費用調整文件、價格信息,配合現場施工的設計簽證,施工設計及設計變更文件等。施工單位負責收集與整理的資料有施工圖及工程數量,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簽證,“四電”和管線遷改協議及費用,改路、改河、改溝、泵站遷改協議及費用,承發包合同允許調差的無信息價的非甲供材料及設備采購清單,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地質條件的重大變化,涉及合同費用調整的有關文件、通知及簽證等。監理單位在資料收集與整理過程中,要把好原始資料的審核這一關,保證所收集資料的真實性和數據的可信性,讓每個清理概算數據都有據可查。第三方中介咨詢機構負責收集與整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征地拆遷費用、價差,地質條件重大變化等引起的費用調整的審價資料。

4組織編制清理概算文件

組織編制項目清理概算文件是一項多方參與、相互配合的工作,建設單位要與設計等單位緊密配合,并做好協調工作。(1)建設單位對收集的所有資料按事項進行整理、匯總,并按站前、站后工程分類,依據工程概算編制辦法的章、節目錄,對每個合同標段存在的問題按個性、共性進行梳理。然后,建設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對梳理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分析,甄別出需要納入概算清理的內容與事項,各參建單位分頭進行基礎材料的編制。(2)設計單位根據基礎材料匯編價差調整文件,第三方中介咨詢機構對征地拆遷費用、設計單位提供的價差調整文件、預備費使用情況等內容進行審核,并出具審價報告。(3)設計單位根據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檢算,建設單位提供的第三方中介咨詢機構對征地拆遷調整、價差調整、預備費使用情況等費用的審價資料,以及建設單位提供的概算“第十一章”費用使用情況等,編制清理概算文件,同時對費用變化的原因進行分析。

5清理概算文件的預審及報審

清理概算文件編制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預審。預審通過后,由建設單位報原初步設計批復單位審查,審查過程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準備好各項目費用的原始資料備查。清理概算文件經核備或審查批復后,是控制工程投資的依據之一,是建設單位進行項目決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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