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稅法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1:0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增值稅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一、對增值稅及納稅籌劃的界定
(一)對增值稅的界定。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征稅對象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二)對納稅籌劃的界定。由于納稅籌劃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目前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并不統一,但是其內涵是基本一致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納稅籌劃包括節稅和避稅兩個方面的內容。
二、新增值稅法下納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一)企業設立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不同類型的企業所享受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同,其承擔的稅負也有所不同,可以通過選擇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來減輕稅負。如,企業以高新技術企業的名義,在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從而可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2、企業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認為,由于一般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額,因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盡然。若小規模納稅人轉化為一般納稅人反而交稅更多的話就適得其反了。可以通過運用無差別平衡點和凈現金流量最大化理論進行納稅籌劃。(表1)
在無差別平衡點上,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平衡點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輕于一般納稅人。
(二)企業采購活動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1、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采購時間往往具有不確定性,但市場是變化的,企業采購所支付的價格也可能受到供求關系的巨大影響,因此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對企業的納稅籌劃有很大幫助。籌劃時,首先必須注意適應市場的供求關系,充分利用市場的供求關系為自身謀取利益,在保證正常生產的條件下選擇供大于求時購貨,壓低產品的采購價格來轉嫁稅負,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另外,在確定購貨時間時還應注意物價上漲指數,如果市場上出現通貨膨脹現象,而且無法在短時間內得到恢復,那么盡早購進才是上策。
2、合理安排購進貨物入庫時間的籌劃。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購進貨物實行購進扣稅法,即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在驗收入庫后,方能申報抵扣,計入當期的進項稅額。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為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延緩納稅創造了條件,延緩納稅雖不能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但納稅期的推遲可以使企業無償使用這筆款項而不必支付利息,對企業來說等于降低了稅收負擔;同時,延期納稅有利于企業資金的周轉,節省了利息支出,還可以使企業享受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例如,企業通過合理安排貨物的入庫時間,將貨物盡可能在月底或年底入庫,就能延緩當月或當期的應納稅款。
(三)企業銷售活動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1、兼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籌劃。兼營是指納稅人除主營業務外,還從事其他各項業務。《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上述規定對一般納稅人來說無疑應該分開核算以減少納稅,但若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其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適用營業稅率為3%,其不分開核算沒有什么影響,而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適用營業稅率為5%,則不分開核算反而更有利,因為增值稅征收率按新規定只有3%,而營業稅率卻為5%。但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可能會考慮這種特殊情況而采取變通的方法,征收營業稅而不征收增值稅,所以不管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分開核算的好。
2、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混合銷售行為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在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若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征增值稅;若年非應稅勞務營業額超過50%,征營業稅(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7%,而營業稅稅率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銷售行為中的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便達到目的了。
篇2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打開軟件,提示在線升級后將開票軟件關閉,確保在任務管理器進程中將程序關閉,右擊軟件圖標,屬性查看軟件的安裝路徑,記錄此路徑;點擊“開始升級”,系統開始檢測升級,如果顯示連接已經掛斷,可能是網絡不穩定導致,建議換時間重新登錄軟件,先將客戶編碼和商品編碼導出,再關閉軟件重新升級,升級成功后,將客戶編碼和商品編碼導入軟件正常操作;下載成功后,執行升級安裝,軟件安裝時,手動點擊“下一步”,選擇目標目錄時,點擊瀏覽,選擇和記錄的路徑一致;升級完整后會提示已成功升級到最新版本,點擊“升級完成”即可;問題即解決。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會計核算
稅法與會計密切相關:會計核算是確定稅基的重要途徑,通過會計核算可以提供企業的營業收入額以及經營過程中的流轉額,從而為稅法服務,更好地體現稅法精神;而同時,稅收又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項支出,會計要進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將稅收納入其核算范圍。當稅制變更尤其是稅基變動時,會計核算必然要與之相適應,調整便成為必然。
當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后,其抵扣范圍的擴大必然影響到會計核算中對于固定資產的計價、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的確定以及固定資產使用期內折舊費用的計提、損益的計算等一系列問題;加之我國目前對增值稅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從稅法而不是會計制度的規定,這就使得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更為明顯。本文分別從進項稅額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幾個方面對轉型后固定資產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進行探討。
1進項稅額的確認問題
我國目前的增值稅法規中對銷項稅額的確認標準與會計準則中對于當期收入的確認原則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進項稅額的確認卻有違于該原則。
增值稅轉型后,確認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進項稅額上,即取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原來是計入資產價值的,而轉型后將被允許確認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本文認為進項稅額在確認時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1哪些增值稅額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關注的是:存量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兩種不同的建議:可以抵扣和不允許抵扣。考慮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筆者贊成后者,即只將新增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轉型的問題,特別是稅務會計的處理問題。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稅法和會計的永久性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稅會計在確認進項稅額時必須嚴格遵照稅法規定。根據專家建議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發生的增值稅都是不允許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資產在使用中改變用途,屬于稅法規定不可抵扣范圍時,原先已確認的進項稅額還應轉出。
1.2何時加以確認
是在固定資產取得時?款項支付時?還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這有待新稅法的規定。有專家建議,由于我國的固定資產投產率較低,為方便稅收征管,新增固定資產在驗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執行,則稅法與財務會計在進項稅額的確認上又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2計量問題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計稅扣稅的重要憑證。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計量也同樣要依據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進行全額抵扣。
3記錄問題
參考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的《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依據消費型增值稅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資產的一些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提出以下設想。
3.1科目設置
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性差異,建議在保留現有會計科目體系的基礎上,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再增設“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記錄企業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借方;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后,從貸方轉出。
3.2具體賬務處理
(1)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抵扣范圍,在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之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貸方應根據實際業務進行登記,若為外購、自建,則根據款項的支付情況選擇“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若為接受投資,則貸記“實收資本”;若為接受捐贈,則貸記“資本公積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外購的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在現行規定下是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也可以抵扣,似乎沒有轉出的必要,但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差異,筆者認為應將進項稅額轉入到“待扣進項稅額”中,即: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樣,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自己生產的產成品或委托加工產品,在現行規定下是作為視同銷售行為,按產成品的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賬面成本與銷項稅金之和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在增值稅轉型后,則應將銷項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有待抵扣。其賬務處理應為: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2)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后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當固定資產出現報廢、毀損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查明原因前,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固定資產改變原用途,屬于不可抵扣范圍時,如將原生產用固定資產轉為非生產用、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捐贈以及對外出售等情況下,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轉出,即在貸方登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3)、(4)、(5)情況下均出現進項稅額的轉出問題,但轉出多少?是全額轉出還是部分轉出?筆者認為既要充分體現稅法精神,避免重復征稅,又要在制度上減少對納稅人偷漏稅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為避免稅源流失,規定進項稅額轉出是必要的,但全額轉出又顯然會造成對已提折舊部分的重復征稅,有違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而且又會增加納稅人在上述情況下的繳納增值稅的現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則是低質資產長期掛賬,資產價值虛增;企業缺乏捐贈動機,寧愿資產閑置也不愿對外捐贈,從而導致資源浪費等。因而筆者建議進行部分進項稅額的轉出,即對于已提折舊部分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必轉出,當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轉出額=原進項稅額×(1-已提累計折舊額÷固定資產價值)。
4報告問題
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核算與繳納所編制的會計報表,主要有“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根據上文所述,對于這兩張報表也應有所調整。如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項目中,在“應交增值稅”中應增列“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稅的相關信息。而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也應單獨反映固定資產的當期可抵扣稅額。
5結束語
(1)改革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使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筆者認為,應對目前的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計稅扣稅憑證的做法進行改革。轉型后,增值稅抵扣范圍擴大,若再將專用發票作為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必將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納稅人的偷漏稅動機。所以應將發票法和賬簿法相結合,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為賬簿法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這樣,可以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的作用,從而有可能減少假發票的產生,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納稅人為例,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其固定資產應和存貨一樣,是不允許抵扣的。事實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是不利的。因為一般納稅人為了能取得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會避免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而小規模納稅人便只能以更優惠的條件來吸引客戶。所以,稅法應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體現公平。
(3)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遠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轉型后,由于將增值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因此發生變化,從而影響該資產日后的折舊額,進而影響到各期的成本、經營成果以及所得稅的核算,而且增值稅抵扣額的變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量、財務狀況等。所以,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在會計處理上會產生一系列的變化,還需要其他各方面規定的相應調整予以配合。
參考文獻
1于長春.稅務會計研究[M].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篇4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 固定資產 會計核算
一、增值稅轉型的內涵
依據已納稅款的扣除范圍不同,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將固定資產已提折舊予以扣除;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入固定資產所涉及的進項稅額在購置當期一次扣除。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自此以后購入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所涉及到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稅轉型后,其抵扣范圍的擴大必然影響到會計核算中對于固定資產的計價、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的確定等一系列問題,這就使得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更為明顯。
二、消費型增值稅條件下購入固定資產的核算
舊稅法中規定,對于購入固定資產所涉及到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而在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后,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支付給對方的增值稅只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如果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如果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具體核算舉例如下:
例1、 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假設為一般納稅人,下同)購入一臺生產用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1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元,發生的運輸費用5000元,款項全部付清(假定不考慮其它稅費)。
會計處理如下:
對于此筆業務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17000元,稅法規定運費可以按7%的比例計算進項稅額,運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000*7%=350元,因此購入此項固定資產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7350元。(注意:如果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那其所涉及的運費也不得計算抵扣)
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1046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350
貸:銀行存款122000
該設備的購置成本=100000+5000*(1-7%)=104650(元)
例2、 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購入一臺生產用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3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000元,支付運輸費為3000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支付;安裝設備時,領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價值10000元,購進該材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700元,支付安裝工人的工資為30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稅費)。
會計處理如下:
因為購入設備需要安裝,首先通過“在建工程”核算,支付設備款及運費時,進項稅額為51210元(即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稅款51000元+運費可抵扣進項稅21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3027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210
貸:銀行存款354000
領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裝工人工資等費用(注意: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外購的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在消費型增值稅條件下是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
借:在建工程130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付職工薪酬3000
設備安裝完畢,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315790
貸:在建工程315790
例3、乙企業(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1月15日購入不需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增值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3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000元,支付運費3000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支付。
因購入企業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不涉及稅款抵扣,所以在會計處理上和一般納稅人的處理是有區別的。即把購入時支付的所有價款、稅金和運費全部計入到固定資產的價值中。
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354000
貸:銀行存款354000
三、消費型增值稅條件下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核算
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取得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是要繳納增值稅的,隨著增值稅的改型,對于出售的固定資產如何征稅,征多少,應區分不同情形進行核算。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購入時間為增值稅改型后,因為在購入時已經把該項固定資產所涉及到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所以在后期出售時,要按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例4、甲公司銷售一臺設備,2009年1月購入時設備原價為1800000元,進項稅額306000元,2010年初出售時價款1600000元(含稅),已提折舊1800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稅費)。
此例就屬于增值稅改型后購入再出售的固定資產。
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出售時的銷項稅額:1600000/(1+17%)*17%=232478.62元
出售時的會計分錄:
首先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1620000
累計折舊180000
貸:固定資產1800000
收到價款和銷項稅額時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 1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367521.3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2478.62
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252478.62
貸:固定資產清理252478.62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
購入時增值稅還未改型,當時固定資產所涉及到的進項稅額屬于稅法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全部計入了固定資產的成本中,那么對于這類固定資產,在出售時稅法規定,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
承上例,如果甲公司購入設備的時間為2008年1月初,而其它條件不變,增值稅額的計算就大相徑庭了。
稅額計算如下:
1600000/(1+4%)*4%*50%=30769.23元
出售時的會計分錄:
首先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1620000
累計折舊180000
貸:固定資產1800000
收到價款和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1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569230.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769.23
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50769.23
貸:固定資產清理50769.23
四、增值稅轉型的意義
增值稅轉型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轉型后,采取規范的直接抵扣的辦法,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辦法與購進原材料的抵扣辦法相同,使稅款的征收繳納變得相對簡便易行;其次,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發生了變化,消除重復征稅,使企業增值稅負減輕,有利于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加快設備更新,促進技術進步;第三,雖然增值稅轉型在短期內對財政收入有一定的影響,但從長遠看,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會使財政收入逐漸增長。
參考文獻:
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S].[2008]170號
②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稅法》2010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全國統一輔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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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視同銷售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一、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的概念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原來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應轉出,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嚴格意義上只是會計的一種做賬方法,稅法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什么情況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但規定了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其中的一些項目會計上就作為進行稅額轉出處理。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按銷售做賬,不確認收入和成本,但稅法要求視同銷售處理,并按正常銷售征收增值稅。這里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區別,會計意義上的銷售與稅法意義上的銷售不同,對于會計不作為銷售稅法卻作為銷售的經濟業務,由于增值稅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金額繳納,此時會計上就采用視同銷售處理。
二、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的區分范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3.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業務的確認原則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的確認原則:(1)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抵扣鏈中斷,導致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口徑不一致,如外購貨物發生超定額損耗、發生雷、電、火、水、風、被盜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項而導致貨物發生非常損失,由于這部分貨物將永久退出企業的正常經營過程,不會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使增值稅的抵扣鏈中斷,所以,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其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的損失中。(2)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未改變實物形態,且也未發生在統一會計核算的單位內部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的情況下,該貨物改變了原來的用途,如用于職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應稅勞務、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將該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3)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雖然改變了實物形態,形成了新的另一種貨物,但是未被企業領用,其增值未被企業確認,也未轉移到應實現銷售并計算增值稅的貨物中,如企業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發生毀損等,應將產品生產中耗費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的損失和支出中。
視同銷售業務的確認原則:(1)外購的貨物在本企業內部雖然未改變實物形態,但貨物實際離開了本企業,該貨物的價值應重新確認。按增值稅的原理,應視同銷售,在貨物離開本企業時,按確認的價值和增值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如:①將外購貨物對外投資;②對外捐贈等業務。其原購進時已申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仍然允許抵扣。(2)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改變了實物形態,形成了新的另一種貨物,并出了本企業,其價值增值已經實現,如:①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②對外捐贈;③以物易物等。應視同銷售,并按該存貨的活躍市場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3)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改變了實物形態,形成了新的另一種貨物,并被企業內部領用,其價值已被企業確認,增值已經實現,如:①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應稅勞務;④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由于該貨物的增值已被企業確認,所以,應視同銷售,在該貨物交付使用時,按存貨活躍市場的市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4)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除了本企業或發生了在統一會計核算的單位內部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的情況下,按照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設計原理,應道道征稅,只要新增了流轉環節,無論會計上是否作收入處理,均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如:①按委托方確定的售價銷售代銷貨物;②在統一會計核算的單位內部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用于銷售;③發出用于銷售的貨物,在不能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確認銷售收入四項條件,但產生了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則應計交增值稅;④發出委托代銷的貨物達到180天時等會計事項,應視同銷售,并按稅法規定計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會計核算規范與否,不僅影響到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的正確性,還會關系到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但在會計實務中有的企業經常混淆視同銷售行為,導致少繳或不繳增值稅,造成會計處理錯誤,此時進項稅額轉出的界限也容易模糊不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會給企業增加現金流入量,實際上不是真正意義的銷售行為。所以會計核算中是按成本轉賬,對此類業務不作銷售處理,貸記“庫存商品”、“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營業外支出”等科目;進項稅額在會計核算中因為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因此要區別加以對待。一是購入貨物原先認定其進項稅額抵扣,但后來在使用中改變用途或者發生非正常損失而不能抵扣,但此時它已記入“進項稅額”科目專欄。所以這類經濟業務事項屬于進項稅額轉出項目,應按增值稅法規規定,將原已計入科目專欄的“進項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務損益”等科目。二是在購進貨物時就能確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這些業務事項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應直接計入所購貨物的成本中,所以這類經濟業務事項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企業人員在賬務上雖然不作為銷售處理,但應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銷項稅額”專欄,按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額作為銷項稅額處理。進項稅額轉出只是把按照規定將不得抵扣的,在數額上是“一借一貸”,借貸相等,相互抵減,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因此,在賬務處理時應注意避免兩種情況:一是少計應納增值稅;二是混淆視同銷售行為和進項稅額轉出。因為兩者對于計算交納增值稅的影響結果是不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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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6.
篇6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 固定資產 財政收入
2004年9月增值稅轉型改革以東北地區部分行業試點為開端拉開了序幕。本文試圖通過增值稅轉型在全國范圍內對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的預測和估算,提出轉型改革對中央政府財政的可行性及對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的稅收政策假設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轉型的稅收政策假設如下。
本文直接運用財稅[2004]156號關于《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表述進行分析: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規定抵扣:購進(包含捐贈和實物投資)的固定資產;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由此可見,試點的增值稅轉型改革與現行的增值稅條例相比,允許新增的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進行抵扣,一次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金。
二、增值稅轉型對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的計算和預測
1、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抵扣的稅基預測
國家統計局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按構成分為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和其他費用。增值稅轉型選擇設備工具器具作為抵扣范圍最具有可能性,也最符合東北三省轉型試點對可抵扣范圍的描述。本文也將設備工器具看作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作為抵扣稅基進行計算。
(1)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抵扣稅基的預測資料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資料,查得全國2000-2005年新增固定資產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抵扣稅基如下(單位:億元):2000年7785.62,2001年8833.79,2002年9884.47,2003年12681.90,2004年度16527.00,2005年21567.73。
(2)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免征機器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符合相關規定,可以享受采購國產設備全額返還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此外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符合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轉型后的增值稅不構成減收因素,在測算數據中應當扣除這些因素。根據海關有關統計資料,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大約占全部固定資產投資的50%左右。我們在預測固定資產抵扣稅基時將其直接扣除。
(3)對2006-2008年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抵扣稅基的預測
根據統計學中累計法預測2006-2008年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抵扣稅基,由于=8.9261>n=5,現象發展為遞增型。在《累計法查對表》中遞增部分的n=5欄內,找到最接近892.61%的數字是893%,與此數同行的第一欄內百分比為20%,即為平均每年增長速度。
所以,扣除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免征機器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對2006-2008年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預計抵扣稅基的預測結果為:2006年是21567.73×(1+20%)×50%=12940.64(億元);2007年是25881.28×(1+20%)×50%=15528.77(億元);2008年是31057.53×(1+20%)×50%=18634.52(億元)。
2、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影響的調整因素計算和預測
增值稅轉型將造成增值稅稅收收入減收。增值稅的減收會使企業所得稅稅基擴大,增加企業所得稅收入。當然,增值稅減收也會影響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稅基計算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由于增值稅抵扣造成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擴大,形成的所得稅增收因素
增值稅的減收會隨著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擴大,增加企業所得稅收入。依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為10年,將預測的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作為折舊計提的基數。假設機器設備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N=10,不考慮固定資產凈殘值因素,新增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基數為X,第一年增值稅抵扣影響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等于1/N×X。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內、外資企業之分,稅率有33%、24%、18%、12%、10%、7%等多個檔次,如果簡單地用33%作為企業所得稅實際稅收負擔率將高估增值稅轉型對企業所得稅的財政增收因素。根據有關權威機構統計的資料,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平均為23%,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平均為13%。2005年全國財政收入中企業所得稅收入為5510.8261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4363.1329億元,占79.17%,外資企業所得稅收入1147.6932億元,占20.83%,據此得出估計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為20.92%(23%×79.17%+13%×20.83%)。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由于第一年增值稅抵扣影響的企業所得稅稅基=1/N×X,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為20.92%,可以得出第一年企業所得稅增收額=1/N×X×20.92%。根據表1預測結果假設2006年為增值稅轉型第一年,得到企業所得稅的增收稅額為=12940.64/1.17×17%/10×20.92%=39.33(億元)。按靜態計算2007年企業所得稅增收稅額=15528.77/1.17×17%/10×20.92%+39.33=86.53(億元)。2008年企業所得稅增收稅額=18634.52/1.17×17%/10×20.92%+39.33+86.53=182.50(億元)。
(2)由于增值稅抵扣造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基減少形成的稅費減收因素
根據稅法規定,城建稅的稅率有1%、3%和7%三種,將全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營業稅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城建稅的綜合稅率(見表1)。
依據以上計算結果,2001-2005年度我國城建稅的綜合稅率五年平均是4.77%。
同樣地,教育費附加的稅率有3%、4%,將全國教育費附加收入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教育費附加的綜合費率。依據上述計算結果2001-2004年度我國教育費附加的綜合費率四年平均為2.06%。
結合2006-2008年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預計抵扣稅基的預測和上述綜合稅費率的計算,2006-2008年由于增值稅抵扣造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費減少形成的稅費減收因素為:
2006年的調減額=12940.64/1.17×17%×(4.77%+2.06%)=128.42(億元)
2007年的調減額=15528.77/1.17×17%×(4.77%+2.06%)=154.11(億元)
2008年的調減額=18634.52/1.17×17%×(4.77%+2.06%)=184.93(億元)
3、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少形成對所得稅的增收因素
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形成的增值稅減收將造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少使稅金及附加的稅前扣除項目金額減少,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企業所得稅的增收。
根據上述預測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少額和估計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得到預計的2006-2008年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少形成的所得稅增收額為:
2006年所得稅增收額=128.42×20.92%=26.87(億元)
2007年所得稅增收額=154.11×20.92%=32.24(億元)
2008年所得稅增收額=184.93×20.92%=38.69(億元)
4、增值稅轉型預計將減收的稅額計算
根據上述2006-2008年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預計抵扣稅基的預測結果和由于增值稅抵扣造成增值稅減收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減收及其對所得稅的影響,預計:
2006-2008年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額=預計抵扣稅基/1.17×17%+調減因素-調增因素
2006年預計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額=12940.64/1.17×17%+128.42-(39.33+128.42×20.92%)=1942.48(億元)
2007年預計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額=15528.77/1.17×17%+154.11-(86.53+154.11×20.92%)=2291.66(億元)
2008年預計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額=18634.52/1.17×17%+184.93-(182.50+184.93×20.92%)=2671.32(億元)
三、結論
第一,增值稅轉型改革會造成稅收收入的減少,有可能引起政府財政赤字的增加。根據計算,增值稅轉型每年將減少政府財政收入1000-2000億元不等,但就2005年比2004年稅收增長5200億來說,財政完全有能力承擔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成本。2006年上半年稅收收入仍然保持了較高的增長勢頭,工商稅收同比增長20%以上。由此可見,財政赤字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必過分夸大由于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帶來的影響。從長期看,增值稅轉型有利于實現稅收收入的長期增長,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篇7
[關鍵詞]關于 增值稅 會計處理 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3-0099-01
增值稅是流通稅的一種,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其本意是對企業新增的價值收稅,而不對購進的價值征稅。做好增值稅會計核算,不管對于國家還是企業,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正確地處理增值稅核算,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盈利。但目前我國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缺陷: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缺陷
l、稅金的核算違背了明晰原則。主要表現在“應交稅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應交稅金”科目期末若有借方余額表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在形式上符合資產類科目的特點,而且在內容上已屬于企業的資產。因為進項稅額實質上是上一個銷售環節的納稅人向國家交納增值稅后,將大部分稅款轉移到本企業,再由本環節納稅人繼續向下一環節納稅人轉嫁或向國家申請退稅。因此,進項稅額是貨物總價的組成部分,屬于企業的流動資產;而“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科目性質上是企業的流動負債,因而“應交稅金”的兩個明細科目,一個是資產,一個是負債,這就使得本來清晰簡單的經濟業務模糊,其屬性含混不清。
2、稅金的核算降低了增值稅會計信息的利用價值。隨著增值稅法的不斷完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也日趨繁瑣,已經成為企業會計核算中最復雜的經濟事項之一,給企業的會計人員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但是,日趨復雜的增值稅會計信息除了向稅務機關報稅的作用之外,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卻毫無幫助。在現實生活中,生產性企業為了保持生產的持續、穩定經常一次性購入大量原材料,商業企業也會由于季節性銷售準備足夠的庫存商品,出口企業其出口應收的退稅款也會因備齊有關證件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結轉到下季抵扣(企業出口銷售額小于當期全部銷售額的50%)這樣,勢必造成“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經常出現借方余額,且有時數額較大。如將本屬于企業的資產與有關負債混合列示在“未交稅金”項目中,必將造成資產負債表結構信息失真,不能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稅金的交納情況。
3、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按規定,企業向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單獨設科目核算,不允許抵扣的則計入所購貨物成本,這樣就造成了同一會計主體因貨物來源不同而使相同貨物成本缺乏可比性,也造成不同會計主體因屬于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即使是以相同的價格從同一供應商處購入相同的貨物,或以同一含稅價格銷售相同的貨物,其購貨成本、銷售額亦可能不同,進而導致了銷售收入、銷售成本、損益的不可比。
4、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中所使用的“收入”概念并不是企業會計準則所界定的“收入”,而是直接采用了增值稅中的“銷售額”概念,
即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相應地,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既不計入所購貨物的成本,也構
成企業的費用。而事實上,“價內稅”和“價外稅”僅僅是一種計稅方法,商品價格的高低受制于所銷商品的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其稅負的轉嫁程度取決于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相對強弱。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都無法將增值稅全部轉嫁給消費者,因此,增值稅應該構
成企業的成本費用,形成價格的組成部分。但按照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企業似乎僅僅是一個代收代繳增值稅的中間環節,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增值稅稅負。
5、造成資產負債表結構信息失真,不能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待抵扣稅在會計內涵上就是企業的耗費或占用,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予以揭示,而會計操作上把不得抵扣選項稅額作為未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企業負債,導致財務狀況失真。目前,生產性企業為保持生產的持續、穩定,經常一次性購人大量原材料,商業企業也會由于季節性銷售需準備足量的庫存商品,現行進項稅額是“貨到扣稅法”、“付款扣稅法”,會造成在會計月度末“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科目出現較大數額的借方余額。從而無償占用國家資金,而且將這一筆資產與負債中的“未交稅金”混合列示,必將造成資產負債表信息失真。
二、改進的對策
1、針對上述存在的前兩種缺陷,筆者認為應突破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框架,增設“增值稅”科目。該科目屬于資產類。其下可根據需要設二級科目 如“待扣稅金”、“減免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退稅“等明細科”目。具體業務處理程序如下:(1)針對進項稅額抵扣時間所出現的問題,應將工業企業申報抵扣的進項稅款的時間改為貨到付款后。當企業賒購貨物時,借記“原材料”和“增值稅 ――待扣稅金”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等支付貨款時,若進項稅額符合稅法規定的可抵扣的各項條件,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貨記 “增值稅待扣稅金”。
(2)當改變購入貨物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發生非常損失,會計上按貨物成本,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稅務上則應將這些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借記“增值稅減免稅款”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當發生出口退稅業務時,實行免、抵、退的生產企業,計算出當期可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稅務上借記“增值稅――出口退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4)月末,“增值額”科目余額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就是月末未轉嫁的流動資產,從而劃清“應交稅金”科目混淆不清的界限。“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方表示轉入的未交增值稅,借方表示已交增值稅,不再區稅款的時間界限,從而統一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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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 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煤炭行業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作為我國重要的資源類行業的煤炭行業主要受兩個增值稅政策的影響:一是新購入設備所含增值稅的抵扣;二是礦產品增值稅從13%恢復到17%。
一、增值稅的內涵和類型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征稅對象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依據實行增值稅的各個國家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產型增值稅對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已納的稅金允許抵扣,而對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稅對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已納的稅金允許抵扣,對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允許按當期折舊費分期扣除;消費型增值稅對當期購入的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全部貨物和應稅勞務所含稅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我國增值稅對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覆蓋了貨物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各環節,涉及眾多行業。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
二是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
三是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四是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為3%。
五是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三、增值稅轉型中煤炭行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是煤炭行業稅收負擔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對煤炭行業最明顯的變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稅率由13%恢復為17%;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煤炭企業普遍反映稅負偏高,煤炭行業年產規模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明顯,國家要求煤礦在一定時間內必須達標,年產量不達標的煤礦必須進行改擴建。2010年進行改擴建的煤礦數量將比上年增加,產量將難有大的增長。稅率的恢復和買方市場下的價格因素,決定了2010年煤炭稅負將居高不下。
二是煤礦改擴建適用稅法有爭議。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明確可以抵扣的前提條件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項目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由此產生了兩種爭議,即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為改擴建而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煤礦在改擴建過程中也會產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銷售記銷項稅額的同時,煤礦在改擴建中購進的貨物和應稅勞務能不能抵扣卻困擾著基層稅收管理員。
三是固定資產抵扣打“時間差”。增值稅轉型以前,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價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價值規定,第二十一條重新定義了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煤炭行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有礦車、礦用電纜線、變壓器、裝載機、臺秤、絞車、電機、刮板機、炸藥庫監控系統、電腦、貨車、工字鋼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存在不索取發票、不入賬等情況。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部分煤礦鉆時間差的空子,將2009年前購買的固定資產補開發票以求抵扣稅款。
四是煤炭行業稅收管理轉型滯后。增值稅轉型前的煤炭行業稅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業購進材料和固定資產的區分,嚴控將固定資產化整為零違規進行抵扣。對于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特別是大額現金流動則監督不強,一部分煤炭企業聘請了兼職會計為其做賬,即每月將收入、費用、成本等單據收集交給兼職會計,兼職會計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單據進行歸集和整理,出憑證、登記賬簿、填制報表,并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形式上無可挑剔,但實質上一些煤礦的現金日記賬一個月做一次,銀行存款日記賬也只有稅款的繳納,其它生產經營發生的費用或購進大額設備或材料的資金都是現金支付,在銀行網絡業務發達的今天,幾十萬、上百萬的現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稅法對大額現金的流入流出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一些煤炭企業資金會計核算流于形式,難以體現其業務的真實性。
四、應對增值稅轉型,采取措施,強化行業稅收管理
一是建議上級明確界定政策如何執行。即煤礦屬不屬于不動產,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這樣可避免基層管理人員在“是否”之間徘徊,減少執法風險,切實維護納稅人利益。
二是增值稅轉型后,應將稅務管理的焦點盡快轉移到煤炭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上,對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嚴格管理。所謂真實,就是要有購進固定資產的資金流出、固定資產的貨物流入、固定資產的發票取得。票、貨、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抵扣政策虛開發票,或是一些要貨不要票的人,將票轉讓給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購貨人從銷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虛增進項稅額,偷逃國家稅款,還應對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好2009年固定資產的期初結轉,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購進固定資產的補開發票。首先對于新增固定資產要求煤礦從銀行賬上劃款給購貨方,以證實真實的資金流向;新增固定資產的入庫手續要完備,相關的保管人員、采購人員簽字認可,以證實其固定資產的貨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資產取得發票的時間、數量、金額要與資金、貨物實物對照比對,以證實其票、貨、款的一致。其次對煤礦企業從生產中更換的設備、工具、器具要作相應的減少。一方面是廢棄物品的變賣要計收入,計提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另一方面,要及時核算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期末還應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促使煤炭企業的固定資產增加、減少、結存有依有據,真實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業一般納稅人“資金流、物流、票流”三個流向,促使煤炭企業會計核算從形式的健全向實質的健全轉變。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為煤炭企業的會計核算從形式上的健全向實質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這兩條和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向所轄煤礦下達《稅務事項告知書》,規范“資金流、物流、票流”三個流向的會計核算,要求煤炭企業的資金流入流出應根據金融機構頒布的《現金管理制度》進行核算,大額資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并按實際發生額及時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在貨物的購進、銷售方面要有交易雙方的購銷合同,相關責任人員認可的出庫單、入庫單,真實體現貨物的流向;在購進或銷售方面取得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要按規定及時入賬,否則按增值稅條例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法定稅率征收稅款。
四是對內改進完善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形成橫向、縱向管理合力。在數據分析、納稅評估聯動、稅收檢查統籌、各類核查反饋等方面,橫向上發揮征管、計統、稅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門協同作用,縱向上縣局和分局兩級合理分工,各有側重,細分稅源管理各個環節,整合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對外積極爭取地方黨政支持和相關部門配合協作,有效獲取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建立長效機制,健全協稅護稅體系,形成綜合治稅合力。
五是強化信息采集,開展數據分析,搭建評估模型,遵守評估程序,規范評估過程和評估文書的運用,每月開展電費成本模型、工資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礦產資源補償費模型、以產控銷模型、以進控銷模型等六個方面的納稅評估,建立健全行業綜合評估模型和指標體系。從行業生產經營規律中探尋征管規律,完善煤炭生產企業按“掘進圖”計算產量、銷量等征管手段,堅持每月對煤炭行業業戶開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開采產量表》、《煤炭銷售情況表》、《電煤銷售情況表》三個電子檔案,每月開展煤炭銷售價格、煤炭企業工資與產量、煤炭企業電耗與產量、煤炭企業炸藥與產量四個方面的統計分析,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搭建行業管理信息平臺,稅負和進行稅負預警,構建“四位一體”的行業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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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企業的預算管理實質上就是提前為企業財務作出一個計劃。這個計劃主要與未來有關,其本身的目的就是力圖使企業利益在將來獲得最大的成效。這就需要管理者能夠正確的預測未來,運用智力和發揮創造力,高瞻遠矚地制定目標和戰略,嚴密地規劃和部署,把決策建立在反復權衡的基礎之上。而稅收費用作為企業的一項支出,在企業制定目標、戰略以及做企業財務預算時應重點加以考慮。
納稅情況預算表設計如下:
表1 新設子公司預計納稅情況
例如:某集團預計建立一家新的子公司,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把子公司選在國家提供優惠政策的地點,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年。如果設立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表2 兩類納稅人的選擇
注:生產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批發或零售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臨界點測算:
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1-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1-可抵扣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17%(1-可抵扣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6%(或4%)
解得平衡點為:可抵扣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64.7%(或76.5%)
這就是說如果可抵扣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大于64.7%(或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小于小規模納稅人;可抵扣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小于64.7%(或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表3 企業預計出售舊的應稅固定資產情況
當售價超過原值時,增值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 售價÷(1+4%)×4%÷2
當售價低于原值時,免征增值稅。
例如:方案1,某企業2006年預計銷售已用機動車一輛(原值為19萬元)預計以19.1萬元的價格出售,需要繳納增值稅=191000÷(1+4%)×4%÷2=3673.08(元)。而方案2,由于售價低于原值,根據稅法規定是不需要交納增值稅的。因此可以看出,雖然方案2中舊機動車出售的價格低些,但企業獲得的最終價值為方案2大于方案1。
表4預計銷售方式的情況
稅法中規定:
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銷售折讓:發生在銷貨之后,作為以售產品出現品種、質量問題而給與購買方的補償,是原銷售額的減少;折讓額可以從銷售額中減除。
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屬于一種融資行為,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以舊換新:按新貨(金銀首飾除外)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減扣舊貨收購價格。
還本銷售:銷售額就是貨物的價格,不得扣減還本的支出。
因此,企業在選擇銷售方式時,可以選擇稅法規定可以扣除折扣的銷售方式,如折扣銷售和銷售折讓。
表5 預計購買國產設備情況
稅法規定:如果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
例如:某企業2006年投資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預計采購一批設備,價款預計為120萬元,預計2006年的企業所得稅為280萬元,2005年的企業所得稅為160萬元。
計算:2006年比2005年新增所得稅為280-160=120(萬元)
可抵扣購置國產設備金額為120×40%=48萬元<120萬元,可以全額抵免。
故當年應納稅所得稅額為280-48=232(萬元)
表6預計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情況
盈利企業如果第三欄中(②-①)÷①×100%的數值大于10%,企業除了可以據實列支當年“三新”費用以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還可以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企業2006年預計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其中預計投資“三新”開發費為20萬元,(上年的為15萬元)。
計算:“三新”開發費增長率=(20-15)÷15×100%>10%,可實行加扣政策:
加扣數=20×50%=10(萬元) 應納稅額=(200-10)×33%=62.7(萬元)
篇10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臨界點;節稅
近年來,國家為了控制房地產價格過高、投資過熱,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及配套細則,但收效卻不太大。商品房價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依然居高不下,其原因固然是綜合復雜的,毫無疑問,高稅負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地產行業涉及的稅種多達十幾種,在整個稅負構成中,土地增值稅占有較大比重,企業應當給予足夠重視。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房地產企業開發出售房地產項目所獲利潤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多少。因此,企業在法律法規的允許范圍內,思考如何通過研究稅法,對土地增值稅做出最佳的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納稅成本,獲取最大利潤,是每個房地產企業應該考慮的問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有很多,在本文中,筆者主要研究如何依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
二、臨界點在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運用
稅收臨界點是指稅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一定比例或數額,當應納稅所得額或銷售額,一旦突破這一比例或數額時,就要依法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稅負大幅上升;反之,納稅人可以免稅或按更低的稅率納稅。
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中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率未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否則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針對這項規定,納稅人在對普通住宅確定售價時,就應當考慮以下問題。
1.假如納稅人享受起征點優惠。
納稅人如果選擇享受起征點優惠,其增值率不能超過20%,在這范圍內,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其售價應該定為享受到起征點優惠的最高價位,否則,盡管享受到了起征點優惠,但獲取的利潤還存在上升的空間。
【例如】甲房地產有限公司,建造好一批普通標準住宅,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合計是500萬元,其中未包括銷售稅金及附加。設該批住宅的售價為×萬元,則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5.5%×,這時,公司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為500+5.5%×,依據相關規定,當增值率未超過20%時,免征土地增值稅,那么該公司享受起征點優惠的最高售價是×=1.2×(500+5.5%×),解方程×值為642.40,即享受起征點的最高售價為642.40萬元, 允許扣除金額為535.33萬元(500+642.40×5.5%)。
2.假如納稅人提高售價,放棄起征點優惠。
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其中,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具體見下表:
表1 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仍然用上例資料,假如住宅售價在原來基礎上提高Y萬元,即售價為642.40+Y,售價提高則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應提高5.5%Y,此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合計為535.33+5.5%Y,增值額為107.07+94.5%Y,應納土地增值稅為30%×(107.07+94.5%Y)。公司若是想通過提高售價獲得更多利潤,就務必使提高的售價部分高于因突破起征點而新增加的稅收,即Y30%×(107.07+94.5%Y),解不等式Y44.83。此時,企業必須使房屋售價格高于687.23(642.40+44.83)萬元,才有利可圖。
依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增值率來確定的,且采用的是四級超累進稅率,這種稅率形式存在明顯的納稅臨界點。企業可采用以上方法,求出各級適用稅率的納稅臨界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通過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方法來調節稅率,使企業適用稅率降低至臨界點以下,從而適用更低一級的稅率。
3.實證研究。
宏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一批普通標準住宅待售,在該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1 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2 200萬元,有關的稅金為1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還可以加扣成本費用(1 000+2 200)×20%=640萬元。
如果該批住宅售價為4 900萬元,該房地產的增值率為910÷3 990=22.8%,根據稅法規定,應該按照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4 900-3 990)×30%=273萬元。此時,企業稅后利潤為4 900-3 990-273=637萬元。
如果公司進行稅務籌劃,將售價降低至4 780萬元,該房地產的增值率為19.8%,依據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相關規定,該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此時,企業稅后利潤為790萬元,公司稅后利潤增加153萬元。
三、臨界點在利息支出扣除方式中的運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都需要使用大量貸款,自然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對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額,我國稅法做出了以下具體的規定:如果利息費用沒有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其他開發費用,按“合計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的5%以內計算扣除,與其他費用一起按“合計數”的10%以內計算扣除。這樣的規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有利的空間,企業可選擇有利的扣除方式。
1.舉例分析。
丙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房產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了2 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2 400萬元,利息支出為100萬元,未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
若公司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能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最高額為(2 000+2 400)×10%=440萬元,若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能扣除開發費用的最高額為100+(2 000+2 400)×5%=320萬元。可見,在本例中公司應選擇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2.分析結論。
公司在扣除借款利息時,要好好權衡是否該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若發生的能夠扣除的利息支出超過了稅法規定的開發成本的5%,則應該提供證明,如果沒有超過5%,則應選擇不提供證明。
四、結束語
在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分析運用稅收臨界點,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爭取更多利潤。納稅人在分析運用納稅臨界點時,要及時關注稅法最新動態,確保籌劃方案的時效性。同時還必須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著眼于企業整體,因為只有使企業綜合收益達到最大化的稅務籌劃,才是最優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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