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條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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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權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經委托人催告后,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于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于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人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托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托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委托開發合同條款內容
(一)項目名稱
本條款應該用簡潔、規范的語言準確地表述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課題的名稱,從名稱中能反映合同性質。如“生測室專用生物光照培養箱的開發”或“球玻面干涉儀的研制開發”,既明確了開發內容,也明確了合同的性質。
(二)技術成果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本條款是合同的中心條款,必須用規范、標準的語言闡述研究開發課題所屬技術領域和項目內容、技術構成、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的目標及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方式。技術范圍和對技術的具體要求要具體寫明,所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形式,可以是產品設計、材料配方等技術文件,或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或樣品、樣機等設備。
(三)研究開發計劃
研究開發計劃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指導性文件,是順利完成技術開發工作的關鍵。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是研究開發方的核心義務。一般情況下,研究開發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研究開發目標、現有的技術基礎、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開發的方法、攻關目標和內容、研究開發實驗的方法、研究開發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費預算及技術人員安排、研究開發進度安排等事項。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方應當按約定支付全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經費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實支付。當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人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余時,研究開發人應當如數返還;二是包干使用。結余的經費歸研究開發人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人自行解決。如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方式,一般應按包干使用處理。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為履行合同購置的貴重設備和儀器的產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凡研究開發經費實行按實支付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應當返還委托人;研究開發經費實行包干使用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歸研究開發人。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該條款應包括委托開發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開發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開發研究成果的地點,以及以何種方式完成開發研究工作、交付開發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337條規定,若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技術開發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項,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應將其與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區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是指研究開發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雖然經過主觀努力,但是由于現有認識水平、技術水平和科學知識及其他現有條件的限制,無法實現技術開發合同目標,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全部或部分失敗而引起的財產責任。在風險處理上,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如果事先無約定的,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無補充協議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所謂合理分擔并不是平均分擔,而應充分考慮到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標的、價款、風險程度等,并斟酌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使合同雙方對由于技術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在委托開發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的,研究開發方仍負有義務向委托方交付有關研究開發數據、報告及實際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在合理分擔損失時,這部分也應考慮進去。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委托開發合同中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所完成開發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方法,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委托開發的成果屬于委托人,也可以約定屬于雙方共有。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委托開發合同中應明確驗收項目的范圍、各項驗收標準和驗收方式。包括有關技術文件、資料、樣品等是否齊備、合格;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是否合格;研究開發成果是否達到約定的技術經濟指標。
(十一)報酬的計算及其支付方式
《合同法》第331條規定,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工作報酬。技術開發合同可以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報酬,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報酬的,可理解為報酬已包含在研究開發經費中,從研究開發經費的結余中支付。
(十二)保密義務
本條款明確是哪一方應負保密義務、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保密的期限和泄露技術秘密的責任。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由有關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后,按照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辦理。
(十三)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技術合同的違約金是指違反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違反合同的一方支付違約金后,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合同特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沒有約定,應根據違反合同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議時,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訴訟或仲裁其中一種方式解決。當事人選定適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則不得再將同一糾紛訴諸法院,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所以在條款中應明確約定是采用仲裁或是訴訟的解決方式。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布實施,將中國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結束了中國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然而,在理論上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國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論內涵,則為剛剛開始。其中研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國違約責任的分類、內容和形式,無論是對于合同法的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違約責任概述
(一)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2.違約行為的構成:違約行為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3.違約行為的分類: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體系作如下劃分:
(1)預期違約
大陸法系國家因強調實際違約,對預期違約一般都未作具體規定,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將違約行為等同于實際違約,但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人的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1994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門市對外貿易公司訴南通市東方飼料供應公司購銷合同預期違約不能交貨案”中 ,法院確認飼料公司預期違約成立并判其承擔責任,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08條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中違約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A.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 ,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
B.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與英美法的預期違約一樣,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a.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
(b)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后才提出毀約的屬于實際違約。
(c)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
(d)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
b.默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預見的內容一般包括對方資金緊張,支付能力欠缺,欠債過多無法清償債務,商業信用不佳,資產變賣等情況。
(b)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預見是一種主觀臆斷,具有強烈的主觀因素,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預見方必須以一定的證據來說明自己判斷的恰當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若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保證,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2)實際違約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
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
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
c.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
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C.遲延履行
a.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構成債務人遲延,一是存在著有效的債務;二是能夠履行;三是債務已屆履行期限;四是債務人未履行。
b.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已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要的協助的事實。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受領或其他協助為必要;二是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債權人受領拒絕或受領不能。
D.其他違約行為
(二)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
2.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二、違約責任的種類
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為發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采嚴格責任原則還是采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 :1. 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并沒有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如何。
而主張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其理由如下:1.根據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我國民法已經規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2.過錯原則對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就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先適用于《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如前文所述)并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 關于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學者關于合同法適用嚴格責任的觀點。
四、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二)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于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于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
(2)基于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采用。
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某一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要件時就形成了民事責任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類似事例,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買受人受傷、受托人未盡到保密義務對外披露委托人的隱私等等。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共同之處有以下幾個方面:1.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2.就其性質來說,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3.都是救濟損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于以下幾點 :
1.訴訟時效的區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為一年。
2.損害賠償范圍的區別。侵害財產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應用相當的實物或現金賠償,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亦應賠償。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的,即使未造成經濟損失,亦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而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賠償范圍應當相當于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舉證責任的區別。侵權行為成立,屬一般侵權行為時,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則往往享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權利人僅須就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而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場合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債權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只須證明債務的存在及損害的發生即可,而債務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須就損害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負舉證責任。
4.責任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的區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當事人不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預見約定。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允許當事人在訴訟時作出選擇,但是若法律規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能產生一種責任,排除責任競合的發生,那么就應遵守法律的規定 .
附錄:主要參考書目
1.《買賣法》 徐炳 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
2.《論〈合同法〉預期違約制度適用范圍上的缺陷》 劉凱湘、聶孝紅 《法學雜志》。
3.《中國合同責任研究》 楊立新 人民日報網。
4.《合同責任研究》 崔建遠 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合同法》(修訂本) 崔建遠 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6.《完善我國違約責任制度十論》 王利明、姚輝 正義網。
篇3
某餐飲特許經營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加盟商如有違反合同的行為,特許人可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是非常嚴厲的。但是,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加盟商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約現象,包括拖欠特許權使用費、擅自從其他渠道進貨、沒有嚴格遵守操作手冊等。特許人要求加盟商改正,但效果不明顯。特許人雖然可依約解除合同,但又非常不情愿,認為好不容易發展的加盟店,就此解除合同,覺得十分惋惜。為此,咨詢如何處理加盟商的違約行為?
分析:
本案例是國內特許經營企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是特許經營合同對加盟商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規定比較簡單,一般只做概括性的規定,如本案例中規定:加盟商如有違反合同的行為,特許人可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其結果就是,在加盟商違約時,特別是加盟商違約行為并不嚴重時,往往左右為難,如果解除合同覺得惋惜,不解除合同又難以服眾,往往導致加盟商竟相效仿,愈演愈烈。在這樣的兩難困境中,一些特許經營體系開始失控,最后逐漸名存實亡。也有一些企業,本意就是想沒收加盟商的保證金,這是另外的話題,在此不作討論。
特許經營合同違約條款的簡單化,是特許經營合同普遍存在的問題。具體而言,在規定加盟商違約責任時,往往是采取極端的處罰方式: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即以重罰防范違約。但是,對特許人而言,加盟店是極其寶貴的資源,特別是在加盟店數量較少時,更為珍貴。沒有規模化,就沒有足夠的收益維持特許經營體系的運營,就不會有更好的發展,
導致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缺乏對特許經營的理解,不清楚特許經營合同的特性,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進行規定。因此,搞清楚特許經營合同的特性,才能合理地制定特許經營合同違約條款。特許經營合同不僅是雙方的特許權交易,也包括了加盟店管理的授權,即加盟店必須執行特許人制定的管理規范,按照統一的要求對加盟店實施管理。加盟店的日常經營行為,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同時,加盟店的經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時間比較長。這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履行方面的基本特性,在縱向上表現為時間的持續性,在橫向上表現為內容的復合性,縱橫交錯,構成了特許經營合同的整體性、全面性。在這樣一個持續、復合的合同履約過程中,一方面違約行為難免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違約行為的表現方式繁多。因此,簡單地對加盟商的違約予以重罰,不僅有違特許經營的規律,也難以起到應有的效果。沒有合理的違約責任條款,面對加盟商的違約行為時,特許人往往是愛恨交加、左右為難。“有法不依,勝于無法”,如果在加盟商違約時不依約處罰,無異于放縱違約,導致特許人對加盟商的管理逐漸失控,最后兩敗俱傷。
那么,如何制定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條款呢?基于特許經營合同持續性、復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違約條款時,應當相應地予以體現。一般而言,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條款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對違約行為進行具體化,分門別類予以規定。加盟商的違約行為種類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行為,一是欠費行為,即拖欠各種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違章行為,即違反特許人規定的各種規章制度,三是侵權行為,即侵犯特許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將違約行為規定清楚,這是處罰違約的前提。如果違約行為規定不具體、不清楚,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往往容易發生爭議,難以實施處罰。
2 設定適合特許經營體系要求的處罰方式。從管理角度講,特許人對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業管理的一種方式,因此,對加盟商的違規行為應當建立一個系統化、行政化的處罰方式,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手段。通過行政化的處罰,以糾正違規行為為目標。當然,處罰方式的設定必須符合特許經營體系的管理要求,對于管理要求較高的體系,處罰方式應當更多、更有針對性,相反,對于管理要求較少的體系,處罰方式可以簡單一些。
篇4
2013年度艾瑞咨詢了中國網絡廣告核心數據,表明國內網絡廣告市場規模已達到1100億元,網絡媒體的營銷價值已經得到了較高認可。且2014第一季度中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達到295.3億元,網絡廣告市場規模同比上升超過50%。網絡廣告作為一種新形式的媒體廣告所發展前景廣闊,其營銷價值十分巨大,但是我國關于此類廣告的法律制度建設沒有得到相應跟進。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廣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網絡廣告法律制度的不足依然沒有解決,這也給司法實務界處理網絡廣告糾紛帶來了困惑。本文試圖通過分析網絡廣告合同的特征,結合合同解釋和合同履行的理論,對網絡廣告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其違約責任的特殊性予以分析,以盡力求得對處理實務此類糾紛有所脾益。
二、網絡廣告
(一)定義
廣告,即廣而告之。廣告是指運用媒體傳遞具有目的性信息的一種形式。它目的在于喚起人們對生產、銷售商品的企業產生解和好感,并對商品產生需求,或使人們對某種非營利目的的服務以及闡述意義、見解等產生了解和認同。網絡廣告是一種新興的廣告,其以網絡作為媒介,喚起人們對生產、銷售商品的企業產生解和好感,并對商品產生需求。“新媒體的出現,使得廣告傳播的環境和規則被不可避免地重新定義和書寫,其與傳統媒體最大的區別在于傳播狀態由一點對多點變為多點對多點,這些“新廣告”的出現對廣告主而言意味著更多元、更立體的廣告載體選擇,對受眾而言意味著更多樣、更負責的接受習慣。”網絡廣告的傳播廣告信息的載體是互聯網,但是不能將其簡單的理解為“廣告+網絡”。
(二)網絡廣告特征
由以上廣告和網絡廣告的定義可知,網絡廣告有以下特征:
1.交互性。
網絡廣告不同于傳統媒體的信息是單向傳播,而網絡廣告不同于傳統媒體,它的信息傳播具有交互的特點,用戶、廣告客戶和網絡媒體三者之間是互動關系。網絡媒體提供的網絡廣告環境,廣告客戶在網絡上進行廣告投放、更換、效果監測和管理,而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自己感興趣的廣告信息。用戶獲取到廣告信息后,可以將自己對廣告指向產品、服務的看法、體驗等信息向企業反饋。在即時網絡廣告中用戶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軟件和在線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如淘寶網的“旺旺”、京東商城的“咚咚”。交互性能增進消費者對網絡廣告的感知、態度、說服和理解,也會增加其說服效果,同時感知互動性在實際交互性和對網站的態度之間發揮了中介作用。
2.感官性。
網絡廣告具有感官性的特征,它可以在網絡上以豐富、生動和真實的方式顯現出來使網絡用戶更容易接受的信息,進而強化廣告受眾對推廣的產品、品牌的記憶。“新媒體廣告通過各種先進技術的運用,可以是消費者親身體驗產品、服務與品牌。這種以圖、文、聲、像的形式,傳送多感官的信息,讓顧客如身臨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務。3.數量統計性。網絡廣告具有數量統計性的特征,網絡運營商可通過用戶流量統計軟件統計出單位廣告被多少個用戶看過,以及用戶瀏覽的時間分布和地域分布。通過統計收集的大數據,用戶點擊量、瀏覽次數和關注數等可以數字化的指標與企業的收益之間對比,可以幫助企業正確評估廣告效果,確定更為高效的廣告投放策略。
三、網絡廣告合同的訂立
基于其特征,網絡廣告合同在價格條款呈現出獨有的特色,另外還存在其他合同所不具有的合同履行監測條款和合同履行效果條款。
(一)網絡廣告合同的價格條款、效果條款和監測條款
1.廣告價格條款
以收費模式的不同,可將廣告分為CPA、CPA、CPC、CPM、CPP、CPR、CPS、CPT、PFP等類型廣告,但體現在合同內容上,則不同計價模式最終表現為價格條款約定的不同。因為,各類型廣告在廣告發行者和廣告主之間的風險、權利和義務分配不同,當然導致采用的收費標準也不同。如“CPA收費模式是按回應的有效問卷或定單來計費,不限廣告投放量,即按廣告投放實際效果收費。CPA的收費模式對于廣告發行者網站運營商有一定風險,如果廣告投放成功,其收益比CPM模式下收費高。CPM收費模式下,廣告主為規避廣告費用風險,在網絡用戶點擊廣告,鏈接廣告主網頁后,按點擊次數付給廣告費用,即CPM是一種展示付費廣告,在向用戶展示了廣告內容后,付款條件才構成。”網絡廣告合同的價格條款約定對廣告發行者和廣告主至關重要,決定著廣告者如何廣告費,以及廣告主享有獲得廣告效果的程度的可能性。
2.廣告效果條款
網絡廣告合同約定廣告效果的條款,如要求廣告投放要收到一定的微博關注人數、點擊量、報名數、購買量、業績等不同性質和層次的廣告效果。一般會明確約定廣告效果和廣告費用的計算模式掛鉤。當廣告者未達到廣告效果的要求,依照合同約定減少其廣告收費即可。網絡廣告合同中無明確對廣告效果約定,則廣告主如果認為廣告者廣告未達到自己預期效果,拒絕支付廣告費,則廣告主構成違約責任,應依法向對方支付廣告費。合同未對廣告效果進行約定,不能當然理解為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廣告效果。未達到一定效果或沒有任何廣告效果,則廣告者構成違約。因為廣告沒有產生經濟效果受很多非廣告者能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其屬于客觀不能的范疇,我們不能苛求廣告者履行意志無法控制義務。
3.廣告監測條款
網絡廣告合同都約定了廣告投放的監測方和監測方法,雙方可以約定由第三方或是廣告主亦或廣告者運用何種設備、軟件進行網路廣告投放位置、時間、內容和數量監測。當雙方對此沒有約定時,廣告主主張廣告者未按合同約定的廣告投放位置、時間、內容和數量履行合同,應有廣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約證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二)網絡廣告合同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用以反復交易的條款,該條款的內容不容當事人磋商,當事人只能在訂立合同時概括地接受”的合同條款。為了交易的便捷,網絡廣告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條款。因此,在訂立網絡廣告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一方應當對合同另一方承擔格式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以便合同對方明確其在合同中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和享有的合同權利。對于該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解釋遵循一般合同中格式條款解釋的方法和原則。網絡廣告者需要對網絡廣告合同格式條款中的網絡廣告術語及其條款的真實含義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廣告主作出明確說明。
(三)廣告者的提示說明義務
網絡廣告經營者往往是百度、搜狐、新浪、騰訊等大互聯網公司,相對于廣告主具有信息、技術和實力的實質性優勢,因此在交易過程中其存在濫用優勢地位的可能。如果在網絡廣告合同訂立過程中完全堅守契約自由的民法原則,則有可能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律有必要對網絡廣告合同訂立中的廣告經營者苛以較之廣告主較重的說明義務。網絡廣告者有必要對格式條款、網絡廣告術語、網絡廣告履行認定方式等方面對廣告主,特別是免責條款和廣告無第三方監測情況,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廣告主作出明確說明。
四、網絡廣告合同的履行
(一)廣告者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義務
網絡廣告者在履行網絡廣告義務時,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債權人負有及時通知履行情況和其他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的義務。廣告者的通知義務主要包括:網絡廣告投放時間、位置的調整,網絡廣告投放情況、廣告效果的數據的反饋和統計,以及情勢變更等其他對合同義務履行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二)廣告者的加害履行
網絡廣告作為廣告的一種具有時效性。廣告主選擇季節、節日等與自己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相契合的時段進行廣告,此作為網絡廣告的約定進入合同,廣告者必須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否則錯過特定時期再履行合同不僅構成違約責任,有可能也構成加害履行。
五、網絡廣告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認定的一般標準
網絡廣告合同的違約責任一般應按合同違約責任的一般標準來認定即合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所負之義務則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于網絡廣告合同同樣適用。例如網絡廣告合同明確約定廣告效果,但其沒有和廣告費用的計算掛鉤。廣告費用采取時間標準、投放量標準收取,則不宜認定廣告發行者未達到約定的廣告效果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此種廣告效果約定的實現受不確定因素影響。至于廣告者未達到約定的時間標準、投放量標準履行合同,依然構成違約,只是此種情況下廣告者違約與廣告效果約定沒有任何關系。
(二)利益均衡原則的適用
網絡廣告合同的違約責任認定在遵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下,需要利益衡平理論的補充。利益衡平理論認為,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遵守某一法律規定會導致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結果,那么就應適用另一種合理的、公正的標準。博登海默說:一個發達的法律制度經常試圖阻礙壓制性權利結構的出現,其依賴的一個重要手段便是通過在個人與群體中廣泛地分配權利以達到權利的分散和衡平。因此,法律在協調網絡廣告合同的合同雙方之間的糾紛,實現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義等價值目標時,有必要規定廣告者較重的舉證責任。當網絡廣告合同對廣告格式條款、網絡廣告屬于、合同履行認定方式約定不明確或是締約時廣告者未盡到充分的提示或說明義務時,廣告主主張廣告者未按合同約定的廣告投放位置、時間、內容和數量履行合同,應由廣告者提供自己的履約證明材料,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材料,應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利后果。這是因為網絡廣告者自身具有信息和網絡技術的優勢,且網絡廣告的數據的收集、整理和統計是自己內部管理和儲存信息的需要。
六、結語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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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
相關案例
講法理: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會約定較多的內容。為了保證雙方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夫妻雙方往往還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約定違約金條款,通常違約金的數額還相當高。當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時,另一方除了要求繼續履行外,還同時主張高額的違約金。
篇6
受委托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招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地點:
規模:
招標規模:
總投資額: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機構,承擔本工程的
招標工作。
三、合同價款
報酬為人民幣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擔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范圍內的業務。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委托人(蓋章):受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l、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招標合同:委托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委托給具有相應招標資質的受托人,實施招標活動簽訂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條款: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需要所訂立,通用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條款。
1.3專用條款:是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委托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招標項目負責人:指受托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設項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委托招標的工程。
1.8招標業務: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工作內容。
1.9附加服務: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和專用條款4.1款中雙方約定工作范圍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報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托人按照約定應收取的報酬總額。
1.11圖紙: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滿足招標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2書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或其他雙方一致認為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招標
業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委托人將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受托人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指定專人與受托人聯系,指定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6)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報酬;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標業務過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標范圍的合理化建議,經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經濟效益,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經濟獎勵。
4.4委托人負有對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有關損失。
5、受托人的義務
5.1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托招標業務的工作范圍和內容,選擇有足夠經驗的專職技術經濟人員擔任招標項目負責人。招標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用專業技術與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相關的咨詢服務;
(3)向委托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理的招標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3受托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5.4受托人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中委托招標范圍之內的相關的投咨詢業務。
5.5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知識產權應屬受托人專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托人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5.6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不得泄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的有關損失。
6、委托人的權利
6.1委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接收招標成果;
(2)向受托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受托人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標業務工作報告;
(5)與受托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7、受托人的權利
7.1受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托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托人做出的決定,受托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托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復;
(4)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于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知識產權,委托人,使用或復制的權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招標業務范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報酬的計算方法、金額、幣種、匯率和支付方式、時間。
8.2受托人對所承接的招標業務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員數量和費用,經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8.3在招標業務范圍內所發生的費用(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在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報酬20%的預付款,具體額度(或比例)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由中標人支付報酬的,在中標人與委托人簽訂承包合同5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委托報酬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標工作范圍以外的工作,為附加服務項目,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9.3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預付費用,自應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預付費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報酬,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報酬的利息。
9.5委托報酬應由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法和時間,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約定直接向中標人收醛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委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致使招標工作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報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人賠償受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委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10.2受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受托人賠償委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受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托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10.3第三方違約。如果一方的違約被認定為是與第三方共同造成
的,則應由合同雙方中有違約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賠
11.1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受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委托人發出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7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受托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7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受托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受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確定的時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賠。
12、爭議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合同變更、生效與終止
13、合同變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續履行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暫停招標業務。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應當在正式恢復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暫停時間超過六個月,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支付重新啟動該招標工作一定的補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經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確定。
13.2本合同簽訂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或由于任何后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服務所需的成本或時間發生改變,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和服務期限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相應調整。
13.3本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末達成書面協議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當事人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對方的損失,賠償方法與金額由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條件雙方在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終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標業務,且委托人或中標人支付了全部報酬(含附加服務的報酬)后本合同終止。
15.2本合同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雙方應協商確定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雙方不能就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行終止。除委托人應付給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報酬外,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15.4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數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執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同招標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未涉及的內容進行補充。
第二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為:。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
。
4.2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的時間:;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的時間:
。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
。
(4)指定的與受托人聯系的人員
姓名:
職務:
職稱:
電話:
(5)需要與第三方協調的工作:
。
(6)應盡的其他義務:
。
5、受托人的義務
5.1招標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
5.2受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組織招標工作的內容和時間:(按招標工作的程序寫明每項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
(2)為招標人提供的為完成招標工作的相關咨詢服務:
;
(3)承擔招標業務過程中,應由受托人支付的費用:;
(4)應盡的其他義務:
6、委托人的權利
6.1委托人擁有的權利:
(8)委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
;
7、受托人的權利
7.1受托人擁有的權利:
(7)受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
;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報酬的計算方法:;
報酬的金額或收取比例:;
報酬的幣種:匯率:
報酬的支付方式:;
報酬的支付時間:;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預付委托費用額度(比例):;
9.3逾期支付時,銀行貸款利率:;
9.4逾期支付時,應收取的利息:;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本合同關于委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一(3)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一(6)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報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
(3)雙方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
10.2本合同關于受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一(2)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
(2)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不應泄露的招標資料和情況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
(4)雙方約定的受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
12、爭議
12.1雙方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六、其他
16、合同份數
16.2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其中,委托人份,受托人
份.
篇7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一、“協議登記編號”的填寫方式:協議登記編號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為公歷年代號,第三、四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第五、六位為地、市編碼,第七、八位為協議登記點編號,第九至十四位為協議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4規定填寫。
二、技術服務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協議。技術服務協議中包括技術培訓協議和技術中介協議。
技術培訓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協議。
技術中介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協議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并對履行協議提供服務所訂立的協議。
三、計劃內項目應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級計劃。不屬于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包括技術服務的特征、標的范圍及效益情況;特定技術問題的難度、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具體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屬技術培訓協議的此條款填寫培訓內容和要求,以及培訓計劃、進度。
屬技術中介協議此條款填寫中介內容和要求。
五、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包括甲方為乙方提供的資料、文件及其他條件,雙方協作的具體事項。
屬技術培訓協議此條款填寫培訓所需必要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以及當事人各方應當約定的提供和管理有關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的責任。
六、其他:
協議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復印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七、委托人簽訂協議時,應出具委托證書。
八、本協議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認為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協議雙方就__________項目的技術服務(該項目屬_______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當填寫培訓內容和要求、培訓計劃、進度;屬技術中介協議當應填寫中介內容和要求。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驗收標準和方式技術服務或者技術培訓按____標準,采用____方式驗收,由____方出具服務或者培訓項目驗收證明。
本協議服務項目的保證期為____.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服務方應當負責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項目報酬(服務費或培訓費)____________元。
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________方負擔。
(二)本項目中介方活動經費為: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方負擔。
中介方的報酬為:____________元,由____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②分期支付: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③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技術服務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培訓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中介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協議第______條約定,____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協議第______條約定,____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爭議的解決方法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__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協議所發生任何爭議,申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九、本協議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篇8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式:
合同登記編號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為公歷年代號,第三、四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第五、六位為地、市編碼,第七、八位為合同登記點編號,第九至十四位為合同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4規定填寫。
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中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并對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劃內項目應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級計劃。不屬于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包括技術服務的特征、標的范圍及效益情況;特定技術問題的難度、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具體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屬技術培訓合同的此條款填寫培訓內容和要求,以及培訓計劃、進度。
屬技術中介合同此條款填寫中介內容和要求。
五、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包括甲方為乙方提供的資料、文件及其他條件,雙方協作的具體事項。
屬技術培訓合同此條款填寫培訓所需必要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以及當事人各方應當約定的提供和管理有關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的責任。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簽訂合同時,應出具委托證書。
八、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認為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技術服務(該項目屬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應當填寫培訓內容和要求、培訓計劃、進度;屬技術中介合同當應填寫中介內容和要求。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驗收標準和方式:
技術服務或者技術培訓按____標準,采用____方式驗收,由____方出具服務或者培訓項目驗收證明。
本合同服務項目的保證期為____.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服務方應當負責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項目報酬(服務費或培訓費):____________元。
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________方負擔。
(二)本項目中介方活動經費為: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方負擔。
中介方的報酬為:____________元,由____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
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
③其他方式:
六、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技術服務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培訓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中介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____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第約定,____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三)
七、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__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任何爭議,申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
八、其他(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9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______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篇10
關鍵詞:違約救濟 國際貿易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違約救濟,顧名思義,指的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采取的救濟措施。所謂的國際貿易,根據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克什協定)),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知識產權貿易三大塊。
在國際公約層面上,調整國際貨物貿易最主要的公約應屬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截至2009年2月5日,共有73個國家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其中發達國家占了2I個(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參加了該公約,只有英國和葡萄牙沒有加人),其所涵蓋的國際貿易總量超過全球貿易總量的70%。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中國國內法的規定若與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不相一致,應以公約為準。此外,由于該公約的適用具有任意性,即便不是締約國的國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適用該公約的規定,或者約定對某些規定進行變更。因此,本文主要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視角探討違約救濟條款。
本文主要分析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違約救濟規則,但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已經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某些服務和知識產權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貨物貿易的違約救濟也可以認為是國際貿易的違約救濟,更何況,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違約救濟規則有些本身就直接被適用在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以下將分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違約責任與違約救濟之辨析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我們經常看到合同中列有違約責任的條款。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違約責任并非一個單獨的概念。該公約不止一次提到合同的違反(breach of contract ),即違約,但是違約產生的責任問題并沒有像我們日常看到的那樣直接概括為“違約責任”。對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詳見于公約第三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和第四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contract by the buyer(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因此公約很清楚地表明,違約責任和違約救濟,先有一方違約的事實,另一方才有權采取救濟,違約方因非違約方行使救濟權利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才是違約責任,故而違約責任并不能簡單等同于違約救濟。但是,在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實務中,經常可見這兩個概念被混淆使用,在訂立的合同條款中更是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表明違約情形出現時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如何承擔責任的內容經常被概括為“違約責任”,而這些內容確切地說,應該被概括為“違約救濟”。
二、違約的類型與救濟選擇:非違約方的救濟選擇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第46, 50, 51條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的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五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交付替代物③修理④減價⑤宣告合同解除。而根據《公約》第61, 62, 63, 64條,買方違反合同時賣方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兩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宣告合同解除。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違約,都可以采取的共同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三個:①中止履行義務(《公約》第71條)②損害賠償(《公約》第74, 77條)③支付利息(《公約》第78條)。
在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很輕率地要求退貨或要求退款,也就是單方宣告解除合同。這種宣告作為貿易談判策略未嘗無可,但作為法律救濟手段,必須三思而后行。公約對于違約救濟方式的采用與違約的程度緊密相連,必須根據違約的程度確定相應的救濟方式,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的規定,違約的類型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根本性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 of contract v.s Non-foundamental breach ofcontract),另一類是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actualbreach of contract v.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一)一方根本性違約,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根本性違約,根據公約25條,指的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但是,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并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的除外。
1賣方根本性違約時,買方的救濟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