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1: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范圍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許可的受理、初審、上報、發放及發放后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有關衛生檢驗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監督和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衛生許可:(一)轄區內的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由省級衛生許可的。

第六條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衛生許可:(一)轄區內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的食品以及飲料(含直接飲用水)、酒類等定型包裝食品生產企業;

(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轄區內的食品連鎖經營店;(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由地級市衛生許可的。

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除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產品以外的普通食品生產以及食品經營行為的衛生許可。

第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有權管轄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管轄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十五日內做出決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選址、設計和布局符合衛生要求,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施工,竣工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認可;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流程布局、生產工藝、生產設備、衛生設施和用水衛生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規范規定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現場審查的申請。衛生監督機構自收到申請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查。必要時抽取樣品,開具采樣單。被抽檢單位必須無償提供樣品。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符合第十、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根據生產經營項目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經營場所總平面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三)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意見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五)食品衛生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包括衛生管理機構、人員、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等);

(六)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

(七)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提品配方、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產品標簽和說明書(送審樣);

(八)衛生監督機構要求申報的其他資料。提交資料一式三份,由申請人出具的資料應逐頁加蓋公章或者騎縫章。衛生監督機構經辦人對申請人的提交資料核對無誤后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機構自接受申請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符合申請資格且資料齊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料不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全;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報資料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作出同意發證或者不予發證的決定。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并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年審符合規定的,在食品衛生許可證及副本上加貼年檢標記;不符合規定的,作出限期整改或注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決定。具體復核辦法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在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執行。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項目、產品配方或者生產工藝的,必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原發證機關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一)改變生產經營場所布局的,提供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意見書;(二)改變產品品種、配方、生產工藝的,必須提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產品、標簽說明書(送審樣)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吊銷、撤消、注銷、補領和變更

第二十條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情節嚴重的;

(二)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情節嚴重的;(四)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情節嚴重的;

(五)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經營或進口表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情節嚴重的;

(六)保健食品標志標簽未按核定的內容使用,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機關予以撤消: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逾期未辦理復核換證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換證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衛生許可的。

第二十三條衛生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和申請補領,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以補發。申請變更衛生許可內容的,提出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查核實,符合要求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被注銷或者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后三個月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被吊銷、撤消、注銷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登記,并予以公告,同時書面通知工商行政部門。

第五章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過程及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產品的衛生質量、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等進行抽樣檢測。第

二十七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據《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指南》對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量化分級管理,決定經常性監督和抽檢的頻次。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食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MP),并根據企業的產品特點,分析危害關鍵控制環節,實行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HACCP)的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按國家衛生標準(沒有國家衛生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或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檢測項目對抽檢樣品進行檢驗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衛生監督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時,必須對其采購食品及原材料的索證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抽檢樣品,開具采樣單。被抽檢單位必須無償提供樣品。

篇2

1.1 行政處罰

2006年11月24日,金山區食品藥品監督所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時,發現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供應職工飯菜。經立案和調查取證后,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于2007年1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愛邦公司的行為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對愛邦公司食堂予以取締并罰款人民幣2000元。

1.2 行政復議

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申請人)不服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于2007年1月23日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爭議焦點一:根據《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本市實行食品經營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區、縣分局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及食品衛生管理的要求”。按照該條規定,被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為職工食堂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但申請人未收到書面形式的告知。爭議焦點二:申請人開辦的職工食堂,僅是公司的下屬部門,不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據此,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被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為職工食堂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此之前不應處罰。這一理解與《辦法》立法原意不符,且不具有合理性。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食品的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據此,開辦職工食堂,供應員工就餐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給予取締,并作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1.3 行政

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不服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于2007年2月12日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金山區人民法院于2月26日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

爭議焦點:原告訴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系鋁箔制品企業,既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非食品攤販,被告處罰主體錯誤。雖然《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職工食堂,但其開辦食堂免費供應職工飯菜,以非營利為目的,亦不屬于此列。故訴請法院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開辦食堂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又根據衛生部《餐館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上海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食堂無論營利與否,均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開辦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違法事實清楚,對其予以處罰于法有據,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裁量適當,處罰程序合法。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我國制定《食品衛生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和經營活動,強化有關政府部門監督管理職能,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原告開辦食堂涉及眾多職工,其食品衛生事關公共安全,應屬公共食品衛生監管領域,故原告提出其非營利性食堂不受該法限制的意見,于法有悖。同時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另外參照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了食堂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事食堂經營須具備的條件。據此,本案原告未經許可開辦食堂顯然違背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駁回原告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1.4 行政上訴

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上訴人)因衛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07)金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中院于200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于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爭議焦點:上訴人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只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上訴人的食堂免費供應職工飯菜,雖然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但無須“先”取得,被上訴人適用該條款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錯誤,故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職工食堂,食堂也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運作,與是否營利無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上訴人已申請并取得了《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說明上訴人已認識到之前行為的違法性,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上訴人愛邦公司食堂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向職工供應飯菜,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食堂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職工供應飯菜,系為保證食品衛生,保障職工身體健康,食堂是否營利并不影響對上訴人違法行為的定性。因上訴人愛邦公司食堂在設立并向職工供應飯菜前未取得有關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被上訴人遂在調查取證并告知上訴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后,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衛生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對上訴人愛邦公司食堂予以取締,并根據其免費向職工供應飯菜,沒有違法所得的事實,對其罰款2 000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以食堂系免費供應職工飯菜為由,主張無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系對有關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且明顯有違反《食品衛生法》等法律規范關于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本意,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愛邦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思考及體會

筆者作為本次訴訟的委托人,在整個訴訟的資料準備及法庭答辯中,引發了一些思考及體會:

2.1 管理相對人對法律理解的偏頗

復議中的爭議焦點為: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在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辦前應書面告知其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其實《辦法》第八條是對于擬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前來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時,有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食品經營者作出相應承諾。實行食品經營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這是為了提升食品經營者的守法和誠信意識而進行的法制宣傳教育。事實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經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知曉,而不以行政機關的告知為條件。

中的爭議焦點為:需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只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其他包括食堂不需辦證。這主要是人沒有全面學習、領會和理解《食品衛生法》的全部內涵,不熟悉相關配套文件規定。

上訴中的爭議焦點為:“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只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上訴人的食堂免費供應職工飯菜,是非營利性的‘非企業單位’,雖然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但無須‘先’取得”。《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法律規定是先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上訴人卻理解為先經營后辦證,簡直有點“無理取鬧”,當庭被責問:“后辦證到底是半年、1年還是多長,期間可以回避行政部門的監督?”這都是對法律理解的偏頗,并有故意鉆法律空子行為。

2.2 執法人員應規避法律漏洞

《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把辦證的對象框定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食品攤販兩類;第二款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對象又定義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五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注解為: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其涉及的面要比前者廣。

針對食堂無證的處罰,筆者認為應采用《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全部款項,因為第三款規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上海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其第二項即為食堂。全部款項的使用彌補了第一款的不足。

2.3 執法過程中應加強法制宣傳

盡管《食品衛生法》從試行到現在己過去了24年,但一些企業負責人尤其是非食品企業的負責人還是不夠了解,有時還會曲解。所以還要繼續加大法律宣傳的力度,通過宣傳培訓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及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4 查出問題應增加整改機會

有些企業負責人重生產一線,輕生活后勤,認為供應職工飯菜是企業內部的行為,不受法律約束。一旦查出食堂無證被處罰,往往不易接受。我們在終審判決后也進行過交流,他們明明知道食堂也要辦證,也知道法律上有漏洞,就是認為罰得太多,沒有給整改機會,“咽不下這口氣”所以才打官司,且每次提出的訴訟請求都有所不同,咬文嚼字,鉆法律空子,并一打打到底,花費了太多的時間。如果我們先給一次整改機會,并予以幫助指導,效果就大相徑庭,避免麻煩,提高效率。

2.5 實際工作中需商榷的問題

篇3

不需要。美甲店不存在“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本《辦法》適用于區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家辦幼兒園。

一、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學校應建立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

三、學校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職責(詳見附件),并且有相應的工作記錄。

四、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貯存、加工及供應、餐具消毒等應嚴格按照《市學校食堂衛生管理》的要求執行。

六、學校食堂(包括學校自辦食堂和承辦食堂)必須以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未取得《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飯、熱飯、熱菜、燒湯等服務。

七、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必須定期參加有關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

八、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并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

篇5

第二條學生集體用餐系指集中供應中小學校、中等專科學校、技工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學生,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學生集體用餐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生普通餐: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學生需要量的膳食。

學生營養餐:以保證學生生長發育為目的,根據營養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學生課間餐:為補充學生課間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條凡集中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和組織供應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或本部門的衛生管理工作。

參加學生集體用餐的學校負責學校內的組織供應中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生產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學生營養餐的生產經營者,其衛生許可證中必須有獲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未領取衛生許可證者不得生產經營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第六條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產用水、個人衛生、生產用具以及貯存、消毒、運輸等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有關規定。運送路程較遠的膳食要有保溫設備。

第七條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符合上款要求外,還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士),或經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廚師須經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學生集體用餐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嚴禁使用《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食品、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規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溫度。

學生集體用餐不得直接供應未經加熱的食品,制售涼拌生食菜肴要保證衛生質量。

學生營養餐每份所含的熱能的營養素應達到營養要求,學生營養餐的烹調應注意減少營養素的損失。

學生課間餐的食品每份應當單獨包裝。

第九條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學生集體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應重視學生對飯菜質量的要求,發生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積極采取控制措施。

學校訂購集體用餐時,應當確認生產經營者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訂購學生營養餐時,應確認衛生許可證注有"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訂購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的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校應當設有學生洗手、餐具清洗設備和符合衛生標準的飯菜暫存場所。

負責分發學生集體用餐食品的人員每年要進行體檢。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進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工作。

第十條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油、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較小的農村學校,暫不作為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單位對待。但是,按本辦法應體檢的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當地衛生部門應對該類食堂的指導,學校應努力改善食堂衛生條件,加強食堂衛生管理,保障學生健康。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篇6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監測對象為如東縣所有學校食堂,包括職業中學和幼兒園食堂。采用分層抽樣的方法,抽取部分學校食堂進行衛生監督檢查。

1.2 方法

采用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對學校食堂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監測。創建文明城市前后監督調查采用統一的調查表,由縣衛生監督所專業人員現場調查并具體負責填寫,內容包括學校食堂衛生許可證及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情況、衛生設施、消毒后餐具合格情況。

1.3 統計方法

采用SPSS16.0統計軟件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共調查138家學校食堂,其中高級中學18家、初級中學30家、小學59家、幼兒園31家。創建文明城市前衛生許可證持有率為67.39%(93/138),創建文明城市后為89.85%(124/138)。各級學校食堂在創建文明城市前后衛生許可證持有率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率均顯著提高(表1、表2)。

2.2 基本衛生情況

138家學校食堂創建文明城市前有防蠅、防鼠、防塵“三防”設施齊全的有102家,創建文明城市后有127家,兩者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16.03,P<0.001)。

2.3 餐具消毒效果監測情況

對學校食堂餐具消毒效果進行監測,創建文明城市前監測1 380件,合格1032件,合格率為74.78%,創建文明城市后監測2 078件,合格1 721件,合格率為82.82%。經分析創建文明城市前后消毒餐具合格率之間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1)。創建文明城市后消毒餐具合格率高級中學(99.15%)、初級中學(80.26%)、小學食堂(82.82%),均比創建文明城市前高級中學(89.83%)、初級中學(73.86%)、小學(67.36%)有明顯提高,經分析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3。

3 討論

如東縣以“告別陋習,講究衛生,倡導文明”為主題,創建省級文明城市,2006年成功成為省級文明城市。創建文明城市前后各級學校食堂基本狀況監測,結果顯示,創建文明城市后學校食堂衛生許可證持有率、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率、消毒后餐具合格率明顯提高,并增設了衛生設施。表明創建文明城市有利改善學校食堂衛生狀況。

但是監督過程中發現,創建文明城市后仍有10.15%的學校食堂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無證經營主要由于學校食堂缺乏基本衛生設施,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存在較大差距。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現在大多學校食堂由私人承包,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愿在衛生設施上進行投入。部分食品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意識淡薄,存在無證上崗現象。因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2003]69號)文件精神,嚴禁將學校食堂承包給個體進行營利經營,學校領導是學校食品衛生第一責任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學校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學校食堂衛生不達標,取消學校及校長評先評優資格。

篇7

根據全市政府系統干部大會精神要求,為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提高行政效能,市衛生局公開承諾:

一、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好衛生行政審批職責版權所有

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衛生行政部門主要有以下7項行政審批職權: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醫師執業注冊;3、護士執業注冊;4、食品衛生許可證;5、生活飲用水供水衛生許可證;6、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7、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以上行政審批項目,涉及公共衛生事務管理的方方面面,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就醫安全。我們一定要嚴格標準,從嚴把關,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標準和條件,認真審核有關手續、證件、證明,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范圍內履行審批職能,堅決杜絕無權審批、越權審批等現象。

二、公開審批時限,樹立良好的衛生執法形象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時限45天,承諾時限為30天;2、醫師執業注冊法定時限30天,承諾時限為20天;3、護士執業注冊法定時限30天,承諾時限為20天;4、食品衛生許可證法定時限30天,承諾時限為20天;5、生活飲用水供水衛生許可證法定時限20天,承諾時限為18天;6、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法定時限20天,承諾時限為15天;7、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法定時限為60天,承諾時限為30天;同時,制定完善市衛生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工作程序》、《服務窗口工作辦事制度》、《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公開辦事制度》、《管理制度》等制度規范,保證衛生服務窗口高效、有序、規范支行,確保在承諾時限內辦理完結。

三、廉潔高效,熱情服務,執著受社會監督版權所有

篇8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龍游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龍政辦發〔20__〕133號)和省衛生廳《關于開展全省餐飲消費領域食品衛生安全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浙衛明電〔20__〕18號)以及縣政府年初提出的“五放心”工程建設要求,并針對當前我縣餐飲消費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縣政府的統一部署,決定自20__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縣開展4個月的“餐飲業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以下簡稱“餐飲食品整治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措施和指標

(一)工作目標:通過餐飲食品整治行動,到今年年底,徹底解決縣城的餐飲經營單位、食品攤點無證照經營的問題,鄉鎮小型餐館衛生條件基本得到規范;食堂和縣城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為。

(二)工作重點:

1、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引導大、中型餐飲單位和餐飲連鎖單位保持衛生條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標準化服務;加大對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建筑工地食堂、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小型餐館等三類餐飲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管,提高監督頻次;2、督促餐飲業和集體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進貨登記臺帳,嚴格推行餐飲業和集體食堂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禁采購假冒偽劣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嚴禁使用存放過期或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原料;3、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工作指標:

1、城區餐飲經營單位:(1)對無衛生許可證經營單位的查處率達100%;(2)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實施率達95%以上;(3)建立實施原料進貨索證制度單位達100;(4)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行為的監督檢查覆蓋率達100%。

2、其他地區:(1)餐飲單位、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單位的經營行為得到基本規范;(2)大型食物中毒事故有所減少;(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報告管理和救治處理水平進一步提高;(4)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行為的監督檢查覆蓋率達100%。

二、工作內容

(一)開展三類餐飲單位整治活動。重點整治內容如下:

1、衛生許可整治

在無證經營的整治過程中,按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龍游縣餐飲業基本衛生要求》等有關規定,對被整治的單位進行逐一核審,凡能達到發證要求的及時發證。對“無證”且無法達到《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龍游縣餐飲業基本衛生要求》的餐飲單位,依法予以取締;對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要求的餐飲單位,督促其限期整改,由業主簽訂限期整改承諾書,并將承諾書置于就餐場所的顯要位置,限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發證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締。

對已領取衛生許可證的小型餐館,按《浙江省小型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評分達不到C級的,由業主簽訂限期整改承諾書,并將承諾書置于就餐場所的顯要位置,限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C級的,予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對無證經營的餐飲經營單位,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衛生部門會同工商、公安、建設城管等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2、使用違法食品原料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整治

在檢查中嚴厲查處采購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濫用食品添加劑及非食品原料等違法行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餐飲業。

(1)使用原料衛生質量的檢查,主要檢查食用油、豬肉、醬油、酒、食鹽等食品原料的索證資料、標簽標識及感觀質量,檢查是否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違法食品等。對200m2以上的餐飲單位還應檢查放心肉配送的實施情況。

(2)加工食品使用添加劑情況的監督檢查,按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檢查其加工過程中是否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級的化學物質,是否有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重點檢查肉類食品中濫加亞硝酸鹽、人工合成色素及其他違禁物品。

(3)結合現場檢查情況,對來路不明、感官異常的食品及原料應進行抽樣檢測。

3.廢棄食用油脂的檢查

重點檢查食品加工過程中廢棄的食用油脂是否按照衛生部等四部委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衛法監發〔20__〕99號)進行管理,嚴防廢棄食用油脂的非法再利用。

(二)建立三項制度

1.建立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在大、中型餐飲經營單位及學校食堂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對城區及溪口鎮所在地的餐飲經營單位全面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重點對小型餐飲經營單位按《浙江省小型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實行拉網式檢查,評定其等級。

2.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和驗收制度

在餐飲經營單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和驗收制度,規范餐飲原料索證管理。城區餐飲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食品原料進貨臺帳,建立臺帳的主要食品原料品種應包括:肉類、禽蛋、蔬菜、豆制品、食品添加劑、食用油等。建帳內容包括:日期、品名、供貨單位、數量、衛生質量和來源證明資料(合格證明、發票或收據等有關能證明來源的憑證)。

3.建立餐

飲業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在專項整治期間,縣衛生監督所要加大監督頻次,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衛生監督信息。在城區中小餐飲業推行食品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并根據需要在電視、報紙上餐飲業衛生監督信息。

三、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

(一)組織準備階段(8月下旬)

組織全體衛生監督員認真學習國務院、衛生部、省政府、省衛生廳和縣政府有關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文件精神,充分認識本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結合我縣實際,制訂《龍游縣餐飲業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在做好調查摸底工作的基礎上,分別召開5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負責人座談會;50平方米以下的中式餐供應經營單位負責人動員會和干式、濕式點心供應經營單位負責人動員會,宣傳本次整治的目的意義、工作安排與具體要求。

(二)集中整治階段(20__年9月上旬——12月上旬)

1、開展龍游城區范圍內的餐飲單位整治,分二步進行:

第一步(20__年9月上旬——9月下旬):

對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的餐飲單位對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龍游縣餐飲業基本衛生要求》和餐飲業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逐戶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針對存在問題,以書面形式逐項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指導整改。凡無單獨廚房,或雖已設置單獨廚房,但仍在廚房外進行食品加工操作的單位,必須限期整改(一般以30天為限)。已有單獨廚房,且基本在廚房內進行食品加工操作的單位,可要求其承諾于0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對未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的餐飲單位,通過整改能達到《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龍游縣餐飲業基本衛生要求》和餐飲業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以30天為限)。

對“無證”且無法達到《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龍游縣餐飲業基本衛生要求》和餐飲業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或不愿整改的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對各單位采購和使用食品原料、添加劑及處理廢棄油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未按要求索證、建立臺帳單位限期整改。對違法采購、貯存、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添加劑及不按規定處理廢棄油脂的單位進行立案查處,并書面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倒查溯源。

在這一階段,適時開展全縣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和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單位的整治。學校食堂整治于8月底開展,9月底前完成;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和農家樂餐飲單位整治于9月底開展,10月底前完成。

第二步(20__年10月上旬——12月上旬):

對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龍游縣餐飲業基本衛生要求》和餐飲業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對各單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對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的餐飲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已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并基本到位的,進行餐飲業量化分級評審。

對“無證”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已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并基本到位的,辦理衛生許可證。在審批衛生許可證的同時,進行量化分級評審。

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飲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立案查處,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單位按《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衛生許可證。

對已立案查處的“無證”或“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在處罰決定書送達15日之后,每月組織1—2次集中取締。集中取締工作由公安、工商、建設城管、創建辦等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2、啟動對其他地區餐飲單位的整治工作(20__年10月至12月)。整治要求參照城區方案進行。

(三)總結階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對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組織回頭看,并迎接上級部門工作驗收。20__年12月15日前,作出專項整治總結并上報。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處于整個食品監管過程的未端,既是檢驗食品衛生質量的關口,也是容易發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環節,因此,開展餐飲食品整治行動意義重大。為確保本次餐飲食品整治行動順利進行,打好這場整治行動的特殊戰役,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龍游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總體要求,成立以縣衛生局、縣農業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經貿局、縣教育局、縣藥監局、縣公安局、縣建設局、縣創建辦、縣衛生監督所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龍游縣餐飲業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協調組,由縣衛生局局長呂美姿任組長,縣衛生局副局長吳健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和縣衛生監督所所長任工作協調組成員。餐飲食品整治工作協調組聯絡科室設在縣衛生局法制科,聯系電話:7024971,負責日常聯系、協調及工作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縣衛生局全面負責餐飲消費領域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協調、日常聯絡,制定餐飲消費領域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具體抓好三類餐飲單位衛生許可整治工作,對城區及溪口鎮所在地的餐飲經營單位全面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督促餐飲經營單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和驗收制度,規范餐飲原料索證管理;嚴厲查處餐飲單位采購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濫用食品添加劑及非食品原料等違法行為。

縣教育局負責督導學校開展食堂、校內食品小賣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實施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協助縣衛生局開展大案要案調查、取證及查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阻礙執法等行為。

縣建設局負責對學校周邊、沿街流動餐飲攤點的監督管理;協助縣衛生局對不符合衛生條件且占道經營的小型餐館的取締工作。

縣衛生監督所作為縣衛生局具體行使衛生行政執法任務的執行機構,全面負責本次餐飲食品整治行動任務的執行,對專項整治

的各項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檢查、有考核,做到劃片包干,責任到組、到人,同時,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堅決杜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中的地方保護和辦人情案等不正之風。其他各成員部門要嚴格按照《龍游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確定的各自工作職責和原有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抓好工作落實,確保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國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劑及非食品原料、廢棄食用油脂不進入餐飲消費環節。

整治行動過程中,縣餐飲消費領域食品衛生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協調組將適時派出督導組,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三)嚴格執法,加大力度。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掌握和運用好法律武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認真落實“四個不放過,四個一律”。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采購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濫用食品添加劑及非食品原料、廢棄食用油脂非法再利用等違法行為,將從重從嚴從速處理。對涉嫌觸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要重視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四)協同作戰,形成合力。縣餐飲消費領域食品衛生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協調組將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專項整治工作中碰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出現的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重大、復雜的問題,縣衛生局作為牽頭部門要加強與農業、質監、工商、經貿、藥監、教育、公安、建設、創建辦等有關部門的協作,形成監管合力。要調動和發揮有關行業協會作用,加強對餐飲經營活動的行業自律。

篇9

第一條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一條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

第十條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訂購冷葷涼菜食品。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第十四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條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普通高等學校食堂的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

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三條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篇10

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特別是下崗工人的增多,農民進城人口的大量流動,街頭食品如雨后春筍般蓬勃而起。街頭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生產銷售方式不斷涌現,極大地豐富了人民生活,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喜愛。然而,街頭食品也給食品衛生管理帶來了一些難度,下面就街頭食品衛生管理難點及應對策略提出一些粗淺看法。

1 管理難點

街頭食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各地城鄉集市貿易的發展,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和農民進城找工作,街頭食品攤點在成倍增加。今年8月,本縣為創建文明城鎮對縣城街頭食品經營狀況作了調查,縣城現有個體食品攤點630戶,從業人員1180人,分別是10年前的2.5倍和3.1倍。街頭食品行業中管理難度突出的原因如下。

1.1 流動性大,無固定營業場所

多數街頭食品經營戶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大多為一個手推車,為逃避正常的檢查和管理,通過街頭早市或夜市經營方式開展“游擊"經營,頻繁更換加工經營場所,再加上經營場所分散,出攤時間不定,你下班,他上崗等情況,不易被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發現和被監督檢查。

1.2 衛生設施配套不全,食品衛生質量難以保證

這些街頭食品攤點以謀生為主,自稱“小本經營”,大多只有一個手推車,所有設施全在上面,沒有流動水,更談不上餐具消毒,無防蠅、防塵、冷藏等衛生設施。有固定場所的,投資起點低,經營面積狹小,也舍不得在衛生設施上投入,從而直接影響食品衛生質量的保證,潛在著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發生的隱患。

1.3 從業人員衛生意識差,法制觀念淡薄

縣城現有街頭食品經營人員1180人,主要為農村進城打工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和無固定收入的中、老年人,他們文化素質低,年齡偏大,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322人占27.3%,初小文化水平的576人占48.8%,其余282人為文盲占23.9%。他們僅有537人能簡單的回答基礎衛生知識,占45.5%;知道《食品衛生法》和《江蘇省食品衛生工作條例》的人員更少,只有136人,僅占11.5%。且多數人在工作時不穿戴工作衣帽,部分從業人員身上衣服油跡斑斑、污濁不堪,而且有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的現象,個人衛生較差。

1.4 體檢、發證工作阻力大

由于這些街頭食品經營者的法制觀念淡薄,經營規模小,主動上門體檢辦證的為數不多。630戶中持有衛生許可證420戶,持有率有66.7%。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者568人,持有率為48.1%。就是在這些有證戶中,大多是經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多次上門督促才體檢辦證的。

1.5 食品及原料管理難

這些街頭食品經營戶只顧有利可圖、盲目進貨,根本不知道或不注重索取食品產品(或原料)的衛生檢驗化驗單或合格證,只要價格低,就不管來路,既不索證,也不問是否為偽劣食品,只管進貨,檢查時也不能提供進貨臺賬。

2 應對策略

2.1 加強領導,相關部門協調管理

城鎮街頭食品衛生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單靠一個部門就能夠完成,特別是在本縣經濟欠發達地區,必須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好城市規劃、城管、工商、公安、衛生等職能部門的關系,明確各部門的職責,互相配合,協調工作,齊抓共管,形成全方面管理。對街頭食品實行劃行歸市、合理布點、固定攤點,統一衛生要求。同時做好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

2.2 改善街頭食品管理方式

對集中的固定攤點和門市由投資方和社區街道牽頭,統一配齊衛生設施,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流動攤點由城管,規劃部門統一標識、統一標號、統一放置地點、統一衛生設施,辦好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后方可設攤經營。

對農貿市場內攤點,由工商部門統一規劃區域經營,各攤點的衛生設施整齊歸一,并經衛生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經營。

2.3 嚴格把好發證關

只能對具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衛生設施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再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杜絕發放人情證。同時對飲食類攤點,一定要有餐具消毒設施,加強對餐具、食具進行消毒效果監測。也可設置統一的消毒站,定時定點集中餐具消毒。

2.4 廣泛開展衛生宣傳和培訓

在街頭食品的管理過程中,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有關衛生知識和法規的宣傳,逐漸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意識。本縣利用與縣電視合主辦的《周末衛生》和人員集中、材的電教教育和宣傳等方式進行衛生知識和法規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筆者建議還可以針對各行各業的特點,編制成食品衛生知識小冊子,圖文并茂,易學易記,方便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