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貿易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06-04 10:02: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進口貿易的問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當代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各國之間的貿易“攻防戰”可謂此起彼伏。平行進口,作為一個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國際貿易問題,既是國際貿易競爭中的焦點問題之一,也是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討論且頗有爭議的棘手問題之一,在我國立法中尚屬空白。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平行進口問題將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中,由此引發的法律爭議也會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所以,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變刻不容緩。
一、平行進口的概念
平行進口亦稱為“灰色市場”,我國學者對其定義有一定的差別。一些學者的定義是: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進口并出售帶有相同商標的商品”。[1]還有學者定義為: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對此現象稱之為平行進口。[2]根據第二種定義,必須有被授權商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的事實,才存在非商的“平行”進口問題。而根據第一種定義,則沒有這樣一個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根據國外諸多國家的立法及實踐,只要本國存在商標權人,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進口到國內就構成平行進口,不管事實上是否存在商標被許可人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筆者比較贊同第一種定義法,不過既無“先行”進口,何來“平行”進口?所以筆者認為使用“灰色市場”這個概念似乎更恰當些。
筆者認為,所謂平行進口,是指當某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注冊獲得法律保護時,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直接或間接從外國商標權人手中合法購得標有其商標的商品并未經本國商標權人許可輸入本國銷售的行為。在平行進口關系中,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外國商標權人、本國商標權人、未經授權的進口商(非商)。
平行進口的上述定義表明:(1)平行進口商進口的商品必須是國外商標權人生產或銷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進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標的物以及進口的標的物合法為前提。若平行進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為非法商品,則這種“進口”將因其明顯違反國家相應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這種非法進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已無討論的意義了。
二、在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兩大理論分歧
在國際貿易中,出于經濟和法律的考慮,有關平行進口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特別是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構成對進口國當事人商標權的侵犯,成為國際貿易領域及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與商標權窮竭理論之爭。
反對平行進口者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商標在哪國注冊,其所有人的獨占權利就應在哪國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未經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進口是對進口國商標權人權利的侵犯。而且,商標權根據每一國家的商標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其信譽外,在不同的國家事實上具有不同的意義。特別是當商標使用權發生域外轉讓時,商標權代表著被許可使用人開發出的獨立信譽。為了建立這種信譽,被許可人做出了額外的努力,付出了相當的費用。保護這種獨立的信譽,就是商標權地域原則之所以產生的基礎,平行進口無疑將使被許可人的這種獨立的權利利益受到損害。[3]
反對平行進口者還認為,從經濟上看:(1)消費者對灰色市場的存在幾乎一無所知,面對市場上價格懸殊而商標相同的商品,消費者會感到茫然。平行進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備商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具備廠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消費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這些差別,特別是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即使同一商標的商品,在質量上也可能存在差異,因而,平行進口可能使消費者對同一商標但不同來源的商品產生判斷和選擇上的困難。如果平行進口商品存在質量缺陷,而又沒有明確標示出商品來源,消費者就會因無從識別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進口的貨物在質量、售后服務以及擔保方面和廠商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將直接損及國內商標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的良好信譽。
贊成平行進口者的理論依據則是商標權窮竭理論,該理論認為: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曾經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么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已經用盡。任何人合法取得該批商品后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無權干涉。因此,平行進口是合法的,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
贊成平行進口者還認為:(1)從促進自由貿易的角度講,商標產品平行進口可以促使相關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自由流通,防止商標權人濫用自己的權利,造成國際市場的人為分割,從而有利于促進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國際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進一步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2)平行進口商與授權進口商之間的競爭,可以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給進口國的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廉價的消費選擇。由于平行進口商一般不需要庫存及廠家售后服務的開支,不需要廣告和公關費用,因此,灰色市場進口的商品在價格上會便宜很多。
三、各國有關平行進口的立法、判例比較研究
篇2
關鍵詞:卸貨時間;滯期費;原因;對策
一、相關法律法規基礎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海上貨物運輸以及船舶租用合同等的定義、合同的訂立和解除,有關方的權力和義務,運輸安全,爭端,賠償,時效,應用法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解釋。另外,《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CFR和CIF貿易條件下進口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和工作范圍也有明確的劃分。
二、產生滯期的主要原因及應對措施
(一)典型問題分析及應對措施
1、遞交準備就緒通知
按國際慣例,船到達指定錨地拋錨并就緒后,船方或通過其向買方或發出準備就緒通知,發送準備就緒通知意味著船舶準備就緒,可隨時靠泊。按常規,卸貨時間從準備就緒通知發出一段時間后起算,具體卸貨時間將根據商品、碼頭設施能力等相關條件而定。規定的卸貨時間用完后,其超出部分,船方即可按租船合同中約定的滯期費費率向承租人(即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收取滯期費,賣方轉而按約定向買方收取相應的滯期費。
2、錨地的確定
一般來說,錨地離開卸貨港碼頭,尤其是大型企業的專用碼頭都有一定的距離。航程少則幾十分鐘,多則數小時,同時航道水深還受潮水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將遞交準備就緒通知的地點定在離卸貨碼頭最近的錨地(包括大型企業的專用錨地),或在合同中約定從錨地駛向碼頭靠泊的時間不記入卸貨時間等,這也是通常情況下容易被賣方接受的慣例。
3、航行時間的規定
我國各地海事部門一般都限制外輪在夜間駛入或駛出港口,但已靠泊作業的外輪不受此時間限制。因此,在合同中應注明將船舶等待靠泊前的夜間時間在卸貨時間中扣除,這也是慣例做法。
4、惡劣氣候等不可抗力影響
夏季,我國部分地區經常遭受臺風的侵襲,而北方地區經常由于大霧、大雪而影響港口和碼頭作業。在這些惡劣氣候的影響下,當地海事部門將按規定下令關閉港口并停止碼頭作業,所有到達或正在碼頭作業的船舶只能就近拋錨等候,等待碼頭重新開放。即使在碼頭重新開放后,這些等候的船舶也需依次等候靠泊。為此,在合同中須對因受惡劣氣候等不可抗力影響而產生船舶滯期的后果加以明確,減半計算通常是買、賣雙方更為愿意接受的方法之一。
5、碼頭擁堵
通常情況下,由于買方碼頭作業繁忙,尤其是臺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過后碼頭重新開放后,等待靠泊的船只排起長隊而造成的滯期,買方應承擔相應的費用。但如果能根據具體情況,事先合理安排靠泊計劃,也能避免一筆可觀的滯期費用。
(二)特殊情況及應對措施
1、安全船舶和安全碼頭
賣方常向買方提出須保障泊位和航道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其船舶在卸貨港航行及作業過程的安全。同時也是賣方為了轉嫁其與承運人之間租船合同中約定的相關責任。有關安全船舶和安全碼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時,應當做到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同時有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在約定航區內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之間從事約定的海上運輸。
2、商檢
在我國各主要港口或大型企業的專用碼頭,一般都有第三方商品檢驗派駐機構,諸如國際著名的SGS,ITS以及國內的CCIC等,但各派駐機構的規模不盡相同,有些規模較小的現場分析設備很可能滿足不了要求較高商品的品質分析,因此需要將取樣送交其它設備更為齊全的分析機構進行分析,這樣就要花去較多的時間。此外,商品質量分析項目的多少及難易程度也都關系到分析時間的長短。通常情況下,買方在品質分析合格后才準予卸貨,以防不合格商品污染其儲罐。而整個取樣和分析所需的時間都將記入卸貨時間。因此,選擇第三方檢驗機構和充分了解商品檢驗程序是在合同洽談過程中爭取更多卸貨時間的重要依據。
3、預計到達時間窗口
一般而言,買方將根據賣方最初提供的預計到達時間做各方面的準備包括申報及安排靠泊時間。如果船舶實際到達時間偏離船方最初的預報,尤其是在碼頭作業繁忙時期,將會因泊位被占而影響其靠泊時間。如果不對此加以規定,很容易產生滯期。因此,買方應注意在合同中對承運方在預計到達時間窗口之外時間到達卸貨港的情況作出約定。
4、卸貨前的準備
對于凝固點較低的散裝液體化工品,在冬季卸貨時需要預先對管線進行加熱。同樣,對低溫(指0℃以下儲存)散裝液體化工品,在常溫條件下卸貨時需要預先對管線進行預冷。預冷或預熱所需的時間與碼頭管線長度有關。對此類商品,船方或岸方通常都會在卸貨前預先做好各自管線預熱或預冷的準備工作。但不排除準備工作不能及時到位的個別情況發生。因此,將船方管線預熱或預冷的時間不記入卸貨時間的條款寫入合同不失為明智的做法。
三、結論
滯期費涉及的面很廣,產生滯期費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在進口貿易實施過程中,產生滯期費的情況屢見不鮮。除本文述及的產生滯期的大部分原因外,不排除還有諸如等候領航員,當地航行管制等個例情況的發生。但只要不斷加以總結,相信一定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和防止滯期費的產生。當然,避免船舶滯期也不是照搬條款和單憑經驗就能完全做到的。在這方面,國內外有著很多典型和具體的案例值得我們去分析和借鑒。總之,在簽訂進口貿易合同之前,買方或其需對進口商品本身,運輸及其裝卸條款,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卸貨港環境和設施等情況加以足夠的了解,這樣才能在洽談進口貿易合同中主動提出條件或退而能對賣方提出的相關條件加以審核并積極應對,最終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額外費用。
參考文獻:
[1]何麗新,吳海燕.海商法案例精解[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篇3
關鍵詞:平行進口;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研究綜述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國的商標權人將自己生產的商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國外生產企業后,這些國外的經銷商或者生產企業將其與商標權人在國內生產的相同的商品,重新進口到國內的做法。
一、關于平行進口的主流觀點
從理論上看,國內多數學者都是通過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來解釋平行進口問題。主流的是兩大觀點:一種是認為平行進口是應該禁止的,第二種則反之。其中,贊成平行進口的理論依據是權利窮竭理論,而反對者則以地域性原則為理論支柱,我國著名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先生就持這種觀點。鄭先生認為 :"'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仍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
(一)根據地域性原則認為平行進口應被禁止
李玉文和方秀云在其《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一文中就曾經總結到,那些主張禁止平行進口的人認為知識產權有地域性,權利用盡也有地域性,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在一國用盡并不等于在其它國家也已用盡。因此平行進口若未經進口國當地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則構成對該產權人或人的侵權。
(二)支持平行進口的兩種觀點
1.根據權利用盡原則認為應允許平行進口
大多數支持平行進口的學者都將"權利用盡原則"作為其主要的論據,認為知識產權產品一經銷售出去,知識產權所有人便不再對知識產權產品享有控制權,因此,平行進口是合法的。
2.根據貿易自由化原則支持平行進口
李玉文和方秀云在其《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一文中還提出,支持平行進口的人除了根據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進行證明以外,主要還根據貿易自由化原則進行主張。他們認為平行進口商不僅沒有構成侵權,而且還給消費者提供了一個可競爭價格的商品來源,滿足消費者的需要,更為重要的是有利于經濟效益的提高。他們認為,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于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此外,還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而此種壟斷只能給該國內被許可人或人帶來利益,對真正的發明創造者并不能帶來好處。或者更為重要的是,不允許平行進口,將促使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會,等等。平行進口的支持者認為所有這些都是與世界貿易的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的。
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至今仍是知識產權法的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兩大互相對立觀點的基礎理論。董石和張莉軍在《平行進口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提到:"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至今仍是知識產權法的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 ,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兩大互相對立觀點的基礎理論。在過去的幾十年里 ,地域性原則占據了主導地位 ,但從發展趨勢看 ,權利用盡原則在今后處理平行進口案件中將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 。"
二、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無法解釋平行進口的觀點
有學者進一步主張,在對待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地域原則與權利用盡原則之爭實質上是知識產權的國內窮竭論與國際窮竭論之爭。因而,對權利用盡地域性的態度是解決平行進口問題的關鍵。
但是周哨龍在《再論平行進口》中卻認為權利窮竭制度無法被用來解釋平行進口。他認為構建權利窮竭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決知識產權與物權之間的沖突,即外國知識產權人對于該外銷產品能否繼續通過知識產權加以控制,因為知識產權產品一經首次銷售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物的所有權人發生了分離,兩者之間就很可能發生沖突,此時權利窮竭制度就對知識產權人在產品銷售后對產品的支配權實行了限制。但是平行進口制度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進口國內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其利益應否保護,而無需考慮外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由于兩者在適用前提與關注對象上存在根本差別,因此,權利窮竭制度無法被用來解釋平行進口。
李玉文和方秀云在其《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一文中也認為不存在權利用盡的地域性之說。他們認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說明知識產權只有在申請注冊的國家才可能得到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保護。一旦知識產權人在登記國將知識產權投放市場,世界各國的消費者均應有權進行購買或享用。至于產品將被銷往何處,知識產權人無權控制。事實上,知識產權人在注冊國以外根本就沒有權利,更談不上所謂尚未行使的權利了。就是權利人在另外一個國家還擁有權利,那也是根據另外一個國家的法律所享有的,而不是根據第一個國家的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 "尚未用盡"的部分。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權利用盡的地域性之說,更不用說利用其來解釋平行進口的問題。
三、各國關于平行進口的立法實踐
目前世界各國關于平行進口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就是一個國家關于同屬于知識產權的版權、商標和專利的平行進口的規定也不相同,甚至同一個國家對同一種知識產權的規定在不同的時期也不相同。
首先,關于專利方面,在陳海浪、楊思哲和馬遙的《專利產品平行進口不同立法的價值取向分析》中指出美國、法國、日本等國的法律都規定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即專利權人有權反對第三人的平行進口。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 條在談到知識產權權利用盡時,雖然避免了作出統一的實體性規定,但在第 28 條專利"所授予的權利"中卻規定,如果專利保護的是產品,那么專利應賦予其專有人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或銷售為目的進口產品。該條款明確地規定了專利權人享有的進口權,即有權制止平行進口。1992 年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修改時,在總則的第 11 條增加了第 3 款,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而我國的專利法也承認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而否定了平行進口。到目前為止,否認進口權的國家只有兩個,就是哥倫比亞和墨西哥。
其次,與專利不同的是,各國關于版權的平行進口的規定很不一致。德國、奧利地的法律允許版權產品的平行進口,但法國、比利時等國卻絕對禁止平行進口,而美國、英國則相對靈活。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一部國際公約對版權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作出統一的實質性規定。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沒有就版權人的進口權或平行進口的問題作出規定。我國的法律也沒有規定版權人享有進口權。
但是,關于商標權的情況卻與專利權完全相反。在李壽雙的《歐盟法中的平行進口與商標權:歷史演變與最新發展》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歐洲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允許平行進口。按照德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只要德國商標權人或其商標被許可人將貼有其商標的商品投放于國內外市場,其商標權便由此"用盡"此后商標權人或其商標被許可人無權再控制該商品的流通,包括平行進口。英國的商標法也規定,只要商標權人或其發出的許可證的注冊使用人同意將帶有這種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那么無論帶有這種商標的商品怎樣分銷和轉銷(包括平行進口),該商標權人或其許可持有人均無權干預。日本在 60 年代以前,曾反對非商標權人的平行進口,但自 70 年代后也允許平行進口。美國雖然在《正宗商品排外法》規定,非得到美國商標權人的書面同意,任何貼有美國公民或公司所擁有的商標的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均系違法,但其《海關條例》卻規定,如果外國商品的商標和美國的商標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擁有,或外國商品的商標使用人與美國商標擁有人同屬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系子公司的關系,則貼有該商標的商品的平行進口不在被禁止之列。
四、存在的問題
對于上述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主張禁止平行進口的用意我能夠理解,但對其上述理由我卻不敢完全茍同。
關于贊成平行進口的觀點主要是從有利于公共社會的角度去闡述的。但無論這種說法多么堂而皇之,終不能掩蓋平行進口行為的侵權性。這里的侵權性是直接基于知識產權的獨占性不容侵犯這一原理之上,而不是基于權利用盡地域性學說或者其它原理。平行進口侵犯的不是出口國權利人在進口國尚未用盡的權利 ,而是侵犯了進口國權利人尚未動用的權利 。
而且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絕不單純的只是知識產權問題,更多的則是貿易問題,或者是一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問題。我認為,僅從知識產權的用盡是否有地域性這一角度來研究平行進口問題,不僅在理論上難以成立,而且還是一種誤區。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我們似乎應該更多地從貿易的角度著手,而且還應清醒地認識到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存在著不同的利益要求。就某一具體的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它應采取怎樣的政策,最終還是取決于該國在世界上的知識產權地位和貿易地位。而且,隨著貿易自由化的進一步推進,倡導禁止平行進口的國家必然會越來越少。
參考文獻:
[1]李玉文,方秀云:《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載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
[2]董石,張莉軍:《平行進口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載河北法學。
[3]周哨龍:《再論平行進口》,載科技與法律。
[4]陳海浪,楊思哲,馬遙:《專利產品平行進口不同立法的價值取向分析》,載當代經理人。
[5]李壽雙:《歐盟法中的平行進口與商標權:歷史演變與最新發展》,載法苑博覽。
篇4
對于加工貿易負面作用的認識,有些是客觀存在,有些則是由于看待問題角度的失誤,存在夸大甚至強加于加工貿易之嫌。無論如何,看待像加工貿易這樣重大的事物,關鍵要從大局出發,比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問題,不是為了“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否定加工貿易發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為了解決問題,引導加工貿易更好地發展。因此,對于存在的問題,需要認真地分析。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第一,加工貿易出口市場是一個開放的競爭性市場,即使中國不發展加工貿易,這部分市場也不會自動地留給一般貿易出口。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其他國家,如東盟國家加工出口。因此,中國發展加工貿易并沒擠占一般貿易市場,只是擠占了其他發展中國家在第三國的市場。從過去10多年來中國和東亞其他經濟體的不少勞動密集型產品在美國市場份額的增減,可以看得很清楚。
篇5
關鍵詞:關稅配額 棉花 進口貿易
我國的棉花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僅影響著我國農產品市場的發展,并且直接的影響著我國紡織業的發展,因此分析關稅配額對我國棉花進口貿易的影響非常的重要,特別是針對一些消極的影響應該給出一些建議性的意見,保證我國棉花進口貿易在關稅配額的影響下能夠實現快速的發展,帶動我國的農產品以及紡織業的發展[1]。
一、農產品關稅配額概況
關稅配額體制的建立是在國際商務談判中為了解決農產品市場問題中,國際貿易的談判在關于農產品市場準則方面有了一定的認識,特別是針對關稅配額的建立而言,關稅配額在基礎上對農產品的市場基期進行了維護以及協商。如果農產品的基期水平在本國的消費低于百分之五的時候,那么將對市場的基期水平進行相應的調整,這樣就能夠保證農產品進口貿易的發展。從原則性上來看,配額并不是通過硬性的指標問題對關稅問題進行劃分,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關稅問題上的差異性,進口貿易配額實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低于關稅,就可以在額度外實行一般關稅的原則[2],我國在關稅配額談判的過程中作為一名剛加入國際世貿組織的新成員,首先是做出了一定的承諾,為了保護我國的農產品進口貿易的發展,同時為了保證我國的商品貿易市場的穩定。我國的棉花進口貿易市場的稅收問題是根據滑準稅的要求進行的,因此對于滑準稅的基準要求要進行一定的分析。
二、滑準稅簡介
滑準稅在國際上又稱滑動稅,是對市場進口稅中根據商品的不同價格而進行可辯證調控的一種進口關稅問題,在滑準稅的設置過程中所針對的高檔商品的正常價格進行低稅率或者是減免征稅,而對于低檔商品的正常價格上鎖采取的是高準率的稅收,因此在我國的棉花進口貿易中的關稅率相對是比較高昂的,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以棉花為發展的紡織企業的成本問題,因此形成了一個連環發展的過程,我國的經濟發展在不同程度上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但是對于國際的關稅配額問題我們無法進行調控,但是我們可以針對性的對我國的棉花市場進行調控,這樣就能夠穩定平衡我國的市場發展[3]。
三、關稅配額對我國棉花進口貿易的影響
我國的農產品是我國最早打入國際市場的行業,農產品行業的進口總額在我國的進出口總額中占有較重的份額。根據實際的資料分析我們發現,我國的農產品進口總額在我國的總進出口額中占有較大的比例。而在2010年,我農產品的棉花行業進出口總額更是突破了2000億美元的大關,高達2065億美元,同比增長24.%,比2008的總額年增長了12%。其中,紡織品出口總額為770.5億美元,增長了28%,比2008年增長了18%;服裝出口總額為1295億美元,增長了21%,比2008年增長了8%。2010年的12月,我國棉花進出口更是實現了同比、環比雙重增長的可喜局面。當月,棉花市場對于紡織行業總出口額達199億美元,同比增長了19%,環比增長5%。其中,紡織品出口總額達74億美元,同比增長了19%,環比增長4%;農產品總額為125億美元,同比增長了19%,環比增長5%[4]。但是,面對我國棉花出口的迅猛發展勢頭,不少出口國開始對我國實施棉花出口的特殊保護和限制,并希望通過壓制我國的棉花貿易市場來有效轉移其國內的各種矛盾沖突和注意力。但是,我國政府也適時的調整著外交政策,于是,西方各出口國想要單純的依靠各種壓制或者自保手段來達到壓制我國的棉花市場的目的已經越來越困難。在這樣的背景下,設置關稅配額成為各出口國限制我國棉花業對外進口的主要手段,并給我國棉花進口貿易造成極大的損失。目前,國際棉花市場中存在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有:(1)針對棉花市場中各種紡織品和服裝從設計到生產,再到回收的整個流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所設置的關稅配額,具體表現為,各出口國要求我國的各個企業要完善環境管理體系,并要求生產的產品具備環境標志和綠色環保聲明;(2)為了減少各類產品自身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等帶來的危害和影響,對企業生產出的棉花市場的各類紡織品進行嚴格的規定和要求,例如,不少出口國都要求企業要采用生態化的模式來進行各類紡織產品的生產。
對于棉花市場的關稅配情況進行了分析發現,貿易市場增加了企業的出口成本。關稅配額會大大增加我國紡織行業的進口成本,從而嚴重削弱了我國紡織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在軌跡關稅配額背景下,中國的各紡織企業必須要在建立完善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后,才能順利的進入國外市場。以我國的棉花紡織企業為例,為了使生產出的產品滿足各進口國的技術規定,企業必須要耗費巨資購買價格昂貴的進口材料,于是極大的增加了實際生產成本,產品價格也隨之提高。另外,很多出口國家都要求進口的紡織產品要具備國際權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但想要去的各出口國所需要的檢驗報告,我國的紡織企業就必須將生產出的各種產品送至專業權威的檢驗機構進行鑒定和評估,但檢驗和評估所需的費用很昂貴,會極大的增加企業的檢驗和鑒定成本,也就極大的增加了產品最終的總成本[5]。下表2是針對我國棉花進口貿易受關稅配額影響對我國紡織品出口影響統計表。
表1 我國紡織品出口影響統計
年份 受影響企業數 損失總額 受影響產品比例
2004
2006
2008 29個
47個
70個 6.6億美元
9.3億美元
10.3億美元 1.3%
1.4%
1.7%
減少了中國的紡織出口的市場份額。隨著西方國家對環境和安全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綠色貿易壁壘體系越來越完善,各項標準也越來越詳細和嚴格。中國的紡織行業如果達不到相應的規定要求,市場份額就會嚴重減少。例如,作為中國紡織出口的主市場之一,為保護本國的相關產業,歐盟在金融危機后制定出了更為嚴格的標準,從而造成中國紡織行業出口市場份額的急劇下降,而其他一些國家見此情形也紛紛效法歐盟。在這樣的嚴峻形勢下,中國紡織行業處境堪憂。市場準入的影響。統計顯示,中國每年都有近75 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阻礙和限制,其中紡織行業受到的影響最大。西方國家的生產工藝和技術都較為先進,于是,各出口國憑借自身的技術優勢進行技術壟斷,并按照本國的技術水平制定出很多十分苛刻的技術標準和規定來保護本國的市場,也就嚴重阻礙了國外產品的進入。我國的紡織行業受限于技術水平,自然也會受到市場準入方面的較大限制。
四、政策建議
棉花是在我國的紡織業的發展中是重要的農產品之一,是最基礎的原材料配備,同時是我國民生問題的重要物資,因此棉花市場在我國的市場貿易中占有重要的比例。從棉花的生產、加工、出售等整體的環節上是一個完整的農產品再生產的產業鏈條,因此在棉花的關稅配額問題上要采用一定的措施來解決不良的影響,首先棉花配額是一種短期的過渡性的,因此在政策的要求上應該將棉花這一農產品作為整個紡織業發展的重點,尋找合適我國國情的棉花關稅配額比例來進行制約,這樣就能夠有效的對我國的市場進行調控[6]。其次棉花屬于低檔的商品,因此在國際上的關稅比例相對比較高,因此我國可以從內部的調控上來實現海關的配用,這樣就有效的對成本問題進行平衡控制,保證紡織業市場的穩定發展。
當然也可以進行調整經營戰略。目前,世界經濟貿易發展正不斷趨于區域化和集團化,在集團內部,紡織企業受到的包括綠色貿易壁壘在內的各種貿易障礙的影響都比較小。所以,我國的紡織行業要積極轉變現有的經營思想,積極調整進口經營戰略,要注重貿易與投資,加快在海外投資建廠的步伐。要加緊建立一批紡織方面的跨國性公司和企業,實現在進口國的當地進行生產,并在產品生產完畢后就地進行銷售的模式。實行從紡紗到織布,再成品生產的一條龍經營模式,從而有效減少綠色貿易壁壘的約束和負面影響。同時,我國的紡織企業也可以 積極加大開發東南亞各個國家的市場,以及非洲和拉美等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市場,積極開拓更多新市場,從而有效分散貿易壓力,增強對各種貿易環境突變的適應能力。
除此之外,在新的市場環境下,我國的棉花市場正面臨著巨大的國際市場壓力,面對西方各進口國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和市場優勢對我國的紡織行業進口進行了各種約束和限制的現狀,我國的紡織行業一定要緊跟形勢的發展,積極應對市場的具體變化,否則就會在國際市場的激烈角逐中慘遭淘汰。目前,我國紡織行業中的大多數企業在生產水平、技術水平以及產品開發水平還有管理方面都存在較多的問題,在國際商場中的競爭力較弱。所以,國內的紡織行業一定要努力提高意識水平,并加強自身生產技術與貿易能力的建設[7]。我們相信,通過切實的努力,我國的紡織行業一定能突破西方各出口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加國際市場份額,獲得長足的發展。棉花進口貿易是紡織業的關鍵,紡織行業在對外出口貿易中,經常會受到各出口國的貿易保護的限制,而各出口國又擁有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權利,于是對我國的紡織品的出口造成了較大的影響。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國際貿易活動中,商品進口國為了保護本國的各類產品和市場,并保護各種自然資源和環境,以保護人類的身體健康為原則,制定出十分嚴格的環保性技術標準,或者采用綠色標志和綠色包裝制度以及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和補貼制度等,限制國外各種產品的進口的措施。
我國棉花進口貿易在關稅配額的影響下對我國的紡織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在我國的市場發展過程中要對于棉花進口的成本問題從國內的角度進行調控,這樣才能夠穩定我國的紡織業市場的發展。但是我們必須遵守國際上的關稅配額的原則性問題。
參考文獻:
[1]鐘昌元,吳王平.我國棉花進口貿易政策效應分析[J].農業經濟,2013;4
[2]王曉軒,李海燕.我國關稅配額對棉花產業和貿易的影響[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7
[3]龍昕.建信息渠道 促農產品貿易發展[J].大經貿,2008;8
[4]譚硯文,溫思美.新一輪農業談判關稅配額的爭議及中國的立場[J].國際經貿探索,2006;2
[5]黃一馬.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2013年糧食、棉花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請條件和分配原則[J].宏觀經濟管理,2012;11
篇6
論文摘要:風電行業是一個新能源行業,發展還未成型,資金積累也不夠,拓寬融資方式顯得特別重要.分析了我國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發展的現狀,研究了融資的戰略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解決對策,從而為風電行業的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我國風電行業的發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覷,由于其尚屬新興產業,基礎不夠扎實,資金積累也不夠,因此迫切需要運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融資以增強發展實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指外匯銀行對進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有關的一切融資活動,并具備簡便、快捷、準入門檻低等優點,因此風電行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并充分利用國際貿易融資,以達到融資的最佳效果.本文通過分析風電行業進行國際貿易融資的方式及其存在的問題,以期拓寬風電行業的融資渠道.
1.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的必要性
我國的并網型風力發電機組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發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歷程.“十五”期間,風電發展非常迅速,累計總裝機容量從2000年的3.44x105 kW增長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僅次于美國、德國和西班牙.我國歷年風電機組累計裝機容量如圖1所示.
雖然我國風電機組裝機容量發展迅速,但面對如此龐大的市場,我國風電設備卻始終依賴進口,尤其是高端的技術設備.據統計,在2007年中國風電設備新增市場份額中,國產設備(包括合資)占57%,進口產品占43 % ;2008年我國風電設備市場40%需求仍由進口產品滿足,見圖2.
根據海關總署的統計,2009年上半年我國共進口風力發電機組976臺,金額超過了9 853萬美元.現在世界幾大風機制造巨頭訂單已經排到兩年以后,主要訂貨商都是中國的公司.這些設備價格昂貴,生產周期長,因此占用了大量生產發展所需的資金,影響了風電企業發展甚至日常生產經營.
我國的風電企業在設備制造技術上要與國際大廠商競爭還為時過早,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只能通過進口來彌補技術上的不足.因此,我國風電行業必須從進口方面入手,以獲得最大限度的貿易融資,解決我國風電行業在國際貿易中的資金問題.
2.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方式
2.1短期國際貿易融資方式
融資期限在一年內的屬于短期融資.傳統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以短期融資為主.需要進口風電機組的企業可以選擇以下短期國際貿易方式.
2.1.1進口發票融資
對于一般性的單筆金額不大、生產周期不長、付款期限也不長的經常性貿易,應該選擇進口發票融資,又稱進口匯出匯款融資.它是在進口商收到進口貨物,進口貨物銷售貨款回籠之前,向進口地銀行申請資金融通用以對外支付進口貨款的業務.這一融資方式不需要冗長的審核,只要有票據就可以進行融資,而且效率高、風險小。因此,采用此種融資方式可以減少風電企業在進口設備時資金占壓,并可優化資金管理.有了銀行的信貸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但由于銀行需要控制風險,并不會對所有的發票都進行貼現,因此這種方式也有較大的局限性,
2. 1.2進口押匯
進口押匯是銀行為幫助進口商解決資金周轉問題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根據所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可分為進口信用證押匯和進口托收押匯,前者是開證行在收到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后即先行付款,進口商憑信托收據取得單據并將貨物銷售后,再償還銀行先行墊付的進口貨款本息.對進口商而言,進口信用證押匯是以信托收據為抵押品,利用銀行信用和銀行資金完成其商品的進口貿易和國內銷售的融資方式.進口托收押匯是銀行給予進口商憑信托收據提貨的一種融通資金方式.在付款交單條件下,進口商為了不占用資金或減少占用資金的時間,而提前付款贖單又有困難,希望能在匯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貨,就可以要求銀行進行進口托收押匯.實際上,這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有利的短期融資方式.
2. 1. 3假遠期信用證
在假遠期信用證下,買賣雙方達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規定受益人出具遠期匯票,待提供單據后可即期收匯.這種操作方式對出口商來說是即期收款,對進口商來說要等到匯票到期日才對外付款.這實際上是出口方銀行對進口商提供的融資,是進口商通過兌現它所持有的銀行遠期承兌匯票而實現的融資,因此付款銀行的貼息及承兌費均由進口商承擔.對于進口商來說,借助銀行資金既實現了對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諾,又減緩了自身暫時的資金短缺.這樣,不僅可以即期取貨銷售,還可以即期付款為條件,要求出口商對商品價格和數量給予一定的優惠,從而降低進口成本.
2. 2中長期國際貿易融資方式
我國風電企業針對付款期較長、金額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長期國際貿易融資,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長期國際貿易融資較多應用于大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或進口融資.
2. 2. 1福費廷
福費廷是一種以無追索權形式為出口商貼現大額遠期票據提供融資,并能防范信貸風險的金融服務.主要適合對大型成套設備提供出口融資.福費廷是包買票據(Forfeiting)的音譯,是指包買商從出口商那里無追索地購買已經承兌的、并通常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福費廷屬于批發性融資業務,適合于100萬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對于金額較小的項目而言,由于收費較高,優越性并不明顯。
2. 2. 2出口信貸
相對大型的風電企業可以選擇出口信貸形式,其貸款金額大、融資期限長,有些甚至可以長達10年.出口信貸是出口國銀行通過向本國出口商或國外進口商提供優惠貸款,從而使國外進口商獲得融資便利,增加購買本國出口產品的能力,以達到鼓勵本國產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貸作為一種支持本國出口貿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國政府的推廣.出口信貸可分為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兩種.
我國風電企業主要通過買方信貸進行中長期融資.買方信貸是進口商在進口貨物運到至該貨物銷售出去取得貨款期間,從銀行獲得的資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國家銀行在出口信貸機構的擔保下直接向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提供貸款,用于支付進口所需貸款.買方信貸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利.對于我國風電企業而言,買方信貸可以使機組或者零件采用現匯報價,以便企業對商品貨價、費用了解得比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國家企業的同類產品進行比較.另一方面,出口商則可以及時收到貨款,從而避免向出口方銀行申請貸款,支付不必要的費用.
3.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常見問題
當前,在我國風電行業充分利用國際貿易進行融資的過程中,也存在轉多問題.
3.1缺乏完備的信用管理體系
當今國際政治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很多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風電企業沒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風險便束手無策.究其原因是企業對國際貿易風險的認識不夠深刻,易忽視對對方資信的調查一旦沒有及時收到零配件和機組,就沒有足夠的收益,不僅企業難以歸還銀行的貸款,讓自己的資信受到牽累,而且連國家也會受到巨大的損失.
因此,我國風電企業必須建立完備的信用管理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規避貿易欺詐行為,同時圓滿地完成國際貿易融資業務.
淺談我國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方式分析
-
在進行貿易業務前,可以通過信用管理體系的全球信息網絡,進行客戶資信調查,從資金實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戶的信息并對其作出全面的評估,幫助企業防患于未然.在交易過程中,可以通過信用管理體系即時跟蹤國外客戶的動態變化,適時評估客戶的信用風險,并提示企業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企業自身規模較小,設立這樣專門的信用管理體系會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慮直接將客戶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外包”給信用管理咨詢公司,同樣可以達到規避貿易風險的目的.
3. 2對國際貿易融資相關業務不夠熟悉
由于企業內缺乏高素質的相關人才,對國際貿易業務和銀行業務不熟悉,從而不能熟練地運用新的金融工具.現在越來越多樣化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要求操作人員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經驗,而大多數的風電企業都不能很好地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工具.因此,風電企業應該加大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相關人才的培養力度,對業務人員進行國際貿易、金融、法律等相關知識的培訓,使工作人員了解銀行的貿易融資產品。
另外,企業可以根據貿易條件和自身財務狀況,選擇國際貿易中的組合融資工具,達到最佳融資效果.單一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過與其他貿易融資相結合的方式來填補缺陷.我國風電企業大多進口金額大的成套風機設備,融資期限較長,更需要根據國際貿易的特殊要求,創造性地利用傳統貿易融資方式與現代融資方式,將整個貿易流程作為融資對象,通過組合搭配各種融資方式和風險緩釋技術,設計專門的融資方案,以實現充分融資的目的.
3. 3擔保條件難以達到銀行要求
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通常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一方面,企業在尋找第3方擔保時,會顧慮對方將來會要求自己提供擔保,進而產生其難以控制的風險;另一方面,風電企業進口的風機設備是用于進一步投資風電場項目,而且投資風險較大、期限較長,缺乏銀行認可的擔保條件,如廠房、土地等固定資產.機器設備雖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還有費用高、手續繁瑣、時效性差等缺陷.在擔保不能落實的情況下,銀行不可能為沒有實力和擔保能力的企業提供較大的融資額度.
針對上述問題,企業本身要努力提高實力,提升自身的擔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資金積累、資信度和業務量的情況下,使銀行承擔的風險隨之減小,自然就會愿意提高企業的資信額度,為企業提供更多的貿易融資.當然,當前我國的風電產業還處于成長階段,政府應該出面為風電行業的貿易融資提供擔保,這可作為政府扶持綠色能源產業的一項措施.從世界各國風電產業的發展經驗來看,政府的政策扶持顯得非常重要.
此外,風電企業和銀行之間還應該建立密切的聯系.國際貿易融資同時涉及企業和銀行兩方面的業務,需要雙方的協同合作才能達到最佳效果.如果企業和銀行間能夠建立比較穩固、相互依存的關系,那么銀行可以掌握企業的基本信息,從企業的銀行存款、外匯交易或者融資等業務中獲得利益,同時也就愿意為企業提供更多的貸款,這是一種共生共利的關系.企業和銀行之間建立親密關系,還可以使國際貿易融資業務變得相對快捷和方便,將整個業務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降到最低.
篇7
關鍵詞:中韓經濟;貿易逆差;產業結構;FTA
2012年5月啟動中韓自貿區(FTA),歷時30多個月終于守得云開見月明,2015年11月30日韓國國會表決通過中韓FTA,預計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協議生效期在最長兩年內中韓雙方將實現超過稅目90%的產品實現零稅率,近進口額的九成之多,借此“零關稅時代”將成為中韓經濟的關鍵詞,這一絕對利好消息必將輻射到現在及未來中韓經濟發展,乃至對中國推動亞太自貿區等區域經濟合作中都有借鑒及示范效應。
一、中韓雙邊貿易發展現狀
1.貿易總量迅速擴大
1992年以來,中韓合作勢頭良好,合作領域不斷拓寬,二十多年來雙邊貿易額增幅驚人,增長近50倍之多。據資料顯示,2005年中韓貿易額破千位達到1119億美元,2012年中國躋身韓國第一大貿易伙伴,超過日美,成為韓國最大出口國和進口來源國,中韓貿易額為2151.1億美元。截止到2014年雙邊貿易額為2354.0億美元,中國維持著韓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國的地位,中韓雙邊貿易在20%年增速的高水平上持續穩定發展。
2.貿易產品結構互補性
中國經濟相對韓國來講起步較晚,雖然技術已有了天翻地覆般的創新,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主要還是集中體現在勞動密集型產品,而韓國則主要集中于高附加值的資本密集產品。自建交開始,資本密集型產品需求旺盛的中國便從韓國進口大量諸如汽車、機電等產品,而中國大量的廉價勞動成本也成了韓國進口的目標之一,雙邊經濟合作日益緊密。
二、中韓雙邊貿易存在問題
1.貿易失衡問題突出
中韓兩國建交之初,兩國貿易規模不大,中對韓出口24.1億,進口26.2億,貿易出現逆差2.1億。隨著貿易逐漸開展深化,中國貿易逆差逐漸加劇,2014年中韓2354.0億美元的貿易額中,韓國對中國出口占61.7%,自中國進口38.3%,中國貿易逆差擴大552.6億美元,比1992年的2.1億增長263倍。巨額貿易逆差背后表明了中國出口額嚴重低于進口額的事實,且巨額逆差在不斷累積,逐年加深,持續時間久!
2.貿易產品結構不合理
韓國作為新興工業化國家,其交通運輸業和通訊設施聞名全球。從中韓兩國貿易產品結構來看,中國處于發展中國家階段,勞動力要素密集且成本低廉,出口產品主要集中于附加值低的粗放型經營模式。韓國工業化程度較高,資本豐裕導致在資本技術密集產品的生產分工中處于競爭性優勢地位。
據商務部官方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國從韓國進口結構集中于機電產品、光學醫療設備和化工產品,在2013年和2014年韓國對中國出口貿易中,上述三類是出口總額的中堅力量,占據出口總額的70%以上。在中國對韓國的出口貿易上位居前三的則是機電產品、賤金屬及制品和化工產品,在中國對韓國出口總額中同樣占據60%左右。在具備競爭性的機械電子等行業內,兩國處于產業鏈的不同階段。
3.韓國貿易壁壘設置
韓國對國內產業的貿易保護走向多樣化。關稅壁壘自然不可避免,各類非關稅壁壘也是層出不窮,這大大縮減了我國各類初級產品的對韓出口。如2003年韓國為了保護本國市場水產品,針對于12種中國水產品設置30%~70%不等的調節關稅,同時還有原產地標準、檢驗檢疫標準和安全衛生標準等,在2014年韓國更是對中國水產品啟動更為嚴格的“進口壁壘”。除此之外,韓國還對中國的諸如大豆、紅豆等糧食作物、畜產品、農產品設置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促使中國貿易逆差程度的加劇!
三、促進中韓雙邊貿易的一些建議
1.優化外貿產品結構
針對中韓雙邊貿易中的突出問題,優化產業結構是關鍵。通過增加出口產品的技術研發投入,提升出口附加值,可以有效實現既定出口量下實現更高的出口額;在實現產業結構由初級勞動密集化向技術密集優化的過程中,中國日臻完善的技術也可以生產具備一定進口替代性的產品,降低進口額,進出口雙管齊下縮小逆差。
2.尋求新的貿易增長點
中韓經濟合作中貿易保護現象屢見不鮮,貿易摩擦接踵而至。中韓關稅問題對貿易的消極影響將隨著自貿區的逐漸落實而弱化,綠色壁壘將成為阻礙中韓經濟深化的一大關鍵問題。因此尋求新的貿易增長點迫在眉睫,優化或改變出口方式及出口結構以圖有效降低諸如韓國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等對中國外貿的遏制,同時加強對貿易摩擦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設!
3.中韓FTA的推進落實
中韓FTA無疑是現階段我國外貿領域涉及數額最大、范圍最廣的外貿協定,這份將中韓貿易強強融合的協定將會惠及貨物、服務、金融投資等多個領域,推動中韓經濟繁榮發展,中韓貿易結構的互補性使兩國貿易的經濟合作空間更開闊。但機遇挑戰并存,處于經濟改革轉型時期的中國產業應合理推進FTA避免遭受來自韓國競爭性產業的強烈沖擊而萎縮夭折!
參考文獻:
[1]袁曉莉.中日韓貿易互補性與競爭性分析[J].中國商貿,2014.
[2]馬佳.韓國貿易政策的演變對中韓貿易的影響[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4.
篇8
中國對外貿易試題
課程代碼:00092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 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對外開放政策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最終確立的時間是
A.1980年 B.1981年
C.1982年 D.1983年
2.我國在改革開放新時期(1978年以來),關于對外貿易呈現的特點,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進出口額迅速增長,增長率高于國內生產總值和世界貿易增長率
B.總體上保持貿易順差
C.貿易商品結構不斷改善
D.貿易市場分布趨于集中化
3.我國“八五”計劃期間制定的出口商品戰略是逐步實現出口商品結構的第二個轉變,即
A.由初級產品向工業制成品轉變 B.由粗加工制成品向精加工制成品轉變
C.由滯后型向超前型轉變 D.由區域型向全球型轉變
4.我國于1999年開始實施的出口商品戰略是
A.進口替代戰略 B.以質取勝戰略
C.科技興貿戰略 D.市場多元化戰略
5.初步建立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立法體系的總體框架是中國哪個階段外貿立法的主要特點之一?
A.1949年至1977年 B.1978年至1991年
C.1992年至2000年 D.2001年入世至今
6.《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最早頒布并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A.1994年 B.1949年
C.1950年 D.1978年
7.2005年我國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為
A.3種 B.5種
C.7種 D.10種
8.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為
A.國別配額 B.全球配額
C.國營配額 D.相對配額
9.中國海關監管的對象為
A.貨物、服務和技術 B.貨物、服務和運輸工具
C.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 D.貨物、服務和物品
10.國家為照顧某些納稅人的特殊情況和臨時困難或者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給予的關稅減免是
A.法定減免稅 B.臨時減免稅
C.特定減免稅 D.特殊減免稅
11.根據投資動機,國際直接投資可分為
A.出口導向型和進口替代型直接投資 B.進口導向型和出口替代型直接投資
C.出口導向型和進口導向型直接投資 D.進口替代型和出口替代型直接投資
12.1992-1996年是中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
A.起步階段 B.穩步發展階段
C.持續快速發展階段 D.調整階段
13.技術貿易的內容包括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轉讓和
A.服務貿易 B.貨物貿易
C.技術服務貿易 D.產品貿易
14.我國的技術引進始于
A.1949 B.1978
C.1994 D.1950
15.關于我國技術出口的作用,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以技術出口帶動紡織品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結構
B.以技術出口促進技術開發和技術進步
C.發展技術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D.提升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
16.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每一締約方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少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相同服務及相同服務提供者的優惠待遇,即為
A.國民待遇原則 B.最惠國待遇原則
C.市場準入原則 D.透明度原則
17.國際服務貿易迅速發展的基本動因是
A.國際分工 B.貿易自由化
C.新科技革命 D.產業結構調整
18.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我國對原產于香港的所有貨物實行零關稅是在
A.2002年1月1日以后 B.2004年1月1日以后
C.2006年1月1日以后 D.2008年1月1日以后
19.20世紀90年代以前,中國從東盟進口的產品主要是
A.先進設備 B.原料性產品
C.電子產品 D.紡織品
20.歐盟對中國產品的歧視性政策主要表現在
A.“反補貼”的運用上 B.“反傾銷”的運用上
C.“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運用上 D.“禁止進口”的運用上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1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1.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初期,按照制定的經濟發展戰略,將我國地域的對外開放分成的幾個層次是
A.經濟特區 B.沿海開放城市
C.沿海經濟開放區 D.內地
E.出口加工區
22.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背景是
A.全球的區域化趨勢加強
B.國際高技術產品貿易呈加速發展趨勢
C.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D.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世界高新技術產業向我國轉移的趨勢日益明顯
E.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已具有較強的發展后勁
23.我國“十五”計劃的進口商品戰略,主要包括的內容有
A.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 B.確保重要資源的進口
C.重視加工貿易物資的進口 D.加快農產品的進口
E.擴大生活必需品與一般消費品的進口
24.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對策措施包括
A.深度開發發達國家技術出口市場 B.穩定和擴大東南亞市場
C.開拓非洲、拉美發展中國家市場 D.積極擴大獨聯體、東歐國家市場
E.深度開發發達國家服務出口市場
25.進出口信貸方式主要包括
A.銀行信貸 B.出口信貸
C.商業信貸 D.進口買方信貸
E.進口賣方信貸
26.進口關稅的經濟效應主要包括
A.消費效應 B.保護效應
C.貿易效應 D.收入效應
E.擴大效應
27.我國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原則是
A.進口許可證可超配額簽發
B.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實行分級管理原則
C.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關一證”、“一批一證”制
D.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關一證”、“多批一證”制
E.進口許可證發放必須講求時效性
28.我國技術引進的發展方向與基本原則是
A.擴大技術引進,充分利用技術外溢 B.擴大引進軟件技術
C.引進適用技術 D.避免大規模重復引進
E.加強技術引進后的消化、吸收、推廣和創新
29.中美貿易關系的主要障礙包括
A中美貿易逆差問題 B.反傾銷問題
C.反補貼問題 D.勞工權利與勞工標準問題
E.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30.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采取逐年降稅模式,將產品分為
A.早期收獲產品 B.敏感產品
C.特定產品 D.優勢產品
E.正常產品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名詞解釋(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31.國際條約
32.關稅
33.配額管理
34.國民待遇原則
35.自然人流動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7分,共28分)
36.我國實施的“以質取勝”外貿戰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37.對外貿易稅收的作用主要包括哪些?
38.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引進技術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39.發展服務出口貿易的必要性是什么?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1分,共22分)
篇9
[關鍵詞] 商標 平行進口 權利用盡 地域性
一、商標產品平行進口概述
商標平行進口,也稱商標灰色市場進口,一般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國進口商在未經進口國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人或商標使用人)許可的情況下,從國外進口相同商標產品在國內進行銷售的行為。商標平行進口的產品是合法生產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標的真品,與所謂的“黑色市場”中銷售的假冒商標產品有明顯的不同,也不同于在正常進出口貿易中的商標產品。商標平行進口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標產品在不同的國家存在價格差,即商標產品在進口國的價格要明顯低于出口國的價格,從而使進口商可以通過平行進口商標產品獲得價格上的優勢,與國內商標權人競爭國內市場份額,獲取利潤。
商標產品平行進口在國際貿易中具體表現為如下幾種方式:(1)商標權人同時在甲、乙兩個國家獲得商標權,并分別在兩個國家內進行商標產品的生產銷售,平行進口商從甲國或乙國進口商標產品到另一國家;(2)商標權人獲得商標權后在甲國進行生產銷售,同時授權第三人在乙國進行商標商品的生產銷售,平行進口商從乙國進口商標產品到甲國進行銷售;(3)商標權人在甲國獲得商標權后,授權第三人在乙國進行商標產品的生產銷售,平行進口商從甲國進口商標產品到乙國進行銷售。
二、有關商標產品平行進口所適用的主要理論
商標產品平行進口是否合法一直是一個爭論較大的問題,其中核心內容是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和判斷標準。
商標權利用盡原則也叫商標權利窮竭原則(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首次銷售原則,主要指商標權人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首次投入市場后,即喪失了對它進行再銷售、轉賣、處置等行為的控制權,商標權人的權利被認為用盡。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給了商標產品平行進口合法的理由,認為只要商標權人及其被授權人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投入市場后,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他任何人,只要合法取得商標產品進行再銷售、轉賣等行為,都不需要經過商標權人的授權,不構成對商標權人知識產權的侵犯。
商標權利用盡原則主要是考慮到了平衡商標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從鼓勵商品流通、促進自由貿易的角度,對商標權人的權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防止出現壟斷的行為。
然而在實踐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判斷標準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種:商標權利的一國用盡、商標權利的國際用盡和商標權利的區域用盡。
商標權利的一國用盡指商標權人首次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銷售到國內市場后,商標權利在國內用盡,不能在國內再行使對該商標產品的再銷售、轉賣、處置等行為的控制權,但在其他可以取得商標權的國家,仍然可以行使商標權,不發生權利用盡。主張這一標準的主要依據是商標權的地域性特點,即商標權的取得是依據各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其效力也僅在各國法律所及的范圍內得到承認,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根據商標權的地域性,雖然商標產品在國內首次銷售后權利在該國內用盡,但并不意味著在別國的用盡。著名的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先生即持此種觀點,他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竭,但在乙國仍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 如果平行進口商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從國外合法購買商標產品輸入國內進行銷售,即構成對商標權人的侵權,因此,支持商標權利一國用盡標準的國家反對平行進口。
商標權利的國際用盡指商標權人首次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銷售到任意一國家后,商標權利即在國際范圍內用盡,商標權人將不能再對該商標產品行使再銷售、轉賣、處置等行為的控制權。按照商標權利的國際用盡標準,只要商標權人一旦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投入市場,即宣告權利在世界范圍內用盡,其他人可以不需經授權同意即可對商標產品進行轉賣、銷售。因此,在國際用盡標準下,商標產品平行進口成了正常的國際貿易,屬于合法的貿易。
商標權利的區域用盡指商標權人首次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銷售到某個特定區域內后,商標權利在區域內用盡,商標權人將不能在該區域內再對該商標產品行使再銷售、轉賣、處置等行為的控制權,但在其他可以取得商標權的國家,仍然可以行使商標權,不發生權利用盡。區域用盡是國內用盡在效力范圍上的擴大,主要是為了促進區域內成員之間的產品的自由流通,鼓勵貿易自由。目前采用區域用盡標準的主要地區是歐盟,其具體的法律規定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詳細介紹。
如上所述,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三種不同的判斷標準,直接決定著商標產品平行進口是否合法。具體采用哪種標準,是否允許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還應結合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社會政策、經濟制度等各方面的情況來決定。
三、國外典型國家和地區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定
在國際上,雖然有不少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但是均未涉及到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如第一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即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沒有對商標的平行進口問題和權利用盡原則作出規定,只是在公約的第6條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登記注冊的商標,與在其他成員國登記注冊的商標,應視作相互獨立。第一個將貿易與知識產權相結合的國際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僅僅是賦予了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并未對商標平行進口和權利用盡問題作出規定。
各類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均未對商標平行進口做出規定,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將此問題留給了成員國國內法自行規定解決,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個國家的經濟、政策、法律存在較大的差別,各自的利益也存在分歧,各個國家往往根據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特點采用不同的態度來對待商標平行進口問題。
1.美國。美國在1886年的APPONARIES CO. V. SCHERER 判例中,采用了商標產品權利的國際用盡標準,允許了商標的平行進口。直到1923年,在BOURJOIS & CO. V. KATZEL 判例中, 法庭認為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侵犯了國內商標權人的利益,平行進口應該禁止。在此判例的基礎上,美國頒布了關稅法526條款,規定原則上禁止國外廠商制造的貼有相同商標的產品進口到美國境內。此外,還規定了兩個例外情況,即(1)如果商標產品的進口得到了國內商標權人的書面同意或;(2)外國商標權人與國內商標權人是同一人或同一公司,或存在母子公司等從屬關系。
在之后的判例中,又增加了對例外情況的限制條件,規定以上兩種例外情況應當受到商標法第42條的限制,即如果進口的相同商標產品與國內商標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時,商標產品平行進口應當被禁止。1999年,美國對關稅法第526條進行了修改,規定如果進口的商標產品與國內相同商標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要求在產品的商標附近加貼顯著清晰的標簽。通過此規定,可以使國內商標產品與進口商標產品相區分,從而避免國內商標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受到平行進口商標產品的影響。
可見從1923年開始,美國原則上禁止了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但也規定在一些例外情況下可以允許平行進口。
2.歐盟。1957年3月25日由法國、荷蘭等六個國家簽署的《歐共體條約》第28條規定,為了實現貨物的自由流動,各成員國對進口的數量限制和具有同等影響的一切措施應予以禁止。此規定明確了商標權人不得以侵犯商標權為由禁止相同商標產品在區域內的平行進口。為了進一步確保歐共體條約的貨物自由流動原則,通過對歐洲法院判例的匯編,在1988年形成了《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1988年12月21日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一號指令》,其中第7條對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其第1款規定,在商標權人本人或者經過其同意,在將貼有其商標的產品在歐共體市場投放后,商標賦予商標權人的權利不得用來禁止在該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其第2款規定了一個例外情況,即在商標產品投放市場后,狀況遭到改變或者損害,商標權人有正當理由對抗產品的進一步流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歐盟對于在其區域內成員國之間的商標產品平行進口予以支持的態度,即采用商標權利區域用盡的標準。但對于來自區域以外的商標產品,是否允許平行進口,在第一號指令中未作規定。直到1998年Silhouette案例的出現,才表明了歐盟對此問題的態度。在此案中,被告將原告低價賣給區域外國家的商標產品重新進口并在原告所在國國內銷售,原告被告侵犯其商標權。最后,歐洲法院認為商標權利并沒有國際用盡,即沒有采用國際用盡標準,對于來自區域外的相同商標產品,商標權人有權阻止。
因此,歐盟對于商標產品平行進口問題采用的是區域權利用盡標準,不支持國際用盡標準,這也表明了歐盟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區域內的貨物自由流動和貿易自由,建立統一的區域內部市場。
3.日本。日本在1970年以前一直禁止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但在1970年的派克筆案后轉變了對商標產品平行進口的態度。受理法院在審理派克筆案時認為平行進口的派克筆乃正宗美國派克筆,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判決派克筆的平行進口商不構成對國內商標權人的侵權。
之后,日本的進口條例中規定了一些允許平行進口的情況:平行進口產品的商標和國內相同產品商標為同一人或公司擁有,或擁有人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平行進口商進口的商標產品源自商標權人的直接供貨。
四、我國應采取的對策
商標產品平行進口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產品從低價位國家走向高價位國家,而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在材料、勞動力等方面成本較低,產品的價格較低,屬于低價位國家,因此,商標產品平行進口問題發生較少。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對外貿易的不斷攀升,貿易壁壘的不斷減少,我國的平行進口問題在逐漸增加,因此,需要對平行進口是否合法有一個明確的認定。
因此,我國應在允許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的同時,參照國外的一些做法,我國應區分一些不利于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平行進口行為,規定一些例外情況禁止平行進口,可以考慮如下幾種:
1.當平行進口的商標產品與國內的相同商標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且沒有顯著清晰的標志表明這一區別時。
2.當平行進口的商標產品與國內的相同商標產品在外觀、包裝等方面存在差異且容易誤導消費者而有可能會損害國內商標權人的利益時。
3.如果國內商標權人為了宣傳商標產品打開銷售渠道在前期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從而建立起了一套良好銷售體系,贏得了聲譽,那么在前期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不能進行相同商標的平行進口。
綜上,筆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商標權利的國際用盡標準來調整商標產品平行進口問題,在允許商標產品平行進口的同時也作出一些例外的規定,這樣不僅可以有效的促進自由貿易,進一步擴大我國的對外出口貿易額,而且可以刺激國內商品生產企業的競爭意識,提高技術,規范市場競爭,更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版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2]劉亞軍馬樂:國際特許經營中商標獨占使用權保護的困境與選擇[J].當代法學,2006.7
篇10
關鍵詞:國際貿易貿易環境貿易政策對策
一、國際貿易的環境效應
傳統貿易理論與實踐往往集中關注貿易量差、國家福利等方面,常常忽視環境這一重要變量,如以比較利益為基礎的李嘉圖理論及赫克歇爾-俄林(H-O)的要素稟賦理論均未考慮到貿易可能引發的環境外部性問題。依照這些理論,自由的國際貿易會實現帕累托意義上的經濟效率,滿足社會需求并增進國民福利。然而,這一觀點只是在靜態條件和未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才具有一定合理性,若加入貿易活動可能引發的環境負效應情況要復雜的多。研究和實踐表明,一定條件下一國發展某些比較優勢的貿易活動可能會給它國帶來環境損害,如跨過河流上游國家砍伐森林以推動林業相關產品出口將造成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從而會嚴重損害下游國家出口型農業所依賴的環境,導致以鄰為壑,破壞國際貿易發展的基礎。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認為,貿易對環境的影響主要集中在4個方面:同產品和服務的交換有關的產品效應;同市場和經濟活動擴張有關的規模效應;同生產和消費活動的分布及強度有關的結構效應;同貿易政策和環境政策有關的法規效應。所以這些效應均會對地區生態環境產生長短期的持續作用,進而反轉影響貿易利益及國民福利。
以出口為例,由于工業污染密度下降的可能性有限,而出口增長彈性卻較大,負的規模效果常常要大于正的結構和技術效果,在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下,一國過度出口往往對環境不利,如資源性產品的跨國貿易常常以資源不合理或過度開發為背景,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礦產資源產品的盲目出口更極易破壞平衡的生態環境,而當代盛行的轉基因產品貿易已日益被證實背后隱藏著不少環境風險。此外,從各國政府貿易政策來看,當今國際貿易中凸顯的綠色壁壘、環境關稅,一方面反映了貿易保護主義發展的新形式,但另一方面亦側面反映出不恰當的貿易活動將危害到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安全,危害到全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中國進出口貿易中的環境困境
(一)、貿易出口中的環境問題
自上世紀80年代初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口貿易增長極為迅速,出口依存度一直保持較高水平。但是,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出口創匯的單向需求促使我國出口實施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數量型模式,所造成的資源浪費、環境破壞觸目驚心。
1、生物資源破壞
就外貿出口而言,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平衡受到破壞,一些生物資源因盲目、無節制的捕殺和開采,數量大為減少,相關衍生品質量下降,出口貨源已經或瀕臨耗竭,如盲目出口野生動植物,破壞了地區生態平衡,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影響;還導致產區土地沙化、荒漠化;而名貴中藥材出口對資源的破壞更為嚴重,某些地區人參、杜仲、天麻、砂仁等因采挖過度已瀕臨絕跡。
2、礦產資源損耗
礦物資源的盲目出口導致盲目開采,不僅因此破壞了寶貴的礦產資源,也使生態環境急劇惡化,一些礦物在選煉過程中釋放出有毒物質或放射性物質,嚴重污染并威脅到環境和成品。一方面,資源密集型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能耗較大,投入自然資源高于產出水平,使原本稀缺資源更加稀缺。另一方面,高污染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常具有不經濟性,而這一類的產品,如化工、農藥、制革、印染等出口卻占全部出口額較大比重,尤其是一些外向型鄉鎮企業盲目開發高污染產品的出口,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隱患。
(二)、貿易進口中的環境問題
1、資源消耗型產品進口
國家統計顯示,近年來我國進口商品中初級產品的總量在波動中減少,而礦物燃料、油及其他有關原料的進口無論從絕對量還是從所占份額都在增加;尤其是石油天然氣工業產品的進口正快速增長。自1993年起,中國由石油凈出口國變為凈進口國,隨著油氣需求每年的擴充,中國對國際原油市場的依賴程度加大。據國際能源署(IEA)最新估計,到2010年我國石油進口將達到8000萬至1億噸,凈進口率達41%。這種趨勢既對國內貿易產生巨大影響,也將加劇我國環境問題。
2、易污染型產品進口
進口氟氯烴和使用氟氯烴的空調器、冰箱等產品,加重了我國環境壓力,尤其是國家淘汰此類破壞臭氧物質的難度。此外,進口化肥、塑料薄膜等形成了新的二次污染。特別是氮肥易使地面水富營養化,造成赤潮,使近海生態平衡受到威脅,而最終失去農業價值的塑料薄膜則在自然界中難以分解,形成白色污染。
3、廢棄物轉移進口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地區以直接貿易形式向中國大陸轉移廢棄物的事件相當嚴重,2006年從美國、日本和香港入境的占進口總量的21.3%、7.8%和11.3%。另據報道,僅英國在2003年就向出口有毒廢棄物36.2噸,價值約1155萬英磅。這些有毒廢棄物種類繁多,主要是有色金屬廢渣、電池、舊衣物,甚至含放射性廢物,其再生過程已對使用地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
三、我國貿易科學發展的環境策略
實現我國貿易發展的可持續性,必須恰當地引入環境變量,將環境因素納入政府貿易政策規劃的視域范圍。在當代全球貿易環境經歷深刻變化,“綠色浪潮”洶涌之際,環境效應對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顯得尤為緊迫。
(一)、確立環境出口導向、全面推行環境標準制度
出口的規模、速度及質量關系到一國國際收支和產業競爭力,在當前我國出口面臨持續性“剛性”順差但總體附加值不高,頻頻遭受“綠色壁壘”及傾銷訴訟的現實條件下,企業必須徹底扭轉傳統環境規避的貿易觀,確立環境出口導向,將出口產品導入更多的環境質量因子,使之成為產品核心競爭力之一。政府及相關質檢部門應積極引導各類企業將環保作為生產經營的重要價值取向,促使環境指標和其它質量指標一起構成優質產品的內涵,大力宣傳彰顯優質品牌中的環境優勢,通過樹立若干環境“標桿”型貿易產品帶動相關產業部門的轉型提升;此外,努力改善出口貿易商品結構,將環保產品提升為國家出口產業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借助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培植環境型規模經濟,[2]對出口型綠色產業的孵化發展尤其要給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企業與社會收集綠色信息、制定綠色計劃、開發綠色產品、從事綠色營銷、開辟綠色渠道、發展綠色消費的風尚。
鑒于當代國際貿易中突顯的環境標準效應,我國必須全面加強與國際環境標準管理制度相銜接的標準認證。首先,要積極推行ISO14000國際標準認證制度,完整對出口產品從設計、生產到回收過程中綠色方案的施行步驟;其次,積極實施環境標準制,使出口產品在環境認證基礎上擴大對環境標準的適應能力;再次,大力拓展與我國主要貿易伙伴國之間在標識認證領域的合作,推進環境標識的多邊認可,同時努力擴大標準制訂層面的國際發言權,減少不合理的環境壁壘。
(二)、堅定可持續型進口觀、規范貿易類投資準入
進口是一國對外貿易體系中不容忽視的重要一極。受歷史產業結構和傳統貿易政策影響,我國貿易活動中一度存在“重出口輕進口”的傾向,對進口的戰略性地位和發展層次的認識相對薄弱,進口中的環境觀念更是鮮有涉及。2007年,針對貿易持續性順差導致的一系列問題,國家商務部明確提出了“擴大進口、優化結構”的口號,同時將環境因素置于政策調整的視域范圍,這對于全面理性地開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意義。可持續性進口要求立足國家環境安全的戰略高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生物健康標準積極引進環境友好型的產品、技術與設備,尤其要積極引進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環境產品如污染防治技術及設施,使之成為促進我國環境良性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進口商品結構,堅決禁止有害廢物的進口,對拆船業和廢鋼、廢紙進口要實行專營;嚴格禁止有害于世界生物多樣性的野生動植物的進口;嚴格管制有害于生態環境的商品進口;加快禁止消耗臭氧層的受控物質及其制品的進口。
(三)、建立環境稅收制、培育環境貿易示范區
國際貿易活動中對環境的漠視并引發的諸多環境問題很大一部分源于環境的公共性特征、企業沒有將環境成本置于其生產經營總成本框架中,缺乏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激勵和動機,導致高消耗高污染、私人成本較低而社會成本較高的產品在高額利潤刺激下盲目發展,現代稅收制能夠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缺失。經濟學理論及西方實踐表明,市場經濟下稅收具有有效的杠桿調節效應,環境稅是糾正市場失靈,消除外部性,促進環境良性發展、引導企業從事環境標的生產和經營的有益稅種。[3]著眼于科學發展的時代要求,我國應盡早啟動環境稅收制,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入手,按照產業特點分門別類征收級差性稅收,對不利于環境貿易產品的生產、經營尤其要加強環稅調控功能,以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鼓勵企業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和“綠色貿易”。